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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各位莅临××银监分局检查指导工作,根据考评组的安排,现将我局近年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情况作一个简要汇报,请各位领导给予批评指正。
××银监分局成立于XX年12月,目前全局共有干部职工49人,内设7个科室、4个县级办事处,承担着××辖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分局成立后,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一流的领导班子、培养一流的职工队伍、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树立一流的行业作风为目标,一手抓监管,一手抓“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现业务工作与文明创建工作两促进、两发展。XX年3月被××州委、州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同年11月被云南省文明办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XX年12月被云南银监局命名为“文明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分局党委将“务实奉献、和谐监管”作为分局深化文明单位建设的主题,围绕这一主题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一、党委重视、机制健全
××银监分局党委高度重视文明单位深化创建工作,扎实推进创建工作。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完善以党委书记、局长为主任,其他领导为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二是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文明单位建设目标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和奖惩,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三是作好宣传发动,与禁毒防艾挂钩点开展文明共建活动,形成全员参与的创建氛围。四是落实创建规划,稳步推进创建各项工作,确保“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有计划地持续深入开展。
二、班子团结、民主务实
近年来,分局把打造“合力”班子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大力加强班子“合力”建设,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确保班子有效履行“一岗双责”,推动各项工作科学发展
一是坚持班子议事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阳光决策”,有效发挥党委班子集体的智慧和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超前性。二是坚持团结共事的原则。班子成员之间做到思想常见面、感情常交流、工作常研究、意见常沟通,避免主观武断和“一言堂”的情况,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工作讲配合,生活讲关心,事业讲奉献,班子合力的增强,促进提高工作的效率。三是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定领导干部学习计划,列出全年必读书籍和篇目,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kt250.com习,每次明确一个主题。班子成员除了参加集中学习外,还坚持自学,认真做读书笔记,带头开展调研,撰写文章。既着眼于提高理论素养,加强党性修养,又注重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是坚持建设“核心作用好、表率作用强”的领导班子。要求职工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职工不能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勤学多思、关心职工”的表率。五是坚持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思想沟通、交流,不断增进领导班子团结,提升班子团结干事能力,增强合力,提高战斗力。
近年来,我公司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着手,以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城市、省级园林城市为契机,严格按照《__省庭院绿化达标标准》、《__省居住绿化达标标准》和省市县绿化办公室有关绿化达标工作的指示精神,逐步对我公司的办公环境和生活环境进行了绿化、美化,使可绿化面积绿化率达到了98%,单位绿地率达到了36%,先后投资近15万元进行绿化,种植樱花、大叶泥砂、枇杷、杏树等风景树75棵。综合楼四周围栏内外侧建成火鸡绿化带160余米,先后建成了花池、草坪5个,完成绿化面积3380平方米,使我公司的工作环境大为改观,园林绿化工程初具规模。同时,我公司还对部分支局所进行了硬化、绿化、美化,对家属区路面进行了硬化,路边进行了绿化,与园林绿化建设同步进行,为公司员工及家属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居住、休闲环境。为了做好花木的日常管护,公司绿化领导小组将花木花池、草地承包给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同时,特邀一名专职花工,对花木栽种、修剪、浇灌、防病虫害等进行专业指导,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正常实施。
我公司的办公和居住环境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变化,绿化美化工作之所以取得这么明显的成效,总结起来主要有三条: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绿化美化环境,放在议事日程上。
公司领导重视,眼光长远。前几年,当公司着力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时候,就已经下决心要整治周边环境。注重建设、美化环境的协调进行。干部员工一致认为:搞好居住环境的绿化美化,不仅仅在于改善职工的办公和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单位环境的绿化美化对于提高本单位的知名度、促进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等也有着不可低估的价值。以绿化为主体的生态环境的改善,必将同时改善本单位经济发展环境,有助于提高单位的综合竞争力,使经济充满活力。职工的住房要解决,职工的收入要提高,公司的环境绿化美化工作也不能拖后腿。环境的绿化美化,不搞则已,要搞就要搞最好的,要向现代化的双文明地质单位的目标迈进。
为了搞好“整治环境,绿化家园”工作。公司专门成立了领导机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职能部室主任为成员,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形成了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每年都投入资金放到环境的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上,用绿地来改善居住环境质量。一开始,个别群众对环境的整治和植树种草工作是不理解的,也不太相信公司有能力去解决当前居住环境脏、乱、差的情况。甚至有人认为单位领导花钱植树种草简直是败家行为,不如把钱用在提高职工的收入上。目标既定,公司领导不为闲言碎语所动摇,为使广大职工支持绿化、美化行动,单位班子领导带领职工代表到县绿化较好,环境较美的环保局等单位参观,真切感受环境美的那种舒心,那种欢畅,那种怡人,从而增加广大干部职工的支持力度。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单位领导亲自督促狠抓落实。当一条条道路铺设好,一座座花坛建成功,一块块土地种上花草树木,一套套灯光设备安装完毕,整个办公和居住环境清新亮丽美如画卷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时候,职工群众无不佩服领导的眼光和魄力。
二、绿化美化环境,职能部门真抓实干,创出成效。
目标和规划是美好的,怎样使目标和蓝图成为眼前的现实,必须经过一番艰苦的努力。从公司领导到员工群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想方设法,营造出一片清新怡人的“绿”来。
首先,统一部署,科学规划。为把“整治环境,绿化家园”的工作做实做好,公司专门聘请了有专业知识的园林工程师协助做好规划、设计等工作。哪些地方栽花,哪些地方种树,哪些地方植草,均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做到乔、灌、花、草相互配置。该种乔木的地方,舍得花费资金购进成材树种种植,有的地方还注意突出层次感,下面种不同色彩的花草,中间种不同形状的灌木,上面种高大壮观的乔木,从低到高,很有立体感。另外,不同季节,不同色彩,不同香味的花草分布合理,一年四季都有绿色,景观效果也很好。
其次,重视绿化成果的保护管理。要将可以绿化的土地都种上花草树木已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而要让种植上的花草树木生长枝繁叶茂,那就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为了管护这些绿化成果,公司专门制订了有关的规章制度。一是让广大职工群众树立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绿色环境的意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二是让管护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明白自己每天该做哪些工作。在制订有关制度的同时,还请来园林专家对管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增加她们管理花草树木的有关知识,提高她们的日常管理水平和能力,更有利于花草树木的健康成长。在管护人员的悉心管理下,我公司居住区的绿化地带的花草树木越长越讨人喜爱,目前,还没有发现病虫害和人为侵占破坏绿地的现象。
第三,做好树枝残叶的清扫工作。为了保证环境优美和空气清新,公司专门订制了一批精美实用的垃圾回收桶,分放在主干道旁和各栋之间的道路旁边,同时派出人员,每天定期清扫路面的垃圾和花草丛中的残枝败叶,及时清运垃圾桶内的垃圾。对绿化地带还定期喷施药物,抑止蚊蝇虫蚁的生长繁殖。
正规化的管理,使得整
个单位大院的地面保洁良好。有的外来客人曾开玩笑地说:你就是从单位大院走一圈,回到家不用洗脚也可以上床睡觉。土地绿化,路面整洁,提高了人办公和居环境质量,也提高了公司和住宅区的品位。
三、绿化美化环境,职工群众自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地的意识浓。
职工住宅区绿化工作启动之前,树木花草少得可怜,职工进出的通道也只有主干道铺上水泥。那时真是“晴天满鞋尘土,雨天满脚烂泥”。天空各种线路乱拉乱牵,满眼“蜘蛛网”;危棚简屋随处搭建,毫无规章;眼前见到的一些“绿地”,也是职工家属种的蔬菜,活像远郊的村庄。一些职工子女甚至不愿回家过春节,怕弄脏脚上的皮鞋。
如今所有的道路全部硬底化,再也不见泥土。该绿化的地方都种上了花草树木;还专门辟出一块地为文娱体育活动区,为职工提供健身、休闲的场所。“变绿了,变美了”,前后变化如此之大,让广大员工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整治环境,绿化家园”带来的实惠。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区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贴近安全生产实际,以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能力为基本要求,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伤害为目的,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推进,全面提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强基固本、提供支撑。
二、任务目标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安排,“十二五”伊始,全省都要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总体目标是,“十二五”期间,全省有400-50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启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300个建成省级安全社区,200个建成国家级安全社区,安全社区数量覆盖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20%以上。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我区十三个街道办事处都要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2012年度的任务是:路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要申报创建国际安全社区,其余十一个街道办事处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安全社区。
三、创建程序
(一)安全社区分为省级、国家级、国际级安全社区,启动安全社区创建的街道办事处,根据要求申报创建省级和国家级安全社区,达到国家级安全社区标准后可继续申报国际安全社区。
(二)安全社区建设实施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行业标准《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
(2)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
(3)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全国安全社区现场评定指标》;
(4)其他有关要求。
(三)申请省级安全社区的街道办事处应经区安监局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印章后向省安监局提出评定申请,由省安监局组织现场评定,达到省级安全社区标准的,颁发“省级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
(四)申请创建国家安全社区的应按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在向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递交创建备案表时一并报省安监局备案。申请评定时,由区安监局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市安监局印章、向省安监局备案后,向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提出评定申请,经专家组组织现场评定,达到国家级安全社区标准的,颁发“全国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
(五)申请创建国际安全社区的街道办事处经区安监局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市安监局印章,向省安监局备案后,向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提出创建申请。经世界卫生组织专家现场评定达到国际安全社区标准的,颁发“国际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
四、工作措施
(一)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是全区“十二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中“四个创建”之一。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安全社区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创建规划和计划,安排专项资金,落实责任和措施,广泛动员参与,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社区建设稳步推进。
(二)为鼓励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省政府安委会将安全示范社区的评选作为“四个创建”之一给予表彰奖励;省、市每年的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只在取得“安全社区”牌匾的街道办事处中产生。
一、目标
认真总结年全省首批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工作经验,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创建一批硬件软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人民群众满意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
㈠坚持培育、创建与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断加强综合能力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㈡坚持科学、先进、适度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科学制定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确保活动的先进性与导向性。
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建活动要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创建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的有效性。
㈣坚持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动性,广泛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按年度分步实施。
三、基本条件
㈠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㈡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第一名称注册,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财务账号,独立核算。
㈢服务人口少于5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70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于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150平方米。如设置病床,以护理、康复病床为主。
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㈤政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按照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能及时、足额拨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㈥机构两年内未发生任何责任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
四、星级(省级示范)机构标准
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环境温馨,人事、财务、资产、药品管理有序,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良好,注重文化建设,创新服务模式。
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药费用控制良好,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㈢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满意,反映良好。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高,满意度高。
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探索总结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
㈤按照《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考指标体系》分数达到950分以上。
五、创建活动安排
㈠创建阶段(5月11日-6月30日):各市组织所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活动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开展创建活动。
㈡自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参加创建活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查,经自查达到标准的,填写《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表》和机构评分表、撰写创建自评报告及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照片、幻灯片或视频),向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定申请。
㈢评定阶段(8月1日-9月30日):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定实行三级审核。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评,将通过初评的机构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辖区机构的申报评审材料(包括《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表》、创建自评报告、机构得分表及相关的影像资料),于每年9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9月30日前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创建星级(省级示范)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以市为单位组织进行。同时,对年度全省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复审,对复审分数低于950分的机构予以摘牌,并在全省通报。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原则上占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比例不超过15%。省卫生厅将在评选出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择优推荐部分机构参加国家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选。
为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从2012年起,在全市继续开展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并将创建活动扩大至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
各区卫生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创建活动作为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服务管理的重要抓手,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绩效。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进行广泛动员,成立创建小组,认真组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将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充分动员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宣传,充分调动社区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为创建活动建言献策,形成比学赶帮、争创示范的良好氛围,要将创建活动和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密切结合起来,以创建完善服务,以服务推动创建。同时,积极争取主办单位及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示范创建工作的支持,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评选工作。
三、对照标准,积极申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结合自身实际,严格按照卫生部《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进行认真的自查,积极创建条件、完善功能、在规范服务和提升内涵上狠下功夫。自查得分达到850分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5月底前向区卫生局上报自评、申报材料。
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一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
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
况;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
少于10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
0种。
(二)检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
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
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
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
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
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
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
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
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
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
》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
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
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
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
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
,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
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5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讼。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激励广大知识分子为“科教兴冀”作贡献,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从我省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第三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评审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按照人事部当年下达的指标和专业结构比例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选拔范围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选拔对象是在工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卫生以及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选拔时注意向一线人员适当倾斜,工农业方面所占指标一般不少于总量的45%左右,中青年应占多数。
第七条 选拔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已培养出取得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战线,作出下列成绩之一者:
(1)有重大技术发明创造、革新成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3)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提出重大科学决策或科学管理办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或省内外推广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4)狠抓企业的改造和管理,实现扭亏增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在促进农业经济产业化,帮助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自然、社会科学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为某一重点学科的带头人、业务骨干,并获得下列奖励之一者(一般指奖励的前三名)。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
(2)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或三等奖多项的;
(3)由中央、国务院授予社会科学研究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两项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
4、在医疗卫生和教育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5、在社会科学或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艺术家或获得省级以上重大奖励的;
6、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创新价值的论文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结构
第八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由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九条 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业、农业、卫生、教育、科研、社科6个专业评审组。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所从事专业领域业务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较高声誉,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在遇到评审本单位人员或亲属时,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十一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推荐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其程序及办法如下:
1、省人事厅按照人事部有关规定向各市和省直部门统一部署;根据人事部分配的指标,按申报比例向各市和省直各系统下达预分申报指标。
2、各市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各市人选的初评推荐,经市政府同意后写出推荐报告,并附被推荐人员的《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奖励证书(复印件)及事迹材料,一并报省人事厅;省直人选经单位推荐,系统初评,将选拔人员的各类材料直接报省人事厅。
3、省人事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行业分类,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评委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有效。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人选后,经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报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十四条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奖金5000元,并颁发专家证书,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教育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单列。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是省域内教育科学研究中最高级别的课题。它关注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问题,主要是对全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进行研究,涵盖了从幼儿园、中小学,到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教育。它具有公益性,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教育科学研究而设立的政府公益性项目。
按照教育学科的特点,课题基本形成了教育基本理论和教育史、教育发展战略、教育经济与管理、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德育、教育心理、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育信息技术、成人教育、民族教育、国际与比较教育等13个学科。
二、课题管理环节
课题管理包括课题申报、评审立项、开题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推广六个环节。课题申报是课题管理工作的前奏,包括编制课题指南、组织申报、统计信息等过程。
评审立项是课题管理的入口。评审立项的主要功能是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择优立项。开题论证是课题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课题实施方案的价值、创新性、可行性等给予进一步的分析、讨论和审定的过程。其根本目的在于进一步理解核心概念,精选研究内容,明析研究目标,找准创新点,预设研究成果等,以进一步把握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升课题研究质量,弥补课题申报时各方面存在的缺憾和不足。
中期检查也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其作用是对课题的意义、研究水平、研究进展程度等进行考核与评估,在检查中及时发现课题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适时地对课题组成员、研究方案等进行调整和修改,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以保证课题有效实施。通过中期评估,促进课题研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保证研究工作的质量。
结题验收是课题的“出口”关,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申请结题验收的课题表示已经完成了预期的研究任务,须按程序由同行专家从科学性、效益性、创新性、规范性等方面,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价;鉴定研究工作是否达到预设目标。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反映课题管理的成效。
成果推广是教育科研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教育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主要手段,是实现教育科研价值的根本途径。成果推广既包括传播、学习在内的一切成果推广应用活动,又包括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进行的推广活动。教育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是当前教育科学研究中的难点问题。
三、课题管理存在的问题
课题管理是教育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遵循教育科学研究规律,把握课题管理基本要求,实施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是促进科研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的必然要求。课题管理的六个工作环节把握得好与不好,对做好课题研究,提高研究质量关系很大[1]。为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各省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重庆市教科院研发了教育科研信息管理系统,云南省修订了管理办法、加强了开题论证的审核等。但课题管理过程仍然存在改进的空间。以云南省为例,课题管理主要存在申报水平较低、管理手段传统、按期结项率不高等问题。
1.整体申报水平偏低
课题能否立项,与选题的新颖性、选题的意义、课题的论证质量等因素有关。分析2010、2011年课题申报情况,与全国相比,云南省课题申报总体水平不高。2010、2011年,云南省推荐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被立项的课题数分别为5项和6项,分别排在倒数第10位和倒数第11位,低于平均立项水平。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2011年度申报课题的材料分为中小学组、职业教育组和高等学校组三组,每组又按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未立项课题三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选题过大或过小;研究内容与研究目标脱节;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不足;缺少研究前期的基础数据支撑或参考数据比较老旧;填写不规范;论证缺乏逻辑性等问题。申报材料反映出整体申报水平较低的现状。
2.按期结项率不高
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3年。以云南省为例,按最长3年计算,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十一五”第二批立项课题结项率为86.9%,但其中有一半课题的研究时限超过了3年。通过分析全国、各省规划办在网络上公布的立项和结项数,超期结题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比较普遍。
3.研究成果质量不高
一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应该包括几个要素[2]: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运用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有价值厚重的选题,要居于学术前沿,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有适切的理论框架;有学术创新,包括学术理论创新、学术观点创新、研究方法创新或挖掘到新资料;有充实的内容;有完整的结构;有充分的论证;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务实、实用、管用,引证规范。以这八个要素来评价云南省课题研究成果,主要存在:报告格式不规范、缺少对研究结果的分析、研究结果分析与研究内容不一致、研究方法在研究报告中未体现、研究报告中套话多等问题,还存在为应付结题而拼材料凑字数的少数情况。
4.过程成果再次开发利用率低
一项课题管理环节中产生的研究材料及成果,如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中期检查报告、重要变更、结题申请书、问卷、研究数据、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目前还是以纸质+电子邮箱的报送方式,大部分研究成果都是纸质材料和分散的电子资料。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课题电子资料未能及时整理、归类,或者即使归类了但没有有效索引,最后能查找到的电子资料十分有限。部分研究成果、研究表格等电子资料甚至丢失。同时,针对某一专题,查找纸质材料工作量大,能搜索到的电子材料很少,这对课题的研究和继承、研究成果的再次开发利用都非常不利。
5.缺乏有效管理机制
(1)缺乏有效管理手段。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人手普遍很紧,大部分州县、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包括分管领导在内,平均大约3人。没有设立规划办的州市、县占了1/3。即使设立了规划办,兼职人员占了相当大的比例。面对本级、省级、国家级等众多的课题,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对课题管理显得力不从心,易出现“重组织、轻管理”、“重申报、轻过程”等现象。
(2)缺乏共享和联动机制。省、州市、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之间,对课题的进展情况、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信息不畅通;对管理的课题无法进行全面的了解;凭借自己的感觉和经验开展课题管理、指导工作,优秀经验共享较少;所管理课题的研究进度,无法有效统计和监督。这些问题也造成管理效率比较低,针对性的指导比较困难。
(3)缺乏奖惩机制。奖惩机制是促进管理水平提高,提高管理效率的手段之一。对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课题管理的好差,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对课题负责人,大部分课题管理制度均规定了处罚性条款,但对于按期完成研究工作并出了好成果的课题,大多缺乏奖励办法。
四、课题管理策略
课题管理应坚持“人本原理”和“效益原理”[4]。人本原理是以人为主体的管理思想。课题承担者为实施课题研究的主体,是有效管理的关键。有效的课题管理应以课题承担者为核心,严格过程管理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和保护课题承担者的科研积极性和创新性。效益是管理的永恒主题,是有效产出与投入之间的一种比例关系。可从社会和经济这两个不同的角度去考察,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课题管理更侧重于社会效益,即产生好的研究成果。单靠某一种方式或方法来管理课题是远远不够的。
1.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课题申报管理平台
技术的进步直接导致了管理手段的现代化。现代信息技术是组织管理的有力工具,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信息交流和共享的重要手段。课题申报管理平台主要功能有两项:一是实现课题网络申报;二是实现立项课题的精细化管理,包括课题开题、中期检查、变更、结题验收等阶段的表格材料及成果等的网上报送与审核、研究成果查询统计、研究进度检查查询、经费管理等模块(如图1)。通过课题申报管理平台,实现课题网上申报、研究过程管理、过程成果管理等,掌握各地课题管理情况的同时,逐步积累教育科研资料库、资源库,建立起省、州市之间和省、高校之间信息互通、成果资源共享的课题管理通道,提升课题整体管理水平,提高按期结项率和管理效率。管理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可作为评价各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管理绩效的有力支撑。
2.引入项目进度管理方法,加强研究过程管理
项目管理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发展起来的一种计划管理方法,现已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项目时间管理作为项目管理九大知识板块之一,是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合理安排项目所需资源、节约项目成本的重要措施。项目时间管理的核心是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进度管理的里程碑是整个项目生命周期中的重大事件,是一个时间点,通常指一个可支付成果的完成[5]。在课题管理中,可将开题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三个环节的时间点视为课题研究的里程碑。省规划办、州市规划办和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加强三个里程碑表格材料和成果的审查审核,并借助网络申报管理平台,及时提醒课题承担者里程碑时间;同时将经费管理与里程碑的研究成果挂钩,提高按时开题率和按时结项率,促进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3.采用分层分类管理,提高研究质量
分层指按申报者所属单位,分基础教育阶段和高等学校两层进行管理。基础教育阶段的课题注重行动研究,立足于校本研究,立足于课堂和课改,以改进实践为导向;高等教育阶段的课题立足于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围绕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推动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因此,基础教育阶段和高等学校两个阶段课题研究的指导内容、方法应不同。同时,从申报水平来看,对比云南省近几年的课题申报和研究情况,发现课题研究水平从高到低依次是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基础教育阶段。因此,为促进不同层次阶段教育科研发展,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的研究水平,扶持和提高基础教育阶段课题研究水平,分层评审、指导、管理有其必要性。
分类指按课题类别,划分为重点招标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基金课题分别管理。重点招标课题和重点课题严要求,严格“入口”、过程和“出口”,由省规划办直接管理。其他课题的开题、中期检查均授权州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和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管理。所有省规划办资助经费的课题,其结题验收均由省级规划办组织,所有课题统一归口到省规划办,以此提高课题研究质量。
4.加强课题研究指导,提高课题研究水平
指导课题研究是省规划办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省规划办的研究指导性质和内容与州市级、县区级、高校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不同。作为省级规划办,其研究指导工作侧重面上指导。基础教育阶段的课题研究指导,以提高申报和研究水平为主;指导对象为课题申报者、课题承担者、各级规划办负责人和学科管理员;可采用集中培训、分区域集中检查与指导、实战观摩、专家队伍重点跟踪辅导等形式;指导内容包括选题策略、信息收集和整理、设计论证、课题组织实施、科研方法的应用、研究报告撰写、结项鉴定标准等。高等学校以工作部署为主,针对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说明申报任务、申报要求、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等,重点在于提高申报量,督促研究进度。
5.建立联动与共享机制,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建立日常管理两级联动机制。由省与州市级规划办之间、省与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之间共同管理课题,突出联动管理重点,进一步明确省级、州市级、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配套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两级间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对课题管理过程的问题及时沟通与解决,使课题共管沟通渠道畅通;不定期组织课题管理的联动检查和交流,互相了解、借鉴课题管理模式,以此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建立课题研究进度、成果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网站、管理系统、交流会等方式,州市级规划办、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能够随时查询本部门所管理课题的研究进度、取得的成果、结题信息,随时掌握本部门申报、立项课题的统计数据,及时优秀课题管理经验。信息的共享,既有利于各部门全面掌握本部门管理课题的情况,又为各部门监督和管理课题的研究进度、总结本部门的工作情况提供详细数据依据。
参考文献
[1] 李倡平.浅谈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当代教育论坛,2007(10).
[2] 陈文学.如何提高项目成果质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2011年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工作会议,2011.
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7月11日-7月15日,区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区37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具体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宣传入户工作。全区有7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按照要求印发并入户发放《致广大社区居民的一封公开信》,并能够按照要求通过宣传栏、印发联系卡和健康宣传资料等方式,在辖区内广泛散发
《公开信》,加强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开。1、13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了社区卫生服务概况信息公开,其中符合标准要求的有3处;2、有2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按照规范要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信息进行公开,
其它35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示不符合新规范要求;3、有10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部分国家、省级服务项目信息张贴挂墙,其中3处社区机构按照新规范标准进行的公示;4、有8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
部分药品价格进行了公示,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未对惠民政策进行公开。
(三)家庭责任医师团队建设。有4处社区机构已按照新的规范标准制展牌并已公示,1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示不符合新规范要求,有32处机构未按要求公示上墙,其中10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没有
建立家庭医师团队。
(四)卫生强基工程。全区共13处社区机构建立强基工程工作档案,档案资料比较齐全,其中2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了公示。其余24处社区机构不了解此项工作任务,未按将工作落实到
实处。
(五)省级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共有11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申报材料,并按照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检查中发现,多数机构未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议程,认真进行准备,个别机构负责人不清楚,工作人员不明白,对上级文件不传达、不学习、不贯彻、不落实,甚至个别的机构以
将要拆迁为由而未开展任何工作。
(二)宣传不够。一是不落实上级有关入户宣传的要求;二是大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宣传材料的品种、数量达不到规范要求,不能体现各机构的服务特色;三是公示信息陈旧,不符合目前工作实际,
不能实事求是体现最新工作数据,个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公示内容,未按照新的规范要求落实工作。
(三)存在两极分化现象。检查中发现好的单位与差的单位存在明显的差距,个别的机构工作质量不高,标准不高,满足于现状,应付了事,不能真正体现“利医惠民”的服务理念,严重影响了我区社
区卫生服务工作整体推进。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消除社区卫生服务“空白点”。为确保工作全面周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以《致广大社区居民的一封公开信》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开宣传载体,丰富宣传手
段,通过设立宣传栏、印发联系卡和健康宣传资料等方式,在辖区内广泛散发《公开信》,加强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同事加强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合作,走进社区、深入家庭,
确保辖区内每楼每单元每户都能收到《公开信》、知晓社区卫生服务。要做好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宣传,逐步消除社区卫生服务的“空白点”。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开。根据《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文件要求,各机构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概况、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强基工程服务等信息制作成展示牌,做到格式一致、内容简明、信息明确,便于辖区居民了解、熟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三)适应要求,进一步转化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适应当前社区卫生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群众健康需求,进一步转换工作理念,积极开展家庭责任医师团队建设,上门服务、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