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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宪法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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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宪法论文

第1篇:社会宪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第2篇:社会宪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法的价值实现;政治性工具;经济规制;社会契约;文化本质

一、法的价值实现界定

要探求什么是法的价值,就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价值,二者是种属关系。有的法理学者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即人的意义,是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是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1]还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2]根据主义经典理论,一种事物,能够有满足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属性,我们称之为‘价值’。“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3]因此,我们认为,价值就是一种事物对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满足的属性。价值更体现为一种关系范畴,而在这一关系范畴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价值属性”,即一种事物对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的满足的属性。它既决定了“一种事物”在这一关系中的存在和性质,也决定了“另一种事物”在这一关系中的存在和性质,以上二者的存在性质和相互关系又决定了价值的存在和性质。没有这一“一种事物对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满足的属性”,“一种事物”、“另一种事物”之间便不会发生任何的联系,而它们之间也自然不会存在任何某种价值关系。

法从本质上来说是规范性的。法作为客观的社会存在物,广泛地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着联系,其作用的对象是具体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以及宽泛的人类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等需要由法来加以规范的各种社会现象。因此,法也就与这些社会现象建立了规范与被规范的联系。从更深层次上讲,这种规范与被规范的联系的发生是以法能够满足其作用对象受到规范的需要为前提的。从法的价值角度说,这一“受规范的需要就是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的价值所赖以存在的基础,而法能够满足这种需要的属性就是我们所探讨的法的价值。可见,法的价值既有价值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以上论述中,笔者指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的作用对象的受规范的需要,那么这种受规范的需要本质上是什么呢?其对于法的作用对象又有什么意义呢?首先,必须指明,我们切不可机械的理解”规范“这一概念,而应该在法与其作用对象的互动关系中来把握这一概念。因此,”规范“不是简单管理与控制,这只是法对其作用对象的需要的满足的外在表象。如果我们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站在更广阔的背景里理解这一概念,我们就会深刻地体会

到,规范的落脚点在于”需要“,规范是对需要的合理规定,其本身是需要的从属物。当然这里”合理规定“的标准就取决于立法者的自身的立场和价值取向了。至此,我们对这一点应该会心:法的价值的中心不在法自身,而在于其作用对象的某种需要,法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完全受制于起作用对象有什么样的需要,这不是唯心主义,而是从法的终极意义上对法的价值本质的合理阐述。可以这样说,法的价值是被动的,是被决定的。而在探讨法的价值时,我们自然就应该回到法的作用对象那里去,挖掘出其作用对象的某种需要,进而实现法的价值的发现。

法的价值实现是法的价值对自身的否定,他在扬弃自身的进路中实现了自身。法的价值是一种客观的属性,它要想在社会现实中实现自身,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社会载体,而这一社会载体其实就是前文提到的广泛存在于社会各领域的法的作用对象。必须强调,法的价值不可能在法或者法的价值这些法的本体中实现,其本质--法对其作用对象某种需要的满足的属性,决定了它在法与起作用对象的互动过程中--法对其作用对象的受规范的需要的满足过程--实现自身。

这启示我们,对法的价值实现进行研究,就必须超越法的价值本身,而采取这样一条研究进路:回归法的作用对象,在法与其作用对象的互动过程中剥离出法的作用对象的需要及法对其起作用对象的需要的满足的全部面貌,最终在整个动态过程中把握法的价值及其实现的内涵。

这一研究进路很可能使研究者陷入主观主义的泥潭,正如有关论述指出的,在对事物价值的性质认识上,在强调主体的价值需求的核心意义的同时,也要看到价值现象在形成和变化过程中主体和客体交互作用、主观和客观相互交融的过程,不能单纯地把事物的价值归结为主体或主观现象,或者客体或客观现象。而作者却跨过了法的价值这一本体性概念的客观研究,而贸然进行主观主义的探索,因此承担着极大的风险。但是,也许这种主观主义的探索能够引起同仁对社会现实更广泛、更深刻的关注,这是笔者的心愿。而卓泽渊教授的《法的价值论》便是一部专门系统研究法的价值的著名论著,读者可参阅。

二、政治性工具

工具是为实现特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工具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与其特定目的相对应。但工具作为实现特定目的的手段又不是绝对的,其本身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目的,成为其他工具的特定目的。理解这一概念对于理解本节提出的”政治性工具“概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所谓政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是围绕国家政治问题而进行的,处理阶级关系、政党关系、国家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的活动和过程。[4]政治在这一系列的活动和过程中集中体现的是权力的行使。因此政治又可以这样来表述,政治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和国家管理与服务而行使权力的活动和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的统治秩序。在行使权力时,权力的行使方式往往会有多样的形态,例如暴力行为、道德舆论控制、推行法治等等。而现代国家普遍崇尚法治,即用法律这种权力行使的方式来实现对社会的统治。这时法律便成为了一个政治性工具,这种工具之所以具有政治性是因为被政治所利用或满足了政治的某种需要,其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法所包含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由一个统治权威强加于社会行为指针的一套准则,这个统治权威通过实行强力能够使这些准则生效“,”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社会权力或强力之上的。“[5]法律作为这种政治性工具,其积极作用是显著的,它在政治权力的支撑下,强制使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向趋向统一,创造了一个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满足了人类生存的基本的安全需要,是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和保障。

政治性工具和政治的工具这两个表面上相似的概念之间其实具有重大的区别。政治性工具只是表明,这种工具具有政治的属性,能够满足政治的某种需要。因而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性工具是指,在法与政治的互动过程中,政治的某种需要能够被法满足,从而法的价值在政治这一领域得到了体现,并进而在政治的这一需要的到法的满足后,法的价值就在政治领域得到了实现。可见,从法的价值角度理解,实际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本质上是法律这一工具的政治价值属性,是法的价值的政治方面的体现。而政治的工具则不仅在政治领域甚至在

整个社会领域把法当作政治的纯粹的工具或手段,是完全被动的,是受政治的全面控制的。

这种认识显然是对法的片面的理解,其产生根源正是没有看到上文提到的工具和目的的相互转化关系,而把工具绝对化。实际上作为政治性工具的法律在政治领域不仅不是绝对的工具,相反,在更多时候都表现为一种政治目的。

“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权力资源是促使许多人追求它的人坠入深渊的重要原因;权力的行使以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乃是世界上最肆无忌惮的力量之一。”[6]这样的权力极有可能破坏政治所追求的稳定的统治秩序而使其自身覆灭,因为权力只有在其发挥作用的统治秩序中才能够成其权力。因此,在一个这样的权力行使的政治领域乃至整个社会领域,对权力进行控制就成为必需。因此,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性工具即权力行使的方式就不再是工具,而成为统治者所追求的目标,它会积极营造一个稳定的法治秩序,来实现不仅是对社会的控制,更是对其自身--权力行使的活动和过程--的控制。另一方面,政治所追求的目标或权力行使的目的是多元化的,不仅是其形式上的统治秩序,也是作为支撑这一统治秩序运作基础的公共福利、社会发展、经济进步等非纯粹的政治目标,而在法律作为政治性工具去追求这些目标时,实质上它已经超脱了其自身的政治性,,而完全表现出法律对这些目标的追求,本质上也是法律在满足公共福利、社会发展、经济进步等等人类社会的更广泛的需求,这时法律的价值实现也突破了政治性对其的限制,而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实现了。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法律的价值实现在政治领域经过了这样的历程:作为政治性工具的法的价值的实现,作为超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的法的价值的实现。

三、规制经济的本性

“经济”从哲理高度讲,是指人类从自然界或通过对物质世界的改造活动获取生活资料或物质财富的活动,它所追求的是效益,即以最小的投入换得最大的产出。经济的本性必然是“较少的成本,较多的产出,综合言之--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经济并不只有经济学上的意义,它还是一个对社会、对政治甚至对文化都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现象。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著名论断就是对经济加以深刻理解的产物。因此,人类社会就不可能被动的或完全放任的让经济按照其本性或规律一直自我发展下去,而必然要对其进行政治性的、社会性的、文化性等的干预。

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自由经济逐渐被现代市场经济所取代,各国不约而同的采取了由国家调控的经济体制,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7]在这些干预措施中最显著的就应属各国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将经济的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至此,我们就可以隐约感受到法与经济在互动了。在这一互动过程中,经济的需要是使其本性得到规制,以使其自身的发展能更全面的符合人类的需要。而法如能成功的满足经济的这一需要,

法的价值就能在经济领域成功的实现。

本节使用的“规制”一词应该在这个意义上来解释。由于经济的利益最大化需求,使其较少考虑经济发展的社会、政治、文化等影响,因此需要一个相对合理的组合了人类社会各

种需求的外在体系与经济本身的内在体系进行理性地重组,目的是建立一个符合人类全面发

展的经济运作体系。这一规制绝不是简单的控制、制约,而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经济规定,它否定了经济本身,创造了一个人类社会的经济。在这一否定过程中,它扬弃了经济自身运

作逻辑的自我封闭和自我局限,使其在人类社会这个更广泛、更全面的舞台上塑造了自我。当然,经济在人类社会中并没有丢失其本体性,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只是使其本体性在人类社会里得到了发展与进步。

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运行过程的规制,另一方面是经济运行结果的规制。

经济运行过程的规制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整合了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基础上,以尊重经济本身的运行规律为原则,创造了一个法律化的全方位的经济运行体系和秩序;国家通过执法手段使经济的运行严格限制在为其设定的法律化的经济运行体系和秩序中,以此避免经济运行本身的异化或外界对经济运行过程的干扰和破坏,实现人类社会的经济运行的目的;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对阻碍人类社会的经济的目的的实现的因素进行清理,彻底维护经济运行的体系和秩序。相对应,法的价值实现也在这一过程中有三种表现:首先,法的价值因法在制度层面满足了经济本性受规制的经济的需要而得到在制度层面的实现;其次,法的价值因法在实际效果层面满足了经济本性受规制的需要而在实际效果层面的

到了实现;最后,随着司法对人类社会的经济体系和经济秩序的彻底维护,法的价值也就因经济本性受规制的经济的需要得到彻底的满足而得到彻底实现。

经济运行结果的规制主要表现为法对经济运行所生成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的安排与调整。历史已经证明,不受规制的自由主义经济的必然结果就是社会财富分配的严重两极化,其表现形式为垄断的产生,这种垄断是广义上的,即少数人对大多数社会资源的不合理占有。而这样的结果既不能符合人类社会的普遍需求,也会阻碍甚至破坏经济自身的进步和发展(例如爆发灾难性的经济危机)。而经济结果的规制就是要在与经济运行过程的规制衔接的基础上,让经济运行结果符合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1,明晰社会财富的所有者及划定其合理权限,从而预防不必要的经济纠纷;2,不断调整不合理的社会财富占有状况,使社会财富发挥最大的效益;3,用较低的成本解决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4,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通过改革工具的办法提升生产力;5,遏制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保护自然资源的良性发展。[8]

当法律对经济运行结果的规制实现时,法的价值在经济领域就应该完满的实现了。

四、契约的社会存在模式

“罗马法上的‘契约’,其拉丁文‘contractus’本义为‘相互交易’、‘连在一起’,引申到法律上,则是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合致”。[9]以罗马法的契约制度为源头,近代世界发展成为一个主要以私法为主的市民社会,而契约则是这个私法社会的成员普遍采用的交往方式。契约以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为基础,充分实现了人类对自由这一崇高价值的追求。在一个自由的契约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都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达成的协议,这个协议被法律认可,从而获得强制力的保证。这个自由的契约社会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图景:在法律的保障下,人们通过契约行为,在充分实现了自己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通过与社会各方的物质或者精神上的交换,满足了自己各方面的需求。这个社会是人的本体性价值极度彰显的社会,人在这样的社会中充分实现了自我的存在,这无疑是人类的终极需求。又因为社会的主体和最终落脚点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因此,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需要的满足也就成为了法在这个社会中最高的价值追求。而这一社会图景实质上就是本节所要论述的“契约的社会存在模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通过契约的形式(契约由法律认可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因此契约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合致,它也体现和包含有法律的意志)使人的自由地从事社会行为的需要得到可靠的满足,使人的本体性价值得到了极大的实现。这样,法的价值就在这个市民社会领域得到了实现。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契约的自由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因而法在契约层面上满足市民社会成员对本体性价值的实现的需要也仅仅是形式上的,而在这个意义上其价值的实现必然也只是形式上的。而作为活生生的存在物,人不可能仅仅将其需要的满足停留在形式上,人必然要追求可感的、现实的乃至实在的需要的满足。因此法的价值要在这一层次上实现自身,就必须让市民社会成员的本体性价值需要得到世俗化的满足,而这就要求法不仅仅是认可契约的效力,更要为契约的缔造者提供实质上是自由的缔约基础和保障以在实质上实现契约化的自由,而这一实质上是自由的缔约基础和保障就是下面将要论述的契约的社会基础。

这里我将把一个社会的社会基础状况成为“社会安排”。社会安排是指一个社会所有的抽

象的和具体的社会要素在构成一个整体社会的社会框架里所处的状态,这种状态反映了某种(抽象意义上的)或某一个(具体化的)社会要素在这个社会中所受到的社会待遇。这些社会要素包括社会成员、社会生产、社会分配、社会制度等等,而这种社会待遇即是一个社会

的社会要素在一个社会中的地位的反映。社会要素的构建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非盲目的对这些社会要素进行构建即是一个社会社会理性的体现。在所有的社会要素中,社会成员应该是最核心的要素,人是社会的主体,已如前论。实际上无论是“社会安排”还是“社会理性”最本质上都是由社会成员的意志决定的,“社会安排”是社会成员意志的社会化,“社会理性”是社会成员意志合理性的社会表现。因此,一个社会的社会基础状况实质上是由社会成员的意志根本决定的,反过来一个社会的社会基础状况或者超越社会的人类所赖以生存的客观自然状况也影响或制约着社会成员意志的表达,尤其可能制约社会成员意志合理性的实现。

社会成员意志合理性的最本质规定性就是社会成员意志符合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需要、体现并在主观层面实现了这种需要,因为社会成员意志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意志的集合体,当然这个集合体并非所有意志的机械相加,而是通过协商与竞争“熔炼”而成的表现为社会整体意志的一个有机的社会成员意志的集合体,而只有基本反映并满足了所有社会成员利益诉求的意志集合体才能算作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意志。而意志最终表现为某种需求,这样社会成员意志就必然将由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来决定其性质和存在。这是一个社会达致社会理性状态所必然要遵循的规律。而正是这样一个有社会理性的社会的社会基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契约的社会基础,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契约”才能在实质意义上实现。

法律的任务是将以上由社会理性加以调节的社会安排从抽象的主观层面加以客观化。具体表现为将这个社会安排的的基本框架用拟制的方法制度化使之成为这个社会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而这个社会规范很显然就是契约的社会基础的另一种形式,即从主观层面落实到现实层面,而法律以强制力保证这种落实的实现。在这里,法的价值就在这一落实、落实的实现中实现了,这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实现,它彻底实现了契约自由,实现了人类要求的本体性价值的实现。

五、文化本质论

法律作为人类高度理性化的产物,本质上是人类观念的体现,是一种文化。在社会中,

人们形成了共同的认识、理念,并遵循着一定的规则和秩序,这就是文化。文化体现于人类社会的各种活动中,包括认识世界的活动和改造世界的活动,社会中的一切存在物都是文化的体现,法律也不例外。而一个法治社会更是形成了对法文化的必要性需求,因为法的本质是文化,法治社会必然是有法文化内涵的社会,否则其就不会存在。

文化的成分是符号、意义。其中“符号”是文化的社会载体,文化通过文化符号赋予社会以文化表征;“意义”是文化的内涵和本质,是文化的本质规定,决定了各种不同文化的性质和意义。相对应的,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其文化意义上的成分也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文化氛围;其二,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

法的文化氛围是指法作为一种文化在社会中的存在状态,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法通过各种文化符号客观的在社会中建立了自己的法符号网络,这个法符号网络就表现为一种法文化;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主体对法的种种认识、观念和评价等主观性的态度,这些态度也表现为一种法文化。

法的符号包括各项法律文件、各个法律机关(如法庭、监狱等)、各种法律活动(如执法活动、审判活动)等等有法律因素的社会现象。这些法符号表面上是形式化的,但实际上对于法文化来说实在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使一个社会具有法文化的表征,从而为法文化进一步渗透进社会运作而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打下了深厚的基础、提供了充沛的渗透资源和载体。没有法符号的法文化将成为人类永恒的玄思,而不具有任何现实的意义。

社会主体对法的认识、观念、评价等主观性的态度也是法的文化氛围的重要方面。本来文化就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依赖于人类社会的存在而存在,不同种群的文化具有各自的特殊性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因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体的法的主观性态度不仅反映了这种法文化,也在规定着这种法文化。如果人类对某一存在物一无所知,那么就绝对不会存在有关这一存在物的文化。因此,社会主体对法的认识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法的命运。

法的文化氛围的两方面的内容在有机的互动--社会主体通过法符号网络形成了对法的各种主观性态度,社会主体的主观性态度又影响着法符号的组合和运作--中形成了完整的法的文化氛围,至此,法的价值也在这个法社会对法的文化氛围的必要性需求得到满足时实现了。

一个法社会难道仅仅会满足于自身的法的文化氛围吗?显然不会。一个法社会必然会需求法满足其更具实在意义的需求,例如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的建立、社会公正观念的塑造等。这就涉及到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这一问题了。

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必然要在一个存在法的文化氛围的社会中实现,文化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文化条件的满足。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具体是指法文化作用于社会所产生的的过程及效果。从这个定义似乎可以看出,之前谈到的法的文化氛围也应该属于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这个范畴,因为法的文化氛围是法文化通过作用于社会使社会具有法文化表征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事实确实如此,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实际上是对法的文化氛围的进一步展开和发展,它使法的文化氛围不仅仅只是一个氛围,更产生了一个实际的效果。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是对法的文化氛围的更深层次的动态的剖析,因此,在论述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时仍从法的文化氛围的两个方面入手,进行更深刻分析。

前面谈到,社会主体通过法符号网络形成了对法的认识、观念、评价等主观性态度。那么,这些主观性态度是如何形成的呢?这些主观性又有什么现实的意义呢?对于这些既抽象又复杂的问题,回答起来将十分困难,也不易使读者理解。事实上我们只要略举一例就可有效地说明这个问题。法庭对罪犯的庄严判决使社会主体既由于感受到法的威严又由于感受到刑罚的恐惧而产生守法意识乃至守法行为,从而使社会满足了对秩序的需求;同样是上述例子,这一法现象还体现为对犯罪行为的否定与谴责,以及对受害人的肯定与安抚,从而使社会主体感受到社会公正,有力地巩固了社会公正的观念,满足了社会对公正的需求……当然社会主体通过法符号网络形成的法的主观性态度也可能是消极的,因为法符号也会由于组合和运作的错位而发生异化,而且其形成过程也是一个深刻的、反复的、曲折的形态。总之,在这个过程中,法的价值也随之渐进实现,而这一实现之路必然也是深刻、反复的、曲折的。

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体形成了各种对法的主观性态度之后,基于其自身的需求(如公正、秩序等)也会对法符号的组合和运作是施加影响,使之按照其需要的指向进行优化,具体表现为法律制度的改良活动。有关这一运作机理的讨论已经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在此不论。

至此,法在文化这一领域经过法的文化氛围、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的不断深化中满足了文化对渗透社会、作用社会而形成法治社会法文化内涵的需求,从而实现了自身的文化意义上的价值。

六、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窥探

作为本文结尾,以及一种超乎理论研究的现实关怀,作者主要想基于自己的社会体验,对当代中国法在社会现实运作过程中的价值实现现状做一下“窥视”,并作简略探讨。

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的单极化。这种单极化的现象集中表现在政治领域,主要表现为着重法的政治性工具的价值的实现,而忽略了法的超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的价值的实现。在法律主要以“权力”的面貌呈现在权力执行者的面前时,“法律至上”成为他们为政的重要工具,但当法律主要以与其权力相对立的公民权利时,法律虚无主义在他们的头脑中就将泛滥。这种现象很可能使法在政治领域完全沦落为政治的工具,使法成为纯粹的权力的奴隶,不利于中国政治与法治的进步。

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的形式化。这是指法的价值实现止于形式,徒具其表而不具有实质性的内容。这种形式化的现象集中表现在经济和文化领域。如在经济领域着重建立一个表面上的经济运行秩序,而经济运行的实质上合理的秩序却根本没有建立,当前社会两级分化现象及贫富差距日益严重的现象即是最好的例证。再如在文化领域,各种法符号一应俱全,但民众的法意识却深感匮乏,法律文化往往在实践层面乃至理论研究层面被政治文化、道德文化奴役,不能不说这是由于形式化在作怪。

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贵族”化。这主要表现为作为现代文明社会标志的法律制度资源往往在事实上被社会的优势群体(例如,与农村人相对的城里人,与穷人相对的有钱人,与“文盲”相对应的知识人等)独占享受,而国家的这种制度资源本应该由全体国民平等共享,并对他们的平等的生存和尊严加以有力的实现和保障。

以上本文所探讨的法的价值实现的四个面向--政治性工具、规制经济的本性、契约的社会存在模式及文化本质论--构成了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框架和结构,是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的“纲”,各个面向的内在的复杂成分以及所有这些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又构成了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的“目”。这启示我们,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远不像本文所分析的那样纲目清晰,一目了然,其内在的纵横交错是远非文本分析所能把握的。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本文是无价值的,因为任何的问题都必须通过一定的认识路径加以把握,理论建构有助于认识主体认识目的的实现,当然这是见仁见智的事情。本文理论建构的目的在于,从宏观上构建起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纲目,将这一问题“结构化”。结构是由结构各部分组建和证成的,结构各部分都在结构的存在和功能的发挥中起着平等的作用,结构各部分的异化--缺位、错位等非正位--都会导致结构整体的异化,因此我们应该给予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所涉及因素平等的关切。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之所以会出现“单极化”、“形式化”、“贵族化”等异化形态,很大程度上是我们没有从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整体结构的立场去认识这一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内涵,相反,我们在认识这一问题时,往往先入为主的解构了这一问题,从片面的立场做对自己有利的阐述。这样认识问题的结局必然是,由于片面的法的价值实现认识得不到整体的法的价值实现认识的关照,最终使法的价值实现不成其为法的价值实现、使法的价值不成其为法的价值、使法不成其为法。当代中国法治似是而非的现状的症结可以说就在于此,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与重视。

当然,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的这种种表现很多都是根源于非法律的原因,即从根本上来说不是由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的,而更多是由于各种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现实情况造成的。(当然法律制度本身也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这里,其实涉及到了另一个结构性的问题,即社会结构的问题。因此,要想彻底改变这些非正常的法的价值是现状,必须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入手,从整体上重塑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使之有利于法的价值的全面实现。

【参考文献】

[1]参见:卓泽渊著《论法的价值》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2]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3]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6页

[4]参见:周旺生主编《法理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152页

[5]参见:(美)庞德《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7

[6]参见:周旺生著《法理探索》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第75页

[7]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72页

第3篇:社会宪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对策

社会工作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所谓社会工作职业化,一般是指在满足人类特定需要基础上的社会工作活动被社会认定为是一种专门的职业领域并获得专业化发展的过程。社会工作和民政工作有着明显的不同:从服务理念看,民政工作代表党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社会工作则遵循“助人自助”平等”“尊重‘接纳”“案主自决”等专业伦理,更强调和服务对象地位的平等使服务对象能够自立自强。从服务方式看,现阶段的民政工作主要是救济型救助和服务型救助;而社会工作主要是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福利行政等专业方法进行服务型助人。从服务功能看,现在我国民政工作多侧重于救济性、保障,而国际流行的社会工作更多侧重于福利性、服务。

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在,西方国家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在我国,社会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社会工作职业体系,职业化水平不高,面临着很多问题和挑战。如何破解这些问题、迎接挑战,需要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关注和努力。

一、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现实意义

社会工作职业化是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阶段。在现代社区管理的运行中,社会工作者起着策划、组织、协调、控制的重要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工作的实践表明,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发展程度和社会工作者的能力、素质成正相关的关系。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区服务工作的效率,进而影响到一个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有利于应对日益复杂化的社会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工业化与城市化速度加快,同时,也伴随着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如失业、贫困、青少年犯罪等问题,因此,运用专门的理论与方法为人们提供有效的服务成为迫切需要。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社会工作后,由于制度结构中没有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大部分活动是由政府行政体系(民政、劳动、教育等政府部门)和“准”行政体系(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来承担。然而,这些行政型社会工作人员大都未接受过系统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学习,缺乏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方法体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仅凭热情的“粗放型”工作方式。不难发现,这种“粗放型”工作方式,面对需要专业性社会工作方法介入的心理疏导、矫正工作等问题难免束手无策,这就客观上向社会工作提出了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

涵盖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在内的社会治理,无疑是现代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管理和服务都由政府直接来提供,并不意味着政府是这些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政府的职能和功能事实上是有限的。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来说,“政社分开”是前提,分工合作与共同治理是结果,而关键则在于政府社会职能的转变和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成熟。没有政府职能的转变,就不可能建立起“政社分开”的体制。同时,离开了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则失去了可以托付的对象和载体。政府从包揽的或不该直接从事的社会服务职能及部分社会管理事务剥离出去以后需要各类社会公共组织来承接,而这些组织的主体则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机构。不难看出,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可以加快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把微观社会管理交给社会工作机构承接,以改善政府管理模式,使政府专注于对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

(三)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有利于提高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美国社会学家法利指出:社区服务“需要最优秀的人来从事这一工作,他们需要正直、有成熟的人格并接受专门的专业训练”。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推行社会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以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结构不尽合理,高学历的人才偏少;社会工作人员知识结构陈旧,缺乏现代社区服务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水平偏低,对现代社区组织工作缺乏必要的理解和把握,能力素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等。因此,只有依据形势与发展的需要,加快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社会工作者的整体素质,才能造就一支能出色履行国家和人民赋予任务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二、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工作的实践来看,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社会工作职业领域,社会认同度较高;二是要有系统健全的社会工作运行机制;三是要有相关法律、规章对社会工作职业道德规范、职业标准和职业能力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对照这三个条件,可以看出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程度还比较低,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领域尚未明确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职业,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大众熟悉的专门职业,社会工作者与律师、医生并称为三大热门职业,被誉为“社会工程师”或“社会医生”。现在我国主要的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包括:学校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医疗社会工作、老人社会工作、矫治社会工作、社会行政、社区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等。由于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角色具有“多重性”,我国理论界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领域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从未得到清晰的界定。从实践角度看,由于我国的职业社会工作刚刚起步,与政府机构的关系定位仍未确定,造成了社会工作者身份的尴尬局面:一是把社会工作看成是民政工作的延伸,从而把社会工作“泛民政工作化”;二是把社会工作视为自发的志愿帮困济贫行为。由此可见,职业领域定位不清不仅会造成社会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社会工作的职能与其他部门重叠或工作覆盖面不到位、产生工作冲突等情况,既影响工作效率、浪费人力资源,又损害社会工作职业的权威性。

(二)工作模式单一、工作机制不健全

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社会工作机构长期将其内部的人事管理工作视作一种准行政工作,缺乏科学管理意识,缺少对人力资源工作的全局性和战略性把握。具体表现在:一是人才战略决策机制不健全。不少社区和社会工作机构不能准确把握人才战略的理论实质和实现机制,无法适时依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做出科学的人才决策;二是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按需设岗、以岗定薪、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的新型用人制度,在实践上还未能在社会工作人事管理中真正建立;三是考评价机制不健全。社会工作者考核中,难以准确把握量与质的关系,既重数量又重质量的双重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尚未完善;四是薪酬管理机制不健全。社会工作者整体薪酬水平缺乏市场竞争力,无法通过薪酬竞争优势引进优秀人才为社会工作服务,更难以维系现有社会工作者队伍的稳定;五是社会工作者培养培训机制不健全。社会工作业务量繁杂,社会工作机构不能及时安排员工参加继续教育等方式的培训;六是激励机制不健全。重视物质激励、工资激励的多,而对精神激励、社区组织文化建设和人才环境的优化重视不够。

(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尚未完善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重要保证,他不仅关系到社会工作发展水平的高低,而且对其能否持之以恒深人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国家劳动保障部于2004年6月15日颁布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并在上海首先试点,但这些关于社会工作岗位要求的技术标准仅限于部门规章,还未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地位,其权威性可想而知。同时,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的实施缺乏相关部门的共识和配合。由于没有相关部门共同签署文件来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导致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变成了一场没有对象的“宣战”。

近年来,出于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形势的迫切要求,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社会工作方面的政策。但是,由于没有及时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导致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另有部分政策法规虽然较为明晰但缺乏权威性,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与此同时,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所必需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如社会工作者的权利及义务、任职资格、考核评价等制度都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制度规范的缺位,导致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过程中经常处于无章可循的境地。因此,社会工作立法问题是制约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应采取的对策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中,大量社会问题的出现及其解决对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因此,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建设应依据社会的需求,加强特色塑造和专业宣传,增强人们对社会工作的认识,寻求政府与社会的广泛支持,使其得到更大的发展。有鉴于此,对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问题谨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明确社会工作的职业领域

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首要的任务是要明确社会工作的职业领域。现在这个任务应由政府、专业协会以及社会工作机构三个层次的管理体系共同承担。首先,政府是社会工作职业领域合法地位的确认者。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来确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领域、职业地位和职业标准,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权威性的基础。同时在相关法律基础之上,有关部门还要依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其次,社会工作专业协会是社会工作职业领域界定的指导者。专业协会除了有义务和责任保障社会工作者享有相应的权利之外,还要担负起制定职业守则、职业操行、颁发职业证照等职责,把社会工作的职业领域界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再次,社会工作机构是提高社会工作职业领域认同度的践行者。社会工作机构要做好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工作,要把所需要的优秀人才吸引并保留到机构中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社会工作机构应通过各种管理手段使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相互关系达到最佳状态,最大限度地释放社会工作者潜在的能力,使其产生职业成就感,更加积极地投人工作,以提高民众对社会工作的重视和职业认同度。

(二)健全社会工作机构的管理体制

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社会工作机构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在人事管理方面,要大力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制度,把优秀人才推选到合适的岗位上;在考核评价方面,改革现有的政绩评价制度,以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专业知识、工作态度、合作精神等方面为主要考核内容,建立科学的社会工作者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绩效管理,从而激励社会工作者发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薪酬方面,制定从事社会工作类专业技术人员政府指导标准价位下的协议薪酬制。参照香港经验,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薪酬待遇不低于同等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方面,着力发展社工教育,通过优化教材、选派优秀教师,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在岗的社会工作者及管理者进行系统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在激励方面,除采取物质激励的之外,还应采用职位轮调(jobrotation)、工作扩大化(jobenlargement)、工作丰富化(jobenrichment)、提供参与决策过程的机会、完善考核升迁制度、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培训发展机会以及组织文化娱乐活动等方式增加他们的职业满意度,使其安心积极地工作。

(三)完善社会工作的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制度建设应是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重点。具体来说,一是为适应当前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制定一部类似《教师法》的《社会工作者法》,从法律上确定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地位。社会工作立法,不仅是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要求,也是人事部在社会工作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条件。民政部及其有关部门要在今后的相关立法中增加有关社会工作的内容,引导社会福利机构、社会事务机构和民间组织团体开展社会工作,逐步从法律上规范社会工作职业的发展。二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制定职业资格标准,以及能力要素条件和行业准人资格制度,建立岗位技能考试实施办法和考核认定制度。可选择若干地区先行试点,由地方政府制定条例或相关政策对社会工作进行职业定位,比如核定编制、划分职称等级、明确待遇等,以促进社会工作职业定位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整合社会资源以扩大社会工作的辐射面

整合社会资源,意味着社会工作者并非单兵作战,而是和其他的社会机构与专业人员结成联盟共同来帮助案主。社会工作者有时承担的不仅是直接提供辅导或治疗,还需要扮演个案管理者的角色。个案管理就是协调和管理与案主相关的各种社会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并形成一种联盟共同帮助案主解决问题。现实中,弱势群体一般需要全面的服务与资源,如医疗、教育、住宿、就业等等。由于案主多方面的需求,社会工作者很难靠一己之力来完成工作任务,需要联系各种资源,才能把最好的服务传递给案主。由社会工作者来承担个案管理的角色,协调各种社会资源之间的关系,共同讨论个案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不仅可以有效地协助案主获得所需的资源,避免服务的缺失和反复而且可以培养社会工作者协调社会资源的能力,使社会工作者自身的职业辐射面得到相应的扩展。我们应该认识到,整合现有社会资源对案主提供帮助可以有效弘扬社会工作宗旨,对提高社会工作职业的认同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尹保华.试论中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社会主义研究,2008(1):116—1l8.

第4篇:社会宪法论文范文

[摘要]在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的阶段,旅游业在原有生活核心业态的基础上,受到生产服务业、专业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创意服务业的明显影响,从而引致旅游业内部结构和能级提升,出现了高增值性、高层次性、高功能性、高技术性、高知识性的新特点。现代旅游服务业的新增长态势表现在会展旅游、奖励旅游、商务旅游、节事旅游、咨询旅游的兴起。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现代旅游业特征;生产者服务增长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能级提升势在必行。近几年,我国政府不失时机地提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其政策导向不断强化,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正在对产业经济的诸多部门产生持续而深刻的影响,旅游业同样面临着这一不可回避的形势。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现代服务业与旅游业的关系,探讨现代旅游服务业发展的动力机制、要素特征以及新的增长态势。

一、旅游业与现代服务业的关系

现代服务业是我们国内的提法,先后在党的报告和政府文件中正式使用,但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我国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也没有确认现代服务业的界定范围。提出“现代服务业”这一概念,有着特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实质上反映的是在我国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过程中对于服务业发展的一种新认识。一般认为,现代服务业是在工业化比较发达的阶段产生的,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发展起来的、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相比,更突出了高技术含量、高人力资本、高附加值的特点。相当于20世纪90年代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划分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又称战略业[1]。也有人认为,现代服务业主要是生产业,即为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而非直接为最终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其可包括金融业、保险业、房产业、经纪业、广告业、律师业、租赁业、通讯业、物流业、咨询业、会展业、后勤业等众多行业[2]。根据以上界定,旅游业是否属于现代服务业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旅游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高科技和知识性含量较少,受信息革命的影响,部分行业采用了一些信息网络技术,但从总体上看,旅游业并不具备现代服务业的特性。其次,旅游业发展成为大众性的产业,至少是19世纪中下叶,并不算新兴产业,应该属于传统服务业。有的认为,旅游业是一项综合产业,它涉及的行业很多,其中有一部分是依托现代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发展起来的,如会展旅游、奖励旅游、商务旅游等,应该属于向社会提供高层次、高知识产品的现代服务业。同时,旅游业也属于信息密集型产业,旅游活动的组织和进行,高度依赖信息源和信息流,特别适合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应用,因此,是符合现代服务业特征的。

旅游业与现代服务业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需要作深入的辨析。

首先,旅游业从属于服务业,一直都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众所周知的。如同服务业的产生与发展是有历史阶段一样,旅游业在形成期就是一个集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于一体的相互关联的传统产业集群。旅游产业的部门(行业)结构中最基本的构成形式,包括旅游交通、旅游游览、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购物、旅行社和休闲娱乐等部门,显然应该归之于服务业中比较初级的生活服务业。随着半个世纪以来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业进入到成长期,一方面,旅游业的原有基础部门需要得到现代化的改造和提升,以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传统的酒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面临着现代管理理念和运营方式以及高科技和信息化的洗礼,有一个逐步转型的过程。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后期的产业延伸和扩展,现代企业制度的普及和生产职能外包,旅游业的服务对象也扩大到了生产者,出现了许多会展旅游、奖励旅游、商务旅游、公务旅游、节事旅游、拓展培训旅游和旅游咨询、旅游规划与策划、旅游信息服务等新兴业态。因此,旅游业不能简单和笼统地划归为传统服务业或现代服务业。旅游业是依附着服务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同样有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必须进行动态分析。

其次,旅游业是综合性极强的产业,除了传统的核心业态之外,旅游业是众多相关产业交叉重叠的行业部门,与其他产业部门关联度很高,如需要通讯、电力、金融、保险、物流、中介、设备、环卫、地产等产业部门为其提供生产资料和要素服务。尤其在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的阶段,旅游业更是受到生产服务业、专业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创意服务业的明显影响,出现了产业融合的趋势。产业融合是在工业经济时代高度产业分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原来形成的产业固定化边界进行一定程度调整的结果[3]。现代服务业的迅速崛起,导致产业之间更多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产业融合必然引致旅游业内部结构向更高层次升级,优先发展生产者服务,从而真正纳入现代服务业体系。

旅游业正处在由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化的过程中,目前,旅游业总体上依然包含了传统服务业的内容和现代服务业的元素,有着显著的二元结构特征,即当先发的或传统的产业部门还在发展的时候,后发的或现代的产业部门就出现并发展了。以发展的眼光看,旅游业的现代服务业特征会愈益凸显,旅游业部分或整体转型升级为现代服务业的趋势还将进一步显化。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精心培育和加快发展现代旅游服务业。

二、现代旅游服务业发展的动因与要素特征

现代旅游服务业的发展,本质上来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专业化需求。旅游业是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产业,在中国是与改革开放伴生的。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和提高,可支配时间与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加上旅游交通、通讯工具的革命,大众旅游得以兴起,这是旅游业成为一个新的产业的主要推动力。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增长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旅游业继续以其迅猛的发展势头,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扶持,成为世界经济中颇具生机和活力的强劲产业。旅游业从面向大众的生活服务业向新兴的生产服务业转变,是社会化分工的必然产物,因为只有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企业才会将其运营活动的一部分职能外化,从而导致诸如会展旅游、奖励旅游的兴起。现代旅游服务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商务活动(公务活动)的功能强化与职能外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是“服务内部化”向“服务外部化”转变的结果。因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利用现代旅游服务业来完成这些职能,在效益和成本上能优于企业或社会组织自身来完成。其次,服务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需求的多样化又从市场的角度提出了对现代旅游服务业的要求。现阶段旅游者的经济实力与消费水平普遍提高,享受型

消费和发展型消费倾向非常明显,因此,如何及时向旅游消费者提供快捷、方便、灵活、周到、健康、舒适的高技术含量和高知识含量的旅游服务,便成了传统旅游服务业升级换代的市场驱动力。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特别有利于对偏重生活服务业的旅游业传统供给方式的改变,无论是以设备为基础的旅游服务,如自动查询和预订系统、分时度假交换系统、旅游电子商务;或以人为基础的旅游服务,如导游服务、饭店服务、餐饮服务、旅游交通服务等;还是作用于人的有形服务,如旅游接待服务、登记和结账服务等;作用于物的有形服务,如饭店的行李寄存服务、洗衣服务等;作用于人的无形服务,如旅游信息服务、旅游教育服务等;作用于物的无形服务,如旅游保险和贷款服务、旅游汇兑支付服务等,无不渗透着现代新理念、新技术和新运营方式的改造和影响,这是提升传统旅游服务业素质的必然途径。

现代旅游服务业的形成和发展,是现代经济社会中的新生事物,我们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综括现代旅游服务业的要素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高增值性

由于现代旅游服务业同样具有高技术性、高知识性和高人力资本等现代服务业要素,因此决定了在同样的产出水平下,无形智力投入较高而有形资产投入较少,其增值途径除了直接创造价值外,还有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益、增加无形资产等间接途径和作用。如现代企业的一些非核心业务的外包,使旅游业为生产者提供第三方会展、商务等专业服务成为可能,从而形成某种经营功能的规模化效应,促使企业经营成本的大幅度下降。又如旅游规划或策划、旅游咨询和信息服务,可使企业的经营效益大幅度提高,创造可观的价值。再如会展的策划和营销、旅游广告的宣传运作,致使企业的品牌声誉和社会形象得到明显改善,无形资产的价值也就随之上升。现代旅游服务业的服务半径大于传统旅游服务业,对经济的拉动更为广泛和显著,因此,具有更高的增值性和附加值。

2.高层次性

如同世界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服务业是产业经济高度化进程中的必经阶段,现代服务业是服务业内部结构中的优化升级。现代旅游服务业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旅游业内部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不可否认,旅游业从一开始就是以普通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为主,属于技术含量比较低端的生活服务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旅游业总体上不断趋向高端化,然而,传统的服务业态毕竟长期占主导地位,旅游业内部存在着明显的低质结构,亟待调整改变。以生产业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为旅游业的内部结构调整和高度化发展带来了机遇,如会展、奖励、商务旅游的高端性是毋庸置疑的,以此为契机,现代旅游服务业自然登上了一个更高的台阶。现代旅游服务业的高层次性还表现在服务对象转而成为生产者主体,如企业和社会缉织职能外包的旅游消费者,无论是会展和奖励旅游者还是其他商务旅游,在中国都是极具成长性的高端市场主体。

3.高功能性

如果说工业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产出经济”,那么,服务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则是“功能经济”。因此,相比较而言,服务业更注重服务功能或效用而不是物质数量。现代服务业的作用更是表现为其在为现代经济和社会活动服务中的特定功能。如会展旅游、奖励和培训旅游等,应是企业的内部职能,现在却可以委托旅行社或专门的会展公司来做,独立为一种专门的服务业。随着某种经济或社会活动中某项局部功能的需求不断扩大,使得专业化运作的成本优势和规模效应得以体现时,该功能就会从营运主体中分离出来,形成专业的服务机构,为需要该功能的营运主体提供服务。以会展、奖励旅游为主的现代旅游服务业即具有这样的专业分工带来的强化功能,体现为生产者服务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很大效用,使企业或社会组织越来越对其产生一定的专业依赖性。

4.高技术性

现代服务业是依托高科技和信息化发展起来的,同样,现代旅游服务业也是需要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支撑的,特别是在新经济时代,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推动了旅游产业的发展。“信息技术革命对旅游产业的管理有着深刻的影响,因为信息是旅游产业的血脉。”[4]如旅游活动的组织和进行,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本质是对各种信息资源的收集、整合及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业是信息资源密集型和信息技术依赖型产业。一方面,现代旅游服务业是由信息技术与专业知识催生的,如会展、商务旅游等,另一方面,信息和网络技术也在不断地改变着传统旅游服务业态,如旅游饭店的现代化设施和网络预订系统、旅行社现代管理运营流程、旅游景区或主题公园开发建设的高科技项目等。其次,高技术性还反映在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得以广泛运用,推动了旅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与现代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5.高知识性

现代旅游服务业同样是知识密集型产业,比起传统的劳动密集型服务,更需要高人力资本的投入。这是因为对现代旅游服务业所发挥的特有功能只有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经营管理者才能有所认识,同时,企业的一部分内部职能之所以会进行外包,除了降低经营成本之外,就是因为这些职能需要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胜任。现代旅游服务业强调的就是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文化体验,这已贯彻到整个旅游活动的前、中、后各阶段。如对旅游网站和咨询服务或导游服务的评估,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看能否提供高知识含量的服务。至于为生产者服务的会展旅游、奖励旅游或商务旅游更是知识和智力密集的高端服务产品,是现代旅游服务业发展的新亮点。

三、现代旅游服务业的新增长点

当前,我国旅游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的高端生产力正在积聚,新的业务增长点逐渐形成,出现了旅游产业高度化发展、融合化发展、专业化发展的趋势。最能反映这一状况的就是代表生产业的旅游新业态的兴起。

1.会展旅游

会展产业起源于欧洲与北美,如今已毫无疑问地成为最具活力的全球性产业之一。尽管我国会展业只是在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出现,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申办2008年奥运会和2010年世界博览会成功之后,我国会展业更以年平均20%的增幅迅猛发展,成为中国经济的新亮点。会展旅游是会展业与旅游业的结合,是由于会展活动的举办而产生的一种旅游活动形式,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会展旅游是以会议和展览为目的的旅游,属于公务或商务旅游的范畴,这是典型的为生产者服务的被用作进一步生产的中间服务。在中国,会展旅游是新兴服务业,一些大型旅行社或旅游企业已从原来主要为市场终端旅游消费者服务,转向中间服务的会展旅游业务,纷纷成立专门的旅游会展公司。连最大的旅游网络商携程有限公司也在传统的机票、酒店、度假业务之

外,新增了集团服务。上海最近还专门成立了旅游会展推广中心,以争取更多的国际会展。所有这些都说明,会展旅游正在成为我国旅游新业态。

2.奖励旅游

奖励旅游是从广义的会展旅游中脱颖而出的专项生产。它肇始于国外发达国家,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国内企业界和旅游界的青睐和重视。奖励旅游是现代旅游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高级产品形式,也是服务经济与生产业日益成熟的表现。奖励旅游的对象不是家庭或个体消费者,而是现代企业的集体生产者,因此它属于生产或生产者服务范畴。它不同于最终消费,而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之中,从而产生新的使用价值。奖励旅游作为“生产性”旅游,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出资购买,经常是一种豪华的、由旅行社全部代办的综合包价旅游,是现代旅游业介入发展生产力和促进经济增长而拓展的新业务,有其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我国,随着不少大型外资企业纷纷涌人,奖励旅游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现今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和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也开始以奖励旅游的方式来作为对员工的激励和褒奖,因此,开展奖励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和专业公司越来越多。但我国奖励旅游还只是初露端倪,作为当今世界旅游业发展的一个新走向仍需要大力扶植[5]

3.商务旅游

是指有别于会展奖励旅游的一般商务旅游活动,是建立在商务活动基础上的以专业人士为主的一种具有工作性质的专项旅游形式。商务旅游成本由公司而非个人支付,因此,它仍然属于生产者服务范畴。商务旅游客户具有逗留时间长、往来频繁、消费水平高等特点,相对大众旅游属于高端旅游客户群体。由于现代商务活动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专业知识密集,旅游企业要向商务目标客户提供系统的全方位服务,不仅含有传统旅游服务内容,如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还包括咨询、设计、管理等更多更全面的增值服务,特别是融入电子商务技术,一系列商务流程都能通过网络业务方式来实现。以最大限度满足商务旅游的企业或组织的个性化要求,提供量身定制的专业旅游产品。近年来,中国国际旅行社、康辉国际旅行社、锦江国际集团先后与美国著名旅游集团运通、罗森布鲁斯、英国BTI合作,借鉴国外较成熟的商务旅游运作方法和模式,开辟我国极具成长性的商务旅游市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的商务旅行及相关费用高达103亿美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增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商务旅游必将有更大的发展。此外,为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务差旅提供专业化管理,也是商务旅游业务发展的趋势之一。

4.节事旅游

在国际旅游研究中,节事活动专指以各种节日和盛事的庆祝和举办为核心吸引力的一种特殊旅游形式。节事旅游大多属于政府或社会服务性质,如国际旅游节、国际艺术节、传统节假日庆典、重大体育比赛等。但其中很大一部分内容都同企业化运作和生产者服务有关,或者说是对生产者服务的一个有效的必要的补充。与常规旅游活动相比,节事活动吸引旅游者为某一观看或庆祝目的从各地短时间内聚集到旅游目的地,具有旅游团体规模大、停留时间长、消费水平高等特点,使得举办活动的城市或地区旅游设施和文化场所的综合利用率大幅提高,产业联动效应十分明显,对一个城市或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产生很大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各地积极开发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地方和民族节事活动,吸引了国内外很多旅游者。随着杭州休闲博览会、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成功申办,我国节事旅游的发展前景更加广阔。

5.咨询旅游

咨询旅游是指近年来异军突起的旅游项目规划、策划和设计类的创意产业。它是为了满足企业与社会组织职能外包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专业性生产者服务。当前,旅游经济正在成为公认的注意力经济、形象力经济和创造力经济。加快和全面提升中国旅游的规划与策划水平,已成为中国建设旅游强国、实现中国旅游业新的跨越的当务之急。旅游业历来被称为“点子”产业、“注意力”产业和“创新”产业。特别是在新经济时代,过去偏重以资源、资金、设备等有形资产投入为主的旅游业,现在知识、智力、管理、创新、品牌等无形资产开始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决定着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胜负存亡。旅游业越来越需要以智力来贯穿策划、规划、设计、投资、开发、运营、营销、管理等各个环节。随着全国各地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和旅游景区的加快建设,以文化创意见长的我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纷纷成立专门的旅游规划发展研究中心或旅游咨询公司,承接大量全国各地的旅游发展规划或策划。旅游咨询业作为现代旅游服务业中的新增长点,正以前所未有的势头迅猛发展。

[参考文献]

[1]孔德芳.访现代服务业发展科技问题研究组组长胡启恒[N].科技日报,2004—06—29.

[2]晁钢令.服务产业与现代服务业[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9.

[3]周振华.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M).上海:上海社科院出版社,2005.189.

第5篇:社会宪法论文范文

一、“十一五”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评价

“十一五”以来,我县紧紧围绕“三个”建设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旅游兴县、开放活县”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经济社会保持了又好又快发展,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农村发展环境不断改善,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改革开放继续深化,政府效能不断提升,各项指标总体完成情况良好,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生活正逐步迈向宽裕的小康社会。

(一)“十一五”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主要成效

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十一五”以来,经济迅速发展壮大。gdp从的19.36亿元发展到的31.59亿元,年均增长17.9%(按现价计算),人均gdp由5574元增加到8975元,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农业产值由的3.76亿元发展到的5.7亿元,工业总产值由的10.92亿元提高到的21.9亿元,年均分别增长14.9%、26.1%(按现价)。财政总收入由的1.81亿元提高到的2.15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由的1.26亿元提高到的1.5亿元,年均分别增长20.9%、21.9%。年末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由的25.27亿元提高到的42.06亿元,比期初增16.79亿元,年均增长18.5%。

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十五”期末,三次产业结构为13.5:38.5:48,调整为11.9:36.9:51.2,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继续稳步发展。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保持在17万亩/年以上,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在5.6万吨/年左右,茶叶、山地蔬菜、食草动物、中药材等特色产业继续保持良好势头。工业规模不断扩大。橡胶塑料制品业、汽摩配、装饰材料等新兴产业迅速发展,目前全县工业企业个数已达24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5家,较增加12家,产值占全部工业产值的一半以上。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十一五”以来,我县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业总量增幅加快,消费结构不断优化。旅游发展步伐加快,氡泉旅游景区、廊桥文化园等重点景区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旅游基础设施不断改善,旅游主业化进程加快。

发展空间有效拓展。随着新的58省道、新城开发等项目建成或加快推进,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市政功能不断健全,县域发展空间得到了有效拓展。一是58省道产业发展平台初步形成。我县积极构筑产业发展平台取得明显成效,《县58省道产业带发展规划》颁布实施,提出了构筑“一轴一核三区”的产业发展架构,为我县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彭月产业基地雏形已基本形成,目前已引进企业31家,其中落地29家,建成投产13家。二是城镇化进化加快。县城核心地位不断提高,建城区面积达到了5.2平方公里,特别是新城开发后,直接新增城市规划面积8平方公里左右,为我县人口聚集、做大城区拓展了广阔空间。同时,52省道、58省道及其连接线的建成为沿线的司前、雅阳、三魁、泗溪等乡镇城镇化进程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

发展基础更加坚实。“十一五”以来,我县以重大项目建设作为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突破口,充分发挥政府在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加大体制和机制创新的力度,采取了“项目建设年”、领导包项目制等项目推进措施,项目建设取得了有效突破。“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安排的66个重大建设项目中,47个项目已开工建设,占71.2%,新58省道改建工程、彭月产业基地、城关引供水工程、城关污水处理工程、新城大道、新城大道等一批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基础设施不断改善。龙丽温(泰)高速公路、温州()抽水蓄能电站、交溪流域水资源开发、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前期不断深化,新58省道至彭溪公路、黄桥至文成铜铃山公路、52省道至龟湖公路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前期的推进,为今后尤其是“十二五”的项目建设预留了较大的可操作余地。

社会民生明显改善。我们始终把民生问题放在最为突出的位置,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着力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完善扶贫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民生的安全和稳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13198元,比提高329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的2966元提高到的4461元,年均增长16.3%。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城乡居民吃、穿、用、住、行等各方面消费水平都有显著的提高,消费结构更加合理。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全面实施“千百工程”、“康庄工程”、“农民安全饮用水工程”、“教育四项工程”等工程,建成了一大基础设施项目,农村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环境进一步优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社会保障与就业、医疗 卫生、教科文、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民生事业财政性支出均有大幅度的提高。

生态建设全面推进。为切实保护好、利用好、发展好我县绿色生态资源,我县积极实施“生态立县”战略,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培育生态文化。通过抓整治、抓产业、积极构筑生态屏障、生态产业、生态家园“三位一体”的生态建设模式,努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打造国家级生态县金名片。积极推进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处理站工程、乡镇垃圾中转站、镇级污水处理厂工程等项目建设,生态项目建设有效推进,生态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改革开放继续深化。招商选资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民间资本有效激活,人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审批环节和办事程序进一步简化和优化。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执政能力明显增强。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全面实施目标考核责任制,行政效率不断提高。“凡进必考”的人事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办公资源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人事、财务、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农村综合改革,教育收费、土地征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配套改革不断推进。

(二)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的主要经验与启示

“十一五”以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同时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启示一:坚持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经济建设是其它一切事业的基础。对于相对落后的来说,加快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与迫切。“十一五”以来,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思路、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创造性地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符合实际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提出了建设“生态、小康、和谐”的宏伟目标,并深入组织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旅游兴县、开放活县”战略,经济社会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十一五”是我县发展最快、效益最好、人民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之一。在新的发展阶段,要继续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一步深化对县情的认识,研究制定适合我县实际的经济社会发展思路,以实现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造福于全县人民。

启示二:坚持把抢抓机遇作为第一方略,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经验表明,一个地区的发展是可以抓住若干次机遇从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机遇不可多得,稍纵即逝。“十一五”以来,尤其是新的58省道建成以来,以及今年以来国家“保增长”政策的实施,为我县加快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适时出台了《县58省道产业带发展规划》、领导包项目制等一系列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举措,为我县加快发展赢得先机。几年来,我县坚持把抢抓机遇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突破口,积极上项目、争投入,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加快发展的基础不断夯实。今后我们还要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用足用活国家相关政策,力争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在产业结构调整上迈出新步伐,在社会事业发展上开创新局面,尽快使经济社会走向全面发展。

启示三:坚持把以人为本作为第一要素,是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力。

我们始终把人作为生产力中最关键、最核心、最活跃的因素,积极改善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坚持尊重实践、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全力为全县人民谋福祉,让全县人民从改革和发展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充分激发广大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潜力。我们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把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努力,热点民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和缓解。新的发展阶段,要始终继续坚持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经济建设的成果,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二、关于“十二五”规划前期需要高度关注与深入研究的若干问题

关注一:要客观分析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发展方式尚未实现有效转变。经济结构不尽合理,我们目前的经济结构为“三、二、一”模式,这是一种理想的经济结构,但对于来说,这是一种畸形的结构,我们没有经过工业化的发展阶段,没有工业的发展是难以支撑我们长远发展的。经济结构不协调状态下的增长,会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效增长。工业基础薄弱,层次较低,优势不明显,市场竞争力较弱。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不高,我县服务业仍以传统的交通运输业、商贸业为主,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中介、科技、休闲旅游等现代化服务业发展不充分,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严重缺乏。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不理想,导致今后我县节能减排压力加大。

二是投资增长尚未实现有效突破。一是缺乏重大建设项目支撑下的投资下滑问题。前几年,我县投资在基础设施大项目带动下较快增长,但是近两年由于大项目的缺乏、以及政策处理难度大等问题影响,保持投资稳步增长问题突出。二是尽管在政策推动下,民生、工业等方面投资增长较快,体现了投资领域的新增长点效应,但土地供应跟不上,以及国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增加等,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影响了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建设进度。三是重大前期项目审批时间长、难度大,如交溪流域小水电开发等重大项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缓慢。同时,一批项目前期推进与开工准备相对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县年度投资计划实施。

三是公共产品尚未实现全面改善。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的改革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矛盾与问题。尤其是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全面凸显出来,一方面是广大社会成员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另一方面是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短缺。我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机制、结构、筹融资渠道等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完善和创新机制,改善公共产品的不合理供给结构、提高供给有效性、开拓公共产品供给 渠道,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满足广大社会成员生产生活需求,是我县新农村建设中需要继续探索的重要课题。

四是收入增长尚未实现有效支撑。虽然近几年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较快,但总的来说,全县财政收入结构、收支平衡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而刚性需求和上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资金增多,收支平衡的压力大。全球性经济衰退的持续,高速增长将难以维持,这对我县的产业发展影响将是深远的,再加上由于经济总量偏小,特别是交溪流域开发等重大项目建设周期长难度大,很难在短期内产生效益,预示着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县财政收入的依靠自身经济的发展而增长的难度将越来越大。近年来,虽然城乡居民收入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态势,但增收的基础仍比较薄弱,增收的渠道仍比较缺乏,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的难度越来越大,等。

关注二:要充分认识今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宏观环境分析

全球金融危机分析。当前愈演愈烈的国际金融危机最初源于下半年美国爆发的住房次级贷款危机,已经从初期的国际金融危机演化为全球性经济危机。目前,从西方发展经济体所的经济数据看,多数经济研究机构认为全球经济已经触底或正处于触底的边缘。现在距离“十一五”时期结束还有一年半的时间,乐观估计在“十一五”末全球经济危机及对于我国的影响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但是,也不排除进入“十二五”后全球经济危机的阴霾仍然尚未完全消散,这些可能性情景分析都应在“十二五”规划制定时给予充分的预计和应对之策。

国内政策取向分析。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逐步加深和中国经济结构内部自身调整的双重影响下,国内经济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出口受阻、内需不足等等。针对国内外经济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对调控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中央出台了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的一揽子计划,通过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自主创新、结构调整和社会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投入,加快对一些重大领域的改革,力求缓解经济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可以说,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因素将比过去一个阶段要多。

(2)发展机遇分析

机遇一:发展方式转变带来的机遇。一是资源环境的价值及比较优势日益显现。随着区位条件的改善,低丘缓坡、生态旅游、文化资源、植被资源、矿产资源的价值正在被重新认识,其比较优势日益显现。尤其是良好的生态环境,正吸引着外部的眼球和资金。二是发达地区传统产业的转移。从浙江看,“十二五”时期,将紧紧抓住“转型发展”这条主线,我省及温州平原区域发展的环境支撑越来越难,传统产业的区域扩散成为常态,这将给纳入温州两小时交通圈的带来越来越多的发展机遇,等。

机遇二:加快发展的意愿十分强烈。一是上级政府继续关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省委省政府将继续高度关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通过“山海协作、对口帮扶”等行政手段和交通建设、生态补偿等市场化方法支持欠发达地区的发展。二是自身要求加快发展的愿望强烈。穷者思变,随着人经济的快速成长,我们已经认识到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有多大,同时也随着人在外创业的成功坚定了我们加快发展的信心与责任。同时,“十二五”时期是我国进行重大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农村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区域管理体制等多项改革举措预计将得到实质性的启动和推进。作为欠发达的利用改革所引发的力量,将推进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等。

关注三:要认真分析今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重点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第一,加快发展与科学发展。发展是永恒的主题,是我们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我们强调加快经济发展,不是单纯追求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要以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的思想方法看待国内生产总值,防止任何片面性和绝对化。要把加快经济发展,建立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忽视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惜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片面追求一时的高速度,势必会造成大的起落,就不能实现真正的发展。有质量、有效益的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才真正体现了发展的硬道理。

第二,转型发展与特色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这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作为温州乃至全省的生态屏障和欠发达地区,与全省同在经济转型升级的路途中,却面临不同的障碍,跨越这些障碍须处理好发展的内源与外力、城市与农村的关系,走一条独具特色的经济转型升级之路。经济要实现平稳转型,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关键是要用足自身的优势,坚持特色竞争、错位发展,并不断创造出新的优势,创造出自身的特色来。

第三,分散发展与集聚发展。人口、生产力空间布局的分散和不合理是制约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因素,发展布局分散造成的产业、人口、城乡等结构不合理是城乡统筹发展的最大障碍,也是制约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关键症结。因此,我们必须不遗余力地推进人口集聚、产业集聚,加快集聚发展。要通过抓好人口集聚平台建设,促进异地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加快城市化建设,推进人口集聚;要通过抓好产业集聚平台建设,推进生态农业高效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和旅游景区等建设,加快发展产业集群。

第四,扩大内需与民生改善。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激化了我国经济生活中尚未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消费结构失衡被进一步放大,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等问题日益成为了制约消费增加的主要因素。有强烈消费愿望的多数群体尤其是数量庞大的城乡低收入群体消费能力不足。这就需要通过采取促进就业和收入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提高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水平等措施,减少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改善居民消费预期,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能力,使我国经济社会在新的需求结构、需求增长中持续快速发展。

三、关于“十二五”时期的发展思路、主要任务、主要措施的探讨

(一)“十二五”发展思路的探讨

目前,我国已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而我县人均gdp处于1000-3000美元阶段,仍处于工业中期阶段和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奠定稳固基础的关键阶段,结合“十二五”时期国内外宏观发展环境和省管县等改革措施的推进以及“十一五”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十二五”时期,我县具有以下四个阶段特征:

一是经济增长进入加速发展期。经验证明当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人均gdp1000美元后,将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期。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生态资源优势日益突现,我县已初步呈现新一轮快速增长态势,良好的政策预期有利于我县迎来新一轮快速发展机遇期。

二是产业结构进入优化提升期。国内外经验证明工业快速发展是工业化中期阶段的重要特征和主导动力。与省市1000美元阶段的产业特征相比,我县工业基础相对薄弱,工业增长贡献率偏低,结合1000美元阶段产业结构演变特征,工业经济仍是我县今后一段时间内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成份。但作为生态县和面对稀缺土地资源,按照一般性工业扩张不符合县情要求,注重工业生态性,选择特色成长性生态工业项目,建立稳定支撑性工业项目基地仍是要重点培育和支持的主要方向。正确处理培育生态型工业与优化生态产业结构关系,把握产业重点与方向,发挥优势与规避约束是重点与着力点。

三是城镇化进程加速期。随着新的58省道建成,我县的城镇发展格局发生较大的变化。一方面是农村人口、资本、信息等各种要素不断向新58省道等交通便捷的地方集聚,城镇的自身功能将不断提升、完善,与此同时,城镇又把先进的生产生活方式、经营理念、价值取向向周边广大农村地区扩散和辐射,进而促进城乡共同发展。

四是消费结构进入稳步升级期。人均1000美元阶段标志着人民生活水平从温饱向富裕迈进,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由衣食为主的温饱型向发展型、享受型转变,对休闲旅游、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方面需求增加,更加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将对经 济社会发展模式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五”,我县处于加速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生态化与生态经济化以促进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处于生态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并进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时期,处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建设生态屏障的双重任务以促进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作为发达省份中的欠发达县,发展阶段与发达地区有明显差异,面临着既要“补课”,又要“赶趟”的双重挑战,优势条件与困难矛盾并存,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缩小我县与发达地区差距,推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已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亟待解决的课题。

综上一:我们认为“十二五”规划的发展思路应为:

紧紧抓住交通区位条件改善,沿海地区辐射扩散效应显现的历史机遇,以壮大经济综合实力和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以衔接长三角与海西区、融入温州产业带、构建浙南闽北经济圈重点纽带节点为导向,强化观念创新、体制创新,优化发展环境,挖掘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大力招商选资,深度开发与保护自然资源,依托生态优势走差异化发展路子,促进由传统的山区经济向以休闲旅游业、生态工业、特色现代农业为主体的现代经济的跨越式转型,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把建设成为长三角与海西区重要的陆上衔接点,温州经济圈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内独特的综合性山地休闲旅游目的地;具有竞争优势的山区生态农业区;形成与县域人口资源环境相适应的工业结构、城镇与产业布局体系。

综上二:我们认为“十二五”规划的发展战略应为:

一是空间拓展战略。着力于突破发展空间制约,全面实施《县58省道产业带发展规划》、推进非均衡发展,优化县域空间开发格局,按照梯度非均衡发展的理论基础,扩展“一轴一核三区”空间开发格局,重点推进新城区、彭月产业基地、泗溪廊桥文化园、氡泉生态休闲度假区、大安生态科技创业园等区块的开发建设。

二是产业提升战略。立足生态优势和特色资源,紧紧围绕“一产做特、二产做大、三产做强”的产业发展战略目标,积极培育产业发展的内源动力,形成以高效农业为基础、生态工业为重点、绿色服务业为主业的“生态为本、三业并举”产业体系,更高层次谋划经济发展,推动经济崛起。

三是投资推动战略。要充分把握宏观政策导向,积极谋划建设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促进投资较快增长。以改变改革投融资体制,拓宽渠道,引导财政、社会、民营等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公共社会事业、支柱产业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区域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是开放带动战略。要在新的形势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以战略的眼光,开明的姿态,开放的胸怀,彻底打开山门,紧紧抓住并用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引进要素资源,挖掘发展潜力,提升发展水平,同时要积极构筑发展平台,实现从“人经济”到“经济”的转化。

五是和谐构建战略。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为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着力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加快构建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十二五”主要发展任务的探讨

第一,在产业发展方面:要着眼于生态立县战略,发挥我县生态资源优势,大力培育经济新增长点。按照生态经济化、经济生态化的发展方针,走“集约、特色、循环”的发展道路,实施“一产做特、二产做大、三产做强”的产业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把建设成为宜人居、宜置业、宜休闲的“生态、小康、和谐”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第一产业:目标是立足生态优势,做特做精第一产业

重点发展方向是:(1)发展绿色餐桌农业。发展以“绿色农业、有机农业、品牌农业”为特征的高效绿色生态农业,形成独具特色的绿色生态农业产业体系,重点培育高山蔬(野)菜、畜禽养殖、茶叶、经济林果、中草药等特色产业。(2)推广立体循环农业。围绕特色产业,探索多种类型的“养殖-沼气-种植”生态循环种养模式,大力推广立体循环农业模式,构建多种农业生产活动之间有效衔接、物质与能量得以有效循环与动态平衡利用的、科学合理的生态农业体系。(3)拓展生态休闲农业。认真做好生态休闲农业文章,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观光农园、特色农庄、休闲林场、观光果园、观光茶园、观光菜园等都市休闲农业旅游品牌。(4)加强农业产业化机制建设。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积极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程度,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体系。

第二产业:目标是围绕总量扩张,做大做实第二产业

重点发展导向是:(1)提升发展传统生态型工业。要根据生态县建设要求和竹木制品市场需求,引导竹木制品加工业由消耗型向节约型、粗加工型向精加工型转变。要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切实解决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企业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要加快推进交溪流域水电开发步伐,力争早日动工兴建,使丰富的水电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2)积极承接周边产业转移。要立足沿线特色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认真组织实施《县58省道产业带发展规划》,编制各功能区块实施规划,并加以实施;积极主动承接周边沿海等发达地区的清洁型生产项目和产业的梯度转移,重点引进与本地原有产业密切关联、与周边市县优势产业集群紧密联系的企业,特别是注重科技含量与就业拓展相结合的产业项目,努力形成竞争力强、带动更多关联产业发展的新型产业集群,打造生态循环型先进制造业基地。(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重点是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以及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工业基地管理,尤其是要推动我县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产业:目标是挖掘资源优势,做强做优第三产业

重点发展导向是:(1)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休闲产业。按照“培育大产业、发展大旅游”的要求,全面实施“旅游兴县”发展战略,依托我县特有的旅游资源优势,全力推进旅游主业化进程,实现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转变、旅游资源大县向旅游经济强县转变的目标。(2)积极培育实力型服务业。突出住宅保障和宜居度假两条主线做好文章。关键是围绕生态旅游、休闲度假主题,迎合都市人上山趋势,发挥生态资源优势,构建自然乡村居所。积极引导发展购物中心、特色购物街、连锁超市、便利店等商业模式。(3)稳步推进功能保障型服务业。一是打造金融服务平台。关键是加大对农业、中小企业、旅游业、助学和增加就业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二是积极构建信息服务业体系。积极发展增值和互联网业务,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实现各种信息资源共享。三是大力培育中介服务业。重点是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第二,在项目建设方面:项目是加快发展的重要载体,是落实工作的有效抓手,是优化资源配置、扩张集散效应的平台,也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的载体。我县属于典型的投资拉动型经济增长区域,如果没有项目建设支持,“十二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也就很难得以落实。项目建设上,要突出向上争取、招商引资、启动民资三个重点,分阶段、分步骤筛选确定并积极争取实施一批好项目、大项目,着力培育和建成一批县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一是要想方设法谋划一批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储备是做好项目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全县上下要把项目储备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1)要确保投入。尽管县政府财政十分困难,也要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保证前期工作开展。(2)要吃透政策。从中央到省、市,从经济建设到社会事业,都有大量的政策出台,大量的资金配套,我们一定要深入研究各方面政策,及时发现新的政策机遇。(3)要积极争取。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研究、吃透本部门政策的基础上,把眼睛盯在上面、把项目带到上面、把双手伸向上面,主动与上级多联系、多沟通、多汇报,准确把握上级的政策信息,及时以项目对接上级发展政策,促进更多的项目落实。

二是要千方百计建设一批重大项目。(1)要力破要素制约难题。一要解决“环境不够优”的问题。充分利用扩权强县、省管县等行政体制改革契机,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优化发展环境。二要解决“地从哪里来”的问题。坚持“向上争增量”、“向内盘存量”和“向己提 质量”,切实解决好项目用地问题。三要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继续完善向外招、政府投、市场融、借地生、民间注的多元化筹资之路。(2)要努力形成项目推进合力。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县级领导挂帅、一个工作专班、一个项目推进方案”的要求,确保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大提速、在建项目超进度、招商引资大突破、协调服务超常规,努力实现梯度推进、良性循环的项目建设机制。(3)要围绕重点谋划项目。重点围绕交溪流域水电资源开发、生态休闲、新农村建设、交通网络与电力设施完善以及58省道沿线产业布局等方面谋划建设一批重点项目。

第三,在社会民生方面:加快推进社会建设,着力解决民生问题,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任务。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作为社会建设的重点,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要加快推进城镇化。要按照“1/3左右人口外出创业、1/3左右人口集聚县城、1/3左右人口集中中心村镇”的思路,创新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科学引导山区人口再分布。深入实施“小县大城、小乡大镇”战略,大力发展罗阳中心城区和功能拓展延伸区,合理布局确定中心集镇、村,积极发展小城镇,科学引导人口集聚,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加强道路、停车、防洪、供水、排污、环卫等公共设施建设,特别要着力改善县城人居环境,提高市政功能。因地制宜建设新农村,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加大对失地农民、下山移民、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欠发达乡镇贫困农民的素质培训力度,积极引导山区群众向中心城市、重点城镇、中心村三个层次梯度转移,建设移民社区,加快异地脱贫步伐。

二要努力推动民生改善。一是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不断完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二是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农村新增劳动力的岗前引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开辟就业岗位,千方百计促进就业。三是推进大社保体系建设,包括社会救助、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等制度。积极推进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和慈善事业。四是做好民生实事项目,重点推进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狠抓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共交通“站、点、线”建设,道路、环保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农村安全饮用水,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等几项任务。五是推进“平安”建设。重点抓好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深化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化基层创安活动;做好矛盾排查化解,深化工作。

第四,在改革创新方面: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努力构建充满活动、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根本保障。“十二五”期间改革工作方向:着力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着力推进以民主为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着力推进以民生为取向的社会体制改革,着力推进以人本为取向的文化体制改革。并重点抓好几下方面的改革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经济平衡较快增长的体制改革。深化旅游发展体制改革,大力实施“旅游主业化”战略,推动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转变。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改革和推进优化经济环境的体制改革。

二是稳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推进承包土地流转机制改革,推进工业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低丘缓坡科学开发利用,深化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

三是着力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等,加快金融组织创新,创新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

四是积极推进其他领域改革。主要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重点是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扩权强县、强镇扩权改革工作;推进社会保障体制等改革。

(三)“十二五”主要措施的探讨

总的来看,“十二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形势更加复杂,不确定因素增多,因此,对于未来的发展环境的趋势变化,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把握。

总体思路上要强化“三种意识”

一是判断发展形势要有危机意识。要在对长远发展持乐观态度的同时,一定要强化忧患意识、危机意识,把困难尽可能想得多一些,把形势尽可能估计得严峻一些,把各方面的工作尽可能做得更扎实一些。

二是把握发展机遇要有主动意识。要积极分析环境变化的趋势,主动为企业“解困、扶持、服务”,与企业共克时艰,认真研究转“危”为“机”的举措,做到“三个坚持”,既坚持保持经稳定的信心不可改变,坚持推动结构调整的决心不可改变,坚持科学发展的方向不可改变,努力做到“活中求变”。

三是解决发展问题要有全局意识。要把握好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和推动结构调整优化的关系,把握好拉动当前经济平稳增长和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关系,把握好保持经济平衡增长和保障改善民生的关系,既要有宏观全局的视角,又要有局部重点的考虑,既要有解决当前问题的切实手段,也要有解决长远的体制性、机制性和素质性矛盾的具体举措。

第二、编制过程中要突出“五个重点”

一是做好“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各部门要对“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总结成功经验,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依据。

二是突出规划重点。科学界定规划编制领域,把规划重点放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认真分析“十二五”期间面临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围绕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重点项目等,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思路和对策措施。对一般性竞争领域,政府规划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制定政策导向,以促进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和完善。

三是加强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重点项目是落实规划建设任务的重要载体,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划的重要支撑。要尽早启动新建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政府组织 实施的重点项目,明确“十二五”期间需要建设的公共产品、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项目,并做好论证工作,为做深做实专项规划打好基础。

第6篇:社会宪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国宪法问题,实践

近期以来,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成了宪法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i]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学科成长的体现,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滞后也会对学科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义的,但是目前中国宪法学界的研究方法还远远没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简单回顾的基础上,探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主张以中国宪法问题为中心的方法论模式。以期对宪法学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

(一)第一代宪法学教材对研究方法的探讨[iii]

1982年宪法的修改通过迎来了宪法学研究的春天,一些宪法学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相继出现,[iv]1985年10月份在贵阳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标志着宪法学人开始有一个正式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当时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自己编写的教材、专著或者论文中所提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v]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vi]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vii]

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觉意识开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贯穿了研究方法,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但是正如学者们自己所言,其所论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主要是当时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与法理学及一般部门法有根本区别;方法与教材内容联系不大,相互脱节,方法与内容是两张皮;对宪法进行注释成为教材的主要内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论文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viii]

如果说第一代宪法学者开启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伟大航程,第二代宪法学人则开辟了不同的航线,其所倡导的研究方法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方法论自觉性也大大增强。[ix]宪法学人所运用的方法举其要,有以下几种:

1、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x]2、经济分析方法。包括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宪法学。[xi]3、规范宪法学的方法。[xii]4、宪法哲学的方法。[xiii]5、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宪法社会学方法。[xv]7、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xvi]8、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与流派化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开始进步的体现。宪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一样,忌讳的是只有一种声音、一种方法、一种立场。

但是在“繁荣”的背后也有少许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认为宪法学者在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至少要考虑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问题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谓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讨问题或社会现象时所持的立场基础和方式方法手段的总和。方法是有层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论和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xviii]方法论基础是本,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是末。方法论基础决定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的运用,而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又为一定的方法论立场服务。学者在论及方法时要意识到自己是在那一个层次上探讨方法的,否则讨论就会失去共同的话语平台。

本文认为法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几个层次:

(1)方法论:哲学基础、逻辑、范式、价值、客观性;

(2)普通方法: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阶级(本质)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分析法等;

(3)具体方法:方法手段如:问卷、访问法、观察法、计算机技术、统计分析、利益衡量、价值补充、漏洞补充、文献研究等具体方法

宪法学是法学学科分支之一,宪法学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在一般意义上也适用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宪法学包括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前者主要运用方法论进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进行研究,方法论基础决定了具体方法的运用。一般而言,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与政治哲学、逻辑、价值取向连在一起。作为普通方法的传统注释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宪法的政治哲学基础,其实宪法学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即你的立场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学观念、立场又指导对宪法本质、基本价值、范畴等的看法。因此,规范分析等具体方法离不开一定的方法论指导。另一方面,“社会科学”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规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运用,而过多关注政治哲学的“立场”问题,而规范分析又是宪法学研究之特色的体现,这样离开规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学基础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论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之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方法都是“偏见”。

三、什么是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宪法学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宪法学学科特性,其特性是由宪法现象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宪法学所要面对的问题不同于其他学科所要面对的问题决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比较上,在比较中体现其方法特性。

(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从法的一般规律出发来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围绕法的产生、运行、变更、存废等而展开,宪法是法的一种,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宪法是高级法,其特性也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区别。因此,把法特别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宪法学中是不可取,因为这种做法只是看到宪法的法的维度,而没有看到宪法“宪”的维度,而“宪”的维度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对象不同决定了方法具体运用的不同方式,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有学者总结宪法现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2、宪法意识;3、宪法制度;4、宪法关系。[xx]这种总结当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质是围绕个人自由、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三位一体”而展开的,宪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间划定界限,达到“定分止争”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来分析如何控制、规范、保障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时,这时法的一般研究方法运用到宪法学中才有意义,如果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没有用来研究宪法现象及其本质规律,只是简单的“嫁接”,则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就不大,而这个“转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别要在对宪法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基础上才可能完成,否则一般的法理学研究方法对于解释宪法现象是没有说服力的。

(二)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治学研究方法

政治学与宪法学是联系最为密切的学科,中国传统上,这两个学科没有明显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没有分野,[xxi]近些年,学术界又出现一个新的趋向,有学者认为一个学科的成熟是它与相关学科越来越远,因此,宪法学研究要远离政治学。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颇之处,因为事实上学科成熟的标志是一个学科与相关学科既远又近,说远,是指一个学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对独立的学科话语系统,说近,是指一个学科会吸收相关学科的营养,不断完善自己,在交叉中获得发展。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的关系不是平行线,他们之间有“交集”。

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要直面政治问题,[xxii]宪法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离开政治问题就没有宪法存在的价值,关键是宪法学者主动或者被动对待政治问题的态度,如果像“”时期中国情景那样,学者对政治声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独立的立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这种宪法学术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们所要反对的。今天宪法学的部分学者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以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宪法学研究与政治、政治学的分野,我们以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宪法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共同的对象是国家,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规范、保障等的研究,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政治和政治学,这是宪法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只是要以宪法学的方法和立场研究政治问题罢了,而不是说宪法学研究可以回避政治问题。

研究对象的大致相同决定了研究方法的类似,特别是政治哲学与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有极大的一致性,因此,宪法学研究方法离不开政治学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角度毕竟有极大的差别,因此,又要反对宪法学与政治学研究方法混同。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

一般学者在论及宪法研究方法时可能会混淆二者的界限,我们认为宪法解释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是在解释宪法时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决宪法适用中的问题,属于实用宪法学的范畴。宪法解释方法其实是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具体方法,这些具体方法与宪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限于对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文本进行解释,而宪法学具体方法所涉及的有宪法文本,也有其他宪法现象。当然,由于宪法解释在司宪国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宪法学研究的大部分领域,因而部分学者把宪法解释学方法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民法学者在谈及方法时,其本质是民法解释学,甚至民法解释学就等同于法学方法论。[xxiii]因此,把宪法解释学看作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抽象的宪法和静态的宪法只有经过解释才可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宪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是宪法的生命所在,适用具体案件的宪法解释方法也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宪法解释方法毕竟不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方法除了宪法解释方法外,还有方法论、其他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方法论是理论宪法学研究方法,这明显有别于作为实用宪法学方法的宪法解释方法。

四、什么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中国宪法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当然要遵循法学及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规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对象毕竟是“中国”,而且是“当代中国”。因此,研究方法注定会有一些特殊。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坚持一般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个性,本文不重点探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类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讨在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要注意的几个维度。

(一)要有问题意识,注意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实只是说明或者研究具体问题的手段,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是中国问题。目前宪法学界研究方法与内容、问题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问题意识还不够强。[xxv]学界纯粹谈方法,开了研讨会,也写作了不少研究宪法学方法的论文,但是其方法论上的自觉性还是不够,少有运用自己所主张的方法写作、针对具体问题论述的专门著作。方法与自己的学术著作及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两张皮。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这句话对宪法学界而言仍然是有意义的,只有在自己的专著或者论文中使用了方法来探讨问题,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会到来,如果硬要创造一些所谓的方法来,实在是不可取的。宪法学学术流派和学术良性争鸣的局面要靠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来形成,对一个问题可以运用一定的方法论从历史、比较、逻辑、价值、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构成了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义所在,而这种局面现今还远远没有形成。

方法要以问题为中心,问题是本,方法是末,在问题中体现方法、运用方法。笔者甚至设想,什么时候不谈方法了,在宪法学教材中也不论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论述中或者研究宪法具体问题时运用方法,这时宪法学研究才会真正成熟。

(二)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对中国宪法文本主要有两种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种研究者潜意识里认为中国宪法文本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基础,对宪法文本指责成分大于辩护,这种研究者本文称为宪法悲观主义者,宪法悲观主义者研究宪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别是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为理论基础,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侧重对宪法的原则、价值、民主、法治等宪法理念的研究,这种研究者在宪法学研究会中人数相对较少。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当性基础,认为建设主要是一个现行宪法的实施问题,在贯彻实施中国宪法后所达致的就是状况,这种研究者是宪法乐观主义者,宪法乐观主义者相信,只要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坚持现行宪法,就能够逐步实现。

应该说,持上述两种宪法观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国宪法问题意识,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确立既不能建立在对中国现行宪法“妖魔化”的基础上,也不能建立在对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的基础上。既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的优点,也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适度理论张力。当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样,宪法分为与宪律,宪法文本特别是其中的“”部分的决定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政治决断的结果,研究者从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国宪法问题,这是学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当然,理论上对中国宪法文本进行各种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这种研究也许是从批评或者建设的角度出发,也许是从合理性论证角度出发。本文主张要对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不事先预设价值判断,只是在研究具体问题时实事求是进行客观评价,这是研究者确立中国宪法研究方法时所应持的态度。

(三)在研究方法运用时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即世情与国情的关系。纠缠在宪法学研究者心中的“结”之一是宪法有没有普世性价值,如果有,则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是什么关系?怎样理解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如果宪法没有普世性价值,则中国宪法价值观与西方宪法价值观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从理论上作出回答,否则会影响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使用。[xxvii]

主张宪法普世性价值者认为: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纵向范围是没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学者特别是美国部分学者主张民主、个人自由、在民、权力的相互制约、法治、违宪审查等具有普世性价值,这些普世性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所实现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谓的途径差异。而主张亚洲价值观的学者更愿意看到宪法价值的地区特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经验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张中国宪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国宪法所坚持的特色道路,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宪法价值观的道路,他们更加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

在中国宪法学研究者的潜意识中,这种所谓西方价值与中国特色之争是客观存在的,前述对中国宪法持悲观态度的学者其研究的前提预设是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的普世性价值有悖,其所持的是宪法的普世性价值观。而对中国宪法文本持乐观态度的学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体现的中国特色价值观。对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和中国特色所持的理论倾向可能会影响到宪法学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持普世性价值观的学者在对中国宪法文本解释时可能会更加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谓文本分析,这种学者的潜意识里是中国有宪法文本,但只是“名义”宪法,不是“实质”宪法。这种学者的知识背景主要是美国或者西方其他国家的宪法价值观,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对西方宪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宪法价值观可以在中国得到适用的。持中国特色价值观的学者不承认宪法的“名义”与“实质”之分,认为中国现行宪法既是“名义”宪法,也是“实质”宪法,他们的研究中没有区分的概念,认为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强调中国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注意中国宪法所特有的历史文化特色,侧重对现行宪法进行合理性、正当性的诠释和理解运用,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只有在坚持现行宪法基础上进行,任何偏离现行宪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对任何急剧变革宪法的思路。

其实,人的两面性决定了宪法价值观的两面性,人之为人的普遍性决定了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价值观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会和历史状况的不同存在方式决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宪法保护方式的特殊性。过分强调宪法的普世性价值会使问题简单化,看不到人的社会性差异的一面。过分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则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规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又要看到普世性价值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途径的不同。因此,我们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经验,既要看到中国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国与世界他国法律趋同化趋势。[xxviii]把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既注意到宪法的普遍性原则,又看到宪法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运用方法,否则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会迷失方向。

(四)正确处理“时差”问题。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诸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线上,这也是中国基本国情之一。中国宪法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也存在“时差”,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法治观念、民主实践、宪法观念、宪法原则、宪法文本、宪法的司法适用等。西方国家近代宪法所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还是要认真考量的。由于中国问题与西方问题存在“时差”,当代中国还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实践,主义的背景和前提更是应当研究的重点,即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是什么?如何达致等难题。当然中国部分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时差”,他们研究的重点是近代宪法诸如控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司法权的独立性等问题。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的研究语境是把中国看作成熟的国家,把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国宪法问题主要目的是对中国宪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证明和论证,这样在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对宪法问题的看法势必会“水土不服”。同时,在对宪法所研究的问题取舍方面,比较注重“前沿”问题,其实有些宪法问题即使在当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观点分歧,这种“前沿”问题对中国宪法研究的实践意义不大,我们主张当代中国宪法研究的重心还是宪法基础理论和主义的背景,这是确立当代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务实态度。

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对当下中国宪法所处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记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注意到研究问题的“语境”,才不会照搬西方宪法学话语,其实西方理论有自己的言说语境,离开具体的语境而论述宪法问题是很难对解决中国宪法问题有所帮助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意识并且发现当代中国宪法学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其研究才会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否则就会超越当代中国的宪法实践,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国宪法问题”。

当然,在看到“时差”的同时,研究中国宪法时也要考虑到目前中国宪法与世界他国宪法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即除了历时性的差异外,也有一些“接轨”的共时性问题,这也是确立研究方法时要认真考虑的,我们反对走极端的偏见。

(五)要注意到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难题在于实践的亏缺。宪法与法律一样,其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没有或者很少有违宪审查实践,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违宪审查的案件,只有少数宪法“事例”。因此,学者研究的“题材”少,年轻学者或者海外归国人员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国宪法案例,这种研究对于了解外国宪法的运用和理解其宪法原则、精神、价值、制度等方面当然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发现”外国宪法与中国宪法的“对接”点所在,则实用价值也不大,毕竟宪法学研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我们面临的难题是论述外国宪法时引经据典,鸿篇巨制,而中国宪法教材或论文在论述中国宪法问题时则显得相对较“空”。这样,宪法学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就到了瓶颈阶段,这是目前所谓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们要继续研究西方国家的宪法,但是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要从西方宪法中提炼对中国宪法发展有价值的原则和经验。另一方面,学者在价值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同时,应当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关注中国的社会实践问题,用宪法学原理去说明、分析、阐释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宪法理念为指导去关怀我们这个社会共同体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丰富的社会实践是宪法学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释: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国宪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与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联合举办了“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研究方法研讨会”。另外也有就宪法研究方法进行探讨的专业论文,部分论文在下文会提及。

[ii]中国研究宪法的学者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以宪法学研究会为标准,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本文被当作一个群体对待。另外一部分学者也研究宪法及宪法现象,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宪法学研究会,这一部分学者主要以自由主义学说或者其他学说作为自己的政治哲学基础,对宪法问题进行更加宽泛的研究。当然,对研究宪法的学者进行的这种界分是不精确的、粗线条的,宪法学研究会中的宪法学者也有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理论基础进行宪法学研究的,而宪法学会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他们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也有观点上的分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规范研究。本文所探讨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针对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而言。

[iii]这里所举主要是第一届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成员所编写的教材及专著、论文的观点。

[iv]1982年到2002年宪法学教材索引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页。

[v]参见张光博主编:《宪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张光博著:《法辩》,2002年征求意见稿等。

[vi]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吴教授较早提出了阶级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对照与联系实际四种方法。

[vii]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许教授认为阶级分析方法是本质分析方法的一种。

[viii]本文所谓第二代宪法学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学者指导的博士、硕士第子们所编写的教材、专著、论文等。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当时在读或者后来毕业的博士和硕士。当然在中国参加宪法学研究会并且对宪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者绝不仅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师与学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外留学回来的宪法学者也对宪法学研究方法有贡献,因此,本文的划分是粗线条的。

[ix]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学者所编的宪法教材都有关于宪法研究方法的介绍,也有少数没有介绍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伟杰著:《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参见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载《法学》1994年第9期。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参见邹平学:《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经济分析方法对研究的导入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赵世义:《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等。

[xii]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以下。

[xiii]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郑贤君教授认为自己主张宪法哲学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觉。也可参见郑贤君:《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国华博士也对宪法哲学有浓厚的兴趣,其博士学位论文就与宪法哲学有关,参见江国华:《宪法哲学批判》,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作者介绍了韩大元教授主张宪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同时韩教授还对宪法文本研究有很有兴趣,写过相关论文,参见“中国网”所载韩教授及其与学生合作的论文。

[xv]参见韩大元:《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xvi]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页。

[xvii]莫纪宏教授所编教材提出了历史、逻辑、实证、价值、比较、哲学研究方法。参见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学者认为方法有基本方法与具体方法之分,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也有学者认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认为方法有方法论与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宪法学者一般谈及的方法事实上都是具体方法,而很少从方法论角度谈及方法,方法论关涉到宪法的政治哲学或者其他理论基础,他决定学者的“立场”。有关方法论的书籍主要是政治哲学或者法理学、法解释学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学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当今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三种政治哲学基础,其中自由主义又因具体观点不同可分为形形的各种派别,除了上述三大派别外,其他如功利主义、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女权主义等也是政治哲学的派别分支。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xx]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xxi]最先的政治学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会没有分开,宪法学研究从属于政治学研究,第一界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开始在体制上分开。

[xxii]斯密特把宪法分为与宪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宪法权力者,对一个政治实体存在的形式及属性,所作的政治决定。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7—18页。

[xxiii]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两本书都以“法学方法论”命名,但是谈及的都是民法解释学的内容。

[xxiv]所谓注意中国问题面向的研究者主张解决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宪法学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问题,人的利益是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国家权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宪法的精神在于规范、控制、保障国家权力,以达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用宪法来规制国家权力以达保障个人自由之目的是宪法的基本价值所在,其中违宪审查机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宪法学研究的最重要课题。这种研究范式被称为“利益——权力”模式。其研究特点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讨的问题中,不具体讨论研究方法,但是运用了研究方法。探讨相关问题的论著参见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宪法的精神》,载王锴著:《公法论衡》(代序),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胡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等。

[xxv]至于宪法学要研究什么样的“问题”和“范畴”、如何获得“问题”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讨内容。

[xxvi]国外学者除日本外很少有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国阿列克西是方法论大师,其名著《法律论证理论》探讨了方法,但是在其《宪法权利理论》(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书中也没有专门探讨方法的章节,只是其研究过程中方法自觉性很强,阅读过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国的宪法学著作也很少有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在宪法学研究比大陆发达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参见台湾学者的宪法学论著如陈慈阳著:《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等。

第7篇:社会宪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户籍制度;迁徙自由;改革

一、导论

2012年国务院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引起了公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广泛讨论;2013年又提出《居住证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可谓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影响力,与户籍制度涉及人口之多、牵扯利益之深是息息相关的。

我国的户籍制度由来已久,几经变迁,在计划经济时期曾起到了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中国的户籍制度逐渐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因加剧了城乡二元分化、激化了“三农”问题,有歧视农民身份、人格之嫌,更因引起了户籍管理腐败、权力寻租等现象,尤其是存在侵犯人权中的迁徙自由的疑惑而广为诟病。近年来,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愈来愈响,国务院积极出台了相关文件,各地政府也响应号召作出了一些尝试性的改革,中国户籍改革在全国逐步展开。然而在一片欢欣鼓舞之中,却有不少人对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着隐隐的担忧,认为户籍改革条件不成熟或不适宜,有很多问题难以解决。事实上,这是一种对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迷思,其实中国不论是在时机上还是条件上,进行户籍制度改革都已成熟,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且需“雷厉风行”。

二、我国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

(一)户籍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户籍制度主要是国家为统计人口的需要,根据公民的常驻地址,而编户入籍的人口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普查人口、了解国情,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①中国的户籍制度却不仅仅具有普查人口的功能,还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等紧紧相连,是农民向市民转化难以逾越的一道“龙门”。

中国户籍制度的变迁,简而言之是“自由迁徙――严格限制――半开放”的历程。在1949年被誉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具有迁徙自由,这一阶段,中国户籍制度较为宽松,公民可以自由迁徙。分水岭在1958年,这一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首次把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村户口”,开始严格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80年代以后,我国的户籍制度又开始呈现半开放的状态。其中,国务院分别在1984年、1997年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为户籍制度再次开放做出了尝试和铺垫;在具体户籍制度改革实践过程中,近20个省、市陆续取消了“农”、“非”的户籍划分标准,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遍地开花”。

(二)迁徙自由

所谓“迁徙自由权”,就是指根据人之本性,为更好地满足人性的各种合理需要而享有的一种可以离开自己居所以及变换居所的资格;在法治社会中,“迁徙自由权”则意味着是一种被法律所保障的由公民所享有的离开以及变换居所的资格。②

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如此重要的权利却被排除在我国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之外,虽然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迁徙自由权有所规定,但这种“承认”对重要人权之一的迁徙自由权来说,未免有法律位阶不高之嫌。

迁徙自由不仅仅是一种人身自由权利,因为是否享有迁徙自由权往往与公民能否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社会保障等挂钩,所以性质具有复合性,所以我们在考虑迁徙自由权时常常要将其与相关社会保障权利联系起来。

(三)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之间的关系

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③说明任何权利都需要设限,没有限制的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迁徙自由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应不例外地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合法合理。

当前,我国户籍制度已然成为公民迁徙自由的最大限制和障碍。于法,对我国公民迁徙自由的限制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中最“臭名昭著”的要数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了,但这种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明显有违法理且与宪法精神不甚契合。于理,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户籍制度,已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信息管理制度,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如今仍未完全把其他的附加功能剥离开去,对公民的各项权利都存在一定的干涉和侵害。

由此可见,迁徙自由和我国的户籍制度密不可分,二者互为前提因果。

三、破除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迷思

如前面所提到的,我国想实现迁徙自由,必经户籍改革,公民对此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打破滞后的传统城乡二元户籍模式,实行统筹城乡的户籍管理体制。然而户籍制度改革是不是像少数人想的那样阻碍重重还没到推行的时候呢?下面笔者就来破解四种常见的迷思:

(一)会不会形成大规模、混乱的“入城潮”?

这个问题的逻辑是这样的:一旦开放户籍制度,压抑已久的农民必将纷纷涌入城市,这种“入城潮”范围广、规模大、人数多,必将造成混乱无序的人口流动,对社会稳定十分不利?

实际上,且不说户籍制度改革本着“从一般到特殊,再从特殊到一般”的辩证思想,一直遵循以地区试点为“先锋”、逐步向全国全面铺开的改革模式;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安身立命才是农民入城的首要目的。户籍制度一旦“松绑”,它自身也得到了“瘦身”,户籍不再与特权和其他利益相挂钩,重新回归单纯的身份证明。这时候,大家的户口都变为了统一的居民户口,不再有“农”和“非农”的差别,那么进城对农民来说,反而没有那么大的吸引力了。这时候农民进城,是为了安身立命,那么就得有安身立命的本钱,城市的就业要求相对较高,若没有明确的就业目标,不会选择进城;就业机会是有限的,一旦农民发现在城市待不下去,也自然会返乡。

得出结论,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并不会形成大规模、混乱的“入城潮”,因为人群都是以利益为第一导向,公民会理智选择自己的生活栖息地。

(二)城市能不能容纳如此多的“新市民”?

即使没有那么多农民进城,还是会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想享受城市环境和便利生活,那么城市有那么多资源可以“匀给”这些新市民吗?

从最基本的两个方面来说:第一,交通、住房等基础设施容纳能力够吗?笔者认为同样依据破解第一个迷思的原理,容纳不下了自然有人会走,居民都是流动的,尤其是对处于尝试阶段的农民来说。第二,有那么多就业岗位提供给他们吗?其实与平时我们感受到的“就业难”的压力不同,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其实是很旺盛的。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中国不断推进的城镇化进程中,至今已有大约1.5亿农村人口通过农转非、城市扩展等方式进入城镇定居或就业。④说明城市是可以提供足够多的工作岗位且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这样就业了。这是因为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也是市场资源配置的一个部分,市场可以自主调节劳动力的流向。

(三)户籍制度改革是不是损“城”利“乡”?

这里也从两个基本方面进行分析:治安和经济。

治安是大家关注又担心的一点,因为确实城市流动人口的犯罪率要远高于常住人口。但是我们不仅要看到表象,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城市居民经常将农民视为“拖累”和“包袱”,认为其抢占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生活资源,常常有瞧不起农民的表现。而政府也没有赋予外来人在城市里的正式居民身份,只是从利用其所提供的廉价劳动力着眼,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则不太关注。⑤这么恶劣的生活环境,少部分人思想一偏激,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经济方面,农民是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源,他们为城市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市民却常常忽略了他们的这一重要作用。农民工在城市里干最苦最累的活,拿最单薄的工资,一边为城市经济发展做贡献一边接受市民的白眼,这样的待遇可谓不公平。

所以,一方面要从形式上取消市民和村民的界限,实现迁徙自由,另一方面大家应当相互理解尊重,市民应改变对村民“脏”、“乱”、“差”、“没文化”的旧观念和旧印象,给这些“准市民”公平发展的机会。

(四)配套制度、公共服务体系行不行?

虽然户籍制度改革在逐步打破“农”与“非农”的藩篱,使大家变为一样的居民,但城市还有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比农村更好的配套制度在吸引着农民入城。城市的公共服务体系行不行?会不会使公共服务体系不堪重负,使“新市民”无法得到期望中的福利,又使“老市民”的福利水平下降呢?

我认为之所以会有这个问题产生,其根源在我们的财政体制。地区的公共服务体系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然而拨款的依据是通过当地的人口数量来计算的,外来人口的户籍没有计入这个数量之中,所以造成了这种不公平。只有改革我国财政体制,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国家对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应该全国一盘棋,全面规划和统筹。中央财政应改变目前侧重大城市的政策,转而向地方倾斜,尽量平衡公共服务的地方差别。⑥户籍制度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全盘考虑、逐步推进,进而达到城乡和谐一元化。(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娟:《论迁徙自由――与户籍制度相关联》,山东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2] 李铮:《论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河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3] 王剑:《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探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1期。

[4] 郭芹:《我国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伦理探究》,重庆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5] 黄仁宗:《城镇化抑或迁徙自由――反思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求实》2002年5月。

[6] 张萌:《从迁徙自由权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7] 谢锐勤、谢俊平:《迁徙自由: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7年8月第17卷第4期。

注解:

① 马福云:《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9页。

② 赵小鸣:《迁徙自山权研究》,山东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3页。

③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4页。

④ 季林农:《民工就业问题》,载《农民日报》2007年3月2日。

第8篇:社会宪法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弱势群体 基本人权保护 宪法价值

弱者与强者的对抗是贯穿整个生存竞争的永恒主题。但在人类的精神家园,除竞争外,还弥漫着浓重的“类”的情怀,对弱者的关怀和保护是人类特有的道德法则。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l条所明确规定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一、弱势群体的法学界定

“概念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传统上,对于何为弱势群体更多地是在社会学领域予以定义。社会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把其定性为贫困群体、脆弱群体、竞争弱者等等,由于划分的依据各异,至今尚无定论。但有一点认识是共同的,弱势群体必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物质生活的贫困是其主要标识。从当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弱势群体可分为三类,即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和自然性弱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和不可避免的事实。从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来看,自然生理是一方面的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与整个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是社会制度设计、政策,尤其是权利分配机制(如农民权益的城乡差别、迁徙自由、上访自由的限制)的牺牲品。

二、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宪法价值

当代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实质是以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权威管理国家,通过对公共权利的授予和控制来实现对公民人权和自由的保障,使社会的一切成员,“都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因此,作为规定一国公民基本权利并以人权保障为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的宪法,必须担当起维护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任,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关爱和保护,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自由选择和安全生活,从根本上消除对他们的歧视、虐待和侮辱,充分体现出法治社会的公平、公正的精神理念和价值追求。

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是宪法价值的应有之义。法价值的实现足以人为最终归属的,只有在法的价值转化为主体的现实满足,甚至属性(如自由、平等、人的全面发展)之后,法的价值才能说真正实现。宪法自诞生以来,人们给它下了无数的定义,但其中有一点从来就是完全一致的,即宪法是人们自由的,是人权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宪法的产生过程足人权由一种理念升华为宪法规范的过程,是人权由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人权孕育了宪法,宪法内容是以人权理念为核心来展开的,“宪法的内容经常是按照宪法中的关于人权的规定作出判断。”作为人权,自然也就成为文明进步宪法所要实现的根本价值目标。如果宪法不体现人权精神,不考虑人的生命、自由、荣誉、幸福等最基本价值需求,不反映基本的人道主义内容,那么,宪法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本质基础,也就失去了它的价值,变得毫无意义。“人权得到最切实的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也是它的基本标志之一”。这是宪法保护弱势群体人权的理论基础,也是宪法保障人权终极价值的必然要求。

宪法保护弱势群体人权的本质也是体现宪法的公平、平等原则。平等权是法治国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从立法上看,法律给予每位公民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即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时,法律面前人的实际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健康情况是不被考虑在内的,是抽象的“人”,即宪法学上所称的“形式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只是消极地保障人们有一个平等的起点,而忽视了站在起点上的各个人具有先天的和后天的差异的存在,弱势群体的“弱势”特质在“形式平等”条件下也被抽象的普遍人格所遮掩,他们在形式上获得了和其他人同样的平等权利。然而,各个人“有时只能归因于天意”的原因并不是具有对等的实力,实际接近和利用机会更是不平等的。社会弱势群体往往因自身的“弱势”特质而缺乏享有自由和权利的手段。纯粹形式平等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现实上的不平等状况,造成事实仁的不平等,导致了一些人的基本权利流于形式,正如柏拉图所言“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畔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第9篇:社会宪法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以车重实定宪法的立场和法解释学的方法来看,宪法中的公民义务规定具有一些合乎立宪主义精神的法律作用。其中,纳税、服兵役这类强制性义务具有限制公民权利与控制国家权力的双重作用,但主要作用在于控权;受教育、劳动这类福利性义务具有督促国家履行相应职责的功能,其控权功能弱于强制性义务。

有学者认为:“似乎除了造成误解之外,宪法的公民义务条款发挥不了任何法律作用。目前绝大多数教科书也都侧重于阐述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是如何重要,而疏于从规范科学的角度分析其法律上的功用。本文站在尊重实定宪法的立场上,强调法解释学的研究进路,力图挖掘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所能具有的一些合乎立宪主义精神的法律作用。

一、宪法中公民义务的两类典型

近现代宪法规定的种种公民义务,有两类义务较为普遍:古典的强制性义务与现代的福利性义务。

1、古典的强制性义务

所谓强制性义务,是指在近代自由主义之消极国家观的理念下,公民对国家承担的具有浓烈的强制色彩的义务。到了现代,这类义务依然存在于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具体而言,强制性义务一般即指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强制性义务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对国家的纯粹性付出。诚然,从根本上说,公民纳税或服兵役的目的在于让国家更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纳税或服兵役义务与享受秩序安宁等权利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在时间上,义务的履行与权利的享受也是分开的。从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来看,强制性义务可由某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单独履行完成,而无需他人、社会或者国家的协助。

2、现代的福利性义务

所谓福利性义务,是指在现代社会福利主义之积极国家观的理念下,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些新的义务。具体而言,福利性义务主要包括受教育、劳动(工作)的义务等。20世纪前,没有宪法规定受教育义务或者劳动义务。与强制性义务相比,福利性义务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对国家的受益性付出,因为它是公民在接受福利国家提供的、在夜警国家看来是额外好处的同时所承担的责任。而且,受教育、劳动同时又是公民的权利,所以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在内容上具有同一性,在时间上具有共时性。从义务得以实际履行的主体来看,福利性义务事实上很难靠某一个公民单独履行完成,而是需要他人、社会以及国家提供必要的条件才能实现。

二、强制性义务的法律作用

1、限制公民权利与控制国家权力的双重作用

宪法在强调私有财产保障的同时又规定纳税义务,这构成一种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规定服兵役义务,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乃至信仰自由的限制。因此有学者提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为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支持”。公民的基本义务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国家,基本义务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克减的正当性要求。……基本权利的行使需要有一定的界限,而基本义务只不过是给基本权利划了一道不能逾越的边界。然而,限制公民权利,并非宪法规定强制性义务的唯一目的。

纵观各国宪法不难发现,宪法对于强制性义务的规定,大多带有限定语。最普遍的情形是在义务前面加上“依法律”这一定语—公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有“依法律”服兵役的义务。据笔者统计,当今世界有52部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其中带有“依法律”这一定语的有37部,占71%;有71部宪法规定了服兵役义务,其中带有“依法律”这一定语的有52部,占73%。于纳税义务而言,少数宪法还加有其他定语,例如墨西哥宪法(1917)第31条第4项、西班牙宪法(1978)第31条第1款规定了“公平纳税”的义务。所以,从世界范围来看,宪法对强制性义务的规定,绝不仅仅在于宣告公民有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它还表达了一些别的意思。下文以纳税义务为例细述。

“依法律纳税”即“不依法律,不纳税”、“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征税”,从理论上讲,就是税收法律主义。该原则滥筋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第12条,可谓税收法律主义奠定基础。青柳幸一指出:“在历史上,纳税义务与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成立,构成一体的两面。“依法律纳税”中的“法律”是“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意义之‘法律”,0税收法律主义要求纳税义务的设定,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具体而言,有关纳税主体、税目、税率、纳税方法、纳税期间、免税范围等事项均得由代议机关制定税法予以明确,行政机关只能根据税法制定普遍性的实施细则,否则即是违宪,公民可以拒绝服从。申言之,公民依据宪法有“不依法律,不必纳税”的权利。有些宪法对于纳税义务还规定了税收公平原则,即要求法律在设定纳税义务时,要贯彻公平原则:一方面每个公民都应平等地承担纳税义务,不应有特权的存在,这是形式公平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考虑每个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有所不同,各人承担的具体税额不应一刀切,而应有一个合理的比例,这是实质公平的要求。同理,服兵役义务也同时带有法律保留原则,不依法律,不得征兵。

总之,纳税义务不仅限制公民私有财权,还要防止国家权力任意侵犯私有财产;服兵役义务不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也要防止国家权力任意侵犯人身自由。因此笔者认为,宪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双重法律作用:一方面固然限制了公民权利,确立了公民责任,另一方面也同时控制了国家权力(法律保留规定主要控制的是行政权)。2、控制国家权力应是主要作用

但仅有以上的“两点论”认识还不够,两点之中还有个重点的问题。

施米特指出,只有当宪法中的基本义务受到限制时,它们才能成为实在法意义上的义务,原则上不受限制的义务是与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的,因此,每项基本义务都只能“依照法律”予以确定,法律限定了义务的前提和内容。问墨西哥宪法(1917)第5条第2款规定,服兵役等公共服务属于义务性质,但须依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为之。巴西宪法(1969)第153条第2款更是作出一项概括性的规定:非依法律,不得赋予任何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从人权保障的立场来看,强制性义务宣告公民义务、限制公民权力的作用不是主要的,主要作用在于规定义务的法律保留原则—这是对国家课以义务(对于纳税义务而言,还规定了税收公平原则—这也是对国家课以义务)。黄俊杰教授说,宪法规定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此“纳税之性质,是对人民基本权利之限制,故非依合宪法律不得为之,用以表明维护基本权利是制定宪法之最重要目的。’,切李念祖教授甚至认为,“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这一条“规定的是人民的权利而非人民的义务”,人民可援用该条作为保障权利的依据,“对于违反税收法律主义的租税行政命令或租税行政处分,主张其为违法或违宪以谋救济。’,阁这种“义务否定论”过于偏激了。我们不否定宪法规定了公民义务,但应从立宪主义立场来解读。宪法在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强制性的公民义务,是出于维持国家这一公民生活共同体的安全和运转之必要。这些义务本身不是目的,其最终目的还在于保证公民权利得以更好地实现。在规定公民义务的同时又防范政府借实施这些义务之机侵犯人权,这进一步体现出人权保障乃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所以,宪法中强制性义务规定更重要的法律作用应当定位于控制国家权力—这就是强制性义务法律作用问题上的“重点论”。

以上认识还使我们看到,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不仅在于授权性规范,也不仅在于基本权利规范;宪法作为控权的根本法、人权保障的根本法,即使是在规定公民义务之时,也履行着控权的使命。宪法作为“高级法”,其基本含义就是控制普通法律的法律—“法律的法律”;那么,宪法中的公民义务也应该具备“高级法”的作用,是一种“高级义务”、“义务的义务”—控制普通法律义务的义务,强制性义务实际上赋予了公民“不依法律,则无义务”的权利。

三、福利性义务的法律作用

1、控权功能相对弱化

与强制性义务相比,宪法对福利性义务的规定,很少加有“依法律”的定语,当今世界有41部宪法规定了“依法律”受教育(以及父母教育子女)的义务。,其中带有法律保留规定的只有12部,占29%,如墨西哥宪法(1917)第31条第1项、日本宪法(1946)第26条第2款、韩国宪法(1987)第31条第2,6款,以及索马里宪法(1960)第31条第2款、尼加拉瓜宪法(1986)第73条第2款,等。对劳动义务附加法律保留规定的宪法就更少:在35部规定有劳动义务的宪法中,只有5部宪法带有“依法律”的定语,占14%,典型如韩国宪法(1987)第32条第2款:“全体国民均有劳动的义务。国家按民主原则,用法律规定劳动义务的内容和条件。”

笔者认为,福利性义务带有法律保留规定的情况大大少于强制性义务这一现象的规范意义在于,福利性义务没有强制性义务那样强烈的控权作用。因为福利性义务同时也是权利,是一种受益性付出,这种性质决定其不需要像纯粹性付出(强制性义务)那样予以严格限制。但就受教育义务与劳动义务相比而言,前者带有的控权功能又大于后者,因为一般来说,受教育义务的强制性大于劳动义务。对受教育义务而言,学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必须要执行的义务内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但对劳动义务而言,参加劳动绝非必须执行的内容,相反,现代社会反对强制劳动,作为福利性义务的劳动义务的意义在于如果国家提供了劳动就业机会,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却拒绝以劳动谋生,国家就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的责任。可见,劳动义务的强制性不是直接的,因而是很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