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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确保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司法改革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刑罚执行"社会化模式"。形成一个党政领导下的各方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营造一个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平安*"、"和谐*"建设。
二、社区矫正范围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一)被判刑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部门职责
1、综治办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2、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3、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有违规、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4、法庭配合司法所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配套措施的研究的决定,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5、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监督奖惩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审判和刑罚执行工作;接受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
6、民政部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等基层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8、财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列支。
9、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企管中心、工商、税务、教育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只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四、方法步骤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分准备、实施、规范运作、总结完善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0月29日-11月10日)
1、成立机构:(1)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党委、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综治、"两所一庭、教育、工作片负责人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综治政法工作的镇班子成员为主任,综治办、派出所、法庭、司法所负责人为副主任,司法所长为常务副主任。(2)各工作片设立以工作片片长为站长,分管综治工作的副片长,辖区分管民警为副站长的社区矫正工作协作站。(3)各村(居)、单位建立以党政负责人为组长,治调、政教、群众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
2、落实人财物:镇设置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学习室。按照20:1比例配好镇专职工作人员(聘请社工),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工作片设置矫正室并确定专人负责。按照矫正对象1:1比例,少数对象2:1比例选拔建立矫正志愿者队伍。完善各类硬件(配齐电脑、一体机、摄像设备、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类办公用具,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图,规范上墙)。按每名矫正对象1500元标准落实社区矫正费用。
3、宣传发动:主要通过宣传窗、宣传册、黑板报、简报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广大社区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并参与矫正工作。
4、调查摸底:以各工作片为主对所辖社区内的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上报镇矫正工作机构。
5、拟定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具体做法。
(二)实施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1)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2)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3)集中举行矫正对象档案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如青少年、妇女)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落实"5+1"的监管措施(建立监管小组),即:工作片综治室主任、辖区民警、联村干部、村(居)单位一名监管责任人(志愿者)和矫正对象的一名亲属组成。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和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矫正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问题。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管工作(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即可集中,也可以社区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以后)
1、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2、收集整理好资料,迎接县社区矫正机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禁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级党政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个人工作计划,欢迎阅读。
个人工作计划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201x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文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督。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报到、汇报、请销假等,进一步规范电话汇报制度,加强电话联系沟通,以便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动态。坚持按相关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坚持周汇报、月报到制度,积极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在坚持遵守制度规定的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例如公益劳动和每月的交思想汇报表,如有个别矫正对象有特殊情况未及时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个别考虑,在给予机会的同时,也能从另一方面强化改造的思想。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尤其抓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时教育,这样能为以后的矫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目前招聘信息很多,但是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也很多,平时继续多多观察留心,有招聘信息的及时通知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即使他们没有找到工作,也会心存感激,也会为以后的矫正工作埋下好的伏笔。
四、继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管理。建立专门的矫正对象档案资料库,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认真对矫正对象个人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维护。根据区矫正办要求,做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录入、维护工作。有的矫正对象年限比较长,为了更好的管理,在平时保存好个人材料的同时,每一年结束时把当年的纸质档案材料做出来,一方面可以及时有纸质材料信息,另一方面也为矫正对象结束矫正时不用一下子做那么多的纸质材料,这样不仅及时掌握情况,也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便利。
2016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实行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除了专门国家机关外,离不开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协助。我们对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培训,就是要提高志愿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能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明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他们解决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保外就医、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因此,社区矫正就是将原本由监狱执行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保外就医、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统一交给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矫正,这是我国社会管理和司法制度上的创新,对于促进服刑人员改造自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重要意义。
我们要明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社区矫正首先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在非监禁状态下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活动,与我们平时所做的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进行安置帮教,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人民调解等工作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要明确一个目标,做好两方面工作。一个目标就是促使犯罪人认真改造自新,顺利回归社会;两个方面工作就是要在非监禁状态下,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矫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犯罪人的帮助和服务,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而社区矫正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是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避免其重新犯罪。
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为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这就把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主要放在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基层组织上,也可以说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基层组织的法定义务。
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基层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辛勤工作与共同努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表现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基层组织和广大志愿者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责其罪、帮其心、挽其人、促其进”的工作思路,采取法制教育、思想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有效手段,组织矫正对象认真学习,开展心理矫治,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监督改造,帮助他们修复人格上、心理上的缺陷,消除心理上的失落感和自卑感,认真接受改造和监督,找回自己做人的尊严,更好地回归社会。通过这些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使得一大批社会服刑人员能够改正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成为一名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同时也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成本,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获得党和政府的肯定,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缺乏必要的条件,缺乏工作经验,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问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问题。
1、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尽管社区矫正从中央、省市、县区乃至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有效发挥,真正在基层发展职能作用的只有司法所,形成司法所单打独面的工作格局。
2、缺少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司法所在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中,作为内部管理单位来讲,司法所人员的身份及职责是明确的,但是对外来讲,确没有从事相对应工作的身份证明和执法所需的证件。目前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不愿意接受矫正和不愿意服从社区矫正管理及违规人员,司法所只能劝说,但没有强制执行力。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实践中难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由于缺乏强制手段,导致司法所无能力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有效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3、矫正对象的请销假制度有待完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基层司法所所长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请销假审批权限只有7天,超过7天需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最长假期不超过1个月。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和正常人一样需要过生活,需要打工求职以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而本地资源有限,矫正对象不得不外出打工求职。如果局限于法定假期只有1个月,外出务工矫正对象法定假期届满需要续假,那就得每月都要请假,每月都要审批,这既不利于矫正对象的生活和工作,也不利于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同时基层单位操作起来既增加工作量,也不利于监管,缺乏可行性。
4、志愿者综合素质尚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广大志愿者协助,虽然大多数志愿者能够承担责任,出色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任务,但也有部分志愿者综合素质不高,虽然经过招募、选拔和上岗前培训,仍不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一是沟通交流技巧不够,不能与矫正对象进行有效沟通;二是心理分析能力不够,不能及时通过矫正对象反馈的信息分析其心理变化,从而及时调整矫正策略;三是责任心不够,随便因为个人因素借故不参加矫正服务;四是上下联系联络、统筹沟通能力不够,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
三、志愿者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掌握国家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方针,需要一定的业务工作技能。因此,我们志愿者要加强学习,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方针,特别要重点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八)、《办法》、禁止令规定”等的内容,认真学习社区矫正的业务工作技能。通过学习,我们志愿者全面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掌握社区矫正的手段和方法,使自己具备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岗位技能,能够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取得良好成绩。
2、强化责任,认真努力做好工作。责任是做好工作、完成任务、取得成绩的根本保证,做社区矫正工作尤其如此。我们志愿者要切实增强责任心,既然已经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就要抱着对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努力做好工作,向政府和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我们志愿者做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三个注重”,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性。一是在法律上注重管理,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二是在人格上注重尊重,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三是在思想上注重关心,强化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通过认真负责的工作,切实教育管理好矫正对象,使他们能够安心接受改造,彻底改正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3、规范工作,取得社区矫正工作实效。我们志愿者要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精神和要求,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认真开展工作,以取得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一是认真做好初次见面教育。我们志愿者与矫正对象进行初次见面谈话,要严肃认真、有针对性,掌握矫正对象特点,便于今后实施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育,从而达到提升矫正实效、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二是认真做好日常思想教育。日常思想教育包括每周电话思想汇报、每月书面汇报、每月集中学习、每季度公益劳动,上门走访,日常心理辅导等,这些工作,我们志愿者都要按部就班、认真细致做好,以提高日常思想教育的成效。在日常思想教育中,我们志愿者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情感,对症下药,进行和风细雨的耐心帮教,对他们的优点、进步及时表扬、鼓励,对缺点和错误要善意提醒,有效制止。对个别人生观显著错位、价值观严重扭曲,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极大的矫正对象,我们志愿者要进行多次深入接触,了解其心路历程,不断给予心理干预和心理扶持,促使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进行认真改造自新,不再重新犯罪。三是认真做好社会家庭教育。社会家庭教育是改造矫正对象极为重要的环节,我们志愿者要掌握矫正对象周边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认真做好社会家庭教育,积聚社会家庭的力量,强化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监督,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四是认真处理好惩罚与教育的关系。我们志愿者要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始终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切实把矫正对象教育挽救过来。五是认真做好解矫教育。解矫是对矫正对象惩罚的结束,也是回归社会的开始。我们志愿者在宣告解矫时,要认真做好解矫谈话谈心工作,帮助他们吸取教训,树立信心,树立正确的“三观”,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项刑罚的执行活动。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全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曾明确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中强调:“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因此,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在原有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的需要。社区矫正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对象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其本质就在于对罪犯进行治理、修复,为罪犯架起再社会化的桥梁。推行社区矫正,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有利于服刑人员保持与社区的联系,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工作的目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二、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预防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四)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不断健全、完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监督管理质量。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控制在0.2%以内。
(五)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建立调查评估台帐。规范调查评估程序,严格落实案件调查评估两人以上和“回避”规定,坚持调查评估内容全覆盖,确保调查评估内容全面、详实,提高调查评估质量。
(六)牢把“入口关”,杜绝“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人档不符”以及法律文书和送达方式不规范等现象,从源头杜绝“脱管”、“漏管”事件发生。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完整的将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录入《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电子定位管理,实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
(八)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等相关规定,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文书档案管理机制,确保刑罚执行文书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九)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和表现情况等,不断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社区矫正资源,增强社区矫正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十)按照相关规定,着重抓好社区服刑人员请销假、居住地变更审批、思想汇报、给予警告和司法奖惩等重点执法行为。
(十一)在重要节日、特殊时段,要对辖区内服刑人员进行大走访、大排查,对思想动态不稳定、有重新犯罪可能性的人员等要列为高危监管对象,加强跟踪监管,密切关注他们的行踪,确保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在控制视线范围内。
三、进一步规范教育矫正,切实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十二)科学施行社区服刑人员分类教育和分阶段教育。根据犯罪类型、性别、年龄等情况分类实施公共道德、法律文化、爱国主义、时事政策等教育活动,不断创新教育方式,突出教育重点,丰富教育内容。把集中教育、个别帮学、老弱病残送学与上门帮学结合起来,对新纳入社区服刑人员,要使其正确认识社区矫正,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对即将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要通过教育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实现教育效果的最大化。
(十三)扎实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严格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每月8小时以上的社区服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丰富社区服务形式和内容,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
(十四)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矫治活动。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心理评估机制,2015年完成全覆盖;不断探索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的有效途径,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访谈、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治等活动,查找心理问题症结,采取综合性的干预措施,及时化解心理危机,培养健康的心理和人格。
四、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积极筹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执法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六)推进政府购买社区矫正公共服务,加强对专业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培训和指导。采取培训、观摩学习等形式,适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十七)主动向当地党(工)委、政府汇报,努力争取支持,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切实开展志愿者服务,加强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八)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教育机制,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责任风险意识。
五、进一步加强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切实抓好社区服刑人员适应性帮扶工作
(十九)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制度,及时通报部门之间的工作信息。加强与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社区矫正工作做到台账清、人员管控到位。
(二十)加强与人社、民政、工商、税务等单位的协调,建立社区服刑人员适应性帮扶机制,将符合适应性帮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机制范围内,帮其解决困难和问题,切实让其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心,增强感恩社会、服务社会的意识。
(二十一)广泛动员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切实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二十二)始终坚持党(工)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工)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十三)严格按照省、市、区的有关规定,严肃社区矫正工作纪律,保持工作的严肃性和队伍的纯洁性。定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对工作中、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保障措施
(二十四)落实经费保障。按照省、市、区有关要求,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评估办案经费、装备费等纳入区财政预算,同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提高。
这次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是经市委、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政府对我市社矫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市委副书记申忠林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为我市当前和今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的领导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分别作了很好的发言。为了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我就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尝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之一,是推进我市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新任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社区矫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二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监外执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三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
二、明确社区矫正的对象、任务、目的和职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的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间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任务。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任务: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再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三)社区矫正的目的是: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再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四)司法行政部门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
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3、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4、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6、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为确保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一是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衔接移交工作。对已在社区服刑的人员要与公安派出所做好人员档案的移交衔接工作,主要是20**年底前的社区服刑人员,据统计有1339人。2009年1月以来的矫正对象人员档案已基本转到市司法局。现已有56人。今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司法所还没有拿下去的,要尽快到司法局搞好接交手续。司法所电脑要尽快联网,申请邮箱,向司法局上报邮箱号。今后,在刑事裁判生效后,法院移送到市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将及时转给司法所,司法所要进行登记,严格按照一人一档建立档案。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同时,要认真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保证社区矫正的合法性。二是加强与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各方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还要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协调配合,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学习、生活、工作等服务。
四、摸清情况,切实做到数据准、底数清、情况明
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司法所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这就要求从基础工作做起。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就要认真摸清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一是要把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搞清楚,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各司法所在这次会议后,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排查,主要把矫正对象的人数搞清楚。二是要把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摸清楚,做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各司法所在开展对矫正对象集中排查的同时,要认真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类别、犯罪情况、矫正期限、现实表现、户口所在地、职业、家庭等情况。在底数清、情况明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和教育,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
五、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
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
(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从刑罚的惩罚性来看,惩罚性体现于对权利或人身自由的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限制的实现就需要监督管理。我们知道,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当然,对矫正对象实行监督管理是必要的。从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来看,这些人都是某种程度上的犯罪分子,为预防这些人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险,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也是必要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要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事档案、犯罪档案、矫正档案等各类信息资料的管理;二是对矫正对象限制人身自由的管理。比如被判处管制的、宣告缓刑或假释的人员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等;三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行使公民权利限制的管理。如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还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四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定期报告的管理。矫正机关要督促矫正对象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以便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改造情况。
(二)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社区矫正是一个教育的过程,经过对矫正对象的教育,使其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上,要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具有针对性,才会有成效。在教育的内容上,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积极的、健康的心理状态,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早日回归社会。在教育的方法上,一是采取多角度的教育方法,提高矫正质量。开展警示教育。司法所以开展警示教育形式指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告诫他们避免重犯。如组织他们参加旁听法庭审判,使他们直观的认识到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组织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树立遵纪守法的理念;开展引导教育,司法所要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有意义的活动,让他们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分子,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潜移默化的引导他们树立起积极向上的心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如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等,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之中。开展感召教育。司法所通过对矫正对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从更高层次感召他们,用先进的事迹来激励他们,使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开展主题教育。司法所要结合形势,积极开展内容丰富的主题教育活动,如开展“八荣八耻、从我做起”为主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活动,以“社会给予我温暖,我为社会献爱心”为主题的向灾区、贫困地区捐款捐物的活动,通过参加学习和捐助活动,激发他们进一步树立社会责任感。二是借助多层次的施教主体开展工作。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要借助家庭、社区工作人员(村社干部)、调解员、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力量,才能把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搞好。三是要采取因人施教、有针对性开展教育。如侵犯他人或国家财产类犯罪分子,大都是好逸恶劳之徒,就要对他们进行热爱劳动、靠劳动致富方面的思想教育。在教育的形式上,一是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个别教育就是通过走访、个别谈话等形式和途径,对矫正对象进行经常性的教育;集中教育主要是对矫正对象进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要把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确保教育效果。二是正面引导与反面教育相结合。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服刑人员的先进事迹及时表扬和鼓励,弘扬正气;对不服从管教、有违纪违规的人员,及时予以批评教育,促进其转化。
(三)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克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指导其合法就业和自谋职业,以利于他们尽快融入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六、建立健全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管教规范化
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我们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制定的对矫正对象的管理考核规定。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教育制度、思想汇报制度、请销假制度、公益劳动制度、管理考核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在立法和制度尚存空白,基层小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得不到确认的情况下,不完善的小矫正在基层小中被盲目的效仿、超前施行。有可能使小矫正流于形式,给小矫正的实施和推广带来负面影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可能使小矫正不能落到实处,而导致罪犯感觉不到刑罚的惩罚性进而重新犯罪。公众认为犯罪已失去控制。产生不安全感,受害人所受到的创伤尚未被弥补和救济,罪犯仿佛已逍遥法外,使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受到质疑和误解,损害真正的社会和谐。
一、小矫正的现状分析
经过几年的努力,小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并得到了社会的初步认同,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下面就小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阐述:
(一)立法有规定但不具操作性
自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小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小矫正工作一直处于试行阶段,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小矫正纳入法律,但如何操作没有详解,只是原则的纳入。由于小矫正具体实施的立法还没有,很多设想和功能都难以实现。小矫正工作的宗旨是“管理、帮助、教育”,但在教育、管理方面却难有作为。
(二)基层小矫正机关缺乏专业技能
作为非监禁人员的管理机构,其人员配备至少应有熟知刑法和刑罚理论的专业法律人员,熟悉服刑人员的基本心态和管理模式,负责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还应有心理咨询和矫正人员负责解决其心理问题。事实上,心理不健全是导致违法犯罪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有效的调整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使其正视社会与自我的关系、是使其自觉接受改造,不致重新犯罪的关键。按照西方小矫正方式的实践,小矫正的一线工作人员多是小和社会的志愿人员,他们来自小。并不代表政府,较容易与小服刑人员进行沟通,较少引起服刑人员的反感和抵触情绪,有利于他们的改造。
(三)非监禁刑罚的管理方式及手段的极度缺乏
服刑人员在判决和假释前承诺接受的监管和改造形同虚设。监管和监督基本上是每月一次的思想汇报:集中教育一年没有几次;改造和劳动几乎是纸上谈兵,甚至短期的脱管也难于发现。而想要改变现状,除了需要法律的基本规定外,经费成为无法逾越的一道门坎。对小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教育需要准备必要的场所:其小劳动需要分类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劳动和工作需要给付合理的报酬,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险和保障,还要有适合的劳动和工作场所等。
(四)矫正对象的户口、就业问题难以得到保证
2000年前后,只要是服刑人员公安派出所都注销户口,释放后凭释放证上户口,这是我们所说的“口袋户口”。有些被判无期、有期徒刑十年或二十年的罪犯,假释或保外就医,就存在无法解决户籍的问题,由此带来低保等实际困难缺乏解决的路径,由于城市的拆迁改造,原户籍地址不存在,家庭破裂、夫妻离婚或父母搬家,不与其联系等各种因素造成此类人员无户口、无住址,就业、保险等无身份证明。回归社会后居无定所,户籍地不见人,居住地不了解,两头脱管,极可能导致其与不良人员联系,形成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矫正对象在社会上找到较为固定的工作,能够有基本生活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其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事实上,在就业矛盾突出的现在,这也是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些矫正对象或游手好闲,或在马路边上摆摊设点,造成市容城管部门难于管理。近年来企业改制,造成下岗失业人员居多,对社会服刑人员没有过渡性安置体系,只能提供用工信息,难于解决根本问题,加上有些矫正对象好逸恶劳,没资本,没学历,没一技之长。导致就业问题十分突出。
(五)检察机关监督职权有限
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容易产生“寻租”空间,不利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审查仅仅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而且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主要是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监督手段并不具有强制性,又由于小矫正中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齐抓共管,造成了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不明确,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小矫正中的严重不足。这样就为小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小矫正的人员采取小矫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本来符合小矫正的人员得不到小矫正的机会,造成对小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小矫正的完善措施
(一)出台专门的法律。使小矫正具有可操作性
《刑法修正案(八)》将小矫正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然而,具体实施还面临诸多问题,法律只是将几类人员纳入小矫正,但小矫正的具体实施方法,如运作机制,机构的设置,完善处置措施加大考验力度、评估小矫正的成效等制度均无刚性的、详尽的规定。小矫正工作还处在摸索实验阶段,各自探索,无法可循。没有健全的规定就没有完善的落实,也就不会有好的效果。因此。迫切需要出台小矫正法,使小矫正工作得到刚性的法律保障。应当通过小矫正法的制定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地位给予肯定,并力争使公安机关退出小矫正体系,将小矫正的执法权与执行权统一归于司法行政机关,使小矫正的管理机关职责明晰,提高其执法的权威性,从而提高小矫正的效率。同时,应对检察机关在小矫正中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完善检察机关监督的程序保障,规定其拥有哪些权力,应尽哪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等。通过规范立法,实现小矫正工作“四个统一”。即法律措施的统一、制度的统一、执行机构的统一和权责利的统一。
(二)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小矫正工作
小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检察、审判、刑罚执行、小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因为小矫正人员接受小矫正时往往面临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如果不能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帮助或者解决,很可能导致其再犯罪或者非正常上访。因此,公安、检察、法院除了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外,还应当加强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个别案例的解决,使那些符合条件的小矫正对象享有低保、职业培训等权利,对接受小服刑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使小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真正得到解决。
(三)明确检察职能,强化小矫正检察监督
小矫正工作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执法部门。因此,检察机关应对小矫正的各个重点环节进行监督,防止“寻租”空间的存在。首先,小矫正中的交付执行环节。检察机关应当对罪犯交付执行小矫正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进行监督,防止非法交付执行的出现。其次,小矫正中执行措施的变更环节。针对执行机关在罪犯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因滥用权力导致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再次,小矫正中的执行终止环节。检察机关应当对矫正物件矫正期满解除刑罚措施,恢复政治权利这一环节进行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制造“寻租”空间。最后,对小矫正执行机关进行监督。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注重小矫正工作中渎职、贪污等犯罪的查办和打击。通过加大查办力度,整肃小矫正队伍,对矫正执行机关是否有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是否出现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进行有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