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事业单位病假规定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事业单位请假时,只要把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请假人等必要事项写上就行了。不用整太复杂。
领导会在你的请假条上签字的。一般你们单位肯定规定:多长时间由谁来准假,要找对人,还有请假期间的待遇问题要协商好。
1.标题。
2.称渭。
3.请假原因。
4.请假起止时间。
5.祝颂语。
6.请假人签名。
7.请假时间。
请假条相当于公文中的请示,它是因事、因病或者因公请求领导或相关负责人,准许不参加某项工作、学习、活动的文书。它比请示简便、灵活,格式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请假条因为请假的原因,分为请病假和请事假两种。它是公文写作的一个很重要、但经常被人们忽略的一个应用文写作,无论是学习,还是工作,我们都离不开请假条,请假条的意义可大可小,很多人往往不够重视,所以造成了很多笑话。请假条的内容包括标题、上款、正文、请假时间、下款。
请假条格式:
标题:居中写《请假条》,用来表明此文是用来请假的。
称呼:平时怎么称呼,这里就怎么写,后面加冒号。这个地方往往是领导、相关负责人等。
正文:请假理由。直接写请假的原因,起止时间。如果有什么事要交代,也可以在写完请假原因之后接着写要交代的事情。正文写完后要加祝颂语,祝福对方,这个是所有公文里表示对对方的友好。
署名:写在正文下右下方第三行处。如果是学生向老师请假,在名字前面加上学生二字。
日期:写在署名下面,另起一行。也可以不写年,最好在月日下面写上上午或者下午,也可以写上时分,必要时加上地点。
写作要求:请假条最重要的内容是写明请假原因和日期,一定要写明确,不能只写因有事请假。
单位事假病假请假条范文及格式一:
______(主管领导的名字或者主管部门.等):
我因家中有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请假____天,请批准。
请假人:______
年月日
单位事假病假请假条范文及格式二:
填写时间: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姓名________ 部门 ________职务________
1、请假类别:事假 病假 婚假 丧假 公假 工伤 产假 护理假 其他
2、请假事由:
3、请假时间:自 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至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共计 ________天 ________时
审核意见 ________部门主管________
注:1、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2、本表交由人事处存档。
单位事假病假请假条范文及格式三:
尊敬的____________:
本人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请假________天。请假具体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务__________,恳请批准,谢谢! 请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请假人:
__年__月__日
单位事假病假请假条范文篇四: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部(门)的(姓名),因为(原因),需要请假(时间)从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共(x)天假,请假期间有效联系方式:xxxxxxxxxxx。恳请领导批准。此致 敬礼
请假人:xxx
单位事假病假请假条范文篇五:请假单
姓名:xxx 工号:xxxx 职别:xxxx 人: xxxx
部门:xxxx 班次:xxxx 组别:xxxx
请假事由:
事假 病假 丧假 婚假 产假 特休假 其他
请假期间:自xx月xx日xx时至xx月xx日xx时,总共请假x天x时总经理:xxx
人事部经理:xxx
部门经理:xxx
请假人:xxx
单位事假病假请假条范文篇六:尊敬的领导:
您好!由于我有病,无法坚持继续上班,故请假,望批准!
此致
敬礼
以下请假单符合各种企事业单位使用,其中,员工请假单范本一、二为一般请假凭证使用。适合要求不是非常严格,员工与企业关系良好,不易发生过失纠纷。
格式三为正规存档式请假单,可为请假当事人双方提供凭证,为正式程度较高的请假单。
员工请假单(一)
姓名: 工号: 职别: 人: 部门 : 班次: 组别: 请假事由 事假 病假 丧假 婚假 兵役假 产假 特休假 其他 请假期间 自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共 日 时 总经理 人事经理 部门经理 请假人
员工请假单(二)
部门
职务
姓名
请假类别
休假(或 假) 公假 病假 其他(请说明) 事假
请假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总共请假 天 小时
主管部门意见
准主管签字
不准(请述明理由)
职位 日期
员 工 请 假 单(三)
请 假 单 存 根
编号姓 名请假原因请假时间人职务 单位: 编号: 年 月 日 请假人人请代办事项 签署 病假(自病填名) 请假时间 家属有病家有喜事选居修屋会友事假 自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产假配偶丧母父丧祖父母丧子女结婚本人结婚婚丧产假 合计日 时 证明特别休假公伤义务劳动教育召集公假
说明:1.请假人按原因在适当栏内划钩 即可。请假人应寻妥人,并请人签署。请假期间及准假权责按人事管理规则规定办理。假期核定本单位登记后转送总务部查考。
员工请假单
姓名: xx-xxx-xxx-xx 工号xx-xxx-xxx-xxx-xxx-xx 职别: 员工 人: xx-xxx-x门xx-xxx 班次:2 组别: 6 请假事由 :因父头xx-xxx,依乡风民俗,需子女亲临祭奠,另加之路程往返,故请事假3日。事假 病假 丧假 婚假 兵役假 产假 特休假 其他 请假期间 : 自 xx-xxx年9月3 日 5时 至 9月 5日 5时 共3 日 时总经理:
一、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处室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处室、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各处室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
四、单位确因特殊工作任务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并报人事处审核批准。
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待**省实施办法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五、各处室、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合理制定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含处级干部)年休假计划,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初统筹安排,填写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计划表(见附件),经分管局长同意,报人事处备案;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年休假,由人事处统筹安排经分管局长同意并报局长审定;局领导年休假,由本人排出计划,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交人事处备案。
六、人事处依据职权,对各处室单位执行年休假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权利。
病假管理办法总 则
为加强公司员工因病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期间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需要休息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定义
病假是指员工因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停止工作进行休息治疗而给予的一定医疗期 第三条、病假请假程序
1、员工因病需要治疗并请假的,须到正规的医院就诊。(正规医院是指市、县级以上(含)正规医院。)
2、员工须凭医生诊断并出具的《病情证明单》、住院证明等申请病假休息;需要申请病假的,一般应当在病假开始前申请。
3、申请病假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单》,并附医院《病情证明单》、病历卡为请假凭证,经部门主管、行政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4、病假请假在2天以内(含)由部门主管批准后生效,超过2天的须报总经理审核、批准方
可生效;
5、病假期内员工应给予部门主管及行政部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法,使公司了解关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工作事宜。
第四条、管理原则
1、员工因病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予以剔除;
2、员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
公司员工每月享有两天的有薪病假(新进人员第一个月及离职人员的离职当月除外),休病假超过两天的,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3、对于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在病假休息开始的当天托人或电话向主管报知,并做好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员工办理病假手续时,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具医疗卡、医药单、病例本、缴费单等资料,公司需要核实病假情况时,员工应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为无效,休息时间一律以旷工处理;
5、到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需有主治医生的签名及医院的盖章方可有效;《病情证明单》上须主治医生注明具体休息时间。
6、公司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进行鉴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为无效请假,一律以旷工处理;
7、病假期届满仍未续假而无故不上班者,一律以旷工处理;
8、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开具非正常病假单等,经查属实,公司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
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9、职工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病假将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月薪资70%当月计薪日病假天数计发标准
所谓计发标准,就是法律规定的两年,4年,6年,8年,20xx年的规定: 连续工作时间2年
60% 2年连续工作时间4年
70% 4年连续工作时间6年
80% 6年连续工作时间8年
90% 8年连续工作时间
100%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事假管理办法总则 关于事假: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2条的规定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因此是否支付事假工资,法律没有要求必须支付,此问题由双方协商或者在合同中约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公事、私事、探亲假、婚丧假需要休息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定义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可以享受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为7至14天。
第三条 请假流程
1、职工在事前应写请假申请; 2、按事假审批权限各级部门进行审批;
3、职工按照审批的假期休假;
4、提出申请请假时间3天的,须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请假,须电话通知直接主管并在事后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及时补写请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休假期间如果续假,须在假期到期日前1个工作日向直接主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并在及时补写请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假后及时消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5、职工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向审批部门销假。若需续假应在假期未满时向审批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承认其假期。若未续假而超期,按旷职、旷工处理
6、旷工;按下列情况之一为旷工
1)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或未准假而私自休假者,
2)各种假期逾期而无续假者。
3)不服从调配而不上班者。
4)打架、斗殴至伤不上班者。
5)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上者。
以上应按旷工处理,罚款100元/天;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四条 事假职工工资扣除标准
月平均工作日天数与日工资标准的计算如下:
1).全年工作日天数 = 全年公历天数365天 - 全年法定双休日天数104天 - 全年法定节假日天数10天 = 251天
2).月平均工作日天数 = 251 / 12 = 20.92天(也可以取整为21天,下同)
3).日工资标准 = 月工资标准 / 20.92
三、附则
一、建立和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正确认识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深远意义,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好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工作任务的单位以及确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单位,可跨1个年度安排。
三、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其中,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由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四、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随工资支付,其余部分(日工资收入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计算办法由省人事厅另行制定。
六、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全年累计请事假或全年累计休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八、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条 《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 ,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 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第四条 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可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被探望的亲属原则上不能到临时学习地点探望。
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离别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分居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五条 职工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当年不探望配偶的,不能改为探望父母。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的父亲和母亲不同居一地的,职工前去探望其父亲和母亲时,可按实际去一地路程较远的一方计算旅途天数和报销往返路费。
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亲,应以常居地(正式户口所在地)为计算旅途天数和路费的依据。如被探望的亲属因事外出,职工到临时住地探望时,其往返路费只报销到被探望亲属的常住地,超过的部分本人自理;没有超过的,按实际所需的路费报销。施工单位或流动工地,则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职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企业按劳保卡片登记划分供养关系为准)。
第六条 《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掌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路程远近、交通条件作出规定。
第七条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而不应由父母来工作单位探望。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探望,其父母前来工作单位探望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其一人往返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八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连续满《探亲规定》假期的,即不应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但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原请假的假期不扣工资的,不再另发;原假期扣发一部分工资的,另补足其扣发的部分),返往路费可按规定报销。
职工在探亲期间恰逢婚、丧事者,可按规定另给婚、丧事假。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未婚职工当年、已婚职工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第九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原来规定办理,即:
(一)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负。
(二)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三)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第十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三个月)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 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路途不大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按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二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台风、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因车船受阻而超假的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第十三条 符合探亲条件职工,病假已超过六个月,在病假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探亲路费,但其回家探亲期间的工资,仍按有关病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职工探亲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因患急病、重病,探亲期满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十四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申请出国和去港澳探亲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申请去港澳的,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给假三个月;申请出国的,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给假半年。其批准的假期工资以及国内的路途费,可参照职工探亲规定办理,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享受《探亲规定》待遇的归侨、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其父母或配偶回内地后,职工前去探望的,可根据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1976〕部领一字第42号文规定,按探亲假待遇处理。路费报销可参照出国探亲办法,从职工居住地到出境地点国内段路费,按规定报销,超过的部分由本人自理,没有超过的,按实际所需的路费报销。
第十五条 实行计时工资制职工的假期工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不包括奖金。
实行计件工资制职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规定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本人的月平均工资发给。
在探亲假期间,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不要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职工探亲要服从组织安排。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制度,对无故超假或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条件,参照《探亲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执行。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人事、劳动局:
为贯彻京政发〔1991〕27号及京财预(1991)388号文,经研究,现将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偿范围和对象问题
1.凡是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轮换工、计划内临时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列为补偿对象。其他各类临时工,均不在这次补偿范围之内。
2.由区县财政和乡(镇)政府,以工资形式发放生活费补贴的乡补贴人员,凡是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可列为补偿对象。其他人员,由于调价的影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区县政府采取其他办法酌情给予补助。
3.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在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和老知青安置人员、就地消化的农转工),可列为补偿对象。
4.因病长期休养人员(指6个月以上)领取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企业劳保工资),可列为补偿对象。在计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时,补偿的6元不做为计算基数。
5.“三资”企业的中方离休、退休职工按档案工资领取离休、退休金,吃国家统销口粮口油的,可列为补偿对象。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的,由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参加统筹的由“三资”企业解决。
6.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每人每月补偿6元,从待业救济金中列支。
7.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京财预(91)445号文件第三条执行,由每月人均50元提高到54元掌握。
8.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在市、区、县劳动部门、人事部门举办的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劳务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存档,受聘到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工作的人员是否给予补偿,由聘用单位自定。
9.退休职工由在农村的子女顶职后,国家仍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可列为补偿对象。
二、关于提价补偿进工资基数问题
1.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今年补偿的增资额进成本后,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据实单列,明年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2.这次职工每人每月补偿6元,于本年度内开始按财政部规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
3.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补偿费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同时做为计算生活费补贴的基数。
4.经请示财政部答复,发给中小学教师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人员的6元补偿费,不作为计算增资10%的工资基数。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三)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定执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休假时间按到我省和基层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五)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无数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带薪年休假的费用问题。
(一)西宁以外省内其他地区的职工,休假期间外出,路费可由工作地报销至西宁。
(二)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将两种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费按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报销,如按探亲假报销的路费低于休假规定的报销标准,可按休假规定的标准报销。
六、带薪年休假的计划及审批。
(一)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妥善处理好职工休假与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应于年初提出本单位职工的休假计划,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在执行中与工作需要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及时调整休假计划。
(二)职工年休假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排职工的休假。
(三)各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休假制度,同时要把落实每个工作人员的休假作为关心职工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休假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七、国有企业职工休假制度,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八、中央驻青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