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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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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细则

第1篇: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范文

融资融券风险可控性低于股指期货

不可否认,融资融券业务与股指期货两种交易工具在交易方式上有一定的神似,但并不形同。融资融券业务也存在做空机制――融券业务,但是其做空方式与股指期货不同。融券业务所产生的做空机制属于一种类似于利率回购的一对一OTC衍生品交易模式,其风险的可控性要小于股指期货。由于股指期货采用的是标准化合约并且在交易所进行集合交易,市场透明度高,各种风险控制措施完善,因此股指期货的风险可控性要远远大于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在2006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后搁置了一年之久,而股指期货的准备工作自2006年起一直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之中,测试仿真交易也已经开展数月有余,二者的准备情况可见一斑。

长期以来,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业务一直以一种灰色形式存在于证券公司的业务范畴之内,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融资业务,提高业务透明度,防范风险。但是,目前已经出台的融资融券的有关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这类比较细化的操作指南,毕竟是在将近2年以前所制定的,当前的股市与两年前的市场已是大相径庭,这个事实细则是否使用,应当效仿股指期货进行模拟交易予以检验,方为稳妥之举。其实,在现货基础上的融资融券业务,其交易机制比股指期货更为复杂,若不进行仿真模拟交易,将会留下风险隐患。

同时,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也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得不需要考虑的问题。股指期货的投资者教育已经历时两年,遍布全国。而融资融券业务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还相对陌生,而且融资融券业务的门槛较低,因此投资者教育应当比股指期货更加深入。

股指期货推出不以融资融券为“前戏”

股指期货何时推出,已是老生常谈,期货行业、证券市场已对此有些疲惫不堪,惟有一些学者仍在津津乐道地讨论,加之融资融券开闸,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推出的先后主次的讨论也逐渐升温。其实,股指期货的推出并不以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为必要前提条件,实际上,二者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参与主体不同,由于股指期货的合约标价较高,所以保证金较高。以当前点位计算每张合约需要保证金12万左右,因此股指期货的参与主体为机构投资者,只有资金规模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个人投资者才有可能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构成会更加多元化,根据2006年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融券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不得低于50%,虽然保证金比率高于股指期货的10%,但标的股票价格较低,且多元化,因此一般的普通投资者也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不同,股指期货的交易对象为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为满足上证所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证券基金、股票与债券,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更加广泛。

同时,融资融券业务不会与股指期货一起形成对市场的操纵,上证所与中金所均制定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措施。上证所在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中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进行公布。中金所也采取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价格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与风险警示制度等控制股指期货风险。因此,利用融资融券或股指期货操纵市场的可能性非常小,特别是股指期货已经经过很长时间的模拟交易测试,风险制度运行良好。

又一关键时间窗口到来

股指期货曾经与三次推出的时间窗口擦身而过。第一次时间窗口在2006年4月到lO月,那时股权分置改革已稳步推进一年有余,证券市场各方都沉浸在中国证券市场驶入良性轨道的喜悦之中,中国殷市也正逐步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借中国股市根本制度改革顺利完成的东风,股指期货的推出必将成为涅磐在后股权分置时代的凤凰。

第二次时间窗口,在2007年初至2007年4月份,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期货市场交易管理更加规范,也更适应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推出的新的时代背景。第三次重要时间窗口在2007年末。那时,股指期货正式上市时间最晚在12月28日公布的传闻,在坊间不胫而走,中金所对于股指期货的准备工作速度也开始加快,但股指期货又一次与时间窗口擦肩而过。

第2篇: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范文

    (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内涵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监督管理当局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投资银行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形式

    1、融资与买空

    融资是指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或融入的资金为客户垫支部分资金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投资者这种借入资金购买证券的行为,就是所谓的“买空”。投资者通过融资实现了财务杠杆,证券价格上涨,投资者将加大获利;证券价格下跌,投资者也将加重损失。

    2、融券与卖空

    融券是指客户卖出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客户抵押或借入的证券为客户代垫部分或全部证券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买入归还所借证券且按与证券相当的价款计付利息。投资者这种卖出自己实际并不持有的证券的行为,就是所谓的“卖空”。如果投资者后来买入证券的价格低于卖出价格,投资者将获利。与买空一样,由于实施卖空操作,风险和收益对投资者来说都加大了。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识别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对收益和风险具有放大作用,在经济出现过度发展时会加剧通货膨胀的发展速度,并对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造成破坏与损失的可能;也可能对投资者带来风险和损失的可能。所以我们应对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

    (一)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是指一国金融体系由于缺陷所存在的风险。由于证券信用交易的“助长杀跌”功能,体制风险所导致的危机变本加厉,危害更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给己方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分析,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性,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或证券交易商、经纪人)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动引起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投资银行和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银行倒闭,甚至引起连锁反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可以通过量化、定价、交易进行转移,极大地提高了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四)业务规模风险,以及引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业务规模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投资银行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从而造成投资银行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可能性。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银行可以获得佣金收入。受利润动机的驱使,投资银行会盲目扩大规模,但是融资融券业务同样存在很大风险,如在融资业务中,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项,而券商在自有资金有限又不能及时获得新的资金来源时,就会产生资金流动性风险。

    (五)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投资银行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其亏损可能性的发生。如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如果券商缺乏相应的内控制度或制度不健全、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其功能不健全等,就可能造成券商经营管理上的风险。而对技术系统的操作不当或发平仓错误等,还会产生业务操作风险。

    (六)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实行杠杆交易:即无论投资者进行“买空”交易还是“卖空”交易,都需要向券商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这里的保证金并非通常我们所理解的“预付款”或者“定金”,而是表示交易者有能力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经济保证,是利用杠杆比率,扩大交易金额的方法。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买空”、“卖空”交易的金额比例不能低于50%,若以50%为标准,当投资者有信用账户中100元保证金,便可以向券商最多借入200元资金购买股票做“买空”交易,也可以最多借入200元市值的股票卖出做“卖空”交易,50%的保证金水平对应的杠杆比率是2倍,即放大了本金2倍的收益与风险。如投资者以100万元以普通现货交易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或上涨到12元/股,投资者的亏损率与收益率都是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或上涨到12元/股,投资者的亏损率与收益率都是40%。可以看到,保证金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放大了收益也放大了风险,放大的程度取决于杠杆比率。此外,由于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券商利息与费用,因此,一旦融资融券交易,股票价格朝着不利的方向运动,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杠杆交易放大了损失的风险,还要支付高额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因此,投资者要清醒认识融资融券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

    (七)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存在着委托买卖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券商为保护自身债权、防范风险,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因此,投资者必须关注可能引起担保资产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形:

    1、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引起的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交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若投资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券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底限未及时追加担保物引起的强制平仓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所欠债务的比例,这个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有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这一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的,证券公司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的过程是不受投资者控制的,因此,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将会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3、标的股票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引起的强制平仓

    标的股票交易由于被实行特别处理、终止上市等原因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就是说这时投资者将面临被券商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也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管理

    (一)投资银行对融资融券风险的管理

    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这一制度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如果融资融券过度,会形成股市上虚假繁荣,人为地促使股价巨大波动。因此,应加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1、加强对客户资质的审查力度

    应制订融资融券交易客户选择的标准和开户审查力度,并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从而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银行要对投资者的财产和收入情况、信用状况、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筛选出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客户,建立一道有效的防火墙。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和资信变化因素,调整其授信额度,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如规定最低保证金限制和单个额户融资融券的最高限额等指标来控制客户的信用风险。

    2、建立单只证券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

    市场风险可能会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等问题,一般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单只证券的信用额度的管理,限制单个证券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所有流通证券的比例来控制市场风险。

    3、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集中监控

    投资银行要根据自身自有资金和证券状况,合理确定融资融券的总规模,规模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扩大,并且投资银行应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集中控制和风险动态管理。通过集中监控及时查询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客户信用资金帐户的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市值及变动情况,随时监控客户帐户的质押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等。

    4、制订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评估融资融券额度、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实时风险控制、归还资金、补足担保品或平仓等环节。券商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制订融资融券业务每一个环节的详细业务操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对重要的业务流程环节采用双人双岗。加强监督与制约。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同时设立专门机构对融资融券管理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投资者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管理

    如何充分利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实现投资者投资智慧的更高“溢价”,笔者认为,做好风险控制是第一要务,应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3篇: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范文

熟悉交易规则

在作出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决定前,投资者应认真阅读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弄清融资融券究竟是怎么回事,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有哪些特点和风险。

比如,在交易申报方面,融资融券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具体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交易单元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资”标识及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与融资买入有些类似,只是方向正好相反。无论融资买入还是融券卖出,申报数量都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等。

又如,在交易规则方面,按照规定,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此外,融资融券实施细则对裸卖空、报升、保证金等交易规则也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投资者需要在了解这些规则,做好风控及财务安排的基础上,再审慎决定是否参与。

进行双向选择

投资者在开户时,与证券公司之间还有一个双向选择的问题。一方面,证券公司可以选择客户。按照证监会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另一方面,客户也可以选择是否在该证券公司开户。除了有关部门把关外,作为投资者,在开户前,也要了解拟开户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以免因证券公司业务受限而导致交易受限。另外,对证券公司在收费、服务等方面也要多加留意。

做好操作准备

从熟悉交易规则、做好风险评估、安排财务计划,到完成双向选择,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准备工作仍未完成。接下去,投资者还要结合自身实际,谋划操作事宜,做好“三个控制”:

一是控制额度。按照规定,投资者如果投入50万元进行融资融券,按保证金比例50%、担保物折算率70%计算,可满仓买入价值120万元的股票(包括保证金买入和融资买入),风险为普通证券交易的2.4倍。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投资者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本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中的少量“闲钱”,不应一次性把全部家当都拿去充当保证金,更不宜采用贷款等方式筹款。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本着量力而行、风险可控的原则,确定合适的投资额度。

第4篇: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范文

关键词:融资融券;风险;控制

随着2008年8月1日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施行,业界普遍关注的融资融券交易终于重新启动,这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一次重大的交易制度改革和证券市场新的市场运作机制形成。但由于受到次贷危机及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融资融券并未在2008年底如期实施,反观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确实存在很多不利的因素,而该制度本身的风险性也较强。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分析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融资融券交易在放大资金的同时也在放大风险。这种业务将助长投机行为,加剧价格波动,并增加整个资本市场风险。而通过借贷关系联系在一起的银行、证券公司也逃脱不了被投资者连带损失的命运。

(一)信用交易对新股发行的介入的不对称性

因为根据一般规定,新股在发行上市半年是不允许融券的,即便最短也有三个月的融券卖空禁止期。而同时,对新股发行承销、购券的信用融资在上市以前就存在。这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在保证新股发行成功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支持下,市场定价将有利于发行者,而因为有了这种不对称信用交易的运用,发行者和承销商也会在利益驱动下,更为积极地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发行新股。从而提高发行价格,降低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

(二)保证金交易的风险

抵押品一般是投资者本身账户的证券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形式。通常抵押资产的价值下降时,投资者的其他证券资产价值也是同时下降的。所以“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发生时,投资者的补偿能力可能受到制约而出现债务危机。

而且,股票市场的波动带来资产价值的变化和投资者财富的大起大落,杠杆效应自动放大这种巨大波动的幅度。当投资者选择保证金交易方式时,其证券组合变成高风险资产。当股市走低时,杠杆作用对一个高风险的证券组合产生“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概率比对一个低风险的证券组合的负面的放大效应要大得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当“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情况发生时,由于维持保证金低于最低要求,投资者被要求存放更多的现金或者证券资产进入“保证金账户”。经纪公司在股票下跌时强行卖掉投资者的股票,投资者就失去了在市场回升时重新盈利补偿损失的机会,经纪公司的强行平仓会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更有甚者,经纪公司可能并不等待投资者运作补偿资金,甚至不必发出“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也不给任何通报,就卖出投资者部分或全部的证券资产,以偿还贷款。也就是说,在市场不景气时,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不仅损失资本,甚至失去对自己资产的控制。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基于融资融券本质上是“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所以风险控制也应从信用控制的角度出发,重点考察业务关联各方在信用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交易制度的风险控制

1在制度设计上的风险控制。重新启动信用交易时,在制度设计上要格外注重风险控制机制的设计。首先,应该创造良好的信用交易的大环境,特别要重视培养信用环境;其次,在信用交易的制度设计上更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忌仅仅单一地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

2信用交易模式选择的风险控制。国际比较研究表明,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因不同国家及地区证券市场完善程度的差异,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不同的影响,中国不宜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型制度模式,而是应吸收市场化模式和专业化模式的优点,在把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作为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许可证制度作为过渡模式,严格规定股票信用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类证券公司才有资格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要建立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使证券公司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谨慎选择客户,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有效承担信用交易中介功能。

(二)交易主体的风险控制

1投资者风险控制。为了保护券商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券商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券商及投资者的权力与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交易的风险与收益以及交易的杠杆效应。当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时,投资者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补上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采用二级账户体系利于明确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法律关系,也利于转融通中对抵押资产的运用,但要杜绝挪用客户资产问题。为了防止普通投资者特别是刚刚入市者过度被套,造成社会动荡,相关部门可出台一些硬性措施制止一部分人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2券商风险控制。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券商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费用,但是由于投资者水平难以辨别,使得券商风险加大。所以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3金融机构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在审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证券时,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过程标准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对证券评估时可对该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交易规模、波动性、净资产、净收益、公司的发展前景等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开展此类业务的实施细则,并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券商通过质押证券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明确券商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同时,实施细则不仅要规定质押贷款业务的流程,还应建立银监会、证监会许可的硬性规定。

(三)交易标的物的风险控制

1抵押证券的信用管理。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标准成文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比如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就明确提出对重要指数股票和未纳人指数的股票应采用不同的质押折算系数。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

2信用额度管理。(1)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两个方面。证券公司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商业银行做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保证金比利时时,商业银行将停止向该证券公司继续融资。(2)单只证券信用额度管理。为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应限制单只股票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3)投资者信用额度管理。规定最低保证金,设定投资者进入证券信用交易的门槛,只允许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及资信能力的投资者开设信用账户从事证券信用交易,并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设立不同等级的交易限额。建议以一个季度为期限选择股票信用交易合约。还要以融资买进的全部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同样,在融券时,应按规定的比率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要以融券卖出的全部价款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以预防可能的未来风险。此外,应建立信用交易的资信评估制度,资信评估机构将把信用账户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用交易主体的资信等级。这是准确评价交易主体的资信状况,授予证券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的资格和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的重要依据,以此实现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动态控制。

3标的证券资格认定。允许融资融券的股票应该是质地比较好的中大型股票,盘子很小的股票被剔除,亏损的ST股票被剔除,涨幅太大或者换手率太高、已经有风险的股票也被剔除。对股东人数的规定实际上是剔除有庄股嫌疑的股票,因为庄股一般股东人数很少,也应被排除在外。

第5篇: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范文

论文摘要:宽松的政策环境、明确的政策导向以及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深入健康 发展 的客观需要,加快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筹备和发展进程。理论上,该项业务的推出或将有助于打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和通畅的资金联系机制。本文比较分析了国际成熟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状况,阐述了该项新兴业务可能给各参与主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以我国现行的 法律 法规和市场环境为基础提出了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背景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业务包含了两层信用关系,一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二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卖空机制,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单边市特征,这种制度性缺陷导致市场做空力量缺乏,投资者买进股票的力量长期压倒卖出股票的力量,市场供求长期失衡。另外,尽管我国的各级规则及法律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券商和投资者基于利益驱动,地下信用交易屡禁不绝。大量地下信用交易的存在不仅增大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也给监管机构的监控带来很大困难。我国证券市场的单边市特征和地下金融的现状迫切需要引入信用交易制度,以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机制,同时,信用交易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打通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通畅的资金联系。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从监管层到券商都筹备已久,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修改了旧证券法中不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规定后,监管层相继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 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深交所、上交所也相继制定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这一系列管理条例和指引的出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环境日益成熟。在政策面的明确支持鼓励下,多家创新类证券公司相继提出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相关的业务、技术筹备工作也在加紧进行中。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已指日可待。 

 

二、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及我国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 

 

(一)海外成熟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 

融资融券业务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也被称为分散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对融资融券的资格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在进行信用交易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不足时,通过金融市场融通或拆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在证券不足时,可直接从保险基金、投资公司或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处融得证券。在分散授信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风险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是对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 

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的融资模式,也被称为集中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主要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负责。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居于垄断地位,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后,若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或股票不足,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而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短期资金市场、日本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来筹措资金或股票。这种集中授信模式有明确的层级性,包含“客户——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大藏省”四个层级,职能分工明确,便于监管。 

三是以

另外,由于目前融资融券仅限于在创新类券商范围内 发展 ,这一规定将使其他综合类和经纪类券商的经纪业务市场份额面临进一步的萎缩,因此,未来融资融券的政策走向,应以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通过制度设计,也允许非创新类券商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具体来说,可以放开证券 金融 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其向非创新类券商的经纪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同时,非创新类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 

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融资融券业务推进的状况,未来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和业务开展可能会采取如下的分阶段逐步开放的路径:第一步,由符合监管层要求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及其他投资主体参与组建3-5家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在为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提供信用转融通服务;第二步,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所有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三步,允许没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与投资者的信用融通业务,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收入。 

(三)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影响 

1.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1)有利于为证券公司提供新的盈利模式,促进经营模式转型。 

证券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从中获取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另外,信用交易可以使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易,改变原来证券经纪业务只在牛市中赚钱,而在熊市中交易量稀薄,收入急剧减少的情况,使证券经纪业务收入能够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2)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将增加券商的融资渠道。 

目前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除了增资扩股和发行金融债券外,仅限于银行间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国债回购等有限的融资手段,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使得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转融通交易从证券金融公司中融得资金和证券,拓宽融资渠道。 

第6篇: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范文

【关键词】 融资融券 创新业务 转融通机制

一、引言

2011年11月25日,沪深交易所正式《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这标志着在国内运行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终于由 “试点”转为了“常规”。2012年5月,券商创新业务大会召开,作为券商创新业务代表的融资融券业务再次成为证券市场关注的焦点,也无疑成为了熊市背景下证券公司寄希望于稳定经纪业务的一大利器。截至2012年10月,我国已经有71家证券公司开展了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营业部多达3832家。那么,经过两年半时间的运行,融资融券在我国的现状如何?在实际的运行中存在哪些问题?对暴露出的问题如何优化?以上几点是本文着力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二、融资融券的概念及作用

1、融资融券的含义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由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交易作为一种信用交易,是建立在投资者对未来预期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金融工具,在投资者预期证券价格上涨时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在预期价格下跌时借入证券将其卖出。

2、融资融券的作用

(1)对证券市场的作用。首先,融资融券实现了做空机制,其推出有利于逐步改变我国持续近20年的“单边市”局面,也为股票期货、期权等其他创新业务的推出铺平了道路。其次,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一种双向的交易制度,可以将更多交易者的信息与观点看法融入到交易中,从而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极端价格的出现,并且使证券的价格有了一种内在回归价值的稳定机制,有效提高了证券价格的发现效率。最后,从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融资融券业务能够大大激发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度,提高整个市场的流动性,例如,美国和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规模占到证券交易总金额的16%~20%,我国台湾地区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占到总交易量的20%~40%。

(2)对投资者的作用。对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是指两个相反方向的交易。在市场持续走强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借入资金购买股票从而放大获利的倍数;在市场持续下跌的过程中,可以卖空股票再于低位补回赚取差价获利。融资融券这种双向交易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获利方式,从而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过度投机和证券市场下滑时的萧条。

(3)对券商的作用。融资融券业务为券商开辟了一个新的业务领域。首先,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会带动市场成交的活跃和经纪业务总量的提升,增加证券公司手续费收入,因为无论是融资还是融券业务最终都要实现证券的买卖,而这一过程将直接为证券公司带来经纪业务的额外收益,根据国际经验,融资融券一般能给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带来30%~40%的收入增长。其次,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一种类固定收益业务,可以为券商提供稳定的利息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在日本证券行业中的占比在0.5%~25%之间,在美国,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占比在3%~11%之间,而台湾的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所占的比重则更高,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无疑将成为券商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现状

2010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开始正式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正式启动,当日,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仅为659万元,其中融资余额为650万元,融券余额只有不到10万元,两市融资买入的资金总额高达融券卖出额的69倍。而截至2012年12月25日,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总量达到876.35亿元,相对于业务试点初期实现了数千倍的增长,其中融资余额为841.24亿元,占比为95.99%,融券余额为 35.11亿元,占比仅为4.01%,不难发现两市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的发展比例依然严重失衡。沪市融资融券余额为600亿元,占比为68.46%,深市融资融券余额为276.35亿元,占比为32.54%,可见沪市占据了2/3的份额。另外,相对于目前A股高达17.8万亿的流通市值,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业务市值占比仅为0.49%。

根据以上数据不难发现,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正处于稳步发展中,且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特别在券商创新业务大会召开之后,这种扩大趋势更加明显。但在业务量增长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以下几个问题。

1、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发展极为不平衡

从“试点”转为“常规”之后的一年时间交易情况来看,尽管国内A股市场已经经历了长达两年的单边下跌走势,但融资买入的增长却十分迅猛,而融券业务的发展则非常缓慢,仅占到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总量的4%左右,虽较试点期间的交易量有所增长,却仍然处在一个极低的水平。而根据海外成熟市场经验,虽然融资业务的总体规模一般要高于融券业务,但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不像目前A股市场这么离谱,例如,日本和台湾证券市场的融券交易一般会占融资融券交易总额的20%到25%之间。当然,我国现行的制度规定还在给融券交易设置重重障碍,从融券的保证金高于融资业务的要求到融券申报价格不能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规定,均设置了很高的标准,极大地增加了融券在实际交易中的操作难度,使融券业务沦为了“摆设”。而从融资融券对市场的作用来看,其最大意义在于融券赋予了股市做空的功能,因而可以促使股票价格向其价值回归,使股市逐步回归理性,但我国的融券业务根本无法真正发挥股市做空的职能,“单边市”依然难转变为“双边市”。

2、标的证券品种数量依然较少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指可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融资融券试点期间标的证券数量仅为90只,其中沪市证券50只,深市证券40只,“试点”转“常规”后标的证券虽然扩容为285只股票和7只ETF基金,占到了上市公司数量的12%左右。但这些股票品种的可操作性大多较差,其占比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标的证券比例。例如,日本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占上市证券品种数量70%左右,台湾地区则更高占到上市公司数量的97%以上。

此外,融券标的证券品种数量虽然也达到292只,但券商可供融券的品种及数量却非常少。当前,融券的证券还仅来源于证券公司的自有证券,而且只能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科目下的标的证券,以广州证券为例,投资者可用于融券业务的股票只有2只ETF。而且融券很可能意味着券商和客户对赌一只股票的涨跌,而券商可融券的股票往往是有较大把握看涨的股票,除非投资者有更大把握说服自己这些股票未来会跌,否则是不愿意融券卖出的。最后,在券商的利益存在双向影响的情况下,券商有时候也不愿意融券给客户。

3、融券费用偏高

融券的费用目前高达10.6%,通常比融资利息高出2%左右,而这并不是市场机制决定的定价水平。再加上整个市场上可供融券做空的证券不多,不能有效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但过高的融券费用,造成了投资者融券意愿不是很强烈,更多投资者被迫转向股指期货市场,最终基本上把潜在客户都逐出了A股市场,大大降低了市场的活跃度。

4、融资融券的市场规模依然较小

券商创新业务大会之后,越来越多的券商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的市场规模也因此在不断地增长,但相对于我国目前17.8万亿的流通市值来说,其发展空间仍然很大。从海外成熟市场融资融券占证券市场总市值的比值来看,美国市场约为1.5%,日本市场约为0.9%,而国内目前的这一比值仅为0.49%,相对于23万亿的总市值而言就更少了。

四、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和完善

基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体制及融资融券运行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业务。

1、进一步完善转融通机制

“转融通”是指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转融通机制的存在,使得信用交易不仅仅局限于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可向提供资金和证券的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融通,包括利用回购、抵押贷款等方式从货币资金市场进行融资,以及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等证券市场的长期投资者进行融券等。2011年10月28日,作为转融通业务主体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金为75亿元,标志着我国转融通业务正式浮出水面。2012年8月27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正式先行启动了转融资试点,则标志着我国转融通业务正式开通了。但是,尽管转融资业务正式运行,市场各方一直期待的转融券业务却迟迟未见出台,而在缺乏有效转融通机制的情况下,融券交易更像是投资者和券商的零和博弈,并没有为市场带来额外的收益。因此,应尽快完善目前的转融通机制,适时推出转融券业务,让融资融券交易真正发挥对市场的稳定作用及提高市场流动性的作用。

2、扩大标的证券池

虽然我国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品种数量目前已扩容至292只,但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需求而言仍然过于偏少,这也是目前融资融券业务对广大投资者吸引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并且还有很多证券并不能分享融资融券所带来的更为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因此,在完善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应扩大标的证券品种数量,以满足投资者更为多样的投资需求,从而增加融资融券业务的吸引力,同时也可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常规化及转融通业务的实施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3、完善市场化定价

市场化定价即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融资的利率水平和融券的收费水平。应尽量避免以行政方式来管制利率,可以采取“上限控制,下限浮动”的利率管理办法,让市场自身去调节。另外,也可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收取差异化费用的经验,针对不同投资风格的投资者收取不同的利率费用水平,具体的,对长线风格投资者收取较低的利率费用,对短线投资者收取较高的利率费用。

4、加强投资者教育

证券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融资融券的做空机制,逐步改变投资者“上涨才能赚钱”的单边惯性思维,不断加强投资者的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最终才能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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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丽娜:对我国融资融券交易运行现状的分析与问题剖析[J].证券投资,2011(6).

[3] 开昌平:融资融券业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J].中国金融,2010(4).

[4] 邓文娟:融资融券运行现状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1(5).

第7篇: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范文

二、融资融券的作用和功能

第一,融资融券可以对我国大陆的股市单边市的现状进行改善,在海外的主要证券市场中,融资融券已经是一项成熟的常规业务,而在我国股票市场依然处于典型单边市局面,取得收益只能靠做多,不能做空。如果想得到差价收益只能依靠买进后高价卖出。但是,融资融券实施之后股票市场上涨的时候投资者就可以依靠向指定的证券公司融资的方式来放大操作的规模,从而获得盈利。在股票下跌的时候,投资者也可以依靠向券商借人该股再卖掉的方式等该股下跌再买人还给券商,可以获得差额,从而实现盈利。由于单边市存在着容易产生暴涨和暴跌的问题,盈利心态极易导致股市疯狂追高,股价脱离基本面,一旦出现危机,下跌就会失去控制。融资融券作为双向的交易制度,对于股市的暴涨暴跌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第二,融资融券在对资金和证券进行方法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投资风险。放大了资金的使用率,也放大了风险。通过融资提高资金使用率,通过融券提高股票使用率,均可以使风险放大。对于券商来讲,融资风险在于抵押证券产生的非系统性的风险,也就是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资金,而投资者所选择的股票记忆出现经营问题。另外,投资者违规操作也会带来风险。再者,交易时也会带来风险。融券风险对于券商来讲较小,对于投资者风险较大。

第三,现货市场出现做空机制可以为未来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做好准备。股指期货作为金融创新可以说是众望所归。他的推出需要两个条件:一方面是权威的符合各方限制的股票价格指数。另外一方面是做空机制实验。融资融券即为可以进行买空卖空的信用交易,其风险以及杠杆效应远远比期货做空要小。融资融券获得成功,股指期货将很快推出。

第四,融券业务推动对冲策略的广泛应用。所谓对冲指的是投资者在为了避免活着减少风险采取的与其所处地位相反的操作行为。首先,对冲增加了市场交易的机会,制造出更多全新的交易策略。其次,可以化解系统风险,由于我国银行系统持有贷款和存款头寸,而这些头寸可以在经济繁荣时带来良好的收益,经济放缓时则带来风险。

三、融资融券对股票市场质量的改善

第一,强化了价值投资理念,使大盘的蓝筹股提高了投资地位。上海证交所的融资融券细则规定:可以作为融资进行买入或者融券进行卖出的标底股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上市交易时间不少于3个月。二是融资买人的比到底股的流通股满1亿股或者流通市值满5亿元。融券卖出的标的股的流通股本满两亿股或者流通市值满8亿元。三是股东满4000人。四是过去3个月之内,每日换于率不会低于基准指数日平均换于率的20%,每日平均涨跌幅度的平均值和基准指数的涨跌幅平均值其偏高值不高于4个百分点,二期而波动幅度不高于基准指数的波动幅度500%。五是股票的发行公司已经完成股权的分置改革。六是,股票交易未被特别处理过。这些条件都使大盘的蓝筹股投资地位明显的突出,借以使价值投资理念得到了强化。

第二,投资者可以融资,给市场注入了新的资金。专家统计,对风险的权衡使各个市场都会限制融资比例,但是融资融券会给市场注入新增资金,有利于促进交易的活跃度,有利于市场交易量的增加,经济业务的总收入了得到增加,从而使证券公司的收益得到了提升。

第三,有促进市场活跃度,完善价格发现功能的作用。融资交易者在市场上的活跃度最高,最能发掘市场的机会,起到对合理定价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促进了信息快速反应。欧美市场的融资交易者其成交额占整个股市成交量的18%~20%,我国台湾甚至可以达到40%左有。所以,融资融券对整个市场的活跃度都会起到十分巨大的促进作用。卖空机制将会改变单边市局面,有利于价格发现的完善。

第四,融资融券的引入可以带来新的盈利模式。融资给投资者的投资带来了可以借助的杠杆,融券可以实现下跌状态下的应力。这些都是全新的盈利模式,传统的盈利模式职能先买后买,没有期货和信用交易,所以职能依靠股市上涨来盈利,盈利的方式十分单一。但是,融资融券带来的信用交易,可以不限制市场涨落和个股涨跌,一旦预测走向正确,上涨下跌都恩给你获利。杠杆效应还可以使获利夸大。

第8篇: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范文

一、海外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与欧美全能银行、投资银行或商人银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散授信模式不同,亚洲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由于资本市场欠发达,市场主体信用水平较低,均采取另设证券金融公司的集中授信模式,解决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问题。

(一)日本模式

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业务中的功能定位、运作机制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集中授信的交易模式下,不允许投资者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资金或证券不足时,除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获取部分资金外,也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获得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证券,而只能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日本信用交易系统中资金和证券的中转枢纽,银行、保险和基金等机构仅能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出资金和证券。

2、垄断专营。

在日本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集中授信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证券公司与保险、基金等机构在融券上被完全分隔,并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在转融通业务中,由于证券公司不能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这些机构若需借出证券,通常先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这里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他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的倍增效应。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金比例仅为2.5%,这也是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维持的。目前,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采用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获取所需资金,导致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中的地位有所下降。除了对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以外,日本三家证券金融公司还承担了向证券公司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等业务。

(二)中国台湾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一方面沿袭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另一方面,它又突破了日本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的封闭模式,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对象由证券公司扩大到一般投资者,形成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直接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双轨制”模式。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模式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兼有转融通与直接融资融券服务功能。在台湾所有证券公司中,约有60家证券公司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证券公司均没有获得该项业务许可证。其中,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办理转融通;而没有获得该项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在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的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资渠道受到挤压。对于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来说,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唯一的融资通道,它们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拥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融资工具,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造成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有所萎缩。

3、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竞争。在“双轨制”模式中,融资融券交易并非集中于证券公司,投资者既可以选择从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直接融资和融券,也可以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这使得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竞争。从台湾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从转融通逐步过渡到直接融资和融券。

(三)韩国模式

韩国证券金融公司采用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也有其自身特点:

1、资金来源比较多样化。

根据韩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韩国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保证金全部转存到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接受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其他证券机构以及财政部条例规定的其他机构的特定货币存款,可以充当股票市场稳定基金的管理者。这些都构成韩国证券金融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

2、业务范围更加广泛。

根据韩国《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为一级市场证券承销商的证券发行提供融资,可以为二级市场证券经纪商提供流动性支持,也可以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同时,韩国证券金融公司还负责开展客户存款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支持等业务,以及充当借入者和贷出者融券业务的交易对手方的角色。在客户资产独立存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化及融券业务的风险防范等方面,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选择

与欧美分散授信模式相比,东亚集中授信模式下的证券金融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损耗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但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和完善,其集中调控力度较大,有利于防范、监控和降低市场风险。由此不难发现,一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选择和制度安排都是由该国证券市场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较大,各国都建立了健全、严格的融资融券业务监管体系,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另外,无论是证券金融公司的首创国日本,还是有所创新的台湾,随着证券市场逐步发展成熟,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市场化模式将是最终的发展方向。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3月31日正式开启以来,经历了业务由试点转向常规、标的证券从90只扩充到285只的过程(见图1)。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11月30日,融资融券余额达376.54亿元,接近2010年末该数值的3倍。但是目前融资融券交易对扩大市场交易量、活跃市场交投的贡献有限,融资和融券的结构失衡问题比较突出,券商依靠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限制亟待放宽。2011年10月,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挂牌成立,随后《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式颁布,这标志着我国转融通业务的推出拉开了序幕。图1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推进过程我们认为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宜采用日本的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其原因在于:首先,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运行机制还不健全,信用基础还比较薄弱。鉴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高风险性,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下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集中调控融资融券业务的力度较大,有利于防范、监控和降低融资融券交易市场风险;其次,从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其监管和调控融资融券交易市场的功能有所减弱;再次,韩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比较多样化,业务范围更加广泛,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目前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以促进融资融券交易为根本目标,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三、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与运作机制

(一)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

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其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具体来说:

1、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集中授信模式下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是其首要和共同的职能所在。一方面,证券金融公司除自有资金或证券外,可以通过业务平台融入融资担保和抵缴证券,也可以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另一方面,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以一定的保证金和手续费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并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归还。这可以大大解决目前融资融券市场资券不足的现实问题。

2、监控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和高风险的性质,采用证券金融公司这种集中授信模式,一方面,通过建立证券公司信用评估机制、转融通业务合同和保证金制度,确定、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比例,对市场风险进行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对于市场交易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危及市场稳定的异常情况,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部分转融通业务并予以公告;如果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

鉴于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刚处于起步阶段,对融资融券市场交易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是防范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促进融资融券市场规范、稳健运行的有效方法之一。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应向证券金融公司报送融资融券的相关数据,同时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金融公司之间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在掌握具体和充分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的基础上,证券金融公司对此进行专业、全面和深入的分析,无疑是对市场监管功能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与转融通业务流程

图2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从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见图2)来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基本可以采用类似层级分明的转融通业务流程,具体来说:(1)除了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转融资担保和抵缴证券外,银行、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和指数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货币市场短期融资和回购是证券金融公司主要的证券和资金来源;(2)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按照授信管理,可以一定的保证金和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3)一般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融资融券申请。四、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设计

(一)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

1、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来源。

从海外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实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通常通过公开标借、议借以及转融资担保证券、抵缴证券等方式来筹措证券。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若经证券公司书面同意,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因申请转融通而缴存的保证金和抵缴证券。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来看,标借和议借的来源也很丰富,主要表现在:首先,有银行贷款、发行次级债所获资金、国债回购、货币市场短期融资等;其次,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和指数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持有期较长,规模较大,利用转融通机制,可以在不影响长期持有目的的同时,给持有者带来一部分低风险收益;再次,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和长期战略投资者的持券规模庞大,股价的短期波动不会影响其持股目的,转融通制度的推出可以为他们带来额外的收入来源。

2、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资格的确定。

“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制度创新较为成功的经验之一。与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常规类似,转融通业务仍将由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试点先行,可优先考虑选择头两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11家券商作为首批试点券商,这些券商在资本实力、资产规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首批试点后,逐步扩大试点券商范围;待积累一定的成功经验后,再稳步加以推开;最后,待条件成熟后,将转融通业务由试点转常规。

3、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分别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和资金,并与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区分开来,单独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者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或现金分别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

4、信用管理机制。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强的杠杆效应,因此应当建立一套有效、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比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采用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管理、授信额度管理等手段,有效地控制和降低转融通业务风险。

(1)标的证券管理。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目前我国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已扩大到285只证券,其中包括7只ETF。实行标的证券管理,应当对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和流动性等进行动态选择。

(2)授信额度管理。包括市场信用总额、单只证券授信额度和各家证券公司授信额度的管理。比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通常根据融资融券交易的利用情况、转融通利用情况、证券公司自身筹措资金的能力、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市场动向等来判断融资总额。目前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随着市场运行情况的变化,对该比例限制可以适当加以调整。对于单只证券授信额度,目前《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对于单一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追加保证金。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逐日计算证券公司缴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当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当证券公司发生违约,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处分保证金不足以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公司追偿。

5、合规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

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以保证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促进证券金融公司规范、稳健运作,促使其工作人员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以保障证券金融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监管体系的建立。

由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过程涉及较多的金融机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都作出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为此,我国建立并健全转融通业务监管体系,严格融资融券交易市场监管。一般来说,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监管体系包括: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比如证券金融公司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和结算等细则进行补充。

(二)加强法制建设,为推动证券金融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1)从《证券法》层面赋予证券金融公司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实施办法,并由法律授权具体的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整合监管资源,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发挥协同监管效应,以提高证券金融公司运作的规范化程度,从而促进其规范、稳健发展。

(2)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层面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比如,建立证券公司信用评估机制、转融通业务合同和保证金制度,确定、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和降低市场风险;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对于市场交易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部分转融通业务并予以公告,以保证市场稳定;当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进行应急处理。

(3)建议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其职能定位、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第9篇: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范文

【论文关键词】:融资融券;证券

【论文摘要】:文章从融资融券的概念和背景出发,具体阐述了推出融资融券的利弊,其中带来的利包括可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奠定股指期货的交易基础,增加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带给投资者新的盈利模式等。弊端包括融资融券交易在放大盈利的同时也会放大风险,且有可能导致券商的分化。在此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交易主体层面、市场层面分析了融资融券的推出环境,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政府提出了相关参考建议,比如可成立专门的中国金融证券公司,制定市场准入规则,尽早出台关于证券公司转融通的规则等,并加强监管力度,不断致力于完善融资融券体制和交易环境。

一、融资融券的基本概念及背景介绍

融资融券这个概念在国际上早已出现,并且在发达资本市场上是普通的金融工具之一。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二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即券商的转融通。

2006年7月2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此后交易所制订《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订《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随着这些规则制度的出台,备受关注的融资融券业务便拉开了序幕,但是由于2006年年底证监会叫停了一些非法的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却迟迟未能正式开闸。据悉,融资融券业务之所以停滞与市场环境有关,这说明当时的市场条件还不够成熟。

二、推出融资融券的利弊分析

(一)融资融券业务给中国的资本市场带来新的活力

1.给市场带来的影响

(1)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中国证券市场上的部分资金撤出境内,导致了股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现象。融资融券业务的启动无疑会放大资金的使用效用,增大市场交易量,从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有专家预期,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实施后将为我国证券市场带来至少20%的交易量增幅。证监会也表示,融资融券业务全面施行后,将有近九千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注入A股市场。同时通过融资融券这种信用方式,资金可以便捷地在实体经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流通,这样打开了银证融资平台,银行中累计的流动性可以释放到股市,从而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便可相互促进。

(2)完善价格发现机制

融资融券业务的存在客观上能产生一种价格发现机制,通过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的博弈,促使股票价格接近实际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价格有效性的实现。同时,可以改变由于卖空约束而导致的单边市局面,投资者可以将融资融券与现货交易匹配使用,通过套期保值来对冲风险,降低市场上的系统波动,稳定股价。因此,推出融资融券是形成有效和理性的证券价格的必由之路,也是走向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一步。

(3)为股指期货的交易奠定基础

融资融券的风险相对于股指期货来说较小,推出融资融券可以使投资者熟悉卖空操作,从而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做好铺垫,同时,融资融券交易可满足适时的现货交易需求,资者可以将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结合起来,实现反向期现套利,因此,融资融券交易为股指期货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2.给券商带来的影响

融资融券的推出,无疑给参与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其中主要给券商带来了利好的消息。通过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获得的利益分为两个部分:利差和佣金。一券商人士估计"利率大概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持平或稍高,保守估计,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利润率会超过6%。"因此利息收入将会是券商经纪收入中最主要的一块,而且在这一业务中,由于投资者融资和融券有证券担保,券商赚取利息收入的风险几乎为零。除了直接的利息收入外,融资融券业务会进一步刺激交易的活跃,券商获取的佣金会大量增加。

3.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

融资融券是指两个相反方向的交易。融资是指的在市场持续走强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入资金购买股票而放大获利倍数;而融券是指的投资者可以在市场持续下跌的过程中卖空股票再于低位平仓补回即可。这样将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获利方式,不再像以前那样,只有在市场上涨的时候才能够获利,导致市场投机气氛相当浓厚。而在目前市场下跌的时候,投资者仍然可以获利。这种双向交易机制的建立,将有效降低单边投机市场走势出现的概率,为维护市场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而投资者通过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可采取更多的投资手段实现新的盈利模式,更多的规避投资风险。

(二)融资融券业务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市场带来活力时也难免出现一系列问题。

1.助长市场投机加大市场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存在杠杆机制和做空机制,而这些机制均具有助涨助跌的效应,因此便会加大市场的波动幅度,为一些投机者操纵市场、坐庄股票提供便利。对投资者而言,如果对市场走势判断正确,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放大盈利。如果买卖方向错误,也可能放大亏损。对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增加盈利来源,但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客户违约风险,也会承受较大的损失。对整个市场而言,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放大市场证券供求、活跃市场交易,但如果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流通量小、市场管理不当,也容易产生过度投机等负面作用。

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规范和转轨阶段,市场中的法律风险、体制风险和信用风险都可能阻碍融资融券的顺利开展,加上我国采取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也有可能妨碍对融资融券的有效监管,从而放大融资融券的风险。

2.可能导致券商的分化,形成垄断格局

目前我国最有可能采取的将是许可证制度,而这一制度无疑将使得规模实力较好的券商能够优先开展这一业务,中小券商则只能望而兴叹,再者,融资融券的规模和券商本身的净资本是紧密相关的,这就决定了净资本大的券商能够提供更大的融资融券数额,促使很多机构等大客户考虑到自身的融资融券需求而逐步流向大券商。这样将促使券商之间的分化,造成券商内部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局面。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给资本市场带来新的红利时,也带来了其固有的劣质属性。因此,在推出该业务之前,必须作好充分准备,让市场能够放大其利益而减少其风险。

三、融资融券的推出环境分析

1.制度和法律层面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两会期间对"融资融券业务今年有希望推出"的表态把已停歇一年的市场对融资融券的猜想再次推到市场话题的中心。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早从2006年开始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规章制度已经完备。近来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框架也已经初步搭就---形成了证监会监集中监管,交易所一线控制、登记结算公司协助监督、行业协会和证券公司内部自律的这样一个风险防范体系。"在制度层面,现在推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已不存在障碍。"某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部负责人表示。

2.交易主体层面

虽然向券商提供融通服务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还未成立,但这不会影响试点。在试点阶段券商可以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据悉,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颁布后,符合条件的创新类券商就开始针对《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准备。在今年2月下旬,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聂庆平曾赴上海,走访了已递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的主要券商(包括国泰君安、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和海通证券等),考察其融资融券开展的准备工作。据了解,目前已有十几家券商向证监会递交了融资融券试点申请,并均已设立了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一级部门融资融券部(或证券信用部),而其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和第三方存管工作也已完成。同时,近期市场关于中信、海通和中投等三家券商即将成为融资融券业务首批试点的传言,更加重了市场对融资融券即将推出的预期。3.市场层面

国内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赶超式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在逐渐壮大,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也在逐步得到改善,各种交易程序、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均得到了很大的完善。无论是证券公司、监管部门、投资者,还是企业、银行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对投融资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在此轮股市大跌的过程中,各交易主体更是企盼融资融券交易方式的出台。并且,市场对于范福春本次的宣告相当有信心,认为今年内开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可能性相当高。因此,市场给予融资融券的积极反应说明该业务势必会不久就要推出。

种种迹象表明,融资融券推出的障碍在逐渐被扫除,其试点可能不久推出。

四、政策建议

虽然市场上对推出融资融券的呼声居高不下,政府应该权衡当前的严峻形势和未来的长远规划,谨慎推出此业务,应先实行保护的政策,再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开。

1.完善融资融券体制的建设,可成立专门的中国金融证券公司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直接交易市场不是很发达,因此应采用间接融券体制--成立中国金融证券公司。国金证券券商行业分析师李翰也建议,可成立一个专门的融资融券机构,由独立于投资者、券商之外的第三方来进行操作管理,可以有效地隔离货币市场和金融机构。此外,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参与主体的资格、融资融券标的选择、保证金制度和账户管理实施比较严格的限制,从而控制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

2.制定准入规则,加强监管,完善融资融券交易的环境

银监会和证监会应协调监管机制,通过净资本比例管理的方式对参与主体的交易额度和市场总体信用额度进行控制。首先,应制订严格的审核标准,对参与交易的券商和银行采取"核准制",对于通过审核的机构和个人发予准入"牌照",并且定期检查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经营不规范的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参与资格,管理机构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惩,甚至取消资格。

其次,对每家券商的融资融券额实施"交易额度制"。给每家符合资格的券商根据资本金等指标配置不同的"融资融券额度",并作定期审核。只有管理制度完善、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券商,才能增加额度,对于管理不善、风险控制能力弱的券商减少甚至取消融资融券额度。这样通过控制信用总额的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交易风险。

同时,国际经验表示,融资融券业务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运作良好,其作用的发挥依托于较高程度的市场环境。在迎接融资融券的同时,应当尽快加强保险市场的发展,建立风险资产的风险分担机制,用更为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的优化。

3.尽早出台关于证券公司转融通的规则

由于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自营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这使得融资融券的交易量有限,不能形成气候。因此应尽早出台关于证券公司转融通的规则,把银行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证券信用交易体系中来,真正实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连通。

4.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国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金岩石认为:"作为创新业务在试点阶段的制度选择,以保守的方式循序渐进是比较理性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需要经历一个由保护到放开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推出阶段应当严加管制,给予政策上的限制和保护,等到时机成熟再逐步放开各项限制条件,取消各种门槛,使之真正转化成完全的市场化模式。

总之,从长期来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必然的趋势,政府应逐步推出该项业务,推动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蔡向辉.海外股指期货与卖空机制推出时间比较分析[N].证券市场导报,2007,1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