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范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1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范文

重庆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并由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不包括居民清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清洁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计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居民按户计算;

(二)暂住人口按人计算;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按在册职工人数计算;

(四)集贸市场、餐饮、旅馆、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按生活垃圾量计算;

(五)其他商业门店(网点)按营业面积计算。

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的,扣除垃圾中转运输费用,按生活垃圾量计征无害化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可采用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代收的方式进行,受委托方应当予以支持。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收取,单位和个人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须持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收费许可证、专用收据和收费工作证件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向当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办理或领取。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月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入辖区财政专户。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部门应将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55%,于次月10日前缴入市财政专户。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应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前款规定,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按期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年度征收工作任务。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统计报表报送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自滞纳费款发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专用收据和收费工作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之一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同时废止。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中的代运垃圾收费、自设垃圾桶代运收费、生活垃圾场倾倒管理收费等城市生活垃圾有偿服务收费停止执行。

如何依靠科技进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1.填埋处理

填埋是大量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也是所有垃圾处理工艺剩余物的最终处理方法,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直接填埋法。

所谓直接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入已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

2.焚烧处理

焚烧法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美国西屋公司和奥康诺公司联合研制的垃圾转化能源系统已获成功。该系统的焚烧炉在燃烧垃圾时可将湿度达7%的垃圾变成干燥的固体进行焚烧,焚烧效率达95%以上,同时,焚烧炉表面的高温能将热能转化为蒸汽,可用于暖气、空调设备及蒸汽涡轮发电等方面。

我国石家庄市建造了焚化站、沈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引进日本垃圾焚烧装置对医院等单位的特殊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残灰约占焚烧前生物垃圾重量的5%,一般为优质磷肥。近几年我国对垃圾焚烧发电产生再生能源技术越来越给予重视。

焚烧处理的优点是减量效果好(焚烧后的残渣体积减少90%以上,重量减少80%以上),处理彻底。但是,根据美国的报道焚烧厂的建设和生产费用极为昂贵。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装备所产生的电能价值远远低于预期的销售额给当地政府留下巨额经济亏损。由于垃圾含有某些金属,焚烧具有很高的毒性,产生二次环境危害。焚烧处理要求垃圾的热值大于3.35MJ/kg,否则,必须添加助燃剂,这将使运行费用增高到一般城市难以承受的地步。

3.堆肥处理

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至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养分。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质。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再资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养分含量低,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所以,堆肥的规模不易太大。

第2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政市容局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市政市容局所属市市政市容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及代收代缴工作,并对部分使用自备井用户进行单独核收。

第三条乌昌财政局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分配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协调市市政市容局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提出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各区及市本级垃圾处置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水费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捆绑收费、应缴尽缴的收费原则。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市、区两级财政对实际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净收入(扣除税款、代征手续费)按照4:6比例进行分配使用。

第二章征缴

第七条各受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于每月3日前,按时足额将本物业区上月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一并上缴**水务集团。

第八条**水务集团于每月7日前,对收取的上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汇总统计表,连同附件《**市垃圾处理费专用发票》第四联备用联(及电子版信息)和《垃圾处理费应收及欠费明细报表》,一并交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汇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

**水务集团在实行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必须遵照“两费两票、代收统收”不分离原则,确保垃圾处理费资金按时汇缴,并严格执行垃圾处理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市政市容、财政等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对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福利院、养老院及福利企业,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办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返还业务,即:先全额征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按比例返还。

第三章分配使用与核算

第十条市级提留部分,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垃圾处置费用、支付代收手续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相关项目支出。区级60%部分,主要用于各区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费用,包括支付社会车辆承运的所辖区域的垃圾清运费。

第十一条乌昌财政局按季度将各区应分配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预拨到各区财政预算外专户,于次年2月底完成对各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清算工作。各区财政局应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账核算,列“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并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各区建设局。各区建设局必须做到分账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各区财政局和建设局在次年1月底前将本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情况上报乌昌财政局和市市政市容局,预期不报的,将不予清算拨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各区当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配比例为各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入专户净收入的60%。

第十三条对新疆城建环保有限公司八道湾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承担的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由市市政市容局按季度对该厂实际处理量进行核实后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每吨4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资金从市级留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对**市大浦沟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场所需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由乌昌财政局纳入部门预算,资金从市级留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并按程序拨付。

大浦沟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水务集团代办手续费的返还,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对水务集团汇缴垃圾处理费金额与水务集团公报用水量对应垃圾处理费(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商业服务业用水量、特殊用水量、物业企业缴费汇总表)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根据实际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汇缴入库额,按3%的比例返还代收手续费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原则上每年分两次支付,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负责向水务集团具体支付结算。

第十六条各受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办手续费的返还,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对其实收垃圾处理费缴费票据(与**水务集团上报的物业缴费汇总表核对)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6%的比例返还代收手续费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原则上每年分两次支付,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负责向各物业管理单位具体支付。

第四章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对低保户人员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由市民政局对各区民政局上报的低保户人员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后,报乌昌财政局。

每月在对低保户发放5元水价补贴的同时发放2元垃圾处理费补贴,资金从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以“退付”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市民政局认可的持有《社会设置批准证书》的福利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持相关资料于当年7月和次年2月报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办理减免申报手续。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上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80%比例予以“退付”,并将资金“退付”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具体负责向福利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办理“退付”业务。

第十九条市民政局认可的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持相关资料于当年7月和次年2月报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办理减免申报手续。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上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30%比例予以“退付”,并将资金“退付”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具体负责向福利企业办理“退付”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3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4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各大城市又加强了垃圾分类减量的推进力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北京于2009年,基于《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和试行的《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对党政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场、公园、农贸市场、度假村和居民小区等8类试点单位制定了细化标准。

广州市政府讨论通过《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生活垃圾分类率先在广州市、区(县级市)、街党政机关、16条街、6个社区、1500所中小学校和万科集团、保利集团管辖住宅小区及岭南集团属下的宾馆、酒店和商场等区域开展先行试点。

上海在经历1995年和2007年垃圾的二分类、四分类之后又于2011实施“2+3”垃圾分类法,即垃圾先被分为干湿2大类,然后再将干垃圾细分为玻璃、旧衣服和其他垃圾3类。同时,通过上海市生活垃圾“大分流小分类”、单位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绿色账户”的分类宣传活动和2011年开始的“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我先行”等活动,来实现其分类减量目标。

主要的经济激励措施

目前各城市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经济激励,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市区两级给予更多的财力投入。以北京为例,2010年市级层面的投入标准为400元/户,各区县、街乡也配套相应资金,如朝阳区为每个试点街乡配套启动资金30万元,并按照每户15元的标准对街道队伍、评比奖励等进行补贴。上海各区县在垃圾分类减量的试点中平均以试点居民300元/户的标准给予区县财政上的支持。2010年广州市投入2625万元,各区共投入1586万元,配置了2.6万多个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新建了大田山填埋场好氧堆肥、厌氧发酵制沼气生产基地,饮料软包装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和有害垃圾分类回收体系。

二是制度创新,加大对分类减量居民的奖励力度。如北京市政府设立垃圾分类推进专项奖励经费,对垃圾分类业绩突出的社区和街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垃圾分类达标的家庭,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物业收费补贴,同时建立家庭环保积分卡,达到一定积分的家庭可换购景点门票和其他生活必需品。

上海则实施绿色账户,对分类投放的居民给予一定的物质激励。

三是增加处罚规定。北京和广州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如北京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利用市场手段推进废物的资源化再利用。上海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政策支持、社区分类投入组织与完善,推动分类回收资源化利用的废物流链的物质链、价值链与产业链的联动。

此外,在制定垃圾处理终端计量收费方法时,一些城市的市环卫管理部门设计了减量的激励机制。如广州市规定,垃圾处理费以区为单位,对每个区的垃圾年排放量进行限制,超标区县将按照比例或加倍多缴纳一定的处置费用,将末端的处理经费投向垃圾分类前端,依据减量程度给予奖励。

上海市发改委也出台区县垃圾处置的环境补偿办法,对区县实际产生的垃圾量征收相应的环境补偿费,专款专用于垃圾处置企业所在地的环境治理。

存在哪些问题

可以说,在垃圾分类减量的实践中,经济激励手段已得到具体应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比如,政府尽管出台了奖罚分明的强制性分类制度,但如何实施还面临着管理对象众多、分散、监管成本高的难题。

再如,已有的对居民个人的经济激励还局限于分类行为的奖励,缺乏与垃圾分类质量与数量的挂钩。发达国家随袋征收垃圾费制度有效地激励了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行为,促进了垃圾的减量。居民对垃圾分类越细,不可回收垃圾越少,付费越少,有效地激励了居民对垃圾的分类,越来越多市民开始自觉分类。相较之下,我国居民生活垃圾的按月收费(北京、广州)和不收费(上海)均不利于居民在源头上的垃圾分类与减量。

政府给予餐厨垃圾、碎玻璃、旧织物等废物回收再利用企业不同的补贴,但由于各类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市场环境不同,受到的影响也不同,因此补贴制度存在部分失灵情况,尚需建立与数量质量挂钩的财政转移支付或建立资源回收基金,负责废物的资源化再利用。

未来垃圾分类减量的具体安排

针对当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未来垃圾分类减量的具体安排,首先是建立促使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的财政拨款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未来的财政拨款体系的优化需考虑到各环节减量的激励作用,对分类垃圾、减量化垃圾、增量垃圾和混合垃圾实施不同的财政拨款方式,将有助于垃圾收费制度的建立,实现垃圾减量与资源化的目的。

同时,还需要强调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和传导性。有效的激励机制需要对行为人的减量有促进作用,减得越多,激励越大;传导性是指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的各环节均具有产生减量的激励,层层作用,实现全过程减量。

其中激励的源头来源于市对区的激励,然后沿着区环卫局---街道---居委会---居民;环卫局---环卫作业单位---小区物业---居民;区环卫局---环卫作业单位---单位垃圾产生企业;区环卫局---中转站---小压站,通过该发散性网络层层传递到各垃圾产生源头,从而实现垃圾的减量化目标。

其次,以小区、企业为单位建立垃圾分类质量的梯度价格制度,调动垃圾产生者的分类减量积极性。

我国城市需构建居民和企业的生活垃圾阶梯收费制度。以小区和企业为单位,街道核算各小区和企业的基准垃圾量,对基准内的垃圾,根据其分类质量划分为几类,分别征收不同的收运处置费。如严格按要求分类的干湿垃圾免费收运;对不分类的实行收费制度;对超额垃圾按议价分别对分类和不分类垃圾征收不同的收运处置费。

此外,建立末端处置环境税费制度和资源化再利用的补贴制度,引导垃圾处置方式的转变。

比如,征收末端处置环境税费制度。市政府可通过调节该税费标准,引导、激励各区县采取措施,朝着政府既定的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方向转变。另外,扶持资源化再利用企业的发展。如对回收资源化再利用企业进行资质管理,通过行业标准的制定,规范、提升此类企业的作业水平;对市内居民专项生活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实行特许经营,给予贷款担保等融资支持等。

更关键的是,加强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强化对各主体垃圾减量的法律强制。

第5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垃圾;分类;物理成分;措施

中图分类号:X79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8-0206-01

一、相关理论依据

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定义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有两种,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垃圾分类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的具体方法,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按一定技术标准的收集方法来分类,它与城市生活垃圾的混合收集相对。而广义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泛指城市对所有固体废物的处理过程,具体包括提供源头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这几个环节。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过程和分类系统是最完整的,垃圾源头分类从系统的角度来看是最有用的,特别是研究到垃圾输送各个环节。本文研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包括两种含义。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但可以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处理、处置或回收利用区分。目前有两大类:一为可回收利用废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另一个是厨余垃圾、可回收利用废物、有害废物、其他垃圾。

1.2 垃圾资源化利用定义

垃圾的资源化一般是指一些现有的固体废物在经过一系列的处理后变为可利用的资源。现在国内外普遍的观点是将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划分为三种定义。一是物质回收利用,固体废物进行材料回收利用,废物经过处理和回收如纸张、玻璃、金属等材料;二是材料转换,即利用该系统对废料进行转换,通过转换变成新形式,如使用废橡胶和废玻璃生产铺路材料,利用炉渣生产水泥和其他建筑材料,采用堆肥产生有机废物。

二、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及物理成分分析

2.1 生活垃圾产量及影响因素分析

城市生活垃圾的逐年增长,影响了城市建设和居民的生活发展水平。发展的城市生活垃圾要进行处理,影响垃圾产量变化的原因中主要包括人口和居民生活水平这两个因素。随着城市的发展,我国大城市人口在100~500万人,而且增长迅速,随着近年来城镇化的步伐加快,商业经济活动增多,人均工资不断提高,人均消费量也有所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如道路建设、园林绿化、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增长这些都是城市垃圾产量增长的原因。

2.2 生活垃圾物理成分及影响因素分析

表1和图1可以看出:城市垃圾的总体改变趋势是无机物的组成下降,有机成分和固体废物的整体趋势已经逐年提高,垃圾中水分含量高。这些特点应该在处理过程中引起注意。

城市固体废弃物造成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有机物,产生高浓度的有机物主要是由于植物的有机成分比例继续增长。市政废物垃圾中含有纸、布、塑料、金属、玻璃、木材、橡胶、皮革这些可回收利用的资源,由于城市可回收网络发达,大量的高价值、便于运输的废品通过废物回收,可集中资源再利用,最终达到处理厂是几乎没有市场价值,被污染过的不容易拆解的固体废弃物。

三、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3.1 垃圾源头分类相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不力

垃圾源头分类对废物管理措施非常重要,如果没有相关政策垃圾源头分类很难实施。通过促进源头减量,并针对垃圾分类推广,国家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地方政府,通过改进垃圾源头分类技术来有效控制城市固体废物,以及相应的目标和实施措施,目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仍处于试点阶段,还很薄弱,需要大力推动。

3.2 垃圾源头分类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一个系统工程,第一步就是要进行垃圾的源头分类,这只是垃圾分类资源化的开始。如果在居住区还要加一种分类垃圾箱,除了两种类型的可回收和其他垃圾,厨房垃圾在居住区也很多,如果没有明显的标志提醒,群众很难清楚如何分类。

3.3 垃圾分类管理不到位

在很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中,还是采用旧的管理办法,没有相关的源头分离及废物管理实施细则,生活垃圾分类涉及到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各方面环节,需要协调卫生、环保、环卫、社会和企业等不同部门解决。但是,这些部门都是相对独立的,需要设置有一个协调机构来协调这些部门的工作共同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四、方法和措施

4.1 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原则上按“四大类”区分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采用的分类投放方式:在试验区的基础上,定义了4种不同的颜色,放置在不同的垃圾桶上。在居民小区的公共区域放置分类垃圾箱。在小区的指定位置放置一个有害垃圾回收桶,并做好安全防护。

4.2 分类运输方式及处理方法

主要涉及在收集、运输的方式上,依然采用传统的方式,进行分类收运。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及资源和利用如图2所示。

五、结论

总之城市垃圾分类还存在许多问题,急需有完善的垃圾分类体系和收运体系来加快城市垃圾分类投放及收运步伐。本文研究表明如果建立生活垃圾三级分类体系,就能为垃圾资源再利用提供基础,保证终端垃圾综合利用。

参考文献

[1] 瞿利建,陈 全,瞿志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研究现状[J].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3,12:25-29.

[2] 木木. 垃圾减量分类 让城市更美好[J]. 青海科技,2013,06:42-43.

第6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区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区环境卫生状况,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城区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区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奔城镇、奔城街道办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城区垃圾实行有偿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收费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区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六条生活垃圾的管理,是指对县城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城区内按国家规定设置果皮箱、垃圾站、转运站等公共垃圾收集设施。

第八条垃圾收集设施应保持完好、外观清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或损害垃圾收集设施。

第九条城区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化管理。城市规划区、居民小区和个体工商门店的生活垃圾统一袋装投放,严禁散倒、乱泼脏水和污水混倒。大件废弃物(如废旧家具等)不准堆放在道路两侧和其它公共场地,由居民住户、工商业主、施工单位自行清运干净。

第十条公共垃圾容器、垃圾站和转运站收集的生活垃圾,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清运。

第十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放入自备垃圾箱内。各单位应取缔自建敞口垃圾池,配备垃圾收集箱,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摊点生活垃圾自行袋装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集并转运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

街道办管理的小区,由街道办负责小区内道路清扫保洁和袋装垃圾的收集,由环卫部门负责垃圾的统一清运。

奔城镇组织协调辖区内城中村卫生保洁,保洁人员将生活垃圾收集到村委会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垃圾投放时间为冬季下午6:30至翌日早8:30,其它季节为下午6:00至翌日早7:30。各临街居民住户、工商业主要按照规定时间将垃圾投放到各自门店前,由环卫工人上门收集;旅馆、饭店、小吃部、集贸市场、修理厂、果品批发站等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自行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投放;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遵守规定的垃圾倾倒时间、地点,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必须遮盖严密,沿途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理场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场。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的管理,是指对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中转、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个人)在建设、铺设或拆除、装潢、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土方)、废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十七条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各负其责、自行清运、定点倾倒、统一管理的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每立方米5元。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除收取处置消纳费外,另收取清运费每吨15元。

第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在收取垃圾处置费、处置保证金后,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建设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拆迁部门方可办理拆迁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案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方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清扫费用从处置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九条承运单位或个人应在清运建筑垃圾前,持处置证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运输车辆的数量、车牌号,待批准后领取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禁止向道路、绿地、耕地、河道、生活垃圾堆放场、果皮箱、生活垃圾箱周边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㈡禁止无证处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置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或坑洼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回填单位应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必须按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运行。运输时要封闭遮盖,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四章特殊垃圾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对医疗垃圾进行消毒处理后,装入专用容器运往指定的处理地点,不准将医疗垃圾混入其它垃圾之中。

第二十九条医疗单位焚烧医疗垃圾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认可,焚烧的医疗垃圾残渣要运往垃圾处置场填埋。

第三十条含放射性物质的医疗垃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教育、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水粪便,必须单独收运,自行做好无害化处理。

各种动物的尸体必须按照规定深埋或者高温火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㈠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外,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㈡未按照城区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㈣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㈤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㈥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弃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弃物或者将医疗废弃物混入其他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㈠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之中的,处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200元以下罚款。

㈡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200元以下罚款。

㈢建筑垃圾处置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㈣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单位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个人3000元以下罚款。

㈤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㈥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㈦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㈠处置证有效期满未将垃圾清运处置完毕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㈡擅自接受建筑垃圾回填建筑工程、坑洼地、道路、宅院以及其它地方的;

㈢有处置证但未办理准运证而处置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的,责令限期清除,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7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范文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output for wastes is increased year after year in Xi'an, pressure on garbage disposal is also increasing. The way we choose to deal with the garbage has become a problem fo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tarting from the status of Xi'an living waste disposal, this article made comparison on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landfill, composting, incineration and the basic ideas of handling garbage by using incineration and technical process route which should be adopted in garbage incineration were proposed, hoping that these studies provide some help for the decision-making of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n Xi'an.

关键词: 生活垃圾;填埋;堆肥;垃圾焚烧

Key words: garbage;landfill;composting;waste incineration

中图分类号:X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8-0313-02

1 西安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

1.1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概况

西安市目前日产垃圾约6500吨,全部运往东郊江村沟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处理。

江村沟生活垃圾填埋场是西安市目前唯一的一处生活垃圾消纳场所,其地理位置位于东郊狄寨原上,占地面积1031亩,累计总投资2.1亿元,设计库容4900万m3,日倾倒垃圾2000吨,设计使用年限为40年,1994建成并投入运行,到目前为止实际使用已有18年,占用库容约2400万m3,是住建部评定的国家Ⅰ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按现有垃圾量计算能再使用9到11年。场内建有填埋气发电厂,对沼气进行了回收利用;场内下游建有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保证了场内气、液、固的全面综合处理。

江村沟生活垃圾填埋场自建成之日起一直由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的持续增加,垃圾产量连年增加,统计显示,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如今每日的垃圾消纳量已比建设初期增大200%以上,垃圾量和车流量的剧增使得道路和作业区的布置已经十分困难,日常运行和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

西安市南依秦岭,北临渭河,西接咸阳,东郊也无可能再开辟第二处新的生活垃圾消纳场所,面对新一轮西安城市大发展,寻求国际化大都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新办法、新工艺、新途径(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已经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唯一出路。

1.2 西安市生活垃圾的性状分析

1.2.1 垃圾产量

西安市市容环卫部门统计资料表明,城区垃圾产量逐年增长。(表1)

统计资料表明,西安市垃圾产量由2007年的3273t/d增长到2011年的5926t/d,预计到2012年,西安市垃圾产量将达到6700t/d左右。

1.2.2 垃圾组分

近几年来的实测对比表明,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有机质含量呈增加趋势,灰土成分逐渐减少,具体情况见表2。

注:2012年采用的是前三个月的平均值.

2 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和趋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问题成为各个城市必须应对和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及无害化处理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建设部制定了卫生填埋、堆肥及焚烧处理的三种技术规范,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经济、法律、社会环境的改变,焚烧处理垃圾将是未来垃圾处理的主要发展方向,垃圾末端处理的比例结构将从现在的“填埋为主”的单一填埋逐步转向“焚烧为主”的多种方式并存的处理方式。

2.1 垃圾填埋的缺陷

垃圾填埋存在着占用土地、二次污染、滑坡崩塌等诸多缺陷。虽然通过渗滤液的处理、填埋气回收等技术措施,可有效地抑制二次污染,减少或杜绝滑坡崩塌等事故的发生,但是无论科技如何先进、措施如何科学,都无法解决垃圾填埋所用土地再利用的持续性。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以及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资源的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与填埋场大面积占用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此外,垃圾场的污染,人们“谈场色变”,“邻避现象”使人们对垃圾场思想上拒绝、行动上抵制,近年来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填埋场的设置极其困难,近十年来,全球发达城市因 “地”的问题未采用填埋方式建成一处消纳场。“选址”已经成为垃圾填埋建设难以跨越的门槛。

2.2 垃圾堆肥的局限性

根据垃圾堆肥的工艺和方法可知,堆肥处理的垃圾主要是有机可腐垃圾,包括日常生活中所生成的剩菜、剩饭、废果蔬、果皮、过期食物、动物内脏、蛋壳、骨头、茶叶渣、咖啡渣等厨余有机垃圾。厨余有机垃圾占垃圾总量的比例约为10%―35%,也就是另外的65%以上的垃圾很难被纳入垃圾堆肥范围。因此,堆肥处理并不能处理所有垃圾,这制约了这种处理方式的未来发展规模。

2.3 垃圾焚烧的发展

目前,针对垃圾焚烧的批评主要来自于环境污染。从近一两年检测机构针对烟气回收设施完善、设计合理的焚化炉所排放烟灰的检测结果看,二恶英的排放完全能够达到环保标准,技术上以不在问题。因此,存在垃圾焚烧产生的污染问题的原因更多的来自于监管不到位和缺失,只要加大监管的体系建设和执行力度,将能够有效地把垃圾焚烧的污染物排放水平降低到环保标准之下。

政策方面,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要求“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国家发改委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年6月4日)中更是明确指出:要“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利用先进的垃圾焚烧技术”,“鼓励在经济发达、土地资源稀缺地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2020年)》发改能源【2007】2174号,指出:“目前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1.2亿吨;至2005年底,垃圾焚烧发电装机容量约20万千瓦;在引进国外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和设备的基础上,经过消化吸收,现已基本具备制造垃圾焚烧发电设备的能力;今后发展的重点是“在经济较发达、土地资源稀缺地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重点地区为直辖市、省级城市、沿海城市、旅游风景名胜城市、主要江河和湖泊附近城市。到2010年,垃圾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300万千瓦”。

目前,我国垃圾焚烧处理比例稳步提高。专家预测:2008-2015年将是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展的黄金时期。

2.4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工艺

目前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工艺主要以机械炉排焚烧炉技术和循环流化床焚烧炉技术为主。

采用机械炉排炉技术的垃圾焚烧厂多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尤其是省会级和副省级城市采用较多。采用循环流化床技术的垃圾焚烧厂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地级市和中西部地区。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采用炉排炉焚烧技术不需要添加煤作为助燃剂(循环流化床需要添加煤作为助燃剂,加煤量一般为垃圾处理量的20%,一些焚烧厂的实际加煤量甚至超过处理垃圾量的40%);另一方面是由于流化床焚烧炉垃圾补贴费用较低,加之西部地区煤炭资源较为丰富。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成【2000】120号),“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2006年9月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同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 “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由于国内目前尚没有流化床焚烧技术能够真正做到仅添加20%热量的辅助燃料(折合质量比为4-5%),导致新建流化床焚烧项目有可能不能再享受到优惠电价,或者只能享受到略高于标杆电价的上网价格。加之煤价的不断上升使得流化床焚烧发电在经济上的优势骤减,已建成运行的项目运行也很困难。

近年来,由于机械炉排炉的设备的生产已经国产化,建设成本大大降低,加之国家政策对于采用机械炉排炉焚烧生活垃圾也给予扶持和鼓励,采用机械炉排炉技术焚烧处理生活垃圾越来越普遍,项目越来越多。

3 西安市发展垃圾焚烧的有利条件

3.1 目前城区生活垃圾平均热值已经达到5000kJ/kg,随着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及煤气和天然气使用的普及,垃圾中纸张和塑料类包装物增多、灰土减少、可燃成分增加,热值还在不断提高,适于焚烧。

3.2 西安市建有231座压缩式现代化垃圾转运站(如:三民村垃圾处理中转站),进站垃圾经压缩降低了含水率,为垃圾焚烧和资源综合利用提供了有利条件。

3.3 西安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几乎全由环卫部门专业队伍完成,能够保证焚烧垃圾正常供给。

因此,为适应西安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开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电项目处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电项目设备宜采用炉排炉工艺。

参考文献:

[1]齐小力.DT-RO在中国处理垃圾渗滤液的试验[J].环境卫生工程,2003(03).

第8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范文

垃圾是一种没有对其正确使用或放错了使用地方的资源,垃圾处理方式失误不仅会造成很多资源的损失,还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产生的。回顾我国的垃圾分类治理问题,可以看出我国的垃圾分类进程并不是十分迅速。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就已经提出垃圾分类思想,只是当时人们追求于发展经济,并没有对此类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在1993年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6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后,我国的垃圾分类工作才有了相关的法律化、制度化基础。2000年,住建部了《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使我国的垃圾分类治理事业在数个大城市中开展试点工作。2004年,我国建设部了关于垃圾分类治理的各种详细准则,其明确规定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与规范。2011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希望各个城市能够制定出相应的对策来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进行。2016年后,我国的垃圾分类事业开始快速发展。在这一年中国家相继制定了《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的意见征求稿、《“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征求稿,这为促进垃圾分类治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到2019年7月1日,上海市颁布了《上海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垃圾分类这一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使之更加制度化和法制化,掀起了全国大范围内垃圾分类的一大浪潮,使垃圾分类的进程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一、垃圾分类事业现状

我国的垃圾分类事业在逐步发展中进行了许多年,现如今我国的垃圾分类工作已经可以看到一些效果,垃圾分类行为已经日趋增多。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开展后取得了许多成就,如对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有了提高、降低了污染、变废为宝等。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垃圾分类工作任务仍然较艰巨,和世界上其他先进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垃圾分类中的诸多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在发展中加以完善和解决。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居民主体参与意识不强

居民的素质不同,生活方式不同,对待垃圾分类的态度也不相同。垃圾源头分类是重要环节,居民对于垃圾分类的态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城市居民大多数对垃圾分类常识有一定的了解,并对城市垃圾分类工作持有积极支持的态度。但多年来,中国城市居民已经养成了垃圾混放的习惯,目前仅仅有垃圾分类的意识,并没有落实行动,居民参与率不高,垃圾分类政策深化落实有一定难度。本文认为原因有三条。第一,居民没有专业的垃圾分类知识,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用于垃圾分类,随着我国垃圾分类政策的推出,“干垃圾”“湿垃圾”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让人划不清界限,居民缺乏专业素养,故在平时垃圾投放时仍然是统一投放。第二,长期以来,中国居民已习惯统一混放垃圾模式,已养成了行为习惯,加上目前强制性垃圾分类政策只在少数区域推广,大多数城市尚未推出强制性政策督促居民垃圾分类,因此居民参与意识不强。第三,居民社区垃圾分类基础设施不完善。目前我国一部分社区仍只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个垃圾桶,而不是配备四种专业垃圾桶。由于垃圾分类基础设施不完善,居民无法配合进行垃圾分类。

(二)基层执行力不足,缺乏监管

我国提出垃圾分类政策已经有很长时间,但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力不足,没有真正重视宣传工作。第一,因为一部分城市尚未推行强制性垃圾分类政策,各社区管理人员并未对垃圾分类足够重视。某些地区甚至出现社区负责人对垃圾分类回收政策推诿,对工作互相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尽管我国政府重视垃圾分类问题,但没有落实到基层,无疑给垃圾分类政策的施行增添了难度。第二,政府监管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城市虽已配齐专业垃圾桶,但仍采用传统粗放型垃圾处理方法,就地填埋或焚烧,这一方式严重污染环境。第三,政府尚未对垃圾分类进行专业立法,各地缺少强制性文件的推出,缺乏整套法律法规支撑。部分地区立法空白或立法内容笼统,无法真正落实垃圾分类政策。

(三)专业垃圾分类公司规模有限,形式单一

居民垃圾分类意识的提高与专业垃圾分类公司的指导密切相关,但目前我国城市专业垃圾分类公司数目较少,规模有限,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要。目前,专业垃圾分类公司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企业,需要国家大力支持发展,政府可通过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吸引垃圾分类公司进入社区,引导居民正确投放垃圾。同时,社区还可将生活垃圾外包给专业垃圾分类公司管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此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增强二次循环。

三、完善我国城市垃圾分类事业的对策建议

(一)协助居民树立环保意识,提高主体参与率

近些年來,我国居民素质有所提高,但对于垃圾分类这个名词依然生疏。国家应加大宣传工作,使居民更快接受这一新理念,应落实到各城市各社区,明确社区管理者责任,在社区通过讲座、横幅、标语、入户宣传、社区宣传栏公布、微信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社区垃圾分类问题向居民作进一步的宣传,积极宣传垃圾分类政策。社区应落实垃圾分类政策,更好地督促居民进行垃圾分类,使居民形成良好的垃圾分类意识。但是垃圾分类问题要因地制宜,各地市居民的综合素质存在一定的差距,落实垃圾分类问题一定要注意结合当地有关部门出台的正式文件,采用多种方式向居民进行宣传。此外,学校也应注重对学生的垃圾分类知识的教育,通过科普讲座使学生了解更多的垃圾分类处理知识。垃圾分类意识从青少年抓起,通过青少年带动成年人增强垃圾分类意识,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二)各部门加强执行力度,建立完善监督体系

我国政府已多项垃圾分类政策文件,应在日常生活中鼓励该事业的开展。政府可加大对垃圾分类事业的拨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多购进专业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研发垃圾分类处理新技术,加大有关垃圾分类技术的新科技研发,统筹好垃圾分类基础配套设施完备。同时建立高效透明的监督机制,加强引导和监督,明细资金去向,做到政务公开。社区应明晰主体责任,引导居民正确科学垃圾分类,在社区设置简易垃圾分类操作间等。通过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形成以居民意识为核心的多元垃圾处理治理机制,推动我国垃圾分类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第9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生活垃圾 处理方法 规划

前言

城市生活垃圾的大量增加,使垃圾处理日趋困难,由此而来的环境污染等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然而,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长的同时,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能力与水平发展相对滞后,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愈加突出,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一处理方式

目前, 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一处理方式主要有填埋、焚烧和堆肥三种, 它们在实施的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1、填埋法

填埋法因其建设投资少、处理垃圾量大、土地可得到恢复利用等特点, 且作为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 目前仍然是中国乃至世界上大多数城市解决生活垃圾问题的主要方式。该方式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防渗和解决填埋气污染, 使垃圾填埋场的建设符合卫生规范, 从而使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可燃物得不到利用;渗出液处理难度大或处理成本很高;占用大量土地。

2、焚烧法

焚烧法是将城市生活垃圾进行高温处理的方法, 与填埋法相比, 它具有占地小、场地选择易、处理时间短、减量化显著(减重一般达70 %, 减容一般达90 %)、无害化较彻底, 以及可回收垃圾余热等优点, 近20 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 继深圳建成第一座垃圾焚烧场以来, 目前, 北海、厦门、广州、上海、北京、太原等城市也都在建设或计划建设垃圾焚烧厂。但是该处理方式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次性投资较高;焚烧尾气的二次污染处理工艺复杂、操作和控制的技术要求高。

3、堆肥法

堆肥法是对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进行处理和利用的有效方式。目前我国生活垃圾采用堆肥处理方式遇到的问题主要是:进场垃圾的成分难以控制;垃圾堆肥产品的销路不畅。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垃圾的源头分类工作做得较差。总之, 对于组成成分复杂的生活垃圾, 单一处理方式均有其局限性, 或仅对特定类型的垃圾才有效。焚烧法比较适用于经济较发达、垃圾热值较高、土地较少的地区;垃圾堆肥比较适用于垃圾成分中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地区;卫生填埋是垃圾的最终处理方法, 是垃圾处理方案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它主要适用于处置无机物含量高的垃圾。

二、综合处理

所谓综合处理, 就是将堆肥、焚烧、填埋三种方法有机结合、综合成一体的垃圾处理方式。该方式的基本思路是:先将垃圾进行初步筛分, 去除其中的灰分或不可堆肥的无机质用做填埋或生产建材;然后对筛上物进行严格的分拣, 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物质, 有机质运至发酵仓进行高温堆肥, 可燃物运去焚烧, 焚烧所产生的热量用于堆肥的烘干和复合肥的造粒。实现这种思路的措施就是建造垃圾综合处理厂, 处理厂的工艺流程见图1。

可见垃圾综合处理是集中了填埋、焚烧和堆肥的优点的一种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它解决了各单一处理的缺点。比如, 采用综合处理与单纯填埋处理方式相比, 可腐有机物与可燃有机物得到了利用,源回收利用差, 占用大量土地的缺点;与单纯焚烧处理方式相比, 综合处理由于焚烧量减少使得焚烧方便, 二次污染少, 焚烧设备寿命长;与单纯堆肥处理方式相比, 采用综合处理后堆肥的垃圾成分得到了合理控制, 使肥质有了良好的保证。所以其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大大高于单一处理方式。从经济效益来看, 综合处理的建厂投资少, 运转费用低, 生产肥料的赢利可维持整个处理厂的运转, 在肥料销售好的情况下还略有赢利, 同时其焚烧炉寿命延长。

三、实现垃圾源头分类的城市规划应对措施

1、统筹规划,改革城市垃圾管理体制

城市垃圾从产生到弃置的过程,始终是与商品生产、加工、流通分配、消费整个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垃圾源头分类涉及城市管理的多个部门,各自的部门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如果不打破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城市管理体制,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垃圾源头分类、综合处理的统一体系将会是极其困难的。这就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创新城市垃圾管理体制。

2、制定垃圾分类存放、分类

收集、分类处理制度垃圾处理是一种上下游产业紧密衔接的产业链。规划制定垃圾分类制度时,必须同时规划制定分类收集制度和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垃圾分类收集是垃圾源头分类的下一紧密环节,同样,垃圾分类处理是垃圾分类收集的下一环节。垃圾分类为垃圾分类收集提供了可能,垃圾分类收集为垃圾分类处理提供了稳定的来源保证,反过来,垃圾分类处理也为垃圾分类收集提供了可靠的后续服务保证。三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针对我国实际国情,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垃圾分类的划分标准,使垃圾分类有据可循。规划在机关、学校、工矿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设置能够分类收集垃圾的容器。对居住小区内的生活垃圾,规划制定分类收集制度,制定详细操作细则和工作程序,避免将居民已分类存放完毕的垃圾混装运输。

3、制定垃圾分类回收、加工、再利用环节的优惠鼓励政策和管理办法

依靠规划立法、通过多种经济手段来引导和约束企业行为、公众行为,依靠企业行为推进垃圾资源化。通过“污染者付费、回收利用者得利、政府政策扶持”等利益分配机制的驱动来培育和发展贯穿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垃圾处理产业链。垃圾产业化除能获得经济效益外,还有极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也为剩余劳动力开辟了一条新的就业道路。与此同时,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监管制度,加强对垃圾分类回收、加工、再利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利用垃圾(类似“地沟油”“黑心棉”等)事件的发生。

4、要加大垃圾分类的资金投入,加强宣传、转变居民观念

为解决垃圾问题,我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然而由于认识上的不足,95%的资金都投入到了垃圾的末端处理环节上,而对垃圾源头治理的投入则少得可怜。反观对垃圾治理已有深刻认识的欧洲国家,如挪威、瑞典和丹麦等,在他们用于垃圾处理的总费用支出中,只有1/3 用到末端处理、收集、运输上,另外2/3 则是用在管理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方面。要快速推进垃圾源头分类的工作,必须实行资金倾斜,将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上去。另外,我国的居民现在还缺乏垃圾分类的意识,应制定具体宣传行动,通过多种媒体和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快人们对垃圾源头分类的深刻认识。只有加强宣传,人人认识到垃圾源头分类的重大意义,垃圾源头分类才能真正开展起来。

结束语

总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良性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 是一项需要政府扶持, 全民参与的系统工程。此项工作的关键环节是要取得公众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从源头抓起,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一定会走上一个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黎柳燕. 刍谈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对策[J]. 科技视界. 2012(17)

[2] 黄敏姿. 广州市政府垃圾处理政策之十年演变[J]. 中国市场. 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