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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违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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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违

第1篇:供货合同违范文

5月16日,China print展会第三天,济南新先锋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先锋彩印)总经理李丛发拎着大包小包样品来到国威展位上稍事休息。几天来,他的收获不小,同不少业内的老同学、老朋友相聚,见识到不少新技术、好设备。李丛发此行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进一步考察包装印刷方面的技术、设备,所以精心收集的各种形状的包装盒、彩盒装了满满一大袋。

1997年,济南新先锋彩印有限公司成立,主营书刊、期刊、画册等商业印刷业务。经过十余年的耕耘,新先锋彩印已发展成为拥有150多名员工、年产值七八千万元、颇受客户信赖的企业,在商业印刷圈子里颇有名气,但李丛发并没有因此而停下探索的脚步。

2 0 11年,新先锋彩印投资建设“济南新先锋至尊包装有限公司”,占地5 0亩,总投资约1 . 2亿元。李丛发透露,“目前计划新建设的包装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精装盒以及精装书,这次展会上也在和几家国际品牌的精装联动线供应商谈合作”。

据李丛发介绍,目前新公司一万五千平方米的厂房已经建好,按照原计划,5月底、6月初,新的厂区就可以开始使用了,“我们员工队伍是新组建的、设备是新购置的,新先锋彩印这个厂没有变动”。

在李丛发看来,“书刊印刷、商业印刷和包装印刷分属不同的领域,虽说都是印刷,但真正做起来差异相当大,新先锋彩印之前也接一些包装印刷的活,但数量不大”。他觉得,既然下定了决心向包装印刷进军,就做好全套准备。

“济南在高端包装印刷领域相对还是薄弱一些,所以在队伍建设方面,我们选择从南方招聘一个有经验的团队,包括设计师、产品工程师、生产主管等等。”由于新公司的核心战略是差异化,李丛发希望未来在同包装客户打交道时能够更具主动性,包括为客户提供包装设计建议、方案以及前期打样、后期印制等全套解决方案,以此提升产品附加值。而在这样一个规划中,人才自然是关键。

为了更好地落实差异化战略,在设备选择上,李丛发也下了不少功夫,“我们购置了一些丝网印刷、压纹、UV等设备,希望能够提高产品附加值,并且与众不同”。除此之外,利用此次展会的机会,李丛发还订购了国威的一台切纸设备。

据透露,这早已不是双方的第一次合作。“我们原来就买过国威的设备,一直用,觉得很不错,一方面是性价比高,另一方面性能方面都很不错,和进口设备有得一拼。”为了对比设备差异,李丛发曾仔细研究过某知名品牌进口切纸设备和国威的设备,得出的结论是,“在精度、稳定性上基本没什么差别”,他觉得,国威的设备已经做到如此精致的程度,在国际市场上同样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买设备跟买车道理是相通的,劳斯莱斯很好,但它并不适合每一个人,我认为对于一般印刷包装企业来说,国威的设备足够好了,所以我常推荐国威的设备给要买设备的朋友。”李丛发认为,当企业向新的目标进发时,需要一批产品过硬、服务周到、信得过的供应商伙伴在身边,他很高兴可以一直同国威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太原承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方科技)成立于1996年,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从一家印前出版系统商逐步成长为一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科技型企业。这样的发展道路也决定了,承方科技在选择其的产品品牌时,格外注重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持续成长潜力。

承方科技1998年开始印刷设备,2007年开始数码印刷设备,目前是海德堡、奥西、柯尼卡美能达以及国威等品牌在山西的唯一商。如今在承方科技,各类传统印前、印刷、印后设备及耗材,各主流品牌的数码印刷及数码印后设备一应俱全,总经理韦志荣表示,“之所以努力提供如此丰富的产品,就是为了满足客户的全方位需求,提供一站式服务”。

随着在数码印刷领域探索的不断深入,承方科技自主研发了一套数码印刷软件,支持市面上所有主流数码印刷设备输出,既可用于黑白、彩色数码印刷,又可用于红头文件印刷,能够满足国内数码印刷企业的实际需求。

除此之外,承方科技还专门成立了数码印刷店,“把样机放在店里进行现场演示,客户不仅能看到设备的良好运转,还可以亲眼看到印刷效果,说服力更强”。更为重要的是,韦志荣自己也没想到,这样一个门店竟然能给承方科技带来丰厚收益,“目前每个月产值都在100万元左右,全年有1000多万元的业绩”。

韦志荣表示,“其实最初开设数码印刷店的用意只是为了方便服务客户,后来客户那里暂时做不了的短版活就慢慢汇集到店里,我们都会全力帮客户完成,一个业务员都不用”。目前,承方科技的数码印刷店已经发展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数码印刷加工中心。

既设备、耗材,本身又承担数码印刷业务,承方科技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显得尤为慎重。韦志荣同国威算得上是老朋友,双方的合作已经持续了七八年时间,在他眼中,国威的经营管理团队年轻、有朝气,肯上进,接受新事物能力强,具有前瞻性思维。

“目前国内很多切纸机满足不了专业数码印刷的需求,国威把握住机会,研制了数码印刷裁切设备,市场前景不错。”在韦志荣看来,如果说在精密的印刷设备方面,国内品牌跟国际品牌相比,在稳定性、可靠性方面还有一定差距,但在纸张裁切等设备方面,差距并不大,且性价比高。

“国威非常注重产品的技术升级,比如前五年研制的全自动纸张裁切生产线市场反馈就很好。目前国内劳动力成本上涨幅度不小,很多企业的确有类似的需求”。韦志荣表示,由于真正抓住了客户心理、满足了客户需求,客户对于国威产品的信赖与日俱增。

国威对承方科技有相当高的评价,而韦志荣则对国威的成长潜力很有信心,“国威海外业务做得不错,所以也经历了国际市场的严格考验和磨练,不论是产品质量还是技术支持方面,都做得相当专业”。韦志荣还强调道,“由于成本、经营等方面的原因,国内做纸张裁切设备的厂家,真正拥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能够持续发展下去的不多,国威的竞争力很强,近年来一直力争上游,我们看好国威”。

Garrido印刷设备公司为家族企业,专注于销售纸张处理及包装设备,其服务范围涉及美国及南美市场。借助China print 2013的机会,公司负责人Nicolas Garrido及其父亲、弟弟、首席工程师等一行六人专程来到现场,同其在中国的合作伙伴国威进行深入的交流。

“这次看到国威展出了新技术、新机器,作为它在全球的商之一,我们非常愿意将这些高性能的设备推广到美洲市场,为那里的印刷企业提供更好的纸张裁切方案。”Nicolas依然非常清楚地记得,Garrido公司同国威的合作始于2007年,“国威的行事严谨,信守承诺”,给Nicolas及Garrido公司管理团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不过,单凭好印象还无法支撑长久的合作,在设备销售领域浸润多年,Nicolas深感合作双方的认真态度对于开始以及维持一段良好合作关系的重要性,“我们双方都是经过慎重考虑、考察和选择的”。

在Garrido公司所涉及的市场范围内,选择国威设备的印刷企业类型多样,据Nicolas介绍,“既有做书刊印刷的,也有做其他方面印刷的;既有全天24小时都需要使用国威设备的,也有只需要开机一两个小时的。大家觉得都不错”。

据了解,Garrido公司一般情况下会为使用国威设备的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工程师随时响应客户的需求,一旦遇到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他们会将情况反映给国威,国威则快速反应,提供技术支持。

“国威非常重视对客户、对商的承诺,哪怕设备已经不在保修范围内,他们仍然会很负责地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在国威及Garrido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国威设备在美国及南美市场的销量每年都在提升,客户对国威的信赖程度不断提高。

当前,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美洲地区有些国家的市场需求面临一定程度的萎缩,但Nicolas却并不为此担心,“Garrido公司已经经营了很长时间,我们本身在美洲市场树立了很好的信誉和口碑,积累了一批优质客户,他们相信我们对设备的选择和推荐;另外,如果客户遇到暂时的难题,我们也会提供多一些的选择给客户,比如不能一次性付款的,根据客户情况,我们接受分期付款。这些可以说为我们进一步打开了市场”。

“国威是我们在纸张裁切领域唯一的合作伙伴”,Nicolas强调道,“国威的技术引领中国市场,我们相信,他们的产品在不久的将来也能够引领全球。希望我们双方的合作继续深入推进。”

泰国NK公司的CHALAPHAN JANTHRAWISUT先生,曾任职于海德堡公司14年,负责泰国区域内海德堡设备的销售工作,对泰国印刷包装行业有着特别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后来自己创立NK公司,海内外著名品牌的印刷及相关设备等,深耕印刷包装行业,经营至今已超过十年。

CHALAPHAN JANTHRAWISUT先生仍然清晰地记得,同国威的合作起源于2006年上海召开的一次展会上的会面。“中国举行的各大印刷、包装业展会,我几乎都会去参观,借机了解一下有没有什么新产品、新技术,这样能够使我不脱离市场前沿”。那一次,他结识了国威董事长林孝国。

“当时我们对中国的切纸机等产品还不是很了解,就跟很多厂商见面,开始跟林总谈的时候,感觉在经营理念、产品创新等方面都很谈得来,他的个性也好”。在经过更为周密的参观、考察、研究后,泰国NK公司最终确定国威作为其纸张裁切设备的唯一合作伙伴。

双方合作至今已有七年时间,CHALAPHAN JANTHRA WISUT先生觉得进展特别顺利,而且林孝国董事长经营企业非常用心,一直很打动他。“任何事情都不是十全十美的,最开始的时候也会有一些小的问题,但客户比较配合,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这正是国威的成长空间。”

据介绍,泰国印刷业总体规模不大,全国约有3500家印刷企业,竞争也很激烈,企业急需一些好的设备来辅助生产,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国威不断升级他们的产品,快速响应客户的需求,颇受客户好评。在这一点上,我们觉得非常放心。”

CHALAPHAN JANTHRAWISUT先生表示,在泰国市场,中等规模以上的印刷包装企业对国威的纸张裁切设备青睐有加,这些企业大概拥有2~4台海德堡印刷机,至少需要两台切纸机。“他们一般第一台切纸机买的是德国品牌的,性能好但价格贵,当再次购进切纸设备的时候,他们很愿意选择国威的产品,性能不会有很大差别,稳定性好,价格也实惠,完全可以满足需要”。

在日常的工作中,CHALAPHAN JANTHRAWISUT先生不仅跟国威保持密切的联系、沟通,还经常带领客户参观其位于温州瑞安的工厂,他认为,这样能够增加客户对国威的了解和信心。“泰国印刷业目前跟中国的情况有点相似,书报刊等出版物印刷业务量在减少,包装印刷方面增长得很快。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印刷企业会面临进入新的业务领域等问题,也更加需要确认其供应商的良好资质。”

第2篇:供货合同违范文

一、《公约》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通常认为《公约》第25 条是对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内容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根据《公约》规定,根本违约的构成包括主客观两方面: 客观上损害结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另一方面,主观上的可预见性,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状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对由于《公约》对损害和预见性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损害和预见性本身模糊性,因此再利用《公约》的过程中,对根本违约引发了大的讨论。

第一,如何界定损害。既然根本违约的客观标准为蒙受损害,但如何界定损害,《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一般认为损害本身有三层意思,对受害方的有关损害,损害之实质性,损害与合同项下的期待成比例。但三层意思中实质性本事就是模糊的概念。但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货物的价值、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等因素。损害的另一要素合同项下的期待表明并不是所有的期待都受《公约》保护,受保护的期待是根据合同的合理期待。可见《公约》的合理期待的规定是为了限制根本违约的适用范围。但最具有说服力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对1978 年公约草案所作的评注,指出损害是否严重,应根据每一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合同金额、违反合同造成的金额损失,或者违反合同对受害人其他活动的影响程度。但除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规定和法院的判决,理论界还援引了其他一些因素如: 合同义务的性质、违约情形的严重性、救济性措施、履约能力、一方是否依赖另一方的将来履行、可能提供补救等等。笔者也比较赞同《公约》不对损害做狭义的规定,因为《公约》的目的是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适用,但是各国国情、法律规定、习惯传统并不相同,所以《公约》不需要对损害明确规定,而是留给各国法院、仲裁庭以自由裁量权。对损害视情况而定,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第二,如何断定预见的时间。对于预见性的时间,《公约》也没有明确规定,留给各国法院或仲裁庭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权。学者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应为订立合同时的预见,但有的学者认为违约发生时的预见,比如《公约》的起草谈判代表美国学者Honnold 明确指出,构成根本违约的可预见性应从故意违反合同时算起,如果卖方故意地背离合同规定延迟交货,或发运数量或质量上违反合同的货物,并且此时他应该知道这种背离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这种违约就是根本性。还有的学者认为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预见。针对不同学者的观点,笔者比较赞成在订立合同时的预见,原因如下: 第一,作为《公约》前身《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第10 条已经指明,根本违约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为限。虽然《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不对《公约》产生约束力,但是具有借鉴的意义; 第二,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一个双方当事人确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自己的本身利益加以评估的过程,证明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已经有明确认识; 第三,为了与《公约》第74 条规定的违约赔偿相呼应,其内容为,违约损害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若将根本违约的预见性的时间理解为订立合同之后,那即使违约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也不一定能获得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该明确了他们所期待的利益,同时确定了每一项为特定义务所维护的特定利益的重要性,从该角度出发,根本违约的预见时间应在订立合同时。但由于损害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很多时候,它可能发生在违约行为持续进行的过程中,这样看来,将违约方预见性定义在订立合同时是有局限性的。所以,笔者认为根本违约的预见性可以产生在合同之后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条约第25 条规定的预见性标准中还暗含着这样一层意思: 当这种实质性损害后果变得可预见时,违约方能够避免这种损害,并且一般认为在订立合同时,有的信息并不完整,有时候相关信息在合同订立后才会出现。

第三,如果界定第三人。《公约》将根本违约的主观标准界定为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公约》对这条规定的亮点在与: 由于仅仅规定主观标准,即要求违约方证明其未预见,不足以保障债券人的利益,因违约方单方证明的随意性很大。所以引入客观第三人的标准,同等资格下、通情达理的第三人的预见性。但是如何确定符合条件的第三人? 就同等资格而言,不仅仅要考虑第三人所处的同等贸易领域,还有在同等贸易领域所处的同等作用以及当事人所处的整个社会贸易背景,正如宗教、语言、习惯标准、市场条件、国家法律体系及双方的交易习惯等。而对于通情达理的认定更要注意考虑违约方的特定行业,因为对于不同的行业,认定通情达理的标准并不相同。笔者认为由于《公约》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且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其很难覆盖到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在实践中需要各国法庭、仲裁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解读该条文,当然应该将违约方自身的特殊性考虑在内。

二、根本违约的类型

《公约》不仅仅在25 条对根本违约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还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做法规定了预期违约,参考大陆法系规定了履行不能、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下的根本违约,将根本违约制度具体化。以卖方违约为例,根本违约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 1) 卖方不交付货物、迟延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 2) 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任务; ( 3) 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以下就根本违约的类型展开分析。

( 一)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一般来说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明示的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二是默示的预期违约,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能到期履行合同义务。在实践中,合同一方的行为及履约能力存在明显瑕疵,同样会起到与明示违约同等的效力。但是在默示违约的情况下,构成根本违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预期违约方的某些行为已经表明其不能或不会履行合同义务,如:破产,经济状况严重下降等等; 二,预期违约方被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其能继续履约的有效担保,但违约方没有提供有关担保。

( 二) 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就是指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合同,包括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1. 自始不能

自始不能分为客观的自始不能和主观的自始不能。客观自始不能是指合同成立时,与合同有关的标的物就不存在。这类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笔者认为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但主观的自始不能其契约仍然有效,债务人就其给付不能,应负债务不能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主观的自始不能为履约期限到后合同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根本违约。

2. 嗣后不能

嗣后不能,是指合同成立之时,合同为能履行的,但合同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合同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即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即可判断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当事人可以免责。因归责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履约不能的,无论是客观不能还是主观不能,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为根本违约。

( 三) 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但是在履行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的行为。但是迟延履行不一定构成根本违约,取决于迟延履行行为的严重性。在实践中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 1) 如果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是合同的必要要素,而不按期履行合同会使合同目的落空,则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2) 如果合同的履行期限并不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但是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给予合理的宽限期,但是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合同的,构成根本违约。( 3)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履行期限,并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以不接受货物,则履行期限条款就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在该情况下,一方违约就构成根本违约。( 4) 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没有任何利益的,债务人的行为就构成根本违约。

( 四) 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中,履行的质量、地点、方式、数量等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相关损害。分为不适当履行和加害履行。瑕疵履行的根本违约判断标准,各国立法及《公约》无明确规定,台湾学者史尚宽等人认为可以类推适用迟延履行及履行不能的根本违约判断准则: 瑕疵履行能够补正的,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予以补正,宽限期届满仍没有补正,构成根本违约。但对于加害给付,即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义务之外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行为。加害给付一经发生,不仅使债权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且对债权人及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当然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根本违约的补救方法- 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规定违反合同的的补救方法: 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为,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对于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要求买方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仅仅对于根本违约,可以采取或同时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公约》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交替代物,其他补救措施作为一方违约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可加以利用的补救措施,但此时的违约不要求根本违约。由于《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受害方的合同解除权,在此只介绍根本违约的引起最广泛争议救济手段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受害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的义务,但任何应负责的损害赔偿还要继续。宣告合同无效作为一种补救方法的最后手段,在另一方当事人继续执行合同的期望基本破灭时适用。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在《公约》中受到限制。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第94 条对根本违约制度作了规定,其内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合同法》相较于之前的法律,在根本违约的规定上有所发展,但通过将《合同法》与《公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虽然我国《合同法》吸收了《公约》有关根本违约的规定,但仍存在明显不足:

( 一) 没有明确规定根本违约的概念

《合同法》只是将根本违约的精神体现在第94 条第4 款关于迟延履行与其他违约行为的规定中,并没有像《公约》那样明确根本违约的定义。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适于当事人理解根本违约的涵义,不利于根本违约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且由于根本制度自身的模糊性,使得第94 条第5 款其他情形形同虚设,没有实用价值,造成司法浪费。我国《合同法》应该接受《公约》对根本违约作出明确定义,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理解根本违约制度,另一方面限定其他情形的范围,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1. 我国《合同法》应该明确预知的具体时间

《公约》对于预知的具体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制度不一,《公约》为了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只能做原则性规定,但我国国内立法只需要符合我国国情,使其在我国范围内得到明确适用。笔者认为应该将我国的根本违约的预知时间规定为违约行为发生时,而不是引起广泛争议的合同订立时。因为我国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将违约方的预知时间推迟到违约发生时,有利于合同双方充分注意自己的合同义务,增加违约方减少违约损失的可能性,更有利于合同双方诚实守信的履行自己的合同。

2. 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用主观标准来确定根本违约

我国没有采纳《公约》中根本违约构成要件中的主管标准可预见性,我认为这样做其实加重了违约方的责任,即不论违约方能否预知都要承担责任,显然有悖交易公平原则,且仅仅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判断根本违约,显得过于笼统,我国法律对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做明确规定,且实践中情况复杂多样,我国又不承认判例法,该制度就想许多学者所说的那样最终是一个法官解释合同并依其裁量权加以判断的事项,可操纵性与法律权威性都不强。

3. 应借鉴《公约》对严重性的认定标准

对于严重性的认定,《公约》分别从违约方、受损方的角度出发加以确定,将实质性损害与损害的可预知性的举证责任分离,分别由受损方和违约方承担,这样既保障了受损方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的权利,又从违约方的角度限制解除合同权利的使用,有利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使得根本违约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但又没有过多的偏袒受损方使其轻易的行使合同解除权,避免违约方承受过多负担。

第3篇:供货合同违范文

12月5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公告,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文/新浪科技

扫一扫支付宝可付打的费

12月5日来自支付宝公司的消息称,北京已经有5000辆出租车支持支付宝钱包付打车款,预计很快将增加到1万辆。

目前北京支持支付宝钱包付款的出租车内都贴有提示标签,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只需用手机上的支付宝钱包扫一扫出租车司机提供的二维码,就会自动跳转到付款页面,司机收到款后会马上收到短信提醒,整个付款流程前后最多不超过5秒,比现金更加快捷,而且还可以避免忘带钱包出门或是没有零钱时的尴尬。除扫码支付外,用快的打车软件约车的乘客,也可通过快的打车软件内置的支付宝付打车款。

对于司机来说,用支付宝钱包收款可以免去找零和假币的烦恼,而且收到款后还能一键转入余额宝让钱生钱。此前,北京推广出租车打车用公交一卡通付款,但是由于乘客付款后的结账时间一般拖到月底,有时还存在坏账收不到钱,许多出租车司机不接受公交一卡通付打车款。此次用支付宝支付打车款,出租司机能在5秒钟时间内收到打车款。

文/北京晚报

新版12306网站可自动“抢票”

近日,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新版增加了自动查询、自动提交订单、有票提醒等功能,这意味着网站可自动“抢票”。

中国铁路总公司12月4日曾表示,新版在对页面进行完善的同时,推出了“更多选项”功能,旅客在录入乘车人、日期、车次、席别等信息后,12306网站即可为旅客提供动态刷新、自动提交等服务。

记者登录12306网站,从其首页左侧点击“新版售票”进入体验。新版订票系统增加了自动查询和“更多选项”功能,包括自动提交订单、备选日期(最多选择5个备选日期)、优先车次、优先席别(最多选择5个优先席别)、有票提醒(提醒音乐为汽笛声)等功能。

文/中国新闻网

首批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公布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进行了审核评估,确认28个城市或区域为第一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

根据规划,北京市将推广3.5万辆新能源汽车,其中包括公共领域5000辆;出租车、租赁、私人购买各1万辆;上海建成充换电站12座、充电桩1460个、充电架142个、加氢站3座(其中移动加氢站2座),建成了初步的充电监控网络;重庆市的推广目标为1万辆,但将全部用于公共领域。

除四个直辖市外,首批入围的试点城市还有合肥、太原、郑州、武汉、海口、广州等9个重点城市。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市作为发展新能源汽车的重点城市,其提出的3.5万辆推广目标与北京相当。

文/法制晚报

中国进入4G新时代

工业和信息化部4日正式向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颁发三张TD-LTE制式的4G牌照,中国移动通信终于步入上网速度更快、业务应用更多、流量价格更低的新时代。作为全球最大的移动通信市场,这三张TDLTE牌照也必将深刻影响中国手机用户的消费模式以及4G产业链发展格局。

国际4G标准有TD-LTE和LTE FDD两种。“TD-LTE和LTE FDD实际上是统一的标准,多模多频将成为4G手机的标配。”中国移动研究院副院长黄宇红介绍说,这两种制式可以共用核心网、终端和应用平台。

据工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条件成熟时,还将给国内运营商发放LTE FDD牌照。从工信部的部署看,未来我国的2G、3G和4G网络将、共同发展,这些网络与宽带网络一起,将形成一个无处不在、无缝融合的通信网络。“在LTE未来发展中,FDD和TDD将是一个系统,只是采用不同的技术方式去实现业务。”工信部科技司副司长代晓慧说。

也就是说,在4G时代,用户可以用一部4G手机,根据网络情况,自由选择使用4G技术,并在两个网络之间自由切换,还可以在有漫游协议的其他国家任意接入4G网络,真正实现“一机在手,走遍全球”。

文/新华网

食药监总局曝光20家卖假药网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曝光20家严重违法假药信息的网站,这20家网站存在伪造假冒开办单位等行为,涉及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医科院等单位,药品类型涉及降糖、类风湿等多种疗效。

记者发现,这些被曝光的网站中大部分在最近仍然可正常显示页面并完成购药行为。通过该网提供的订购方式,输入姓名、联系电话及地址后,页面顺利跳转,并告知订货已成功。由于此类网站大多采用只需留下联络方式,货到付款的方式,如不能及时关闭网站,对于不知情的消费者仍存在上当受骗的风险。

据食药监总局官网消息,目前已将违法网站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文/京华时报

北京三年内将建成50个医联体

到2016年底,北京市将建成大约50个医联体。届时,市民在家门口就能到社区医疗机构看小病;有了大病需要转诊到大医院,医联体内畅通无阻;在医联体内的医疗机构看病,检查结果能够互认。

通过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构建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使用。

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路明说,在医联体内,将部分成员单位的床位作为康复床位、老年护理床位,作为急性期诊疗的后续治疗通道以及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护理需求。实现医联体成员内预约挂号、病人医嘱信息、诊断信息共享;医联体内的医疗、科研仪器设备试行专管共用,建立远程会诊系统,建立进修和培训机制等。

文/新华网

13位艾滋病人免疫功能有效重建

我国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人数已高达78万,其中大约80%的艾滋病患者经过高效联合抗病毒后,机体免疫功能可得到恢复;但仍有约20%的难治性艾滋病患者,即使长期接受抗病毒治疗,机体的免疫功能状况仍然无法恢复。

第302医院全军传染病研究所王福生所长领衔的课题组,近日在国际上率先发现,间充质干细胞治疗,能够促进艾滋病患者免疫系统的重建和恢复。该研究结果发表在艾滋病领域国际著名杂志《AIDS》上。

第4篇:供货合同违范文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6月6日和10日,镇纪委组织督查小组对行政村的村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度实施了现场督查。采取了抽检的方式,共督查了15个行政村的31个自然村,并于13日下午召开了督查小组成员碰头会,汇总督查情况,并形成以下督查通报:

一、我镇村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体情况

动员大会后,所有村的村庄环境整治工作都已展开,从此次现场督查来看,虽然各村进度不尽相同,但都在紧锣密鼓实施中。有一些村的整治进度较快,投入力度也较大,

二、好的方面

一是大部分行政村对百日环境整治活动重视程度较高,书记和村主任直接负责筹划和组织本村村庄环境整治工作,将工作任务细化和分化,分工到组,责任到人;二是大部分村委会的工作思路清晰,对本村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有较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时间任务表,整治目标明确,完成整治任务决心较大;三是大部分行政村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的力度较大,特别是在卫生集中整治中,制定合理措施,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有的村委会还组织全体村委会人员直接参与,在劳动中身先士卒、率先模范,凸现村庄环境整治工作利民、为民的本质。

第5篇:供货合同违范文

    杭州的A小姐2003年8月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4年8月27日,A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4年8月28日A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当天A小姐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A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

    [问题]

    A小姐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分析]

    一、试用期内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A小姐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是否超过时效?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就是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是否超过时效?

    在这里,我想把一个概念说清楚,那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有区别的。所谓的实体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程序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如仲裁、诉讼)去取得属于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程序权利的丧失,并不当然的导致实体权利的灭失。具体到本案,就是即使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丧失了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的权利,因为超过时效,仅仅是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也就是说,丧失的是通过仲裁或诉讼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胜诉权,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自己向单位主张,或通过行政救济方式主张。

    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虽然A小姐是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仍更大的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就是虽然A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应当早就发现这个违法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虽然我一直认为劳动部无权对劳动法的条文含义做出解释,但实践中这样处理也不是一下子可以改变。

    但是,即使A因为超过60日而丧失仲裁或诉讼意义上的胜诉权,A仍享有向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实体权利,A于2004年8月28日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不存在时效问题。

    三、A可否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szlaw.org/qseeklaw_show.html?id=309123702761254)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针对 “正在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还是可以针对以往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

    我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依法解除合同而不受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限制。理由如下:

    1、《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并未对该种情况下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做出特别规定或限制规定,且法律、法规以及部委规章均没有对此问题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定为“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即使出现法律(法规)条文在有多种理解的情况下,也应当采纳更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理解,这是一个大的方向,何况《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上述条款不存在多种理解。

第6篇:供货合同违范文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的一种具有保障性、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货币化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单位”是指非财政负担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下同)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给予的住房补贴。这两项资金都是职工的住房工资,都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与住房补贴的实施,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于推动住房分配体制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截止2000年底,全省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30.75亿元,职工离退休及购建房支取7.87亿元,职工个人住房贷款2亿元,为启动住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5年全面推行以来,我省至今仍有阳曲、广灵、怀仁、长治、宁武、平陆等20个县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77个县(市)中,县级财政、单位长期未按政策规定为职工补助住房公积金的县(市)仍有50个,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全省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7月21日下发《关于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晋政办发〔2000〕73号)后,各地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特别是运城市和临汾市进展较快,所辖县(市)的住房补贴方案已全部上报。但少数地(市),不仅所辖县(市)没有一个上报方案,而且本市的方案也迟迟未能公布,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与省人民政府规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距甚远。

    鉴于以上情况,为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是实施住房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从讲政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各级财政、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是党和政府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的关怀,各级政府要把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作为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为老百姓办的重要实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感,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确保住房补贴政策的顺利施行。

    三、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务必于2001年6月底前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尚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县(市),必须克服困难,从下一年度开始列入财政预算。严禁只扣缴职工个人应缴存部分,不给职工缴存财政、单位应补助部分。

    四、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尚未公布住房补贴方案的县(市),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2001年6月底以前,住房补贴方案全部出台。

    五、房价收入比4倍以下(含4倍)的县(市),经所在地(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报省房改办备案后,可向社会公告,不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高于4倍,但县级财政、单位无住房补贴转化资金的县(市),经所在地(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报省房改办备案后,暂不实行住房补贴,但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的时间公布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并允许符合条件的驻地单位按方案规定发放住房补贴。

    上述县(市)必须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研究实现住房货币化的具体形式。

    六、各地级城市、地区所在地的市和省直机关,要抓紧制定各项配套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核实住房补贴对象,特别是要认真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在2001年6月底以前,把首批住房补贴资金发给职工。

    七、各地(市)和符合实行住房补贴的县(市)要按照《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规定的资金筹集渠道,制定相应的住房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2001年底以前,力争使全省按规定应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都能享受到住房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住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同时做好售房款的转化工作,除按规定留足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外,其余售房款全部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八、认真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房改政策的指导下,实事求是,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各地(市)、县(市)都要选择两个以上企业作为试点,从实际出发,强化对企业房改工作的分类指导,帮助企业解决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加快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步伐,使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位,确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省房改办要认真检查落实各地(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情况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市)、县(市)要全省通报,限期完成。

    附件:

第7篇:供货合同违范文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共同拓展市场。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保证向乙方供货,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定的酒水质量标准。如产品质量未达到所设定的质量标准和不好销售的产品,甲方接受退货。

二. 甲方所提供的产品,由乙方负责统一销售和管

理。

三. 双方议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商品及价

格清单详见附页)均已专场代销方式进行销售,每月以实际销售量为结算款。双方约定在每月15日互相结算一次。乙方根据当月的实际销售量,按双方商定的结算单价(详见报价清单附页)以现金的方式付款。

四. 每次供货时,甲方应与乙方采购部联系,按乙

方要求准时准量得送达。送货时甲乙双方必须仔细清点验收,如有残损·过期等情况,甲方应及时跟换或退货。

五. 甲方保证对供货的产品质量负责,若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的规定,或甲方

提供的产品因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

失,将由甲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六.

七. 本协议有效期 年 月 日 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

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友好协商

解决。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一方违反合同条

款,守约方将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向违

约方索赔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 其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签字(章) 法定代表签字(章)

地址: 地址:

第8篇:供货合同违范文

一则是《孔子家语》中的故事:说鲁国制定了一条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沦为奴隶,有人肯出钱把其赎回来,可以凭“发票”到鲁国国库领取“国家补偿金”。

该法一出,立即推动了鲁国人的救赎行动,产生了极好的社会效果。

在选择做“对”的事情的基础上,还要注意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地,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对”,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率和最佳的效果。否则,即使你做这件事情的出发点再好,下的功夫再多,作出的牺牲再大,也可能事与愿违。

孔子的门生子贡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在周游列国途中,遇到了一个鲁国奴隶,便花钱将其赎了出来。

子贡觉得自己应该做得更好一些,于是,他把那些“收据”、“发票”全部当众撕毁,并声称:自己愿意承担所有费用,不向国家报销。

这个行为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子贡回国后,去见孔子。他想,老师知道我的救赎行为后,定会褒奖于我。

结果反之,孔子吩咐学生:“子贡来了,你们拦住他,因为我不想见到这个人”。子贡感到很委屈。于是,他冲破阻拦,见到孔子。

孔子对他说:你的行为没有损害自己的形象,却损害了国家法律。因为你这样做看似好事,实质将会导致这个法律从此再也没有明确的社会效果了。

果不其然,后来者由于再也不能以正常的心态去国家报销,以致于肯出钱救赎者也就变得越来越少。

另一则是现代的营销故事:说的是一位韩国商人和一位犹太商人,签订了一万箱罐头合同,合同规定每箱装20罐,每罐重量为100克。

但在出货的时候,韩国人却误装了一万箱每罐150克的罐头。货物的重量虽比合同多了50%,但运到交货地点时,犹太商人却拒绝收货。

经多次磋商无果,韩国商人权衡再三后明确表态,超出的重量不加收任何费用。但犹太人还是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理由是韩国商人没有按合同规定供货。

最后几经谈判,韩国商人无可奈何地赔了犹太商人十多万美元,还要将这批罐头再运回去。

这两则故事,虽然时间跨度2000多年,说得也不是一码事,但却给了我们一个共同的启示:即我们每一个人,在选择做“对”的事情的基础上,还要注意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地,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对”,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率和最佳的效果。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把事情“做对”,并不是说要按自己的意愿去把事情“做好”,而是要使自己所做的事情,符合规范的客观实际的要求。

否则,即使你做这件事情的出发点再好,下的功夫再多,作出的牺牲再大,也可能事与愿违。最终会像子贡和韩国商人那样,把对的事情办错,把好的事情办砸。

第9篇:供货合同违范文

供 方(以下简称乙方) :湖北申鄂建材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助,诚实首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购买油漆、瓷砖、地板砖

二。质量要求(乙方需提供的产品 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 乙方必须提供全新的货物,表面无划痕,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附产品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 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其他质量要求,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做到外观整洁,标识清楚。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3. 乙方对其产品包修,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保修期满后甲方享有终身成本价维修服务。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甲方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另选供货商。保修期为乙方所供瓷砖施工后经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三。交货时间及总金额装饰材料购销合同1.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十日内

2. 总金额:162532.5元(拾陆万贰仟伍佰叁拾贰元伍角整)

1.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承担相应运输、保管、装卸的费用。乙方所供瓷砖包装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确保瓷砖不受损坏,并在货物交付给甲方前承担风险责任,甲方在交货地点对数量、外观检查后验收,对产品质量不符合或规格不符的,有违合同原则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费用和一切损失。

2. 在铺贴过程中,如需乙方配合,乙方提供各种条件及辅助人员的技术指导,在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下进行辅助安装及其他工作。

四。付款及交货方式

1. 乙方货物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定货价付95%货款,安装完成后付清尾款。该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10天内将货物送至工地。按总承包合同付款比例和时间向乙方付款。

2.乙方应保证各规格瓷砖为同一色批号。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应提前通知乙方,双方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乙方责任 :

1. 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负责包修、包退、包换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乙方逾期不予包修、包换、包退或该产品在包修、包退、包换一次后仍然出现质量问题,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货款的10%(比 例)的违约金。

2.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如果乙方逾期交货,应征得甲方同意,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总货款的10%(比例)计算,向甲方赔偿逾期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货物逾期天数超过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总货款10%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部分,甲方如需要,应照数补齐,甲方按实际收到材料数量付款;甲方不需要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材料款。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执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合同鉴定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解决。

七。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且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年 月 日

名称

QQ群号

司法考试交流群1【网校学员进】 146824317

文秘站司法考试2【新手进】 15977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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