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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制度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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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制度管理

第1篇:保险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得到了迅速恢复和较快发展。从1980年至1997年的17年间,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年均37.6%的超高速发展态势,与1997年保费收入世界排名前25位国家的平均增长率1.33%相比,超过27倍多。但应该看到,经营风险问题(如寿险公司巨额利差损的存在)也日益凸现出来。国内的保险学者在研究这一现象时,多将其归咎于粗放型经营方式在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的长期实行,使得浅层的保险需求得到相当程度的释放。因此,他们呼吁各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尽快通过险种创新、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等方式使保险业走上快速健康发展道路。但实践越来越表明,经营方式的转变不应也不能替代产权制度的改革,倘若不在产权制度方面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中国保险企业存在的问题就不可能彻底消除,经营方式也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转变。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新形势下,要使我国国有保险公司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股份制改造不失为理想的选择。

在开放的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中,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股份制是一种十分迅速而有效的集资方式,可以迅速扩充资本金,增强企业实力

资本实力是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最重要的法码,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与国外大公司相比,资本规模存在十分明显的差距。目前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资本总额只有200亿人民币,而最早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美国国际保险集团的股东权益是271亿美元,至于在我国设立合资公司的德国安联与法国安盛保险公司,其股东权益分别是261亿美元与150亿美元,实力悬殊可见一斑。中国在加入WTO后,保险业将面临巨大的开放保险市场的压力,中国的保险企业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发展壮大自己。股份制企业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是一种迅速积聚和集中资金的有效组织形式。股份制保险公司多元化的资本供给机制,不仅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大规模的社会资本,改变国有独资公司资本极度短缺的被动局面,还能将经营风险分散给各个投资者,为保险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制度条件。

(二)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和企业财产形式,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股份制企业实现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产权关系明晰、权责清楚,使企业在市场中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主体。分工和专业化有利于提高效率,现代股份制企业通过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并把管理职能专业化到经营者身上,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经营效率;股份制是一种开放性的企业制度,企业的资本募集,企业管理人员的聘任都面向社会,自由选择,同时股东可以自由变换身份,管理人员也可以在企业内外自由流动,从而实现了产权主体和管理主体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克服一般企业因产权主体和管理主体无法自由选择和自由流动所带来的效率损失;股份制企业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为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同时,股份制企业的管理专业化所带来的较高效率,可以部分抵消企业因规模扩大所导致的管理成本上升。因此,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股份制企业更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三)股份制实现了资本的社会化,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所有权约束,抑制人的道德风险

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就是使银行、证券公司、其他大型公司甚至个人也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拥有一部分所有权。有多元股东的制衡,易于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摆脱社会包袱轻装前进。再者,引入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所有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现象。因为机构投资者,特别是银行、证券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它们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识别能力远远大于政府官员,从而迫使经营者自动调整其行为,向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靠拢。而且,在股份制企业中,委托人也有动力去设置激励——约束机制,使得保险公司经营者意识到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其所有可选择的行为路径中机会成本最小的。过去,我国国有保险公司激励——约束机制长期缺乏,经营者在理性支配下,自然会选择追求非货币收益最大化这条机会成本最低的道路。而激励——约束机制之所以迟迟建立不起来,就是因为在企业背后缺乏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所有者。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独立行使各种企业管理权限,排除政府行政干预。股份公司的战略决策通过董事会形成,决策的内容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从而可以避免政府部门不当干预造成的战略失败和决策的滞后效应。

(四)股份制改造为国有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机制创造了基本的制度条件

企业经营机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我调节方式的总和。企业要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在法人产权基础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保险也是一种商品,股份制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在经营时,要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利用市场的各种信号对市场供求变化做出迅速反应,适度权衡收支,以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就是建立和健全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理顺各种经济关系,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过程。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为其经营机制的转换提供了产权基础和组织保证。

(五)股份制经济是开放型、国际化经济,有利于保险企业的全球化、一体化发展

如今金融国际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国际保险资本通过股权变更的形式实现资本重组,既是国际保险业务的结构调整,同时也是国际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重新形成和市场地位的重新确定。股份制是吸引外资的一种灵活、受欢迎的形式和渠道。股份制经济的国际化,是跨国集团公司发育、形成和发展的基础。股票的发行和交易的国际化,形成了财产关系的国际化;股权的国际性渗透,形成了国际性经营关系。股份制改造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合作,提升管理水平。我国保险公司要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要利用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的保险管理经验,较好的方式就是通过出售股权获得与外资保险公司的资产联系。

(一)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多元化网络式股权结构

国有保险公司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充实和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建立多元化、网络式股权结构。多元化股权,是指国有保险公司股权由多种性质的所有制经济主体持有,公司的职工也可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国民经济体系中多种所有制通过多元化持股被并入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在公司内部混合生长,相互促进。这样,有利于增强中资保险公司适应国民经济运行的能力,有利于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大规模资本的合理集中,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21世纪知识经济提供的机遇。网络式持股,一方面是指中资保险公司和那些在国民经济体系中起支柱性作用的大型企业(集团)之间的相互持股关系;另一方面是指中资保险公司和那些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大型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持股关系。建立网络式持股结构的目的,是将国民经济体系中保源最充足的经济主体转化为保险公司的保障对象。多元化网络式持股有可能成为中资保险公司适应未来高度竞争性市场环境的主要制度安排。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所有者、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按国家法律规定的责、权、利关系构成的组织结构。本质上是所有者与人之间的关系,即股东会与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拥有财产管理权、经营决策权、生产经营的指挥权和监督权。企业的领导制度必须全面行使这些权力。这种企业的领导制度不是实行横向分权制度,而是实行纵向授权制度。企业民主管理的范围扩大了,而且更具有实质性的内容。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基于公司股本结构,依据股份权利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委托的契约制度关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作为组织系统发挥作用是公司治理的内在需要,也是市场机制、市场竞争作为外在压力的必然产物。

3.建立网络型、扁平型的组织结构

企业组织体制的结构类型是由经济体制的模式决定的。过去,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就形成了一种以纵向管理为主的金字塔式的企业组织结构。国有保险公司也不例外,现行的组织结构仍是垂直状、多层次、总分公司的模式。实践证明,这种组织结构是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因为这种组织结构形成的等级制度,强调的是纵向联系而缺乏横向联系,权力和信息都由金字塔顶端流向底层,信息的传递、战略决策的执行、战略决策的监督方面都是低效率的,无法适应瞬息万变、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国有保险公司必须以现代股份制为基础,以资本权力为核心,适时改革现行的金字塔式的总分公司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网络型、扁平型组织结构,以彻底解决多层次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行为不对称,从而风险责任不对称的问题,为高效率市场化运作创造条件。网络型组织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它的横向联系发达,可以以更快的速度、更少的耗费、更佳的效果传递信息。发展网络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改革管理组织结构的一大趋势。

改革现行的组织结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改革现行的总分公司式管理体制,成立一定数量的全资、合资的子公司,建立新型的母子公司。强化总公司的管理职能,弱化省市级分公司的职能;总公司直接管理地市级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以下只设展业办事机构,以减少中间管理层次。母子公司管理模式可以突破任何形式的行业和地域方面的限制,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综合经营。(2)条件具备时,将国有保险公司发展成以保险业为主、跨行业经营、综合性、大型的跨国公司。

(二)现阶段国有保险公司产权明晰的途径是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可有多种选择

国有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根本问题是产权问题,产权不改,核心矛盾就得不到解决,只有先改产权,建设好法人治理结构,再抓管理,治理绩效才能有根本的改变。

1.同业公司合并成立新的股份制公司

选择几家相关公司,先进行资产评估,每一家公司的资产经评估后折股,然后合并,以股份制公司的形式出现,原来公司的资产在这家新公司的总资产中各占一定比例。

2.同业或不同业公司交叉持股

同业或不同业公司间相互参股或交换股票,形成紧密型的集团。可以采用现有公司资产存量折股并相互交换股票的办法,换股比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而定,这些合作公司经过资产评估后,相互交换一定比例的股票。经过交换股票,各有关企业变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关企业。这种紧密型集团同松散型集团是不同的,后者在产权上没有沟通,只是在技术上、管理上协作。大型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交叉持股结构,有利于抵消经营环境急剧变化而造成的冲击效应;通过兼并、收购、退出等股本变更行为,可以很好地适应保险业发展本地化的要求,有利于在保险市场上高效率地配置保险资源。

3.外资金融机构参股

与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营,建立股份制中外保险(集团)公司。通过外资公司硬预算约束的产权,制约公司的经营运作,强化产权之间的监督,提高产权运作效率。具体做法是以国有保险公司的资产(含无形资产)折算股份,外资入股时,根据其投资数额的多少,折算成股份,但是不能越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条件。

股份制的优越性不言而喻,但是就我国目前现有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情况来看,国有股在总股份中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国有股“一股独大”。可以说,股权结构不合理已成为制约现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股份制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是借以处理公司中各种合约关系、协调和规范公司中各利益主体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一安排中,股权结构是基础,起决定性作用。只有股权结构合理,才可能形成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从而保证公司取得良好的业绩。目前存在的不合理股权结构,是股份制保险公司种种非规范现象形成的根本原因。我国现有股份保险公司大多由国有保险企业改制建成或由其作为主发起人象征性联合四五家企业、单位作为共同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由此而形成了股权高度集中于控股股东,股权集中度过大,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政企不分的现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也难以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必须把优化股权结构作为现有国有股份保险公司规范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优化现有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除要适当降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应增加其他股东股权比重外,还应鼓励非国有性质的股东争当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当前非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大的形势下,这一措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中,只有那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企业才需要国家独资或绝对控股。由于保险属于非国家经济命脉行业,因此,对保险公司不能实行国家独资或绝对控股或股权高度集中在某一个国有公司手中,而应使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强化对公司经理人员的内部约束。因此,可考虑引入国有法人以及“战略性”投资者,将国家全部持有或绝对或高比例控股的股权结构,变为多个国有法人相对持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以及公司外部其它机构投资者保持相当比重的股权结构。

主要参考文献:

[1]李长春。股份制: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现实选择[J].经济师,2{301(10)。

[2]陈景。论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J].保险研究,2001(6)。

[3]李涛。论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J].上海保险,2000(5)。

[4]王俊。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改革[J].保险研究,2000(9)。

[5]陈汉生。论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J].保险研究,2000(12)。

[6]何志勇,慕刘伟,刘家新。股份制创新[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11.

[7]刘京生。浅析保险公司兼并收购的动因[J].北京金融,2001(7)。

第2篇:保险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一、引言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含义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是一项流程,应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和业务改变而进行相应的修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给出了如下定义:“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

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和成功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要素也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但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因此对其主要的经营活动需要实施特殊的控制活动,具体来说,包括承保控制、销售控制、理赔控制、投资控制、资产接触控制、偿付能力控制、会计控制、客户服务控制、再保险和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

二、保险公司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控制度设计与实施的意义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保险市场只有一家公司经营,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2005年达到4927亿元,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亿元,到2007年,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中国保监会深圳办公室2002年末曾对深圳四家外资保险公司调研后指出,外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主要特点表现在业务包括承保、理赔管理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据此也可以看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于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经营质量、实现经营目标有极大的作用。建立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其可能性,也有其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保险公司财务学从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它以制度管理为主要特征,从财务制度上解决保险公司管理中的各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不对称问题,协调并指导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活动去实现企业总体目标。内部财务控制的任务就是通过调节、沟通和合作,使个别、分散的财务行动整合起来共同追求保险公司的财务目标。所以,将内部财务控制作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核心,对决策层出资者和执行层经营者都是可行的。纵观世界各国,许多成功的企业都将内部财务控制看作血液对生命那样重要,将强化内部财务控制作为公司成功的秘密武器。也有些保险公司却由于忽视内部财务控制,造成巨大损失乃至破产。如著名的澳大利亚I保险公司,由于没有严格制定和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管理层不顾企业风险评估与集体决策,恶意扩大再保险范围,违反财务制度进行报表粉饰,也没有相应的披露与监管制度,不仅存在的问题没有暴露,反而不停的进行扩张和收购,直到它的资产和未来债务有了如此之大的缺口,因此于200年被政府强制要求清算。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企业财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促使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实现。要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实现,就必须对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调节。同时,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是在财务活动开展前做出的,由于财务活动的影响因素十分复杂、多变,因此,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很难做到天衣无缝,往往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而这一切,往往要在财务活动的控制过程中才能发现,要通过对财务活动的控制,才能得到调整。因而,加强保险公司内部财务控制,是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积极、可靠的重要保证。

另一方面,内部财务控制是实现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关键环节。财务管理中,如果仅限于确定合理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而对实施预算的行动不加控制,预定的财务目标是难以实现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财务预测、决策和预算是为财务控制指明方向、提供依据和规划措施,而财务控制则是对这些规划加以落实。没有控制,任何预测、决策和预算都是徒劳无益的。

三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适应政府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2000年月,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消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招股说明书中专设一部分用于说明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06年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采用公司自我评估与监管部门抽查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为全面建设内部控制和准确评价内部控制状况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和有效的评估方法。它被认为是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监管迈开实质性步伐的标志之一,体现出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已将关注的重点从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比较而言,财产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则较低。但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类似的分类监管办法也将在不久出台。

三、 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现状浅析

一保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上存在问题

不少保险公司的管理层与员工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尚停留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阶段或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即是财务监督。或者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就是一堆堆的手册、文件和制度或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就是内部会计控制等,或者仅仅制定这些制度或措施只是为了应付上市或者监管的要求。这些认识对于内部控制都是很片面的。

二虽然建立了财务集中体系,但仍存在监控上的难度

目前国内多家上市保险公司都实行了省级财务集中的管理模式,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省级公司的管理职能,逐步实现省级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集中统一处理,加大财务垂直控制力度,减少管理层次,增强公司防范和管控经营风险的能力,提高公司集约化经营管理水平。具体集中的内容有:账务处理及管理、报表、税务、资产、费用、资金、档案、业绩信息管理、收付费等。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架构是市、省、总三级核算、逐级授权。地市以地市财务中心为依托,下属营销部实行报账制;省、地市财务经理实行委派制。这种架构的缺点是复杂、层级过多。由于管理纵向范围太长,经过层层传递、修饰、“过滤,上级管理者对于下级、下下级的信息真实性难以判断,异常情况也很难有显著的表现。

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参差不齐,寿险公司较产险公司整体水平更好,大型保险公司较中小型保险公司更好。虽然比较而言,中国整个寿险行业的内部控制水平高于财产保险行业,但各寿险公司之间的差距仍然明显。大体情况是,大型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平均水平要高于中小型寿险公司。一些小型的中资寿险公司在内部控制上则有比较大的差距。小型寿险公司规模较小,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无法满足其管理的需要,是其内部控制水平较低的原因。

四、建设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控体系措施探讨

一结合保险企业实际设计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既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基础入手,以《会计法》、《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为依据,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中心,针对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研究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检查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结合目前的省级集中财务核算体制,企业管理者要注意真实情况与异常情况的收集与发现,这要求企业管理者一方面需要设置更为敏感的评价指标来反馈异常信息,同时尽量缩短信息流动环节,同时要提高对虚假信息提供者的“造假成本。 例如,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每个季度向香港总部报送的各类财务报表达60多张,且每张报表间有着严密的逻辑关系,有效地防止了虚假报表行为,从而从源头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二将内部控制纳入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是企业的两大风险,而经营风险往往直接或间接由经营风险所造成。以财务管理为核心来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就需要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风险控制体系的一部分。如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设有首席风险官和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而台湾国泰人寿保险公司则由专门业务部门负责特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虽然模式有所不同,但两者都对公司面临的内部和外部风险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并将内部控制纳入到各自的风险管理体系之内。

三强调权力和责任间的制衡性,各环节要做好权限划分

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企业需要对部分岗位进行权限分配与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以避免舞弊的可能性。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权限管理,包括核保权、核赔权、核单权、查询权、报账权、法人授权等。对于这些权限,尤其是承保、理赔的权限应进行严格控制,根据相关人员的级别分级授权,并严格业务流程,将业务流程细化到每一个险种。从制度上将流程和权限写入操作系统,实现系统控制的权限管理。分支公司的双核岗位在行政上属于分支机构管理,在业务上属于上一级机构的双核岗位管理,避免分支机构由于考核压力,降低业务品质。

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

包括设置审计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转化内部审计职能,建立风险控制联系会议制度,重视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等。注意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要切实提高审计的地位,对于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应该高于其他职能部门,这样才能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在中国,由于历史性的原因,形成了国有控股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外合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由于股东背景和发展基础不同,其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上存在较大差别。在内部控制建设问题上,考虑应当有所不同。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常常会接受社会审计上市公司披露要求、国资委、保监、集团内部审计、集团同级机构交叉审计等模式。但由于国有保险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或多或少地还存在着传统的管理观念,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还没有提高到相应程度,这需要保险公司各级管理与从业人员转变观念,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正确对待内部监督。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内部控制工作

一方面,在当今信息化社会的大背景下,要利用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信息。如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自999年0月成立以来,以信息化管理作为业务开展的先导,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电脑、培训系统,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公司自行开发设计了“业务管理资讯系统,建立起了面向公众、公司内部和业务员的三个网站,还有手提电脑、掌上电脑、手机短信等先进科技手段的应用,在公司、营销员和客户之间建立一条快速的信息传递通道,为及时有效地管理业务、分析市场、监控风险提供保证。到2004年,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保费收入已跃居深圳寿险业的第三位。

另一方面,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如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的数据库直接设在香港总部,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数据中心设在上海和香港,并实现联网,既保证了信息安全,也防止了所有数据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 梁子君.论保险公司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J].经济论坛,20068).

第3篇:保险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关键词】保险人 现状 建议

一、我国保险人的现状

目前,对于保险销售来说,依靠保险人销售是销售的主要渠道,保险人是保险公司的主要人力资源。但是保险人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

(一)社会地位低下,缺乏基本社会保障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在招募新人时,往往使用“金融工作者”、“保险干部”这样的称号。以便让新人感觉到事业的崇高,感到工作的价值。然而,事实上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关系,即人仅仅是业务,并不是保险公司正式的在编人员,因此保险公司不会为其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造成这部分人群社会保障的缺失。由于现有法律规定没有对该空白区域进行明确,因此造成这种现象长期存在。

保险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行业内部把他们叫做人,税务部门把他们看作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纳税,老百姓叫他们跑保险的。他们没有底薪,没有任何福利,只靠卖保单获得收入,更谈不上“三险一金”的社会保障。

(二)保险人普遍素质偏低,市场破坏严重

在社会保障制度当中,保险是重要的组成之一,也是一种理财工具、金融商品。虽然多年以来,广大营销员已经付出了较多的努力,也有更多的社会群众开始关注保险行业,但是对于保险的成见也在随之加深,尤其是越来越反感推销保险的方式,因此,保险行业的诚信度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众的质疑。

从目前保险行业的管理体制来看,各家保险公司使出浑身解数大力增员,下达增员任务,提高奖罚力度。大多数人盲目地追求眼前的利益,在软磨硬泡以及死缠烂打的过程中不断地夸大保险的回报率,使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案例屡见不鲜。

(三)税负过重,有失公平

保险人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展业成本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仅仅针对佣金当中劳务报酬中的一部分。但是并没有改变保险人的所得税纳税额减除基数。目前,通过几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减除基数的增加,已经从原先的800元整上升到了3500元整。但是,在减除基数方面,保险人却一直保持在1300元左右这个范围内。

(四)营销员队伍不稳定

保险人普遍素质偏低,收入和业务提成挂钩,其他没有任何保障,有的因为签单太难不能挣钱离司了,有的干了几年感到前途无望离司了。由于保险公司日渐增加,竞争加剧,跳槽现象日益严重,也造成保险人流动性增强,人队伍也越来越不稳定。据统计,各家保险公司每年的流失率大约在30%-40%。

二、对现行保险营销制度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营销队伍也在不断地扩大,目前营销机制和营销群体的福利与社会地位之间的矛盾也在日益激化。通过对目前保险人的现状以及发展规模的调查,笔者认为较为理想的保险营销制度变革模式中,员工模式与公司模式的成效较为理想。

(一)明确保险人的地位,逐步实行员工制度

从目前营销行业的管理体制来看,营销人员一直处于流动状态,也就导致后期的服务容易出现脱节现象,因此,编制稳定的营销队伍才是缓解矛盾的主要方式。可以实行“准员工制度”,可以在试用期中给予一定的底薪以及三险,可以把底薪和三险与业绩挂起勾来,按照业绩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签订劳动合同,纳入正式员工,对不符合条件的淘汰或推荐到保险公司。

(二)实施保险公司制度

在形式上可以在营销人员自行组建、公司协助等方面,将保险公司加以发展,并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保险资格证,按照《公司法》公司对保险人进行员工管理,每月有底薪、福利待遇、“三险一金”等。公司可以制定一系列的绩效考核办法,采取工资和业绩挂钩,实行工资加奖金等制度,规范和激励保险人。

通过员工制和公司制明确了保险人的员工地位,这样就避免了保险人的社会地位低、收入低、赋税过高、人员不稳定、无社会保障等问题。这样才能让营销人员从心底感受到“家”的感觉,才能够留得住人才。人员流动性的降低,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三)加强保险公司的管控,规范保险人的展业行为

在目前的情况下,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保险公司的监管,通过加强保险公司的监管加强人的管理,严格实行保险公司人持证上岗制度,人的继续教育不可弃,重点放在人职业素质与综合素质提高方面,并且对保险人的展业行为加以规范,从而提高队伍的市场、行业竞争力。强化展业行为监管,对于诚信、查处制度以及违规投诉也需要实行披露制度,严格处罚不规范的展业行为,并且将结果在媒体之上加以公布。

总之,随着法律不断完善、社会不断进步,保险人体制问题日益突出,弊端逐渐显现,保险人体制改革也迫在眉睫,建立改革需要将保险人的法律关系理清、理顺,并且加以明确,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制度上需要落实保险公司制和员工制,从而建立出充满护理、权利义务对等、法律关系清晰的保险销售体系,来维护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第4篇:保险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一、加入WTO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面临的挑战

(一)管理体制方面的挑战

与先进的外资公司相比,中资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还比较落后,还不能较好地适应高度竞争性市场环境的变化。这一点已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方面比较明显地表现出来,要使中资保险公司在5年过渡期结束时达到外资公司现在的成本水平,5年内,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率平均每年要下降3%左右,这是一个相当严峻的挑战,需要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对现行的管理体制作出艰苦的改革工作才能达到。

(二)经营机制方面的挑战

分业经营以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根本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着眼于中国加入WTO后的国际性、竞争性的保险市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现行的经营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公司考核指标体系、成本管理、资金运用等方面,还需要做大量工作。

(三)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的挑战

中国保险市场开放后,在不长的一段时期内,外资公司在数量上将会超过中资公司,保险专业人才的竞争将会非常激烈。中资公司在险种设计、精算技术、经营管理手段方面,与先进的外资公司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还缺少大量的专业人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也面临着吸引人才、使用人才、稳住人才、培养人才的新课题。为了迎接加入WTO带来的挑战,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制定能够适应未来保险市场发展要求的人才战略,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四)保险技术方面的挑战

20世纪的最后10年,全球经济发生的一个革命性变化就是网络经济的兴起。近几年,西方各大跨国保险公司把电子网络技术的应用作为保险经营技术升级的主要途径,并且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保险市场开放后,保险网络化经营有可能成为外资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方面,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使用网络技术改造传统的经营方式过程中,将面临着长期的挑战。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革和发展的几个问题

(一)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实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的转变

1,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以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胆探索公司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新途径,通过增资、扩股、企业并购、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推进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基础性的制度创新。多元化、网络式持股结构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现阶段管理体制改革的较好选择。多元化、网络式持股,一方面是指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那些在国民经济体系中起支柱性作用的大型企业(集团)之间相互持股,激励这些企业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创造保源,同时也可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高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是指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那些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大型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持股,以此探索“银保合一”的新型经营模式,充分运用和依托金融机构的优势挖掘保源。

2,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但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尚未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这种组织制度上的缺陷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内控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信息系统长期低效率运行的主要制度根源。摆脱这种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切实贯彻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尽快建立并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按照总、分公司授权经营模式,对现行的管理构架结构进行战略性改组。

3,全面改革各级公司的部门设置,打破以险种划分部

门的陈旧格局,按照以功能设立部门的原则,形成与新的承

保人制度和核保核赔制度相适应的公司组织管理形式,促

进保险管理的专业化和保险服务的规范化。

(二)改革经营机制,实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

1,在经营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强化效益为先的经营原则,加强成本意识,向管理要效益。当前,从国际保险市场的情况看,许多外资公司的承保利润率趋于零,甚至是负值,但仍然存在经营利润,而中资保险公司尽管维持着相当高的承保利润率,但经营利润微薄,甚至亏损。入世后,在统一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在统一的保险经营规则制约下,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外资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利润的量差将会越来越小。只有通过加强管理,降低经营成本,加大资本经营力度,才有可能降低开放市场条件下承保利润下降的趋势。

2,加大资本经营力度,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逐步实现由单纯的业务经营转向业务经营和资本经营并重的经营方式转变。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进入,保险资金准入资本市场将是大势所趋。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也有必要加以修改,逐步放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从保险资金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到保险资金以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进入股市,直到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

3,改革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现行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新的考核指标体系,促进业务结构调整。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基层单位重保费、轻服务,重展业、轻管理,重速度、轻效益的现象相当普遍,这一现象的产生与沿袭过去的带有计划色彩的考核指标体系休戚相关。入世后,必须彻底改革这种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取而代之的是能够准确评价经营管理劳动的质和量的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引进并建立公司等级考评制度,对各级分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三)改革人事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科学化管理

1.建立科学的人事考核和人才选用机制,将真正的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到重要岗位上来。人事考核不仅是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整个企业管理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考核结果不仅与工资晋级、分配系数挂钩,而且成为员工职务晋升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而现实的问题在于,现行人事考核制度的某些不足和局限性,使考核工作难当大任。表现在:(1)传统国有企业常用的“评比式”的考核办法,在本质上与计划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适应现代商业性保险公司人事考评工作;(2)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基本上是采用了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办法,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不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3)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通常采用的是定量型考核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正性、客观性。为使人事考核工作更具有公正性、客观性,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人事考核应导入一些新的理念,引进一些新的方法。

2.建立竞争、激励和淘汰机制,调动经营管理者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对现代企业来说,建立利益激励机制实属必要,但引进淘汰机制也不可或缺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引进淘汰机制更有必要。现阶段,要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促进公司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推行竞聘制、试聘制和聘任制;开展双向选择,优化劳动组合,实行试岗、待岗和下岗制度;加大减员增效的改革力度,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探索有偿辞退等行之有效的新办法。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应把人员精减与机构精减并重。此外,还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彻底破除现行的司员等级工资制,引进并建立能评价员工劳动质和量的分配考核指标体系,真正建立起员工收入与个人工作业绩挂钩的分配机制。在公司经营管理层引进“分类考核、经理年工资、末位淘汰”的绩效考核体系。在这些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可以先搞试点,逐步推开。

第5篇:保险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关键词】应收保费 合同纠纷 中介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以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取的账款。应收保费管理是各家保险公司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认真分析研究应收保费形成的原因,探讨其改进的对策措施,成为当前各家保险公司规范管理提升服务科学发展刻不容缓的重任。

一、应收保费产生的主要原因

1、保险公司制度机制原因。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管理考核已经实现了电子化信息化。在各项任务计划指标考核及会计核算方面标准更严,只要签发保单就同时确认应收保费和保费收入,而无法在系统外单列应收保费。

在出单管理制度上,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激烈,近几年来,部分保险公司特别是财产公司允许业务员先出保单和发票,然后拿着保单和发票去找客户收钱,也在制度上为应收保费产生有了土壤。

2、合同纠纷原因。一些保险公司为了业务竞争,与一些保险机构或者大型企事业单位签定了不规范的合同,执行中造成一些经济纠纷,形成应收保费。广东某保险公司与某大型运输公司签定合作协议,规定总体满期赔付率为50%。每季度考核一次,如赔付率高于50%,则相应减少运输公司展业手续费用;如赔付率低于50%,则按照50-实际赔付率*总保费,计发运输公司奖金。一个季度下来,保险公司要支付奖金80多万元。由于合同不规范,违反国家保险监督委员会及总公司相关规定,奖金无法支付,运输公司接着扣下80多万保费抵扣奖金。官司打到人民法院,双方律师各持一词,长达1年多判决不下来,形成长期应收保费。

3、保险中介原因。一是中介机构保费结算滞后形成应收保费。二是中介机构恶意拖欠保费。

4、保险业务员恶意拖欠原因。保险行业业务员流动性大,人员素质难于得到保证,极少数人就是连入司资料也是伪造的,恶意拖欠公司保费,骗取大量保费,然后突然玩“失踪”,成为保险骗子。

二、应收保费的主要危害

1、影响经营效益。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保单,一旦客户出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资金则会在经营冲减保险公司真实经营效益。

2、影响理赔服务。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保单,一旦出险,由于公司电脑系统没有收到保费记录,给案件理赔工作各个环节带来许多麻烦,无法真正最大限度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3、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困难和混乱,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4、影响行业形象。大量应收保费存在影响公司经营效益,影响客户理赔服务效率,诱发行业经济犯罪。

三、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对策

1、加大催缴工作力度。一是依靠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二是到公安经侦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协助追缴保费。三是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追缴保费。四是聘请社会上专业债公司追缴保费。

2、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管理。保险公司要与中介机构依法开展规范化业务合作,选择内控完善、管理规范、运营正常的保险中介机构作为合作对象。要按照《合同法》、《保险法》的要求,签订规范、全面的委托保险合同,在合作过程中理顺业务流程,加强结算管理,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考核。

3、提高保险员工队伍素质。严格保险员工队伍入司标准,特别注重考察员工的道德品质。建立健全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员工的廉洁奉公教育,提高员工按规定及时上缴保费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4、建立健全见费出单体制。要从根本上解决应收保费问题,关键是建立健全以见费出单为主的保险公司管理科学的机制体制。针对保险公司近年来大量出现应收保费带来的问题,北京、上海、广东保险监督管理局已经在去年下半年指导当地各保险机构实行车险见费出单。今年1月1日起,中国保监委在全国推行了车险见费出单制度,从制度上彻底阻止了车险应收保费产生的土壤。要乘着这一大势,积极推行财产险、责任险、意外健康险等全部保险新产品见费出单制度,全面彻底解决应收保费这一保险公司管理的顽症,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玉焕, 张维. 根除应收保费的建议――基于“见费出单”的思考[J]. 浙江金融, 2009,(02)

第6篇:保险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时代到来,机技术正在改写纸张、笔墨和算盘等传统信息技术的;现代通讯技术正在改变传统的信息交换方式和交换时间;而现代新技术革命的高速发展,正在更新传统会计信息的涵义。网络财务就成了未来保险业财务管理发展的方向。网络财务是基于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以整合实现企业电子商务为目标,能够在网络环境下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各项功能,并能够进行实时反馈和远程监控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必将极大地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

[关键词]保险业网络财务新模式

财务管理是对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评价,是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的有效工具,更是企业进行预测、决策,实施战略管理的基础和依据。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传统的保险业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模式都将发生变化,有形作业将逐步被无形的数字化作业模式所取代。保险业面临着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以顾客为中心,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对顾客的要求快速响应等一系列要求迫使企业不断进行管理创新和组织变革。保险业财务体制要适应企业管理体制的变革而进行变革,如何设计财务管理体制才能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求,探索适应网络经济下财务管理体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网络财务管理模式是将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有机融合,提高公司财务和业务的综合管理水平,对公司资源实行有效配置、管理、控制和优化,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财务管理新模式。那么利用信息技术优势,构建信息技术下保险公司的集中式网络财务管理模式,实施动态预算控制和资金管理,实现财务与业务一体化,强化高层对公司的财务控制,有助于高层及时做出科学准确的管理决策,网络财务管理模式也为保险公司迈向电子商务阶段打下良好基础。

笔者认为,网络财务管理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传统财务管理往往是事后的、静态的,网络财务管理突破了传统财务管理的速度和动态核算问题,使财务管理变得即时和迅速,消除了财务、业务活动运作上的时间差,实现了财务与业务的协同化,使得财务资源和业务直接挂钩,能最大程度的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

第二、实行网络财务管理使管理者能基于动态会计信息对经营活动进行方便、快捷、准确的在线管理和远程管理,强化主管单位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控。

第三、实行网络财务管理使会计信息的利用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保证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实现信息共享,为高层决策、中层控制、基层运作提供全面、及时、完整、个性化的财务信息。

第四、全面促进电子商务进程,丰富和发展了数字化管理思想,为进一步实现数字化管理奠定基础。

横观国内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形式和职能,多数是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最基层经营单位,其主要职能是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运营系统的终端和服务窗口。是保险公司微观经营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业务收入和利润的直接来源,其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直接反映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发展水平。然而,当今保险业在管理制度和模式上,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首先,基层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统一法人制度执行不力,贯彻落实上级公司要求不到位;

其次,部分基层公司对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

再者,部分基层公司统一法人意识不强,对上级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赔、规范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越权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不合理的因素,会导致管理技术落后,部分基层公司电子化水平较低,运用电子化管理的认识和措施也有差距,给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造成障碍。综上所述,在新的形势下,加强保险业的层层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提高基层公司业务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根据保险行业特殊性,也要求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实现精细化,加强内部控制,实行网络财务管理

实施网络财务管理后,会计核算工作从效率到质量会有本质提升。会计核算的时间将大大缩短,会计核算的差错率明显降低。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会大幅提高,有助于保险公司及时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由于会计核算效率和效果的提高和改善,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管理决策信息范围也大大扩展。

使用网络财务管理后,保险公司执行的各项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得到固化,有效地规范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组织行为和管理者的操作准则,使科学管理落到实处,大大提高整个保险公司的理财水平和控制财务风险能力。

同时,财务和业务数据出自同一个数据库,按照保险统计标准提取数据,进行保险统计研究和上报。这确保了保险统计数据口径的一致性,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提高了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增强了数据的可比性,为保险公司发展、行业规划和政府部门监管提供更为科学可靠的数据基础。

第7篇:保险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论文提要:我国巨灾风险发生频繁,损失逐年加重,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显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8篇:保险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日本于19世纪80年代后期引进保险制度,二战之后保险市场的发展开始加速。2003年,寿险总保费达407520.2亿日元(约为29746亿元人民币),非寿险总保费91746亿日元(约为6696.8亿元人民币),其中车险(含三者责任强制险)保费48958亿日元(约为3573.6亿元人民币),三项数据均列世界第2位,仅次于美国。保险深度达到10.81%,列世界第6位。保险密度达到42.62万日元(约为31106.51元人民币),列世界第3位。日本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原因在于,作为灾难事故多发国家,地震与火灾引发损失巨大,其寿险家庭普及率已达89.6%,2004年平均每个投保家庭的死亡保障金额达3697万日元(约为269.85万元人民币),家庭年支出保费53.1万日元(约为3.88万元人民币 ),此外其家庭机动车辆保险普及率达到85.7%。在2000年之前,日本对保险市场管制非常严格,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日本产险市场逐步发生一系列重大变革,其结果是市场管制逐步放宽,走上了自由化发展之路。

一、日本财产保险市场自由化的背景

(一)日本泡沫经济的突然崩溃。自90年代初开始,日本经济从高峰滑落,其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一是房地产经济的泡沫崩溃,地产出现萎缩;二是银行由此引起大量的不良债权;三是银行利率的迅速走低,经济退缩的恶性循环导致整个经济严重萎缩与萧条。在经济大萧条环境下,银行、保险业为了缓解不良债权带来的经济负担,极力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此为日本保险市场自由化的主要经济背景。

(二)来自国际上的政治压力。当时,AIG牵头主导了一场要求日本政府放松保险市场管制的变革运动,美国政府对日本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其遵守WTO有关保险承诺,日本与美国政府于1994年10月签订了《日美保险协议》,该协议对日本产险市场自由化具有三方面的直接影响:一是废除费率管制,要求费率自由化;二是保险业务经营由认可制改为申报制;三是改革日本保险销售制度,引进经纪人公司制度。其目的是使在日本经营的美国公司更加有利。

(三)保险市场经营环境的恶化。10年间,由于利差损原因,日本近7家寿险公司倒闭,虽然产险业未出现寿险业的情况,但由于整个经济环境的影响,产险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特别是与银行利率相关的房屋按揭业务和储蓄型财产险业务由于利率走低,出现了一系列难题。这些都成为日本产险自由化的契机和导火索。

二、日本财产保险市场自由化进程及政策变化

《日美保险协议》的签订无疑成为日本产险自由化的契机。然而,日本财产险自由化真正开始的标志是1996年新保险业法的实施。其政策变化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可制的放宽,申报制的扩大。从1996年4月开始,日本产险在许可制度方面开始放宽,由许可制度向申报制度转型,1997年1月、1999年8月、2001年7月申报制范围逐步扩大,到2002年3月,企业财产险已完全自由化,由许可制改为申报制,家财险中绝大部分也由许可制转为申报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许可制的消失,车险业务中未满10台的车辆保险仍必须实行许可制,医疗险和海外旅行意外伤害险仍为许可制。

(二)算定会费率使用义务的停止。1998年算定会费率使用义务的结束标志着费率自由化的开始。在此之前,日本财产险费率为保险监管重要内容,由算定会统一制定,并严格执行。

算定会制度自1948年起根据《损害保险算出团体法》实施,该法规定,会员公司达2家以上即可申请成立费率算出团体,该团体是一种非盈利性机构。到目前为止,日本只有一家费率算出机构。当时成立费率算出机构基于三方面考虑:其一是因为损失金额是事故发生后确定的,所以赔付率的预测比较困难;其二是各个产险公司单独积累大量的数据比较困难;其三是财产险费率由中立机构根据赔付率等积累的数据计算后供各公司使用,这种做法比较理想。

《损害保险费率算出团体法》于1999年12月22日作了最新修改,保险公司强制使用算出机构费率的义务终止。从此,就有了算出机构提供的纯费率和公司自订的附加费率之分,纯费率成为各公司的参考费率,除机动车法定赔偿责任险之外,各公司在参考费率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的费用率制定自己的费率标准,但一般讲来,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2.5%。

按照《损害保险费率算出团体法》第3条规定,费率算出团体可以计算的保险种类有5种:火灾保险、意外保险、车辆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及护理费用保险。但到目前为止,在日本仍未有医疗费用保险参考费率。

(三)银行窗口销售保险的解禁。从2001年4月开始,日本金融厅在银行销售保险方面实行了第一次解禁。在此之前,金融厅由于担心银行会利用其融资的权力给客户施加压力,迫使他们购买保险,所以禁止银行销售保险。但是,自泡沫经济崩溃之后,银行出现了巨额不良债权。为缓解其不良债权带来的困境,银行寻求更多的收益源来改善其经营状况,在金融厅主导下,第一次出现了银行窗口销售保险。但其销售险种仍受很大限制,只允许销售与其银行融资业务有关的保险,且规定在融资资格审查期间,禁止推销保险。第三次解禁于2002年实行。主要是在年金方面的销售管制有所放宽,其理由是银行存款户有增加银行存款收益的愿望。2005年12月实行了第三次解禁,即储蓄型保险的放开。金融厅将对历次解禁后的市场反应做出评估,如无不良反应,则计划于2007年12月实行全面解禁。

(四)允许产、寿子公司相互进入对方市场。新保险业法明确规定,从1996年开始,允许产、寿险公司以子公司形式相互进入对方市场,同年寿险公司设立了6家产险公司,产险公司设立了11家寿险公司。2000年8月,销售其他保险公司产品的认可明确化。寿险公司开始重新评估其财产险战略,认为子公司模式将来没有大发展,从而转向与产险公司合作,即产险业务。考虑到与人有关的保险的可成长性,产险公司也积极响应。因此,更多呈现的是产、寿险公司的相互。

(五)销售制度的放宽——经纪人公司的引进。在日本产险自由化之前,法律规定的保险销售渠道只有两种。即店和保险公司直销。店制度是日本保险业最常用的销售方式,其业务占原始承保业务的90%以上,在日本产险市场占绝对支配地位。经济萧条期间,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评估店的经济绩效。为了提高店的效率,产险公司改变了以往的店手续费制度,取消了一些经济效益不高的店,因此店数量开始减少,2004年比2003年减少6%,但仍有286576个。《日美保险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日本保险业引入经纪人公司制度,自1996年4月引入经纪人制度,到2005年4月1日止,日本已有38家保险经纪公司,其中有Marsh(马什)和Willea(韦莱)这样居国际性领头地位的经纪人。虽然迄今经纪公司业务仅占市场份额的0.2%,但其作为一种新的销售制度已获法律许可。

(六)中介手续费制度的引进。中介手续费制度虽于1996年4月引进,但1998年之前,日本产险业执行的是费率算定机构制定的统一的费率标准,同时金融厅还规定了行业共同的类别、合同格式及手续费执行标准,且手续费体系必须向金融厅申报,获得许可后方可执行。随着产险自由化的出现,费率自由化导致保险产品多样化,原手续费体系已无法执行。从2001年3月开始到2003年4月,店手续费体系由需要金融厅许可变为不需获得,促进了中介手续费体系的多样化。保险公司开始注重店的经营绩效,对其进行挑选、停业、合并,并根据其资质、业务量大小,再区分不同的保险类别,实行更细化的手续费体系。

(七)投保人保护制度的引进。1996年4月,财产保险投保人保护基金作为只有在需救济保险公司出现时才运用的基金被引进。后来由于发现仅设立救济保险公司的基金所起的作用不大,于1998年12月设立了财产保险投保人保护机构,其作用一是对救济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援助;二是对破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继续承保;三是成立继承保险公司,承接破产公司的业务;四是提供贷款支持,保护被保险人。目前其会员除了所有在日本营业的产险公司外,还有劳合社协会,但不包括专业再保险公司。

(八)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引进。随着日本保险市场自由化的推进,保险销售渠道得以拓宽,除了原有的店销售、保险公司直接销售外,又引进了经纪人销售制度,拓宽了银行窗口销售渠道,特别是还出现了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为了适应自由化发展的需要,稳妥地推进保险业的发展,金融厅引进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03年颁布,并于2005年4月实施。其基本方针是明确各有关主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并要求具体付诸实践。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引进,更有利于确保日本产险业在自由化环境下的发展。

(九)国际保险监管标准的遵从。作为IAIS的会员,日本金融厅已经表明遵从IAIS的原则、基准与指引,同时也积极参与金融行政的国际化和国际性规定的制订。除了在许可制方面有非常大的放宽之外,更多地采用了国际会计标准及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使本国保险业发展与世界保险业发展同步。虽然日本产险市场环境不景气,但目前所有产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均在200%以上,产险业保持着较高的信用力。

三、日本财产保险市场自由化带来的影响

(一)竞争激烈使公司效益大幅下降,影响产险市场停滞不前。在保险市场自由化之前,由于日本产险执行费率算定机构的统一基准费率,即使是一家小公司也有盈利;但在费率自由化之后,由于费率竞争激烈,导致了产品及服务竞争日益激化,给公司的收益带来重大影响。赔付率上升、收益减少使公司把降低经营成本作为主要的研究课题。各公司费用削减的主要措施有:合并撤销营业网点,或者取消效益差的营业网点;削减员工人数,一方面控制新增录用人员,另一方面引进提前退休制度;重新评估工资制度,由以前的年工序列工资制度改为与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度;注重提高店的效率,重新评估以往的手续费体系,建立以店效益及经营业务种类、经营业务量相联系的手续费管理体系。通过上述措施,行业平均费用率得到了降低,但也更加导致保险市场的萎缩或停滞。

(二)产险业出现合并浪潮,市场集中度大大提高。以1999年10月三井海上、日本火灾、兴亚火灾3家公司发表事业合并书为契机,产险界的重组进展迅速。2001年4月,日本火灾与兴亚火灾合并成为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同月,大东京保险与千代田保险合并成为爱和谊保险公司;同年10月,三井海上与住友财产保险合并成为三井住友火灾保险公司;2002年7月,安田火灾、日产保险公司及大成保险公司合并成为日本财产保险公司;2004年10月,东京海上与日本火灾合并成为Willea控股的财产保险公司。至此,日本产险业形成了Millea、日本财产保险、三井住友、日本兴亚、爱和谊五大集团公司。五大集团公司市场份额达85%以上,导致市场集中度大大提高。

第9篇:保险公司制度管理范文

被罚金额最高50万

通报表示,在查处中,共查出104个保险机构非法套取资金5553.59万元,涉及保费2.68亿元。其中虚挂保险专业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业务,非法套取资金1852.50万元,占全部非法套取资金的33.35%。其中3个基层机构通过该违法方式非法套取的资金,在其同期佣金支出中的占比超过25%。

在虚挂汽修、汽贸等保险兼业机构业务中,非法套取资金410.85万元,占全部非法套取资金的7.39%。其中2个基层机构以该违法手段套取的资金,在其同期佣金支出中的占比超过25%。

一些保险机构大量虚增营销员数量或者虚挂营销员业务,少数保险公司营销业务变相成为非法套取资金的主要手段。虚增营销员数量或将直接业务虚挂保险营销员,非法套取资金1163.67万元,占全部非法套取资金的20.95%。其中4个基层机构以该违法手段套取的资金,在其同期佣金支出中的占比超过15%。

虚列营业管理费非法套取资金1612.36万元(其中8个由此非法套取资金数额超过50万元,共计844.85万元),占全部非法套取资金的29.03%。

在通报的中介业务违规情况中,生命人寿、中国人寿、太平洋财险、合众人寿等10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被作为“典型案例”。其中,生命人寿和都邦保险相关分公司及其所属相关机构被罚款50万元,成为此次险企中介业务违规处罚金额最高。

保监会在通报中称,2011年生命人寿四川分公司成都银保本部虚列会议费353.57万元;其遂宁中心支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记载的部分业务数据与实际不符。四川保监局对该分公司及其所属相关机构合计罚款50万元,其中,对该分公司罚款40万元,对其遂宁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也进行了处罚。

2011年都邦保险重庆分公司虚列会议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共4.98万元;将直销业务虚挂个人业务套取资金12.20万元;2011年,其涪陵支公司虚列会议费和公杂费共4.73万元,将直销业务虚挂个人业务套取资金12.21万元;其江津支公司虚列会议费3.13万元,将直销业务虚挂个人业务套取资金18万元。重庆保监局依法对该分公司及其所属相关机构合计罚款50万元,其中,对该分公司罚款25万元,对其涪陵支公司罚款20万元,对其江津支公司罚款5万元;对其涪陵支公司经理彭建警告、罚款6万元,对其江津支公司经理陈其警告、罚款1万元。

此外,2011年,合众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银保本部虚列会议费、劳务费共141.06万元。江苏保监局依法对该分公司罚款20万元;对该分公司银保部经理张强警告、罚款2万元。

实施“严监管”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坚决贯彻落实保监会党委“严监管”的指示精神,严处违法、违规保险公司。通过对今年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比较严重的案例进行披露,一方面向市场传递保监会“严监管”的明确信号,发挥检查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另一方面,向广大消费者表明保险监管者的信心和决心。

通过四年的现场检查与大量调查研究发现,基层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与上级公司或总公司管控不力紧密相关,主要表现为公司制度设计不完善、信息系统管控薄弱、内部控制管理松散等。

同时,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关系不真实、不合法、不透明的问题依然突出,保险公司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中介费用等方式非法套取资金的做法仍较为普遍。

保监会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加强管理、加强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建设,同时要求被通报的保险公司要在省级分公司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再进行抽查,并在明年3月15日前整改情况报告给保监会。对于今后的保险中介业务监管,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中介业务的检查将持续下去,对于屡查屡犯的机构,将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