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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总经理的奖励方案由董事会制定。
二、工程部部长的年终奖励金额,按部门年初制定的利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考核基数为利润XX万元)。年度利润额超过指标部分,按超过指标的利润额的10%比例奖励给部门部长。
三、公司主管营销系统的副总经理、营销部部长、外贸部部长的奖励金额,按该部门2006年实现的新签合同订货额和货款回收的多少,并结合公司年终实现的利润额进行考核:
1.新签合同额达到XXX万元之间、回收货款在XXX万元之间、公司年终利润额在XXX万元以上,则公司上述人员的年终奖金为其全年工资总额的X%~X%,计算公式为年工资总额×【新增订货额(万元)-XX】/XXX×XX%;
2.新签合同订货额在XXX万元之间、回收货款在XXX万元之间,公司年终利润额在XXX万元以上,则公司上述人员的年终奖金为其全年工资总额的XX%~XX%,计算公式为年工资总额×XX%+年工资总额×【新增订货额(万元)-XXX】/XX×XX%;
3.新签合同订货额在XXX万元以上,回收货款在XX万元以上,公司年终利润额在XX万元以上,则公司上述人员的年终奖金(最高限额)为每人全年工资总额的一倍。版权所有
四、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制造部部长、技术部部长、财务部部长的年终嘉奖按公司年底实现的利润指标考核:
1.如果公司年终实现利润额在XXX万元之间,则公司上述人员的年终奖金为每人全年工资总额的XX%~XX%,计算公式为年终奖金=年工资总额×【实现利润额(万元)-XX】/XX×XX%;
2.如果公司年终实现利润额在XXX万元之间,则公司上述人员年终奖金为每人全年工资总额的XX%~XX%,计算公式为年终奖金=年工资总额×XX%+年工资总额×【实现利润额(万元)-XX】/XX×XX%;
3.如果年终实现利润额在XXX万元以上时,则上述人员的年终奖金(最高限额)为每人全年工资总额的一倍。
五、上述奖金为税前奖金。个人全年工资总额以个人全年应发工资基数计算。
六、为更好地做好年终奖金的评定和发放,给予在年度内对公司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表彰,公司设立总经理特别奖和董事长特殊奖,由总经理根据具体情况以特殊的方式给予嘉奖。
过年了,年终奖几乎是所有人关心的热门话题。而谁家发了超高的年终奖就一定会成为羡慕嫉妒恨的众矢之的。对很多人来说,年终奖最大的差别是:别人公司的年终奖是苹果四代,我们公司的却是四袋苹果。
近日网上爆出腾讯DNF部门发48个月的巨额年终奖金,一下子把大伙给刺激了。看到一个朋友的QQ签名变成了:据说腾讯游戏部门真的发了48个月工资,网媒广告部24个月粮,真TMD羡慕妒忌。神马都是浮云,除了腾讯那48个月的工资。
空穴来风,必有原因。据腾讯公司内部员工介绍,因为年终奖与全年的业绩考核直接挂钩,因此每个部门也不完全相同,行政人员奖金最低,但一般也都在四五万元以上。作为腾讯公司最赚钱的游戏部门,其年终奖金必然会是一个让人惊叹的数字,48个月的年终奖也并不是不可能。
另外一个九城的兄弟则在签名上写道:去年DNF招人,找到我,先发给我一个“外地人请圆润地离开上海”的新闻链接,然后跟我谈去深圳的事宜,但我还是最后拒绝了……唉,现在想想,那90万元年薪啊!大哭。
腾讯的公关部虽然不怎么样,但是人力资源部门倒是很有公关的才能,居然能把像“圆润地离开”这样的社会新闻都拿来做挖角的论据,上海人民表示“鸭梨”很大。
让年终奖飞一会
有人曾经总结过年终奖发放额大小排序的一般规律: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有人在微博里曝出张伟平和张艺谋所在的新画面电影公司的年终奖是北京的1套房子以及姜文和马可的不亦乐乎公司给员工送Smart(奔驰精灵汽车)的消息后,粉丝们就没法淡定了,看来今年姜文、张艺谋之辈是攒足了劲儿要超越国企,让娱乐业当上了排头兵。
近日,某知名网站的《2010企业年终奖调研报告》显示,今年广州年终奖人均金额达4486元,网民们高呼“被平均”了。又有人曝出最雷人的年终奖――发馒头,说是要“蒸蒸日上”,仿佛很吉祥,只是不知道要“蒸”谁“上”谁,反正是没钱,也算是个精神安慰吧。
越是在微博围观唏嘘,越是反映了大众心理的失衡。不是我们想名想利,“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一个企业如果在业绩向好时仍紧捂钱袋,在年终奖发放上仍想着怎样少发一点,如何削减成本,是短视的行为。
无论是一线工人,还是管理人员,说白了,都是出来打工赚钱。任何一个企业跟员工讲什么以后的发展机会,讲企业文化,甚至于讲奉献,都是十分愚蠢的行为。一个企业连薪酬都不能很好地匹配员工的付出或者价值,还谈什么发展机会和企业文化呢?把员工当傻瓜忽悠的企业,自己才恰恰是傻瓜。
我们都知道华为的企业文化落地很好,已经内化为员工的自觉行为,可人家华为不是空对空地谈企业文化,华为的薪酬回报是和付出能很清晰地对应起来的,华为也不会说让雷锋吃亏,这样才会有华为的加班文化,因为大家都很清楚,公司是不会亏待自己的付出的。
企业的员工已经不是单纯的自然人,而是追逐经济利益的社会人,年终奖才是见证公司NB还是SB的有效武器!
年终奖其实是一场博弈
关于年终奖,很多人都是爱恨交织,也有两个有趣的特点:1.领奖面孔大家都熟悉。2.不管是拿到奖金还是没拿到的,大部分人不满意。
搞不好老板是花了钱又不讨好,心存不忿的员工更会在一拿到奖金就跳槽。有些公司在年初没有定下明确的业绩目标,到了年底发放奖金时,再制定发放的标准,无异于打了靶以后再画靶心。对于新画的靶心,员工虽然表面上说不出什么,但心里的不平是肯定存在的,底下的纷纷议论,往往使年终奖的发放收到相反的效果。
有的公司虽然在年初就定下了业绩目标,但到了发奖金的时候,一看要支付大笔的钱,心生悔意。作为老板不严格守信按照约定发放奖金,其带来的影响和后画靶心是相同的。年终奖成了年底检验雇佣双方诚信度的试金石。一个连奖金都拖着不给的老板,其商业道德可见一斑。
年终奖的发放,充满着博弈。发的人总觉得多,拿的人总觉得少,这就是人性。若要真正做到公平、透明发放,就要按照员工的全年表现、对企业的贡献大小等作为确定个人年终奖数额的重要依据。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估体系。有了科学的考评依据,论功行赏,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也就是说:关注年终奖怎么发,首先要关注年终奖是怎么来的。只有大家都清楚了年终奖是怎么来的,也就有了努力的动力。
企业无论怎样发放年终奖,有一条准则需要牢记,那就是年终奖的发放要兼顾企业与员工的双重利益,特别是要考虑员工的心理期望。
发年终奖,考的是管理
不少企业发年终奖的目的,都是为了激励员工,为了留住人才,让企业长远发展,那年终奖能奖出明年的业绩吗?年终奖是否公平?还有更多的问题留给企业去思考。
比如:以前奖励方案中,优异者拿奖和业绩较差者没拿奖原因中是否有系统原因、共同原因、特殊原因、偶然因素?明年任务指标比GDP高多少?是否增加如客户满意度、品牌忠诚度等软性指标?奖励重点是否向长期培养项目倾斜?论功行赏后,人员是否进行调整和培训?鞭打快牛的同时,如何帮助后进者?今年业绩优异者会否成为明年业绩优异者?明年年终奖方案是否兼顾短期和长期目标,有否因追求短期目标而影响长期目标的情况出现?
对很多人来说,年终奖只是一时的刺激,是今天的感慨。今年是网游热,也许明年是SNS热,后年是移动互联网热,但热点永远没有尽头。其实发年终奖,就是一种管理,既然是管理,就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肯定有正向鼓励,也有反向鞭策。而更考验企业的是,如何通过年终奖的设计,保证团队对未来有更好的期望,在第二年有更好的表现。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奖金是职工工资薪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虽然是由职工个人自己负担的,但如果企业能够进行精心的筹划,不但对职工有利,而且对企业也会产生有利的影响。
一、“削峰填谷”式均衡发放
为奖励和激励职工,企业往往在年底给职工发放奖金等额外收入,但是从税收角度考虑,这样做并没有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或者说没能够实现预期的目的,因为一部分发给职工的收入还要缴税。
奖金属于工资的范畴,应该按工资所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是按月份发放奖金,还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是不同的。
此外,对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企业等季节性经营企业而言,应按照按月预缴、年终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的方式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以降低职工的税负;对于其他从事季节性生产的企业而言,要注意调整职工工资的发放数额,避免由于各月工资差额过大而增加税负。
对于员工拿到的工资薪金总额,可以合理安排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比例,使得工资薪金总额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总的思路是,企业可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在年终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获得减轻。
在具体操作办法上,我们将低收入者与中高收入者分别论述:
1.低收入者全年薪酬的合理分配
对于低收入者,或许会存在各月工资均低于费用扣除额,而年终奖稍高的情况。另外在实行绩效考核的企业,每月只给职工发放基本工资或底薪,年底再发放年终奖、绩效工资或提成;或者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扣员工的业务保证金,年底按完成任务比例一次性返还。这些做法都可能对员工产生纳税上的不利影响,即员工每月的工薪低于3500元,每月虽然无须纳税但是浪费了一定额度的费用扣除额,而年终一次性奖金大幅提高额度,加大了纳税金额。
这时,企业应该将年终奖平摊到各月工资一部分,从而充分使用各月费用扣除额,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效果。
2.中高收入者全年薪酬的合理分配
对于中高收入者,每月工资与年终奖金均较高。由于月工资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均能扣除速算扣除数,而年终奖虽然按平均每月奖金水平确定使用税率,但只能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相当于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因而年终奖税负较月工资税负重。企业在设计其薪酬方案时,应从整体节税效果进行试算,主体思路是让年终奖将级距上限用足,确定年工资额;或者先让月工资将级距上限用足,再确定年终奖数额。具体操作时,可先将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半分,再将年终奖降低一至两个档,之后再进行微调,最终达到整体税负最轻。
【案例分析】
林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林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
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案进行比较(扣除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3500元计算)。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则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3500=4000(元),4000元适用的税率为10%,于是,每月应纳税额为4000×10%-105=2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295×12=3540(元)。
方案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元。则除7月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500=1000(元),10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5%,每月应纳税额为1000×5%=5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0-3500=11000(元)。
7月份应纳税额=11000×25%-1005=1745(元)。
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一个纳税年度此法每人只许用一次,全年分次发放奖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年终奖金为2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根据26000/12=2167确定),此时,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6000×10%-105=24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0×11+1745+2495=4790(元)。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3500=10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1000×5%=5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根据36000/12=3000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36000×10%-105=3495(元)。
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0×12+3495=4095(元)。
由此可见,年终奖金按月平均发放方式是税负最轻的情形。从上述筹划分析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结论一:奖金按月发放的方式税负最轻,而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的税负则较重。
那么,在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之间,还存在什么技巧呢?再来看第四种发放方式。
方案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000元。此时,除7月份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3500=10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5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0-3500=13000(元),7月份应纳税额为13000×25%-1005=2245(元)。
年终奖金为24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根据24000/12=2000元确定),于是,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
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0×11+2245+2295=5090(元)。
结论二: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之时,减少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数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所适用税率,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根据月度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规则,可以用数学分析方法求得在总薪酬不变前提下的最小应纳所得税,具体见表1(总薪酬X和月度发放Y以及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部分的Z后列示为,X=12Y+Z):
【案例分析】
某员工在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部分后的全年总薪酬为100000元,根据判断,处于上表序号4档,那么月度应发放6833元[(100000-18000)/12],年终奖应发放18000元。
在上述分配方案下,每月发放金额扣除3500元后,适用税率表中的级数2,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则每月纳税金额为228元[(6833-3500)×10%-105],年终奖发放金额除以12后,适用税率表中的级数1,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则年终奖纳税金额为540(18000×3%-0),全年工资薪金合计纳税金额为3276元(228×12+540),全年纳税额占全年总薪酬的3.28%,该纳税额为工资薪金其他分配方案中的最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员工之间的工资薪金经常存在差异,各员工实际薪金准确的月度和年终发放分布可根据上表计算确定,以免过度发放。如按照筹划方案计算的月度发放薪酬大于现行月度发放金额,则会造成年终发放时纳税压力较大,可考虑在未来剩余的月份中按照上述税收筹划方案适度提高月度发放金额。
二、销售成本与奖金分离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企业为开拓市场,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捆绑的方法,即每年年终按销售人员的销售额一次发放销售奖金。此种方法对于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十分有利,但是从税收角度分析,该方法不仅会增加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而且还会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
万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产制造公司。今年初,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捆绑的方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1600元的工资,然后年终按销售额领取一定比例的销售奖。销售人员老王2011年经过努力工作,实现销售额310万元。按照规定老王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然而,当老王年终高高兴兴地到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奖金时,财务人员却告知他在领取奖金之前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老王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比较大,财务人员详细地告知了老王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应纳税额=310000×25%-1005=76495(元)。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面对七八万元的税款,老王觉得无法接受。他提出,虽然按规定年终他能得到31万元的奖金,但是在实际当中他还要支付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因此按年终奖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然而,财务人员也爱莫能助,按税法规定像老王这种情况就应该如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按报酬与奖金相捆绑的方法对销售人员发放年终奖金,财务人员的这种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老王所说的情况也是客观的,在实际当中老王确实要支出大量的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其实很简单,公司只要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进行剥离,实报实销,就可以轻松解决这个问题。假设在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20%,通信费占5%,其他费用5%那么老王的年终应得奖金应该为217000元([310000-310000×(20%+5%+5%)])。
老王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 ×25%-1005=53245元。因差旅费、、通讯费等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万成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310000×(20%+5%+5%)×25%]。(假设2011年万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万成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采用此种方法之后,老王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3250元(76495-53245),万成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老王和万成公司都得到实惠。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工资薪金;税务筹划;思路
中图分类号:F81.4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080-03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其他所得,其支付的形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即工薪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
一、税务筹划在工资薪金所得中运用的基本思路
超额累进税制和各种抵扣项目政策的存在,为税务筹划在工资薪金税负中的运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根据现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工资薪金税负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不外乎从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降低边际税率两个方面入手。
(一)合理筹划薪酬政策,降低工资薪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是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一定费用和生活必要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的。要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一是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水平,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二是扩大应税收入的可抵扣项目和金额。
1.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水平,提高员工福利待遇
员工从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主要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员工福利形式发放的实物所得和享受单位提供的公共福利等三个方面。按照税法规定,员工获得的现金和实物方式薪酬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薪酬数额超过税法有关规定标准时,单位要做纳税调增,导致单位所得税增加。但是单位提供的公共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对单位和个人都是免税的,因此,合理安排员工的公共福利,适当将部分直接发放的工资薪金转化为员工公共福利,是降低工资薪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方面。具体来说,首先,用足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政策。根据税法规定,单位支付的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5%、2%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各单位可充分利用该政策,足额计提三项经费,进而将部分直接发放的员工薪酬转化为福利费、教育培训费、工会活动费支出。其次,将支付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为员工免费提供宿舍、免费提供办公设施、免费提供交通便利、免费提供用餐、免费提供通讯方便等等。单位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后,就成为单位正常的经营费用,个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也可以在税前列支,可谓单位个人双方受益。
2.扩大应税收入的可抵扣项目和金额
根据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各单位在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时,应尽量用好、用足、用活税收抵免政策,如可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将员工的部分奖金收入转移到住房公积金中。这样既不增加单位人力费用,又可按照税前扣除上限,为员工缴足“三费一金”,从而既节省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支出,又有效降低员工个人税收负担。
(二)合理筹划工资发放,降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的边际税率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项目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税率级差为5%,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提高,即边际税率递增,因此,降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的边际税率具体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月工资和年终奖分配的合理化,使两者适用的税率达到最低
在全年工薪所得一定的情况下,要实现全年总体税负最小,必须合理分配月工资与年终奖。具体操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在分配月工资与年终奖时,至少保持二者中有一个在某一税率所对应的税收临界点上(如500、2 000或6 000、24 000等),另一个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第二若月工资适用的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则应将部分年终奖分配到各月发放,以降低转移后的年终奖适用的税率。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12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实只适用了1个月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临界点附近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收入增长速度小于税负增长速度。一般来说,年终奖适用税率应低于或等于调整前的月工资适用的税率。即使调整后的月工资适用的税率提高了一级甚至两级,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可实现总体税负最小化。
例如:张某月基本工资为2 500元,年终奖为42 000元,全年工薪所得共计72 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月工资应纳税=(2 500-2 000)×5%=25元;年终奖应纳税=42 000×15%-125=6 175元(42 000÷12=3 500,对应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125);全年应纳税=25×12+6 175=6 475元。
如将张某的全年所得72 000元合理分配,年终发放24 000元(24 000÷12=2 000,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25)剩余奖金18 000元分配到各月发放,则月工资为4 000元(18 000÷12+2 500)。筹划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月工资应纳税=(4 000-2 000)×10%-25=175元;年终奖应纳税=24 000×10%-25=2 375元;全年应纳税=175×12+2 375=4 475元。显然,比筹划前节税2 000元。为了便于员工和单位实施税负最小化个税筹划方案,现将员工不同工薪水平对应的税负最小化方案设计表列示如下(见表2)。
从表2中可见,保持月工资税率高于年终奖税率一级或两级,可以实现税负最小化。如某单位员工预计全年工薪所得为68 000元,处于表中第六档,单位可以按月发放4 000元,剩余20 000元(68 000-4 000×12)作为年终奖发放,全年工薪税负为 4075元。
2.各月收入均衡化
合理预计员工的全年所得,采取均衡分摊法,发放每个月度的工资薪金,减少月度工资波动适用税率升高。当然,“收入均衡化”并不是一定要求每月工资绝对额相等,而是要尽可能使每月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相等。而有些单位发放的工资除月度固定工资外,还有月度加班工资、季度考核奖励、半年奖金预发等一次性的发放,使得月度工资薪金有的月份很高,而有的月份又相对较少,大幅度波动的结果使工资奖金较高的月份适用高税率带来的税负增加大于工资奖金较低月份适用低税率形成的税负减少,最终导致部分工资奖金变成税款,形成工资奖金增加但实际收入没有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况,因此,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就必须尽可能每月均衡发放工资。
3.合理确定年终考核兑现时点,为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留出回旋空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而单位的年度考核、专项考核、评优奖励一般都必须在年度结束后的次年1月份才能准确地计算,考核结果的兑现一般都要求在春节之前发放到位,综合以上分析,年终考核兑现的时点适宜选择在次年的1月份。如果在年末的12月就进行初步预算兑现,结果是到次年的1月份还要进行调整,全年一次奖金计税办法不能再次使用,使税务筹划没有回旋的空间,年终奖金补差调整额只能合并到次年1月份的月度工资中一并计税,造成月度税率增高。
二、税务筹划在工薪所得中的误区
(一)私车公用节税
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很多单位认为,加大税前扣除额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并节省购车资金。其实,私车公用与使用企业自有车辆相比,并不能达到减轻单位的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因为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所得税之前扣除,由于会计主体不同,单位不能计提私家车的折旧,不但丧失折旧抵税的机会,同时还在无形中加重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员工因私车公用而在单位报销的费用,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并入其工薪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利费免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职工生活补助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首次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大到住房、汽车,小到瓜子、饮料等,均属于工薪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单位发放的商场的购物卡、组织的免费旅游等,也必须按工薪所得缴纳所得税。
三、实施税务筹划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一)准确理解税收法规,依法合规缴纳税款
依法合规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也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光荣义务。纳税人应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在税法许可和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准确理解税收法规是税务筹划的根本保证。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全面掌握相关税收法规,准确理解其内涵,找准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结点”或“空间”,并及时实施税务筹划的技术处理,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预期目标。
(二)全局统筹考虑,取得决策层的认同和支持
税务筹划对于各单位而言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财务、薪酬、经营、决策等各个部门,需要多个部门的互相配合与协作。因此,在税务筹划时,必须全局统筹考虑,用整体、全面的眼光来分析各涉税事项及其操作流程的税负水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筹得进、出得来,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全面衡量税务筹划方案的税后收益。同时,要取得决策层的认同和支持,这是税务筹划成功与否的关键。筹划人员要向决策层详细阐述税务筹划知识,通过具体案例的计算对比,让他们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重视税务筹划工作,推动税务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因时制宜,及时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
税务筹划的理念、方法、技术等随着税法调整,涉税事项内容和流程等方面的变化在不断深化,这使得税务筹划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税务筹划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外部的客观环境,在理解透彻的前提下进行,严防生搬硬套;要因地、因时科学合理地选择筹划方法,及时调整筹划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才能确保税务筹划的成功。
参考文献:
[1] 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 吉文丽.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探析[J].财会月刊,2009,(10).
The usage of the tax planning in the salary tax burden
LI Qi-yin
(Economy management section,Nantong commerce and trade high level vocation school,Nantong 226011,China)
摘 要 工资、薪金个人所简税税收筹划的核心思想是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税收负担。所以从兼顾企业与个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薪酬的涉税筹划。
关键词 工资 薪金 纳税 筹划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核心思想是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税收负担。所以从兼顾企业与个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薪酬的涉税筹划。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项目,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这就意味着,所得越多,不仅纳税的绝对额随之增加,而且税收负担率也随之增加,这就为纳税人进行低税率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一、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原则
1、工资、薪金构成多样化――兼顾激励机制和降低税负的原则
对于普通职工来说,如果企业不为其提供免于纳税的法定保障和福利待遇,其收入完全来源于工资和奖金,即使其全部收入不高,却可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来说,其收入往往较高,如果薪酬过于单一,往往税收负担会很重。但如果企业能为其设计多样化的薪酬结构,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高收入者节税,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
比如,法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免税的,大部分福利待遇和职务消费是免税的;年终奖和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可以独立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单独纳税,而且计税可以按月均摊确定适用税率,这种做法可以大大降低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减轻其税收负担。
2、职工收入费用化和福利化――把握合理性降低税收负担原则
职工收入费用化是将职工个人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将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方式改为凭票报销。采用这种方法节税应注意减税的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企业应在各级政府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内为职工报销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为职工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职工收入福利化就是企业尽量为职工创建福利设施、提供福利待遇,且尽量想办法把相关福利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结合政策规定和经济常规适度操作,职工享受福利待遇一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允许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来解决职工的福利开支。
职工收入费用化和福利化是日常的且适用于全体职工的节税方法,运用这两种方法均要讲究合理性原则,不宜过度使用引发税务风险。
3、收益风险科学化――控制涉税风险的原则
企业通过薪酬设计帮助职工减税的过程中应坚持收益与风险兼顾的原则。薪酬设计中的纳税管理不但要帮助职工减税,而且要降低和规避企业与职工节税过程中的税务风险。一般来说,纳税人的减税利益越大,涉税风险也可能越大。工资薪金纳税筹划必须在节税利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在实现节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科学合理地控制涉税风险,以保证企业和职工真正获得节税利益。
二、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技巧
1、均衡发放工资降低税负
职工每月的工资收入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如果职工的月工资不均衡,每月工资忽高忽低其税负往往会较重。这是因为工资高的月份可能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而工资低的月份适用的税率也较低,甚至连法定免征额都没有达到,虽然无须纳税但浪费了一定的免征额。目前工资薪金纳税时法定免征额为3500元,所以,如果职工年收入在42000元(3500×12)及以下,企业按月均衡计发工资可以使低收入的职工不缴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除了能够扣除法定免征额3500元之外,职工就自己的工资额缴纳的“五险一金”也能扣除。当职工的年收入在54000元(4500×12)及以下,如果按月均衡发放,每月收入不超过4500元,扣除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大致1000元的“五险一金”,职工基本无须纳税。
2、合理发放季度奖或者半年奖
企业从绩效考核的角度出发,需要发放季度奖或者半年奖。根据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使职工全年的收入承担最低的税负,企业可以先将预计年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金之间进行恰当的分配,确定月工资的适用税率。然后,在分配的工资额内部进行月工资与季度奖或者半年奖的分配。
例如:张先生每月工资为9000元,估计年底还能领取年终奖72000元。
工资个人所得税=[(9000-3500)×20%-555]×12=545×12=6540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72000×20%-555=13845元
全年个人所得税=6540+13845=20385元
张先生全年收入180000元,其最低税负分配方案为安排年终奖54000元,每月发放工资10500元。
工资个人所得税=[(10500-3500)×20%-555]×12=845×12=10140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54000×10%-105=5295元
全年个人所得税=10140+5295=15435元
将年终奖由72000元调减为54000元,共节税4950元。为了配合绩效考核的需要,公司也可以按月发放工资9500元,季末发入季度奖3000元,年终发放年终奖54000元,刚张先生全年的纳税额仍为最低税负15435元。
3、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避开负效应区间
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后所得在一般情况下呈线性关系,即应纳税所得额越大,税后所得也就越多。不过由于税收级距的影响,在计算税率上的“临界”点时,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现象。
例如,某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表上显示,员工甲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0元,员工乙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1元。
甲员工该笔年终奖应纳税=18000×0.03=540元
甲员工该笔年终奖税后所得=18000-540=17460元
乙员工该笔年终奖应纳税=18001×0.1-105=1695.1
乙员工该笔年终奖税后所得=18001-1695.1=16305.9
虽然乙员工比甲员工多发了1元钱的应发奖金,扣税完毕后,乙员工比甲员工实际到手的年终奖却少了1154.1元。
年终奖增加而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原因是,虽然年终奖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但计税时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年终奖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际上只有1个月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而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产生年终奖的负效应区间。下表概括了各种奖金额度不适合发放奖金的区间。
所以,发放年终奖要充分考虑税后收入,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职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应科学安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找到工资和奖金之间税率的最佳配比,从而有效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
参考文献:
[1]庄粉荣.个人财富增值的税收筹划――谁不想有效合理避税.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7.
张某,菲律宾籍,2010年1月4日入A公司工作(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某部门总监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3日,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25000元/月(税前),后经过调整为127511元,同时,劳动合同约定可给予报销的福利费用,即生活津贴标准为740000元/年,后经过调整标准提高至69281元/月。公司于2011年5月份向张某支付其2010年度的年终绩效奖金。因张某系外籍人士,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了在华就业证。张某于2012年1月4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经公司批准,最后工作至2012年2月24日。
裁判结果
此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11-2012年度尚未支付的年度绩效奖金573799.5元。
仲裁庭审中,张某主张,参照2010/2011年度绩效奖金标准,公司应支付2011/2012年度的绩效奖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在有关年终奖发放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出现公司与员工的雇佣关系解除,或员工提出或者收到解除通知两者之间任何一种情况,员工不会获得任何实际或未来的奖金”。张某对此不持异议,但认为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年度奖金的分发日期。经仲裁委核实,劳动合同中显示,公司计算绩效奖金的财政年度为当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故张某于2012年2月24日已离职,申请支付2011/2012年度的尚未支付的年度绩效奖金的请求,缺少事实证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讼,要求公司支付2011/2012年度的尚未支付的年度绩效奖金573799.5元。
公司辩称:关于张某请求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请求,奖金应当根据上一财政年度内的集团和个人业绩、公司是否达到全国利润目标而定。由于根据上一财政年度,即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的公司的内部讨论和核算,公司上年度的绩效奖金标准的确定和最终发放在每年的5月底。张某2010/2011年度的绩效奖金也是在2011年5月底发放的。如果员工在上述绩效奖金发放日之前离职的,根据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将丧失全部奖金的领取权利。同时,因经营状况恶化,2011/2012年度公司高管均未获得任何年度绩效奖金,因此张某的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张某对此不予认可,并且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其他员工刘某的工资单,证明公司对其发放了年度绩效奖金。
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张某全年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张某理应享有获得绩效奖金的权利。公司以张某离职时绩效奖金尚未发放为由拒绝支付张某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因张某已离职,公司未为张某确定绩效奖金的数额,故法院比照张某2010/2011年度绩效奖金的数额,判令公司向张某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286899.75元。
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不予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二审法院经审理补充查明以下事实: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依据为其于2011年度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且其他员工包括刘某、李某在内均发放了年度绩效奖金。
对此,公司主张刘某等员工不属于高管人员,且其工资标准以及奖金发放数额与张某差距较大,同时考核标准也与高管存在差异。较低级别员工发放年度绩效奖金,不代表高管享有此项权利。同时,公司提交了张某同一级别的另一高管赵某的工资单,举证证明因公司经营情况恶化,其同样未能获得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赋予了公司对于年度绩效奖金的自主决定权,该自主决定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除非张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发放年底绩效奖金的条件,但其所提出的依据并不充分。同时,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在绩效奖金发放日前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该名员工无权得到绩效奖金。此项约定系为保证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连续性与积极性、提高劳动者的忠诚度而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张某在明知该项约定的情况下,仍于年终奖金发放日期前主动提出离职,依此约定,张某亦不符合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故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未能考虑以上情况,简单以张某是否向公司提供劳动作为其应否取得绩效奖金的标准,未区分工资与绩效奖金的性质、发放条件等因素的明显不同,即依照张某上一年度绩效奖金的标准判令公司支付201 1/2012年度绩效奖金,所做出的判决明显不妥,依法予以纠正。
案件评析
(一)关于年度绩效奖金的性质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年度绩效奖金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属不属于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年度绩效奖金也属于劳动报酬,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但是,又与员工的固定工资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固定工资一般都是员工正常出勤就能按月获得的固定收入,在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以及企业的薪酬制度中都有明确规定,它也是员工选择入职企业的先决基础。而年度绩效奖金虽然属于工资,但其实又和用人单位平时支付的固定工资有所区别,属于工资中的可变部分,直接和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员工的工作表现相挂钩,带有“奖励”和“不确定”的属性。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需要决定年度绩效奖金的分配方案,这也是企业用工自的体现和维护。
(二)关于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
正因为绩效奖金与固定工资相区别,所以就应当注意到,并非员工全年提供了正常劳动,就一定有权获得年度绩效奖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发放年度奖金,这并非一项法定义务。因此,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方式和标准,“发不发”“怎么发”的自都在企业。但是,如果企业明确了发放条件,或者即便无明文规定,也有实际的发放惯例,只要员工符合了相应的条件,企业就应当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具体到本案,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一是发放时员工须在职,二是根据上一财政年度内的集团和个人业绩、公司是否达到全国利润目标而定。换言之,双方的劳动合同的附录明确约定,“如果在有关年终奖发放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出现公司与员工的雇佣关系解除,员工提出或者收到解除通知两者之间任一种情况,员工不会获得任何实际或未来的奖金”。上述条款已经明确界定了年度绩效奖金的给付条件,即奖金只针对发放时在职的员工。
与此同时,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表明,公司对张某年度绩效奖金发放须综合根据经营状况及张某的工作业绩而定,公司对年底绩效奖金发放与否以及发放标准拥有自主决定权。并且张某作为公司的高管,需要对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负责,其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标准必然要高于其他员工,所以张某以其他员工发放年度绩效奖金而主张自己也应获得绩效奖金,依据明显不足。
故此,尽管张某已在2011年度全年正常提供劳动,但由于其并不符合公司对高管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的具体条件,因此,其关于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主张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三个阶段,但三个审理结构恰恰体现了前述争议问题。其中,仲裁裁决依据2011年度绩效奖金发放时,张某已经离职,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年终奖发放的条件,因此认为其已经丧失了获得年终奖金的资格,因此未予支持张某的诉请。一审判决则依据张某2011年全年正常提供劳动,因此张某应当享有获得绩效奖金的权利,而直接比照2010/2011年度绩效奖金的数额,判定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二审法院经过进一步深入全面地查明事实,认为企业对于年度绩效奖金具有自,且已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张某在明知在职期间方才有权获得绩效奖金的情况下,仍在发放日前主动辞职,其主观上已经放弃了要求支付年度绩效奖金的权利,因此对于其要求公司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请求未予支持。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全盘了仲裁的审理结果,而二审法院又彻底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达成一致,最终确认在本案中,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张某离职后无权获得年终奖。
(三)关于离职后的高管是否有权获得年终奖的争议问题
关于公司高管或员工在离职后能否获得上年度年终奖的问题,近年来理论及实务界的争论都颇为热烈,一段时期内大家都认为,员工离职后仍有权获得年终奖。值得探讨的是,这个观点或结论仍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是否将年终奖与年底双薪的概念混同了,再比如是否仔细考量了各公司具体的年终奖发放条件。
从A公司方面来说,对于张某等公司高管的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与否、发放数额,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即年度的业绩状况,具体根据上一财政年度内的集团和个人业绩、公司是否达到全国利润目标而定,同时还要考虑到财政年度结束后、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公司高管是否在职的情形。在涉诉后,A公司也有针对性地围绕上述事实进行了充分举证,证明公司对于离职高管张某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的合理性。
由此可以看出,仲裁委或者法院是否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诉求,关键是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无年终奖的具体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且未约定年终奖发放日前离职无权取得年终奖,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考虑,仲裁委或法院很可能将《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确定的“同工同酬”原则适用到年终奖的发放中,从而要求用人单位向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
【关键词】 高等学校年终奖金财务分配
由于高等学校行政化的特点,多年来奖金分配一直受到员工的诟病,特别是高校内部教师与行政人员的奖金分配更是矛盾重重,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积极性,造成行政与教师的不团结。本文将以高校实际分配数据为例,对高校年终奖金财务分配进行合理性研究。
一、A高等学校经济管理学院奖金分配数据分析
1、奖金来源
该校经济管理学院有教师55人,行政人员29人,其2010年度奖金来源构成如下:按学生学费的4.5%由学校下拨到学院一份;按全院教师上课学时每节课22.16元下拨一份;按每个学生100元下拨一份;按职工人数每人1000元下拨一份。
以上四部分总计收入1728491.86元。去掉各种规定留成及外聘教师课酬等费用后,实际分配金额为1412438元。
2、奖金具体分配如下
参与分配教师共55人,总计金额952259元,每人平均数为17313.8元;参与分配行政人员29人,总计金额460179元,每人平均数为15868.2元。具体分配情况如表1、表2,分配完成后,相比行政人员的分配情况,教师对此有较大的意见,一是认为行政人员拿的比教师多,二是认为分配方法不合理,因此造成教师队伍的极大不稳定,影响了院系的团结、人员关系的和谐以及工作的开展。
3、奖金分配数据分析
把教师和行政人员分成两组,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分别计算其标准差,并分析其标准差系数,通过标准差系数来判断分配情况的合理性。教师序号代表每一个具体的教师个人,为消除不利影响和维护个人隐私而隐去真名。
(1)根据表1计算教师收入标准差与标准差系数。
教师收入标准差:
?滓===8848.35
教师收入标准差系数:
总体标准差系数的计算公式为Vσ=σ/x ,式中Vσ为标准差系数;σ为标准差;x为平均数。
(2)根据表2计算行政人员收入标准差与标准差系数。
行政人员收入标准差:
行政人员收入标准差系数:
总体标准差系数的计算公式为Vσ=σ/x,式中Vσ为标准差系数;σ为标准差;x为平均数。
从计算可知,教师收入标准差为8848.35元,标准差变异系数为0.511,而行政人员收入标准差为5734.79元,标准差变异系数为0.361,两个指标同时说明行政人员收入具有代表性,其差别很小;而教师收入差异变化很大,说明教师收入不具备代表性,教师没有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收入。
4、分配结果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和分析,造成以上结果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在年终奖金分配中行政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到每位员工的工作绩效。第二,行政人员收入多少没有充分考虑员工的技术级别、工龄长短。第三,教师的工作属于技术等级很高的工作,在奖金分配过程中,与技术等级低的行政人员按人头平均分配,没有体现技术级差,导致高级别的教授副教授只能取得和低级行政人员一样甚至低于他们收入的结果。第四,在分配中没有充分执行学校核定工作量标准。教师核定的工作量是一年252个学时,只要教师完成252个学时,应该等同于行政人员从事管理工作一年,其结果是教师要完成多于核定工作量才能基本取得、甚至低于行政人员收入的结果。第五,教师要承担大量的论文写作、课题申报、课题研究、专业建设等科研工作,而这些工作量在分配中没有计入,造成教师大量的工作量无法计入而不能参与分配的结果。
二、A高等学校经济管理学院奖金分配合理化建议
鉴于该学院在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解决教师与行政人员分配不合理的现象,可以采取以下奖金分配模式。
第一,建立全体员工年终考核制度,年终奖数额分配的多少与员工个人所得的奖励基数的多少直接相关。
第二,员工的年终奖奖励基数由以下部分组成:工龄基数:按工龄的长短区别收入的多少;年度绩效基数:教师以工作量(超工作量),行政人员以考核结果来区分绩效得分;全年满勤基数:教师以基本工作量(全年完成252学时),行政人员以出满勤(以学校工作日历为准)为基本基数,获基本得分;奖罚基数:制定各种奖惩条例,按奖惩条例决定每位员工的得分;职务基数(技能基数):按技术与行政级别决定每人得分;其他基数:其他临时发生的教学与管理事项,如教学获奖、竞赛获奖等。
第三,具体标准基数分解如下:其一,工龄以高校教龄为标准,以5年为1,每增加5年系数增加0.2,不足5年按5年算;其二,年度绩效基数:教师以超工作量,行政人员以考核结果来区分绩效得分;其三,全年满勤基数:教师以完成基本工作量记1分,行政人员以出满勤为基本基数记1分,不足基本工作量按比例计算扣减;其四,奖罚基数:制定各种奖惩条例,按奖惩条例决定每位员工的得分;其五,职务基数:行政人员以正科级为1,其他可按0.3比例增减,具体系数如表3,教师以讲师为1,其他可按0.3比例增减,具体系数如表4;其六,其他基数:其他临时发生的教学与管理事项,如教学获奖、竞赛获奖等可以按具体奖金发放。
第四,年终奖基数计算。个人年终奖金基数=1+2+3+4+5
+6。其中第二项可以不列入分值单独计算。根据全院加总得分,计算分配率,再按每人得分,计算个人奖金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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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银行 薪水 合理避税
企业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激励”,银行也一样。税法的修改,公众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大多是个税起征点,甚至有人认为新出台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仍然偏低。殊不知,个人不容易,企业更不容易。举例来说,现行3500元个税起征点情况下,月收入为1万元的员工,其应缴纳个税322.70元,应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合计2223元,税后月收入约为7454元;而另一方面,企业配套总支出为14410元——约为个人实际收入的2倍。这无疑反映了我国企业用工成本高企的尴尬现状。据调查,目前80%以上的企业,愿意将员工能够立即拿到手的实际货币收入提高,以激励员工。那么企业究竟如何才能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范围内,在不影响员工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本文以某银行为例进行分析。
一、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其一,每月个人收入,减除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项目及免征的津补贴后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项目中含以下五项:一是费用3500元,二是当地地方税务局允许免征的通讯费补贴,三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简称“三险一金”),四是按国家规定可扣除的捐赠,五是当地地方税务政策允许的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二,按季度取得的考核绩效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绩效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须与当月工资、薪金等收入合并计算应交税款。
其三,年终发放的考核绩效清算工资,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适用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所得,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应纳税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2011年9月1日施行的新税法规定,该银行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见表1)。
二、建议
1、建议一
参照最优发放方案,合理确定月薪与年薪清算额的比例。综合各个税政策,准年薪制人员的税务筹划相对于普通员工比较简单,因为不存在季度考核绩效,只要准确划分月薪和年薪清算额的比例即可。如果年初大致可以确定当年的年薪总额,那就可以确定月薪和年薪清算额的数额,如表2所提供的新税法下最优工资发放方案。由于各个个体的养老金、医保、公积金、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各不相同,所以表2所列通过计算所确定的月度发放额是不考虑三险一金的,实际发放时应加上这部分。
我们可以通过举例来比较一下薪金发放方式不同,所缴税金的差别。如年薪收入为305008元,三险一金为25000元的员工,其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年收入为280008元,按照三种不同方式确定月薪和年薪清算额,通过计算可知年缴税金各不相同,其中第二方案所缴税金最少(见表3)。
2、建议二
在计算个税时,由于年终奖纳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怪现象。该现象被称为“1元税差”,即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学问题,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了。
而本文认为该银行的应对之策,就是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按整数发,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考虑除以12个月份,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比如6000元(适用税率为5%),24000元(适用税率为10%),60000元(适用税率为15%),240000元(适用税率为20%),480000元(适用税率为25%),720000元(适用税率为30%),960000元(适用税率为35%),1200000元(适用税率为40%)。
通过计算,年终考核绩效工资发放有[18001,19283.33];
[54001,60187.50];[108001,114600];[420001,447500 ];[660001,
706538.46];[960001,1120000]。这1元钱就是年终奖发放的临界点。
我们来举个例子就比较直观了。如年薪收入为305008元,三险一金为25000元的员工,其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年收入为280008元。
【论文摘要】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文结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对电网企业涉及主要税种税收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如何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开展适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是当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结合电网企业就主要税种税收筹划谈相应对策。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作为电网企业最大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如何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有购电费、材料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运输费、取暖费等,其中加强修理费和材料费进项税的筹划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改变大修理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电网企业部分单位大修理工程管理上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多经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为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自己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电网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因此,应改变大修理工程管理和结算方式,对大修理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材料统一由电网企业自行采购,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公司增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多经工程公司通过节约工程材料成本可以增加利润,实现双赢。
2.改变多经企业承包管理方式
电网企业与多经企业大都签订了各种各样的承包服务合同,且大部分为总包方式,统一开具发票,由于大部分多经企业为服务业(物业、运输业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进项税抵扣。
因此,应改变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降低合同额,将可以抵扣的材料费和修理费项目由主业承担。例如:运输承包服务合同,可以规定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取得外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承租方报销抵扣。
3.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费用
这样可以得到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推迟付款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费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4.加强进项税发票管理
一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考核力度,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率。购置货物、接受劳务尽可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在发生运费时,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附属部件单独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购进,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申报”和“抵扣”要及时有效。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及时抵扣当期的进项税,为企业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认已使用过;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电网企业涉及的业务主要有更换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和抵债收回固定资产的处理。应注意事项,一是对于电网企业取得抵债来的固定资产,要先将该抵债资产入帐使用和管理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可以免缴增值税;二是对于更换固定资产如果出现升值,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应确定适当的价格,计算净收益增减平衡点,保证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提高净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虽然单一,但是在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仍然有所作为,且非常必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加大当期成本费用、减少当期收入确认。
(一)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06年国家对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次性提足折旧进成本的科研设备价值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由于科研设备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旧及时收回资本性资金,又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是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不足问题,从而达到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变目前技术开发费核算和管理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电网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方面投入持续增加,利用该项政策可以为电网企业节省大量所得税支出。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需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因此,为了加大当期费用扣除,修理工程支出要合理安排,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采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力度更大,规定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采用直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实行加速折旧。
对于软件摊销年限问题,新税法也制订了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利用电网企业设备技术进步较快的原因,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征得同意后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
三、营业税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营业税业务较少,主要是降低电网工程涉及的营业税,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目前电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主要是落实建安企业不计营业税的设备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另外还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税务部门对电网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标准不理解,将电缆统一作为材料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加大了工程成本。电网企业要与税务机关协调,确认电网企业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清单,该税收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力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奖金发放方式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因此个税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如何降低适用税率入手,从目前执行政策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尽量做到奖金在各月均衡发放,减少季度奖、加班奖、节日奖等专项奖致使个别月份税率偏高的影响,从而达到均衡各月税负的目的;二要合理利用全年年终奖税收特殊政策实现节税,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一是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二是专门制订了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日常薪金适用税率有所降低,因此当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月工资收入适用税率低一档次时,可以有效降低个税。举例说明:
某职工收入如下:月实发工资1500元,月奖4000元,扣除费用1600元,应纳税额为3900元,适用税率15%,需缴个税460元。
年终奖700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需缴纳个税675元。
可见由于年终奖使用税率偏低,税率差为5%,存在节税空间。该职工年收入为73000元,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发放月奖,每月减少1900元,共计22800元,将月奖税率降到10%,增加年终奖发放22800元,可年节税22800×5%=1140元。
(二)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
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非货币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税收筹划
房产税是电网企业的一项小税种,税率不高,造成对房产税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缴纳,因此只要房产存在就必须纳税,构成了企业的一项长期税负,假设房产使用寿命按50年左右测算,房产税将达到房产原值的40%-50%,税负很重。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因此房产税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划分和核算房产附属设备。
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的一些新变化,对房产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房产税税收筹划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使用权要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再结转到房屋建筑物价值。
二是减少列入房产价值的附属设备价值。要准确把握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列举房产附属设备,对于所列举以外的附属设备尽量不计入房产价值。
三是要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对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设备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调。因此要按照新准则规定对中央空调单独入账,减少房产税支出。
总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企业在加强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各种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还要树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提高风险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充分借助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通过深入研究各项税收政策,制订出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的税收筹划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二是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三是加强风险控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在认真考虑经济环境及其他变数后,再做出决策,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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