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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执法过程重程序轻实效
部分执法人员长期凭经验办事,执法过程中重视走流程,没有重视整改实效。监督过程中,按时巡查了,但巡查不注重发现问题。即使发现问题,发发通知就算,对于整改实效没及时跟进。程序上看似完备,但对确保工程质量上发挥不了作用。有些质监员在执法实践中重罚轻纠,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存在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只注重对违法人罚款,忽视办案质量,不讲求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不够。只注重罚财产或行政警告、责令停工等,这在执法中就产生不了实效。
1.2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有综合性和很强的技术性,因此往往需要质监人员具备一专多能。质监员不但要熟知质监法律法规,还要了解和掌握先进的技术设备,监管新的领域。但目前乡镇一级的工程质监员素质参差,有些专业法规不熟悉,未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有些专业不符,缺乏专业判断能力;有些人员特权思想严重,执法过程中态度蛮横粗暴;有些欺善怕恶,选择性执法,甚至利用自身的权力在监督过程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
1.3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自由裁量权普遍存在于行政执法实践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受自身思想素质的影响。或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的情况。也有由于法律知识水平不高的因素,导致把握不准确,致使“重过轻罚”“轻过重罚”“过罚不相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思考
现阶段是我国建筑业不断发展与提升质量品质层次的重要阶段,完善行业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减少或杜绝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是每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的神圣职责,笔者认为,须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2.1建立稳固统一的执法制度
统一执法需贯穿建设工程整个管理流程,通过资源整合,实现执法过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就是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材料等单位机构的安全质量责任一应俱全;全过程就是招投标、承发包等市场经营行为和安全、质量、材料行为纳入统一执法;全覆盖就是大小规模工程、高低资质企业、各种类型工程一览无余。通过统一执法促成工程项目整体的有效监控。
2.2建立完善的防范和查处工作体系
通过政府监控、市场调控、现场预控,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防范体系。政府监控层面,实施机构能力考核和人员等级考核。强化网络化在线视频监管,形成政府监控管理链。市场调控层面,通过健全协会能动机制、质量事务所评估机制、保险介入的诚信机制,实现工程现场、保险市场、建筑市场之间联动,形成市场调控服务链。现场预控层面,审图机构对图纸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检测机构对来样负责、对现场检测对象负责,监理单位对业主负责、对整个工程负责,形成现场预控监督链。
2.3建立动态和突击检查的监督制度
目前,一些工程为赶工期,采用连轴式不间断施工。到了晚上,往往是工程监督的薄弱环节。尤其是一些政府道路工程,有些需要进行软基处理,一些施工队,利用晚上施工,抛石的材料等级达不到施工图的要求,或者人为减少桩的进尺,偷工减料等。这些行为,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质监员要适应工程施工的节奏,采用动态和突击检查,提升执法的震慑力。通过科技手段,利用网络技术,建立视频监督,24小时在线监控监督。
2.4建立一支素质过硬,执法严明的人员队伍
即使是完美的制度,关键还是需要人来执行。因此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一支技术过硬、廉洁务实的监督队伍。人员的培训,最起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二是廉洁道德的培训。法律法规,是每位质检员执法行为的准绳,如果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就没法及时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或造成执法失当。除此之外,质监员还要熟悉一些行业性标准,对违法行为做出专业的判断。其次是廉洁道德培训,每个质监员都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探头,工程质量必须在资金投入之下才能得到保证。因此在利益驱动下,质监员极易成为施工单位糖衣炮弹袭击的目标,导致执法过程中显失公平。加强质监员的廉洁性教育,一方面需要自身自律,道德约束。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健全考核制度,探讨从违法罚款中给予发现问题和无私执法的质监员奖励。有了奖励保证,质监员就无需冒风险和埋没良心地在执法过程中收取好处费。
2.5建立村级质量监督制度
在中小城镇,由于现行制度不完善,农民的建设行为一般在得到村一级基层组织同意后,便自行开展。由于这些行为面积广,造成执法和监督困难,农民自行建设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城镇建设行为经常处于一种镇一级部门无暇监督,村一级部门无力监督的尴尬局面。因此,必须尽快建立村一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完善对农村建设行为的监督。建立谁批准,谁负责的溯源制度,努力将农民的自建行为纳入到专业的质量监督范围。实现镇村联防联治,确保农民自建工程质量和预防质量事故的发生。
3结语
1.1检测开始前回弹仪的选择
回弹法检测主要的原理就是通过回弹仪测量出混凝土表层硬度,进而推断出混凝土的强度,若回弹数偏大,那么就标明混凝土硬度强,进而其抗压强度也就很大。在选用回弹仪的过程中,应该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检测合格证的回弹仪。而在回弹仪正式使用前,还应该按照一定标准将回弹仪放在钢钻上完成率定,一般情况下率定平均值保持在78至82之间,温度也唯有处于-4℃至40℃之间时才能够得出有效数据。
1.2检测过程中的有关方法
通过回弹法的应用,不但能够很好的完成单个结构或构件的检测,同时还可以批量完成检测工作。针对相同的生产工艺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应确保原材料、成型工艺、配合比及养护条件等具有一致性,在超过10件同类构件当中任意抽检的数量都应该大于同类构件总量的30%。
1.3检测工作结束之后整理出评定结果
努力选择地方测强曲线来求得混凝土强度数值的换算表,这主要是由于它比国家制定的回弹检测方法测强曲线更贴近区域内的实际状况,同时它也切实考虑到地区当中独有的自然条件、混凝土原材料特性以及养护工艺,相比于传统测强曲线的所测结果,它和混凝土实际强度更加接近。
2土建工程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其间距的检测
在土建工程结构实体中,其钢筋的准确位置一般是通过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其间距来表示。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其间距对于结构持久性以及受力性有着极大的影响。钢筋虽然在隐蔽施工前已经得到检验,然而在浇筑混凝土的过程中,考虑到材料运送、摆放,混凝土振捣,以及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土建工程中钢筋的位置和评价时的位置不一致,而且因施工管理水平的不同,使其位置变化的幅度也出现了相应变化,这些因素都极大地影响着土建工程实体结构的安全性及其使用期限。在检测钢筋保护层及其间距时,检测的主要目标是板类构件和梁类构件的竖向受力钢筋,检测方式通常使用局部破损或者非破损的方式,在正式检测之前,所使用的检测设备及仪器应实施必要的校对及检定,而且检测操作过程需要充分达到有关操作要求,唯有如此检测的结果才能够保证既真实又可靠。通常情况下,土建过程结构实体的钢筋保护层在实施厚度检测时可以存在一定的误差,其中板类构件的误差应控制在-5毫米至8毫米之间。
3土建工程现浇板厚度的检测
在检测过程中,所抽检的现浇板需要具有典型性,一般土建工程根据建筑总层数的50%进行抽查,每一抽查层随机抽取不应低于一个检验批,每一检验批随机选择也不能低于3块板。非住宅土建工程根据建筑在那个层数三层以下(包括三层),随机抽取不低于一个楼层,四到九层的建筑物,可随机抽取不低于两个楼层,而十层以上的建筑物,应该随机抽取不低于3块板,然后再进行检测。通常情况下,每一层现浇板的抽检数量都不能低于3块,并且每一块板材需要随机尺量4个点。
4土建工程承重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
在土建砌体工程当中,所使用的砂浆强度以及砌体垂直高度都是通过实体检验得出的主要指标。通常情况下,砌体实体检验应用回弹法以及贯入法来检测,砖混结构的工程项目根据不低于砌体总是的3%,而且也不能低于三个构件实施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在针对构件进行抽检的过程中,还应住店考虑楼层及其承重状况等等。
5土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处理
土建工程结构实体检测报告是主体结构在进行质量验收时一份极为主要的质量管控材料,不能根据要求实施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或是质量检测未达标且不能根据验收报告进行处理的项目决不可通过验收。土建工程各方若是对检测结果有疑问,可以向检测单位提出书面形式的复试要求,检测部门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复试。在复试的过程中,检测单位的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派遣代表到现场进行见证,有必要时还应该邀请质检和设计人员到场,并且要将复试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给要求复试的单位。若是对于复试结果还有异议,那么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利用对土建工程结构实体开展质量检测,能够以更加科学数据掌握工程质量的整体状况,而且还能及时了解建筑物在使用中所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从而为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以及提升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6结语
1.1盲目追求工程的进度,对其质量安全的管理欠缺
在施工的过程中建筑企业往往容易片面赶进度,要甚至要求提前完工,缩短工时。细工出慢活,在追求速度的同时往往难以兼顾工程的质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令人担心。员工一方面抓紧追赶进度,着急之余容易偷工减料;另一方面在员工紧张施工的过程中容易发生意外,不但忽略工程质量,还危害了员工的身心安全。
1.2建筑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有待提高
除了政策法规方面的不健全、施工单位的追求进度,在建筑工程中员工的素质也是极为重要的。在施工中部分单位未能规范的对员工进行有关培训,使员工缺乏安全意识,在施工中也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专业知识缺乏,在施工中容易出现错误,直接导致安全问题的发生。
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提高建筑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加强安全管理意识
员工是企业中相当重要的因素,做好安全管理要从工作人员入手,为建筑单位的安全施工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质量安全管理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全面健全的安全培训,培养员工的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培养员工对施工中突发状况的处理能力与应变能力,更要培养员工的细心与耐心,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2]。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对初次进入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教育培训。
2.2规范建设单位的主管部分的行政行为,完善安全监督职能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
2.3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步骤稳步实施工程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2.4政府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严格监督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3]。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3总结
工程建设是一项多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其中的每一个参与主体的工作质量都与最终建筑产品的质量相关。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要参与主体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自然不能例外。
设计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运用工程建设的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投资、质量、进度监督和管理活动的单位。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程质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资4.23亿元兴建的宁波招宝山大桥,在经过三年建设即将合龙之际,突然发生严重的梁体断裂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事故使整个工程工期延误近两年,经济损失巨大,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造成该桥质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设计上存在漏洞,主梁结构设计上欠厚、底板厚度过薄等等。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错均可能使得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作的过错。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建设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设[2001]105号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和有关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也进一步表明,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的问题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及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讨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设计文件内容的差错;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对人(即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范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承担责任。
四、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术分析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参加隐蔽工程、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上海繁华商业街的某工程,在基础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基础底板施工图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上海地铁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2、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计算错误、标示错误、设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进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础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础施工图进行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又如,2000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6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行设计,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学楼投入使用仅2个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层多功能厅、阶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1.5毫米左右。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基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图纸比例、文字、标注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含糊,轻则影响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工准备工作,重则因施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区某钢结构厂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生过大变形。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
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人员对螺栓的误用。
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
曾经一度轰动上海的贝港桥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贝港桥突然坍塌。不到5分钟,整桥搭跨河部分约52米长的桥身断成几截,全部沉入河中,成为一起罕见的桥梁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质量问题外,设计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设计单位将部分设计工作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并出现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虽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所有设计单位记取。
五、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中具体包括:1、对施工场地进行质检验收;2、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工序质量控制;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7、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9、质量、技术签证;10、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1、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这是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对事故调查的结果还表明,在该事故中,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的职责要求,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螺栓进行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在钢屋架进行现场地面拼装时,又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经验不足,未对拼装中的螺栓扭矩进行平行检验,从而丧失了在吊装就位前发现和避免质量问题的机会,导致了事故损失的扩大。
2、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在上海浦东某高层商住楼的基础基坑支撑拆除施工中,由于邻近的高层建筑同时进行基础施工,监理工程师根据基坑边坡变形监测记录,发现了基坑边坡变形出现异常,未能及时下达有关停工、整改指令,导致相邻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对于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监理酬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
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基础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致使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可销售的建筑面积减少。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则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提升施工控制能力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核心,应当充分发挥其基础单位和关键作用。质量管理体系的落实和执行是整个体系最重要的环节,因为再好的计划或者方案,一旦没有了执行力,就基本等同于一纸空文,因此一定要高度重视执行的环节。1)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场之前,要经过严谨详细的调查研究,根据现场和相应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总体要求和规定,细化和明确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对关键工序提供标准工艺流程。2)从严审查从业资质。项目部要严格把关,做好施工劳务队伍的资质鉴定和审查工作,特别要复核一些关键工种或者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确保相关人员具备相关资质,能够胜任相应工作。3)加强培训教育。在一些工程施工现场可能存在劳务作业人员本身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作业人员对关键部位施工流程、工艺不明确,思想上不够重视,所以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入场前的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有计划地对各层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增强专业技术水平,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思想认识。杜绝搞形式、走过程的现象发生。4)严把材料进场关。建筑材料是优质工程的前提和基础,建筑施工企业是工程直接参与方和标准执行者,因此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控制材料质量。重点材料进场时,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对所有进场材料进行联合验收,对材料在外观、质量、品种、规格、进场数量、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方面严格进行验收,形成联合验收记录,保留备查,同时承担验收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质量检查员负责;对于存在疑问的材料,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批坎、抽检数量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进场材料登记入库或使用,建立进场台账。5)加强技术盯控和指导。一线作业是质量控制的重点和关键,一个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好坏是由中间衔接环节质量决定的。一些施工作业人员嫌麻烦,怕影响工期,怕增加施工成本,不愿按照技术规范和流程分步施工,因此,除了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盯控监督外,还应该对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及时验收确认。所以在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施工的整个过程中都应该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盯控和检查督促,确保优质完成施工任务。项目部可以通过相关激励和惩罚措施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控制能力和效率,对于能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优质保量完成控制性关键工作的人员或者班组进行奖励,通过各种形式交流探讨好的做法和经验,观摩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程,推广成熟可靠的工艺工法。6)坚持质量检测制度。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建设过程中,试验检测是衡量和反映工程质量好坏的最直接、最具有说服力的方法。只有试验检测工作得到足够重视,具备试验检测技术过硬的试验检测队伍,对试验检测工作实行精细化管理,加大工作力度,才能够切实提高和保证工程质量。通过试验检测,对某一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和监控。在施工阶段,试验检测工作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从开工前对各种原材料的选用,标准试验配合比的确定,一道工序完成后的试验检测,隐蔽工程完工后的成品检测,分部分项工程的试验,对重要项目、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的多次检测以及竣工验收等阶段。当前质量试验检测工作可能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求进度,往往把主要精力投入在生产施工一线上面,检查督促和调度的重点放在混凝土浇筑、机械调用、用料数量保障方面,而对试验检测人员的配备、培训、实验室投资建设等重视不够,导致实验检测力量不能保证工程施工的客观需要,甚至出现施工方为了应付检查,违规降格配备检测人员和设备的情况。对于质量检测方面存在的问题,关键是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制度管理,加大认证、考核、监督检查的力度,在实验室认证和许可阶段,严格按照既定标准和规定核定资质,对于不具备实验检测能力和条件的单位,坚决暂缓发放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方面明确提出,限定期限进行整改,对于未按期整改达标的单位,取消当期资质许可。从源头上确保实验检测部门资质可靠和技术过硬。
2加强监理工作
工程施工的过程之中,作为监理员要严格把关,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政府监督的程序进行质量控制。建立较完善的试验检测工作制度,特别要严把监理试验检测关。真正地将“事前”“事中”“事后”监理制度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监理部的重要作用,保证工程质量。
3结语
①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②原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报验制度;③工程质量检验制度;④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⑤会议制度;⑥工作报告制度;⑦安全管理制度;⑧工程验收制度;⑨收发文制度;⑩监理处考勤制度、监理人员廉政制度与监理人员奖惩制度等。监理人员岗位职责。①监理人员守则;②总监理工程师职责;③总质检师职责;④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⑤监理工程师职责;⑥监理员职责;⑦资料员职责等。
2质量控制难点与要点
(1)质量控制难点。①穿湖段施工。荆州段渠道工程2处穿越长湖湖汊,穿湖段总长1887m,倒虹吸穿湖段工程分两个枯水期施工,第一个枯水期填筑穿湖段的施工围堰,并在围堰内建设倒虹吸工程;第二个枯水期填筑二期围堰与前期施工段封闭,倒虹吸开始导流。②膨胀土换填。荆州段渠道基础中局部存在中膨胀性土和弱偏中膨胀性土,总长10.9km,膨胀土换填采用水泥改性土路拌法施工技术。③沙基处理。荆州段渠道工程沙土基础总长4.95km,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控制地下水位对底板的顶托或对渠坡的渗透变形影响。半挖半填渠道设深井排水,间距20m,单井深20.0m,约450口深井;在挖方渠道在渠底两侧距坡脚5.0m处设降水沟,沟内设逆止式集水箱以降低地下水。其他渠段渠堤分布夹沙层、渠底黏性土较薄,施工期采用轻型井点排水;对渠坡有粉细沙的渠段,主要采用碎石换填。④软基处理。穿湖段有1.2m左右深的淤泥或淤泥质土,对渠道的稳定和沉降有较大的影响。采用粉喷桩对穿湖段软土基础进行加固处理。粉喷桩总长度为36万m。(2)质量控制要点。①土方开挖质量控制内容包括轴线位置、轮廓尺寸、保护层厚度、建基面高程与渗水处理等。②土方回填质量控制内容包括填筑部位的填料质量,铺料厚度、平整度及碾压遍数,碾压机规格、重量及碾压情况,堤身及坡面平整度等。③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内容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伸缩缝制作、安装,模板制作、安装,混凝土试验、级配、试块取样、浇筑、养护等。④浆砌石质量控制内容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测量放线,胶结材料试验、级配、试块取样,浆砌石砌筑、养护,砌体质量检验等。
3工程质量缺陷处理
针对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监理制定了以下控制措施。(1)制定了引江济汉施工监理(荆州段)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质量缺陷分类标准、缺陷处理管理职责、缺陷处理、缺陷调查分析报告提纲、缺陷处分工作报告提纲、缺陷处理验收合格证及缺陷处理备案表等。(2)制定了引江济汉工程施工监理(荆州段)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程质量监理岗位责任、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等。(3)定期开展质量控制体系自查,并编写自查报告[3]。
4综合评价
4.1建立层次结构
依据上述分析,建立了监理质量控制体系评价指标层次,分为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3个层次[4]。目标层为质量控制综合评价A,准则层为监理机构设置B1、质量控制体系建立B2、质量控制效果B3等,指标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见图1)
4.2指标系数
依据招、投标文件以及质量控制实际资料和监理质量控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采用等间距分级方法确定各指标(见表1)[4-5]。其中监理机构设置与投标书承诺比较,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与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检查情况比较,质量控制效果与实际情况比较。
5结语
[论文摘要]水利工程质量的优劣事关人民生活、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就显得非常重要。阐述了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为搞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是受到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普遍重视和广泛关注的问题。与其他项目相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显得尤为重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深刻领会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和地位,才能更好地搞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特性
第一,艰巨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对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工程一旦失事,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而且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甚至产生政治问题。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施工工序繁多,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工程建设地点远离城市,交通不便,生活条件艰苦,质量监督人员为了顺利开展工作,就必须克服各种困难,才有可能完成艰巨的质量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专业性。水利工程种类繁多,如水库、水闸、堤防.农田水利工程等,每一类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结构形式。水利工程的水下结构多,这些工程绝大部分无法进行定性设计,因此水利工程对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条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为了完成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具有较强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知识。
2、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
(1)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质量监督工作原则是“监督、检查、帮助、促进”。参建各单位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并认真接受其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可概括为“一项主持、二项确认、三项核定、四项复核、五项编写、六项参加”。一项主持。在单位工程完工后,主持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参加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并评定打分,统计外观质量得分率。二项确认。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三项核定。核定或核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四项复核。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五项编写。编写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编写质量监督总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和总结;编写质量监督简报:编写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六项参加。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工程质量会议;参加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参加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和单位工程验收会,并宣读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报告。
(2)质量监督工作方法。对监理、设计、施工和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及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制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旁站监理工作、设计单位的现场及时服务工作、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及产品制作安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作质量的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
3、目前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体制不顺、权责不明。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了三级没置,县(区)不设质量总站分部,这样不利于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在设置方式上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挂靠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与独立设置的事业单位。因此在质监机构中,既有行政性质又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差额补助、自收自支等多种性质。在职能上也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管科有交叉,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工作的关系难以界定。在项目质量监督分工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分工办法。
(2)人员不足,素质不高。对于挂靠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行政公务员的编制有限,人员配备相对不足,专职质监人员配备更少。在工作上对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也由于经费有限,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而且,无论是挂靠的质量监督机构,还是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都普遍存在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问题。(3)流于形式,缺乏权威。由于工程项目多、质监人员少、业务素质低、缺乏必备的交通工具和检测手段,使得少数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出现走过场的现象;有的质量监督人员很少甚至不到受监工地现场检查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而在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有的缺乏抽查验证检测的数据,仅凭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形成质量评定报告;在现行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中,有施工、监理单位把关不严,甚至资料做假,造成核定的工程优良率偏高等,使质量监督工作失去应有的严肃件和权威性。
(4)费用无保障,检测难。对靠收取质监费维系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质监费收费标准太低,收取难度较大,工作费用得不到保障,特别是部分由县(区)水利局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自筹资金不到位,导致工期延误,更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难度。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委托检测工作,由于对项目法人开支此项经费的渠道不明确,以致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验证和随机抽检难以落实到位。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政府质量监督工作效能的发挥。
4、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1)完善体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就应该成为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也应由现在的三级设置改为四级设置,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不论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自身还是专门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其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执法地位是一致的,机构性质应确定为行政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工作费用,在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在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做法上,应侧重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推行强制性的第三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改变竣工验收前的质量等级核定为质量专项验收。
(2)明确职能。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能。一是按照国家制定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对所辖水利建设市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一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及准公益性建设项目,对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管,进行工程质量的专项验收。对其他类别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参建单位开展建设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三是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查处,组织政府设置的质量奖项评选。
(3)加强队伍建设。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对工程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已经难以适应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强化政府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是要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实质量监督人员。二是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1.房建工程施工单位内部的人员缺乏足够高的质量意识。
第一,技术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和雄厚的专业知识,缺乏社会责任感,没有真正的技术,不按照技术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第二,管理者缺乏足够高的质量意识,根本不重视质量问题。更不要说着手解决质量问题了,使得质量管理工作无序进行。
2.管理模式滞后,呈现高位脱节的状况。
建筑市场竞争极其激烈,在这种情况下,转包、分包工程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就产生了问题,层层的转包和分包会导致施工人员受不到建筑单位的直接管辖和控制,而项目承建方对施工质量也不重视,他们只看重施工进度,最终导致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不到控制和保证。
3.施工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技能。
要想提高房屋建筑物的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升房屋建筑管理的效果,一支专业能力过硬、责任意识极强、个人素养很高的管理队伍极为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打造一支高能力、高水平、高素质的房屋建筑项目管理队伍是不可或缺的。数据表明有一部分管理人员都是农民工,然而,一般来说,农民工接受的知识教育较少,自身素质相对低下,专业水平也不够高,加大了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几率。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既对管理人员的数量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建筑市场上存在供不应求的问题,导致相关单位忽视了人员质量的高低,最终使得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极为低下。
4.质量监督与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建筑施工单位内部缺少一套具有系统性、完整的、全面的、专门的质量管理体系,既包括监管制度,也包括管理模式的现代化,致使施工质量得不到监管和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机构和生产体系及其工作人员在其位不谋其职,并不发挥实效,不会切实有效的发挥其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作用。
二、如何加强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要千方百计地调动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可以在物质或者施工条件上给予补助和支持,改善施工人员的食宿条件,或者在物质方面给予积极的奖励和支持,来调动他们努力工作的决心和愿望,施工项目管理人员要积极和施工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对他们在生活上给予帮助和支持,让他们在人性化管理的制度下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心甘情愿为工作付出。
2.做好工程建设前的预测和治理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后的验收工作也必须得做到位。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为了保险起见,自己应该对施工质量进行简要的评估与监测,在感觉没什么大的问题之后,交由专门的验收机构进行专业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就需要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或改进甚至重建工作,这个过程中要尽力一次性满足质量标准,不要再有第二次返工。最终满足户主或开发商对质量的要求。
3.提高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人作为施工工程中的最为活跃的因素和成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对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必须从每一个与施工有关的人员身上着手,着力于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既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又包括科学文化素质,可以开设专门的培训的机构,聘请专业的人员对施工和管理人员进行一对一的培训,以达到提高专业水平,增强专业技能,丰富专业知识的目的,书本上得到的知识毕竟还是表象的东西,所以还有必要增强实践能力,获取更多的实践经验。除了提高相关人员的自身素质之外,还要提高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标准与门槛,保证引进的工作人员具有很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从以上两个方面下足功夫,我们相信一定可以提高工程施工的质量与安全。
4.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依靠制度体系加强质量监督与管理水平。
法律体系虽然没有人为监督的灵活性,但却有强制性,是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基础,像一只无形的手敦促着相关施工单位和人员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管理,最后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有效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工程建设法律体系是国家对建筑业进行宏观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所以,要发挥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制定合适的法律条文。完善合同当中的内容,以合同规范相关方面的行为,以制度优势确保工程质量。
三、结语
1.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中
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相差悬殊就目前情况来看,随着全球一体化发展,很多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人才到国外进行发展深造,导致该专业的人才流失,而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很多并不具备专业素质的人涌入,使得水利水电工程在设计中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如果一个不够科学合理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应用到实践当中,不但会导致资源的浪费,还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1.2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人员缺少合作意识
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需要团队的合作与交流,单单凭借个人的力量是不能完成的,不仅效率低而且达不到质量要求,设计人员的合作与交流是提升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前提。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过程中会运用到很多不同专业的科学知识,要想科学合理地完成设计工作,需要不同专业的设计人才共同努力。
1.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中缺少质量安全意识
就目前情况来看,在社会利益的驱动下,虽然设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不断提高,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问题易被忽视。如果在设计的过程中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就将设计的方案付诸于实践,不但容易产生质量问题,还会导致实施过程中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为了有效提升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质量,工作人员应该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增强责任意识和设计的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对设计方案的核查工作,对于图纸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在施工前核对纠正,这样可以减少因错误的施工而导致的浪费,而且科学合理的设计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进而达到理想的建设效果。
2有效提升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质量时应遵循的原则
提升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质量是水利水电工程发展的重要目标,但与此同时,也应符合国家的规范要求,需要遵循以下的原则。首先,建设工程的设计过程应该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运用有效的、法律范围内的手段进行设计和工程的实施。其次,应该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行业要求,对于人才的分配、材料的配置、机器的使用都应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以不断优化水利水电工程的各个环节,在遵循设计原则基础上,有效提升工程的设计质量。
3有效提升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质量时应注意的问题
3.1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工作流程
目前,在市场体制经济化和利益化的驱动下,很多并不具有该专业设计资质的公司也加入到了工程的设计行业中,极易导致工程设计不专业,出现质量问题。因此,政府监督部门应加强管理,加大市场的监督力度,整顿水利水电工程内部结构中不合理的地方,严格审查与处理并不具有设计资质能力且非法垄断的公司,改变设计行业中鱼龙混杂的情况,从而促进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让公司在合作中成长,在竞争中提高。
3.2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和设计创新意识
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是否过关,设计人员的工作水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设计人员作为水利工程设计的主体,应不断提高专业素质水平与设计创新能力。因此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在选拔设计人才时,应全面考核,考验面试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其次,对于公司的设计人员应采取定期培训考核的方式,不断激发设计人员的内在潜质。
3.3有效提升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质量应增强服务意识
在水利水电工程实施过程中,为了使施工单位与业主达成共识,有效提高工程的质量,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业主的合作交流。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与业主的观点态度不同,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施工单位应该积极主动地与业主进行沟通,了解业主对工程的要求,从而改进工程中的不足,并使业主进一步了解本工程的设计,最终双方达成共识,共同获益,同时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