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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政治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自我意识不断觉醒并且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我国正处在改革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价值取向的复杂化使人们在主张道德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利益冲突和社会纠纷。本文从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基本概念出发,厘清两者的关系并对相关理论进行简单评析以望对道德主体有所启示,以便减少利益摩擦,协调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道德权利;道德义务;权利;义务
一、权利与道德权利
(一)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内涵
权利的内涵是十分广泛的,但在人类早期,它主要是指法律权利。如边沁认为:“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人们把法律视为权利的专属领域,并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主张权利、享有权利和行使权利。这是因为当时人们的社会生活比较简单,社会关系没有像现在这样复杂,法律足以调节、规范人们的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人们思想层次的高度,与以自觉性为基础的教化方法相比,法律具有的特殊强制力更能有效地引导大众的思想、约束大众的行为和保护大众的权利。
随着社会生活领域的扩大和社会关系的丰富,权利逐渐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和法律等诸多方面。中世纪的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这种要求的正当性更多地体现在道德方面,即它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道德主体的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道德主体的利益诉求。道德权利是以道德来衡量权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持道德为后盾者,可以称之为道德权利。
什么是道德权利呢?它是指道德赋予的,由他人的义务保证实施的对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获得尊重、帮助的资格。换言之,它是指在道德领域,道德主体出于自身正当利益的考虑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那种权利。道德权利虽然指向道德主体利益的实现和维护,但道德主体行使道德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或妨碍他人利益的实现,即一个道德主体的权利不能否定另一个道德主体的权利,否则就不是道德权利。
(二) 道德权利的特点
首先,道德权利具有社会性。既然道德产生于在一定社会形式下的人类劳动,那么道德权利也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关系,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谈不上道德权利。这是因为,道德主体的利益要求是道德权利的重要内容,孤立的个人之间不发生任何联系,他们就没有需要调节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更不会有为了自身需要而进行的道德主张。
其次,道德权利具有历史性。和道德一样,道德权利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形成而产生的,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道德权利的内容也处在变化之中,例如在传统观念中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而如今丁克家庭的出现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成年人有权利选择是否生育子女而不受道德舆论的左右。同性恋和在有些国家不仅被看做是合法的,而且被看做是道德的。
再次,道德权利具有相对性。道德主体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决定了处在同一社会关系中的道德主体双方的道德权利是不同的。比如,子女有享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父母有享有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下级有受上级尊重的权利,上级有命令下级的权利。对特定的道德主体来说,这些社会角色决定了一定的道德权利是单向的,不能被道德主体双方同时享有,是相对应而存在的。
最后,在阶级社会,道德权利具有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一定的道德权利要求反映了该道德主体所属群体、集团、阶层和阶级的利益,而大多数道德主体的道德要求则反映了该社会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价值取向。一个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通过宣传本阶级的道德来实现这个阶级的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
二、义务与道德义务
(一) 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内涵
义务不仅指个人对他人、集体和社会所应尽的责任,而且也指集体对每个个体和社会所负有的责任。和权利类似,义务包括道德义务、法律义务和宗教义务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但一般来说,它主要指道德义务,即人们在道德生活中所应尽的责任和应对他人、社会和国家提供的服务。
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最早从伦理学角度提出义务范畴,并把义务和行为的内在动机联系起来。中世纪经院神学家也讲义务,并把它说成是由上帝的意志规定的。近代德国哲学家康德把义务看作是伦理学的中心范畴,认为义务是从先天的“善良意志”发出的“绝对命令”。康德所建立的伦理学,被称为义务论伦理学。叔本华认为,义务是应该的,就如同偿还债务那样。这种观点把义务看作是先天的、既成的事实,就像是每个人理所当然肩负的债务,而履行义务是每个道德主体不得不做出的行为选择。叔本华主张的绝对意志忽视了个体的自由意志,没有看到个体承担义务的自觉性和个体的道德境界,实质上是抹杀了主体的自觉能动性。
“道德不仅仅是思想观念,而且必须见之于实际行动。如果只有言论,徒事空谈,言行不相符合,就不是真道德。”人是理性动物,履行义务是人基于自己的切身利益自觉作出的道德选择。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落后的生产力和恶劣的自然条件的限制,个人无法实现自我保存。为了避免战争、自然灾害和野兽的攻击,实现自保和自我发展,人们被迫且自愿地加入了某个群体。被迫的意思是指人们结合为一个组织,就要服从组织的活动规则,承担作为一个组织成员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然而,这种结合又是自愿的,因为组织可以给个体的安全和权利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所以,义务的履行是道德主体在衡量个人的利益得失的基础上的自觉行为,道德主体拥有选择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空间,而这种可能性空间恰好为道德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提供了平台。
(二)道德义务的特点
首先,道德义务具有他律性。一定的道德义务体现着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是对道德主体行为的外在约束,它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存在着;大多数人公认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要求作为一种社会环境和大众舆论对道德主体的道德判断、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和导向作用。
其次,道德义务具有自律性。道德义务的履行来源于道德主体对特定的道德体系的认同和对特定的道德规范的认可,即来自于道德体系的正当性。一种道德要求越符合道德主体的内在需要和利益需求,它就越具有正当性,道德主体就越容易把它内化为自己的信念,把道德义务和内心的自觉结合起来,并通过自由意志把它落实为相应的道德行为。这样一来,道德义务不再仅仅是人们行为的负担,而变成了主体的自觉――一种发自内心的对道德要求的遵守。
最后,道德义务具有无限制性。道德义务不像道德权利那样有明确的界限,它履行和承担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道德主体的道德修养、道德责任感和道德境界。有的人只强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比如春秋战国时期的杨朱“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也”,这是一种境界;有的人“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这是一种境界;有的人生活潦倒、命途多舛,仍怀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之志,自觉承担起心存百姓、心系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这又是一种境界。
三、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区别
1.从指向性上看,道德权利重在个人所得,强调对道德主体自身需要的满足和利益的实现,表现为他人应该为该主体权利的实现提供便利条件或他人不得妨碍该主体权利的实现。道德义务重在个人付出,强调道德主体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不得影响他人实现自身的利益,表现为道德主体应该为他人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或不得妨碍他人权利的实现。道德权利更多地把权利指向道德主体自身而把义务指向他人,道德义务则相反。
2.从道德境界上看,义务高于权利。权利是一种个人要求,权利为个人利益所局限,就容易导致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义务则超越了个人利益,表现着对他人、社会乃至人类命运的关心,它将人引向了一个更为广阔的生活空间。
3.从先后顺序上看,义务先于权利。权利不是先天的,它是在义务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人要实现自身的利益要求,必须首先尊重他人的正当利益需要,正所谓“将欲取之,必先予之”就是这个道理。道德主体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要“让渡”自己的权利,做出满足他人愿望的行为(这是实现权利的基础),但并不意味着要实现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为交换条件(有时履行义务并不一定会享有相应的权利),这是满足每个社会成员正当要求的需要,是权利公平分配的需要,更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需要。
4.从产生效果上看,义务有更大的价值。如果每个人都自觉的承担自己的义务,主动地为他人实现权利创造有利条件,那么每个人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各种需要就能够在最大的限度上得以满足,社会用来实现每个人权利的机会和可能性也就越大。一个人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能够为集体甚至为整个社会进行权利分配提供可供调配的资源和有利条件。
(二) 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联系
1.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相对应而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没有道德权利就没有道德义务,没有道德义务就没有道德权利,两者统一于现实的、具体的每个道德主体之中。这正如不知道善,就无法理解恶一样。正因为一个事物或一种现象的对应物的存在,我们才得以更好地理解这个事物或现象,它构成了我们的认识方法。
2.道德权利是基础,道德义务是保障。权利是义务的前提,没有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需要的满足,就不会有个人对他人义务的履行和对社会的贡献。权利是个人生存、安全和发展所必需的,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个人价值得不到实现,他人权利和社会价值也就无从谈起。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享有,同时一个人享有权利的多少往往是以他对社会履行义务的多寡为标准的。
3.在一定条件下,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具有同一性。有时,一项权利同时是一种义务,一种义务同时是一项权利。比如,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说它是权利,是说它能够满足公民的求知欲望,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个人发展所必需的;说它是义务,是说教育要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劳动力,个人只有接受教育提高自己多方面的能力才能为社会多做贡献和为社会添活力。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在此时达到了高度统一。
参考文献:
[1]《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
关键词: 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关键词:图书馆权利;读者权利;职业道德
一、图书馆权利
《辞海》中的权利,指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力与利益,它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关于图书馆权利,可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从图书馆用户角度看,权利是指用户在接受图书馆服务过程中依法所享受的利益;就图书馆而言,图书馆权利是图书馆保障公民自由、平等获取知识,保护图书馆用户借阅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理解,图书馆权利更象是一种义务,一种图书馆保障用户信息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这种职责或义务的实践,离不开国家法律、政治的支持,同时需要图书馆人的责任感、使命感来完全。图书馆权利并不是图书馆对用户施加某种限制的权利。图书馆权利有别于图书馆权力,图书馆无权向用户施展权力,图书馆权利发端于对用户阅读行为的支持之上,是用户获取信息的重要保障。各国图书馆事业皆以保障公民信息权,消除信息障碍为己任。
二、图书馆权利的实现需要法律作保障
纵观世界,图书馆事业的蓬勃发展需要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由于图书馆在我国的社会公众认知程度较低,我国图书馆立法工作仍进展缓慢。2001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至2002年6月,法律草案形成第三稿。第三稿中对图书馆的权利表述为:“国家保障公民、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享有公平、自由、合法利用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图书馆界在研究和维护读者权利时发现;图书馆和图书馆工作人员为了更好地履行所承担的社会职责,为了更好地维护读者权利,自身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由空间和职务权利,如获得必要经费、依法自主管理等,这就是图书馆的权利。图书馆界不应该因为属于服务性行业而曲意迎合行政意志或社会舆论,甚至放弃对自身职业价值和职业精神的追求,而应该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对抗各种干扰或者有关法律对知识信息共享的限制,甚至可以对读者的不合理要求说“不”。尽管这些主张有些超出了我国当前的国情,但图书馆界总算是发出自己的声音了。
李国新教授也从理论上证明了读者权利与图书馆权利的一致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图书馆权利和读者权利仍然存在矛盾。当读者要求权利的时候实际上意味着图书馆应该承担相应之义务。如果读者对自身权利要求过高,以致超出了图书馆履行义务之能力,或者以损害图书馆权利为代价,读者权利的实现自然会受到抑制。图书馆权利固然不能成为一种特权,但是为了读者权利而牺牲图书馆合法权利,显然也是不公正的。例如,图书馆工作人员也有获得尊重的权利和休息权,如果要求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开放图书馆的话,他们依法享有加班报酬的权利。图书馆为了履行社会职责有权利安装监测仪器和电视监控设备,尽管这有可能损害读者的人格权。如何在充分维护读者权利的前提下,保证图书馆权利的独立性,应该引起图书馆界的思索。
关于图书馆平等原则,李国新教授认为包括两层含义,从国家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和图书馆服务系统的角度说,应该满足所有人的所有需求,所有国民的权利是平等的;就具体图书馆来说,还有一个“比例原则”:同样比例人享受同样比例的图书馆服务。不同图书馆实行的不同的比例原则的总和,成就了整个图书馆服务系统的平等原则。
三、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现状
与国外相比,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起步较晚,图书馆数量少,分布不均衡,2006年3月20日,《南方日报》以《公共图书馆在农村几乎是空白》的醒目大标题披露零点调查的《2005年度零点中国公共服务公众评价指数报告》调查数据:“数据显示在我国农村公共图书馆的普及率仅为5.9%,90.3%的农村居民表示当地没有任何可供借阅图书或音像的公共图书馆,在当前中国所有的公共服务事业中,农村地区的公共图书馆得分仅24.89分,是所有调查项目中得分最低的一项”。我国约46万人分到一家公共图书馆。另外,我国民众对利用图书馆的意识淡薄:2001年中国科协对社会公众科学素养调查结果表明:全国有78%的人没进过图书馆。与此对照,60%英国成年人使用公共图书馆服务,1996年日本公共图书馆的登录利用者人数就占到了总人口的40%以上……迄今为止,阅读仍然是接受文化洗礼的最有效方式,但绝大多数农民都没有条件接触到图书馆,很难想象在这样的条件下,农村的文化建设能取得什么样的进展。文化建设需要硬件的支持,我想应该把图书馆、剧院这样的文化场所也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名单,当然,建好之后如何用好管好也是很重要的问题”。四、图书馆职业道德
在读者权利维护方面,道德是起着经常性、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作为图书馆服务工作主体的图书馆员素质或职业精神,需要全面提高。法律只能设定一个伦理底线,而道德才是创建和谐图书馆的最佳剂。一个高素质的、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必然是维护读者权利的模范。用《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每一个图书馆工作人员都能做到爱岗敬业、文明热情、保守读者秘密、尊重读者权利,读者权利被侵害的事件就会大大减少。图书馆人文管理既要注重“读者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又要强调“以工作人员为本”的主观能动意识。在诸多图书馆管理客体要素中,以人为中心来配置管理资源,培植人文精神,实施人文关怀,营造人文环境,充分调动和开发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最终达到创新服务的目的。
纵观世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各个国家的图书馆学会或协会都非常重视对馆员职业道德的培养,注重职业道德建设。美国图书馆协会早在1939年就制定了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2002年底,中国图书馆学会颁布试行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这表明中国图书馆界已经向行业自律的道路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现今,我们可以在已有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图书馆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加强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培养。
五、注重人才培养,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素质
图书馆必须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注重对人才的培养,将人才资源当作图书馆“活”的资源,对于人才的培养要有新思维、新观念。根据现代化图书馆发展的要求,可以把培养的重点放在非图书馆学专业毕业的工作人员身上,尤其是鼓励一些年轻有为的精通计算机、外国语言的非图书馆学专业毕业的骨干去进行深层次的学习和研究,充分利用图书馆的资源优势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让他们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保证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辞海》辞海编辑委员会.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1.
[2]蒋建林.我国图书馆人文精神研究综述.图书馆,2004,(1):30~34.
[3]刘羚.现代图书馆人文精神的技术体现.河北科技图苑,2004,17(6):19~21.
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专家指出,患者享有基本信息了解权: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医疗风险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的知悉权和选择权;患者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其他权利包括:医疗费用知晓权;患者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条例》中明文规定了“病人有知情权”,病人有权要求充分了解病情与一切医疗措施。遗憾的是目前大多数医生尚不理解。未予重视。这也是现时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时,关于患者的知情权,对医护人员也有相关要求,《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由此可知,患者由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链接上了医师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中明确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设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为避免因手术签字而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规范还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临时变更手术内容或方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在患者无法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及时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也有此规定。这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其次,医院确保患者知情权应当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护人员可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或向其近亲属介绍病情,视为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延伸。
为何患者的知情权会长被侵犯?
患者的知情权被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由于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做哪些检查以及用什么药,都由医生决定,而患者多半是无条件服从的。与此同时,人们有病都喜欢往大医院挤,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而这些大医院的医生们一天接诊患者至少几十名,根本没时间给患者详细解释病情、治疗应该注意的事项等同题。来看病的患者往往是排了大半天的队,最后却被医生三言两语给打发了,致使不少患者棚里糊涂地看病,糊里糊地交钱。第二,患者的知情权被剥夺,专家认为还有更深层次的其他因素。首先在心理上,医生有着下意识的“隐瞒”基础――由于双方在信息上存在着强烈的不对称关系,使医生的隐瞒变得轻而易举。同时。在目前医疗管理的有关法规中,对这种隐瞒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除非是治疗方案失败、病人疾病没有得到有效治疗而引起医疗纠纷,病人即使是花费极大代价换来病愈,也会因为病情的缓解而缺少追究的意识,无形中给这种“隐瞒”提供了很好的保护。其次,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一个人在患病的态下,其主观判断力会相应地下降,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也会加重。既有强烈的恐惧,也会对医生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在这种心理优势下,医生们的“隐瞒”行为便变得太容易实现了。有的医生把患者当作门外汉,认为即使告诉他们也不能理解,“说了等于白说。”有时甚至于连治疗方案都没有告诉患者或家属。某三甲医院有一案例:患者是在手术的前一天,才从主刀医生递给他的“手术同意书”中得知实施该手术的风险。至于治疗的细节,包括检查、治疗、药品等项目,患者根本无从知晓每个项目的来龙去脉和具体缘由。至于需要多少治疗费用。需要治疗多长时间,患者更是“一问三不知”。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生与患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患者治疗时总觉得自己很被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茫然无头绪,只能任由医生“摆布”。还有一些医生则出于对病人的反复询问和举棋不定感到不耐烦;此外,也有医生提出“让病人知道得太多,也许会因其不接受而错失治疗时机”。患者的知情权就在这种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被剥夺了。最终容易产生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法律界定
随着医疗损害案件的日益增多,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专家认为,从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人口基数大,而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健康意识的增强,就医人数的大量增加,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医患纠纷:
第二,由于法制观念的普及,人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使得更多的人懂得利用法律这一神圣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在近些年的医疗体制改革过程中,某些医疗机构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加主管理制度的松散及追求形式,亦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加的原因。
而出现医疗纠纷后要如何处理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根本,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
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9月份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回顾《规定》实施以前,由于医疗过程技术强,信息不对称,患者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胜诉者很少,于是医患冲突在近年愈演愈烈。《规定》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患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切实保护,医院、医生的传统心理定式被打破,医院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操作规范程度都有了质的提高,不断得到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
不过,也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会增加医疗机构的责任,导致医生趋利避害,影响了医务人员对医学新知探索的积极性。这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容易存在。医生们由于对责任的畏惧。防止异常情况的出现。于是对患者的各种身体检查蜂拥而至。加之医生不轻易确诊,凡事都打太极。这个说“可能”,那个说“大概”,使患者在面对高额的结账单后对自己的病情仍然是一头雾水,其利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维护。这样,最终的受害者还是病患者。总而言之,给予医生多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同题。这不仅需要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的医疗道德,还要使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同时医务人员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而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的矛盾有着复杂的原因,某些医学上的未知难题,就是医生也很难说清楚。单靠法律是不能全部解决的,它既有社会的原因,又有科学技术的原因,使得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医疗案件时遇到很多困难。
完善对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
如果知情权仅仅限于对宪法的解释或者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上升为具体化的制度,那么它仍然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在了解权、选择权、请求权等方面的作用亦无从实现。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其具体化,制定医疗公开的制度,确立公开化的原则,明确知情权的对象,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程序以及对知情权的限制等。
医方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医疗人员对患者的病案记录是客观反映整个诊疗过程的原始资料,其书写应当慎重准确。而部分案件在质证中所反映出的病案书写不规范以及涂改、补记、漏记等现象较多,这些病案资料在诊疗过程中又实行由医院方单方保管,患者一旦发现涂改等现象,就会认为有暗箱操作和弄虚作假之嫌,就会对医院辩称的理由产生怀疑。在医疗器材方面,钢钉断裂等问题多年持续发生,是质量不好、安装不当还是患者未按医嘱休息?这是争论已久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无论是患者知情权的落实还是同意权的履行,我国医方都做得不够,医方没有下功夫去琢磨。目前,“同意权的实施是患者的权利还是患者家属的权利”?
这样基本的问题,有很多医院管理者还搞不清楚,从而导致了五花八门的知情同意书签订方式的产生。这一点就足以说明,我国医疗机构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保证医疗质量得到提高的问题。如何保护患者的权益,这需要整体在观念上调整。医患沟通的有效性不是单靠一个知情同意书来体现的,这是个过程。现在有的地方在搞医患沟通制度,就是为了重建医患双方的信任。有了信任,所谓的知情同意才不是强方对弱方的强加。
据有关资料显示,约有75%以上的医疗伤害事故来自医院运作系统错误或制度设计的缺失,而另25%则是来自医疗人员疏忽或训练不足所致。因此,除从医疗系统和机构的运行机制缺陷中提高病人安全外,医务人员还必须本着谨慎的态度,遵照医疗法律法规和各项诊疗常规开展医疗活动,才能创建出一个较低风险的医疗环境,从预防差错、暴露差错和减少差错的后果等全方位地提高病人的安全。倘若医务人员未能依照医疗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诊疗常规而开展医疗活动,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医方侵犯了患者知情权究竟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在当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 伦理道德
一、食品安全理论概述
经济所谓食品安全就是食品中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符合人体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面对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靠伦理道德来约束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是借助于道德来提升人们的行为标准。这样严重冲击民众对公共安全的底线的问题,不仅是应该进行伦理道德约束,同时必须加强政府的监管。在毒奶粉,瘦肉精,三聚氰胺的背后,更大的问题是在于我国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的“多头管理”。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按照目前的行政职能分工,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体系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厂家生产的监管,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是相对独立和割裂的,这也影响了整个食品链条监管的系统性。尽管我国已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多部门分段管理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利益驱使下,道德伦理和公共责任显然不是他们优先考虑的前提。由此可见,将维护食品安全的期望寄托在商家的道德意识上,显然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以整个社会的道德来约束食品行业者的行为,必然不是治本之策,依靠道德伦理,最多是解决一些皮毛而已。
实际上,对于当前出现的食品安全危机,在民众的焦虑和舆论的探讨中早已形成共识:法律规章的有效监管、信息的公开透明,才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治本之道。而职能部门的事后监管,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问题,恰恰是食品危机愈演愈烈的根源所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链条长、环节多,存在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的问题,检测检验手段不强,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的确需要改进完善。我们要保证食品安全一定要转变管理模式,将原来的事后监管变成现在的加强事前监督,提高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其实质就是以建立良好的生产系统为基础,以确认安全性为目标,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具有预见性的防止,让生产者从根源上杜绝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行为。
三、构建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
国家在建立统一调控的基础上,如何才能构建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这正是当前的问题所在。在问题事件发生前,可以建立一个全流程的监管预防体系,而在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社会通报机制,对企业惩处和对消费者负责。要促进各部门资源的整合,就要能把整个食物链变成一个成熟的管理流程,通过这样一个全程监管,减少在程序上的一些潜在的风险。
第一是在程序上我们还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问题,需要各个部门相应的加强监管。首先是生产环节监控技术缺乏,有很多中小企业几乎不具备检测能力,缺乏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存在企业自律能力缺乏的现象;第二是基层监督单位的装备还不足;第三是当前食品流通量大、范围广,缺乏快速的检测手段和设备;第四是大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测人员普遍缺乏,缺乏专业的培训、业务能力极待提升。要提高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尤其是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让违法者真正感觉到得不偿失,并且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四、食品安全监管与伦理道德建设
要想真正管住食品安全,还有赖于企业的伦理道德和商家的诚信,逐利的本性必然诱使一些道德缺失的企业心存侥幸。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强化企业自律行为,已经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国务院食品办印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要求食品业者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建立起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国内食品从业人员的集训制度,是在与国际贯例接轨。
事实上,当下的食品安全问题,与其说是伦理道德引发,也可以说是法治不健全所致。道德只是个约束,并没有强制性,如果食品安全仅仅是个道德伦理问题的话,这是商家的权利和自由,而事实上,食品安全不断曝出的骇人听闻的事实,以及生产与监管链条的利益合谋,不仅超越了道德的底线,更是突破了法律边界。此时,就不能仅仅用道德范畴来解决了,一定要上升到法律的层面。“道德经济”要以遵循法律规章为前提,只是寄希望于商家道德意识的觉醒,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正视自身职责,没有看清问题的本质。强化监管,才能在沉迷于利益中的商家正视道德伦理和公共责任,也只有让越轨者付出深重的违法成本,商家才能放弃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合法追逐利润。信息透明,才能让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操作流程曝之于众,防止食品生产因利益的过度驱使而变质。在有效监管和信息透明的情况下,民众可以吃到放心的菜肴,行业竞争者也可以良性竞争。如果政府不能完成这样的使命,这种民众对其不信任感将影响到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将影响到民众的幸福感,透支社会的公平正义。因而,要扭转这场危机,不仅仅要拯救道德,更应重建秩序。而秩序的建立,又得依靠法律规章、强效监管和信息透明。对于食品安全而言,良好的秩序是基础,食品从业者的上层建筑。没有夯实的秩序基础,道德伦理也就无从谈起。
参考文献:
[1]王兰明.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与思考[J].食品科学,2004(07)
天堂里的导盲犬
一天,一个盲人带着他的导盲犬过马路时,一辆大卡车失去控制,直冲过来,盲人被当场撞死。他的导盲犬为了守护主人,也一起惨死在车轮底下。主人和狗一起来到了天堂门前。一位天使拦住了他俩,为难的说:“对不起,现在天堂只剩下一个名额,你们两个必须有一个去地狱。”主人一听,连忙说:“我的狗又不知道什么是天堂,什么是地狱,能不能让我来决定谁去天堂呢?”天使鄙视地看了这个主人一眼,皱起了眉头,她想了想说:“很抱歉,先生,每一个灵魂都是平等的,你们要通过比赛决定谁去天堂。”主人失望地说:“哦,什么比赛呢?”天使说:“这个比赛很简单,就是赛跑从这里跑到天堂的大门口,谁先到达目的地,谁就可以上天堂。不过,你也别担心,因为你已经死了,所以不再是瞎子,而且灵魂的速度跟肉体无关,越单纯善良的人,速度越快。”主人想了想,同意了。天使让主人和和狗准备好,就宣布赛跑开始,她满心以为主人为了进天堂,会拼命往前奔,谁知道主人一点也不忙,慢吞吞的往前走着,更令天使吃惊的是,这条导盲犬也没有奔跑,它配合着主人的步调,在旁边慢慢地跟着,一步都不肯离开主人。天使恍然大悟:原来多年来这条导盲犬已经养成了习惯,永远跟着主人行动,在主人的前方守护着他。可恶的主人,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才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他只要在天堂的门口叫他的狗停下来,就能轻轻松松的赢得比赛。天使看着这条忠心耿耿的狗,心里很难过,她大声对狗说:“你已经为主人献出了生命,现在,你这个主人不再是瞎子,你也不用领着他走路了,你快跑进天堂去吧!”可是,无论是主人还是他的狗,都像是没有听到天使的话一样,仍然慢吞吞地往前走,好像是在街上散步似的。果然,在离终点还有几步的时候,主人发出一声口令,狗听话地坐下了,天使又用鄙视的眼神看着主人。这时,主人笑了,他扭过头对天使说:“我终于把我的狗送到了天堂,我最担心的是它根本不想上天堂,只想跟我在一起……所以我才想帮它决定,请你照顾好它。”天使愣住了。主人留恋地看着自己的狗,又说:“能够用比赛的方式决定真是太好了,只要我再让它往前走几步,它就可以上天堂了。不过它陪伴了我这么多年,这是我第一次用自己的眼睛看着它,所以忍不住想要慢慢地走,多看它一会儿。如果可以的话,我真希望永远看着它走下去。不过天堂到了,那才是它该去的地方,请你照顾好它。”说完这些话,主人向狗发出了前进的命令,就在狗到达终点的一刹那,主人像一片羽毛似的飘向了地狱的方向。他的狗见了,急忙掉转头,追着主人狂奔。满心懊悔的天使张开翅膀追上去,想要抓住导盲犬,不过那是世界上最善良的灵魂,速度远比天堂所有的天使都快。所以导盲犬又和他的主人在一起了,即使是在地狱,导盲犬也永远守护着它的主人。天使久久的站在那里,喃喃地说:“我一开始就错了,这两个灵魂是一体的,他们不能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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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权力影响力;领导者;深刻;广泛;持久
一、非权力影响力的概念和特点
领导工作的核心是管理,而管理的本质是以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为基础。领导者影响力就是领导者将个人魅力运用到与被领导者的互动关系过程中,从而改变和影响被领导者谈吐、行为以及心理的一种积极的、正面的能力。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相互作用中,使领导者的影响力充分发挥,促进领导功能的实现以及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企业与员工共同实现总体目标。
领导者影响力分为权力性影响力与非权力性影响力两种类型。权利性影响力是一种强制性的影响力,它源于领导者职位所赋予的法定权力,而非权力性影响力与权力性影响力相对而言,通过领导者个人魅力,如个人的品格、能力、知识、感情等方式改变和影响领导者,它是基于个人素质自然产生的影响力,不受职位或者权力的束缚。这种影响力对被领导者表面上没有明显的约束力,但它常常能发挥权力性影响力所不能发挥的隐形约束及推动作用,使被领导者发自内心的尊重及信服领导者。因此它的基础以及影响力要比权力性影响力广泛、深刻、持久得多。作为一名优秀的领导者,应当充分重视非权力影响力的发挥。
非权力影响力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自发性。非权力影响力是由领导者的品格、能力、知识及情感因素等自然产生并由内向外散发的影响力,因此它是自发的而不是刻意的行为;二是非强制性。非权力影响力不是通过企业和职位强制性任命授予的,这种影响力没有严格的约束力与控制力。因此,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产生感召力和吸引力影响过程,使被领导者自觉自愿的形成信赖感、认同感、服从感和追随感;三是持久性。非权力影响力不是通过强制力执行,而是从情感及心理上影响被领导者,使被领导者积极地、主动自觉地服从,因此这种心理行为的作用是持久的,不论领导者是否在领导岗位,这种影响力都会持续存在。
二、非权力影响因素的构成
构成非权力性影响力的要素有:品格因素、能力因素、知识因素以及感情因素。
1、品格因素
品格的力量是无限且巨大的,领导者的优秀品格是领导者非权力影响力的重要构成因素,领导者通过他们的品格魅力吸引着被领导者。高尚的品格会给领导者带来巨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心理舒适感,从而无形地约束、影响着下属的言行以及心理,使下属产生敬畏感。高尚的道德品质同时还是一个团队领导的核心因素,领导者的品格主要包括人格、意志、信念等,它是一个人的本质表现,通过领导者的言语、行动反映出来。
2、知识因素
知识是构成人类智慧的根本因素,也是一个人能力的基础,它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等。能力出众的领导者往往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现代社会正处于知识和科技日新月异的经济时代,作为领导者和员工,都应该具备丰富的知识,以应对经济时代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而知识型、科技型和创新型员工是企业的核心,他们以知识为载体,自主意识强。因此,领导者只有及时的更新、补充和丰富知识,才能更好地领导、引导员工,带领企业与员工共同实现目标。
3、才能因素
才能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是知识、经验、体力和智力的累积,可以反映一个人处理问题的能力。领导者才能的高低,影响着其是否能胜任并出色地完成工作。领导者可以凭借优秀的才能在工作中不断创新,使其影响力增加,让员工产生敬佩感并自觉地跟随。
4、情感因素
领导是企业做到以人为本的关键。每一个员工都是有情感的,作为一个领导,要从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这是实施人性化管理的关键,员工在工作上的不足,要讲方式、讲方法的帮助其改进。员工在生活中遇到问题,作为领导,要适时、适度地给予关心和帮助,这种心理与情感上的帮助,可以使员工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地完成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当权力性影响力的作用发挥受到局限的时候,非权力影响力的情感作用往往会使得领导者的影响力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如何提高非权力影响力在管理中的作用
一是提高个人能力。随着科技、知识不断进步,领导者个人能力的提高必须通过努力学习,不断地吸取新知识,才能紧跟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作为一名优秀的领导者,要紧跟企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确定、指明企业与个人的发展方向,察觉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将员工个人与企业、企业的未来与社会发展趋势相结合;通过领导者的能力协调工作当中存在的争执和争议,在企业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决策;领导者的优秀能力,也可以促使领导者建立良好的关系网络,促进各方合作等。而这种能力来源于领导者不断地学习以及更新知识。一方面学习书本系统理论知识,加强理论学习和专业学习;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学习书本之外的社会知识,学习领导的艺术和现代经营管理的理念。通过这两方面,领导者增长见识、开拓眼界,学习新思想、新观念,借鉴别人的好经验,取长补短,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个人能力。只有这样,领导者才能具备决策才能,知人善任的组织才能,运筹帷幄的指挥能力,顺应时代的创新能力,以及必要的应变能力[4],促使企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是提高个人素质。修养是一个人性格、谈吐、行为、气质等综合素质体现,这种综合素质决定着领导者要成为一个优秀的人,需要通过后天的培养、教育,并且通过长时间的锤炼,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自我,使自身能力得到成长,心理逐步成熟,才能提高个人素质。首先,将理论知识与社会经历、实践相结合,做一个有思想、有内涵的的人;其次,要树立良好的作风,必须说实话、干实事,与被领导者保持密切的联系与互动,充分调动与激发下属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能动性,这样才能促使员工将个人的发展与企业的目标相结合,实现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三是提高品格魅力。品格魅力是领导魅力的重要体现,它体现了一个人应对人生处境时的个人素质。领导者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提高个人品格魅力:第一,人格。人格的魅力是无限的,作为一名成功的领导,首先要注重对自身人格的修炼。人格的修炼来源于:在人际交往中,领导者应当给予员工充分的尊重与尊严,并给予员工充分的学习和工作机会,以使得其在工作中更好地发展;在工作中,领导者充分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始终把员工发展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结合,促进企业成员与企业共同发展与进步,同时密切关注员工的兴趣和需要,引导员工,通过营造良好、轻松的工作氛围,使员工在工作中体会到认同感与归属感;在生活中,通过适度、适时的关心,给予员工情感上的慰藉以及信任感。第二,信念。信念是一种心理感知,它的引导力量并不仅仅局限于信念者自身。领导者通过信念激发自己和员工潜在的精力、体力、智力和其他各种能力并发挥作用,才能让他们有足够的信心愿意为企业的目标贡献个人的力量。虽然领导与员工职务、分工、责任有不同,但是他们有着共同的信念和目标,只有领导者充满必胜的信念,用自己的信念去影响员工,使员工认同和信服,才能让员工把自己和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因此,领导者要始终把共同树立的信念与目标放在首位,以激发企业员工潜在能力,让员工感受到信念与目标的推动力和凝聚力。第三,意志。意志是领导者在领导过程中由内向外体现于行动的一种心理素质,它总是伴随着理想与目标共同出现。领导者应该给予员工展示与发挥个人才能的机会,激发企业员工的潜力,激励员工将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推动员工进步,把与企业的共同目标、共同事业摆在首位,让企业成员感受到在企业中的意义与价值,获得事业的成功,满足自我需求,实现人生价值,这同时也体现了企业激励机制的作用。
综上所述,非权力影响力取决于领导者的个人能力、个人素质以及个人品格,通过领导者的言语、行为及心理作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员工,使被领导者产生同样的心理效果和行为作用。被领导者在这个过程中,除了效仿领导者的言谈举止,还会发自内心的敬佩、信赖和服从领导者,这有利于整个企业的凝聚和团结,从而实现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发展。因此,非权力性影响力在管理当中的作用是无形的、持久的、深刻的,在企业的领导力中,更应当受到重视。
参考文献
[1]陶学荣.公共行政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4.
[2]刘建军.领导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海因茨・韦里克,哈罗德・孔茨.管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有许多人阐述截拳道时,仅从自己所知的角度来写。拳击手、摔跤运动员或他人对搏击的看法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等而视之”。因为他们都有自己特定的训练方法,对搏击的理解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搏击不受中国武术、日本功夫等的限制,它不分国界。例如,拳击手也许会认为两名搏击者离得太近易受到对方的猛击;摔跤选手则会认为其中一个搏击者应该逼近对方,抓住对方的薄弱环节摔倒对方。以上两种看法截然相反。拳击手在无法出击时,也许会采用扭打的办法。而摔跤选手在双方离得太远时也许会用踢、击的办法拉近与对方的距离。事实上搏击并无定式,全视情况自由发挥。
但是人们常囿于一种功夫模式,因而一个人的功夫并不能代表全部,因为他不可能完全意识到对方的功夫是什么样的或不是什么样的。功夫是没有止境的。那种“陆地上游泳”的练功模式使得人们自由发挥的空间越来越小,使人们只局限在既定的条条框框中,以符合这种框架为己任,他不会再“听”事实是怎样的,他只会“背诵”事实。
他们仅从规矩出发,而不是从事实本身出发;他们仿佛机器人一样,按既定的模式去搏击;他们墨守陈规,总之,他们是几千年传统条件下的产物。
从这个事实出发,我至今还没找到一种新功夫以区别于以往的“这种”或“那种”功夫模式。相反,我希望我们后继者们能从这些模式中走出来,像我曾说过的那样打破旧有模式依情况选择。自由并不是说排斥旧有模式,自由并非就好,也并非不好。我所指的是那些囿于传统条框、墨守陈规的人,而不是指那些能够自由发挥的人。
截拳道并非从某一特定角度看待格斗,而是从各个可能的角度着眼,利用各种方法为其服务,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但截拳道又不受这些方法的束缚。换句话说,它虽然凭借这些方法和手段,但它又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不管截拳道的设计多么高明,一旦它的练习者为它所束缚,它就会成为一种桎梏。这也正是截拳道的可爱之处,自由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因而将它归属为某一特定的类(如功夫、空手道等)都是不全面的,它不属于任何一种门派,同时它也不是各种功夫的综合体,又不是完全与之无关。它在某种程度上既“是”又“不是”,它既不与其它功夫完全对立又不与其雷同。所以练习者必须弄清它的既是而非的两重性,一个好的截拳道练习者对这一点必须有明确的理解。
世上本没有路,确切地说,是在此前或此后没有,截拳道也是如此,它没有有组织的学校以供人学习之用,不管你能否理解,事实就是如此(过去尽管有所振藩功夫学校教授咏春拳,但现在这样的组织或教学法已不存在了)。
二手的艺术家
在许多情况下,每位习武者都是一位二手的艺术家,是位遵奉者。他们很少自立,只信奉既定的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他逐渐接受一些致命的教条,从而建立自己的模式。但自己并不理解,这样他只能越来越盲从于既定的模式,而不再有自我意识,从而脱离现实。一个有生命的人不应成为这种或那种模式的牺牲品。他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这一点是任何门派不能超越的。
在习武的人中,许多大师是一味的凭理智行事,而不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他可以高谈阔论地谈论格斗,而一旦来真的就不行了。大师也许定下了最初的规则或踢法,但他的弟子们却只是依样去做,而不去想要超越前者成为一位更好的武术大师。事实上,正是这些“模式”或“体制”限制了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使之与现实相脱离。
据说,在500年前有位武术大师可以一跃跳上屋顶。如果把它用在奥运跳高比赛中,不知会是什么样子。但我相信,只要打破传统的条框束缚,采用科学的方法训练,武术中的这种高超的表演一定会大有用途。
一个优秀的武道大师无疑也是一位优秀的搏击者。我想,尽管他在年龄上比不上年轻人优势,但他却可以在同龄人中出人头地,占据体力和智力优势。相反,一位不胜任、不活跃的武者虽然对学生有所帮助,但他自己却永远是一知半解的水平。
正如一个人不能以一页纸取水一样,搏击也不可只靠某一种功夫,尤其不应将其视为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某种功夫也许只在某一条件下对某人起作用,这种固有的模式本身就存在弊端。在截拳道的练习中,虽没有模式却也并非无章可循,它也并非搏击的经典功夫。它仅仅借鉴其它的训练方法,但从不照抄其它的搏击方法。而且截拳道是个过程,并不是目标。它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它是不断进步的,而非一成不变。
截拳道的最终目标是指向个人思想的航标解放,它指给习武人一条自由成熟之路。机械的效仿或控制对于个人内在意识并无太大作用。因为在学习一个动作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个人内在的领悟只能是模仿。真正的斗士是“听”形势,而不是像传统那样去“背诵”。别忘了一个习武之人并非四肢发达,智慧才是首要的。当他日益成熟时,他会意识到他的侧踢不是征服对手的工具,而是一种自我发泄。只有这样训练,他才会成为一个完善的人。
全部理由,听上去多么残酷。他不爱她了。他觉得她不够好。她从来不是一个合格的女朋友。他有另外一个她,而且更爱那个她。他从来没有爱过她……你所能想到的全部理由。
虽然我不是当事人,听见这话时,还是跟着心碎。整个世界,目力所及之处,全是理由。桌子不是桌子,是理由。书包不是书包,是理由。天空不是天空,是理由。整个世界团结一致,万众一心来对付这一个人。
我申请出国留学的时候最想去的那个学校没有录取我,我很困惑:我学习多好啊!我研究计划书写得多规范啊!我求学的心情多么热切啊!你们凭什么不要我。后来找工作的时候,有一个面试过的机构最后决定录用了别人,我很生气,我们不是聊得很开心吗?你们的问题我不都对答如流了吗?为了那场面试我还专门买了150美元的职业女装呢!你们为什么不要我。还有一年春天,我曾经千里迢迢地跑到另一个城市,因为我很想问一位同学一个问题。但最后在3个小时的飞机,2个小时的巴士,1个小时的步行和1个小时的晚餐之后,我决定放弃那个问题。
好吧,我知道,我所能想到的全部理由,都是对的。啊,当一个女人怀孕,甜蜜地抚摸着自己的腹部,她在抚摸一个多么令人心痛的事实:这个肚子里的生命,他会长大。等他长大,会有一天有人对他说:不为什么,因为……你能想到的全部理由。
我想象心碎这件事,有点像一个大陆的塌陷。缓慢,沉重,不知不觉,然而慢慢地,现出越来越大的裂痕。
我想象那种惊恐:一个人曾被反复告知自己是未来的主人翁,然后有一天,不知道哪一天,突然,他必须开始学习接受自己的失败,必须开始接受某些,很多,那么多,太多,几乎所有,美好事物与自己的无关性。他眼睁睁地看着一块棒棒糖举到眼前,然后又晃了过去,他嘴里聚满了口水,然后低下了头。
我还想起小时候养的那只猫。它多么想吃桌上的饭菜啊,它每天都在桌子底下逡巡。它跳上桌,被打了下去,又跳上桌,又被打了下去,再跳上桌,还是被打了下去。后来,它不跳了。它路过那个桌子,桌子那些诱人的饭菜,眼神茫然地走了过去。
那天和另一个好友聊天,说起她和前男友的对话,前男友历数对她的不满之处:还在读书;打扮土气;不够酷;太多怨气……
闭嘴。闭嘴闭嘴闭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