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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省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银监局)。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参加联席会议成员为各单位分管领导,并指定业务处室一人为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在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管中的问题,协调各单位做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参加联席会议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在事业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根据各自职责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事业单位刻制公章、申办机动车船牌照以及年检等事宜时,公安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事业单位申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宜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事业单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时,财政和银行机构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开设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随同其他开户证明文件报送人民银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账号,或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年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应根据账户管理规定分别审核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办理银行贷款时,银行有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国家有关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时,税务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需申办有关营业执照时,电视台、电台、杂志、报纸等媒体广告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七)事业单位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申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八)事业单位在申办土地使用证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等资格证书时,国土资源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九)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发展改革部门应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事业单位办理诉讼事宜,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一)事业单位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时,检察院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二)事业单位办理公证事宜时,公证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三)事业单位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年检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四)统计部门在对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时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五)事业单位申报人事计划及办理人事调动、工资福利、人才招聘、人事争议仲裁等事宜时,人事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六)事业单位申办有关海关事宜时,海关有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七)事业单位申办《收费许可证》及其他价格事务时,物价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八)事业单位申办《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办理变更、年检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九)事业单位在办理要求查验事业单位合法凭证的其他事宜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未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证书登记内容与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查处。
第七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中应根据不同单位的业务特点,严格查验事业单位提交的以下材料或基本信息:
(一)土地使用证;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三)采矿许可证;
(四)测绘许可证;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广告经营许可证;
(七)有关银行账号的相关信息及开户许可证;
(八)税务登记证;
(九)收费许可证;
(十)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对未办理上述证照的,或未参加年度检验的,或未通过年度检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通知其先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由牵头部门协商各成员单位,拟定联席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根据议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总结有关情况。
(三)会议讨论。
(四)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并予以。
(五)会后定期通报。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监管原则及要求,定期组织系统内部检查,保证监管措施的落实。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对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单位按法定事由和程序对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主动解除任用及其相关关系。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努力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又不够开除处分者,单位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称职的;
(二)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购买股票有关规定,用公款或贷款购买股票,收受企业赠送股票或股权证的;
(八)违反兼职规定从事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九)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绝症、精神病及职业病的,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治疗期间的;
(三)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产、哺乳期间的;
(四)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和留用察看,或缓刑由单位监督改造的;
(五)国家有其他规定的。
第五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人事部门依据拟辞退人员所在处、科、股或基层单位意见,在核实情况基础上,向领导提出书面报告;
(二)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定《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审)批;
(三)辞退工作人员时,单位应书面通知被辞退人员;被辞退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完成工作移交,还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帐务后,由单位发给《辞退证明书》,办理辞退手续。因不可抗拒原因,三十天内无法办理辞退手续的,须经本单位同意。无故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可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被辞退人员不服的,可在接到辞退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向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仍不服的,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仲裁期间,除受理机关同意外,原辞退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仲裁,不同意作辞退处理的,原单位应收回妥善安排工作。
第八条单位对被辞退人员应按本人被辞退当月基本工资,一次性发给辞退费: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最高不超出十二个月。已实行待业保险的,不发辞退费。
被辞退人员重新工作后再次被辞退的,其计发辞退费的时间按重新工作的年限计算。
辞退费从单位的预算外经费或预算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原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凭《辞退证明书》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登记待业,或自谋职业。行政机关原则上不招收被辞退人员。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是对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全面反映。是单位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新时期对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从当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和如何实施事业单位管理对策进行探讨,简要地分析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新形势与新举措。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容单一,体制特征鲜明,管理模式固化
自1966年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来,1988年颁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直到1997年颁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之前,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内容单一、方法简单的收付实现制,具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特征。1998年实行新版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质的飞跃,特别是财政部2012年颁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2012]72号令)以后,财政部门加大了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但由于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以使用财政资金为主,形成了较为固定化的管理模式。导致了氛围僵化,管理模式落后等诸多问题。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以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依托,同时还需要对事业规划的详细了解和合理编报单位预算,以及具备精细化的会计组织做后盾和支持。新的制度和政策没有在较短的时间内让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得以全部吸收和消化,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效受到财政制度的改革和财务人员结构与业务技能等原因的制约,体制特征鲜明,导致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氛围在一定形式上固化,从而直接影响到管理效益。
2.事业单位的资金业务活动投入产出无法量化评估,间接影响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事业单位固化的管理模式会导致财务管理活动缺乏优良的氛围,与财务工作人员对资金管理缺乏科学、全面的管理意识和理念密不可分。目前,我国事业单位除小部分为自收自支单位、差额拨款单位以外,绝大部分事业单位为全额拨款单位,资金来源的主要是国家财政补助收入,自有资金占有的比列微乎其微。有的事业单位属于纯公益性单位,对社会提供的服务主要是精神产品,很难对财政资金的投入产出进行量化指标衡量,所有的经济活动通过年终部门决算来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事业单位对财务管理的忽视。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制定完整的单位财务管理、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在财务管理机制方面具有随意性和不完整性,缺乏系统性和严肃性。有的制度没有跟随国家的政策方针及时修订,在执行中实际情况脱节,丧失了财务制度的时效性;第二,部分单位从形式上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偏离,致使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没有达到一致,没有完全起到制度的管控和监督作用;第三、少数从事财务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以及相关政策和专业知识的更新,缺乏对单位经济活动的深入、全面了解分析,致使专业水平仅仅停留在账务处理上,核算能力和报表综合分析的能力有限,缺乏对经济业务的职业判断。所有这些因素,都会阻碍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进步和提高。有的单位缺乏分析资金风险防控能力,很少对资金采取风险管理。
3.缺乏必要的财务管理执行力
财务管理工作取得成效不足,大多数情况并不是没有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关键在于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执行不力[1]。首先,对于资金的管理中,职工借款后没有及时催收造成呆账现象,存在不及时核算清查造成坏账现象。在原始票据管理中,原始票据信息不准确,甚至出现了“假冒”票据。其次,有的单位对于应缴款项管理不规范,没有对往来款项及时清理,部分使用混乱,助长了腐败现象发生。最后,年终结算和财务结算制度落实不到位,会计部门未按规定盘点,也未按规定进行年终结算,导致账面和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1.强化单位依法理财的整体意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首先,单位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财经法规,提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是提高财务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管理人员财务意识的欠缺,将会导致财务管理的职能无法充分发挥。其次,财务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资金编报、项目资金使用、财务收支的管理,要重视项目资金文本的申报和使用,以及后续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同时为了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能力,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及时高效进行,应该定期对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的学习,提高单位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严格财经纪律、严肃财经法规的管理意识,同时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以优良的竞争机制来激励财务人员认真工作,不断促进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此外,事业单位还可以通过营造良好的单位管理氛围来吸引外来的优秀管理人才,输入新鲜血液,提高整体工作素能。从根本上讲,构建单位的全面、系统的管理制度并加以贯彻实施,配合及时的财务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是促使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水平稳步提升的必要条件。
2.加强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事业单位预算是我国部门预算体系的组成部分,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重要原则之一,所以在会计目标、会计核算基础等方面,都需要兼顾财务管理需求和财政预算管理的信息需求[2]。2016年的预算编报较以前年度提出了更多的新要求,增加了2016-2018年单位三年项目支出滚动规划和预算,这体现了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规划管理,同时,也对事业单位的事业规划提出了长远的、有发展意义的项目申报要求,体现了预算编报中会计目标的综合性、全面性。新《预算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预算的严肃性,强化了事业单位在预算中科学化、精细化要求。2012年出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明确了基本建设支出合并在单位统一的事业帐套中核算,这样既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又可以为强化财务会计管理提供有效手段,同时为监督财政、审计等方面提供方便,有效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所以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首要抓好预算编报,包括项目支出文本的编写。其次的是抓好财务收支主管理工作。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最大化。努力节约资金,合理、合规开展事业活动,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架构合理的决策程序和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颁布,为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和预防腐败以及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设定了明确目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前,应根据规范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单位层面、业务层面的内控制度建设、自我评价和监督建立内部控制体系,设置一套科学、合理的财务决策程序,从内部发挥明确有效的控制效果。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财务决策程序,组成发现问题-确定问题-制定方案-分析预测-确定方案的实务解决程序,不仅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还可以促成民主制度的发挥[3]。此外,事业单位应该对内控制度进行强化,确保财务决策程序的实施,而财务管理成效的关键在于严格的财务预算,加强严格的财务预算,就要强化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将财务预算工作落到实处。内控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合理约束财务工作,促进财政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财务管理的合理化实现。当然,强化事业单位的内控措施,还要明确财务管理工作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要实际加强。
三、结束语
在当前形势下,国家通过系列财经法规和政策文件,强化了财政资金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力度,强化了财政监管。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将面临新的变革。如何合理、合法、合规地使用好国家的财政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促进单位事业的积极发展?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势在必行,而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一个大工程,涉及多个方面,本文仅从小处着手加以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作者:安永娜 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线局
参考文献:
[1]郑姗.浅析新会计制度下如何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J].现代商业.2013(36)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招聘基本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招聘方式及步骤:
1、招聘分为对内招聘和对外招聘;
2、根据岗位特点采取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条聘用
1、机关部室、分子公司将拟聘的劳务工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高压容器、数控车床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
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的部室、分子公司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
5、劳务工录用后,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属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培训目标与理念
1、公司将对劳务工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培训主要内容
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工资结构分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部门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员工个人;
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
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公司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分、子公司以造册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分子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务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是指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中的财务收入、支出、预算、分配等方面进行全程的监督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也让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有了一个基本的准则及管理体系。这也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及社会发展与国际接轨的需求。对比旧的管理制度,新的管理制度体系与准则更规范、更具体、更具备原则性。但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改革步伐的持续前进的大环境下,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在服务对象以及服务方法也必然要发生很大变化。取得与支出资金的渠道、方式也与过去有比较大的不同。有鉴于此,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循更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原则,从管理层次、管理要素以及管理内容各方面建立更适应新形势的体系。我们也可以从行政事业单位中对于财务管理以及资产管理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来分析现今财务管理制度的现状。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财经纪律观念淡薄, 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执行不严格, 在日常办公中依旧是按照以往的习惯、经验来处理问题,对于财务管理程序、手续和规则不去严格遵守。
2. 财务工作缺乏持续以及连续性,经常存在财务人员变动的情况,客观事实上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小的阻碍和波动,也是形成死账、烂账的原因。
3. 一些单位对于现今财务管理中支票、发票的管理严重不足,没有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票据管理规范,即使制定了相关制度也没有严格实施到日常工作活动中。
4.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更新和修正往往不够及时,管理制度的落后容易导致出现一系列财务问题和纠纷。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现状及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货币资金的管理存在漏洞,导致资金管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例如一些单位的出纳、会计等职业存在一人身兼的情况,并没有按制度严格分离,且单位对出纳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库存现金的清查盘点不严格。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以及大额资金流动使用现金支付等现象依然存在,例如: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资金收入不入账,租金、抵押款等本应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交存专用账户的资金收入未及时入账,通过虚构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单位资金转入财务管理账户外的私人账户设置小金库等现象。
2. 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目前仍有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流量和存量管理不够严格,普遍存在轻管理、重构建的情况,固定资产的维护、使用、出借、调拨、报废等等方面的管理不规范,导致使用效率低下以及资源浪费等现象的普遍存在。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无谓流失。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和加强,建立有效的互相约束和管理机制在国家宏观管理机制和相关规章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也要因地制宜、对症下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漏洞等方面, 建立切实可行的会计核算流程和财务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对于财务管理方面的管理机制, 并在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严格执行。对单位财产的审批流程,现金的管理,审批权限的制定,财务预算及计划的制定实施,资金的支出、收入、筹集使用等等方面,都应有具体且明确的规定。并且遵循可操作性及适用性原则, 在财务制度条文制定的表述上尽量做到通俗易懂,一针见血。并且能够紧密结合日常会计核算的内容,避免空话、虚话和套话。单位流动资金、固定资产等都必须定期审核,必须做到账账相符。并且应定期对单位会计核算流程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核, 做到及时更新以保证不落后于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相关变动。
(二)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重要的一环第一,加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所列条例对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列出健全的管理制度。第二,管理制度中包括国有资产登记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固定资产入库验收规范、制度等,以及单位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确保实行,以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
(三)强化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约束力度与核算精确性在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流程中对收入支出资金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消耗了非常大的工作比例,可以看出,预算管理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所以,不仅在编制预算时要尽量精确,还应加强预算制定和执行的监督力度,保证在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一整个工作流程顺利进行,并且不偏离实际。绝不能出现只重预算执行、忽视编制和评价工作的现象,另外,加强细化预算收支项目,贯彻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措施,保证预算与实际基本相符。
(四)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队伍建设,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1.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各部门领导应主动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学习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相关的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并认真贯彻到平常的工作中,能够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中切实、认真的履行财务管理制度。2. 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素质教育水平,定期组织单位中财会及审计人员学习,不断提高财会及审计人员的各项素质,在今后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且能够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在财务管理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施行。定期举行相关的业务培训,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和政策水平。保证整个财务管理团队能够适应新时期财务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并对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相应的奖励。
1.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事业单位工作种类复杂多样,并且由于其工作特殊性,许多工作都需要存档记录,这就导致事业单位需要进行存档储存的资料量巨大,也为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作运行尚没有完全实现透明化运行,部分工作具有隐蔽性,因此对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就需要通过对档案资料的检查和管理来完成,所以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工作项目中一个关键的环节。在现代管理概念中,档案管理的质量水平同样也能够反应事业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因此,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科学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尤其是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在日常档案管理工作中一定要认真负责,因为一旦档案资料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或违背了相关规定的话都会影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还会给群众一种事业单位的管理存在问题的印象,由此可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重要程度。
2.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足够的档案管理意识
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性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十分容易被忽略。这可能是由于事业单位对档案管理还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良好的档案管理意识,使得档案管理和档案监管的力度不够,并且也没有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人力和经济支持,甚至一些事业单位没有将档案管理工作归入到年终工作考核中,这些因素都导致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受到阻碍。
2.2没有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大部分单位还没有建立完善、科学、全面的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且档案管理规范覆盖的范围也不是很全面,部分单位甚至没有一个档案管理的规范守则,使得日常的档案管理工作中缺乏执行标准和参考守则,从而使得档案管理工作变得繁琐复杂且杂乱无章,没有明确的档案存贮制度和档案回收方法也使得档案的查找和使用变得更加困难。同时,一些事业单位在档案管理方面也缺乏足够的执行能力,使得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缺乏权威性导致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够强也使得档案管理工作出现管理职能上的空缺,阻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3缺乏信息化的档案管理
计算机技术已经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为人类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捷,近年来信息化档案管理的优势越来越加突出,他使得档案管理工作变得更加方便、快捷,极大的节省了人力、避免了资金的浪费。但当前一些事业单位还没有将信息化的管理技术全面应用在档案管理工作中,使得档案管理工作变得低效耗时,甚至对已有的电子档案也缺乏足够的监督管理,使得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无法正常的开展。
2.4缺乏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工作不仅具有较强的制度性,同时也要求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高水平的管理技术。对于档案管理人员来说,不仅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责任感还应具有较好的专业管理水平。但是目前我国的一些事业单位还没有专业的、固定的档案管理人员,有的单位还依靠其他部门的人员来兼职管理档案工作,这就使得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不够明确、无法随时随地的处理档案管理工作。并且有的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变动频率较高,将档案管理工作视为应付上级组织的检查,使得档案管理人员缺乏足够的管理知识、对业务不够熟练,从而使档案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3.优化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的途径
3.1重视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
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的改革,如结合单位的具体档案管理情况通过报纸、杂志、网络等途径普及档案管理在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重要性等。人民群众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工作可以了解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对社会服务的关键性,从而推动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
3.2重视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制定
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是档案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因此事业单位要重视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并且在对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优化时一定要注意对制度的落实,规范档案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守则和绩效奖惩制度,促进档案管理人员自主的执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在工作中不断改进已有的管理制度使得档案管理制度变得更加全面和完善。
3.3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新的档案管理形势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同时掌握传统的档案管理技术和当代的信息化管理技术,所以我们必须建立专业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队伍以跟上档案管理制度的前进步伐,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以增加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档案管理知识。
一、概述
目前,我国进行了大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这也使得有很大一部分事业单位开始走向了市场,也有一些事业单位被国家赋予了一些职能,如: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政府建立了新的公共财政体系框架,至此政府的经济职能越来越市场化。事业单位一直以来都是辅助和完善政府职能的部门,也随之在内外环境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比如事业单位的服务对象、服务的具体方法和获取资金的渠道等,都大大不同于以前。虽然我国的事业单位在内外环境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就其财政管理制度来说,还是以前的管理模式,仍旧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也正是财务管理制度过于简单化,过于滞后,使得财务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从而形成了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上的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针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客观的看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善和解决[1]。
二、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事业单位在内外环境上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就其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的问题就是:事业单位资金来源渠道太多,致使财务管理难度增大。也就是说,由于一些事业单位被完全推向了市场,这就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脱离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最终使得这些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不便于统计。对于一些没有进入市场的事业单位,也存在着一些现实的问题,由于这些事业单位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期的特点,在财政的保障上层次很低,对事业单位没有太多的约束,允许其开展一些收费活动和一些经营上的服务,在一些事业单位甚至存在下属单位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况,通过这些活动来弥补经费上不足的问题。这样做,无疑会使得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越来越广泛,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最终造成了管理难度大的后果。虽然,一些事业单位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但是还是没有太大的改变。还是会花费很多的成本用以监督和激励上,致使一些企业的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仍然存在。要想改善这一现状,企业所有者必须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要知道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财务管理。一些必要的投资还是需要的,只是在进行财务管理的时候,要利用相应的经营管理上的手段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三、针对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相应的对策
(一)不断增强融资能力。
要想解决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可以从增强融资能力上入手。详细来说,主要是三个阶段:首先,事业单位要获得政府的支持和信任,不断地增强企业外部融资能力。要想取得政府的支持和信任,就要和政府通过不同的有效渠道进行沟通和交流,只有政府了解到了企业存在的难度,才可能对企业有所理解,并给予支持。其次,还要不断地加强自身的能力的建设,只有在增强自身实力的情况下,才能在社会上提高自己的商业信誉,自身的发展潜力也会得到很好的发掘和开发。最后,资本市场也是十分重要的,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形式进行资金的筹集。这就需要企业要建立相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对公司治理的结构也要进行规范的改善。
(二)高度重视财务分析,不断完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
财务分析是不容忽视的,要对其高度重视。同时要利用相应的且规范的财务报表,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财务分析体系,这样资金的利用效率就会提高。除此之外,财务分析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十分重要的,建立一定的财务分析体系,对企业的资金情况和财务风险的大小,才能有一个很好的掌控,从而可以更好地对企业经营稳健性进行衡量。最终可以不断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此外,在完成财务分析体系基础的完善工作之后,还要对财务信息报告制度进行强化工作,制定不同的财务报告制度,如: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报告制度、重大的财务决策的事前和事后的相关报告制度等。这样一来,就可以在领导者进行经营决策的时候有可以依据的材料和信息,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要建立一定的,符合规范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良好、有效直接决定了中小型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是否可以得到完善。所以,要想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实现,就要建立一套适合自己企业的内控制度。所谓的内控制度就是,企业为了更好地保护财务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考察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工作效率和质量是否达标,能否实现经营方针和目标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可以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在组织、制约、考核以及调节上起到重要的作用。内控制度也就是一个循环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之间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动态的管理。要想使得内控制度发挥其作用,就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不断地进行业务上的创新,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
(四)不断加强企业风险的管理,加强企业的竞争和合作的统一。
企业风险的管理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企业的风险管理主要是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率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地发现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风险,以便对这些风险进行及时的消除。这样就可以将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不仅如此,企业风险管理也可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符合性,同时还可以发现内部控制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同时可以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改进意见,这样是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和完善的。实施企业风险管理的作用不仅以上这些,此外还能起到对风险的预防和警示的作用,只要企业制定的内控制度是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在企业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的实施的时候,就可以对事先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了一个控制和预知,从而分析风险存在的原因,在分析原因之后,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加上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的作用才能达到,从而更好地促进整个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和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升和强化。
第二条在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单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文件、资料:
(一)固定资产立项、投资批文;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批文及附图;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个人申请拆迁自有房屋,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领有土地使用证的,还应提交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在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登记手续;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和居民分户的手续。
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就学毕业回迁等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后回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七条拆迁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以及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确定。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的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或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不能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道观、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评估的临时建筑的残值价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房屋因为部分拆迁而影响了正常使用的,应予补偿,补偿标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定。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或者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参考近期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给予评估作价。采用的补偿结算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拆除住宅平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在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楼梯分摊面积不计入调换面积之内。楼梯分摊面积产权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二)拆除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按1∶1的比例在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
(三)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四)拆除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经报建批准的技术层,层高不足2.2米的,按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评定的残值补偿。
(五)拆除房屋附属物,属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因偿还的住宅单元房屋不便于分割,超过被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可按照房屋成本价结算;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够补偿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在拆迁范围内租住公房并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在拆迁公告前单位已分配给住房或已有自行购建住宅的,可以不作安置或者减少安置面积。
第十六条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或者从市区迁到市郊区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其比例最高为1∶1.2。
第十七条拆迁安置,实行“先搬迁,先选择安置房屋”的原则。
拒绝拆迁安置而被强制拆迁搬家的,在拆迁搬家中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八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建筑面积安置。
第十九条拆除住宅房屋,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建筑面积安置。
第二十条对按第十九条规定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原居住地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付给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一般由拆迁人提供临时生产、营业用房给被拆迁人过渡生产、营业。拆迁人不能提供临时生产、营业用房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经补偿后,拆迁双方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手续。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回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在取得房屋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拆迁房屋损坏四邻建筑物的,拆迁人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对受损坏的建筑物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其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与拆迁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向拆迁人收取拆迁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0.5%至1%计收。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按已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按被拆迁户或应回迁户的总数,处以每户每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处以每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罚款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和本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香洲旧城区改建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1年7月30日珠府办[**]60号)
为促进香洲旧城区的改造,妥善处理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问题,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珠海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下称《安置办法》),现就香洲归城区改建拆迁补偿的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香洲旧城区进行各种市政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均按本补充通知执行。
二,珠海市香洲旧城区改建办公室(下称市城改办)具体负责香洲旧城区的拆迁管理工作,其职责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旧城改造决定;
(二)指导旧城改造工作,,
(三)检查督促有关计划实施,
(四)处理和协调改建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拆迁入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拆迁的各项手续,
(二)负责拆迁补偿,
(三)安置或过渡安置被拆迁户。
被拆迁户自行解决临时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在临时周转期内按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发给三元动迁补助费。被拆迁人由拆迁入安置临时周转用房的,等面积临时安置的,不发给动迁补助费,临时安置面积不足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发给三元动迁补助费;临时安置面积超过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收取一至五元房租。另参照《安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支付被拆迁户搬家费。
四,在拆迁区内,被拆迁入须出具下列合法证明文件:
企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本市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市<区)政府或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成立的批文或证明。
个人:本市户口簿或暂住证。
公产房使用人: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有效的住房凭证或租赁合同。
五、拆迁程序。
(一)拆迁人持市政府或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及拆迁方案,到市城改办办理审批手续,市城改办审查同意后,报市拆迁办公室备案。
(二)拆迁人凭市城改办的批准文件、拆迁方案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被拆迁入协商签订拆迁合同。
拆迁合同应当规定拆迁项目和拆迁数量、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合同经当事人签名方生效。
(三)拆迁人把拆迁合同、拆迁申请书,报市城改办审查、市拆迁办公室批准,由市拆迁办公室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通知书。
(四)拆迁人按照经市拆迁办公室批准的拆迁合同进行补偿、安置。
(五)拆迁人在进行房屋拆迁时,应按规定先张挂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知会左邻右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再进行拆迁工作。
(六)拆迁程序的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安置办法》中的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的各种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完整资料,由市拆迁办公室统一归档,永久保存。
六、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在拆迁人按拆迁合同规定补偿安置后,应按拆迁合同规定的期限搬迁腾退完毕,并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含房屋钥匙)。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城改办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制拆迁。
对已作补偿的房屋,被拆迁入不得迁除。
七、拆迁补偿的对象为被拆迁的房屋及符合规定标准的构筑物。
被拆迁的国营企业与财政部门订立了承包合同的,由于搬迁而停业、停产期间承包的目标利润上缴部分(按比例分解部分)可适当减缴。
八、被拆迁人必须提供下列证书或证明文件,作为拆迁补偿的合法依据;
(一)凡已确权的房屋,应提供珠海市房产管理局(含原珠海市房产公司)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珠海市公证处1987年10月20日以前办理的《房屋产权公证书》。
(二)凡未确权的房屋,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私人房屋;
①解放前建成(购)的,必须出具屋契或村委(居委)、街道办事处的有效证明文件。
②解放后至1979年3月5日建市前建成(购)的,必须出具村委(居委)、街道办事处的有效证明文件。
⑧建市后至1983年4月1日前建成(购)的,原则上要出具报建书、基建批文、用地证明书等文件资料。情况特殊的,渔、蚝、农民凭村委、街道或渔民办事处和香洲区政府证明,居民凭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香洲区政府证明;市(区)属单位职工、干部凭所在地居委会、所在单位、市主管战线(香洲区政府)证明。
④1983年4月2日后建成(购)的,必须提供市(区)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书、国土部门批准的用地证明书、资金运用发票。
2、单位房屋;
①1983年4月1日前建成(购)的,必须出具建(购)房发票、有效的基建批文、资金来源批文、市主管战线(香洲区政府)的证明。
②1983年4月2日后建成(购)的,必须出具用地许可证、市(区)建设规划部门发的建筑许可证(红线图、建筑图纸)、市计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计划、市建委施工许可证。
上述证书或证明文件须经过“市城改办验证小组”确认后方有效。
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书或证明文件的房屋,视作违章建筑。
九、拆迁房屋的结构符合下列标准的给予补偿
(一)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上的(平房以屋檐为准),
(二)屋面为瓦片、水泥平顶、水泥瓦(不含石棉瓦)的,
(三)房屋墙体为砖墙、石墙或干打垒墙。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建筑物酌情予以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未到期的临时建筑按批准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市城改办验证小组验证确认的,下同)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不分公房、私房,不分单位、个人,不分结构,不分装修标准,不分房屋功能,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前建成的为旧房,每平方米补偿一千一百元(包括土地和建筑费用);一九八三年四月二日后建成的为新房,每平方米补偿一千二百元(包括土地和建筑费用)。
十一,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按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
印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经基设字58号)的通知执行。
十二、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政府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城改办审查、市拆迁办公室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城改办应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十三,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政府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补充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十四、被拆迁户不回迁,同意作价补偿的,参照本补充通知第十条规定予以补偿。
十五、被拆迁户不回迁,同意以产权调换作为补偿形式的,按其拆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异地等面积调换补偿。补偿面积不足的部分,按本补充通知的第—卜条补偿,补偿面积超过的部分,五平方米内(含五平方米)按每平方米一千三百元收费,超过五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收费。
十六、被拆汪户中的世居渔民、蚝民不回迁,要求自建、重建的,由市拆迁办公室审查,并按规定手续上报批准后.可按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统一划地、分户建设。拆迁人作出计划分配意见,征求被拆迁入意见,由市城改办审批用地地点和面积。用地面积和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栋按规划要求,宅基占地面积不超过八十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分户或多户连壁式的,宅基外不准建围墙。
(二)被拆迁户原新房按每平方米五百元补偿,旧房按每平方米四百六十元补偿。(三)重建总面积不超过原拆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的,不收地价费、配套费,超面积部分按规定收取地价费、配套费。
十七、被拆迁入要求回迁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按其实际建筑面积,新房等面积补偿,旧房按扣减8%的面积补偿。
补偿面积不足的部分,按本补充通知的第十条规定予以补偿。
补偿面积超过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收费。
十八、被拆迁户原为非住宅用房的,原则上不予回迁。十九、被拆迁户的房屋原属住宅用途,后未办理报建手续自改为非住宅房的,仍视为住宅房屋补偿。
二十、凡属拆迁补偿在原面积内的免缴契税、交易费,超面积部分按规定征收。
二十一、凡个体工商户(包括外来户有经营执照的)经营执照未到期,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安排,及时搬迁,个别有困难的由工商部门协助安排。
二十二、被拆迁入需要回迁安置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功能规划要求,并与拆迁入签订回迁合同书。回迁者凭市城改办批准的回迁证明书(作临时过渡安置的,必须退还临时周转用房)办理回迁手续。被拆迁户回迁时按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幢号和楼层房号,商场一律不分配。
二十三、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安置办法》和市府办《关于香洲旧城区改建拆迁补偿政策的通知》(珠府办[*]17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原执行的补偿政策,和本补充通知有抵触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关键词: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随着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务管理工作在科研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和关键性,规范的财务管理工作对科研事业单位的发展将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要使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以适应新形势下科研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管理水平,就必须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项财经制度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内控制度是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预防问题出现的重要环节。制定行之有效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有利于规范和提高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程序,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使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科研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各单位都非常重视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水平显著提高,财务管理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随着社会和科研单位的快速发展以及对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使财务管理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通过对部分基层科研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基本情况的了解,总结出目前一些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财务内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些单位制定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不够具体或不够完善,有些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有些没有明确的奖罚机制,不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难以保证制度的严格执行,不能充分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不能真正达到制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所应该达到的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内部管理和优化内部管理的目的。二是学风不浓。有些财务人员进取心不强,容易满足于现状,平时不注重自觉学习财会专业知识和国家颁发的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相关的财经制度,使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都难以得到显著提高,导致有些单位的一些财务人员业务不精,专业水平较低,难以适应在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对科研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三是财务部门与科研等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有些单位财务部门与其他一些职能部门之间在工作过程中缺乏充分必要的沟通,导致财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对彼此相关的工作要求缺乏必要的了解,在工作中缺乏相互理解和相互配合,从而影响工作的协调开展。因此,财务部门与科研等各职能部门之间需要经常进行交流和沟通,理顺各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促进各部门彼此之间对相关的工作相互了解,使各部门之间在工作中能够相互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只有这样,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
二、制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意义
为了使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制度建设,走制度化管理的轨道。在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当中,一是应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奖惩办法,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二是应明确规定日常报账等各项工作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以及各项工作的管理办法,包括收入管理办法、支出管理办法、应收暂付款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库存材料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等,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使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从而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内控管理制度是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制定详细、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对规范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维护财经纪律,避免或杜绝各种不良问题的发生,使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科学、完整和灵活的单位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明确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财务人员的收支审批权限,有利于加强对财务收支等各个环节的控制与监督,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其基本任务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相关和有用的会计信息,而通过制定并执行明确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财会工作者的工作责任感,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促进科研、经济和廉政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对调动财务人员与科研人员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也有积极意义。其次,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有利于完善财务工作秩序,规范财务行为,维护财经纪律,推进财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进程,使财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和有序。财务管理制度越健全,管理工作就越到位,不但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各种各样不良行为的发生,而且其服务功能也就越能得到体现,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科研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制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了提高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责任感,加强财务部门与科研等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关系,就要求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同时结合各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以适应新时期科研事业单位发展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财务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促进科研事业单位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一)制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科研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有计划地筹集、分配和运用资金,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核算、财务监督与控制,以保证科学研究,科技管理工作和科技经营的顺利完成。因此,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各项财经制度体现到财务管理的内控制度中去。只有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有关财经制度来制定内控管理制度,并组织和动员财务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财经法律知识,才能提高广大财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使财会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增强财会人员严格依法工作和依法理财的行为,增强工作责任感。只有强化财务管理工作的法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财务管理混乱的状况。
(二)制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应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
加强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就是适用财务管理学的一般理论和方法体系,结合科研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组织科研事业单位的资金活动,正确处理科研事业单位内部和外部的各种经济关系,以实现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目标,保证科研事业单位担负的社会经济任务的完成。一个单位从财务管理办法到具体项目的财务收支细则订得越细,越切合实际,就越便于操作,有利于管理。由于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有所区别,对工作的要求和工作目标也有所不同,因此,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需要针对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制定一套有针对性的、切合实际的、完整的、详细的、行之有效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避免往年存在的问题再次发生,使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工作收到实效,从而推动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三)制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需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
与技术、自然资源、资本等物的因素相比,人这个因素最活跃、最重要、最根本,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经济学理论认为,人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因素,各行各业在生产实践中都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并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制定了诸多激励和管理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于科研单位来说,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科研单位的生存和发展。人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无论是什么工作,最终都是要依靠人来完成。由于科研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的工作与其他各部门的工作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如要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既要依靠广大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广大科研人员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配合与大力支持。同样道理,要做好科研工作,在依靠广大科研人员刻苦钻研的同时,也需要财务人员的积极协助与热情服务。因此,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制定,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原则,制定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财务人员、科研人员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管理措施,稳定人才队伍。制定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管理制度,明确奖罚机制,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科研人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要给予合理的奖励,对违反财经制度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要给予批评或处罚,以充分调动财务人员、科研人员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调动广大财务人员努力为科研等各项事业服务,为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为提高单位的科研水平、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单位的综合实力做出最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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