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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鉴定房屋委托书一xx市xx有限公司:
现有_____市_______区______镇_____街道办事处_______村______路______号(巷)的房屋,由于___原因,需委托xx市xx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建(构)筑物进行房屋(工程质量、安全可靠性)鉴定。
1、 建筑物概况:
建(构)筑物名称:
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砖混、框架、排架、框剪、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层数(高度):年月日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2、委托鉴定的范围: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人: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办理房屋安全鉴定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单位)到区鉴定所领取《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后,备齐申请鉴定房屋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房地产证、租赁凭证、房屋设计施工图纸等)。?全文
房屋安全鉴定范围
鉴定范围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建筑物建成年代鉴定、房屋质量鉴定、房屋损害纠纷鉴定、施工周边房屋证据保存鉴定、房屋拆改结构鉴定、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鉴定、房屋灾害鉴定。?全文
安全鉴定书办理程序
办理条件及流程:
1、市区房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非住宅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申报登记手续,核发装修申报登记表,并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人。
共同鉴定房屋委托书二甲方:XXX
乙方:XX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 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XX元,大写:XX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 期: 日 期:
【拓展阅读】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
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统一协调进行保护,这就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总而言之,未经房屋鉴定的房屋,居民平时要定期观察房屋内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倾斜和裂缝等现象。重点要注意观察裂缝出现的部分这些都是房屋质量鉴定的项目。其中,由材料干湿变化引起的地面、墙面网状裂缝,或由热胀冷缩变形原因造成的裂缝不属于危险裂缝。居民碰到类似情况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关键词:房屋;安全管理;安全鉴定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房屋安全管理是政府赋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各种房屋安全管理问题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因此,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房屋安全管理与鉴定的含义及关系
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对城市建成区已经投入使用的房屋,通过房屋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排危等手段有效的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不安全因素的活动。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按照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和相关建筑规范,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和验算,从而科学鉴定房屋的完损状况和危险程度的技术工作。因此,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安全管理是安全鉴定的目的,安全鉴定是安全管理的一种手段。
三、房屋安全管理的内容
房屋安全管理是由房屋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排危督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等环节构成的一个闭合管理系统,它们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都会造成房屋安全管理的不安全因素。
1、房屋安全检查
房屋安全检查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的活动,分为房屋安全普查、危险房屋巡查、特殊用房专项抽查等三项。房屋安全普查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对城市所有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危险房屋巡查是指对那些已经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了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该随时观察房屋危险状态的发展情况以外,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特殊用房专项抽查是指对教育系统用房、公共场所用房等特种行业用房的安全状况进行的专项检查。房屋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房屋的完损现状检查;房屋用途是否被擅自改变;房屋有无拆改结构或明显增大的荷载;检查已鉴定为危房的加固及排危情况。
2、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一般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执行,通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以及使用状况的安全性进行鉴别、评定,并全面综合分析查勘描述和检测数据,从而正确判断房屋工作状况和评定等级,给出鉴定结论和一定的处理建议。通常,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需要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钢、钢混结构55年、砖混结构50年、砖木结构40年、简易结构10年);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增加荷载的;特殊用房三年未作安全鉴定的;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因毗连或邻近兴建、扩建、改建而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房屋拟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的;超过前一次鉴定的安全有效期限的等。
3、危险房屋督修与排危
(1)危险房屋的定义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而不能保证住用安全的房屋。危险房屋分为A、B、C、D四级:A级为无危险点,B级为有危险点,C级为危险点量发展至局部危险,D级为危险点量发展至整栋危房。
(2)危险房屋的形成原因
危险房屋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超过了房屋规定的使用年限;②房屋年久失修、严重破损;③房屋主体结构被随意拆改,比如:在承重墙凿洞开门窗,拆掉阳台与房间之间的墙体以扩大门窗尺寸,拆改厨房和卫生间墙体,用砖或混凝土等重型材料砌封阳台,在墙外用角钢等材料搭设悬挂阳台等;④新建房屋时地基处理不当引起相邻房屋不均匀沉降;⑤火灾、地震、水灾、地陷和人为破坏。
四、房屋安全鉴定的方法及程序
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包括受理申请、初始调查、现场查勘、检测验算、鉴定评级、出具报告、资料归档等七道程序。
1、受理申请
(1)确定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
(2)查验申请人的以下合法证件:《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租约或凭证;买卖、交换、转让、赠与、分割的契证或公证书;仲裁或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文书。然后记录证件编号或复印归档。
(3)指导申请人填写《鉴定申请书》:属于直接鉴定的,应与申请人约定鉴定日期,并交待准备事项;属于委托鉴定的,应向受托单位签发《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并要求受托单位按期派出鉴定人员。一般情况在受托后三日内派出。
2、初始调查
鉴定人员接到房屋安全鉴定任务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查:①按房屋规模大小、结构复杂程度选派相应数量的鉴定人员(至少两人,且必须有一名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②向申请人调查被鉴定房屋的历史、现状、使用、维修、改建及其他有关情况,做好相关记录;③查阅房屋设计、施工、改建、加固的图纸、说明、照片及其他有关技术档案资料;④制定现场查勘方案(包括重点检查项目),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等。
3、现场查勘
依照先室外后室内、先下层后上层的原则,按地基基础、墙、柱、梁板、屋架、屋面的顺序逐层、逐间、逐项进行检查,并对鉴定申请中提出和初始调查中确定的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详细查勘。此外,要绘制房屋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各种损坏构件的部位及损坏程度和数量。
4、检测验算
(1)现场对损坏构件进行有目的的检测,检测项目主要包括:倾斜率、挠度、裂缝(宽、长、深)及砌体、钢筋混凝土、砂浆、砖的强度。对于一般检测工具还不足以确定其强度的,应另委托专业试验机构对重要部位的构件进行采样试验。
(2)有选择地对损坏构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等进行复算;
(3)将检测和复算的资料分析整理汇列成文字图表,出具检测结果。
5、鉴定评级
(1)对初始调查、现场查勘、检测验算获得的全部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对照所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标准,确定房屋的损坏等级。如果定为危险房屋,则须对照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判定危险范围。
(2)危险范围的鉴定结论,要抓住地基基础及结构构件两方面,并结合房屋的历史状况、现状经及发展趋势,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按判定危险范围,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1)《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统一采用微机制作,由鉴定人员编写并签字,审核人审签,并经负责人审签同意后,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方可生效。
(2)鉴定报告以栋为单位编写(即每一栋就写一份鉴定报告),一式四份(鉴定单位及主管机关各一份,申请人或单位两份),房屋损坏纠纷鉴定报告应报县房管局备案。
(3)从申请鉴定之日到鉴定文书送达申请人,一般不超过20日。
7、资料归档
凡涉及房屋安全鉴定的各种原始资料,即申请书、委托书、调查记录、查勘记录、检测记录、照片、图表、录像片、复写书副本等,都必须整理归档。资料归档时应按栋装订成册,并按区、街顺序编号,分别由各鉴定主管部门存档保管。同时应将有关资料输入微机,按年度制作成光盘保存。
五、结语
总而言之,房屋使用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管理和鉴定过程中,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进行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优势和职能,避免发生重特大房屋安全事故,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的房屋发生蚁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发生蚁害的房屋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装修的住宅房屋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条进行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
第十七条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现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装修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五)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扰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前次鉴定费用和复鉴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鉴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和使用人,并报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给予拆迁优先安置、规划优先定点、重建减免费用等优惠措施。对于特殊困难人员,政府应当出资对其居住的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按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蚁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规划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委托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督促其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接到《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或白蚁防治措施、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拒绝或阻碍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等级认定标准
对房屋的场地安全性、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各组成部分、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防灾安全性进行评定。认定等级分为4级,即:a级,无危险点;b级,有危险点;c级,局部危险;d级,整体危险。
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件处于轻微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主要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主要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二、工作程序及方法
1、区扶贫办、民政局、残联,依据时间节点,将身份符合的贫困户家庭信息表于每月2日前提供给住建局。
2、区住建局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贫困户信息,组织具有专业知识或经过培训合格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或专业鉴定机构,会同灯塔镇政府相关人员,深入贫困家庭住房进行等级认定或鉴定。
3、依据认定或鉴定的结果,出具相应等级的认定或鉴定报告,明确认定或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贫困户对认定结论存在异议的,反馈村、镇,由区住建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仲裁鉴定。
三、结论应用管理
1、对认定或鉴定结论实行台账化管理,将认定或鉴定结论制作等级卡发至属地乡镇政府组织入户张贴上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私有用房和政府各部门公房(含直管房和代管房),不包括临时建筑。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县规划区危房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办、建设、房管、国土、监察、文化、旅游及鳌溪镇等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局,工作领导小组对规划区内的危房修缮实行统一审批与监督。
第四条县建设局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并按下列等级划分:
(一)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二)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三)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2)因墙、柱、梁、板的危险,可能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的危险,可能造成局部或整个屋顶结构破坏而导致倒塌的;
(4)因楼面桁条的危险,可能造成局部或整间楼面破坏而导致倒塌的。
(5)因悬挑构件的危险,可能造成梁、板倒塌的;
(6)因楼梯的危险,可能造成整段楼梯倒塌的。
(四)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墙、柱、梁、板或框架的危险,可能造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的危险,可能导致整幢房屋结构破坏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第五条房屋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房屋所有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证明,房屋承租人凭租赁合约,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二)初始调查:鉴定人员在接到鉴定申请书后应主动与申请人预约,按时到现场测检,记录房屋各部位损坏情况,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应主动向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出示“房屋安全鉴定员证”。
(三)检测验算: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和结构验算。对于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部门可另外邀请专业人员或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四)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认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五)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部门必须及时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下的有效时限。
(六)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国家JGJ125—99标准。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七条危房改造审批程序
(一)危房户在获得房屋安全鉴定书及危险通知书后,应拟出修缮方案或图纸,征求四邻同意后,向危房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危房修缮申请,同时提供危房通知、鉴定文书、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身份证及所在地镇、居(村)委会签署的意见等相关资料。
(二)危房修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组织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无议后报危房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建设部门根据危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颁发改建或维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国土、监察等部门对危房修缮实施监督,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和、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八条改造管理原则
为降低今后旧城改造成本,规划区危房改造应遵循确保安全、合理疏导的原则。
(一)经鉴定确属存在重大隐患的整体危房。
旧城区城市居民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原地改建,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改建。
规划区农民在不影响村庄整治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进行改建。
(二)经鉴定确属整幢危房,但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或已纳入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城市居民只能实行恢复性维修(即相同结构,不扩大面积的原样恢复性修建)或由县土地储备中心通过货币补偿进行城市建设公益性收储。规划区农民按《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鉴定达不到整幢危房,只属于局部危房和有危险点的房屋,只能实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维修,不得改建。
第九条在不影响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对具有一定历史与文化意义的建筑物进行原样加固与维修。有关单位应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改造提供免费的技术服务,涉及有关部门规费一律全免。
第十条其它建制镇、集镇镇区危房修缮改造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目的意义
目前我区既有房屋存量逐年增加,其中部分房屋由于建造时间较早,过度使用且年久失修,房屋及设施老化或毁损较为严重,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使用隐患,有少部分已成为严重损坏房屋及危险房屋,无法保证正常使用。为此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的既有房屋安全普查,将准确掌握我区既有房屋安全情况,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排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房屋安全使用隐患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后提出实施改造和加固方案,督促产权人加以落实,及时排除安全使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住用安全,让群众住“放心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普查范围及目标
(一)普查工作范围。*区范围内*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已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以*年土地利用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为准。普查后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并将相关资料输入既有房屋安全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二)普查工作目标
1.查清我区范围内每幢房屋的权属、位置、结构、形式、高度、朝向、层数、建造年代等基本状况。查勘每幢房屋的落成使用、图纸资料、承重结构、设施设备、外檐墙面、地下室等现状;按幢确定房屋的健康等级评价;统计汇总区内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等数据。
2.查清我区范围内每户房屋的权属、产别、设计用途、使用用途、拆改、成套等情况,准确掌握城镇房屋安全性能和基本住用情况。专项统计各类房屋使用情况。
3.查勘确认需要做进一步深度检测鉴定的房屋,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登记房屋安全鉴定记录。
4.按幢到户建立我区房屋安全档案。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
(一)成立我区房屋安全普查鉴定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保障既有房屋安全普查和鉴定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区既有房屋安全普查和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工作的统筹安排、组织领导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王宝安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石江局长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建管委、区统计局、区规划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负责我区房屋安全普查方案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局长孔淑英兼任,副主任为房管科科长李广茂、鉴定中心主任荆思强。成员包括办公室主任王云利、宣传科科长周萍、财务科科长田俊起、产权科科长张红梅、经营科科长边金恒、修缮科科长赵国博、公房所所长金德利和物业办副主任王志伟等。
(二)工作分工
我局将负责此次工作的整体组织和协调,分工如下:房管科负责总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既有房屋安全普查组织实施、安全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工作;办公室负责重要会议事项的安排及区内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宣传科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政策以及工作进展情况报道;鉴定中心负责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指导、实施、审查工作,落实普查鉴定方案,对房屋安全评估和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产权科负责配合将产权产籍相关数据导出、对接技术服务,对房屋安全档案建立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经营科负责区内直管公产房屋普查推动、监督和检查工作;各房管站及公房所普查人员调查各自掌管范围内既有房屋基本住用情况、房屋现状、安全情况,并认真填写普查表,及时上报区局普查办;修缮科负责协调普查房屋相关修缮事宜;物业办负责协调有关物业小区配合好普查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普查工作圆满完成。
四、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年8月30日前完成)
1.在积极、认真参加市区局组织的各项培训学习基础上。组织我区各部门普查工作人员参加市国土房管局的相关培训。并组织区房管局各基层单位普查人员进行具体工作培训。
2.成立我局既有房屋安全普查鉴定领导小组和普查工作办公室。
3.确定既有房屋普查作业队伍。根据此次普查工作需要以及我局人员现状,安排如下:一是各房管站和公房所确定普查人员5名(管理站长带队、3名房管员、1名微机录入人员)。二是依据工作分工,各站按区局普查办下发的各自工作底图以及普查作业和录入阶段的工作安排,做好普查录入工作。三是各部门按管辖区域,齐心协力、各负其责;毗邻区域,协调配合;识大体、顾大局,按时高质完成普查任务。
4.区局普查办协调相关部门,准备好工作底图,确定好普查范围,将区域底图和统计报表发至各站及公房所(工作程序及操作方法按具体培训要求实施)。
5.组织有关媒体对普查鉴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宣传。宣传科要将每周普查鉴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好人好事、社会反响等正面消息及时联系*有线、都市报道、今晚报等新闻媒体予以报道。
(二)普查作业和录入阶段(*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1.整合产权产籍系统信息。产权科提权产籍5.0系统中已登记房屋的图形及相关属性数据,使用与产权产籍5.0系统相同的工作底图,以产权产籍5.0系统中的坐落、房地权证号、房屋面积、结构、建成年代、用途等字段信息为基础,增加房屋安全管理及普查字段信息,形成普查系统基础资料。
2.根据系统基础资料打印带有房屋图层的地形图,将打印出来的地形图拼接成一张完整的行政区域带有房屋图层的地形图。在拼接好的地形图上按街、道闭合划分地块,并按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原则对地块进行编号,并对各地块内的房屋也按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原则进行编号。查询各地块相应的房屋地号,按地号挂接产权产籍数据库字段信息,对应地图上的房屋进行甄别,将有效信息导入普查数据库,同时确定每幢房屋的户数,打印带有产权信息的普查表。对于图上有建筑物,产权产籍数据库中没有字段信息的房屋,普查作业人员持空白普查表到现场调查。
3.外业普查。在调查范围内开展现状调查,核查房屋基本住用情况、房屋现状和安全状况。地形图上有房屋,现场调查已拆除的,在图纸上予以标注。地形图上没有房屋,现场有房屋的,进行实地测量,并在图纸上予以标注。
4.将所有普查表填写完整后,组织录入人员将幢、户表信息录入到既有房屋管理系统。确保图与数据一一对应,普查的房屋不重不漏,最终实现全面掌握我区既有房屋底数、安全性和基本住用情况的普查目标。
(三)审核、汇总上报阶段(*年1月1日至4月30日)
根据内外业普查情况,对辖区内既有房屋进行审核、补充、分类、汇总统计,在*年4月20日前上报市局普查办。
(四)鉴定阶段
1.根据房屋安全评估结论,对于排查后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以及需要做进一步深度检测确认的房屋(一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二是改变原设计用途的房屋;三是结构复杂,难以判断损害程度的房屋;四是危险房屋),列入需要鉴定房屋的范围,及时汇总后以正式书面文件上报市局普查办,上报时附带每幢房屋的普查表复印件和房屋照片资料。经市局普查办审核,上报市局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认通过后,发文确认各区实施鉴定的房屋。
2.区局鉴定中心按照市局发文确定的范围,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以鉴定报告作为技术基础支持,制定相应的解危修缮措施。
(五)验收阶段(*年3月1日至3月31日)
成立普查验收工作小组,采取自查、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验收房屋安全普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城镇既有房屋安全普查鉴定是今年全市的重点工作,也是房管工作重点之一,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抽调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骨干人员参加,在人力物力上予以倾斜和支持,为顺利完成普查工作提供人员保障。
(二)全面培训,精心普查。要切实做好普查作业前的培训,保证每个普查作业人员准确了解普查内容事项,尽量减少工作的反复,提高普查工作效率。在普查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或把握不准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收集、反馈给区局普查办,经研究或请示市局普查办后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理,确保普查工作圆满顺利完成。
(三)加强排查,保证质量。此次普查要做到全而不漏,确保覆盖率100%,每一处房屋要按幢排查到位。不走过场,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逐项认真检查,切实保证普查工作的质量。
(四)明确重点,认真鉴定。本次安全鉴定重点是排查后发现存在严重安全使用隐患的房屋,以及需要做进一步深度检测确认的房屋,要严格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程序,科学、准确地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任务。
【关键词】房屋;安全管理;措施
前言
房屋安全是生产、经营、居住、学习、娱乐活动安全的基本保证。如果对房屋质量安全管理不善 ,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 不仅给业主及其他人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而且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房屋安全使用已不仅是珍惜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 , 实际上已成为极其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关注房屋安全, 就是珍视人的生命。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和多层住宅已成为城市房屋建筑主流的现代社会, 房屋安全使用已不仅是珍惜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 实际上已成为极其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加强房屋安全管理迫在眉睫, 势在必行。
1 房屋安全管理现状分析研究
1.1 危旧房屋量大面广, 整治难度较大。全国各地危旧房屋量大面广, 据统计, 广州市目前尚有50万平方米的危房, 河南省有306万平方米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危房, 黑龙江省尚有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113.9万平方米, 福建省尚有400万平方米的危房。这些危房中, 土木、砖木、砖混、石混结构的占90%以上, 大多为50、60年代建造, 大部分为民宅、乡镇中小学校舍、农民自建房。受经济能力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制约, 这些危房改造难度较大。
1.2 建立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负责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
1.3 建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资质审查制度。全国各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基本上设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成立了具有中介服务性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社会组织, 诸如房屋安全鉴定司法中心; 还有些地方的建筑科研、质量监督检测、设计单位也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 不得批准或者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业单位资质的审批中, 应当按照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条件进行审查。
2 房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研究
2.1 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方面, 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规, 大部分是针对在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很少涉及既有房屋的安全管理, 致使私有房屋在安全管理上形成“真空”。另一方面, 我国房屋安全立法管理体系不健全, 与国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不接轨, 需要补充完善。
2.2 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垄断性。从目前来看, 总的说来, 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基本上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所垄断, 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诸如一些已脱钩改制的建筑科研、质量检测、设计单位很少得到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专营房屋安全鉴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甚少, 原因之一,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审批房屋安全鉴定资质, 不愿意让这块业务脱离出来; 原因之二, 现行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太低,无法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现场勘察、测绘、拍照、鉴定、工资、管理等费用的开支; 原因之三, 现有已脱钩改制的建筑科研、质量检测、设计单位相应地在开展一些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不想再参与竞争。
2.3 对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无强制性检查和鉴定。在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 只有房屋业主( 使用人) 提出申请, 才能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定; 在房屋业主( 使用人) 未提出申请时, 就无法定期对房屋进行强制性“体检”, 也就无法保证房屋的安全性。
2.4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执业水准不高在房地产业中, 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等三个领域建立了执业人员资格和市场准入制度, 而在房屋安全鉴定方面还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 只需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致使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 凭经验鉴定作业, 执业水准不高, 无法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报告的正确性。
2.5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建立危险房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目前,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只是静态的管理危险房屋, 未建立危险房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无法掌握、检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 未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3 如何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研究
3.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依法监督管理
为继续完善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 建议国家出台一部《房屋安全管理法》或《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在国家出台这部法律法规之前, 各地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可先行一步, 针对房屋安全管理专门制定一部综合性法规或规章,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通过健全国家和地方二级法规规章, 做到依法依章管理房屋安全工作, 依法依章治理房屋安全工作。
3.2 推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和鉴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鉴于我国危旧房屋量大面广、整治难度较大的特点, 房屋安全鉴定作为一个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房屋安全鉴定应该朝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动态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 制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并统一收费标准。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执业资格, 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 如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工作经验与技术能力等, 参加国家考试取得, 建议国家施行房屋安全鉴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3.3 建议国家对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定期进行强制性“体检”对于学校、幼儿园、政府机关、影剧院、商场、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人群聚集的公共房屋安全与否, 事关百姓人身安危,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相关部门, 对这些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进行普查和安全鉴定。
3.4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为实现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 应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 可以对房屋的安全、修缮、防汛、灾害等数据进行全方位网络信息化管理, 保障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可以掌握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健全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房屋安全管理是我国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我国的现状和房屋结构潜在的破坏性, 都要求我们对房屋安全加强管理, 制定详细而可操作的规程、制度、标准、方案, 以此来规范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4 结语
房屋在使用过程中, 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 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有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引起房屋“发病”和“衰老”的原因有哪些因素呢? 不外乎是设计因素, 施工因素, 材料因素, 地质因素, 人为损坏因素, 自然影响, 环境影响等7大因素。近年来, 随着房屋产权多元化和房屋租赁的活跃, 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日益凸现,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盲目改建、加层增大房屋荷载、装饰中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整体性、结构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 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房屋安全是生产、经营、居住、学习、娱乐活动安全的基本保证。如果对房屋质量安全管理不善,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不仅给业主及其他人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而且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参考文献: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房屋损失价格鉴定,因它需要广泛的建筑专业知识,这对我们来讲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下面我来浅谈一下这项工作中所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车辆撞击房屋引起裂缝的处理方法:
一般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房屋损失基本上属于轻微损失,大部分是“点”的损失,对房屋的总体安全性不会造成影响,这其中最多的部分和最容易引起房主和肇事方矛盾的问题便是房屋产生的裂缝。车辆撞击引起的裂缝分为侧面擦伤和正面撞击。侧面擦伤造成房屋外墙粉刷层及外贴瓷砖破损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一般不会造成影响,只需用水泥沙浆抹平,重贴瓷砖即可;正面撞击分为轻度和重度,轻度撞击可能会造成外墙和内墙粉刷层同时脱落,内墙撞击点以上会有不规则裂缝产生,严重点的会造成砖混结构房屋楼板粉刷层脱落;重度撞击可能会损坏砖砌体,这类情况下需要重造砖砌体和粉刷层,如框架结构需要植筋或用钢筋网进行加固;直接撞击承重或承重柱,造成断裂,则需要协同专业建筑工程师形成修复方案,再进行价格鉴定。一般的房屋轻度和中度撞击只会在撞击点墙面造成裂缝,不会对房屋其它墙面造成危害。例如,在前两年遇到一起案件,在本地某县,一小货车由于转弯角度不够,擦伤一幢四层民宅的外墙瓷砖及粉刷层,房主开价38万并说全楼都有裂缝导致房屋已成危房,车主找保险公司处理,但房主根本不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无奈,委托我中心对房屋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我中心通过现场勘察,认定房屋只是外墙瓷砖和粉刷层脱落,其余墙体裂缝均为其它原因产生,通过对房主的耐心解释最后价格鉴定结果为800元。
二、如何甄别非交通事故引起的房屋裂缝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甄别房屋墙体产生裂纹的原因,是我们化解矛盾、维护当事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除了交通事故引起墙体裂缝,还有以下几种情况诱发墙体产生裂纹:1、温度产生的裂缝;2、沉降引起的裂缝;3、施工质量引起的裂缝。下面就上述裂缝的产生分别加以阐述。
温度产生的裂缝:在房屋损失价格鉴定中有90%的房屋顶层墙体、屋面产生不同程度的裂缝均属于温度产生的裂缝,而并非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裂缝,特别是在农村中,大部分房屋当中一般由混凝土和砖砌体组成,其线膨胀系数不一致,冬夏温差过大,房屋结构之间的相互约束,使屋面与墙体产生温度内应力,因材料的线膨胀系数是不变,温差越大,产生的内应力也就越大,当建筑物某部位产生的内应力超过砖砌体所承受的抗拉、抗剪极限强度时,则该墙砌体必裂无疑—即出现温度裂缝。
2.沉降引起的裂缝:沉降引起的裂缝,主要是由于地基不均匀下沉引起的。沉降裂缝主要有以下特征:①裂缝大多呈正反“八”字型,尤以底层窗子角部最为突出②部分纵墙或横墙出现水平裂缝。
3.施工质量引起的裂缝:工程施工阶段是使业主及工程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最终形成产品质量和工程项目使用价值的最重要阶段。因此施工质量不容忽视,由施工质量引起的裂缝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说任何房屋的裂缝都有可能与施工质量有关。如温度裂缝,由于屋面保温厚度、保温材料或墙体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等等都可能导致裂缝的发生或扩大;砌体的砂浆饱满度不满足要求,也会造成墙体裂缝或门窗变形。
综上所述,除了交通事故引起的房屋开裂,裂缝产生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要想准确地判断、甄别裂缝产生的原因,还需要做大量而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这就要求我们鉴定人员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在现实工作中积累经验。
三、修复费用的计算。
交通事故中房屋损失一般属于部分损毁价值概念,部分受损照搬工程定额是不可取的,因为建筑工程概预算中涵盖许多建筑企业应提留的规费,而交通事故房屋损毁部分仅仅是局部修复性工程,只适用于修缮定额或者直接用市场价格。所以鉴定房屋损毁部分时不能全部照搬工程定额,而是依据修缮定额或用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来计算。
四、是否寻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帮助问题。
在现实价格鉴定中很多交通事故房屋损毁程度并不大,房屋主体结构完好,则不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于能够把握的房屋损毁部分价格鉴定,理应尽量独立自主地完成。在当事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时,也可聘请监理工程师或建筑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共同鉴定评估,但如果房屋损毁部分情况较为严重,直观感觉有可能危及房屋主体结构或者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过大、矛盾突出,则应从规避风险角度考虑,可以先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后,根据安全鉴定意见做出价格损失鉴定结论。
五、双方协定下的房屋价格鉴定问题。
关键词:房屋鉴定 检测 技术 安全
1 鉴定检测技术的发展前景
房屋结构的鉴定检测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送样和质量检查有明显的区别,它通常为事后检测,如:在浇注好混凝土后,测定钢筋的配置情况等。因此其工作难度大,技术含量高,检测技术一般为材料科学、物理学、化学、电子学与计算机科学等多学科紧密结合的技术,更加科学、无损、快捷、方便无疑是已有检测技术改善和提高的发展目标。开发新的检测方法,使检测技术更先进、可靠,则是检测技术发展的方向。
检测仪器设备在结构鉴定检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没有仪器设备就无法进行检测,而质量好、精度高、性能稳定、操作方便的仪器设备是高质量检测工作的保障。与先进国家相比,我们的检测仪器设备在总体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尤其在数字化检测仪器设备方面。
检测方法改善和提高的第二个方面是检测理论提高和检测数据分析方法的改善。合理确定检测数量、合理布置检测位置、减小检测结果的不确定性、充分利用检测数据等,是所有结构检测工作面对的问题。
随着工程技术的发展和检测要求的提高,一些新的问题又摆在我们面前,如高强混凝土的强度检测(大于C60)、混凝土缺陷的准确定量判定、新型材料的强度测试方法及质量评定方法等。在对钢结构进行鉴定时,钢构件材料物理力学性能的现场无损检测技术、钢构件应力的现场无损测定技术和结构关键部位应力及损伤现场测试技术等是目前亟待发展的技术。
2 鉴定检测的程序
检测鉴定前确实应先确定检测鉴定的目的,是安全性鉴定、使用性鉴定?在调查了解房屋的建造及使用历史和现状后,根据不同结构类型等因素确定鉴定检测方案,然后再开展现场检测工作,检测过程中有可能对检测方案作适当调整,以满足后期内业的数据处理及结构验算所需的各项参数;程序流程参见下图示。
2.1对房屋质量的检验应包括:
对房屋建筑质量、房屋附属物质量的检验和房屋是否符合综合验收条件的检验。
2.1.1对房屋建筑质量的检验。你最好请一个建筑方面的专家帮你检验。建筑方面的专家在建筑公司里可以找到。不要被某个人的职称、头衔所迷惑,工作在第一线的才是真正的专家。
2.1.2对房屋附属物的质量的检验。对房屋附属物的质量的检验主要是对墙面、地面、房顶、门窗、线路、管道等的检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环卫部门都有下属的室内污染物检测机构。这些检测机构都是有偿服务的,你可以选择一家机构谈好价格后委托其检测。但你应记住:提供检测服务的机构都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即CMA),其检测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是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迄今为止,有关室内污染物控制指标的国家标准有三个,分别是:《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你应在这三个标准中选定你要求检测机构检测的范围。选定的检测范围不同,你支付的价格也就不同。
2.1.3对房屋是否符合综合验收条件的检验。必须依据各地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建设部制定了一部《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但这个《办法》没有规定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所以,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就留给各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2.2鉴定检测的抽样
一般建筑物的鉴定方法有三种:传统经验法,实用鉴定法,概率鉴定法。《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可归入传统经验法,针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的房屋;目前普遍采用的是《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它们总体上是实用鉴定法,但已引入了概率鉴定法的思想。由于房屋鉴定的对象基本为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因此概率鉴定法的具体实施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尤其是抽检部位及样本数量的局限。《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概率鉴定法实施的路径,参见标准第3.3.11条:建筑结构检测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按下列原则选择:
(1)外部缺陷的检测,宜选用全数检测方案;
(2)几何尺寸与尺寸偏差的检测,宜选用一次或二次计数抽样方案;
(3)结构连接构造的检测,应选择对结构安全影响大的部位进行抽样;
(4)构件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应选择同类构件中荷载效应相对较大和施工质量相对较差构件或受到灾害影响、环境侵蚀影响构件中有代表性的构件;
(5)按检测批检测的项目,应进行随机抽样,且最小样本容量宜符合本标准第3.3.13条的规定;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或相应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
2.3检测项目与范围。
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按有关规定应抽检30%构件,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被委托方指定。一个工程项目的检测通常包含许多相关子项目的检测,委托方指定的有关项目的评定并不能最终保证构件(或结构)的安全性,因为委托方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的指定常带有人为因素的影响。
由于检测工作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检测费用是和检测项目相关的,检测项目越多,相应的费用也越高,为此委托方在委托任务时,一般要求尽量少的抽检,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据委托内容展开工作,从而可能会导致三种情况出现:
a检测内容无法完全解决委托方所需解决的问题,从儿导致事故的原因不在检测范围内,或者检测项目不全,检测范围不能含盖导致问题的所有原因。
b检测范围内的有关检测项目可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检测范围以外的相关检测项目不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
c检测数据只反映被抽检的构件,无法对整体结构进行综合评价。
当出现上述三种情况后,鉴定检测单位和鉴定人均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3 几点建议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罗列及过去的鉴定检测工作的经验,提几点建议:
3.1鉴定检测人员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建筑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深刻理解建筑法规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依法进行房屋安全性的鉴定工作。
3.2必须明确鉴定检测人员的职责,尊重科学,依法办事,尊重客观事实,不弄虚作假,不违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
3.3提高鉴定检测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随着市场化的发展,房屋建筑行业的经济活动也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依法办事、提高自身素质是增强科技人员自我保护能力的最有效措施。
3.4增强鉴定检测人员的风险意识。在房屋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风险,如房屋检测过程中的意外伤害、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风险性等,不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就是对自己、单位和社会的不负责任,最后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3.5鉴定检测工作一定要客观、公证。由于建筑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有意歪曲客观事实,为某一方谋利益的鉴定检测报告,最终是站不住脚的。科学和事实那是摆在人们面前真实的客观实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3.6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屋鉴定检测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协调和与外部的协调工作,避免引起的不正当竟争行为从而导致的鉴定检测的不公正或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