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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政府组织;行政监管;立法
一、我国非政府组织行政监管立法现状分析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一般来说是指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其它所有组织。而我国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三大类: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近年来,非政府组织已成为社会公共管理的新型之一。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在数量上飞速增长,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矛盾尖锐突出的领域,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规范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制度方面还很不完善,使其发展在法律方面遇到诸多阻碍。
(一)关于非政府组织登记成立的立法缺陷分析
结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成立非政府组织是行驶相关权利的具体体现。但目前至少在民间非政府组织立法上,我国有关非政府组织登记立法的出发点及目的却严重错位,立法者仍停留在严格管理、从严控制,限制发展的思路上,这是一种典型的控制型管理取向,是建立在对被管理对象“不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以约束为主的立法思路必然导致。
(二)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的审批监管的立法缺陷分析
非政府组织成立后,其进行活动的审批和监管,我国并没有一部统一使用的法律,只是见诸于一些部门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从立法的层次看,制定主体层次不一、立法数量繁多、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规制体系松散,缺乏立法的统一性和严谨性,导致法规之间不协调、不配套,甚至相互冲突。举个例子,地球之友想要在网上开设一个关于保护环境的论坛,就需要向以下6个部门申请备案: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物价局、公安局、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工商局。且6个部门是联合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多方审批和监管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产生的不良后果是显而易见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审批进度拖沓,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难以进行。还有就是这种多方监管,可能使各监管部门怠于监管,容易使非政府组织产生腐败。
二、我国非政府组织行政监管立法的具体完善措施
完善的法律机制是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却有着很强大的发展前景。我国地域广泛,人口众多,非政府组织数量自然也非常多且分布很广,过度“控制”的立法理念显然不能适应且有阻碍非政府组织发展之嫌,所以应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立法理念,逐步实现从约束到引导的转变。
(一)关于非政府组织成立登记的立法建议
非政府组织的迅速发展和重要价值,使我们必须解决非政府组织规制体系松松散,法律规定之间相互冲突、不协调、不配套等问题。而制定一部统一的《非政府组织法》无疑是最佳解决之道,统一的非政府组织基本法首先要明确非政府组织的基本原则,对其组织形态和具体条件比照国外立法可适当放宽,将原有的成员和资金方面的要求降低规格。而对非政府组织的权利义务、财务和法律责任等也必须明确具体。这样才能将宪法的规定真正落实。
对非政府组织登记程序的简化,可成立专门的非政府组织管理机构,非政府组织凭借相关行业我标准和成立必备条件几颗在该专门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审核合格,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当然,这要通过人大的立法过程、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以及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来逐步实现。
(二)关于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审批和监管的立法建议
1、实行非政府组织的内部自治。为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可适时制定《非政府组织活动法》,一方面明确规定非政府组织有权从事不为法律所禁止、且不与其设立目的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非政府组织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定期向组织内部和社会公开,实行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一些具有法人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由于缺乏组织活动的透明度,丧失了公众的信任。对此,可建立此类非政府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对非政府组织财产取得是否合法和运营是否合法实施有力监督。这样极大地提高此类非政府组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更有利于此类非政府组织实现其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价值。
2、改革非政府组织监管体制。现行非政府组织准入严,而对其日常的监管则非常松懈,难以使其健康有序发展。针对监管主体的混乱的问题,建立独立统一的监管机关已势在必行,这样不仅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和力度,也有利于信息沟通。
总之,中国非政府组织行政监管立法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要做长期深入的研究,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对于发展前景广阔、社会作用巨大的非政府组织,必须对这些法律问题作出积极的探索,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扫除障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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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天生桥二级电站,机械过速保护装置,两段关闭,改造,应用
Abstract:Total installed capacity of power plants Tianshenqiao two 6 × 220MW, where # 1, # 2, # 4 crew for GC150/40 type, # 5, # 6 crew for GC100/40 type overspeed protection device. This type of over-speed protection device structure contains multiple devices, piping layout is more complex, in the event of unusual circumstances more difficult to analyze the reasons, require the disintegration of pairs of two parts inspectio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for the maintenance of the unit have brought greater risks and troubles, along with a plastic protective device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maturation, natural bridge two power stations in the 2012-2013 overhaul of these five machines overspeed protection for replacement, the replacement of the control line is more concise, more action flexible integrated overspeed protection device, transforming into operation so far is operating normally reliable in the actual operation have a good effect.
Keywords: The TianshengqiaoⅡ power stations, machineryoverspeedprotection device, two paragraphs close ,transform, application
一、 概述
在水轮发电机组发生紧急事故,机组需紧急停机时,若水轮机调速器失灵,无法及时关闭导叶接力器切断水流时,水轮发电机组的转速就可能上升到飞逸转速。为了限制机组过速,避免发生飞逸事故,设置过速限制装置,在水轮机调速器失灵时,紧急关闭导叶接力器是保护机组安全的重要措施。尤其在水轮机引水系统未设置水轮机进水阀或快速闸门的水电站,过速限制装置的设置尤为重要。
此外,调速器或过速限制装置紧急关闭水轮机导叶接力器时,由于水流的惯性和转轮的水泵作用,在转轮室内可能产生较高真空,引起下游水流反冲,产生很大的冲击力,严重的会导致机组发生抬机现象,造成设备损坏。设置两段关闭装置,在导叶接力器紧急关闭到适当开度时,投入两段关闭装置,改变水轮机接力器关闭速度,延长关闭时间,来控制水轮机引水系统的压力上升,避免发生抬机现象,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天生桥二级电站#1、#2、#4机组为GC150/40型,#5、#6机组为GC100/40型过速保护装置。#1、#2、#4、#5、#6机组过速保护装置由电磁配压阀、YF型油阀、切换滑阀、SP型事故配压阀组成,该套系统管路布置比较复杂,控制元件较多,比较容易出现部件卡涩和元件内漏的情况,在设备出现误动或拒动的作情况下,不能及时正确的判断事故原因,对于机组的运行和设备的维护带来了隐患和不便;因此在年度检修中对过速保护装置进行改造,改造为组合式过速限制器和两段关闭装置,主要由六个二通插装阀,一个电磁换向阀,一个专用的电液换向阀,一个方向阀和两个压力开关等元件和阀块组成,全部液压元件集中安装在一个阀块上,该套装置简化了外部控制管路及装置的组成结构,且动作灵活、反应灵敏,检修和维护工作量小,为检修维护及故障判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二、 机械过速保护、两段关闭装置结构及工作原理
(一)GC150/40型及GC100/40型过速保护及两段关闭装置
GC150/40型及GC100/40型过速保护装置均由电磁配压阀、YF型油阀、切换阀、SP型事故配压阀(图1)组成。
电磁配压阀:主要作为接收信号、动作油阀之用。
油阀:作为液压放大元件,直接操作事故配压阀。
事故配压阀:是直接操作导叶接力器的执行机构。
两段关闭装置由凸轮、机控换向阀,两段关闭阀(图2)组成。
GC150/40型及GC100/40型过速保护及两段关闭液压工作原理图(图4)。
1.机组正常运行时
机组运行调速器正常工作时,速保护切换阀阀芯处于中间位置,过速保护配压阀与事故配压阀控制电磁阀的压力油均过过速保护切换阀通向事故配压阀控制油阀顶部控制腔,油阀处于关闭状态,事故配压阀在内部活塞在差动力作用下处于右端位置,即调速器主配压阀通向接力器管路被连通,此时事故配压阀不起作用,仅作为调速器操作导叶接力器的油管路通道,此时导叶接力器的开关控制皆由调速器来实现。
2.两段关闭功能的实现
两段关闭功能是在机组关机过程中为防止导叶关闭过快,由于水流的惯性和转轮的水泵作用,在转轮室内可能产生较高真空,引起下游水流反冲,产生很大的冲击力,严重的会导致机组发生抬机现象,造成设备损坏。设置两段关闭装置,在导叶接力器紧急关闭到适当开度时,投入两段关闭装置,改变水轮机接力器关闭速度,延长关闭时间,来控制水轮机引水系统的压力上升,避免发生抬机现象,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天生桥二级电站的两段关闭根据设计要求设置在主接力器开度为16.7%时投入,具体实现方式为在调速器反馈装置连接杆上设置凸轮,当主接力器开度到达16.7%时,凸轮突出部位触发两段关闭机控换向阀的控制方式切换油路,使两段关闭下腔带压,从而使活塞向上动作,通油开口变小,实现通油量减小,达到减慢接力器关闭导叶时间的功能,避免产生真空导致抬机情况的发生。
3.调速器故障机组飞逸时
机组运行过程中突然甩负荷,而此时调速器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关闭导叶停机,机组转速会快速上升至飞逸转速造成重大事故。
天生桥二级电站机组额定转速为200r/min,飞逸转速为300r/min。当机组甩负荷而调速器出现故障不能操作接力器关闭导叶情况出现时,机组转速上升达到飞逸转速时,机组的机械过速保护离心摆锤在向心力作用下甩出触发过速保护发信装置(图3),机组过速保护配压阀行程开关配压阀切换油路走向压力油P通至切换阀B1处,切换阀内活塞动作切换油路,事故配压阀控制油阀上腔失压阀体活塞在压力油作用下打开,压力油直接从调速器前端的管路通向事故配压阀,事故配压阀动作,压力油不经调速器直接通过事故配压阀操作接力器快速关闭导叶,达到使机组转速下降避免机组飞逸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在机械飞摆动作的同时,监控系统采集到机组转速达到飞逸转速信号之后会向事故配压阀操作电磁阀通电切换阀芯位置改变通油位,达到改变切换阀油路走向,从而使事故配压阀控制油阀上腔失压来实现事故配压阀动作操作接力器关闭导叶的动作。
停机后将150%过速飞摆触发开关和电磁配压阀复归,切换阀、油阀、事故配压阀复位恢复正常。
(二)SGPYFDGBZH-DN150型过速限制器和两段关闭装置
本套装置由若干插装阀,换向阀和集成阀体组成系统,插装阀插装于阀块体内,阀体内设有若干控制油通道,将各插装阀的相应油口分别连通,换向阀叠装于插装阀上,其控制油口分别于插装阀的相应油口连通。阀块体上设有用于检测各个油路压力的接口,过速限制及两段关闭装置串联于调速器主配压阀和水轮机导叶接力器之间的控制油管路中,机组正常运行时,该装置仅作为控制油的通道,串联在调速器主配压阀到接力器的控制油路中。
SGPYFDGBZH-DN150型过速限制器和两段关闭装置液压系统原理图(图5)
1.机组正常运行时
当调速器正常工作时:电磁换向阀C1(作为先导阀)左端(按原理图方向)通电、压力油路P与B(C1的P、A、B)相同、液控换向阀C2的右端有压(按原理图方向),液控换向阀的压力油路P与其B相通使用插装阀LC3、LC4的控制油路有压、插装阀LC3、LC4处于关闭状态,而液控换向阀A与回油路相通,使插装阀LC3、LC4的控制油路失压、插装阀LC3、LC4处于开启状态,调速器关机口A”与接力器关机口A,调速器关机口B”通过插装阀LC5和插装阀LC6与接力器关机口B相通,此时接力器由调速器控制,正常工作。
2.两段关闭功能的实现
当机组发出关闭信号后,接力器关口进油,接力器开口回油,回油路分段,一路通过插装阀LC6另一路通过插装阀LC5,LC5作为关闭时间调节阀调整好后不需动作、LC6由电磁换向阀C3控制,实现回油量的分段,分段拐点前,C3的A与回油路相通,使用LC6的控制油路失压,LC6打开,此时回油量较大,接力器关闭到设定位置时,位移传感器将信号传给监控,监控再发出信号使电磁换向阀通电,通电后C3的A与压力油路P(压力油源来自回油腔)相通,LC6的控制油路有压、插装阀LC6关闭,回油通路变为一条只能通过口径较小的LC5,回油速度减少使接力器关闭速度减慢从而实现两段关闭,通过调整LC5开口的大小控制两段关闭的时间。
3.调速器故障机组飞逸时
当调速器失灵机组飞逸时,先导电磁阀C1右端通电,C1的压力油路P与A相通,B接回油路,液控换向阀左边有压,使C2的压力油路P与A相通,B接通回油路,插装阀LC1和LC2的控制油路有压处于关闭状态,将调速器进出油路与接力器出油路断开,插装阀LC3和LC4的控制油路通过C2接通回油路失压,处于开启状态,接力器关机口与油压装置的压力油路相通,接力器开机口分两个并联支路一路通过LC6,另一路通过LC5,在汇集到插装阀LC4到回油路,两段关闭的过程与B条叙述相同。当机械过速飞摆动作时,X口失压,电磁阀C1无论处于什么状态,液控换向阀C2两端无压力,在弹簧作用下C2复位,其余动作与调速器失灵时相同。
三、 组合式过速限制器和两段关闭装置的安装及调试应用
(一)组合式过速限制器和两段关闭装置的安装
1.管路选择
天生桥二级电站机组调速器操作接力器关闭导叶最低工作压力为2.8MPa,正常工作压力为3.6-4.0MPa。
改造后选用管路尺寸计算依据如下:
机组接力器容积为250L,关闭速度为13S,要求管道流量大于250/13=1154 L/min=19L/S=0.019m3/S,V=3.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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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d—管子内径(mm)
qv—液体流量(m3/s)
v—流速(m/s)
代入上式可得d=83mm由此可得d>83mm即可满足机组的要求。考虑到余量,选用D=120mm壁厚5mm的不锈钢管。壁厚5也是根据下表和公式充分考虑安全余量和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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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δ—金属管壁厚(mm)
p—工作压力(MPa)
d—管子内径(mm)
[σ]—金属管需用应力(MPa)
所选的管道和配压阀通径都偏大,但是在配压阀设有流量和时间调节螺栓,不会因此而影响系统的工作性能。
2.设备安装
改造后组合式过速限制器和两段关闭装置安装图(图6)
过速限制器和两段关闭装置的安装基础应牢固可靠,基础支座采用槽钢焊接支座框架,使用地脚固定螺栓穿过槽钢,使用混凝土进行浇筑完成安装基础的制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水平仪器保证安装基础平面的水平,以保证阀体安装的水平,阀体安装到基础上通过地脚固定螺栓进行固定。
所有新配制的管路均应彻底检查清扫,严防管路内存在含杂物以防止造成系统油污染或是造成设备卡涩。
(二)阀体的调试应用
阀体安装、管路连接完毕之后,进入调试阶段,经过调试符合水轮发电机组运行要求之后才能进行正式投运。
调试条件:1.机组进水口阀门关闭;2.确保在调试阶段无人导水机构转动部分进行工作;3.调速器压油装置建压至正常工作压力4MPa。
功能性调试:
1.机组正常运行情况下功能检验:使机组机械过速飞摆配压阀与过速保护配压电磁阀处于复归位置,操作调速器动作接力器开关导叶,观察调速器是否能够正常将导叶接力器全开和全关,并观察整个开关过程中导叶接力器和调速器有无异常情况,此过程需缓慢进行,因为在阀组更换时拆除系统管路,空气进入管路中,如果此时操作动作过快可能引起调速器系统较大的振动。
2.调速器故障,机组过速飞逸时功能检验:操作调速器将导叶接力器至全开位置,手动触发150%过速飞摆位移行程开关,检验在机械过速配压阀动作的情况下,组合式阀组能否正常将接力器从全开位置关至全关位,如正常关闭导叶,将过速配压阀复归之后事故配压阀也应能正常复归,复归之后,手动操作配压电磁阀,检查阀组在电气信号控制下能否全关导叶,如不能正常关闭,则需检查配压阀接通阀组本体的控制油管路是否接错,或者是解体检查阀组本体内插装阀阀芯或是配压电磁阀阀芯是否有卡阻情况。动作情况正常之后,根据机组运行要求关机时间为13s,调节阀组事故配压阀动作将导叶由全开关至全关位置时间调节螺栓,使事故配压阀动作将导叶由全开关至全关的时间调整为13s,紧固锁紧螺母即可。
3.两段关闭功能校验:操作调速器将导叶接力器打开至全开位,投调速器停机阀关闭导叶,在关闭导叶过程中人为手动操作两段关闭控制电磁配压阀,观察导叶接力器在关闭过程中是否有明显减慢动作,如有,则表明阀组两段关闭正常,如果没有关闭情况没有减慢情况,则表明两段关闭电磁配压阀阀芯或是两段关闭插装控制阀阀芯没有动作,存在卡阻情况,需解体检查。动作实验检验两段关闭功能正常之后,调整两段关闭时间调整螺栓,使两段关闭时间符合机组两段关闭时间要求,即当导叶接力器开度由16.7%关闭至零位时间为3s,紧固锁紧螺母即可。
民事权利(传统的“私权”)的种类很多,性质也不尽相同,所以,我们必须把各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加以整理分类,使之成为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体系。并且在这个体系里,要对各种权利的特点予以充分地显示,这是建立民事权利体系的实益所在。另外,对于初学者而言,对民法中的各种权利有一个整体的认识,比较容易很快了解民法的全貌。
从现在的状况看,我国对民事权利的研究有很大的发展,对人格权的研究最为突出,对股权(股东权)和著作权的研究也日益受到重视。但是对各种民事权利只作分离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够的,必须对个别权利的研究与对整体的研究结合起来,才能深入发展民事权利体系。
要把各种民事权利组成一个体系,首先有个分类的问题。分类就要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民法书都讲到的普通的分类是:依权利的内容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依其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依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等等。在这中间,最重要的是第一种,可以说这是一种基本的分类。因为作为分类的标准,“内容”是最重要的了。依第一种分类构建的权利体系,对我们认识民事权利的整体情况和各种权利的特性,最为便利。所以通常讲的民事权利体系,首先指的是这样建立起来的体系。
这种分类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谓权利的内容,是指因享有权利而受到保护的利益。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受保护的利益也在发展。某些“利益”不受保护了,这种权利也失去地位,如夫权;某些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提高了,这种权利的地位也应提高,如人格权;此外,有的权利的性质应该重新确定,如知识产权;有的权利应该给予应有的地位,如社员权。这样,今天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加以审查,依照今天的情况,重建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内容,即其保护的利益,极为复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因而依这一标准对民事权利所作的分类,很难把一切民事权利网罗无遗。但不能因此而放弃这种分类,因为实在找不出一个更好的办法。现在只好仍用这种分类而把各种民事权利最大限度地网罗进去。
依民事权利的内容对民事权利分类而建立民事权利体系,当然不是说不采用或放弃他种分类,也不是说依他种分类不能建立民事权利的体系。只是因为这种办法比较方便,特别对于初学民法的人员易理解与掌握,所以在论述民事权利体系时,大多先讲述这种体系,而后及于他种体系。
那么我们就先看一下这样的一个民事权利体系的概观:
我们一直努力在民法里,建立一个系统的民事权利的体系。我国现在还没有民法典,但这并不妨碍建立一个民事权利体系。这个体系首先以民事权利的内容(被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必要时也以其他方面为参考,把民事权利体系划分为以下五个大类:(1)人格权,(2)亲属权,(3)财产权,(4)知识产权,(5)社员权。而且尽可能地为每类权利寻求它的固有属性,使各类权利之间有所区别,而避免所谓“混合权利”(例如说“继承权”是财产关系与身分关系交错的权利,“著作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等)的说法。
这样的分类也并不是什么创新,只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加以整理而成。这个体系打破了传统的两分法。这一点已不用再说,两分法实在无法确切地安置像知识产权和社员权这样的具有复杂内容的权利。
在研究中,我们已经抛弃使用“人身权”、“身分权”这些沿用已久的名称,也不用在我国沿用已久的“人身非财产权”(来自苏联)一词。“人身权”不能表示现在“人格权”的意义和范围。“身分权”一词里的“身分”有点中世纪法律用语的气味,用来表示现代的民事权利,很不确切,容易引起误会(正是由于这种误会,有人把“著作人”当作一种“身分”而将著作权归入身分权。)。
把人格权单独列出并放在民事权利体系的第一位,这已是多数学者所采用的办法。其意义不必多说。
财产权的名称与属性必须保留。在人类社会仍有赖于财产制度而存在和发展的今天,在市场经济正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的今天,对这方面的民事权利必须予以重视。
知识产权离开财产权(摈弃“无体财产权”这个概念)和人身权(摈弃“著作人身权”这个概念)而独立,不仅因为它确有独立成为一个大类的价值,也因为在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中,它早已有了独立的地位,再不能使其附属于他种权利。
社员权应该独立,不仅因为公司法中的股权(股东权)已非财产权所能包容,还因为民法从个人法向团体法发展的形势要求这样做。
为了尽可能多地包容民法中的各种权利,有一些不具独立性质的权利(如选择权、解除权)、有一些期待权(如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虽然从实质上看,与一些独立的权利不同,仍将之归入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之中。
另外,我们可以从方法论的角度总揽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我们知道,构成事实中分离出若干要素,并将此等要素一般化。由此等要素可形成类别概念,而借着增、减若干规定类别的要素,可以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因此构成体系。借着将抽象程度较低的概念涵摄于“较高等”之下,最后可以将大量的法律素材归结到少数“最高”概念上。此种体系不仅可以保障最大可能的概括性,同时亦可保障稳定性,因为这种体系是完整的,于体系范围内,法律问题借逻辑的思考来完成。
第一级是按照权利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第二级则是按照客体的不同划分出不同的绝对权或是相对权,比如绝对权中包含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第三级则是按照主体的不同关系对不同的权利在做出划分,比如,所有权可以包含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面对每一类权利的具体包含的权利详细论述。
首先是绝对权。从绝对权本身的意义上来说,它是特定的权利人与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绝对权一般来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即便他的产生可能是由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者是事实行为设定的,但是这并不否认绝对权的内容必然是要有法律直接规定。否则不特定的义务人就无从履行义务。一般来说,履行绝对权的相应义务,只要义务人的消极不作为就可以了,并不需要他有什么积极的行为,这是绝对权的最本质的特征,它体现了一种最基本的社会稳定秩序。只有在义务人积极的侵害权利人的权利或是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候,才构成侵权。绝对权和相对权的侵害是有所不同的,这也是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所决定的。绝对权的行使不要求义务人有任何积极的行为,只要求义务人不作为就可以,因此,侵害绝对权并不以过错位要件,只要是义务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有所妨害,权利人就有权要求义务人停止妨害,恢复其行使权利的状态,在这一点上,无论是物权、人格权还是知识产权,都是一样的。下面对绝对权做出分类,在分类的同时,贯穿着第二级和第三级分类。
人格权。人格权是权利人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权利,它是权利人存在于社会的最基本的权利,是自出生时起,伴随着权利能力的始终,依法所固有的。人格权按照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类是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利益)为客体的,包括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尊严权、个人情报知悉权。人格权因为是依法为个人所固有,因此是不可转让的。即便是许可他人使用某些精神性的人格权(比如姓名权、肖像权),也是权利人终有一天可以收回的。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来自人格利益,而非物质的利益。虽然可以独立与主体而存在,却是不能离开主体而转让的。
物权。物权是权利人因为对物的利益而产生的财产性的权利。他包含着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受任何人意志的影响。在物权中,要特别提出的是权利人为复数的物权,因为此时,如上文所述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绝对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他是物权重要单独分出的一类特殊的权利。物权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就是合伙人的权利,他们共同对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经营管理,实际上这是共有所有权的一种发展,合伙人之间的共同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是合伙人权利的一项权能,具体地说,是社员权的权能。
继承权。继承权是绝对权,继承人的继承权,无论是继承既得权还是继承期待权,都是继承人因为继承关系而享有的对遗产的权利和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权的实现,不需要任何义务人的积极作为,只需要他人不妨害其行使权利。因此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在继承人为多数的情况下,还涉及到多个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因此,他们的权利的绝对性也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这一类权利也是要重新分离出来的。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他们都是权利人对一种智力成果的权利。有人认为商标并不是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对象的共同特征是他们都是由财产价值的符号,此观点更为可取。知识产权是绝对权,这其中同样涉及到复数权利人的情况,也同样应该单独分离出来。
股权。如上文所述,股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他是股东们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所产生的财产性的权利,包括经营管理的权能和按投资进行利润分配的权利。股权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股权也不是社员权,社员权不是独立的权利,而是股权中的一项权能。这种权能在很多权利中都能够体现,比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
第二大类权利是相对权。相对权有特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法律规定的,也有通过意思自治自行设定的。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积极作为,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他就侵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就有权要求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要求权利人有过错,义务人对权利人权利的侵害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下面对相对权进行第二级和第三级的分类。
债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债权是基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债券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
亲属权。亲属权是亲属之间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亲属权,比如配偶权、被赡养权等都要求有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亲属权伴随亲属关系的始终,是依法律所产生的,这是亲属权与债权的最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