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银行业市场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5. 51. 057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行业发展呈现井喷趋势,不论是城商行还是民营银行,其规模和数量都在持续增长。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获得长远发展,其监督和管理的强化势在必行。监管不仅要抓重点抓其业务经营规范,还要从源头做起,从市场准入环节入手,加强规范。顾名思义,市场准入是指在通过对银行机构进入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将那些不符合银行业经营规范以及存在伤及投资者利益风险的金融机构长久性地拒之门外,来保证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这不仅是肃清银行业的行业规范,更为金融行业长足发展保驾护航。本文通过细数我国银行业准入发展历程、各国之间银行业准入规则比较来分析我国银行业准入规则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浅显的建议。欢迎读者批驳。
1 银行机构市场准入的发展历程
纵览银行机构市场准入方式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从自由主义到特许主义再到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的演变过程。随着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数量的不断增多,为了银行业的稳健发展,银监会对于银行的监管体制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简述如下。
银行准入监管主要有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机构准入,其主要流程如下图。
流程图
第二部分是业务准入。对于银行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准入条件,这里不加赘述。
第三部分是高级管理人员准入。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在审批商业银行时要认真辨别高层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这主要通过审查其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业务经验和能力、日常经济行为信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在我国,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要求包括:了解并熟知经济类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积累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实战工作能力。重视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旨在为银行监管部门注入新鲜的具有能力的人才,为银行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
2 各国对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的比较
2. 1 从机构准入来看,各国对银行申请设立要求所存在的差异
从表1可以明显看出,世界各国对于银行的准入更注重的是银行准入的一些初始条件。对于新设银行的特色以及未来的发展的重视程度相对来看较低。从我个人来看,作为新设银行它需要具有自己的特色。银行业的发展需要的是不断的创新,原始的市场资源已经接近饱和状态,如果没有一些新的能量,新设银行在竞争力上远远不及原有银行。从整个银行也来看,如果进入的都是一些与已有银行完全一样的新设银行,对整个银行体系只会造成更多的压力,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
2. 2 各国对银行的业务准入监管的比较(监管指数)
从各国的监管指数(表2)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对银行业监管的松紧程度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中德国和英国的监管指数比较低,几乎是允许银行从事所有的业务。印尼和中国的业务准入相对来说比较严格。不同国家监管的松紧程度一方面取决于该国家当时的实际国情,另一方面与该国银行业的发展也密切相关。监管程度低的国家对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鼓励和支持的作用,监管程度高的国家对银行业的发展具有引导和强化的作用,使其发展更加稳定。
2. 3 各国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准入的比较
各国对高级管理人才的要求都具有共性,这主要取决于银行业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某些品质和能力的需求。银行业也存在着很高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这就不得不对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要求。正如一个行业的从业人员会为该行业注入一股活力。如果当银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都存在着道德品质问题,银行业的风气就会败坏。这不仅仅是会影响到银行业的整体形象的问题,更严重的是会严重阻碍着该行业的发展。此外,如果进入银行业的从业人员能力有限,并且不会去学习去创新,那银行业只能维持着正常的运行,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慢慢衰落。所以对于银行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都是比较高的。从表1的第五项和第六项也可以明显看出各国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可见,对于银行业来说,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对于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是非常重要的。并且这不仅仅是对于某些国家,而是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监管内容。
3 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监管现状
事实上,在《商业银行法》中,就对我国的银行业市场准入规则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原有的内容在当下显得过于简单,并没有进行详细论述。近几年来,由于相关监管规章的不断补充,我国的银行业准入规则也在不断的完善,并有了许多突破。下面还是从市场准入的三个内容来分析我国的市场准入现状。
3. 1 机构准入制度
在我国机构准入方面的监管文件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3号)、《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等。
从各文件的主要内容来看,我国机构准入制度趋于规范化。对于机构的进入有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这有利于我国银行业整体的发展。规范化的机构准入制度有利于银监会对于进入机构的管理,相关文件也为此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我国银行业准入有法可依。
3. 2 业务准入制度
2002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就中资银行的外汇业务准入制度作了改革。主要改革内容有两点:一是新开外汇业务与人民币业务同时申请和核准;二是增开人民币或外汇业务由商业银行总行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或备案。
新规则的出台,表明我国业务准入监管规章有了重大改革――突破了传统的本外币准入分别监管及总分行分级核准的体制,为构建统一的业务准入体制奠定了基础。然而这条规则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该文件仍然将中资银行单独规定,区别对待中资银行和非中资银行,这将不利于我国现行环境下在业务准入监管上实施国民待遇原则。
3. 3 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制度
在后期的修改中,《商业银行法》应对瞬息万变的金融行业针对从业人员的准入规则进行了深入的规范,通过明确划分不得担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情形,严肃对从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这项突破使用法律文件使得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制度更加的合法化与规范化。
4 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的缺陷
4. 1 从机构准入的监管角度分析
第一,机构设立审查与批准的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虽然《商业银行法》对于银行和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都要求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但是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时限,也没有规范对于审查复议的相关程序。这样既不利于申请人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同时也不利于监管机构积极履行职责和提高准入监管的效率。
第二,关于商业银行设立标准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规定的条件过于简单,不利于监管当局对于一些具体的行为做出客观的评判。
第三,对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在机构准入上有差别待遇的倾向。这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准入氛围,对我国商业银行未来的结构趋向有着不可忽略的影响。
4. 2 业务准入制度的局限性
第一,业务准入制度过于受到关注,容易导致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务的过多干预。我国的业务准入制度严重限制了银行经营业务的发展。银行业内部有着自己的稳定发展机制,过多的干预只会使这一体制被打破。
第二,业务准入程序机制上有缺陷,准入条件的设计存在弊端。在一些业务的准入条件上没有突出该项业务的特殊性,造成准入规则创制上的浪费。
第三,外资银行业务准入的法律模棱两可。在五年过渡期内,法律并没有对于外资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做出明确的规定。
4. 3 人员准入制度的缺陷
事实上,自我国银监会成立以后,就确立了“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但是从目前的监管实践来看,需要遵照新监管理念,将银行业高管人员的监管纳入法制和科学化轨道。
5 对于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建议
我国的银行业市场准入制度需要通过有关法律来使其合法化、规范化、合理化、具体化。同时也需要银监会加大管理力度。对于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运用渐进式的管理体制,对于漏洞进行小修小补,而不是等到漏洞扩大到不能修补的境地之后再去想办法修补。此外,还要重视对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我国银行业的高级管理人才目前比较缺乏,所以需要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去加强对该类人才的培养。同时还要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建立适当的奖惩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符贵兴,付胜华. 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及其绩效的实证分析[J].当代财经,2004(8).
[2]张羲珍. 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05.
一、我国商业银行业的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是指产业内企业的市场联系特征,即构成产业市场的银行服务提供者(银行)之间、客户之间以及服务提供者和客户之间,特别是服务提供者(银行)之间关系的地位和特征。在产业组织理论中,主要用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进入壁垒三个指标来说明产业的市场结构关系。
1.市场集中度
集中度是市场结构中反映市场垄断和竞争程度最基本的指标,衡量市场集中度最基本的指标有绝对集中度和相对集中度。绝对集中度通常用在规模上处于前几位企业的资产等占整个市场总量的比重来表示,本文测定我国银行业前4家最大商业银行1在相应项目上占据的市场份额比例,即其中,CR4代表商业银行业中规模最大的前4位企业的市场集中度,Xi代表银行业中第i位的企业的资产总额或存款、贷款、净利润,N代表全部银行数,代表n家银行的资产、存款、贷款或净利润之和。
另:本文表中所涉及到的商业银行只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这是出于两方面原因的考虑,一是数据获取的难度;二是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看,这14家商业银行占据了主要的市场份额外,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按照贝恩在20世纪50年代划分的产业集中度的6个等级(如表2),将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集中度与表2对照,可以看出,平均总资产市场集中率为82.2%,属于极高寡占型;存款和贷款市场集中率同样高,也属于极高寡占型;但净利润市场集中率平均水平较低,只占66.9%,这与四大国有银行资产、贷款和存款等三个非常高的指标的现状是不相符的,这说明我国银行业资产和存款以及贷款的垄断程度高,但是高垄断并没有带来高利润。需要补充的是,2005年的高净利润集中度是建立在三大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上市的基础上的,这都说明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已成为国内银行业市场的赢利主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外,从表1看,我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有逐渐下降的趋势,表明了市场的发展导致了竞争的加剧。
2.产品差别
商业银行业的产品差异与其他产业相比较有两个特点:一是商业银行的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办理的各种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各类存款、各类贷款及其他各类中间业务,由于这些产品的实质是银行的服务,所以商业银行业的产品差异主要不是体现在产品本身的质量、外观和花样等方面,而是表现在服务的便捷程度以及能否针对不同的客户量身定做其需要的金融产品;二是衡量产品差异程度的指标—产品需求交叉弹性在商业银行业是非常难以计算的。1985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取消了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后,商业银行的产品差异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发展状况和趋势:一种状况是各商业银行的产品种类趋于同一,商业银行业整体产品差异程度呈现下降的趋势;另一种状况是不同银行的相同产品日益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而且银行在广告、促销、分支机构设置和新技术运用等方面的差异也日渐扩大,产品差异程度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对于我国的银行业来说,差异化程度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业务差异化程度比较低。大部分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和客户定位大致相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客户群体基本上是大行业、大企业、优质客户,而市场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经济发达的地区。相比之下,美国银行业专业化程度高,大多数银行集中于几项自己擅长的业务,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之上,进行不同的市场定位,根据客户年龄、收入、职业、性别的不同推出不同的业务,形成自己的独立的竞争优势。二是市场营销层次低导致我国银行业产品差异化低。首先从我国银行业的广告来看,基本上都是银行的形象宣传,提高银行的知名度。但是从广告的差异化程度来看,各个银行的形象定位基本上趋同,没有体现出各个银行的产品特色,这样很难让顾客做出适合自己金融产品的正确性选择。
从豪泰林(Hotelling)选址模型中,我们可以得出下面两个产品差异与市场势力的关系:一是产品差异能够降低需求的价格弹性。产品差异越大,市场的需求价格弹性就越小,企业(银行)就可以拥有较大的市场势力;二是产品差异能够缓和竞争强度。同类产品的相对差异化程度越高,消费者(银行客户)的主观偏好程度就越高,企业(银行)就有更大的市场势力。
3.进入壁垒
进入壁垒是影响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通常来说,进入壁垒越高,市场集中度也就越高,垄断程度越高。从理论上来说,通常存在的进入壁垒因素有规模经济壁垒、必要资本量及资产专用性壁垒、产品差别壁垒和政策壁垒等。
(1)规模经济壁垒
商业银行的规模经济性是指随着银行业务规模、人员数量、机构网点的扩大而发生的单位运营成本下降,单位收益上升的现象,它是反映产业市场结构的一个重要指标。在一定的客户下,经济规模越大,能容纳的银行就越少,市场的集中度就越高。
关于银行的规模经济问题,施蒂格勒认为,银行的最佳规模通常是一个区间而非一个点,在最佳规模的区域之内,不同规模的银行都能取得规模经济。同时,由于规模经济作用的发挥受银行业市场结构、银行制度、经营管理、金融创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不同时点上银行的最佳规模区域也不同。国外许多研究表明中等规模银行的效率通常高于大型银行和小银行。
(2)资本充足率壁垒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进行了约束。它把银行资本分为两级,即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核心资本资本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一级,是银行资本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要占银行资本基础的50%。附属资本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二级,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储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和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其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的100%。在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要建立所需的资本基础,银行的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4虽然我国不是协议的成员国,但央行已经认同了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3)政策性壁垒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对商业银行功能认识上的偏差,加上商业银行业自身的特殊性、重要性及发展滞后的状况,我国政府一直对商业银行实施非常严格的政府管制制度,避免竞争,维护垄断,力图将商业银行业及整个金融业牢牢控制在国家手中。其内容主要包括:最低资本金要求、营业执照的数量控制、禁止任意扩大营业范围、禁止将分支机构任意升级、禁止抬高或压低资金成本等。
二、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1.银行业市场结构对金融体系结构的影响
金融体系结构依据在资金融通中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中介还是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金融市场发挥主要作用,可分为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和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
首先,假如银行业结构趋于竞争,表明市场上有许多银行服务机构,这其中就有可能存在许多规模相对来说较小的银行。现今全球存在一个普遍问题:中小企业普遍融资难。美国1999年就有数据表明:资产规模小于1亿美元的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中96.7%是贷给中小企业的;规模在1亿至3亿美元的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占85%;3亿至10亿美元规模则降为63.2%;10亿至50亿美元资产的商业银行这个数字更低至37.8%;而大于500亿美元的就只有16.9%。5调查同样显示,我国亦有62%的中小企业认为,其发展的第一障碍是融资难问题。一份来自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的材料表明,2006年末我国中小企业有4200万户,这些中小企业的增加值占GDP的59%,他们可能从规模较小银行中贷款,这样一来,银行中介的作用就被提高了,而市场的融资作用相应降低了,金融体系就偏向银行主导型。
其次,如果银行业结构趋于集中,银行业存在明显垄断现象,市场中少数几家银行机构的总资产和存贷款占整个行业的绝大部分,由之前的美国数据,我们发现规模大的银行机构不愿意给予中小企业贷款,事实上,我国也是如此,这样一来,增加值占我国GDP59%的中小企业融资就不经过银行中介了,而通过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如此,银行的中介作用下降了,市场的作用突出了,金融体系偏向市场主导型。
我国的银行业市场的大部分指标(参看表1)都表明,银行业市场是一个极高寡占市场,这也说明我国金融体系还是一个以银行为主的中介主导型。我们很难说到底是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还是银行主导金融系统更能发挥金融系统的功能,因为无论在市场主导的美国还是银行主导的德国,金融系统都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两国的人均GDP相当。不同的金融系统结构意味的是金融系统以不同的方式将储蓄转化为投资和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手段。
2.银行业市场结构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简单分析
随着中国的金融深化程度近年来逐步提高,银行市场集中度有所下降,但中国银行业仍呈现以寡头垄断为主的特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处于银行业中绝对优势地位,总资产和存贷款的市场集中度指标数仍高于75%,仍属于贝恩划分的极高寡占型市场结构。
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主要组成,其市场结构的类型对国家(地区)的经济增长必将产生影响。但无论是垄断性的银行市场结构还是竞争性的银行市场结构,其对宏观经济的增长都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不能片面地强调任何一种银行市场结构的类型。通过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及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的统计分析,可得出了以下结论:我国目前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构成的寡头垄断为主要特征,并且这种市场结构与我国经济增长存在着一定的正相关关系,但这种相关关系仅是低度相关关系。
三、构建有效的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建议
随着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也发生了变化。1979年以前,我国银行业是一个绝对垄断的系统,仅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垄断了所有金融业务。此后到1983年,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4家专业银行相继成立,但这期间各银行有着较为严格的专业分工,经营业务分割,几乎不存在竞争,其市场结构是高度垄断的。目前,算上城市商业银行等我国有上千家银行机构,并且由于专业银行的业务领域拓宽和业务交叉,各商业银行之间普遍存在着竞争。
目前,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存在以下几个特点:市场份额趋于分散;市场集中度偏高;进入退出壁垒偏高;产品差异化程度不足等。针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来完善银行业市场结构,加快银行业的发展。
第一,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
第二,鼓励中小银行的发展;
第三,营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
第四,打破行政性垄断的市场结构,推进有效的竞争;
我国金融机构退出的三种路径
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垄断性行业是对银行业长期以来的最突出描述。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业附属于政府,完全依靠行政计划设立、运行。政府也一直以国家信用作后盾,充当银行金融机构的保护人。因此,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银行业基本上不存在市场退出的问题,银行经营者和广大储蓄债权人也根本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全球化的渐次展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在也必将从我国政府为其制作的襁褓中走入市场竞争的大海中,以独立的法人主体身份自谋生存与发展。伴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机制必将导致一部分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银行被市场抛弃。纵观我国已有的银行退出历史,退出的路径有三种:
一是解散。它指已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其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该银行丧失了经营能力或经营必要,经批准撤销登记后,银行机构消灭的法律行为。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企业因下列事由可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在我国以第3种方式为主,吸收合并完成后,有问题银行应予以解散。
二是行政关闭或撤销。它是指运用行政手段对不可救助、股东无力注资、救助失败的银行依法关闭和组织清算,指定一家银行金融机构托管,在完成清算后宣布解散或撤销。在我国以对海南发展银行实施行政关闭,并由中国工商银行接管为代表。这是我国采取的一种行政清算程序,它是银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一种强制性清算程序。
三是破产。它是指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股东放弃救助,或被银行监管机构行政关闭后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经银行监管机构同意,有问题银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宣告其破产和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形。破产是银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司法程序,属于被动型市场退出。
这三种路径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已有所体现,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三种终止方式是“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问题与反思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退出之路绝对不是一马平川的高速公路,而是断断续续衔接而成的有诸多崎岖之处的、正在逐步修建的高等级公路。由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是在转轨经济体制背景下在实践中通过摸索逐步形成的初步框架,是一种被动且有点逼迫意味下形成的制度,因此,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在着诸多内在的缺陷,值得我们去深入剖析和反思。
政府对运作过程介入过深。行政干预色彩浓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和退出本应是一种市场行为,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但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性质过于特殊,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因此其设立和退出就难免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准入由行政控制,退出就难以避免行政性。因此,“市场问题由市场解决”的原则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中难以体现。如现有退出管理机构一般是由地方政府牵头,组成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停业整顿或撤销银行的风险处置,银行市场退出更多地体现了政府干预的色彩。
事实证明,银行机构退出成为政府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既不符合效率原则,又令政府不堪重负。一方面资产清收变现困难,效率不高,如海发行至今还没有清算完成,另一方面财政买单使广大民众无法形成风险意识,还令政府包袱沉重。因此在银行退出的制度设计中,就要明确市场的基本作用,由市场选择退出者和完成退出程序,这也符合我们整个经济改革的基本策略。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退出中就要明确法律调整的基础作用,由法律来规制银行市场退出的制度,而不是行政干预和政府主导。
法律体系缺位 虽然新破产法确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也同时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庞杂的法律体系仍缺乏系统健全的退出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企业破产法》、 《公司法》、《银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数量多,交叉混杂,但同时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标准、范围、程序等都没有作出具体而系统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鉴于当前庞杂的银行业市场退出法律体系,应由国务院专门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法规。我们看到,在新破产法立法体例方面,我们已经确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也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又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为国务院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而现在,这一实施办法就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之中,笔者不久前参加的由银监会、国际金融公司、亚开行举办的研讨会可以说就是一次对此办法的研讨和预热。
关闭标准缺乏专业性根据国际经验,普通公司的破产标准有两个:“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而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标准还有第三个――“监管破产标准”。《企业破产法》没有针对银行金融机构规定这第三个破产标准,出于其调整主体广泛性的考虑,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在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中,都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撤销银行金融机构的权力,确立了商业银行破产和被撤销并行的市场退出体制。如果此种情况延续下去,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破产标准”在实践中将只能主要通过行政关闭撤销来确立和实施,在真正的主要市场退出制度――破产中,反而芳踪难觅了。
同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9条规定,“银行业银行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银行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该撤销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原则,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
间,不利于判断撤销行为是否妥当。建议参考《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第11条(c)款(5)项,对我国关闭银行金融机构的条件予以细化。这些条件包括:存款机构资不抵债:重大浪费:不安全和不合理经营;故意违反停止和终止命令:隐匿或拒绝向合法监管者、检查者提供其账簿、文件、档案、资产和有关事物;无力偿债;亏损,存款机构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亏损将耗尽其所有的或实际上的所有资本,如果没有联邦援助,其资本将不可能充足:违法:存款机构同意:被保险人资格参保资格的停止;资本不足未能改正:资本严重不足;犯有洗钱罪。注意,在此银行“关闭”、“破产”与“倒闭”语义相同。而这13项关闭条件中,不仅全部包含了银行破产的三种完整标准,还细化了其他一些专业条件。这样不仅解决了银行破产标准缺乏专业化的问题,而且在关闭条件中同时对监管机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制。
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接管重组制度十分必要
出于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和维护银行金融体系稳定的考虑,世界范围内,当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陷入财务困境时,公共政策的首选必然是救助和重组,而不是破产清算。同样,出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持企业经营的考虑,《企业破产法》在规定上对企业重整非常重视,除规定破产清算程序外,还着重规定了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但笔者认为目前《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对金融机构适用性不强。
首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接管、重组”程序,与破产重整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有权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而这时就会出现问题,即当银行业监管机构已经对某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重组时,该商业银行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又同时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两种程序如何协调,谁为优先?是把监管机构直接放前面,即直接规定在行政“接管、重组”期间,法院不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申请呢,还是让监管机构自己内部协调,即间接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启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也要像破产清算一样,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其次,缺少救助、重整财务手段的法院很难作为主持协调金融机构重整的法律主体。试想连监管机构都不愿重组或重组失败而同意其进入破产程序的金融机构,法院作为一个门外汉主持重整的难度将有多大?金融机构重组,大量资金的投入和金融工具的使用通常是必不可少的。而资金救助、寻找购买方等重组手段是法院肯定相对缺乏的。显而易见,专门的“金融机构接管、重组”程序比法院主导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更为有效。这也是美国多数金融机构,同时包括证券公司不适用美国《破产法》重整程序的原因。在美国,《破产法》除了不适用于银行外,美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也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主导,其虽然适用美国《破产法》的清算程序,但也不适用其中的重整程序。因此,司法权的主导性和终局性是值得肯定的,但特殊领域中,限于法院的特点,不能统而概之。具体就银行退出而言,就是必须建立处置问题银行的专业化接管、重整制度。
市场退出机制设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是银行金融体系的自动稳定器,市场机制发挥正常作用只能建立在其规范化基础之上。只有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才可以主动和积极引导我国银行业的顺利发展。
退出方式由被动型向主动型平稳过渡被动型退出只是在发生危机时为化解银行金融风险的被动之举,而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金融发达国家,却更加注重主动型市场退出。主动型的市场退出不仅可以提高国内法人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增强了本国银行的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扩大了本国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份额。出于全球竞争和金融安全的考虑,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注意力就不能仍停留在低层次上,只关注被动退出,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按市场竞争原则进行的商业收购兼并等主动型市场退出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将有利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发展和竞争的需要积极开展战略性重组,有利于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兼并迅速扩大规模和壮大实力。
建立预警机制,为风险处置提供依据 问题金融机构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机制的不完善。此外,预警机制的不完善还会加大对问题金融机构的识别难度以及市场退出的成本。为此,政府应在借鉴美国CAMEL评级系统的基础上,按照管理、支付、清偿等各方面的能力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为正常机构、有问题机构和危机机构,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系统,依据评估结果确定问题金融机构和重点监控对象,并结合不同机构经营风险的特点,建立这些机构的风险管理档案,以此强化对金融体系的监管。
创新金融机构破产主导模式 世界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主要可归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法院主导,统一适用破产法;第二种是监管机关主导,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别法,法院只对债权确认等程序中的个案纠纷保留有限的司法审查权。第一种模式为欧洲大陆多数国家,以及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所采用。第二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强调银行破产在破产申请人、破产标准、清偿顺序、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破产的特殊性。在美国,银行并不像普通商事公司一样适用破产法典,而是适用《联邦存款保险渤。《联邦存款保险法》详细规定了资产清收、资产处置、清算程序和清偿债务的顺序。《联邦存款保险法》吸收了几乎所有国会制订的与银行破产有关的法案。其规定法院不主持银行清算,而是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持。我国的银行破产,从法律层面看,规定属于第一种模式,即法院主导银行破产;从法规层面和操作层面看,则属于第二种模式,即行政监管当局主导银行破产。特别是2001年颁布的《银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关闭撤销”与“清算”合一的机制。实践中债权人对行政主导的清算效率和公正性曾多有质疑,主要就是因为清算规则不够明确。
此次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在立法体例方面,确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也适用《企业破产法》,法院主导,可能也是对现有实践不满的一种回应。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确实有其特殊性,而新破产法第134条就规定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而鉴于《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规定了金融监管机构享有撤销金融机构的行政权力,可以预测,上述两种模式的混合可能会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模式。这种混合模式可以说是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一种创新,成功与否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对此,笔者持谨慎的乐观态度。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提供充分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该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这个保险金的比例通常按照资本充足率的50%计提。
摘要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约束状况,并探讨了市场约束对我国银行监管效率的影响。市场约束对银行监管效率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银行业市场发育状况既受制于政府监管的制度安排,又受制于银行业自我约束能力,更受制于市场发展状况。
关键词市场约束银行业监管效率影响
一、目前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状况分析
2003年以来,随着银监会的成立和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改革,审慎监管制度的各项措施开始逐步实施,政府监管对市场约束的屏蔽作用逐渐减轻,公众的市场参与意识和对银行的外部监督意识开始发育,市场约束力量才开始得以成长。但是,对我国来说,银行业自我约束能力和市场本身的缺陷极大地削弱了市场的约束作用。阮建文等(2009)的实证研究发现,我国银行监管体系中的市场约束力量在1998年以后有所进步,但从总体上看,市场约束力量仍然较为薄弱,存款人对银行的风险变化反应不敏感。
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不强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状况对市场约束的制约。首先,审计标准和会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信息质量不高。目前,我国银行业推行的会计制度不仅与国际规范相比还存在许多过于宽松的作法,而且各类银行之间也缺乏统一的规范,制约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比性。同时,银行从业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从技术上对风险的具体测量、确认存在障碍, 对会计制度的理解也存在偏差, 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其次,银行缺乏及时和准确地公开披露信息的激励。出于对银行风险状况的担心等原因,我国政府监管当局对银行公开披露信息的强制性监管规定和法律处罚措施的力度不足,导致银行缺乏及时、准确地公开披露信息的有效约束。
再次,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滞后,难以提供客观、公正的评级信息。我国评级机构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受资金规模、法律支持和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对被评级对象还存在一定的利益依赖关系,没有真正成为独立的信息中介机构。
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存在的上述问题,使市场参与者无法准确判断银行经营状况的良莠,缺乏实施市场约束的决策依据,尤其是虚假、非充分性财务信息还会误导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力,导致逆向选择行为。
(二)我国市场参与者激励状况对市场约束的制约。我国银行体系以国有银行为主体,而且无论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抑或是城市商业银行,各级政府一般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其拥有绝对比例的控制权,这样,存款者通常把银行信用等同于政府信用,认为存款的安全性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谢平等( 2004)的研究发现,从近几年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看,国家事实上承担了对银行存款的保险责任,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对个人进行“全额偿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所以,存款人没有激励去关心银行的风险状况,也没有激励去施加市场约束。
以上理论分析可见,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状况和市场参与者实施市场约束的激励都存在缺陷,致使银行所受到的市场约束力量非常薄弱。市场不能及时、充分披露信息,使存款人和投资人不能对银行的风险做出适时、客观的判断;使监管当局不能及时监测、评价和控制银行的风险,致使银行的自我约束放松,金融风险不断积累,是导致银行体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市场约束状况对我国银行监管效率的影响
市场约束对实现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我国银行业受到的市场约束力量相当有限,当前市场约束的不足给我国银行监管效率带来较复杂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体系存在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不利于银行自我约束和政府监管发挥作用。市场约束力量的薄弱,银行业发展缺乏来自市场压力的淘汰和竞争机制。监管当局对问题银行缺乏及时的市场退出或纠正措施的制度安排,银行很容易过度承担风险,致使银行的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同时,由于道德风险,银行业仅关心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利益,如何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并不真正关心贷款的质量和安全性,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和增值。这样的结果自然背离了政府监管要求的初衷,使政府监管力量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监管者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助长腐败行为。市场约束的缺乏可以使银行业的过度承担风险行为不为公众知晓,监管当局面临市场压力较小,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这样问题银行可以在监管当局的疏忽甚或庇护下继续生存,加大了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同时过分依赖政府监管,会造成权力的膨胀,易滋生腐败行为。
(三)存款人容易产生逆向选择,给各种非法揽储活动可乘之机。由于利率受到管制,金融市场欠发达,在高利率回报的诱惑下,居民可能会把资金投向违规吸存的机构。存款者对违规机构的赌博行为缺乏鉴别能力,或者认为即使出现问题,政府也会出手相救,保障本金安全,所以,往往在选择存款机构时产生道德风险,造成非法集资泛滥。发生在浙江的非法集资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四)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张,在一定时期内易于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性。由于缺乏市场约束,银行业负债规模的扩张不受其经营状况的制约,这种宽松的市场环境为银行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虽然这种银行发展道路使银行业的问题不断累积,但是,市场约束的缺乏使问题易于被掩盖。所以,在一定时期内易于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当然,从长期来看,这种表面和暂时的稳定可能会面临着在未来更严重银行危机。
(五)银行体系更容易受到传染风险的影响,加大了危机爆发的概率。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任何一个国家的银行体系中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个别有问题的银行机构,受预期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个别银行的倒闭破产容易引发传染性地银行挤兑。如果公众的行为是建立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之上,就会减少因单个银行破产而引发的恐慌性挤兑。
但是,在缺乏市场约束的环境中,存款人不能根据各主要银行的清偿力和经营活动对其进行区别对待,当银行体系面临冲击时,由不对称信息引起的问题会恶化,使得识别有用信息变得更加困难,这样就造成这样一个问题:在某些情况下,较小的冲击就可能导致不稳定。因为无法进行区分和选择,存款人只能选择保护自身利益最后的手段,即将资金兑现或者转换成其他政府担保的金融工具,或者转向海外,这样,银行的信用供给就会降低,银行体系更容易受到传染风险的影响,危机就更易于发生。
(六)造成昂贵的监管成本。我国银行监管的成本之所以高昂,一方面是因为市场约束缺乏造成的道德风险,导致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成本扩大化;另一方面市场约束的缺乏导致过度依赖政府监管来控制风险,这必然带来政府监管机构的扩张和人员的臃肿,既会增加监管的直接成本,又会增加银行的执行成本。
结语:综上所述,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的薄弱对于银行监管效率产生了诸多制约因素,从总体上看,其负面影响要远大于正面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市场约束的理论分析,为强化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约束力量、提高监管效率提供依据。由于市场约束是市场力量主导型银行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强化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约束将成为提高银行监管效率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 ]阮建文,朴一,杜艳.中国银行业市场约束状况及其对监管有效性的影响.金融监管.2009(2).
[2]谢平,陆磊.中国金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体制、行为与机制设计.中信出版社.2005.
[3]陈建华.金融监管效率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 商业银行业务 机遇与挑战 建议
一、利率市场化现状
利率是由市场供求变化自发形成的一种市场价格。利率市场化是指利率由市场价格机制形成。在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利率政策是利率管制。利率管制主要是指利率的变化由国家严格加以控制。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推进利率市场化。2012年以来,我国的利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二、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带来的机遇
(一)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商业银行营销
利率走向市场化,商业银行有了存款、贷款的定价权。商业银行可以细分客户,针对不同的客户可以给以不同的利率,实行差别定价。在市场上,商业银行可以自由定价,吸引优质客户,使负债优良化,保证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同时商业银行对于非优质存款客户实行利率下浮,减少成本;对于非优质贷款客户实行利率上浮,增加收入。
(二)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商业银行法人贷款业务多样化营销
目前,在利率管制下,商业银行对于法人贷款业务整体营销思路在于营销一些虽然在一定范围内有收入损失但是具有贷款高安全性的优质客户。一旦利率走向市场化,商业银行会寻求收益与风险的均衡,营销不再仅仅高度集中在上述客户之中。在不同客户市场中,现有五大商业银行必然依然积极营销大客户;高风险的同时是高收益,中小银行在一定风险承受范围内,必然以创新产品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商业银行优化个人贷款业务结构
目前,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主要分为房屋按揭贷款和非房屋贷款。第一,无论自然人申请哪一种个人贷款业务品种,自然人申请贷款都具有一定的刚性。控制个人贷款业务风险关注的要点在于自然人违约的概率。考虑自然人违约的概率的因素在于自然人的人品、工作单位、截止申请贷款日的信用状况等等。在自由利率定价的条件下,可以对于违约概率较小的自然人适当给以利率优惠,吸引其选择利率较低的商业银行贷款;可以对于违约概率较大的自然人以利率上浮,作为风险补偿。第二,个人贷款业务受政策影响较大。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衡量收益与风险,在一定政策情况下,以利率的变化调整商业银行自身的个人贷款业务结构。在需要大力发展某种个人贷款业务品种的政策指导下,适当将该业务品种的利率定价给以优惠;在需要控制某种个人贷款业务品种的政策指导下,即可上浮该业务品种的利率。
三、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带来的挑战
(一)利率市场化会加大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竞争
在利率市场化下,各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定价变得灵活。存款大客户对商业银行的忠诚度并不高,严重受利率变化影响。利率一旦变化,存款大客户即采取行动,即将自己名下存款流动到存款利率较高的商业银行。为了争夺存款大客户,短期内各商业银行必然大幅增加存款利率,造成恶性竞争。商业银行受利润驱使的这种短期行为可能会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并产生经营危机。
(二)利率市场化会增加商业银行定价的难度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利率管制,商业银行不需要考虑利率定价的问题。利率走向市场化,商业银行利率定价对于商业银行必然成为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利率市场化下,五大商业银行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可能促使定价趋于同质化。商业银行如何合理进行利率定价、如何吸引优质客户、如何有效控制风险等等这些问题必将成为商业银行进行利率定价的难题。总的来说,商业银行利率定价的结果,是商业银行之间竞争的博弈结果,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博弈的结果。最优的商业银行定价,是实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博弈的均衡。
(三)利率市场化必然降低存款与贷款的利差,使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业务依然主要集中在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在商业银行对利率自由定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必然做出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的短期行为。若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增加、贷款利率下降,存款与贷款的利差必然下降,商业银行的利润必然下降,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必然减弱,必然影响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四)利率市场化可能导致借款人逆向选择
在利率市场化的状态下,由于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导致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是激烈的,为了争夺优质的借款客户,会降低贷款利率,可能导致借款人逆向选择,一些非优质客户会进入借贷市场。这些非优质的借款人违约的概率较大,可能给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带来挑战,会恶化商业银行的整个资产结构。
(五)利率市场化给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提出了新要求
利率从市场管制走向市场化,利率从在政府不调整的情况下一成不变走向随市场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变化,存款客户的流动性增加,贷款客户的敏感性增强。当然利率波动变化,使得商业银行的利差会下降、盈利会减弱,存款人提前支取、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可能性会增加,负债与资本的机构匹配受到挑战,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增加。商业银行如何有效协调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将是利率市场化下的另一个难题。
四、商业银行业务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建议
(一)审慎考虑,合理定价
商业银行应立足自身状况,针对所处细分市场,协调风险与收益,完善资产负债机构,结合同业定价情况,审慎考虑利弊后合理定价。商业银行进行利率定价应站在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避免短期行为,避免与同业恶性竞争,以股东收益最大化为目标,有效预测利息收入,全面考虑利率影响因素,以此作出合理利率定价。
(二)细分客户,差别定价
商业银行作为法人组织,在控制风险、保证流动性的情况下,经营以盈利为目的。商业银行的首要任务是营销优质客户。在利率市场化的机遇下,商业银行可以细分客户,对不同的客户实行差别利率。第一,对于存款客户,规定一定存款额的区间,不同区间内客户实行不同的利率。执行利率的原则在于客户存款金额越大,利率越高。第二,对于贷款客户,优质客户实行利率优惠,曾有信用逾期的客户实行利率上浮。
(三)创新产品,吸引客户
目前,商业银行仅仅经营传统业务,已经没有发展的空间。商业银行可持续经营、与时俱进的发展的根本在于产品创新。在利率市场化下,利差收入降低,商业银行再以利差收入作为利润的主要增长点是有碍其发展的。在利率市场化下,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在于产品创新,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目前,金融发展已不再处于以需求、供给为导向,而处于内生引导发展的阶段。当前,商业银行要想发展的一方面就在于面对自己的细分客户,创新产品,找到新的利润增加点。
(四)完善制度,甄别客户
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针对借款人,商业银行应按照业务特点和风险特性的不同,不断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有效甄别借款人,减少借款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商业银行应以有效信用风险计量为导向,制定相应防范风险的制度,平衡收益与风险,有效选择优良借款人,加强利率风险管理。
(五)建立体系,防控风险
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有效防控风险。在利率市场化下,受利率波动影响,商业银行行为选择以逐利为核心。促使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约束商业银行短期逐利行为的有效措施在于商业银行自身合理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体系的原则在于有效进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和战略风险的管理。
利率市场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是机遇与挑战。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应有效利用机遇、面对挑战,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体系,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点,有效进行利率定价,并且加强利率风险管理,成功实现转型,稳健、可持续经营下去。
参考文献
[1]游春,胡才龙.利率市场化对我国中小银行影响的问题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1(08).
[2]李海波. 利率市场化对银行公司业务的影响[J].银行家,2013(01).
美国利率市场化的实质是银行业存款利率的自由化和市场化。与目前中国金融业所面临全面利率市场化改革不同,美国银行业的贷款利率一直是“无管制”或自由化的。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美国银行业流行将优惠利率作为其信贷资产的定价基准利率。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银行业更频繁地将定存(CD)、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乃至联邦基金利率(Fed Funds rate)作为贷款的定价基准。而在整个利率体系之中,特别是自20世纪70年代随着美国国债二级交易市场的迅猛发展之后,美国国债体系更加完善,市场化的国债收益率曲线遂成为各基准利率的核心基石。
虽然美国银行业的贷款利率一直不受管制(不包括一些特别的高利贷形式),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商业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的波动并无紧密的关联。从某种程度而言,贷款利率只能说是自由化,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美国贷款利率市场化过程首先是经历了“监管放松”,而后才完成了市场化过程。
美国利率市场化经历了准备期、正式展开期和完成期三个阶段。1970~1977年是美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准备期。1970年6月,美国总统尼克松成立了“金融结构与管制委员会”,1972年该委员会发表了亨特报告,1973年,尼克松提出了“美国金融制度改革建议”并送交国会。在此期间,1970年6月实行了10万美元以上、3个月以内的短期定期存款的利率自由化,还取消了90天以上的大额存款的利率管制。
1978年起,美国银行业的存款利率市场化正式拉开序幕。1978年,美联储规定银行发行成熟期为6个月定期存款(CD),利率则受到每周的国债拍卖市场价格的限定。尽管CD最低限额门槛较高,存款机构的资金仍大量流入到这些监管较松的CD产品之上,截至1980年年底,存款余额骤增到1780亿美元。同期,美国银行业的储蓄存款余额下降了约200亿美元,显示客户开始将资金从支付较大监管利差的账户中转入到较低的监管利差账户之中。而在美林证券公司开发出首个现金管理账户以及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MFs)盛行起来之后,资金迁移势头加速,这即为美国历史上典型的“脱媒化”过程。
由于存款客户上述的迁移行为导致美国银行业存款大量流失,各银行开始施压和游说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新的平等竞争条件,与不受“Q条例”监管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展开竞争。为了满足银行业的要求,1980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了“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以及货币控制法”。同年建立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委员会(DIDC)。1981年,DIDC宣布存款利率的市场化过程将在6年内分阶段完成。
1982年颁布的“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责成DIDC创造一个与证券业MMMFs竞争的金融工具,被称之为“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截至1983年底,仅商业银行吸收的MMDA存款余额高达2300亿美元。1982年存款机构法也取消了银行跨州经营的限制。这即美国历史上所谓“反脱媒化”过程。值得注意的是,美国金融业的“反脱媒化”过程系通过金融监管当局主导的产品创新过程来推动和实施的。1983年10月,DIDC进一步修订“Q条例”,消除对一个月以上定期存款的所有利率的管制,“监管利差”从而受到进一步缩窄。1986年1月1日,DIDC宣布满足利率放松监管的账户最低金额不再受到限制,从原来的2500美元降至零。1986年3月31日起,客户存款利率管制被完全取消。
综上所述,美国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从大额存单开始,后通过自动转账服务(ATS)账户、小额储蓄存单、NOW账户、货币市场储蓄账户(MMDA),从长期到短期,首先将利率的上限随相应期限的国债利率波动,最终实现存款利率上限的废除,并不断降低账户最低金额的限制。从引入小额储蓄存单使30个月以上的存款利率上限随国债波动,到建立最小金额为2500美元无利率上限的货币市场账户和超级NOW 账户,整个利率市场化过程按既定目标于1986年3月正式完成(当时“Q条例”还留下最后一个尾巴,即禁止对活期存款付息。经过数十年后,这一条款最终才被“多德-弗兰克法”废除)。(美国存款利率市场化详细过程见图1所示)
存款利率自由化对美国银行业的影响
金融脱媒化、反脱媒化以及存款利率的市场化综合起来对美国当时的银行业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而深远的影响。
美国银行业的负债结构对市场更加敏感化
在存款利率自由化之前,由于银行的核心存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因此在利率水平较高时,银行业对利率的敏感性体现为资产敏感,从而对银行的利差有利。20世纪70年以后,随着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启动和展开,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客户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导致了美国银行业负债结构的转变,具体表现为:银行业的利率敏感性资金比重上升,利息成本逐渐成为银行业最主要费用。令美国银行业更为头痛的是,20世纪80年代存款利率市场化后,甚至连银行的核心存款本身也开始对市场利率产生敏感。导致上述情形的根本原因仍然是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早期美国波动率极高的利率水平所致,而同时并存的高通胀率也加速了银行负债结构的转型。其直接结果导致银行的短期资产往往由对市场利率敏感性极高的市场负债来融资,而逐渐丧失以往核心存款所特有的忠诚和粘着等属性。
银行负债结构的市场化趋势对当时美国银行业的影响极其深远。首先,它大大加剧了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其次,它加大了银行业潜在的利率风险(包括表内和表外),并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规模较大的银行在进行负债管理时,必须在长、短期资金之间进行权衡。从市场利率期限结构的角度看,银行若借入更多的短期市场资金,虽然流动性较高,但利率风险可能较大;长期资金虽然比较稳定,但成本过高。所以科学的资产负债管理成为美国银行业改善盈利、管理风险的重要方式。
美国银行业获得了强有力的竞争手段
在20世纪的50~80年代,美国商业银行业在金融业竞争大格局中一直在丢失市场份额。自20世纪80年代起,证券业成为商业银行和其它存贷机构的主要对手,其中包括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其它共同基金、证券经纪商和证券化债券的发行商等。这些强大的竞争对手有着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完全不同的成本结构,但它们的监管机构在监管严厉程度上比银行要宽松得多。
存款利率市场化过程开始后,美国商业银行业在上述激烈的竞争中表现不俗。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涌现新产品如“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和超级NOW账户等在极大程度上抵御了当时证券业的猛烈进攻。据统计,在80年代末期,美国金融业的总体流动性资金来源共5万亿美元,而商业银行几乎占据三分之一,储蓄机构约20%。货币市场基金和证券经纪商合计10%。其它的主要有短期国债、银行承兑凭证、商业票据等(共37%)。在80年代中期,银行占比仅下滑到29%左右,证券业为7%左右。这说明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与随之衍生出的“反脱媒”创新产品对银行业存款的竞争应当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利息成本压力间接引发贷款亏损率的上升
1980年,随着存款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银行业的利息成本面临巨大的压力。为了应对激烈的竞争,美国的银行起初寻找各种方式来弥补急剧上升的资金成本,导致利差缩水;也有些银行企图通过提高贷款定价来解决问题,但当时美国的贷款市场面临了同样严峻的竞争环境,比如来自非银行业的竞争。为了化解利差下降的压力,美国银行业首先在授信过程中提高贷款/资产比率,但这一行为的结果使得贷款平均的风险水平上升,经过风险调整后的净利差下降;还有些银行为了防止利差下滑,在商业信贷资产续做方面采取了较为冒进的政策。20世纪70~80年代,金融业资产方的“脱媒化”(见表1)导致商业银行传统的授信机会骤减,许多银行不得不进入风险较高,不甚熟悉的领域如欠发达国家融资(LDC)、能源行业、高杠杆交易(HLT)和不动产信贷之中,积累了相当大的资产泡沫。随着宏观经济进入衰退,上述信贷泡沫迅速破灭,银行不良贷款比率骤升;更有一些银行为了减少贷款资产比和减少资本金要求,对某些表内资产进行了证券化处理。但证券化的一个缺陷是银行一般会把高质量、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后置于表外,留下风险较高的资产。
再加上信贷管理不力,美国银行业在80年代中期出现了较大规模的信贷亏损,特别表现在农业、能源和房地产等领域。与消费信贷相比,商业信贷亏损周期的规模和波动度更大。
存款利率市场化进一步侵蚀了监管利差
当银行业面临监管利差(Regulatory Spread)时,银行倾向于花费其一部分通过增加其分支机构的数目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便利度。随着监管利差的缩减,上述过程会发生逆转,除非其他服务方式出现使分支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仍可盈利。
美国的商业银行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应对监管利差的缩减,其中重点主要集中在如何提高其现有服务渠道的盈利能力,通过整合分支机构,引进更多自动化,减少单位服务费用。同时,通过提升服务费,启动新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还通过合并,兼并和收购力求获得任何规模和多元化的利益。
银行在授信过程中的市场定价行为得到了强化
利率市场化之后,银行在可流通的CD市场、联邦基金市场、欧洲美元市场和银行控股公司发行的商业票据市场中拿到市场定价的资金,这些新的资金来源发挥出两方面作用。
首先,银行的资金成本与市场利率的联系更加密切,盈利水平与贷款利率也紧密挂钩。其次,银行获得核心存款以外的市场资金,资金来源渠道更为广泛。然而在市场利率高企和信贷需求旺盛的情形下,按市场利率筹集额外资金、而以平均成本放款的模式将对银行盈利的空间形成进一步的挤压。因此,新的市场资金来源促使银行以更接近于当时市场水平的利率对贷款进行定价。随着商业票据市场的纵深发展,银行的高质量、大客户贷款更有条件以市场利率筹资。当银行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这些客户会找银行借款,反之,它们向CP市场筹资。借款人在银行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套利行为给银行业的市场化定价提供了压力和动力。
在20世纪80年代的整整十年中,美国银行业的股本报酬率呈持续下滑,资本金状况也一度恶化到部分银行难以发放新的贷款,这种情形甚至延续到经济走出了衰退以后。由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监管和经济环境变化,导致了房地产贷款在20世纪70~80年的无序发展。这在当时被视为美国银行业危机的主要原因。在20世纪80年代初和90年代初发生的几次严重经济衰退和在此期间崩溃的房地产和能源价格成为日益不稳定的金融环境的必然结果和诱发因素。
美国商业银行的应对战略
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商业银行由于各自的情况差异而采取了不同的战略来应对错综复杂的外部经营环境(包括存款利率市场化这一划时代性金融体制的变革),其中有成功也有失败的案例。
成功的策略主要出现在当时最好的银行之中。80年代,美国著名的投行KBW为美国的银行业建立了一种所谓的“杰出银行指数”(Excellence Index)。当时被KBW纳入指数的各银行具备某些特质,凭借这些特质能令它们较为安稳地度过经济周期的波动。KBM在所有银行中选出了200家,而其中前6家在随后30年内一直成为美国银行业的佼佼者,它们是当时的老JP摩根银行(与大通合并前的摩根)、美联银行(2008年被富国兼并)、克里夫兰国民银行、NBD、太阳信托(Suntrust)、PNC金融公司。这些银行当时采取了以下策略来应对利率市场化环境:注重信贷文化,关注资产质量;维持具有竞争性的低廉的成本结构;集中优势,在自己所专长的特色市场赢得收费收入,如信托业务、证券处理、信用卡和借记卡的处理;牢牢抓住新科技趋势,与非传统存款机构竞争;狠抓存款来源等。
但与此同时,也有诸多的银行采取了一些不得力的策略如通过收购来迅速扩张;对不熟悉的领域授信或扩张,如能源行业授信或在海内外收购自己不熟悉的非银行公司等。除了以上综合表现较好的银行之外,还有一些在不同领域表现较佳的银行。(见表2)
美国银行业20世纪80年代转型的成功案例――摩根银行
摩根在20世纪90年代曾是美国银行业历史上唯一一家取得标普评级公司AAA评级的大银行。摩根于1860年成立。与其它美国银行一样,摩根也遭遇了1960~1980年代美国银行业历史上经营环境的巨变和挑战。摩根作为以服务公司客户为核心的银行面临了当时金融脱媒的严重冲击,公司信贷急剧下滑,金融服务业面临全球化的挑战。
成功的战略转型。摩根转型战略的核心是实现业务组合的战略转型,逐渐由商业银行向商人银行转变。在新的业务组合中,主打公司金融、企业并购、证券交易和销售、投资管理和私人银行业务。而重中之重是在既有的批发业务中寻找适合自己的特色业务。
摩根历史悠久、贵族文化气息重,管理层在其转型中采取了一种传统和创新平衡、稳健的发展战略。在创新面前,摩根往往不做第一个吃螃蟹的银行,其稳健的作风使得它往往在产品成熟之后,才大举进入。通过转型,摩根依然维持了公司客户作为其主要客户群。在原有的客户基础上,摩根自身战略的改变也使其服务重心移向高端市场业务。摩根成功的秘诀或者战略的核心可以概括为“平衡”两字。摩根一直在创新和业务的延续性之间寻找某种平衡,或者在成为投行市场激进的竞争者(短期盈利)和维持与客户的信任关系(满足客户的长期需求)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谨慎的信贷文化也确保摩根当时在转型过程中没有象其它几个货币中心银行(如花旗、大通等)那样一味追逐在不动产、石油和杠杆收购这些风险较高的领域发放贷款。尽管摩根也涉略了拉丁美洲贷款,但与其它大银行相比乃在涉入程度上仍然较浅。
摩根缘何在与美国其它货币中心银行(如花旗、大通)面临同样的竞争环境竟然能够脱颖而出,最重要的原因首先是摩根采取了正确的转型战略,顺应了当时混业经营的需要;其次摩根有极强的平衡性公司文化乃至发展战略。
强化风险管理。由于“Q条例”在20世纪80年代被废除,银行业可以自由竞争存款。正好当时美国经济加速,通货膨胀率高企,美联储收紧货币政策,银行的资金成本遂大幅攀升并创历史新高。自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管理发展得非常迅速。它先从一个所谓的缺口模型通过资产负债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及重新定价的错配来衡量和管理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后来进一步发展到存续期模型的计量和风险管理。在20世纪80年代末,摩根大通开发出一个“在险价值”(VaR)的市场风险管理系统。该模型对几百个风险因素进行建模, 奠定了现代银行业对市场风险管理的基石。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单实例来说明摩根当时如何从战略高度去管理流动性和利率风险的。下面两表示摩根在1992年年底的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来源/占用表(见表3和表4)。
从上表中我们看出,作为货币中心银行的摩根面对当时美国金融业的脱媒化和存款利率市场化,根据自身客户结构的特点,在资金来源战略上采取了主动的负债管理。摩根充分利用了当时的欧洲美元存款、批发存款、联邦资金拆借、回购协议和承兑票据等工具。摩根在采用上述资金来源组合时,实际上是充分地考虑过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平衡。例如摩根之所以当时没有全部采用隔夜的联邦资金利率是因为利率风险过高;但摩根也没有把资金完全放在长期的资金上,因为这样会使得资金成本过高。通过负债管理再加上先进的市场风险管理工具的助力使得摩根较其它美国银行更成功地应对了金融脱媒和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挑战。
美国经验对中国银行业的启示
美国银行业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中的利率市场化实则美国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从历史的角度去审视,当时利率市场化过程是由于美国金融业脱媒以及20世纪70~80年代超高的通货膨胀加剧后,商业银行业为争取生存而反脱媒化,与对手激烈竞争并获得金融监管机构大力配合从而基本废除“Q条例”的结果。
在美国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立法机构(国会)和金融监管机构(美联储)起到关键性的作用。首先它们一开始就制定出利率市场化完成的既定时间表。其次,它们在反脱媒的产品创新过程中协助银行业起到全力支持作用。再次,监管机构和美国财政部还为市场化后的利率合理定价奠定了市场化国债收益率曲线的重要基础和标杆体系。除了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之外,当时美国的宏观经济环境也面临高通胀和经济周期的挑战,在这种复杂而严峻的环境下,美国银行特别是大银行进行了全方位的模式转型。成功银行各有其不同的转型模式,其中摩根由于转型对路和企业文化的配合得当,最后全方位超过当时的花旗、大通等竞争对手,成为美国银行业历史上一颗成功转型的璀璨明星。
对中国银行业的启示
中国和美国的银行业面临的利率市场化条件截然不同。美国利率市场化虽然是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但其银行业贷款利率早已放松管制乃至市场化;中国贷款和存款则首先面临的既是自由化,又是市场化的问题。美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时的市场基础如标杆利率和市场化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早已存在并已非常成熟。中国即使贷款和存款利率管制完全放开,仍存在一个市场化合理定价基础的问题。市场化的核心不仅仅是政府单纯的放开对利率的管制,实现自由化。更重要的是,当利率放开之后,贷款和存款如何去按照市场化的内在机制合理定价?在利率自由化之前,我们认为中国更需要一个市场化的市场利率体系,而市场化的国债市场应当是这一切的起点和核心。另外,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时,应在制度安排上拿出一个具体的时间表、法规和举措,如加强国债市场在利率定价中的重要作用等等。
金融脱媒是全球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带有长期性、结构性的问题。美中银行业在实施利率市场化之前,均遭遇金融脱媒化的严峻挑战,但对手不同。由于监管等因素的影响,脱媒化过程中的对手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当时美国银行业脱媒化中的最强劲竞争对手是证券业。美国的证券业也有与银行业(FDIC)同具吸引力的保险制度(SPIC)。相比之下,目前中国的脱媒环境下的竞争对手都是发展仍然不足的资本市场、信托和发展虽快但尚不成熟,并无存款保险的互联网金融。面对这一实力的差距,当时美国银行业得到监管机构在反脱媒化中的鼎力相助,这一情形在中国似乎在近期内不太可能出现。所以中国银行业的利率自由化和市场化过程将出现与美国完全不同的演绎过程。换言之,中国银行业要靠自己而非监管机构的助力来完成转型,从而会面临更大的挑战。中国银行业的收费收入结构(广度和深度)的转型将远远慢于当时美国银行业的速度。
商业银行业特别是大型银行需要迅速转型。美国80年代前后的金融脱媒以及随之而来的存款利率自由化过程和当时宏观经济周期的剧烈波动,促使了美国大银行对其收益结构和全球化布局方面的重新定位和思考。虽然主要的美国大银行均进行了转型,但真正成功的并不占多数。各银行应根据自己的比较竞争优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转型模式。但摩根转型的精髓――寻找平衡的战略、精心维护最适合自己的客户群体、以文化、薪酬、机构设置以及人员改革方面措施予以密切配合和支持再加上积极的资产负债管理等均可以作为中国银行业转型时的参考。
一、利率市场化的理论基础
利率市场化是指资金的价格由市场主体以供求关系来决定,政府不再对存贷款利率实行直接管制,而是把利率交由市场决定。
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的金融抑制和爱德华・肖的金融深化理论是利率市场化的理论基础,麦金农的金融抑制理论认为,在利率管制的市场上,利率会受到人为压低,使得资金需求远大于资金供给,此时,大量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无法从市场上获得资金,被排除在金融体系之外,另一方面,过低的实际利率使得企业积累货币资本积极性下降,导致资本的增长缓慢,经济增长受限。肖的金融深化理论认为,金融系统低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金融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受到扭曲,而放开对金融资产的价格尤其是利率和汇率的管制,使得金融资产价格真实反映供求关系,是推进金融市场自由化和市场化、消除金融抑制、促进经济的增长的关键手段。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总体上来看,我们的改革路径是:先对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利率市场化,然后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市场化,这种渐进式的改革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市场大幅波动带来的风险。
二、利率市场化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影响
首先,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利率市场化促进投资效率的提高,资金对风险和机会成本的考量更加全面,由此可能带来短时期内的投资规模下降,但投资收益和回报率大为改善。经济增长方式也会由先前的粗放型、低效率投资规模拉动向精细化、高效率投资收益驱动转变。同时,利率市场化将引导资金投向具有潜在高增长率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兴科技行业和企业,有利于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促进经济市场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进程,此外,利率市场化能够增加实际存款及投资的收益率,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促进经济增长由投资拉动向以内需拉动的转变。
其次,利率市场化有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
国际金融理论告诉我们,一国货币的国际化有四个重要条件,分别是:利率市场化、基于市场的有弹性的汇率机制、离岸市场的发展、资本项目的开放。利率市场化有利于确定一个合理的基准利率,而合理的、基于市场化的基准利率可以推动构建合理的弹性汇率形成机制,进而为人民币国际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再次,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一方面,利率市场化以后,市场资金的真实的供求关系能够得到准确地反映和衡量,市场机制能充分发挥作用,资源能得到优化配置,资金利用效率会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改革下的利率趋升的预期,使得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市场逐步萎缩,而以股票、债券、信托、票据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为主的直接融资市场则会得到较快发展。此外,利率市场化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共同推进,可以平缓资本账户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国际资本大规模频繁的套利活动,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降低系统性风险。
三、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
利率市场化可以说是中国金融改革的一项根本性变革,随着这一变革的不断推进,必将对银行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利率市场化后银行的存贷利差将缩小,这将会直接冲击银行传统的、以存贷利差为主要盈利手段的经营模式,对商业银行构成较大的盈利压力;第二,为抢占现存的高度同质化的市场,银行间的价格战加剧,竞争激烈,资产利润率将显著下降;第三,旧的机制下形成的低效的利率风险管理能力,不能适应利率市场化的要求,资产与负债的结构不合理会导致较大的经营风险;第四,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衡量成本和收益的难度加大,对产品进行错误的定价风险增加;第五,管理人才与技术工具无法适应利率市场化后的市场;第六,与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创新能力跟不上利率市场化步伐,满足不了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对于资产管理、存贷款利率定价和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尚不完善的中国商业银行来讲,如何应对利率市场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并进行相应的转型,是目前最为严峻的挑战。
在这场变革中,我们的银行业将面临迫切需要转变传统的盈利模式,提高综合化经营的能力的考验,毋庸置疑,银行间的竞争将更加剧烈,而中小型银行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商业银行需要由依赖净息差的传统盈利模式向“轻资产”型业务模式转变,开拓非息业务,加大中间业务投入,积极开发新产品和进行服务创新,加深综合化经营程度;需要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积极推动银行业务与渠道创新,探索服务新模式,真正为客户带来价值。
可以预见,一部分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将逐步被边缘化,甚至会面临倒闭的风险;而另外一部分商业银行则能通过抓住机遇、转变经营模式、调整资产结构、提高管理和创新能力、增强客户服务水平脱颖而出,分享市场发展的盛宴。
四、总结
利率市场化是把“双刃剑”,对于银行业来说既是严峻的挑战,也蕴含着发展机遇。在利率市场化趋势下,商业银行将面临如何平衡市场、风险和收益的问题,以及如何应对息差收窄、定价机制调整、产品创新、综合化经营、战略转型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带来的挑战。为了应对挑战,我们的银行业,特别是出于风口浪尖的商业银行,要努力实现综合化经营、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增强产品与服务的创新能力。此外,要积极拓展海外市场,通过全球化经营,分散区域性和周期性风险。总之,在挑战和机遇并存的环境下,银行业应充分利用内外资源,增强自身竞争力,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成功完成转型。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关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若干思考.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012年.
摘 要 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一方面,信用风险一直是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另一方面,在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逐步深入的进程中,市场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愈加显现。08年金融危机显现出金融风险的新特点,损失不再是由单一风险引发,而是由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多种因素共同造成。本文主要针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探讨。
关键词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银行业
一、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互影响
(一)二者的相互影响的“链条”
信用风险引发“信任危机”,市场风险同时加剧,反过来进一步扩大了信用风险,这就是它们相互影响的“链条”。
信用风险的涌现,必然导致以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为代表的市场风险的加剧,影响全球的08年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证明。在这次危机中,很多信用度不高的企业或个人无法还款,导致以雷曼兄弟为代表的大型投行破产,花旗、美林亏损巨大,债务账单惊人。大型投行倒闭,使失业率大幅上升,社会稳定性下降,货币需求下降,货币市场供需失衡导致利率变动,美国利率的变动导致美元汇率变动,资本市场动荡,市场风险加剧。
市场风险加剧,必然反过来进一步影响信用风险。目前来看,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持续,放眼2011年,希腊等国的信用进一步下调,世界经济并未走出阴霾。如今商业银行依然存在信贷对象减少、信用度恶化和银行利差收窄等问题,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依然很大。当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交织在一起时,也就有可能陷入恶性循环中。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二者相互影响的重要“温床”
当今经济发展日新月异,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并且得到不断创新与发展。需要说明的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使用可以做到低成本、高收益,但也增加了金融体系运行的复杂性。因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杠杆比率较高,金融衍生产品所具有的高杠杆率,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三者之间存在“蝴蝶效应”,使得金融衍生工产品市场的风险更易于隐藏和快速累积,并具有突然爆发的可能。
首先,金融衍生产品本身的复杂性给参与主体带来认识上的困难。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造成一个重要后果:金融衍生品涉及众多的参与方,给借款人的利益保护带来了困难,使得借款人对自身的风险认识不足,以致风险在不知不觉之中迅速积累。
其次,金融衍生品把原本集中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分散到了整个的资本市场,同时加深了市场风险。使用金融衍生品并不能消除风险,只能分散风险。在美国,多种金融衍生产品的使用使得原始信用风险获得无限的放大。金融衍生产品在将地方和全球资本市场联系起来的同时,加强了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等的相关性。
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互融合
(一)两种风险融合的趋势
20世纪90年代之前,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对这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两种风险管理在方法、机构设置及文化等方面是泾渭分明的,但是近年来两类风险逐渐出现了融合的趋势,较为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们对信用风险的认识发生了变化,现代信用风险的定义更加盯住市场,不仅包括传统的违约风险,还包括由于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上的变化导致债权人资产价值发生变动遭受损失的风险。二是市场风险模型和技术被运用于信用风险管理领域,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可以对信用风险进行单独的定价和分离,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交易将信用风险转移给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成为和市场风险一样可以重新分解组合和买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金融商品。三是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以市场价值的变化为标准,风险管理开始注重运用市场方式进行分散和对冲,不再是传统上的被动接受和事后处理,这与市场风险的管理有了很大的同步性。
(二)两种风险融合的内在机制
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都会受到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并通过风险的交互作用影响银行的收益和经济价值是风险融合最为根本的原因,而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运用又为风险的交互作用提供了内在机制。银行金融衍生工具和交易迅速发展,在为银行提供风险转移工具的同时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就市场风险而言,在银行市场风险管理中,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是衍生合约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变动会对银行的市场风险敞口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衍生合约到期能够得到履行,那么银行对市场风险进行的套期保值就是成功的,但是如果出现交易对手违约的情况,银行原本通过衍生工具得以匹配的风险头寸就会出现新的不匹配,从而产生新的市场风险。就信用风险而言,随着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工具的发展,银行资产对市场价格越来越敏感,由于任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都是以对基础资产价格变动的预测为基础的,当实际价格变动方向和波动幅度与银行的预测相悖时,银行的金融衍生交易就会产生损失。
参考文献:
[1]章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兼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关键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准入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7―0062―02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为了解决农村资金供应紧张,资金倒流城市,城乡差距拉大的问题,2006年末至2007年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制定和了一系列关于“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标准的政策性条例和规定。依此法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种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三机构)将首先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六个试点省(区)的农村地区建立起来。经验成熟了,然后将向内地推广。
这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举措,据说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涉及“三农”的金融市场资金供需矛盾,对于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乡村”,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发挥相当的作用。然而,由于这是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个全新的做法,因此其中还有些值得探讨和研究的余地。
一、农民金融自体现得不够充分,三机构的产权结构有待向农民倾斜
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和股份制的原则,一家企业里谁是最大的股东,谁往往就是该企业各项经营事务中的主要决策者。并且,主要决策者往往是按照自己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做出决策。另外,企业产权归属划分的清晰与否、所有者对自己资产的控制程度等,也直接决定着该企业的运作效率和分配的公平程度。当所有者对资产的控制权下降或虚置时,就会出现“人问题”,即经营者往往不是按照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做出决策和经营企业,而是本着经营者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去决策、去经营。多年以来,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包括股金名为社员所有、实际由上级领导任命的理事长控制的农村、城市信用社或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产生的呆坏账问题,就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按照银监会刚刚的关于在乡村组建乡村金融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审批指引,单个农民或农民企业仍难以成为主要股东,农民的金融自仍未充分体现,难以调动农民投资这类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更详细地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就更加明确地规定:“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规定实际上保证了作为发起人或主要投资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最大的股东或惟一的股东,进而保证了它就是这些乡村金融机构的主要决策者。我们知道,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么是国有银行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入股的所谓股份制银行,要么就是被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操控的信用社类所谓合作金融机构,总之,基本上都是按国有方式运作的金融机构。那么,上述《意见》和《规定》让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发起人和最大股东,除非又是走了按国有方式管理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的老路吗?几十年的中国金融史已经充分证明,按国有方式管理金融机构是产生呆坏账的根源,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非常低,因为它的产权归属不清晰,存在严重的人道德风险问题。
因此,如何落实农民\农户或村镇企业对乡村金融机构产权占比的最大化,保证他们对自己投入资金的自和控制权,以调动他们参与该金融机构的积极性,真正保证他们愿意投资,并且能得到贷款,就成了政府的金融决策部门必须研究的重大问题。
二、三机构的资产结构界定不够明确,农村资金供需矛盾仍难弱化
应该说,银监会制定和建立乡村金融机构的目的就是要扶持“三农”发展,这一点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为了真正保证它们的资金全部用于当地的“三农”经济,就必须在其资产的具体运用上态度坚决和明确,不应该在资产结构上再开口子。比如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说:“村镇银行……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则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等等。这种为乡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运用留有活口的规定,恐怕会给这些机构的管理者从事非农投资留下余地和借口。一旦农民辛辛苦苦挣来的钱被用于非农投向,农民对这类机构失去信心自不必说,更重要的是它违背了把从农村流入城市的资金吸引回农村、缓解“三农”资金供需矛盾的初衷。因此,这种资金投向上的模糊规定应予取消,或者将贷款公司规定中的“主要”二字改为“必须”。总而言之,是要保证农村的资金真正被用在支援“三农”发展上。
三、未提及扶贫性贷款的发放。特别是未涉及专门服务于贫困人口的微型金融
众所周知,中国还有8000多万贫困人口,其中绝对贫困人口就有3500万之多,这些贫困人口大多分布在中西部的农村。如何解决这些弱势群体的脱贫致富问题,应该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否则谈“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将会是一句空话。因此,现在筹建和已经建立的乡村金融机构理应考虑到扶持贫困人口的问题。然而遗憾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若干文件和规定中根本未提及让这些乡村金融机构“扶贫”两个字,更不用说扶持贫困妇女了!只是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无关痛痒地说:“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这种纯粹的乡村金融机构都不去扶贫,正在商业化的国有金融机构就更不屑去做了。也许有人会说,那就让国务院扶贫办去做吧。但不要忘了,扶贫办的资金是极其有限的,而且大多数扶贫资金还是通过准国有制的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对贫困人口的贷款到户率并不高(很多农村信用社将扶贫资金挪用给了当地中小企业)。而且由于后续管理跟不上,贷款偿还率又非常低,形成了很多的呆坏账。结果是“扶贫资金年年拨,贫困人口年年贫”。因
此建议银监会增补条文,要求乡村金融机构不仅要发放对农户、农村企业的贷款,而且还要发放一定比例的扶贫性小额信用贷款。在小额信贷的扶贫方式上,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利用微型金融(Microfinance)扶持贫困妇女开展种、养、加工和小型商贸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四、一些操作性规定不够合理、不够明确或未做规定
一项行业性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必须对涉及政策的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能对任何一方构成歧视或不利。否则,就得不到公众的支持和响应。银监会制定的上述规定和指引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完善、不明确甚至不太合理之处。
第一,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七条,社员退股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其中第(二)款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盈利”。言外之意,当年农资社如果不盈利,社员就不能退股。试想一下,如果农资社当年盈利好的话,还会有人退股吗?只有农资社由于某种原因经营亏损时,社员才会提出退股的要求。显然,这样的条件直接限制了社员退股的自由。这一方面不利于社员捍卫自己的物权,另一方面还会助长农资社管理人员利用社员的资金去冒险,导致风险的加大,最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另外,退股条件的第(三)款规定:“退股后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这一条又要求的太低了,因为农资社毕竟不像商业银行那样主要靠负债来经营,如果农资社的自有资本(社员股金)占比也降到8%左右,那它还能称为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吗?没有了这种合作性质,又何谈扶助合作经济呢?
第二,通读上述一个《意见》、三个《规定》和三个《指引》以后,发现没有规定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社放款的利率。没有利率的规定,将使这些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资产的定价上无所适从。因此建议银监会规定出一个具有一定波动幅度的指导性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