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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知识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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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知识论文

第1篇:农业知识论文范文

(一)日本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日本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可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是垂直一体化形式,以工商业资本为主体,具体又可以分为直营型和委托型。直营型指的是大型企业通过购买农民土地的方式,建立规模较大的养猪场、养鸡场,实现农业规模生产。但是由于日本土地价格上涨迅速,农民出售土地的意愿不强,该方法在发展中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委托型指的是大型企业与农户之间签订合同,企业委托农户按照规定的品种、农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供合格的农产品。第二类是农户合作组织,以农协为经营主体。日本的农协主要包括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综合农协服务范围比较广泛,专业农协则侧重于各个专业领域的服务内容。农协向资金短缺方发放农业贷款,积极开展各类业务活动促进企业与农户间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流通,影响并调节了日本的农业经济产业化发展。

(二)韩国的农协和产、学、研一体化模式

20世纪60年代以来,韩国农协在其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韩国,农村振兴厅负责农业的科研、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农村生活,以及对农民和农业公务员的培训,将科技与农业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产、学、管、研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使农业在短短几年内实现了飞跃式的发展。

(三)泰国的“农业工业化”战略与“政府+工商业+银行+农户”模式

泰国模式的要点是以农产品加工工业作为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启动阶段的突破口,以出口为导向的农产品加工业既带动了农业的发展,又带动了贸易的发展。同时,泰国政府的调控政策也行之有效,颁布了多项与农业有关的奖励投资法规,政府除直接财政支持外,还规定各商业银行必须以上年底存款余额的20%~25%用于农业信贷。政府、银行、公司、农民四大方面在互利的基础是通过契约实行优势互补、优化组合、紧密结合。综上,国外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启示包括:第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要因时、因地制宜;第二,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加强农业产业化的领导,发挥政府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的推动作用;第三,实行各种惠农政策增加对农业产业化体系的投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科技含量;第四,积极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经济,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市场流通体系。

二、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形式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渐趋成熟,形成了龙头企业带动型、市场带动型、中介组织协调型、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带动型等多种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带动型,是以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为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或农户签订合同,主要围绕一种或几种产品进行生产、加工,实现一体化经营,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种形式通过签订合同将企业与农户紧密联系在一起,结成了商贸、工业、农业一体化的生产体系。达成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与责任,即企业要为农户生产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农产品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并优先收购,而农户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交付符合生产流程和质量标准的产品。市场带动型,强调专业市场与农户间的沟通机制。专业市场市场容量和信息量较大,与周边农户间形成了产品销售的隐形契约。以专业市场为依托,可以增加商品销售途径,有利于专业化生产、节约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从而实行大规模生产,形成产业优势。②中介组织协调型,中介组织主要指的是行业协会,通过其自身的协调、组织、制约、服务等功能,将企业与农户间接联系起来,形成新的利益共同体。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近年来各地农民为应对市场发展商品经济,自发成立或在政府的引导下成立各种行业协会和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些协会或合作社有正式的章程,从各方面组织农民进入大市场。③农民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形成有其群众基础,在产业发展中具有先天的合作经济的优势。这不仅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模式,而且也是国际经验证明的一种有效组织模式。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带动型:这种模式与龙头企业带动型相似但又独具特色。例如,某公司对某地开发区8平方公里进行建设规划。这一区域地势平坦、土壤肥沃,并且供电、供水、排污、交通通讯方便。通过调研确立该开发区要实现以发展综合农业为核心的辐射经济增长模式,即主要开发无公害蔬菜、水果、绿色食品加工和花卉等产业一体化的农业综合开发基地,形成对周围地区、城市的经济辐射,未来发展成为集商贸、科研、教育、观光、娱乐农业为一体的经济区域,形成高科技、综合型、外向型现代农业城。除了以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外,还有“农科教”“产学研”等相结合的组织模式。并且随着市场农业的发展,还将会出现其他的组织模式。综上,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组织模式与国际实践具有许多共性,即:第一,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经营主体要通过提供全面、专业的服务吸引参与主体,实现组织目标;第二,农业经济一体化的各参与主体要通过既定规章制度的约束,形成目标一致的利益共同体,从而更加高效合理的配置资源利用资源;第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现模式是变化发展的,应当不拘泥于其实现形式,提倡精简、效率,以形成平衡有序的组织为目标。

三、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机制

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利益分配和运转约束机制,这些机制应作为多元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

(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

风险共担、利益均沾是农业产业化各参与主体一体化经营合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农业产业化要实现平衡供求双方利益、平衡农户企业利益、平衡参与主体利润等经营目标,在龙头企业、大型集团公司与农户间建立合作共赢的利益模式。但是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受垄断主体的影响,参与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够平等,产业组织制度、机制不能严格执行,农户利益仍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阻碍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

(二)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分配方式来实现,基本分配原则是劳动、资金、产品、知识、技术等各个环节获得平均利益,基本利益分配方式是通过已签订的合同规定利润分配情况、给付租金或者发放工资。基于具体形式不同,所实行的微观体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同等原因,实际工作中应主要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机制,以及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④

(三)营运约束机制

第2篇:农业知识论文范文

农业知识产权目前主要包括植物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和农业科学成果及公共技术产权等方面:

1、农业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种。

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农业专利系统不适于品种保护。除美国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未将植物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畴。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的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的出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

3、农业商标。

除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外,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一般也属于农业商标权保护的范畴。

4、农业商业秘密。

指农业科研单位对其繁殖材料、数据、栽培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经营对其决策、价格、客户名单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

5、农业著作权。

即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影音资料及软件等,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二、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征

受产业特征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易扩散性、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1、易扩散性。

指由于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多在田间进行,所以较易被他人非法窃取或流失;

2、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

受生产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农业的一些权利领域范围内,权利主体往往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3、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

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难以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

4、侵权数额难以计算。

以小麦新品种为例,除非收割并根据市场价收购,难以估算其产量、价格。

三、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鉴定问题

1、鉴定单位的鉴定资质问题

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授权的鉴定资质单位。法院还是应当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宗旨出发,不能仅仅因为资质问题而不去委托鉴定。只要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测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了科学先进的鉴定方法,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可以采信.

2、鉴定方式和标准问题。

DNA指纹技术、醋酸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国通用的三种种子鉴定方法。但这三种方法除个别国家认可外,尚不是国际上公认的方法。相对于国际公认的种植方法(DUS方法),这三种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优势。鉴定方法的选择,既要考虑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率,兼顾诉讼成本。采用上述三种方法进行鉴定是首选的鉴定方法,种植的方法可以作为最终的手段。若一方当事人对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反驳,才可以采用种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种植的方法,也要对如何进行种植设定相应的标准,以保证从种到收这一长段时间内不出现差错。

四、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

在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时,能否查证侵权人侵权销售的数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赔偿请求的实现。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

1、从仓库入手,直接到仓库清点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2、控制被告的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由于目前种业公司管理相对规范,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等资料比较齐全,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其销售量;

3、通过铁路部门调取货运单据和附随的植物检疫证等证据,证实其调入的种子量。

目前,许多侵权者为了逃避责任,采用散装种子销售,销售凭证、账目、货运单据均不体现侵权品种名称,或者干脆变换名称出售,既使掌握了这些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为被控侵权品种时,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购进的或销售的品种名称。否则,法院可以调取的销售量作为全部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来计算损害赔偿额。

五、利害关系人诉权的确定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依据,但是,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原告提讼,以什么形式参与诉讼,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来讲,法院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和品种权人共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利害关系人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因生产、销售同一新品种,侵权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被许可人必须支付使用费,那么被许可人的产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权者,侵权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将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因此侵权案件中经营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诉权。

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讼。二是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讼。但非独占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如果有合同约定,非独占许可人也可以享有单独提讼的权利。

六、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判定

(一)、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品种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种权的存在。

一项品种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种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在授予品种权前、品种权期限届满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品种权有效地域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2、有利用品种权的行为。

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

许可应包括书面许可、口头许可以及默示许可等形式。

4、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

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权和农民特权。2、品种权终止。

3、品种权被宣告无效。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可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因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是经过实质审查,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4、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持有种子管理站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作为抗辩理由,对于此种抗辩,一般不予采纳。各级种子管理站如果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而颁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这种颁发证书的行为并不必然认可其生产授权品种行为的合法性。因为生产品种包括授权品种和非授权品种,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必须确认自己所申报的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销售方对产品的来源的合法性有严格审查的义务,销售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由种子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种子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特别法。生产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品种进行生产,经营方从生产方处购买种子首先要审查生产方的生产许可证,看其生产的种子是否具备生产许可的条件,也就是说经营方必须对种子的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因侵权品种的生产方未经权利人许可,无法取得权利品种的生产许可,其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经营方若再购买销售,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两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证据,赔偿数额的计算

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数额成立。如果被告的生产规模大,并以侵权产品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数额。

故此,关于推定侵权证据有对方当事人掌握的问题,对当事人有证据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其持有侵权证据。这样即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减少保全的风险,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为,便于保全措施的顺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种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方法

l、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在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确定全面赔偿原则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对侵权直接造成的品种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品种权处于生产、销售、转让等增值状态过程中的预期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基于品种权与专利权的相似性,参照专利法的有关计算方法,确定品种权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1)、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品种权人的授权品种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授权品种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以权利人生产的平均利润与行为人已销售的产品数量乘积作为损害事实。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总数乘以每单元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3)、参照许可使用费,根据品种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确定法定赔偿额。品种权的保护规定没有确定法定赔偿额,但是根据2001年6月12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酌定赔偿额问题,可以参照专利、著作权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根据侵犯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专利权是与品种权最相近似的知识产权,在酌定赔偿额上参照专利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九、侵权产品的处理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农民的利益。种子生产企业一般委托农民制种,并按照合同进行回收。若侵权产品仍在田间,按照品种权不延及收获物的原则,应允许种植农民收获。但不能按照种子进行收购,应作粮食收购并加工,以防止其作为种子再流入市场。由此给种田农民造成的差价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为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品质权人同意,也可以由此根据制种的质量按照种子回购。若侵权人已经回收种子入库,应当依法收缴,并加工为成品粮出售,粮款收归国库。

对于被诉侵权人对侵权品种无异议,且处于生长期、铲除后尚来得及补种其他作物不至于造成更大损失的,可判决侵权行为人铲除侵权品种;对于侵权品种尚难以从外观性状准确判断或已作出准确判断,但如判决铲除再行补种已误农时难以补种其他作物的,可对被诉侵权品种的种植区域确定地址,在当地村民委员会、原被告双方共同参加的情况下,以现场勘验笔录、摄像、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待收获后再行收集证据或处理侵权产品;对于已收获的侵权产品可借鉴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些处理方法促成调解。由权利人以商品粮或略高于商品粮的价格回收。如调解不能促成权利人回收侵权产品的,可判决将侵权产品交由粮食收购部门收购,由侵权人赔偿损失。在粮食部门收购前,对侵权产品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收购后要监督侵权产品混入商品粮,防上其流入种子市场。

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

1、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

建立统一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在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应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等相关的规定,对动、植物新品种及新组合的保护,以及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的对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等。此外,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教育工作,以努力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知识产权法的自觉性。

2、完善司法保护中的各项制度。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环节,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一些领域的过渡宽限已经逐渐到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业将受到严峻挑战,因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外,还要建立高水平的司法体系。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由于审理农业知识产权案件要求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需要设立农业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并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二是要完善各项责任制度。即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有责任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3、强化权利人自我救济意识。

自我救济包括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保护两种。集体管理组织是对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物的部门,我国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农民要自觉学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深入了解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以及著作权的条件、程序等,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

第3篇:农业知识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温室黄瓜霜霉病的无公害防治技术

 

黄瓜霜霉病俗称“跑马干”、“黑毛病”,是黄瓜栽培中发生最为普遍的病害之一,条件适宜时,流行极为迅速。黄瓜霜霉病从苗期到成株期均可发病。子叶染病,初期叶面症状不明显,湿度大时,叶背面可见水浸状斑。病斑沿叶脉扩展,然后叶面均匀黄化,湿度大时叶背面可见黑色霉层,为病菌孢囊梗及孢子囊。真叶染病,初期叶背有水浸状病斑,病斑被叶脉分隔,呈多角形病斑,后病部黄化,湿度大时病部叶背面有黑褐色霉层。黄瓜霜霉病在同一植株从下至上发病,新叶很少感病。低温高湿是霜霉病发生与流行的关键因素、保护地栽培黄瓜,其生长环境更利该病的发生。而在防治的过程中,菜农往往病害防治意识差,施药较晚,单一依靠化学用药,不与其它方法的配合,甚至乱用药、配药,无绿色用药意识,从而造成生产上的黄瓜,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威胁着人们的身体。下面,我介绍一下保护地黄瓜霜霉病的无公害防治技术。

一、选用抗病耐病、丰产、优质品种

可选用如津优3号、中农5号、中农7号、津杂2号、4号、津春2号、3号、济杂1号、碧春等品种。

二、培育和选用无病瓜苗

育苗和生产两温室要分开以免苗期感染,加温苗床育苗因夜间温度高,湿度低,不结露而很少发病。苗期发现病株应立即拔除。栽苗时严格检查农业论文,防止带病菌进入温室期刊网。

三、加强栽培管理、防病抗病

管理目的是抑制病菌的发生与发展,以保护和促进黄瓜的生长。这样就要求人们要想方设法创造一种有利于黄瓜的生长而不利于病菌发生及发展的生态环境条件,以确保其优质丰产。

1.嫁接防病

嫁接防病即可采用云南黑籽南瓜作砧木,以优质黄瓜品种作接穗,采用生长点直插法等嫁接方法,进行嫁接。嫁接黄瓜具有抗病、增产和耐低温作用,抗病上除抗黄瓜霜霉病,也能兼防其病害。在不受害条件下,嫁接黄瓜和不嫁接黄瓜相比,总产量可增加40%~90%。

2.科学施肥浇水

施肥时要注意施足充分腐熟的有机肥,一般1000千克/亩,速效肥最好随浇水进行,且注意N、P、K的合理搭配,避免偏施N肥。浇水最好采用滴灌或膜下灌,前者具有节水,不易增加棚内湿度的优点。后者地膜不但能提高地温,而且可以减少土壤水分散失,降低温室内湿度,减少病害的发生。要尽量避免明沟浇水,阴天、雨天严谨浇水。浇水最好在晴天早上进行,灌水后要立即关棚室提温,使棚室内温度上升到32℃左右,维持1小时,然后放风排湿,经过3~4小时后,若棚室内温度低于25℃,再重关棚室提温一次,效果优佳。

3.适时放风排湿,控制温、湿度

该法是对保护地黄瓜霜霉病进行生态防治的手段,即通过控制棚内温度和湿度,创造一个不利病菌繁殖和侵染而却能保证黄瓜正常生长发育的环境条件,以达到抑制黄瓜霜霉病的效果,具体方法为:早晨先放风排湿1小时左右,然后闭棚室提温。到上午将温度提高到28~32℃,这样不但有利于黄瓜的同化作用,而且还抑制了霜霉病的发生。但不宜超过35℃,超过则及时放风降温。下午放风,温度降到20~25℃,湿度降到60%~70%,这样虽然温度适于病菌生长,但低湿严格控制着霜霉病菌的生长发育。若温度低于18℃要关棚升温,到傍晚再放风3小时左右,然后闭棚。夜间温度可控制在12~13℃,若湿度过大可放夜风,温度超过13℃时,可整夜通风,但刮大风或下雨例外。

4.补充二氧化碳

苗床增施CO2,对形成壮苗,缩短苗龄有明显作用,定植缓苗后施用CO2,对形成健壮的同化吸收器管有利,增施CO2一般增产10%~20%,也能增强黄瓜对霜霉病等病害的抵抗能力。具体方法:可于早春、秋后增施CO2,可用盐酸与生石灰反应,可产生CaCl2、CO2和H2O的原理生产CO2。一般若每亩温室内CO2浓度达到1050PPm时,需盐酸(浓)8.020千克,碳酸钙(96%)4.536千克,盐酸按1∶1加水稀释,按五个容器均匀分装,再将称好的生石灰破碎后农业论文,均分五份,分别放入盛盐酸的容器中,吊挂距离地面1.5米。

5.增强光照,提高植物光合作用程度

选用无滴棚膜,及时清除棚面内外尘土,在棚室北侧设置铝合金、反光幕等均能起到增光保温的效果,减少病害的发生。

四、药剂防治

1.药剂拌种

可用35%瑞毒霉WP、75%百菌清WP或者70%甲基托布津wp和50%福美双WP按1∶1混合,药量占种子质量的0.3%拌种,防效良好。

2.喷雾法用药

不论在幼苗期或成株期,一但出现病叶后,就抓紧时间施药,及时控制病情的发展,以减少损失

一般可选用52.5%抑快净水分散粒剂1500倍液或60%氟吗,锰锌WP700倍,70%锰锌,乙铝WP500倍液,72.2%普力克AS800倍液、72%a锰锌、霜脲WP600~700倍液等,每亩喷药液60~70升,隔7~10天1次,连续2~3次,也可视病情发展,确定施药次数。另外,有病则治,无病则防,预防保护时,可选用75%百菌清WP600倍液,对植株上、下部叶片正反面全部用药,或半量式波尔多液,伸蔓期以前可用240~300倍液,结瓜期后可用200~240倍液,进行喷雾保护。

3.熏烟法用药

用百菌清烟剂防治黄瓜霜霉病是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一般情况下,当发现棚室内出现病株时,用45%百菌清烟剂,每亩温室用药200~250克,药分5份,均匀分布5处,用暗火由里向外依次点燃,关闭门窗。宜傍晚用药,次日早晨通风,每隔7~10天熏烟一次期刊网。此种方法,不仅对霜霉病有效,还对白粉病,灰霉病也有效。

4.粉尘法用药

可用5%百菌清粉尘剂或5%加瑞农粉尘剂进行粉尘法防治,此施药方法有成本低,操作简单,工效高,节省水,防效好,不增加棚室内湿度,且还可以加少量微肥,达到治病、健株,防衰的效果。其具体方法是:发病前每亩棚室内用药1000克,用丰收5型或丰收10型喷粉器在早晨或傍晚喷粉,丰收5型喷粉器每分钟摇不低于35转,10型摇不低于50转,从棚室尽头开始,平举喷粉管,向棚室门退行,5分钟左右可喷完,喷粉闭室1小时后可放风农业论文,若晚上喷粉,可第二天早晨打开棚室放风,一般用药7天一次,连续4~6次。有的地区报道,晴天傍晚施药,防效最好,晴天的早晨、中午用药效果较差。

五、高温闷棚

若发病迅猛,药剂防治效果差,可采用此法。一般可选择晴天上午,关闭棚室升温,使棚室内黄瓜生长点附近的温度高到44~46℃之间。此后每隔15分钟观察一次,超过46℃要放风降温,低于44℃要封严棚室升温,使温室温度在44~46℃之间保持2小时,闷棚室前若配合施药,杀菌效果优佳。若为害严重可隔4~5天再处理一次。但要注意闷棚前一天要浇一次水,增加棚室内湿度,否则,易伤黄瓜生长点。

六、喷糖液,补给营养

黄瓜生长中后期,生长势衰退,机体内营养缺乏,如氮糖含量下降后,抗逆力减弱,易感箱霉病。此时,在叶面喷洒糖液,补充营养。糖液可用尿素、红糖加水制成,比例为0.4∶1∶100,最好午后3~4小时喷在叶子背面,一般5天1次,共4次。若霜霉病已发生,可加农药防治。

第4篇:农业知识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V形篱架,葡萄,产量,品质

 

葡萄适应性广、结果早,是世界上栽培历史悠久、经济价值较高的果树之一。我国葡萄保护地栽培起步较晚,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齐齐哈尔园艺所设施葡萄栽培成功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尤其是2000年之后,设施葡萄栽培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葡萄设施栽培的模式趋于多元化,但在栽培架式的选择上却存在一定的误区,目前生产上大多还沿袭露地生产模式[1-2]。

整形方式是葡萄重要的栽培管理技术措施之一,能平衡树体的营养生长和生殖生长农业论文,提高果实的产量和果实品质 。温室中,由于光照条件差,叶片功能下降,必须采用合理的架式结构来提高光合效率。合理的树形不但能满足植物正常生长发育的需求,还能使果树提早进入结果期,提高果树的产量和品质,延缓果树的衰老,延长设施果树的经济收益年限,这是提高设施葡萄品质与产量的重要途径[3-5]。

根据大庆地区自然环境条件及生产实际情况进行了生产模式改进,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是针对葡萄设施生产整形提出“改良式V形篱架”。“改良式V形篱架”是针对本地区传统直立栽培模式和目前广泛应用“V形篱架”栽培的一种改进,它综合了传统直立篱架和“V形篱架”的优点。实践证明“改良式V形篱架”具有栽植密度高、管理简便、省工、产量高、品质优等特点论文范文。本文选择常规的直立篱架与改良式V形篱架进行产量和品质对比试验,比较不同栽培模式对葡萄产量和品质的影响。

1材料与方法

1.1试验地点与环境条件

本试验在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金山葡萄生产基地进行,大棚为有机玻璃钢骨架,大棚面积为12×55米,以塑料薄膜(透光率92%)为覆盖材料。

土壤类型为黑钙土,土壤基础养分含量(0~40cm)为:pH值8.3、N含量24.62mg/Kg、P2O5含量为20.17mg/Kg、K2O含量为112.34mg/Kg、有机质含量为1.02%。

供试葡萄品种为大庆地区主栽品种:京秀、无核白鸡心、红地球。

1.2 栽培模式及管理

“直立篱架”栽培模式:12米跨度大棚内种植6行单行葡萄,株距为:京秀为60cm(亩定植苗木520株),无核白鸡心和红地球均为70cm(亩定植苗木450株)。“改良式V形篱架”栽培模式:12米跨度大棚内边侧种植2个单行葡萄、中间种植三个双行葡萄,两侧单行行内株距为:京秀长势较弱品种为60cm农业论文,无核白鸡心和红地球等长势较强品种为70cm;三个双行小行距为40cm、行内株距为:京秀等生长势较弱的为70cm、亩定植苗木630株,无核白鸡心和红地球生长势较强的为80cm、亩定植苗木550株。

整形修剪采取独龙干形整形方式,V形架沿葡萄定植沟的中心线,每隔5~6 m 立1 根立柱,立柱地下埋60cm ,地上部分与大棚拱架相连接,在立柱距地面60cm、100cm、140cm、180cm 处分别固定一横梁,方向与行向垂直,长度分别为60cm、90cm、120cm、150cm。横梁两侧转孔挂10#镀锌铅丝,构成V型篱架。肥水及其他管理同常规管理。

1.3 产量、品质测定

每一品种、每一栽培架式选取10株长势相近具有代表性植株,进行测产、测定品质。外观品质按照鲜食葡萄标准测定,用手持测糖仪测量浆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

2结果与分析

2.1 改良式V形篱架对设施葡萄产量的影响

表1 不同架式对定植后第三年葡萄结果能力的影响

Tab.1Influence of the third year bearing capacity after planting on grape in varioustrellis system

 

品种

架式

单粒重(g)

单穗重(g)

单株产量(kg)

结果部位

成熟期(日期)

京秀

V形篱架

6.38

525.07

5.86

中下部

7.25

直立篱架

5.88

412.78

4.25

下部移至上部

7.28

无核白鸡心

V形篱架

6.02

686.97

6.46

中下部

8.11

直立篱架

5.23

583.46

4.25

下部移至上部

8.15

红地球

V形篱架

13.24

926.38

7.96

中下部

9.05

直立篱架

11.86

840.20

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