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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以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在*区工作或创业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本规定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并属于*企事业单位急需或紧缺专业的人员。
(三)持有技师以上(含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员。
(五)个人在*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
第三条区人事劳动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及引进人才申领《人才居住证》的审核。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居住证》实施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才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户籍地、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身份证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期满后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办新证。
第六条《人才居住证》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区的工作、居住的证明;
(二)表明持有人在*择业就业、投资创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称评审、子女入托入学、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商务活动等方面与本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持有人可持证办理上述各项相关事务;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申领《人才居住证》,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区人事劳动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领《人才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的住所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投资、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区人事劳动局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办理〈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条申领人凭《办理〈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到区公安分局领取《人才居住证》。
第十一条《人才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本区户籍管理信息系统。《人才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申领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区人事劳动局和区公安分局续办新证。逾期未办新证的,原《人才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人才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申请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因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离开*区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人才居住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同时报区人事劳动局备案。《人才居住证》持有人调入本区落户的,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回《人才居住证》。
第十六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或以技术入股、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十七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在本区自主择业就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本区以多种形式从事兼职工作。
第十八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经本区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提供相应服务。
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方式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可以参加本区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符合本区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第十九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及专利补助。
第二十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按本区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参加浙江省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对《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已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有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的同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按照所聘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类标准参加本区基本养老保险。因终止合同离开所聘单位时,在本区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离开本区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同时转移,转入地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和无法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第二十二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本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转入本区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区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在本区申请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第二十五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随行的16周岁以下子女,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区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
第二十六条持有《人才居住证》并在本区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七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要求取得本区户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违者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申领《人才居住证》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骗取《人才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缴回《人才居住证》。
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具假材料、假证明,为申领人骗取《人才居住证》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调离、辞退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执行本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调离、辞退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按照我国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3、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规定,居住证制度将替代现行的暂住证。同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4、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来源:文章屋网 )
甲方(房 主)__________签名/盖章(红印)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本人填写)
一、甲方将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一楼一底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二、 租期壹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必须一次性付清租金后使用。
三、 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作为甲方净收入),乙方共现金支付(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保证金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付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人民币)
2、保证金支付方式:a)现金支付;b)上期转入;c)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协议作为本期保证金收据,请妥善保管;当本期保证金转入下期租房协议后,本协议作为保证金收据的功能自动作废、同时按新协议条款执行老协议自行作废。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1、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3、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
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包括治安、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纳,如有失误,造成麻烦,乙方自行解决,确需甲方出面协助解决时,乙方应支付甲方必要费用。
以上缴费收据请乙方自行保存,以备查对。
附:电表底数___________;水表底数___________;电视费______________;
以上数据由乙方自行核对,自行填写。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使用中如有损坏或管道堵塞,应予修复、疏通,费用自理。乙方装修须合理且费用自理;乙方退租或租期到期如需拆除装修请同时恢复房屋原貌,产生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按违约处理
5、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经营和法律责任及损失。
六、有关退租、转让的条款
1、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发生甲方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除外),。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协议期内,乙方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退租、转让、及由于乙方违约原因造成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况下,乙方都必须按协议缴清所有应付款项。
4、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租房协议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5、甲方原则上不同意转让,但乙方经营确有困难时,应提前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授权同意,乙方才可实施转让事宜,但转让风险自担,请转让双方谨慎考虑。
6、乙方转让时需向续租方明示本协议内容,转让期为租期内期限;乙方没有通过甲方书面同意及签字的转让行为,属乙方无效转让、乙方的无效转让是违约行为甲方不予承认。
7、乙方无效转让的责任由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承担,如该无效转让已交接结束,责任由续租方全额承担,甲方在收回房屋的同时续租方还将支付乙方应负担的全额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8、有效转让租期为合同内租期,有效期内租金本次调整为叁万陆仟元整(人民币3万6千元正)
9、续租方需超出租期时,必须同甲方签订新的租房协议。
10、转让交接,水、电、电视、设施及有关经济费用问题,由双方自行处理,如有遗留问题,续租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七、有关续租的事项
1、租房者在遵守前期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原租期结束日前一个月与甲方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在前期协议租金基础上逐年捉增,提增幅度根椐当年情况确定,一般在15%-20%左右。
2、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将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八、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所有条款必须执行、本协议内所涉违约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仟元整,凡乙方违约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外同时甲方收回房屋并且乙方根据本协议条款缴清各种费用所有应付款。
九、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协议,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如有转让,则经甲方、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三方同意签名的转让附件应附于正式协议一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协议壹式_____份,每份壹张贰页,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于20xx年申明:本房屋出租期限到20xx年底即20xx年12月31日止,届时甲方将收回自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红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暂住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签订于: 年 月 日 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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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接到市民李女士电话反映,到驾校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登记时被告知不是本地居民就不能报考,而且原来的暂住证也失效了情况真是这样吗?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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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应如何处理
问:山东马冬冬
——单位未按照规定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我们要求单位补办。不知道国家在这方面有没有相应的规定?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答:
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国家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了吗
问:四川刘雨欣
——听说国家现在对新农合很重视,有一些优惠政策出台。我想问一下,国家基本药物是不是都纳入报销目录了?
适用文件: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发〔2011〕27号
答:
是,全部都纳入报销目录了。
文件规定:“发挥新农合在农村居民医药费用支付中的主导作用,通过调整补偿方案和支付制度,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各地要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引导基层使用基本药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2010〕62号)的要求,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地区,将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各省(区、市)要结合当地情况,合理确定新农合基金对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支付标准,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要根据近2—3年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就诊人次数、次均门诊费用、诊疗和药品费用水平等数据,科学测算,综合各种因素后确定新农合支付标准,实施门诊总额预付。”
残疾人自谋职业可以享受哪些免税政策
问:辽宁李文涛
——我是一名残疾人,现在自谋职业创办了一个小型加工厂。请问,我的厂子能享受哪些免税政策?
适用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答:
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考试违纪被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哪些人
问:辽宁郑海峰
——听说国家出台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不知道它都适用于哪些考试人员?
适用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答:
文件规定:“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栏责编/马征
Tips
辽宁省沈阳市袁并云同志注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所以,劳务派遣工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辽宁省抚顺市杨旭同志注意: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于已退休人员或在 12 个月内即将退休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税收作为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个人住房改革的过程一直被赋予不小的期望。2011年1月28日在重庆、上海两市开始对部分个人住房的房产税进行改革试点,标志着我国开始逐步向个人住房保有环节征收财产税。个人住房具有居住和投资的双重价值,从环节上讲分为保有和转让两个环节,本文将通过与美国关于个人住房的税收制度进行比较,探讨我国个人税收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个人住房;转让;保有;国际比较
一、我国现行个人住房税收制度
我国个人住住房转让环节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保有环节主要为房产税。
1、转让环节,销售不动产的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适用税率5%,自2011年1月27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销售不动产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关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优惠政策则于2010年取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5%,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按实际情况确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进行课征。
2、保有环节,非试点地区房产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2011年1月28日,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我国上海、重庆纷纷启动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改革,是我国对保有环节课征财产税的重大突破。具体内容见表1。
表1上海重庆两地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改革
上海 重庆
征收对象 增量房 增量房、存量房
计税依据 房产评估值,暂按市场价格的70%计算 房产评估值,现为房产转让价
税率 基本税率0.6%,优惠税率0.4% 累进税率分别为0.5%、1%、1.2%
免税面积 按个人,人均面积60平方米 按家庭,办法实行前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免税面积100平方米
其他减免
与缓缴 唯一住房、子女婚嫁、引进人才、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暂免征收 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困难,可申请减免或缓缴
收入用途 保障性住房建设等 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二、美国个人住房税收制度
美国实行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分税制,对个人住房的税收政策体现为受益原则,转让环节主要课征资本利得税,保有环节课征房地产税,总体来说课税以保有环节为主。
1、转让环节,个人住房转让环节主要涉及资本利得税。销售个人住房,应税收入为按售价减去销售费用的余额,即实现的金额(Amount Realized),再减去调整基价(Adjusted Basis),计算出收益或损失,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损失不予以确认。在税率上,将销售房屋取得的净收益需归入当年净资本利得后,按资本利得最高税率,计算缴纳资本利得税,一般税率为15%~25。在转让环节,给予了排除收益(Excluding the Gain)的税收优惠,满足一定条件则可享受至多250,000美元(夫妻联合报税可享受至多500,000美元)的豁免额度。享有税收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通过住宅拥有测试,二是通过使用测试,三要求在销售房产日期往回推的两年内没有从收入中排除另一处住宅的销售收益。
2、保有环节,个人住房保有环节需要缴纳房地产税(Property Tax),属于地方税,其纳税人为房地产的拥有人。计税依据为房产评估价值与评估水平(Assessment Level)百分比的乘积,其中评估水平百分比由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有效税率(Effective Tax Rate)在1%~3%之间。对个人住房税收优惠上主要有以下三种:①宅基地免税,即第一套免收房地产税,从第二套起征收,且随购房数量增加,房地产税也相应有较大比例增长;②“断路器”(Circuit Breakers)政策,即财产税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时,可以抵扣所得税或给予退税;③延期支付,对非自身因素导致的评估价值畸增带来的房地产税,可延期纳税。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提供公共事业。
转让环节资本利得税归属于联邦所得税,而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属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其中房地产税的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包括消防安全、治安、交通、环境保护、教育支出等。将房地产税划归地方,一是体现了受益原则,二是有利于地方财源稳定,三是将房产税的征收包括税率制定、税目调整、税收减免权等下放到地方政府,有利于提高地方财政的积极性。
三、优化我国个人住房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结合国际经验及我国实际国情,针对我国个人住房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应明确我国税收政策个人住房税收政策改革的基本思路,在保证个人基本住房,鼓励提高居住水平,抑制个人住房投机的基础以及“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上,重保有轻转让,在税制上进行差别化设计,明确房产税的功能定位,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房价评估体系建设,增加地方政府自,规范保有环节房产税的使用,循循渐进,逐步完善我国个人住房的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第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应以信息化为依托,优化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受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税票打印,税款收取和档案管理等项工作。并按照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便捷有效的原则,设置相关岗位,岗位设置可一人多岗也可一岗多人。
第三条车购税办税窗口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其中,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为前台岗位,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为后台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验车岗:负责实地查验纳税车辆,确定车型和配置。验车岗应实行双人上岗。
(二)审核录入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附列资料进行审核;录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信息。
(三)税票打印岗:负责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
(四)收款打证岗:负责对已确认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岗移交车购税档案资料。
(五)档案管理岗:负责对已经办理车购税征、免(减)税手续的应税车辆,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收集、整理相关纳税资料,建立车购税档案;办理完税证明补发、换发以及车购税档案的转籍、过户、变更、查询、补建、报废、注销等业务。
(六)会统核算岗:负责车购税各种票证管理;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车购税收入的入库销号、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车购税税款汇总、与金库对帐、生成、审核税收会统报表等业务。
(七)综合业务管理岗:负责对免(减)、退税申请的审批;本辖区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与上报(备案);负责对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生成的车购税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代码、配置、规则等内容的设置、管理和本级税务机关操作人员权限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车购税征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开具缴税凭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收款,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征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根据验车岗传递来的车辆车型、配置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并传递给税票打印岗。
税票打印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申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有错误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复核无误的,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并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将《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取得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与开票信息进行比对;将税票打印岗传来的电子申报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进行比对。比对不符,将信息回退税票打印岗;比对相符,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确认收款,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纸质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征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免(减)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3.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5.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5.《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提供海关的《征免税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购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购置农用三轮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5.《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车辆需要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车购税免(减)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受理免税申请,免税审批,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免(减)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对列入《免税图册》设有固定装置的免税车辆,实地查验车辆与《免税图册》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报车辆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接收验车岗传递来车辆车型、配置信息,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办理免税申请并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免税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免(减)税范围。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字,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
收款打证岗: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免(减)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
4.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国税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纳税人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第九条车购税退税业务流程为:受理退税申请,调取车辆档案,退税审批,确认退税原因及金额,退还税款,建立退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并将退税申请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接收综合业务管理岗退税审批意见后,将退税数据发送给会统核算岗;退税后,接收会统核算岗传递的信息,并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退税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批,根据纳税人的退税理由确定退税金额后,将退税申请表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会统核算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已审批信息,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税款退还纳税人;退税后,将已退税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办业务,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3.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十一条车购税换(补)完税证明业务流程为:受理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换(补)理由,换补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换(补)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对纳税人的换(补)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信息传递到收款打证岗,并在接收收款打证岗传回的信息后,做归档处理。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二条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等发生变更。纳税人办理过户、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三条车购税过户、变更业务流程为:受理过户、变更申请,调取车辆档案,录入过户、变更内容,过户、变更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过户、变更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录入过户、变更内容并对纳税人的过户、变更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四条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包括转出和转入两种业务。
(一)纳税人办理档案转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入应提供以下资料:
1.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2.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发出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4.《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车购税档案转出业务流程为:受理车辆转出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转入地税务机关,转籍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转移通知书及转移清单,确认转出。本业务只涉及档案管理岗。
第十六条车购税档案转入业务流程为: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转入车辆信息,转入档案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和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新的纳税人信息,对转入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车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信息,打印完税证明,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价格信息备案业务流程为: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车辆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和配置,并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验车岗传递的车型和配置信息,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提出该车暂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并将信息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八条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管理业务流程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上报,核定,下发。
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由主管国税机关按期对本辖区车辆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车辆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并填写《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逐级汇总上报市国税局、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执行。
第十九条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业务流程为:数据采集,数据上报,数据清分,审核处理。
车购税办税窗口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采集车辆识别代码和异常发票信息;每月末省局汇总全省采集的数据后,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清分,并将清分结果下发省级国税机关,省级国税机关再将数据清分到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利用清分的数据对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