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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农产品;安全认证;质量体系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4-06-2
我国的食品农产品生产已进入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新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食品农产品产业发展的战略也由单纯追求数量向质量数量并重转变,由于一些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也使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成为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的重要任务。食品农产品认证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重要手段,在推动我国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标准化,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我国食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的稳步增长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重点对常见的一些产品认证制度进行分析。
1 相关产品认证
1.1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国家农业部和认监委为配合“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于2002年联合推出的认证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认证制度。主要为解决国内初级农产品“吃了不倒”的问题,采取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模式,按照“政府推动,认证不收费”的原则开展认证。目前认证与管理制度日益完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程序》等,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实施,截至2012年底,已颁发有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76686个,产品证书74529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是以安全为目的的,要求产地环境良好,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高毒、高残留等国家禁限用农药品种,要求按说明书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收获时注意农(兽)药的安全间隔期,就能达到相关要求,实现安全有保证、产量有保障。国家在政策层面上要求政府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1.2 绿色食品认证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绿色食品认证是由我国20世纪90年代逐渐形成的一种认证制度,也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认证制度,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实施认证,认证依据的产地环境条件、投入品(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食品添加剂等)使用准则、产品标准、包装及贮运要求等都是农业部的行业标准。同时《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是对绿色食品标志申请、核准、管理、监督的强制性要求。截至2012年底,有效使用的认证证书为17125个,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绿色食品拒绝使用转基因产品和技术,允许使用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合成农业投入品,但限制使用品种和使用次数。只要措施合理、管理到位,这些要求在生产过程当中还是不难做到的,而且也能保证产量和提升品质,所以虽然绿色食品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但国家在政策层面还是提倡发展绿色食品产业,近年绿色食品认证也保持着平稳健康发展的势头。
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食品是有机产品的一类,但有机产品还包括棉、麻、竹、服装、饲料等“非食品”。我国有机产品种类主要有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及调料等。
国外有机产品认证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我国是90年代引入的有机农业,初期的有机产品认证是国外(如欧盟、美国)的一些认证机构派检查员来进行检查并发给国外有机证书,认证的产品主要供出口。从2004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文件,逐渐形成了我国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拥有23家合法的有机认证机构,在国家认监委的监督下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工作,并颁发了一万余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我国正在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相关国际合作,已经从国家层面确定将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列为有机产品认证互认的重点,同时还在努力提高我国在APEC成员内有机产品认证领域的地位,为实现APEC成员间有机产品认证结果互认创造条件。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也在积极努力开展国际合作,如农业部所属的“中绿华夏有机产品认证中心(COFCC)”,目前已与德国BCS,日本JONA等认证机构建立了良好的认证业务合作关系,并拓展了海外认证业务,目前已有德国、法国、瑞士、丹麦、芬兰、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个有机农业项目通过了COFCC的有机认证,提高了我国认证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有机产品的生产过程当中不许使用或添加任何化学合成物质,并拒绝转基因产品和技术,是以环保为目的的一种生产理念,追求的是生态效益,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它对生产的要求,使得可供选择和使用的投入品面很窄,实际操作起来难度相对较大,产量相对而言也偏低,产品的品质也不一定是最好,从严格意义上讲,有机产品不在安全农产品之列。但目前国内的有机产品认证要求提交合格的环境检测和产品检测报告,所以被纳入到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范畴,国家的政策是适度发展有机农业。
1.4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
GAP是指应用现代农业知识,科学规范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GAP实际上是一套针对农产品生产(包括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等)的操作标准,它关注农产品种植、养殖、采收、清洗包装、贮藏和运输过程中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的控制及其保障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还关注生态环境、动物福利、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保障能力。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起源于国外,1997年在欧洲零售商的倡导下提出了“良好农业规范(简称GAP)”。2004年起,为建立我国GAP认证和标准体系,国家认监委先后了24项GAP国家标准(GB/T 20014.1~.24《良好农业规范》),内容涵盖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还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作为认证依据。属于与国际要求接轨的一种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目前我国有15家合法的GAP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了六百余张证书,GAP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
目前中国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和全球良好农业规范(GLOBALG. A. P)以及智利良好农业规范(ChileGAP)已经实现国际互认,这非常有助于帮助出口企业跨越国际技术壁垒、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
1.5 其他两种产品认证制度
一是“饲料产品认证”,是国家认监委和农业部2003年联合推出的,是针对饲料产品及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认证制度,主要依据为《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二是“食品质量(酒类)认证”,是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2005年联合推出的认证制度,侧重酒类加工过程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2 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2.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一种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预防性体系,可将食品安全危害风险降低到最小或可接受水平。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美国为解决太空食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于20世纪60年代初提出的一种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逐步为当今世界所公认,现已真正成为国际性的食品生产管理体系和标准。HACCP体系提供了系统、科学、严谨和对食品普遍适用的控制危害的手段,通过对食品从原料、加工、储运和销售各环节进行危害分析,找出显著危害,并建立关键控制点对危害进行控制,以消除或降低危害。
中国从较早的时候就开始研究和跟踪HACCP在国际上的发展,并于1990年开始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HACCP控制进行官方验证。HACCP体系认证则于2002年起步,认证先期认证依据不统一,直至2011年国家正式出台了HACCP认证实施规则,HACCP认证统一使用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和GB/T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作为认证依据。目前我国共有25家认证机构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开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工作,截至2012年底,共颂发了6000余张有效的认证证书,HACCP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HACCP作为一种与传统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截然不同的崭新食品安全保障模式,它的实施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它的独到之处是,在HACCP管理体系原则指导下,食品安全被融入到设计的过程中,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最终产品检测。因而,HACCP更重视食品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的分析和控制,使之与食品安全相关联。HACCP的运作方式是以七个原理(或称七原则)作为体系实施基础,它们分别是:
1.进行危害分析和提出预防措施。
2.确定关键控制点。
3.建立关键界限。
4.关键控制点的监控。
5.纠正措施。
6.记录保持程序。
7.验证程序。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
2.2 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ISO 22000是一个国际标准,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适用于从“农场到餐桌”这个食品链中的所有组织。于2001年提出,2005年正式,并被多个国家等同采用。
我国于2007年引入的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认证依据是由ISO 22000等同转换的国家标准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和专项技术规范。截止2012年6月,我国共有30家合法的认证机构,颁发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效证书八千余张,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我国农产品认证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农业部实施的绿色食品认证。90年代后期,国内的一些机构引入国外有机食品标准,实施了有机食品认证。2001年,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农业部提出了无公害农产品的概念,并组织实施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基本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
我国目前的认证食品包括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保健食品,其中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构成了我国农产品认证的基本框架。
世界农产品生产国和贸易国制定了专门法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进行管理。例如,英国的《食品安全法》、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加拿大的《食品和药品法》等。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包装标识等,对食品的质量和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消费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官方实施的质量安全认证行为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直接或间接的对质量安全和认证实施进行法制监管。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起步晚,既借鉴了国际通行的认证模式,又顾及到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水平、农业结构特点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农产品认证面临着以下的挑战:
1 我国农业结构特点限制农产品认证的发展
我国农业的基础条件差,农业结构分散,生产个体多且规模小,认证不能产生规模效益。同时,农产品的生产者以农民居多,其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较低,科技意识薄弱,参与农产品认证的可能性差。
2 农产品认证认可市场规模小
我国认证市场发育不充分,认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极低。农产品认证总量小,品种单一,市场效益不明显。许多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价格相差不大,以及认证企业没有将认证作为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和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契机,不注重认证标识的使用和品牌的打造,使得认证产品没有给申请认证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通过市场竞争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潜力有限。同时,由于公众的参与度差,对认证的认知水平低,认证产品不能得到广大的认同。
3 生产者自愿参与农产品认证的博弈
与国外农产品强制性认证不同,我国农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性质,国家没有强制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农产品的认证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是否能自觉自愿参与认证,需要有一个博弈的过程。我国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都对农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以及技术要求作了严格的规定。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在生产过程有着严格的药物使用限制。例如,有机食品规定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合成物质。但在我国现有的农业发展水平下,为了节约成本、更加便捷、高效、快速地控制害虫,农产品生产方式仍主要为使用农药和化肥的化学方式。如果按照国家的标准,自愿采取安全质量保障性措施,将会增加生产的成本,而生产者的首要目的是赚取利润。但当生产者的自愿保障性措施不仅能够使得产品的质量提升,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同时政府为了鼓励农产品的认证认可,加大对认证产品的补贴时,使得自愿采取保障性措施所得到的收益大于所付出的成本,生产者自愿参与认证积极性就会提高。
4 农产品认证的执业人员准入门槛低
认证人才对于认证认可工作的有效性具有关键性的、根基性的作用,是认证认可工作的战略性的支撑体系。作为一种依赖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敬业态度的专业服务,认证认可工作的有效性是以认证认可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为基础。认证认可从业人员需要较强的专业训练。完成认证认可工作,需要接受高等教育和高级专门培训,需要耗费大量复杂的智力劳动才能掌握系统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能力,以完成专业性相对较强的工作。这种专业性一方面表现为需要具备认证认可专门领域的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在认证认可领域具有专业积累和相关专长;另一方面,则需要同时拥有对认证或认可对象所在的行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积累。
我国农产品认证起步低,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低,没有达到国际认证行业所需要的标准,难以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农产品认证人才队伍。同时,认证机构本身的资质参差不齐,不能对从业人员提供足够的专业培训,认证能力差,不能全面满足认证要求,使认证有效性得不到保障。
随着农产品认证在促进农业经济协调发展、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保证农产品认证的合理有效实施就成为重要的内容。加强农产品认证市场的准入制度,重视认证认可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认证的意识和应用程度应是当下我国农产品认证发展的关键方向。
5 适时推进强制性的农产品认证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的农产品认证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其自愿性的机制特点,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因此,必须通过实施强制性农产品认证市场准入来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农业部在2007 年市场信息质量工作重点中提出对部分农产品探索开展强制性无害农产品认证(市场准入)的试点,并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深入实施,各地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建立,农产品认证工作正从单一行政顺向推动逐步向行政顺向推动与逆向执法监管相结合转变,强制性的农产品认证市场准入促进了地方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
6 加强农产品认证人才队伍建设
认证认可人才队伍的专业水平对于提高认证工作的有效性,保证认证认可工作的规范有序,提高认证认可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认证认可结果的社会采信度,具有重要影响。在我国现有阶段,通过职业资格制度来强化和促进认证认可人才的规范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有人才质量做基础和保证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其不仅利于认证认可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而且会利于中国质量环境的系统改进,促进质量强国战略实现所需要的关键人才队伍的持续发展。
需要将胜任素质模型引入认证认可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对从业人员的认知重要性程度、所需发展水平做全面分析,探索人才队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方向。一要继续加强对认证人员的认证标准、准则相关知识评价工作;二要进一步完善对专业知识和背景的考量与评价;三要在能力评鉴中要特别重视对“逻辑思维能力”和“计划能力”的评价;四要注重对组织协调能力及人际能力的评价。
[关键词]有机农业;有机产品认证;认证机构;获证企业
[中图分类号] F3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288(2015)06-0008-04
近年来,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及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有机农业因禁止使用一些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而备受消费者青睐,生产消费迅速增长。与此同时,市场上各种打着“有机”旗号,借机炒作的产品和企业也层出不穷,各种“假有机”泛滥成灾:茅台酿酒原料“假有机”、上海“天鲜配”、辽宁“百味园”配送蔬菜“假有机”,等等。这些“假有机”暴露出有机认证机构本身能力不足、独立性较差、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获证企业自律性不强等共同问题。在有机农业发展过程中,如何利用有机产品认证制度,提高有机农产品质量保障水平,促进产业经济有效发展的共赢局面,应该是我们目前积极探索的问题。
一、有机产品认证在有机农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有机农业是一种完全不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体系。它是传统农业与现代科技的结晶,既继承了传统农业的精华,又解决了现代农业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问题。其理念内核是“自然、环保、安全”,有利于实现农业向优质、高效、安全和可持续方向发展。
(一)我国有机农业发展现状
有机农业在国外是重要的农业分支,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农产品生产为主要目的的有机农业在欧美等部分发达国家快速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有机农业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我国有机农业发展以出口为主,95%以上的有机农产品出口日本、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进入21世纪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之食品安全问题频出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代表更高质量和更安全的有机农产品成为部分高收入人群的消费热点,催生有机农业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巨大的产业。根据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3月15日,全国有机产品生产、加工企业5000多家,有机种植面积超过200万公顷,主要有机产品为谷物、蔬菜、水果、豆类及油料作物、茶叶等。2012年,中国有机产品国内贸易量达510.78万吨,贸易额达638.79亿元,出口额突破4亿美元。可见有机农业带动农民增收存有巨大空间。
(二)有机产品认证在有机农业发展中的价值权重
有机产品认证之于有机农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可以说是基础,是前提,没有有机产品认证,就不可能有有机农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前景,这是与食品本身的质量属性相关的。经济理论根据消费者与生产者信息不对称程度将商品分为三种类型:搜寻品、经验品、信用品[1-2]。“搜寻品”的质量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可以得到确认,“经验品”只有通过使用后才能确认其质量,而“信用品”即使在消费之后,也很难评估其质量。显然,由于消费者不能通过一般的手段来评估食品质量,食品及其质量很容易被定性为信用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有机食品与普通食品价格悬殊,这为普通食品冒充有机食品创造了激励。消费者考虑到这种激励,为了避免高价买回“假有机”的风险,消费者要么拒绝购买,导致有机产品市场空间缩小甚至走向消亡;要么压低价格,而过低的价格使得真正的有机生产者不愿意继续生产“真有机”,他们要么退出市场,要么也生产“假有机”。结果,就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真有机”被“假有机”驱逐出市场。除非存在能够有效证明有机产品质量的方法,否则,这种“假有机”驱逐“真有机”的游戏就会不断重复上演,有机农业将无法持续健康发展。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减少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让有机产品的质量属性变成一种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得到的产品属性,有机产品认证的作用正在于此。通过第三方开展认证检查和认证工作,核实有机生产者的生产环境、设施、技术、程序、方法是否符合有机产品生产要求,以及最终产品是否符合有机产品标准,只有所有审查内容符合有机认证规则要求的产品才能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本质上,有机产品认证是生产者向消费者释放的一种信号,即通过认证的产品满足有机产品的质量标准,这样消费者选择购买贴有有机认证标签的产品自然淘汰“假有机”。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认证起到的作用不仅仅只是信息披露,而且直接将不符合有机标准的产品排除在有机市场交易之外。从而让“真有机”生产者获利的同时,防止“假有机”冒充“真有机”的生产经营者获利。在一个有机产品是有利可图的市场,就不存在“真有机”投资不足的状况,有机农业就会得到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国有机农业发展的认证困局
从理论上来讲,有机产品认证可以起到信息披露的作用,甚至直接把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排除在有机市场交易之外,但是由于我们当前的认证机构本身能力不足、独立性较差、问责机制不健全、获证企业自律性不强等因素,造成信息评价失效,虚假认证信息充斥市场,这样认证本身也陷入“柠檬市场”困局。
1.认证机构良莠不齐
为了促进我国有机认证市场的规范发展,自2011年起,我国陆续修订和完善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简称新《规则》)、《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并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统一的标准、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志和统一的认证目录,提高了认证机构的准入门槛,增强了认证机构及其从业者的业务能力,规范了认证程序,保证了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达到统一标准。但从实际操作来看,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数量多、规模小,认证市场仍然呈现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混乱局面。根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我国有机认证机构缩减至21家。其中只有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和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三家认证机构稍具规模,市场占有率分别为17.95%、14.51%、11.02%,而其余18家平均市场占有率仅为2.97%。由于小型认证机构普遍缺乏从事有机农业科研及认证检查工作的专业人才,一些机构只能聘请农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充当兼职检查员,尤其缺乏技术专家、技术骨干,难以组建起认证检查的核心团队,导致认证检测技术、认证标准审查能力和执行国家标准的能力严重不足,最终出现“东家认证不过,西家过”的怪相。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执行能力强的认证机构反而竞争不过那些执行能力弱的认证机构,导致整个行业难以自律,严重影响了认证市场的良好秩序,影响了认证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认证机构独立性较差
有机产品采用第三方认证的目的在于确保认证机构的独立性,客观地评价申证企业的各种自然状态。但形式上的独立并不必然保证客观上的独立。由于接受认证的企业通常支付认证审查费用,申证企业实际上成为认证机构生存发展的客户资源,极易影响认证机构的行为。寻求正面认证审查结果的企业有动机向认证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收益,认证人员也有动机迎合客户需求。毕竟在一个认证服务市场,申证企业很容易寻找一个有利于维护其利益的认证机构[3]。尤其在有机认证机构数量多,而有机产业处于“襁褓期”的中国,有机认证市场蛋糕并不大,大部分认证机构仍然处于“吃不饱”的状态,一些认证机构为获得认证业务,往往不惜降低认证标准、放松认证执行程序,甚至帮助申证企业做好从申请到文件审核,以及现场检查的所有认证工作流程。而且由于我国缺乏有机咨询、培训服务的专业机构,认证机构自然成为有机咨询、培训的服务供给者。在这种情况下,认证独立性问题就更加严重。作为服务的提供者,认证机构更可能把自己利益与客户利益等同起来。如果客户对认证机构给出的审查结果不满意,它可能失去的不仅仅是认证业务,还会失去其他业务。除非严格禁止,否则认证机构就可能从客户那里寻求咨询、培训等非认证业务,导致利益冲突。尽管有人认为不能做到客观的第三方将会获得不良声誉,难以吸引新客户[3],而且缺乏客观性的认证人员最终可能会被取消从业资质,这样它们不能出售其服务,没有客户或缺乏资格,都将迫使它们停业,但事实却并不支持这一论点,弄虚作假的认证机构或认证人员在“假有机”事件曝光后,仍然没有被撤销从业资质,照常开张营业便是最好佐证。
3.认证机构问责机制不健全
问责也是认证制度中的一个关键问题。Schedler(1999)把问责定义为参与者应负责任和受到制裁的程度[4]。就问责认证机构而言,就是如何确保认证机构“循规蹈矩”,严格按照规则执行认证审查工作,以及如何确保认证机构有不当行为时受到制裁。为此,我国实施的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监督管理和罚则。但是仔细研究新《办法》,如何确保认证机构“循规蹈矩”,进而确保认证审查质量,仍然是一个问题。首先,认证活动缺乏公开透明,外部相关利益者的约束力不足。尽管所有认证制度都信奉公开透明的价值,但是由于认证检查相关信息被看成商业机密,公开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伤害,公开程度通常受到限制[5]。导致外部相关利益者,如消费者、投资者无从考证认证的真伪及其权威性,进而削弱了市场决策对认证机构行为的约束效力。因此,如果仅仅只要求认证机构向政府提供是否遵从认证规则的报告,对政府和消费者有用的信息就会大大减少。而责任链条则变得更长,消费者对远离潜在伤害活动越来越担忧。其次,政府监督和惩罚力度不够,威慑效力不足。新《办法》加大了对认证活动的监督和惩罚力度,甚至还涉及到退出规则,但是监督对象多指向获证企业,而退出规则则只针对违规的获证企业,即使监督对象指向认证机构,但最高罚金也就3万元,相对于其获得5—8万元的认证收益,显然违规成本并不算高,惩罚所带来的警示和威慑效果甚微。而美国针对虚假陈述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或认证人员,可以处以罚金,可以撤销资质,甚至处以5年以下监禁的刑罚[6]。
4.获证企业自律性较差
保障有机食品的质量根本在于企业自律。但由于有机耕作成本大大高于常规耕作成本,受利益驱动,获证企业很容易回归常规耕作方式,生产“假有机”。加之认证机构后续检查频次和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频率较低,“假有机”被发现的概率较低,而且即便被发现,由于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获证企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滋生投机心理。一些企业在获证之后并没有严格依据有机食品操作规范进行生产,个别企业甚至违规使用农药、化肥、抗生素,超期、超范围、不按要求使用认证标志,导致市场“假有机”频现,有机农业信任危机重重。
三、有机农业发展的认证规制对策
伴随层出不穷的“假有机”事件,公众对有机产品的信任度越来越低,威胁到有机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管理有机认证活动,提升有机产品的质量保障能力。
1.提高认证机构准入门槛,全面提升行业水平
根据新《规则》,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该具备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4)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此外,规定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显然,相对10年之后的经济指标、有机农业发展速度以及有机认证技术的复杂性、检测设备的高端性来讲,注册资本300万元、10名专职认证人员的准入条件太低,极容易形成认证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的认证市场结构,导致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不集中和浪费,认证机构业务能力止步不前,以及认证市场竞争秩序混乱,最终引起认证信誉低、质量差。因此,在新一轮规范有机市场管理过程中,应该考虑提高认证机构的准入门槛,促进认证机构兼并重组、做强做大,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加盟,培育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认证机构。还要鼓励国外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有机产品认证。通过中外有机认证机构的公平竞争,全面提升行业水平,形成一个效率高、费用低、信誉好的有机认证市场。
2.制定利益冲突回避规则,强化认证机构的独立性
利益冲突是妨碍认证机构进行客观认证审查的主要因素,但我国当前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很少考虑利益冲突回避规则,导致认证机构独立性较差,认证缺乏公信力。必须制定详细可行的利益冲突回避规则,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强化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独立性。参照国外同类行业利益冲突规则设计经验,利益冲突规则应覆盖认证活动的全过程:认证审查前,要求认证组提交一份潜在利益冲突的自我评价表,披露认证小组中每一位成员此前向申证企业提供的任何服务的性质,以及任何其他潜在地涉及过去、现在或未来的真实关系。认证审查中,禁止认证人员在审查期间从事咨询、培训服务,如不能向企业提供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案,只负责审查问题。企业所需的有机农业咨询、培训服务应由其他不参与认证服务的机构或认证人员提供。认证审查后,禁止认证人员在一定期限内进入他们曾经审查的企业工作。此外,为防止认证人员太熟悉客户的数据报告,避免长期业务关系引起的利益冲突,还有必要制定强制检查员轮流检查规则。
3.完善认证机构问责机制,督促认证机构“循规蹈矩”
针对认证机构认证审查过程中的“偷懒行为”或虚假认证行为,必须进一步完善认证机构问责机制,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和问责力度,督促其“循规蹈矩”。一是细化报告规则,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督。认证审查前,除了提交潜在利益冲突自我评价表外,还必须要求认证机构提交审查活动的具体时间表,以便监管机构的官员陪同检查员一同前往,达到监督的目的。认证审查中,检查员应该保持记录“问题日志”,并纳入最终审查报告。在“问题日志”中,检查员应该注意到任何还没有严重到必须给出负面意见的问题,但可以反映到审查报告中。采用所有方式让检查员成为监管机构的眼睛和耳朵。认证审查后,除了要求检查员提交审查决定外,还要求检查员提交审查过程中,用于解释和支持其决定所生成的文件。二是细化认证信息披露规则,促进信息公开透明。除了那些必要的商业机密信息外,尽可能披露多方面的信息,包括认证产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认证期限、审查报告、抽检合格率、不合格产品名称以及认证证书变更等相关信息。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应该开发一种在线数据工具,把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归类,生成面向公众的在线实时报告,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认证机构的行为。三是对违规的认证机构和认证员要加大惩罚力度。罚金至少应该提高到行业认证收益的平均水平,并根据其给社会造成伤害的水平加大惩罚力度,可以引入刑事处罚和退出机制。处理结果同样要通过在线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4.构建利益驱动机制,促进企业自律管理
逐利是企业的本性,所以要激发获证企业自律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在保障守法企业利益的同时,增加企业违法的期望成本。一是加大对有机农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可以借鉴美国政府的做法,对有机农业转换期提供财政补贴、贷款和信贷担保、保险、技术支持及转换期结束后的认证成本分摊政策和市场开拓成本分摊基金,支持有机农业推广,实现有机农业可持续发展。二是建立有机产品的诚信档案,设立企业“黑名单”,并把这些信息释放给消费者和投资者,让市场决策来回报诚实守信企业,惩罚弄虚作假的企业;同时把诚信记录与有机农业各项扶持政策挂钩,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要坚决取消未来扶持资助资格,还要追回部分已经资助的资金。三是增加认证机构不通知抽查频次和加大政府监督力度,严格惩罚措施,完善有机认证企业淘汰机制,从而最大限度规避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强消费者对认证的有机产品的信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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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arby,M.andE.kami.1973.FreeCompetitionandtheOptimalAmountofFraud[J].JournaloflawandEconomics,16:67-88.
[3]AseemPrakashandMatthewPotoski.TheVoluntaryEnvironmentalists:GreenClubs,ISO14001,andVoluntaryRegulations[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6:60.
[4]AndreasSchedleretal.TheSelf-RestrainingState:PowerandAccountabilityinNewDemocracies[A].AndreasSchedler.Concep-tualizingAccountability[C].Boulder,CO,:LynneRiennerPublishers,1999:13-14.
[5]LesleyK.McAllister.RegulationbyThird-PartyVerification[J].BostonCollegeLawReview,2012,Vol.53(1):33.
有机农业是要求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肥、农药、生长素、添加剂、转基因及其衍生物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养平衡的一种可持续性发展的农业生产方式。世界农业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农业时代,随着工业和生物科技的快速发展,为现代农业带来高度生产力的同时,也造成自然资源过渡开发、水土流失与荒漠化、生物物种多样性减少、农产品劣质化等一系列生态安全问题[1],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机农业应运而生。大陆有机农业是从20世纪90年展起来的,1990年,荷兰有机认证机构SKAL对浙江省茶园和茶场的有机认证,标志着中国大陆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生产的正式起步;1994年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成立了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成为中国第一个有机认证机构;2005年4月1日国家标准《有机产品》开始实施,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随着有机食品相关法规及标准的实施,规范了有机农业生产、检查和认证,中国有机农业进入规范化、快速发展时期。福建省有机农业起步较晚,“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为福建省发挥与台湾的“五缘”优势,借鉴台湾的“三生”(生产、生活、生态)和“三化”(生产企业化、生活现代化、生态自然化)的成功经验,加快有机农业发展提供良好机遇[2]。
1福建有机农业发展概况
1•1现有基础
1•1•1生物资源优势福建省倚山傍海,资源丰富:粮食作物9191种,其中经济作物1709种、蔬菜作物70多种;果树品种3000多个,其中以龙眼、荔枝、香蕉、枇杷、菠萝、橄榄尤为著名;福建省也是全国的重点茶区之一,拥有400多种茶树品种,安溪和武夷山素有“茶树品种资源宝库”之美誉。生物资源的多样性为发展有机食品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
1•1•2生态环境优势福建省气候温和,四季常青,雨量充沛,生态环境优越。在“八山一水一分田”的耕地上,大部分地区采用传统的农业栽培模式、技术,如精耕细作,用养结合、农牧结合等,为有机农业发展奠定良好的生态基础。
1•1•3科技人才优势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和福建省农林大学在生态农业建设、高效低毒农药研制、抗病虫良种选育、生物防治等方面培养了大批的农业科技人才,为有机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奠定科技人才基础。
1•2制约因素
1•2•1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品种少据2008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资料显示:全省73家企业获得有机食品认证,其中16家通过中绿华夏有机认证中心认证,27家的27个品种通过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有机茶与发展中心认证,5家企业通过南京国环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这些通过认证的产品主要集中在茶叶、笋、山茶油、食用菌等几个有限的品种。2009年的统计数据有所减少,只有57家通过认证,品种与2008年相似,这与有机农业发达的东部地区、北部各省区悬殊很大。
1•2•2有机认证机构比较薄弱省内目前尚无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有机食品认证有效期仅有1年[3]。
2台湾有机农业发展概况
2•1台湾有机农业的发展历程
20世纪50~60年代的台湾是“农业培养工业”的时期,在农业发展的带动下,经济快速增长,可是,由于未能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工农业废弃物的污染破坏,使台湾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4];基于对自然环境恶化的反思,20世纪80年末,台湾农业学术界开始探索与尝试有机农业。从1988年的有机农业可行性观察试验计划开始,1999年台湾有机耕地面积达1000hm2,有机产品专卖店250多家,103家农业经营协会接受认证,1000多人专门从事有机农业生产工作[4]。经过20多年发展,2005年台湾有机农产品种植面积已是1986年的7倍多,“经建会”表示:根据有机监视机构(OrganicMonitor)2006年的研究,台湾有机食品与饮料销售额由2003年的9•2亿元新台币增至2006年的18•1亿元新台币。预计至2012年,有机耕地面积将增至5000hm2,2013年将达到51•3亿元新台币,2003~2013年间的年复合成长率为16•1%。
2•2台湾有机农业发展的主要策略
台湾有机农业的健康快速成长与其有机农业发展策略密不可分,台湾推动有机农业发展的策略主要有四点:第一,制定有机农业发展政策,引导乡村农民规范生产。主要是针对有利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及农田保护等方面拟定许多补贴措施,鼓励农民发展有机农业;第二,健全有机农业验证机构,确保产品认证工作质量,以此实现优质优价,维护有机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第三,通过互联网建立有机农业生产履历管理咨询系统,以加强有机农业信息服务。2004年台湾就开始推动农产品生产履历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个人数字助理(PDA)及格网(Grid)等信息与通信技术,建构一套农产品从田间生产管理至消费者餐桌间(fromfarmtotable)所有流程的全面记录,并逐年完善台湾农产品的安全农业信息网络(FoodSafetyChain),以达到生产安全农产品的目标,进而促成台湾农业的永续发展;第四,加强产销过程中农产品卫生安全、水产品质量抽验、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用资料等安全管理,确保有机产品质量安全[5]。
2•3台湾有机农业的主要推广模式
台湾有机农业推广模式对有机农业推广工作的有效执行起着重要作用。其推广过程包括教育训练、信息传播、行政服务、问题解决协助、营销等,由公部门推广和私部门推广两部分组成。公部门的有机推广是从安全农业的推广开始,包括有机农业CAS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和吉园圃(GAP)农产品生产。台湾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推动CAS优良农产品验证制度,迄今已办理的优良食品合计13大类,涉及228家厂商的5723项产品,年产值近400亿元新台币;2004年台湾“农委会”实施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认证及验证作业办法,并整合CAS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认证及验证体系组织架构与验证流程,加强推动CAS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吉园圃标章验证工作方面,农业行政部门透过各种媒体及说明会,鼓励蔬果产销班申请吉园圃验证,办理吉园圃产销班辅导,加强吉园圃产品营销,考评表扬及强化质量监测工作,提升农民申请意愿。私部门的有机推广是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民间组织如“中华永续农业协会”、各地乡镇与农会等,对台湾有机农业推广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私部门是以“消费者取向为诉求”来组织有机农业教育推广,并促成台湾有机农业的加速成长。其有机农业推广工作的组织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农民取向组织”如台湾省有机农业生产协会等,其主要职能是以从事有机农业的农民或有机农产品流通、贩卖业者为主要工作对象,以生产、生态技术辅导和少部分销售技术为主;第二类是“消费取向组织”如佛法山有机推广中心等,其主要职能是以有机农产品消费者及一般大众为工作对象,主要推广有机农产品食品安全、检验、消费和烹饪等知识,在消费者教育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充分对话、沟通,从而达到生产和销售均衡发展的双赢目的,在未来的推广工作,这些组织将逐渐取代公部门组织成为主要执行者[5]。#p#分页标题#e#
3启示
3•1加大农业政策的引导与扶持力度
发展有机农业的关键在于自然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因此台湾省农林厅针对这关键问题把发展有机农业列入各县市需要大力推广的农业项目中。这条措施在福建省值得借鉴:福建省山地多、平原少、气候复杂,也就决定各个县市农产品的特色多样:福州、建瓯的绿色蔬菜基地,安溪、武夷山的绿色茶叶基地,莆田、平和的绿色蜜柚基地,漳州、泉州的芦柑基地等都是发展有机农业的良好基础。此外,有机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有机肥料的供给,对有机肥的要求十分严格,台湾为此制定了“农田永续生产力的培育计划”,对“堆肥舍”建设给予补贴,为推行水稻田轮作经营,对维护地力的农民实行补贴,如奖励宿耕和种植绿肥的农户等。因此借鉴台湾农业政策,可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广“堆肥舍”和“冬闲田种植绿肥制度”,实施补助政策,引导绿色农产品基地逐步转化为有机农产品基地。
3•2加强有机产品的认证工作
福建省目前的有机产品认证工作薄弱,这关系到有机产品的市场生命力。台湾有机农业验证机构共有5家,对认证制度的实施非常重视。企业把产品通过有机产品认证当作一种荣誉。因此福建省必需加强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完善农产品有机验证制度,确保有机农产品的市场秩序和安全。
3•3加强有机农业科研与推广应用
台湾科研部门和大专院校合作,强化技术优先,并通过各级农业改良农场积极推广、示范。在这方面全省除了有强大的科研队伍,还有福建省农业厅管辖下的健全的省、市、县、乡四级的农技推广机构,因此应加强科研单位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协作,强化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推进有机农业技术的普及。
如今,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食物的要求也渐渐从“吃饱”转为“吃好”,要求吃得“营养、健康、安全”,于是一大批有机蔬菜生产基地和农业合作社开始涌现出来,它们倡导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保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消费的每个环节都符合有机产品标准,以大中型发达城市的居民为消费目标,发展会员制订购或向大型超市、专营超市供货,这种经营方式脱生于CSA(全称“Communication supported agriculture”,中文译作“社区支持农场”)社会经济学模型,还有周末体验农场、有机农夫市场等多种衍生形式。虽然CSA诞生之初,只是农户为了获得稳定客源而主动送货上门,通过与消费者签订需求协议达成买卖关系,但随着农业绿色革命的展开,各国政府开始制定有机食品标准和认证体系,以政府认证的形式促进环境保护,并形成维护农户和消费者利益的有力支撑。
我国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认证大致分三种: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三个等级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依次提高,同时也意味着销售价格的巨大差异,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上的不同标识作出选择。有机产品种类渐丰、花样频出,在带给消费者更多选择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困惑:有机产品是否意味着更营养更健康?有机产品在哪儿买更有保证?
目前市面上一些商家在销售中将“有机产品更营养”作为宣传重点,提出“有机蔬菜的主要营养成分含量远远高于普通蔬菜,食用有机蔬菜更加有益健康”。事实上,从理论和研究数据都只能表明有机食品的营养价值略大于普通食品。从本质上说,有机产品只是将生产过程回归到了食品的天然状态,即不使用人工合成的农药、肥料、添加剂以及转基因技术,从生产过程来看,并没有优化食品的营养结构,因此有机产品的营养价值更高也无从说起。但就安全性而言,我国已认证的有机产品近年抽检合格率都在95%以上,而且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也对有机产品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包括有机产品不得检出农药残留、取消有机转换标识使用、改一年一检为一茬一检等,这在更大程度上使得有机产品的安全性得到了保证。
但从国家认证的有机产品的发展规模来看,目前全国有机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5000多个,有机生产面积200多万公顷,这一数值远低于一个省份绿色原料标准化生产的面积。在漫长的有机转换期、高昂的认证费用之下,更多的是处于“灰色地带”的有机化生产小农场。记者在向多家京郊有机农场咨询时,得到的答复都是“我们是从事有机化生产,但是没有认证也没有认证证书,因为认证费用太高。”在多家比较之后,记者找到了一家标识与中国农业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合作的“生机庄园”,根据配送标准推算,每斤蔬菜价格为20-30元,商家还称“我们和农科院合作,肯定是有保证的。”但当记者向中国农业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核实时,却被告知“合作很早就终止了,因为我们作为科研机构,很难实现对他们的监管,我们也没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而上月,贵州一家名为田园牧歌的有机蔬菜店突然破产,办公室人去楼空,千余户会员的余款还未有着落。由此可见,未获认证的小农场确实存在夸大宣传、鱼龙混杂的情况。
在对缺乏认证的小农场难以判断的情况下,一些消费者转向了与农户面对面、直接选购农产品的农夫市集。虽然农夫市集上的有机产品都未经认证,但消费者却能通过与个体农户面对面地买卖来判断产品品质。以北京为例,有机农夫市集已日益常态化,每周末都在五棵松、酒仙桥、顺白路等地开集,集市上消费者既可以询问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也可以自主挑选、试吃,农户则借机发放手册,推荐自营的淘宝商铺和微信公众号,以求借助市集平台建立更长久、稳定的客源。集市上的有机蔬菜的价格高于普通产品2倍左右,低于或与有机认证的产品价格持平;有机护肤品的价格则略低于品牌护肤品价格。在购买过程中,记者注意到消费者更在意的是食品的味道和口感。其实有机生产的蔬菜从品相上也能判断一二,由于不施化肥、农药,往往个头偏小大小不一,外表不耐看,但口感新鲜,有脆感。此外,集市上有农户还特意出示了自己引以为豪的检测报告,显示所售的肉类在任何化学药物残留项目内都是“未检出”。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菜蓝子”基地建设为契机,以产地准出(市场准入)为切入点,实现对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全面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机制;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农产品标识规范、农产品检测等为重点,用3-5年时间,分批分次推进初级农产品产地准出建设,力争达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测、包装有标识、质量可追溯”的目标,全面推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内容
(一)试点时间及品种
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试点时间年6月1日起,试点品种为蔬菜、生猪、水果等。
(二)试点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品”种养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种养基地)、较大规模种养殖场等农产品生产单位。
(三)准出条件
1.种植业产品产地准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农产品生产地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产地证明。
(2)“农产品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
(3)具有自检合格报告或委托检测合格报告。
(4)在有效期内的“三品”产品须提供由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有资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附加标识。
2.生猪准出条件: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耳标标识,方可进入定点屠宰场。
对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种植业产品,农产品所有者携有效身份证明按《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入生鲜食品批发市场交易。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
在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的基础上,选择4家专业合作社和生产企业同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
按照“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验、包装有标识、质量可追溯”的要求,先行示范、探索经验、逐步推进。从年6月1日起,在庄家宝蔬菜专业合作社、旺元隆蔬菜专业合作社、青云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捷圣生态农业种植园等4家生产基地开展追溯试点试运行工作,具体实施办法见《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追溯试点实施细则》,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全市主要种养基地。追溯试点试运行初期,要求市级相关人员分别到各区,与各区农业部门开展为期5天的分片督导。
四、工作措施
1.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出监管。一是落实责任主体。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与基地(试点)各合作社或生产企业,以及未加入合作社的专业大户和规模种养场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督促各农产品生产单位确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在追溯试点中必须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对准出基地和追溯试点基地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2.积极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结合“菜篮子”建设项目和高标准农田改造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原则,推动基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实施《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推动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指导农产品生产单位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使用违禁药物行为。积极引导和鼓励基地准出(试点)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实行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机结合。
4.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检工作的指导。一是推动各区建立检测室或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二是逐步引导各基地(试点)建立快速检测制度,完善自检条件,开展自检工作。三是强化技术指导。定期组织合作社和相关基地(试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准出基地(试点)自检水平;四是不断规范基地(试点)农产品检测报告或产地证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并积极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充分调动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检员积极性,确实承担起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农业部门主要是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立足法定职责,坚持依法办事。该负责的要依法履职,该其他部门管的要及时通报和移交,该参与的要主动配合。
说来,有机农业或许还是从1909年的中国开始。
一位名叫King的美国农业部土壤所所长在考察了当时还是传统农业的中国后,于1911年出版了《四千年农夫》一书,书中介绍了用人畜粪便、塘泥和废弃物肥田的传统方式。
而1940年,传统农业在英国植物病理学家Howard那里摇身一变,成为了他口中的“有机农业”。
二战后化学能源成为世界能源利用的核心,农业生产成为高度机械化、使用大量化肥、农药、激素的工业化密集化的生产。
而这样揠苗助长的增产方式也带来了资源衰竭、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生态平衡被破坏、生物多样性降低,导致病虫害抗药性变高、大面积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人食用后患奇异病症等问题。
于是,1970年代人们开始重新关注有机农业,日本首先发起成立有机农业研究会。1972年,西欧、非洲几国发起了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s, IFOAM)。
以全球的观点来看,在生产的各个关节、接口,对于有机的判定、条款性的限制自产业发展伊始便已搭好框架。
1972年IFOAM的基本标准包括了植物、动物生产以及加工的各类环节,涉及农产品生产的所有环节,并且不断更新。时至今日,这一标准已经成为有机农业产品的权威性标杆。
同时,IFOAM的授权体系,即监督和控制有机农业检查认证机构的组织和准则:IOAS (International Organic Accreditation Service) 也已是国际认定的权威监督机制。
全球三层认证标准体系
1991年6月,欧盟制定了有机农业条例EEC 2092 / 91,共16个条款和6个附则对有机农业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贸易、检查、认证等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定。目前的EC 834 / 2007在1991年的基础上改进,并于2009年开始使用。
2001年4月,日本开始执行有机农业标准JAS(Japanese Agricultural Standard)。
2002年10月21日,美国正式开始执行有机农业标准NOP(National Organic Program),使用“USDA Organic”作为包装的认定标志。
2005年,中国有机产品标准GB/T 19630。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声明,我国有机产品市场涉及蔬菜、茶叶、大米、杂粮、水果、蜂蜜、中药材、水产品、畜禽产品等20多个大类500多个品种。
在不同的标准下,各国在内容的制定上有些微差距。比如日美两国的有机产品品种里没有养蜂类的标准,中国独有水产和纺织品的标准;日本在操作人员资格上设定十分详细,而欧美均没有特别要求;美国在作物由普通作物转换成有机作物的过渡期上要求最严,等等。
这些是有机产品标准体系的最下层也是最严格的层次,国家层次限制。在这之上,是联合国层次的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由国际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颁布。最上,是非政府层次IFOAM的基本标准(IBS),为国家和地区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框架,也为认证机构提供了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
世界各地的认证机构从各个标准制定者那里获得认可,使用他们的标准来认证各个有机农场、食品加工等企业。企业通过认证获得标签的使用权,认证机构通过IOAS们的监督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
弱监管的根源是弱商业诚信
接受认证的企业,如果被发现在过程中有造假行为发生,会有相应的处罚。
美国的NOP标准要求,在延缓或撤销认证资格的同时,对每违反的一条标准处以近1000美金的民事罚款。欧盟则相对“轻判”,单批出现问题的产品不得标注有机字样,长期违规者则有认证机构和主管部门决定该操作者在一定长的时间内禁止在市场上销售有机食品。
中国目前所能够进行的处罚也属于民事处罚,手段包括取消认证、处以罚款。
2005年4月1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实施。《管理办法》的第六章罚则,阐释了我国对认证机构违反认证规定的部分,处以罚款的数额。而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结论严重失实者,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但是认证机构对有机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标准、检验过程、出具的检验结果,这些过程中机构的公平和独立性的保持,就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了。
各个超市、商店不断发现的“类有机”、自称有机的食品,没有生产者依照标准的自我约束、没有认证机构严肃认真的检验,也没有超市售货的再把关。有了可钻空子的地方,各种产品就把自己裹上“有机”的外衣,挂着突涨的价签就堂而皇之的来到人们的眼皮底下。
而缺少专业分辨能力的消费者很少有办法弄清到底谁真谁假;谁又负责分辨真的有机食品,让真有机进入市场流通。
曾有消费者超市售卖假有机食品,但法院并不能判超市赔偿消费者损失。因为有机食品的真假判定责任不在超市,而在认证机构、在生产者。如果生产地又不在本地,本地相关机构也只能“袖手旁观”而无法作为。
相比于美、欧、日,与美国同样广阔的土地、与日本同样的东方文化、与欧洲相似的认证标准,但假有机只泛滥于中国。是监管不够?是处罚力度不强?
认定程序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定,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学员完成全部培训内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按如下流程进行认定:学员自愿报名,提交土地流转证明、学历证明、收入证明等有关材料 村委会审核 镇政府审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开展考试考核 村委会、镇政府签章同意 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公示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通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备案。
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围: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长年从事果业生产,具备系统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有科学发展理念,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注重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生产优质无公害果品的意识和水平,重视环保,防止污染,保护环境,同时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10亩以上果园种植规模,果业年纯收入6万元以上,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果业。
(二)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自觉参加市里安排的不少于15天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完全部内容。
(三)通过参加教育培训,文化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四)通过实践应用,果业投入科学合理,果业发展后劲充足,果品产量、质量和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五)对周边村民有积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果园管理的科技含量高,在科学浇水、疏花、疏果、铺反光膜、杜绝使用不规范果袋、推广病虫害生物防治、增施有机肥等方面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分级认定标准
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分别按如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初级职业农民
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条件,已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围,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认定为初级职业农民。
1、能带头参加各种培训,自身综合素质高。
2、能带头加入合作组织,抵御风险能力强。
3、能带头推进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水平高。
4、能带头推广农业科技,果业生产效益高。
5、能带头发挥示范作用,果园管理水平高。
6、能带头学习政策法规,依法致富能力强。
7、能带头增强环保意识,果品安全质量好。
(二)中级职业农民
在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中级职业农民。
1、18~50周岁之间,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相当于高中)的果农,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2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里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3、能在果业专业合作社中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带动2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理想的收益。
4、应用先进管理方法或新技术、新品种,农产品品质有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在上年基础上提高10%以上。
(三)高级职业农民
在获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高级职业农民。
1、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具有大专以上(含成人教育)学历的果农,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4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基础理论知识深厚,技术管理水平一流,能为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管理技术和生产水平处于我市先进行列。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农业企业;注册果品商标;果品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果品获绿色食品认证;果品获有机食品认证或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4、积极从事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
5、带动周边果农开展老果园、密植园改造,发展新果园。改造或新发展果园100亩以上或示范带动30个以上的农户从事相关产业,自身收益在上年基础上增加20%以上,所带动农户效益显著增加。
管理办法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对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
一、准入机制
按照认定标准,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学员进行评价和认定,将符合要求的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支持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传统农业广泛应用化肥、农药、生长素等,引发了诸如水土流失、食品安全、生态失衡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了传统农业体系内在的不稳定性和不持续性[1]。有机农业这种替代型生产方式的产生为解决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提供了新的模式。基于有机农业认证对于有机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有机农业认证进行了实证研究。H.R.Barrett对当前有机农业认证和监督机制进行梳理,并重点探讨了发展中国家有机农业生产者进行有机认证所面临的障碍,如认证成本、认证的适用范围、认证机构的选择等[2]。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的研究报告指出有机农业认证的核心作用是规范有机农业、促进有机农业贸易以及提升有机农业消费者对于有机农业产品的信任度等[3]。Linda Kleemann等以加纳的凤梨生产者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指出有机农业认证对于推广有机农业具有一定的作用[4]。Barham等认为可持续认证体系作为有机农业认证的一部分,其在许多国家都受到欢迎的原因是将环境保护、扶贫、健康产出等价值属性融入认证产品[5, 6]。国内学者对于有机农业认证的研究主要涉及有机农业认证制度的建设对于有机农业发展的作用[7, 8]、不同地区与国家有机农业认证体系的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有机农业发展的启示[9-13]和不同有机农业认证标准一致化分析[14, 15]。
有机农业认证机构是承担有机认证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其在地理空间上的集中分布和组合,构成了我国有机农业认证信息中心的空间网络。有机农业的发展,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认证体系,既约束了有机农业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又为其提供了合理的激励制度[8]。有机农业认证信息中心作为认证体系的空间载体,承担了我国有机农业认证服务的职能。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有机农业的发展,我国应加强以有机认证机构为核心的有机农业认证信息中心的建设。本文以有机农业认证机构为研究对象,剖析以其为核心组成的有机农业认证信息中心的空间分布和组织,同时对有机农业认证信息中心影响度进行评析,基于以上分析提出我国有机农业认证信息中心空间组织优化建议。
1 中国有机农业认证体系的演进
1.1探索阶段(1980年~1994年)
本阶段我国的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启动了对有机农业的研究,有机农业逐步兴起。1984年中国农业大学开始进行生态农业和有机食品的研究和开发。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南京环科所开始进行有机食品的相关科研工作,于次年加入了国际有机运动联盟(IFOAM),成为我国第一个IFOAM成员[8]。1994年我国建立有机农业植保技术研究中心、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和环球有机食品研究咨询中心,专门机构的成立推动了我国有机食品的发展。
1.2 起步阶段(1995年~2002年)
本阶段我国相继成立了自己的有机农业认证机构,并根据国际有机运动联盟(IFOAM)的基本标准初步建立了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和认证管理体系。199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按照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组织的国际有机生产和加工基本标准和管理要求,制定并了《有机(天然)食品标准管理章程》(试行);200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有机食品技术规范》(HJ/T80―2001)。
1.3 规范化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
以2003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正式实施为起点,有机产品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授权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标志着我国有机产品认证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2004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了国家标准《有机产品》(GB/T19630.1-19630.4-2005),为中国有机农业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2006年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正式成立,并于2009年CNAS-SC22:2009《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方案》。至此,我国有机产品认证进入了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2 有机认证信息中心宏观分布格局与特征
有机认证机构数量的空间分布,反映了区域有机认证发展的规模水平;各地区有机认证机构认证辐射范围,反映了各地区认证机构影响力的差异。这两项指标从两个不同的侧面对我国有机农业生产网络信息中心的空间分布进行了有效阐释。通过对2012年中国有机认证机构的数量空间分布及认证辐射范围的分析显示,我国有机认证信息中心的空间分布的现状格局具有以下特征。
2.1 有机认证机构的宏观分布呈不平衡特性
通过对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公布的信息进行分析,有机认证机构的宏观分布呈不平衡特性。我国共有有机认证机构23家,其空间分布见图1。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中,只有新疆、北京、陕西、广东、江苏、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拥有有机认证机构,其中有机认证机构数量最多的北京市为11个,占全国有机认证机构数量比重的47.83%,广东、上海、陕西、黑龙江和新疆的有机认证机构数量均为1个,这说明有机认证机构的数量分布十分悬殊。同时,北京地区的认证机构所认证的企业数为2535个,占全国认证机构总认证企业数量的55.51%,上海地区的有机认证机构所认证的企业数为7个,所占比重仅为0.15%,反映了同样巨大的差异。这两性指标综合说明我国有机认证机构的分布极不平衡。
2.2 有机认证机构的空间分布具有层次性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由东向西逐步递减的基本趋势[16],我国的有机认证机构的空间分布也呈现出由东向西逐层递减的趋势。我国有机认证机构空间分布的三大地带分别为:①东北及东部沿海地带,包括辽宁、黑龙江、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②中部地带,主要为陕西省;③西部地带,主要为新疆。目前我国共有23个有机认证机构,其中21个分布在东北及东部沿海地带,该地带也成为我国有机认证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中部地带和西部地带均只拥有1个有机认证机构,这两个地区的有机认证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
2.3 有机认证机构分布的中心性与集中度较高
集中化指数反映某种经济活动在空间上的集中程度,其数值范围在0~1之间。若该指数为1,则表明绝对集中;若该为0,表明均匀分布[17]。本文所采用的集中化指数计算公式为:
I=■ (1)
式中:I为集中化指数;A为实际数据的累计百分比总和;R为数据均匀分布时的累计百分比总和;M为数据集中分布时的累计百分比总和。
我国有机认证机构数量的空间分布和各地区所属认证机构所认证企业数量的空间分布集中化指数均较高,这表明我国有机认证信息中心空间分布的集中化程度较高。2012年全国拥有有机认证机构的地区为:北京、浙江、江苏、辽宁、广东、黑龙江、陕西、新疆、上海(表1)。这9个地区有机认证机构数量和认证企业数的集中化指数分别为0.53,0.74。认证企业数量的空间分布集中化程度高于认证机构数量的空间分布。认证机构主要集中在东北及东部沿海地区,这与我国两大有机产品生产区的分布基本一致。然而,其余25个地区则未形成有机认证信息中心,这对其有机农业的发展将会产生不利影响。
3 有机认证信息中心影响度评析及重点地域空间
3.1 有机认证信息中心空间分布格局的等级分类
(1)评价指标。本文选取规模性指标、代表性指标和辐射性指标对我国有机认证信息中心进行综合等级评价。在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专家意见,确定规模性的划分标准为:高(A?叟500)、中(500>A>100)、低(A?燮100);代表性的划分标准为:高(C?叟4)、中(3?叟C?叟2)、低(C=1);辐射性的划分标准为:高(Z?叟25)、中(25>Z>10)、低(Z?燮10)。
其中A表示规模性指标(有机认证机构所认证的企业数);C表示代表性指标(有机认证机构批准的认证范围);Z表示辐射性(有机认证机构认证企业的覆盖范围)。
(2)评价方法。层次分析法是一种将定性与定量的分析方法相结合的多目标决策分析方法[18]。基于层次分析法(AHP)上述步骤计算得出一致性比率CR=0,满足一致性要求,同时结合专家打分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分别为:规模性(E1=0.420)、代表性(E2=0.160)、辐射性(E3=0.420)。本文构建的综合等级指数为:
S=E1×(■)+E2×(■)+E3×(■) (2)
式中:S为有机认证信息中心综合等级指数;M1为全国有机认证机构所认证企业的总数,M1=4567;M2为我国有机认证的总类型数,M2=5;M3为我国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总数,M3=34。详细评价结果见表2。
(3)评价结果。在参考相关科学研究成果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将综合等级指数分为以下四级:第一, I级(S>0.55):包括北京、江苏、浙江省;第二, II级(0.55?叟S?叟0.25):包括辽宁和广东省;第三, III级(0.25>S>0):包括黑龙江、新疆、陕西、上海;第四,IV级(S=0):其余26个地区。综合等级的空间分布见图2。
3.2 有机认证信息中心中心等级与影响腹地评析
从有机认证信息中心的宏观分布格局分析,第I级的三个地区其有机认证信息中心的规模性和辐射性的吻合程度较高,其代表性也较为全面。北京、浙江和江苏已发展成为各自区域内有机认证产业的核心区,它们通过信息、技术、服务等途径来扩大影响区范围并强化对其的控制。其中,北京地区的规模性指数远高于江苏和浙江,并且北京的综合等级指数处于第一位,因此北京是国内有机认证发展的重点地区,也是今后最具发展潜力的地区之一。
II级信息中心的规模性指数较低,但其辐射性指数则相对较高,其有机认证产业的发展整体上处于上升阶段。该级信息中心作为区域有机认证的核心区,其主要认证机构对边缘地区的有机认证产业有实质性的控制。III级信息中心的综合等级指数均较低,这些地区的有机认证基本处于起步阶段。新疆、陕西和上海的有机认证产业正处于极化的过程中,它们依靠自身的区位优势,吸引边缘区的资金、劳动力和资源,逐步发展为各自区域内有机认证产业的核心区。
3.3 有机认证信息中心空间组织的影响因素
合理的人为调控和组织可以有效促进空间结构的演化,即对空间结构可以实施合理的组织行为[19]。本文将影响我国有机认证信息中心空间组织的因素归结为经济社会资源、区位条件和技术创新。
(1)经济社会资源主要包括劳动力和资金。有机认证作为信息技术产业,劳动力的质量对其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同时区域所拥有的资金量也直接影响有机信息中心的发展规模。如北京地区拥有众多高校及科研院所和较大的资金量,其劳动力质量较高,可支配资金量充裕,这对其有机信息中心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区位条件主要是指交通条件和通讯条件等。便捷的交通网络和迅速、准确的电信联系从空间和时间上把各地的经济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20],这也为有机认证服务的开展提供了必备的条件。我国第I级的三个有机认证信息中心所在地区分别为北京、江苏和浙江,这三个地区均拥有便捷的交通网络和通信网络,这为其发展成为高等级的有机认证信息中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技术创新是技术领域发生的根本性的、对技术本身和经济活动有着广泛而深刻影响的重大变化[20]。有机认证作为信息技术产业,技术创新是推动其快速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技术创新可以通过创造新的技术体系和经营管理思想来影响我国有机认证中心的空间组织模式。北京和浙江均是我国技术创新较为活跃的地区,因此其也成为我国有机认证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
3.4 各类有机认证信息中心及其重点服务空间
3.4.1综合性有机信息中心
从我国有机认证机构数量分布和认证企业数量分布的空间格局分析:构成我国有机认证产业的主体为北京地区。北京地区有机认证机构的总数为12个(表3),认证企业数为2668个。同时北京地区有机认证机构认证范围覆盖了全国33个地区,其重点服务空间包括山东、黑龙江、北京和四川,其业务量占总业务量的比例分别为12.82%,9.43%,7.85%和7.57%。这说明北京的有机认证信息中心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北京地区有机认证产业起步较早,2002年具有有机产品认证资格的机构就已达7家,而且认证范围也覆盖了有机产品的四个主要类别,即加工类、水产类、畜禽类和植物类。截至2012年,北京地区有机认证机构数量增长为11家,其中也包括境外认证机构所设立的认证中心,有机认证产业已进入蓬勃发展阶段。北京作为京津冀经济区的核心城市,其信息服务业的综合区位商①较高,拥有较好的区位优势[21]。同时,北京拥有众多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良好的投资环境,这为其有机认证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因此,北京地区的有机认证产业发展潜力较大。
3.4.2区域性有机信息中心
从我国有机认证机构数量分布分析,江苏和浙江共拥有有机认证机构5个(表4),认证企业数为1310个,其所认证的企业覆盖了我国31个地区,其重点服务空间为江苏和浙江。同时,江苏和浙江的有机认证信息中心综合等级指数均处于第I等级,这表明江苏和浙江的有机认证信息中心的影响力较大。江苏和浙江地区的有机认证产业起步于2002年,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其认证范围覆盖了有机产品的五大类别,即加工类、水产类、畜禽类、植物类和出口类。其中,瑞士生态基金公司在南京设立认证机构,这进一步加快了我国的有机认证产业与国际接轨。江苏和浙江作为我国长三角经济区的核心区域,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较活跃的地区之一[22]。近年来该地区高校科研水平不断提高,国际交流日益增多。这为其有机认证产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该地区是我国未来有机认证产业发展的重点地域之一。
3.4.3地方性有机信息中心
辽宁地区拥有有机认证机构2个(表5),其认证企业数为250个,认证业务覆盖了全国22个地区,其重点服务空间为东三省。同时,辽宁地区的有机认证综合等级指数为0.423,处于较高水平,这表明其有机认证产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辽宁地区是我国有机认证产业起步较早的地区之一,其认证范围包含有机产品的四大类,即加工类、水产类、畜禽类和植物类。同时,辽宁也是我国有机农产品的主产区之一[23],具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这也有利于其有机产业未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