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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化硅结合氮化硅 制备方法 反应机理 用途
中图分类号:TB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4(c)-0086-02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是近30年发展起来的一种高科技耐火材料。1955年,美国Casrborunduln公司在生产硅酸盐结合碳化硅制品的基础上研制成功,并获得了专利权。1960年日本TKR公司引进美国的此项技术并成功应用[1~2]。
氮化硅和碳化硅均为共价键极强的化合物,有相似的物理和化学性能,在高温状态下仍保持较高的键合强度。硅粉均匀包围碳化硅,经过高温氮化反应,形成致密的网络结构,因此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具有耐高温、耐腐蚀、耐磨损、耐冲刷、抗氧化等一系列优异性能[3],且对氢氟酸以外的所有无机酸都具有良好的抵抗性,不被金属液尤其是非铁金属液润湿,能耐大部分有色金属熔融液的侵蚀[4]。作为高级耐火材料在各种气氛中正常使用温度可达1500 ℃左右,广泛用于陶瓷、有色冶金、钢铁冶金、粉末冶金、化工等行业[5]。
1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的主要制备方法
氮化硅的制备方法包括:硅粉直接氮化法、碳热还原二氧化硅法、Si(NH)2热分解法、SiH4和NH3气相反应法。通常情况下,反应烧结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中氮化硅生成方法为硅粉直接氮化法,高温下通过氮向硅粉粒子内部扩散,化合生成氮化硅[6~7]。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制备经过七个步骤:原料处理、配料、混料、成型、干燥、氮化烧成、产品检验[8]。氮化原料主要采用工业用绿碳化硅和硅粉,经破碎、水洗等方法进行原料预处理,根据配方(表1)称量碳化硅砂及硅粉,按要求把不同粒度的碳化硅原料放入混料机内干混,然后加入有机结合剂温混,充分搅拌15~20 min,过筛后,放入料仓进行闷料储存24 h[9]。
将闷好的料准确称量后,均匀放入模具中,振动加压成型,再经真空吸盘转移到储坯车上,放入干燥室内干燥,干燥温度以100℃~120℃为好。干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升温速度,以免坯体出现变形或开裂。坯体一般干燥时间为3天,干燥完成后经精修坯体和生坯检测,合格的进入氮化炉烧成。氮化过程中,当温度升至700℃~1450℃进行抽真空后向氮化炉中充入纯度为99.99%以上的氮气直至反应完成。氮化硅结合碳化硅材料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2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反应机理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烧结反应过程中,硅与氮气反应生成的氮化硅颗粒结合原始坯体中的碳化硅颗粒(如图2所示),形成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其反应方程式为:3Si+2N2=Si3N4[10~12]。
根据吉布斯热力学理论,在恒温恒压及非体积功为零的条件下,封闭系统的状态总是自发的向着吉布斯自由能减少的方向进行,即ΔGT
由表2发现,当温度为1200 ℃、1300 ℃、1400 ℃、1450 ℃时反应生成的标准吉布斯自由能都为负,反应属于自发反应。也就是说,在氮化反应完成的温度都可以进行[13]。
氮化硅生长过程由Atkinson等学者于1976年提出。反应开始时,氮化硅晶核通过化学吸附形成在硅的表面上,硅与氮气中含有的氧形成SiO蒸气,SiO蒸气又与氮气反应生成α-Si3N4,且沉积在已经形成的晶核上,此过程中解放出来的氧使反应继续循环下去。当周围区域的硅被耗尽之后,在长大的晶核之间就形成凹坑或大的气孔,当表面生成的Si3N4相互连成片后,下面气孔表层上的硅就与氮气隔绝,氮化也就不能继续,这时新的气孔中可能形成新的Si3N4晶核,继续重复以上的氮化过程[17]。
3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主要用途
近年来,反应烧结制备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的研究已获得很大进展,由于碳化硅和氮化硅均具备良好的导热性,致使其在耐火材料及其它行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此外,烧结形成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为近尺寸过程,即在材料的制备过程中材料形状和尺寸几乎不变化(烧成收缩率为0.1%~0.5%),这大大有利于制备复杂形状的构件[18]。
3.1 陶瓷行业
我国日用瓷产量居世界首位,采用氮化硅结合碳化硅材质的窑具可明显降低窑具与制品的重量比,节能降耗。近年使用辊道窑烧成日用瓷,采用氮化硅结合碳化硅辊棒提高了其使用寿命;电力行业高电压的发展促进了电瓷业的发展,电瓷和电子陶瓷行业需高温高强度、热稳定性好、使用寿命长、价格适宜的窑具材料,这为Si3N4-SiC窑具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建筑陶瓷行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这几年产品向高档化、大型化发展的趋势,对辊道窑传动支托辊棒提出了更高要求,浇注成型的Si3N4-SiC烧嘴套管,使用寿命长,且价格适中,已成为许多厂家的首选产品[19]。
3.2 炼铝、铜、锌等行业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砖不受铝液腐蚀的特性及其优异的热性能使其在制铝行业中应用广泛。采用优质氮化硅结合碳化硅材料取代传统的碳素材料在电解槽侧墙上使用已取得显著效益。湖北华盛公司、商丘铝电集团、南山龙口铝业集团等厂家已投入生产中。此外氮化硅结合碳化硅还可作为测温热电偶套管、炼铝熔炼炉炉衬、盛铝液的“包子”内衬、坩埚、输送铝液的泵、管道、阀们、铸铝的模具等[20]。
3.3 炼钢及轧钢行业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耐火材料在炼钢行业中最重要的用途是作为水平连铸的分离环。在水平连铸中,分离环把钢液流分成熔融钢液区和钢液开始凝固区,起着分离钢的液固界面的作用,对保持稳定的钢液凝固起点和铸坯质量起着极大的作用[21]。
4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微观结构及性能的影响因素
4.1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微观结构
反应烧结形成的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的微观结构由硅粉与氮气反应生成的氮化硅颗粒结合坯体中的碳化硅颗粒决定[22]。在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中,氮化硅的存在形式主要有两种相:低温型α-Si3N4和高温型β-Si3N4。一般认为,α相与β相晶体结构均为六方晶系。α-Si3N4在材料中呈纤维状,主要通过气相生成,即Si(g),SiO(g)和N2分子反应。当Fe2O3等杂质存在时,可以降低二氧化硅膜的熔化温度,促使二氧化硅膜破裂,形成液珠,Si与SiO2反应生成气态SiO,SiO、N扩散进液珠,α-Si3N4纤维状晶体在固液界面形成,依附于大颗粒、缺陷等生长。α-Si3N4纤维相互交错,形成致密的网络结构,因此具有更高的机械性能。β-Si3N4一般呈粗大的颗粒状或者短棒状,主要通过液相生成,由气—液反应及α相的溶解、β相的再沉淀生成,反应包括氮气分裂成氮原子,通过液态硅扩散反应进行。图3、图4为α-Si3N4和β-Si3N4微观结构示意图[23~24]。
硅粉的氮化反应从900 ℃开始,1100 ℃以上反应速度急剧增加,反应在1450 ℃近于完成。氮化过程中坯体几乎无变化,Si与N2反应生成Si3N4之后有22%的摩尔质量增加致使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结构致密。在1100℃~1380 ℃主要生成α-Si3N4,1400 ℃以上主要生成β-Si3N4,在通常氮化制度下是α与β相共存,最后形成α-SiC被α-Si3N4和β-Si3N4结合相所包围的制品。
4.2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性能影响因素
硅粉的氮化反应是放热反应,在中高温氮化阶段(指1100 ℃以上),应严格控制反应速度,若速度过快,反应过程中会由于硅的熔化而造成阻塞坯体内通孔,阻碍氮气进一步渗入坯体,造成反应不完全,残留硅较多,从而恶化材料性能。硅的氮化反应速度取决于氮气的扩散速度,而氮气的扩散速度与温度满足。
(DN)α=1.2×10-6exp(-233/RT)m2/s
(DN)β=5.8×10-2exp(-771/RT)m2/s
式中(DN)α为氮气在α-Si3N4中的扩散系数中;(DN)β为氮气在β-Si3N4中的扩散系数;R为气体常数;T为温度。可见随温度升高,反应速率加快,在硅熔点以上比硅熔点以下快的多。在同一温度下,氮化率与时间符合抛物线关系。因此,若氮化温度过低,则反应大大减缓以至于反应不完全。在1180 ℃及1280 ℃两个反应高峰期应增加保温时间,以免反应快速出现“流硅”。在严格控制升温速度同时应保证氮气纯度,氮气纯度应达到99.99%以上。在高温下,Si3N4能被氧气或水蒸气氧化,析出方石英SiO2。此种氧化与温度和材料的致密程度有关,随着时间增长,逐渐在其表面形成的二氧化硅薄膜起保护作用,从而减缓氧化过程。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抗折强度随温度升高而提高,至1400 ℃时,强度开始下降,但到1500 ℃时仍保持常温抗折强度指标。氮化硅结合碳化硅材质的高温抗折强度是普通耐火材料的4~8倍,热膨胀系数是高铝耐火材料的一半,导热系数是一般耐火材料的7~8倍。
影响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性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原材料粒度、纯度、颗粒级配、氮气纯度、最终反应温度、硅粉加入量等。碳化硅颗粒的大小和含量对复合材料的韧性和强度影响显著,随着碳化硅粒径的增加,材料的强度先提高后降低。实验证明,将粒度控制在25μm之内可以提高制品的物理性能。硅含量也是影响材料性能的重要因素,当原始坯体中加入硅粉含量约17%时,材料的抗热震性能最好。此外,气孔率对耐火材料也具有一定的影响,Si-SiC生坯密度大于2.4 g/cm3,反应烧结后的材料密度大于2.6 g/cm3,材料的强度和抗热震性均较好。随着材料密度的提高,材料气孔率降低,结构致密,减少材料从表面到内部的氧化通道,对氧化反应能起到一定的延缓和阻碍作用。除此之外,添加剂的类型对碳化硅结合氮化硅制品的性能也有一定的影响,添加Al2O3的耐火材料提高了基质的稳定性和抗侵蚀能力;添加ZrSiO4的耐火材料的抗氧化性能大为改善等。
5 结语
反应烧结氮化硅结合碳化硅耐火材料具有高温强度高,热震稳定性好,高温下抗蠕变性好,导热性高,耐磨且抗高温介质侵蚀性能优良,以及优异的抗金属熔体、抗碱、抗炉渣和腐蚀性气体侵蚀等性能,已广泛应用于炼铁高炉、有色金属冶炼(尤其是铝电解槽)和垃圾焚烧炉等高温工业领域。通过对氮化硅结合碳化硅耐火材料性能影响因素的研究,为制备优良的氮化硅结合碳化硅耐火材料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参考文献
[1] 肖俊明,刘铭,李志强,等.碳化硅窑具的发展及应用[J].金刚石与磨料磨具工程,1998(2):43-45.
[2] 张林.Si3N4-SiC材料的生产与应用[J].山东陶瓷,1999,22(1):11-17.
[3] 陈敏,于景坤,王楠.耐火材料与燃烧材料[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5.
一、欧盟国家化妆品管理
1.欧盟化妆品法规管理统一化
欧盟原有15个成员国(11种语言和2种数字),欧盟化妆品法规于1964年开始协调,1968年各成员国企业由于执行本国法规,同当时即将出台的欧盟法规有出入,开始进行调整过度。欧盟化妆品管理于1976年出台了统一的法规,之后除欧盟成员国外,执行该法规的国家还有EFTA(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英联邦国家、拉丁美洲国家以及采用欧盟模式的ASEAN(东南亚国家联盟)等。
2.欧盟国家为何要制订一体化的化妆品法规
欧盟国家根据化妆品的发展和趋势并基于下面四个特点进行化妆品一体化的管理:
(1)单一国家的法规阻碍化妆品的贸易;
(2)影响同一市场的功能的运作;
(3)保护欧盟消费者的健康设立一个消费者安全的标准;
(4)便于官方的统一监督。
3. 市场监督的基本要素
(1)化妆品和其他边缘产品的定义;
(2)化妆品的安全性,统一的原料评价和名称等;
(3)按GMP(医药的优良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生
产和管理,是法律规定的;
(4)有关信息的提供,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标准等(供政府
和消费者使用);
(5)实施上市后的市场监督(实际为备案制的管理模式)。
4.欧盟化妆品的定义
欧盟化妆品的定义:施用于人体各外部器官(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口腔内的牙齿和口腔黏膜,主要用于清洁、使之发香、改善其外观,和或改善身体气味,和或保护身体,或使之保持在良好状况的任何物质或者制剂。这就是欧盟化妆品法规的基点,也是唯一的法规上的定义,化妆品的一切行为都是以这一定义制订相应规则和进行监督管理的。
1.5欧盟化妆品法规规定要点
(1)欧盟化妆品按功能种类可分为:装饰用化妆品、含氟用牙膏、止汗剂、口腔卫生用品、抗皱霜、防晒剂、染发剂等七种;
(2)化妆品中不能使用的原料名单(禁用的成分清单 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的成分);
(3)仅在限制条件下使用的物质名单(规定适用范围、成品中最大浓度、其他限制和要求、使用的条件和需给出警示);
(4)CI(Colour Index色素索引),欧盟准用的着色剂号,
规定着色剂的适用范围和其他限制;
(5)防腐剂规定最大浓度、限制和要求,要给予警示;
(6)絷外线吸收剂,规定最大浓度、限制和要求,要给予警示。
6.SCCNFP(欧盟化妆品科技委员会)
欧盟化妆品法规是由化妆品科技委员会(SCCNFP)来制订的,它的工作原则为:它是消费者安全的责任的承担者,是工业界开发产品成分的指导者,是对于执法者作为指导原则和提供背景材料(采用统一标准)的承担者。它还肩负产品分类、产品安全性评价、制订物理和化学指标等职责。SCCNFP按其详尽的工作流程进行工作。
7.欧盟化妆品管理的归纳结论
(1)市场监督不需要许可证;
(2)制造商和经销商对自己的产品负全责;
(3)严格遵循SCCNFP制定的高标准安全性规定(化妆品成分等);
(4)遵守欧盟一体化的法规;
(5)生产体系法定要求达到GMP;
(6)成员国之间用同一标准进行监督;
(7)使用CTFA国际命名委员会(INC, 即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mmittee)的化妆品组分国际命名(INCI,即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nt);
8)政府主管当局有权取得有关产品信息,监督产品上市
后的消费者投诉,责任企业自负。
二、美国化妆品的管理
美国的化妆品管理有类似欧盟化妆品的法规,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即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U.S.),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FD&C)法(1938)中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
1.美国化妆品定义
(1)化妆品是这么一类物质,它可通过抹擦、倾注、喷、
导入或其他途径施于人体。旨在清洁、美化、增加魅力或改
变容颜。(2)作为这类物质的组成成分,肥皂除外。
2.美国化妆品的标准规定
化妆品不允许出现伪劣,或错误标识:
所谓伪劣的化妆品:若化妆品含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消费
者造成损害的物质(如不洁、腐烂或分解的物质),若其容器是由有害物质制成的,或不卫生的条件下生产而变成对消费者有损害的,或含有未被允许的色素添加剂,均可定为伪劣的化妆品。
所谓错误标识的化妆品:若化妆品的标签是错误的或有误导
性,或没附有所有的信息,或其容器以欺骗方式制造或灌装的,就可定为错误标识的化妆品。
3. 对化妆品的管理规定
(1)负责安全,为了避免出现伪劣化妆品,产品必须显示其
使用安全性。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并不要求进行任何具体的产品安全性实验。不过,若出现问题,由销售该产品的公司承担对产品安全性的验证工作。
(2)生产厂商自愿注册,呈交生产厂商名称和地址,FDA
根据这些资料批予注册号,但并不认为是对生产厂商的认可,虽然是批予注册号并不意味着政府负责,若出现问题,责任仍由厂商自负。
(3)FDA有权对生产和分销点进行检查,以确定产品是否
存在伪劣,检查范围包括:设施、设备、制好的或未制好的原料和成品、包装容器和标签。
(4)生产厂商必须接受按化妆品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s)的检查。
GMPs的检查包括:
――厂房和设施、设备清洁和环境、个人清洁卫生和培训、原料处理和记录的保存;
――生产过程(编写说明、设备、采样、标记);
――实验室管理(检验步骤、供水质量、防腐剂的检测):
――记录的保存(原料、每批生产过程、成品、分发多项的记录);
――标签标识(政府和消费者所需要的信息,按此进行消费和监督);
――消费者投诉的资料;
――是否使用了禁用的化妆品成分;
――产品注册,化妆品是自愿注册的,与生产商的注册是一样的,无需正式的批准;
――对化妆品成分,FDA评审的大多数为色素,获准使用的名单公布在联邦法规法典中。从1938年以来,FDA仅对14种成分或种类了禁用令,禁用的成分是:六氯酚、汞化合物、氯氟烷烃推进剂、二硫醇、卤化物质、氯仿、氯乙烯、气溶胶产品中的复合物、二氯甲烷、AETT、合成麝香、6-甲基香豆素、亚硝胺、二恶烷。
其它化妆品成分,是由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和香水协会(CTFA, 即Cosmetic Toiletry and FragranceAssociation)下设的,由科学家、FDA、企业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专门的、独立工作组织Cosmetic Ingredient Review(简称CIR)完成评估的。评估从四个方面进行:可安全使用的、在限定条件下是安全的、不安全的、没有充足的资料来证明其安全性的。到2001年已评估通过1044种原料,其中有9种认为是不安全的;114种成分数据不足以支持安全;330种成分被发现在限制条件下使用于化妆品中是安全的;591种成分使用是安全的。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得到CTFA 同意,已翻译出版CIR的《1999化妆品成分概要》和 《2001化妆品成分评审概要》。
――化妆品产品标签标注是美国法律所规定的,其内容为:
1)成分清单(含量由高到低排序,1%的色素可不按次序排列、已被FDA认可为专有成分的可标注、根据包装大小需用一定字体、包装面积为12英寸以上的在购买时应有成分清单);2)产品名称;3)品牌;4)净含量;5)原产国;6)制造商和分销商在美国的地址;7)必要的警示用语。
4 . 美国化妆品管理的结论
(1)在美国,化妆品产品无需注册;
(2)生产厂商无需注册;
(3)产品在使用时必须是安全的;
(4)化妆品必须遵照GMP要求生产和管理,是法定的;
(5)有限的一些成分被禁用于化妆品;
(6)产品标签必须遵守美国的法律。
三、日本化妆品的管理
日本的化妆品管理以前属于政府审批制,由厚生省负责审批,四年前日本对化妆品管理进行了改革,即目前的管理模式:
1.从售前登记转化到备案程序;
2.除了所列出的被禁止的和限制的成分外,生产商有使用
各种成分的自由,但应自行承担责任;
3.由指定的成分标签变为执行INCI成分表;
4.日本化妆品GMP2004年新修订版已在2005年4
月1日起推荐执行;
5.JCIC规定,日本市场上的化妆品配料按化妆品“综合许可标准”(ComprehensiveLicensingStandards)进行了分类,共分11类,并被卫生福利部认定为化妆品配料的质量规格。
四、韩国化妆品的管理
从2000年1月1日开始改革,管理办法为:
1.采用市场监督代替售前管理控制;
2.进口化妆品每一批都要检验;
3.对于同意韩国管理机构对一个具代表性的地点进行视
察的欧盟公司,可以免于上述程序。
五、东欧、中欧化妆品管理
1.遵循欧盟化妆品管理法规;
2.实行售后控制;
3.接受欧盟化妆品法规的培训。
六、东南亚国家联盟对化妆品的管理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由新加坡、老挝、马来西亚、越南、缅甸、泰国、柬埔寨、菲律宾、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组成。1995年东盟化妆品管理法规一体化――东盟 COSFA - 95;1997年吉隆坡宣言;1998年成立化妆品工作小组;1998年化妆品工作组公布其一体化行动路径图。
东盟化妆品管理法规一体化的原则为:采用欧盟化妆品定义,销售者要对安全负责,统一标签和命名,投放市场前无须审批。
1.东南亚地区有地区同业公会来协调;
2.最低限度产品许可证/注册过度到售后监督;
3.要求最低限度生产/进口许可证,但必须达到GMP的要求;
4.对产品标签标注有统一要求;
5.生产厂商必须承担保证产品安全、质量和其所宣称有效功能的责任 ;
6.对不良反应有处理程序的规定。
化妆品GMP在东南亚联盟的实行,是以马来西亚为基础的。1995年马来西亚以药品GMP为基础,起草化妆品的GMP。1997年组成联合起草委员会(NPCB),并有化妆品工业代表参加。1999年化妆品GMP定稿。2001年东南亚国家联盟一致认可马来西亚的化妆品GMP。2001年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家,采纳马来西亚的化妆品GMP指南作为化妆品GMP认可要求,并有可能在2006年对进口化妆品要求达到GMP的规定。
七、2002年安第斯公约国
Mercosur自由贸易区由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巴拉圭等5国内部合作,公约为:售前废除许可,每种产品的产品备案,限制、禁止和允许的成分公布清单,产品标签统一要求且要一致。
八、巴西化妆品管理
取消售前的许可证制度,分一级或低级产品和二级产品,
按INCI对成分公布列表,明确标签要求。和Mercosur地区其他成员合作。
九、 中东化妆品管理
黎巴嫩、叙利亚和沙特阿拉伯属许可体系,类似中国的管理。
十、中国化妆品管理法规和相关标准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
1 . 综合法规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9月19日卫生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
生部令第13号)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1年8月16日公布实施)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年5月1日实施)
2. 综合标准
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JI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卫生标准
GB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7917.1-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汞
GB7917.2―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砷
GB7917.3-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
GB7917.4-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甲醇
GB7918.1-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总则
GB7918.2-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测定
GB7918.3-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粪大肠菌群
GB7919.4-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
GB7919.5-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791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QB/T1863-1993 染发剂中对苯二氨的测定
QB/T1864-1993 电位溶出法测定化妆品铅
4.产品标准
QB2654-2004 洗手液
QB/T1645-2004 洗面奶
QB/T1857-2004 润肤膏霜
QB/T1858-2004 香水古龙水
QB/T1859-2004 香粉 爽身粉 痱子粉
QB/T1861-1993 香脂
QB/T1862-1993 发油
QB/T1974-1994 洗发液(膏)
QB/T1975-2004 护发素
QB/1976-2004化妆粉块
QB/T1977-2004 唇膏
QB/T1978-2004 染发剂
QB/T2284-1997 发乳
QB/T2285-1997 头发用冷烫液
QB/T2286-1997 润肤乳液
QB/T2287-1997 指甲油
QB1643-1998 发用摩丝
QB1644-1998 定型发胶
QB/1994- 2004沐浴剂
QB/T2660-2004 化妆品
5. 试验方法标准
GB/T13531.1-1992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关键词:化妆品,毒性,重金属,法规
中图分类号:TQ65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化妆品是人们,特别是女性,每天都在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因此它的安全性非常重要。由于化妆品是长期使用的,它是连续地、直接地与皮肤接触,并长时间停留在皮肤、面部、毛发等部位上。因此,化妆品不应有任何影响身体健康的不良反应或有害作用。为了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和控制,各国分别对化妆品的安全性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以下简要讨论一下化妆品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我国对于化妆品的现行管理。
1.化妆品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1.1.化妆品的污染
化妆品的污染主要有原料污染、生产过程污染、使用过程污染等。
化妆品的原料种类繁多,来源各异,大多数原料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微生物污染。如果受到微生物污染的原料不经处理或处理不洁净,而用于化妆品生产,必然会造成严重的一次污染。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主要是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如输送管道、阀门、泵、罐等)、生产操作人员卫生、产品包装容器等,消毒不干净而把微生物带入化妆品中,使化妆品在出厂前已被污染。
化妆品使用过程中的污染又称为二次污染,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不注意卫生,比如用手挖取产品,也会将手指上的微生物沾染到化妆品上造成污染,有的化妆品只用了一半,就开始变质了。
1.2.化妆品的毒性
化妆品的毒性,是由于化妆品的原料或组分中含有有毒性的物质造成的。据对20多种香粉的调查和化验发现,很多香粉都不同程度的含有铅,从16个品种的雀斑霜中均查出了有毒金属汞,有些化妆品还含有砷。这些重金属通过皮肤进入体内,长期积累不仅造成色素沉积,而且还可能引起重金属中毒。化妆品增白剂中的氯化汞、碘化汞会干扰皮肤中氨基酸类黑色素的正常酶转化。汞的慢性毒害也很大,特别是能抑制生殖细胞的形成,影响年轻人的生育。有些国家在化妆品质量中明确规定,化妆品中不得配用汞及其化合物。生发剂、染发剂中大都含有重金属汞、铅、砷,他们对身体都十分有害。化妆品中的颜料,很多是含有重金属成分的,它们之中有不少是对人体有害的,如铅、铬、铝、汞、砷等。国外曾报道过:有婴儿由于舔食了母亲面部的脂粉引起急性中毒,而死于脑病。
1.3.化妆品的刺激性
化妆品中常会含有酸、碱、盐、表面活性剂等化学成分。这些化学物质作用于皮肤、人体器官的黏膜后,经常会引起刺激性皮肤病变,又称刺激性接触皮肤炎。从卫生部通报的2005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检测情况来看,由化妆品产生的不良反应病变,以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最为常见。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中,比较多见的是局部皮肤瘙痒,同时出现红斑、丘疹、脱屑或刺痛感,反应轻微。但也有个别严重的,属于难以恢复或不可逆的严重损害。
2.我国现行化妆品管理
2.1.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
在过去10余年的时间里,我国制定的化妆品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199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法规1个;1991年3月27日起实施的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部门规章3个;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0]220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22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2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15号)等若干部委规范性文件。《条例》是我国监管化妆品的主要法规。
标准规范:国家出台了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7916 - 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GB7917-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8 - 1987《化妆品卫生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791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以下均简称《方法》)等化妆品国家标准42个。卫生部出台了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门规范(定) 2个。十几年来,这些法规标准在控制化妆品质量和确保化妆品安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2.现行管理体制
以上化妆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的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要求,化妆品的卫生标准规范及检验要求等,形成了我国化妆品以卫生、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工商、质监、轻工等部门参与的政府监管体系。化妆品的卫生主管部门:《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九条规定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准进口。《细则》第十条规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每年健康检查,患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及传染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第十一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第十九条规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须有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等)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化妆品的检验机构[ 4 ]:《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各级检测机构根据《标准》、《方法》和《规范》等开展化妆品的检验和安全性评价,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依据。
2.3.化妆品卫生安全及管理现状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化妆品行业得以不断发展和壮大,所生产化妆品的品种和数量也日益增加。由于各级卫生行政机构认真执行监管,使我国化妆品的卫生管理逐渐走上了科学化、标准化、法制化运行的轨道,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化妆品的市场,其功不可没。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化妆品管理在法制建设、监督管理、检测手段、安全性评价等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从生产到市场监管、消费者使用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加以认真剖析,目的是为了健全我国化妆品的法制管理,提高监管水平,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性,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结语
为了保证广大消费者使用化妆品的安全,防止化妆品对人体产生近期和远期的危害,化妆品在投产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同时,化妆品在投放市场后,有必要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和人群调查,以保证消费者的健康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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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S].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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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戴京晶,刘奋,梁伟,等.深圳市售化妆品中防腐剂使用状况调查[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4,14(4):47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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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谢晓萍,古梅英,李庆,等.380种防晒化妆品卫生毒理学检验结果分析[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5,11(3):66.
[9] 朱英,杨艳伟,张卫强,等.祛痘类化妆品功效成分使用情况调查[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5,21(3):248-249.
存在问题
1.监管职责的分离性问题
根据4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的规定,食药监管部门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牵头协调和综合监督方面工作,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许可、日常监管等职责仍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一项行政职能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不仅增加了额外的监管成本,同时也将影响到监管效率的提高。这样的职能和事权划分,在较高层级的、负责食药宏观监管的部门也许能够达到预期的监管目的,但是在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基层,由于宏观监管权与微观准入、监督权的分离,极有可能导致一些监管政策和工作规划成为“空中楼阁”,尤其是在县级基层,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准入许可和日常监督。缺失了这两项职权,基层药监部门欲有所作为谈何容易?由此反而极易形成监而不管、管而不力的局面,极大地影响到监管实效的取得。
2.多头监管的协调性问题
政出多门、多头监管是近年来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着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但现行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模式,将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职能的宏观方面与微观方面分开设置,由药监、卫生两部门分别承担,这是否会形成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又多出一“婆婆”问题?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两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应该能够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完成监管任务。而实际上,基层药监、卫生部门间的相互协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自药品垂管体制改革以来,由于药事案件查处、部分职能交叉、传统思维定势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少地区,药监、卫生部门之间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各自为政、自行其事等不协调现象,甚至个别地区还形成“老死不相往来”的对立局面。例如在防治“非典”期间,由于协调机制缺失,有些地方的药监、卫生部门根据各自的理解,出台了原则和内容差别很大的“防非管制药品目录”,使涉药单位在执行时无所适从;再如,在农村药品代购、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健品违法销售等方面也存在步调不一致现象。
由于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现行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要求由药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同一层级的卫生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无疑是困难重重。如何避免冲突、畅通协调,将是未来基层食药监管部门亟需费神解决、且不一定能解决好的首要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和关注。
3.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均是1996年以前颁布实施的,其中的一些条款明显滞后于当前市场经济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发展的需要,如《食品卫生法》中规定所执行的一些食品卫生标准为80年代末的行业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食品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而且针对食品、保健品安全的管理措施也过于基本、比较原则;化妆品管理法规尚为地方性法规,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也有碍于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进行新的立法,完善法规体系已是必然,且迫在眉睫。
建议对策
1.出台政策,进一步深化食药监管体制改革
笔者认为,行政职能的统一、专属是行政权得以高效运行、充分实现的根本保证。例如,在美国不仅将食品、药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统揽于一部法律予以明确,而且把食品、化妆品等监管职能完整地划归FDA统一实施。在我国,虽然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改革已经打开通道,但是,分而管之的局面将影响到预期监管效率的实现。因此,笔者建议,在大力推行既定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政策,把这项改革引向深入,进一步调整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监管体制,借鉴FDA的模式解决好行政监管权限的归属问题,充分发挥药监垂直管理体制的优势和资源,有效实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目标。
2.加快立法,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鉴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现状,早在今年“两会”期间,便已有人大代表联名作出提案,呼吁有关部门把修订《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列入立法规划,加快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体制改革,加大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因此,尽快完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一套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国家强制标准亦是当务之急。
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化妆品成分检测、重金属、荧光剂含量等检测服务。
化妆品通常和人体直接接触,其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世界各国均有相应的法规来管控化妆品,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在我国市场内销售的化妆品都需要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
化妆品检测是指利用相关实验室仪器设备,针对各类化妆品进行成分含量等检测,以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
(来源:文章屋网 )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
为保障全市人民的化妆品消费安全,全力推进全市化妆品“线上清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我局要求各县区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结合今年的“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来开展此项工作,确保检查效果。
二、有的放矢,扎实开展。
针对全市化妆品经营企业多、从业人员素质低等特点,市局要求各县(市、区)局对辖区内的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现场排查时,通过发放化妆品消费提示、加大对化妆品从业者培训等形式,积极宣传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化妆品安全知识,强化化妆品经营企业法律责任意识,提高从业者素质,规范全市化妆品线上线下经营行为。
三、突出重点,确保成效。
世界各国政府都有管理化妆品标签的法规,并严格规定其格式、内容和撰写要求。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是,1995年7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GB5296.3-1995)。近年来国际上试图协调统一各国化妆品标签法规。在此背景下,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于2006年4月1日了“化妆品――包装与标签”的国际标准(ISO 22715 ,第一版)。
ISO是非政府性的各国标准化组织的国际联合会,为目前世界上最大、最权威性的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其成员由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的国家标准化团体组成,其中包括中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俄国。代表中国参加ISO的国家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ISO 标准是自愿的,不强制执行。此标准因市场驱动而提出,经国际上对特定标准表示需求的业界专家们协商一致制定。ISO 标准以国际标准的形式出版,代表着国际上对所涉及技术状况的一致性意见。制定国际标准工作,通常由ISO技术委员会完成。对技术委员会确定的题目有兴趣的各成员国,都可派代表参加该技术委员会。同ISO有联系的国际组织(无论政府的和非政府的),也可以参加这项工作。技术委员会将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分发给成员国,以便投票表决。制定出的国际标准需要至少75%的成员国投票赞成。
本文将介绍“化妆品--包装与标签”2006年ISO国际标准,并与我国现行标准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国家标准修订的建议。
一.《化妆品--包装与标签》2006年ISO国际标准(ISO 22715)
在《化妆品--包装与标签》2006年ISO国际标准(ISO 22715)中,规定了化妆品包装的术语和定义;化妆品必须标注的内容;标注内容在包装上的位置;其他特殊情况以及建议条款。该标准的正文如下[1]。
1.适用范围
本国际标准规定了,根据一些国家法规或实际定义的拟销售或免费分发的所有化妆品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一些国家法规在某些内容上可能比该国际标准还要严格。
本国际标准拟用于化妆品。
牙膏和漱口液包装和标签的要求另见ISO 11609 和 ISO 16408 。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初级包装
为直接接触内容物而设计的包装。
2) 次级包装
为容纳一个或更多初级包装并包括保护物(如果有的话)而设计的包装。
为适应标签的解释,最外面的包装称为次级包装,在出售时得到或包含这种包装。
3) 预包装
出售时的包装,容纳相似或不同功能的相似或不同的产品。
3.包装
设计包装的目的是在生产商为储藏、运输和装卸而规定的条件下,防止产品损坏和变质而又对产品没有不良影响。
4. 标签
1) 一般情况
A. 包装上提供的资料
a) 市场销售产品责任人名称。它可以是生产商,或其全权商,或订购生产化妆品的人。或对首次进口国负责的人。
这份资料可以缩写到一般可以确认公司的程度。
b) 市场销售产品责任人地址。它可以是生产商,或其全权商,或订购生产化妆品的人。或对首次进口国负责的人。
这份资料可以缩写到一般可以确认公司的程度。
c) 成分表。超过1 %的成分按添加时的重量递减次序列出。接着是低于或等于1 %浓度的成分,以任何次序列出。着色剂在其它成分之后可以以任何次序列出。坚决支持化妆品国际命名法(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s, INCI)。香精和芳香剂成分可作为单独成分列出。以数种色度上市的化妆品,其所有在此范围内使用的着色剂可以列出,并在前面加“+?/-”号,或“可能含有”字样。
“INCI”是国际公认的规范的命名法,因此应予采用。
d) 产品功能,除非在一般说明中已清楚,否则应列出。
e) 贮存条件,适当时列出。
f) 包装时重量或容量单位名称的含义。如果证明是合理的,可以使用件数。
g) 生产批号、日期,或确认产品的其它任何参考资料。
h) 注意事项和警示语,适当时列出。
i) 用法说明,适当时列出。
B. 资料在包装上的位置
产品在其初级和次级包装上应有上述资料,文字应不易檫掉、易辨认和明显。语言应适合出售和免费分发的国家。
然而,A. b)所述资料可以只在次级包装上显示。
A. c) 所述资料在出售时,应使消费者看得见。
然而,A. d )所述资料只在次级包装上显示。如果缺乏这种资料,使人费解并导致无意识的滥用时,这些资料也应在初级包装上显示。
然而,A. g )所述资料,如果在次级包装打开前看得见,可以在初级包装上显示。
2)特殊情况
注意,下面特殊情况同时存在是可能的。
A. 小包装
包装中的产品小于15 g 或 15 ml 而大于10 g or 10 ml 应有下列资料:
在初级和次级包装上的4.1) A. a), e), h) 所述资料。
仅在次级包装上的 4.1) A. d) 所述资料。如果缺乏这种资料,使人费解并导致无意识的滥用时,也应在初级包装上提供。
在初级包装上的 4.1) A.g) 所述资料。
4.1) A. c) 所述资料,在出售时要使消费者看得见。
4.1) A. b), f) 和 i)所述资料,可以仅在次级包装上提供。
包装内产品等于或小于 10 g or 10 ml ,不要求 4.1) A. f) 所述资料。
B. 无法实施的情况
由于某种原因(如肥皂、浴球及其它小产品)一般标签无法实施时,产品应在附件(如标条、标签、活页说明)上有资料,或者有在多重包装上可获得说明的标识。如果做不到,或在直接靠近容器的标示牌上,或在为了销售暴露化妆品的其他展示装置上提供资料。
C.单次用包装
单次用包装,可以不要求4.1) A. f)。
D. 一般大量产品销售的预包装
预包装应有4.1) A. a), b), c), d), e), f), g), h), i) 所述资料。当提供4.1) A. f) 时,如果从外面看不见件数,那么可以在包装内标明。
E. 免费样品
免费样品至少应有4.1) A. a), h) 和 i) 所述资料。
F. 建议条款
适当时,应提品使用期限资料。
二. 我国国家标准与ISO国际标准差别
1995年7月,我国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199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沿用至今。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有: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的标准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必要时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必要时注明)以及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我国国家标准与ISO标准的不同主要有三点:
(1)成分表:
ISO标准要求有这一项目,而我国国家标准没有要求;
(2)产品功能:
ISO标准要求有这一项目,而我国国家标准也没有这一要求;
(3)标注内容在包装上的位置:
ISO标准有专项详细描述,而我国国家标准既没有列出专项,也没有提出详细要求,只是分散在其他项目中,做了一些简单要求。
三.讨论
随着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从单一的雪花膏,发展到当前的数不胜数,琳琅满目。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需要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我国《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1995年标准,成文于十几年前,现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者理性的渴求、政府监管部门执法需要和厂商的愿望。化妆品标签1995年国家标准的修订已势在必行。比对2006 年ISO国际标准,我对国家标签标准修订提出下列拙见:
1.化妆品标签国家标准应增加“成份表”
2006 年ISO国际标准要求,根据成分浓度和种类,按一次序列出产品成分。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就提出了标明成分的观点。美国要求,为消费者个人生产或销售的化妆品,要在标签上列出全部成分(Full Ingredient Labeling, FIL) (21 CFR 701.3)。排列次序要求与ISO国际标准相似。但按药品管理的化妆品(有如我国的特殊化妆品),要在列出化妆品成分之前,首先以“活性成分”项,列出药物成分。并对在不同包装上,显示成分的字体大小做了具体规定[2]。欧盟在1993年,根据化妆品指令第6次修正案(Directive 93/35),开始要求按美国模式列出所有成分。
要求FIL,主要目的是,帮助消费者在购物时,识别并避开含有曾使他们过敏的成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因此一般只要求在产品外包装上注明FIL。
2006 年ISO国际标准要求,成份名称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法(INCI)名称。INCI是目前国际公认的命名方法。INCI体系在美国,欧盟、南方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东盟等自由贸易区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墨西哥、俄国、沙特阿拉伯、韩国和日本等国家,已被采用或正处在被采用过程中。但是日本要求在包装上用日文表达[3]。
不难看出,在化妆品标签上列出“成分表”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我国应参照国际惯例,在化妆品标签国家标准中,增加这项一项目并提出具体要求。
2.化妆品标签国家标准应增加”产品功能”
我国卫生部1989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其第十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这两个定义指明并界定了化妆品所具有的功能。
我国卫生部监督局2007年4月公布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再次征求意见稿),对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对育发、和健美类产品功效的标注,化妆品标签推荐功能宣称用语和禁止标注用语都做了详细规定。国外化妆品标签一般要求有”产品功能”项,并且是强制性的。
化妆品的功能和成分一样是化妆品的基本属性,是消费者选择化妆品种类的重要依据,显而易见在标签中应提供这一信息。
卫生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即将出台 这必将迫使化妆品标签国家标准中,增加有关产品功能的要求。
3.化妆品标签国家标准应丰富标注内容在包装上位置的规定
2006 年ISO国际标准对标签的标注内容在包装上的位置,有极其详细的规定(见“ISO标签国际标准规定的在不同包装上应提供的最少资料表”)。这既有利于消费者识别,又有利于厂商操作,值得我国化妆品国家标准修订借鉴。
参考文献
[1] ISO. Cosmetics ― Packaging and labeling,International Standard, ISO 22715, First Edition, Switzerland, 2006-04-01.
原告香港绿丹兰化妆品公司。
被告扬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第三人扬州市化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992年,香港绿丹兰化妆品公司(下称绿丹兰公司)与扬州谢馥春日用化工厂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扬州馥春—绿丹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化妆品公司)。由于化妆品公司未参加1999年度企业年检,于2000年12月18日被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由于合资双方一直不能自行清算,扬州谢馥春日用化工厂于2003年4月向扬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称外贸局)申请对化妆品公司进行特别清算,外贸局于2003年5月7日作出扬外经贸资[2003]第114号批复,同意对化妆品公司进行特别清算并委托扬州市化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化工公司)组建清算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清算委员会的工作。绿丹兰公司认为外贸局的委托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化工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侵犯了该公司的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外贸局所作的批复。
审判:
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外贸局有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批准对本案所涉的化妆品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权限。由于化妆品公司已于2000年12月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且该公司至2003年5月一直未自行进行清算,故外贸局批准对该合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另外贸局依据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扬州谢馥春日用化工厂的申请批准对合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并委托化工公司组建清算委员会,且明确了从该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相应清算委员会的成员,所以外贸局的批复行为完全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外贸局的批复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绿丹兰公司的起诉没有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绿丹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绿丹兰公司承担。
评析:
该案是涉及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的新型行政案件,在审理中,主要对外贸局作出的批复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外贸局是否可以批准进行特别清算、外贸局委托化工公司组建清算委员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存有争议。
第一,外贸局作出的批复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批复一般是指上级机关发给下级机关的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下级机关处理该问题具有约束力。批复通常状况下是一种内部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而本案外贸局所作的批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外贸局的这种行为是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因为其委托化工公司组建清算委员会,而清算工作必然会涉及到合资一方、即绿丹兰公司的权益,故外贸局的委托行为则当然也对绿丹兰公司的权益产生影响。由于绿丹兰公司认为外贸局的此种行为已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所以其当然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外贸局是否可以批准进行特别清算。
依照《办法》第3条的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本案中,由于中、外方投资者的矛盾,致使合资企业被吊销企业执照后二年多内一直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普通清算,故对化妆品公司具有进行特别清算的前提条件。另中方投资者也提出了对化妆品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申请,又由于外贸局系扬州地区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所以,本案中的外贸局可以依照《办法》的规定,批准对化妆品公司进行特别清算。
第三,外贸局委托化工公司组建清算委员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透视该法规,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个问题,该禁用语能多大程度地实现和执行。
1、既然是征求意见,就可能如基本药物目录一样,在利益的博弈中,增减变通,把传播的空隙的留足。一方面,很多化妆品的品名中,就带有“禁用语”;另一方面,如果脚镣太紧了,现在市面上众多成功、不成功和准备去成功的妆字号产品,怕很难去“跳舞”了。消费者耳根固然清净了一下,但如对化妆品市场形成负面冲击,恐怕与法规初衷相悖。
2、在2007年,曾颁布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也曾列出了禁止标注的用语近百个,甚至把“中草药”作为医疗术语之一,置于被禁之列。与2009年《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对照,会发现,二者的重复度是很高的。而回顾这两年的化妆品广告,在电视上、楼宇间、杂志上,“疗效吹嘘风”扑面而来,这些被禁的用语,通过偷换概念,变换表达方式,仍可以是“红杏枝头春意闹”,法规则是“绿杨烟外晓寒轻”,成了摆设。举例来说,比如用“抑油”代替“控油”,用“修复细纹”代替“消除皱纹”等。
第二个问题,假设禁用语被高度执行,对谁是阻碍,对谁又是机会?
1、很明显,阻碍是对化妆品企业。特别是近几年风行的“泛药妆”产品。此类产品是营销学上定义范畴,批号是妆字号,传播上靠近药字号,销售渠道以药店、商超为主,以体现专业性,针对的受众则是问题肌肤人群为主,如防脱、去屑、祛痘、祛斑、美白、抗老化、除螨、脱毛、狐臭等。知名产品品牌中,外资的雅漾、薇姿、理肤泉等,国产如螨婷、姗拉娜、可采等。
“泛药妆”产品的典型特征,就是将产品功能化,如果法规能严格执行,必然使之受冲击。比如一度宣传“中药、中医世家、祖传秘方”等词汇的某洗护企业品牌等。
2、制药企业涉足大保健领域得天独厚,可以借助已有的渠道、专家、专业形象等资源。因此,制药企业涉足的大多为具有营养保健、强身健体等功能的保健、日化产品,推出的产品也势必带着“治疗功能”这一先天优势,比如云南白药牙膏针对牙龈出血、肿痛等;舒适达牙膏具有抗敏感的功效。
而化妆品市场严管,对于一些有资源和能力的制药企业,则是一种顺风而下的机会。重要的是,如何有效嫁接既有资源,并在传播、渠道策略上遵循新的游戏规则,是非常值得研究和谨慎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