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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培养方向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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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培养方向

第1篇:法律硕士培养方向范文

关键词:双导师制;法律硕士培养

一、双导师制的提出与意义

所谓“双导师制”,顾名思义,就是为一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校内和校外两类导师,以校内导师为主,以校外导师为辅,共同开展并完成对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工作的一种导师制度。作为培养应用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一种特殊方式,实行双导师制的根本宗旨是解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培养单位师资力量不相适应的矛盾,让校外导师参与到实践项目、实践课程教学、论文写作等环节,加强对法律硕士的实践指导工作。究其实质,双导师制倡导校内理论与校外实践的结合,强调教学与培养中的应用实践成分,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弥补校内导师纯理论教学与培养的不足。因此,双导师制中的“双”确切地讲是指理论与实践、校内与校外的“双向”或“两部分”或“两类”,并不是仅限定为“两名”,条件许可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培养单位完全可以为一名研究生配备两名以上的校内导师和两名以上的校外导师。

环顾世界各国,研究生教育基本不外乎是以研究为方向的学术型研究生和以实践为方向的应用型研究生之分,两者各有所长,各依其重。法科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注重实务操作的专业教育,但中国传统的法科教育却过分偏重于理论学习,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重归法科教育之本质,法科教育正悄然由过去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主转向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法学教育的理念也正逐步实现从传统法学教育遵循的“法条-法理-法哲学”的教学程序向“法条-法理-法实践”的程序转变。基于此,国家在逐渐减少学术型法学研究生招生名额的同时,适当增加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专业在内的应用型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名额,这种政策性转变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实事求是的态度的体现。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讲,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还要指导实践,失去实践的理论将是虚无的、没有价值的理论。在研究与问题的关系上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离开了问题,研究将会迷失方向。法律硕士的培养更是如此。然而,目标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凸显,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师资绝大多数是从校门到校门,从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缺乏实践经验,难以或根本不能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展应用型的指导,培养的学生虽能毕业但难以被社会承认和接受。所以,双导师制正是在这种土壤和气候条件下产生的,对于国家、培养单位、学生和老师,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有助于实现国家制定的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中国目前的法律硕士分为两类,一类是入学前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简称非法本法硕或法律硕士(非法学),另一类是入学前为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简称法本法硕或法律硕士(法学)。在目标定位上两者是基本相同的。但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的是复合型人才。复合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跨学科的专业复合,即法律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简单形态的专业复合。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入学之前已经完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学科一定程度的学习或已经取得非法学学位。经过法律硕士阶段的学习后,学生还要掌握法学一级学科的相关知识。因此,这种学科的复合是法律硕士(非法学)将法学学科知识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学科知识的融合。二是思维方式和技能的复杂形态的能力复合。法律硕士(非法学)既要拥有法律职业人的典型思维方式和基本技能,又要拥有一类或一类以上其他职业人群所具有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技能,而且,还要能将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思维方式和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此外,其在强调坚实、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的同时,着重于宽广的法律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要求学位获得者具备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所需要的综合知识、实际工作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个实务性的学位、实用性的学位。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决定了国家和培养单位在制订培养方案时,必须加大对法律硕士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知识、职业方法、职业信仰、职业伦理等方面的训练,要更加重视法律实务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分量,配备有实务经验的老师开展教学与培养。没有校外实务部门导师的参与,仅凭满腹经纶的研究型导师闭门造车,难以培养出合格的实务型法律人才,即使能培养,也可能不符合成本与效益之经济原则。

二是有助于弥补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师资力量之不足。什么样的师资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需要呢?有法学博士学位?是教授?事实上,学历、学位和职称重在反映教师的受教育程度和教学科研水平或经历,并不一定代表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的教师就能胜任法律硕士的教学,就能培养出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比较理想的教师是既通晓学理,又熟谙实务的法律人,但只是凤毛麟角。因为在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支撑教学的教师大多是从校门到校门,一毕业就开始教学生涯,虽熟悉图书馆,娴于查阅文献资料,擅长写理论文章,但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甚至必要的社会历练。虽能应付讲授法学原理之任,却难以担当训练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之责。有的教师虽从事一些兼职法律顾问或律师工作,但因兼职之局限,其专业化执业水平也较难适应培养高级实务人才的需要。更有甚者,有的培养单位对法律谈判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职业伦理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干脆不开或随便应付。因此,建立双导师制,吸纳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等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士与大学专职教师共同承担法律硕士的教学和培养,既可以弥补培养单位师资力量的不足和结构性缺陷,又可以让每个学生同时获得校内理论和校外实务导师的双重指导;不仅可以克服学理和实务脱离的难题,还能充分利用实务部门的资源优势,借鉴实务导师的宝贵经验,拓宽培养单位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增加法律硕士的就业渠道。

二、双导师制的实践与问题

目前培养单位采取的导师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单一导师制,即每一个学生都有一名固定的导师。在法律硕士试点初期,多数培养单位在前两个学年不为学生分配导师,直到第三学年的上半学期开始或第二学年下半学期结束时才按照撰写论文的方向分配论文指导教师。由于配备导师太晚,学生在前两学年像“没娘孩儿”一样没有归属感,容易涣散,导师像“后娘”仅在第三学年才接手对学生的指导工作,难以结合学生的专长和兴趣进行应有的及时跟踪指导,学生与导师之间的配合往往缺乏默契。近年来,为克服上述缺点,不少培养单位都把配备导师的时间前移,有的提前到第二学年的上半学期开始,有的甚至提前到学生一入学就为其配备导师。第二种,导师组集体指导制,即培养单位按二级学科或专业方向进行导师分组

和学生分组,学生没有固定的导师,导师也没有固定的学生。在这种模式下,因为导师组里的导师往往没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且许多导师还有法学硕士或法学博士要指导,再加上其他繁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实践中容易导致导师组的培养方式流于形式,结果是“人人皆有导师,人人皆无导师”,“人人皆是导师,人人皆不是导师”。第三种,双导师制,即由校内专职指导教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对同一名学生共同指导培养。在配备导师的时间上,有早有晚;在配备方式上,有培养单位单方面指定的,也有以导师与学生双向选择为原则,由培养单位最后协调为学生确定导师的。其最显著的特点是,为学生配备有校内校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双料导师。校内导师是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业教师,校外导师则是从事法律实务、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在教学和培养过程中,各位导师各司其职,协同指导。校内导师侧重在课堂内的理论教学和论文指导,校外导师侧重学生在课堂内和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和应用能力培养,关注学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协调沟通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训练。

事实上,在2009年3月教育部下发文件之前,有些培养单位就已经实行了双导师制。有的实行“全员全程双导师制”,由培养单位统一聘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资深法律实务专家作为校外导师,在入学之初就为学生配备一名校内专家、一名校外专家作为导师,导师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有的实行“全员半程双导师制”,校外导师仅在实践阶段或论文指导阶段参与指导培养;有的规定校外导师仅参与指导,一般不承担课堂教学;有的规定校外导师不仅要指导学生的应用实践、论文写作、就业规划等,还要承担实务课教学。

毋庸讳言,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培养中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主要表现在:一是主管层面缺乏关于双导师制的制度规范。虽然国家主管部门在相关文件中提出要实行双导师制,但并没有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例如,双导师制是对培养单位的必备要件还是提倡性要求?校外导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对校外导师支付报酬?校外导师指导学生的基本要求和规程是什么?等等。这些制度规范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较大的随意性。二是校外导师资源渠道不畅,于法无据。校外导师资源主要集中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职业中,但《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参与高校法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相应的规定。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当这些符合条件的实务人士被邀请担任校外导师时,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和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有不愿意担任的,有个人愿意担任但单位不同意的,也有一个人担任多个培养单位的校外导师徒有虚名、疲于应付的。三是培养单位对双导师制没有给予应有的高度重视。有的培养单位根本就没有关于双导师制的考虑,有的形式上有规定但缺乏实际行动,有的关于校外导师资格、校外与校内导师职责、学生与校外导师关系、校外导师的奖惩等混乱模糊,也有比较好的培养单位制订了双导师制的相关规定,但囿于传统的观念,只想让校外的“牛”到学校“拉犁”,不想让这些牛“吃草”,甚至连一个与校外导师相称的“校外导师”、“校外讲师”、“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等荣誉称号也不想给,从而挫伤了一些校外导师的积极性。除上述三种主要表现外,个别校外导师自身素质和修养不高,定位不准,责权利不清,工作繁忙,精力不济,缺乏经验,与校内导师配合不好;个别学生不会正确处理与校外导师的关系,缺乏积极主动性等,都是双导师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双导师制作用的发挥。

三、双导师制的完善与推广

虽然双导师制实践中存在问题,但瑕不掩瑜,推广双导师制不仅有利于法律硕士的教学和培养,也可为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硕士等其他专业学位的教学和培养所借鉴,因此,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 推动立法,调动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合育人的积极性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作为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的职能机构,首先,应积极参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等与法律人共同体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制订和修改,呼吁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人士参与法律硕士培养作为义务性规范或倡导性规范,写入相关法律法规,并作为考评和奖励的一项指标。其次,应该积极协调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等法律职业协会形成一种联合培养法律硕士的有效机制,为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积蓄力量。再次,要把有关文件中关于“双导师制”的规定明确为强制性规定,各培养单位必须做到至少为一名法律硕士配备一名兼职校外导师,凡达不到要求的,应相应减少下年法律硕士招生人数。为使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真正发挥作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订出一套具有操作性的双导师指导规范或细则,供各培养单位遵照使用或参考执行。

2 严格选拔,提高校外导师的质量和水平

选拔校外导师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其一,校外导师具备的条件。一般讲,法律硕士的校外导师应当是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一定年限,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在某一法律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理论素养的法律专家。不宜一味地盯着法律专家的头衔、职务等,因为有些专家由于头衔多、职位高等,自身事务繁忙,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对法律硕士进行实际的指导,会让学生有“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感觉;虽然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但培养单位也绝对不宜要求校外导师一定要出版专著、编写教材、主持科研项目、发表文章,因为校外导师毕竟不是也不必都是理论专家;更不能把选择校外导师作为利益交换,要求校外导师尤其是律师必须向培养单位提供一定的捐助。一旦作为利益交换,校外导师就可能被滥任,法律职业道德就有可能被玷污。其二,校外导师认定的程序。科学合理的程序有助于保证校外导师的质量。一般应按如下顺序进行选拔认定:(1)培养单位制订并在相关媒介上公布校外导师任职管理规定;(2)校外法律实务人士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3)培养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确定合格人选;(4)培养单位与校外导师签订聘用正式协议;(5)学生与校外导师进行双向选择。有些培养单位的校外导师由各教研中心或教研室甚至教师个人自行聘请,程序混乱,缺乏严肃性,聘请的校外导师水平参差不齐,不仅不利于学生的培养,而且给培养单位造成不少管理上的麻烦。

3 提高待遇,物质与精神鼓励并重

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主要经费由国家拨款,对在职教师是按事业单位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管理,定编定岗定责定待遇。校外导师一

般都是兼职,不纳入培养单位的人事管理体系,无法享受导师的相应待遇。有的校外导师连正常的交通、用餐等补助都享受不了,有的甚至还要自己贴钱,从而挫伤了部分校外导师的积极性。校外导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协助培养单位开展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必然会付出时间和精力,应该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适当按劳取酬,或由培养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除此之外,许多校外导师可能更看重名分给自己带来的社会认可,培养单位应当理解他们的诉求,给他们适当的名分,如“法律硕士校外导师”、“法律硕士校外讲师”、“法律硕士校外副教授”、“法律硕士校外教授”等,让校外导师出师有名,千万不能只向校外导师索取,不给他们任何待遇。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对校外导师的考评机制,做到赏罚分明,优胜劣汰,防止个别校外导师“挂羊头卖狗肉”,沽名钓誉。

4 人尽其才,拓展校外导师指导环节

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要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因此,校外导师应发挥优势,侧重实践,具体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结合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特点,参与制定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实践部分设计,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程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2)承担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参加到法律实践课程的教学活动中,尤其是法律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法律谈判技巧、模拟法庭训练等实务课程。让学生从中获取实务理论并锻炼实务技能,把各种知识融合到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方法、职业信仰、职业伦理的综合素养之中,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的素质;(3)定期对被指导学生进行面对面的实践指导和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并适时接受和回复被指导学生的电话、电邮、短信等,也可以通过实践专题讲座、共同讨论等形式进行。较好的做法是,校外导师能够接纳其指导的学生到自己工作的单位开展法律实践活动;(4)指导和检查被指导学生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中遇到的实践性问题,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对论文的构思、成文和修改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践;(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参加被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6)协助校内导师做好对被指导学生实践能力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生的业务能力做出评价;(7)充分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源,协助培养单位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当然,校内外导师之间的默契配合,双导师制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不可偏颇。校内导师应积极负责与校外导师的日常工作联系,帮助校外导师协调共同培养的相关事宜。

5 以学生为中心,合理分配校外与校内导师

就目前各培养单位反映的情况看,双导师制受到了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普遍欢迎,而且大多数培养单位都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导师。但是,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在学生选择导师阶段,往往因为导师数量、专业、职称、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出现学生选导师相对集中在少数甚至是某几位校外或校内导师的现象;在导师选学生阶段,因每位导师所带学生的名额限制,最后会让大部分学生失望,而被动接受培养单位为其分配的其他导师。因此,建议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受学生欢迎的应用型专业的导师,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让其有最多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名额,可不为其配备或少配备校外导师,但可以为其配备校内没有实践经验的年轻老师做助手;对实践经验较少或没有实践经验的应用型专业的导师,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纯理论专业导师,按第二级别分配学生名额,可根据情况有选择性地为其配备校外导师;对于既没有实践经验又属纯理论专业的导师,原则上可以不分配指导法律硕士研究生名额,如果分配名额,则一定要为其配备校外导师。此外,为确保导师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对学生进行指导,无论校内还是校外导师,每位导师每级指导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应控制不超过5人。

参考文献:

[1]付子堂,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律实务教育体系[N],光明日报,2007-12-25

第2篇:法律硕士培养方向范文

关键词 法律硕士 法本法硕 专门化 实务化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本法硕,是自2009年开始由教育部新增设的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①其与此前已经开展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非法学)最主要的区别,是该类型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本科生。法本法硕的设立,使我国法科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教育类型更加丰富和完整,到目前为止,我国法科研究生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又细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类型。

1 法本法硕设立的积极意义

法本法硕的设立,是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中新创设的一种类型。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与我国已有的法科研究生体系及培养制度、培养模式等存在很多不协调和模糊之处,因此,其在设立之初,即受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有认为是教育部为解决法学本科就业难而进行的权宜之计,是一种缺少科学论证的制度设计,有认为该制度属于“非驴非马”的怪物,搞乱了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更多的人则是对该类型的硕士培养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对该种类型的硕士进行培养。我们认为,法本法硕的创立,从本质上讲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应当成为长期坚持和适用的一项制度。同时,该项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实行的时间不长,存在很多问题也是正常的,应当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其推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法本法硕设立的意义主要是:

1.1 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迫切需要改革。我国已往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偏重于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的法科学生偏重于理论而缺少实践经验和能力,这与国家法治建设更多需要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实践需要相矛盾,也因此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②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改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矛盾,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本法硕的设立,完全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这一方向。在此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如果继续深造,只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一条出路。而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目标,都是以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并非以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由于社会对于学术型研究生需求有限,而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法律人才有更大的需求,因此,导致法学硕士的就业主要转向法律实务部门,但是其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决定了却很难适应司法实务的要求。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根据社会实际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决定增设法本法硕这一类型,并有意识地压缩学术型法学硕士招生规模,扩大法本法硕等应用型法律硕士招生规模。因此,法本法硕的设立,可以说完全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根据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所进行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

1.2 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体系的完善

法本法硕的设立,不仅符合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学本科为主,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较完整的法学学历和学位体系。但是,硕士研究生层次上,过去只有单一的法学硕士这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而这种单一的学术型研究生所培养法律人才,无法适应司法实务对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种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的新的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制度成为法学教育的客观需要,也成为完善法学教育学历和学位层次的客观需要。③同时,由于法学本科专业的过度发展,导致法学本科学生就业难也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已呈饱和状态,而社会对于高层次、职业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法本法硕的设立,既满足了法学本科毕业生提升层次的需要,也满足了社会对法学教育提供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它的设立完全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是一种良好的教育制度创新措施。

2 法本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一项创新制度,开展的时间不长,制度设计缺少充分的论证和实践的检验,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并不奇怪。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熟与完善的过程。目前法本法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 培养方案与法本法硕培养目标存在偏差

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指导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目标的定位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应当说,对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准确的,这种定位,使得法本法硕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有了明确的区别。

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和定位,依据现在所形成的共识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与法学本科的教育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的差别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层次上的差别。一个属于本科教育;一个属于研究生教育;第二,专业化程度上的差别。法学本科教育,是不分专业的法学基础综合教育,法本法硕是法学本科基础之上的专业化教育,其专业化程度应当高于法学本科生;第三,实务化程度差别。法学本科虽然也强调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能的培养,但重点仍在法学基础理论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而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则比法学本科要高得多,法本法硕应属于典型的职业化教育,要求其毕业的学生直接能够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人才,其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为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明确的区分,特别是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是其与法学硕士的最本质的区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虽然都是属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其招生对象不同于法本法硕,因此,其培养目标主要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其法硕阶段的培养任务比较明确,主要是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法本法硕则主要应当是培养法律专门化和实务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虽然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比较明确和准确,但是,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设计却与其目标出现了偏差,导致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重复和雷同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课程设计上没有突出法本法硕的专门化特点和要求。

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共12门,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外语二门公共理论课外,其他9门课分别是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国际法。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从上述课程设置可以看出,法本法硕的课程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必修课程基本一致,指导思想都是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这种设置显然没有体现出法本法硕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对于已经过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硕士阶段仍然是本科已有核心课程的学习,不仅无法体现出其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而且也使教师和学生都无所适从,难怪教师不知道该如何教,学生不知该如何学。④如果说对于法学本科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体现的是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对于法本法硕显然应当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现有这种课程设置显然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明显偏离了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

2.2 教育培养单位的培养观念和模式等有待于转变

法学院系是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的主体,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各法学院系是否能够胜任这种类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从目前看,各法学院在法本法硕培养教育上虽然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是总体上对于这一类型培养教育准备不足,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研究重视不够。法本法硕作为一种新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急需加强对于法本法硕培养体制、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一素列问题的探索和研究。但目前各单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对法本法硕多数还在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培养。

第二,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还不成型。各学校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都还不够成熟。多数培养单位都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模式进行,但由于培养方案本身不成熟,而且各培养单位已习惯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培养研究生,因此,真正能够体现法本法硕特点和要求的培养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第三,师资力量不适应法本法硕的培养要求。法本法硕培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其实务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但是,各培养单位的教师,多数都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这也影响对法本法硕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3 影响法本法硕教育的外在政策措施还有待于完善

第一,就业政策。目前,我国对于法学专业的就业政策导向缺少层次性,专业性的法律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等)职业准入的门槛过低,一般法学本科毕业都可以报考。这种就业政策导致法科研究生在招生和就业方面都出现一定的劣势。一方面,很多优秀的本科生,基于就业优先考虑和学习成本的考虑,不愿意报考研究生,而报考研究生的往往并不是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导致研究生生源质量下降,从而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研究生就业成本远大于本科生的就业成本(无论是对学生本人还是对就业单位都是如此),也使研究生在就业竞争方面处于劣势,这更减少了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动力。对于法本法硕,目前的就业政策导向尤其不利。一方面,在就业方面与本科生的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法学硕士一方面具有专业化的优势,另一方面具有被社会了解时间长、认可度高的优势,因此,用人单位偏好选择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则具有知识复合型的优势,在就业方面也较法本法硕具有优势。⑤

第二,司法考试政策。现行的司法考试政策,对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无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司法考试政策也给法学教育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学教育无法分阶段分层次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现行司法考试的入门条件是本科毕业,而且一次考试确定职业资格。对于要从事法律实务职业的人而言,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这种政策带来的结果就是无论是否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无论是否经过职业化的法律训练,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多数法科学生而言,本科未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还要读研?这直接影响学生接受更高级法律教育的积极性,尤其是法律硕士这种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政策。教育部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国际化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项政策设计也存在影响法学教育分层次培养的问题。其主要问题在于该政策的定位是法学本科教育,学界称其为“以本为本”,缺少对于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关注。如果仅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对于法本法硕教育将会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将使法本法硕处于一种更加尴尬的位置。因为法本法硕本身的定位是培养高于法学本科层次的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如果单纯法学本科教育已经可以完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法本法硕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3 法本法硕的改进对策

3.1 修正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之间的偏差,尽快确立以专业化和实务化为特色的基本培养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依法治国对于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学教育的规律,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定位和目标是适当的,即培养区别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依据这一定位和培养目标,法本法硕的基本培养模式应当主要体现两个特色:专门化和实务化。

所谓专门化,我们理解就是指专业化,是相对于法学本科不分专业方向特点的一种法学专业方向化要求,即从法学一级学科向法学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等的专业细化划分。这种专业化划分,既可以按现行的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划分,也可以不依现行的学科划分而按大的专业方向划分,例如法学专业之下,可以设刑事法方向(含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方向(民法、商法)等,也可以按更细的方向划分,例如,金融法方向、税法方向等。具体设哪些方向,可以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自行决定,但是,对于法本法硕而言,专业化是必须的,这是由法本法硕生源特点、培养目标和职业需求共同决定的。如果没有专业化,法本法硕就无法与法学本科相区分,也无法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相区分。

基于法本法硕专业化的要求,现行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的指导思想必须要改为按专业方向设置为主。必修课主要应当考虑是专业必修课而不是法学专业的共同核心课。例如,对于刑事法方向的学生,仅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成为必修课,民法、经济法等专题不再成为该方向的必修课程。

所谓实务化,我们理解就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是相对于法学本科偏重于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法学硕士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而言,法本法硕应在掌握法学理论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在于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学习和掌握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中法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实务化,是法本法硕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区分于法学硕士作为学术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区别所在。

法本法硕现行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于法本法硕的实务化特点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培养方式中将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列为基本的培养方式,并在培养工作中专列了实践教学的要求等,虽然在如何改进实践教学和加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重视法本法硕的实务化培养方向则是应当肯定的。

3.2 培养单位应积极探索和完善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和措施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创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和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这其中培养单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⑥作为培养单位,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认识法本法硕的积极意义,积极研究探索培养模式和培养措施。培养单位首先应当在观念上充分认识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意义,把法本法硕的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和积极开展相应的教育培养工作。第二,积极开展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探讨。根据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探讨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模式。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当按专业化和实务化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改革目前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的做法。在教学方法上,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针对师资队伍偏重于理论研究,缺少实务经验的现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培训。可以让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务界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为法本法硕学生配备双导师等措施,改进现有的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3.3 完善与法本法硕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一,就业政策方面,应当提高职业法律部门用人的学历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应要求具有法律硕士学历。这种要求,既符合职业法律人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部门法律人的素质,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向职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

第二,改革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分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本科毕业生为对象,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考查。第二阶段,以法科研究生为对象,注重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通过两阶段的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⑦这种改革,既可以满足不同行业对于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又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分类和分层次培养。

第三,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将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单纯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调整成为包括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使法律硕士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调整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目的和要求,也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

4 结束语

法本法硕,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创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制度设计和实施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我们应积极使之加以完善,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重点项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的创新设计》(课题编号:SDYY12148)的中期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金福海,男,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课题组主要成员:范李瑛、于永芹、刘经靖、郭静均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和教师

注释

① 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② 吴英姿.“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与现代化,2010.9(3).

③ 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0(4).

④ 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

⑤ 王键.招生政策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新挑战,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春季卷.

第3篇:法律硕士培养方向范文

贵州大学作为全国较早获得法律硕士培养权的单位,乃是贵州省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提升学历的最主要的管道,贵州省政法机关每年攻读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选择的是贵州大学。自2004年开始招收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以来,贵州大学已经培养了500名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这些学生大约85%来源于贵州省内的政法机关,15%左右来源于贵州省内其他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高校或者省外相关部门。根据上表的数据显示,2005年我校的报考人数仅为243人,到2012年报考人数增加至741人,报考人数增加了近2倍,然而在招生名额上,2005年的为100人,到2010年减至50人,减少了一倍的招生名额,2012年报考人数大幅增加,但现给我校的招生名额仅为75人。仔细分析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尽管我校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大幅度压缩,但是报考人数没有下降反而持续大幅增加,这不仅表明对贵州大学在职法硕教育的认同程度大幅提高,也表明贵州大学的招生规模与贵州省政法队伍对贵州大学在职法硕教育的强烈需求存在巨大差距。

二、贵州省在职法硕招生存在的问题

第一,考试科目设置不合理。目前贵州省在职法硕入学考试科目主要有政治理论、外语、专业课一及专业课二。首先,从外语方面来看,很多报考在职法硕的考生已毕业多年,对外语特别是英语已经非常生疏。而外语作为入学考试的门槛,考生不管是在入学前或入学后,还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外语的应用都是比较少的。因此,外语作为入学考试的科目之一,不仅对于实践的作用较小,对考生也是一大负担。一些有着很好法律素养的考生由于外国语分数不达标而没有入围,而每年25分左右的合格线对于考生来说其实际应用价值也显得无足轻重。其次,从专业课方面来看,很多考生在大学期间都是非法学专业的,它们入学在职法硕的目的,就是要接受法学专业的再教育。而入学考试要考的诸如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等专业的法学科目,恰恰是考生入学后希望掌握的内容,这样的科目设置是非常不合理的。此外,考试的试题也主要以各个法学学科的理论为主,实践为辅。这样的试题设置使得考生疲于应付考试,在复习的过程中没有学到真正的实践知识,这就与他们申请入学的初衷相去甚远,达不到选拔优秀考生入学的目的。因此,目前贵州省在职法硕在招生考试过程中,其外语和专业课考试科目的设置不尽合理,需要进行有效的改革以选拨更为合适和优秀的考生。

第二,初试与复试设置比重不合理。目前在贵州省的在职法硕招生中,“笔试定录取”和“复试走过场”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不同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法硕,培养在职法硕的目的,是为了入学的人才能够在他们今后的工作中掌握更加系统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能够更加熟练的运用所学到的法律为贵州省的政法系统服务。因此,“重初试、轻复试”的设置是不合理的。判断一位在职法硕能不能够入学,仅仅重视其外国语能力和其专业课能力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在复试过程中,将法学专业课又反复考一遍而不重视考生的综合素质、思维逻辑和语言文字表达水平和能力,是不足以评判一位考生的综合素质的。此外,不管是初试还是复试,其考试科目设置主要偏重于外语和专业课。初试要考这些科目、复试笔试要考这些科目、复试面试时也要用外语自我介绍以及回答与法律专业相关的提问,这就造成了考生对其将要学习的内容反复学、反复考,违背了在职法硕开办的初衷。不仅如此,在考生入学后,又要对其所学习和考试的专业知识进行再学习,导致了入学考试科目与在职法硕的培养方案之间形成了一定的交叉、重复。因此,对于贵州省在职法硕的招生而言,应当合理的提高复试所占的比重,并且把考核的方向转变为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逻辑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而不是其外语和专业课能力。

第三,高校自主招生权力不足。在职法硕招生的目的,是对目前已在职的政法队伍、律师队伍以及企业法律服务队伍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再教育,培养出更为优秀的在职法律人才。因此,在职法硕招生的对象应当是在法律实践中有潜力、综合素质较强的优秀人才,而不是仅仅只是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课能考出高分的人才。而评判一位考生是否优秀,高校自主命题、自主招生,通过高校自己评判选拨出其认为合格的人才,是较为合理的招生途径。但目前贵州省高校在职法硕的招生,却是由教育部分配名额,且名额呈逐年下降趋势。2005年招生名额为100人,而至2010年名额锐减为50人,2012年名额仅为75人。面对如此旺盛的报考需求,招生名额却如此有限,显然是不符合目前贵州省法制教育建设的。不仅如此,我省各高校自主招生的力度也相对不足。初试、复试环节基本遵循了全日制研究生及全日制法律硕士的科目设置。但显而易见的是,在HT硕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与全日制研究生和法律硕士是不同的。[3]前者重视对学生理论基础、科研能力的培养,而后者则注重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的培养。因此,仅仅将前者的考试科目设置照搬到后者,是不适应当前在职法硕招生的理念和实际的。

三、对在职法硕招生改革的几点建议

正是由于贵州大学现有的在职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与贵州省政法队伍对在职法律硕士的旺盛需求存在巨大的反差,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现有招生制度进行一定改革,具体有如下三点建议:

第一,招生指标分配的改革。过去国家分配招生指标时,主要考虑的是前一年该校的招生分数线,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那些生源质量相对落后的高校的招生培养规模。这样的做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总体上来看是不利于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首先,西部地区基础教育相对落后,其政法队伍的工作人员的受教育水平明显低于发达地区。其次,对西部地区高校在职法硕教育的需求不低于甚至还明显高于发达地区的高校。由此我们认为,应该进行招生指标分配的改革,改变过去分配招生指标的方法,给西部地区高校,尤其是给那些独立承担了本省法律硕士教育的高校分配更多的招生指标,从而满足该省对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旺盛需求。2012年国发二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其中明确强调“加大对贵州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安排的倾斜和支持力度,……。”[4]建议在在职法硕招生上增加指标预算。

第二,取消外语考试,或者只将外语计入参考成绩。中国当前各项学历考试皆把外语作为考试科目,并且外语所占比分较高。我们认为,外语技能对于跨国法律人才固然重要,但是对于多数政法工作人员来说,其一生的工作都可能用不上外语。若遇到需要运用外语的情况,即使外语水平较好者也会选择专业翻译,以防止出现理解偏差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因此,事实上,对于绝大多数中国政法队伍的工作人员来说,在实际工作中,外语基本没有用。特别在民族地区,懂外国语远远没有比懂当地少数民族语言重要。正因如此,我们认为,在职法硕入学考试应该取消外语科目,或者是把外语成绩作为参考成绩。

第三,合理设计初试与复试的比重与考核方式。首先,对于初试阶段来说,科目的设置应以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为主,而不是以考核其专业能力为主。一方面可以将考试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考察综合知识,如经济、历史、常识、资料分析等;第二部分考察法律知识,考核的范围以实践知识和案例分析为主,减少理论题型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鉴MBA最新的考试改革模式,以考核考生的思维方式而不是其答题能力为主。其次,对于复试阶段来说,应当加强复试在整个考试中所占的比重,真正做到“既重初试、也重复试”。复试考核主要测试考生的逻辑能力、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而不是又将专业知识再考核一遍。提问可以是启迪式的,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个具体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也可以是发散式的,如通过一个问题如何举一反三,如何联系解决其他问题等等。

第4篇:法律硕士培养方向范文

法学热的背后,也需要有些冷思考。根据麦可思研究院的大学生就业报告来看,近几年来,法学专业就业频频亮红灯,属于“失业量比较大,就业率比较低的高失业风险型专业”。因此,在报考的时候,你就要对开设法学高校的专业设置有所了解,发掘相同专业名称背后的秘密,结合自身情况有针对性地报考,才能在法学的天空飞得更高。在本科层次,除了政法类大学,几乎所有的综合性大学都开设法学专业,而一些理工科的院校也开设了具有行业特色的法学专业,下面我们就来一览它们的风采。

法学(不分方向)

很多学校的法学专业不分方向招生,在培养方面也比较注重宏观。法学专业四年本科时间,重点在于培养学生形成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说话的条理性,树立社会责任感。在理论层面,学生需要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在技术层面,律师实务、司法鉴定、法医等技术也要求有所了解与掌握。

必修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就业方向:因为没有进行专业分流,重视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培养,所以就业范围比较广。随着就业门槛的提高与近年来法律硕士的大规模扩招,许多同学选择攻读法学硕士或者法律硕士,提高自己的职场竞争力。如果你还想继续充电,读研是最好的选择。此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检法机关、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都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大量岗位,可从事律师、法官、法律顾问、法务专员等相关工作。当然,如果你性格外向,热爱媒体工作,也可以选择与法律相关的媒体工作,如去法制日报社。央视著名主持人撒贝宁就是法律硕士。

推荐院校:开设法学专业的王牌院校有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如果你对冲击这些名校有所顾虑,西北政法大学、山西大学、云南大学也是不错的选择。

小贴士:如果不爱做学术,研究法理学等理论型专业,那么司法考试是你在法学领域从业的通行证。这个被称为“国内最难考的考试”其实对于认真学习的本专业学生并非高不可攀。对法学跃跃欲试的你,不要因为外界的舆论对自己向往的专业望而却步哦!

法学(卫生法方向)

时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成为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当前医患纠纷愈演愈烈,卫生系统中专业的法律人才的缺口也越来越大。此外,该专业对国家医事法律的健全,有着推动作用。因而有规范化教育背景的,既懂医学又知法律的人才的作用日益凸显,卫生法专业也成为越来越多学生的选择。卫生法学是医学与法学交叉的前沿学科,学生既要学习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的知识,对医学领域有所了解,又要系统学习法律知识,能从法律层面解决卫生系统存在的问题。因而,该专业的可替代性较弱,一旦学有所成且对口就业,前景十分看好。

必修课程:

在法学部分,需要修的课程有宪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中国法制史、国际经济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在医学部分,需要修的课程有基础医学、病原学概论、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概论、护理学概论、药学概论、公共卫生学导论、诊断学基础、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等。

专业特色课程:卫生法学、医事法学、医事仲裁与诉讼、药事法学、卫生监督学、医疗纠纷法律实务、外国卫生法学等。

就业方向:除了司法部门、法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还可以去医院医务科做专兼职法律顾问,去卫生系统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等,在与医疗卫生活动相关的执法监督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调解等司法工作中有突出优势。

推荐院校:很多医科大学都开设有这个专业,在法学专业下招生,如首都医科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南方医科大学等。也有一些医科大学在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中开设卫生法相关方向,授予管理学学位,如重庆医科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事法律方向)、南京医科大学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与法学方向)。

小贴士:不得不承认,很多报考医学院的学生最初都希望学习医学专业,因为成绩原因不得不调剂到法学等文科专业,也因此造成医科大学法学招生难、专业差的误解。事实上,当前法学毕业生众多,而真正能将法学知识运用到医学领域的人并不多,在医事法上术业有专攻地去学习与研究,就业自然不是难事。另外,很多名校招收卫生法、医事法相关方向的研究生,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项目的卫生法方向,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医事法学等,都是不错的选择。报考这些热门高校的人数必然众多,而如果你本科就是学习卫生法方向,那么备考自然更加容易,成功率更高。

法学(国际法方向)

国际法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这个方向的法学专业主要学习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军事法等内容。在大学四年里,你需要学习国际法基础理论、原理与法律方法,能够运用国际法分析并解决现实问题。所以,这个方向的学生可以算是复合型实用人才。

随着国际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密切,高校专业设置也越来越国际化,现在一些院校的法学专业的本科向国际法方向倾斜。虽然在专业目录上没有体现出来,但通过课程介绍你可以有所了解,所以,如果你有志于学习该专业,就要多关注那些以外交等专业为强势专业的院校。

必修课程:理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英语等。

推荐院校:这一领域内比较好的院校有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

就业方向:国际法方向的学生外语要求更高,从事涉外方向的法律工作较多。可在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对外经贸、涉外律师、投资、金融、证券、保险、海事等法律相关部门工作。此外,大型外企的法务专员也更倾向于要这一专业的学生。

小贴士:带“国际”二字的专业一般听起来都是“高端大气上档次”的专业,所以更多的付出自不用说。这个专业对英语有极高要求,甚至很多专业课采用双语授课,所以填报此专业时需要同学们注意,部分院校会对英语单科有所要求。

法学(经济法方向)

很多年来,高考生对经管类专业追逐的热度一直居高不下,经管类高校成为报考的大热门。一些学校往往也开设法学专业,且都和经济密切相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方向的录取分数水涨船高。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有坚实的法学基础知识,特别要掌握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基本知识,同时要掌握国际经济贸易基础理论知识与实务,并能熟练掌握英语,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和独立解决国内外法律问题能力的法律人才。

必修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外国合同法等。

推荐院校: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

第5篇:法律硕士培养方向范文

关键词:现状挑战抉择

法学被认为是正义的化身,作为研究权利的学问,法学有着深厚的理论根基。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法学教育,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高等学校,采用何种方式培养高层次人才,则是法律界和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取得丰硕成果。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有600多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100多个法律硕士点,平均年招生在十一万人左右,在校生七十余万人;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13192人,法律硕士8705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一千人左右,在校博士约有三千人,从招生规模上比2005年翻了将近一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少数发展速度快、规模大的法学教育大国之一。

法学教育属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有学者认为: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到了普及教育阶段,而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也不可避免的要面对这些问题,法学高等教育中应当包含精英教育,并且要站在一个高质量、高水平、高规格的层面来考虑人才培养问题,应该由量的积累转变为对质的追求。人才培养的模式可以是多元化的、各具特色的、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

二、我国法学高等教育面临的挑战

原有的教育模式已经暴露出许多不足,表现在专业设置方向窄,学科存在交叉等,这就使得,在对学生进行培养的过程中只注重知识的讲授,而忽略了对素质、意识、能力的培养。原有教育模式培养的人才,因为欠缺适应性所以很难满足社会的需求。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对原有教育模式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知识经济的要求。知识经济指建立在知识、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上的一种经济。法律是社会科学的凝结,一个法律人才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渊博的知识。新社会新动向,随着一些新型学科的出现,要求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不但要注重观察力和敏锐感的提升,而且要积累理论素养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教育理念更新的要求。为了较好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高校培养的人才应当具备扎实的基本功、广泛的知识面、较强的综合能力和良好的个人素质等基础要件。而作为法律人才培养除了具备上述的基本素质外,还要更加注重人文素质教育培养。法学教育在借鉴国外先进理念的同时,还要不断挖掘自身潜在的特色,让两者有机的结合,达到高层次教育的目的。

三、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抉择

(一)注重教师队伍建设

法学教育是多方面综合知识的体现。要想培养出应用型法律人才,教师队伍的建设是核心,而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是较好的方法之一。目前一些高校,大多数教师属于知识型,非应用型。因为教师的来源多数是从高校毕业的博士中进行挑选的,实践经验少。要形成“双师型”教师队伍,就必须要求教师要进行司法实践,可以采用“请进来”与“走出去”的方式。“请进来”就是可以优先考虑既有博士学位、又有实践经验的人担任教师,还可以从实习单位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找一些专家作兼职。“走出去”就是要求教师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同时可以兼职律师、仲裁员、人民陪审员等职务,来保持学术的敏感度。

(二)注重教学方法的改革

我国的教育资源相对紧张,大多数法学院不具备法律诊所的教育条件。结合自身情况,我们可以采用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法条为轴心、案例为素材,运用学、练、评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授课,所举案例要与法条密切结合具有针对性。这种教学方法可以让学生在学完相关知识后,通过练习、课堂提问的环节,加强理解与记忆,老师要对学生的疑问进行解答,这样能够使学生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思路。

(三)渗入道德养成教育

道德养成教育是通过多方位多渠道来进行教育和引导的一种方法,它把道德规范中体现出来的道德感情和信念,上升为一种行动习惯。在一个人的幼儿时期,就要进行道德教育,让这些道德感情和信念成为他的思想与品性。大学教育更要重视道德教育,让道德教育与学生的学习生活紧密结合起来,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更要严格要求。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学专业中道德养成教育的重要部分,涉及到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之间的关系,为了让学生真切感受到这些,需要为他们提供这样一个场所,来促进学生道德人格的养成。这种体验式的职业道德培养方法,是通过有组织的参加实际案例中道德取舍问题的评论,同优秀专业人士交谈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等活动来逐步实现的。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光靠理论学习是远远不够的,学校应该有计划的安排学生定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安机关等部门去实习,在实习的过程中,学生真实的处于法律职业人员的地位与当事人、律师、实习单位的人员等进行交流,这将有利于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形成。

参考文献:

[1]李龙.法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现状与未来[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3]郭明瑞,王福华.创新法学教育推进依法治国——“现代法学教育论坛”综述[J].法学论坛,2001,(5).

[4]谢晖.高等教育法学教育目标:精英还是大众[C],山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比较与省思.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版,P72.

[5]黄芳,隋晶秋.滞销与优化——谈针对法学专业学生滞销问题法学教师如何优化教学[J].教书育人,2007,P7.

[6]滕金芳.论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与培养模式的改革[J],当代教育论坛,2007.09,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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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法律硕士培养方向范文

关键词:传媒法;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合作教学科研;培养模式

一、发达国家的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

在法治国家,新闻人与法律人被并称为“社会的良心”,两者拥有相似的价值观和社会功能,因此,新闻与法律两个学科和职业的联系非常紧密。如中国人民大学这样,新闻与法学院系合作培养通晓两门学科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做法,在发达国家已很常见。

1. 英美知名高校培养传媒与法律复合型人才情况

在英美等国,各知名高校都很重视传媒法的教育和传媒与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这些大学多开设了专门的传媒法项目及课程,分别设在新闻学院或法学院,教授内容十分丰富,目标就是培养懂媒体的法律职业者和懂法律的媒体从业人员。其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作为美国大学中设立最早的新闻系,采取与法学院联合办学的方式来培养复合型人才。其联合培养已达到硕士和博士层次,包括新闻硕士学位与法律博士双学位项目(MA Journalism/ JD Law);法律与冲突解决方向的新闻学硕士培养模式项目(Master’s Model in Law and Conflict Resolution);新闻学博士“法律与冲突解决”辅修项目(The PhD Minor in Law and Conflict Resolution)兼获法律博士学位的新闻学博士项目(JD/PhD)。其中新闻硕士与法律博士双学位项目,是为了使学生在职业选择方面有更大的空间,通过这样的教育,他们同时兼具合格的新闻人才和法律人才双重属性。法律与冲突解决方向的新闻学硕士项目的培养目

标是,对那些今后想从事法律报道的记者和编辑提供专门的专业发展,同时也为那些今后从事媒体管理或战略通讯方面职业的学生提供对于媒体法律环境的更多了解。新闻学博士“法律与冲突解决”辅修项目是专门为那些在新闻学院或传播系有兴趣从事新闻、法律和冲突解决教学和研究的新闻学博士提供专门的课程。联合培养的两类学生的课程设置如下:(1)历史、法律和伦理方向博士生课程,主要课程有:伦理和媒介批评、新闻哲学、新闻文学、媒介伦理、新闻阅读、伦理学概论、历史和法律、传播法的讨论、大众传媒的批评分析、博士生研讨会、博士生研究讨论、新闻学中的定量研究方法。(2)“法律和冲突解决”硕士课程,主要课程有:核心计划、新闻实践或者传播战略原则或者新闻广播、大众媒介讨论、新闻学中的定量研究方法、传播法讨论、法律和冲突解决。

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是美国最年轻的顶尖法学院,成立于1950年,特点是着重研究文化娱乐产业的法律问题,研究内容前沿,培养的人才针对性强。该学院设有“娱乐与媒体法律及政策法律硕士”项目。有高年级的法律博士和法律硕士两种。该校认为,这一项目为在美国学习娱乐和媒体法律提供了系统、先进、具有创新性的平台。修业完成的学生将具备从事电影、电视、音乐和其他关涉创意和艺术事项行业所需的法律、惯例、理论和政策方面坚实的基础。主要课程有:版权法或知识产权法、娱乐法、电信法及政策、宪法第一修正案、音乐产业法、艺术及文化财产法、国际知识产权法、体育与法律、电影发行、电影商务交易、高级版权法、娱乐媒体及知识产权法学术研讨、娱乐法研究与写作、法与好莱坞的实践。

耶鲁大学长期以来一直关注法律、媒体和新闻的交叉领域问题。法学院设立的授予法律博士学位的“法律与媒体”项目就是这一关注的体现。该项目被用来培养那些想成为新闻记者、记者的诉讼人、媒体行业的政策制定者或领导者的学生,也为更深刻地理解法律、媒体和政策的职业记者,研究法律与媒体的前沿问题的学者提供帮助。这一项目向所有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开放,无需特别的程序去申请。主要课程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传播法、知识产权简介、网络法、电子商务法、实践环节、信息隐私法、网络隐私、媒介自由与信息获取诊所教学、媒介法。

纽约大学法学院在1977年就成立了媒体中心(Media Centre),专门研究电讯、新媒体和媒体法律及政策。该院还是美国最早开展媒体律师培训的学院。设有“法律与新闻”项目。该项目设计的课程便是为了适应通晓媒体的法律从业者和娴熟的法律记者两方面人才的不断增长的需要。该中心为传媒法学生共开设了三类课程:传媒规制法类课程、知识产权法类课程、媒体及娱乐法类课程。

英国东英格兰大学法学院设有传媒法法律硕士项目。该项目设立的目的,是让学生对传媒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有系统了解。主要内容包括:英国传媒行业结构的介绍;传媒管制的不同模式。主要的社会、技术和管制对大众传媒发展的影响等。该项目还考虑包括诽谤和隐私保护在内的相关问题,以及与新闻相关的法律问题。开设的课程主要包括以下专题:媒体与社会、网络法与互联网治理、媒体市场与规制、隐私权及名誉权的保护及管理。

牛津大学社会法研究中心的比较传媒法规与政策项目, 设立于1996年。该项目组织专家、政策制定者和媒体从业者一起来研究全球媒介法和政策问题。实现该目标有三种途径:进行学术和政策性研究;支持和发展网络;提供学术训练和支持。该项目主持门罗· E·布莱斯国际媒体法模拟法庭控辩、安南堡—牛津全球媒介政策暑期学校等年度项目。国际媒体律师协会的秘书处也设在该项目。该项目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安南堡传播学院全球传播研究中心、中欧大学媒介与传播研究中心等紧密合作。2012年6月,该项目与这两个研究机构分别在牛津、布达佩斯举办暑期学校,研讨媒体法与政策,特别是与网络表达自由、互联网治理等相关的问题。

2. 英美高校传媒法教育分析

从英美国家高校传媒法教育与人才培养的情况看,其培养目标的设定清晰、明确,针对培养目标开设的课程具有鲜明的实务导向。从具体课程设置来看,耶鲁大学专门开设了传媒法的实习课,让学生通过参与项目的方式来促进知识吸收和技能提高。哈佛大学开设了专门的互联网律师实务课程。每所大学都开设法律诊所课程,让学生通过亲自案件,提高实务能力。

在媒体与法律项目的各种培养和训练环节设计上,丰富多样。上述大学的课程大多采取了专题讨论会或研讨会的方式,并非教师的单向讲授,而是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双向互动的方式,增强学生的主体性和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其独立思考的能力。根据不同学生的需求,许多大学还利用网络技术,开设了在线授课和讨论的课程。

二、我国高校传媒法教育的问题与不足

尽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强化、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对于复合型传媒与法律人才的需求在扩大,传媒法的研究领域也随之不断拓展。但是,尚处在起步期的我国传媒法教育还存在不少问题,很多方面不尽如人意。

一是培养规模小。在培养规模和数量上,远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发展需要。我国已是传媒大国,现有较小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规模与互联网时代的传媒大格局极不相称。

二是培养理念不明确,培养模式单一。从美国、英国经验看,对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具体目标虽然明确,但并不仅仅局限于记者和律师的培养,对于一个民主法治国家,需要的是兼具这两种知识和技能的各种经营人才、管理人才、研究人才、教学人才等,这些都是在教育过程中兼顾的。在培养模式上,国外对本科、硕士、博士层面的教育,都有针对不同背景来源学生的不同课程模块设计,对于同一项目下,不同培养目标也有不同的课程种类和学分要求。相比而言,我们在培养理念、培养目标的设计上还不够具体,针对全日制的学生的培养,灵活性、针对性不够,没有实现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

三是教学科研跟不上。目前,传媒法的教育除了少数高校的新闻传播专业开设的以外,总体数量较少。国内高校新闻院系对传媒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基本课程开设的不多,有关版权的问题、媒体管制问题、媒体产业中的法律问题、广告问题等广义传媒法课程,开设的数量更是不够。相关问题的研究更加欠缺。现实情形是,我国传媒产业在原有新闻事业的格局下演变和发展,大量从事新闻实务、传媒管理、传媒业务人员,特别是相关专业毕业的业界后备力量,没有任何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储备,难以适应现实社会发展需要。

四是课程体系、教育方法需要改进和提升。英美国家的高校中传媒与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内容丰富,学科门类众多,并能结合传媒运营的实际和法律制度问题展开学习探讨。但由于我国传媒法研究刚刚起步,同时此类研究还有诸多学术束缚,因此,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所能提供的教学资源、课程内容、教学手段等都显不足。

五是教学内容和教学理念存在问题。在新闻法规的课程中,仍然存在不少以意识形态的政治标准和话语方式替代法律专业标准和专业表达的情形。这样的僵化教条式的教育,不能体现新闻传播和法学领域最新成果,难以培养新闻从业人员的法治理念、独立精神、新闻职业品格,对推动中国建设和谐社会、走向民主法治发挥不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三、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与路径

在对国内外高校做法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本文以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法学实验班一学年来的教学情况作为具体分析对象,对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科研实践等进行剖析,探索新形势下推进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可行模式与路径。

1. 对中国人民大学新闻—法学实验班教学情况的考察

该实验班从新闻学院、法学院的2011级本科生中选拔招收了23名本科生,实验班学生在大学期间要同时学习新闻学与法学专业的相关课程,通过四年的学习、修满相应学分、考核合格后将授予新闻学院学生文学主修学位、法学副修学位,授予法学院学生法学主修学位、文学副修学位。

该实验班的培养目标被描述为:通过系统学习新闻学与法学专业知识,让学生“能够独立分析、解决新闻传播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新闻学、法学基本功比较扎实,“能够熟练运用现代传播技术从事法治新闻传播工作”,培养具有新闻传播学与法学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发展潜质的高端复合型本科人才。“毕业生适宜在新闻媒体从事法治新闻报道,在政府、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共传播与宣传管理工作,还可以从事立法、司法与法律服务工作,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教育与科研工作。”

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对实验班学生设置了统一的课程,未根据学生来源的不同作出区分。23名实验班学生除了学习全校共同课和全校选修课外,学科基础课有:新闻实务基础(一)、新闻实务基础(二)、数字传播技术应用、音频视频内容制作、新闻摄影、中外新闻传播史、新闻与传播理论、公共关系与广告、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民法分论、刑法总论、刑法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专业必修课有:新闻编辑、新闻评论、新闻采访写作、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专业选修课有:信息图表编辑、杂志编辑、摄影采访与图片编辑、网络新闻编辑、广播新闻报道、电视新闻报道、新闻传播技术基础、舆论调查原理与方法、媒介经营与管理、播音与主持、广播电视节目策划、传媒经济理论与实务、传播研究方法、专业英语、公共外交与对外传播(双语)、危机传播管理、记者形象管理、传媒就业指导、论文写作指导、传播与社会、公司法、竞争法、银行法、国际商法、产业法、消费者法、婚姻继承法、律师学、证据调查学、法律英语、诊所法律教育、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除了考察实验班课程设置,笔者设计了调查问卷,对部分实验班学生进行了深度访谈,大家对实验班第一学年的教学情况满意程度不高,其中反映最集中的一条意见竟然是:希望开设传媒法一课!

目前,实验班的课程基本是新闻学院、法学院本科课程的“简单堆积”,并未体现传媒法学科的交叉性与特殊性。从目前所设课程看,实验班对传媒法的学科特性还缺乏基本认识。尽管办学目标是培养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但并未做到新闻、法学两个学科的真正融合,还是“两张皮”,两学科的界限和藩篱犹在。应该看到,传媒法有自身特点,并不是新闻学、传播学与法学捏合在一起,就自然成了传媒法学,就能培养出素质高、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

传媒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要探讨所有与传媒有关的法律问题,不仅涵盖了传统的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的诸多问题,而且在这一领域相对于其他法域有其特殊的价值冲突问题。发达国家不仅在立法上有专门针对传媒的立法,而且传媒法学也是一个专门的法学和新闻传播学研究的领域。同时,通过传媒法的教育所培养的兼具法律与新闻传媒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也是民主法治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专业人才。就我国高等教育来说,充分认识传媒法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将其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进行教育和研究,并进行专门人才的培养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大有用处的。

反观国内其他高校,限于学科建设不齐全、学术实力达不到等种种因素,不少学校只是着眼于形成办学特色和满足学生就业需要,以新闻传播院系设立“法制新闻”或法学院系设立“传媒法”专业,依然在本院系、专业内运行,形式大于内容,概念大于实质,难以体现传媒法作为交叉学科的特点和要求,也难以培养出真正适应现实需要的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不少学校的传媒法教育起点偏低,只着眼于局部,没有看到全局,更没有根据国家需要、未来学科走向,来筹划学科建设,规划教学科研,带有很大的局限性。

2. 对推进新闻—法学合作教学科研的思考与建议

本文认为,国内高校应着眼建设法治国家、传媒强国、文化强国的大局,高起点、大手笔地筹划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合作方案和教学培养办法,在教学科研方面强强联手,找准定位,把传媒法当做一片教学科研的“蓝海”, 把“传媒法”培育成新的教学科研强势品牌,在教学、科研和服务国家社会方面结出丰硕成果。

培养理念与目标定位方面,应综合、全盘考虑,确立长远的发展理念和可行的目标。具体而言,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可细分为:培养懂法(具备法治理念、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的新闻人;懂新闻(熟悉新闻传媒功能及相关实务)的法律人;熟悉新闻传媒、具备法律知识的文化产业人才。因具体培养目标的不同,在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上有所区别。

新闻—法学本科实验班应突出联合培养的“宽口径、厚基础、重应用、强能力”特点,能适应新闻传媒、法律及政府、企业管理工作要求的复合型人才。本科层次注重实务,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学生和社会进行调研,逐步探索扩大联合培养规模,以更好满足社会需要。适时把合作办学层次提高到硕士层面,该层次培养实行科学研究、实务并重。

培养模式方面,传媒法专业人才有其特殊的专业要求,新闻操作和法律思维是两回事,新闻人才与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可等量齐观。

从中国人民大学首次尝试设立的“新闻-法学”实验班看,新闻学院15名学生的培养目标是“懂法律的新闻人”,法学院8名学生的目标则是成为“懂新闻的法律人”。在新闻传媒与法学交叉的人才培养方面,我们兼以培养具有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的新闻人和具有一定新闻媒体知识和能力的法律职业人为目标,就不能忽视两个目标的差异性,就要从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体系上来通盘考虑,有所侧重,既要保证法学课程体系的完整性以及相应的法律职业思维训练的系统性,也要考虑新闻传媒教育的特点和要求。在课程设计上,不能简单地将新闻传媒课程与法学课程各占一半,而是要根据培养目标,进行探索和研究,并不断改进,确保课程体系的完整性与系统性,以实现培养新闻—法学、法学—新闻两种复合型人才的目标。这就要求高校应根据不同培养目标、培养层次,明确并不断细化相应的培养模式,设立不同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设置方面,合作培养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的教学中,应改变课程简单叠加的做法,借鉴国外高校做法,创造条件开设如下课程:传媒法基本理论、传媒伦理、传媒产业法与政策、传媒与版权法、各国传媒制度比较、媒介政策、中外传媒政策史与比较、传媒管理、传媒与宪法学专题、传媒与司法、法理学、人权法、传媒行政法学专题、行政法学、传媒与侵权法、传媒侵权法实务、国际传播与国际法、影视法理论与实务、传媒模拟法庭、新闻业务、传播学、传媒经济学、中外新闻传播史、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政策专题、传媒法研讨、文化产业促进研讨、社会科学方法。

教师授课时,要改变教师单向讲授的做法,更多采取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双向互动的方式,增强学生的主体性和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其独立思考的能力。对学生主要的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论文、课程作业、实践环节,以学生的课堂参与度、提交的论文质量、实践情况为主要评价依据。

第7篇:法律硕士培养方向范文

关键词:实践性法学;教学目标;学制;国境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04-0023-03

一、实践性法学教学的开展

实践性法学教学是以训练法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法学教学模式,它包括以“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 Advocacy)为主的一系列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1]。它发端于20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是对朗代尔建立的案例教学存在问题的反思以及矫正的产物。由于这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反对抽象、教条地学习法律规则,主张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在相互作用的社会现象中运用法律规则,对于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所以一经出现备受关注和支持,日益盛行全美,随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在改革传统教学模式的内在动因和外国基金会的外在推动下,从2000年9月开始,已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的法学院以及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等十多所法学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学。总体来讲,我国实践性教学取得了一定成就,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只能算是刚起步,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学校相对于全国二百多所法律院校,仅是凤毛麟角,没有形成规模和气候。然而,法律实践已证明实践性法学教学是一种全新独特、科学实用的法学教学模式,能使学生在思考和快乐中接受法律,在实施中受到广大学生的喜爱;它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了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必将受到公检法等实践部门的肯定;它能无偿给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体恤贫弱者,匡扶正义,服务社会,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欢迎。因而以“诊所教育”、“法律辩论课”为主的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是今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教育部和各法律院校必须充分认识到这种教学模式的优势和价值,积极创造条件,克服困难使其深入发展,以彻底改变目前僵化、死板、纸上谈兵的教学方法。目前,实践性教学难以占据法学教学的主导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重点就法学教学目标和学制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及解决对策加以探讨。

二、我国法学教学目标问题及其完善

目前实践性法学教学除少数高校在国外基金的支持下开展以外,并未在全国广泛推行和实施,它要撼动传统教学模式,占据高校法学教学的重要地位还存在以下障碍。

(一)法学教学目标模糊不定

实践教学没有指路航向。法学教育目标是由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决定的,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它的目标自然也就有两个:一是培养实践型人才,二是培养学者型人才[2]。那么我国应确定什么目标呢?是双重目标还是单一目标,这是摆在我们眼前关乎法学教育性质、宗旨内容、方法等一系列问题而亟待解决的课题。就教学方法来讲,不同的教育目标要求采用的方法不同。实践型人才需要采用侧重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开设“法律诊所”、“法庭辩论”、“律师职业道德”等基本课程。而研究型人才则侧重培养学生对法律体系、规则、原理的全面掌握,教学多采用系统讲授的方式。一国培养何种类型的法律人才,就需要有与这一目标相一致的教学方法。有人认为我国法学教学目标应定为双重目标,即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定位于学术培养[3];也有人认为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学教学目标――培养合格律师,学生毕业就可以进行律师实务操作。此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活动,而不是一个概念或一组概念,法学就其性质来说主要不是以学术为导向,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4]。法学院的教学目的不只是教授法律,更是教授法律人技巧。至今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仍不明确,从统一司法考试和招收法硕的改革看,培养目标倾向于实践型人才,但实际法科中无论本科还是研究生阶段的学习,理论和实践都严重脱节,毕业实习流于形式,除了少数开展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外,绝大部分法律院校实践教学非常薄弱,几乎没有开展。可以说,我国是以通识性教育或研究型教育为目标的。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存在着理想中的实践型和现实中的研究型或通识型的矛盾。目标不定,隐性的通识型或学术研究型培养目标,使我国的实践教育缺乏思想指导。如同未来“产品”没有合格检验的标准,进而也就无法确定最佳的生产方式一样。

从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看,美国实践性教学模式已被普遍接受和大力推广。各国为支持开展实践性法学教学方法,在教学目标上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其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即培养在任何法律职业领域都有能力开展法律工作的专业人才。日本法学教育方面的改革,也改变过去注重培养法学人才的倾向,将培养大量的具有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作为法学教育的目标。我国当务之急就是要明确法学教育的目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中国要与西方法律人平等对话,开展有效竞争,在专业训练上就应具有同质性。学生单纯地、脱离实际地接受信息必将导致他们缺乏实际操作和对抗能力,将不利于树立我国法律人的形象,更无法有效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应尽快确定以培养具有专业技能的法律人才为主的教育目标,这是现实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也是为有效培养这类人才的最佳实现途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实施提供保障。

(二)确立有侧重点的双重目标为实践性教学指明方向

虽然法学教学目标具有二重性,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也是见仁见智,各持己见,无论怎样确定都有其合理性一面,然而合理性并不意味着最佳性。教育目标是实现个体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其价值取向是使个体和社会均达到最佳状态。法学教育目标也应如此。那么,这个目标如何确定呢?从个体和社会两方面看,一方面进入法学院的大多数学生最终将进入司法部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少数对法学科学理论感兴趣的,将进入研究或教学部门工作。显然,要满足大多数个体的需要,应确定专业技能培训的培养目标。另一方面,社会对于法律的需要主要在于运用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维护个人及社会整体的利益,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即需要把静态的法变为动态的法,而不是静止不动的法律概念、条文和规则。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说,“法律是经验而非逻辑”。从这一层面看仍然可以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确定为培养具有法律专业技能的人。当然,确定了实践型人才培养目标,并不能因此得出法学教育就可不重视学生理论素养的培养。通常情况下法律实践训练与法律理论学习并不矛盾,它们在许多情况下是相互促进和提高的,丰富的实践经验又会促进理论的进一步提高。法律必须包含这一对要求才能促进法律的进步[5]。

由此可知,法学教育目标需要既能满足社会和个体的主流需要,又能顺应法律教育的内在规律,在实现途径上既不能搞目标的平衡论,也不能搞纯粹的单一论,而应该是有侧重点的双重论。即总体培养目标应该确定为以培养职业技能为主,兼顾学术研究或通识。具体到研究生层次可作为特例,在坚持双重论不变的基础上,把侧重点由技能训练倾向到学术培养。有了这样明确而又符合法律教育规律和社会需要的教学目标,法律实践性教学也就有了指路的灯塔。法律院校的教育观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都会随着实践性教学模式地位的确立而转变,实践性教学也就不会变成装饰门面的花架子而会被落到实处。

三、我国法学教育学制问题及完善

(一)学制太短不利于实践性教学的深入展开

如前所述,美国法学教育以职业技能培训为目标与其教学体制有关,美国法学教育是建立在四年通识教育基础之上的研究生教育,学生入学前奠定了良好的人文基础,学生在获得本科学位之后,使职业训练成为可能。德国、法国、日本都有本科教育之后的研修制度,学生本科毕业后要接受至少一年的实务培训。这些国家的学生在长达6―7年的法学教育中,技能训练有较深入扎实的理论功底做基础。但我国学制短,学生又来自各种学校,缺乏基本的社会科学知识,综合素质低,如果片面强调技能只能是空中楼阁,无法操作。

短短四年,莘莘学子既要完成通识教育,又要进行专业技能训练,时间过紧,学校在通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方面捉襟见肘难以兼顾。结果只能是先补文化素养的课,而技能训练只是作为陪衬,无法深入开展。换言之,我国的法学教育学制短,学生在这期间不能同时完成技能训练和知识的积累。其中严重缺失的部分就属专业技能培训。也就是说,实践性教学缺乏实施的足够时间和素质基础。对此,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大学生就深有体会,有学生指出诊所课堂非常有益,但是由于学习时间短暂,在实习期间有些人无法接触一个案件从始至终的过程而只能接触某案件的某一环节。这种局面一方面使技能训练无法深入而难免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以实现回报社会的初衷。

(二)延长学制保证实践性教学的顺利进行

对于法科学习的学制,世界上大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4年通识教育基础上的硕士教育,毕业生在有资格参加工作或律师资格考试以前需要在大学花费至少7年时间。另一种是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先进行4年法学教育,毕业后在正式执业或参加律师考试以前平均花费3年时间进行实际能力培训。我国应采取哪种模式呢?对此存在不同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必要时应扩大法学院的双专业学生(学制5―6年),进行学制改革,这无论对学生或是法学界都有很大好处[6]。另有些学者认为,中国的法律教育模式在许多方面与大陆法系相近。但是,大陆法系的一个制度设计在我们这里却完全被忽略了,这就是大学教育之后的职业训练安排。我们今天要做的,首先要在观念上把法律教育和司法研修明确加以区分,同时找回被遗漏的研修期[7]。笔者看来,两种模式虽然形式和技能训练的机构不同,但时间和年限或实质上是相仿的。从形式上看,美国法学院直接招收本科生入学,欧洲国家招收高中生入学;从技能培训机构看,美国由法学院组织,学校教师培训,而德、日等国由司法界组织,直接由法官、律师培养。两种模式的相同点为职业技能培训前,先进行素质教育,时间均至少在4年左右。

我国选用哪种模式应主要考虑改革成本及效率。若借鉴美国,有利之处在于我们已有多年招收法硕的经验,法律硕士教育旨在培养从事法律实务和社会管理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具有显著的法律实务教育指向,这在目标与学制上与美国法学教育是一致的。实际上,我国法硕的培养模式与法律本科教育并无多大差别,未重视实务培训。针对形似神不似的状况,我们只要把法硕以法学理论教学为主的现状改为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情形即可,具体培训以实务部门的兼职教师为主。美国模式对我国法律院校的不利之处是各法学院招生数量会大幅度降低,将影响高校收入,高校法学院尤其是法律专门院校未必能配合。若借鉴德、日模式则必须增加总的学习时间。法律院校只完成4年的通识教育,这与目前体制相似,但之后2年左右的研修培训任务却相当重。目前我国还没有研修制度,相应的机构未建立,师资未形成,实施成本比较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选择美国模式较为经济,理由如下:(1)研修机构的筹建,成本很高;(2)高校聘请兼职教师或培训实践教师完全有可能;(3)目前各法律院校发展速度过快,招生规模过大,而相当多的法学毕业生不从事法律职业,仅完成了通识教育,实则是一种浪费。因而各院校不如减少招生,在提高教学质量上下工夫,狠抓薄弱的实践环节。

在学制延长,即培养一个复合型法律人才由4年增加到6―7年的情况下,为学生和学校接受和实施实践性教学模式创造了有利条件。(1)学生素质提高,使技能训练成为可能;(2)时间有了保障,学生可以充分消化、理解、体验法律规则原理,并进一步深入实际,尽快掌握技能,把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有机结合;(3)延长学制可以使我国法律高级学位教育制度趋于统一,确立实践性教学的合理地位。毋庸置疑,法律硕士教育的置办,势必导致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学术型和实务型“双轨制”并行的局面,从而使法律高级学位教育制度趋于复杂。若以法律硕士教育取代法学硕士教育制度,则又如何保持法律专业学术型教育制度的上下衔接关系[8]?延长学制后,双轨合一,培养目标一致,不用担心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培养目标仅以法律实务为指向,那么,完全摒弃法律学术目标的做法就是可行的。因为在6―7年的学习中以职业培训为主,在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以学术培养为主。

以上对我国实践性教学中存在的教学目标和学制方面的症结和解决方法进行了初步的思考和探讨,旨在引起各界对这一有效的法学教学模式的重视和扶持,以提高法学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专业人才的期望和需要。

参考文献:

[1][2]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

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

[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3]郭明瑞,王福华.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审视[N].法制

日报,2001-09-27.

[4][6]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C]//贺卫方.中

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

[5][7]贺卫方.法律教育散见[J].浙江法律评论,1996,(创

刊号).

[8]王健.中国的J.D.――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

第8篇:法律硕士培养方向范文

 

―、教育中实践性的不足

 

1.教材方面的问题教材是教育模式的基础

 

法学教材,特别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直接与司法、执法实践相关的教科书,应当充分体现出法律实践中主要的问题、提炼出来的原则、规范使用的方法。不仅在教材中应当包含案例,而且在法律规范的解释上也必须与实践密切结合。而现今的大多数教科书在体例上,就能判断出其与实践的巨大差距。这些教材的套路都是(某一制度或者类似规范的)概念、特征、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或者原则、理论争议等等,依照这样的教材进行授课,很难与实践真正结合起来。

 

2.方面的问题课程的层次设计、内容设计、教学方法的选择是继教材之后决定学生学习效果的关键

 

作为面向法律职业的法学专业教育,应当注重实践认知、规范理解、规则解释、表达能力。而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学专业教育仍然没有真正职业化。从课程设计看,偏重于理论陈述;从教学过程看,很多课堂还是以填鸭式的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与方法着重于进行概念、原则、条条框框的灌输,而不对法律的具体规范及规范操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剖析。对于学生增强实践能力,这种教学方式显然没有太大帮助。

 

3.与教学单位考核体系的

 

在法学教育的方向上,法学教育评估的标准是一个很重要的指南。而现存的法学教育评价指标存在着实践性不足的问题。在学校、法学院的评价体系中,实践教学的内容、发展状况、效果也存在欠缺。学校、法学院的评价或者排名与这一教学单位能够获得的经费、生源、合作机会等资源紧密相关,而现在的官方和社会评价体系更注重用那些研究性指标来评价大学、评价法学院,那些片面强调CSSCI、SSCI发表文章数量的大学评价、法学院排名是很少能想到学生是不是学到真本领的。很多大学和法学院就不得不片面重视这些理论研究性的成绩,并且将这种要求转嫁给教师。因而,前述的教师的考核体系绝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但这样一来,在教师、学院、学校的精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就很可能被忽视。

 

为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现代化以及增强法学教育实践性,我国法学教育应该积极的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法学教育实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与完善。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取向,首先需要在观念上树立职业意识,也就是在整个教学环节中贯彻当代法学的经验与理念,并将这一理念在学生入学之初就传输给学生,在教学的各个领域体现出面向实践、深入实践、解决实践问题的立场和方向。

 

二、教学的具体策略与措施

 

1.压缩培养规模,明确职业趋向

 

中国的法学教育,如果试图定位到精英化,制度上的前提在于压缩法学培养规模。现在的法学教育规模,无论是从师资、教学场所、教学材料等硬件角度看,还是从学生毕业的巨大就业压力看,都无法实现精英化、职业化的目标。所以,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要务在于将培养规模与社会需求的规模大体契合,并在此前提下明确法学教育的实践方向,坚实奠定法学教育的职业基础。通过专业认证等手段监控法学教育水平与质量,那些不具备法学人才培养能力的教育单位应当逐渐退出;那些能够进行法学人才培养的单位必须逐渐提高软硬件水平。

 

2.增强法学教材的实践性

 

教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教学模式。在教材中,把法律知识与法律操作过程结合起来,将法学理论与操作能力结合起来,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客观上就能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所以,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学教育必须有实践性的教材。提高法学教材的实践针对性,不仅要求在教材中具有案例,更要求在教材的整体叙述中面对实践经常遇到的问题,体现从实践中提炼的原则,用实践来检验和论证法学原理的分析、法律规范的阐释。

 

3.完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实践取向

 

提髙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必须从法学教学过程自身做起。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各个层次必须对法律实践有着明确的认识,绝不能空中楼阁、纸上谈兵。本科阶段的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必须是符合实践要求的;法律硕士更是应当回到设立的初衷,即与实践紧密结合;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虽云理论性较强,但很难想象,不了解实践的理论有何价值。所以,法学教育必须从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技能训练的角度改善课程的设置,从知识积累和能力培养两个维度培养。

第9篇:法律硕士培养方向范文

关键词:高职教育 法律诊所 实践教学

高等职业学院的法学教育是三年制专科教育,在如今各类法学本科院系林立且急速扩张的形势下,专科法学教育存在的合理性受到了怀疑。只有在认真思考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格局,进行广泛的毕业生就业的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清晰明确的人才培养定位和鲜明的人才培养特色,才能使高职法学教育扎根于现实需要的土壤并获得继续发展的广阔前景。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格局和现状

在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职业者。广义的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人员、仲裁人员以及法律教育科研人员等,但现代法治社会中最典型的法律职业者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它与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类职业一样,都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的职业训练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所以,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所谓通识教育就是通晓法律的教育过程,教育目的是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的了解和掌握;职业教育是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如何应用法律的教育过程,教育目的是法理和法律的现实应用和基本职业技能的掌握。尽管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官遴选任用制度的不同,这两种教育有时合一,有时分开,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但无一例外均将职业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和英国的大学法律教育有着明显的职业教育倾向,法学院以律师为培养目标,其任务在于为法律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而属于典型大陆法系的德法等国家,其大学法律教育更多以培养治国通才为目标把从事社会专门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教育放在大学毕业以后,进入专门职业领域以前的职业训练阶段来进行。但是,我国的法学教育却存在和职业教育脱离的现实。我国的法学教育是单一的院校教育,法学院在培养方式和方法上,仍是以通识教育为主,很少有实践技能的训练,学生毕业后,又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阶段,这就导致法学院的毕业生进入法律实践岗位后难以适应职业要求。所以,中国的法学教育必然要承担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在形成这个共识之后,各个法学院系纷纷进行法律实践教育改革,比如设立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增设实践课程等等,法律硕士这一专门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的兴起,也是法律教育职业化转型的表现。

从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格局来看,我国目前存在4个层次的法学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和博士生。这4个层次的法学教育应当提供三个类型的法律人才,第一类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包括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第三类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由于我国司法考试将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学历要求定在本科以上,所以专科层次的法学教育主要培养法律辅助类人员,本科层次的教育主要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研究生层次的法学硕士和博士培养学术型人才,法律硕士培养复合型的应用性法律人才。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遵循两条主线,第一条是应用类人才的培养,占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的大多数,起点是高职类专科,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均属于这一类教育,应用类人才的培养应突出法律职业教育的特色,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实务技能的训练。第二条是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学术精英,以法学理论研究为主,通过法学硕士、博士及博士后教育来完成。

高职法学教育位于应用性人才培养的底端,定位于法律辅助人才和初级应用人才的培养,培养方式上更应注重职业化教育的特色。同时,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主线的明确也为高职法学学生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道路,他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达到接受法学本科教育的水平,成为较高级的应用类法律人才。

二、高职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和人才培养特色

综合以上关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格局的分析以及笔者对高职学生就业市场的调查(笔者通过广泛的市场调研,深入走访用人单位,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相关资料,总结出高职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途径存在于下列领域:(1)企事业单位需要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2)基层组织、社区、法律服务所等需要基层法律工作者;(3)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需要法律辅助类技能型法律人才),高职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应该是: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练掌握法律辅助岗位所需技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高职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应当具备鲜明的职业教育倾向,体现为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和针对岗位需求的职业技能的培养。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到对职业岗位变动的良好适应性以及个人职业前途的发展潜力,所以,高职法学人才培养应体现以下特征:

1.教学内容围绕和针对职业岗位需求的实际需要

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不必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即可,而应强调法学专业技能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所学理论基础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结构应根据特定职业的岗位要求,根据用人单位对所需人才的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来确定,突出实用性、实践性。

2.突出培养法律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

高职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既不是“本科压缩型”,也不是“简单操作型”,而是“应用型”。培养的学生应具有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能够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如较快的打字速度,熟练的计算机文字处理能力,较好的文书写作能力,档案整理能力,公关、礼仪社交能力,等等。

3.人才培养的复合性和宽口径

专科层次的高职法学毕业生进入专门的法律职业的需求量有限,但是社会上对懂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却大量存在。比如,既懂法律又有相关领域如营销、会计、保险、证券、房地产等知识, 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和运用一门外语,这就要求法律院校改变过去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向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法科学生可根据自身特点, 挖掘和发展自己的特长, 在复合型基础上塑造出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 以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

4.注重学生的能力、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从某种程度上说,技能是容易掌握的,而素质则需要长期的培养和自身不断努力地修行,素质更多地代表了一个人发展的潜力和社会适应性,所以,实际上更多的用人单位看重的是求职者的个人能力、素质及职业道德。比如,沟通协调能力,灵活应变能力,合作能力,吃苦耐劳,忠诚守信,等等。作为一所高等院校,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无疑是责无旁贷的。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校园文化等方面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和各方面的素质。

三、高职法学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思路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职法学实践教育的契合点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之所以被称为“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在有经验的医生的直接监督和指导下围绕病人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学习。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让学生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 通过对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并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和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学生通过参与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从办案中学到大量重要的无法仅从抽象的课堂案例分析中学到的技巧和法律思维。

将诊所式教育引入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一个值得不断尝试和探讨的过程。由于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目的及现实情况不同,诊所教育在进入中国之后必然有本土化的过程。我们应当有这样的认识:实际上,诊所教育提供给我们的是一种教育的理念,是通过经验积累的方法在实践中学习,通过与复杂的社会现实的接触培养学生应对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了诊所教育的精髓,我们可以结合中国法学教育的目的、现实条件来创造出切实可行的诊所教育模式。

在高职法学教育中如何运用诊所教育方式,首先要考虑高职法学教育的目的。三年制的高等职业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定位在于法务助理或秘书、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工作者。高职教育培养的学生的特色在于应用型和复合型,强调学生实际应用能力和适应现实工作的能力。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特色和定位必然要求对学生实践能力的特别培养,在教学计划和教学设计中,实践教学的安排被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这就为在高职法学教育中全面贯彻实践教学的理念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同时也为诊所式教育与高职法学教育的结合寻找到了绝佳的契合点。诊所式教育的精髓在于通过实践、通过经验的学习,而高职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也可以以此理念为主导,设计出一套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以实务或模拟实务训练为方式,贯彻于高职法学教育始终的实践教学方案。

(二)高职法学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思路

高职法学教育的特点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占很大的比例。对于实践教学部分,应当根据具体的专业方向,在培养目标的指导下,进行明确的规划和设计。在实践教学设计中,我们提出贯彻诊所教育理念,创建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以下是该模式设计的指导思想:

1.根据能力培养目标设计实践教学模块

高职法学专业位于法学人才培养的最底端,定位于法律辅助人才和初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培养方式上更注重职业化教育的特色。其实践教学设计也要以此为出发点。以高职法律文秘专业为例,根据该专业目标,我们将能力培养分解为三个培养目标:文书写作能力、秘书能力、法律实务能力,针对这三个培养目标,分别设计三个实践教学模块,每个模块都有围绕该目标的具体实践教学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将这几个模块结合,分步骤、按计划实施。

2.实践教学一体化设计,分阶段实施

在一般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实践教学分为课程实践和集中实践,课程实践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情况自主实施,一般方式有案例讨论、听庭、模拟法庭等,集中实践有社会调查和毕业作业。这种实践方式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教师安排的自由度过大,随意性较强,难以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经历了一系列必须的实践锻炼,实践效果也不好保证。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对实践教学进行一体化设计,学生在校期间需要经过哪些形式、哪些内容的实践训练,都通过实践教学大纲固定下来,再分解到每一学期,对每一种实践方式都明确实施的方式、步骤、考核,以确保实践的按步骤实施,保证实践的效果。

3.实践教学贯穿学生在校学习的始终

法学本身就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高职教育的特点又要突出应用性,所以,实践教学应贯穿于高职法学教育的始终。与仅仅开设一学期诊所教育课程不同,我们的诊所式实践教学设计结合学生学习的课程,结合培养目标,制定每学期的实践教学方案,确保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充分的实践训练。

4.实践方式的选择多样化,为实践教学目标服务

在诊所式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我们可以选择多种法学实践的方式,模拟和现实相结合,课堂内和课堂外相结合,只要实践的方式能够达到教育目标、就可以为我所用。例如,在课堂内为了训练学生的基本法律素质,可以采用辩论、讨论、演讲、角色扮演、现实案例分析等实践形式;课堂外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可以采用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深入社区做民事调解员、进入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等方式;为了弥补课堂外实践机会较少,成本较大的缺点,可以设计模拟的实务训练,如模拟律师实务、模拟法庭等。

5.实践方式的设计和素材的选择贯彻诊所式教育理念,侧重实务能力的培养

课堂内模拟的实践,由于并非真实的实践环境,要达到与真实环境相似的效果,必须在实践方式的设计以及素材的选择上下功夫。在实践方案设计中贯彻诊所式教育理念是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选择真实案例,让学生了解真实案例的处理过程。例如,模拟律师实务,案例必须选择真实案例,要求学生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做出处理案件的几种方案,分角色模拟律师办案的过程。然后,可以将案例的真实处理过程拿给学生做参照,并让学生翻阅真实的案卷以了解现实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程序。案例最好是指导实践的教师亲身经历的案件,这样,即使学生并未亲身经历这个案件的,但是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的了解及自己的切身思考,有了处理案件的感性认识。(2)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实践过程以学生为主,教师仅是指导,或是担任主持人的角色,或是谈论话题的引导者,或是模拟实务的指导者,而学生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通过学生之间的互动将实践活动深入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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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春香.高校法学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模式的思考.中国高校研究,2003,(5).

[4]邹丽梅,王丽华.论法律诊所课程在高校的位置.教育与职业,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