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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鹿路生
被申请人:过元申法官
关于鹿路生诉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来以为原一审的错误判决被发回重审,再次接手本案的法官应该很慎重,绝对要自觉的公平公正中立的来审理这个案件,原来我错了,防不胜防,我再次被以同样的方式愚弄。申请回避也是过元申法官让我申请他回避的,之所以没有申请,是因为即使过元申法官一次次的走向错误,但他的每个错误都或明示或暗示的和我沟通,使我有表达异议的权利,尽管一次次的异议并没有被明确采纳。但原一审蔡建忠法官竟然八个月没有就案情和我沟通过一句话,使我枉费心思递给他接近30封沟通书信。现在之所以申请过元申法官回避,是因为过元申法官拒绝与我沟通,而之前的一些行为会影响到本案的公平公正审理和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1、过元申法官重审组成的合议庭成员有原一审合议庭成员孙利明,当然后来改正了,我也原谅了;但我仍无法排除这是故意行为。
2、原一审蔡建忠法官用“证据交换”代替“开庭”,故意制造错误判决;重审中过元申法官又用“开庭”代替“证据交换”,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无非是千方百计的回避质证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并且在此次违法开庭中以“你现在能说的清楚的”来喝止我质证被告的谎言,必定是一个错案的开始。
3、被告一直恶意删除韵达网站上的相关证据,本人特意申请2011年12月31日之前交换双方2009年网站证据,否则之后证据将在网站中自动消失。申请被采纳,同时申请也被变相利用。不但不是证据交换,反而又是一次正式开庭,并没有质证我申请要质证的证据。本次开庭出现如下不公事实:首先,过元申在我提醒的情况下剥夺我陈述案情的权利;被告抗辩的谎言再次被过法官以“你能说的清楚的”阻止我继续质证;我对被告的正常提问多次被过元申法官抢答,且最终喝止我继续提问,这种审案方式和蔡建忠法官非常相似。且单方面明确告诉我拒绝审理书面合同之前的实际承包期间双方认可的债权债务;当然我对此非常不服,也立即递出相反意见书,从后来的谈话推理应该是拒绝采纳,我坚信这绝对是错误的!
4、2012年3月5日的谈话彻底揭开了过元申欲枉法判决之路,完全是拒绝审理和质证被告的虚假证据,不尊重原告的客观事实证据,强制性的相信谎言,完全不顾“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质证”等当事人举证须知原则。请问过元申法官用开庭代替证据交换,拒绝审理双方证据的真实性,一定强迫我去被告处找人证来证明我的证据的真实性,否则必输!这合情、合理、合法吗?以下是过法官说过的话,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过元申法官说过“原一审法官那怎么都没认定的,我们的思维都是一样的”
;“实话给你说,光凭这一个东西肯定改不了”;“他(韵达公司)现在认为,其他的都没有,他现在就是在抗辩,他不用提供什么证据”;“他应该出具我会跟他说,但是拒不提供没有法律后果的,我给你说清楚的”;“那人家都有问题,那我也有问题。怎么你碰到的人都有问题呢?你怎么不考虑考虑?”;“你其实是想说清楚,我呢,也相信你说的是真话,但是我不能在判决书上写,我相信你说的是真话,我就认定这个情况。你也要理解,最后哪怕是你输,我也要给你说清楚。就是这么回事”;“那每次拿出欠条,都让出具明细,不出具明细就不认,那没有办法审理案件了”;“他当然不承认了,承认就是坏人了。法院不一定会都查清楚的”;“你别老是那个,我给你说,世上有两种,一种是事实,但是证明不了,有一种不是事实,但是证明的了。你说法院怎么做”。
“我给你说,案件没有细看,但是我知道这里面有2个问题,定完区域我们再定那些有瑕疵的问题。这是两个问题,如果瑕疵没问题,他给你解除合同是没有道理的;如果瑕疵有问题,一样要解除合同的”等等。
综上,为了使本案能够公平公正中立的审理和判决,还给本人迟来的公正,特申请过元申法官回避此案。
此致
锡山区人民法院
我是xxx班的李xx,今年**岁。现是学院一名普通的新学生。
进入2012年,作为21世纪的学生,我对祖国和人生充满希望。更想通过加入学校组织社团,增加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
“学生会”在我心中是个神圣的名词,她连接学校与学生,是一个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组织。向上,她反映学生们的思想状况和成长历程;向下,她传达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意向;向内,她组织同学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向外,她联系校际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是学生会存在的基础;自我锻炼,提升自我素质的意义是学生会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所以,我向往校学生会组织。能够加入学生会,成为其中一名积极分子是我一直以来的心愿。
假如我能顺利进入校学生会组织,我会积极、主动、民主、协助地发挥她应有的作用,并在其中锻炼自己的各种能力,包括组织能力,思维能力,办事能力,创造能力和交际能力。同时也自觉地学习和体会“xxxx”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从而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及参政议政意识
当然,以我一己之力是难以达成心愿的,我希望爱好文学、爱好网络,同时也热心公共活动的同学能加入到我们这一行列。因为,这是新世纪的要求,时代的脉搏,社会的呼声。
纪律是什么?纪律是一种类似于法律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准则。往大里说,纪律所表达的是一个单位、一个集体统一的意志是用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它的产生,是多年经验教训的总结。往小里说,纪律用明确的语言告诉我们每一个人,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哪些事可以做,而且应该去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不应该做。
作为学校,如果没有校纪,整个学校就会陷入一种无序的状态,同学们的学习、生活就不能正常进行。比如,在课堂上,虽然迟到、早退、旷课、说话、走动、甚至打手机、吃东西的人是少数,但是不加以制止课堂就不能正常上下去,受到损害的是大多数同学;在宿舍里,熄灯以后,哪怕有一两个人说话或做其他事情,其余的人就没法休息,这些行为理应受到制止,必要时批评或处理。
遵纪守法,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品质、道德操守。如同其他修养一样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实际生活中有意识锻炼培养起来的。只要我们坚持锻炼自己,不断改造自己,朝着一个目标前进,最终一定能够克服困难,达到很高的境界,我相信我们四川建筑学院的全体同学必然是立志成才的,有所追求和抱负的。只要脚踏实地,严于律己,坚持不懈,我们就一定能排除艰难险阻,最终达到自己的目标。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奋进吧!
但是,如果我未能加入学生会是否就代表我的愿望都成泡影了呢?
不!我肯定地回答:不!
我未能加入学生会说明自己的水平还不够高,能力还不够强。我会不断自我锻炼,继续前进。
但愿同学们和组织上能给我一个机会。
给我一次机会还你十分满意
申请人:王亚林、黄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罗国华故意杀人案侦查阶段的律师。
申请事项:
1、调取案发现场完整视听资料;
2、对案发时涉案车辆的档位和刹车情况进行证据固定。
事实和理由:
罗国华一案因媒体炒作产生了较大影响,我们作为罗国华的委托律师已经依法会见了嫌疑人。鉴于罗国华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与媒体的报道有较大出入,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特申请公安机关侦查时注意调取以下证据:
一、案发时路口设置的摄像头和协警拍摄的全部有关视听资料
交警部门案发后公布了案发现场的二十几秒录像,而整个案件的过程持续时间应当有数分钟。因此,案发时路口设置的摄像头所记录的情况和协警拍摄的全部视听资料,均属于可能证明本案的主要事实的证据应予收集。
二、对案发时车辆档位和刹车情况进行证据固定
犯罪嫌疑人罗国华在律师会见时称…(略)。涉案车辆系自动挡汽车,案发时车辆档位和刹车情况对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因此请求公安机关对案发时涉案车辆的档位和刹车情况进行证据固定。
基于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现在无权知悉上述证据的内容,但有关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后,我们会认真研究。
以上证据可能侦查机关已经收集在案,我们只想协助司法机关彻查本案事实,依法公正处理此案。
此致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
1. 通过实习,培养运用所学的基本技能、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通过实习,树立职业意识,增强敬业精神,提升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 通过实习,进一步巩固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4. 通过实习,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5. 通过实习,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6. 通过实习,学习一些办案经验,提高实践能力。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xxxx律师事务所 是二一年经xx省司法厅批准的临沂市首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该所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组成,以为大中型企业服务为重点,以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电力、涉外业务、公司法律实务、企业改制等业务为专长。该所现为xx兰陵集团、临沂电业局等十几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承办了许多在知识产权、涉及业务、经济合同、非诉讼法律实务等方面在全国及省内有影响的案件。 律师所将以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高起点的管理、高层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专长领域:一般债务债权,损害赔偿,财产问题,婚姻家庭,名誉诽谤,暴力伤害,妇幼权益,刑事辩护,仲裁,遗嘱继承,合同,劳动,金融,证券,票据,房地产,著作权,专利,医疗事故,股份制改造。
在这次实习中,我主要承担律师助理的工作,我的岗位职责是:
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工作。
三、实习内容及过程
很幸运,xxxx律师事务所录用实习生。怀着兴奋而又紧张的心情来到律所,开始了我的实习之旅。第一天,工作人员带我参观了律所的各部门,并详细介绍了律所的业务范围,工作流程,实习生管理制度等。然后开始分配工作,我的第一份工作就是整理并阅读卷宗。
整理卷宗,看似平常的事情却并不像我想象的那般简单,在做之前还是需要一些时间去熟悉和掌握。卷宗的分类很仔细,有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一些简单的案子,卷宗只有30多页,而遇到复杂的案子,卷宗可多达200多页。一个案件的卷宗通常包括授权委托书、起诉书、证据资料、词、答辩状、判决书等,可以说是一个案件的完整记录和完全再现。因为卷宗的整理关系到其他程序的进行,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所以在整理的过程中应该格外认真和细心。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也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虽然工作很繁琐,我依然非常认真的完成了这项工作。
在整理的过程中我仔细阅读这些卷宗,一些律师告诉我说,在阅读卷宗的过程中,最关键的工作是要认识各项证据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结合所学知识,分清哪些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弄明白每项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证据间的联系又是怎样的。然后,根据这些证据,假设自己是法官,将会怎样去审理这些证据,运用什么法律去判决。最后,结合判决书,找出自己的知识漏洞,弄懂法院判决的依据,不断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阅读这些案卷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东西,对学过的知识重新进行梳理,做到温故而知新。把在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与真实的案件相结合,对增加理论修养提高专业技能有很大的作用,同时也学习到了一些办案经验,增强实践能力,为以后从事法律工作做铺垫。
第二周我才见到了我的指导律师陈国栋律师,我开始了紧张忙碌的“小跟班”工作。陈律师要求我每天收集新的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最新动态。他告诉我说:“虽然不是每天都有新的法规和规章公布,但是仍然有必要及时的收集和整理,否则,有可能在某次开庭的时候,你还引用着已经被替代的版本,而被对方律师当庭驳斥”。在我实习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每天都要去中国律师协会和本地律师协会一些大牌的律师事务所的网站和一些理论性的网站上转一圈,看看有没有最新的情况。时刻关注行业的最新动态,了解那些大牌律师的消息和法学家们的最新理论,搜集整理后打印交给陈律师。
在接到案件后,陈律师阅读了所有文件,就会将我叫到办公室开始交待任务,他会根据文件列出重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哪些文件对案子没有任何帮助反而有害。围绕案件的事实,我要收集现行法规对这些事实的认定。有了事实和法律依据后,他安排我撰写案子的文书。我要撰写的文书很多,起诉书、答辩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证据清单、质证意见、词、补充意见、法律意见书、结案报告、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等。虽然在学校学过法律文书的写作,但是当我真正面对这些真实案件的时候我有些不知所措。其实,写出一个基本合格的文书很容易,因为只要将要表达的写出来就行,但写出一个优秀的文书却是很难的,因为表达的方式有很多种,不同的人对不同的文字会过敏。幸亏陈律师给了我很大的帮助,慢慢地我可以自己独立完成这项工作了。在这些文书交付前,我会逐字逐句的校稿,因为没有任何一位指导律师喜欢看满是错字的文件。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我要旁听案件的审理,甚至有时对审理过程进行记录。对案件的审理并不像我想象的那样充满了激情的辩论,现实中的审理即不精彩也不动人心魄。以前在学校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大都是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过程比较严肃,但在实际中的民事审判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我觉得实际中的庭审虽然严格但也有灵活的一面。
我还跟着陈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得的案件材料其实是非常有限,但是法律对律师向被害人、证人取证却有着种种的限制,导致律师在取证的过程中面临很多的困难。
除此之外,我还担当了很多角色,诸如整理案件的资料,打印复印材料,送文件,接待客户等等。在一个多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帮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的事情。在空闲时间理,我经常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看看他们最后是怎么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
我最有体会的则是参与了两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走到了现实案件,从抽象的专业理论回到了实际生活。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这些经历对于我来说,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让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原来,那些枯燥无味呆板的法律法规,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可以如此的丰富多彩。
四、实习报告总结与体会
1.在人际交往方面
刚进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一张张陌生的脸孔着实让我有些恐慌和紧张。平时在学校里同学之间,由于大家都没有真正踏上过社会,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间,总是略显稚气。但我知道,在社会里,就是纯粹的尔虞我诈了,人际交往确实是我这次实习中的一大课题。所以在踏入律所之后,我始终保持微笑,主动地向其他律师们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帮他们倒茶,主动打扫会卫生,做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没过几天,他们就逐渐接受了我。他们也放心地把一些手头上的工作交给我去做。负责指导我的师傅陈律师也带我出去,参加咨询、会见委托人、会见当事人、调解、庭审等等。这次实习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尤其要注重对沟通能力的培养。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我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我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要向他们学习更多的知识和做人的道理。
2.在工作上
我的实际工作主要是整理文书。陈律师细心教导了我格式的写法,然后把他积存的一大堆资料交给了我。内容虽多,但是熟能生巧,没几天,这些法律文书就都搞定了。其实作为律师,在事务所呆的时间并不多。来事务所咨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所以单纯地呆在律师事务所里,能学到的东西是相当有限的。幸好陈律师经常带着我出去走走,比如去监狱会见当事人,去调查取证,去做法律咨询等等,让我从中受益匪浅。
3.关于律师职业。
所谓看人挑担不吃力。很多人觉得律师是非常轻松的职业,整天不用呆在办公室里,到处走走,钱就来了。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体会到了其实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完成的,何况当今的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每一位律师都非常辛苦的利用毕生所学来服务大众的。
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次的实习工作,我认识到了自己所学与现实社会的需求之间的差距。
1.理论修养不够。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案件所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但是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那么少,只有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这个成语的含义。在以后的时间里,我会特别注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增强理论知识修养,多参加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键词: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维护被监管人合法诉讼权益问题是监所检察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笔者试就监所检察在保障被监管人合法诉讼权益方式与途径方面加以探析,以期有得于检察实践。
一、高度重视, 将维护被监管人合法诉讼权益放在人权保护的高度上来
在押人员身处“大墙”之内,监管场所的封闭性以及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的特殊关系,客观上使在押人员具有弱势群体的特殊属性,容易发生漠视甚至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和治国理政原则。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监管场所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工作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强化监督等措施,切实保证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被监管人的人尊严和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检察监督要从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入手,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监所检察工作人员把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价值追求,加大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力度。
二、广泛宣传 让被监管者明确自己诉讼权益范围
实行在押人员权利告知制度,增强在押人员的维权意识。一是制作《在押人员告知卡》并发放到在押人员手中。该卡载明了驻所检察室的职责、驻所检察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在押人员的羁押、诉讼期限和应享有的权利义务等。二是在看守所、拘留所大门口设置监所检察检务公开栏,全面公开驻所检察室的法律职能、任务、业务范围等内容,同时公布咨询和举报联系电话。三是在看守所大门外设置驻所检察官信箱,受理在押人员的家属的举报、投诉、意见和建议。四是在看守所设立驻所检察官接待室,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和在押人员家属的咨询与反映问题。会见日进行检察官接待及每周开展一次检察官接待日活动。在各监管场所的家属会见大厅注明检察官接待日的具体时间、地点,方便有疑问的群众前来咨询。在检察官接待日活动中,驻所、驻监检察人员派发检察宣传资料,并就家属所关注的会见程序、罪名的量刑幅度、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等问题,予以耐心、详尽的讲解。开展检察官接待日活动有利于排除在押人员家属的疑虑,稳定在押人员家属的情绪,同时是监所检察人员掌握监管场所狱情动态的有效渠道。
驻所检察官利用巡监时间,进行法制宣传,解答犯罪构成、刑事责任诉讼法方面的疑问,提高了宣传效率。
严打监区内违法犯罪行为。会同看守所管教对在押人员进行全面排摸,针对性地采取谈话教育、调监、严管及戒具保护等多种措施,严防越狱脱逃、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危害监管场所安全行为的发生。发生违反监管规定的事情,要求看守所及时解决。对于打架斗殴,及时介入固定证据,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依法进行处理。有效打击和遏制“牢头狱霸”现象。
三、在押人员与检察官联系渠道畅通
深化检察官约见制度,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一是规范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的程序。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通过填写《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申请表》约见驻所检察官;驻所检察人员在24小时内与提出约见要求的在押人员谈话,每次谈话均有书面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二是确保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执行到位。将该制度在所有监室予以公开张贴,对入所的每个在押人员都发放一份约见驻所检察官申请表,使在押人员与检察官联系渠道畅通。三是拓宽接待约见范围,积极推行约见检察官制度。积极实行检察官接待日制度。该院确定每周二为驻所检察官接待日。必要时随时约见。
在日常工作中,在押人员要约见检察官的,检察官2个工作日内必须约见。对在押人员遇到的困难、问题,约见检察官将区别对待作出处理:属于法律咨询类的,给予即时解答,消除顾虑;属于案件类的,检察官限时办结回复。
驻所检察工作中,把在押人员的合法诉求作为维权的重点,在监室设置检察官信箱、检务公开栏,并且构建快速约见约谈机制,通过对在押人员进行依法维权知识宣传,调动他们反映情况、告知诉求的积极性;对已经记录在册的诉求,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并根据诉求类别明确专人办理。
三、严防超期羁押
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推进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工作。随着监所检察工作的日益深入和规范,当前,明显的超期羁押已不多见,但案件久押不决问题仍然为数不少,有一部分属于变相超期,监督难度较大。监所检察部门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得到了重视和支持,形成了工作合力,促进了有关案件的解决。还积极建立久押不决案件报告制度、分级督办制度、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人申诉制度等长效机制。在有效监督超期羁押的同时,还继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畅通在押人员权利救济渠道,从制度上保障在押人员人权不受侵犯。
四、建立考评机制 试行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
通过试行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对在押人员作出建议酌定从轻处罚或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是检察院为改善看守所监管秩序,协调公安局和法院建立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公、检、法三机关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运用到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教育管理上,通过建立一系列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将在押人员未决羁押期间的表现通过量化考核、评定后,纳入量刑酌定情节。
该制度的基本操作程序为: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进行量化评鉴,并将评鉴相关材料固定为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的证据提交检察院公诉部门。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并确定属实后,在公诉过程中向法院提出酌定从重或酌定从轻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庭审中通过示证、质证对量刑建议予以采信的,将从重或从轻处罚的理由、情节写入刑事判决书事实和理由部分。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该制度实施的各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五、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基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拘役、单处罚金等轻缓刑罚的比例较高。但同时存在构罪即押、构罪即捕,长期以来是许多办案人员的一贯思维。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有效破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率高、轻缓判决率高之间的矛盾。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成了检察机关一项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对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为有效减少羁押创造了条件。这项制度还有利于促进被监管人员遵守监管秩序,促进在押人员真诚悔罪。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及时予以释放,也是监所检察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中经常提及的内容。按照检察机关现有职权配置,侦监、公诉、监所部门都可以对捕后羁押必要性产生影响,履职主体是分阶段由不同部门负责,还是由一个部门负责存在争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涵盖了捕后侦查、、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全过程。
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均可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监所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配合办理。启动程序:犯罪嫌疑人的家人、辩护律师申请、侦查监督部门案件承办人、公诉阶段案件承办人审查发现、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等途径。审前羁押必要性启动方式分为驻所检察室“自行启动”、在押人员(亲属及律师)“申请启动”、公诉部门“移送启动”、批捕备案“审查启动”、看守所申请启动等方式。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由申请受理、程序启动、调查论证、审查决定四个环节构成。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主动与被害方达成民事协议书,并已经履行到位;轻刑犯罪嫌疑人,上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做出发回重审裁定的;伤情鉴定发生变化,由重伤改变为轻伤的;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犯罪事实清楚轻刑案件;具有不适宜关押的疾病;其他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等。羁押必要性审查可参照逮捕条件与标准进行。
在审查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时,承办人应收集涉案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羁押人亲属(监护人)出具的保证书以及被羁押人的悔过书,还有被羁押人所在单位 (社区)出具的平时表现鉴定意见等等。依启动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包括律师或犯罪嫌疑人家人有申请书、公诉阶段的证据材料、病历资料等。结合全案证据和上述材料,发现被羁押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也可以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论证会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案件进展和羁押表现等多个继续羁押必要性因素进行综合评鉴。
六、查办监所内犯罪案件,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坚持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以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在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积极推进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刑罚执行和监管动态,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的同步监督、动态监督和实时监督。
2010年,检察机关的派驻检察室建立健全了日常巡视检察制度、监管事故检察制度、重大监管事件报告制度、与监管场所联席会议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派驻检察官制度、派驻检察官与在押人员谈话制度和检务公开制度等工作制度,规范了派驻检察人员日常检察的内容和方式。派驻检察人员坚持深入监管场所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和禁闭室、会见室,加强日常巡视检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问题和安全隐患。对于发生的监管事故,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法定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受理,并根据情况作出妥善处理。不仅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而且注意监督纠正符合法定条件没有得到减刑、假释的问题。对一些老病残犯,符合变更执行条件的,积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保外就医和假释。
七、科技强检 利用信息化平台保障人权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监所检察在诉讼监督中的协作功能日益显现,监所检察部门积极为其他诉讼监督部门提供业务支持并实行监督,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
一是建立信息库,搭建诉讼监督信息共享平台。监所检察部门应通过建立在押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在逃人员信息库,集中掌握三类人员的基本信息,特别注明刑事拘留、监外执行、在逃等涉案关键时间点,并将信息库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侦监、公诉等部门,搭建诉讼监督信息共享平台。侦监、公诉等部门通过信息数据比对,可以准确了解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前科、是否累犯和在逃人员等情况,有利于追诉被告人及在公诉时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有效防止漏捕、漏诉、漏罪情况的发生。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至95条规定了比较完整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尤其是第93条创设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机制。这一创设具有高度的前瞻性,既体现了法治国家的要求,又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有了很好保障。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理论基础
人权保障理念。在我国,人权内容涉及面较为广泛,不仅包含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还包含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权利。这一理念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中主要体现为:第一,人权保障有利于羁押功能的正确发挥,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不当羁押往往给被羁押人带来了巨大创伤,对他们的基本人权是一种极大的摧残,因此人权保障理念的带入会引导羁押走向正确道路。第二,人权保障是对羁押公权力的一种无形的限制和约束。在国家公权力面前,不管一个人被赋予多大的权利,都无法与国家相抗衡,因此有必要通过一些制度来适当约束国家的力量,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最大限度的追求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也是在这一理念的呼唤下出现。
权力制约理论。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在使用权力时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可见,权力具有强制性,极易被滥用的可能。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约束和限制权力。在实践中,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更改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几率十分低,他们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对抗国家权力,因此必须通过一定措施对国家权力予以限制,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无罪推定理论与例外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一项原则,同时也是羁押在实践中最容易违背的一项基本原则。等待宣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法院的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认定其有罪,更不得随意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基本权利。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忽略这一点,认识不到羁押只是一种监管措施,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举措,而不是惩罚的开始。因此无罪推定理论的深刻理解和运用将会推动羁押的正确运用。
例外性原则源于无罪推定理论,要求羁押的使用只能是一种例外,主要是指以非羁押为主,以羁押为例外,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才能对嫌疑人进行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或较为严重的妨害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时,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因此要求对羁押进行严格审查,并鼓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二、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现状及优化构想
羁押审查主体和羁押场所缺乏中立性。我国法律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是检察机关,但是从实践中看是有失中立性和客观性的,我国司法裁判权被排斥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之外,检察机关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过程中常常会受到传统的观念和司法实践价值影响。我国的羁押场所往往是在由公安机关隶属管理下的场所,很容易导致各种对被羁押人不利的情况出现。而且对于看守所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国法律上以及政治体制上都未对此作出法律监督规定,这就使得羁押场所中立性地位严重缺失。
羁押救济性措施缺失,有损被羁押人的基本人权。在我国法律上对于羁押救济性措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主动救济,一种是申请救济。主动救济是指由作出羁押决定的司法机关自我反省和复查,至于何时复查,怎么复查都尚未规定,在实践中常常处于被动状态,不属于司法机关绝对的责任和义务时,有虚设之嫌疑。申请救济是指被羁押者或者其法定人、近亲属及其辩护人申请引起的。但是如果申请被拒绝后应该怎么救济自己权利,法律又再次留有空白。不管是何种救济方式,当程序被启动后,常常审查的也只是申请书或者案件文书,不给予被羁押人辩护的权利,这样从一定程度上有行政化色彩,对审查公正性、中立性是一种亵渎。有些学者提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是我国赔偿法中在此方面无明确规定,规定只能赔偿无罪者,对于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依然不能因为羁押期间权利受损而获得赔偿。
羁押必要性审查缺乏刚性。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无必要时,只有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而不是强制性的决定权,最终是否变更或者释放依然由侦查机关最终确定。尽管最高检在诉讼规则中规定,如果办案机关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时,必须说明合理正当的理由,但是制度的缺失就在于此,如果办案机关既不采取建议,也没有严明公正的理由时,应该如何处理办案机关的行为,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就没有后话了。从审查方式规定上而言,在最高检的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方式是:一方面听取办案机关意见,另一方面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人意见。但是这一规定存在两点问题使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践起来缺少魄力。其一,该规定中并没有象国外那种由法院举行公开听证或开庭,同时听取双方意见甚至给予辩护的机会,其二是规定中只是表明检察机关“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人意见,而不是“必须”,这就使得制度的实施大打折扣。另外在实施中,羁押依附于拘留、逮捕,羁押率过高,替代性措施不完备;羁押期限不确定,弹性规定过多。
根据上面所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第一,实行羁押场所独立化。关于羁押场所,在我国一般是将看守所作为羁押场所,但是这样很明显的一个弊端在于看守所和侦查机关都隶属于公安机关,二者在行政关系上有统一的隶属关系,则在一定程度上给看守所造成一种错觉:羁押是为了诉讼程序的更好进行,为了本系统内的侦查工作更好展开,而忽视对被羁押人的人权保护。西方国家都要求“捕押分离”。所以,看守所应该从公安机关独立出来,转归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管理,这样不仅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专项化有利,还对羁押场所的中立性做了有利转变,更有助于保障被羁押人的人权。
第二,建立完善的救济性措施。从被羁押者角度而言,首先,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复议或者申诉权。当被羁押人被检察机关决定继续羁押或者拒绝变更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应该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复议。其次,应该健全羁押赔偿制度。我国赔偿法的规定不完整,在羁押过程出现的超期羁押以及对被羁押人的人身权利的侵犯情况,没有被规定在赔偿范围内。应当明确若出现这种情况,严重者应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并建立相关赔偿制度。
从审查主体角度而言,应建立起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不管是执行羁押或者是解除羁押,检察机关都必须通过正规文书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人或者辩护人,并在文书上表明理由和依据。
当我们踏着九月明媚的阳光,迎着凉爽的秋风,带着一身的朝气,满怀青春的热情,踏入期待以久的大学校园时,涤荡我们心灵的最强音符便是:我们长大了!
我们长大了,但是社会的脚步并不会因此而和缓,竞争的战场并不会因此而奏起和平的乐调。但我们并不惧怕,因为我们都早已下定了决心:四年后,我们是真正的社会人!于是,从那一刻起,从我们便下定决心,我们铭记:我自强,我奋斗。
家——我们来自五湖四海,我们体验不同的生活
我们的家共有34位兄弟姐妹,虽然我们来自五湖四海,可是,青春的热情与活力把我们紧紧的联在了一起。在这个大家庭里,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每个人都在为自己的理想而拼搏着。这并不是一个富裕的家庭,我班有近半数都是贫困生,这和其他班级比起来是一个弱势。可是,正因为这样,我们从自身的情况出发,靠我们自己,用我们自己的双手,创造着生活与奇迹。
从入学到现在,全班几乎每一个人都做过兼职,都体会到了劳动的辛苦。同学们有的在学校的帮助下,在食堂,在邮电所,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奋斗着,有的通过中介做兼职家教。尽管这样的生活很累,尽管这样的生活有些枯燥,可是我们学会了自立,我们懂得了生活,我们无悔,因为我们知道生活要靠自己来创造。在最近的一次校招聘会上,又有几位同学开始了新的工作。这不但是一个在奋斗着的班级,更是一个充满友爱,温馨与欢乐的家。由于现在在外作兼职的学生越来越多,工作是很难找的。因此,我班大连本地的同学就主动帮忙,其他的同学也相互交流信息,记得暑假期间,一位同学还将自己好不容易找到的一份主动让给了一位不回家的同学,这就是 我们的家,一个温暖的避风港!
我们拥有自己的天地,我们营造着自己的家。寝室是我们的心灵的港湾,在过去的一年中,各个寝室长负责到位,同学们相互配合,在年终的总评中,我们所有的寝室都被评为校优秀寝室。
学习——我们不会忘记
学习是学生的天职,这一点,我们从不曾忘记。在过去的一年中,全班同学共同奋斗,你追我赶,最终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大一的两个学期中,我班的总体学习成绩在本专业中名列前茅。其中,及格率最高,不及格人次、门次都最少。无论是大课还是小课,同学们在课上积极配合老师,认真听讲,课下踊跃讨论,课后及时完成作业,有问题及时解决。平时,同学们总是三五个人一起,要么自习,要么活动,青春的朝气总是洋溢在他们的脸上。在英语这样一个人人畏惧的学科,我班同学凭借扎实的基本功,在分级考试中,有近一半的人直接进入二级班,可是我们并没有因此而骄傲,二级班,我们的总体成绩总是让人刮目相看。一级班我班的王兆哲同学年年第一。我们不但在学习上稳拿第一,同样,我们的兴趣、我们的爱好也没有丢下,我们都在张扬着自己的个性。张贵宾同学去年参加了微软IBM资格认证考试并以高分顺利通过,成为大工通过者中年龄最小的一位。同学还踊跃参加数模竞赛,科技创新大赛等各种比赛。在今年的奖学金评比中,我班一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一人,二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三人,三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三人,单项奖学金获得者三人。虽然总体人数不是最多,可是平均成绩却是最高的。这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结果,是我们整体的荣誉与骄傲!
这是一个团结奋斗的团体,这是一个积极向上的集体。历届班委都以身作则,全身心的付出。全班同学在他们的引导下奋斗拼搏,我们在学习,文体活动,社会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都相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同时班里也形成了严于律己,共同奋斗的优良学风。我们在大一的整个学年内,无一人受到校内处分。他们总是竭尽所能地为同学服务。为了帮助落后的同学,经仔细研究决定,班级内部成立“一对一个互助小组”,先进帮后进,共同提高,共同进步。为了控制电脑游戏的泛滥,每个班委成员都以身作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是的,我们怎能放弃,无论是未来的社会还是今天的生活,都离不开知识的积累,我们知道只有抓住每时每刻,把握住每次机遇,才能够立于不败之地,才能够接受住挑战。所以,我们以清醒的头脑把握着大学的生活。
活动——展现自我
我们不但热爱学习,也是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在迎新晚会上,你能看到我们的身影,聆听我们的歌声。大一学年,班内几乎所有同学都参加了学生会或校内不同的社团,协会,有的同学还身兼数职。他们都选择了属于自己路。无论是在校级活动中还是院级活动中,他们都尽自己的一份力 。看!在我们院所举办的篮球比赛中,他们一个个矫健的身影,赢得了多少掌声与喝彩,并且,他们代表我们班赢得了亚军。郭广鑫同学更是作为系队主力在校篮球比赛中表现突出,并帮助系队取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而且还加入了校篮球队。于春宇同学长曾多次积极参加校级及市级台球比赛。在班级的活动中,同学们更是热情不减。与兄弟班级的足球比赛中,他们积极配合,赢得了对方,也赢得了友谊。在各个不同的征文比赛中,我们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获得过校级二等奖,三等奖的同学若干名。在学院辩论赛中,辩手们更是唇枪舌战,激情飞扬,并最终杀入了半决赛。
我们在不同的活动中,体验着不同的人生。丰富多采的活动,增加了我们的社会见识,丰富了我们的社会阅历,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这正是我们成长中所不可或缺的,也正是我们渴望学到的。
心——永远向着东方的太阳
如同一条心系大海的小溪,如同一艘心向彼岸的航船,我们的心永远向着一个方向,那就是党。入学之初,我班有26位同学写了入党申请书。现在,班内有党员一名,积极分子6名,而更多的同学正在为入党作着积极的准备。在《永远跟党走》新生诗歌朗诵比赛中,同学们深深的投入其中,衷心地歌颂着党,歌颂着我们伟大的祖国。在党团知识竞赛中,同学们精心准备,赛场上奋力拼搏,不仅进入半决赛,而且取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在两组学习中,同学们更是踊跃报名参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在党的十六大主题征文比赛中,我班获得二,三等奖各一名。
[关键词] 国家干预行为 市场失灵 社会管理 经济职能 新能源
一、国家干预行为的内涵与产生
国家适时地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这样的理论由上世纪30年代的西方开始流行。
彼时,西方各国公共管理职能体系也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国家干预主义逐渐取代自由放任主义成为西方主流社会管理理论。
现今,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内生要素,也是社会管理从观念更新到机制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
适时的干预和调整,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使社会管理朝着更为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从我国政府规整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的新能源产业的步伐中也不难看出,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政府理及其制度环境的支撑。
近些年来,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作为太阳能利用中最具意义的技术,正成为世界各国竞相研究应用的热点。由于光伏发电中的太阳能电池以晶体硅太阳能电池为主,因此,作为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原料的多晶硅,其发展历程足以反映光伏产业的发展趋势。
对于2006年前后我国的多晶硅行业来讲,受技术创新能力所限,市场供应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从而导致多晶硅价格飙升,这是一种市场发育的不完全而导致的市场失灵。
在太阳能电池大潮涌动下,我们的经济发展又不能等待市场自然发育完全,所以这个时候需要政府这个推手,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干预需求,所以国家在此段时期都是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并于2005年2月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努力推进多晶硅行业乃至整个光伏产业的发展。
2005年至2007年期间,在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二十多个省份共有五十多个多晶硅项目,其中不乏预算上亿的项目,光伏产业发展进入白热化状态。至2008年上半年,时期多晶硅价格一度突破400美元一公斤,是名副其实的暴利行业。
但不久,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使得国外需求量大幅萎缩,危机到来之前已经在政府无效监管下非正常建立的多晶硅行业大厦,此刻毫无招架之力,轰然倒塌。
作为我国战略新兴产业新能源的重要组成,光伏产业的发展意义深远。而今,因产业政策不明晰、准入门槛也较低,在统筹规划缺乏的情况下出现的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等市场混乱现象,导致了整个行业已呈现出陷入泥潭无力自拔的状态。
此时,国家干预行为的及时介入,对保证新能源市场良性运转,实现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我国政府进行社会管理过程中,经济职能的体现。
国家干预行为,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进行经济干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干预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国家干预行为的产生,从理论上讲,是干预供给[1]决定于干预需求[2]。当市场在经济生活中产生了市场失灵,对干预这种调整手段迫切需要并积极谋求以干预维护秩序时,干预供给就必然发生了。
目前,西方面临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由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不完备而产生的市场失灵,以及由于超出市场机制作用范围而产生的市场失灵。而我国现阶段存在较多的是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或政府失灵而产生的市场失灵。
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在当前阶段调整国家干预的手段和力度,通过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规定相应的机关行为以及切实完成这些行为来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达到国家干预的目的。
二、国家干预行为对新能源发展的作用
2009年,国务院出台38号文《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多晶硅列入产能过剩行业,并令一些小规模项目停产。此举一度抑制了光伏产业市场极度混乱的现象,对保全整个行业顺利挺过金融危机意义非凡。
进入2010年,光伏产业市场回暖,多晶硅市场一度又呈现火爆状态,此时一些有实力的公司诸如富士康、奥克股份、国电集团等纷纷投资多晶硅行业。
痛定思痛,为避免金融危机后再次出现多晶硅重复建设、无序上马等问题,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从项目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与技术设备、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对多晶硅行业做了详细规定。
直至2011年9月,工信部又了《“十二五”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期望对未来五年中我国光伏产业的生产、成本、环保、规模均做详细的规定。
目前,我国虽然是光伏制造大国,但并非光伏制造强国。2011年11月,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产品展开“双反”调查并推出惩罚性贸易关税。按照初裁结果,美国商务部征收不低于30%的反倾销税,这相当于关闭了中国光伏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大门。
美国的大门正徐徐关闭,而眼下欧洲的市场也是岌岌可危。
当地时间2012年7月24日,包括SolarWorldAG在内的数家欧洲太阳能板制造商向欧盟委员会提起申诉称,中国的制造商在欧洲低价倾销产品。
这些欧洲企业希望对中国产太阳能板征收反倾销关税。按照欧盟相关法律,欧盟在接到反倾销申请书的45天内(最后期限为2012年9月6日),将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012年8月底,利用德国总理默克尔访华之机,中国政府积极交涉,中德双方“双反”达成一致,决定通过协商解决光伏领域的贸易争端。
默克尔在会见记者时也表示,希望欧盟委员会、有关企业与中方一起尝试通过沟通交流来排除和解决问题,不要启动反倾销程序。
“现在还有时间,所以最好是协商加以解决。”默克尔的这番表态,让国内光伏产业人士看到了一丝曙光。
由光伏产业近几年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干预行为的本来目的是为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其干预的范围和限度是以市场为导向的。
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市场博弈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安排本是一种个体的理性选择,但这种理性选择并不一定能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有时这种个体理性可能会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局,从而引发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之处,便是国家干预可以介入的地方。
此外,在国家进行干预的时候,干预程度的把握也必须以经济分析为前提,至少包括对干预的成本效益分析[3]。
需不需要国家干预,完全取决于这种干预是否能够达到一种平衡,如果干预能达到一种平衡状态,才表明干预满足了需要,否则,不是我们所期待的。这种均衡不仅体现为供求的均衡,还体现为政府与市场力量的均衡。
总之,政府要协调好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个体效率与整体效率、经济竞争与经济合作等等之间的关系,找到一个效率与公平最完美的契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