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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由缴费年限、缴费指数以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决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由各级政府补贴组成的。
2、领取的养老金不同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待遇的增幅较大,通常来说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金的好几倍。
3、缴费金额不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全体在编职工。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统一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和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五市三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直和市内四区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30.5%缴纳。市直和市内四区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当年收支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后,由所属财政按期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本办法实施当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的3%缴纳,以后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到8%。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结算,按月缴纳制度。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发工资中心代扣,财政部门直接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的缴费记载作为参保职工离退休(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纪录。
第十一条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职工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继承。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施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职)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职工自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放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办法前,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保持平衡的原则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事业单位调节金三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事业单位调节金标准另行制订。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四个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年月缴费工资的1.4%;
4.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过渡性调节金调节,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按本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高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高出的部分不予计发。
(三)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时,经批准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部分,按照提前退休的年限,每满一年减发2%,减发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三项之和的14%,不满整年的按月份折算成相应年限计算。本人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养老待遇不再重新计发。
第十五条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增加离退休养老金审批手续,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人员按规定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和发放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特需补助费、乘车费、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等;
(三)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住宅电话补贴、劳模荣誉津贴、老荣誉津贴、特殊行业津贴、禁食猪肉补贴等其他费用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管理关系暂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两级统筹。市直和市内四区属事业单位实行市级统筹;五市三区属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市统筹,逐步实行全市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参保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按有关规定随同转移。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基金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基金的财务收支安全有序地进行。
养老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责令补缴欠缴数额,并依法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对逾期仍拒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晋职晋级,不能增薪、获得奖金或兑现年薪工资,不能评选先进、获得荣誉称号,不能用公款配置车辆,不能公费出国考察。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二)末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讼。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养老保险费,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按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西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原因分析
企业养老保险的断保问题是指企业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账户始终处于封存状态。目前西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的职工人数数量庞大。深入西宁市各企业调查发现,多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才导致养老保险断保问题的普遍存在。首先,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淡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生成,但是,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认为自己还很年轻,离退休年龄还很早,缴纳养老保险耗费自己手头流动资金,完全没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其次,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了解。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只要交够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就可领取退休待遇。很多企业职工对政策解读不够,错误地以为只要交够15年即可,以后无需再交,但是这部分职工还没到退休年龄,放弃继续缴费,导致其养老保险账户变成了空账号。最后,企业漏缴或少缴现象严重。企业是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主体,为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完成的责任,企业通过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来履行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但是在西宁市企业中养老保险的漏缴少缴现象十分严重,主要有:
①西宁市规定企业每年7-9月上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必须按照职工本人的真实工资确定,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300%,就必须按60%或300%作为缴费基数。某些企业为了减轻缴费负担,在填报花名册时,故意按最低缴费基数上报(如2015年为2890元),经常会出现企业在申报时新增人员的名册上缴费基数都是很多2890元,低于实际工资,无形中降低了缴费基数的总和,也少缴了相应的养老金。这种少缴养老金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失,也严重损害了企业职工的利益。
②部分企业经常以经营不景气为由,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或是只缴纳当期的养老保险费,而对以往的欠费置之不理。这一现象直接导致企业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出现欠费情况。欠费后职工本人无法办理转移、接续等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从而无法缴纳将老金,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被封存,造成养老保险断保现象。
③少部分企业长期亏损,企业负责人“跑路”,企业无人管理,相关工商注销手续无人办理,职工另谋出路后,养老保险无法转移关系并继续缴费,而社保局人员也无法解决此类问题,从而造成了断保情况的发生。
④某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干脆不给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完全无视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当有相关机构稽查时,为了应付检查缴纳了养老保险,本应只扣除个人8%的比例,而单位却将个人8%的比例连同单位20%的比例(共28%)全算在个人的账上,直接从工资扣除,使个人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部分,加重了参保者的负担,职工缺将此误解为政策规定。较大的养老保险缴纳负担,影响了部分参保者的积极性,甚至有些职工选择停缴,形成断保。
2.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措施
第一,要严格审核企业上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加大稽查力度,让企业按照真实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拖缴、欠缴的企业,如拖欠时间过长,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并进行强制性手段,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负责人要进行多部门全程监管,坚决杜绝漏网之鱼。
第二,由于企业长期欠费而使参保者无法转移续交的情况,社保经办部门经过核实以后,政策上可以考虑继续续交或转移,尽量避免出现空账户。对于企业违规向员工多余收取养老金的行为,或是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建议适度降低自由职业者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以及企业的社保费率。很多自由职业者本身无稳定工作,收入有限,缴纳的费率多半还要承担统筹部分,与企业职工只需缴纳自己账户部分相比,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的负担较重。所以应适度调低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而对于很多企业来讲,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是很大的一项负担,去年国家已普遍调低企业的工伤、生育费率,但养老保险占得比重较大,企业需要承担职工工资20%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率应适度调低,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政府应做好宣传工作,让养老保险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从观念上改变大家,让断保的尤其是年轻人及时补缴并按时交纳养老保险。建议只交15年就断保的参保者,应从长远出发,按照多缴多得,参保时间越长领得越多的原则,有条件多缴,坚持缴,享受更好地养老待遇。同时应督促企业补齐所欠养老保险,不再让欠费信息困扰要续交养老保险的参保者们。
3.结语
西宁市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由于企业职工意识淡薄,对相关缴纳制度认识不足,企业存在少缴漏缴等不合理行为,造成了本市养老保险缴纳的断保问题十分严重。建议相关部门对养老保险的缴纳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同时在政策上降低相关费率,减轻职工与企业负担,增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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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行养老金计发办法。职工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公司的一定比列计发。目前沿海的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在政府的引导下开始试办农村养老金。我国养老保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帮助,但是更深层次的矛盾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主要表现在提前退休的虽然缓解了就业压力但增加了养老金的支付压力。造成用人单位缴费负担过重。另外就是统筹覆盖面小,层次低,造成基金难以调剂。多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尚未被覆盖。其次,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未同步改革,待遇差距大。机关事业单位多数实行计发办法执行。最后由于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缘故,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进展缓慢,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尚未形成。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在应对制度试运行中克服了各种困难,在维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发放,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规范化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方式,调整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的投入,确保养老金的正常发放。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比较标准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人口老龄化愈来愈严重,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也逐年加剧,根据调查研究某些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与在职的人员比例持平,这种现象表明企业若缴纳全部职工的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比例会超过工资总额的20%。这种情况下应报财政部审批。
(二)企业双重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前,对于已退休的职工,他们没有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或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积累较少。事实上养老金在他们的工资中已经扣除,只是未作为企业专项储蓄。当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后,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和发放,解决了老年福利问题。即使改革后,对这些已退休的职工仍有历史养老金支付,这就形成了双重支付问题,造成了养老金债务。
(三)养老保险统筹覆盖面窄
由于在养老保险方案设计时,没有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范围,因此造成各个社会体系组织中的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不一样。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解决的对策
(一)扩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虽然各地的养老保险基金很难平衡,但是扩大覆盖面还是可以的,比如进一步扩大完善养老保险参保政策,让企业化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政策与养老金计发衔接,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衔接办法进一步完善,对中断前后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减少流动人员和下岗人员续保的后顾之忧;把注册登记的各种企业及职工、企业化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只要开办企业或者招聘用工,就要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制。
(二)新旧两种制度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对于已采用旧制度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可以沿用旧制度,按照他们退休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一定比例发放,对于这群人来说,他们本来就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与新制度无关,因此对于新制度的个人账户比列的调整对于他们的发放是没有影响的。对于制度改革不久后的离退休人员,他们的养老金主要是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主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新制度对他们而言的影响也很小。另外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还需要很长时间才离退休,养老金主要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如果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调整之后,基础养老金仍然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20%来计发的话,那么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减少显然是会使这部分“中人”和“新人”未来的养老金缩水。
(三)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比例标准解决情况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额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在没有其他资金补偿机制的条件下,要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维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则企业养老金缴费率超过20%必然变成一种被动认可形式。
第一条为确保*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顺利实施,促进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4〕29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滁政〔*6〕5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目标考核。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统筹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办法
第四条市统筹办每年初提出当年具体考核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向县(市、区)相应部门下达考核目标,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第五条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基金支出缺口以及各县(市、区)完成各项考核工作指标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并负责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统筹办。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年度初评,初评结果报市统筹办。
第七条市统筹办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年度组织综合考核并通报。
第八条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
1.覆盖率(10分)。各类企业职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完成年初任务100%及以上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2.征缴率(55分)。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达到参保人数90%及以上得2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当年实际征缴额达到应征缴额的90%及以上得1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人均缴费基数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当年基本养老保险清欠率达30%及以上得10分,清欠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3.及时上划养老保险金(10分)。各县(市、区)财政按旬前上划征收的养老保险金得10分,每迟一天扣一分,扣完为止。
4.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10分)。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达100%得10分,达不到每项扣2分。
5.业务台账、报表(10分)。业务台账及报表的记录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上报得10分,达不到标准每项扣2分。
6.社会化管理率(5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率达到规定要求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第三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县(市、区)当年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收支出现赤字时,由该县(市、区)用市级统筹前的结余弥补;没有完成征收任务,收支出现赤字时,由该县(市、区)用市级统筹前结余和同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县(市、区)统筹前结余用完后,完成征收任务,出现收支赤字时,由市、县(市、区)按7:3的比例分担;没有完成征收任务,出现收支赤字时,由市、县(市、区)按5:5的比例分担,市级承担部分从市级统筹后结余资金中支出,县(市、区)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差距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分清主客观情况,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被考核单位要如实提供考核资料,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有据可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扣除相应考核项目的全部分值并通报。
第十一条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市、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征收基金总额的2‰拨给工作经费。
第四章附则
二、今后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编制部门定编、事业法人登记或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执行人事部门工资三资条件。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将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参保单位及职工,单位应承担的按职工工资总额21%、按离退休金40%缴费比例不变;职工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从20*年1月1日起由工资总额的3%调整为8%。
四、对拒不实行逐月向社保机构申报,到地方税务机关缴费的单位,社保机构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上月缴费额110%代申报,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督促仍不申报者,社保中心暂停该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直到恢复申报时为止。
五、新批准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欠,在单位补齐保费、利息、滞纳金前,新批准退休职工的待遇由原单位发给并承担;在单位补齐保费、利息、滞纳金后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遇有增资时,欠费单位退休人员增资,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离休人员养老金及遗属生活费实行确保发放。
六、对已进入社保机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欠费的,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保机构按单位欠费时间长短区别发放。
社保机构要与欠费单位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补缴计划,并实施跟踪催缴。从20*年8月起,欠费单位除缴足当期保费外,还要按计划补缴欠费。两项均作为考核欠费月数的指标。单位欠费3个月以上的,其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养老金总额60%发给,欠费6个月以上的按50%发给,欠费12个月以上的按40%发给,欠费18个月以上的按每月300元标准发给。社保机构减发部分,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发给,待单位补缴齐保费、利息和滞纳金后,减发款项由社保机构补发给单位。
七、因欠费退休人员施行按比例发放养老金的单位,在职人员同期发放工资额不得高于退休人员所得比例。
八、差额拨款单位欠费,由财政、地税、社保经办机构及其主管部门与参保单位区别情况办理相应手续后,直接将差额补贴划入财政机关事业保险基金专户,代为缴费。
九、废止1997年8月31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关于部分职工安置的有关规定(讨论稿)》中涉及社会保险相关内容。
十、严格控制经营困难、长期欠费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困难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调入参保的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参保的企业职工非正常调入事业单位。对上述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编制部门不予增编,社保机构不予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十一、在领取养老金人员没有并入社区管理前,社保经办机构和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些人员待遇调整、生存状态的管理。做好离退休职工待遇证年检工作,防止发生冒领。对冒领者,除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养老金外,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进行转移的程序和手段还比较落后,没有跟上我国实际的需求,另外每个地方进行转移工作的程序和操作步骤不太一致,还有省级统筹的大制度,导致跨省转移的对接工作产生了困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基本养老保险的信息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系统没有采取全国联网的方式来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信息流通,这导致了在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过程中经常是依靠人工的操作和电话的沟通,这无疑影响了转移工作的效率,并且还容易造成信息的丢失。由于转移的操作不统一而且各省还不尽相同,这样在进行转移手续的过程中往往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其次,就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情况来看,因实行省级统筹国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监控职工的重复参保问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过程中,往往存在跨省调动人员重复缴费的问题。这一情况在企业中表现的也特别明显,尤其是省属行业,职工跨省流动的较频繁。如果企业职工从一个企业调到另一个省份的企业时,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往往会遇到这些困难,给企业职工和单位造成了不便。再次,在实际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时,企业职工往往会遇到制度和政策上的障碍。根据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有关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如果在不同的地区缴纳养老金,当其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的计发要在满足相关的条件。这一政策对于企业职工来说是有利的和便利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情况去不是如此。尤其是当他们跨省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时候,这个问题尤其突出。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分析
首先,目前企业职工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容易产生困难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的统账制度没有得到完善。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的模式,具体来说就是企业职工个人拥有自己的个人账户,但是统筹账户里面的资金属于全体的参保人员。因此,当企业职工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的时候,企业职工虽然能够带走本人的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所以,这个情况就形成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壁垒,造成了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的掣肘。各省也因统筹压力大,造成了接近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困难。其次,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统筹方面还处于较低的层次,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还没有实现。二是在关系转移的工作中没有科学有效地管理,信息交流不畅。从实际的养老保险工作中来看,全国各地的养老保险部门在信息化建设的水平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性,各省的转移操作办法都不尽相同,企业职工申请关系转移之后养老保险的部门容易产生推诿和搭配不当的问题。再次,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容易造成转移工作的困难。从本质上来说,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保险的权益。而如果从表面上来看的话,在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过程中,是资金和信息在进行转移。这是错误的看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实际上是养老保险的权益的转移。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工作中,我们要区分养老保险转移的形式和养老保险转移的实质,否则当企业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够及时的察觉。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模式采取的是市县级统筹养老基金和省级调剂金结合的养老金管理办法。在这一模式当中,如果养老保险关系进行了转移的话,那么保险的责任也就进行了转嫁,从而致使养老金的转入地需要对转移人员负责发放养老金,这就增加了转入地养老金的压力。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解决的对策
1.从制度出发,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说,要加强中央财政的投入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充足。从各地政府的角度来说,要加强各地政府之间的沟通能力,避免相互推诿。地方政府要处理好责任和利益的关系,一是要建立合理公平的基金转移制度,二是要建立中央统筹管理制度,三是要建立区域互助制度,以此来解决上述二者的平衡问题,从而确保各地的养老基金能够正常有序的流转。
2.从工作系统出发,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要形成互动机制,将业务经办与信息技术和行政管理紧密联系起来。要实现养老保险信息情况的全国共享,保证各地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一系列的功能,比如信息查询功能、信息釆集功能、信息流通功能等。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操作成本,而且方便统一操作的规程,提高社保工作透明度。
3.从具体操作出发,分段来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权利和缴费义务是对等的,这就说明多缴费就多受益,反过来少缴费就少受益,如果不缴费就不受益。以此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是分别计算参保人员在各地不同时期的缴费水平。另外,通过分段计算能够保证各省市利益的平衡性,避免了各地由于资金的不平衡而出现相互推诿,促进了办理转移手续的畅通。
4.从管理出发,完善社会保障卡作用
社会保障卡能够全国通过,在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的社保凭证,它能够记录参保情况和支付社保待遇以及享受金融服务。拥有社保卡,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都能够完整准确的记录到卡中,因此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参保都有记录。因此,要在全国范围内利用现达的金融网络来实现社会保险权益的记录和查询,促进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的解决。
四、总结
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年度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年度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利息按复利计算。
(四)待遇计发。
1、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3、上述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当时当地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标准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养老金不补发,也不参与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二、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补缴。这部分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关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延续缴费问题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向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计发办法计发。
四、关于已参保企业和职工欠费处理问题
为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切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补缴本金的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补缴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2009年年内没有补缴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稽核、监察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照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
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理问题
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计息和记账办法同本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六、审核事项和工作要求
1、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补缴手续,须提供本人档案等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保,须同时提供历年工资发放表。
2、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三大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行为,全体劳动者和企业都必须参加,属强制性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事务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是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属于第一支柱。
企业年金,是指在参加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由企业为提高本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用自有资金设立的一种辅的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由用人单位与职工视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民主协商,自主确定是否参加、制定方案、确定分配水平和选择经办机构。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成本中列支。企业年金是一种企业行为,是多支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第二支柱。
企业年金具有实现社会养老、促进企业发展的双重功效,我国十五规划中将其作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有2.4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人数达到964万,基金规模达到910亿。
2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目的,是在建立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我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调整个人账户规模,由原来的11%调整为8%,并全部由个人缴费计入,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二是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三是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月平均工资的20%调整为30%左右。四是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费。通过企业年金,个人投资和个人储蓄成为个人退休收入的来源。逐步降低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替代率,企业年金的建立成为我们自身养老保障利益的需要。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与在职职工工资的比例为80%~90%,是世界上最高的。今后的改革方向是使替代率降到60%以下,这就需要把企业年金补充上去,使大多数人退休后的待遇不下降。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给企业带来的好处,首先是有助于提高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可以有效地补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从而提高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总体替代率;其次,有助于提高企业生产力。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免除职工养老保障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三,有助于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确立一个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第四,有助于减少人员流失。富含吸引力的养老金替代率,可以有效地稳定职工队伍,吸引高级人才,降低优秀职工的流失率。
国家提倡、鼓励和监督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不是鼓励所有企业都建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的高低来设定不同水平的企业年金,对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经济效益较为突出、民主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来说,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对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强化本企业人力资源优势、确保本企业健康高效发展能起到重要作用。
3企业年金的对象、分配原则及运营管理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的资金来源是企业自有资金中的“两项基金”,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的对象应是企业在职职工。企业年金经社会的保险渠道储备和支付之后,已不具有工资、奖金福利的分配属性,在性质上它已转化为非在职人员的老年生活收入保障,分配给个人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企业年金方案是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本企业年金实施计划和运行程序。企业在制定企业年金政策时尽量多考虑企业自身的利益。设计企业年金方案,不仅要实现企业年金制度的目标,还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同时要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和企业本身的长远发展,确定合理的缴费和待遇水平。合理的待遇水平不仅是企业年金制度要实现的基本目标,也是企业年金制度本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还必须适应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要利于企业发展。在企业年金发展的初期,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不但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养老保险制度在转轨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为此,要把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同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年金最重要的是弥补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低带来的养老金水平下降以及给人们带来的心理成本和实际生活水平的降低。企业年金能产生多少养老金替代率?要使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其养老金替代率应达到80%左右比较合适。改革后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为60%,企业年金的替代率水平应限定为20%左右以内。由此可以推算出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据有关专家测量,达到20%的替代率水平,所需要的缴费水平为5%~8%。因为,企业年金的补充水平可基本确定为:缴费率下限-5%~8%,养老金替代率上限-20%左右。缴费率5%~8%,待遇水平将会达到20%的替代率,是在假定工资增长率等于投资回报率的条件下测算出来的。
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是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企业年金运营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未来生活;运营好的企业年金有助于减轻企业与个人的经济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助于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有助于提高未来养老金给付标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必须贯彻“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制度、完善机构、明确程序、控制风险、选择最佳投资组合,使整个资金运作过程形成一个系统工程。
4企业年金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作用日益显著,目前在薪酬设计、福利体系、绩效考核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西方国家的一些企业通过实践证明,用建立企业年金的方式激励职工为本企业长期工作是一种有利的人力资源管理途径。企业为职工办理的企业年金对职工来说是一笔延迟的工资支付,职工为了能在退休后得到足够的养老金,必须为这个企业一直工作到退休年龄。这样,企业年金实际上成了一种“隐蔽性合同”,达到提高企业人力资源质量,提高生产率的目的。目前美国企业年金规模高达587亿美元,替代率达到80%以上。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需要利用高科技生产技术来取得竞争优势和经济增长,来应对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企业必须为职工的培训进行大量的投资使之胜任其本职工作,因而企业一般是不希望职工特别是核心职工过早离开自己的企业。另外,现代化的生产需要一定的团队配合,在本企业工作时间较长的职工配合比较默契,有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另外,大多数企业一般都希望有一个稳定的职工队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年金作为一种为解决职工后顾之忧而建立的退休保障制度,具有吸引人、留住人、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功效。结论综上所述,企业年金并不是一项纯粹的养老筹资工具,对于建立计划的企业来说,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税收等制度框架下,它在降低企业成本,激励员工等方面的优势仍然是企业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良好市场工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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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珊,龚刚.中国社会保障[J].企业年金替代率分心,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