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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羊绒衫、羊毛衫比较试验结果,20个羊毛衫样品中,15个样品不合格;10个羊绒衫样品中,2个样品未达标。
其中,在30件样品中有16件样品的纤维成分含量实测情况与吊牌标注不符。如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款售价为680元的ILLI牌羊绒衫,标签标注山羊绒含量≥95%,实测山羊绒含量仅为13.7%,羊毛含量却为65.6%;家乐福销售的一款售价为169元的TOPPEN牌羊毛衫,标签标注羊毛含量30%、腈纶含量70%,实测发现根本不含羊毛,棉含量为32.7%。
青岛市纺织纤维检验所接受委托对样品的纤维成分含量、标识、色牢度、甲醛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10项指标进行了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被检测样品主要问题表现在吊牌标识不规范、纤维定性分析、纤维定量分析、色牢度指标不达标等问题。(来源:中国纺织报)
七波辉、大华服饰等羽绒服被曝含绒量不合格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2013年关于羽绒服装等1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等内容。其中,羽绒服装共抽查了13个省(市)60家企业生产的60批次产品。
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4批次产品的羽绒含绒量和绒子含量低于明示值、1批次产品的面料纤维成分实测与明示名称不相符、1批次产品的面料耐水洗色牢度低于标准规定要求。抽查结果显示,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大华服饰有限公司等羽绒服装含绒量不合格。(来源:中国纺织报)
上海抽检多家羽绒服含绒量不达标
防寒性好、轻柔蓬松、洗涤方便,不少市民将羽绒服作为冬季御寒服装。然而上海市消保委近期对市场销售的羽绒服开展的比较试验结果却显示,有三成样品羽绒绒子含量、羽绒含绒量和充绒量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中,标称由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女羽绒服(标称商标:鄂尔多斯ERDOS,型号:170/92A)充绒量偏差为-9.4%(标准要求不低于-5.0%),也就是少充绒近10%。
上海市消保委开展本次比较试验共购买了30件羽绒服,涉及28个品牌,价格从688元至2922元不等。经检测,30件样品中,有9件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率为30%,问题主要集中在羽绒绒子含量、羽绒含绒量和充绒量等项目。
据悉,有4件样品绒子含量不符合标准,8件样品含绒量不符合标准,包括Quiksilver、G-STAR等多个知名品牌的羽绒服也被检出羽绒含绒量等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此外,有两件样品的充绒量不符合标准。(来源:新闻晨报)
北京纺织品抽查显示六成安全不合格
北京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经委和商务委日前联合通报了2013年生产领域服装纺织产品质量状况,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服装纺织产品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并将在2015年年底前解决重点质量问题。
1.1综合影响非常大
当前,以长庆油田作为代表性油田企业的各个油田在生产上几乎都步入了稳定时期,每年产能建设的任务非常重,但是,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量增长速度非常的缓慢。这是由于管道网诸多问题对整个生产活动的进程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对此,要加快对管道的管理,保障管道网的通畅,让设备进行良好的运行,充分的发挥场站在油田维护中的作用。
1.2缩短工程的周期
油田的维护和改造工程是在油气生产的工作期间对工程进行完善、扩展以及改建等工作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从事建设的单位经常会以保障原油的质量不会受到影响作为理由,对工程完工的时间进行限定,看重工作的周期,减少工作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1.3工程中的类别非常多
油田的维护工作有很多内容,主要有工艺的流程、对生活设施的扩建和兴建、改造过程。主要可以分为油区集中运输系统的优化以及管道网管理的改善,油气辅助的生产设备的优化和完善,注水体系的管道网改造,井和场站一体化设计,环境保护安全存在隐患的治理,汛期和洪水的防治工程,节能减排工程以及数字化方面的改造等。
1.4工程建设的规模非常小
从投资方面来看,油田的维护以及改造工作的投资非常大,在总投资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从工程的建设以及实践的角度来看,建设的单位很少会经常性的对工作进行大面积的停产、停工。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只会对工程局部地方或者几个重要的节点进行改造,既不会对日常生产造成不良影响又能够保证建设单位工作的正常实施。
1.5安全上的标准非常高
油田的维护与改造工作对生产和安全风险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维护过程中所要注意的安全风险等方面的要求也非常高。一方面来看,很多油田的维护以及改造工作主要在油气区域之内进行,因为施工而导致的爆炸、电击、火灾等安全方面的事故发生几率非常的高;另一方面来说,近年来油田单位在生产和安全方面的重视程度非常高,从备案到审批以及现场上的监护等都会把安全建设当做第一工程来看,是建设中最主要的工程。
2.明确油田改造工程在认知方面的误区
2.1注重生产安全,看轻生产质量
油田的维护以及改造工作本身的特点在安全方面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这就使得工程质量的重视程度非常高,建设单位的主要工作人员只是看重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发生安全方面的事故可以快速的进行生产。
2.2重视生产建设,看轻改造
在产能建设方面的工程往往具有很大的规模、投资也非常的多,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通常情况下,油田的维护以及改造工作因为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在前期的勘察、审核以及设计等方面的工作不完善,在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配置的也不是很合理,工程的质量不是很高。
2.3注重经验而看轻技术
从事油田工作的人员往往具备着非常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但是掌握的油田专业的知识非常的缺乏,对工程质量上的要求也非常低、手段也非常的少。很难有效地对质量维护活动进行开展。
2.4重视生产进度,看轻生产的工序
建设单位因为自身在生产运行方面的需要,让施工的单位工程进度加快,这就使各个生产环节造成了合并,压缩了生产的工作周期,很多重要的检测项目被取消,难于保障工程的质量。
3.加强油田维护和改造工作的质量监督
3.1实现四方面的平衡
油田的改造工作主要有上文提到“四重、四轻”的工作误区,针对这一情况,要想加强油田的改造工作,加强工程管理的动力需要实现四个方面的平衡,也就是安全与质量上的平衡、生产建设以及改造上的平衡、管理以及技术上的平衡以及进度与工序上的平衡,把工程质量上的管理工作与油田的维护以及改造工作相结合。
3.2注重生产的质量
质量问题是地面建设工程需要注重的问题,只有对工程质量以及管理水平不断地进行提高,才能拉长油田的维护以及改造工程在重复施工之间的周期,减少企业的生产成本,保障地面建设工程最本质的安全。
3.3发挥建设中的安排监督的作用
近来,油田的工程维护和改造一直存在着很多问题,通常情况下会利用单位建设的邀请,让安排监督站安排人员进行安排监督。要改变这一情况需要做到以下工作:拓宽交流的渠道,加强工作之间互相信任,加深彼此工作上的了解;加强合作,提高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安排监督以及管理方面的工作。
4.对油田改造质量监督进行创新
4.1分级分类的进行管理,充分的利用资源进行管理
可以把本单位的工程管理根据投资规模、技术的难易程度以及设计的图纸进行分类,一方面,对于有图纸、投资比较大、技术难度非常高的工程质量安排监督站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安排监督和检查,及时的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利用一定的手段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把投资比较小、技术难度不是很大、没有图纸的工程让各个单位的部门进行安排监督和管理,让安排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的进行安排监督。
4.2利用“一体两翼”的安排监督思路进行安排质量监督
“一体两翼”安排监督思路是一种比较新的思路,把生产单位作为主体,把安排监督的单位以及检测的单位作为两翼,把生产质量作为工作的核心,使生产的质量得到保障。
4.3预期的生产效果
通过对安排监督管理模式的创新,把油田质量的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完善了安排监督管理在资源方面的配置,加强对生产质量管理,增强了工程管理的安排监督和检查的力度,促进了油田改造管理工程的发展。
5.结语
关键词 房建工程 质量监督 监督管理 建筑质量
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首先要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以及监督内容。这是提升监督效果、提高监督效率以及推动监督机制有效进行所必须要了解的事项之一。另外,房屋建筑持续时间一般都较长,自然环境对建筑过程的影响很大。如果质量监督不在一定的原则、程序等的指引下完成,那么项目进行过程中甚至是在结束以后,很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引起不必要的经济财产损失。可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一个工程来说至关重要。
一、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施工前期、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以及交付使用保修
1.施工前期的监督。(1)在房屋建筑施工的前期,首先要同业主或业主人进行协商,询问他们对质量的具体要求,请他们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进行核查。在签订了相关协议之后,监督管理人员要认真阅读相关的建筑材料、图纸等,对整个工程做到心中有数。(2)由质量监督部门委派该工程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和监督员,并对业主、承建商下发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及监督计划书,通知其具体质量控制监管内容。在双方达成一致之后,对参与监督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让人人都明确自己的任务,并且有能力胜任自己的工作。
2.施工阶段的监督。在此阶段中,由于有些分项、分部工程要穿插施工,这是质量监督内容最多、监督力度最大的阶段,这个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关键。所以应严格按标准进行监督把关,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首先,要结合建筑材料的进场顺序,对各类建筑材料进行质量抽检或复核。(2)再者,应对混凝土、砌筑砂浆的配合比进行试配和试验,并出具配合比通知单。(3)另外,监督管理人员还要对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有桩基结构的应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4)最后,对主体结构进行严格监督,加大监督次数,对地震设防区还应按抗震要求进行监督。
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督。(1)在竣工验收阶段,是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最后一关,这一阶段要加强建筑工程的成品保护和局部质量缺陷的整改。(2)施工单位组织分户质量验收,验收完毕,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3)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整个验收过程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并对工程进行复核,记录复核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对提出的质量问题要求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复核。最后对于记录的具体内容,监督管理人员要进行整理归档。
4.交付使用及保修阶段的监督。(1)鉴于近年来工程质量投诉主要集中在住宅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要经常对项目的后续情况进行检查核实。(2)对工程质量进行回访,认真接待质量投诉人员,记录投诉情况和质量内容,并组织责任方对投诉的质量问题进行查看,制定维修方案,监督责任方完成维修工作,保证用户利益。
二、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督
1.严把市场准入关。在项目进行初始,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参与项目的各个单位是否具有足够的资质、经验可以高质量地完成整个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在整个项目中都有重要作用,其工作人员职业素质的高低往往关系到整个项目完工的质量,因此,要提升参与工程的每一个工作人员的素质,将素质教育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身上,通过提升参与人员的素质来提升整个项目的质量。
2.严把工程图纸关。工程图纸对整个项目来说至关重要,它是整个项目施工的依据,因此必须对工程图纸进行审查,这也是相关部门对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一方面,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图纸进行严格把关,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在施工过程中频繁修改图纸,会造成工期的延误;另一方面,要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如果施工人员没有完全领会图纸意图,甚至不按照图纸施工,会发生整个项目的不同结构部分不协调的状况,影响建筑工程质量。
3.严把工程材料关。工程材料是整个工程顺利完工的物质条件,材料的质量是否能够得到保证,关系到整个项目的质量,因此,项目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把握好工程材料的质量。一方面,监督管理人员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进行审查,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另一方面,要严格审查买入的材料,看是否同预算中的相符合,是否有伪劣产品等。
4.严把施工工艺关。所谓施工工艺,就是施工人员采用怎样的方法去完成整个项目,既有技术方法,也包括组织方法。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先进工艺被项目采用,监督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查项目中使用的工艺是否满足项目质量的需要,并鼓励施工人员多研究新工艺,利用新工艺。
5.严把施工过程质量关。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主要分为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三个方面。施工前,监督管理人员要对项目风险点进行预估,并同施工人员进行沟通,杜绝风险发生。施工过程中,监督管理人员要采用动态监督的方法,从各个角度全方位地对项目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责任人反映,并在第一时间进行相关问题的整改,整改之后进行进一步的审查,直到项目符合质量管理的要求。施工后,监督管理人员还要对整个项目进行全面审查。
6.严把竣工验收关。竣工验收是整个监督管理工作的最重要环节,这是整个项目是否可以流向社会以及消费者的关键步骤,在竣工验收阶段,监督管理人员要对验收的程序及验收的过程进行监督,对竣工工程进行核查,看项目是否同最初的图纸相一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别是执行国家强制标准情况。
三、结束语
总之,房建工程是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因此,监督管理房建工程的质量,是工程使用和建设的重要环节,而质量监督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质量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目标,是建筑的生命和根本,建设的目的和手段就是把握好工程建设的监督质量。
参考文献
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二条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流域内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1.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
2.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
3.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二)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掌握本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本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质量监督站工作。
(三)对辖区内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由各中心站根据本规定制订。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第二十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五章质量检测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原则上,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监工程建设安装工作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结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缴。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条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为用户服务的方针,以产品技术标准为依据,对产品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三条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国家、地方、企业)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业务
第四条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在国家经委、国家标准局的指导下负责全国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质量法规、条例。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和组织制定建材产品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建材产品质量法规、标准及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统一规划和组建归口管理的各类建材产品监督检测中心。协同国家标准局做好国家级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审查工作,逐步形成全国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
(四)组织国家、行业安排的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查工作。组织优质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审查工作。
(五)指导和检查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组织的行业的质量检查评比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组织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五条省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可参照第四条有关内容制订。
第六条国家和行业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分别是国家和行业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权威性的法定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一般设置在建材科研院所内。其机构、人员、业务、财务具有相对独立性,但行政关系不变。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国家标准局指导,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建材产品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
(二)承担国家行业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质量行评检验;优质产品鉴定检验;重要新产品投产的鉴定;质量分级鉴定检验;仲裁检验;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产品的质量检验等。
(三)承担进出口建材产品的检验。
(四)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
(五)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研制有关标准物质与检测仪器设备。
(六)对地方和企业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
(七)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地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地方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一般建立在地方建材科研院所内,具有相对独立性,原行政关系不变。负责地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和上一级同类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指导。其主要任务可参照国家和行业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任务的相应条款制订。
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重视加强自身的建设。国家和行业检测中心应按《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分别由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建材局进行审查验收。其中国家级检测中心由国家经委认可。地方标准部门可参照国家级审查认可的标准,对地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审查认可,凡经审查认可合格者,应发给注明有效期的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后,经复查合格者可换发认可证书。
第九条各建材企业,都必须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设置独立、专职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检验任务,并对企业出厂产品实行监督。企业要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检验及自检、互检、专检相对合的质量检验网,认真执行技术标准和各项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加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网的建设。各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应对地方质量监督站检验站和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给予业务指导,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密切联系,共同提高检验水平。
第十一条地方建材和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可按产品质量不同要求,生产规模,工艺特点等,对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和地方建材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通过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检测中心(站)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归口管理的建材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有权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条件(包括技术文件、检验记录、工艺和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被检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中保密部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质量管理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到企业、经销单位等执行抽查任务时,被检单位有责任提供必要条件(包括现场检测所需的手段),不得借故刁难或拒绝。凡拒绝抽样或封样后不寄样,以不合格品论处。企业应照付检测等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各种检测时,除国家和主管部门不收费的外,可以收取合理的检测费用。
第十五条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和检验制度,如与企业领导有不同意见或企业不执行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时,有权向主管部门和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反映。
第十六条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严禁对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阻碍质检人员行使职权,否则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人员和奖惩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必须坚持公正性、科学性以逐步建立权威性。
第十八条质量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作应选派质量意识和责任心强、懂业务、作风正派的人承担,并应相对稳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奖金福利等方面与所在单位科研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对贯彻执行法规得力,工作成绩优异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予表扬和奖励;对贯彻执行质量法规不力,管理混乱,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的后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认可证书。
第二十条质量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作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对于工作成绩显著,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做出积极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各类建材产品的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印发企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建设规模日益扩大。从总体来看,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并不很高。这方面的问题归纳起来,有如下表现:相当一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许多工程结构隐患严重,甚至导致建筑倒塌;装饰工程质量低劣,给排水、电气、燃气、消防等设施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尚未建立相应的机构与可行的运行程序。广大群众对建筑住宅质量问题,经常投诉无门,无人受理;尚未在建筑部门就贯彻《产品质量法》制订可行的实施办法。如关于建筑住房质量事故的赔偿标准及索赔程序、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仲裁机构及仲裁程序等。没有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没有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制管理,尚未形成经常性的社会监督机制。目前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还只是停留在喊一阵、抓一阵的状态,风头一过,又恢复原状。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质量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二是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督查处不严。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多头分包,有的过分压低造价,有的购买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并执意让施工单位使用,有的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工程。三是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甚至偷工减料。四是不少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单一模式,同时也给建筑市场带来了混乱。个别商家为谋取利润,经销伪劣产品,提供假出厂合格证,弄虚作假,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因此,必须把好建筑材料的检验关和试验关,钢材、水泥、水电设备、硷等主要材料和试件,不能满足于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技术资料。五是质量监督检查不严,有的监督站或监理公司人员素质不高。六是一些供电、供水、消防单位搞“行业垄断”,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协调。此外,还有规划、设计、配套设备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
几乎每一宗质量事故均可找到技术、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具体原因,然而引起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质量监督体制的不完善。我国曾有一整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但主要集中在政府监督和企业自我监督方面,缺乏的是用户监督。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对策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对建筑市场的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自20世纪80年代初,结合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政府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相继建立健全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全国形成了质量监督体系,有效地把工程质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加强了企业质量管理,促进了工程质量的稳定提高。
2.1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集法律、技术、经济和行政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属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因此,监督队伍素质的高低,执法能力的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
当前,我国的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倒塌事故及工程问题时有发生。这些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与我们的质量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目前,由于设计市场、施工市场、建材市场的庞大且经营行为不规范,导致了市场的混乱,因此,只求利润,缺乏质量意识的现象日趋明显。如果我们的监督体系不重视质量,没有一个强的质量意识,提高工程质量将成为一句空话。
要振兴建筑业,必须提高监督队伍的质量意识。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认证的专门部门,它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新的形势下,培养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建立监督机构的内部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站的地位和作用,是我们提高整个建筑业质量意识,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关键所在。
2.2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应注意:加强合同管理,避免项目法人在建筑设计、施工中签订各种虚假合同,逃避国家的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度和方式进行了公开招标;是否公正地择优选择了中标单位。严格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批,领取了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准进入市场交易。
2.3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责任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2.4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国家管理基本建设的各项制度执行的部门。如果这些部门不从严把关,违法办事,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监督作用根本无法发挥。为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应制定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建筑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分管领导的质量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各级管理机构领导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监督等方面的领导责任;组织力量不定期的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严肃查处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
2.5用户监督
用户是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建筑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人身财产安全,用户出于自身利益,绝不会听任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行为发生,吸收用户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意义重大。目前,针对工程的特点,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吸引用户参与监督的方式,对有明确受益者的工程,如住宅已确定了住户,就可从住户中推选有一定建筑技术及建筑管理经验的人成立“住户监理小组”,监理小组发现施工中施工企业违反合同规定,粗制滥造,有权通告施工企业改正或暂停施工,其他的住户也可利用业余时间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对无明确受益者,或受益者较多的工程,可设立工程质量投诉中心。用户可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及时了解用户投诉事实的真像,在规定的时间给投诉人处理答复。另外,还可开展工程质量有奖举报活动,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做出贡献,并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整编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作为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切实做好监督资料的形成、收集与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1档案资料的形成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资料是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真实记录与成果,是采取质量监督措施和编制工程监督报告及质量监督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资料始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终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中形成的纸质文件、材料与音像资料。主要有:质量监督文件、重要会议纪要、质量监督巡视与检查记录、实体质量抽查记录与图片、质量抽查检测报告、质量监督信息报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作总结等资料。
2主要监督内容
1)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实施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编写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编写质量监督计划。2)工程实施中,对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实施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情况;对大型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对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及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抽查有关单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参与受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和总结,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管理活动、施工动态、质量监督工作成果等及时进行报告。
3档案资料整编方案
1)档案编号。单项工程编号按照水利工程有关规定执行,当质量监督项目站监督多个单项工程时,质量监督资料按单项工程分类归档。质量监督档案资料属类号统一规定为Z,按照档案资料类别分类整理,编号分别为F1、F2、…、F14。F1:为质量监督文件;F2:为质量监督规章制度;F3:为质量监督计划文件;F4:为质量监督工作文件;F5:为工程项目划分批复文件;F6:为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审核资料;F7:为参建单位资质与人员资格复核资料;F8:为质量行为抽查资料;F9:为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资料;F10:为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F11:为工程验收资料;F12:为巡查报告;F13:为质量监督报告;F14:为质量监督工作其他相关资料。如某卷资料较多时,可继续分为上、中、下卷或1、2、…n卷,形成资料较少时,也可适当并卷。档案编号结构形式如下:D1-Z1-F1-2。D1:某水利工程的档案标号(其中数字1为单项工程代号);Z1:项目站代号;F1:质量监督资料分类编号(F1为实施质量监督文件);2:按设计单元、标段或参建单位分类。2)档案盒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的格式按照《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的有关规定制定。3)案卷装订:统一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4)案卷全引目录的编制:案卷全引目录包括案卷目录与卷内目录,按单项工程编制。如项目站监督多个单项工程时,全引目录可按单项工程设分册。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档案资料,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进行整编归档。
4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我们是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设的一个分站,受政府委托,总站授权,接受总站管理的一个机构。同时还接受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指导。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复查而庞大的系统过程,具有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等特点,使工程项目的质量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他具有影响因素多、波动性大,变异性、虚假性和终检局限性等特点,所以必须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应重视质量的事前控制,防患于未然,把工程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监理单位要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负责,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要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体现在执法性、宏观性、全面性和强制性。
一、执法性
这是由于工程质量监督区别于通常的行政上的一般管理行为,它主要依据国家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计划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许可、强制执行等权力,具有明显的执法性。
二、宏观性
工程质量监督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其着眼点主要保证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参与者的合法利益。
三、全面性
工程质量监督司是针对整个建设活动而言,它覆盖了全社会,有贯穿于每一个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等建设的全过程。
四、强制性
由于工程建设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等,因此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督,这是由政府的管理行为象征着国家机器的运转这一特征所决定的,是强制的。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有五条:1、核查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3、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查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文件。4、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工程签发质量审查报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程质量监督站与监理单位的工作依据和控制手段上的不同,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都要遵守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这些都是相同的。但工程质量监督站还可以依据国家和的地方有关行政法规、行使行政手段,给某些违章的建设各方主体予以通报、警告、返工、罚款等处分;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只能根据建设施工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开展工作,并使用合同约束的经济手段,如采取是否签证确认,是否支付工程款等措施,这与工程质质量监督站的区分是有原则上的区别。
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注册登记,监督站根据监督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审核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审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书,根据建设工程内容、性质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组成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时要向监督站提供下列资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监督站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监督站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施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情况;4、组织工程验收情况;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控制;质量监督
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的定义是指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对检测活动的状态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质量监督是反映和衡量检验检测机构体系要素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施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检测结果报告准确可靠,提升机构管理水平和客户满意度的重要举措[1],是对检验检测机构最直接的质控手段。
1质量监督的重要性
建立和运行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检测检验机构实现良好质量管理的基础,而质量控制可以通过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程序来实现。内部质量控制有质量监督、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数据分析、统计总结等;外部质量控制包括能力验证、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测量审核等。这些都是保证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关键。其中,质量监督是通过质量监督员对日常检测活动的现场、操作过程、操作人员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或制止检测过程中发生的偏离,确保检测结果的最终准确性,是管理者对日常检测工作实施监管的一个重要渠道,能有效完善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第4.2.4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拥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经历,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2];第4.2.6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2]虽然新版《评审准则》关于质量监督的要求不像旧版的描述详细,但随着资质认定评审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对质量监督工作要求也应该是愈加严格、全面,质量监督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也将更为重要。
2质量监督员的设立
质量监督员是实施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任命。其业务素质水平直接决定了监督工作的成效,对专业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有双重要求,应由检测工作中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精通、经验丰富并且具备一定管理水平的人员担任。一般情况下,监督员占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数量的10%,左右为宜[3],也可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专业范围、检测项目以及检测人员数量灵活掌握。2.1质量监督员应具备的能力。监督员应该是本检测领域内相对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能够识别出其他检测人员检测工作不符合规范之处,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和水平。[4]除了技术上的要求以外,监督员还应熟悉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能够全面掌握全过程及各阶段的质量要求。2.2质量监督员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识别质量体系运行及检测工作中的不符合问题,并督促不符合项的整改、纠正和预防,做好相关的监督记录。①负责对检测技术标准的有效性、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进行监督检查;②具有制止违反操作规程,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有效性、正确性的操作活动的职责。
3质量监督的实施
在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中应遵循“工作必须有程序,有程序必须执行,执行必须有记录”的体系运行要点。[5]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就是为了满足质量管理的要求,对机构的各种检测活动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它的特点是形式多样、没有限定和固定时间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是随意的、没有计划性的。“连续的”即是指它是持续的并具有一定频次的。它需要有工作程序(程序文件)、监督计划、实施细则以及监督记录作为执行依据和指导。3.1质量监督工作的步骤。①工作程序。作为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质量监督应遵循质量控制程序,该程序应该收编在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②质量计划。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制定年度质量计划并下达至质量监督员,确定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要求等。此外,在做出年度计划的同时,还可根据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工作安排,针对某些具体的检测工作,下达专项质量监督要求。③质量监督员根据所监督的领域工作特点及重点、要点,将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细化,确定重点监督内容,保障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④在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质量监督员应详实记录活动的内容,监督记录应该真实反映监督活动。对发现的不符合和潜在不符合项以及整改过程,按照程序文件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后的验证评论都应做好详细记录,以统一规范的表格形式,记录备案。⑤质量监督员应对监督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总结、评价,并形成质量监督报告,作为相关文件输入到管理评审中。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有向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反馈的途径和由整改、纠正措施以及预防措施组成的完整措施体系,在管理评审质量监督汇报中应加以说明。3.2质量监督工作的环节。具体内容应围绕“人、机、料、法、环”等重要环节,如图1所示。3.2.1人——监督对象。主要是检验检测人员,重点监督新上岗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他们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及时、准确、清晰、完整地填写实验记录。3.2.2机——仪器设备。监督检测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在有效检定、校准周期内,是否按规范如期保养以及是否进行期间核查,仪器的运行、维修、检定、期间核查、保养记录是否完整。3.2.3料——检测样品和实验所用材料包括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性材料等。抽样、委托检验样品标识清晰,具有唯一可识别性。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是否符合质量体系要求,样品记录与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留有备样,备样封存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所使用的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性材料是否符合实验要求,保管、领用、登记是否规范。3.2.4法——检测标准方法。监督检测标准方法是否适合样品检测要求,是否现行有效,是否进行受控管理。对于已经变更后的检测标准,是否进行标准变更申请,是否还具备检测能力、验证实验、作业指导书等。采用非标方法时,是否经客户同意,是否进行过技术判断及确认等。3.2.5环——检测环境。监督检测环境温湿度控制等条件是否符合试验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环境监控记录。3.2.6其他环节。除上述检验检测现场操作监督以外,还有必要进行原始记录、数据处理及检测报告等资料信息方面的监督。原始记录书写格式是否统一,填写是否规范,数据处理是否准确,是否使用国际单位;检测报告的检验信息内容是否准确、用语是否规范、结论是否正确等。
4质量监督记录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应编制统一格式的质量监督记录。质量监督记录可分为质量监督记录、不符合项记录以及纠正措施实施及验证记录。以表格形式记录从质量监督实施至不符合项纠正实施及验证的全过程,内容真实。
4.1记录内容
质量监督记录应包含监督对象、地点、内容、方式,监督评价及处理意见。可对监督内容进行详细描述,正确予以评价。如未发现问题和异常,可以不做处理意见;如有问题,应填写不符合项登记整改记录和纠正措施实施及验证记录。
4.2不符情况的处理
不符合项登记整改记录内容应包括发生不符合项的时间、地点及监督对象,对于这个过程应详实记录,通过分析过程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及属性,结合实际情况给出纠正措施,并为杜绝此类问题重复发生制定预防措施。
4.3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实施及验证记录主要是分析不符合项存在的原因,结合做出的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进行验证,通过实际验证结果给出验证结论,以确保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得以实施,并行之有效。
5结语
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的总目标是纠正和预防不符合工作。检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应分解和细化目标、要求,形成阶段目标和要求(例如:季度目标和要求)。切实做好效果评价与改进,是实施质量监督的关键,它能够促进检验检测机构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形成科学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充分有效地实施质量监督,还可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工作人员的能力满足要求并不断提高,提供的检测、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同时也将提高检测机构的工作效率,降低风险和运作成本。所以检验检测机构应重视质量监督,并督促质量监督员认真做好各项监督工作,提高机构整体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作者:周怡 杨威 刘翠微 单位:石油工业油井水泥及外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参考文献
[1]周红,葛陈勇.浅谈如何有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工作[J].中国纤检,2015,32(17):67.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M].北京:国家计量认证石油评审组,2015.
[3]李阳.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J].科技博览,2015(4):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