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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取消了某个审批项目等于“减少了某项具体工作”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权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并不得与其相抵触。根据这一合法原则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就应将不符合这一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根据这一规定,通常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很多都是抽象行政行为,日常管理事项。有些虽然是审批事项,但权限在上级,不在本级,本级只是审批之前的一种前期运作过程,这些都应取消。可是有些部门的同志认为,取消了某一审批事项,就等于减少了这项具体工作。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有些项目减少了,这项事情有可能是不存在了,但对于必要的日常管理,不但要运行,而且还应运行得更好。绝对不能因原来是审批的,现在取消了,就对该运行的工作不运作,这是不允许的。因为你的日常管理职能仍存在,你不运作,就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误区二:合并了审批内容等于“减少了审批事项”
合并行政审批事项,是指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属同一类项目分成若干子项或部门间和部门内部重复申报的项目,予以合并。这种必要的合并,不仅便于统一规范,而且便于分类运作。可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实践中,有的人认为,既然把原有的项目合并了,那这一项目就不存在了,就等于该审批事项减少了,这就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减少审批事项取得的成绩。正因为有这种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有的把不该合并的项目也合并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合并审批事项是为了便于统一规范,便于分类运作;但被合并的审批事项只是从数字上减少了,并不是此项目的内容不存在了。在具体的行政审批过程中,此审批内容仍是存在的。我们不仅不能把被合并的审批项目作为取消项目,也不能把不该合并的审批项目合并起来。
误区一:取消了某个审批项目等于“减少了某项具体工作”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权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并不得与其相抵触。根据这一合法原则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就应将不符合这一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根据这一规定,通常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很多都是抽象行政行为,日常管理事项。有些虽然是审批事项,但权限在上级,不在本级,本级只是审批之前的一种前期运作过程,这些都应取消。可是有些部门的同志认为,取消了某一审批事项,就等于减少了这项具体工作。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有些项目减少了,这项事情有可能是不存在了,但对于必要的日常管理,不但要运行,而且还应运行得更好。绝对不能因原来是审批的,现在取消了,就对该运行的工作不运作,这是不允许的。因为你的日常管理职能仍存在,你不运作,就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误区二:合并了审批内容等于“减少了审批事项”
合并行政审批事项,是指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属同一类项目分成若干子项或部门间和部门内部重复申报的项目,予以合并。这种必要的合并,不仅便于统一规范,而且便于分类运作。可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实践中,有的人认为,既然把原有的项目合并了,那这一项目就不存在了,就等于该审批事项减少了,这就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减少审批事项取得的成绩。正因为有这种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有的把不该合并的项目也合并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合并审批事项是为了便于统一规范,便于分类运作;但被合并的审批事项只是从数字上减少了,并不是此项目的内容不存在了。在具体的行政审批过程中,此审批内容仍是存在的。我们不仅不能把被合并的审批项目作为取消项目,也不能把不该合并的审批项目合并起来。
一、措施与成效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联动机制。区委、区政府始终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抓手,切实把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区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摸底工作顺利进行,及时召开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印发了《槐荫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区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摸底的通知》(济槐编办发〔2014〕58号),成立了区推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由区编办牵头,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财政局等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协调配合的联审联动机制。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了3个审核小组,采取集中审核、责任包干、定期汇总的方法,明确责任目标和时间节点,做到认识统一、机构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摸底提供了坚强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严格审核标准,推进依法行政。把工作中心从“重审批”转向“重管理、重服务”,建立“许可依法规范,监管到位有力”的批管分离体制。一是统一审核标准和尺度,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将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有法可依”框架内。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原则进行梳理,防止不合法项目存在;严格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保留的文件,防止新设定项目的遗漏;严格对照市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防止已下放的项目承接不到位、已取消的项目继续保留;严格对照各部门的上报事项,防止同一项目在不同部门的重复设立。二是推进行政审批流程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告知、投诉等环节规范化操作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的主观性、随意性,形成依据充分、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优化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四个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采取分组负责制,把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各部门(单位)分成三组,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和工作台账制度,月调度、周安排;根据目录编制进度倒排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创建电子档案和相应纸质档案,对日常审核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形成台账、倒排表、档案“三位一体”综合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二是建立“两个台账”工作机制。一方面通过收集整理2010年以来省、市公布取消、下放、承接的行政审批文件,特别是济南市政府2012年集中下放的166项管理权限,建立“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台账”。另一方面通过梳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历年变动情况建立“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台账”。三是采取“纵向对照,横向对比”工作机制。为确保梳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缺项、漏项、多项、错项,先后整理出自2010年以来省、市公布取消、下放、承接的行政审批文件21个,区政府审批、处罚文件2个,供各部门(单位)参考,形成了“省市区参照对接、同级区县对比”的工作机制。四是建立“沟通互动”工作机制。强化与各部门(单位)沟通,第一时间与各单位分管领导、责任科室人员建立联系,随时调度工作进度。严格按照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的要求,通过与部门(单位)反复研究探讨,最终确定纳入区政府23个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101项(子项125项),其中行政许可88项(子项11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3项(子项6项),与部门报送事项相比精简40%。同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区机构编制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困难与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对于系统内逐级上报的许可事项,下级部门的初审、审核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存在意见分歧。有些部门将自己审核后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的许可项目作为本级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而有的就借口自己只是收齐材料上报,没有审批权而不作公布。
(二)一定程度上依赖和受制于部门。审改过程中大都采用部门自查自报,审改小组分组审查,审改办集体会审后提交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再由政府公文的基本步骤。其中最为基础的部门自查自报环节。由于各单位的情况不一,自查自报中遗漏权力、实施依据不明确、许可项目不规范的合并、分项情况突出。这成为各地许可项目数目不平衡的因素之一。审改机构虽然意识到自查环节存在的问题,但是在改动时也不得不尊重单位的意见,而不能越过单位增减权力事项。
(三)缺乏成熟先例。鉴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都处在探索之中,缺少政策依据、工作标准和成熟先例,各地在政策理解、认定标准等方面参差不齐,反映到各单位,对于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把握,对事项名称和子项的设定,对合并、分列事项的标准都不能做到完全统一。
三、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行政审批,激发市场活力。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为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市场花卉的“长效药”,以机构编制工作新常态为引领,坚持量质并重,以量为基、以质为要、量质互促。对上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接得住、管得好。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经论证确需调整为内部审批,或依法转为行政许可的以外,其他非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列入区级目录的事项都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
(二)打造“网上政府”,提高行政效率。相关政府部门要抓住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契机,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强化“亮权”、“晒权”方式和研究,深入推进“三化”建设,即:审批事项目录化、审批流程标准化、审批方式信息化。扩大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公信度,着力打造“网上政府”,提高政府履职效率。积极推动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着力打造以“四张清单、一个平台”为主要架构的政府权力运行体系。探索建立网上集中受理和部门分别受理相结合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努力形成“一楼式办公、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费、一网式运行”的立体运行模式,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入世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政府在管理经济与社会的时候,需要通过审批才能实现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能再盲目地对经济和社会实行直接干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不规范的行政干预,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节经济运行,提高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我国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给予审批者直接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加之审批标准不公开、审批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透明度较低。笔者认为过去的行政审批制度与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竞争、开放市场、非歧视性、公开透明等基本原则的要求有较大距离,不适应WTO的有关规则。WTO的基本原则及各项规定、协议都是基于市场导向基础之上的,内在要求各成员政府创造开放、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变过多的行政干预管制之抑制功能为一视同仁的服务保障功能。
由此可见,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入世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应符合WTO的要求,与国际社会接轨,应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应以统一、客观、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相关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或从事管理活动,增强可预测性和透明度。所以,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必须按照WTO规则和中国的市场经济规律,有计划地依法进行改革。
2.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行政的必然要求
目前政府审批事项过多、范围过广,再加上审批过程的过暗、过乱,行政审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审批手续繁杂,存在多头、重复、层层审批现象,导致审批时间无限延长,群众和企业办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几十个部门,盖几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图章,这就使得一些部门和个人很容易利用所掌握的审批大权谋取私利,进行钱权交易,助长了一些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另外,大量的腐败现象由搞“暗箱操作”而滋生,审批人员根据经验、习惯、感觉甚至关系来决定是否批准,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损害政府应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重审批轻管理、重收费轻服务现象普遍。审批责任不明确,很多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审批后的执行情况也缺乏必要的后续监督,往往导致行政行为管理失控和市场秩序混乱。
由此可见,腐败严重损害了行政效率,妨碍了社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为了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就必须改进工作作风,防止以权谋私,减少消极腐败现象,就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二、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和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及改革应遵循的五项原则,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步骤,提出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这就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04年5月,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495项。加上前两批已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国务院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占总数的50.1%,实现了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
“市场是最好的裁判官”,“市场是一支看不见的手”,应该充分发挥这支看不见的手的力量,而我国的行政审批过多干预那些繁杂琐碎的具体事项,人为地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这就要求从根本上改变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笔者认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应把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予以取消,市场竞争机制能自行调节的,交由市场去解决。二是由市场难以有效解决,但通过社会组织能有效解决的,应交由社会组织来解决。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社团等社会组织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发挥好社团、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对建立高效有序的行政审批制度非常重要。 2.简化审批,强化监督机制
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目前,各地政府都陆续向社会公布了相当一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但这些事项的落实情况如何需要行政监察部门的积极参与,采取强有力的约束监督措施,否则就会造成改革留有形式或大打折扣。
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的目的,就是监督改进工作,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竞争环境。一是健全审批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审监(审核)分离制度,加强部门内部监督检查,防止滥用审批权,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二是健全纪检等部门的专门监督机制。有关纪检监督部门纪检监察要立足本职,广泛收集企业及服务对象对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反馈给有关部门。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应遵循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四是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保证一部有效的法律能够被认真履行,不仅要建立起有效的司法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民众与社会的有效监督机制,这其中包括民众的有效申诉渠道、大众媒体的公开报道制度等。要建立和健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机制。使得社会监督机制有效建立起来,把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公示于众,使群众了解改革的意义内容、过程和结果,从而把审批事项纳入整个社会的视野。
3.转变政府职能。重塑思想观念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提高行政效率为重点,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总体目标是:全省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期限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行政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对目前全省各地和省政府各部门行使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逐项进行复查复审和评估论证。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由部门或地方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凡是国务院已经明令取消的,要停止审批并公布取消;作出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到位。
(二)编制并公布全省各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在取消、调整的基础上,各级要尽快组织编制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等,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依据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
(三)全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发证、变更、延续以及特别规定程序实行流程再造,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各级、各部门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
(四)大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尽最大努力缩短审批时间。不得擅自变相设置审批,增加办事环节;对联合审批事项,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着力解决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等问题,确保审批工作有序、快捷进行。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每个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超过两级审查;每个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的基础上,按照审批时间最短、效率最高的要求,承诺办理期限。
(五)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告知等环节的网上办理,从现在起用2年左右的时间,建成涵盖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一体化的网上办理系统。同时,建立具有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六)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新增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有关部门对拟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研究建立专家咨询和民意征集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听证。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对向相对人收取费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将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予以公开。加强对与行政审批关联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政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实施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实效。为加强对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和协调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省政府各部门需要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建议,督促省政府各部门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和衔接处理工作等。各级、各部门也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进度。2009年年底前,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具体要求是: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现有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精简,依法委托、下放给下级部门实施的,一律委托、下放给下级部门实施;进一步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提高省级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项目核准范围,下放投资核准权限;行政审批时间在各自现有承诺时限的基础上至少缩减30%。各部门按上述要求清理后,编制成目录,于2010年3月底前报省监察厅。2010年上半年,省和17个设区市建成开通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实现省、市联网。市、县政府也应按上述工作进度和具体要求抓好落实。
[关键词]渐进式改革;基层行政审批制度;行业准入制度;网吧;顺德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6-0034-04
一、行政审批改革背景下的顺德网吧行业情况
顺德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网吧行业准入制度改革的背景改革。为解决企业登记难的问题,2012年4月,广东省政府批复同意顺德区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下简称“商改”)试点。商改对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解决了公司注册难的问题,提高了企业登记的灵活性。商改正式实施后,顺德企业登记出现了“井喷”现象。顺德改革前每月新设立公司数约433户,改革后月均新设立公司数为587户,增长约35.6%。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顺德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9808户,与上年同比增加27.18%。此外,顺德的“活企率”也较高。2013年1至10月办理税务登记新开业个体户8322户,占办理商事登记个体户总量的81%,办理税务登记新开业内资企业(含私营)6913户,占办理商事登记内资企业总量的99%。这表明增长的企业绝大多数有实际经营活动。
但是,商改仅是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并不是行业准入制度改革,只实现了企业市场准入的“宽进”。对于须获得特许经营的行业,企业在获得商事主体资格后,仍面临行业准人,即需要向有关行政许可部门申请行业许可证,方可正式经营。也就是说,商改虽然放宽了市场准人,但并没有放宽行业准入。对申领行业许可证来说,商改的意义只是变更了此环节与申领商事主体资格的顺序。改革前须办理的各种许可证,改革后仍须办理,且申领许可证的要求、程序并未改变。因此,商改后的局面为,市场准入门槛低,行业准入门槛仍居高不下。此种情况下,商改在理论上可能致使两种情况出现。第一,“有照无证”的情况可能增多。大量新注册的企业,有可能因许可证办理难,无证经营。第二,对于须获得特许经营且特许条件要求较高的行业,商改的成效有可能被过高的行业准入门槛吸纳,使得商改鼓励企业登记的效果可能会被削弱。
顺德网吧行业在商改后的状况印证了上述推测。2013年11月以前,我国对网吧经营许可实行总量控制和布局限制,并在场地条件、经营规模方面有严格规定。2007年3月,文化部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全国网吧总量不再增加,各地均不得审批新的网吧,以加强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网吧行业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冻结。总量控制下,广东省根据各地情况,按计划将网吧配额分配给各地,且只能为连锁网吧企业,资质要求较高,基本要求为注册资本1000万元,且已经有5个子网吧。虽然此后的商改降低了市场准入要求,但在行业准入要求高的情况下,商改并没有出现政府预料的顺德网吧行业的登记数量出现明显增幅的局面。商改后的三年内(2010年至2013年),顺德区内没有成功通过审批的新网吧。顺德网吧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局面。据统计,顺德全区市场主体近11万户,外来务工人员约143万人。但顺德证照齐全的网吧仅136家,分散在全区,平均每1万多人分享1个正规网吧资源。与此相对的是的大量黑网吧盛行。2012年“净网”行动中,顺德共取缔黑网吧477家,收缴电脑11300多台,断网310个号码。但与黑网吧的整体情况相比,整治行动效果不佳。黑网吧呈现出“家庭化”、“零散化”的局面,不少网吧以住宅楼为经营场所,并在户外安装摄像装置,发现执法人员便即可转移,致使执法、监管难,黑网吧屡禁不止。
顺德在2010年商改后即有意向以网吧行业为试点,推动许可证制度的改革,但当时国家对网吧行业尚实行总量控制。虽然顺德区网吧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场安全局监管局已经做好准备,拟于2013年年初文件、推行改革,但囿于国家政策,顺德区政府并未批复文件。直至2013年4月,文化部《关于开展网吧准入试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3]534号),开始放松部分地区对网吧的准入要求,其中广东省全省为试点地区。在文化部新的政策环境下,顺德获得了推行改革的合法性,正式于2013年6月启动网吧行业许可制度改革。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行业准入制度改革的“撬动效应”及机制
作为基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政策环境是否支持是改革能否向前推进的关键原因。若无国家政策予以支持,基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很难向前推进。顺德商改对网吧行业许可制度的“撬动效应”更多体现在制度准备上。撬动机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商改凸显了行业许可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为行业许可制度改革做了铺垫和准备。如上所述,商改前,改革者更多关注市场准入环节,改革目标集中于降低过高的市场准入要求。商改后,顺德登记“井喷”中的相当企业并非新增企业,而是已经存在经营活动,由于市场准入条件高而未进行合法登记的企业。这显示,商改有效改善了此部分企业的登记状况。但同时,商改并未对某些行业准人要求高的特许经营行业的商事登记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这显示行业许可条件过高同样会抑制市场活力,将行业准人制度改革引入改革者的视野,撬动了下一阶段改革。
二是前一阶段改革的措施与既有制度要求不一致,令既有制度与改革领域的总体思路与具体要求相冲突,只有继续推动改革,才能令各领域对同一事项的要求一致。具体到顺德商改,由于商改放宽了市场准入要求,对商事主体获取营业执照方面不再做要求,但在行业准入方面仍保留相关要求。这使得改革后的商事登记制度与既有行业准入制度相冲突。某些须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行业,即便可以获得营业执照,却因无法获得行业经营许可证而实际上无法准入市场。商改作为前一阶段改革,通过改变与既有制度的同质内容,对既有制度进行撬动,因此如果前一阶段改革奏效,则必然要求修改与之相冲突的既有制度要求。
在网吧行业,商改带来一个关键性改变是放松了对房产证明的要求。商改后,商事主体登记时,申请人只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对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因此较容易获得营业执照。
但在网吧行业准人上,顺德仍要求行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对网吧经营场所的土地具有产权,无合法产权证明的经营场所需经区建设、国土部门审核。这使得街道、居(村)委会、工业园区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在办理行业许可证方面不具备效力,申请者并不能因为持有商改允许的证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环评报告、消防等许可证照。由于商改后的市场准入与行业准入对经营场所的产权要求不一。此冲突导致符合领取营业执照的申请人,仍有可能不够资格申领许可证,使得“有照无证”在制度安排上成为可能,削弱了商改在放松经营场所要求方面的效果。
在商改并没有提升网吧行业市场活力,黑网吧依旧盛行,且商改内容与既有网吧行业准入制度要求不一的情况下,顺德决定启动网吧行业准入制度改革,以改善黑网吧丛生的现状。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2013年7月,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印发了《关于推进网吧准入条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顺监审字[2013]6号)突破上级关于网吧许可的部分文件要求以及顺府办发[2008]87号文的要求,正式推行网吧行业准入制度改革。改革理顺了商改与行业准人制度对申请者不一致的要求,放宽了对房产证明的要求,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有关单位、各类经济功能管委会(如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委会出具的可作为工业、商业用途的场所建筑使用功能证明文件,均可作为许可证办理的房产证明文件。
商改对网吧行业准人制度改革撬动效应不仅体现在理顺前轮改革与后轮改革的不一致之处,还体现在对新改革领域的全方位推动。一旦一项改革被推动,就会不仅局限于修改与既有制度的矛盾之处,还会带动产生其他措施,开启全新的改革领域。顺德网吧行业准入制度改革就是由因决制度冲突而推动的网吧行业准入的“一揽子”改革。除放宽房产证明要求,网吧行业准人制度改革还针对黑网吧出现的原因,全面降低了网吧行业准人条件。具体包括,第一,在顺德全区放开网吧总量和布局限制,放开网吧经营方式的限制。对申请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只要其条件符合准入条件,均可以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二.降低了对网吧经营场所的要求。营业场所具备工业或商业用途的,均可设立网吧。这标志着网吧可以走进黑网吧盛行的工业区,满足较商业区更加需要网吧提供娱乐功能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求。第三,降低了对经营规模、经营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如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要求由不少于3平方米降低到不少于2平方米。第四,创新监管机制。建立管理部门长期联席会议制度,公安、市监、通信管理、教育等部门不定期召开网吧管理联席管理会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网吧监管责任向基层分局延伸,并相应地建立层级管理责任制和督查考核制。以及建立和落实网吧社会监督制度,聘请村居、企业有关人员建立网吧监督员队伍,组织社会热心人士建设网吧义务监督员队伍,加强对网吧的定点巡查和监督。
三、“撬动效应”的检验:顺德网吧行业准入制度改革成效
顺德商改撬动了网吧行业准入制度改革,解决了部分办证难的问题。网吧行业准入制度改革后,截止2014年12月,顺德区内新增网吧40多家。注册网吧的数量增幅显示了行业准人制度改革对合法网吧市场主体的正向刺激作用,验证了网吧行业准人制度是商改后网吧市场主体并未出现明显增幅的制度障碍。但是新注册网吧的分布地点暴露了新问题。行业准入制度改革后,顺德新增网吧主要集中在各镇街,工业园区增量少。如上所述,工业园区是网吧市场需求的主要区域,本应成为改革后新增市场主体最多的区域。但改革后,最应出现网吧增幅的区域却依旧没有出现改革预期的结果,工业区的黑网吧状况也未得到实质性改善。这种局面下,虽然改革放松了行业准人限制,产生了部分成效,但并未从根本上放开限制,问题最严重的工业区并没有显著出现黑网吧“从良”的现象。加强监管,打击黑网吧仍是改革后顺德区的重点工作之一。2014年,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出动执法力量4887人次,取缔黑网吧418家次,收缴电脑4832套,其中在学校周边共出动执法力量1169人次,取缔黑网吧49家次,收缴电脑516套。与上述行业准入制度改革之前相比,2014年取缔黑网吧的数量基本与2012年持平,这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商改以及网吧行业准入制度改革没有有效实现制度目标。
遵循上述改革的“撬动效应”,网吧行业许可制度改革显示了继续改革的必要性,进一步暴露了网吧行业准入的遗留制度限制。申请者在申办《网吧文化经营许证》时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不同部门的要求相互冲突。虽然顺德网吧行业许可审批的主管部门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放开了网吧准入限制,但申请者向市场安全监管局提交申请时,仍需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就相关领域的审查意见。而有些部门的审查意见并未与审批主管部门的改革同步,甚至相冲突。网吧行业准入制度改革中较显著的冲突是审批主管部门市场安全监管局与消防部门对网吧经营场所通途的规定不一。改革后,顺德区放松了对网吧经营场所用途的限制,允许网吧将经营场所设立于工业用途的建筑物内。这为正轨网吧进入工业区铺设了制度路径。但申办《网吧文化经营许可证》必须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并提交消防部门对经营场所使用前的安全检查合格证明,而消防部门并未放松对网吧经营场所的限制,仍不允许网吧设立于工业用途的建筑物内。这使得欲于工业区内看开办网吧的申请者因不能消防审查,无法获得消防检验合格证,从而不能满足申办网吧行业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这是网吧行业准入制度改革后,工业区内网吧注册无明显增幅的根本原因。
依照顺德商改撬动网吧行业准入制度改革机制,网吧行业准入制度改革能否进而撬动网吧的消防行政审批改革,累积小改革,形成因果链,并将渐进式改革向前推进?截至2014年12月,网吧行业准入制度改革尚未成功撬动网吧消防审批制度改革。消防部门总体上没有放松对网吧经营场所的要求。虽然2013年国家政策已放松网吧行业准入要求,开始取消总量及布局限制,消防系统在网吧审查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有部分松动迹象,但仍基本执行旧有政策,并未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对布局限制的要求。
此种局面的制度根源是“条块分割”体制。该体制对改革持续向前推进的阻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为中央层面的“条条分立”。国家放松对网吧行业准入制度的限制由文化部发出,消防系统由公安部垂直主管。在“条条分立”的格局下,文化部与公安部的行政级别相同,而公安部尚未有明确指令要求消防系统推行文化部的政策要求,推进网吧领域的消防审批制度改革。此种情况下,基层消费系统会以执行主管部门政策为主。二为基层层面的块“弱”条“强”。网吧行业准人制度改革后,顺德工业区内并未显著出现新注册网吧增幅的表面原因是顺德区两个职能部门市场安全监管局与消防大队之间的审批要求不一致,实际上是条块分割体制下,基层政府处于弱势的表现。作为基层部门,顺德消防大队理应执行区政府的政策,但由于消防部门属于垂直管理系统,直接接受上级消防部门的垂直管理。条块分割体制下,基层处于“块”弱,“条”强的局面。在与上级垂直系统的博弈过程中,基层政府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顺德区网吧行业许可审批部门也较难通过区政府进行协调,对消防部门不具备实质制约力。因而基层政府难以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统合敦促垂直管理系统的部门,使得政策执行受阻。若非消防系统自上而下主动推动网吧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层推进该领域的改革会面临显著阻力。因此,网吧行业准入制度改革虽然凸显了消防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但面对“条块分割”的制度障碍,尚未成功撬动下一步改革。
四、结语与政策建议
顺德网吧行业准人制度改革揭示了我国基层渐进改革向前推进并实现累积的两个先决条件:上级政策与条块协同。第一轮中,商改之所以可以推进网吧行业准人制度改革是因为上级政策出现了松动,使得推动此领域改革具备合法性。第二轮中,网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未成功推动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因为即便有上级政策的支持,基层政府也无法突破“条块分割”体制下的制度障碍,渐进式改革在这一环节尚未实现累积。
顺德案例显示,我国基层缓慢制度变革及其不断积累的过程中,前项改革与后项改革虽然在时间序列上成先后关系,但并非如历史制度主义框架解释的必定形成因果链条。在我国的制度环境下,基层行政体制改革中,前项改革至多凸显了后项改革的必要性,为后项改革提供了推进的便利条件,但并非为后项改革得以推进的关键原因。顺德案例展示了后项改革得以推进的原因为结构性因素,外在于改革链条本身。因此要推动基层行政体制的改革,仅靠前项改革的撬动效应是不充足的,必须同时配以结构支持。为进一步深化基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 制约因素 利益博弈
从本质上来讲,每一次改革都是对现行利益格局的一次调整和再分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不例外,所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意味着对既得利益的调整,必然意味着既得利益的阻挠与因改革而即将获得利益的群体的支持,因此利益冲突、利益博弈便成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主要特征。
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制约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一)制度本身缺乏改善机制
行政审批制度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行政管理而实施的,它本身就存在着历史局限性与制度缺陷。这里所讲的制度缺陷是指行政审批制度缺乏自身进行改善、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机制。这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首先,行政审批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健全,审批制度的法治化程度比较低,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很多行政审批的具体操作行为找不到法律依据,行政审批的改革和创新也找不到根据。其次是行政审批制度缺乏有效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行政审批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也就无法得到矫正,这类行为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仍然大量存在,违法违规、变相改革的现象也非常明显,制约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
虽然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是制度进行变革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也正是因为这种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又成为制度改革的重要阻碍因素。
(二)制度的自我强化机制阻碍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与其他制度一样,存在着制度的自我强化机制和收益递增效应。首先,在行政审批制度的推行过程中,非正式的制度不断形成和巩固,成为影响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因素,也成为阻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制约因素。如果行政审批制度想要变革,就意味着要破除现行的非正式制度,形成与新的行政审批制度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而这个过程则意味着要改变人既定的行为模式和行为习惯,这必定是非常困难的。其次,在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实施过程中,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利益格局,既得利益者会想方设法巩固和维持自己的利益格局。根据“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很多拥有能力和资源的人已经在这个制度背景下占据了一定的利益,而那些没有在这个制度背景下掌握利益的“弱势”群体则是那些没有资源和能力的群体,而他们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也会维持着缺乏资源和能力的状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所形成的利益格局会倾向于维持现状。再次,正是由于非正式制度和既得利益的存在,使得行政审批制度一旦推行一段时间,利益格局基本稳定下来之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退出的成本就变得非常大,这意味着要利用资源打破现行的利益格局,突破来自于既得利益者的阻挠、破除非正式制度等等,这样的成本往往是非常巨大的。因为惧怕这样高昂的成本,更多的人寄希望于“搭便车”,希望能有人“出头”,享受别人耗费资源取得的改革红利。
二、信息不对称制约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信息不对称是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是行政审批制度推行的一大障碍,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大障碍。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分别为顶层设计者和具体实施者,制度的改革也是如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者与推动者主要是中央政府,而行政审批制度的具体实践者则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同时改革的推动者又兼具监督者的身份。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而地方各级政府则负责具体的行政审批实施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直接接触比较多,所以地方政府获得了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的第一手信息,包括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就、面临的困难、需要改进的地方、民众的热点诉求等等。而中央政府却很难获悉这些信息,因为中央政府不是改革的具体实践者,不能直接通过观察获取这些信息,并且也不方便深入到改革的实践当中获取信息,信息不对称也就产生了。所以,在这样的状况下,作为制度顶层设计者与推动者的中央政府根本不了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既不能有效地监督地方政府,矫正其违法违规的行为,也由于没有掌握改革的反馈信息而不能有效地制定下一步的改革计划。
三、各方利益博弈影响和制约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
如前文我们所讲到的,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中央政府属于顶层设计者和规划者,所以他考虑的更多的是关于这项改革的整体成效,更从国家和整体战略的角度推动这项改革的进行,对地方政府的利益考虑的则比较少。然而,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者的地方政府考虑整体改革的成效则比较少,考虑更多的则是地方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所以在这种直接利益目标不一致的前提之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努力的方向也便出现了差异,而地方政府在这场博弈当中往往占有信息优势,掌握着与改革密切相关的第一手资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中央政府的监督,甚至会出现政策执行异化。因此,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格局当中,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出于维护地方与地方政府利益的考虑,采取变相改革的方式甚至是违法违规的行政审批方式,也形成了很多非正式制度,这无疑阻碍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
(二)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博弈
行政审批是行政干预的一种手段,是政府与市场、企业发生关系的直接手段,所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和企业双方利益的活动。审批权是一项能够获得收益的权力,具有一定的“寻租”空间,这种收益性使得地方政府倾向于抓住这项权利以不断提高地方政府的收益。然而,审批权对企业则意味着自身利益的受限与受损,所以地方政府和企业就出于一种利益博弈关系当中。在这种关系当中,企业应该会排斥政府的审批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总是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并不会形成“一致对外”的情势,而是寄希望于“寻租”,希望能通过这种方式,用最小的支出获得最大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并不能形成一种有效的合力,无法给政府造成一种下放审批权或简化审批的压力,所以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三)地方政府与社会团体的利益博弈
随着社会团体的发展,社会团体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团体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参与对象,在一定程度上承接了政府下放的审批权,也提供了行政审批前提咨询等服务。然而,在政府行政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政府并不会把关键性的权力下放,而只是把一些无关紧要的审批权下放,所以使得社会团体承接了更多的责任,权力与义务不对等。在这种利益博弈关系中,发展并不完善的社会团体明显处于一种弱势地位,没有能力与政府抗衡,因此社会团体为了生存就会在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上下功夫,比如会增加业务量、变更业务方式等。而这样做无疑会导致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失,阻碍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四)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博弈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终受益者,所以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也是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的一场利益博弈。虽然,我国一直在加快民主化进程,但是普通人民群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程度比较低,对政府决策的政治影响力还不够。而且,普通的社会公众普遍存在“搭便车”的现象,也很难形成一种合力。由于社会公众参与意识以及维权意识的不足,社会公众往往产生“集体无意识”,对政府采取一种消极服从的博弈策略。社会公众这种消极服从和“集体无意识”的行为,不能形成人民群众对政府改革的压力,所以这种博弈格局也是阻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因素。
四、结束语
2014年被称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元年”,“改革”是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最大的一个亮点,77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的“改革”凸显了深化改革的主旋律。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必须坚持做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质上就是利益格局的再调整,所以利益博弈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主要特征。除了行政审批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制度弊端之外,利益博弈双方的博弈格局也决定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结果。当支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方力量大于反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方的力量时,改革便不断推进。否则,改革便举步维艰。在现实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部门利益”以及“搭便车”、“集体无意识”等现象,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临着诸多困难。因此,在以后的改革当中,我们还应该给予这些阻碍因素更多的关注,逐步突破这些阻碍改革的因素,推进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取得更多的改革成果。
参考文献:
[1] 高小平.解放思想,深化行政体制改革[J]. 中国行政管理,2013(03):11- 13.
关键词:新公共服务理论;服务型政府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西方各国政府的改革的目标都是要致力于建立企业型政府,因此,有关企业型政府的理论也流行于各国政府的改革过程中,但相对于企业型政府理论,登哈特夫妇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的理论。而正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政府也在进行着一系列的改革,并在党的十七大上提出了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改革目标,促使我国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型,建立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我国要建立的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内容、特点等方面与新公共服务的相关理论不谋而合,新公共服务的服务于民,合理分权,民主法制等理论为我们构建服务型政府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基本理论
在西方,相对于企业型政府,登哈特夫妇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的理论。它指的是,关于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套理论,新公共服务的核心理念是,在人民的前提下,作为最主要公共管理主体的政府,其基本职能是服务于公共利益,既非亲自"划桨"又非代替公民来"掌舵"。其基本观点包含七个方面:(1)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2)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3)在思想上要具有战略性,在行动上要具有民主性;(4)为公民服务而不是为顾客服务;(5)责任并不简单;(6)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7)公民权和公共服务比企业家精神更重要。新公共服务理念下的政府的作用在于,与私营与非营利组织在一起,为社区所面临的问题寻找解决办法。
行政审批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行政对象行使某些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其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制度。我国计划经济下的政府是全能政府,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其弊端也凸现出来,虽经过近3O年的改革,但是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依然存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要转变政府职能,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保障,因此,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工作。
二、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在2001年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仍然存在着问题,屡屡出现行政审批权滥用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政府在公民中的形象,而且损害了公民的利益,给国家带来了损失。当前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及问题。
1、行政人员思想认识方面的民本意识不强,为己服务
在我国长期封建制度的悠久历史中形成的绝对权利以及计划经济时代的权力观的影响,使政府部门不同程度的形成了官本位的意识,人治思想的意识非常的浓厚,致使有些官员、有些地方或部门仍然抱有审批权力不放,或者在正常的审批程序中把某些权力扩大化,或者独揽大权,一言堂,唯领导签字为标准,从而把行政审批权当成"寻租"的工具,不想改变已形成的权力格局。导致了审批权力的滥用,"吃拿卡要"、"衙门作风"、"暗箱操作" 等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损害了政府在人们中的形象。而行政审批人员的"民本"意识、服务意识不强。
2、行政审批权限不清,缺乏后续监督
我国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消减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但各地区对于行政审批改革的认识不一致,从而对于行政审批项目的范围、权力、职责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政府各审批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不清,没有建立相应的审批责任制。还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审批数量"、"轻审批质量"的现象,导致突发事件频繁出现,但却找不到责任负责人员和部门,很多审批部门只注重权利的应用和硬性的执行市场准入标准,而忽视了审批后对审批主体资质的监管,往往都是在审批时相互争权,而在审批后承担责任时却出现相互扯皮的现象。
从我国行政审批改革的情况来看,各地政府虽消减了部分审批项目,取消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制定了年度考核办法和标准,但是,由于利益驱动,只是换汤不换药,透明度低,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
三、基于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应采取的改革措施
服务型政府的首要特征就是"以民为本",因此,行政审批也要向服务化转型,这就需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强化审批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素质
行政审批人员有时并不是为直接当事人服务的,因此,在行使审批权是要注意权衡各方面利益的取舍问题。近年来,政府多关注民生问题,也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呼声,因此,作为行政审批人员来说,服务并不仅仅是以公仆的身份办为人民办理业务、耐心的教导和悉心的服务,而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要明确服务的对象和管制的主体,权衡服务与管制双方的利益,抬高或降低准人的门槛,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解决多面来在民生方面关注不够的问题,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从而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与公民以及在公民之间建立信任与合作的关系"。
2、合理分权,明确责任,完善行政审批制度
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各项行政审批项目深入审查,对于那些由市场自主决定的事项,可将行政审批权归还市场;由于现代治理理论的兴起,第三部门和中介机构的出现,还可将市场自行调节的部分审批权交由他们来管理。这样可以更好的划分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改变以往政府越位、错位的现象,有效的发挥政府管理的职能。明确权力和责任,为建立审批责任制奠定基础。同时,权力之间、各行政审批部门之间、各职权之间也需要相互的协调,取消重叠的程序与职权,简化程序,重组流程,以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以此来提高政府的绩效,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实现公共利益,使行政审批制度法制化、职权明确化、合理化、高效化,以适应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3、行政审批制度的法制化发展
建立行政审批配套制度,不仅要注重审批,还要加强审批前的审查与审批后的监督,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使行政审批向着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行政审批主要的工作是行使审批权,但也要注重审批的后续管理,保障服务对象的权利,管制主体的规范化与法制化,因此,不仅要有严格的法律基础,还要有严格的司法审查,加强后续监督,使行政审批权力的行使真正有法可依,腐败、侵权行为真正有根可查,从而也可以提高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预见性与准备性,因此要建立有预见性的政府,在做出决定时,尽一切可能考虑到未来。行政审批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可为政府的决策制定提供大量的信息。
四、结语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是对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和扬弃。要站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和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的高度,转变职能,规范和正确行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为目标,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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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DOI]10.13939/ki.zgsc.2015.43.068
行政审批,又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准予其从事一般法律禁止的某种活动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1]。行政审批是政府干预、调控、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市场经济、公共行政和行政法治等诸多领域。自2000年以来,上海市行政审批改革已进行过多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964项,逐步理顺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
总体来看,从改革至今,上海市通过开展专项清理、建立行政审批目录,推行并联审批、提升审批效能等多种手段先后进行了7次改革。
1.1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沿革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上海市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逐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2000年上海市市建委先于中央进行行政审批改革开始,至今上海市先后对行政审批事项开展了7次集中的清理,共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964项(见下表)。
由上表可知,上海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比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开展早,在改革初期进程推进存在很大难度,所以第一次改革时取消和调整项目较少。在2001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后,上海市行政审批改革力度明显加大。虽然改革次数少于中央,但就取消和调整项目的总数来看,上海市具有一定优势。
1.2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特点
当下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的特点为减量型改革,但为了更好地分析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特点,本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三、四、五、六、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进行汇编总计,制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总结出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有以下特点:
1.2.1 改革还处在攻坚区
由上表可知,在上海市的七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第二、四、七次取消和调整项目较多,改革力度较大。虽然数字多少,与改革的快慢、改革的效能没有必然而直接的联系。但从取消和调整的项目波动如此之大来看,眼下的行政审批改革还处在攻坚阶段,远未到决胜阶段,需要取消与调整的“项目主角”尚未登场,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仍然还在摸着石头过河。而且,随着改革进一步的深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数量将趋于稳定。
1.2.2 推进经济类行政审批改革为重点
从上海市第七次行政审批改革中取消和调整的项目来看,取消和调整项目数量排名前六的部门是市交通港口局、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广影视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由此可以看出,经济类部门占了绝大部分,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部门的改革较少,表明上海市不仅优先进行经济类行政审批改革,而且经济类改革一直是改革的重点,这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需要以及国家层面先经济后政治的改革思路有关。
1.2.3 改革开始向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部门倾斜
本文通过对上海市后五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取消和调整的项目统计发现,排名前十的部门分别是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政府外办、市商务委、市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这表明改革开始向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部门倾斜,这是行政审批改革的必然趋势。
2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国家管理的重要制度。上海市行政审批改革虽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1 改革推进速度慢
虽然上海市行政审批改革从2000年就已开展,比中央要早,但改革次数却比中央少。而且,单从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数量来看,上海市要远远低于国务院,这就表明比起上海市真正的放权力度还不够。不可否认,政府有必要在一些相关的经济领域设置许可制度,但过多的行政审批权力不仅会降低行政效率,而且很容易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权力的经济化运行,阻碍经济的正常运行。
2.2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局限于经济管理领域,政府不该管的事没有完全放开,该管的事没有认真管好,特别是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不足。政府还集中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权力部门化、利益化的问题依然存在,造成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较多,清理不彻底,特别是在投资和社会发展领域,许多审批事项还没有有效清理。
2.3 向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部门倾斜力度不够
从政府目前所履行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项职能来看,与行政审批都有关联。但从发展趋势和政府职能调整的要求看,对经济调节重在宏观调控,而应减少和弱化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对市场监管,因涉及生命健康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维护,目前仍需强化;对社会管理的事项,则重在优化;对公共服务领域,则强调由政府包办转化为公共服务的多元化或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而实现。从这样的定位来看,行政审批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向社会提供更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实现政府、社会与市场的良性互动。
3 深化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
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本文认为针对上海市的行政审批改革,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3.1 运用法制的力量保障和推动改革的持续深入
纵观上海市历次的行政审批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至今还没有制定相关的编制法、程序法,缺乏改革持续深入的法律依据。目前,虽然上海市先后制定了涉及行政审批基础性规范的18项标准、行政审批咨询的8项标准、审批办理的15项标准和监督检查的8项标准并制定下发了《上海市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等多项文件,形成了全市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的整体框架,但仍需要不断完善,杜绝审批项目“回流”现象。
3.2 树立注重提高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改革理念
科学的行政理念是正确的行政行为的先导。在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要注重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应积极树立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适应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理念。改革重点不应仍局限在经济领域,而应逐步更多地向社会管理与服务领域转变,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平衡发展,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管理与服务质量。
3.3 充分发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示范带头作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可以实现通过开放倒逼改革,努力实现制度创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为制度创新的着力点。应该突出抓审改,严格控编制,不断加强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创新,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充分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为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探索实践中国经济升级版提供坚实保障。
综上所述,仅仅单靠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必须打破传统管制行政的体制密码,实现奥斯本所说的“并不是要除掉‘花园中丛生的杂草’,而是要造就确保‘花园中杂草无处可生’的体制再造”[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法制的健全,政府与社会、市场的交叉互动、协同推进,才能真正推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全面深化,促进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目标的实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1]张耀东.行政审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1(9).
[2]徐增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经济体制改革,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