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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成立了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和深圳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近日,省政府批复同意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违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导致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扩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4)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布设电气线路,导致荣健市场存在室外路边低压电缆头制作不规范、敷设高度严重不足,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整体配电干线、入户线敷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讯电路与强电线路未分开敷设;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及时进行更换;插座回路未独立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接地线采用缠绕及钩挂方式等大量用电安全隐患。
(5)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荣健公司从未组织荣健市场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及消防方面的培训;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市场消防设施,未安装火灾紧急报警装置,商铺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员未能及时逃生。尤其是违规将荣健市场内消防栓锁闭,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2.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户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a56号商户未履行租赁合同和防火责任书,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大量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违规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温隔热。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边商铺经常性地存在电线开关“跳闸”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警醒,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存在“三合一”问题。a56号商户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违规住人专项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迁出。
(3)违规安装自制冷藏室和配电线路。a56号商户用电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使用铁皮层、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压缩机、冷凝剂等设备、材料违规自制冷藏室;配电线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线路乱拉乱接;在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未规范安装漏电保护。
3.黄家威违法组装销售自制冷藏室。
黄家威违法组装自制冷藏室卖给a56商铺使用,并负责电线连接工作。经查,该自制冷藏室是一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
4.深圳市公明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根竹园公司)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根竹园公司违法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没有消防许可手续的土地及上盖建筑物出租给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市场。同时,根竹园公司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相关规定,对荣健公司擅自建设铁皮棚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XX年1月以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原光明消防大队负责公明办事处的消防监督工作,该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防火监督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在发现荣健市场未进行消防报建、验收便擅自经营的问题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市场实施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未经消防许可擅自经营的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2)XX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负责辖区(含荣健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营业的情况下,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未能有效制止该市场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对公明派出所业务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其严格依法实施监管、消除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公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6.土地监察及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查处拆除不力,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工作严重失职。
(2)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认真履行辖区内规划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督查职责,对荣健市场内长期存在的违建问题失察;对查违中队及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开展市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检查和查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了临时用地手续。
7.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不严。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未出让土地违法建设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荣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监管不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于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法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园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根竹园社区片面强调增加社区收入而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督促辖区内市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个别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的巨额贿赂,为该公司违法建设等行为提供便利。
10.公明办事处存在消防安全监管等方面履职不到位问题。
(1)公明办事处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于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发现荣健市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后没有跟踪整改;XX年3月至11月公明办事处在开展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和XX年6月至9月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中,部署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检查措施不力,未能及时消除荣健市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违规为荣健市场出具相关用地证明材料,并为荣健市场办理有关证照和规避违法建设查处,致使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
【摘要】一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和症状,以及鉴别诊断和患者自愈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为焊接过程大量吸入氧化锌烟雾引起的金属烟热职业中毒
【关键词】金属烟热 焊接 氧化锌
2010年10月19日,无锡市惠山区某公司发生一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现场调查、患者临床症状和临床检验结果分析,是由短时间内吸入大量氧化锌烟雾所致金属烟热。
1 基本情况
2010年10月19日,区卫生监督所接到有关单位报告,称无锡市惠山区某公司有多名头痛、恶心、发热的病人在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卫生监督与专业人员立即赶赴卫生服务中心和公司进行调查。当日公司下班后,于18:30多名员工向公司反映因头痛、发热、恶心等症状陆续有人至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到21:00止共14人就诊,就诊员工最迟于20日凌晨3:30离开卫生服务中心。
2 调查情况
2.1 临床调查 当日工作现场共24名工作员工,至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有14名,主要症状为咽痛、胸痛、头痛、乏力、发热,就诊人员症状一致。体格检查心率加快,最高124次/分;均有发热表现,最高79.4℃。临床血常规显示白细胞均有不同程度的升高,最高20×109/L。经卫生服务中心对症治疗,于20日15:00所有就诊员工均恢复正常。
2.2 现场调查 该公司专业生产各类非标钢格板,现有员工46人,生产工人25人,产生症状的员工均为当日从事氩弧焊接工人,除紫外线防护罩外,无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用品。钢格板的生产工艺较为简单,主要流程是:长条钢板断料、机械钻孔、氩弧焊接、涂锌(外加工)、矫形、成品出厂。该公司生产场所为一单独的标准厂房,除南面为车间出口外,其余均与相邻单位厂房间隔2-3米,车间功能基本分为四个区域,东南为焊接工区,东北为断料、钻孔工区,西北为原料堆放区,西南为矫形和成品堆放区,通风窗离地面约3米,均关闭。事发当日,工作较为繁忙,一批成品钢格板须按照需方要求进行返工,并于次日发货,公司于16:30下班。现场因无成品钢格板,以及考虑不确定后果等因素,未进行模拟操作。
3 分析与讨论
金属烟热多见于有色金属冶炼、铸造、焊接、切割、碳弧气割等行业[1],多为在通风不良的环境中作业,吸入过多的金属氧化物烟尘所致[2]。发病机制是进入呼吸道的金属微粒直接穿透肺泡,在体内被中性分叶核粒细胞吞噬,吞噬后如核粒细胞发生变性、崩解而释放出内生性致热源,即导致发热反应[1]。
本次事故中毒员工咽痛、胸痛、头痛、乏力、发热的临床症状和血白细胞升高的表现与《金属烟热诊断标准》(GBZ48―2002)“金属烟热常在接触金属氧化物后数小时内骤起发病。首先是头晕、疲倦、乏力、胸闷、气急、肌肉痛、关节痛、以后发热、血白细胞数增多,较重者伴有畏寒、寒颤。”[3]的描述一致。且病人都在24小时内经简单对症治疗症状消失,符合金属烟热的临床过程。当日发病的员工都参与了氩弧焊接,焊接过程中本身会产生一定量的金属氧化物,加工中的成品钢格板已经经过镀锌处理,在焊接过程中由于高温烧灼产生了大量的氧化锌烟雾,加之车间通风不良,工作强度增加,车间中聚集的大量氧化锌烟雾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金属烟热诊断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锌冶炼、锌合金铸造、锌白的制造,镀锌、喷锌、锌焊等锌作业工的金属烟热” [3],以及鉴别诊断,确认本次事故是由氧化锌烟雾引起的金属烟热,中毒病例14例,罹患率58.3%。
4 建议
4.1 企业应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意识,认真学习和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职业病防治制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用品,并保证员工的正常、正确的使用。
4.2 为确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应对员工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4.3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督管理。认真执行职业中毒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参考文献
[1] 中国医学百科全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第一版).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84-85
[2] 杜成,施健.碱式氯化铜尘吸入引起金属烟热的调查.职业与健康,2007,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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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0年8月10日9时许,位于百步镇的嘉兴市亿兴电子冲压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1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于当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3.9万元。
县应急局接到公司事故报告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授权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牵头组织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百步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成立“8·10”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有限公司两位电力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本着“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县应急局依法责令嘉兴市亿兴电子冲压材料有限公司暂时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召开安全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明确相关责任。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嘉兴市亿兴电子冲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兴电子”);住所: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海王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周恒安,主要负责人:周小宝;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68686345C;经营范围:电子零配件冲压;钢带、钢板、铜材、镍材、铝材的制造、加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的凭有效审批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8月10日9时许。
(三)事故发生地点:亿兴电子线切割车间。
(五)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六)事故类别:触电。
(七)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八)死者基本情况:周会中,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712084833,住所:湖北省阳新县王英镇横溪村老屋周21号,于2017年5月2日进入亿兴电子工作。
(九)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服务情况:亿兴电子于2020年4月23日、24日与浙江易优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辅导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辅导的技术服务合同。浙江易优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徐麟超于5月14日和7月20日赴亿兴电子进行现场辅导,出具了现场隐患排查记录,指出了“电源线未套管,车间有私接电线现象,部分配电箱无漏电保护器”等事故隐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0年8月10日8时许,亿兴电子线切割车间由东向西第二台数码线控切割机故障不能启动,操作工周会中电话联系机修工安登岳(男,身份证号:610528198505128610,陕西省渭南市人)对机器进行维修。8时50分许,安登岳对机器进行维修后,让周会中开机试验,周会中来到机器南侧用左手去打开机器电源开关时发生触电,周会中喊叫一声,同时身体僵直不动。
安登岳听到喊声觉察到触电后,立即关闭机器下方的空气开关,周会中倒地。在车间内的磨具维修工李益生与安登岳一起将周会中抬到座椅上后,拨打公司主要负责人周小宝(男,身份证号:342626198410121618,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电话,周小宝赶到车间后立即让车间主任张盼开车将周会中送至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线切割机电源线路无PE保护线,未接入漏电保护器,导致线切割机漏电,在机器设备、周会中人体和钢结构架之间形成通路,致使周会中触电。
(二)间接原因
1.亿兴电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能及时消除线切割机电源线路无PE保护线,未接入漏电保护器,且机器外壳未接地等事故隐患;
2.亿兴电子安全管理不到位,派遣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进行电气线路维修作业,未在有较大触电风险的线切割车间和线切割机器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亿兴电子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周小宝,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由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指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亿兴电子安全管理员(机修工)安登岳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亿兴电子法定代表人周恒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事故责任
(一)亿兴电子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周小宝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二)亿兴电子安全管理员(机修工)安登岳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三)亿兴电子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恒安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五、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
(一)周小宝未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导致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安登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县应急局依法对亿兴电子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恒安予以行政处罚。
(四)责成亿兴电子做好以下工作
1.提交本起事故报告,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
2.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立即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事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逐一落实整改,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4.对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五)建议百步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六、有关证据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现场勘验检查记录1份、照片4张;
3.技术鉴定报告1份;
3.询问笔录7份;
4.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7份;
5.死者周会中身份证明及死亡证明复印件各1份;
6.周会中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作简历各1份;
7.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8.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
9.直接经济损失表1份;
10.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文件1份;
11.亿兴电子线切割机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1份;
12.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13.亿兴电子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图复印件1份;
14.线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1份;
__县辖15个乡镇,15个农林场,291个行政村,总人口37.3万人。全县有孤儿520名,其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90人。现有1所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42名。孤儿保障政策从20__年1月开始落实,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20__]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__政办发[20__]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__政办发[20__]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到位。
目前,县民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孤儿保障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对符合孤儿保障条件的孤儿给予了以下救助:
一是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福利机构实行集中供养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__0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对农村分散供养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同时,在春节给予节日慰问,发放一个月的孤儿生活保障金(即全年可享受13个月的孤儿保障金)。
二是就学、就业保障。县人民政府建立了孤残儿童特教学校,为聋、哑孤儿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同时,县民政部门全面落实上级有关激励政策,对孤儿进入小学、高中教育的给予全额扶持,考上大学的可申请每学年5000元的福彩公益金资助和__00-3000元的在校励志奖学金。同时,县民政局还积极落实省民政厅的文件精神,对本人有参加职业教育培训愿望的适龄未成年孤儿在取得监护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教育培训,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住宿费实行全免。在孤儿就业方面,县政府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免费职业介绍,优先安排到其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三是医疗保障。县民政局统一对全县孤儿按照户口性质全部办理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并资助参保参合。同时,对患大病的孤儿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不设救助起付线,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70%给予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8000元。
四是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对农村无住房孤儿,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当地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村民帮工帮料其建房。对城市无住房孤儿,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由监护人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
一是领导重视,形成了强大的孤儿保障工作合力。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孤儿认定标准、审核审批程序、资金筹措渠道、救助标准、责任追究等做了详细规定,并就民政、财政、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以整合救助资源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二是严格程序,保证了孤儿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登记过程中,县民政部门采取“入户调查、走访座谈、核对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孤儿基本情况,做到孤儿有效手续齐全,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在认定过程中,严格按照“村组公示上报、乡镇民政所核查、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复查审批”等工作程序,确保该救助的一个不少,不该救助的一个不批。
三是加强监管,确保孤儿保障资金落到实处。一方面积极争取县政府解决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孤儿保障资金全面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孤儿保障资金全部实行银行“一卡通”社会化形式发放。同时,狠抓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四是多措并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出问题。在生活保障方面,对社会散居孤儿,督促乡(镇)、村签订监护协议书,明确监护人,确保其正常生活和正当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对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县(乡)福利机构保障其基本生活、就医、就学等方面不出问题;在医疗保障方面,将城乡孤儿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医疗救助上给予重点倾斜。同时,对残疾孤儿,积极向上争取汇报,将其纳入“微笑列车”、“重生行动”等医疗救助项目进行免费治疗。在就学方面,我们全面落实有关政策,积极筹集福彩公益金,组织开展了福彩公益金资助孤儿活动。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全县近__0多名在读大
学生获得了福彩公益金的资助,享受助学资金近60万元。五是强化宣传,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孤儿保障的工作氛围。为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我们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孤儿生活现状、国家对孤儿保障方面的救助政策及帮助孤儿健康成长的好人好事,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关爱孤儿工作的氛围,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近年来,县妇联、县团委组织开展了结对帮扶孤儿活动,每个县直单位结对帮扶一名孤儿,确定一名“爱心妈妈”,从生活、学习、精神慰籍等多方面关心关注他们的日常生活,确保孤儿健康成长。据统计,活动中,各位“爱心妈妈”已向所联系的孤儿资助生活费、发放学习及日常生活用品等物资折款15余万元。
一是要结合物价的上涨和全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孤儿的保障标准,使孤儿的吃、穿、住、行、就医、就学、就业有所保障。
二是要健全政府为主导、以制度为保障、以部门配合、帮扶结对、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孤儿救助制度,要成立专门的救助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
三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实施救助的主导作用,承担起救助责任。针对孤儿现实生活中的生存、就医、受教育等实际困难,要出台一些关于孤儿保障的制度和办法,从生活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救济和救助。
四是要立足家庭救助的主体作用。对无近亲抚养的孤儿,积极寻找代养人,对多个兄弟姐妹孤儿实行家庭式代养。通过各种抚养形式,使孤儿获得更多的关心,获得一份母爱。
超市八月份顾客调查分析报告
超月借庆贺××撤县设市十周年之际我超市以《寿光日报》有奖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了消费结构、消费层次、消费需求等情况,依据消费者的客观需求进一步健全、优化商品类别,提高、完善超市服务。本次调查为期天(月⒏⒐日),现将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及调查分析汇报如下:
一、调查内容及形式
本次调查问卷通过《寿光日报》面向大众发放,调查内容如下:
■您知道我们的工作目标是“保证顾客满意”吗?
■您购物最看重的是什么?
■您最喜欢的促销方式是?
■您光顾××主要选购哪类商品?
■您的职业?
■您的住址?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本次调查问卷依托当天日报共发出万份(全市范围数,其中市区万份)收回有效问卷份达到预计调查要求,调查结果真实有效。
⒈知道我们的工作目标是“保证顾客满意吗?
以上的顾客知道我们的工作目标,对我们××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知道占
不知道占
⒉您购物最看重的是
此项调查表明大部分顾客消费最重的是商品质量,有较少一部分顾客看重购物环境,顾客把商品价格及服务态度看的同样重要。能为顾客提供优质的商品,保证商品质量是我们××的优势,一部分消费者已经注意到商家提供的商品以外的价值,这一群体必然也会越来越多。
商品价格占
商品质量占
服务态度占
购物环境占
⒊您最喜欢的促销方式
商业竞争中价格作为最有力的杠杆在此得到充分的体现,大部分消费者还是务实的,他们会对各种促销活动进行评价,计算如何能取得最多的价值利益,这要求我们提高促销活动的真正价值,以吸引顾客的到来,以点带面创造更多的销售时机。
抽奖占
买赠占
积分占
低价占
⒋您光顾佳乐家主要选购哪类商品(多选题)
结果显示顾客消费以日用百货及生鲜食品居多,这与超市实际销售反映基本一致,而家电销售及文化用销售是我超市经营的薄弱环节,针纺服饰的销售对我超市面言是有发展潜力的。
生鲜食品针织服饰
日用百货家电商品
文化用品
⒌您的职业
我们的消费群以市区内消费者为主,对郊区农村的宣传力还不够大,还有相当一部分消费群没有发掘出来,就调查地区的实际情况而言,农村消费次数虽少但人口比例却很大,我们有必要在保证现有消费群的基础上发掘更多的新消费群体。
农民占
工人占
干部占
私营企业占
⒍您的住址
消费者在消费时大部分坚持就近原则,处在商业中心位置上在竞争中更要巩固固有消费群。
市里占
周边乡镇占
公里以内乡镇占
一、基本情况:
区疾控中心专业人员到达市人民医院通过现场对患者询问及查阅病历资料等方式流调基本情况如下:****村一户人家共有8人,4男4女。6月30日上午10点20左右到自家后院板栗树下采摘野生蘑菇,中午在家中做成蘑菇炒肉供食用,其中5人食用了野生蘑茹而先后发病,另3人未食用磨菇均未发病。发病前8人有共同进餐史。
二、发病治疗经过
2018年6月30日中午13:30左右,一家8人在家中就餐,菜谱为:毛豆炒肉、野生蘑菇炒肉、茄子炒肉。饭后约1小时,5人(2男3女)先后出现恶心、呕吐症状,呕吐均达10余次,呕吐物先呈食物样后呈水样,均无腹痛腹泻、头晕头痛、发热等其他症状。晚17:30到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医生询问病史后,以毒蘑菇中毒收治,其中2名儿童患者经洗胃、催吐等对症治疗后于18:25转入儿科入院治疗,其余3人在急诊科观察治疗。目前全部患者生命体征平稳,精神状态良好。
三、流行病学调查
共有8人(4男4女)就餐,其中5人发病,3人未发病。对所有就餐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5名患者均食用了毛豆炒肉、野生蘑菇炒肉、茄子炒肉,其余3人仅食用了毛豆炒肉和茄子炒肉,未食用野生蘑炒肉。(见附表1)
附表1:就餐者食品暴露情况(2018年6月30日中午)
就餐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毛豆炒肉
野生蘑菇炒肉
茄子炒肉
发病
潜伏期
临床症状
治疗情况
***
女
56岁
是
是
是
是
1小时
恶心,呕吐10余次
输液治疗
***
男
36岁
是
是
是
是
1小时5分钟
恶心,呕吐10余次
自行催吐
***
女
33岁
是
是
是
是
1小时7分钟
恶心,呕吐10余次
自行催吐
***
男
5岁
是
是
是
是
1小时5分钟
恶心,呕吐10余次
洗胃、催吐、输液治疗
***
女
3岁6月
是
是
是
是
1小时10分钟
恶心,呕吐10余次
洗胃、催吐、输液治疗
***
女
11岁
是
否
是
否
无
***
男
60岁
是
否
是
否
无
***
男
80岁
是
否
是
否
无
附表2:临床症状统计
症状
人数
百分比
恶心
5
100%
呕吐
5
100%
四、初步结论
根据患者临床症状及流行病学史,初步判定为一起食用野生蘑菇中毒事件。主要依据有:
1、对就餐人员食用菜谱进行卡方检验,结果仅野生蘑菇有统计学意义(p=0.018<0.05)。
2、食用野生蘑菇的发病,未食用者不发病。
3、根据临床表现,排除细菌性痢疾、霍乱、化学性中毒等疾病,且发病地区未发生其他类似的传染病患者。
五、处置意见
1、市人民医院积极治疗中毒患者。
【关键词】博物馆观众 短时记忆 问卷调查 数学期望 SPSS回归分析
博物馆观众记忆是指观众在博物馆参观中形成的识记和回忆,也称博物馆记忆,包括在参观过程中对展示的感知和识记,也包括参观以后对参观经历的回忆[1]。本次调查以吉林大学考古与艺术博物馆“东北考古”展厅为样本区,时间从2016年5月18日至6月27日,在为期40天的时间内,发放了100份问卷,回收93份,有效数据70份。此次问卷共11道题目,其中4道综合评价题,包括观众的基本信息、参观情况、讲解员、博物馆服务品质、展品、辅助展品和观众自评等。
问卷主要探究观众参观博物馆时影响观众短时记忆的因素和影响程度。探究的影响因素有:
1.博物馆的服务品质,包括博物馆的环境、前期宣传、交互设备、观众在参观时有没有讲解、讲解员是否认真负责、讲解是否生动精彩等。
2.展品本身所具有的吸引力,展品的体量大小、颜色、形状、摆放位置等,以及展品本身的用途、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等对观众短时记忆的影响。
3.辅助展品的运用,是否具有辅助展品,辅助展品中包括多媒体、照片、灯箱、模型、图片、图表、文字等的运用,以及色彩、字体、字号、字数和版面排列等对短时记忆的影响。
调查结果统计分析如下:
一、基本信息
由表1可知观众男女比为2∶3,以女性观众为主;62.9%的观众为18~22岁,大多为青年;学生占84.3%;80%的为大学本科,观众主要为大学本科学生;65.7%的观众为第一次参观博物馆,占大多数。在记忆自评方面,认为自己记忆程度为4的所占比重最大,为35.7%;其次是记忆程度为5的,有27.1%。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观众在参观时没有讲解员,高达82.9%。因此,在对讲解员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时可能会产生误差。
二、影响因素分析
我们将各因素对观众短时记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1到5五个等级,影响程度依次递增,让观众自评。运用数学期望和SPSS回归分析,对调查问卷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如下:
1.数学期望
在服务品质方面,由表2可知认为博物馆的外观对短时记忆的影响程度为5和4的分别为39.4%和27.3%,认为博物馆环境的影响程度为5和4的分别有55.9%和22.1%,可以看出博物馆外观和环境对观众短时记忆的影响程度和人数的有效百分比是正相关的。其中前期宣传五个影响程度的有效百分比浮动不大,由1到5分别为24.2%、21.0%、21.0%、11.3%和22.6%。v解员方面,程度为5和没有讲解员的分别为46.2%和25%。
在展品方面,由表2可知其中在颜色、大小、形状、价值、历史背景、年代等六个方面影响程度为5的有效百分比是最高的,均超过了30%。摆放位置和名气的影响有效百分比最高的程度为3,摆放密度的影响有效百分比最高的程度为4。展品年代和历史背景的影响程度在3到5之间的所占比要大于其他的影响因素。
在辅助展品方面,由表2可知图片、图表和文字的影响程度在4和5之间的百分比都超过了50%,其中文字的影响程度最大。但是在该展览中多媒体并未开放,因此观众的选择并不适用于吉大博物馆。
根据观众短时记忆程度影响总汇表,我们计算出各影响程度的期望值。在概率论和统计学中,期望值是指在一个离散性随机变量试验中每次可能结果的概率乘以其结果的总和,它反映了随机变量平均取值的大小。公式如下:
xi为离散型随机变量,pi为这几个数据的概率函数。在随机出现的几个数据中,pi概率函数就理解为数据xi出现的频率f(xi)。
由表2可知环境、年代和历史背景的期望值最高,超过了3.9,分别为4.283、3.98、3.955,说明这三个因素对短时记忆的影响程度最高。
2.SPSS回归分析
Pearson相关系数是用来衡量两个数据集合是否在一条线上面,用来衡量定距变量间的线性关系。相关系数的绝对值越大,相关性越强:相关系数越接近于1或-1,相关度越强;相关系数越接近于0,相关度越弱。其公式如下:
由表3可知,与博物馆观众短时记忆有显著关系的有博物馆环境、讲解员、参观之前的兴趣水平、本人的记忆能力、展品大小、形状、位置、摆放密度、价值、历史背景、图片、灯光、图表、文字等因素,其中接近1的有历史背景、本人的记忆能力、文字、灯光、图片、图表,最高为历史背景,相关系数为0.517。通过回归分析逐步分析得到,展品的历史背景、个人的记忆能力、文字、灯光对观众参观之后的短时记忆程度有较高的预测作用。
根据独立样本T检验,参观博物馆的次数和性别不影响观众对本问卷影响因素影响水平的评判,差异全部不显著。所以针对不同性别的人群,可以进行普遍的展览设计。
三、结论分析
根据数学期望分析,环境、年代和历史背景对观众参观博物馆短时记忆影响程度最高。根据Pearson相关系数分析,展品的历史背景、个人的记忆能力、文字、灯光对观众参观之后的记忆程度有较高的预测作用。综合看,排除本馆自身因素影响,展品的历史背景对博物馆观众的短时记忆程度是相对比较重要的。随着教育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展品背后的文化内涵和历史背景。博物馆也应与时俱进,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在策展时要注意挖掘展品背后所蕴藏的故事,不断探索新形式、新方法,把展品所代表的精神文化展示给观众。另外,也应重视起博物馆环境、灯光、文字等对博物馆观众记忆的构建,为观众营造出一个舒适的参观环境。
参考文献:
[1]吕军.湖北省博物馆观众行为调查报告[J].东南文化,2012(03).
指导老师:史吉祥
调查人员:王盼盼 牟敉君 于腾飞 丁睿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重大危险源是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设施)。
对于井工开采的煤矿来讲,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古空区积水危害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以上的矿井。
(二)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可分为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1、根据物质的不同特性、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按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混入有毒物质等四类物质的品名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2、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与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工艺条件较为稳定,临界量数值较大。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一)政府部门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宏观控制
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预防煤矿井下重大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煤矿井下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进行普查、分级,并在制定有重大危险源监察管理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要对于危险源的管理责任、管理要求(包括组织制度、报告制度、监控管理制度及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应急措施等),促使煤矿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依据有关法规对存在有重大危险源煤矿实施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确定规范的现场监督方法,督促煤矿执行有关法规,建立监控机制,并督促隐患整改。
3、建立健全新建、改建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分级制度,使重大危险源等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对煤矿企业提供监控的管理及技术指导。
(二)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煤矿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实时监控预警系统。该系统是应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原理和方法,结合自动监测与传感器等技术,计算机仿真、计算机通信等现代高新技术,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把重大危险源的各种参数及时监测出来。当煤矿井下一旦出现事故征兆,能及时给出报警信号或采取自动应急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煤矿应根据井下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建立可靠、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以便采取措施,保证煤矿井下的安全生产。
(三)事故分级
根据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科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了3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四)事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
(五)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组织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
(二)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煤业直接厉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
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期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各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三)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送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三、事故处理
1、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做出批复。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果;表示行为
在我国,行政批复大量存在,对公民的生活影响重大,由行政批复引起的“官民”争议屡见不鲜。行政诉讼是解决“官民”争议的重要的途径。因此,行政批复是否可诉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以下以《中国行政审判案例指导案例第一卷》的第一号案例“延安宏盛建筑工程诉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责任批复案”为例,分析行政批复的可诉性问题。
一、案情概要和判决的主要内容
(一)案情
上诉人 (原审被告):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安监局)。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
2007年10月21日,宏盛公司的经无合法资质安装队伍安装的塔吊在延安市子长县发生重大事故。2007年12月5日,市政府事故调查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报请延安市政府批复。 2008 年1月10日,延安市安监局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1]。后子长县监察局将该《批复》内容告知宏盛公司,向宏盛公司送达了该 《批复》,并通知宏盛公司将按该 《批复》对其进行处理。后宏盛公司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陕西省安监局)2008 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批复》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宏盛公司即以延安市安监局为被告向法院。
宏盛公司诉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均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应当进行塔吊质量鉴定而没有鉴定,即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塔吊安装队没有安装资质,严重侵犯了宏盛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批复》中“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延安市安监局认为《批复》是内部批复,仅在之后职能部门的处罚中作为处罚的依据,并不对宏盛公司送达,不对宏盛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该批复不可诉;另外,调查组专家排除了塔吊质量问题引发事故的可能,无需进行质量鉴定,遂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判决的主要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调查组的技术组的报告已经明确指出塔吊的质量问题有待司法鉴定,调查组未进行质量鉴定,即作出事故原因、性质、责任认定,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判决被告延安市安监局撤销《批复》“同意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事故调查组成员之一子长县监察局将《批复》内容告知被上诉人宏盛公司,并送达了复件,且告知宏盛公司将按照该批复对其进行处理。该批复中将宏盛公司列为责任单位,并要求给予处罚,为宏盛公司创设了义务。且陕西省安监督局复议决定亦告知宏盛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一审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宏盛公司的正确。本案事故调查中,上诉人在应该进行塔吊质量鉴定而未鉴定的情况下即作出批复,对事故原因、责任等进行了分析、认定,属事实不清,故一审判决认为事故批复未能全面查清原因,从而撤销批复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延安市安监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简析
本案的主要争点有两个:一个是延安市安监局作出的《批复》是否可诉,另一个是是否应当进行塔吊质量鉴定。本文仅对第一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审、二审判决的结果虽然是一致的,但是在判决理由上却有很大不同。一审未分析延安市安监局作出的批复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直接认定批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受法院审查,进而审查作出批复的程序、依据。而二审法院首先分析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所以,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二审法院以“批复内容已告知宏盛公司”、“批复复件已送达宏盛公司”、“将按照批复对宏盛公司进行处理”、“批复将对对宏盛公司创设义务”、“陕西省安监局告知申请人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为由,认为 延安市安监局的批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二审法院通过“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行政主体的表意行为的存在”、 “行政主体对自身行为的定性”三个要素来判定延安市安监局的批复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进而确定该批复可诉。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学者们持不同的观点。叶必丰教授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将具体行政行为称为“行政决定”,并指出一个行为要构成行政决定必须具备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四个条件。[2]胡锦光教授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一书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3]胡建淼教授提出,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主体有行政权为前提,就特定事项、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具有外部性,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4]方世荣教授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主体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存在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我国行政复议条例还扩大为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2.功能要件,特定的功能作用是具体行政行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功能要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能强制性地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用以执行行政法规范的手段,它要具体实现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由于是国家行政权的具体运用,因而具有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3.客观要件,行为是否客观存在也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要件就是行政主体客观上实施了运用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5]笔者赞同叶必丰教授的观点。
(一)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法律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为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它可以由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可以由行政主体分解、确定给行政机构。在认定一个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时,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如果他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则具有行政职能。[6]本案中的延安市安监局作为延安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能的行政主体。
(二)行政权的运用
行政权能的存在是行政权运用的前提。行政权的运用使行为具有行政决定独有的单方性和和强制性。[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所以,人民政府有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权力,并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批复的义务。在本案中,延安市安监局作为延安市政府的主管生产安全监督的职能部门,代表市政府批复子长县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属于行使职权的行为,系行政权的运用。
(三)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是是行为主体通过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力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消灭所造成的实际影响。并且,行政主体作出这种行为时,是期望得到法律保护的,尽管最终是否能够的得到法律的保护有待于法律评判。[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延安市安监局的对子长县《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同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鉴定,认同了事故原因是使用非法安装的塔吊,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宏盛公司。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该批复将成为相关部门对宏盛公司进行处理,这将对宏盛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而延安市安监局也认为自己的批复内容正确,应当成为对宏盛公司的处理依据,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延安市安监局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确对相对人宏盛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发生了法律效果。
(四)表示行为的存在
行政决定是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行政主体的意思只有通过文字、语言、符号等相对人可识别的是形式表现出来才可能是行政决定。在本案中,子长县监察局将延安市安监局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内容告知并将批复的附件送达了相对人宏盛公司,并告知宏盛公司,将按照批复的内容对其进行处理。子长县监察局的告知和送达批复复件的的行为即延安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态度的表示行为,并达到相对人宏盛公司知晓延安市政府态度的表示效果。而陕西省安监局的
“相对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告知恰恰证明了政府的安全监督职能部门系统承认批
复是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并愿意受到司法审查的意愿。
三、结语
行政批复作为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的公
文,在我国大量存在,其可诉性不可一概而论。行政批复是否
可诉,应根据批复是否由有权能的主体作出,行政权力的运
用,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主体有相对人
可知的表示行为来判断。
注释:
[1]延市安监发(2008)16号《关于子长县“10.21”建筑
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参见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7年版,第162―163页。
[3]胡锦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6年版,第45-46页。
[4]参见胡建淼编著:《行政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70 71页。
[5]方世荣:《再论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载《法商研究》1994年第6期,第40-41页。
[6]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版,第162―163页。
[7]参见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7年版,第163页。
[8]参见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7年版,第165页。
参考文献:
[1]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版
[2]胡建淼编著:《行政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胡锦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6年版
[4]方世荣:《再论具体行政行为的几卜基本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