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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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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治理体系

第1篇: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文

报告摘要: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当今社会建设的影响力是过去所不可比拟的。正是在应对现今众多的实际挑战中,曾经作为历史概念的社会建设,又焕发了时代的青春,成为一个生气勃勃、与十三亿人命运息息相关的现实概念

加强社会建设三个“必须”昭示什么

十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建设要坚持三个“必须”。这三个“必须”指明了加强社会建设的重大作用、根本目的和基本途径。

关于重大作用,报告言简意赅地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关于根本目的,报告强调:“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接着,报告系统地指出了加强社会建设的三条基本途径:一是“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二是“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三是“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这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所包含的社会管理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管理机制等四个组成部分,说得十分明确。

上述有新意和深意的论述,特别是关于社会建设重大作用、根本目标和基本途径的分析,究竟昭示着什么?从社会学的视角,在笔者看来,它们至少昭示着这样三点,即要抓住社会建设的内涵和本质、调整社会三大部门的关系、推进公平正义。

首先,社会建设的内涵和本质是更加公平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从上述内容可以明显地看到,无论是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无论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无论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所包含的四个组成部分,没有一个不涉及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更加公平合理地配置的问题。因此,从学理上说,要真正从深层次上理解何谓“社会建设”离不开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更加公平合理地配置这个核心。正如笔者从社会学视角所多次论证的,所谓“社会建设”,从正向看,就是要在社会领域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能够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机制,并相应地形成各种能够良性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从逆向说,社会建设就是根据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表现、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创造和完善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机制、新实体和新主体。这就是说,离开更加公平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就不可能真正理解社会建设的本质。

第2篇: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文

【关键词】行政伦理 社会治理 契约精神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部人的心灵的探究史和开化史,其注重人伦,是中国人几千年来的精神信念资源和安身立命之所。现代中国社会是以传统社会作为前提和基础的,是传统社会的继承与延续,基于传统社会产生的伦理思想在现代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指出的,“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厚滋养”,“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因此,中国现代社会治理必须立足于民族传统文化的根基之上,体现民族特点,同时借鉴西方现代文明成果,将中国传统行政伦理与西方现代治理理论相融合,打造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理论及体系。

中国传统行政伦理中包含哪些积极的社会治理思想

中国传统行政伦理包含有仁政、德治、民本、诚信、社会和谐等丰富的社会治理思想,这些在现代社会治理中仍呈现勃勃生机。

一是仁政思想。中国传统儒家伦理是一种德性伦理,强调品格塑造与美德培养。“修齐治平”就是强调通过完善美德、提升境界来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因此在传统思想中,认为道德境界与社会治理相比具有优先性。孔子强调“为政以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则道出了具体措施,“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二是民本理念。“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古人认识到,民心向背是政之兴衰的决定力量。《尚书》云,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安民则惠,黎民怀之”。孟子将《尚书》中的这些思想概括为“民贵君轻”,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统治者要赢得人民拥戴,就必须“保民”,使民“有恒产”,下层人民富裕了才能使国家强盛,“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现代社会治理也必须重视人民大众的呼声,着力提高社会成员物质生活条件及幸福感。

三是诚信原则。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是把“诚”与“信”作为人的基本道德要求。“真实无妄曰诚”,“诚”即言行相符、真实无伪。“信”是判定一个社会成员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论语》还说“君子信以成之”“朋友有信”,此谓“信”是判定是否君子的基本指标。荀子说:“古者禹、汤本义务信而天下治,桀、纣弃义背信而天下大乱。”说明“信”还是国家存亡之关键。从微观上讲,诚信是为人、为学、为商之道;从宏观上看,诚信是为政、为国、安邦之本。

四是耻感文化。欧阳修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耻”是指人所具有的为行动设立底线的“羞恶之心”。孔子认为,社会治理的理想境界是使民“有耻且格”,士应该“行己有耻”。孟子认为,“无羞恶之心,非人也”,“人不可以”,“不耻不若人,何若人有?”良好的耻感文化能使行政人员远离低级趣味,不贪财货,使他们的行为更加自律。

五是社会和谐。礼俗文化乃中国几千年哲学智慧与民众日常生活的有机结合,古代以礼治天下,维系着大众的道德生活,使社会成序。传统中国被称为礼仪之邦,儒家文化中“礼”的核心就是让个体遵守行为规范。只有每个人遵守规范,才能获得最大利益,社会也因而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

传统行政伦理认为,社会成员间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正所谓“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周王朝之后诸王朝往往以“礼乐之治”为手段促进社会和谐。“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能谐,谐故能辑。谐辑以悉,莫之能伤。”理想的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点是个人,每个人都重视修身,方可齐家,方能治国、平天下。中国传统行政伦理也重视实现社会和谐的实践方式,如重义轻利、以理制欲、公正无私、群己统一等。其中既体现出对于社会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尊重,也体现出对于自己私欲的克制。

传统行政伦理与现代治理理论的对接:以诚信伦理融合契约精神

传统伦理重视宗法秩序,强调“君臣之义”,要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格局。乱了这一格局,会导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汉代董仲舒之后,“君权神授”“三纲五常”等思想进一步强化了等级观念和“官本位”思想。相应地,传统社会治理贯穿的是人治,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取得民众认同、得民心的目的,是为了使政权稳定,维护统治者统治。传统伦理的“仁政”“德治”“内圣外王”,重视内在的道德完善教化,缺乏外在的制度约束规范,缺失民主、法治等政治理念,因此也缺乏有效的实践途径。而且,传统伦理产生于熟人社会,不能适应现代主要由陌生人构成的社会的要求。

传统行政伦理要在当前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寻求与现代社会治理理论的结合点。伦理化、人格化治理方式应转化为制度化、法治化治理方式,传统等级观念及“官本位”思想需有效克服,形成一条“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治理方略。在此过程中,核心是要实行民主与法治。民主是现代治理的重要逻辑起点,它可以有效约束公权力,克服政府的有限理性,扩大决策的信息范围,提升决策理性。法治能保障民主制度得以长期运行,两者联姻,使公权力运作透明化、程序化,使政府更为廉洁、高效、守法,并取得权威,增强其合理性。

中国传统伦理重视诚信,西方政治理论强调契约精神。这两者有共同点,就是做人、做事、为政都要真诚、不虚妄、不欺诈,遵循规则。制度经济学还从交易成本角度揭示了 “诚”与“信”的价值,认为“诚”与“信”能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社会合作顺利开展。但中国传统诚信观主要依靠道德与情感来建立,往往是基于亲缘关系、朋友友谊及熟人之间的信任,一旦超出亲属圈、熟人圈、朋友圈,信任感和规则意识便很淡漠。而现代社会更多地是由陌生人构成,传统诚信观“软肋”显现,很难适应现代社会要求。

西方政治文明的重要发展基础之一就是契约精神,“社会契约论”也是较为重要的西方政治哲学理论。西方契约精神中也包含着诚信,以诚实守约保证各方利益实现。说话算数、尊重规则,其信任不仅限于熟人、朋友之间,而是扩展到了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它以严格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形式来确定对规则的信任和遵守,以保障共同利益的实现。

按照这种契约思想,政府和公众之间并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契约关系。社会个体将部分私权让渡出来形成了公权力,将它交给一个大家信任的机构(政府)来行使,让渡权利的公众和公权力代表政府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其中隐含的含义是:如果政府行使公权不当,公众可以收回自己的权利。政府作为公权力代表,必须设法让人民相信它、拥戴它,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①牟宗三:《中西哲学之会通十四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

第3篇: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文

公民意识离我们有多远

不久前,一名年约七旬的阿伯和一名20多岁的男青年在广州地铁4号线爆发了一场令人痛心的抢座战。扭打中,青年最终不敌,被阿伯咬伤耳朵。

“地铁抢座互殴”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暴露出我们公民意识的极度匮乏。作为公共机器之外的重要“软实力”,公民意识对于维系现代社会的协调稳定和有序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民意识的匮乏并非仅仅体现在让座问题上,旁若无人地插队、公共场所无视禁烟标识而大肆“吞云吐雾”、“保钓反日”游行中的行为……种种现象,都在诉说着公民意识离我们尚有一段不小的距离,而这段距离恰恰决定了我们要迈进成熟的现代公民社会尚需艰辛的努力。

成熟的公民社会需要健康的公民意识来支撑。对于公民意识匮乏的我们,如何培育公民意识、发展公民社会同样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的问题。

公民权利意识觉醒

2011年7月23日,中国温州,在钢铁动车追尾坠桥的不幸时刻,人性动车照亮了那个悲惨的暗夜。无数原不相识的人同气连枝、守望相助。温州那一幕,连同2008年的汶川地震,以及2012年发生在云南、贵州的地震,一次又一次感动中国。如果说,2008年汶川地震是中国人公民精神全面生长的“元年”,2011年温州动车事故,则见证了中国人公民精神的深广。

现代社会要求每一个中国人都成为社会公民,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求每一个中国公民都要有社会责任感,这意味着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必须要有一个大的升华,中国人的国民素质必须要有一个大的提高。公民精神、公民意识的成长,无异于是为高速前行的“中国列车”加了一道最重要的安全保险装置。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政府与公民一起构成治理体系。培育公民意识是建立民主、公平与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是一种持续动力。因此,要使政府与公民构建一个合作的治理体系,首先是要相信公民的能力,相信公民在一定范围内所具有的自治能力,同时还要给公民充分的信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最后要有众多的制度途径保障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民参与到公共问题的讨论、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来。

公民意识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随着制度的优化、法律的健全、公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而不断发展的过程。

第4篇: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文

关键词:文化治理 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权利

近年来,文化治理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文化及其物质载体具有极强的社会价值,文化治理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一环。

一、文化治理的概念梳理

2002年由欧洲文化政策和艺术比较研究所提交的《创造性欧洲》报告对文化治理进行了详细的界定,认为文化治理指的是为文化发展确定方向的公共部门、私营企业、非营利团体组成的复杂网络。其中包括来自公共部门、私营企业、非营利团体等各种性质的机构和个人,涵盖文化、经济、社会等各个政策领域,涉及跨国、民族国家、地区、地方等不同地理和行政运作层面。治理也指公民不仅作为投票者和利益集团的成员,而且作为消费者、专业工作者、文化工人、企业家、志愿者以及非营利组织的成员,拥有了更为多样化的渠道影响文化的发展。

治理是与传统意义上的管理不尽相同的。管理是一种利用政治、经济等权力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协调与控制,在管理过程中更多的是依赖于政府强制性的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该制度的惩戒性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有赖于专业化的分工与严格的服从。而治理则是一种柔性的运行机制,它强调底层社会群众的参与协商合作,通过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影响执政者的顶层设计。在治理的运行过程中,有赖于大众的主动性与认同感,具有一种信任的伙伴关系,是一种自发进行的活动。对于管理而言,治理的主体更为广泛,涵盖了非营利团体等社会组织。但是,管理和治理在最终目标上有一致性,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各种需求,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实行文化治理的阻滞因素

(一)文化治理的主体缺失

政府是文化治理的主导者,但不是唯一主体。我国长期封建统治的发展过程中,人民形成的逆来顺受、盲目服从的“奴性”心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文化治理概念中的公民参与。公民认为自身只是政策的被动接受者,没有意识到自身对政府政策内容和形式的影响,没有形成主人翁意识。

文化治理的主体除了政府和公民外,还有第三方的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它们为了特定公众共同的利益和诉求,活跃于社会治理中。它处于“公”与“私”之间,具有极强的自主性,因而成为特定公众的“喉舌”。长期处于政府的全面管理中,这些团体和组织缺乏其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二)文化治理的体制落后

政府管理体制是相对落后于社会经济状况的。长期以来,政府和群众关于公共领域形成的都是政府包办思想。现有政府管理体制中,政府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公共领域的管理者,经营者等职责。过于宽泛的职责易造成政府管理的不到位。同时,政府的文化职能与其他职能的界限不明,造成部门机构职能重叠,大大降低政府文化治理的效率。

(三)文化治理的内容不足

文化治理的具体内容是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与分配。我国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差异性较大,导致文化产品的分配状况存在马太效应,优势地区更加具备优势,弱势地区发展更为不足。其次,我国公民文化权利的保护不被重视,文创者和公众的文化权利都没有得到妥善保护。

三、西方文化治理的经验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将公告开支的一定比例用以支持民间高雅艺术以及区域文化产业的发展,为此建立起了艺术理事会制度,对相关文化活动经费进行管理。艺术理事会由一批专业的文艺工作者、研究者以及社会名流组成,制定文艺领域补贴资金的申请与使用规范。它转变了以往国家直接干预文艺发展的局面,以精英阶层、社会公众、政府力量三者共同作用于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在文化领域内的作用,保证了相关经费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团体进行公平分配。

许多发达国家鼓励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建设。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组织运营目标,广泛的参与公共事务,支持个人、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或社会事件。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可以很好地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足,促进社会公共事务的健康均衡发展。简而言之,西方文化治理秉承的原则就是减少政府干涉,引入多方的社会力量,使政府、专业人士、社会公众三种力量抗衡、博弈与协调,提高文化管理的社会参与度和决策的民主化程度。

四、实行文化治理的路径初探

(一)立足优秀传统文化

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早在春秋时期孔子为政以德的“仁政”思想便有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治理的意味,强调以道德的柔性力量统治人民而非严苛的法律和刚性的权利,并且希望人民可以在道德的教化中形成文化自觉,主动克制自己的欲念以达到礼的标准。在传统文化基础上形成、凝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文化治理中的理论基础,亦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认同。这有利于形成文化治理中的主人翁意识和参与精神,完善文化治理的主体。

(二)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通过研究西方相关政策,其主体导向就是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力度,引入市场机制。我国文化市场种种弊病的症结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干涉过多。在国家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后,通过转企改制,我国培养了一批具有活力的市场主体,这是完善文化市场体系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近年来,很多文化类小微企业活跃在文化市场中,激发了文化创造的活力,政府应该鼓励支持其发展,营造有利于其发展的环境,如加强知识版权保护,建立文化产业园区促进资源整合,以促进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

(三)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公共文化服务是一种关乎社会大众的文化权利的体系,是政府或公共部门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总和。公共文化服务的提出,即是由管理向文化治理的重要跨步,意味着政府角色的转变,由掌舵人向服务者转变。

首先,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公民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与时俱进的。针对公共文化服务物的层面,注意区别差异性,根据区域居民的生活方式与水平及特点提供特定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应当供需对应,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其次,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率。利用现代的传播工具,如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拓宽公共文化服务的渠道,提升公共文化产品提供与接收的速度。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减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的阻力。

(四)培养和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

重视和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是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文化权利除了保障公民公平地接受基础教育外,仍需要保障公民参与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满足公民的精神文化需求,享受各项文化成果。并且通过文化权利的实现,激发社会大众的文化创造活动。

首先,应当实现法律许可下的文化自由。我国法律承诺保障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同时,治理者要注重文化公平。公平地接受义务教育、公平地享受文化资源与成果。例如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公平享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资源会不可避免地趋于集中于优势环节,造成文化资源配置的不平衡,这需要用有形的手进行调控,尽可能为公民创造公平的文化环境。

(五)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

构建法律信仰,重点在于构建一种法律精神。精神层面的法律是骨肉层的法律条文的灵魂,是整个社会氛围的反映。我国现代社会重视法律条文的制定和完善,而欠缺对精神的追求和塑造。具有法律信仰的公民应该是将法律视作内化的自我提升的工具,而非是外在的力量束缚自身的行为。精神层面的构建,是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或是惩罚措施所无法达到的,借由文化才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利用大众传播进行法治观念的宣传,通过曝光效应提升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支持。大众传媒通过塑造鲜明的形象,使公众了解到通过法律可以实现现世的幸福,把握塑造公众法律信仰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李少惠.转型期中国政府公共文化治理研究[J].学术论坛,2013(1):34-38+43.

[2] 郭灵凤.欧盟文化政策与文化治理[J].欧洲研究,2007(2):64-76+157.

[3] 祁述裕.推动文化管理向文化治理与善治的转变[J].人民论坛,2014(11):172-173+256.

[4] 毛少莹.文化治理及其国际经验[J].中国文化产业评论,2014(2):71-99.

[5] 魏佳容.法律信仰与中国法治现代化[J].律师世界,2002(10):37-39.

[6] 魏宏.构建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权利保障体系[J].探索与争鸣,2014(5):12-14.

第5篇: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文

一、法律援助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人权保障制度

第一,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我国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这就要求国家不仅要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而且要创新制度安排,通过制度设计为社会成员实现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提供制度和物质的保障,当社会成员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应有的权利时,国家有义务提供必需的帮助,保证社会成员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第二,法律援助法律规范属于社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法律援助作为我国一项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以制度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法律规范;完善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可靠的“安全网”。

第三,从发展趋势上看,法律援助应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之一。我国的法律援助在现阶段,突出表现是一项对特殊群体的法律保障制度。从法律援助社会需求来看,法律援助应成为国家的义务,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之一。这是保障人权和公民权的要求;是平等和正义的法律价值的要求;是调整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的要求。

二、法律援助在我国应当明确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责任

第一,厘清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和“政府责任”的区别、界定两个概念,对于明确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国家责任充分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我国《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考虑到条例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而非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是恰当和准确的。然而,从国家与政府的关系来看,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国家实体的一部分,主要用以实现国家的各项行政职能。法律援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人权保障制度,其实施主体应是国家而非政府,国家与政府的不同内涵,决定了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不仅确定了政府的法律援助义务,也为民间组织在法律援助中发挥应有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法律层面的“法律援助法”,应当明确确定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

第二,明确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可以更好地促进法律援助的发展。国家责任强调的是:一个国家要为其国民的生存、发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现代社会保障的特点之一是以国家为首要主体,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国家的法律保障制度,应是国家全方位的责任。明确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可以更好地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法律援助的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重点在于管理和实施。将法律援助规定为国家责任,有利于国家依法对法律援助的制度和实施进行设计和管理;特别是在操作层面上,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工作协作,有利于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司各部门工作衔接配合;特别重要的一点更在于,国家责任体现在国家财政应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上。

第三,法律援助应当明确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责任。法律援助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从民间行为变为国家行为,逐步演变成为国家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的。在法律援助的多元化主体中,法律援助应当首先明确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责任。政府要承担首要的职责,要履行首要的义务,要完成首要的任务。其他社会主体则是政府援助的必要补充,他们在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下,自愿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使政府援助和其他社会主体援助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援助网络。

三、法律援助是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第一,法律援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全面实现法律对社会管理的若干功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我们有能力、有经验对法律援助进行顶层设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正确实施法律援助,可以使特殊群体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是明确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具体体现,更是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第6篇: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国家治理 政府 民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宝贵经验,深入分析了我国所处的时代背景及国际、国内的形势变化。提出了下一阶段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为我国社会主义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指明了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路径。这一提法中强调改革要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重点改革方向,集中体现了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深刻变革。相对于以往的社会管理,治理现代化更强调治理过程的沟通性、协调性、亲民性,治理方式的人文化、民主化、协作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平等化。从而形成政府与民众的双向互动态势。而非营利组织在这一互动过程中便起到了催化作用。

1. 非营利组织在沟通政府与民众中的角色分析

1.1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政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中起主导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就要协同处理好其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处理的症结在于如何找到二者合作的共通点或最佳切入点。爱特(Hechter)指出“合作机构的出现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个人无法用自己的力量制造某些物品或达到某种目的,必须要通过集体的力量;二是,必须要有一定的控制机制使‘搭便车’的现象不容易产生。”[1]当前无论是政府还是非营利组织都掌握有一定的资源,而资源的所有权成为双方能够合作谈判的基点。即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在与对方合作的过程中,能够达成满足使自身功能完善发展的利益诉求,且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由其单独处理某些项目时所反映出来的弱点或缺陷。

现阶段已有不少学者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关系的具体形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汪锦军认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服务中存在三种合作关系模式,即协同增效,服务替代,和拾遗补阙。协同增效即是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均无法单独完成的事务领域,两者进行合作,以达到提高公共服务效益的目的;服务替代即由非营利组织替代执行原由政府提供的某些公共服务项目。拾遗补阙即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上资源共享、互为补充。[2]

本文认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两者关系的协调,从属于社会权利及资源的整合配置领域。在利益驱动机制的作用下形成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具体合作关系模式。黑格尔在论述社会中人与人的相互关系的本质时指出“普遍的交换关系造成了普遍的依赖关系,各个主体之间互为目的和手段,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势,并且在满足他人的同时,满足自己。”[3]社会是追逐利益的场所,在相互交换、依赖中达到自身目的。虽然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其本身更加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但仍然存在一个达成自身目标的利益和价值追求。因此,在分析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中我们也认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存在一方谋求执政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另一方追求其所代表的群体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机制。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具体的互动与博弈模式。本文认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协调中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即:协同治理关系、托管治理关系和补充治理关系。

1.1.1 协同治理关系

协同治理关系又因双方合作治理时间的长短分为应急性协同治理和常规性协同治理。应急临时性协同治理模式存在双向的互通关联。此模式中不存在政府单方面的权力授予及政策指示而是双方就某一事件,以实现共同目的为基础来达成相互合作的状态。其中应急性协同模式中,就某一突发性、临时性的事件,双方利用临时签订协议的办法,在某一时间段内,互通资源、共享信息,以达成维护其所代表群体权益与利益的目标。例如,在南方冰雪灾害中,红十字会、壹基金等非营利组织在灾区与政府达成临时性的救灾协议。双方发挥其优势,共享人财物及信息资源,以解决突发性问题。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一治理关系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是在共同尊重对方主体地位的条件下达成一致。常规性协同治理即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事务及行为活动上有持久的常规合作。其往往以制度或契约的方式,定义双方在日常协同配合上的办法及行动方式。甚至在愿景及战略上均有较为长远的合作机制和规范。在此种治理模式中,双方联系具有常规性,关系密切。非营利组织作用的发挥也往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但在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的行动方案也不得不顾及政府的意志。

1.1.2 托管治理关系

在托管治理关系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互通关系更多的体现了政府活动在职能上的强势地位,政府在相关权利的配置上的主动性、监管特性表现得更为突出。在此关系中,政府将某些由其自身提供效益较低的公共服务项目的供给权转让给非营利组织,政府选定承揽托管业务的非营利组织。具有提供该方面能力的非营利组织展开项目竞标,政府在多个组织中选出最符合其所设指标者。非营利组织在承揽托管项目中存在竞争,即将其称为竞争性托管。而授权型托管即是针对某种不具有竞争性的公共服务项目,由政府指定某一特定的非营利组织进行提供。补贴性托管即是政府将不具有竞争性且即使由某一非营利组织提供也要承担较大的亏损风险的公共项目,由政府通过预算配给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补贴,同样由非营利组织提供该服务的治理办法。

1.1.3 补充治理关系

“在现代社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的关系不是单方面的顺从与服从的关系,而是彼此相互依赖的关系,这是由于它们都掌握着某些重要的资源”[4]补充治理关系即通过整合非营利组织的资源力量,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不能满足民众需求的方面或政府部门并没有重点关注的领域,非营利组织利用其在某一方面的特殊优势,以发挥补足作用。非营利组织对某一政府公共服务提供不足的领域或政府职能缺失的领域进行公共物品供给。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公共物品和服务提供方的另一主体政府也可通过调研与反思,做出相应的决策调整,以完善其职能及治理体系。

1.2 非营利组织与民众的关系分析

1.2.1 非营利组织代表和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

民众的利益诉求包括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利益诉求等多个方面。非营利组织本身代表着一定阶层、群体的利益,与民众的联系更加直接而密切。因此,能够较深入的地了解和感知其所代表民众的利益需求。而其所代表的民众的利益诉求也较为容易的通过与其相关的非营利组织进行沟通表达。因此,双方的联系也具有了沟通性、时效性、便易性。非营利组织因其公益特性及组织目标特殊的功能特性也有较强的意愿利用自己的集体优势和集中民意的特殊手段向政府反映民意,而其所产生的效果往往较之于民众个人向政府反映更易行且更有成效。由此,国家施政的效果更易于体现政府与民众双向沟通的现代新型治理方式。

1.2.2 非营利组织进行政策传达

正如以上分析非营利组织较之民众在向政府反映意见过程中更富有成效。反过来,非营利组织虽然在政策分析中也会由于掌握信息的完整性问题导致理解上的偏差,但因其具有的专业优势、集体优势,相对于个人而言更容易捕捉和把握国家政策的变动趋向。甚至部分非营利组织本身就参与了政府决策过程的某些环节。国家治国理政的方略,可以通过非营利组织进行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缩减了民众与政府的距离。同时非营利组织的这一政策传达作用易使政府的政策更具亲民性,在其治理方式上与民众的协同性和沟通性也进一步加强。

1.2.3 公共物品供给中的相互沟通

部分非营利组织在公共物品的供给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而一切特定的公共物品有其特定受众群体,非营利组织为特定群体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过程就是一个与民众沟通的过程。民众对非营利组织供给公共物品的满意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众对政府和社会的评价。因此,非营利组织在部分领域具有更好的亲民性,民众更容易感受到国家治理理念的变革。

1.2.4 民间力量是非营利组织存在及发展的基本

非营利组织就其本身的特点来看,具有民间性、独立性,其组成成员主要来源于民间。因此,优秀的民间组织能够得到民间力量的支持。获得来源于民间的资金、人力、资本等,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成长并发展壮大。

2. 非营利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社会的力量在于社会组织的力量,而社会管理的力量在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与整合,即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能力。”[5]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考虑政府结构及治理方式变革的同时也应充分重视非营利组织的功能和作用,通过以上分析非营利组织在沟通政府和民众中可以有效地发挥其链接作用。而正是非营利组织这一角色所具有的良好的沟通性、协调性、亲和性、民间性使得非营利组织在改善治理环境,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中的柔化、缓冲、弥合作用能够得到真正的发挥。如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合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有其特殊优势。

2.1 非营利组织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治理现代化

非营利组织由于是民间公益性团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所代表的群体的政治诉求。“在一定意义上,非营利组织优势体现着自利与他利相统一的社会自组织,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实现的‘工具’”[6]非营利组织在反映民意,体察民情,表达民众诉求,协调利益关系,监督政府等方面有其优势之处。非营利组织可通过其在民众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更好的调动民众参与基层政治活动的热情及积极性。同时非营利组织利用其群体性优势,为民众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另一方面,政府也可通过非营利组织进行民意收集,做出更符合民意的治理方略。

2.2 推进供给和服务领域治理现代化

公共物品本身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此特殊性也决定了市场无法在纯粹的公共物品供给领域进行有效的配给。因此,一般认为政府决定公共物品的供给。事实上,政府在配给公众具有普遍偏好和倾向性的物品时具有效力,而针对不同群体有多种不同的偏好和倾向性的情况,政府则往往显示出来效力不足的现象,不能使得效用的最大化。而非营利组织则可根据其所代表的利益团体的诉求及偏好来权衡公共物品的类型、数量及质量。同时,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物品的供给,规避了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的垄断。这有利于双方利用在竞争中产生的差异,形成榜样效应,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从以上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分析中可知非营利组织可通过与政府的协同,托管政府委托项目及补足政府缺失等方面对国家治理手段进行补充。

非营利组织所涉范围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有众多的相似或重叠部分,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以及社会保障等领域。因此,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必将提升我国的综合治理能力及治理水平。

2.3 推进社会公平领域治理现代化

藏富于民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得到人民支持的必由之路,而公平的分配制度则在很大程度影响了民众对国家治理理念的响应程度。我国在进行分配治理体系改革的同时也应当意识到非营利组织在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中所做的贡献。非营利组织大多集中在慈善救助、扶贫帮困、教育环保以及抗震减灾等领域。其扶助的主要的目标即是弱势群体,其对政府的保障政策形成了补充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非营利组织可通过自身较为灵敏的嗅觉感知政府不易发现的或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领域,参与二次分配。非营利组织通过吸纳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源的流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事业的发展。

2.4 推进社会治安治理领域现代化

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即要求治理活动更多地体现人文关怀,体现科学治理,人文治理的理念与构想。因此,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向社会治安人民共治的方向转变,在这一过程中非营利组织相较政府而言有更多的治理灵活性和环境适应性,更易于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寻求解决办法,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治理方式与策略。非营利组织正是在其中发挥了缓冲、减压、过度矛盾的作用,才能够在社会治安中更多地体现柔化、亲和、沟通的特性。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可以以其所扮演的桥梁纽带角色,通过对民众的教育和培训等灵活多样的手段及方法使民众了解政府制定的治安条例,促使民众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政府的权威及公信力,便于国家科学治理体系的构建。

2.5 推进文化领域治理现代化

促进社会文化事业治理领域的现代化。社会文化治理体系应包含精神文化层面及文化产品的创新生产、传播及供给方面。非营利组织依其公益性、服务性的特点,在社会上协同配合政府,提供部分公共性文化产品,对发扬社会道德、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非营利组织通过开展公益性的宣传、慈善活动、供给公益性的文化产品对社会中个人的行为形成一种正面的引导,对社会风气的改良也会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从另一方面来看,非营利组织可利用其具有的亲民性和志愿组织性实现道德及正确价值观的传承。为文化治理领域的现代化奠定民众及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 Hecther, michacl, Containing nationalism,oxford[England]:New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2] 汪锦军.《公共服务中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三种模式分析》[J].载《中国行政管理》2009,10.

[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重庆出版社,1989:184.

[4] Judith R Saidel,Resource Interdependence: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gencies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1991.

第7篇: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文

现阶段土建工程项目正在不断向着大规模、高层化方向发展,高度复杂的建筑物结构促进了各类施工技术的创新发展,现代科技的告诉创新与发展要求土建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不断向着标准化、专业化以及标准化方向发展。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决定了各领域对土木工程产品功能性需求的不断增加,而传统的土木工程施工模式与施工技术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所以势必要通过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来完善其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生产质量与生产效率可以适应时展要求。

2、加强土建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策略及措施

2.1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策略及措施。现代土木工程领域要在确保其施工安全的基础上,来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管理水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施工单位生产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所以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决定了土木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与否,同时也关系到施工单位在土木工程市场中的形象与地位,所以施工单位要通过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彻底杜绝土建工程施工阶段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问题。

2.2施工质量管理策略及措施。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会对土木工程施工质量产生极大影响,所以要求施工单位要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来不断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以及生产质量控制细则来提高工程整体质量,并要成立专业的质量监督与管理队伍来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并要将质量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到每一个部门与管理人员的身上,并要求质量保障体系要对专业质检人员自身行为进行控制,这样才能确保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效率可以适应时展要求。

2.3施工进度管理策略及措施。土建工程项目进度能否在合同工期内完工与其进度管理有着紧密联系,所以项目管理人员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来制定工程进度控制目标,并要编制专业性较高的进度计划与材料供应计划,来作为土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工程进度管理工作依据。管理人员在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安全、质量、成本等管理目标,并要在施工进度管理程序的指导下来掌握整个进度控制计划的实时状况,并要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来制定出解决对策,确保土建施工现场进度管理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2.4施工技术管理策略及措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水平不仅会对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及施工进度产生极大影响,所以技术人员必须要在土建施工准备阶段做好与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帮助每一个施工人员都能掌握诸多施工技术要点,确保施工人员意识到技术质量要求与相关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便于项目部可以结合土木工程实际需求来进行合理的施工组织安排,避免土建工程具体实施阶段由于施工技术缺陷而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或质量缺陷问题。

2.5工程成本管理策略及措施。土建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水平会对工程整体成本控制产生极大影响,通过对施工计划落实情况的管理来确保施工流程的合理化、规范化,通过对各类工程变更事件的控制来避免工程成本的上升,并要通过合理的技术措施来提高各类材料的利用效率。技术人员要做好相关施工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确保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性能可以满足土建工程的施工要求,并要通过先进的施工技术与工艺来提高材料利用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帮助施工单位进一步加强生产成本控制水平。

3、结语

第8篇: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文

一、现代化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缺少档案管理投入。在现代化档案管理中,其最大障碍则是经费不足,这又决定于管理者对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认识程度。当前档案管理现代化意识不高,致使管理缺少资金投入,无法配置现代化先进设备,特别是那些基层单位, 仍旧是简陋的档案室,基础条件不好,没有充足的安全措施,亦或建设不规范、不标准,更谈不上数字化、信息化档案建设与管理。

第二,档案标准化需完善。在档案管理现代化中,档案标准化是其重要构成部分与主要条件。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制定了系列的标准化文件, 并逐渐形成管理体系。因档案本身存在复杂性,这使得档案管理体系也具有复杂性、管理分散性等特征。又因历史原因,我国的档案管理往往是自给自足、各自为政,不同单位依据自身实力来选取设备,呈现五花八门、参差不齐的现象。目前,许多档案系统软件,未依据国际标准,缺少标准化水平,功能单一,数据零散,共享性不高,甚至存在较大的盲目性。这些都影响了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进程,阻碍了档案信息化与网络化的建设。

第三,专业管理人员不足。在现代化档案管理中,管理人员按照不同层次可分为三种:第一种为高级档案管理馆员;第二种是档案管理馆员;第三种则为档案助理管理员。

其中,第一种管理人员,通常具备较强的政策水平与政治理论;具有较高的现代化管理技术与文化素质,擅长档案管理,可以科学拟定档案发展计划;具有较高的决策与组织、协调能力。在现代化档案管理中,对档案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种管理人员,其学历较第一种偏低。缺少既懂得现代科学技术与档案管理,又懂得经济管理与社会科学的复合人才。第三种,则普遍素质较低,这直接影响了新方法与新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二、档案管理现代化问题的解决对策

第一,增加投入力度,加强管理意识。在档案管理现代化中,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如资金、设备等。所以,为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各单位需注意如下几点。一是各方应加大设备与资金的投入,培养优秀人才,将档案管理现代化融于单位计划中,并及时考核。二是各级领导,特别是档案主管领导,需定期开展工作汇报,以掌握档案工作状况,及时发现与解决问题,为后面的档案管理奠定基础。三是注重工作的合作交流,集思广益,补足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缺陷,增强现代化管理。四是做好档案的经费预算,做好专项预算,如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维护或抢救等方面的花费,需重点保障。五是严格标准,规范管理,建立综合性档案室,做好各项保护措施,如防火、防潮、采光、通风等。条件允许下,可添加扫描仪、电脑、空调等现代设备,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保证安全利用档案,避免损坏或丢失档案资料,同时保障档案信息严密性,避免泄密、失密。

第二,促进管理标准化,提高管理效率。在档案管理现代化中,其基础是档案管理标准化。只有基于先进技术、明确分工、广泛协作,才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在现代社会,我们进行档案管理时,需一定标准对信息共享与网络沟通加以规范,比如传递档案数据、交换档案信息、共享档案资源等,均需制定与构建不同的管理标准,以建立管理体系,保证现代化档案管理各项工作依照一定的标准顺利进行。在档案管理中,有时会出现侧重本单位的特殊性, 不可更改管理方式的现象。实际上,这拒绝了或无视了管理的标准化,限制了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而有些标准涉及的因素多,如数据格式、运行环境等,因而需花费一定的物力与人力,这就需要广泛协作,不断推进。

第三,培养复合型人才,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在档案管理中,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档案管理现代化中,对人员的要求则更高,不但需具备丰富的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知识,也需具备一定的写作、信息技术与经济等综合知识。因此,企业应提升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其次,还需强化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通过全方位、多形式,如一专多才、一专多能、复合型的教育与培训,以优化人员知识结构,增强人员的操作与管理能力。同时,培养管理人员的优良品质,使其能甘于奉献、吃苦耐劳,为档案管理现代化,其积极推进作用。

第9篇: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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