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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地租赁合同范文一甲方:
乙方:
甲方将位于***地租赁给乙方经营,双方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 标的物四至及亩数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亩数:约50亩。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为每年 (¥ )。实行一年一支付,即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下一年租金。
四、甲方保证此林地产权清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
五、乙方对所租赁的林地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租。
六、如在租赁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实行其他开发建设需征用此林地时,此合同无条件终止,但甲方应从征地补偿款中向乙方支付当年投入的成本。
七、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租赁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只有优先租赁权,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租赁经营,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治理成果无偿归甲方所有。
八、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承包地租赁合同范文二甲方(出租方):王弼臣 身份证号码:6102411 乙方(承租方):贾富旺 身份证号码:6022417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自本村承包的家庭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乙方,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承包地位于昌黎县大蒲河镇杨家营村村南,地块名为“贾家坟”,土地亩数为3亩,东临贾玉林承包地,西临贾志宏承包地,南临卜营村的土地,北临贾志广的承包地。
二、租赁期限为20xx年,即自20xx年8月9日至20xx年8月9日为止。
三、该承包地的租金为每年每亩1000元,一年一给付,给付时间为上打租,即于每年的8月9日前给付下年租金。
四、乙方租赁甲方土地的用途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包括种植农林作物,进行畜牧养殖等。
五、甲方允许乙方在该块土地上兴建进行农业经营等所必须的临时性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租期届满时,临时性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由乙方负责拆除并归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该土地,则因该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其它补偿归甲方;如其它单位、组织、个人等因需使用该土地而解除本合同,必须征得乙方同意,且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七、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自由种植,甲方不得干涉。
八、甲方必须保证交地时水、电、路等畅通无阻,履行期内,如出现水、电、路等人为障碍,甲方需协助乙方向有关机关、个人协调解决。
九、本合同到期终止后,如甲方有意继续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承包地以转包、转租等形式将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给第三人,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赔偿。乙方无故也不得擅自解除、终止本合同,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十一、如乙方在该承包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以及兴建临时设施、建筑须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则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8月9日
承包地租赁合同范文三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填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组面积约 余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地承包出租给乙方管理使用,土地方位东起 西至 北至 南至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承包时间
承包时间共叁拾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
三、甲方将以上土地出租给乙方用做养殖、种植、农产品深加工,不能改变用途。土地所有权必须归甲方所有,在合同期内,乙方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四、承包租用金交付方式
1、以上土地的承包租用金为每年每亩耕地为荒坡为 元,承包所有土地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在承包租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一付款,乙方必须在每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一年土地租用金。若逾期两个月无兑现租金,视为自动终止合同。
3、合同签定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随意变更土地承包金。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无偿提供给乙方现有的道路
3、保障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甲方尽力保护乙方生产环境和日常生产关系的协调。
5、在租赁期间如国家征用此地,乙方所建附属物及损失的赔偿金归乙方所用。土地出让金由甲方所有,此时甲方无条件退还剩余期限的租金。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国家对该项目有优惠政策,由乙方享用。
2、乙方可在承包租用的土地上建造与承包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3、要保护好自然环境,搞好水土保持。
4、在生产经营期内,如对空气、水源造成污染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生产过程中,需要工人时,在同行条件下,乙方应优先使用甲方的劳动力。
七、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严格按合同办事,不得违约,如有违约造成损失,有违约方负全部责任,双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 。
2、在合同履行期间,若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务必遵守,若有违约,违约金为租金的30%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为生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土地是指乡(镇)、村、组(社)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四荒”。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四荒”是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第四条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五条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
(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三)合理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四)有利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乡(镇)所有的集体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 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发包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发包,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发包。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是集体土地的承包方。
第九条 发包方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监督承包方的经营活动;
(二)提出机动地、“四荒”发包方案;
(三)依法收取承包费。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三)保护承包方合法经营活动;
(四)组织承包方培肥地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五)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承包经营收益权;
(三)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服务;
(四)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
(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要求提品及费用。
第十二条 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发包方的依法管理和监督;
(二)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培肥地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三)保护土地及设施;
(四)依法足额、及时缴纳承包费。
第三章 农用地承包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农户承包集体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承包户内增加人口不增加承包地,减少人口不减少承包地。
第十四条 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和全户消亡且没有农业户籍法定继承人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全部承包地,收回的承包地纳入机动地管理。
前款所列承包方已将承包地转让的,发包方应当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合同,按机动地标准收取费用。原转让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五条 承包方之间自愿协商串换承包地的,应当签订协议,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按照基本等质等量的原则,可以与承包方协商串换承包地。
第十六条 机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
机动地主要用于国家征地、农田基本建设、新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集体办企业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的补给。
机动地的发包方式、收费标准、经营期限等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机动地发包收入在支付相应的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后,全部计入机动地所有者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机动地权属关系不得改变,属于村、组(社)所有的机动地,应当分别归村、组(社)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
第十七条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支付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后,剩余部分计入该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第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退包耕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方同意,30年承包合同即行解除。退包的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机动地管理。
第十九条 集体所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占用农户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用机动地、开荒地或者复垦地补给;无地补给的,参照国家征地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未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颁布至实行前,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权的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双方必须订立用地合同。继续使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用地单位应当参照当地机动地承包收费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已经造林的,收费标准、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费用,计入该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实行后,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退还;暂不能退还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本条例实施以前,敬老院、学校、卫生院、农科实验等公益事业占用集体土地和行政事业单位建办公用房占用集体土地的,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集体耕地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实行统一经营或者其他方式经营。
第二十三条 集体林地、草地、果园、渔塘等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经营期限由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收取的费用,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和发展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养长期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里的规划制定耕地保养阶段性目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规划和阶段性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保养耕地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基本建设,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盐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
第四章 “四荒”开发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经营“四荒”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规划;
(二)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三)实行综合治理;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制定治理开发“四荒”的具体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四荒”开发经营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四荒”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四荒”开发经营方式、期限、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
“四荒”可以集体统一开发经营,也可以采取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形式经营。
“四荒”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与“四荒”开发经营者订立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四荒”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开发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四荒”开发经营者进行较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禁止私自开发经营“四荒”。
第三十四条 取得“四荒”使用权未进行开发或者已经开发但未达到合同约定投入标准的,不得转让。
取得“四荒”使用权两年未进行开发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
第三十五条 发包、出租、拍卖“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四荒”开发治理或计入公积金,不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四荒”开发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不得强行解除合同。
第五章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约定期限中的剩余期限。
第三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入股等形式。
第三十九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也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流转。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十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应当报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章 纠纷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和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分别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我省农村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之间发生前款以外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包方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发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赔偿:
(一)擅自变更承包期限的;
(二)擅自发包集体土地的;
(三)擅自收回承包经营者土地的;
(四)强制承包经营者流转土地使用权的;
(五)强行承包经营者串换承包地的。
第四十三条 侵占、挪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并对责任人处以侵占、挪用金额1倍至2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后,承包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缓收的除外),发包方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发包方可以按其所欠的承包费数额,确定收回承包地(留足口粮田)的数量和年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前款规定收回的承包地招标发包,发包收入支付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外,剩余部分抵顶所欠承包费。还清后,收回的承包地退还给原承包方。
第四十五条 承包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缴纳费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私自转让、转包、入股、抵押、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承包地。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干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责任者个人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态度,人们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开始提高了对生存环境的要求,环境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在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之后,纷纷开始以身作则,绿色节能、资源循环利用、零排放等理念已经渗透到我们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环保事业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遗憾的是被动环保行为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而通过绿化措施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生态失衡,达到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目的。
2城市园林绿化现状
我国工业发展带给环境的危害是巨大的,仅靠有限的节能减排技术无法从根本上改善环境,增加绿化面积,构建新型的生态园林以改善环境,成为各地区发展的新策略。虽然我国各地区对城市绿化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强,绿化事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一系列问题。
2.1绿化植物成活率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在人们对居住环境要求逐渐升高的今天,绿化事业已经发展成为一门新型的行业,我国城市绿化起步相对较晚,因此绿化行业还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绿化行业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低,缺乏专业的技术指导,更缺乏专业的管理,这就造成了在绿化工程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绿化植被或者树种选择不合理,种植技术不规范,后期管理不及时等,这就直接影响了绿化植被的成活率,导致绿化工程的成效极低。
2.2绿化植被物种单一
我国植物资源丰富,种类繁多,而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引入的植物物种十分有限,影响了绿化工程的生态效应。城市园林绿化植被结构形式多样,如乔-草形式、灌-草形式、乔-灌-草形式都可以应用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中,但由于植物生活率、经济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绿化工程中草木覆盖面积较多,而乔木和灌木类品种较少,不仅影响了园林的美化度,还降低了绿化工程的生态效益,导致病虫害较多,生态稳定性极差。
2.3后期维护不及时
城市绿化工程发展较为迅速,但无论是各地区政府,还是绿化工程施工人员都将关注点放在了植被栽培方面,忽视了后期的管理维护,以至于部分偏僻地区出现杂草丛生、新栽培植物成活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极大的消弱了绿化效果。绿化工程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会缩短绿化工程的使用周期,造成财力、物力、人力资源的浪费。
2.4绿化工程可观赏性有待改善
由于绿化工程发展较晚,在工程管理方面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以工程评价为例,主要以平面绿化作为衡量城市绿化覆盖率的标准,这就直接导致大量企业单位只注重草木的覆盖率,忽视垂直绿化工程的建设。这种单一的绿化工程,不仅生态稳定性差,还缺少观赏性,无法为城市的美化工程增添色彩。
3城市园林绿化低碳环保模式营造措施
3.1城市园林应以因地制宜为设计原则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人员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理,按照工程所在地区的地貌特征,在保留原有山林、植被、水体的基础上,对需要绿化的地区进行设计。设计时可充分引用本地树种,设计综合化、多层次、系统化的绿化体系,提高绿化工程的生态效益。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减少地形改造,保留原有地貌特征,充分利用原有表土作为回填土,减少客土的使用,提高植被的成活率。
3.2城市园林绿化要以节约为原则
设计和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土地节约。土地节约是指要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常用的措施是进行区域垂直空间绿化设计,如墙面绿化、室内绿化、屋顶绿化等都可以增加城市绿化工程的总量,但土地利用面积却没有额外增加。第二,水资源的节约。我国水量较多,但可供使用的淡水资源较少,绿化工程离不开水资源的支撑,可通过开源和节流的方式节约水体资源。开源是指利用管道、蓄水池收集雨水用于后期灌溉,建设透气性好的地面增加雨水的地下渗透,提高地下水的含量;节流方面是指将传统的浇灌方式改为微喷、滴灌等方式,在保证植物成活率的基础上,减少水资源的消耗。第三,成本节约。成本节约主要是指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而不是压缩支出。如可通过选择速生树种,加快绿化工程的成型速度;减少大树或老树的移植,减少从偏远地区选购树种的次数、禁止盲目引进名贵物种、不适应在当地成活的物种,确保所采购物种的成活率。在对绿化工程进行管理时,可采用新型的风能、太阳能、水力等,减少传统能源的消耗。
3.3提高绿化工程的设计水平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需要根据生态学、经济学、环境学等多种学科的相关理论进行设计,传统的设计方式过于简单,没有体现出低碳节能的特点,也降低了工程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垂直绿化设计初期成本较高,但其生态效益的稳定性高,对后期的维护管理极为有利,因此从绿化工程建设和维护大局的角度来看,垂直绿化的经济效益更高。在对城市园林进行设计时,应以树木为主,结合乔木、灌木、草被、藤类、花类物种,建立多层次结构的城市森林,打造稳定的生态环境,改善城市的环境。
4结语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问题;对策;陕西榆林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1-0340-02
1 榆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形式
榆林市国土总面积为43 578 km2,耕地面积为109.73万hm2,耕地保有量为97.60万hm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72.60万hm2,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69.8万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59.72万hm2,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流转合同份数10.7万份,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2.02万hm2,其中:转包1.23万hm2,转让933.33 hm2,互换666.67 hm2,出租2 866.67 hm2,入股1 533.33 hm2,其他形式1 933.33 hm2,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耕地面积为3 200 hm2。其流转经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1 能人返乡经营
米脂县孟岔村某村民曾经进行运输经营和工程承包,后返乡于1998年和其他几户农户开始先后各自承包村上和花户的27.47 hm2山地,开始集中连片栽植以梨枣、赞皇、骏枣为主的水果型新品种红枣。经过几年的经营,经济效益可观,市场前景看好。同时,孟岔村两委受到启发,经过认真研究,出台了“花户退耕,少户承包”的退耕还林新举措。2004年将其60 hm2退耕地进行了公开承包,7户农户将其承包。这样,以孟岔村为中心,连片规模经营新品种水果型红枣达142.8 hm2,山地上形成规模化主导产业。定边县郝滩乡高寨子村某农户经营过商店,进行过养殖,1999年春承包荒山地666.67 hm2,开始荒漠化治理。截至目前,其先后承包治理荒山、荒滩和盐碱地逾6 666.67 hm2,投入170多万元,造林种草,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现在已全部得到治理,覆盖率达83%。为了扩大造林,改善树种结构,带动治理区群众利用丰富的草资源养殖致富。并于2000年10月注册成立了荣兰荒漠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10万元。现有职工236人,其中高级技术人员2人。设有“三八”苗木基地、种羊繁育示范基地、种兔养殖基地、优质饲草示范基地、草粉颗粒饲料加工厂、肉兔系列产品加工厂。顺利实施了退耕还林草的产业转换和草产业的开发利用,走出了“公司+农户”、公司带农户、公司帮农户的发展路子;靖边县东坑镇某进步农民牵头,组织当地农民转包33.33 hm2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种植玉米、西瓜、蔬菜等,增加了农民收入。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牵头经营
靖边县张畔镇新伙场村沙畔村小组有3个农民是该村洋葱合作社成员,承包冯家茆林场工人以地代资地26.67 hm2,种植洋葱等,走“一村一品”的路子。
1.3 科技人员牵头经营
市中医研究所某干部于1998年承包了芹河乡红墩村集体与花户土地、沙地、荒地166.67 hm2,其中耕地面积为33.33 hm2,承包期限70年,一次性付给承包费28万元。承包后主要种植中草药、玉米、蔬菜等农作物以及发展养羊业,初步形成了家庭农牧场规模。
1.4 下岗职工回乡经营
市运输公司某职工1993年离开单位,回到家乡横山县响水镇驼燕村,贷款6万元,在无定河北岸租用7.33 hm2土地开始搞种养,至2007年他先后租用本村和邻村庙湾、王梁村耕地和荒地26.67 hm2,租期10年,平整土地22 hm2,种植水稻26.67 hm2,加工生产稻草帘8 000卷,收入24万元以上。其通过机械化、规模化种植水稻,实行规范种植,统一技术、统一品种,走种、收、加、销一体化经营的路子,初具适度家庭农场规模,具有广泛的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
2 榆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缓慢,机制不健全
目前,榆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处于自发阶段,土地流转呈现自发性、随意性、分散性和盲目性的特点,缺乏相应机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协议不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模糊,利益纠纷时有发生[1]。
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文书管理不完整
榆林市土地流转台账管理不规范,所有的县(区)、乡(镇)均未建立流转台账,大部分存在协议签订后,没有在农经部门鉴证、存档和备案,在村集体也均未备案,一旦发生土地纠纷,由于缺乏依据,无法进行审核,不利于纠纷及时解决。
2.3 政府工作机制不完善
在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工作不实,发证机关政出多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多数由乡镇政府核发,也有部分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核发机构不符,普遍存在填写不规范,有些户承包地四至不清、面积不实,容易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
2.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小农思想束缚严重
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被认为是生活的保障,农民宁可弃耕或粗放经营,也不愿意将其流转。再加上目前征用土地频繁,农民对征地补偿款较为重视,担心一旦流转,失去承包权。此外,受小农思想束缚,农民风险意识不强,满足于守土经营[2]。
关键词:园林工程;低碳;环保节约型材料;应用
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代价是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只有加强低碳环保节约型材料的应用,将低碳、环保理念深入到园林工程建设之中,才能使得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的口号得以实现,提高园林工程的建设价值。下面结合本人以往的工作经验,针对低碳环保节约型材料在园林工程中的应用与意义展开分析、探讨,具体如下。
1低碳环保节约型材料在园林工程中应用的重要性
1.1低碳环保
目前在中国应用广泛的木塑复合材料就是一种可再生材料,该材料本身不仅具备可再生性,而且可以实现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循环利用。低碳环保新型材料不仅节约天然资源,而且兼具各种天然材料所特有的美观和质感。低碳环保材料的环保性除了体现在其制作过程中所采用的原材料是可再生原料外,还体现在低碳环保材料本身的健康低害性。
1.2低耗节能
低碳环保材料同时还具备低耗节能的优势,在园林景观设计中应用低碳环保材料是实现景观建造低碳化的重要途径。例如,在户外景观中常用的玻璃屋,如果采用隔热性和保温性较好的节能材料,就能大大节约玻璃屋内的电耗,从而实现节能的作用。
1.3经济效用及社会效用高
我国政府对于园林工程的建设以及低碳环保理念的认识愈来愈深,随着低碳环保材料的不断研究与发展,加上环保材料不仅具备生态化功能,而且其美观效果较佳,其应用范围也愈来愈广,尤其是在园林工程的装饰方面,可以有效的起到美化园林景观的效用。
当前,园林景观工程中主要应用木塑复合材料,其加工工艺繁多,包括注塑、挤出、压制等,它在节约材料成本的同时,降低了材料的生产时间,可见其在景观建造中具备高效的实用性。
2 低碳环保节约型材料在园林工程中的具体应用
2.1新型节能材料的应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更多的新型节能材料被应用到园林建筑的建设中。其中,新型的节能材料主要有耐候钢、PVC 膜材、聚偏二氟乙烯(PVDF)膜材、PTFE 膜材和ETFE 膜材等,此类新型节能材料不仅可以降低能源的消耗,而且可以进行回收,以供循环利用,降低了污染性。例如,上海世博会卢森堡馆就是使用了这种耐候钢,其寿命可达80 年以上,并且可以100%回收利用。
目前,可以通过将太阳能光伏射收集器、太阳能电热板等设备被装配到园林建筑上,收集太阳能光,将其应用于园林工程的夜间照明,进而可以大大降低能源的消耗。LED照明灯不仅可以有效地节省电能,而且光线柔和,可以给人营造出温和的感觉。因此,设计师可以将节能照明灯规划、设计于园林工程,将低碳、节能理念深深融入园林工程的建设之中。例如在园林工程中的各道路、广场、草坪、水池中设计大量LED照明灯,以便节约能源的消耗。
2.2 废旧材料的应用
低碳环保节约型材料不仅包括新型节能材料,其中还包括在园林工程建设中加强废旧材料的应用,真正体现材料的可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利用作用。
其中,在建设园林工程时,可以将废弃的建筑材料进行适当的回收与利用,将其合理转化为其他的建筑材料,不仅可以避免造成污染与资源浪费,而且可以有效的节省能源、降低成本。例如,将废弃的电线、板材、陶瓷、砖块、木料等建筑材料投入于小型的园林雕塑建造中,或是将废弃的碎石块、碎砖块进行废物改造、废物利用,将其作为园林工程中道路的铺设材料,可以有效起到环保、节能作用。
此外,在园林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建设过程中,可以将已经腐蚀、无法再继续使用的木材进行合理改造。若类似大梁、木柱等材料的腐蚀程度轻微,可以对其进行加工,将其改造为小型的木构架;若其腐蚀程度较为严重,可以将其粉碎为小块木料,将其覆盖在的种植土之上,不仅可以保持土壤的湿度性,而且可以有效的吸收雨水,从而成为低碳环保、经济效用极高的园林建造材料。
2.3 新型生态环保材料的应用
许多园林硬质材料因其自然亲和力、古朴感等原由在园林工程和室外景观上得到广泛应用, 但有些材料高昂的价格和频繁的维修给后期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例如木制品, 即使是价格昂贵的防腐木,经过一定的风吹雨淋后也会发生开裂及漆面脱落的情况, 并且雨水会通过裂痕渗入木头内部造成腐烂。
近年来,一些具有良好生态环保性能的材料已经运用到园林建设当中, 以木塑产品即木纤维和热塑性塑料为例, 具有可锯、可刨和不会产生虫蛀等特性,而且其施工操作简便与维护、养护都较为简便,并可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散发危害人类健康的挥发物,并产品本身还可以回收利用并不降低其物理性。
因此, 在节约型园林建设过程中,要通过科技手段积极研发新的生态环保材料,真正实现园林工程保护我国生态环境的功能与作用。
2.4生产性景观的应用
在园林工程的建设之中,生产性景观不仅可以使得园林工程更为自然、形象、漂亮,而且可以为园林工程提供能源或粮食作物,真正建设出生态化的园林工程。其中,生产性景观主要以太阳能与风能发电为主,太阳能与风能属于新型环保能源,不仅可以为园林工程起到装饰作用,而且可以实现节约能源消耗的目标,在降低园林工程建造成本、运营成本的同时,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进而大大提高园林工程的生态性。
3 环保节约型材料在园林工程中的应用发展趋势
环保节约型材料将会逐步取代不健康的传统原材料,并成为园林景观工程的主要建造材料,进而实现园林工程的低碳化与生态化。为了加强园林工程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首先,应当加大力度针对环保节约型材料进行研发,尤其应当积极研发生态型的环保材料,以便为园林工程的建设提供更大量的环保节约型材料,方便工程的开展,提高其环保性能。其次,环保节约型材料除了种类的增加之外,其应用层面、应用领域也将更广,通过将环保节约型材料应用于各种园林景观设计、园林工程建造之中,真正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化生活环境的构想。
总而言之,在园林工程建设之中融入低碳、环保理念,经过不断的研究与发展,推出更多的节约型材料,并将环保节约型材料真正广泛应用于园林工程建设之中,实现园林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并营造绿化、健康、生态化的城市环境,为人类提供和谐、美好、健康的生存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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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2012(17):362-366.
[2] 黎玉才.低碳园林,强化“减排”的生态景观[J].低碳与生态,2011(07):
34-35.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借拆迁扩建之机或更换树种为由,不经批准,擅自占用市内不少零星绿地和砍伐了相当数量的树木;二是不少单位在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情况下,不按国家规定保留绿化面积,不愿拆迁征地,到处见缝插针,随意挤占本单位现有绿地或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三是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相互配合不够,审批把关不严。
为了保护我市园林绿化成果,有效地制止侵占绿地、乱砍树木的现象,我们建议:
一、要广泛开展保护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巩固现有绿化成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是改善人类生存条件的关键措施之一,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职责,从而自觉地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园林绿化的政策规定,并同一切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作斗争。
二、要严格控制砍伐树木和占用绿地。城区公共绿地和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和砍伐。确因建设需要必须占用绿地或砍伐树木时,应按规定手续上报批准,并补偿同等面积的土地,交纳重新建设费和砍树、移植树木费。各单位的树木和绿地应严加保护,不得任意砍伐和改作他用。古树名木要指定专人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
关键词 林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登记;流转
中图分类号 F30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0-0160-01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个人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人们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是从债权的角度也就是从承包合同的角度来理解的,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使农村土地使用权具备了流转的法律基础。2007年,《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流转都做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由最初的债权调整逐步实现了物权保护。从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到现在已有10多年时间,但还有许多人对林地使用权存在模糊的认识,致使在林权登记中常常出错。该文从林地使用权性质、林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流转、林地使用权登记和完善林权登记制度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明晰林地使用权的相关认识。
1 林地使用权的性质
林地使用权从字面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使用林地的权利,但实质上它有2种含义:一是债权性质林地使用权,如依林地承包合同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另一种是所有权、用益物权的一项权能,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债权性质林地使用权与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在外观表现上往往是相同的,但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债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适用于《合同法》调整,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适用于《物权法》调整。
林地实施家庭承包的,自家庭承包合同生效时,不管是否完成登记发证,农户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取得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运作的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如果承包方完成了林地使用权登记,取得了林权证,也就取得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没有进行林地使用权登记,没有取得林权证,承包方只是取得债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1]。
2 林地承包合同
林地承包合同是林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依据,但并不是所有的林地承包合同都能作为林地使用权登记的依据。林地承包合同分为家庭林地承包合同和其他方式林地承包合同2种,家庭林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是林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依据;其他方式林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是否能够作为林地使用权登记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而定,例如:某集体将一块荒山承包给甲用于植树造林,双方约定,甲只能在该承包地上栽植核桃等经济林,而不能栽植杨树等用材林,也不能将承包地转包、转让给别人,如有违约合同解除。该承包合同就不能作为林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依据,因为该合同中双方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承包方完成林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依法享有自主经营和自由流转的权利,但该合同限定了承包方的自主经营和自由流转权利,合同内容与《物权法》规定相互矛盾,所以不能作为林权登记的依据。
3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客体是使用林地的权利,对象为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是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基础,登记是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公示形式,只有完成登记才能实现物权变更,否则,双方只是合同关系即债权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债权是相对权,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有当事人双方约定,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债权不具备流转的法律基础;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设立、变更、种类、内容等只能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自由约定,物权具备流转的法律基础[2]。《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4 林地使用权登记
林地使用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林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是登记的第一步,初始登记应当给初次获得该林地使用权的人。林地家庭承包的农户,自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林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人,在承包期内农户把林地使用权转包、出租、转让给别人的,需进行变更登记,承包到期或林地灭失时需进行注销登记。集体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运作的方式将林地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的,由承包方进行林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把林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需进行变更登记。初始登记权人没有进行初始登记,将其林地使用权通过流转合同进行流转的,受流转人直接申请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不予登记[3]。
5 完善林权登记制度
现行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国家林业局2000年的,距今已有13年了。在这期间国家先后又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同时土地流转也活跃起来,林权登记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林权登记需求。如:《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没有对林权种类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国家林业局统一格式的《林权证》上明确将林权分为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林权登记中的“林地使用权”与《物权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相同却叫法不同,这既不利于实现法律规定的完整性,又容易与债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相混淆;林木使用权实质上为林木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不应与林木所有权并列作为林权登记的一项权利内容。同时,现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也没有对地役权和林权租赁等做出规定。因此,完善林权登记制度已是当前林权登记的迫切需要[4]。
总之,林地使用权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应当符合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林地使用权登记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在登记过程中既要仔细甄别合同内容,又要符合登记程序,保证整个登记过程合法准确。
6 参考文献
[1] 刘坚.《农村土地承包法》培训讲义[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108.
[2] 魏华,曾利红.林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12(2):11-17.
农村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文1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本。
一、 林地基本情况及转让期限
1、甲方将坐落在***村麻子冲口的村属公共山林地 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南至 ,北至 ,西至 ,东至 。森林类别 :混杂灌木丛。
2、转让期限为长期,从 年 月 日起。
3、林地面积、四至及其附图为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终生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合同林地转让价格总计 元。支付的时间为年 月 日。
四、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违约。
2、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本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本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本一式3份,甲乙双方、鉴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文2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林地的承包经营转让合同。
一、林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林地名称:合同档的为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林地所有人:
甲方林权证号:
坐落:
林地类型:
面积: 亩,共一宗。
第一宗( 亩),四至界限为:东至 责任山;西至 责任山,南至
责任山;北至 责任山。 详细四至界线见本合同附件1的附图。
用途:本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转让期限和起止时间
以转让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法转让已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转让费。
3、向发包方提供乙方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策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处理有关流转的事宜;确保转让林地产权清晰、未设定担保;第三人对本合同转让的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和维护发包人的林地所有权,既是报经发包方同意。
3、转让承包经营权不得损害相邻森林林地权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产之日接受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依法享有甲方对发包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对承包的林地占有、使用、收益权及其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收益权(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也可出租、入股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其它方式承包的,还可抵押);享有国家相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有权利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对在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的行为进行抗辨,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3、知悉甲方承包经营情况和林地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转让费。
2、全面履行甲方对林地的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断加大对承包林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抛荒承包林地,不损害林地和森林资源,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和植物;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林地违章用火的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服从、支持县(区)、乡(镇)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发包人依法进行的监督、指导。
3、向发包人通报有关情况,善意履行合同有关附填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转让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转让费每年 元,合计 元,(大写: ),自 年 月 日起以一次性付方式支付。
五、违法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产后,应当善意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合理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六、争议的解决
本转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项
1、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生产。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乡人民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签证单位)各执一份,发包方备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文3原承包方: (以下称甲方)
接受转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法原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自愿就甲方从本集体承包的土地向乙方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承包土地 块,地名四至界线分别为
共计 亩非基本农田转让给乙方经营。
二、转让费为每年每亩 元,合计 元,十年共计 元。大写 元。乙方于二0一年月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费
三、转让期限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因国家的惠农政策,发放的补贴(包括粮食直补款)及其它优惠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对转让土地拥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有权自主决定种植安排,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生产活动。乙方不得在土地内搞建筑。
六、乙方因经营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合法平整、开发、利用并取得收益。
七、转让期满后,按国家的农村土地政策甲方继续承包该土地,乙方无条件退出。因转让土地经营权属发生纠纷,或他人非法干涉由甲方负责处理。
八、乙方转让土地后如遇政府征收、征用土地,征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因征地产生的优惠政策及待遇也由甲方享有。
九、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解除。一方违约向守约方承担责任 。
十、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证明人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