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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调整申请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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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调整申请

第1篇:工作时间调整申请范文

报名安排

2019年上半年,我省自学考试继续实行网络化管理,理论课报名、实践课报名、申请课程免考、转考和申请办理毕业等都通过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网址:zk.lnzsks.com/lnzk.wb)办理。所有考生在报名前需要进行网上注册,未按时完成网上注册的考生无法报名、考试。

(一)网上注册

1.新生网上注册

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为“新生”。新生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号办理注册,同时具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身份证件的考生,须使用居民身份证件号进行注册。

考生须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行注册,通过“无准考证考生注册入口”进入,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输入本人辽宁省内常用的手机号,便于接收验证码和密码短信消息。注册时需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上传要求:近期、蓝底、免冠,JPG或JPEG格式,大小不能超过40k、不能小于15K(高x宽为48x33mm),照片作为考生考籍图像信息保存,并将用于毕业证书。

考生信息注册完成后,须在系统提示规定时间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各市、区招考办指定地点,确认个人身份信息。现场确认成功后,考生注册的手机号会收到登录报考的密码和准考证号,考生可凭借密码和准考证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理论课报名。现场确认后的重要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将不能更改。

2.老考生网上注册

已在我省取得《辽宁省自学考试准考证》的考生,均为“老考生”。考生须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行注册,通过“有准考证考生注册入口”进入,填写本人之前在我省已有的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如身份证号是15位的请填写15位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登录后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填写本人辽宁省内常用的手机号码,接收验证码和密码短信。注册完成后默认的登录密码将发送至考生本人手机中,用于报名等操作,须妥善保存。

(二)报名办法

2019年上半年考试报名工作继续实行网上办理,所有专业不要求集体报名,考生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注册后可办理相关报考手续。网上报考理论课和实践课的缴费方式采取集体支付或者个人支付。采取集体支付方式的助学机构需要在报考前与考生签订报考协议,承诺不发生漏报、错报等影响考生报考的问题,并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1.理论课报名

新生完成现场确认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理论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只注册没有去现场确认的考生,注册无效。

老考生完成注册后,无需进行现场确认,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理论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完成课程报考。

2.实践课报名

考生完成注册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实践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完成实践课程报考。考生应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

凡是符合以下三个报考条件之一的老考生,可以到市、区(县)招考办提出报考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不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报考论文或毕业综合考试课程。

①报考停考本科专业的老考生,从停止接纳新生报名起的三年过渡期内,可以申报毕业论文。

②报考专业中除可以免考课程之外,其他课程已取得合格成绩(包括实践课程)的老考生,可以申报毕业论文。(包括报考本科二学历考生)

③报考专业计划有调整的老考生,包含符合顶替原则的所有课程都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可以申报毕业论文。

3.申请免考报名

考生完成注册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申请免考”,选择专业及所要免考课程,并且填写免考所依据的材料信息,检查信息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区招考办指定地点递交免考材料并接受审核,通过初步审核的考生须重新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申请免考”进行网上缴费,完成报名。申请课程免考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4.申请毕业报名

考生完成注册后,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申请毕业”,考生本人必须亲自检查自己的信息(自然信息和成绩信息),确认无误后选择专业、选择主考院校,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自动根据考生所选专业的毕业条件,对考生的专业和合格课程进行筛选,同时对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在线验证前置学历,如不符合条件将终止考生申请。考生如对平台显示的成绩有疑义可携带成绩添加、修改依据在现场确认阶段到报名市、区招考办进行现场申请,如遇其他原因的“申请失败”,考生按照网上提示方式,携带作为添加依据的相关材料原件到报名市、区招考办说明具体情况,等待核实。网上申请毕业通过的考生,须在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提示的规定时间内,由考生本人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报名市、区招考办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后考生须重新登录“申请毕业”进行网上缴费,完成毕业申请的报名工作。申请毕业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三)网上注册及报名时间安排

以下公布的时间为辽宁省招考办服务器开通时间,各市、区招考办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以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公布为准,逾期不予办理。

1.老考生网上注册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至3月1日(每天9时-22时)。老考生理论课报名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至3月1日(每天9时-22时)。

2.新生网上注册时间为2019年3月2日至3月8日(每天9时-22时)。新生现场确认时间为2019年3月2日至3月8日。新生理论课报名时间为2019年3月4日至3月8日(每天9时-22时)。

3.实践环节报名时间为2019年3月4日至3月8日(每天9时-22时)。

4.网上报考支付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22时前。

5.考生自然信息更正时间为2019年3月7日至3月8日。

第2篇:工作时间调整申请范文

关键词: 勤工助学 管理系统 系统设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有偿劳动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社会实践活动,它不但能为贫困学生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而且能为学生提前踏入社会、了解社会搭建桥梁,体现教育与劳动的有机结合,对于促进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自立自强意识的增强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勤工助学系统开发的意义

勤工助学传统的运行模式一般是经过认定的贫困生将勤工助学申请表送至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进行推荐或用工单位根据学生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选择。然而勤工助学管理系统的构建改变了传统的用工模式,通过网络平台能够实现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学生信息的及时整理归档、用工单位用工需求的、学生的工作安排、工资的发放和查询等。勤工助学系统的开发打破了传统的运行模式,使此项工作逐步走向了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的道路。另外,勤工助学系统的开发提高了工作效率,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也是学校建设数字化校园,进行教育信息化改革的体现。

2.勤工助学管理系统的功能分析

基于Web的勤工助学管理系统的基础信息的平台为校园网,所需的中心数据库依托学校的中心服务器,系统的设计能够实现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用工单位和学生的动态交互,实现对用工部门需求信息的和管理,勤工助学学生信息的整理和、学生需求岗位的申请和分配,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及用工单位对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评价等功能。从管理和需求的角度分析,系统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类型的模块:系统管理部门、用工单位和学生。

系统管理部门的人员主要负责对系统所需的基础数据进行维护、添加、删除和归档,同时根据系统设置的管理权限进行工资的发放、数据汇总统计、数据查询等。用工单位通过系统进行用工需求的、学生信息的查询和筛选、学生工作情况的评价、学生工资的制作等。学生可以通过系统进行岗位的申请、选择、工资的查询等。

3.勤工助学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3.1系统结构

勤工助学管理系统采用MVC进行开发设计,M是指数据模型,V是指用户界面,C则是控制器。使用MVC的目的是将M和V的实现代码分离,从而使同一个程序可以使用不同的表现形式。C存在的目的是确保M和V同步,一旦M改变,V就应该同步更新。采用这种结构可以使得系统结构更清晰,分工更明确,有利于系统后期的维护和升级。

3.2系统的模块设计

按照系统的功能需求,勤工助学管理系统从整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功能模块。

(1)用工单位模块:主要用于用人单位岗位的添加和修改、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信息进行查询并录用;还可以对学生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如录入学生工时、查询岗位不同期限内的工资、学生工作情况的评价等。

(2)学生管理模块: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各部门岗位信息的,提交岗位申请或岗位的退选、工资的查看、密码的修改,还可以对个人的信息进行维护。

(3)管理员模块:主要用于对用户信息的管理,如添加勤工助学学生的信息、用工部门主管的信息、查询不同部门、岗位学生的工资等。

3.3系统的实现

(1)用工单位模块

用工单位根据系统设计的端口进入后台将本部门所需的人数上报勤工助学体系管理员,管理员根据各部门的工作强度和工作人员数设置用工单位的人数上限,用工单位在基本信息管理界面岗位的数量、工作时间、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要求等;用工单位在添加岗位、修改岗位界面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岗位数并将信息供学生选择;用工单位在学生工作信息评价界面及时对学生的日常表现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发放学生的工资和决定该同学是否留用,学生工作情况评价的内容主要有工作质量、工作态度、被投诉情况和考勤情况,每项设置优良差三个等级。录入工资界面提供工资计算功能,每月工资总额为320元,工作时间最高不超过40小时,倘若差评等级一次,工资减5元,以此类推,差评5次系统提出预警,用工单位对学生进行辞退,评价等级为良好5次减10元。每月的工资计算公式为8元*工作时间-评价等级,用工部门根据学生上报的工作时间进行核算。

(2)学生管理模块

学生在基本信息管理界面填写学生的姓名、学号、银行卡号、专业、特长、贫困等级、电话等信息供用工单位选择;学生在申请岗位界面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信息提出申请,供用工部门选择;学生在岗位退选界面对于用工单位或系统管理员提供的岗位信息判断,对于不符合自己的岗位提出退选需求;学生在查看工资界面每天对自己工作时间进行签到,及时将工作时间上报用工单位管理员,系统提供每月工资查询清单。

(3)管理员模块

系统管理员在添加学生界面对全院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对特殊困难学生(如:孤儿、父母病重等特困学生)进行推荐;在岗位管理界面对用工单位申请的岗位数进行上限的设置;在基本信息管理界面用工部门需求信息、勤工助学用工安全要求等信息;在查询工资界面对各部门上报的工资进行审核汇总发放。

4.结语

勤工助学管理系统的设计完成了日常工作中的一些必要功能,解决了人工操作时信息不及时、供需双方不能双向选择、学生与系统管理员沟通障碍等诸多问题,为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发展提供了信息化平台,提高了勤工助学管理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了服务,将管理人员从传统的手工操作中解放了出来,勤工助学管理系统已经成了学院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宋华斌.勤工助学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科技资讯,2011(6):226-228.

[2]李小强,张朝晖.勤工助学系统的开发与设计[J].学术探讨,2013(10):29-30.

[3]邓彩红,李晓楠,吴同帅,张李军.基于ASP_NET的勤工助学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4(33):7858-7860.

第3篇:工作时间调整申请范文

网上注册及报名时间安排

以下公布的时间为辽宁省招考办服务器开通时间,在各个时间段内服务器开通时间为每天9时至22时。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以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公布为准,逾期不予办理。

1.理论课报名时间安排

辽宁本溪2020年4月自考新生 网上注册时间为2020年3月2日至3月6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20年3月2日至3月7日,理论课报名时间为2020年3月2日至3月8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0年3月2日至3月10日。

辽宁本溪2020年4月自考老考生网上注册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至3月8日,理论课报名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至2月29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至3月10日。考生自然信息更正时间为2020年3月4日至3月5日。

2.实践课报名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3月8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3月10日。

3.转考时间安排

①考生转考申请转出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9日,省市审核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至1月13日,转出网上确认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至1月17日,转出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0年6月1日后。

②外省考生转入信息省审核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至3月15日,转入信息查询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3月20日,转入信息网上确认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3月20日,2016年以前(不含2016年)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现场确认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至3月20日,转入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0年6月1日后。

4.考生网上注册、免考申请时间为2020年2月13日至2月24日,到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现场确认及报送免考材料的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至3月3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0年2月25至3月4日,各市初审工作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至3月13日,全省集中复审工作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至4月12日。

5.考生网上注册、毕业申请时间为2020年6月2日至6月12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20年6月9日至6月16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0年6月9日至6月17日,各市初审工作时间为2020年6月9日至6月18日,全省集中复审工作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至7月20日,毕业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至7月29日。

报名办法

辽宁本溪2020年4月自考报名工作继续实行网上办理,考生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注册后可办理相关报考手续。

1.理论课报名

新生完成现场确认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理论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只注册没有去现场确认的考生,注册无效。

老考生完成注册后,无需进行现场确认,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理论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完成课程报考。网上报考理论课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2.实践课报名

考生完成注册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实践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完成实践课程报考。网上报考实践课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考生应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

凡是符合以下三个报考条件之一的老考生,可以到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报考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不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考试课程。①报考停考本科专业的老考生,从停止接纳新生报名起的三年过渡期内,可以申报。②报考专业中除可以免考课程之外,其他课程已取得合格成绩(包括实践课程)的老考生,可以申报。(包括报考本科二学历考生)③报考专业计划有调整的老考生,包含符合顶替原则的所有课程都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可以申报。

3.转考申请报名

为了更好地服务考生,解决自考考生转考现场确认问题,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从2020年开始转考确认工作将进行网上远程确认。

①申请转出报名

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考生通过身份证号、姓名、准考证号进行转考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查看转考申请的审批情况,当审批状态为“审批通过”时,考生需要核对考生转出的考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网上确认”按钮。

考生在网上转出确认时需提前准备考生本人身份证电子照片和考生本人近期免冠人像电子照片。照片要求:JPG或JPEG格式,大小不得小于20K,不得大于1M。网上确认页面需要考生上传考生本人身份证电子照片,上传完成后等待系统比对结果,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转出确认;比对不通过时,需要考生再次上传考生本人近期免冠人像电子照片,上传完成后等待系统比对结果,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转出确认,比对不通过的考生,须按照页面提示信息进行下一步的转出确认。

申请转出的考生逾期未进行网上远程确认,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及我省有关规定,将把相应的电子档案退至转出地;已经进行网上远程确认的考生可在2020年6月1日以后,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确认自己转入地的考籍信息。

②外省考生转入报名

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考生通过身份证号、姓名、准考证号进行转考信息的查询和确认。考生可点击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中的“温馨提示”里《辽宁省自学考试外省转入考生网上远程确认操作说明》查看具体操作说明。

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逾期未进行网上远程确认,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将把相应的电子档案退至转出地;已经进行网上远程确认的考生可在2020年6月1日以后,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确认自己的转入考籍信息。

2016年以前(不含2016年)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我省准考证、外省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到辽宁省招考办进行现场确认。

4.免考申请报名

考生完成注册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免考申请”,选择专业及所要免考课程,并且填写免考所依据的材料信息,同时上传每项材料对应的照片,检查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上传材料照片作为存档备查材料,要求真实,文字内容清晰,文件类型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不得小于10K、不得大于1M。如不上传材料照片或上传材料照片不全,考生将无法继续完成申请。完成网上申请后,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递交免考材料原件并接受审核,通过初步审核的考生须重新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免考申请”进行网上缴费,完成免考申请的报名工作。申请课程免考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5.毕业申请报名

考生完成注册后,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毕业申请”,考生本人必须亲自检查自己的考籍信息(自然信息和成绩信息),确认无误后选择专业、选择主考院校,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自动根据考生所选专业的毕业条件,对考生的专业和合格课程进行筛选,同时对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在线验证前置学历,如不符合条件将终止考生申请。考生如对平台显示的成绩有疑义可携带成绩添加、修改依据在现场确认阶段到报名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现场申请,如遇其他原因的“申请失败”,考生按照网上提示方式,携带作为添加依据的相关材料原件到报名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说明具体情况,等待核实。网上申请毕业通过的考生,须在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提示的规定时间内,由考生本人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报名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后考生须重新登陆“毕业申请”进行网上缴费,完成毕业申请的报名工作。申请毕业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第4篇:工作时间调整申请范文

【导语】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将于5月7日公布四川阿坝2020年4月自学考试成绩。考生可在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 zk.sceea.cn),查询考试成绩。

本次考试查分申请工作安排在5月13日至14日进行。如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社会考生到本次考试报考的县(市、区)考试机构、应用型专业考生到注册高校自考办提交申请。省教育考试院将于5月21日下发查分结果。

如果教育部相关部门决定本次考试推迟,我省除课程报考仍按上述时间安排进行外,其余工作时间进度将作调整并另文通知。

四川阿坝2020年4月自考成绩查询入口 点击进入

第5篇:工作时间调整申请范文

【导语】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将于5月7日公布四川宜宾2020年4月自学考试成绩。考生可在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 zk.sceea.cn),查询考试成绩。

本次考试查分申请工作安排在5月13日至14日进行。如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社会考生到本次考试报考的县(市、区)考试机构、应用型专业考生到注册高校自考办提交申请。省教育考试院将于5月21日下发查分结果。

如果教育部相关部门决定本次考试推迟,我省除课程报考仍按上述时间安排进行外,其余工作时间进度将作调整并另文通知。

四川宜宾2020年4月自考成绩查询入口 点击进入

第6篇:工作时间调整申请范文

【导语】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将于5月7日公布四川南充2020年4月自学考试成绩。考生可在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 zk.sceea.cn),查询考试成绩。

本次考试查分申请工作安排在5月13日至14日进行。如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社会考生到本次考试报考的县(市、区)考试机构、应用型专业考生到注册高校自考办提交申请。省教育考试院将于5月21日下发查分结果。

如果教育部相关部门决定本次考试推迟,我省除课程报考仍按上述时间安排进行外,其余工作时间进度将作调整并另文通知。

四川南充2020年4月自考成绩查询入口 点击进入

第7篇:工作时间调整申请范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2012年农村低保提标实施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由于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自2012年元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300元提高到36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1400元提高到3480元;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农村低保这项民生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县政府同意,全面实施农村低保重新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此次农村低保提标实施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提标实施意义

2011年初我县农村低保已由年人均1000元提高到1400元,仅相隔一年农村低保再次大幅的提标,首先是由于市场物价大幅上涨等诸多因素,1400元的保障标准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求,急需要提高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其次是落实"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要求,在"十二五"期间,我县的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等标准都要实现年均10%以上的增长,并建立健全保障标准与物价挂钩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第三是此次保障标准的提高是全市统一实施,三县三区农村低保标准统一提高至年人均3480元。第四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市始终致力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在城乡低保工作表现上是全面缩小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差距,最终形成城乡低保统一实施方案、统一收入测算办法、统一申请受理程序,达到城乡一体化。为此,各级民政部门以及低保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对待此次农村低保提标实施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我县农村低保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二、严格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把握关键环节

农村低保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规范实施,不得随意减少工作环节,确保审批程序的性完整。同时,在农村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中要注重把握几个关键环节:

一是要准确核算申请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申请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是判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唯一准绳,也是确定补助金额的"度量标尺"。今年我县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评估办法》,两个"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应计入家庭收入项和不应计入家庭收入项,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了土地产出、养殖产出和外出务工、农业(农民)补助计算标准,以及赡(扶、抚)养费计算方式。请各级民政工作人员和低保一线工作人员严格对照两个"办法",逐一入户核查申请对象的全部家庭收入,从而确定保障对象和补助金额。

二是要严格执行农村低保的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工作。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的执行是充分体现农村低保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各镇要切实督促各村(居)委会开展好农村低保的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工作。评议会议不仅村民代表要过半数参会,镇包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都必须参加民主评议会议,并与村民代表一起在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名,对评议结果负责。同时,也可以邀请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会,准许群众旁听,充分体现农村低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此外,要实施好农村低保的"三榜公示",对村(居)委会民主评议的情况、镇人民政府审核的情况、县民政局审批的情况张榜公示,将申请对象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保障类别、补助金额分自然村张榜公示,第一榜不得少于7天,第二、三榜不得少于5天,并设立举报电话。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的工作环节到位,能够有效促进农村低保的公平、公正,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做到农村低保"不失公正、不养懒汉、不悖公德"。

三是要着力实施分类施保。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在测算与评议相结合的基础上确定保障对象补助金额,根据造成家庭困难成因的不同,实施分类施保。对农村困难群众中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赡"扶、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实施全额救助,对因家庭成员重病、重残导致家庭困难和单亲低收入家庭给予重点保障,对其他因素造成家庭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

三、强化动态调整,规范日常管理

一是切实加大动态调整工作力度。区划调整前我县农村低保实行年度复审,季度适当调整,农村低保存在"进多出少"、"只进不出"的现象。今年我县农村低保已取消年度审批,实行按月审批,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核退,对符合条件新申请对象及时受理审批,各镇要加大动态调整工作力度,对农村低保动态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做到农村低保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同时,以此次农村低保全面实施重新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为契机,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动态调整,对原享受保障的对象通过进行入户核对家庭收入及保障人口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予以核退;对已死亡或纳入社保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及时核减、核销;对已纳入农村五保保障的低保对象及时核退农村低保。

二是规范农村低保日常管理。首先规范"户"。农村低保明确规定"以共同生活家庭户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存在部分"拆户保、拼户保",造成低保对象不明确,资金发放不准确,其他配套政策难落实,在此次农村低保提标实施工作过程中,要切实整改到位。其次规范"表"。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明确要求提供书面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收入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残疾证、重病医学诊断证明),缺一不可;申请时间、入户调查时间、民主评议时间、审核审批时间和"三榜公示"时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要规范填写;家庭成员年纯收入、家庭年收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金额存在差额关系,要准确填写。第三规范"批"。县、镇、村三级要严把审核审批关,实行"六个不批",即:不符合条件的不批,手续不齐全的不批,收入核查不清的不批,评议有异议的不批,不按规定程序的不批,未经集体研究的不批,农村低保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和规定模式进行报批。第四规范"档案"。县、镇两级要规范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做到一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并保存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和公示清样。

四、分步组织实施,强化工作措施

第8篇:工作时间调整申请范文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

二、问:工伤保险费由谁来缴纳?

答: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的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来确定,一般在0.5%~2.0%之间。

三、问: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是否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答:可以。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经认定为工伤的,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都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但是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问: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问: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问: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申报工伤认定?

答:(一)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申请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后,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和职工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问: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伤残补偿待遇、护理费、康复器具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具体说来,工伤职工按照《条例》依法享有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康复性治疗费用。

4.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

3.生活护理费。达到护理等级的伤残职工按照4个生活护理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60%。

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八、问: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异地安置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0年的伤残津贴以及12至15个月本人工资的工伤医疗补助金。需要护理的,其护理费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九、问: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可领取以下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三项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十、问: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有什么专门规定?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主要规定有: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第9篇:工作时间调整申请范文

工作时间

1.**站实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

2.逢节假日、监测活动及其它重要公务活动期间,**站实行值班(包括通宵值班)制度。

法定假期

员工每年有权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10天。如下:

元旦1天(1月1日)

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二、三)

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3天(l0月1日,2日,3日)

年休假

1.年休假是为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照顾员工家庭生活,调节或解除员工工作疲劳,每年给予一定时间的假期。

2.年休假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规定不同的期限:

工作年满5年至15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

工作年满15年至25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5天;

工作年满25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年休假20天。

3.年休假天数每年一月份调整。

4.当年从其他单位调入**站工作的不给予年休假,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标准享受年休假。

5.如果员工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当年休假后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次年不再享受休假:跨年度之间连续病、事假的,可划作当年或次年合并计算。

6.年休假期间遇国家法定假期,法定假期不计入年休假中。

7.年休假期间遇有周六、周日,周六、周日计入年休假中,不再补假。

8.享受探亲假、产假或婚假者,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9.原则上,年休假不跨年度使用、不得相互转让。

10.为确实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站不实行以年休假兑换现金方式的休假补贴。

病假

1.病假是指员工患病,经医生诊断,为恢复病人健康提出休息养病建议(即病假证明),给予患病者休息养病的假期。

2.员工因病请假,须事先向直接领导递交法定医疗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如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妥请假手续,应主动说明原因,补办手续。

事假

1.事假是员工因有私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填写《请假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批。因急事未能事先办请假手续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征得同意后方可,事后补办手续。事假手续不全者,以旷工论处。

2.请事假的员工原则上应按“先用休假,后用事假”的规定掌握。

3.事假期间扣除奖金(含工改工资),标准为每月奖金收入总额/每月实际工作日*事假天数。

4.当年零星事假累计满30天的,扣发满后下一个月工资。

婚假

1.婚假是员工本人结婚,凭合法结婚证书给予的假期。

2.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假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给予7天奖励假期,合订婚假10天。

3.凡婚前办理体检,参加婚前教育可酌情给假,但最长不超1天。

产假

1.产假是女员工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包括产前假和哺乳假。

2.女员工持有合法结婚证书生育,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其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其假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

(2)提前生育者,按产假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多胎者,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4)产前假是女员工产前因遇困难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给予照顾的假期,可允许请两个半月产前假。

(5)哺乳假是女员工产假期满后需给婴儿哺乳,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给予照顾的假期。产前假连同哺乳假、产假合并计算,最长假期不得超过一年。

(6)产假期间本人工资照发,产前假、哺乳假均按本人工资、奖金80%计发,工龄照常计算。

探亲假

1.探亲假是指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100公里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探亲分为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两种。

2.因分居两地、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路程假除外,下同),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3.未婚期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自身因素除外),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5.员工如需出国探亲,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往返路费(指直线距离),站领导享受飞机、软卧等以下待遇;部门以下人员享受硬卧以下待遇。

丧假

1.丧假是当员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

2.丧假一般不超过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可酌情增加假期,但除路程假外最长不超过7天。

其它假期

1.凡组织上推荐脱产读书的,假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2.凡经组织批准参加业余学校读书者,读书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考试前可给予每学期不超过3天的复习时间;参加自学考试者,每学科可给予1天复习时间(考试除外)。

3.根据沪卫妇儿(83)9号文、沪计生办(83)14号文的规定,已婚女员工接受节育手术,凭医院证明,自接受节育手术之日起给予一个月公假,工资、奖金照发。

4.凡因子女学校通知参加家长会者,可凭学校通知,经主管领导批准酌情给假。

5.其它如子女参军、单位组织义务献血、住房动迁等按有关规定应给予一定天数的公假者可凭相关证明给假。

旷工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旷工处理:

(1)不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满未获准续假,又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归者;

(3)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无故离岗处理私事者;

(4)其他应视为旷工者。

2.旷工期间工资、奖金按每月收入总额/每月实际工作日*旷工天数扣除。

3.员工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或除名。

请销假手续

1.请假应按级申请,一般不得越级请假。

2.员工需用各种假期,必须按规定程序事先办妥请假手续。

3.请假(除持交有效病假证明外)一般需填写《请假申请单》,说明请何种假、请假理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由主管领导口头通知本人。

4.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妥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假方确认有效。

5.凡被批准的请假单应交办公室作为考勤依据。

6.请假期结束后,还需以口头方式销假。办公室及时在请假单中注明请假者实际使用的假期日期和天数,以体现请假手续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单位安排公休假,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可不必填写《请假申请单》,但须上邀《公休单》。

请假审批权限

1.站长向中心领导请假;由办公室备案,并告知副站长、各室领导。副站长向站长请假;由办公室备案,并告知各室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