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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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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1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企业内部招投标;存在问题;优化策略

一、背景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交工”)作为江苏省交通建设的排头兵,有着近60年的悠久历史,多年来,公司共承建桥梁500余座、公路1000余公里、大中型内河船闸18座、内河港口4座、长江专用汽渡码头3座,境外码头2座,并长期承担长江等内河航道港池疏浚打捞、船闸大修施工和技术改造。公司制定了《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物资管理办法》《生产设备管理办法》《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等,对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分包招投标,从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程序方面进行了规范。实际工作中,公司通过设立内部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业分、子公司设立招投标工作组,对项目部的相关招投标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对招投标采取现场评标、定标办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招投标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性。

二、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覆盖范围问题

内部招投标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做到两个全覆盖:一是招投标项目或内容的全覆盖。这不仅仅局限于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和劳务分包,对于企业内部基建修缮、大型办公用品采购、大型运输及装配、商业服务、设备的租赁、仪器的采购等,凡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中需要以公开、公平原则进行市场运作的采购及分包行为,均应纳入内部招投标范围。二是所属单位(部门)的全覆盖。这不仅仅局限于公司各部门、各条口、下属所有单位,还应包括远离公司的省外、国外项目部,这在整个企业的管理中也占有很大比例,不容忽视。

2.招投标流程设计问题

由于内部招投标内容丰富,牵涉到的部门、人员、单位和层级较多,必须有一个严格、规范的操作流程,才能保证招投标过程的顺畅和结果的实效。对招投标申请,必须采取审批流程,对拟招标项目、邀请单位、招标方式等,进行事前控制,尽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减少或避免定向议标方式,以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对招投标结果必须采取逐层审批方式,对于拟中标单位价格、能力、信誉等进行审核,特别是企业内部红名单以外的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超出企业内部指导价的一律不予通过。严格审批招投标结果的变更,对于理由不充分、不合理的,一律不予通过。

3.招投标采用手段问题

由于企业项目部分散在省内各地,甚至是省外、国外各地,现场面对面的招投标方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对于省内项目,采取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项目部有关成员联合组成临时招投标工作组,现场全程参与和监督招投标过程。对于省外、国外项目,采取网络招标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于钢材、水泥、钢绞线、沥青等大宗材料,采取集团公司集中统购方式,建立网络采购平台,以量的优势吸引大的合作商,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对于大型设备、工程分包采取战略合作方式,充分利用对方资源和优势,谋取长期合作,互利共赢。

4.招投标价格控制问题

在评标和定标时,对于价格控制问题,采取制定各方面的限价或指导价,控制投标价格。限价分为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在评标时根据一定规则进行打分。在公司内部建立工程分包指导价和相关物资信息价制度,在定价时仅需考虑本次招投标的实际情况,然后与正常情况下的指导价比照,酌情定价。对于合作单位建立内部红名单制度,每年对单位进行年审,列出“优选”“可选”“慎选”“禁选”单位名录,评标时给予相应的分值。改变招投标两次报价模式,改为一次性报价,以减少人为操控环节,减少腐败,增强公开、透明度,保证公平性。

5.招投标结果执行问题

将招投标结果与合同的签订紧密结合起来,保证招投标的中标单位、价格、付款等,与合同文件相一致。将内部招投标管理纳入对分子公司和项目部的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薪酬、晋升等制度紧密结合起来,用到实处。

三、优化策略

1.调整管理思路,完善组织网络

要结合企业内外部形势的发展变化及客观要求,及时调整内部招投标管理思路,成立内部招投标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下属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对口组织。同时,还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思路。

2.修改规章制度,严把关键环节

去年,根据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汇编工作的统一部署,内招办牵头修改了公司《内部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将原来招投标结果的“报备制”改为“审批制”。日常工作中,主要从4个方面加以管控:一是在招投标方式的选择方面,大力推进公开招投标,严格控制定向议标;二是在合作单位的选择方面,注重发挥基层单位的预审功能,加强前期考察评估,尽量降低履约风险;三是在招投标结果的确定方面,根据市场行情及公司的有关内部指导价标准,合理控制招投标价格;四是在招投标结果的变更方面,重点审查申请理由是否真实充分,所定价格是否合理有据。

3.扩大招标范围,优化审批流程

主要是在原来以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劳务)招投标为主的基础上,将设备租赁、基建修缮、海洋运输、测量试验仪器、项目临建设施和公务车商业险及其维修保养等内容纳入招投标范围,并结合职能划分情况,在新中大系统中新增了相应的审批流程。与此同时,内招办还参与工程(劳务)分包、物资采购等相关合同的会签,确保招投标结果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4.细化内控标准,提高招标效果

去年8月份,内招办牵头对项目临建设施标准化进行了调研,出台了《项目临时设施建设标准化指导意见》,制定了主要临建项目指导价。另外,还配合工程管理部制定了《2015下半年劳务分包参考指导价》,配合总师办出台了《水泥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及外加剂费用内控标准》,配合物资设备部优化了内部供应物资定价机制,及时了年度指导价格,这都为内部招投标价格的确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 费利民.规范施工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工程内部招投标管理[J].科技视界,2016,(1):236,282.

第2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最近,笔者的一位朋友总是愁眉不展,他所在的一家IT外包公司迟迟无法收回几个分包合同的项目款,原因竟然惊人地相似,全部都是由于分包商在参加合同项目招投标时,并未与最终客户(即项目发标方)就是否可以对该项目进行分包达成书面合同,而现在最终客户以发包商违反招投标文件、擅自将项目分包给第三方为由而拒绝支付相应款项。显而易见,这些分包商自然也就无法如期拿到合同款。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和招投标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招、投标方任何的疏忽和放任都将会导致最严重的法律后果。加强对招投标流程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相关措施对风险进行事先预判和分析,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最切实有效的办法。

招投标在中国的发展才不过短短二十年的时间, IT企业的招投标在国内更是一件新兴的事物。招投标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目的是通过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招投标的经济学意义就在于它能引入充分竞争,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然而,如果因特定原因而无法形成有效竞争,那么招投标就会失去意义。

虽然中国的IT企业将招投标作为商业运作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已有十多年时间,但是由于国内大的法制环境尚处于发展之中,所以在每一次的IT行业招投标过程中都会遇到形形的复杂问题,本文拟对其中常见的两个问题进行初浅的分析。

知识产权问题

由于招标主体与投标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招标方如果挟优势地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就可以对投标方案中涉及的软件著作权、专利一览无余,无论中标与否,投标方案归招标方所有或无偿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招标方往往不经投标方同意和支付合理许可使用费,将失标技术方案提供给中标者,并要求其吸取各家之长以优化中标方案。招标方不但使用了失标者技术方案的部分(往往是技术方案的精华部分),而且很少支付费用或给予补偿。投标方深受其苦,但如果企业想参加竞标,就得同意这个条款。投标方同时规定,如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与招标方无关。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所以格式条款在定标之前对于参加竞标的企业并无法律约束力,即招标人根据该条款的约定将未中标人的投标方案归己所有或无偿使用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即使在确定中标人后,格式条款从形式上看则为中标人接受、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按民法公平原则以及《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招标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即使签署生效的合同中有格式条款,该条款在招标方与中标方之间本质上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方可以根据此保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众多投标人可能忽略了投标文件本身就是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而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关键问题。从投标文件的表达形式看,其文字表达部分属于文字作品,工程设计图属于图形作品,工程模型属于模型作品。根据版权法的版权自动取得原则,作品的版权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不需履行任何形式的手续。所以招标人将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制、公之于众、提供给中标人修改等行为侵犯了未中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享用的版权(复制权、发表权、修改权等)。

因此,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内容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和提供给第三人; 同时招标人应当将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原件返还给未中标人,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能否分包问题

投标方在中标后,能否将中标项目中的部分工作让其他企业来完成,即是否可以分包,也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招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写清。

也就是说,法律对于分包是允许的,但有两个强制性的规定:

一是只能是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才能分包。这里可以顺便澄清一下另外一个概念,即“转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二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二人。由此可见,在转包的情形下,中标项目的所有工作都由转包人完成,而中标人(即承包人)不会亲自完成任何工作。

二是要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写清是否分包,言外之意,如果招标方没有提出要进行分包,则是默示不能进行分包。也就是说,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中可能没有明确说分包的问题,但是依据《招投标法》,双方实际上已经明确了不能分包,这是与其他合同成立不尽相同的地方。

招投标文件的

法律性质

我们只有了解了这些招标、投标文件的法律性质,才能在实际应用中准确地把握IT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处理标准。

在任何类型的IT企业招投标过程中,一定会出现这样基本的三个文书: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个法律文书之间关系密切,不可或缺,它们在法律上的性质、作用、影响也是紧密相连的。

根据《招投标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招标文件按照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这两种方式,相应分为招标公告以及投标邀请书。其主要内容是“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此可见,招标文件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邀请法律文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一般而言,招标文件作为要约邀请主要是吸引对方提出要约,也就是吸引投标,招标文件只是一种意向或者吸引,对投标人并无约束力,但却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参加投标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则构成一种要约,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投标文件的内容看,主要是说明投标企业为了完成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量,并且工作过程要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标准而需要的款项、时间和其他条件等,这些条件是明确的、不可更改的,只要招标人接受,投标企业就可以按照这样的条件承接该招标工程,也就是说投标文件中的条件是投标企业能够、愿意、确定接受的。因此,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提出的要约。

中标通知书就是一种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投标条件,就意味着接受了其提出的要约,构成了承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而承诺一旦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在中标后,招标人、中标人之间虽然还没有签订格式条款的合同,但是双方间已经确定了合同内容。所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问题不可忽视

招投标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为了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具有充分竞争机制的采购服务和货物的平台和机制,满足招标人对于大额采购的成本、安全和信心的保障; 同时也提供市场信息和机会给予投标竞争者们。随着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和深入,特别是强制性招投标制度的确定,越来越多的采购活动中不可避免地采取了招投标形式。

但是,由于招投标流程的复杂性和时限性,并且它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在一个环节上出现错误和瑕疵可能就是无法挽回的,会影响到整个招投标结果。这样就直接导致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进而产生废标、招投标项目无法进行或者完成,给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巨大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吃透法律规则,才能在招投标中完成理想目标。

链接

浅析政府采购程序

如果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如果项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如果项目采取询价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废标处理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庄道军)

八面来风

■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印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财库[2007]31号)等三个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出台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具体政策措施,也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99条实施细则的重要部分。

三个办法分别从政府采购预算控制、采购评审和合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要求采购人在预算编制工作中,要优先考虑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并对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的调整做了明确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主要是通过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改进评审办法等在采购过程中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惠政策,具体是在不同的评审办法中采取不同幅度的价格优惠或加分,如给予自主创新产品5%~10%的价格扣除,或4%~8%的评审因素加分等。《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主要是从合同签订与履行环节确保政策的落实,文件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国政府采购5年节约1800亿

财政部日前透露,5年来中国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2002年至2007年政府采购资金年节约率达到11%,累计节约财政资金1800多亿元。

统计显示,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681亿元,年均增长39.5%,2007年达到4000亿元。(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财政部力争三年完成政府采购制度六项改革任务

第3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在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和支持下,经过专班人员的共同努力,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了。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中心的挂牌运作表示热烈的祝贺!

借此机会,我根据常委市长联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就今后如何加强和推进综合招投标工作,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反腐败抓源头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市场机制、优化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是改革所趋、发展所需、民心所向,是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是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交通、水利、土地整理、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招标拍卖等专业工程和项目的招投标也相继启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政事不分、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日益显露出来,中心多、主体多、业务量小、效率低、各自为政、监督乏力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浪费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少数单位和个人围标串标、分包、转包、泄露标底、“明标暗定”、同体监督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地损害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招投标实行综合管理,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为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今后中心将依据《招标投标法》、《省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省纪委的要求,坚持“统一进入,分行(级)管理,集中监督”的原则,把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全部纳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阳光操作。这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节约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有利于规范办事行为,改变办事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二)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近年来,我们先后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中心、财会核算中心,实施了政务公开、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等源头治腐举措,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也为实施项目综合招投标积累了经验。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意味着对招投标项目实行集中办公,公开办事,全程监控,是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的重要举措。可以从机制上保证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可以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铲除、权钱交易的土壤和条件,保证并监督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的现象产生,标本兼治,更好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

(三)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效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保证市场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就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集中服务、依法监督”的运行机制,通过整合资源,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我市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切实提高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水平

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是顺应改革发展新形势,加强招投标综合管理的一种新模式。要使这一管理模式具有生命力,使之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必须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强化管理,才能使工作收到实效。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综合招投标工作顺利运行。

市政府《关于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对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家要认真学习,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一是要明确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为规范执法行为,市政府在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成立了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职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履行,两办合一,其职责是:负责全市招投标日常监管工作,对全市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工作实施协调、督办;对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专家评委库的建立和管理。市政府办与仙桃、潜江有关部门协商,拟建立三市区域评委库,这个办法很好,这样可以解决评委不足和评标失范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切实管好使用好专家评委;要做好招投标活动中投诉案件的管理、分流、处理工作及督办、协调工作。确保《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市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是要明确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的职责。服务中心是一个综合性的操作平台,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要搞好各类招标信息的收集、存储、工作。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要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场所。为提高服务水平,使之操作规范,市政府投资建立了电视监控系统,电子评标系统及相关设施将随之配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和手段,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中心要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严于律己,创优质服务,优良作风和优美环境。全力打造规范、高效、廉洁服务平台。凡在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各类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业务,都必须在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之下进行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规避监督,违者,将严肃查处。

三是要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实施综合招投标管理后,有关职能主管部门不再直接参与招投标具体操作,但各行业和部门的执法主体没有变,监管职能没有变,要依法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建委、财政、土管、水利、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和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对中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做好招投工作。

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还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与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的关系。三个中心都是依法建立的服务平台,都属市政府管辖,都要接受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管。同时,政府采购中心还要接受政府采购办的监管,按政府采购法的程序操作,所有政府采购业务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运作和交易,接受统一监督。土地交易业务暂不进入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但必须接受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管。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关系。《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是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专门法律,两部法是平行法,根据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长办公会决定,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按政府采购法程序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水利、交通、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产权交易等工程和项目皆按招投标法程序由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三是要正确处理好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市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协调、督办,各职能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同时,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不能形成两张皮、两不管,要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总之,各单位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做到“到位不缺位、到位不越位、到位不错位”,严把交易制度关、交易程序关和交易中各环节的监督关,确保招投标交易活动公正、公平,规范运行。

(二)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投标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认真执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招投标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要抓源头,要在交易项目的“应进尽进”上有新突破;要抓制度,要在健全统一监管的机制上有新突破;要抓监管,要在发挥齐抓共管优势上有新突破。一是要强化每一个环节的备案管理工作。重点要放在“一核查四备案一公示”上,即:一核查:就是核查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四备案:就是招标项目的公告或邀请书备案;资格审查文件及结果和招标文件备案;建立评标定标组织和评标定标报告备案;书面报告备案。一公示:就是每个招标项目中标结果,都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备案审核的重点是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要加强招标过程中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三是要探讨和研究招标后的跟踪管理内容和方式,查处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法行为。要加大对招投标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招投标弄虚作假、串标、陪标等行为,维护招投标的正常秩序。

(三)尽快完善专家评审制度,确保评标活动公正性。要按照国家、省对评委专家库的组建要求,尽快组建天仙潜三市区域评委专家库。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委参与评标。要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不得再录用;同时提请其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规范监管行为和服务行为。严禁招投标管理人员单独执行重要公务,严禁参与评标、定标的具体活动。要模范带头执行相关法规,建设一支清正廉洁、高效务实的招投标监管和服务队伍,为我市的招投标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强化领导,严肃纪律,确保综合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一)要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综合招投标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部门、各单位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站在大局的高度,与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服从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推进综合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一是加强民主监督。要建立投诉信箱和举报电话,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建设和施工单位等代表参与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争取市人大、市政协的支持,尽快在城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中选聘部分人员作为我市综合招投标工作的义务监督员,对招投标的主要环节实行有效监督。二是加强纪律和执法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在中心设立监察室,加强对全市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察,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三是加强司法监督。对重大工程,检察等部门可以派驻人员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

第4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市招投标监管模式按照"管办分离"原则,为"一局、一中心"模式。"一局"为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挂靠政务服务中心,赋予监管职能;"一中心"为市招投标中心,隶属于市政务服务中心,赋予服务职能。

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市委市政府对原有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于2007年3月成立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正县级建制。内设业务科、督查科、综合科。主要履行八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

1、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土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建设工程招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

3、审核建设工程招标、国土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对此活动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备案,对交易后合同的鉴定和履行结果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4、建立并管理各类评标专家库,建立中介机构、供应商备选库,建立建设工程招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参加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5、受理有关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并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6、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实行托管并对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7、对市招投标中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招投标中心为副处级建制,设督察室和建设项目招投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4个部。由市招管局进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有形市场交易管理制度;负责维护招投标中心的市场秩序,协助职能部门监督交易双方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并全过程进行市场监督。

2、负责收集、审核、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负责为交易各方和各职能部门进场活动、监管提供场所和服务。

3、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受政府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组织招投标交易活动。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各类评委专家库,承担专家库专家的随机抽取工作。

二、任务完成情况及主要做法

2012年1-6月份,市招管局(招标中心)共受理项目210个,工程造价257624万元,公开招标项目178项,工程造价141442万元,邀请招标项目32项,工程造价116182万元,工程项目全部由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完成。

近年来,市招管局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推动招投标市场的规范运行。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制度建设方面。

市招管局成立之初,坚持制度先行,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先后制定了全市统一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了招投标责任追究制办法。市招管局结合当地招投标活动实际,研究制定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运行程序》、《评标专家抽取管理规定》、《评标区管理制度》、《市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

(二)业务环节方面。

1、资格审查。提倡一般工程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防止业主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发生。

2、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帐方式,并实行投标报价风险差额保证金制度,对于一些投资较大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防止围标、串标、挂靠和低价抢标等恶意竞争。

3、招标文件编制。为防止招标和评审过程中"量体裁衣"现象的发生,市招管局统一组织编写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试卷式的暗标评审方式,规范招标文件条款设置和评标的公正性。

4、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针对目前标后监管较薄弱的情况,为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发生,根据招投标工作实际,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提倡投标人合理报价。对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评标委员会进行着重评审,对投标人未给予合理解释的,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据初步统计,进入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被淘汰率约占60%。

(三)行政监管方面。

市招管局成立三年来,严抓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查处力度,坚持依法受理,依法处理。共受理各类投诉和领导交办的争议事项73起,件件投诉均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合法回复。其中,查处串标案件2起,涉及投标企业10家,对规范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四)业务开展方面。

1、深入开展调研,不断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三年来,市招管局不断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经验,先后就招投标交易履约、城市资金支出管理等方面开展调研,为市领导决策提供咨询。

2、在招投标活动中积极牵头推行"敞开城门大建设"。去年在合肥召开的大建设招投标项目推介会,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邀请我省50强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有效扩大了大建设的影响。

3、市县级招投标工作联动方面。针对目前市、县级招投标监管机构无行业管理联系的现状,一是涉及招投标方面的文件,主动要求传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定要传达到招投标监管机构,二是市招管局依托各行业协会,加强业务培训、评比,不断提高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诚信意识,传达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提高市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围标、串标,挂靠问题仍然严重。

围标、串标,挂靠投标一直是招投标活动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缺乏明确的条款界定。发现围标串标行为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说明。

2、查实后处罚措施较轻,较低的违规成本和有限的查处手段难以彻底遏制围标、串标,违法分包等现象的发生。

3、挂靠投标现象突出。为争取较大工程项目中标,常常本地施工企业挂靠外地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中标后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二)特殊专业评标专家较少。

市招管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设工程类评标专家人,但对于特殊专业如园林、绿化、消防、暖通等专业方面的专家极为缺乏。为解决评标过程中的这类问题,经常是市招管局到省招标办抽取,不但来回接送,有时还因为某些原因专家不愿前往。极大降低了评标效率。

(三)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难以鼓励企业争创优质工程。

由于目前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普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即可中标,在这种标准下,用最少的资源完成项目要求即成为投标人的最大目标。但对于一些技术要求高的项目,特别是创优工程,施工单位必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无形中会增加企业成本,即在投标中表现为工程造价的提升。但目前这种相对追求低价的评标办法难以提供优质优价的投标空间,制约了投标企业争创优质工程的积极性。

(四)投标人诚信信息相对缺乏。

一是市招管局只能根据投标人在本地的招投标活动的参与情况,查询投标人本地的诚信信息,对投标人在外地的工程业绩难以掌握。二是查询途径相对缺乏,仅仅是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市场监管网站进行查询,并且这种信息查询较为被动,往往是不投诉、不调查难以核实真实的投标人诚信信息。

四、工作意见和建议

根据以上调研情况,经总结市招投标监管工作,主要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突破:

1、针对目前市、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分别由各级政府设立,业务开展相对独立的情况,报请市政府下文,市招管局对县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具有业务指导职能,以此增进业务联系交流。

2、针对标后监管薄弱的情况,已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招管局起草文件,落实标后监管责任。计划由市监察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将各自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目前文件正在讨论中。

3、主动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市招管局自成立之初,就通过市建委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请求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在传达建委的同时也一并传达到市招管局,共同做好市招投标监管工作。

4、根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报请市政府赋予市招管局对于评标专家管理考核职能,可以更直接有效地监督评标专家的业务开展情况,规范评标行为,提高招标质量。

针对市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针对当前评标专家相对数量较少,评标过程中"专家不专"的现象,因采取以下措施:

1、多吸纳特种专业的专家评委入库,弥补某些项目缺少评审专家的现象。

2、目前省直及合肥市专家人数相对较多、专业相对较齐全。建议由省招标办在合肥建立远程评标场所,利用高科技手段解决专家因某些原因难以去评标的现象。

3、开展评标专家业务培训,特别是招投标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家评标质量。

(二)规范招标行为,多角度防范围标、串标现象发生。

严格查处招标机构为招标人规避招标、肢解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行为;查处招标机构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查处招标机构擅自越权,对报名企业人为设置障碍,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同时要加强机构考核。针对部分招标机构签订合同不规范,档案管理较为混乱等问题,制定、出台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考核办法,加强工程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对其资格条件、市场行为、执业质量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量化考核,规范市场行为。

(三)完善评标办法,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本意是为招标人选择最好的合作伙伴,这个合作伙伴要向招标人提供价格最低,质量最好,速度最快的工程项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将鼓励建筑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写入其中。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评标办法,采取正向激励的措施提高投标人在科技进步和创优质工程这个方面的积极性,在评标办法中将建筑企业获得的鲁班奖、黄山杯加分,采用高新科技在住宅产业化的做法等,应在评标办法中予以体现,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

第5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科学合理地实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采购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区、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土资源使用权出让项目、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含医疗器械采购),其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均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三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管办分离、同城合一、资源共享”。招标采购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招投标管理领导组建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制度,适时研究、制定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协调处理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项目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集中行使:

(一)市建设部门负责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市水利、交通等部门负责的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项目;

(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国有产权有偿转让项目;

(五)市卫生部门负责的医疗器械采购项目;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道路、桥梁、广场的广告设置权、冠名权,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和其他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的有偿转让项目等。

第七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实施事前参与了解(招标采购项目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之前的事项)、事中集中监管(招标采购项目在市招投标中心交易过程)、事后协助监督(招标采购交易履约情况),主要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

(三)依法审核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国土资源和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的方式;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备案;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采购交易合同签订和履行结果实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并管理各类评标专家库,建立中介机构、供应商备选库,建立招标、采购交易各方当事人参加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六)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存清退情况实行监督;

(七)对市招投标中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评标专家、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协助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四)受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监督管理招标采购合同执行,查处违反招标采购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采购交易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本办法情况实行监察,受理投诉举报;

(二)对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督查;

(三)负责查处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招标、采购、出(转)让人对其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应当在收到项目批准文件后,将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交易监督工作基本程序:

(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对招标、出让、转让、采购方式和有关文件进行审核;

(二)招标、采购、出(转)让信息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查后,由市招投标中心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

(三)市招投标中心按照招标、采购、出(转)让文件确定的时间合理安排活动场地和日程,并在场内进行公布,同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涉及国有资金、公共资金项目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由市招投标中心统一收取和退还,其收退情况在活 动结束后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现场监督下,由招标、采购、出(转)让人从设在市招投标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应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市招投标中心应按照规定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五)对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标、采购、出(转)让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市招投标中心提供合法交易程序文件,交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手续;

(六)招标、采购、出(转)让项目的交易合同应依据招标、采购、出(转)让文件的规定和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的投标、竞买承诺条件签订。交易合同签订后应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

(七)招标、采购、出让项目实施完成后,招标、采购、出(转)让人应将合同的履行结果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发现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有违反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进行纠正,或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规,会同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可以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违反诚信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责令纠正,并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移送市监察局或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底价等保密资料,或串通招标、投标和排斥投标人的;

(二)挂靠有资质、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督促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招标采购交易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对有关招标采购交易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处理,不配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有关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泄露秘密、、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市监察局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直接组织的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6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财政资金;集中采购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2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决标阶段的工作尤其突出和重要,恰当的评标方法,是选择最佳承包单位的重要途径。本文就招标过程中评标方法的选择及运用做一简要分析和研究。

一、评标办法的分类

我省现行的评标办法大体分下述几类,分别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176号中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方法;国家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低价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采用最低价评标价法时其报价不得低于成本)。其制定依据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

二、评标方法的选择和运用

在选择评标办法时需考虑众多因素:招标人的招标要求,项目的性质,功能需求、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技术经济指标、施工组织、是否设标底、是否充分满足招标人的使用要求等。为确保评委依法独立评标,评标办法不能过于抽象和笼统,以免出现评委不知道该如何评价、打分;各分类之间、分值之间和权重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同类型的招标项目也需要制定不同的评标细则,以便为招标人选择最佳中标人。有关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均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写明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选择哪一种评标方法,如何量化评标标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是十分重要的,这关系到评标是否公正,采购活动是否规范,还直接关系到确定评标结果,关系到能否采购到性价比最佳的货物或选择出最合适的工程施工队伍。所以我们应该认真研究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评标方法。

各部门法规规定了不同的评标方法,也原则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就各种评标方法而言,都有各自的侧重点和适用性,换句话说,都有各自的优点和适用范围,目前不同行业和领域在招标工作中经常使用的评标方法有所不同。货物类招标采购大多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尤其是我国机电设备国际招标以及政府采购活动。工程和服务领域评标时大多选用综合评估的方法。

1.综合评估法

这是一种综合评价投标人的办法,是通过比较考核投标人竞争能力、施工现场管理方式水平、工程质量标准达标情况的评标办法。主要以打分为主,用于浙江省2010定额中较多,要求投标人严格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提交投标文件,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是使用频率较高的评标方法,广泛应用于工程、服务等招标活动中,由于该评标方法直观,便于操作,而且可以避免各种非正常因素对评标工作的影响,公平、公正,受到招、投标双方的欢迎。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以价格占主导的评标办法。是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合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和合价、主要材料综合单价和合价进行核实性详审。我省规定以政府为主投资融资,且只有持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的企业才允许承担工程,应当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行资格预审,采用工程两清单计价。技术通用的小型工程,可选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行资格后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浙江省2010定额计价。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一般而言,这种方法用于采购简单商品、半成品、设备、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进行比较的货物时,价格可以作为评标时考虑的唯一因素时使用。

3.根据工程情况自行定制的评标办法

对于技术难度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自行提出。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种评标方法概念及做法,但这也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评标标准,还需根据行业惯例和项目情况等,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加以细化。

三、常用评标办法的局限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颁布以来,投资领域的招标评标活动逐渐走上正规,特别是招投标管理部门加强了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营逐渐健全完善,既维护了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上述几种评标办法也有其局限性:

1.采用综合评估法,使用打分法评标时,由于商务和技术的权重及敏感系数难以科学、合理的界定,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合理的投标价格或技术方案,打出的分数不一定最高。另外,一些小公司经常以大公司的名义投标,业内称之为挂靠,由于其持有大公司的各种资质证书及授权,评标打分时很占便宜,可是大公司并不具体负责投标项目的施工及质量监控,因此项目的质量不一定能得到保证。业主如果“有私心”,在评标时公开陈述明显偏向个别投标人的意见,在缺乏硬性指标的情况下,很难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7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摘要:资金支付基本流程、资金支付审核要点、票据开具要求、常用单据展示、常见资金支付业务流程案例讲解。

一、资金支付基本流程

1、《资金申请表》签字流程: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财务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财务总监(1000元以下)总经理(金额≥1000元)财务部付款。

非日常的无论金额多少都需要总经理签字(比如赔款等)。

2、合同审批流程: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会签部门财务部审核财务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综合部盖章。

金额大于等于1万元需签订合同。

3、经理办公会审议:金额大于等于5万元需经理办公会审议;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4、招投标流程: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小于60万元公司内部招投标,金额大于等于60万元集团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5、比价流程:参照≤小额(零星)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二、资金支付审核流程

(一)有合同的资金支付

(金额大于等于1万元需签订合同)

1、工程类合同资金支付审核要点

(1)查看原件合同是否签订流程完整;

①合同大于或等于60万元,集团招投标程序(集团招投标会议纪要材料);

②合同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且小于60万元,公司招投标流程(中标通知书),经理办公会审议(会议纪要);

③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经理办公会审议(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2)审核合同约定付款规定;

①一般大型工程合同先预付、再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最后留质保金;

②预付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资金支付单是否按照预付比例支付;对方是否开具相应凭证(发票或收据)、合同关键页;

③支付进度情况:金额(合同金额*进度-以前支付金额)工程支付证书及工程支付申请表(对方单位及我方单位签字盖章),对方单位提供凭证(一般为发票)、合同关键页;

④支付尾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金额(决算金额-以前支付金额-质保金)、工程支付证书及工程支付申请表、验收报告(对方单位及我方单位签字盖章,注明验收时间)、发票(注意以前未开具发票,本次一并补清,发票金额和决算金额一致)、合同关键页;

⑤质保金支付:金额(决算金额或合同金额*质保金比例/决算金额-以前累计支付)、到期工程质量无问题相关报告、合同关键页、检查发票是否开具齐全;

(3)审核资金申请单及发票

资金申请单中、“收款单位”、“开户账号”、“金额”(大小是否写一致);发票流和资金流一致。

合同与发票信息中单位名称、账号、金额一般与“资金申请表”中所填信息一致;

‚发票审核

发票真伪确定(税务局官网查询)、发票信息是否齐全(购销两方信息)、发票专用章、发票最后一行署名实名(开票人实名)、发票背书签名。

2、其他合同资金支付审核要点

(1)审核参照工程类合同资金支付审核;

(2)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需要请购单、领用单(食堂福利一般不需要)、签呈;

(二)无合同资金支付审核要点

1、采购类资金支付

(1)办公用品类采购支付所需附件:资金申请表、发票、发票清单、请购领用单,签呈(固定资产类、工程采购类及预算外的非日常性业务)、比价材料(详见小额零星管理办法);

①请购单、领用单数量型号与发票内容相吻合;请购单签字(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综合部签字、总经理大于等于1000元)、领用单(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部签字);

②发票审核:金额、开票信息、查询真伪、发票背书;

③资金申请表审核:付款信息与发票一致(垫付情况除外);

④时间逻辑顺序:领用单时间不早于请购单、发票时间不早于请购单;

(2)维修物品采购支付所需附件:资金申请表、发票、发票清单、请购领用单、签呈(非日常需求)、比价材料(维保单位不需要,其他详见小额零星管理办法);

①请购领用单、领用单数量型号与发票内容相吻合;请购单签字(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综合部签字)、领用单;

②发票审核:金额、开票信息、查询真伪、发票背书;

③资金申请表审核:付款信息与发票一致(垫付情况除外);

第8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时光飞逝,转眼***工程已进入第五个年头,期间虽然经历建设环境变化、设计变更、资金缺口、村民阻工、人员调动等重重困难,但在上级部门与指挥部的正确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协调以及全体参建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于2015年7月1日顺利开通,***也已进入联调联试阶段。

五年来,我在指挥部及物资部长的正确领导下,能够紧紧围绕工程的施组进度和工期节点安排,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克服重重困难,急现场所急,想工程所想,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本着“依法合规,保证供应”的工作理念,积极主动做好物资招标采购供应工作,确保了施工现场所需物资设备及时、准确、保质、保量供应,为***工程建设的完成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现把几年来的收获与体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汇报:

一、转变态度,积极进取。

任何人做好工作的前提条件都是他的能力能够胜任这项工作。能干是一名合格干部、合格党员最基本的标准,肯干则是一种态度,能否把工作做好,就要看是否具有踏实肯干、苦于钻研的工作态度了。墨守成规、疲于应付的状态只能使人止步不前。

2010年7月,我从一名财会人员转行到***物资部,由于以前自己岗位分工内的工作相对较少,养成了做事拖沓、得过且过、不求进取的坏习惯。到指挥部以后,工期的压力、人员少岗位任务多的压力,使我深刻认识到必须转变过去的工作态度,彻底打消过去等、靠的思想。工程建设只有质量、工期、进度、安全,做事情容不得推脱、延迟。只有自觉、积极主动、扎实的工作态度,才能做好建设项目工作。

五年来,我积极努力的做好领导交代的每一件事情,把它做好,做细,让领导放心,满意。同时团结身边的每一位同志,与人为善,互相帮助,尽职尽责,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

二、努力学习,提升自我。

1.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由于原来从事财会工作,对物资管理仅限于书本上的一些记账知识,如何采购、如何供应、如何管理一片空白。而建设单位又不同于基层单位的单一专业管理,物资管理涉及面广,包括车、机、工、电多部门多专业物资设备,专业性、政策性、协调性强,管理的模式和方法也与站段存在很大区别。另一方面,我对招投标制度、程序更是一无所知。知识的匮乏,让我感到,只有抓紧学习,迅速提高自身素质,才能适应新的岗位。因此,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学习。

1)书本学习,填补空缺。

到指挥部以后,我先后自学了物资采购供应的各种管理办法,包括: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06〕217号)、《铁路建设项目铁道部管理的物资采购供应实施细则》(铁建设〔2007〕219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招标文件范本等文件,使自己在物资管理方面的空缺得以填补。另外,通过自学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资格,提高了自身招投标方面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为尽快的适应岗位奠定了基础。

2)学习交流,学以致用。

“三人行,必有我师”,王部长多年从事物资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而且平易近人。几年来,他就像一位老师一样,处处能给我提醒、指点,我从他那里学到了更多知识和管理经验。

2010年10月,指挥部开展“创建学习型指挥部”和开展各专业讲课交流活动,每人要针对自己职责分工讲课两小时。我充分抓住此次学习机会,大量地阅读有关物资管理、招投标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办法,自己搜集资料,整理讲义,上课讲解。通过学习交流,在物资管理、招标投标方面业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同时也增加了对其他工程建设知识的了解,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深受其益。

3)加强沟通,借鉴经验。

物资管理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对新出现问题的处理没有规律可循。比如,物资公司费结算问题,按照原铁道部文件和双方签订合同,费核算基础是概算单价,但设计院给出的材料概算单价型号与实际供应相差甚远,很多型号都没有概算。我们通过与保定站改指挥部、天津西站指挥部物资部门相互沟通交流,提出自己意见和想法,然后进行分析,通过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来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招投标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强,容不得半点差错。几年来,对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不能明确的问题,我们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请示,听取意见,避免了在工作中发生问题,而且招投标工作也受到上级领导的好评。

三、健全完善物资管理制度,优质、及时完成物资供应工作

1.建章立制,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的物资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主要是基于总公司铁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总公司陆续出台163号,216号等新的物资管理办法,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我们对指挥部物资管理制度和标准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进一步规范。新的标准和制度,不仅与总公司各项管理办法相适应,也进一步明确了物资管理部门各级人员的职责,规范了相关程序和物资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理顺了物资管理各个环节的关系,保证了物资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2.加强岗位责任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认真落实岗位负责、专业负责制。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责和标准,管理措施,我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提报的申请计划,向厂家下达供应计划、并督促厂家及时供应;做好内业资料整理工作,定期深入现场检查物资管理工作,对物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2015年5月,***工程进入关键的收尾阶段,由于施工单位提报的需求计划延迟,供货厂家不能及时供货,我几次利用周六、日休息时间去道岔厂、箱变厂、隔离开关厂,到生产车间协调督促其生产进度、质量和供应,保证了施工现场的需要。

3.摸索办法,保障供应

物资设备及时供应是保障工程施工进度的前提,在日常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我按照“三勤、一快”的方法要求自己,做到勤与厂家和施工单位物资部门沟通,勤翻订单台账,勤往现场跑,出现问题快速解决不拖沓,努力做到统计准确、到货及时、账目清晰,确保采购供应环节不出问题。

***共签订物资采购合同82个,供货厂家多,容易造成混乱。施工单位提报计划后,我先与厂家联系货源情况(包括能否生产、生产周期、供货时间等),向厂家下达计划后,勤打电话了解生产进度情况,提醒催促厂家生产,临近供应时间协调厂家与施工单位发货、接收等,对生产供应中出现问题与设计、专工、施工单位快速协调解决。“三勤、一快”的工作方法保证了物资设备的及时供应。

四、依法合规的完成招投标工作

2010年8月12日,我参了与***施工、监理开标工作。因为以前从没接触过招投标,对招投标程序一无所知,这是来指挥部半个月以来接手的第一项主要工作。随着开标日期的临近,我心里压力越来越大,恐怕因为自己的失误会给指挥部造成什么影响,所以我抓紧找来相关资料,了解开标、评标程序。通过学习,进一步熟悉了开评标流程。在领导精心组织,同事们的团结协作下比较圆满的完成了第一次开标工作。

从2010年9月开始,我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总公司相关文件规定上报招标计划、招标公告、售卖标书、澄清答疑、开标评标、公示、签订合同,严格履行招标程序。我们边学边干边请教,陆续完成了桩基检测、施工图审核、物资设备、北站站房等招标工作。招投标过程依法合规,未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及不良反应。

五、物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年来,***的物资供应工作虽然没有耽误施工进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由于第一次从事物资管理工作,经验不足,疏于对施工单位甲供料的管理,对现场到料情况,使用情况,剩余情况底数不清。以后与施工单位共同确定物资管理台账的格式(双方采用共享文件,最好能采用物资管理软件)进行到货验收、入库、发放到结算的登记。

二是深入施工现场少,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现场存在的物资管理问题。比如材料堆码不整齐、保管保养不当,废旧物资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三是到货验收制度执行不坚决,存在对重要物资设备能到货的同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验收,而其他物资,由于交通不方便问题有时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验收。

四是针对施工单位提报甲供物资的需求计划迟缓的现象未能及时予以纠正。

六、对参建各单位、部门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结合几年来的实际工作,从我个人角度认为有些方面的建设 管理程序存在问题,有待于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为下个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奠定基础,希望能与大家交流讨论:

1.设计单位

1)设计人员对新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政策文件不掌握,概算编制粗陋。比如,甲供物资材料清单中存在很多淘汰型产品,很多不用材料设备虚摆在概算中,造成实际需求材料设备概算不足。

2)设计技术规格书挪用照搬,缺乏针对性,有些内容根本不适合于本项目,相反需要的技术条件或要求反倒没有给以明确。比如,道岔融雪技术规格书中未明确外所闭装置需加装辅助加热装置,易引起合同纠纷。

3)提供的材料设备规格型号不全,加大了签订补充协议的工作量,从而也增加了审计出现问题的风险。

2.监理单位

1)监理工程师对物资需求计划的审核作用缺失,根本不核对图纸。

2)对现场到货材料设备的验收、检验缺乏主动性。

3.施工单位

1)提报需求计划的时限性卡控不严,施工单位提报计划存在随意性,无计划。甚至有的计划生产供应周期只有5天,以至于供应商不能按时到货。

2)因工程急需,用料单位临时要料,有私下与厂家联系先供货现象。用料单位必须事先报送物资部,由物资部向供应商下达计划,不得自行与供应商联系供料,避免无计划用料。

4.指挥部

1)招标计划的提报需专业工程师审核后提交物资部,据此上报招标计划。

2)根据几年来需求计划审核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建议修改原来物资需求计划提报审核的流程以明晰各部门职责。改变过去先由物资部制表,再交专业工程师审核,工程部长审核模式。施工单位物资部将物资需求计划提报给指挥部物资部,物资部将此计划送专业工程师根据图纸对规格型号、数量进行审核, 并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以签字确认纸质版提交工程部,工程部签字确认后交物资部,物资部据此向供货厂家下达需求供应计划。

3)因设计变更,导致物资规格型号,数量变化,应由施工单位按变更提报计划,在进行上述审核流程的同时工程部将设计变更送物资部一份,以保证向供应商下达需求供应计划准确性。

4)设备接收方(产权单位)超设计范围的“搭车”要求问题。比如有载调压器,依照设计签订合同型号为SZ9-GM-400/10,但产权单位提出要将此型号变为价位相近的变压器。经与设计咨询,原型号能满足现场需要。所以建议,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合同供应。

第9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工程;经济;管理;风险;防范;招投标

引言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不断扩大,市场竞争力也逐渐扩大,企业在市场中就会面临着多种风险。如果企业能够科学的对存在的经济管理风险进行预测和避免,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降低工程成本,那么企业就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1工程经济管理常见风险

1.1工程的设计阶段

在建设工程中,设计阶段是工程造价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对工期的长短和费用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常见的经济风险有:不能够选择恰当的工艺技术,在工程方案、关键设备的选择和工艺的流程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成熟;设计准备工作进行得不充分,没有做好工程设计计划的编制工作;没有进行多设计方案比较优选,匆忙设计,甚至不计成本设计;在设计方面,还存在一些疏漏,甚至错误,后期更改频繁,或者没有准确编制设计概算,造成设计浪费。

1.2招投标阶段

招投标阶段造成的经济风险也主要是针对业主的,在这个阶段常见的经济风险是:在招标之前,没有对招标单位进行严格地资质审查,所以导致一些资质低下、信誉差的施工企业也能参与投标;招投标活动没有标底,所以就有一些投标单位进行不正当竞争,通过串标围标等非法手段将中标价抬高,从而使得合同的价格远远高于工程的实际造价。

1.3项目融资阶段

对于大型的建设项目来说,一般需要施工企业具有很强的融资能力,有的还要求施工企业自己垫付一定比例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和实体建设资金。因为建设工程的耗资大,而且建设周期长,所以资金不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回报,所以给施工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风险。比如,在房地产行业调控日趋严厉的境况下,一些房开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造成开发项目烂尾,势必给参与垫资施工的承包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1.4合同签订阶段

这个阶段的风险主要是针对施工企业而言的,在业主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业主通过一些条款约定,将许多可能存在的经济风险全部推到施工承包商的身上,比如,当施工企业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或者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质量问题时,工程量的增加由施工承包商一方承担,所以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风险。

1.5项目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的最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经济风险也是针对施工企业而言的。比如:①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进行严格地质量管理和控制,结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或罚款,引起经济损失;②由于施工管理不善,停工、窝工现象频繁,导致延误工期,遭遇业主索赔,费用增加;③当施工企业在施工之前没有做好相应的施工准备和施工组织设计,没有科学安排施工计划,导致施工的进度过慢,而延误工期,遭遇业主索赔;④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没有对项目进行有力的施工控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没有进行有力监督,对项目的财务管理存在漏洞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2工程经济管理风险的防范策略

2.1加强对工程经济管理的认识

正确认识工程经济管理,我们要做到以下三点:①正确处理工期和效益的关系,摒弃“重进度,轻效益”的传统观念,使企业进入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②加强造价工程师参与施工方案的研究,使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共同发挥作用;③提高企业员工的经济意识,加强企业成本控制,实现安全质量并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赢的新局面。

2.2转移、预防或控制风险

转移风险是规避建设工程经济风险常常采用的一种策略,它是指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其他的部门或者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承包单位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业主在工程建设中应该承担的经济风险,比如,业主不得违约,不能逾期支付工程款,否则承包商就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再者,为了减小自身承担的经济风险,承包商可以为自己的项目投保,与保险公司签订施工保险合同,一旦发生工程事故,比如施工人员人身伤亡、发生自然灾害或者遭遇第三方面的破坏时,产生的经济风险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另外,施工企业还可以通过银行或者政府担保,当合作伙伴出现资信危机时,能够转嫁一部分经济风险。施工企业还可以通过预防风险和控制风险,降低由于经济风险产生的损失。预防风险是指在施工之前,采取一些技术手段,避免经济风险事件的发生。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开发新技术、安装监控设备、提高管理经验、提高施工人员素质等,将一些可以避免的经济风险防患于未然。控制风险是指减少或者降低一些经济风险因素,在工程建设施工之前制定一系列安全计划,防灾减灾计划,做好应急预案等,降低经济风险产生的损失。当然,建设单位也可以通过预防和控制风险,减少项目经济损失,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在控制风险的各种方法工具中,项目工程经济分析是最常用的。在实践中,必须对工程经济进行分析和运用,才能让项目成本得到有效控制,获得预期效果。

2.3强化工程分包的规范招标管理,有效防范工程分包过程中出的经营风险

针对企业以往在工程分包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如:分包方资质不全、资信及履约能力差、多分公司入围等问题。①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招标管理,应制定下发了《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工程分包及分包招投标管理的职责、分包方进入和退出机制的运行、合格分包方信息库的建立等相关要求。为防范工程分包风险管理提供制度保障。②严格资质审核,强化基础管理。根据公司文件规定,从提升工程分包管控能力入手,强化工程分包基础管理工作,在防范工程分包风险、预防纠纷等方面下功夫。严格对分包方资质材料的审核,特别是“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真伪和有效期进行清查,确保分包队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③实行优胜劣汰,建立分包方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公司文件规定:a.对分包方的入围本着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需通过自愿报名、申请入围、推荐、资质审核、考核评价、评审打分、颁发入围证书、信息录入和、招投标选用等一套完套的准入评审程序方可入围。b.对分包方和分包方所承担的分包工程实行动态评价。通过日常考核和年度再评价,今年会同公司技术质量、工程项目、安全保卫、市场经营、企划等相关管理部门,完善并细划《分包工程项目综合考核评价表》的评分标准,并下发到有关工程项目部,对工程分包方所承担的分包工程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和打分。④强化对委托方提供标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管理。鉴于工程分包的招标定价主要是参照标底,因此标底的合理与否至关重要。为避免标底的不透明,维持其权威和真实性,加大对其标底测算责任制的落实,实行标底与主合同同时提供并挂钩,所提供标底一律由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生效。实现工程分包和分包招标管理分包审批有据可查、分包招标操作规范,分包队伍履约行为有考核监督的系统联动管理机制。

2.4防范采购风险

建立物资采购市场价格信息平台,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采购风险:①制定下发《物资采购价格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和《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为公司的物资采购市场价格信息平台建立提供制度保障。②建立内部价格信息和查询平台,将收集的网刊价格、网站价格、各生产厂出厂价格、市场销售价格、各单位的现行采购价和经招标确定的价格等各方面的价格信息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形成各类材料市场采购价格信息参考表,定期和即时在公司价格信息平台,供各单位实施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时参考使用,避免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时的盲目性,有效的防范风险

2.5实行定额建设,加强责任成本管理

加强定额管理是解决工程质量差,投资成本高,建设市场乱的有效途径。为了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控制施工企业的经济风险,在施工企业中可以实行定额建设,对于材料、机械和员工等进行限额控制和实行动态管理,恢复材料限额卡、派工单、司机运转日志、工号等的班组管理制度,加强施工企业的责任成本管理,降低施工企业的成本,严格控制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成本增加问题。从理论上讲,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要坚持四个原则成本最低化原则、全面成本控制原则、目标管理原则、责、权、利结合的原则。

2.6实行项目合同风险管理

项目管理者需要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对于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要加强风险分析与管理,全面了解项目可能会遇到的经济风险。建设工程的合同就是项目的法律文件和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最重要的依据,所以作为建设工程相关企业,一定要加强项目的合同风险管理。比如,作为建设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措施规避合同风险:①成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小组,建设单位应设施工合同管理小组,小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熟悉合同签订、变更和索赔的程序,同时还要具备工程管理的知识。②建立合同管理制度,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起草、签订、审核各司其责,选择有实力、有诚信的施工单位,进行合同价格可调范围约定以减少价格风险。

3工程建设经济风险实例分析

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档案馆,建筑面积7000m2,预算投资1500万元,建设周期为18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得到了批准。但在招标之前,该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就已经与甲施工单位进行了工程招标沟通,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达成了一致的意向,但是没有对甲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地审查。后来,在招投标活动中,甲施工单位如愿中标。但是,由于甲施工单位资质低、技术差、装备落后,直到合同工期结束,并没有如约交付工程,而且在工程质量方面也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返工。在这个建设工程案例中,工程出现经济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阶段没有做好经济风险规避的工作,对施工单位没有进行严格地资质审查,所以出现了经济损失。其实,在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都隐藏着巨大的经济风险,如果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没有做好相应的风险规避,那就会给自身带来严重的损失。

4结语

建设工程的规模大、工期长,因而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加强工程经济管理风险防控,对可能遇到的经济管理风险进行科学的预测,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控制和消除风险,保证建设工程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高志鹏,张少平.诌议工程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与防治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2(16):45~46.

[2]赵东丽.浅谈市政工程经济管理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1(24):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