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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内涵
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的基本住房权力给予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住房政策的组成部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收入的两极分野及住房政策的改变而产生的,其实质是政府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采取多种保障方式,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住房保障制度的特点
1、全民性
全民性一方面是指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住房保障问题,不仅现代社会有,古代社会也有;不仅资本主义国家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另一方面是指住房保障涉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2、互济性
互济性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互相接济,包括自发的及非正式的相互帮助与直接参与者的利益合作。如住房公积金,既为他人提供帮助,又享受他人为自己提供的帮助。
3、福利性
福利性是指住房保障必然给被保障对象带来一定的生活补偿,物质文化待遇以及其他派生收入。这是住房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
4、安全性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安全制度,是通过对人们基于生活的保障,向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安全保护。
二、我国住房保障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住房保障的产生及发展
经过20多年的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建设迅猛发展,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得以改善,人均住房面积大幅度提高,住宅质量显著提高,居住环境不断优化美化。但随着房改的深入,与此同时,与社会领域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相对应,城镇居民的住房差距越来越大。面对住房制度改革出现的这些情况,在1994年的《房改决定》中,全面规定了住房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第一次以政策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求。1998年在《房改通知》中也明确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并明确“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较为完善的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收家庭支付能力的住房保障制度,形成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合理比例的供应体系。”所有这些为建立我国住房保障体制指明了发展方向,奠定了政策基础。
(二)我国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虽然已基本建立起来了,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在具体的实施方式、住房金融及法制保证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1、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问题
第一,定位不清晰。《房改通知》中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地位,在国发[2003年]18号文《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除强调经济适用住房外,又增加了一条“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在2005年[2005]26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对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中又强调了“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这就与《房改通知》中确立的我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为主的供应体系相互矛盾。这也给许多地方不建或少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了很好的理由。
第二,供应数量远远不足。近几年来,在需求和成本的推动下,全国商品住房价格不断上升,开发商在高额利润驱使下,大量开发建设中高档、大户型的商品房,中低价位的商品住宅供应明显不足,许多城市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只占供应总量的10%左右。从我国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来看,从2000年开始,经济适用住房的投资增长幅度、占商品住宅比重以及新开工面积、销售面积等比重等各项指标均呈大幅度下降趋势,部分城市甚至停建了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环节不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也是近几年来争议较大的一个方面。许多地方经济适用的分配管理不到位,甚至是由开发商负责审查购房资格,分配的程序不透明,分配的标准不公开,分配的秩序不规范,使得“走后门”之风盛行,而那些真正的中低收入者恰恰由于门路不多,往往无法取得购房资格。[论+文+网LunWenNet\Com]
2、廉租房存在的问题
第一,廉租房发展不平衡,总体覆盖面过低。由于廉租房是针对城镇最低收入户的住房保障制度,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导致了保障的标准和覆盖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保障标准看,各个地方在在补贴对象的标准与补贴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实力较强,保障力度较大的城市已提出把补贴对象调整到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而大部分城市只能先行解决6平方米以下、甚至是4平方米以下的双困家庭住房问题。特别是租金补贴标准差异更大,有些城市只补到10平方米,有些城市已补到近30平方米。从保障对象看,有些城市已把保障范围上调到低收入家庭(核定收入线标准),保障比例达到居民家庭总数的10%左右;同时,也有一些城市对双困家庭都难以做到应保尽保,保障面不到1%。
第二,廉租房的资金来源存在问题。当前影响廉租住房工作向前推进的最主要障碍就是资金瓶颈问题。除少数城市建立了制度性的财政资金供应计划外,大多数的城市都是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公房售房款的余额部分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主渠道,由于这部分资金灵活性较大,后续资金没有保证,致使这些城市不敢推行租金补贴的保障方式。因此,大部分的城市只能是筹集一批资金,建设或购买一批廉租住房,解决多少算多少,使国家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难以真正得到落实,导致廉租住房保障面过小。
3、住房金融发展不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这种单一的政策住房金融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新形式下的住房保障要求。
第一,公积金的目的与实际实施存在矛盾。目前大量下岗职工,效益不太好、规模较小的企业职工及大量的私营企业雇员等中低收入群体,普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或者虽然已建立公积金制度,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而失去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这就使得实际上最需要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的群体反而处于政府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之外,使这一部分人无法享受政府的金融政策优惠,这显然与建立公积金的初衷相违备了。
第二,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外,尚未有第二种直接面向中低收家庭发放的低息或无息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也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体系发展的滞后,制约了中低收入者购房的能力。
4、住房保障法制不健全
从综合性法律来看,在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没有公民住房权利的任何相关规定。从专门性的法律来看,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相关的专门性住房保障法律,大多数存在的都是以政府的红头文件、政策、规定、办法以及行政命令等形式,缺乏建立住房保障体制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使住房保障工作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使政府许多住房保障的具体措施不能得以很好的落实。
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制的对策
构建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需要有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配合,才能使住房保障政策有效的运行。
(一)确立政府管理体制
政府作为一国经济的宏观调控者,担负着社会全面发展的责任,理应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因此,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千家万户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1、明确和建立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决策委员会
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必须解决的长期存在的问题,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加上住房问题涉及面广,协调部门多,要想切实解决好住房问题,落实国家的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必须要成立一个常设的政府直属的住房保障委员会。具体来说,这个委员会要由政府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法制部门、人民银行等组成,住房保障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依据相关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制订本地区的住房保障性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等,依法协调各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和责任,监督和保证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
2、建立明确的住房保障实施执行机构
各地区的住房保障委员会作为一级政府的常设决策机构,不应该也不必要直接参与住房保障的微观管理。因此,必须在该委员会下设置住房保障执行机构,具体实施政府相关住房保障政策。避免目前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杂乱无序的局面,确保住房保障实施的连贯性和统一性。如许多地方,廉租房的实物配租由房管处负责,廉租房的房租补贴由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发放,住房货币化的购房补贴由房改办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施又由建设局下属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因此,我国目前必须尽快建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执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应包括:具体实施本地区住房保障委员会的住房发展计划;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公共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负责各项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如税费优惠、低息贴息、政策性抵押担保等的落实和协调。
3、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住房金融机构在国家解决住房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是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具备初步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雏形外,还没有建立类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贷款困难问题非常不利,应该尽快成立,也可以将公积金中心进行完善和改进。
(二)规范政府干预住房市场的方式
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住房资源起着基础性的配置作用。就我国目前而言,政府关键要从住房发展计划、加强财政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干预。
1、制订住房发展计划
通过目标明确的住房发展计划来实现其住房发展目标,最终达到住房保障的要求。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亟需制订住房发展计划。避免住房建设发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住房发展的系统性。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住房发展计划,使社会居民及时了解政府的住房目标、发展状况和趋势,从而稳定社会对住房市场的预期,避免住房市场的大起大落,确保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
2、加强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的实施
当前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系列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提供良好的财政支持。
(1)出台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兴建廉租房并按指定的价格出租,大量增加廉租房的供给量,减轻政府直接建设廉租房的财政压力。可给予开发商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并对其租金收入实施相应的税收抵扣优惠等。
(2)出台中低收入居民贷款购房的税收抵扣政策,如可以向政府申请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进行贴息,并可用每月的贷款还款额进行所得税的抵扣等。
(3)进一步降低房屋出租税费,鼓励居民出租多余的房屋,以增加出租房屋的总供给量。
(4)加强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量,扩大最低收入居民享受租金补贴的覆盖面。
(三)建立健全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也意识到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存在的问题,多次下发文件强调落实住房分类供应的主体和比例。当然,要真正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现有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1、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从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现状来看,作为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发展中人口大国,经济适用住房在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中至关重要,对解决占我国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于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巨大的作用。而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已严重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亟需改革和完善。
(1)重新定位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
由于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量的日益减少,致使我国的“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为主”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始终无法建立起来,中央政府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又无法很好地解决现行政策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问题,于是,在2003年以后的各个规定中,又提出了建设普通商品房、中低价位商品房为主的供应要求,造成了我国住房政策体系的混乱。因此,当前关键是要统一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识,国家应将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中低价商品房等政策性商品房合并总称为经济适用住房。
(2)大力发展重新定位的经济适用住房
在政策上定性准确、定位清晰后,就应该大力增加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
第一,转变供给方式。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都是由政府所有的国有开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负责建设、分配、管理一揽子工作,这种做法并不妥当。作为一个经济主体,这些开发企业在本质上同样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再加上分配、流通、管理等工作的合并,事实上营造了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的土壤。因此,在重新定性经济适用住房后,大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就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限定销售房价的土地及项目拍卖模式,让社会上的所有开发商一起参与竞争,谁的管理水平高,谁的竞争能力强,谁就能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获取合理的利润。从而改变政府部门或下属国有企业独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垄断局面,有利于经济适用住房质量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
第二,大力增加供给数量。我国当前应大力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量,力争使针对中低收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量所占社会开发总量的比重与中低收入家庭占社会家庭比重基本相符,这个比重应该达到50%以上。应该说,在明晰经济适用住房的定性,推行社会化的限价土地拍卖方式后,我国各地政府完全可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比例达到住房总供给量的50%—70%以上。可以预见,这对于稳定房价,抑制房地产投资过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保持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第三,改变供给结构。在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模式下,供给结构还是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许多地方不顾自己的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大户型,许多地方虽然规定了要建中小户型,但在实际管理中,又未加以严格控制,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过大的状况。这显然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针对中低收入阶层的本意相违备了因此,我国在现阶段的住房建设更应该以中小户型为主,尤其是针对中低收入的经济适用住房而言,更应如此。必须严格控制户型,改变现存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过大、结构失衡的状况。
2、改革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供应体系作为城镇住房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住房保障的最底线部分,受到城镇最低收入居民的关注。因此,当前,从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出发,要想更好地发挥出廉租住房体系的效用,必须尽快完善现行的廉租住房制度。
(1)改革和完善廉租住房的供给方式
廉租住房的供给决定了廉租住房的覆盖面,体现了政府解决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程度。
第一,坚持发放货币补贴的原则,取消实物配租。当前关键是要求各级政府尽快做好本地区廉租对象的调查、建档工作,确立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廉租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尽快全面实施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政策,停止政府投资建设廉租房。
第二,转变原有的政府一元化供给为社会多元化供给。当前,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支持文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廉租住房,明确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如低价或划拨土地、低息或财政贴息贷款、税收减免和抵扣等,从而吸收广大的社会资金投资廉租住房,有效增加廉租住房供给量,减轻政府的压力。
(2)落实廉租资金来源
当前要建立完善的廉租房保障体系,就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廉租对象的范围和补贴标准,详细测算每年所需的廉租补贴资金,并在当年的财政预算中单项列支,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的住房保障专项基金,使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3)大力发展住房租赁业
我国近年来,各地房价飞涨,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可供租赁的房屋太少,居民对于住房的选择空间太小,导致了对于住房的需求基本上集中在了购房需求上。由于我国今后将对廉租住房全面采用货币补贴的方式,而要较好实现这种方式的前提就是住房租赁市场必须规范、发达,必须有大量的住房特别是中低档的住房可供出租。因此,可以说,要想使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得到很好地执行,必须充分发展我国的房屋租赁业:
第一,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鼓励房屋业主拿出多余的住房进行租赁,政府进行税费优惠。
第二,鼓励社会开发商投资建设低标准的低收入住房,政府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三,鼓励房屋租赁中介行业的发展,促进房屋租赁业的规范、发达。
第四,加强租赁登记备案的管理。可以实行政府货币补贴直接拨付给房主的方式,避免货币补贴资金被挪用,这就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3、改革和发展住房金融体系
一个完备的房地产市场,离不开房地产金融的支持,一个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更是离不开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保证。当前,我国在住房保障中主要推行了公积金制度,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总体来看,作为一个完备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现行的住房金融仍需大力改革和完善。
(1)强化公积金制度
第一,强化公积金的强制储蓄力度。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从现在来看,这个比例太低了,应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虽然现在不少地方的比例已提到8%的水平,但仍然偏低。按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看,应该将缴存比例提高到25%左右比较合适。
第二,提高公积金的互。当前应尽快加强公积金的互,放宽对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条件,不仅能给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支持,也有利于提高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为政府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
(2)建立政府住房金融机构
作为商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其行为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其目的是趋利避害,不愿经营低利润、高风险的贷款服务。相比高收入家庭的商业住房贷款,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正表现为这种特征。因此,必须建立非营利性的政府住房金融机构作为商业住房金融金构的补充。专门的政府住房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为投资建设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的开发商提供政策性的优惠利率贷款,从资金上鼓励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兴建,降低其投资资金成本,以有效增加公共性住房的社会供给总量。
第二,为中低收入阶层购房贷款提供政府担保,可以建立专门的风险基金,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难的问题,增强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能力。
第三,为其他专门性的住房金融机构提供财政贴息或低息贷款。
(四)健全住房保障法制建设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住房福利化,现代意义上的住房保障是最近几年才产生的,法制明显滞后,目前已经制约了我国整个住房产业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加强住房保障法律的体系建设。
(1)在宪法和民法中强调公民居住权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国家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国家致力于改善公民的居住条件,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等有关公民居住权的条文,从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于公民居住权的重视和责任,也为专门性法律的制订提供最基本的依据。
(2)制订专门性的住房保障法律。当前,我国亟需建立此类的《住房法》从根本上明确我国的住房保障发展目标、计划,住房保障实现的方法、机制,政府的责任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住房保障真正进入有法可依的发展轨道,确保整个住宅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结束语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住房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将作为现阶段的政策目标,并在实践中努力寻求自身的完善与发展,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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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为稳定房市而推行的又一政策。对此,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对《小康》记者重申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十点思考
一、完善住房政策比市场房价更重要
住房政策的制度建设远比一时的市场房价更重要。
早在1998年23号房改文件出台时,我们就提出要在建立商品房市场的同时建立起解决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障制度;当经济适用住房未加任何限制条件的混入到商品房的行列而自由交易时,我们又提出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加以回购的限制;当几乎所有的媒体都在争论“居者有其屋”时,我们提出解决住房权利是有住房而非一定要有房产,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应靠政府解决廉租房……
我们曾提出了无数在当时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主张,被认为是“人民公敌”的舆论。因为我们是发展商,因此就一定是只为了代表利益集团的立场,立场决定了对错,道理在偏激者面前显得毫无反抗之力。
据我观察,中国近十年房改货币化分配之后的核心问题,恰恰是没有同步建立一套社会保障体系,过度的依赖于原有的福利分配和市场化。虽然同步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但由于拉动经济增长的双重目标,使经济适用住房并未能有效的落实于应分享改革成果的低收入家庭,并变相成为了可以自由交易的商品房。因此购买行为远大于租赁行为,仍让大量的低收入家庭可望而不可及。
事实更多表现出的是,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上的“缺位”和在市场中过度垄断与行政干预的“错位”,以至于形成了全民购房运动和价格信号的扭曲。
本来老百姓无需关心商品房房价,而只要知道如何能解决住房问题。如果全国上下所有人来关心商品房的房价了,那说明住房制度建立的不完善。
二、保障性住房应以政府为主体
只有政府买单的才叫保障性住房。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公共住房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为商品房,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是私人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成本与建筑成本的财产权利。
只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是土地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只拥有房屋的实体财产,但并不拥有土地的财产权利。而土地非出让的划拨则是政府的买单部分或财产收入的转移部分。这就是住房保障性质的最基本特征。
保障性住房权是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就像中国有城市对流浪者救济的制度一样,是人权的保护,也包括提供政府买单的免费食宿。
社会保障性住房,政府当然可以用市场化的方式建设,但并不等于凡是市场化的住房都成了社会保障性住房。尤其凡是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商品房都不能列入保障性住房的范畴,许多人错误的理解70%的新建商品房限制在90平方米以下的房型是一种保障性住房。也有人错误的理解:“双限”商品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这都是从根本上忽略了政府已从商品房的土地出让中获取了应得的或最大的利益。政府不但没有承担买单的责任,反而要求市场去提供社会保障,这是一个荒谬的逻辑。
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来自于它的赢利能力,判断企业的行为唯一的标准是法律。而承担社会责任,政府是主体。
三、保障对象应为低收人群
“居者有其屋”的真实意义是提供无法用私房(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又无权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另一种选择。
尽管现在有让中等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法,但我觉得这不太现实。我们的社保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把医保、教育等问题都放弃,优先来解决住房问题,这种方案值得探讨。
需要得到政府保障的低收入人群的比例相对比较低。从全世界来看,真正需要城市或国家完全保障的人口只有10%。但中产阶级比例很大,我不认为我国有这个经济实力来保障中产阶级的住房问题。
四、设置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制
保障性住房还需要解决另一个问题就是退出制度。现在的情况是,住进去以后就不出去了。因为不能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政府也不愿意建实物。过去北京是通过收购旧房子之类的进行实物配租,几万户中实物配租的只有几千户,剩余的都是发补贴。
一提到保障性住房,就有人举例说香港的“居者有其屋”政策,其实这在理解上有误差。当时香港提出“居者有其屋”是给那些不能买私屋又不能享受政府保障政策的人提供的一种选择。这和完全保障居住权利是两回事。“居者有其屋”包括政府提供帮助让你具备购房能力的人,即不具备购房能力人群;廉租房是完全无能力的人,那些人居住的区域到现在也很差。现在中间阶层的那部分人群数量在增长,而这部分人中有些经济条件得到了改善,甚至有奔驰车出入政府提供的“公屋”。如今,香港政府也在发愁怎么让这些人出去。
美国政府采取的办法是只准你住三年,也就是说政府只帮助你三年,三年以后就强制你离开。有特殊困难、生老病死、失业的可以继续住三年,就是怕你赖在政府的保障性住房里不走。我们现在没有这样做,因为我们的收入证明制度还很不完善。
五、城市建设用地供给VS农村宅基地
任何国家都必须对国民的住房问题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供给建设居住房屋的用地。
中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无论这几年的房地产投资有多少的增长,都未能实现我国政府1996年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中在2000年应实现的目标。至少今天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都无法满足这种最基本的成套住宅。那么又让这些城市居民不管是买还是租又住在哪里呢?
在限制城市建设用地供给和耕地18亿亩红线的政策中唯独不限制农村宅基地的发展。因此宅基地的总面积超过了城市建成区总量的四倍多,同时城市还要为“农民工”进城提供长期甚至永久性住房。
这个矛盾的根子也许正在于两种不同土地性质的政策上。
六、以土地出让收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最能支撑地方政府快速积累财富的就是土地资源。几年前各地政府纷纷提出的经营城市的概念重点就放在了经营城市的土地上,土地收入成了地方财政的第二大来源。城市的建设与开发同样提供了大量的税收。
根据《中国国土资源年鉴2005》的统计数据,2004年全国国有土地供应出让181510.3公顷,成交价款6412.2亿元,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各种费用之后实现的土地净收益为2339.8亿元。根据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利润总额为1035.2亿元。土地的净收益是房地产企业经营利润的2.26倍。
让弱势群体分享经济发展的改革成果,既要解决一次分配中的竞争力问题,也要注重二次分配中的保障与杀富济贫的转移分配问题,住房尤其是重中之重。在中国已基本保障了就业与生存的尊严时,最难解决也是最必须解决的就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让一张床变成一套房,历来都是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政策的导向将从让市场承担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责任,变为由政府承担社会保障住房责任的转化。真正对民生的关注正是体现在这种由政府买单的社会保障制度上。
七、减税贴息解决中产阶层住房
对于中等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说法,我觉得首先从经济上说,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向中产阶层分配财产。如果经济适用房面向中产阶层,这实际上就带有一种财产分配的性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说,财产分配不应该向中产阶层倾斜。
经济学上找不到要对中等收入家庭给以保障或补贴的理论,但发达国家大多有以国家为后盾的市场化经营方式中的贴息贴租的做法。
贴息是指对特定人群购房所发放的低息贷款。贴息是辅助这些家庭靠自身能力在市场中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贴租是指对特定人群租房需求实行的过渡性消费,让租金高于廉租房但略低于市场的一种租赁住房消费。
我认为中等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不能完全靠国家保障,想保也保不起。但要靠国家支持,变成住房体系中的一部分。
各国购房中大多有相应的减税制度,为什么中国没有执行呢?当货币收入转为实体财产时,反而加了许多税,包括二手房交易中的各种税收,还要加什么物业税。这一系列税收政策也许对高收入和对投资获利高于税收损失的人来说是无所谓的(税收是可以转移到房价中的),但对中等收入人群来说则变成了巨大的交易成本,或者说成为了购买障碍,许多人冲进一手房市场攀高,也与二手房交易的税收过重相关。
减税的最大受益者并非是被称为富人的人群,而是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因为定额减免的购房税收对富人们的纳税几乎没有太多影响,一次享受之后就不再有用了。但对中等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则会在梯次消费中多次使用,并真正提高他们的住房支付能力,增加市场中的交易量与税收总量。
八、建设房屋租赁市场减压房市
低收入人群可以租住廉租房。中等收入的人在向购房消费过渡的时候可以进入房屋租赁市场,减缓住房压力。
租赁性住房的建设就成为继低收入保障性体系建立之后的另一项重大工程。保障是政府买单的行为,而租赁是政府政策支持的行为,完全可以在政策的支持与引导下,靠市场的力量迅速的建立起来,这会对中等收入人群和整个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保障性住房的受益人本来也进入不了市场(强制性拆迁补偿者除外),但中等收入人群则会进入市场,只有当市场中的租赁性住房具有规模时,这部分消费才会被从购买行列中分离变成梯次消费的过渡,让收入在几年之后有所提高时再升级。
完整的住房体系建立是个分步实施的较长阶段,但建立住房体系时应先分析现有的住房情况和消费需求。有一套能覆盖各种收入人群的完善体系安排。而不是头痛时治头、脚痛时治脚,让市场在一个更完善的政策指导下运行。
九、商品房价总体会上涨
房价由供给以及需求来决定的。
目前,我国35岁以下的成年人口约为4亿人,到2015年则会接近6亿人,已成为了中国的主力人口群,他们也是近几年工资收入增长最快的年龄组,三年半的收入增长超过了45%,因此他们的生活方式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收入高增长的预期和结婚生子的刚性需求使得他们成为了房地产市场的主力军,从已购房人群的统计中可以看出,这一年龄段的购房比例占全部购房人群中约70%(两个十年各占了34%多),并且集中于一手商品房。未结婚先有房或为结婚而购房者占有相当比例,为改善居住条件者更占多数。这种刚性需求随着中国经济的长期看好而正在加强,这一现象一直会持续到2020年。
同时,在用地上,我们总的用地指标不变时,却需要拿出更多的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用途时,就必然使商品房建设的可用地数量减少,在本来就供不应求的局面之下减少商品房的土地供给又必然的进一步推高了土地的价格,转而变成了推高房价的因素。
2007年11月份房价出现下跌,我认为这只是暂时的并且是局部区域的,不可能是大范围的全线下跌。有人误以为凡是商品就一定会随着工业化生产的效率提高而降低生产的成本,从而降低商品的价格,这也许是个错误。凡是和稀缺资源消耗密切相关的商品,不管如何改进生产,提高效率都无法完全消化资源紧缺而影响的价格上涨。许多商品随着必要成本的增长也会始终保持上涨的趋势,就象猪肉、鸡蛋和牛奶会有局部时间的波动,但最终也只会上涨而无法因生产效率提高而降价。
十、关键在于保障住房政策的执行度
住房保障性政策的出台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与欢迎,但更多的人都在怀疑政策的可执行性与执行的力度。我个人认为这个政策一定会得到贯彻与执行的,否则当地的人大与政协都会不干的。但执行到什么程度则要看当地政府选择的平衡点是否合理与适度了。
作为一项以实现社会更公平为目标的社会制度,当它出现如此多的不公平现象时,逻辑上就说不过去了,如同为了民主而腐败,为了发展而腐败,为了民生而腐败的逻辑一样不能自洽。为了解决一个社会问题,继而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这样的制度和理想是经不住考验的,如同一家环保设备制造公司本身也在违规排污一样滑稽。
从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出发点来说,保障性住房在于“基本保障”,即让人们免于风餐露宿的痛苦,在房价高昂的城市让那些暂时无法支付对价的人能够以相对便宜的价格获得栖身之所。
从本质上讲,这并不属于市场交易,而是一种社会救济和福利分配,而按照社会救济的概念,获得救济的人应该是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缺乏经济自足能力的人;如果从福利分配角度来考量,则是因为政府占据了土地开发的权力,因此获取的利益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种分配。
如果是社会救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数量应该是有限的,毕竟,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自足能力的人只是极少数,因此,保障性住房的“大规模建设”并不适当;如果是后者,则应该是人人有份,有限资源要满足无限的需求,怎么分配算“公平”就是个悖论。
因此,保障性住房应该剔除福利分配的概念。如果可以不用努力赚钱,只用很便宜的价格就能获得一套自己的住房,那么,对于那些辛苦拼搏的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而政府本身并不创造财富,他负责的只是财富分配,巨额的公共资金被投入这一“民心工程”的建设,最后,其中一部分却变成了有关系的人、国有企业和机关单位员工的福利,哪来什么公平?
经济学的理论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那些看似免费的午餐,对于午餐提供者而言,都是需要付出努力与汗水的。同理,那些看似便宜的午餐,其实也不便宜。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用多数人的钱来补贴少数人,滋生腐败和不公,这样的便宜午餐其实是昂贵的,整个社会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既不利于解决公平问题,也不利于解决财富的创造能力。
将社会救济和福利分配的概念混淆,就造成了眼下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困境。从一开始,保障性住房就应该定位在廉租房,而非经济适用房,应该是救济的功能,而不是福利分配的功能。廉租房盖成什么样子,需要花多大的成本,什么样的人可以入住,都需要经过公开听证严格进行限制。不同于大病救助,大房子救助并不属于基本权利保障范畴。
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推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民心工程。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经过近三年来的艰苦工作,初步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建设管理制度,确保了我县廉租住房建设及保障工作的开展。现将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廉租住房建设情况
(一)XX年廉租住房建设情况
1、根据上级的安排,XX年分配下达给**县廉租住房计划5000平方米,省补助投资25o万元。**县建盖了第一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报建、监理等。
2、**县建设局以**县市政建设综合开发中心为建设实施主体,负责该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县建设局会计核算中心未开立专户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金进行核算,资金拨付渠道为县财政拨付至县建设局,再由县建设局直接拨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廉租住房共建设2幢,5层,6个单元,90套,占地3.025亩(净面积);为a、b两种户型,a户型为58.20平方米,b户型为59.52平方米,一梯三户。该项目结算价格为6064725.35万元。
(二)、2008年廉租住房建设情况
1、2008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原计划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北片区开发)中配建,因该片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开工建设,为保证2008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按期完成,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县规划管理局选址地点在县城大龙潭小石脑统建,规划占地面积5.93亩,总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
该项目概算投资1200万元(含绿化、路灯、给排水系统)工程建造成本1200元/平方米(以上均不含土地费用)。资金来源除上级财政补助500元/平方米外,下差建设资金700万元列入县财政预算。
2、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情况
项目原选址于大龙潭住宅小区小石脑,5月底已迁坟两座,地勘人员欲进场施工时,群众多次上访土地问题,多次到施工工地阻挠地勘人员进场施工,使得该工程迟迟不能动工,进展受阻。现另选址在外山口社区麦坪河,至9月2日,已完成三通一平及地质勘探工作,9月11日完成招投标,中标单位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洪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月20日完成合同的签订,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2008年9月20日开工建设,目前,一幢完成五层构造柱钢筋绑扎,二幢完成六层梁板钢筋安装,三幢完成一层构造柱钢筋绑扎。力争2008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工。
(三)、2009年廉租住房筹建情况
1、2008年外山口麦坪河廉租住房共建设9个单元,162套,其中有3个单元54套3240平方米为2009年廉租住房计划安排,现桩基部分已完工。
2、2009年廉租住房选址仍为县城大龙潭小石脑,该片区总规划建设用地16.3亩,规划总建筑面积20600平方米,现用地范围内的碑坟两座已迁,土地问题已基本解决,规划设计及户型设计已完成,已具备工程开工条件,2008年12月底可全面开工建设。
二、已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情况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是实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原则性较强,工作严肃,程序复杂,为切实搞好该项工作,在今年8月初,我县先后出台了《**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电视台了《**县建设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通告》,由涉及社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请,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查把关,县纪委、监察部门全程跟踪监督,符合条件的住户31户已入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由于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户多,为有效缓解住房困难问题,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方面积极争取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实施实物配租;另一方面采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我县出台了《**县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应补尽补的原则,按照自愿申请、逐级审核的办法,严格按程序启动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到2008年12月10日对申请符合条件的65户178人发放廉租住房补贴2.31万元。
四、主要做法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廉租住房建设是一项民心工程,为切实搞好该项工作,县委、县政府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XX年,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建设、发改、国土、财政、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实施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今年8月又成立了**县住房保障办公室,配备编制3人,落实工作经费5万元。
(二)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很多部门,如果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部门,由民政部门收集掌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安排和拨付,社区负责对申请家庭的初步审核,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补贴发放、实物配租等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互相沟通,使该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认真摸底,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审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全面摸清我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从XX年年起,组成调查组,对城区五个社区城区城镇居民情况进行了入户调查,共完成最低收入家庭3665户、7448人的住房状况调查,将2912户最低收入家庭及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录入云南省住房保障网。对申请廉租住房的171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制作了ⅸ**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入户调查笔录》,并进行入户摄相、拍照,并由户主签字认可。为确保我县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制定了《**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格人员汇总表》等相关配套规定,做到有章可循。落实责任,严格实行“三道门槛、两榜定案”制度,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确保痕迹管理。
(四)多措并举,严格程序,确保质量,进行2008年廉租住房建设。我县廉租住房原计划于2008年4月9日开工建设,后因建设用地原因,被迫于2008年9月初重新选址,确定选址后,设计、地勘、招投标等工作同时开展,于9月17日开工建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为达到既定目标,施工单位采取增加模板,每幢房屋配三套模板。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时间倒计时安排到9月17日。时间紧,但对工程质量监管并没有放松,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报建程序,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县质检站加大工程质量抽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就目前情况来看,到12月31日主体工程完工是可以实现的。
五、存在困难和问题
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建设用地征用难。土地问题一直是困扰廉租住房建设的主要问题,县委政府虽然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给予了极大的倾斜和支持,但由于受国家土地政策的影响,土地取得较为困难。
(二)建设资金缺口较大。虽然中央、省给予廉租住房资金补助,但实际上仅有上级补助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已远远满足不了实际建设需要,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成本增加,仅已建的5000平方米县财政就投入356万元,2008年建设的10000平方米,除上级补助500元/平方米,其余资金全部靠县财政投入,给我县廉租住房建设、保障、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压力。
(三)廉租住房入住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入住廉租住房户都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住房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租赁补贴发放难的问题,有很多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受低保政策、户口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住房面积认定等条件限制,使真正需要住房救助的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六、今后工作安排本资料新晨
(一)要继续抓好新建廉租住房的进度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一、住房保障档案的定义与分类
住房保障档案是指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真实完整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全面客观反映住房保障管理状况。
根据档案记录内容的不同,住房保障档案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纸质档案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指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档案材料,包括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实施保障材料、动态管理材料等。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档案材料,基本情况材料、使用管理情况材料等。住房保障电子档案指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文件,包括纸质档案形成的电子文档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生成文档。电子档案与相应纸质档案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二、住房保障档案的特点
1.专业性。住房保障档案主要形成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专一的内容、特殊的形式、固定的格式和严格的办理程序,具有专业性的特点,属于专门档案的一种。
2.动态性。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方式决定了住房保障档案的动态性,对于待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来说,其家庭人口、收入、住房都是动态的,已获保障的家庭也不是一劳永逸的终身制。除此以外,住房保障形式和制度会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障房的申请和保障标准也会不断调整,形成的保障房档案的内容也处于变动中。因此,新产生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及时补充和归档,以保证住房保障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3.双轨制。住房保障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准入条件的设定、申请材料的审定、审核材料的核定以及退出机制的完善等都需要完整系统的档案材料作为依据。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不仅产生了纸质文件,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电子文件,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相应建立了“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可以通过利用档案特别是电子档案随时掌握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材料的处理情况、住房对象的情况及实物配租和租金的发放情况,运用计算机等信息化手段对住房保障数据进行统计,完成各级各类报告的生成和管理。这样在住房保障档案最初形成时就保证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双套并存,这也决定了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的双轨制管理模式。
三、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有效措施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第一,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对住房保障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第二,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市本级住房保障工作档案集中统一保管,对所辖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规范和管理。第三,各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本级住房保障工作档案集中统一保管,对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规范和管理。第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住房保障档案工作。
2.“一户一档”和“一套一档”动态管理。住房保障档案动态性的特点决定了要对住房保障档案进行动态管理。保障性住房产权会发生变更或转移;因家庭经济、住房情况变化;住房保障对象的构成会不断变化;为加强监督管理,住房保障审批机构要定期对住户情况进行复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住房保障标准会相应调整;随着社会发展和政策变化,住房保障覆盖面会不断扩大等等这些因素都会使住房保障档案的管理处于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中。因此,住房保障档案要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并根据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地补充新材料,适时更新电子档案信息,保证档案自始至终反映保障对象的真实情况。对于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中动态变化的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年度复核材料以及各种变更材料等可以按类别单独整理归档,但必须与保障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批等材料保持关联,以便查阅。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按“一套一档”动态管理,房源使用管理情况的动态变更材料应当定期归入原档,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立卷归档,并与原档的案卷号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检索查阅。
3.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工作软件平台。基于住房保障业务现状和管理工作的需求,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格审核及后期管理为核心,结合其业务发展趋势及政府办公信息系统发展的现状,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灵活配置,软件系统支持集中办公的工作模式和市区街多级分布办公的工作模式,申请家庭、业务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互相连接起来,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的网上申请、审核、公示及后期管理,并自动实现保障性住房档案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加快实现住房保障的规范、高效和动态管理。
参考文献
一、保障方式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廉租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的一种。实物配租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二、保障家庭条件
在庐城规划区内的城镇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具有庐城城区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收入年人均4500元以下(含本数);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住房面积核定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
(三)房屋已拆迁,尚未落实新住房的,按拆迁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四)违章搭建的住房(在自行拆除后,可不核定为现住房面积)。
四、保障标准
(一)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二)*年度我县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
(三)保障家庭廉租住房月租金补贴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家庭现住房面积与政策性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家庭人口数。
五、办理程序、时限与提交材料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为非户主的,须提供申请家庭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书和拆迁安置协议等;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现住房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含保险卡)、工资表、低保卡等;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4、其他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二)审核:
1、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初审确定受理的申请家庭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庐城镇政府复审。
2、经庐城镇政府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政府法制、监察、民政、财政、庐城镇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县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审核未通过的,县房地产管理局不予登记。审核结果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庐城镇及其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
1、受理对象公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初审受理的申请家庭,必须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方可对初审受理的申请家庭材料签署意见,报庐城镇政府复审;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保障对象公示:经审核小组审核确定的保障对象(即轮候保障对象),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庐城镇政府在保障对象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再次张榜公示,同时在县政府网站、巢湖日报(*版)或县电视台予以公布,期限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确定为当年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发放(配租):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审核结果编制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发放方式,然后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依照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名单组织发放。
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候租家庭较多时,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民政、监察部门和庐城镇人民政府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但经共同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或者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特困难家庭,可在公开摇号前优先予以解决。当年经摇号未纳入实物配租的家庭,下年度可继续申请。
六、监督管理
(一)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核。
(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一、年龄的问题
1、申请租金补贴的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年满35周岁。
2、申请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合并计算应满70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年满40周岁;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35周岁。
二、原有住房的问题
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原有住房办理产权转移或已货币拆迁满三年的、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的原有住房办理产权转移或货币拆迁满五年的,原有住房不再认定为个人住房面积。认定起始时间,属于产权转移的,以房产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属于离异分割住房的,以离婚判决(或协议)时间为准,且申请前还应办理完过户手续;属于货币拆迁的以拆迁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继承父母拆迁补偿费或原有住房属于公有住房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居住直系亲属住房的问题
1、申请家庭单独居住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住房(私房或承租的公房)的,视为有房。
2、原属单独居住直系亲属住房按差额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证明已在外租房满一年且不再居住直系亲属住房的,可按无房家庭复审,符合条件的领取全额补贴。
四、继承房产的问题
继承住房未析产前申请人暂不能申请住房保障,待析产公证后,按照公证或确权的份额计算准入面积。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实物配租的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实物配租时,必须与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监护人家庭出具与其共同居住的承诺后方可配租。
六、享受实物配租和拆迁安置43平方米保障的家庭领取租金贴的问题
已享受实物配租和拆迁安置43平方米保障的家庭不能再享受租金补贴。
已领取本年度租金补贴的实物配租家庭,应将办理入住手续次月后的租金补贴退回。选择期房的实物配租家庭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可以继续申请租金补贴。
七、确定申请家庭租金补贴标准的问题
申请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若只有部分家庭成员享受低保待遇,应由民政部门重新认定该家庭的收入,租金补贴的标准以民政部门最后认定的收入线确定。
八、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员变动的问题
享受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有人员增加的,再次申请时按初审程序受理;有人员减少的,再次申请时按复审程序受理。
九、租赁住房确认的问题
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在向区房管局递交租赁住房合同前,应持租赁合同先到租赁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确认。
十、租赁住房变更的问题
享受租金补贴家庭在领取租金补贴一年内需要变更其租赁住房的,应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区房管局,并将新租赁合同报街道办事处和区房管局登记、存档。
十一、虚假租赁合同的问题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
前言
住房公积金是企业事业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储蓄金,它的作用就是为员工在买房的时候进行帮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住房公积金的出现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一项改革,能对民众在买房的时候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因此对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来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因素和住房公积金的实践价值。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起到的作用
(一)增强员工的房屋购买力
对于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最重要的保障就是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房子,早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提到,要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的住房问题,这也说明民生问题对国家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住房公积金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体系,在强制缴费和长年累月的积累下,民众的买房能力大大提升。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减轻民众的还款压力。
(二)支持了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最近几年,国家对公租房和建租房的关注度也与日俱增,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而住房公积金的其中一项重要作用,就是对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进行资金支持。在公积金的工作开展中,就要将公积金的安全运作、资金保障纳入工作的重点,尽最大的努力为中下等收入的职工提供住房优惠,使这一类职工能充分的享受到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
(三)促进住房的货币化发展
住房公积金的问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民众的买房压力,增加了买房的信心,对住房建设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高职工的住房消费水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开始实施,就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我国民众的消费心理也得到了改变,不在担心因为还不上住房贷款而不敢买房。因为住房公积金本身就带有强制性,所以就要求单位集体必须为员工缴纳公积金,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众的住房问题,促进了住房制度的货币化发展。
二、影响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的因素
(一)住房公积金的收益率问题
从住房公积金的问世,我国的这项制度就存在的一些欠缺。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往往是国家机关和大众型企业,很多民营企业没有参与其中,这就无法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所以在实际运用中,公积金账户的资金收益并不高,而且有资金贬值的情况发生。
(二)地区收入差异过大
住房公积金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比例来进行收缴的,由于各个地方的收入水平不同,公积金的储存率也出现了差异。经济发达的地区人民购买力强,公积金的储存率也高,对公积金的使用情况也非常的好,还有一些发展的好的企业公积金的储存率也比较高,但是我国一些发展缓慢的地区,因公积金的储存率低,使用公积金的现象也非常少。各个地区收入差异太过明显,这种差异还没有向好的方向发展。
(三)金融优势不明显
目前各种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已经进入了白热化的状态,银行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对住房贷款也越来越重视,针对这一情况银行制定了不同的优惠利率,虽然公积金贷款比商业银行贷款有着更优惠的利率,但是公积金的制度比较强硬单一,没有商业银行的灵活性。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资金收益
随着城市的发展,房价越来越高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但是收入高的人群还是不多,普通民众面对高昂的房价,只能选择望而却步。住房公积金的实施能够给普通职工家庭提供资金支持,这给了民众买房增加了信心。要使住房公积金发挥最大的保障作用,就要先解决现阶段公积金上存在的弊端,促进制度的改革,在改革后住房公积金的服务定位更加明确。要做好公积金账户的管理、增值、保险和补贴工作。改变资金的存款利率,进一步的提高资金收益。
(二)加大覆盖力度
全国的大数据显示,只有60%的人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很多职工是无法享受这一制度的,说明先阶段政府的相关政策还不够完善,一些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一直都o法享受这一制度。基于现状,政府需要对这一情况展开深入的调查,通过建立合理的制度来提升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使更多的人能享受公积金的福利待遇,加大人民群众对公积金的重视程度,在买房的过程中不忘公积金这一福利政策。
(三)严格进行管理监督工作
住房公积金的工作效率决定于公积金部门的监督管理。公积金部门的监督管理必须将自身的职责发挥到工作中去,制定出完善的监督方案。而住房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也要对公积金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制定出工作绩效来进行考核,使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能顺利的落实。
(四)合理的宣传
住房公积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渠道,现代很多人们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住房公积金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合理的宣传是很有必要的,宣传的形式方面也要多种多样,这样能达到良好的传播效果。让大众都对公积金的政策优势和作用有进一步的了解、尤其要针对林场等单位的合同工、临时工的宣传,鼓励各个范围缴存公积金。严格按照政策法规的要求来制定系统的公积金缴存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加大执法力度,使公积金能帮助更多的买房人民。
重庆的目标是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制度体系,逐步实现住房保障的全覆盖。为达到这个目标,公租房建设是关键一环。
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住房供应“双轨制”的关键一环
重庆市的基本思路是:30―40%的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房予以保障,60―70%的中高收入群体由市场提供的商品房解决,并对高端商品房和投机性炒房采取相应的遏制措施,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制度体系,逐步实现住房保障的全覆盖。
重庆市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住房供应“双轨制”的关键一环。重庆公共租赁住房涵盖了过去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并延伸到既不能享受廉租房,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实现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一体化。一方面,不再单独新建廉租房,而是包含在公共租赁住房体系中。廉租房居民与公租房居民住同一小区、同一品质的房屋,只是租金有所区别。根据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有关补贴政策,廉租房租金一般只是公租房租金的10%左右。另一方面,公租房租满5年之后,可通过成本价购买,转换成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如果转让,只能以购房价加利息升值由政府公租房管理机构回购,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流转使用。这就从根本上堵塞了经济适用房因退出环节失控而造成的利益输送和灰色交易的通道。
重庆市规划,未来若干年全市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从今年起的3年内每年建设1000万平方米,后几年视社会需求再建1000万平方米或更多面积的公租房。今年上半年,重庆主城区已开工6个片区750万平方米公租房,下半年还将在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长寿、璧山等8个郊区区县开建250万平方米公租房。目前,主城区和8个郊区区县的城关镇有城市人口700余万,加上外来打工人群形成的常住人口约达到1000万,今后若干年,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大体可解决200多万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加上历年提供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保障性安置房,基本上可以实现中等偏下城市人群住房由政府保障的格局。
公租房不设户籍限制,保障配套设施,坚决防止“贫民窟”出现
重庆公租房的覆盖人群将打破城乡和内外差别,不设户籍限制。凡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的无住房人员,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衡量准入的标准,目前我们确定为:单身人士月收入2000元以下、家庭月收入3000元以下。此外,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原则申请,可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重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商品房、公租房无差别的“混建”模式,高标准、高品质规划建设。一是布局在轻轨沿线或交通条件较好的地区,容积率约3.8,完全参照商业楼盘的标准,配套学校、医院、商店、银行以及健身、图书馆等设施和场地。二是主城区公租房均布局在内外环线之间的21个人口聚居区中,公租房住户完全与商品房住户有机融合在一起,共享小区环境和专业物业公司的管理与服务,避免社会阶层隔离和形成“贫民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三是公租房户型面积为35-8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下的占85%以上,按建筑面积的10%进行公建配置,并含有400元/平方米的简约装修。这些系统化的考虑,可以保证入住公租房的中低收入阶层,享受到中档商品房的居住标准。
坚持政府主导,公租房姓“公”
从去年10月起,重庆市委、市政府就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书记先后三次专题研究公租房建设方案,市委常委会两次听取公租房建设方案汇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16次酝酿讨论公租房建设的方案。2月28日农历元宵节,首片公租房在渝北鸳鸯片区正式开工,拉开了全市大规模公租房建设的序幕。为确保公租房有效运行管理,我市成立了住房保障局,专司公租房的规划、政策、分配和物业管理等工作。目前,市政府常务会已讨论通过《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