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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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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

第1篇:禁止传销条例范文

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中国检察官协会常务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杂志编委会主任等职

2003年,调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职务所系,2005年年初我牵头审查制定《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这两个条例都是规范商品流通领域的法规。两个条例同时制定、同时颁布、先后施行,有很深的寓意。

国务院制定出台《条例》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首先,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就业、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销这种经营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正确引导直销业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条例正是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在起草审查条例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了三个指导思想:

一是,条例的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入世承诺。制定条例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因此,条例的内容一定要能够满足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要与WTO规则相一致。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在起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将条例将要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作了逐条比对,在两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应该说,现在正式公布的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的入世承诺保持了一致。

二是,坚持从严监管。隐藏性和分散性的特点在直销这种经销模式上表现的十分突出,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监管手段也较为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因此,直销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1998年以前传销在我国发展的情况已经证明了这点。有鉴于此,条例对直销业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直销业的发展。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发展才能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走上持续、健康的良性发展道路。

三是,谨慎渐进地开放直销市场。直销用通俗地话来讲,就是以面对面的方式,直接将产品及服务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销售地点通常是在固定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直销员在交易现场对产品作说明或示范。国际上通常将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实行复式计酬,即团队计酬。直销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生的收入计算,禁止了团队计酬。为什么禁止团队计酬,禁止多层次直销,主要因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成熟,多层次直销容易演变为传销。这是制定《直销管理条例》的艰难之处。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美国是直销的发源地,经过了几十年的摸索和发展,联邦政府没有完整的关于直销的法律,但却于2002年颁布了《反金字塔式促销法》,禁止金字塔式促销计划,连锁信件及相关计划。在其他联邦法律中还规定,直销商进入消费者家庭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明、消费者在法定期限内可以退货等。此外,绝大多数州制定了反金字塔法,有的州制定了媒介销售法、多层次销售管理法等。这充分说明,直销业的发展必须循序渐进,相关管理、教育、沟通、消费者权益、市场伦理等领域都要有很大发展,法律、政府、行业组织、企业、推销商、消费者等各个环节都要相互协调。

条例对直销企业的市场准入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对直销员的招募培训和直销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对保障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作了科学的制度设计,加大了监管的力度。

从世界直销业发展的历史来看,直销活动在其逐步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一些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传销、“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各国政府都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开放直销经营活动;同时,通过立法严厉打击利用直销名义进行的欺诈活动。如美国的“禁止金字塔计划”法案、日本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马来西亚的《直销法》等。上世纪90年代初,一些外国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直销逐渐发展成为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一些不法的单位和个人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组成封闭人际网络,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还有一些人利用传销从事迷信、帮会、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针对上述情况,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通知全面禁止传销以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工商、公安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种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就,大规模、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

近年来,传销进一步发展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也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活动,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伴随传销发生了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传销侵害的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一些人被骗后走上偷盗、抢劫、械斗、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有鉴于此,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传销活动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国务院在颁布《直销管理条例》的同时,也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并对传销的定义、表现形式、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制定《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广泛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政府的意见、直销企业的意见,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这些建议和意见,对于我们了解市场的现状,了解市场反应都有很大的益处。

第2篇:禁止传销条例范文

诚邀资深业者、法津专家、心理学家等业界知名人士友情做客《直销热线》。有意者请致电023-63658888-11080 刘辉光

Q:请问有许多打着国外公司的旗号,在中国却只有电子商务的这些公司是否钻了法规空子呢?

A: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国家现在推出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对可以在中国境内运作的直销公司是有严格要求的,如8000万注册资本、2000万保证金等,这些所谓的国外公司一般都不符合这些条例,实际上是打着电子商务的招牌做传销。而且由于在国内没有任何分支机构,一旦出现问题,你根本无法找到任何公司实体来讨个说法。所以希望各位一定不要盲目炒作电子商务概念,否则只会伤到自己。

Q:有一个叫LOB的电子商务公司,自称是美国硅谷公司。它是一个教育网,只要缴款1680元注册一个网站,就可以终身免费获得在线教育,同时也取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并将推荐的人列在自己下面的左或右两个小组上,当下线人员累计达到9人且左右任何一小组至少有3人时,就可得到佣金600元,请问这个LOB的公司是不是网络传销?

A:是网络传销,2004年国家就打击过一批以教育的名义开展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辨别这种公司的性质很简单,因为中国直销相关法律规定的可销售产品不包括教育类、网络类产品。

Q:我看到市场上有通讯、茶庄、电子等好像也在做直销,想请问直销范围到底是什么?

A:市场上有电讯、茶庄、电子等以类似直销的模式运作,并不代表他们就是中国法律允许的直销范围。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72号》有明确规定:“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现将直销产品范围公布如下:一、化妆品;二、保健食品;三、保洁用品;四、保健器材;五、小型厨具”,这就是现阶段的直销范围,同时,该公告中还写到“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直销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适时调整直销产品的范围”,所以,您可以继续关注相关法规,看在将来是否有除此五类产品之外的产品可以进入直销范围。

Q:我看新闻看到现在很多企业都没有递交牌照申请,原定的12月10日截止期早就过了,发放牌照的时间是不是发生变化了?

A:很多企业都没有递交牌照申请的很重要一个原因是,国家直销法规没有细化到可以执行的地步,所以许多直销公司一直采取观望态度。这是可以理解的。随着《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对申报问题的细化,现在首批申报直销牌照的进程已加快许多。您可以翻看《中国直销》2006年第1期里对市场上比较活跃的82家直销或准直销公司进行的关于是否申请首批直销牌照的调查。此外,各企业申报材料由当地商务部门送达商务部后,在90天内,商务部经征求工商总局意见,决定是否批准授牌。

Q:你好,我是从来宾传销组织里逃出来的,为什么《禁止传销条例》都出台了,来宾还有那么多人在做传销呢?

A:在中国与非法传销斗争是个长期而艰苦的事情,并非《禁止传销条例》一出台就代表非法传销可以立即消失,这需要各方面人士共同的努力。《中国直销》2006年第2期将对来宾的传销情况做一深度报道,敬请关注。

第3篇:禁止传销条例范文

文/许锐

金瓜也叫鼎足瓜、桃南瓜、红南瓜、吊瓜等,性平,味微苦,主要成分有瓜氨酸、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脂肪、糖类等。种子中含有南瓜子氨酸等。金瓜有补中益气、清肺平喘的功效,主要用于支气管哮喘。瓜子可驱虫。

强身治病方法如下:

支气管哮喘 ①金瓜一个,约500克,在瓜顶部五分之一处切一小口,取冰糖45克,生蜜50克,装入瓜内,封好口,蒸熟,趁热服用,睡觉前一次服完,每日1次,5天后酌减,10天为1个疗程。②金瓜500克,姜汁50克,饴糖适量。先将金瓜切小块,加饴糖煮烂,绞汁,去渣,再加姜汁,搅匀,每日2~3次,每次5~10毫升,温开水送下。

蛔虫:金瓜子50~100克,生食。

小茶包喝出大健康——调理痔疮的耳芝饮

文/陈允斌

原料 黑木耳80克、黑芝麻20克。

制作方法 1.黑木耳放清水中,加少许面粉搓洗干净。2.将一半木耳放入无油的炒锅中,用中火一边炒一边不断翻动,当木耳微微变焦时起锅。黑芝麻下锅,用小火炒出香味。3.加入2000毫升水,把炒过的木耳和没有炒过的木耳一起放入锅中。4.大火煮开后,转中火煮30分钟。晾凉后放入冰箱冷藏。可以放3个星期。5.每次取100毫升,倒入随身杯,加开水温热饮用。

特别功效 痔疮患者保健饮用。

怎样清洗黑木耳 黑木耳在晒干的过程中会沾染灰尘或沙子,使用之前最好用清水加少许淀粉搓洗一下。

甘草桔梗健肺润燥

文/王海亭

中医认为,燥易伤肺,极易引发呼吸系统疾病。简单的中药,如甘草和桔梗,具有润肺化痰的作用,对呼吸道可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甘草和桔梗出自东汉末年著名中医家张仲景的著作《伤寒杂病论》,是桔梗汤中的代表药物。平时常喝可帮您健肺、补气、润燥,由于味道甘甜可以当茶喝,具体方法是:桔梗3克,甘草6克,用开水冲泡,加盖焖20分钟左右,不拘时频饮。如果咳嗽不停,且伴有咽喉疼痛、咳痰等症状,除了桔梗、甘草外,还可以加上胖大海1~2个;如果持续干咳又伴随声音沙哑,可以再搭配玄参、麦冬各3克,方法同上。

预防流感的妙方

文/孙秀芹

热水泡脚 每晚用热水(温度以热到不能忍受为止)泡脚15分钟,要注意泡脚时水量要没过脚面,泡后双脚要发红,才可预防感冒。

生吃大葱 可将油烧热浇在切细的葱丝上,再与豆腐等凉拌吃,不仅可口,而且可以预防感冒。

盐水漱口 每日早晚、餐后用淡盐水漱口,以清除口腔病菌。仰头含漱使盐水充分冲洗咽部,效果更佳。

冷水浴面 每天用冷水洗脸。用手掬一捧水洗鼻孔,即用鼻孔轻轻吸入少许水(注意勿吸入过深以免呛着)再擤出,反复多次。

按摩鼻沟 两手对搓,掌心热后按摩迎香穴(位于鼻沟内,横平鼻外缘中点)十余次。

热风吹面 初发感冒时,可用电吹风对着太阳穴吹3~5分钟热风,每日数次,可减轻症状,加速缓解鼻塞症状。

第4篇:禁止传销条例范文

在逻辑上,管制的第一步就是要对一种需要管制的经济活动进行法律定义。任何定义都有两个维度,一是形式维度,二是实质维度。例如传销的概念,从形式上看,它就是一种多层次模式的直销,存在上下线,实行团体计酬等;而从实质上看,传销是一种欺诈活动,销售不是目的,商品也只是道具,其意图在于榨取高额的入门费。因此,要打击传销,首先要侧重于对它进行实质层面的定义。

然而,《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采取的是形式主义的定义方式,强调的是多层次直销与团体计酬模式的形式要素。

这种定义易认定、易操作,但是,因为它注重形式而忽略实质,所以,它将恶性的传销附带良性的多层次直销也一网打尽,予以禁止和扼杀了。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并在指定银行交纳2000万元保证金,这就意味着企业想要进入直销行业,必须具有上亿元的经济实力。

这种抬高行业门槛的方法确实可以减少传销欺诈的概率,但它却极大地遏止了直销业的发展,违背了直销特有的作为一种小投入、低风险的个人创业模式。

其实,对某一行业中的恶进行管制采取准入制的做法是相当落后的,责任制则显得更为高明。责任制不限制行业准入,降低进入门槛,但对于恶性欺诈行为采取严厉的惩处。

直销立法的目的是规范直销行业及其经济活动,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直销市场,但目前的直销立法却没有达到立法者的目的,因为我国直销法律的发展方向是:严厉的立法一普遍的违法一有选择的惩罚,这也是我国粗犷严厉的管制模式造成的必然后果。粗犷的形式定义与严厉的准入制,可以简称为粗犷严厉的管制模式。

立法的严厉表明立法者天真的理想主义精神,普遍的违法则是经济规律对不合理的立法的必然的反弹,而有选择的惩罚则表明理想主义立法的最终异化。

现在出现的一些直销与非法集资活动相结合的现象,便是这种立法朝普遍违法方向发展的印证。

导致我国陷入这种粗犷严厉式管制模式的根源是部门立法。

第5篇:禁止传销条例范文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通过专项行动,使我县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反复势头得到遏制;群众识别、防范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集中力量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历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二)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打击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三)加强学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四)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五)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六)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打击传销是贯彻“*”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要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继续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各镇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各镇政府的工作责任。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为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机关要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认真开展《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电视、电台等媒体作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各镇还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和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应有作用,支持和配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

(三)严格执法,严肃纪律。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调研,务求实效。各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要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要积极会同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务求打击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年1月)。各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于1月20日前抄送*县打击传销办公室(工商局经检股)。

第6篇:禁止传销条例范文

一、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城关和城乡结合部等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方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区域。对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五)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案件。

(六)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打击查处传销活动提供信息支持。

(七)加强对中小学学生的教育,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参与抵制传销行动。

(八)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

(九)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十)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奖励制度。

(十一)强化宣传工作,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着重抓好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十二)打击传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政府责任,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十三)为强化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县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的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办重大案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十四)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开展专项行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发现问题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服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频发的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广电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还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机构、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十五)要严格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打击成效。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十七)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年2月)。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单位的实施方案抄送县工商局、公安局。

第7篇:禁止传销条例范文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6月28日上午,广东省工商局组织召开“创建无传销网络平台”座谈会,倡议网络平台强化内容审核,杜绝涉嫌传销信息。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网络平台公司参会。

会上,广东省工商局向平台企业发出倡议,要求各平台进一步强化网站内容审核管理,杜绝涉嫌传销信息;加强对涉传用户清理,严禁各网站、平台用户利用网站、平台从事传销标的展示或宣传,拒绝为传销活动提供广告宣传、信息储存、网络支付等服务业务;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网站用户传销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内部群组特别是视频、音频直播间管理,禁止用户利用上述空间进行传销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转载公安和市场监管等执法机关打击网络传销案件、警示提示,同时配合好执法机关针对传销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各参会企业签署《净网公约》,并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禁止传销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不、不传播涉传信息,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共同携手为打造无传销网络贡献力量。

腾讯、阿里巴巴、京东、唯品会等4家网络平台代表,介绍了各自在防范网络传销方面的主要做法,其中,腾讯公司建立了以“平台规则处置”为核心的多维度综合治理体系,对利用微信关系链和微信公众号实施类似传销的多级分销欺诈和高额返现返利行为的账号,实施限制部分功能直至永久封号处理。同时,腾讯积极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作,基于大数据能力开发的“网络传销态势感知系统”,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线上监测、调查处置、善后处理、宣传教育、法律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成效正逐步显现。

据悉,下一步,广东省工商局将发动更多的企业参与“无传销网络平台”创建工作,努力完善政企联合“以网管网”的传销群防群控治理体系,最大限度压缩网络传销发展蔓延的空间。(来源:中国消费者报;文/唐文星 李青山)

第8篇:禁止传销条例范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场所的行为。

(三)以秩序混乱、严重扰民、问题突出、社会反应强烈的小区闲置楼房,企业闲置厂房,棚户居民区,学校教室,以及公共娱乐场所聚集的团伙、窝点作为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我市的传销活动在数量上有明显减少,重点区域和部位明显改善,反复势头得到遏制;城区内彻底清理,其他地方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能力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网络体系更加完善。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集中力量查处聚集人员多、团伙庞大的黑窝点,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二)强化对互联网的监管,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打击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三)加强房屋、场地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四)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全力营造打击传销的社会氛围。认真贯彻执行《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利用新闻媒体等进行广泛宣传,使传销人员认识到传销的欺骗性、危害性和政府打击传销的决心,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打击传销的整体意识。重点抓好对农民、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及时做好被骗人员的解救工作。

三、组织领导与责任落实

(一)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

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确保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公安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严厉查处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传销活动。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查处以传销为手段的经济诈骗行为,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法查办暴力抗法的传销人员和涉嫌犯罪的骨干分子,强化对重点集中地外来人口的日常监控,快侦快破大案要案。电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银行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出租房和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频发的地方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充分发挥社区和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严格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纵容、支持和参加传销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年6月30日前)。各乡、镇(街)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周密详实的安排部署。并于6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9篇:禁止传销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针,以《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法律武器,从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锦州的高度出发,通过扎实有效的方式方法深入开展打击传销执法活动,严惩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在全市创建一批“无传销县(市)区”,实现2009年基本无传销市的工作目标。

二、创建标准

1.群众“拒绝传销,打击传销”意识明显增强,无参与传销的人和事;

2.县(市)区无大规模经常性的传销活动;

3.县(市)区无传销社区达到90%以上;

4.在所辖区域内,一年内向市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并经上级查实的传销活动不超过5次;

5.所辖区域社会治安形势良好,无传销引发的重大事故和案件;

6.建立了比较规范的防范和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两个基层网络”

1.建立由社区居委会、社区楼长、社区党员、老干部、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打传监督网络。

2.建立由公安民警、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县(市)区专兼职治安联防队伍组成的打传执法网络,做到民警执勤进社区、工商人员检查进社区、治安联防队伍巡逻进社区。

(二)大力开展“五个一”工作

即,为社区每名监督人员发放一张举报传销联系卡;为社区每户居民发放一份宣传单;在每栋居民楼张贴一张政府打击传销公告;层层签订一份责任状;社区与出租房主签订一份协议书。

(三)建立和完善“五项工作机制”

1.会议协调机制。坚持召开由同级党委或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组织,辖区内工商、部门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县(市)区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每年召开一次。

2.信息共享机制。城镇街道、社区、农村村委会及时对常住人口、外来人员、临时暂住人员,社区(村)内出租屋、宾馆、饭店、废弃的厂房和公众聚集场所,外来人员的活动情况、工作情况、居民反映、重点线索等动态情况进行登记。有条件的要将信息输入网络,无条件的要及时建立查询档案,积极打造集线索收集、住房查阅、案件处理和管理控制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共享体系。

3.联动联管机制。建立由工商、公安和街道(社区)“三位一体”的打击传销机制,指定打击传销工作联络员和联络电话,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工作中遇到的棘手问题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提供人力、物力和执行力上的支持。同时,公安部门要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务工证的发放。

4.检查考评机制。由上级打传工作检查组(由政府组织领导,工商、公安、综治、民政等主要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一级的打传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坚持街道每季度对社区、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对街道、市政府每年对县(市)区进行一次工作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要纳入到政府的工作绩效考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

5.责任追究机制。对在打击传销过程中相关公务人员消极应付或不作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4月15日至10月底)

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调整工作思路,不断探寻有效的工作方法,充实和完善工作方案,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各县(市)区要适时召开创建“无传销县(市)区”活动动员大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二)检查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