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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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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申请书

第1篇:信用证申请书范文

后勤管理是管理者动用一定的原理和方法、手段,通过一系列特定的管理行为和领导活动。后勤管理通常怎么写转正申请书?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试用期后勤转正申请书2021最新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1试用期后勤转正申请书1尊敬的领导:

20__年半年已经过去了,回首20__年半年的工作,有硕果累累的喜悦,有与同事协同攻关的艰辛,也有遇到困难与挫折时的惆怅。

在这半年来按照领导的安排,我主要负责后勤服务与食堂管理工作,本着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做事原则,在工作中从不计较个人得失,树立爱行如家,爱岗敬业的良好作风,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较好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对这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食堂工作

对于一名食堂负责人来说,清晰准确的食堂账目及成本的合理控制是关键,因此把住食品进货关便成了重中之重。

为了妥善完成这项任务,严守财务纪律,每次采购时都要求食堂2人以上验收签字,及时上帐,保证了经费的专款专用,在节约的基础上为大家采购到新鲜的原料。

其次是食品卫生、环境卫生问题。作为一个集体食堂,严格落实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每一位员工的身体健康。首先,食堂工作人员每年都要定期进行体检。其次,不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等。通过学习,提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服务质量与意识,切实做好食堂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与个人卫生。餐具的一洗、二冲、三消毒工作,工作台做到随用随清,每周对厨房进行一次大清扫。如发现工作中有不到位之处立即指出,勒令及时整改。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明确职责、各司其职、服从分配、随叫随到,保证员工正常就餐。

在此,对于食堂工作人员一年来不辞辛苦,发挥团队精神,大力配合我的工作,确保全年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表示深深的感谢!

二、装修改造工作

今年,我行多家网点进行了装修改造,在装修搬迁过程中,自己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其它同志工作,利用下班后及休息日的时间,保证了新网点及时正常营业。

三、水电等维修工作

我行网点多,本人负责各网点日常的水电等维修工作,在不影响各网点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利用晚上与休息日先后对滑翔分理处整体楼内自来水主管道进行了更换、云六所暖气进行分户改造、__支行厨房通风及设备安装改造。由于负责的事物繁杂,突发事件不可避免,总之不论是白天、夜晚还是刮风、下雨,只要接到事故电话,都会以最快的速度赶去支援,保证支行的用水用电安全运行。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较繁杂的工作,在此不一一述说。

四、存在的不足

半年来,在支行领导与同志们的帮助下,自己在分管的工作中尽心尽力地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也深知自己取得的成绩与支行领导的要求,与全体员工的期望还有不小的距离,还存在很多不足;如面对繁忙的工作还存在一些急躁的情绪,在某些管理上有时还要求不够严格,业务管理方面学习还不够深入,工作思路不够开拓等。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相信有领导与同志们的帮助与支持,有坚忍不拔的信念及对工作的热忱,在今后的工作中定能不断克服缺点,努力完善自我,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更多的成绩、更大的贡献,使自己的思想与工作都能更上一个台阶!

总的来说,我已经达到了转正要求,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求领导给我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试用期后勤转正申请书2尊敬的领导:

当丝丝凉意与阵阵寒风结伴而来,当片片黄叶与点点白霜相依而行,20__年,医院工作在一段付出与微笑中收获。在医院上级的领导下,在全体员工的辛勤劳动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安全保卫和内部建设两大任务,认真组织后勤服务,营造出宁静、和谐的医院氛围;精心开展后勤工作,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着力抓好内部队伍建设,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

一、认真组织后勤施工,塑造良好的医院形象。

抢时间抓进度,完成了门诊楼的装修改造与搬迁工作与警务室的新建工作。上半年门诊楼的装修改造与搬迁工作,尽管时间紧、任务重,但我科随时跟踪监督装修施工,仅仅用了三十多天的时间,就完成了任务。这次施工,赶在春节前完成,推进了医院工作的进程,使门诊化工面貌涣然一新,大大改善了医院的形象。下半年警务室的新建,完善了医院的安全保卫设施,保障了医院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说,这两次次施工,严抓了工作效率,保证了工作质量。

二、精心开展绿化工程,大力美化医院化工。

主要工作有:上半年完成了院内绿化带与人行道板路沿石的改造,下半年完成了白蚁的防治。继老年大楼前坪广场绿化完成后,门诊楼前坪绿化及人行道板更新工程随即进行。我科对施工过程认真监督,尽职尽责,仅历时两个月就完成了工作。针对白蚁繁殖及生长特点,我科清醒地认识到,白蚁对病人的身体危害之大,对医院化工美化的威胁之强,积极开展了白蚁的防治工作,为保护医院的化工扫除了障碍。

三、适应医院发展趋势,努力优化食堂工作。

首先,为降低运营成本,对食堂实施了承包,加强了伙食监督。09年以前,我院食堂一直采取自营的形式,人力物力投入较大,运营成本较高。为了改变这一状况,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今年对食堂进行对外承包。我科积极响应这一决定,协调配合了有关工作,对食堂的账务进行了监管,并成立了医院伙食委员会。我科上半年共召开三次会议,就有关问题展开商讨,及时有效地反馈了病人的意见,敦促食堂及时改进了伙食。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基本上达到了降低成本、保障供应和提高伙食水平的目的。

其次,拆除了原锅炉房,修砌了北面围墙。三月份,我科组织人员对原锅炉房进行了拆除,六月份修砌了北面围墙。既保证了安全施工,又达到了物尽其用的目的。

另外,根据我院的特点,在食堂就餐的老人有__人,精神病患者达__人。为保证食堂工作安全顺利地开展,我科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提升了内部管理水平。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工作人员对岗位责任制的认识;履行职责,做好预防监督工作,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办事,严肃查处违纪乱章人员。

四、坚守岗位,及时完成维修任务。

院内场地之大,科室之多,使得维修工作复杂而繁重。但是我科成员加班加点、任劳任怨、随叫随到,及时完成了院内各种零星维修任务,保障了水、电的及时到位和空调电灯等设施设备的有效运转。

五、立足本职,积极做好物资采购工作。

每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后勤科就积极做好这些重大节日福利物资的采购与发放。

六、专业创新,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

为了使医院工作能顺利高效地开展,保证医院水电设备的顺利运转,保障医院水电使用的安全,我科今年送两位水电员工作专业培训,并反映良好。用亚洲首富商人李嘉诚的话说就是:“用自己的眼光注视世界,始终保持创新意识”。

总的来说,我已经达到了转正要求,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求领导给我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试用期后勤转正申请书3尊敬的领导:

20_年在忙碌和充实中度过,总的来说,一年来,我分管协管的工作比较多、工作范围广、任务重、责任大,由于我正确理解领导的工作部署,较好地履行了作为行政职务和作为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发挥了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分管和协管的工作任务。

现简要回顾总结如下:

一、抓好后勤管理工作,大力提升服务水平

后勤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杂,一年来我们以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为指导,从多方面着手,努力做好后勤工作。

我主要负责的是办公用品仓库管理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能做到有及时地申购办公所需用品,做到不浪费,无过多存货等情况的发生。为各科室做好服务,能及时、保质保量送去各科室所需办公物品。月月盘点,对库内物品熟悉、清楚。

办公仪器和日常生活方面出现故障和问题时能及时处理,处理不了时请专业人士来处理,做到不担误正常工作的运行。在后勤工作中得到了同事的支持和配合。通过我们的努力配合,圆满地完成了2019年的后勤和仓管工作。

二、车辆管理及维护

今年我们改革了用车制度,统一调度管理,做到出车有,归车有记录等工作流程;同时,车辆用油方面也制定出相关监督流程,排除了公车私用等情况的发生。

在车辆安全运行方面我们与司机签了出车安全责任书,保证出车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加强车辆管理,做好车辆的正常保养及维修,为我院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较好的服务。

三、做好全院卫生工作创造优美环境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对两位卫生员进行深刻、人性化的思想培训和具体工作细节及责任的培训与指导。制定相关卫生责任制度,要求每天多转、常扫、勤擦,随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周一大扫,周周有检查。

对医院里的床单被罩等医用品及员工的工作服做好及时、分类、干净的清洗、晾晒、发放等工作。

对医院保卫人员,进行了安全防卫、防电、防火、防水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做到时时提醒和经常检查。

四、协助办公,尽心尽责

在办公室主要是配合办公室主任完成院内日常工作,做好文员统计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办公室的卫生及接待工作。在院内配合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员工文化生活,营造健康___的企业人文环境,推进企业文化、精明文明建议,展示我院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五、平面设计,网络推广

由于我学习过一些相关的知识技能,所以在单位暂缺平面设计人员和网络工程师时,我努力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用心把这方面工作做的更好。我相信经过我们办公室成员的共同努力学习,一定会在这些方面有所进步和做出成绩。

六、加强市场宣传力度与管理

今年的广告宣传形式有多种,电台、报纸、电视、网络和地面营销。地面营销有体检、杂志、挂历和下乡挂宣传牌。

体检主要是在3-9月份做的,效果还不错,但由于整个大环境等方面影响,体检活动到9月份就暂停了。

乡村挂宣传牌,幅射面比较广,效果也不错,通过了解,有一些患者是通过看到村里的宣传牌后打电话咨询来的。挂到高处易看到,不易被破坏的地方,多为村民的屋山头,做好长期的维护和更换工作。同时我们在挂牌时,也在做与人面对面的宣传工作,所到之处,都能使周围的村民对我们留下好的印象,做到村村有我院广告牌和宣传。

新的一年里我为自己制定了新的目标,那就是要不断学习,更好的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一年的挑战,有责任心地踏踏实实工作,不能只限于自身周围的小圈子,要着眼大局,着眼今后的发展。向其他同事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交流好工作经验,共同进步。

新的一年里,我会围绕着医院的中心工作,明确个人职责做好本质工作,搞好协调、当好参谋、搞好服务,密切配合,希望能圆满地完成了20_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医院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总的来说,我已经达到了转正要求,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求领导给我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试用期后勤转正申请书4尊敬的领导:

一年来,本人按照学校确定的工作思路,以微笑服务为己任,以学生满意为宗旨,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扎扎实实地做好服务工作。

一、勤奋学习,与时俱进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作为后勤服务人员,我深刻体会到理论学习不仅是任务,而且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境界。一年来我坚持勤奋学习,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强化思维能力,注重用理论联系实际,用实践来锻炼自己。

1、注重克服思想上的"惰"性。

坚持按制度,按时参加理论学习。首先不把理论学习视为"软指标"和额外负担,自觉参加学校举行各种政治学习;其次是按自己的学习计划,坚持个人自学,发扬"钉子"精神,挤时间学,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矛盾,不因工作忙而忽视学习,不因任务重而放松学习。

2、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在工作中用理论来指导解决实践问题,学习目的再于应用,以理论的指导,不断提高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了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我注重把理论转化为自己的科学思维方法,转化为对实际工作的正确把握,转化为指导工作的思路办法,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走出新路子,克服因循守旧的思想,力戒"经验主义",拓展思维。

二、立足本职,爱岗敬业

作为后勤服务人员,我始终坚持"把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工作中认真对待每一件事,每当遇到繁杂琐事,总是积极、努力的去做;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一年来,为了能积极贯彻学校提出的"服务周到,保障有力"服务宗旨,为了使自己更好地为学生服务,我一边向老同志虚心请教,努力学习和借鉴她们的工作经验,一边严格要求自己,对学生反映的问题,自己能解决的就积极、稳妥的给予解决,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积极向学校如实反映,争取尽快给学生回复。

总的来说,我已经达到了转正要求,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求领导给我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试用期后勤转正申请书5尊敬的领导:

一、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1、上级下达通行费征收计划4124210元。

截止20_年12月_日,征收通行费_元,超额完成计划_%。

2、养护工作及时,路面整洁,边沟排水畅通,隔离栅基本完好,道路安全畅通,没有因路面,隔离栅及管理不善出现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问题。

3、机务管理严格,定人定岗定机,实行单机成本核算,设备车辆安全运行无事故。

4、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制度健全,内业资料齐全,内部稳定。

5、加强了精神文明建设,班子团结,党支部充分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都落到了实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全所干部职工无违纪违规行为。

被评为万安县“文明窗口”单位和省直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群团工作一齐抓,全面实现了管理工作目标。

二、主要工作

加强费收工作力度,认真做好通行费征收工作

1、为迎接顺利开通,保障征费工作正常开展,管理所十分重视收费业务知识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选派骨干参加技能培训,在全所开展岗位大练兵,以老带新,互相学习,使职工较好地掌握了费收业务知识和技能,保证了费收系统运转正常和费收工作正常开展。

2、以优质、高效、文明收费,“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大力开展收费工作“过五关、抓三少、落实四规范、实现四满意”专项整治活动。

过好政治关、组织关、本领关、廉政关;抓服务差错少、执收纠纷少、服务投诉少;落实服务程序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承诺规范、服务言行规范;实现服务态度满意、服务质量满意、服务效率满意、服务环境满意。通过活动,增强了员工职业道德,提高了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优化了收费环境,促进了费收工作。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悬挂宣传标语,为司乘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全所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全面完成了工作目标任务,全年安全无事故,取得了两个文明建设双丰收。

总的来说,我已经达到了转正要求,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求领导给我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第2篇:信用证申请书范文

加入公司已经有一个月的时间了,在这段试用期间,我学到了很多,首先非常感谢公司提供给我一个成长的平台,让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慢慢的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而且这段时间我也参加了公司的多次培训,其中包括入职培训、公司的规章制度培训以及产品培训等等,这些都使我受益匪浅。虽然加入这个新团队的时间还不算很长,但还是使我学到了很多。在此我向大家表示感谢,希望大家以后在工作上可以多多帮助我,相信今后有你们的协助才能使我在工作中得心应手。下面我想对今后的具体工作情况做一个规划,同时也作为我的试用期满转正申请书:

一、严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一是要坚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尽量做到让客户满意;二是协助部门经理做好日常工作;三是要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扩展和挖掘出更多的客户。四是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使客户对自己、对产品、对公司满意。

二、严于律已,自觉遵守各项制度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做事要谨慎认真。向领导汇报的仔细检查,日常工作要记录并及时上报;待人处事要有礼貌,对待同事要坦诚宽容。

三、存在的不足

一是刚进公司不久,对公司的一些产品和业务范围还不是十分了解,我会在今后尽快弥补自己在这方面上的不足;二是工作中不够大胆,要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改变工作方法,不断创新完善。最近一段时间一直在跟着工程部的人工作,相信对自己以后做销售也会有一些帮助,毕竟以前从来没接触过这方面的东西,所以还希望大家在业务可以多多帮助。

四、今后工作打算

1.对自己的工作要尽职尽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各项制度办事,做到举止有规范、办事有制度有纪律,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努力做好新的职能工作。对领导安排的接待工作,要提前学习,要不断加强个人修养,自觉抬高自律标准,利用网络学习其它企业在工作上的长处,努力适应销售工作的需要,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3篇:信用证申请书范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精神,为了促进各行对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我行信誉,总行制定了《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现将该管理规定发送各行执行。

附:一  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本规定中的远期信用证是指所有非即期信用证。

(二)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外汇管理和利用外资政策,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

(三)各行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格。开证申请人必须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在册单位;不在册单位以及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列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单位申请开证,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备案表办理。

(四)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

1.对于委托中国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应为其核定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最高授信限额。

2.为无授信额度客户开证,以及超过前款规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限额开证,必须收取100%保证金;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办理以下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上报总行,经总行授权后方可对外开证:

1.开立360天以上(含36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计展延付款天数与原证付款天数之和超过360天)的远期信用证;开证前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逐笔审批。

2.单笔金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六)开立一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属资本项目;开立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远期信用证余额纳入外债统计之内,但不占用外汇短期贷款指标。

(七)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对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汇票负有不可抗辩的付款责任。

(八)开证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承兑到期时不能履行付款责任的,所需付汇资金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凭信贷部门出具的备用信贷或其他类似的书面证明文件办理开证的,由信贷部门贷款支付并负责事后管理;

2.凭国际结算部门授信开证的,由国际结算部门按规定垫款支付并负责事后管理。

(九)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破产、关闭等原因无法偿还银行垫款的,应依法处理抵押物。经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定,若处理抵押物仍不足弥补银行垫款,其不足部分确为损失的,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中列支。

二、远期信用证的审批

(一)凡需报总行审批的远期信用证业务,总行直属分行一律以行发文上报总行并附合规性文件。如因时间紧迫以传真报批者,事后需补寄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以便函报批者,总行将不予处理。

(二)凡与项目有关的用于成套设备进口的信用证应严格按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如系中国银行贷款提供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或项目配套资金者,一律先由各行信贷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

(四)凡以分行授信额度作为信用证项下保证条件者,必须提供以分行名义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

(五)除本条(六)、(七)规定的情况外,远期信用证报批需以下合规性文件:

1.与项目有关的成套设备进口。

(1)按照总行中银信管[1997]92号文中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审批规范格式要求”办理,同时还须附以下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2.其他商品进口。

(1)按照总行中银信管[1997]92号文中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审批规范化格式要求”办理,同时还须附以下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六)如系中国银行贷款提供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报批需附以下合规性文件;

1.中国银行同意为该笔业务提供贷款的正式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七)若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已向中国银行缴纳100%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报批需附以下合规性文件:

1.全额开证保证金入账证明;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八)总行直属分行辖内行的远期信用证开证权限1.总行直属分行辖内行的远期信用证单笔开证权限由各行确定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辖内行的开证权限必须低于总行对各直属分行的授权。

2.辖内行不得开立付款期限超过180天(含18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计展延付款天数与原证付款天数之和超过180天)的远期信用证,超过其权限者,必须按本条的规定附所需合规性文件报总行直属分行审批。

3.凡经总行批准后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应将信用证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三、远期信用证的统计和报告

(一)总行直属分行应将辖内远期信用证业务汇总后填报银统113表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和银统114表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报至总行国际部。

(二)总行直属分行应在每半年一次的工作报告中分析远期信用证业务状况及主要指标(见附二、附三)。

(三)总行对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并将于每年初向各行下达远期信用证余额指标。

(四)信用证项下发生涉及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重大纠纷、重大案件以及严重越权与违规情况,各行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以前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六)各行应依据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制定辖内的远期信用证管理规定。

附:二

                       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银统113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

|                          |      本  期  发  生      |期末未付款余额|

|        项    目          |-------------|-------|

|                          |笔数|开证金额|收取保证金|笔  数|金  额|

|-------------|--|----|-----|---|---|

|    远期信用证            |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

|其|-----------|--|----|-----|---|---|

|  |180(含)~360天|    |        |          |      |      |

|中|-----------|--|----|-----|---|---|

|  |360天(含)以上    |    |        |          |      |      |

-------------------------------------

    注:报告期分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1月1日至12月31日。

        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时间相应为7月31日以前和1月31日以前。

     附:三

                   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银统114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

|                              |    本期发生  |    期末余额  |

|        项          目        |-------|-------|

|                              |笔  数|金  额|笔  数|金  额|

|---------------|---|---|---|---|

|    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        |      |      |      |      |

|---------------|---|---|---|---|

|      其中:已转入贷款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垫款|------------|---|---|---|---|

|    |180(含)~360天  |      |      |      |      |

|时间|------------|---|---|---|---|

|    |360天(含)以上      |      |      |      |      |

---------------------------------

    注:1.本表中“已转入贷款”指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已转入银行信贷。

        2.对于单笔垫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垫款超过两年的要逐笔列出发生

          在哪家分行。

第4篇:信用证申请书范文

一、信用证业务遵循的国际规则的形成发展

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实际操作中争议和纠纷经常发生,国际商会为了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1930年拟定《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之后随着国际贸易变化国际商会进行多次修订,最终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的版本是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为《UCP500》),于1994年1月1日实行,使用时间长达13年。之后伴随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等方面的不断发展、变化,UCP500在使用过程中也显现出一些缺陷,国际商会对此进行了修订,目前适用的是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

二、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三、信用证的特点

根据信用证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备三大特点,具体如下所列: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当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即为第一付款人,并且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市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信用证开出后,其支付的原则为单证严格相符,要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

四、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a)凭单取款。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符合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即能取得货款,有较为安全的保障。(b)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c)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2.对进口商的作用。(a)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b)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c)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抵押保证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抵押保证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3.对银行的作用。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

五、信用证的风险

信用证是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进贸易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a)因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按照合同规定描述而与信用证中的不同,也就是单证不符,或是单据间互相矛盾,也就是单单不符,银行都有理由拒付。(b)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c)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2.进口商面临的风险。(a)货物品质难以保证。由于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并不关心买卖合同和货物的好坏,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需要耗费时间经历通过商检机构解决。(b)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统一的固定格式,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则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而减少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c)进口商设置的软条款,若无明确表示需要银行审核内容,银行只负责审核是否存在相关文件,但对内容是否正确无误不负责任。若进口商开证时要求不严格,就会承担不能拒付的风险。

3.开证行面临的风险。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证本身存在一些风险,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证业务下各当事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同时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其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1.出口商应采取的措施。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装箱单并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产地证明书等,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a)出口商应在开证前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争取先对其开立的信用证申请提前审核,认真核对其有关内容,争取避免软条款的出现;另外在收到信用证后严格审证,遇到不符条款时,尽快与进口商沟通,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b)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c)出口商应寻求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以化解和转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非盈利性风险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励,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2.进口商应采取的措施。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a)掌握运输工具的情况,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通过提单欺诈尤为突出,所以买方应及时了解船期或航班的情况,确认提单是否真实。(b)加列商品检验条款。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自己验收货物后签署的到货验收报告,进而有效的规避货物与实际需求不符的情况发生,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第5篇:信用证申请书范文

银行审单中存在一个如何处理非单据化条件的问题。UCP500在保留UCP400关于审核单据标准内容的基础上,涉及了非单据条件的处理,即如果信用证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须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该规定清楚了银行审单时对于非单据化条件的处理办法,但对于如何认定一项条件是否为非单据化条件则基本没有什么帮助。ICC在1994年9月1日的3号意见书中专门就这个问题作了说明。

1.关联性标准

该意见书认为UCP 500第13条C款关于非单据化条件的规定旨在根除将非单据化条件并入跟单信用证这种完全错误的做法。并指出该做法违背了跟单信用证运作的根本原则,并直接同UCP500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b款、第十三条a款的规定相矛盾。该意见书对实践中有些银行无视UCP 500第13条C款规定,仍然开立包含非单据化条款信用证和修改书的行为表示了强烈的不赞成,并重申了银行的正确做法是依照UCP 500第13条C款的规定,视该条件为未规定,并忽略之。

该意见书接着指出:“然而有时信用证中的一项条件与该信用证中规定的某项单据看来有明显的关联,这样的条件不能被视作为非单据化条件”。该意见书还举例说明某信用证的一项条件要求货物原产于德国,如果信用证没有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那么该条件是非单据化条件,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则该项条件不能被视为非单据化条件。

从中可以看出,3号意见书确立了以条件和单据之间的关联性(linkage)是否明显(clearly)作为非单据化条件的判断标准。

2. UCP 600项下3号意见书中确立的认定标准的适用问题

UCP600出台后,3号意见书中确立的标准是否继续适用呢?笔者认为该认定标准不宜继续适用。理由如下:

从国际商会的态度来看,UCP600导言中明确说明4个意见书作为500的附属文本是不适用于UCP600的。导言中同时说明UCP修订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评估并吸收包括4个意见书在内的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的正式意见的合理内容,而从UCP600第14条H款的表述来看,与UCP500第13条C款基本一致,并没有吸纳1994年3号意见书中的认定标准。由此可以不太精确地推断UCP600对3号意见书的反对态度――至少是不支持的态度。

从实际适用效果来看,3号意见书中确立的认定标准的缺陷在于过于主观化,什么样的关联是明显的呢?这个问题虽然可以参照行业惯例或采用专家证人来解决,但就其本质而言毕竟是非常主观化的标准,和在UCP600中被删除的“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一样,在实务中是个令人扑朔迷离的问题,容易在信用证各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此后ICC632中R212, R326, R412对非单据化条件问题都有所涉及,但个案处理的模式没有能够很好地解决实务中的分歧。

二、UCP600――修订原地踏步,问题悬而未决

2006年修订通过的UCP600在第三条集中对信用证业务中的重要概念作了定义,但与UCP500一样,UCP600同样没有对非单据化条件下定义,而是采取了回避的态度。UCP600第14条H款对非单据化条件的规定,与UCP500第13条C款相比,除了表述方式更加通俗化以及对单复数问题的简化处理外,就其实质而言,几乎没有任何变化。换句话说,UCP600并没有确立任何界定条件是否单据化的新标准。

2004年,起草小组(Drafting Group)在UCP600第一稿中提供了3个alternatives,作为对UCP500第13条C款的修正。其中ALTERNATIVE 1的规定更为彻底,完全摒弃了关联性标准,有望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信用证包含了一项条件而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视之为未规定,并忽略之,尽管该条件属于信用证中要求提交的某一或某些单据中常见的内容(ALTERNATIVE 1 - If a Credit contains a condition, without stipulating the document to indicate compliance with the condition, banks will deem such condition as not stated and will disregard it notwithstanding that such condition may be one that is normally attributed to appearing on one or more of the stipulated documents.)。

在UCP修订稿讨论过程中,由于各方缺乏对非单据化条件的内涵和构成要素的一致理解,最后各国家委员会(The National Committees of the ICC)投票的结果是最接近500的Alternative 3,也就是目前UCP600第14条H款的表述。

三、为何含糊――非单据化条件成因分析

综上所述,ICC对维持条件单据化要求的立场是一贯鲜明的,因为ICC认为这涉及到是否动摇信用证运作根本原则的问题,对于审单时银行对非单据化条件的处理方法也是明确的,但对于最关键的条件是否单据化的判断标准始终含糊其辞。

1.利益博弈及其妥协性结果

UCP600在非单据化条件问题上的原地踏步,使得实务中已经存在很多年的关于如何认定非单据化条件的争议得以持续,并可能将继续存在很多年。这种令人遗憾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来自势力强大的国际银行界的顾虑。

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第2条,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申请即意味着授权开证行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细化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得以使用。开证行拥有的这种补充或细化的权利,换个角度去看,也可能构成一项“注意义务”,即当开证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中包含非单据化条件时,开证行有责任以适当的方式去提醒开证申请人,尽量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这种提醒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义务,本身是存有争议的,至少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尽职地为申请人利益考虑,是银行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客户的必要手段之一。但这种要求开证行承担的监管责任,在银行繁忙的日常工作中往往是很难做到的。因为当开证申请人以信件方式提交信用证申请书时,开证行工作人员不得不打印整个文本,在此过程中,非单据化条件常常能够得到识别和纠正。而目前在线提交信用证申请书的发展在减轻开证行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使得信用证中出现非单据化条件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

UCP600在这个问题上保持含糊其辞的态度,便利银行找到拒付理由,可能是目前银行业最希望看到的结果。UCP600沿用500的规定,使之继续保持悬而未决的尴尬境地,这是银行等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利益博弈的妥协性结果。

2.非单据化条件之悬而未决体现了信用证交易机制的内在缺陷

站在申请人和开证行的立场上,应推定信用证中所有有关付款条件的条款都是单据化的,都应由受益人以适当方式加以履行并提供相关单证作为供开证行审查的履约证明。因为对于单据化的条件,买方可以通过开证行对单据的审查来了解卖方的履约情况。对于可能被银行忽略的非单据化的条件,买方很难通过信用证机制来控制和监督卖方对该付款条件的执行情况,在实务中可能发生在某些重要付款条件未被充分满足的情况下,货款被受益人支取的情况。

站在受益人及议付行的立场上,如果这种“单据化”表现得不够清晰,则应认定为非单据化条件而要求审单银行忽略之,方能保证信用证运作的高效率并体现公平原则――条件向单据的转化是由申请人和开证行来完成的,不应由受益人来猜测和揣摩某条件是否与某单据相关,单据化模糊不清的不利后果应由买方和开证行而不是受益人来承担。

第6篇:信用证申请书范文

虽然进口押汇在国内银行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比较普遍的推广,但是其内在法律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目前国内没有给进口押汇以特殊的法律安排,押汇潜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了解法院对待进口押汇的态度,有助于银行把握进口押汇的法律风险,并对业务操作的局限性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一、法院认可押汇协议的合法有效,但认定银行有控制质押物的义务

1997年工商银行福田支行诉三佳公司、深圳市物资公司进口押汇担保纠纷案 ,涉及了押汇协议的合法有效性、银行质押权的合法、有效以及质押与保证的关系问题。下面对该判例作以评论。

(一)案件事实与法院判决

1997年4月7日,原告工商银行深训分行福田支行根据被告三佳公司的申请,开出编号为LC44608970028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开证金额为港币2110190元。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价值港币2110190元。信用证开出后,香港国华银行于1994年4月10日向原告发出进口到单通知书及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要求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金额。原告遂于同年4月16日向三佳公司发出进口付款通知书,要求三佳公司审核后确认是否承兑,三佳公司于 4月 14日向原告表示同意付款。此前,三佳公司曾于1997年4月15日向原告提出申请,表明对原告开出的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牛皮,因进口后分批排产,收汇期要三个月,特向原告申请进口押汇,金额为港币1899261 元。1997年4月18日,原告支付了信用证项下款,同时,原告将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交予被告三佳公司提货。同年4月22日及4月30日,被告三佳公司再次向原告申请要求对LC44608990028信用证金额押汇HKD1899261元,期限三个月。

1997年5月8日,另一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向原告出具进口押汇额度担保承诺书,表示对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款项,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天,原告和两被告签订一份进口押汇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三佳公司提供进口押汇额度HKD1899261元额度的有效期一年。被告物资公司对被告三佳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押汇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对进口押汇信用证项下货物享有质权,如三佳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原告债务,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该批货物。签合同时,原告和被告三佳公司未知被告物资公司有关原告已将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单证交予被告三佳公司提货的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于当天向被告三佳公司出具一份借款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为三佳公司。金额为HKD1899261元,借款用途为信用证项下押汇,到期日为1997年8月8日。三佳公司在借据上盖章确认。此后,被告三佳公司用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进行加工生产,并出口销售。原告在此过程中,未对该货物进行有效监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三佳公司未偿还原告的借款。1997年9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尽快还款。1997年9月2日,被告三佳公司向原告偿还押汇款港币 593261元,余款未还。同年 12月 12日,原告将被告三佳公司尚欠押汇款港币1300600元转入逾期贷款科目。以后,原告经追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双方结合事实以及对进口押汇的理解,提出了不同的抗辩。

原告诉称:被告三佳公司于1997年 5月 8日向银行贷款(进口押汇)港币1899261元,由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提供担保,1997年8月 8日押汇到期后,银行多次派人上门催收,但被告三佳公司在1997年 9月 22日偿还银行港币593261元外,仍欠银行贷款本金港币1306000元,利息120178.7元(计至1998年5月 22日)。现银行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三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原告所诉属实。

被告物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公司为三佳公司担保属实,但进口押汇协议书规定了原告时三佳公司货物的质权,因原告的过错,没有按合同履行该权利,我公司免除保证责任。公司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两被告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书,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切实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三佳公司未依约向原告还清押汇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责任,被告物资公司作为被告三佳公司的担保方,对被告三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押汇”的解释,押汇行为是一种以货物抵押为特征的融资方式。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押汇协议也约定,原告对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因此,原告和被告三佳公司就1899261元港币的押汇款。已设立了物的担保关系。由于原告在被告三佳公司申请押汇之后 ,签订押汇协议之前,自愿将抵押物的有关单证交回被告三佳公司处理,签订协议后,又未对该批货物尽到监管义务,致使失去对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对此应承担责任。应视为原告已放弃了物的担保,被告物资公司在原告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因该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物的价值已超出被告物资公司保证范围,故被告物资公司可免除其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 1998年 12月 18日判决如下:

1、被告三佳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港币1306000元,并人民银行规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向被告支付利息,(从1997年4月19日计起至应还款之日止)。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驳回原告对被告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12元,由被告三佳公司承担(已由原告交纳,被告三佳公司应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评论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如下几个:

(1)关于押汇以及相关担保的理解问题。由于押汇协议的明确,使得当事人没有就押汇行为的合法有效问题提出异议。法院也肯定了押汇协议项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强调了质押的合法有效性。这就大大回避了因为质押品与质权人相分离而可能引发质押效力遇到挑战的问题。假如押汇申请人提出此种抗辩,则可能引发更加复杂的分歧,而是法院陷入尴尬的境地。

实际上,司法界关于进口押汇的争论很大,从基层法院到各地的高级法院甚至到最高法院都有争论,有时观点还尖锐对立。其根本的原因是现行担保法制,与我国银行实践的操作存在这样那样的抵触。

(2)物保与人保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该问题在本案的解决中也比较简单,但是法院的理由则直接冲击着押汇法律架构的稳定性与合理性。法院在裁判中指出:由于原告在被告三佳公司申请押汇之后 ,签订押汇协议之前,自愿将抵押物的有关单证交回被告三佳公司处理,签订协议后,又未对该批货物尽到监管义务,致使失去对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对此应承担责任。应视为原告已放弃了物的担保,被告物资公司在原告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法院的前述推断,已经反映了其对待押汇协议中法律逻辑上的矛盾——质权人应该有义务控制质押物,而不应该放弃对其控制。如果在这里坚持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的有关规定,则势必形成质押合法有效性的冲击,这也将直接导致对进口押汇法律架构的挑战。

二、进口押汇必须有书面协议,信托收据与质押权可以并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诚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信用证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中对进口押汇的阐述 ,表明了法官对进口押汇某些尽管与现行法制相抵触的特点的认可。虽然本案不是一起典型的进口押汇纠纷案例,但是其中涉及的进口押汇是否成立上,法院对进口押汇的阐述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在该案的二审判决中,法院阐析了进口押汇的如下两个特点:

其一,进口押汇法律关系应该通过书面协议来构建。虽然在上诉中,上诉人强调了进口押汇协议的实质行称,但是法院并没有认可。上诉人诚成公司上诉称其向被上诉人发函要求进口押汇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即对外付款的行为表明进口押汇合同且已实际履行,依据《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被上诉人华夏银行无权要求其支付垫付的货款。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本院认为,进口押汇是开证行提供给开证申请人一段额外的短期融资,应有正式的书面合同。”“在本案中,上诉人诚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之间签订了进口押汇合同,……”

其二,押汇协议与信托收据以及质押担保等并存。上诉法院在进一步分析进口押汇,指出“如开证行同意开证申请人提出的进口申请,并与之签订进口押汇合同,在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信托收据等担保文件之后,给开证申请人放单,并在保留对单据及单据项下货物质押权的前提下,为开证申请人垫付货款,开证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单据或货物出售之后,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开证行的对外垫款。”这表明法院在没有涉及当事人的抗辩,并没有深入地分析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与质押权的深层冲突。相反,法院也认可了银行操作的合理与合法性,间接表明了法院支持信托收据作为担保机制之一合法性,以及质押担保的合法性。

三、法院支持《信托法》生效以前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的合法有效

诸多银行担心《信托法》生效以前办理的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从国内法院的实践来看,不少法院在《信托法》生效以前做出的判决也支持进口押汇以及配套的信托收据,如青岛市南区法院判决的“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诉青岛中宇经济贸易发展公司进口押汇合同所款案”就是此类判例。

1995年6月,被告中宇公司为进口木浆由其进出口方向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原告于1995年6月20日对外开除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因被告中宇公司的资金未能存入账户,而向原告书面申请以进口押汇的方式垫付款。双方于1995年10月30日签订一份《进口押汇协议书》,协议规定:鉴于第LC950131号信用证向下单据将到,中宇公司向原告提出融资要求。原告接受申请同意叙做进口押汇。押汇金额1098125.6美元,期限一个月,押汇利率10%;到期日为1995年11月30日。如被告中宇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则原告有权对逾期欠款按照押汇利率加倍收罚息两个百分点。在中宇公司未能还清原告押汇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归属原告,中宇公司可以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提货,还款后单据所有权归属于中宇公司。协议签订同时,共同被告——银达公司和被告兴隆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担保书规定:如押汇申请人不能按还款计划偿还外汇押汇本息,则担保人在收到押汇行出局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无条件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向银行付清应还押汇本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宇公司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符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以约定为被告中宇公司垫付货款后,被告中宇公司应按约定期限偿还押汇款的本金和利息,逾期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银达公司和被告兴隆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本案的处理中,三被告均没有答辩,也为出席开庭审理,法院最后缺席判决。

本案的事实表明,早在《信托法》出台以前,信托收据已经在我国银行进口押汇实践中得到运用,而且本案受案法院支持信托收据以及进口押汇的合法有效。本案的进口押汇不仅涉及了信托收据,而且还肯定了信托收据的设定是基于所有权转移给押汇银行——单据所有权归属原告,即“在中宇公司未能还清原告押汇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归属原告,中宇公司可以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提货,还款后单据所有权归属于中宇公司。”当然,本案的押汇担保机制除了信托收据之外,还有两个保证人——负有一般保证责任。押汇协议没有提及质押或者抵押的担保方式。

四、没有“信托法”支撑的信托收据是脆弱的:银行和法院均可能采取否定的态度

尽管没有《信托法》的银行实践中有许多支持信托收据的操作和司法判例,但是缺乏信托法的支撑,也促成了银行和法院可能对信托收据不信任,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天诚集团案一审判决 就是此种范例。

1998年1月12日,被告天津双龙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双龙公司)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简称天津分行)提交一份价该双龙公司公章的开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以中天诚公司和双龙公司为申请人,SEAMOUND(AUSTRALIA) PTY LTD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种天诚公司因无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资格,其未在开证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天诚集团同时向天津分行出具了不可撤消的还款担保函。天津分行经审核后开出即期信用证。在收到该信用证项下全套单证后,天津分行称其经审单将单证不符点标注在单据中,并信用证来单通知函一同交予双龙公司负责人签收。通知函中记载“在规定日期前,如未得到双龙公司的任何答复,即认为贵公司已承兑单据”。双龙公司在限期内未退回有关单据,亦未提出任何异议。天津分行遂于1998年3月24日对外支付3804781.32美元。双龙公司向天津分行提交一份叙做押汇申请书上加盖中天诚公司公章,内容为:“我公司报证在押汇到期日前还回押汇款项,如到期不能归还,中行有权从我公司账号中自动支取,如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其它出口结汇中扣除,由于我公司原因延迟归还押汇欠款,我公司承担罚息。”天津分行负责人在叙做进口押汇申请书上签字同意。

被告双龙公司和天诚集团及第三人天诚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是天诚集团辩称其不应该承担信用证向下的担保责任,其中理由之一是天津分行凭双龙公司叙做进口押汇申请书放单,说明其对该单据代表的货物所有权做了保留。至于其未按照中国银行的内部强制性规定签发信托收据,是对其物保的放弃,其法律后果应由天津分行自行承担,而不应该由担保人来承担。

在信托收据的认定上,天津分行就进口押汇问题专门请示了中国银行总行,总行答复“……《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有关信托收据的规定是引用了外国银行的做法。但我国目前没有《信托法》,银行的这一做法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并未在中行系统实施。天津分行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没有签署信托收据是适当的做法。……”

天津市高院认为,双龙公司与天津分行之间的开证法律关系是成立的。“至于双龙公司向天津分行提交叙做押汇申请一节,虽然《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的确规定了办理叙做进口押汇应签订信托收据。但该规定属中国银行内部操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此外,因其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中国银行未在其系统内推广。因此,天津分行未办理信托收据,并无过错。其对外付款后,接受双龙公司叙做进口押汇申请的行为,实际是基于原开证申请对双龙公司做出的一种短期融资。双龙公司持有全套单据而享有完全的物权,天津分行宇双龙公司之间不存在货权质押关系。另天诚集团与天津分行会谈纪要中将各信用证向下的货物抵押给天津分行的建议,因未实际签订抵押协议而不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事实和法院的裁决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虽然有押汇的有关安排和考虑,但是银行没有签发信托收据。尽管本案中中国银行的内部规章还强调了信托收据对于进口押汇业务的重要性,但是本案的天津分行并没有签发信托收据。这种缺乏书面信托收据的事实,也促成了法院对押汇法律关系的否认。

其二,银行和法院的观点主张都表明了缺乏信托法的环境中,作为进口押汇的重要担保机制的信托收据的法律机理是脆弱的。中国银行即使面对其内部规章认可信托收据的不容忽视的事实,但是仍然采取了不支持信托收据的态度。这也促成了天津市高级人员法院在裁决中不支持信托收据的主张——“虽然《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的确规定了办理叙做进口押汇应签订信托收据。但该规定属中国银行内部操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此外,因其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中国银行未在其系统内推广。因此,天津分行未办理信托收据,并无过错。”

五、进口押汇有重重担保机制:并不意味着银行高枕无忧

银行在进口押汇实践中试图通过各种不同的担保机制来确保押汇款项的偿还的安全性。但是司法实践表明,重重担保机制并不意味着银行的债权能真正有效地得到担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进口押汇案件就是此种明例。

1995年3月2日,深圳成中联合企业公司(简称成中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开立信用证协议,协议约定银行接受开证申请,并对信用证开立的责任和风险进行了约定。同日,深圳富林实业公司向银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函,同意为成中公司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该担保书第二条规定:被保证人叙做进口押汇,如到期被保证人未能偿还押汇本息,担保人承诺在收到银行的书面通知后14日内代为偿还押汇本息。同时成中公司还向银行开出以银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收据,该信托收据注明信用证号,300万美元的金额等,并承诺最后付款日期为1995年7月15日;信托收据明确信用证向下货物为银行所有,成中公司只是作为受托人代为占有、管理和处分货物,成中公司处分货物所得货款应交付银行,用于清偿银行信用证向下之债务。

成中公司为了履行第三次对外付款义务,在1995年5月28日向银行申请的进口押汇,申请金额为70万美元,银行设置了更为全面的担保措施。银行要求成中公司出具了一份贸易融资总抵押书,成中公司承诺将融资项下的物权单据、货物、贷款、汇票、索赔款以及成中公司已经或者将要存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或者其他财产抵押给银行,以确保及时归还押汇款。之后,成中公司又向银行出具一份信托收据,信托收据同样写明信用证号、70万美元的金额等,同时承诺最后付款日期为7月6日。在这一切准备就绪后,银行方将70万美元押汇款作为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给国外行。然而,押汇期届满,成中公司仅归还押汇款本金30万美元,其余40万美元本金及利息、罚息未支付。

银行将押汇申请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成中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由富林公司担保,且的到银行同意,该三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成中公司在第三次对外付款申请进口押汇70万美元,押汇期满后,成中公司未能还清押汇款,应承担偿还责任,富林公司则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法院进一步指出:银行把抵押物交给成中公司处理,对抵押物失去了控制,其行为是放弃了物的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规定》第15条规定,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保证人就放弃抵押全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成中公司用于70万美元抵押的3000吨螺纹钢网,不论按照进口价格还是国内最低销售价格,总货款额超过90万美元,银行放弃了超过90万美元的抵押权。因此,保证人富林公司不需对70万美元押汇款再担保责任。

第7篇:信用证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信用证 风险 防范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来自信用证固有制度上的风险

1、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外贸合同之外的契约,和外贸合同无关,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受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争议的影响,开证行只凭信用证要求行事,出口商有时未履行贸易合同中的义务,此时会造成贸易与结算的脱节,增加了跟单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2、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的业务

单据是比较容易伪造的,如果出口商伪造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做到了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那么对单据真伪识别能力有限的银行来说,就会履行其付款义务,这就使进口方和银行成了出口商欺诈的对象。

(二)来自进出口国的政治或经济风险

外贸合同签订后,当贸易一方或双发所在的国家政局动荡、暴乱、对外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内发生重大经济危机都可能导致进出口贸易无法继续执行,给贸易双方带来重大损失。

(三)来自银行的风险

进口商根据合同填写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开证行则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约定。但若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未能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来填写,导致了合同与信用证存在不符的风险,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就会要求进口商改证,从而影响进口商顺利收货;若开证行的付款行为不规范,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未仔细审核即付款,致使一些能导致有损进口商利益的不符点未能审出,从而造成损失隐患。

(四)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1、出口商所交货物品质与外贸合同不符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银行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正确,而对货物的质量、数量等并不检查,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银行就会付款,因此,若出口商受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骗得货款,但货物假、劣或数量、质量均实质不符,进口商付款赎单,却发现货物和外贸合同的要求不符,从而造成损失。

2、出口商不履行交货义务

进口商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之后,如果市场行情看涨,出口商找到了出价更高的买主而不履行交货义务,进口商将面临极其困难的处境。对于进口商来讲,虽然得不到货物也不会对外付款,但依然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3、单据欺诈风险

(1)出口商伪造信用证所需单据

出口商利用信用证凭单付款独立于合同的性质,在根本没有货物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骗取货款,其典型特征是无基础交易存在,旨在套取银行融资。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这样进口商往往处于付款后收不到货的境地。

(2)出口商变造信用证所需单据

出口商用残次品或其它低值商品替代贸易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变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单据欺诈行为,信用证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交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和提单等基本单据。其中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是由出口商填制的,容易伪造;保险公司一般根据出口商提供的商业发票和信用证签发保单;承运人一般根据包装物上的说明和外表来签发运输单据,这些漏洞都给出口商编造符合信用证单据制造了机会。

(3)出口商和承运人勾结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信用证下结汇。预借提单是指由于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日期已到,而货主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装船,或因为船期延误,影响了货物装船,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先行的已装船提单,以便结汇。出口商勾结承运人把没有装船或晚装船的提单变成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这都构成了对进口商的欺诈。

(4)出口商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如果货物包装有破损,承运人就要在提单上作不良批注,这样的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因而不能结汇,如果出口商来不及重新更换货物或者包装,就往往会向承运人提交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便结汇,当进口商发现货物有问题就会凭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此时承运人可以凭保函向出口商索赔,但是解决这样的问题并非易事,要经历漫长的时间,复杂的程序和大量的取证,即使进口商胜诉也会遭受时间、资金上的损失。

二、进口商应对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选择政治和经济比较稳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信誉较好且有实力的出口商进行交易

1、建立有效地预警系统,选择政治和经济比较稳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商进行交易

进口商应对出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商业环境和法律状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随时关注其政治经济变化,收集相关的政治动态、贸易管制和国别政策等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提早防备,最大限度地避免一系列不必要的损失。

2、做好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工作

了解客户的信誉比懂得如何进行业务操作更为重要,因此,进口商必须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必须切实做好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可以通过商会、银行、调查机构、网络等渠道对出口商进行多方面调查,如行业背景、业务范围、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等,不与信誉差的企业合作,选择资信良好的出口商进行交易。

(二)调查开证银行的资信情况,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

进口商在选择开证行时,应先对开证行的资信、信誉度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开证行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态度,以保证开证行能正确及时的开立信用证,并且严格执行自己审单的义务,从而为进口商的顺利收货打下基础。

(三)慎重订立合同,审慎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是根据贸易合同开立的,作为进口商,订立合同时应注意规定好开立信用证的细节,如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质检证书等提出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利用漏洞提交不符合同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以避免被欺诈的风险。

(四)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选用信誉良好的船运公司

为降低风险,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选择贸易术语,如可以规定使用FOB、FCA贸易术语,这样保险公司和船运公司的选择权都掌握在进口方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派人到装运港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另一方面进口商也可以选择自己较为熟悉的且信誉度好的船运公司以保证货物的运输安全,防止出口商与船运公司相勾结的欺诈行为。如果规定使用CIF或CIP等贸易术语,由出口商来负责派船装运,应规定由国际知名船运公司负责运送货物,货物装运后要求船运公司提供货物已装船的证明,这样可以减少出口商进行欺诈的机会。

(五)在信用证中要求提交权威机构的商品检验证书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货物和单据是分离的,银行审查的是单据而非货物,因此进口商可以通过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出口商所在地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来对出口商所交货物加以控制,以杜绝出口商不按合同要求发货。

(六)提高进口业务员的素质和业务操作能力

随着国际贸易的竞争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进口业务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进口商应加强进口业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各国贸易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以便在从事实际信用证业务的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都能防患于未然,减少风险发生。

三、结论

总的来说,信用证结算方式总体上有利于出口商而不利于进口商,作为进口商,在贸易过程中,要提高警惕性,并时刻做好发生信用风险的心理准备,以积极的心态来面对贸易交易,加大对风险的控制力度,提高风险的防范意识,尽量避免不良因素发生,最终达到共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董茜茜.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J].中国证券期货,2011(7)

[2]蒋凌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与防范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0(7)

[3]蒋柏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J].企业改革与管,2014(21)

[4]张彦欣.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及其风险规避[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3)

[5]付立新.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分析与风险防范[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4(4)

第8篇:信用证申请书范文

出口押汇融资的申请

出口押汇是企业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迫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目前许多企业利用出口押汇成功向银行申办了融资业务。国内某出口商A企业有流动资金60万元人民币,近期接到一笔价值100万人民币的公仔订单,需要将60万人民币全部用于购买原材料,生产完工后A企业已按时按量备货装船,由于这期见A企业另接到一笔抱枕订单,急需向原料商订货,而原料商要求必须先款后货,若原料不能及时到位,则可延误A企业对外交货,导致违约产生滞纳金并影响企业信誉。而此时由于A企业流动资金全部投入100万人民币的公仔订单的采购。若要等装船到岸并且进口方付款起码需要10天时间,必将导致延误抱枕订单交货期。

于是A企业向银行提出办理出口押汇,用今后向进口商收款的权利作为抵押,提前将当期汇率下400万美元中的240万美元结汇获得60万人民币,完成了抱枕订单的采购。A企业付出了出口押汇的短期贷款利息和服务费,但是得到了;(1)一笔抱枕订单的成功。(2)由于出口押汇不占用授信额度,A企业在该银行拥有的60万授信额度不受影响,使得A企业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授信额度进行信用证打包贷款,完成了另一笔坐垫订单的采购与生产。(3)在办理出口结汇后,直至收到进口商付款的10天时间,A企业发现进口商用于支付的外江对人民币贬值了5%,A企业若未办理出口结汇,则最后只能收到95万元人民币。而A企业提前通过出口押汇办理了60万人民币的结汇(相当于10日前240万美元),因此外汇贬值对于A企业的影响仅限于未结汇的160万美元部分,即除60万贷款以外,还能收取38万,总共98万人民币。出口押汇提前结汇为A企业节省了3万元人民币。

一股情况下,企业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以信用证作为出口结算的方式,即可凭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向银行申请做出口押汇。出口押汇的币种为单据原币种,押汇利率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状况,申请行筹资成本、开证行资信风险等因素确定。押汇金额比例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最高额为单据金额的100%,银行预扣银行费用,押汇利息后,将净额划入企业帐户。如实际收汇日超出押汇的期限。银行将向企业补收押汇利息。即期出口押汇期限按照出口收汇的地区及路线来确定,远期信用证押汇期限为收到开证行承兑日起至付款到期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止。如超过押汇期限,经银行向开证行催收交涉后仍未收同议付款项,银行有权向企业行使追索权,追索押汇金额、利息及银行费用。

目前,国内银行对企业申请出口押汇给出的条件是:(1)企业应住申请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往来帐户,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并在押汇融资业务项下核算一切收支;(2)企业资信良好,履约能力强。收汇记录良好,具有一定的外贸经验;(3)出口的商品应为企业主要出口创汇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国内外进销网络健全畅通,并能取得必要的配额及批文;(4)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按时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接受银行对您的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实时审核,出口押汇款项应用开合理的资金周转需要;(5)开证行及偿付行所在地政局及经济形势稳定,无外汇短缺,无特别严格外汇管制,无金融危机状况,且开证行自身资信可靠,经营作风稳健,没有故意挑剔单据不符点而无理拒付的不良记录;(6)信用证条款清晰完整且符合国际惯例,经银行认可无潜在风险因素。转让信用证银行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口押汇;(7)作出口押汇的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须在收到开证行承兑后方可做。

企业具体向银行申请出口押汇的流程是:(1)企业须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国际结算部门或总行国际业务部贸易科提交以下资料,包括:经工商局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款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企业近期财务报表;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2)企业应填制《出口押汇申请书》及《出口押汇质押书》各一式二份,加具企业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连同出口单据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银行办理进行审核。(3)银行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出口押汇申请书》和出口单据后,如所交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收款有保障、已办妥相关手续,经审核无误后做出口押汇。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将拒绝接受押汇申请;(1)来证限制其他银行议付。(2)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3)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4)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5)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6)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7)单证或单单间有实质性不符点。(8)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9)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势紧张动荡或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10)收汇地区外汇短缺,管制较严,或发生金融危机,收汇无把握的。(11)其他银行认为不宜提供押汇的情况。

多家银行均有出口押汇业务

据了解,中国工商银行早就开展了出口押汇业务。工行介绍,国内出口商B企业按照澳新银行开来的USD800万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交给工行要求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经查,B企业系工行贸易融资重点客户,核有1000万美元的出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且B企业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据此,工行扣除自押汇日至预计收汇日间7天的利息及有关银行费用,将余款支付给出口商。

中国交通银行也开展了出口押汇业务。交通银行推出的展业通业务,就包含了无需授信的出口押汇业务,让不少小型贸易企业化解了资金不足的尴尬。李先生是一家专营纺织品进出口的小型外汇公司业主,公司业务中90%都是出口业务,客户主要分布在欧美地区,常用即期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也就是公司要等到国外开证行付款后再将货款付给厂家,同时与境内厂家按约定在交货后30天付款。但是,最近李先生的公司新开拓了一批境外客户和境内供应商,付款时间开始衔接不上了。正当李先生一筹莫展的时候,交通银行“展业通”品牌业务下推出的无需授信的贸易融资方式解了该企业的燃眉之急。交行客户经理表示,只要企业在交行办理单证结算满1年且收汇记录正常,且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稳定,开证行符合交行行政策,单证相符,即可申请办理出口押汇,即期或远期信用证都行,利率随行就市,即使该企业没有授信额度也可以。最重要的是,使用了出口押汇后,贸易企业的盈利空间并不会缩减,李先生表示,出口押汇虽然要支付利息,但企业把融资成本都打到了出口产品的价格里。境外客户要求赊销,适当提高产品价格是天经地义的,客户很快就接受了。无需授信的出口押汇,使资金周转不再成为小型贸易企业开拓业务的障碍。

第9篇:信用证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 国际结算票据信用证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一项国际银行业务(International Banking),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而通过银行来完成的跨国(地区)货币收付活动,是国际间结清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所采用的形式。国际结算的方式有两类:一类是属于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即由出口商和进口商相互提供信用,如汇付、托收等;另一类是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即由银行提供信用来进行债权债务的清偿,如信用证、信用保证书等。

一、国际结算的工具

国际结算工具是指国际结算中使用的信用或金融工具。信用工具也称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用以证明债权人权利和债务人义务的契约证书。现代国际结算中使用的信用工具主要是票据(Notes or Bills)。

票据是具有一定格式、载明确定金额、到期由付款人对持票人或其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信用凭证。票据主要具有四个特征:①流通性,即票据的转让,可以凭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就能完成,而无须通知债务人。②无因性,即指票据流通过程中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向票据债务人陈述或证明该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只要持票人是自己依法取得的,票据债务人必须对持票人支付票款。③文义性,由于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债务人只能根据票据的文字记载来履行付款义务。④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票据的形式有多种,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1.汇票

根据《英国票据法》中的定义,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汇票的内容必须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字。汇票可根据划分依据不同分为5个种类:按出票人是否为银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按承兑人是否为银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按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汇票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按汇票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可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2.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S),又被称为即期汇票。根据《英国票据法》,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内容有6个方面:“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本票根据划分依据不同分为3个种类:按出票人是否为银行,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按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此外除一般企业和个人签发本票外,一国的中央银行和财政部也可以签发本票,包括银行券和国库券等。

3.支票

根据我国《票据法》中的定义,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支票根据收款人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在国外分为普通支票与划线支票,在国内分为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此外还有保兑支票,银行支票等。

二、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国际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核心内容。基本结算方式即狭义的国际结算方式,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国际间资金划拨、转移,或资金从债务人流向债权人的途径和渠道问题,程序性很强。基本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证、汇付、托收这3种方式。

1.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第三者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它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业务有以下三个基本性质:①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②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③信用证是一项纯粹的单据业务。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

信用证业务下的当事人,了解信用证并且理解信用证条款非常重要。一般来说,信用证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①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即信用证类型、参照信息、交单期、到期日及到期地点等。②信用证当事人,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此外,信用证结算方式还可能有其他当事人,如通知行、议付行和付款行、保兑行等。③信用证金额和汇票条款。除非另有说明,信用证金额为信用证下受益人可以支取的最大金额。④货物条款。信用证的货物条款一般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单价和数量等。⑤运输条款。信用证的运输条款一般包含装运地及目的地、最迟装运日以及可否分批或转运等。⑥单据条款。一般单据条款包括所需单据的正本及副本份数、单据名称及制单要求。信用证项下的主要单据有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和重量单以及产地证和检验证书等。⑦其他规定。信用证中的其他规定出现在信用证“附加条款”或“特殊条款”中,常见内容有汇票出票条款、交单期、银行费用、不符点费、电汇索偿条款、扣佣要求、船籍或航线限制条款、唛头及给银行的指示等。

2.汇付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付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与汇出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提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解付货款。

相对其他结算方式,在汇付方式下,银行不需要处理单据,银行手续比较简单,因此其费用比较低,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汇付有三种方式: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和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票汇方式下,信用不好的汇款人可能会使用假汇票或变造过的汇票。信汇或电汇下,汇款人也可能将办理好汇款手续的银行电汇或信汇收据传真给收款人后,再在款项解付前向汇出行提出撤消汇款的要求。因此,作为采用汇付方式的受款人,对这些问题应该倍加关注。

3.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通过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方式。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与汇款结算方式不同的是,托收不是进口商或债务人的主动付款,而是出口商或债权人的催收,并且收款对象是进口商而不是其他人。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即托收行的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托收主要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上,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风险较大。因此,采用托收方式的出口商可采取一些降低收款风险的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对进口商自信调查、了解进口国家有关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