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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文物局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向申请单位报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文物局,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将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结论和审计结论等相关资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二)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
建设日期:年月至年月
说明
一、申请重点建设项目应在科学定位、合理规划、瞄准目标、凝练方向、突出重点的原则基础上,详细阐述项目的建设意义、建设内容、经费预算、设备购置、预期总体建设目标和阶段目标,做好项目的节点安排。
二、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提出本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计划;
2、提出本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3、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保障;
4、协调本项目的内部关系,解决内部出现的问题;
5、提出本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年度统计;
6、根据要求安排本项目接受中期检查;7、出具本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做好验收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如下:
1、各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项目,提供必要的论证材料;
2、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及职能部门签署意见;
3、学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后,发出开工建设的批复文件,并正式拨款。
项目建设意义
总体目标
总体建设内容
分年度建设计划及阶段目标
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总表
单位:万元
支出预算1、设备购置费2、设备维修费3、图书资料购置费4、房屋建筑物维修费5、实验材料费6、测试分析加工费7、租赁费8、业务费合计
预算总额
分年度预算额
备注说明:
1、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预算制,申请人须认真填写《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总表》《重点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明细表》和《重点建设项目业务费预算明细表》。其中,后两个《明细表》均指在总预算额度内、且计划在项目申请当年使用的经费;以后年度的项目使用经费计划及明细则应按“分年度预算额”在每年末学校统计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统一申报。
2、学校分期划拨的经费以各项目提交的当年年度预算批准额为准。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确保按期执行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第一条为提高文化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所立科技项目的资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四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进行选择。
第五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属于文化系统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有科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条件,以保障科技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或自学成材,确有专长。
(四)科技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国家规定的有关申请书和开题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核。
第七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
第八条对未按计划完成科技项目和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无特殊原因,将不再受理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对文化科技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一)国家重点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并依科研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促使项目按期完成。
(二)文化部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文化部投入一定经费,并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为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一般项目文化部不再投入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条对申报的科技项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评估办法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后,确定推荐上报国家重点项目和文化部项目。
第十一条凡经批准,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均实行科技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自接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认真填报国家和文化部制定的有关科技合同书。
第十二条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其原因及调整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对中止合同的项目,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投资及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凡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在完成后,承担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整理好有关科技文件及经费决算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待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题。
第十四条对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经费,一次或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进度支配经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文化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评估、审查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县政府设立项目前期费500万元。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列支,县发改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项目的前期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的项目;
2列入国家、省、市以上部门中长期规划的项目;
3与上级部门达成投资意向的项目。
4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水利、交通、能源、节能减排、公益性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项目。
5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项目前期费的申报。应向县发改局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文本、项目前期费用票据,申请列支项目前期费的单位。以及委托的项目前期工作研究、设计、地质勘查单位的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项目前期费的审批。县发改局对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列支项目前期费的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上报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后。根据项目前期进展和当年安排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安排建议,上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拨付。
第七条项目前期费的拨付。由县发改局负责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前期费预付审批表,对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前期费。按项目建设进度计量拨付。
第八条项目前期费的使用管理。
1已列支项目前期费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项目前期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基本原则
项目的资助坚持“保证重点,适当集中,讲求效益”的原则,合理配置项目经费。所资助的对象为符合本“办法”规定学会活动内容的项目,重点保证与我区科技工作联系紧密的学会活动项目。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精打细算,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经费在学会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项目遴选采用“公开申请,科协审批,择优资助,追踪问效”的原则。用于资助项目的经费额度一般不高于实际需要支出的三分之一。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资助活动范围:
1、由区级学会主办或与上海市及全国性学会联合举办在宝山区召开的学术会议活动。
2、科普公益性活动
(1)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和电子作品;
(2)大型科普活动。
3、区级学会人才培养与继续教育活动。
4、重大课题调研
(1)由区科协委托,相关区级学会承担的有关行业科技发展咨询及社会经济发展等课题研究;
(2)由区级学会、科技工作者和基层科协组织等提出,经区科协同意的专项调研课题。
5、合作交流活动
经区科协同意,由相关国际、国内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对我区相关行业、专业有积极影响的,在学术上有重大提升、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交流活动。
6、其它与区级学会建设相关的活动。
具体资助标准:
1、一般活动项目资助标准为5000元以下;
2、市级以上的大型或重点活动项目资助标准30000元以下;
3、与区科技工作重点密切联系的活动项目,按实际情况确定资助标准。
三、申报项目要求。
申报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确定的资助范围,主题明确,对促进我区学科发展、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申请活动资助的区级学会须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有一定的工作积累和工作经验。在基本工作条件方面(相应专兼职工作人员、办公条件和相应的经费保障等)有可靠的保证,并且要求申请的内容真实、项目方案内容清晰、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实施后效益明显。
凡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项目的区级学会均可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及内容提出申请,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申报。特殊情况提前30天以上,并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的重点学会活动项目同样可以酌情批准资助。
申报时应填写和报送《宝山区科协学会活动项目资助申请书》(包括报送相关内容的电子文档),申报表格可根据需要访问宝山科技网相关栏目下载。
具体申报要求:
(1)下一年度计划原则上需在上一年11月份申报。
(2)新增项目申请资助时间一般应提前2个月申报,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特别受理。
(3)申报项目同时应详列项目款项及相关批准正式合作文件等、自筹资金配套部分应当先落实。
(4)项目结束后30天内,承担项目的区级学会应向区科协报送总结材料。凡验收不合格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将对承担项目的区级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或收回资助经费,并在2年内不得申请资助。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审批和管理
学会活动项目资助,采取“公开申请,科协审批,择优资助,追踪问效”的运作机制。
区科协学会部根据本办法和宝山区科协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项目资助重点,负责学会活动资助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初审、按程序报批公布和资金监控等管理工作。
项目资助经费的来源是科普经费。
学会活动资助项目审批通过公布后,区科协将组织实施与承担项目的区级学会签订《项目实施任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重点是明确完成任务绩效的评价标准和是否如数给予资助的评判准则。
项目资助经费由区科协分期拨付到承担项目的区级学会的银行账户。一般分二次拨付,前期拨付资助经费的60%,其余40%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
在项目实施前10天,承担项目的区级学会要将活动方案和进度安排报送区科协学会部。
承担项目的区级学会应在资助项目实施前通知区科协学会部。项目实施结束后30天内做好组织总结工作,并向学会部递交《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经费决算以及体现项目成果音像材料和其它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学会部将组织对该资助的项目进行述评,同时对照《项目实施任务书》判明是否完成既定任务,能否如数报领项目资助款,并适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票据领款。
区科协学会部按合同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项目的、中途停止的或项目未按计划执行的,区科协将中止资助并追回资助款。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须于当月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区科协审批。
学会活动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成果均须标注“宝山区科技活动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以资助为基础出版的专著、音像制品,或制作的网站,须在扉页、字幕或网页中标注“宝山区科技活动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是国家设立的专项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管理。
第三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海外人才,培养造就一批进人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年度项目指南,
(二)组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三)受理项目申请;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七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六)与境外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
(七)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人青年学者,符合前款(二)至(七)条件的,可以申请。
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4年。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申请人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组对申请人提出推荐意见;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研究领域及依托单位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I
(三)申请人在不得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四)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为通讯评审、会议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由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评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人选;
(二)研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二)对本学科领域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六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15人以上。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到会答辩的申请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名单。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
评审委员会对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进行评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人选获得的赞同票数应当超过到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委员会评定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研究领域、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
以资助项目负责人名单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l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以学术会议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中期检查专家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中期检查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连续1年以上出国的;
(四)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发生第一、二款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lO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为15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项目评审或者中期检查的专家。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五)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笫三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四条发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条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申报、立项、实施、检查、结题、成果应用、奖惩等环节。
第四条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选项目三类。
重点项目主要是对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影响本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以及由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其他问题的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是对广东省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服务、宣传教育等具体问题的研究,以及由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其他问题的研究。
自选项目是除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
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归口管理处室承担。
第六条省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管理、工作实务的专家组成,专家参与具体项目的立项和结题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采用申请审定或招投标的方式,具体项目采用的方式由省知识产权局确定。
第八条具有研究能力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申报或投标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但公民以个人名义的申报或投标不予受理。省知识产权局必要时可以邀请省外及国(境)外的相关机构参与研究。
第九条项目立项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必要性、创新性、科学性、前瞻性、时效性、可行性、效益性、课题负责人学术水平、协调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承担单位能力、申请报告撰写质量等。
第十条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本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和本省重大决策,确定年度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选题方向和重点,项目申报指南或招标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或招标通知,按要求填写《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经本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作为申报或投标文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三)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九条对申报或投标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审定立项或中标项目,并下发立项或中标通知。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研究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后,按通知要求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知识产权局有权另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确保研究任务的正常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研究的时间跨度原则上为一年,研究起止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项目逾期未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延期书面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合同、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成果形式、项目计划进度等进行变更或调整的,需报经省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期(以项目时间跨度中期为准),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表》。
第十七条省知识产权局适时检查具体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省知识产权局对所立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对于有特殊意义的重点项目,省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重点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开支,保证完成项目的实际需要。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调查研究费、资料费、翻译费、会议费、印刷费、管理费和直接为项目研究服务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经费,支持本地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或对省级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第五章项目结题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采取总结、评审两种方式,具体项目的结题方式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内容确定。结题所需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或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总结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材料,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后结题。
评审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意见审定结题。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从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中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评审。具体项目承担人员不能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申请结题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研究任务;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对结题申请书内容无异议;
(三)项目内容无知识产权等权属纠纷;
(四)项目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五)申请材料完整。
第二十五条项目结题程序如下: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研究时限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结题申请,提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题审批书》、最终研究报告全文及摘要各一式八份及电子件。
(二)省知识产权局确定项目结题方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结题。
(三)总结或评审结题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研究人员在三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结题。
(四)结题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最终研究成果(须附不少于5000字的成果摘要)一式八份及其内容光盘3张。
第二十六条研究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由项目合同约定。
第二十七条项目在申报成果、参加评奖活动或公开发表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示“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项目成果中涉及重大保密事项、数据的,要注明密级。
第二十九条项目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广东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由本省知识产权局会同项目完成单位共同推广应用,或建议其他单位推广应用。
第六章项目绩效与责任
第三十条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施绩效突出、取得重大进展或突出成果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中止或未按合同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行信用记录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期结题情况及研究成果质量。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等条件下将在项目申报、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对因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执行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可以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发送中止合同通知书,并可追回项目经费。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二)剽窃他人成果;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在合同规定的研究时限结束后两个月内仍未提出结题申请并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
(五)第一次结题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结题仍未能通过;
(六)与审定立项的内容严重不符;
(七)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科研课题管理是科研机构的核心管理工作,课题的全程管理涉及诸多环节与内容。近年,随着国家对中医药行业科技投入不断加大,中药科研任务越来越繁重,课题管理的工作量也逐年增加且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如何科学地管理以适应中药科研发展的需要,是科研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从科研管理人员的角度出发,对课题全程管理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1 课题全程管理内容与管理层次
课题的全程管理包括项目建议、课题申报与立项、过程管理、结题管理、结题后的跟踪管理、科技档案管理等环节,每个环节又包含一系列管理活动。课题数量多时,可分项目进行管理,也可分阶段管理,无论采用哪一种管理方式,只有将这些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科研管理工作的良性循环。
课题管理分为2个层次:基础性管理和创造性管理。基础性管理是科研管理人员首先要做好的工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开展一系列管理活动,具有较强的被动性和事务性。创造性管理是更高层次的管理活动,强调充分发挥科研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管理工作中不断创新,并将管理创新融入科研创新之中。前者是如何完成工作,后者是如何做好工作,侧重点不同,管理效果也不同,如果只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必然使科研管理工作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在扎实的基础性管理工作之上,将创造性管理活动融入每个工作环节之中,才能真正做好课题全程管理工作。
2 项目建议
近年来,中药科研领域的专家针对国家颁布的各类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提出了许多具体的项目建议,具有很强的前瞻性,体现了中药研究的发展动态、趋势和前沿。由于项目建议与科研机构的学术影响力密切相关,因此,科研管理人员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①提高自身中医药专业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把握国家需求,了解学科前沿,掌握科研动态;②密切关注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的计划信息,敏锐把握资助方向,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撰写项目建议,若该建议被列入招标计划,将为课题立项奠定良好基础;③如果项目建议被采用而申报的课题却未被立项,需分析原因并与项目组织部门沟通,确保以后建议成功;④积极推荐专家参与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和招标指南的制定工作,既能扩大专家的学术影响力,也利于本单位人员深入理解科研政策导向,从而把握好选题方向。
3 课题申报与立项
承担更多的国家级重点课题、高水平课题是研究机构科研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而课题申报的数量和质量是其实现的前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申报、评审与管理已非常普遍,这就要求科研管理人员必须主动、密切地关注网络招标信息。在获取招标信息后,科研管理部门就要进行申报动员、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课题立项、立项奖励等一系列工作,工作本身有较强的规律性和时效性。
3.1 项目与指南的理解
①全面了解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特点,指导科研人员选择适合自身研究方向的计划项目进行申报,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强调在完成国家目标基础上的科技创新。②掌握招标计划的立项背景,正确、深刻地理解招标指南的资助范围与重点,结合中药课题管理经验,在选题方面给申报者以必要的提示与指导。
3.2 申请书质量控制
①确保申请书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别对单位与人员信息严格把关。②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目标、方案、技术路线等核心内容进行评议,帮助申请者理清思路、发现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关注申请者对专家建议的采纳情况,分析课题立项与之的关联,以判断专家的科研指导能力。③保证经费预算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并从文字角度审核申请书内容,如重点是否突出,层次是否分明,语言表达是否准确、清晰、流畅等。
3.3 申报课题的遴选
①对于限项申报项目,在整体考虑研究机构学科分布、学科发展及科研资源分配等问题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优秀课题申报,择优程序的设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②对于不限项申报项目,如果不考虑中标率等因素,可以全部上报,有些选题即使被内部评审专家否定也不能轻易放弃,因为某些科研创新点在更宽泛的专家群体中也许是被肯定的,且申请者在完善申请书过程中也会提高自身科研能力。
3.4 任务书质量控制
①及时掌握各部门最新的科技管理办法,如科技部为落实“十一五”规划制订和修订了一系列管理办法,这些文件是课题任务书管理和其后各环节管理的重要依据。②对任务书内容进行把关,如经费与任务对等,若结余经费过多将对财务结算产生影响;考核指标与研究内容相关,避免出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预算编制合理,以保证在执行每个栏目的预算时不出现过大偏差等。③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应签订正式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4 课题过程管理
课题获准立项是课题管理的良好开端,而课题研究最终能否实现预期目标,过程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目前科研机构“重申报,轻过程”的现象普遍存在,大家更关注如何争取到课题,而忽视如何完成好课题,甚至出现降低研究目标的情况。课题研究质量高,才有可能获得延续资助,科研工作才会有发展后劲。
4.1 课题研究质量控制
课题研究质量的控制需要课题组、科研管理部门、决策层及专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科研管理人员是多向沟通的中心环节。①随时关注,主动与研究者沟通和互动,随时掌握课题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关注课题研究过程中的新发现,鼓励课题组深入研究,并采取措施加以扶持和培育。②定期检查,每年组织专家组对在研课题进行评议,与专家共同分析阻碍课题进展的瓶颈所在,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对确实无法继续的课题及时终止研究。③随机抽查,如原始记录是否规范、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实验操作与实验室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④及时反馈,将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决策部门反映,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并将解决方案反馈课题组。⑤奖惩分明,对研究质量高的课题予以奖励,对伪造数据、弄虚作假者予以惩罚。
4.2 课题经费管理
经费管理是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涉及财务、科研、课题负责人三方职责与权限的协调,也易成为薄弱工作环节,有些科研机构为加强管理会设专职岗位。①全面了解各计划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掌握各办法的不同之处;②及时采集财务信息为科研管理服务,如课题经费计划数与实际到位数是否一致、经费使用合理性等;③为财务管理提供科研管理信息,确保经费核算的正确性;④对某些科目超过预算的课题,提醒课题组及时调整经费支出,必要时向项目组织部门提交预算调整方案。
4.3 合作协议管理
课题合作研究有两种类型:一是本单位参与外单位课题,经费拨入;一是外单位参与本单位课题,经费拨出。两种情况均需签订合作研究协议并进行规范管理。①依据《合同法》规定,结合中药科研工作特点,设计统一格式的合作协议文本;②制定合理的协议审批程序,实行逐级审核制度;③严格审核协议内容并提出修改建议,如经费约定是否合理、协议经费占课题经费比例、责权利是否统一、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
5 结题管理
5.1 研究工作总结
①在规定的结题时间之前,督促课题组进行全面的研究工作总结,要求研究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课题整体研究情况。②将研究报告与任务书考核指标进行对照,确定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③对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课题,需分析原因并在结题报告中如实说明,必要时可申请延期结题。
5.2 课题经费结算
结题工作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结算二部分内容,经费不结算就不能认定结题工作完成,但目前结题不结帐的情况十分普遍,有些课题甚至挂账十几年,这是课题组与科研机构利益搏弈的结果,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以严格执行计划项目的财务管理规定为前提。①要求课题组在提交结题报告前必须进行财务结算,否则不予办理结题手续;②要求财务部门出具真实的结算报告,必要时双方共同核实账目;③结算后取消账户,经批准留归课题组的结余经费另立账户管理;④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5.3 结余经费管理
根据《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56号)文件精神,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帐,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这项规定对今后课题经费的预算和执行预算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科研机构以往累积的大量长期挂帐课题,建议采取如下措施:①结余经费按一定比例划归课题组使用,另立财务帐号管理,用于、申报成果等方面的支出;②按剩余比例划入研究机构公用经费,用于科研再投入,如设立科研探索基金、科研奖励基金等,以培养科研后续发展能力。
6 结题后的跟踪管理
6.1 继续申请资助
有些课题可以进行深入探索或扩大领域研究,应鼓励其继续申请各类项目以获得后续经费支持,这类课题往往因积累了深厚的工作基础而较易获得资助。
6.2 成果鉴定与申报科技奖励
①在结题课题中甄别比较成熟的课题,帮助课题组在结题报告的基础上整理提炼以形成成果报告,并督促其进行成果鉴定。②根据各级科技奖励的特点,帮助课题组选择适合的奖项进行申报。③有些课题获得过多次资助,研究工作很深入,可整合为一个比较大的成果进行申报。
6.3 成果推广
具有应用性的中药科研成果应及时转化推广,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对科研课题的肯定。①明确成果推广的时机,如中药新药研发课题在研究初期就应寻找合作企业,以保障研发资金充足并利于后期推广;新方法、新模型等基础性研究成果应及时。②在中药科研成果的形成与推广过程中,重视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涉及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方面,特别关注与企业合作过程中自身权益的保护,如机构名称在产品宣传中的正当使用等。③对可公开宣传的成果进行整理汇编,制成项目简介以促进成果推广。
7 科技档案管理
7.1 归档管理
课题归档工作需要课题管理、档案管理、课题组三方的协调配合才能完成。①课题管理人员要确保每个课题的全程管理资料具有原始性和完整性,全面收集申请书、任务书、年度报告、结题报告及其它管理文件,如合作研究协议、任务调整报告等。②档案管理人员指导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积累、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后者将技术资料与管理资料合并整理归档,并应重视结题后相关资料归档。③完善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归档工作制约机制,只有将档案管理与结题、经费管理结合在一起,才能保证归档工作顺利进行。
7.2 档案利用
①明确利用目的,为课题研究、管理决策或成果推广等提供不同层面的服务,如课题研究多利用原始技术资料,而管理决策需要提纲挈领的摘要内容。②对束之高阁的成果加以发掘,探讨其深化研究、推广的价值。③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进行规范管理,以提高档案管理和利用的效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设计)以及必要的勘测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项目谋划与推进基金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增加资金额度。基金由区财政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条基金使用原则: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合理使用,讲求效益。
第五条基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谋划前期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l)区政府确定的区级集中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全额使用;
(2)乡镇(街道.)和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经认可后,给予适当补助;
(二)奖励资金。指年度重点项目建设、项目谋划与推进的考核奖励资金等,奖励对象为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奖励数额按照《项目谋划与推进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基金使用的申报、审批与拨付成立区项目谋划与推进基金审批委员会(以下称审批委),具体负责基金的申报、审批与拨付工作。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审批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项目谋划前期费用
(l)申请。各乡镇(街道)、部门向审批委办公室提出使用基金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资料、项目谋划及争取.情况、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
(2)审查。审批委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项目的申请理由、项目资料、项目前景、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批准。审批委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提交审批委进行审批。
(4)支付。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区财政局根据审批委的审批意见,将资金支付有关乡镇(街道)、部门或单位;区政府集中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区项目谋划与推进基金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核,区项目谋划与推进基金审批委员主任审批后支付。
(二)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由区项目谋划与推进基金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谋划与推进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和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对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意见,报经区项目谋划与推进基金审批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区政府决定奖励。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财政部门停止或暂缓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核算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八条基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财政部门要对基金使用跟踪问效,做到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防止套取、流失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基金的,将没收全额已拨付的资金,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