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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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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条例

第1篇:电信条例范文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二)移动通信业务

大区制无线电移动通信业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模拟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TDMA(GSM)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三)卫星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四)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

因特网骨干网数据传送业务其它因特网传送业务 X.25数据传送业务DDN数据传送业务ATM数据传送业务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五)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带宽、光通信波长的出租,出售业务电缆、光纤、光缆的出租,出售业务通信管孔的出租,出售业务(六)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

网络接入业务 有线接入无线接入网络托管业务(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业务 地面国际通信网络带宽、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国际电信业务 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国际图像通信业务(八)无线寻呼业务

单向无线寻呼业务双向无线寻呼业务(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二)项业务中的大区制无线电移动通信和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第(三)项业务中的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以及第(八)项无线对呼业务和第(九)项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

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呼叫中心服务业务语音信箱业务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二)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

(三)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

(四)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

第2篇:电信条例范文

[关键词]电信业 法律规制 互通互联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8-0017-01

一、我国电信业法律规制的现状

建国初我国电信业由国家利用行政手段来规制,改革开放后,我国电信业历经多次重组和改革改善了政企不分的状况,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已经形成。我国电信业公平的竞争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对电信业进行规制。当前我国电信业的法律规制主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这两部法律对我国电信业的竞争产生约束,但只能对电信业的不正常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我国尚没有颁布一部完整的《电信法》,2000年国务院的《电信条例》为我国电信业最高专门行政法规。《电信条例》明确了我国电信业规制要破除垄断、鼓励竞争,确立了电信业务许可制度、资源分配制度、互联互通制度、电信资费制度,列出了电信业中垄断行为的方式及相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行业规制部门在电信业执法中的管辖权。《电信条例》在促进电信市场竞争、保护电信用户利益、引导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中国电信业的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电信条例》的立法层级较低、部门立法色彩浓厚、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也制约了我国电信业的发展。

二、当前我国电信业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电信业立法落后于我国电信业发展的实际

我国电信业改革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步履维艰,电信业市场竞争混乱,恶性竞争始终存在。从电信业法律规制现状来看,《反不正当法》和《反垄断法》并非专门规制电信行业的法律,《电信条例》等专门法规的立法层级较低、权威性不足,法律的适用性比较小。由于电信业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许多不正当行为由于无法可依而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尚未设立权威的电信业规制机构

工业与信息化部是我国电信业的规制机构,但由于工业与信息化部和主要电信运营商存在许多联系,且工业与信息化部既是电信业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所以难以保证电信规制机构的客观性、公平性和中立性。随着新电信技术的引进,单纯依靠工业与信息化部不能有效完成对电信业的规制,电信业规制者由于缺乏最新行业动态也不利于网络信息的融合和新信息技术的推广。因此,设立独立的电信业规制机构有利于对我国电信业规制,促进我国电信业的发展。

(三)电信业互联互通制度不完善

电信业是具有互联互通性质的行业,先进入电信领域的企业能最大范围地开拓网络,后进入电信业的企业没有足够广的网络空间且无法共享网络而不利于其竞争。因此,确保电信业互联互通是电信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我国虽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互联互通制度,但在电信业竞争过程中先进入电信企业对新兴电信企业采取诸多限制条件,不同电信业企业间互联互通的成本高昂或者无法相互接入,造成网络无法共享,排挤了新型电信企业的竞争。另外,由于一些电信企业设置障碍来干扰网络的互联互通,使得通信设施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扰乱电信市场秩序。

三、我国电信业法律规制的对策分析

(一)制定我国电信业的专门法——《电信法》

我国在电信业颁布了多部法规和规章,但电信业现有法规的立法层级较低,在实际应用时会与上位法冲突而被代替,因此我国亟需出台电信行业的专门法——《电信法》。我国的《电信法》要符合电信业规制的趋势和要求,由电信技术专家、电信运营商、经济学家、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代表来共同研究起草,广泛征求各方渠道的建议和意见,从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的发展、保护电信消费者的权利及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等方面来规制我国电信业市场。《电信法》的出台可以有效改善我国电信业法律缺位的状况。

(二)完善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制度

我国在《电信条例》中对电信业互联互通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够强,难于具体应用。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制度,要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规范网络互联互通范畴内的电信运营商,细化电信运营商互通互联的责任,加大阻碍和破坏互联互通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电信运营商及其主要负责人在违反法律规定之后处罚措施,落实电信运营商互联互通合同公开制度和引入互通互联报告制度、完善网间结算标准,加强电信互通互联技术的研究和创新。

(三)设立独立的电信业规制机构

在电信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保证我国电信业健康的发展,要尽快设立独立的电信业规制机构。设立独立的电信业规制机构,要使电信业的规制和运营分离,避免电信业的发展受到政治权力的直接干预,给电信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环境。另外,独立的电信业规制机构要有独立的人事权、财政权、自主设置组织结构、独立执法的权力。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电信业规制机构的独立性,还可以提高电信业规制机构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黄海波.电信管制——从监督垄断到鼓励竞争[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刘轩.电信规制改革的国际比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2).

第3篇:电信条例范文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四)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中方主要投资者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文件,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书面通知后,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自审查认可通知之日起至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止的期间不得超过1年,且该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批期限之内。

第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项目、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投资效益分析、预计营业时间等。

第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4篇:电信条例范文

在炎热高温的夏季,全世界不论大人小孩, 都对这越来越热的夏天感到不适, 烦燥不安, 即便是坐在有空调的汽车、办公室或家里,也解决不了久坐后的不适之感,特别是驾驶员感受更深。由北京中科远东新型材料研究院开发生产的新一代保健空调冰垫,彻底解决了炎夏高温久坐的后“股”之忧,为广大的老人、小孩、司机、学生、理发美容店、办公人员、网吧、高烧病人及卧床不起的患者,宠物等等防暑降温带来了福音。该产品可坐可枕可睡,凉爽舒适,其美观、凉感、柔性等均超过其它任何产品, 被用户誉为“无需电源的小空调”。每个县市都有几十万人、几万台车辆,车站、闹市、批发部、汽配、汽修、网吧、娱乐场所等都是推销的好地方,市场大机会多。

产品介绍:

新一代透心凉空调冰垫在传统冰垫的基础上有了巨大改进,透心凉“空调冰垫”依据物理相变原理结合人体保健、防暑降温等综合因素研制而成。其神奇和奥秘尽在垫中的冰状物,它采用现代高新生物技术及独特的生产工艺制造的特殊的“冰”,无毒、无味、无腐蚀、设计独特,美观大方,坐卧柔软、凉爽舒适,是传统冰垫的一次重大创新。该产品重2公斤左右,外套采用优质PVC材料经高压热合而成,耐压200公斤不破裂,不泄漏,已通过国家权威技术部门检测认证。

产品优势:

1、凉感奇特:在40度左右炎热的夏天,该垫可当场试用当场见效,不论谁或坐或睡上去就不想离开,那简直是太舒服了,所以在销售中有过硬的说服力。该产品绝非市场上所见的充水凉垫(充水凉垫市场价十几元,3分钟水变热则无效),而本产品绝不充水,货真价实,市场售价48-98元都非常俏销。

2、结冰独特:使用时人体与冰垫一接触,垫内特殊的“冰”即马上产生物理反应,不需任何电源及外加条件即自动散热制冷,集神奇、科学、适用于一体。降温效果立竿见影,既让人透心的凉爽又不觉得太冷,可反复使用长达三年。

3、经有关专家实验证明,该产品不但具有消暑降温之奇效,并且对高血压、头昏以及痔疮等疾病有辅助疗效。特别是驾驶员使用该产品,对消除疲劳、提神醒脑、集中注意力有神奇功能。男性使用可降低温度,提高活力,促进生育机能。用于装饰居室,给人以华丽大气之美,同时也成了人们又一馈赠之佳品。

自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受消费者欢迎,现己销往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山西运城的经销商白椿,每天用三轮车将冰垫拉到停车场、商店、机关单位、居民小区等地方去推销,请他们试坐试睡, 销售效果出奇的好,每天都能卖出几百个,有些单位一次就买上百个,与他一同下岗的几个姐妹也要求进货让他们去推销……

营销策略:

可以张贴招聘广告招收年轻的推销人员,您只管收款发货就好,如果每天保持有10个人推销,每人每天只销50个, 1天就可销500多个,整个销售期(6-9月)可销几万个,每个纯利至少20-30元,一个夏天获利数十万元可以说是小菜一碟。

经销方式:

(一) 直接批发:直接批发的不签定经销合同,无区域保护,不退换货,最少200个起批,价格19元/个,500个以上18元/个,量大面议。一次进货5000个冰垫以上的,厂家可为您贴牌生产,打出您自已的品牌。

(二) 买断经销:买断经销权的签定经销合同,实行区域保护,整个销售期 (6-9月) 结束后,销不完的可退换。

第5篇:电信条例范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第四条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第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六条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

第九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

(一)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第十四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第十五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第十六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理用户举报:

(一)发现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明显含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三)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或处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或者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依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以下工作:

(一)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

(二)协助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认定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是否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并协助追查相关责任人;

(三)协助国家有关机关追查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机关和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篇:电信条例范文

【关键词】电力通信;通信调度;管理

1电力通信调度管理部门的职责

在电力通信网的运行管理中, 无论体制如何划分确定, 都应明确省、市各级通信管理部门的职责, 都应遵循职责, 做到有法可依, 依法办事。省级通信管理部门, 协助一、二级网络的故障处理与运行维护; 负责监控三级通信网络的运行与消缺; 负责三级通信网络的调度指挥、资源调配及参数设置; 负责对市级供电公司通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在省公司培训部门许可下进行培训; 制定相关规程、办法、规定, 并监督执行; 负责对省主干通信网疑难问题的业务指导。

电力通信站是通信网的基本单位, 分为有人值班站和无人值班站。有人值班站值班人员应具有上岗证, 必须严格遵守值班制度, 服从上级调度指挥, 配合相关站的工作; 无人值班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 具备完备的技术措施, 经上级验收批准方可撤人, 主管部门对无人站应定期进行巡视。

发电企业的通信站是通信网的重要部分, 电力体制改革中, 绝大多数发电企业的通信站(设施)隶属于不同的发电集团,根据通信全程全网运行管理的特点, 这些发电企业的通信站仍然是所在通信网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方面, 电网公司所属的各级通信部门要为电厂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这是电力通信长足发展的需要。

2电力通信调度的基本内容,其中包括:

2.1采集数据

由RTU收集站端(变电站OR电厂)的电气参数,包括开关位置、保护信号、电压电流等遥测数据。

2.2传输信息

将RTU收集到的信息经过可靠的通道传送至主站系统(前置机、服务器),并传输主站下达的控制命令到战端。

2.3数据处理 收集到的信息要经过处理、筛选、计算。

2.4人机联系

将处理过的信息经由友好的界面呈现给用户,并实现遥控、遥调功能。

而其电力调度系统的功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实时监测供电系统电压质量

②实时监测电网谐波电压分量

③对供电电压、谐波分量进行整点和分时段统在线监测和采集电力系统供电电压质量、谐波电压分量和失电时间,及时准确地向电压质量管理专责人员提供有关运行数据。

2 通信调度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2.1进行通信调度管理时有必要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通信调度值班员岗位责任制;

(2) 机房值班制度:在此制度中应加强对外来人员进出机房;

(3) 设备专责制度;

(4)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制度中要建立早接班班会制度,在会上由值班员介绍当班系统运行情况利故障记录,由主管人员传达、布置有关工作;

(5)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6)岗位培圳制度:在此制度中要加强对外出培训人员管理,外出培训人员毕竟是少数人,培训人员应上交培训资料,并组织讲课,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7)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8)仪器仪表和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9)安全、消防、保密制度;

(10)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程、规定,对于管理制度,贵在执行。

2.2 在进行通信电路、设备的投入、退出、转接、调测、检修、故障处理、统计分析与评价及电路的运行方式和分配计划等方面的工作时,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制订各项工作流程是规范工作程序的一个好措施,以下工作流程可以借鉴:

(1)技术培训工作流程;

(2)新电路、设备投运流程;

(3)月度工作计划工作流程;

(4)电路、设备故障处理工作流程;

(5)备品备件管理工作流程;

(6)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流程;

(7)仪器仪表管理工作流程;

(8)运行电路停、复役工作流程;

(9)调度单工作流程;

(10)通信设备检修工作流程。

3通信调度的技术资料体系

(1)建立完善的配线资料数据库

配线资料主要包括:①微波机房配线资料;②电缆配线资料;③光端机房配线资料;④PCM设备配线资料;⑤交换机配线资料;⑥光纤熔接配线资料;⑦远动RTU配线资料。配线资料的有序高效管理对于通信调度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话路安排、设备配置、故障检修等工作的技术支持 。建立完善的配线资料数据库,不但可以提高配线资料的使用效率,而且可以方便工作人员的使用。

(2)建立完善的通信网图

电力通信网是由光纤、微波及卫星电路构成主干线,各支路充分利用电力线载波、特种光缆等电力系统特有的通信方式,电力系统专业通信网具有如下主要特点:①用户数量众多,分布范围广泛;②要求容量较小但是种类繁多,数据信息通道所占比例高;③伴随着电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通信网络拓扑结构变化大;④对于电路可靠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根据这些特点,在设计通信主干网络时,必须做到可靠、灵活方便、并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任何一个站出现大故障,不能影响其他站的正常运行,任何设备的任何一块板或某一个元件出现故障,不能影响本设备的正常运行。因此,建立完善的通信网图有利于通信调度人员了解熟悉管辖范同内的通信网络结构、通信方式。

4加强通信调度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4.1 明确通信调度的重要意义

电力通信作为电力行业的专用通信网,是保障现代电网安全、稳定、经济和可靠运行的重要影响因素。电力通信主要为了提高电网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完善商业化运营模式和增强现代化管理而服务。通信调度人员必须明确地认识到,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通信调度指挥机构,才能确保通信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

4.2 加强通信调度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通信调度人员的核心业务是通信专业技术,每名工作人员都应该了解掌握一定的通信专业知识,成为通信调度事业的研究者、实践者和宣传者。在日常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通信调度管理部门应当整理较为完善和有实用价值的专业培训资料,根据实际情况计划和安排培训课程,让通信调度人员边学习边实践,从学习中借鉴前辈的宝贵经验,从实践中检验自己的不足,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3 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通调人员轮流到相关处室学习,熟悉运行设备,与检修人员一同处理设备故障,力求学有实效;要求外出培训的值班员,给大家授课,做到共同提高;每个月底组织通调人员学习,使大家了解当月典型故障,积累处理判断能力,同时总结调度处当月完成的工作情况,并布置下月工作任务,使每一个人都清楚自己的工作。

5结束语

电力系统通信是现代电网安全、稳定、经济、可靠运行的基础。电力系统通信要为电力调度、电网自动化、防汛指挥、生产经营管理等电力系统内各方面生产服务,是实现电网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电网调度自动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完善的通信调度指挥机构,便难以确保通信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

参考文献:

第7篇:电信条例范文

关键词1反垄断

通信产业报:今年以来,《物权法》、《反垄断法》相继颁布,这两部法律对通信业发展

产生哪些影响?对于电信法制建设将起到何种作用?

李国斌:《物权法》是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权”法律,对社会的整体影响力比较大。《反垄断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应运而生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经济宪法”的作用。应该说,这两部法律对通信业的发展、监管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也将催动和加快电信法制化进程。

由于对所有权的规定,《物权法》对电信行业建设和规划方面的影响比较突出,涉及建设用地、驻地网、接入网建设等问题。实际上,《物权法》已引入了一个评估机制,这一评估机制就是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为了达成和实现公共利益,权利人(小区业主)在实施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容忍义务不是对电信企业进驻、施工这种行为的容忍,而是对由电信企业上述行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容忍,因为电信企业施工等行为目的是为了向公众提供服务。只有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权利人才能有效地实现相关利益。

在无线通信方面,电信企业架设的基站,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辐射范围之内;而且需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补偿。在此前提之下,电信企业才能开展建设。在有线通信方面,主要涉及接入网、驻地网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要由业主共同来决定。未来,应该在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实现电信运营商利用开发商提供的驻地网和接入网来提供服务,并提供结算条件,不能因开发商投资建设而造成先进入者实施排他经营的局面。

《反垄断法》和电信行业关联很大。电信行业本身是带有垄断性的行业,认识《反垄断法》,要注意这样几点:

首先,目前六家电信运营商都拥有同一投资方,这是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在电信领域,还存在行政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电信条例》、不对称管制政策等和《反垄断法》的思想是一致的,电信行业也正在努力促进形成市场竞争的格局。《反垄断法》不是针对反垄断行业和垄断企业,而是针对反垄断行业和垄断企业在市场中的垄断行为。

其次,要注意如何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滥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有人认为,在目前中国电信市场上,中国移动“一家独大”。但事实上,在现有条件下,中国移动如果在占有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下还“做不大”,将反受其害。保持在重要行业中重点企业的行业控制力,是必要的、客观的,反垄断必须考虑到市场结构的客观情况。

反垄断领域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解决,如反垄断机构和有关监管机构应该建立怎样的关系问题等。国外一般遵循监管机构优先的原则,同时强调反垄断机构和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配合。但我国应该如何做,《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执行中,还应该很好地处理这样的关系,在有监管机构的行业中,反垄断事项监管机构应该优先。因为《反垄断法》虽然是“经济宪法”,但也是市场经济中的“一般性法律”,实施中应遵守“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

关键词2电信法

通信产业报:电信业的法制化进程正面临新局面,请您介绍一下目前电信业相关立法工作面临的局面及取得的成绩。

李国斌:电信业的法制建设应当与电信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目前,我国每年电话用户净增1个亿,产业规模很大。在这样情况下,显然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来巩固发展改革成果和促进电信业的可持续发展。2000年国家出台了《电信条例》,2001年出台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以此为基础,信息产业部制定了40多件规章,其中70%-80%与电信监管有关。应当说,在法律制度建设上,电信行业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基本适应的。

同时,《电信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电信业取得了多方面成果:电信行业保持持续高速发展,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通信业的需求;电信市场结构趋于合理,市场竞争格局正在形成;电信监管体系由小到大,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电信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但也应当看到,目前电信立法的层次还比较低,《电信法》正在加紧制定过程当中。经过各方努力,我们期待《电信法》在下届人大取得阶段性成果。

通信产业报:电信立法应如何适应“十一五”时期电信产业发展的具体要求?

李国斌:这涉及法和社会发展关系的问题。随着大家对“法”的认识逐步提高,“法”的特性也逐步显现。即“法”并不是灵丹妙药,法只能解决那些应该由法来解决的问题,解决“人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问题。“法”不能代替技术法规和标准,也不能代替道德规范。“法”不应该成为技术发展的障碍,“法”对道德规范应该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电信法》一定要对电信领域的社会关系起到调整、引导、规范的作用,对违反的要制裁、对遵守的要褒奖、对引领发展潮流的要表彰。这样,“法”会对电信业的发展才能起到促进、保障和规范作用。所以,“法”并不是电信业这个技术性很强的行业所涉及技术的一个简单的镜面反映,而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调整规范。“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推进电信立法工作。

关键词3配套法

通信产业报:如何加强对地方政策法规工作的指导?如何加强政策法规领域中央和地方互动?

李国斌:电信业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央管理为主、地方管理为辅,同时电信监管实行中央管理为主的垂直管理体系;电子信息产业则是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这表明,对电信业的管理,信息产业部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注意发挥地方的作用;而电信监管则要完全按照国家有关的电信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也正是由于电信监管的事权在中央,我们不主张制定有关电信业的地方性法规。但电子信息产业的管理是分级的,电子信息产业自身的市场化程度也很高,中央和地方都可以立法,并形成指导关系。我们鼓励地方结合实际,进行信息化、信息产业方面的地方性立法,形成中央和地方的互动,推动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通信产业报:《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条例》、《信息技术应用条例》、电子签名法配套规定等立法项目被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目前这些条例的立法进程如何?类似法律规范将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李国斌:电信服务业和电子产品制造业分属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前者属于网络型产业,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和自然垄断属性;后者非网络型产业,且市场化程度较高。上述特点决定了两个行业的管理模式不同,相关法制建设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有关电信服务业的立法主要是适应电信业发展和监管的特殊要求,就其天然垄断性和市场化程度不高、需要进行经济监管的行业特征,提出一系列规范和措施,进行特殊监管;电子产品制造业则不需要特殊监管,但需要一般性的市场监管,按普遍的市场法则进行监管。

第8篇:电信条例范文

关键字:电力载波通信;扩频;OFDM;调制

1引言

20世纪50年代就有在10kV线路上使用电力线通信(Power Line Communication)窄带载波技术的先例。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也曾经使用小型集成电路农电载波机实现点对点的通信。随着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高速带宽PLC技术的研究也悄然兴起。21世纪以来,PLC技术不断提升,传输速率、抗干扰性能等研究工作得到了加强。但是电力线不是专门的通信线路,在整个电力载波通信系统中存在着大量干扰,严重的影响了通信系统的性能。

PLC网络结构的复杂性:电力线上的阻抗不仅和传输信号的频率有关,而且和负载有关,电力线上负载的数量、类型不同,不同频率的阻抗变化也不同,变压器及导线特性阻抗的变化导致阻抗的变化多端,阻抗匹配问题显得十分复杂;大量的设备随时随地都可能打开或关闭,PLC拓扑结构致使多径效应更为严重,信号随着传输距离和频率的变化而变化,并且频率越高传输线的效应就越明显,发生谐波导致某一频率下衰减会急速增加,信息的传输得到严重衰减;PLC脉冲噪声带来的干扰尤为严重,如果这类噪声的持续时间过长,超过使用纠错码能容忍的检测和改正时间限度时,会产生严重的突发错误。因此必须找到应对该噪声的干扰模型,特别是基于OFDM(Orthogonal Frequency Division Multiplexing)系统的抗干扰模型。

2PLC接入系统的抗干扰分析

PLC最终是实现数据交换的,但是电网的拓扑结构、恶劣的传输信道、电磁兼容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信号的传输,因此PLC调制解调技术的研究十分有必要,也是解决干扰的有效途径。

2.1传统的调制技术

ASK是振幅键控方式,这种调制方式根据信号的不同来调节正弦波的幅度,传输效率比较低,抗噪能力比较低,尤其是抗衰落能力也不强,一般指适宜在恒参信道下采用,不能应对PLC信道的时变性,随机性要求。

PSK是相移键控,发送消息在载波的相位中,有很好的抗干扰性,在衰落信道中也能获得较好的效果,但是对于高速数据传输率来说,系统要求接受机有精确和稳定的参考相位来分辨所使用的各种相位。

FSK是频移键控,用数字信号去调制载波的频率,比较容易实现,抗干扰和抗衰减较好,适合窄带的低速数据传输,如果干扰源固定并跟中心频率差不多,会带来致命的错误。

2.2扩频技术

PLC并不是在标准化的通信线上传输,而是在易受电气设备等噪声和衰减影响的电力线上传输的,为此必须找一个特殊的调制技术――扩频(SS)技术。该SS技术是将传输信号带宽扩展到比原信号传输需要的频带更宽后,再进行传输。具有可秘密通信、抗噪声和衰减能力强、能保持稳定的通信质量等优点,在军事上收到很大的追捧。其目的是,第一,发射出的扩频信号称为伪噪声信号,敌人很难检测出发射信号;第二,信号不容易扰信号破坏。

扩频技术可以分为:直接序列(DS,Direct Sequence)扩频、跳频(FH,Frequency Hopping)扩频、跳时(TH,Time Hopping)扩频和多载波(MC,Muti-Carrier)扩频。也可以把这几种技术混合一起同时获取它们的优点。DS是一种平均类型的系统,主要是通过把干扰在更长时间间隔内取平均来减弱干扰的影响。FH和TH系统属于避让系统,它们是通过在大的时间片内避开干扰来减弱干扰的影响。直接扩频方式的通信框如图1所示。

但是在实际中,对于低压电线中的脉冲噪声,扩频技术不能很好的克服,还需要结合信道编码技术,这就有降低了扩频增益。而且受带宽的限制,生产出的芯片,频率利用效率低,不适合高速PLC的数据传输。

2.3OFDM技术

OFDM技术是一种多载波调制技术,不再采用一个正弦波震荡做载波,具有传输时间长,窄带较窄的特性,具有一定的抑制PLC多径干扰和脉冲干扰的效果。目前主要应用的领域有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DSL),高清晰度电视(HDTV)信号传输,数字频域广播(DVB),无线局域网(WLAN)等。OFDM系统实现框如图2所示。

(1)OFDM属于将信号分割为多个子载波,多个相互正交的子载波传输,子信道的频谱可以部分重叠,提高了频谱利用率。(2)串行的高速信号转化成并行的低速信道上,使OFDM对脉冲干扰和多径时延失真抵抗力变强。另外OFDM系统把频率选择性衰落和脉冲干扰的影响分散到多个符号上去,将由衰落和脉冲引起的突发性错误变随机化,这样再统一的信道编码,也起到了消弱脉冲干扰及多径时延的作用。(3)OFDM技术可以把整个系统的带宽划分为许多子信道,对于每个子信道而言,符号周期变长,每个信道上的频率响应也平坦了,符号干扰降低,所需的均衡比串行系统简单,只需要简单的算法就能使每个子信道上的均方误差最小化。(4)每个子信道的载波信息可映射,每个子信道上可以设置不同的调制方式,而且可以将任何子载波设置为不用状态,很容易避开其它无线电设备的干扰,提高系统性能。(5)易物理层的非对称高速数据传输,即下行链路的传输数据量要远大于上行链路的数据传输量,而OFDM系统可以很容易地通过使用不同数量的子信道来实现。

第9篇:电信条例范文

关键词:电子银行;电子商务;风险管理

一、电子银行发展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第一家网络银行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时间虽然不长,但电子银行业务发展速度很快,尤其是在近些年逐渐兴起并已成规模的电子商务的带动下,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

二、分析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

首先,我国近年来通过互联网支付进行的交易规模在迅速扩大。究其原因,在互联网上搜索交易信息的成本极低,也更加方便,足不出户即可达成交易协议,人们选择互联网支付交易的比重越来越大,说明更多的人认可和选择这种支付模式,互联网支付的交易方式对人们来说更加方便。自2009年起,我国的互联支付市场交易规模逐渐扩大,2013年已初具规模,在其之后,交易规模的增速也一直保持在高水平,在2016年,交易规模达到14.7亿。现今,互联网支付主要通过电子银行、支付宝、微信等平台实现,虽然近两年使用支付宝支付方式和微信支付方式的人数激增,但电子银行作为最初的互联网支付方式仍保有很大一部分的使用者,受互联网支付的带动,电子银行的使用普及率越来越高。其次,我国近几年的电子商务发展势头猛进,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购物模式,发展成熟。网络购物在当今社会中已成为国民购物方式,网络购物的优势在于信息丰富,方便消费者进行价格比对且这种信息成本很低,购物方便,足不出户即可置办各种衣食住行所需商品。如图2,自2006年以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一直处于高水平增速中,在2016年已达18.2万亿。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银行也成为更加必不可少的银行业

三、电子银行面临的风险新特点

(一)传递速度快

电子银行的优势之一就是处理速度快,节约时间,但高速网络带给银行和顾客高效率的同时也给电子银行带来了新的风险。传统的银行业务依托于纸质协议和银行内部系统,业务处理较慢,同时也给了工作人员纠正业务差错的时间和补救的机会,在电子银行的高效率下,一旦出现了业务上的差错和处理不当,很难及时拦截,追回损失的过程也会更艰难。

(二)影响面积广,破坏能力强

电子银行的业务处理在其方式和渠道上都比传统银行业务更加丰富多样,也将各个业务的处理关联在了一起,这给银行客户带来了很大便利,同时也扩大了风险的影响面积。传统银行业务处理中,每项业务互相独立,风险也是相对互相独立的,在电子银行业务处理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关联性增强,处理起来更加方便快捷,各项业务的风险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叠加,对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可以通过市场准入、业务开办等方式将传统银行业务风险进行隔离,但电子银行业务打破了这种监管规则,导致电子银行的风险影响面积更广,破坏性也越强。

(三)责任难以区分,技术要求高

电子银行的业务处理通常会与其他合作方合作,比如电信、电力、外包商等,因此,如果业务处理差错或延迟是由于系统崩溃,系统遗漏或者服务中断等事由引起的时候,即使业务风险产生的根源并不在于银行本身,银行也要承担此类风险产生的后果。并且,在承担风险、弥补损失之后,银行向合作方的追责也会面临重重困难。电子银行作为银行业务处理的前端业务处理方式,其技术要求也相对较高,电子银行系统需要提供更高水平的交易安全措施,其设计、运行及维修的难度较大。因此,电子银行相比于传统银行业务面临更高的技术风险。技术风险带来的后果尤其严重,一旦爆发不仅会使银行承担数额较大的损失,还可能会导致银行面临严重的声誉风险,甚至是法律风险。

(四)监管难度高

电子银行的方便快捷使得银行处理业务的速度加快,业务量增多,这是技术发展带来的便利。信息技术于银行业务上的应用也同时加大了当局对电子银行的监管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局对电子银行的监管力度。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带来了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监管者如果在技术上的水平稍弱,将很容易被蒙骗;被监管者容易做到隐藏信息的情况下,也会诱使被监管者监守自盗,引发更高的道德风险水平。

四、基于管理手段的电子银行风险管控手段

(一)构建明确的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理念

风险管控的第一要点就是从自身重视风险这项因素,更要重视风险管理这项管理要素。银行在管控电子银行风险时,首先要构建明确的风险管理理念,以此为起点才能得到有效的风险管理效果。构建风险管理理念是要层层建立的:首先,银行高管层要有明确的风险管理意识,不能好高骛远,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就如同业务发展的基石,基石不稳,难起高楼。银行高管层要有长远发展的意识,充分认识电子银行风险的新特征和高难度,将电子银行的风险管理作为其风险管理的重点。其次,银行管理层应有计划地提升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彻到银行的每一级员工心中,让每一个员工都充分认识到电子银行风险发生的严重后果,提高他们对电子银行风险水平的认识程度,培育员工在工作中防御风险的能力。最后,银行应由管理层做起,带领员工身体力行地参与到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过程中,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警惕性和防御风险的积极性。

(二)重视来自外部的金融监管

对于电子银行风险的管控,要从内外两方面把控,再明确构建了风险管理理念的同时,要正视外部金融监管对风险管理的正向影响。银行高管层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借助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管控电子银行的风险。一是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长期运行下来,有很多风险漏洞潜移默化的存在于电子银行系统中,正常的业务处理过程很难发现这些漏洞,此时,外部监管部门的检查变得尤为重要,有利于银行发现自己在风险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辨出电子银行风险水平较高的风险事项,并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二是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这种方式既可以督促银行进行风险自查,重视风险管理工作,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改正,并就相关问题向监管部门寻求解答和帮助,同时也是银行积极按时履行向监管部门上报信息的职责,一旦出现问题,能够降低银行承担责任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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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悦.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模式与风险管理研究[D].兰州大学,2014.

[3]刘超,付金梅.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问题及成因剖析———以交通银行为例[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02):56-60.

[4]孟庆卉.商业银行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研究[D].山东大学,2015.

[5]汪磊.互联网金融下H银行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安徽大学,2015.

[6]袁文娟.我国电子银行业务风险及发展趋势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