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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投资经营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
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共同出资经营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_)为项目投资主体。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 2,双方的出资总额分别用于__________________转让费:_____________(大写);预付租金_______________(大写);门面押金________________(大写);装修资金________________;设备添置_________________;周转资金_________________。
3,如双方的出资总额不足本协议第一条第2点的,双方需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以保障__________________正常运转。
4,如双方的出资总额不足本协议第一条第2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由任意一方单独出资补足,并相应调整出资比例。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____________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__________________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_______________筹备开业中全权行使各项事务的决策权;
(2)在__________________开业后,行使其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
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__________________筹备开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________开业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
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投资经营合同范文2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繁荣市场,搞活经济,增加收入,甲乙双方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合作投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投资经营 ,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乙方全权委托甲方负责该项目的经营管理,乙方对经营情况有知晓以及监督的权利。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甲方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
2、乙方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
第四条 盈余分配
双方同意,投资盈余按年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1、投资第一年,无论盈亏,甲方承诺支付乙方投资收益人民币20xx0元。
2、项目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包括第一年项目利润)。
第五条 出资的转让
任意一方转让自己出资的,应提前7日告知对方,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 合作关系的解除
1、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双方合作关系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按各自
投资比例进行清算。如需继续合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任意一方无正当合理的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如需解除合作关系,应提前3个月通知另一方,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如项目持续两年亏损,乙方有权单方撤回全部投资(人民币五万元),双方合作关系自动解除。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作项目进行日常经营管理;③按月将项目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及时告知乙方;④按时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
2、乙方的权利义务:①参予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②检查帐册及经营情况;③共同决定合作项目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纠纷的解决
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项目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进行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投资经营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为投资经营超市商场,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经营项目:xxxxx购物中心
二、合作经营的场所:位于________,以甲方所选定的经营场所为准。
三、合作经营的期限:合作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 日始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的合作期限以甲方的经营期限为准。
四、投资比例及方式
1、本协议项下的合作项目的投资总额估算为:_______万元,甲方对该项目投资________万元,占总额的___%;乙方的投资方式为:___
(1)乙方对该项目投资________万元占总额的___%。此笔资金为贷款由甲方支付利息,每月利息1%元。根据乙方自愿及经营需要,乙方的投资可以转为原始股份,参与经营、分红。(债转股需签订协议)
(2)乙方可以对该项目投资________万元占总额的___%,以加盟连锁形式进行经营。(需签订加盟经营协议)
(3)乙方可以对该项目投资________万元占总额的___%,以承包租赁门店、广场内区域等业态进行经营。(需签订承包租赁合同)
(4)乙方可以对该项目投资________万元占总额的___%, 担任艾伊斯克生态广场总经理进行经营管理。
2、乙方根据甲方商场的开办进度及甲方通知,将前述资金交给甲方,则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款已到位。甲方收到乙方投资款后,应出具收款凭证,并专款专用,不得将乙方投资资金滥用或挪用。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投资建设,尽快组织经营,并对外签署租赁合同及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协助甲方考察寻找经营场所,帮助甲方尽快投资经营。
3、甲方艾伊斯克生态广场投资建设后,在乙方出资到位的情况下,乙方可参与艾伊斯克生态广场的前期经营管理。
4、甲方艾伊斯克生态场开业经营后,乙方按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与甲方共同经营。
六、利润分配:
甲、乙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额。
若乙方选择出资方式(1)乙方的资金未转为原始股,甲方按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当乙方的资金转为原始股后,按其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参与盈利分红。
若乙方选择出资方式(4)享受总经理报酬和待遇。
七、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项目事宜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 (暂定名,以下简称“_________ ”)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的创业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风险资金与乙方共同创业。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 )为项目投资主体。
甲方以风险投资方身份向乙方提供经营公司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整,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 整,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乙方以负责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作为出资资本,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
各方一致同意,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公司股份股本总额比例为:甲方 ,乙方 。
甲方作为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_________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需根据运营情况继续合作经营投入, 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另每月付予乙方作为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人工资作为酬劳。工资金额由双方商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投资方:
合作期限:由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
项目地址:XXXXXXXXXX
一、合作条款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与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各方充分协商,决定由XXX发起,由***作为本项目的天使投资人,联合投资以下创业项目,特订立本投资合作协议。
1、投资计划
创业型企业:XXXXX有限公司,是以XXXX为主营业务,预计初期(头XX个月)投资额约为XX万元。
2、股权投资及股东分工
本项目目前由X位股东组成,XXXX年前的投资预算为XX万元。
一、由XXXx作为天使投资人,出资XX万元占该项XX%股份。出任企业战略及投融资顾问,主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战略规划和对外融资。其只参与运营过程监管,不直接参与日常管理运营。无薪酬。享有X个董事投票席位。协议期内,其将授权委托XXX代为行使本项目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出任监事职务,负责企业的运营、财务、采购和行政等方面监管事务,不直接参与项目的日常管理运营,无薪酬。
二、由XXX出资XX万元占该项目XX%股份。出任执行总监(CEO)兼企业法人代表,全盘负责项目的统筹运营和行政管理事务,无薪酬。享有X个董事投票席位。
三、由XXX出资XX万元占该项目XX%股份。出任运营总监(COO),主要负责XXXXXX事务,无薪酬。享有X个董事投票席位。
四、由XXX出资XX万元占该项目XX%股份。出任技术总监(CTO),主要负责XXXXXX等事务,无薪酬。享有一个董事投票席位。
3、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利润分配
利润-纳税-提留基金(发展基金30% 员工与管理层奖金5%)=红利(按股份比例分配)。 风险承担
各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承担,是以其当期在本企业拥有的股份比例为限。
二、特别约定条款
1、保护条款
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且须获得天使投资方的赞同票方能通过:
(1)导致公司债务超过X万元的事由; 超过X万元的一次性资本支出;
(2)公司购并、重组、控股权变化和出售公司部分或全部资产;
(3)公司管理层任免、工资福利的实施计划;
(4)新的员工股票期权计划;
(5)公司购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或进入非主营业务经营领域;进入任何投机性、套利性业务领域;
(6)公司给第三方的任何技术或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7)公司给管理者或员工的任何借款;任何与公司发起人或员工有关的关联方交易;
(8)XX位创始人股东必须承诺全职担任上述职务最少X年。如属其个人原因在X年任职期间退出有关职务的,除属股东会决议的正常职务调动或不可抗力事项,否则,其应向公司无偿移交其持有股份的50%,并支付其退出时该职务所需的工资福利,作为聘请新的职务替代者,直至支付至余下的任职期。退出职务的股东,可保留董事席位,但要取消董事投票权。
(9)如项目在三个月内结束运营而解散的,在处分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时,天使投资方占70%,在六个月内结束运营而解散的,天使投资方占50%。
2、增资扩股条款
1、为保证公司股权安全及长远发展,在增资扩股时需引入战略性股东。公司将来在引入股东增资扩股时,由股东各预留一个推荐新股东席位。新股东的加入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化和战略投资性股东的定位,且必须得到天使投资人同意。
2、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各股东应先按其当期拥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减持,以迎合新的战略性股东加入。日后,任何股东若有出让股权行为,在同等价格下必须优先出让给现有公司股东,由现股东先按股份比例自愿认购。
3、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原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任何股东都有权就引入新股东而要求召开股东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未获得超过五分之四董事席位投票同意的视为无效,具体安排由股东会议决议。
投资项目:XXXXX有限公司
投资方:
合作期限:由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
项目地址:XXXXXXXXXX
一、合作条款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与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各方充分协商,决定由XXX发起,由***作为本项目的天使投资人,联合投资以下创业项目,特订立本投资合作协议。
1、投资计划
创业型企业:XXXXX有限公司,是以XXXX为主营业务,预计初期(头XX个月)投资额约为XX万元。
2、股权投资及股东分工
本项目目前由X位股东组成,XXXX年前的投资预算为XX万元。
一、由XXXx作为天使投资人,出资XX万元占该项XX%股份。出任企业战略及投融资顾问,主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战略规划和对外融资。其只参与运营过程监管,不直接参与日常管理运营。无薪酬。享有X个董事投票席位。协议期内,其将授权委托XXX代为行使本项目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出任监事职务,负责企业的运营、财务、采购和行政等方面监管事务,不直接参与项目的日常管理运营,无薪酬。
二、由XXX出资XX万元占该项目XX%股份。出任执行总监(CEO)兼企业法人代表,全盘负责项目的统筹运营和行政管理事务,无薪酬。享有X个董事投票席位。
三、由XXX出资XX万元占该项目XX%股份。出任运营总监(COO),主要负责XXXXXX事务,无薪酬。享有X个董事投票席位。
四、由XXX出资XX万元占该项目XX%股份。出任技术总监(CTO),主要负责XXXXXX等事务,无薪酬。享有一个董事投票席位。
3、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利润分配
利润-纳税-提留基金(发展基金30% 员工与管理层奖金5%)=红利(按股份比例分配)。 风险承担
各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承担,是以其当期在本企业拥有的股份比例为限。
二、特别约定条款
1、保护条款
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且须获得天使投资方的赞同票方能通过:
(1)导致公司债务超过X万元的事由; 超过X万元的一次性资本支出;
(2)公司购并、重组、控股权变化和出售公司部分或全部资产;
(3)公司管理层任免、工资福利的实施计划;
(4)新的员工股票期权计划;
(5)公司购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或进入非主营业务经营领域;进入任何投机性、套利性业务领域;
(6)公司给第三方的任何技术或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7)公司给管理者或员工的任何借款;任何与公司发起人或员工有关的关联方交易;
(8)XX位创始人股东必须承诺全职担任上述职务最少X年。如属其个人原因在X年任职期间退出有关职务的,除属股东会决议的正常职务调动或不可抗力事项,否则,其应向公司无偿移交其持有股份的50%,并支付其退出时该职务所需的工资福利,作为聘请新的职务替代者,直至支付至余下的任职期。退出职务的股东,可保留董事席位,但要取消董事投票权。
(9)如项目在三个月内结束运营而解散的,在处分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时,天使投资方占70%,在六个月内结束运营而解散的,天使投资方占50%。
2、增资扩股条款
1、为保证公司股权安全及长远发展,在增资扩股时需引入战略性股东。公司将来在引入股东增资扩股时,由股东各预留一个推荐新股东席位。新股东的加入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化和战略投资性股东的定位,且必须得到天使投资人同意。
关键词:基建管理 项目管理模式 代建制
代建制已经在目前一些大中城市的政府资金建设中开始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代建制还刚刚起步,所以政府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尽可能的实现投资、建设、管理、运营相分离,建立起有素质、业务水平高的项目管理公司,让代建制的单位保持强烈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以增强项目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适应全国推行代建制这一新形势的要求。同时转变管理观念,改造管理流程,创造出一整套适应代建制发展的新型的政府管理流程与管理模式。
一、代建制的概念及源起
代建制,即投资人以招标的形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公司),负责项目的管理以及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完成后交付投资人选择的使用单位的一种机制。
目前,我国的投资人和建设方之间的关系都是属于一体或者父子的关系。因工程需耗用巨额资金,所以大部分投资方都不可能不停的进行项目投资,往往是一次性的。这就导致大部分项目是当项目发生时,投资方即时组建一个基建部门,当项目完工以后,基建部门也随之解散。这样的形式使得专业化人才被严重浪费, 且难以形成专业程度高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或者一些项目建设中缺少专业化的人才。因而出现了一些工程项目建设方专业化程度不高,业务能力不够的现象,导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缺乏积极性、区域懈怠,降低了我国基建工程管理的整体水平,影响到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资料显示,我国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份额只有1%,表明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实行代建制,引入专业化的基建管理。依据我国政府正在推行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注册执业资格制度,应当先让建设方的项目管理进一步的规范化。这样能有效实现建设水平的提高,减少管理成本,让投资项目的实施状况透明化、公开化,有利于进行监督管理。也能适应现代生产发展的专业化需求,促进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
实行代建制,投资人能够以招标的方式让有从业资格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竞争,择优而选,实现了投、建、管、运营的分离。建立了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让投资建设程序更加规范,从法律上和经济上约束了投资方和建设方的关系,实现资金的高效使用和工程项目实施的高质量。
二、如何实施代建制
基建项目的生命周期包括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而项目的实施阶段又包括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审批阶段、施工阶段及项目运营前的准备阶段和完成后的保修期。
决策阶段,首先,由出资人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在项目可行的前提下将可行性报告呈报发改委审核,批准立项。立项后,投资人对基建项目管理进行招标,招标书详细说明项目规模,建造标准,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等的控制,项目管理费标准等要求。
接着,由项目管理公进行投标,出资人选择合适的项目管理公司来管理该项目,双方可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投资人把项目交由项目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由项目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公司对投资人负责。
基建项目管理方应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组建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负责人对项目部的工作负责。项目部工作主要针对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报批各项手续等工作。一方面要组织、监督并管理各单位与部门的建造;另一方面要完成前期各类手续的办理,在验收阶段组织验收,最终办理好各类证件。第二,沟通好设计院,处理好设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组织监理和工程审计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指导。第三,组织各分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建设,实现预期的项目管理目标。
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管理方的主要任务是:
(1)按照出资人的意愿,组织设计人员或单位进行设计。另外,造价工程师对设计成果进行造价控制工作,从而达到项目造价的有效控制。
(2)在项目启动时沟通政府部门,完成好各项手续的报批。
(3)将在投资人监督下组织工程监理、审计、承包商的公开招投标工作,并及时向出资人汇报中标情况。
(4)组织主要材料和设备等的公开招标。
(5)在施工阶段,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安全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组织协调工作;另一方面要组织监理、审计,施工单位各负其责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与各政府职能部门沟通,按时组织验收,接受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监督。
竣工验收阶段,首先由施工单位进行内部检查,监理单位预验收,再由项目管理公司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并督促各方做好项目资料备案,办好相关手续,最后完成项目 “房产证”、“土地证”及各类运行证的办理。验收完成后,项目管理方将基建项目转交出资人或出资人选定的项目运营方。
三、推行代建制的问题
代建制的实施,将长期面临如下问题:
(一)不完备的契约
代建制的出现,是因为需要对投资者以及项目管理水平进行扩张以及补充。两者之间形成了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因此,应当签订合同以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代建单位能够在投资方的授权范围内,保证代建行为高效真诚的完成。合同中,应当明确投资方和代建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代建制的合同范本等法规的依据,可能会因合同主题不明确、权利、义务的界定不明确等问题而导致合同纠纷。同时,代建管理费也没有明确的计提标准,导致难以确定奖罚机制。可以预见,包括代建行为在内的社会经济活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在不完善的合同约束下进行,而并不会毁灭;完善契约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工作也会由学者们一直进行下去,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社会道德规范对契约的约束以及补充的意义。
(二)委托人的缺位
正如麦克尼尔所言:“人们一般承认,人在经营者现代世界经济的绝大部分。但人们很少承认这些人正变得越来越没有委托人了”。在项目工程的实际工作中,代建单位是承包单位的委托人,当地政府是代建单位的委托人,而当地政府的委托人可能是政府的上级主管单位。面对如此复杂的层层组织现象,委托人的严重缺位已经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事实上,代建制度之所以存在很大程度上因归因于委托人的缺位。现代社会,委托人缺位成为普遍现象。绝大多数大型企业的管理人员并不是其投资人,而企业可能因投资人的人数较多,分散了投资人的股权,而使投资人产生懈怠心理,存在“搭便车”的想法,使得他们对公司的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但是大多数西方的大型企业都能够保持正常运作,因为他们的企业治理结构和企业治理市场都比较完善。因此,要是代建制度顺利的实施下去,就应当建立公开化、透明化、市场化的代建单位管理机制,这可能是一个有效解决委托人缺位的方式。
(三)不统一的目标系统
代建制度其实是出资人、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三者建立起市场合约关系,用法律来约束合约主体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这三者的目标不是统一的,首先,在时间方面,使用单位的侧重点是长期目标,而投资方和代建单位则注重短期目标。其次,在内容方面,对投资方来说,其目标是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的完成工程项目,并保证资金使用效益;对使用单位而言,其目标是在规定时间内建设工程,并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而在实际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方是代建单位工作绩效的考核者。为了达到投资方的要求,代建单位的建设目标往往会向投资人方向倾斜,而忽略使用单位的需要。但是基建工程实现的效益是在使用单位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随着代建制度的进一步普及和完善,怎样将三者的关系处理好,将项目工程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详协调,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四)不对称信息
代建制度属于技工专业技术的服务,代建单位的工作能力、工作环境、工作经验、工作难度等因素都对其工作成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中,工程施工人员的工作能力、状态等因素都能对项目的成效产生重大影响。实践工作中,代建单位可能会因激励制度等的不一致,而产生不忠诚或者不尽责的行为,降低工作质量,侵害委托人的权益。这些问题就是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委托一”问题。
因为工程建设是一次性的,验证效益具有不可预测性,重复验证成本又非常高,使得投资方难以设置一定的标准来判断代建行为的效益。所以,投资方不得不将管理的重心从监督转为信任和激励。
四、代建制在基建中的思考
我国在基本建设管理上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指派、协议承包到市场经济体制下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承包等多种管理模式并存的改革发展历程。经过多年的努力,客观地讲,目前我国基建领域项目管理的经验和相应的法律环境还是比较成熟的。
寻求适合我国基建管理的模式应该集中关注其非经营性、服务对象多样性等特征。在代建制下,管理部门不再直接参与基建项目的管理,只需监督并协助代建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代建制的推行,实现了项目专业化管理,能够摆脱复杂而繁重的基建管理工作。而且从目前代建制度的实行情况来看,其费用也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代建费一般是甲方项目管理费的70%-80%。
当然,将基建项目全部交由代建单位来管理,面临的如何适应基建项目建设需求多样化、服务对象多样化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而且代建制度自身发展也不甚完善,存在着代建行业发育不完全、法律地位模糊、代建单位信用体系不健全、近退场制度也有待完善等诸多问题。目前代检制度在国内一些省市(如深圳、福建、北京、重庆、上海等),由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的建设管理中取得了不少的成功案例,但要运用到基建项目中目前还缺乏一定的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1]李静.浅议代建制的完善[J],山西建筑,2007,33(14)
[2]康克龙.“代建制”理论与实务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招标,2005(21)
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审查,以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股权出资;出资风险;法律防范
中图分类号:DF411.91;F27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2.5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2-143-03
所谓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在我国,股权作为出资方式,在尚未有理论指导的情况下随着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和资产重组而在实践层面就已经展开了,并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而立法对股权出资的法律规范明显滞后,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作为出资方式,但股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性权利,完全符合《公司法》中股东出资的两个必备条件:一是可以用人民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没有明确禁止股权出资,这为股权出资提供了可能。同时为了规范股东股权出资,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为股权出资提供了实际操作规范。允许股东以股权出资,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以往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但同时股权出资也存在重大的风险隐患。
一、股权出资风险分析
(一)股权价值的波动性对被投资企业的风险
股东出资的标的必须具有确定的价值,其价值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而股权作为出资方式具有极大的不稳定因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比较封闭,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小,但也要受到公司资产的影响,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公司资产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价值出现波动,从而影响股权的价值;上市公司的股权除了受公司资产的影响外,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大,比如国际形势、经济政策,更是具有易变性,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是处于随时变动的状态之中的,股市行情每年都在发生变化,即使是证券市场已经非常成熟和发达的国家,也不免出现股市大规模震荡、股票市值大幅下跌的情况。一旦出现这样的局面,接受股权出资企业的资产也会随之大幅“缩水”,以股权出资可能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抵触。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生产经营期间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在公司存续中,公司至少须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之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①如果股权出资后发生股权价值下跌,那么公司的资本就会随之减少。因此,以股权出资,股权价值的易变性可能对公司资本的稳定性构成直接威胁,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增加了公司债权人的风险,严重时还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二)瑕疵股权出资对被投资企业的风险
瑕疵股权是指股东作为出资的股权权属不清楚、权能不完整或转让受到限制。依据我国《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瑕疵股权包括: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上述股权自身存在很大问题,法律不允许股东用其作为出资,但某些股东出于求利的动机,可能将其所持有的瑕疵股权,比如“垃圾股”或隐瞒股权瑕疵投入到资产优良、业绩良好的公司中,转为持有该公司的股权,再伺机套取现金,这样就把风险转嫁到了被投资企业,使市场交易系统的风险加大。
(三)股权价值评估不实对被投资企业的风险
股权不是有形资产,而是抽象的、易变的价值形态,因而股权出资必须要进行价值评估转化为货币形式。《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我国相关立法未明确有关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等具体操作规范,导致实践中一些评估机构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与出资人恶意串通,对股权评估不实,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使作为出资的股权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或高于其价值本身。正是由于股权评估不实,影响到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加大了公司以及债权人的风险。
二、股权出资风险的法律防范
为预防股权出资的法律风险,我国通过了相关立法以期实现股权出资的利益最大化以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如对股权出资主体和目标公司的限制,对股权出资实际缴纳期限的严格规定,禁止瑕疵股权出资等,但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风险防范。
(一)股权出资人应承担瑕疵出资责任
出资人用作出资的股权本身存在瑕疵,如权属不明确、出资义务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转让受到限制、设立质押或被依法冻结等,如果股东以这类存在瑕疵的股权向另一公司进行了出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存在瑕疵的股东除应当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旦在完成出资行为之后,该股权的持有人就成了接受股权出资的企业,此时股权的瑕疵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单纯从公平性考虑,如果受让方为取得有瑕疵的股权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在以股权出资的情况下,受让方支付的对价为本公司的股权),则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应当由转让方承担。但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在转让方将其股权让与受让方之后,就不再是公司的股东,此时再让其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又难以找到合理的依据。因此,一般而言当发生有瑕疵的股权被转让的时候,只能由受让方即接受瑕疵股权出资的企业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至于接受瑕疵股权出资的企业的损失,《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本文认为,用股权出资的投资人应通过合同法上的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来进行救济,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应当对被接受瑕疵股权出资的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加重了出资人用瑕疵股权出资时的责任,也减轻了接受瑕疵股权出资的企业的风险。
(二)股权出资人应承担有限保证责任
股权价值受公司未来盈利状况和市场运行情况的影响波动较大,对股权出资做到真实适当并不容易,接受股权出资的公司要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但立法允许投资人用股权出资的,为投资人提供了很多便利和机会,相应地也应保证出资股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的义务,股权出资人应承担有限保证责任。股权出资人应当承担在出资后一定时间内股权价值发生超过一定比例贬损时的差额填补责任。用股权出资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填补,即不是股权价值一旦低于入股时的作价就应填补其差额,而是允许股权价值在合理范围内贬值,只有当股价的贬值超出了合理范围时,以股权出资的股东才承担填补责任。在实践中,此类出资填补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公司将作为出资的股权转让变现时,实现的价值如果低于双方出资协议约定的范围,则以该股权出资的股东应对其中的差额承担填补责任,这种情况比较简单。二是,公司虽未转让股权,但因股价暴跌超过双方出资协议约定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应如何承担填补责任,股东应在什么时间填补,应当填补多少?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不同股权出资的股东承担填补责任。原因在于股价是波动的,如果股东把差额补充了,但是过一段时间股票价额又涨出了双方出资协议约定的范围,可能股票价格又下跌了,股东又得填补。这样,股权出资的股东就陷入一种周而复始的股权填补战中,加大了出资的成本。所以,当出资的股权一直没有变现时,可以不必要求股东承担填补差额责任。只有出资的股权需要变现时,超过了事先双方出资协议约定的风险范围,出资股东才承担出资填补责任。
与股价下跌相反的问题是,公司在将出资股权变现时所实现的价值高于入股时的作价应如何处理?为此,双方也应当将一定范围的升值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但如果股价大幅攀升超过了约定的范围,该股东有权享有超过合理范围的增值部分,如适当增加分红比例、表决权比例等。
(三)完善股权出资的审验监督制度
尽管我国《公司法》对出资评估审验机构出具不实报告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再严格的责任规定也无法避免追逐利益的人铤而走险。为防止验资机构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国外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审计机构,对验资报告实行审查,对其进行制约。其中,在日本,现物出资要求设立严格的检验程序,即必须经总部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选任的检察院的检查。②德国《股份公司法》赋予了法院参与经济管理和委托审查的权利,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如果存在用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实物接受的情况,法院可以任命“审计员”或者“特别审计员”,负责对公司资本等事项进行审计。同时德国《股份公司法》还具体规定了资格条件,以及对审计员的制度保障条款,如由法院确定审计员的报酬和补助。这样就保证了审计员的独立性,防止其他因素的干扰。③承担股权价值评估验资的中介机构因其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实,夸大或缩小股权的价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应该在其评估或验资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对作为出资的股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已缴足以及股权出资的缴付情况,出资人是否已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权能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质押、信托以及是否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出资股权是否可依法转让,是否存在转让方面的限制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还要对实行股权出资的公司进行年度审查,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的力度。只有从评估审验机构对所出具报告的责任承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监督责任的安排,建立一个有效监督链条,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股权出资存在的虚假出资风险。
《公司法》采取了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的出资形式进行了规定,没有明确肯定,但也没有明确禁止股权作为一种出资方式,使股权出资成为可能。《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股权出资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对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扩大投资者的出资渠道,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股权出资在我国起步较晚,制度构建上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注释:
①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5:201.
② 李黎明著.中日企业法律制度比较[M].法律出版社,1998:26.
③ 卞耀武主编.德国股份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1997:17―18.
参考文献:
[1] 江平.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J].中国法学,1997,(06).
[2] 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J].法学研究,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