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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目的:
打暑假工和做兼职已经成为当代大学生的首选。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而定,除了赚点小钱,减轻家庭负担;而且学会接触各类社会人士,丰富社会经验;不浪费空余时间,理论结合实际,也是为今后工作打基础。
调查对象:
大学生与参与社会实践的普遍情况和发展情况,不只是学校重视的发展趋势,也是许多人关注大学生发展的趋势。
调查内容:
这调查通过对(在校与不在校)大学生是否有过打暑期工、兼职或实习,最想参与哪种社会实践活动,所参与的打工或实习是否与所学专业相符,能否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实现实践与理论知识相结合以及在工作或实习中获得了什么,有什么相关的建议或改进的措施等问题进行展开。
调查结果:
“我们是年轻人,我们不可能与世隔绝,也不愿成为死读书的书呆子”,这是众多大学兼职生的共同心声。因此许多大学生都认为兼职实习等是大学生的“辅助品”,通过兼职、实习等能感受到学校没有过的压力和感受,也可以学到在学校学不到的许多宝贵的东西。不论是什么职业没有层次,都能在其中学到许多东西,有它的利与弊,有可以汲取的地方与不可汲取的地方,要看本人是这样看待的了。有的大学生认为只要是有报酬,就算是与自己所学的专业不相符,只要可以令他们接受的工作,可以胜任,他们都会去做。
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的调查结果显示,现代大学生打工的主要目的是:有35%的大学生是为了增加收入;有36%的大学生是想自食其力;有29%的大学生认为要锻炼自己的能力,对报酬无所谓。。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大学生打工的形式开始变得异常丰富起来 22%的大学生选择网络公司;4%的大学生选择暑期教师;19%的大学生选择市场调研员;13%的大学生选择营销策划员;16%的大学生选择做志愿者;9%的大学生选择做促销;5%的大学生选择到快餐厅做钟点工;12%的大学生选择其它。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到企事业单位实习的大学生也为数不少,这样既可锻炼自己,提高专业水平,又可开阔视野,接触社会,为日后工作积累社会经验。 暑假兼职打工赚钱是许多学生的选择。“流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自己多吃点苦,父母少花点钱。”这是时下不少大学生“打工族”秉承的至理名言。 传统的家教、推销翻译到现在的网吧管理员、市场调研员、快餐店钟点工、导游,甚至是一些大胆另类的选择,如替网络公司试玩游戏等都成为现在大学生打工时所选择的职业。有的大学生在暑假里建立起了自己的网上商店,或者是在自己学校附近建立起了自己的摊点,为自己打工。尽管大学生“打工族”具备“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勇气和自信,但他们也同样有着缺乏经验和辨别能力有限的“先天不足”。正因为如此,大学生因打工而上当受骗的事件才层出不穷,有的甚至被骗入传销组织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少专家也纷纷呼吁,大学生打工要谨防陷阱,社会也应该关注和加强对大学生打工的规范和管理。
也有55%的同学认为如果要参加社会实践,最理想的就是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其次是打工或做兼职占38%;而56%的同学有做过兼职,20%打过暑期工,14%参与过实习,表示从未做过的仅占10%;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兼职或打工时从事派传单、商品促销(22%)、校园销售(14%)、当餐厅服务员(8%)等简单、不需要特殊技能的工作,但却与所学专业知识相去甚远,76%学生认为所实习或兼职的工作与自己专业不全相符或完全不符,仅24%的人认为完全或基本相符。能够使大学里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的只占38%,在实习或工作中66%的人满意自己的课外实践能力;12%的学生认为兼职是为以后的求职做准备,在选择实习或打工目的是什么的时候,有32人选择“接触社会,积累工作经验”,占了总数的64%,选择“赚取生活费”,占了20%。从选项人数中显示,大学生兼职以赚钱和充实自己为主要目的。现在的大学生已经将打工看得很重了,钱虽然是一定因素,但是希望通过打工获取的经验对将来就业时有所帮助应该是更多学生考虑的问题。大学生在打工时间上的弹性还是很大的,这应该和他们宽松的学习环境有一定关系。56%的人会选择在假期实习或打工,30%会选择任何没有课的时间,12%会选择周末。有31人认为在不影响学习的基础上赞成合理兼职或打工实习,19人很赞成兼职、打工,没有人反对。54%的人都提出学校除了提供就业指导以及专业课程外,还应该提供实习机会,22%觉得学校应该提供就业体验,至于选择素质拓展和职业生涯规划的各占12%。
对与这项调查结果分析: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大学生兼职 纠纷 类型 解决途径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大学生的成长与发展事关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牵动着整个社会的敏感神经。而大学生兼职是一个普遍存在并将在后期很长一段时间必然存在的社会现象。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从法律方面对大学生兼职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进行规范与保护已成为现实需要。本课题从大学生兼职这一社会现象入手,以法学专业学习者的身份,从劳动合同法的全新视角探究大学生兼职纠纷现状,系统分析大学生兼职纠纷产生的原因、基本类型、特点和解决途径,旨在探讨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合同法特殊调整对象的法律地位可行性的同时,为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这对于国内各城市大学生兼职纠纷的研究与解决具有现实理论参考意义。
一、调查对象的选择及调查情况的说明
岳阳是湖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次中心城市,经济总量仅次于长沙,居湖南省第二位。在十三五规划的推动下,承接珠三角地区的产业转型,这使得岳阳的第三产业的比重将会在原有的百分之三十四点一的基础上有较大幅度提升,从而提供更多的兼职岗位。而大学生兼职作为大学生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此次本课题小组以岳阳市为例,基于对四大高校的了解,对其学生进行兼职纠纷的调查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行性和三线城市的代表性。
此次调查,课题小组采用以封闭式题目为主,辅以个别开放式问题的调查问卷对岳阳市周边四所高校――湖南理工学院、岳阳民族学院、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和岳阳广播电视大学的08级、09级学生进行调查,共计发放问卷2000份。本次问卷实际回收1826份,回收率达到91.3%,有效问卷1798份,占回收总量的98.47%,符合调查科学性的要求。以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为基本研究方法,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岳阳市四大高校大学生的兼职情况作为调查主线,得出大量第一手真实、有效的数据。同时,通过回访典型兼职大学生和走访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和中介组织,全面掌握岳阳市大学生兼职的相关信息,确保研究内容符合实际,研究成果具有可操作性。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的调查
从调查数据反映的兼职参与比例来看,有近58%的大学生从事过兼职,约42%的大学生未从事过兼职,在岳阳从事兼职的大学生比未从事兼职的比率高约16%。在对未参加兼职的这部分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时,我们发现,在能及时获得兼职信息的情况下,有51.49%的在校大学生希望尝试参加兼职,有36.08%的在校大学生在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也可能从事兼职工作。这个数据表明,在校大学生的兼职欲望是非常强烈的。相信大学生参加兼职的这一比例在岳阳产业化转型的过程中会愈来愈高。
从兼职动机来看,参加兼职的大学生主要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为目的,其次才是以挣钱为目的。在此前提下,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实习在高校受到大力追捧,大学生以“锻炼自己的能力”为目的也广泛存在,他们一般都不会太计较工资的得失,也无心关注是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以挣钱为目的大学生并未像全日制职工一样敢于对老板直接提出工作方面的要求。他们选择顺其自然,认为有钱就好,老板能给多少就拿多少,也不知道何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谈不上会自动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目前兼职的获取途径而言,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在此次的调查中占43.44%参加过兼职的在校大学生都是通过亲戚朋友获得兼职工作,所以参加兼职的在校大学生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对工作进行具体的考察,更加不会对用人方产生怀疑,对产生的劳动纠纷自我保护能力差。而通过有学校保障的勤工俭学机构提供的兼职只占10.02%,这说明大学生参加兼职并没有健全的校方管理机制进行维护,也正是由于此原因使得整个大学生兼职现状呈现无序的状态。
此外,结合兼职类型来看,在校大学生主要从事促销、家教与培训等兼职,两者比率均在三分之一左右,比率较大。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能够得到学校提供的助学措施的人数仅为1.26%。由此可知学校所提供的助学措施远远不能满足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要求,我们简要分析,两者数据相差如此之大的原因如下:一方面,高校的勤工助学中心重在帮助贫困学生,缓解其经济压力,并因其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及责任承担方面的缺失较少提供大学生兼职。另一方面,学校提供的助学措施相对于从社会上的获得的兼职在工资、安全和针对性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所以许多大学生更希望从学校方面得到兼职信息。据此,高校的助学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对大学生兼职纠纷现状的调查
如图表所示:27.48%的兼职大学生遭遇过兼职,大学生遇到兼职纠纷的比例超过四分之一。78.72%的大学生未要求签订兼职合同,81.87%的参加兼职的大学生未签订具有直接法律保护力的书面合同。一旦遇到纠纷,在校大学生在维权途径上便处于不利地位,自我维权陷入困境。绝大部分参加兼职的在校大学生没有要求用人方签订合同,这反映在校大学生在参加兼职中法律意识不强,造成大学生兼职中没有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因此没有事后可以作为维权的凭证,产生纠纷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课题小组针对大学生兼职发生纠纷的数据进行了专门走访,分析得出了以下原因。
1.无政府机关对其进行直接管辖。政府劳动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均是针对全日制用工和毕业生的创业与就业,而非全日制用工与在校大学生兼职既无规章、政策进行规范,又无专门部门、机构或组织监管。
2.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引导不够。高校内部设置的勤工俭学机构是负责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管理的唯一合法机构,且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扶持和帮助。勤工助学机构缺乏联系用人单位的主动性,而机构运作经费和兼职岗位的有限性加剧了这一矛盾,广大大学生的兼职需求很难被满足。
3.社会各界对大学生兼职态度不端正,中介公司、用人单位将在校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对待。用人单位常常以各种名义延长工作时间、无故克扣工资、以临时工代替正式员工来逃避福利或保障措施,没有将兼职大学生作为普通员工来正确对待,抓住大学生生活阅历少、工作经验不足,又迫切需要兼职工作的心理,最大限度榨取大学生廉价劳动力。
4.大学生兼职法律身份不明,立法欠缺。本课题认为大学生兼职是指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在籍大学生与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建立的劳动关系,包括各种通过付出体力和智力劳动而获得物质和精神回报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满18周岁,低于退休年龄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劳动法》。按照此规定,兼职大学生应当属于劳动法的约束范围。然而,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又将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做的兼职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外。因此,大学生虽为“劳动者”但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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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问卷的开放式问答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兼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大种类:首先是工资问题,其次是“义务”加班、职场刁难、见习问题等。初入社会的“天之骄子”们放不下脸面,缺少职场经验,导致工作中出现特殊情况时,工资的支付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老奸巨猾的老板们擅长“迷魂法”,初入职场的大学生们注定成为待宰的“羔羊”。加班是工作中最常见的事情,但不同的是,作为兼职工的大学生们却基本上没有与《劳动合同法》保护下的劳动者们一样,有要求和获得加班报酬的相同权利。而且在对兼职大学生尚无明确立法保护与政策保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这些员工的权益保障和救济自然是一片空白。作为大学生兼职特殊形式的见习是在校大学生为提高自身从事实际工作的职业技能能力,尝试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自愿提供的一种无偿的服务。其相关权利和义务、福利和救济都处于空白状态,自然谈不上保障。
通过后续的跟踪调查访问,我们更加深入了解到,虽然有些用人单位会与临时工签订协议,但正如被调查的同学所说“不知道具体签了什么”,这样的协议毫无保障意义。此外,人生地不熟是众多外出打工的大学生不敢对工厂方面提出异议的重要理由,这也是许多远走外省的暑假工对工厂胡乱增加工作时间忍气吞声的原因。受很众多大学生青睐的餐饮工作非常具有代表性。此种兼职按时结算,多出现在学校周边的餐馆。据访问得知,这类餐馆很多时候以生意不好为由拖欠或克扣工资。而兼职大学生们往往因涉及数额不大、途径单一而很少采取行之有效的维权措施,这使得产生的兼职纠纷最终不了了之。
(三)对大学生兼职纠纷解决情况的调查
在对“兼职维权过程中,已经遇到或可能遇到哪些困难”这一项调查中,“维权成本高”、“维权途径单一”、“维权所费时间与学业冲突”三者所占比例高达69.45%,其中“维权之路与学业冲突”的占28.48%,学习成为了从事兼职的在校大学生维护自己权益遇到的难题。同时我们很惊讶地发现,选择“其他”选项的概率达30.56%,那究竟还有多少种维权困难是我们所想不到的?可想而知,维权之路漫漫其修远。
数据表明,在纠纷解决情况这一方面,“基本解决”达到了39.40%。然而在此数据中还包含不公平的协商、拖欠到无心解决或是被迫接受不公平的解决方案等情况。而双方退让,基本满意的情况达36.25%说明在校大学生能够通过自身协商或其他维权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仍有24.33%的纠纷搁置,解决无果,因此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保障纠纷的解决。而在对纠纷的态度中,16.42%的大学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21.74%的大学生持有无奈、有心无力的态度。而这些纠纷态度与兼职维权过程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困难息息相关,大学生刚刚步入社会,普遍缺乏社会经验,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获取的维权途径甚少,加之对兼职所需成本往往不能承受,又对兼职时间与学习相冲突顾虑重重,所以消极应对兼职纠纷的人数占一定的比例。他们对遭受侵权后选择的协商解决方式,大多数时候也只是抱着讨个说法或者无所谓的态度。这说明在校大学生权益的维护从培养在校大学生法律观念入手也是必要的。
由以上图表可知,在解决大学生兼职纠纷方面,大学生缺少基本的鉴别能力和警惕性。大学生刚刚步入社会,经验十分匮乏,缺乏基本的鉴别能力和警惕性,对一些广告陷阱、变相收费根本不懂得如何分辨。所以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方案具有多样性,而在校大学生认为提升自身法律意识是最重要的。提升法律意识需要学校介入,学校应对大学生兼职加大管理力度,设立勤工俭学组织、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司法管辖,成立小额诉讼法庭”、“政府保障”、“立法保护”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是从行政、司法、立法三方面解决兼职纠纷,而立法保护以21.08%的比率占首位,这反映在校大学生相信法律的强制性能更好地维护其权益。
综上情况,大学生兼职日趋日常化,但随之而来的兼职纠纷也比比皆是。大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欠缺、维权法律意识淡薄,兼职管理体系不健全、维权途径单一等问题,导致在兼职过程中,他们的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因此,对高校学生兼职权益进行保障,不但是高校的分内事,更是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责任。维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个人利益,更是社会进步、文明的重要体现。只有社会各界相互协调才能实现现阶段无序的大学生兼职市场的有效治理。
三、大学生兼职纠纷的解决途径
基于以上分析,本课题小组认为:大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应受到特有的法律保护。在大学生兼职纠纷产生的原因中,一部分是大学生自身法律素养不够,另一部分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而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大学生作为特殊调整对象的法律地位,最重要的是没有明确大学生兼职的书面合同签订的要求及规范。依此,本课题小组提出几点关于大学生兼职纠纷解决途径的意见。
(一)法律方面
1.立法。立法上,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做扩大解释,努力把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范围。从保护大学生切身合法利益来说,我们仅从劳动法的广义上去理解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即只要满足年龄大于18周岁小于退休年龄,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企业、任何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而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兼职必然会与用人方产生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此一来大学生的兼职行为理所应当地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便有了明文规定的法律的保障。
2.司法。司法上,应建立相应的小额诉讼机制。据调查显示,大部分大学生在遇到纠纷之后主动放弃权利或者被动放弃权利,其中与涉及金额比较少有关系,即大部分情况下没有达到劳动纠纷上的最低立案标准。这使得即使有一部分大学生选择了法律手段也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课题组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与国外的现有机制相比,国内的小额诉讼制度十分不完善,并没有与现代社会需求相平衡。从法律角度来说,使用小额诉讼制度是一个效率较高、满意度较好的解决大学生兼职纠纷的方式。原因在于:首先,从涉案金额来看,大学生兼职纠纷所产生的标的金额往往较少,满足小额诉讼的必要要件。其次,从大多数大学生兼职纠纷的案例来看,一般都是案情较为清晰,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能很有效地解决问题。
3.行政。行政上,大学生兼职纠纷维权难,主要是没有经验,没有指导意见,也没有相关的救济途径。因此,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授权高校成立一个职能部门,类似于保卫处的设置。具体职能为:一是在签订兼职合同时代表学校,进行三方签约,保障对大学生兼职的监督工作。二是可供大学生在遭遇兼职纠纷的时候直接询问相关问题的服务。三是对在校大学生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注意事项。在进行法律意识上有所增强,维权能力上有所提高,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的同时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学校方面
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大学生因为自身原因,维权力量十分有限,为其建立专业的救济途径是必要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站可以很好地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在学校内部,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能够为兼职中的大学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援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中心有利于整合学校的各项资源,例如学术资源、行政资源等,能更好地解决大学生兼职纠纷。
(三)自身方面
大学生为维护自身的兼职权益可以主动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通过类似法律讲座的方式来加深对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其次,积极寻求专项的法律援助。通过与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相互配合,有效利用各项资源维护自身兼职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不论是基于经济动机还是自身素质发展的需要,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具体而言,国内研究处于较为零散的阶段,对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定性更是乏善可陈。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兼职进行规范,又因大学生兼职自身的特点,使得大学生兼职纠纷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大学生被陷传销团伙、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报道频见报端,更是向全社会敲响了警钟。本课题从劳动合同法角度对我国大学生兼职纠纷情况进行调查,探索大学生兼职法律现状,丰富我国相关领域的理论体系,提升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意识,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提供理论参考。
基金项目:2010年度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基于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的大学生兼职纠纷情况调查――以岳阳市为例》的阶段性成果(湘教通[2010]244号文,项目编号:270),指导老师:喻永红,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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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兼职中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调查
近年来,高校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教育模式创新,高校越来越注重实践教育。大学生们也热衷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丰富个人的知识、技能,以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社会实践中,获得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未来的就业打好基础。但高校学生没有社会经验,在兼职活动中,个人权益易受到侵害。为对大学兼职情况进行研究,本人在A市选择了五所大学作为研究对象,以一千名有过兼职经历的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各种渠道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970份,问卷收回率为97%。根据收回调查问卷的分析可看到,有75%的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个人的权益维护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如在受到侵害时会选择妥协的处理方式,通过对问卷的分析可以看到很少会有学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权益。在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中可看到,有57.3%的学生选择了使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22.4%的学生表示他们从来没有想过从法律角度出发来维护自身权利,只有15.3%的学生会倾向于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的利益,会与用人单位签书面用工合同,保护个人的劳动权益,并确保能够稳妥地获得劳动报酬。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可看到大约会有60.3%的学生在兼职工作中个人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些用人单位常会延长工作时间、拖延大学生的薪酬发放时间或借其他非正当理由少发或不发给大学生劳动报酬。很多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个人合法利益受到不良用人单位或非法中介的侵害。因此,加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提升大学生兼职工作的利益,是当前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之一。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权。大学生在兼职中所获得的劳动报酬通常会比较低,一些情况下会低于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很多企业会以劳动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中所列的条款中的规定来对在校学生的兼职问题进行界定,在校学生的兼职不视为就业,等同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以此条为标准,不与大学生签订用工合同,侵犯大学生权益。
二对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思路
1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对于法律条款中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的条款要有针对地废除,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出台二十多年,当时的社会发展环境与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有了巨大差异,中国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商品经济社会让人们有了更多的意愿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去,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更加重视,对于非全日用工工作形式的法律保护意愿也更加强烈。而出台的意见中提出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表达意思不够明晰,可能会有多种解释,不利于非全日形式用工的发展,特别是对大学生兼职情况无法进行有效保护。应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将大学生兼职的情况列入到劳动法保护范围内,让大学生兼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大学生的权益。
2将大学生兼职纳入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进行规范
大学生在求学期间的主要任务还是以学习为主,大学生兼职只是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平时假期所进行的兼职等活动。通常大学生每天所能进行的兼职活动时间平均在4小时以内,如果使用劳动法条款来对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进行约束也是难以全部包括的。因此有必要完善劳动法规,将大学生兼职这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法律规范加以设计,做好劳动法的相关保护工作,维护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由于大学生兼职没有适宜的法律规范加以保护,因此很难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理解好“特殊劳动关系”的内涵,做好非全日用工的劳动管理与保护工作。(1)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与所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通过口头协议来进行劳动关系及劳动权益的约定,《劳动合同法》对这种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了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员工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本规定出台的初衷是本着促进就业的目的而推行的,但对大学生而言,口头协议取证困难,一旦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很难取证。《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劳动合同事宜的办法,让很多的非全日制用工单位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雇佣大学生,以避免自身受到合同的约束。因此从保护大学生角度考虑,还是要对《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订立事宜进一步梳理。(2)关于劳动报酬大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了一些兼职工作与正常在岗员工还是有较大差异的,两者相较而言,在岗职工已经具备相当的工作经验,可以完全独立地进行劳动操作,而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还是作为一名新工或者实习生的身份来参与到社会工作中去,大学生缺乏工作经验,不具有系统成熟的工作经验,因此大学生的兼职工作多是从事一些辅助工作或对个人经验要求不高的岗位。因此兼职大学生与在岗员工之间技能的差异决定了两者之间在薪酬方面会有一些差异,大学生兼职薪酬标准制度制订时,可充分考虑到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工资制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在加班费标准方面,一般大学生兼职多是以小时计薪酬,因此一般不会出现加班费的争议,在法定节假日时应适应于三倍的薪酬。(3)关于工作时间大学生的主要精力应放到学习上,大学生兼职只是丰富个人工作经验的一个途径,是学习生活之外的有益补充。但有些学生本末倒置,把本应放在学习上的时间用在了兼职方面,影响了学业。因此相关部门及学校应有积极的政策来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可对大学生兼职时间做规定,确保大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对雇佣大学生群体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位而言,建议可通过立法来规范学生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大学生,可减少大学生兼职工作时间,相关部门也要出台规定,限制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与大学生签订用工合同时的日工作时间。(4)关于大学生兼职的劳动伤害问题一般会接受大学生兼职的单位多会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多从事体力劳动或服务用户之类的工作,工作中的危险系数较高,易发生人身伤害,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极易发生纠纷。大学生没有购买保险,规模小的用人单位多也无力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费用。因此建议将大学生放入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中,让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人员也可享受到保险待遇,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使是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也能够获得很好的医疗保障,得到较好地诊治,可享受到工伤保险政策。同时也鼓励用人单位给兼职大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保证大学生的权益。高校也应切实做好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尽可能避免人身伤害。建立起非全日制用工的预警系统,做好大学生的兼职保护工作,为大学生提供服务,避免大学生兼职工作受到伤害。综上所述,中国高校教育已进入全民教育时代,高校的扩招让更多的人有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大学生对自身也有了更加实际的要求和定位。更多的大学生在上学期间即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能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一种不可抵挡的潮流。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形式,对于社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能够促进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大学生兼职是非全日制用工人群的主要力量,因此大学生有更多的课余时间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大学生的年龄及个人健康等情况也符合对劳动者界定的条件,因此从大学生兼职角度入手,展开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法律保障研究,对完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非全日制用工是当前中国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飞速发展而派生出来的一种用工形式。要完善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以保护非全日制用工人群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让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有更多的保障,促进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提高社会责任感,让大学生能够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获取更多的实践经验,为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完善,进一步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效解决劳动力问题,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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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漆鲜萍.浅析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权益保障[J].法制博览,2015(24).
前言
法国作家罗曼?罗兰曾经说过:“人类的一切生活,其实都是心理生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刻都与心理学打交道。不管是学业工作,还是爱情生活,亦或是人际交往,我们都离不开心理学,所以我们的心理健康更是尤为重要。
中日两国大学生处于不同的生活环境,接受不同的教育,但是大学生兼职却是两国的普遍现象。那么,其兼职状况有什么异同呢?而兼职状况的异同又会对兼职心理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有什么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呢?本研究主要探讨如何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的兼职心理。这对正确认识和规范大学生兼职行为,保护大学生的切实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研究采取开放式问卷调查和随机采访的形式。问卷大致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抽样对象的个人兼职情况,抽样对象的兼职目的、与期望的收获,抽样对象曾遭遇的受骗经历及其采取的措施,总共为17题。本次问卷运用了随机派发以及网络问卷调查平台,分别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下称广外南商)与日本横浜商科大学(下称横浜商科)的学生进行调查,一共派发了1300份问卷,回收了880份有效问卷。
一、中日大学生的兼职现状
1.中国大学生的兼职情况
本次研究以广外南商为例,分别对大一到大三学生随机派发调查问卷并且进行采访,得出以下基本情况:
1.1 69%的大学生在大学做过兼职,这反映出兼职现象在大学已演变成一种趋势。有53.77%的大学生支持做兼职,认为能够增强独立意识,减少家庭开支。有41.88%的认为若能兼顾学习,兼职也是不错的选择。
1.2 42.88%和39.7%的大学生分别从事餐饮服务和促销的兼职工作,这两者在大学生兼职工作类型方面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同时通过调查所知,71.19%的中国大学生和82.35%的日本大学生做兼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减轻家庭负担的同时,培养个人能力,提高实践水平,扩大交友圈,增加社会经验,为就业做准备。
1.3 51.75%的中国大学生获得兼职工作的机会来自老师或同学介绍,仅有34.67%和14.24%分别是从网络平台和专门中介机构介绍获得。高达67%的同学担心受骗, 70%的同学认为获得一份兼职工作前遇到的主要困难是兼职信息太少,获得兼职信息的途径狭窄,这反映出中国大学生在寻找兼职工作时也会抱有不安与怀疑。所以有73%的同学认为,学校应该提供更多的兼职信息,扩大兼职信息渠道;也有69%的同学认为,学校应该在校内设立一个专门、规范的兼职机构。总之,大学生获得兼职工作的途径很多,但是兼职市场也可以说是参差不齐。
1.4 33%的中国大学生有过受骗经历,其中中介以介绍费为名收取各种费用以49.75%的数字位居榜首,以雇方拖欠或者扣压部分工资的受骗经历者有34.52%。在大学生兼职发展迅猛的同时,诈骗犯罪行为也不容小觊,更不用说关乎人身安全问题,拖延工作时间,没有加班费或者加班费很少这些受骗经历更是比比皆是。
2.日本大学生的兼职情况
本次研究以横浜商科大一到大三学生为对象,通过以网络调查问卷平台的方式,得出以下基本情况:
2.1 95.45%的大学生在大学有做过兼职。与中国相比,兼职现象更为普遍,成为了日本大学生所趋向的日常大学生活的文化与体验。81%的日本学生赞同大学生做兼职,是因为能培养独立能力、减轻父母的负担 、体验社会生活这些方面。
2.2 66.7%的日本大学生从事服务业和47.62%的大学生从事饮食行业。可见,在兼职工作类型方面,日本大学生与中国大学生的情况基本相同。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发展得越来越快,劳动力需求也变得越来越大,能提供就业的机会也越来越多,中国和日本大学生的兼职工作类型大多都选择服务业和饮食行业,这与第三产业的发展也有着一定关系。
2.3 61.9%的日本大学生是通过网络寻找兼职,从中介方面只有9.52%,从学校方面只有4.76%,可见,在获得兼职途径的方面,日本大学生和中国大学生有较大的差异。
2.4 19%的日本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有过受骗经历,较中国大学生要低得多。其次,受骗经历多半都是与合约相违。再者,针对受骗后采取的措施调查,11%的日本大学生什么都不做,忍气吞声,而中国的大学生竟有50%会选择忍气吞声,这实在有点匪夷所思。
二、从兼职现状看兼职心理的异同
行为是心理的反映,人的任何行为都离不开心理活动。从中日大学生的兼职现状,我们可以推断出现今中日大学生的兼职心理。
1.相同的需求发展规律与累积定律
1.1渴望独立
所谓独立是指关系上不依附、不隶属,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做某事。对于个人而言分成经济独立、思想独立、生活独立。有一种不够独立,就容易造成父母不能让孩子独立地去处理事情,想要父母给自己空间和时间独立,一定要三方面都努力做到独立。不仅是中国的大学生还是日本的大学生,独立生活是他们首先要学会的事情。根据我们的调查,71%的中国大学生和24%的日本大学生在兼职过程最希望的就是培养独立心,在经济上获得独立。得到这种独立他们才会觉得已是成人并有所成长。
1.2追求物质与享受
春秋时荀子道:“贵为天子,欲不可尽。”意思是,像天子那样的地位,什么享受不到呢,即使那样,仍然还有无穷的欲望要满足。一般来说,当人们产生了某种欲求或需要时,心理上就会产生不安与紧张的情绪,成为一种内在的驱动力。随后就发生选择或寻找目标的心理趋向,当目标找到后,就开始满足需要的活动。当代社会经济发展迅猛,人们不仅满足于目前的生活,还会开始追求更多的东西。从问卷调查的结果看,70%的中国大学生与86%的日本大学生其兼职目的都是赚取收入,在减轻家庭负担的同时,追求更好的物质生活与个人体验,逛街、看电影、买衣服、谈恋爱、结伴旅游,这些无一不是当代中日大学生想要做兼职赚取收入的重要原因。
1.3累积定律
俗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这也是心理定律的一种,即累积定律。有了明日的积累,才会遇上好的机遇,从小事做起,持之以恒,是成功的基础。调查问卷的结果显示,70%左右的中国大学生和62%左右的日本大学生,兼职的主要目的是培养个人能力,增加社会经验和工作阅历,提升实践水平和个人能力,扩大人际交往圈,为以后就业打下基础。这个数据可以表明中日大学生们心中的累积定律,也反映了一种良好的心理。
2.不同之处
2.1不安全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安全感是心理需要中的第一要素,是人格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成分。而不安全感是人类普遍具有的基础心理特征。不安全感也可以理解为对某人某事物缺乏安全感。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所知,70%的中国大学生在获得一份兼职工作之前遇到的主要困难是觉得兼职信息太少,获得兼职信息的途径狭窄,同时也有高达67%的中国大学生认为主要的困难是担心受骗。这可以体现出大部分中国大学生对网上招聘信息,中介介绍兼职存有很大的疑心与不安全感。那么,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不安全感?
在《大学生兼职及对策探析》中作者提及,部分中国的大学生在兼职刚开始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重视,往往在被骗、被侵权之后才恍然大悟,此时他们对雇佣者的信任度已严重下降 ,不安全感倍增,严重者会不相信雇佣者提供的一切信息,这样,在下一份兼职到来之时,他们也不会轻易相信,甚至在真正找工作时对招聘者产生怀疑,使得自身就业机会减少。所以50%以上的中国大学生寻找兼职工作的一般途径是经老师或者同学介绍,仅有34%和14%的大学生会选择在网络平台与专门中介机构寻找兼职工作。
此外,网络诈骗与中介以介绍费为名收取各种费用的比例高达50%。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才属于诈骗数额较大,很多大学生往往在被骗了以后才发现其实被骗的金额不算高,即使运用法律也无可奈何,所以这实在是让中国大学生对兼职工作产生不安的重要原因。
再者,根据本次调查,雇方拖欠或者扣押部分工资的受骗经历有35%、拖延工作时间的受骗经历有29%、没有加班费或者加班费很少的受骗经历达24%、工作地点与事先约好的不同的受骗经历达22%、涉及人身安全问题的也达20%、也有7%的大学生无故被辞退。种种受骗经历表明大学生的兼职市场存在许多安全隐患问题。而遇到这些情况,超过半数以上的大学生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仅有19%的大学生会诉诸法律,27%的大学生会向相关部门投诉。这些做法都跟大学生的自我保护心理意识有关,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及知识薄弱。即使有维权意识,但是一想到自己的损失不是十分严重,或者是法律咨询亦或是运用法律手段的费用太高,到最后都只能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保护,相关法律保护不健全。根据原劳动部 1995 年出台的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12 条 “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的规定,在读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因此,其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大学生在受骗后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对自己的维权结果没有把握,这样会导致大学生在兼职工作遭遇受骗是无据可依,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结果便是对兼职工作抱有严重不安和怀疑心理。
2.2安全感、诚信与信赖
62%以上的日本大学生通过网络寻找兼职,在学校寻找只有5%,这与中国大学生的情况刚好相反,实在让人很愕然。这很有可能是因为日本诈骗刑罚严重的缘故。
根据日本的刑罚规定,不仅通过言语和动作,还利用对方的错觉,把法律上应告知对方的事情忽略,装作不知这种不敬业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骗取他人的钱财,或者是财产上有不合法的利益所得,根据刑法246条规定,这样会被处于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未成年人年少无知亦或是意志薄弱时趁人之危骗取钱财这样的行为也属于诈骗罪,根据刑法248条规定也同样受到处罚。比起中国的刑法,日本对于诈骗的刑法如此之重,也难怪诈骗行为较中国要低,网络诈骗与中介诈骗都比中国要少很多。而且有了法律的保护,日本的大学生更加勇敢地在受骗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一点很是值得我们中国大学生借鉴与学习。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追求极致完美的国家,产品品质如是,生活质量如是,空气质量、卫生环境都如是,极致的诚信让人感动。若是在日本用人单位缺乏诚实,欺骗大学生,这样造成的后果无法想象。日本大学生在曾遭遇过的受害经历中多半都是与公司在合约上有出入。因为有劳动合约,日本大学生维权相比起中国的大学生来说要容易得多。日本大学生比起中国大学生对于兼职工作有的更多的是一份信赖、自信、与安全感。
三、对策与建议
大学生兼职已经是大学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兼职工作能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竞争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但应该在自身安全得以保障的前提下从事兼职工作。寻找兼职工作时要谨慎小心,在遭受受骗经历时一定要冷静沉着,要以乐观健康的心理去面对。同时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外出做兼职时应告知家长或者身边的同学、老师,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告诉家长与老师,寻求对策。
【关键词】 大学生 兼职 行为特征
一、引言
2014年8月至9月,本调查小组采用问卷调查法和个案访谈法对武汉市13所本专科高校,包括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长江工商学院、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学院、武汉理工华夏学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和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等做了一次关于“大学生兼职情况”的调查。该调查共发问卷1048份,回收有效问卷1034份,有效回收率为98%。在回收的1034份问卷中,有80.9%的学生(836人)表示做过兼职,并且在做过兼职的836人中,经常做兼职的有13.8%。调查结果说明,绝大部分学生对兼职持支持态度且有过兼职经历,大学生兼职已成为常态。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如今的高校大学生进行兼职并不仅仅追求物质收益以减轻经济负担,而是有着多种兼职目的。同时,在兼职信息获取来源、兼职行业与兼职满意度等行为特征方面也有许多新的变化。通过对大学生兼职行为特征的分析,深入探求优化大学生兼职市场的途径,引导兼职大学生们合理兼职、理性兼职,有利于提高兼职利用率。
二、大学生兼职出发点及行为特征分析
1、大学生兼职出发点
本调查小组对武汉地区13所本专科高等院校关于大学生兼职情况的调查,将第七题“选择兼职的最初目的”(多选)的选择项设置为“赚取生活费用”、“满足额外消费”、“积累社会经验”、“从众心理”和“广交朋友”。在结果的分析中我们发现,一半以上(超过65%)的大学生兼职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社会实践积累一些工作经验,以便提高在求职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对工作的适应能力;有接近50%的学生表示自己兼职的最初目的是赚取生活费用;42%的大学生想通过兼职获取额外消费,而出于交友为目的和从众心理的兼职行为只占一小部分。可以看出,就业压力和经济压力可以说是大学生兼职行为的主要出发点。因此,文章接下来将着重通过这两个方面对大学生兼职出发点进行分析。
(1)就业压力。伴随着高等学校扩招,昔日“少有的”大学文凭变得普遍起来,每年大学毕业生数量逐年递增,而社会就业市场所提供的就业岗位增速远远达不到应届毕业生的要求,于是便出现了“就业难”、“史上最难就业年”等现象。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经济规模、经济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到大学生就业。据统计,国民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便可为社会提供80―100万个新增就业岗位。由此可见,宏观经济因素也是影响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正在调整产业结构,传统产业比重下降,如钢铁产业近年来产能过剩导致企业不得不进行人员精简,更加减少了应届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政治体制改革精简行政单位结构,实行精简分流,公务员系统更加难进,在体制性失业增多的情况下,大学生就业更是难上加难,上百甚至上千个大学生同时竞争同一个岗位的现象已数见不鲜。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在校大学生们也通过各种途径提升自身竞争力,兼职就是其中一种比较普遍的方式。通过兼职,大学生可以尽早接触到社会岗位,积累相应的社会经验,提高求职时的竞争力。
(2)经济压力。虽然高校学费涨价的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随着我国贫富差距的逐渐拉大,普通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培养大学生的经济压力将越来越大。除此之外,随着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扬,大学生的生活费用也不断提高,《新闻晨报》2013年对上海大学生月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上海大学为1000―1500元,按这个标准算,一学年生均生活费大约在10000―15000元之间。同时,购买电子产品、报考各种考试的花费也是在校大学生的一大支出。总的说来,大学的高等教育支出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不断增大,在校大学生们出于经济压力的考虑加入兼职大军也是在所难免。
2、大学生兼职行为特征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新时期的大学生们也有更强的市场观念,于是在兼职行为的各方面比如信息获取来源、兼职行业以及兼职满意度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
(1)兼职信息获取来源。在该调查“寻找兼职工作的方式和途径”一题的调查结果分析中,过半(占比51.8%)的学生表示自己主要是通过熟人介绍寻找兼职,35.6%的学生表示是通过海报、广告和传单寻找兼职的。这样的信息渠道过于单一,存在两个弊端:一是使得大学生们获取的兼职信息没有专业化的导向,随机性较强。通过海报、传单找到的兼职往往是发单员、促销员等等,对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并没有多大的作用;二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在校大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我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很难准确地辨明兼职消息是否可靠和安全。通过调查我们还可以发现,学校及专业的中介机构在介绍兼职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很小,而在调查中学生们普遍表示,希望学校和专业中介机构能够提供更多专业的消息,引导学生理性兼职。
(2)兼职行业及专业相关度。对于大学生兼职时期望的工作行业(岗位),通过调查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生整体主要倾向于找到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兼职(占比20%),其次偏向于如家教、公司职员等知识、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岗位。大学生出于自己的理性考虑,希望可以在兼职中将自己的知识运用上去,学到一些真正有利于就业和择业的社会经验。但是在另一方面,实际情况与学生们的期望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曾经从事过的兼职行业”这个问题上,通过对13所高等院校的学生抽样调查发现,大学生兼职还主要停留在诸如促销员、服务员等可替代的初级服务性岗位上,接近一半的兼职工作属于这两类,而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兼职工作仅仅只占到13%。同时,校勤工俭学的比例只有9%,那些相对比较“高端”的工作如公司职员、家教,所占的比例更是微乎其微。学生期望值与现实情况的差距反映出当前我们国家的兼职市场还不够完善,大学生们本身具有的丰富的知识、所受过的高等教育还没有发挥出其应该具有的外部正效应,大学生兼职市场还需要进一步的引导与完善。
(3)兼职满意度。在调查中,超过一半的学生表示对曾经做过的兼职满意程度为“一般”。另外有23%认为兼职效果比较满意,另外有17%的学生对兼职现象不太满意。而在“对兼职满意的理由”这一问题上,对兼职表示满意的学生当中,超过一半(占比67.5%)的学生表示兼职是靠自己的力量养活自己,在充实生活的同时可以增强自豪感,60.2%的学生表示兼职可以认识更多人,在与不同的人流的过程中可以提升自己的沟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增加阅历所;而“赚取生活费,提高消费水平”所占的比例却远低于前两个因素。可以看出,兼职行为所带来的能力方面的效用是提高大学生兼职满意度的主要原因。
三、大学生兼职效用及优化途径建议
1、大学生兼职效用
大学生兼职作为目前高校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无论是对个人、家庭还是对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大学生兼职可以改善个人消费水平,缓解家庭困难程度,减轻经济负担。兼职工作相比于正式的工作而言,虽然时间较短,存在薪酬不高、工作不稳定等一系列缺点,但对于作为家庭收入“消费者”的大学生来说,兼职收入仍可以给在校大学生提供额外消费的来源。当前我国贫富差距明显,由此也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兼职为困难大学生提供了与社会互动的渠道,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经济压力,这对于推动国家教育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对改善高校教育、提高大学生就业率具有重要意义。高校可以根据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改善学校的课程设计、学科设置,明确教育教学的发展目标,拓宽学生的专业覆盖面。在反复的修正与调整之后,大学毕业生的专业方向将会和企业用人更趋一致。三是可以促进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大学生整体素质较高,且可以运用自身拥有的专业知识为企业注入新鲜的活力,提高兼职企业的创新能力。从整个国家来说有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推动国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如兼职的一大领域就是电子商务,据统计,近四成的大学生已在网上开店。
2、优化途径
(1)政府。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需要政府提供相应保障,帮助大学生合理兼职。一方面,规范兼职市场,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兼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扶持建立专业的兼职中介机构,建立信息监督机制,维护兼职市场的健康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大学生兼职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制度建设。严肃处理虚假信息和兼职诈骗行为,为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政府可出台有利于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政策,优化兼职环境,鼓励他们通过兼职来提高自身能力。
(2)高校。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发现学校在兼职方面缺乏相应的引导机制和管理措施,很少有高校向学生提供必要的兼职指导和培训。很多学生在访谈过程中表示希望高效能够倡导建立中介组织,兼职信息。我认为,针对大学生兼职从事的行业与期望行业之间的差距,高校可以建立起与学生、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沟通机制,以此作为联系兼职供求双方的“桥梁”。首先,高校可以设立信息处理部门,专门接收外来的兼职消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作为一道防护墙,过滤掉一些虚假的兼职信息,对兼职学生起到保护作用;其次,与有兼职意向的学生进行互动,传递企业的兼职需求,接收学生在兼职中遇到的问题。这样不仅可以是使兼职市场供求双方合理对接,保障学生权益,而且学校还能通过学生的问题反馈,适时调整学校专业配置,改进自身人才培养。
(3)大学生自身。大学生作为兼职市场劳动供应方,也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理性兼职。首先,要培养自己的维权意识。侵权事件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屡屡发生,要杜绝此类现象除了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外,更需要大学生自己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树立维权意识。其次,要理性兼职,避免从众心理和兼职盲目性。在决定做出兼职行为之前,要综合考虑自身是否具备兼职的必备知识,不要盲目跟风。在兼职行业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与自身专业相关度较大的职业,不要一味的追逐经济利益。最后,还需要正确处理兼职与学业之间的关系。学生的本职还是在学习,要尽量在学习和兼职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本末倒置。
【参考文献】
[1] 经素、吴亚子、赵燕: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报告――以南京地区高校为例[J].青年研究,2005(10).
[2] 钱结海: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分析[J].教育与职业,2011(28).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劳动法;中介机构;兼职组织
近几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大部分大学生们为了能更好就业,在大学读书期间就利用各种机会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学习的空余时间加入到兼职的队伍当中。据调查统计,90%的大学生做过兼职,67%的大学生认为大学生兼职很有必要,73%的大学生认为兼职对自己将来的就业很有帮助,由此可见,大学生兼职已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大学生兼职既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为毕业后的就业增添砝码,又可以争取一些生活费,减轻家庭负担。一时间,大学里出现了“兼职热”。但与此同时,大学生“兼职热”现象的出现,也引发了诸多问题。据调查显示,约有一半以上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出现了权益受损的情况。有67%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遇到了雇主拖欠或扣压工资的情形,约87%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被无故拖长工作时间,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或个人维权意识比较薄弱等因素,最终其权益真正得到维护的却寥寥无几。商家利用大学生思想单纯,实践阅历浅薄,防范意识薄弱等弱点而侵犯他们的权益纵然是重要原因之一,但仔细分析,笔者发现大学生兼职利益受损现象的普遍是多种因素综合在一起的结果。以下是本文拟就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现象的原因
据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兼职出现利益受损的情况以后,会寻求法律帮助的只占20%,了解相关保护兼职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大学生兼职只占总调查人数的40%。这个结果并不乐观。大学生兼职法律意识薄弱是导致这个现象的一个原因,但法律在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方面的滞后也是另一个重要原因。
1.纵览我国目前立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的主要立法,我国劳动法虽未明确界定何为“劳动者”,但是依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凡是年满18周岁者为成人,凡年满16周岁能以自己劳动所得生活的人亦视为成年,而凡成年且身心健全者皆为劳动者,故而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保障范围于法于理皆有依据。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尤其是《劳动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劳动者的含义(即大学生兼职属不属于劳动者),而且据调查,大学生兼职时间短,流动性大,往往也无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也难以用《劳动合同法》来对其进行保护。我国法律对于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这一块确实还处于空白状态。
2.如果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其有关条文本身可能还需完善发展。解释不清的立法可能还将成为用工单位或组织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借口或路径。比如,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不能随便裁员,但隐性裁员导致员工隐性失业等现象还是时有发生。据调查,在各种获取兼职的途径中,通过老师或同学介绍而获得兼职岗位的大学生占25%,通过中介机构获得兼职的占20%;在所有大学生兼职受骗经历类型中,中介费高于兼职收入的占到46%。在通过中介获得兼职的大学生中,其权益损害多来自“黑中介”。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度不够,客观上为“黑中介”的肆意妄为推波助澜。“黑中介”、“黑单位”以种种欺骗手段收取高额中介费用、虚假培训费等以牟取暴利,严重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职介市场,客观上无法及时纠正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行为。同时,政府的相关职权部门监督不利也是它的诱因之一。由此我们能看到,大学生兼职在未做兼职前其权益就已经处于危险之下了。
3.大学生整体来说,防范意识、维权意识还是比较薄弱的,他们不知道有什么途径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即使知道了有些事件是可以诉诸法律的,但鉴于启动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及其投入产出比,大学生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据调查,当兼职权益受侵害时有28%的学生选择忍气吞声。
二、解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现象的有效途径。
1.完善法律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在实体法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通过对《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进行扩大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确定大学生兼职劳动者的身份,以便更好地用《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兼职的权益。其次,也可通过《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兼职大学生的劳动保障事宜,或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扩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比如可以确立《劳动合同法》总则内容和分则内容,在分则当中将职介(中介)部门监管与社会兼职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专章内容予以确定。同时应该明确纠纷产生后或裁或诉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方式等。在程序方面,笔者认为,鉴于大学生兼职活动的短暂性、流动性和工资数额较低、次数多的特点,频繁地启动普通或简易程序肯定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在这一块可以先尝试一下小额诉讼程序。当然,并不是任何一次侵权事件都必须走上诉讼程序的,基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大学生兼职的劳资纠纷,笔者认为还是用双方和解的方式解决比较好,劳动争议仲裁、治安管理处罚和工商管理可以作为其的基本解决途径。
2.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加大对兼职大学生维权认识。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导致大学生兼职权益频繁受侵的制度原因,但侵犯其权利的主体这几年来一直如此猖狂是相关政府部门工作的不到位。对违法或违背行业、职业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加强监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工商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应该相互配合,及时公布职介机构和企业用工监管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黑中介”。据调查,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兼职的大学生希望获得学校帮助的占53%,希望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帮助的占32%。由此可知,学校其实也应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我国绝大多数高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大一时都会开设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对于身边发生的很多事情本应该具有初步法律分析的意识和能力。但是经调查,了解相关保护劳动者法律及知道如何正确地应对权益受损情形的大学生却只占调查人数中的一小部分。由此可见,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仍然迫在眉睫。另一方面,学校也应该加强大学生兼职的指导和管理。高校可以在其就业与指导中心设立一个分支机构专门对大学生兼职进行指导与管理,通过这个机构将学生和商家联系起来。一方面,学校可通过向学生介绍些信誉度较高的企业或商家的方式,让学生摆脱黑中介;另一方面,学校也可通过这个机构经常与学生交流,及时知道他们的工作状态,遇到侵权情形也可随时帮助他们维权。同时,学校也可与有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媒体保持必要的联系,定期向他们反馈学生兼职企业与兼职大学生的情况。除此之外,学校还可以定期开展兼职辅导系列讲座,有针对性地向学生介绍兼职保障的相关问题等等。据调查,大学生权益受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经营者诚信意识的丧失和市场诚信体系的受损。笔者认为,倡导构建新时代的市场诚信体系,多举办有关倡导诚信的活动,让企业家、商家不忽略他们的社会良心显得很重要。
3.兼职大学生自身增强维权意识。大学生兼职权益频繁受损其实和大学生自身有重大关系。一方面,大学生兼职个人本来可以做更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损失;另一方面,从大学生这个大集体来说,兼职权益受侵犯是个普遍的事实,但全体兼职却一直是个零零散散的整体,从来没有联合起来一起抵御不法经营者。所以,笔者认为兼职大学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自觉培养法律意识。大学生应该对相关法律先行进行了解,特别是《劳动法》和《合同法》,因为只有先清楚地了解了自己享有的权利,大学生兼职才知道怎样是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怎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注重对用人主体资格的认知,选择诚信的用工单位。目前,针对大学生的兼职市场鱼龙混杂,兼职大学生碰到“黑中介”或者“黑单位”事件时常发生。因此,大学生在选择兼职打工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应事先确认用工单位是否有法人资格,在签定合同前应该先核实公司身份:是否有工商,税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是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招工单位是否有招工权等。另外,还应当谨慎对待用人主体对自己收取押金或扣押身份证的情况。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令禁止任何公司和单位以任何借口对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扣押身份证。总之,一定要弄清用人主体的合法性和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兼职。
三是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大学生兼职组织。从大学生这个大群体出发,笔者认为,大学生兼职可以像美国工会学习,借鉴他们的联合模式,同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一个大学生兼职组织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美国工会的前身是欧洲中世纪的行会。工匠们按照行业组织起来,建立行业的工艺与价格标准,并且为本行业中的工匠发放执照。工匠如果不成为行会会员,就无法从业。而要成为工匠,则必须当很长时间的学徒。这样,工匠们就联合了起来与雇主对抗。随后,工匠的这种模式传播到了其他的工种行业,而工会争取的权利也随之增多,久而久之,成为了如今的美国工会这个大组织。美国工会的存在利于美国社会的安定,利于平衡各方面的势力。工人在工会的帮助下,工作条件固定,工作稳定,还有了一定的福利。据上所述,再分析大学生兼职这个特殊群体,我们完全可以学习美国工会的组建模式。鉴于我们全国及各省市高校的分散性及大学生兼职种类的多样性、在一定地区人数的有限性、工作的随意性和变动化,以兼职类型为联合依据肯定是难以实行的。根据大学生兼职的特点,我们可以采用先设点实验,采用分区的方式将所有的大学生兼职联合起来,再各区之间相互联合,组成统一战线,以维护兼职的各种合法权益。当然,我们首先得有一个领导中心联系各区的工作。
现在,大学生兼职在高校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才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化,大学生兼职的目的将不仅仅为解决经济困难,而将进一步地上升为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以更好地扩展日后的发展空间,为自己赢得更多机会。而大学生兼职市场的广阔前景和如何保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这一复杂问题也将以更加突出的方式表现出来。笔者认为,只有通过政府、社会、学校和大学生群体、大学生自身的努力,通过完善各种保障制度,才能使大学生的兼职活动步入正常、有序的轨道,才能更好的维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孙萍.试论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障[J].中国成人教育.2009(24)
【关键词】勤工俭学;家教;兼职
1 .前言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改变高等教育与以前相比大有不同,各高校已实行收取学费项目,这是必然会发生的,并且也是高等教育体质逐步国际化的必然趋势。但是这种情况不仅给普通家庭来带了压力,使低收入家庭也因为这个原因不堪重负。经过调查我们可以证明,勤工俭学这一方法是缓解学生家庭经济压力,并且提高自身素质和完成学业的一个有效的方法。
通过“大学生勤工俭学站”这种信息化手段不仅可以为研究我国大学生家教活动及其它学习和生活情况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也可以为高校学生政策的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2. 系统功能模块
2.1项目目的
“大学生勤工俭学站”项目主要是利用手机平台提供给大学生一个活的兼职的一个平台,从这个平台上想要做家教的大学生以及想要获得兼职可以从这个平台上获取兼职以及家教的信息。客户端可以帮助寻找大学生家教信息,大学生校内校外兼职信息,同时也有学生兼职后的交流平台可供大家交流经验。
2.2系统模块
本项目总共分有四个模块,大学生家教信息模块。大学生校内校外兼职模块,大学生勤工俭学交流平台以及登录模块。功能模块如图2-1所示。
3.系统功能设计
3.1系统功能模块
家教模块提供大学生家教信息。在当今社会,大学生的竞争意识越来越强烈。大部分大学生在面对假期时大部分想到的不再是享受假期慵懒的生活,而是去找工作去实践、去锻炼,为自己尽早踏上社会做准备。能够早一点自己赚钱减轻父母的负担,早一点去承担属于自己的那份责任。大学生家教这种方式把大学生与家长联系到了一起。本模块就是会与学校附近广大家长进行沟通,家长通过注册我们的项目,登录平台,有需要大学生家教的可以再我们这个平台上详细信息,想做大学生家教的学生也就可以通过注册用户,经过认证,从我们这个平台的大学生家教模块中寻找适合自己或者自己想做的家教。这样就不会有大学生到处找勤工俭学而找不到,家长想找人辅导孩子而找不到的困扰了。学生完全可以通过平台与家长进行沟通,如果双方都谈妥当了,那么恭喜你们都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而这种结果也是我们所喜闻乐见的。
兼职模块提供兼职平台。通过采访与调研我们发现,大学生兼职现象十分普遍,利用课余时间打工兼职,对于即将踏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也可以从实践中学习经验,得到锻炼,磨砺意志,增长见识,锻炼能力,增加毕业时求职简历的厚度和分量。如今,做兼职几乎成为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可或缺的经历之一而与此同时,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也已经成为社会、学校及专家学者们的关注的焦点。以我们学校为例,校外的商家经常在自己的店面门口贴有招聘的纸张,学生应聘获得这份兼职;而校内则是通过辅导员老师才能找到校内的兼职工作,这就给学生带来了很多的麻烦。本模块为大学生兼职提供便利以及安全保障。
业务流程模块,学生可以登陆该平台,查询是否有满意的录用信息,如果没有则继续浏览热点及职业匹配的岗位信息。如有心仪的工作,则可以提交求职意向,等待商家的招聘信息确认。商家和校内的需求方可以登陆该平台对应聘方的要求及工作待遇等,同时接受求职者的求职信息,查询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应聘者。如果没有则可以继续浏览求职信息,如果有则对应聘方发送招聘意向,当商家录用好所需人才时,可更改删除招聘信息。
业务流程模块是基于第一、二模块上所开发的评价交流平台。我们将其分为两个子模块。第一子小模块为在平台上勤工俭学的学生与想要勤工俭学却还没有找到工作的学生提供交流平台,未找到合适兼职的学生可以向已找到兼职的学生进行资询,从而解决自己的困惑。第二个子模块为感想区,在此区域兼职大学生、学生家长,商家,都可以用来发表自身感受和建议,并对兼大学生工作进行评价。
第四个模块为登录模块,家长和商家以及大学生都可以通过这个模块登录我们的手机APP,从而实现以上系统的功能。
3.2系统开发平台
本系统平台是基于数据库MySQL5.1及以上版本所开发的,MySQL数据库能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及安全性。本系统所用的开发环境则是Eclipse JavaEE IDE for Web Developers 3.5 及其以上版本,该版本支持EE系统的开发。
4 .系统的实现
4.1大学生家教子系统
大学生家教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实现大学生能够在这个平台上寻找到P于大学生做家教的兼职信息,并且在这个系统中能与家长进行沟通。大学生只要输入合法的用户名和密码就能登录到学生操作平台,学生登陆后可以再这个平台上看到需要的各种大学生勤工俭学工作的信息,同时还可以自己的信息,等待家长招聘。
4.2大学生校内校外兼职子系统
大学生校内校外兼职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实现大学生通过登录这个平台之后在平台上寻找到有关于大学生校内校外的兼职信息。同时,大学生与商家利用这个平台进行交流。
4.3交流评论子系统
交流评论子系统的主要是能够让已经寻找到大学生勤工俭学工作与未找到但却想找的所在区域全体大学生进行交流。并且可以在该平台上发表自己的感想。
5.总结
“大学生勤工俭学站”运行的目的就是希望更多学生通过本平台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锻炼自己,丰富自己的生活,并能在兼职或是家教的同时累积到更多的社会经验。同时方便了大多数大学生找兼职,给对兼职很迷茫的学生提供向导。我们希望本平台能够深入大学生的内部,为学生提供更多的便利,放弃以前自己到处寻找店家招聘或是家教给予自己帮助的这种模式,真正通过来互联网便利自己的生活。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 问题与对策 数据分析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
随着大学生涌入社会现实,物资水平的提升使得大学学费和生活费普遍有提升的趋势,造成家庭和在校学生的另辟蹊径,有愈来愈多的大学生选择提前感受就业压力,在业余时间内合适的兼职工作。
(二)调查方法和调查范围
通过文献资料了解所得,大学生兼职是一种普遍现象,且并不受社会压力影响。因此,为深入了解大学生兼职的情况,本次调查着重选取了湖北经济学院一所高校为样本学校,采用实地随机抽样方法,抽取300名本科生为本课题调查对象,进行自填问卷式调查。调查对象其中包括文科 、理科 、工科等多学科的学生,涉及到会计学、酒店管理学、法学、物流学、广告传播学、注册税务学、烹饪营养学等。本次调查回收有效问卷234份,有效回收率为78%。符合科研调研要求。其中男生占43人(18.86 %),女生占185人(81.14%);大一占25人(10.87%),大二占122人(53.04%),大三占75人(32.61%);大四占8人(3.48%):研究生占0人(0.00%)。从spss软件分析调查数据结果表明,大体上在大学生人群中,做兼职的学生年级处于大二阶段的所占份额较大,兼职中男女比率严重失衡(非研究误差,调查发现研究对象中湖北经济学院该校以女生居大多数,男女比例略微失衡)。
二、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意义
根据兼职含义,“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是利益关系,但不一定是金钱关系。”
大学兼职是学生从学校过渡到社会的关键动机,因此,也被赋有更深层次的含义。大众观念,学校是社会组成的小集体,但不可否认,学校又与社会差别迥异。在学校,学生是小集体的主体人群,校园的一切活动都围绕有关学生进行大面积展开,然而,学生在毕业步入社会后,又面临着另一种角色的转换。因此,大学生兼职行为的发生,其期间所接触的人际关系、价值理念以及侵权行为对大学生对自身和社会的认知都会带来直接而真实的影响,深刻部分会直接造成以后大学生正式就岗的工作态度。
三、大学生兼职行为过程分析
(一)大学生兼职工作提供来源
大学生兼职已成为校园文化中的中流砥柱,其中部分中介组织趁机提供兼职经历的来源,进而从中抽取一定的手续费赚取不法利益。根据研究结果发现,有31.32%的同学通过实地寻找兼职,只有有28.47%的同学通过中介寻找兼职,有27.40%的同学通过老师同学熟人介绍寻得兼职,有12.81%的同学通过学校勤工俭学处介绍。
以上数据所得表明,仍然有28.47%的大学生通过中介信息取得获取兼职工作。校园广告栏覆盖了各式各样的兼职信息,但是,伴随着 大学生对兼职岗的需求日益增,许多黑中介、黑单位故意各种错误和虚设信息引诱身心尚简单的大学生。28.47%大学生通过其他中介信息(招聘网站和校园海报广告)获得职位其中包含了各种风险以及信息鉴定成份不明确的误导。而现在正规的、信用度比较高的中介机构除了学校的勤工助学占12.81%之外,其他获取情况寥寥无几。这种不安全、无组织、薪水无保障的现象一直困扰学生,导致31.80%的大学生陷入想找工作却没有办法找到的困境。就必然要求社会上要有更多的信用度比较高的中介机构来解决这一困境。
(二)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解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