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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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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1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全面推进“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办法》(省政府第220号令)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进程安排

(一)总体目标。构筑“诚信**”形象,到20**年,基本建成以“一个保障、一大平台和三大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市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即建立和完善地方性信用制度,提供制度保障;建立信用基础信息平台,提供服务与应用的技术支撑;构建政府、企业、个人信用管理三大体系。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信用制度和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使政府的公信力得到加强,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得到普遍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明显增加,守信奖励和失信惩罚机制发挥作用,市场经济秩序逐步规范,诚实守信成为社会风尚。

(二)进程安排。在目前以市信息中心为依托,完成**诚信信息平台一期工程项目论证和审批的基础上,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

1项目建设阶段(20**年):出台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编制**诚信信息平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在专家论证基础上,报投资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审批。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依托,开展信用数据基础平台建设。

2建立数据交换中心阶段(20**年):按照《**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办法》等要求,完善我市信用数据基础平台。建立全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广泛开展征信宣传和培训工作。整合各有关行业、部门信用信息,建立同业征信、联合征信的信息平台,并联网运行。培育信用市场,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健康协调发展。

3巩固完善阶段(20**年):打造实现“一个中心、一个网站,一个平台、两个系统,三个数据库、三大体系”。即:建设全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信用**”门户网站;企业、个人信用征信平台;企业、个人信用查询系统,信用评价系统;企业、个人信用数据库,源数据备份数据库;构建政府、企业、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市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政府信用管理体系。着重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商务等方面,加强政府信用建设,逐步形成政府信用体系,树立政府信用形象,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创建现代化诚信服务型政府。建立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和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信用档案,推动部门、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逐步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信用信息汇集到全市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制定企业征信评估标准和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大力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工作,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三)推进个人信用建设,建立个人信用收集、使用、披露及个人隐私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从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会计师、评估师、注册造价师等入手,以从业活动、税费缴纳、违法违规及违约记录等个人信息为主要内容,开展个人信用征信工作,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构。成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在市打造“诚信**”工作领导小组的宏观指导下,主要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征信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工作到位,按全市统一布置,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搭建征信平台,整合信用信息数据资源。由市信息中心建设**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提供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平台和应用的技术支撑,对与信用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有序。各有关部门在完成对信用信息数据源同业征信的基础上,积极向市信用信息平台无偿传送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联合征信。同时,建立政府特许、具有法定资格的信用管理平台,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披露、信用管理等提供规范的服务。公共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网站向外和披露。

(三)培育信用市场,发展信用交易。为促进信用市场的发展,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工作,在政府投资补助、行政许可、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征地审批、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评奖等方面积极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评估资料、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和已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要实行信用强制评估。在毕业生就业、公务员录用中使用个人信用资料。提倡企业在签订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地利用信用服务,降低交易风险,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鼓励个人信用消费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信贷、个人信用卡投放中,积极使用信用信息数据和信用产品。积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

(四)发展和完善信用中介服务业。逐步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商账追索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促进信用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要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高信用担保能力,推动建立与各银行稳固的互信协作关系。鼓励和扶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职能,提高审计、会计以及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运用激励和惩戒手段,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失信行为给予信息披露、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等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充分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逐步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2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讯)近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纲要》指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纲要》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有序推进。到2020年,实现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明确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的34个方面的具体任务,并提出了三大基础性措施。一是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和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二是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地区内信用信息整合应用,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三是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对失信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纲要》强调,要做好五个方面的支撑保障工作:一是强化责任落实;二是加大政策支持;三是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四是推动地方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区域信用建设合作示范、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五是健全组织保障,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来源:简由堂)

第3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信用”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为重要手段,以建立统计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为主要方面,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为治理重点,不断提升统计干部诚信履职意识和诚信行政水平,引导树立社会诚信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优化统计工作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推进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作为统计部门与统计干部施政履职的根本准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将统计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二)推进政务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评价相结合,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统计政务信息,加快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提高政府统计工作透明度。

(三)推进守信践诺。在统计管理和统计服务的各领域全面贯彻公平正义原则,提高统计诚信施政、诚信作为和诚信执法能力。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推动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干部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和敢于担当,为全社会做出表率。

(四)推进勤政高效。改进统计执法模式,创新统计服务模式,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体系。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等现象;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等现象。

(五)推进奖惩并举。按照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结合市信用“四张清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机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领域进行重点治理,构建政务诚信联合奖惩机制。建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制度和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

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间安排

(一)保障机制和制度规范

1.组织保障(2020年5月至6月底)。修订完善本单位征信管理配套制度,成立县统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及具体负责人员,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并完成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

2.信用制度落实(2020年6月至6月底前)。根据县信用办出台的各项信用相关政策,及时制定本单位信用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办法。

(二)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

1.加强信用信息归集(2020年6月至12月底前)。继续以《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为指引,将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及表彰奖励荣誉等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加强统计信用信息报送(2020年1月至年底)。县统计局高度重视信用信息上传与报送工作,围绕本单位信用建设的重点和热点工作,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并上传至“信用”网站。规范统计数据的采集与,推进统计数据信息在全社会的应用。截至到6月末,共上传信用信息10条。

3.完善落实“双公示”制度(2020年1月至年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编制本单位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动态更新。及时将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市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截至到6月末,我局无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件发生,按照信用要求完成了信息录入员和信息审批员的注册工作。

(二)加强统计信用监管

1.继续开展统计信用承诺(2020年1月至年底)。根据《县社会信用体系信用承诺实施方案》,县统计局在统计监督检查、统计信用修复等方面继续推行统计信用承诺制,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2.继续开展统计信用修复(2020年6月至12月底前)。根据《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失信主体自愿参加各类信用修复培训,实施主动修复。

3.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2020年1月至年底)。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统计领域法人、统计从业人员诚信制度和信用档案,建立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探索运用“双随机+信用”监管模式,加大对失信、不良信用主体的监管频次,优化对诚信主体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认定和公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要实施联合惩戒。

4.拓展“信易+激励”应用场景(2020年6月至12月底前)。积极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多领域、多途径地探索创新“信易+”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统计诚信企业的激励作用,推广企业注册“信易贷”。到6月末,共推广15家企业注册“信易贷”。

(三)加强依法统计诚信统计

1.加强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2020年1月至年底)。将统计诚信教育贯穿到统计工作全过程,提升统计人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利用对“四上企业”及相关部门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契机,进行政府诚信教育,3月20日至21日,我局召开了五期的“五上”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限下贸易抽样单位、劳动工资抽样调查单位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会议,共13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有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增强了统计诚信意识。我局将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将诚信教育纳入党校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和公务员培训课程。

2.加强企业统计信用监测(2020年1月至年底)。完善“四上”企业统计数据信用监测制度,加强统计数据日常监管,对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企业信息进行信用信息认定,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3.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2020年6月至12月底前)。2020年持续保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高压态势,积极开展执法检。制定全年执法检查计划,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4.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2020年5月至年底前)。认真做好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线索工作台帐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完善市统计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办法,签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书,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第一责任、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到统计工作的全过程,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四)加强统计诚信宣传

1.开展统计诚信宣传活动(2020年1月至年底)。结合“12.4”国家宪法“12·8”《统计法》颁布日、人口普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统计诚信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深入开展统计诚信宣传,打造全社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环境。

2.发挥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警示作用。加大统计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力度,加强统计失信案例警示教育,不断提升统计执法影响力,提升统计诚信宣传水平。

(五)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统计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计执法监督局为责任处室,责任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具体负责信用建设管理工作,各处室、单位协助配合,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2.健全机制制度。根据县信用办要求和统计工作的特点,及时制定统计信用建设工作要点及相关制度,使信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把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推动信用建设与业务工作、诚信教育与管理举措融为一体。确保2020年实现信用工作“八个有”,即有实施方案、有组织保障、有信用记录、有项目经费、有政务应用、有市场应用、有宣传教育、有创新示范。

2.严格督促检查。统计局各科室要完善督查检查制度,采用多种形式,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强化守信践诺机制。开展统计干部守信践诺活动,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务诚信评价体系。

第4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一、存在问题分析

近年来,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强化组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进数据库系统及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工作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建设。第一,解决市场化信用信息产品的空缺问题需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建设。金融大数据物理散落在各个相关组织中,只有被合理的整理、归集、分析和应用,才能有效服务于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信用信息服务需求,而以金融大数据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信息产品能很好地满足各市场主体需求,填补市场空白。第二,解决部门及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问题需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建设。主要是通过统一数据接口技术标准和明确数据共享机制,消除部门及单位间信息孤岛,并借助金融大数据与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第三,解决企业及企业家、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建设。主要考虑从金融大数据的综合应用上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有关技术数据支撑。

二、效用分析

随着互联网和云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开始在各行各业广泛运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所在,推动金融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进而助推地方征信体系市场化建设,可以有效缓解金融机构与企业信息不对称及企业融资难问题,为地方经济转型升级、融合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有利于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是否优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地区金融参与主体的诚信水准。当前处在实体经济发展调整期,企业家信用频繁被拷问,部分地区商业主体的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引发了“企业与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缺少有效的对话、沟通及信任”的恶性循环,严重制约了金融服务当地实体经济发展。而借助金融大数据和市场化运作手段,有利于缓解企业及企业家与金融机构、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地促进诚信泰州建设,进而不断优化全市金融生态环境。

二是有利于提升招商引资及投资创业软实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资源要素的集中集聚取决因素之一是地区诚信度的高低。当前处在新兴产业孕育期,各类投资创业主体由于缺乏有效金融商业数据支撑,导致在产业投资及并购时存在一定的赌博性质,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集聚。而借助金融大数据和市场化运作手段,及时为各类商业主体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产品,有利于为其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提振其参与该市各项工作的信心,进而有效提升全市招商引资、投资创业软实力。

三是有利于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每一家金融机构在客户信用评级上需耗费大量精力来搜集信息,容易造成社会资源浪费。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基础是信用,因而推动金融与大数据融合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意义重大。以保险和银行机构为例,通过金融大数据处理来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一方面可以倒逼客户重视自身信用行为;另一方面能让金融机构利用企业的规范数据信息量身定制金融服务,在让利给客户的同时有效规避不良信用行为带来的风险,并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三、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及路径建议

(一)总体目标

目标一:借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化手段,以用好金融大数据来切实化解新常态下实体经济诚信问题,有力推动诚信泰州建设,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增强投资创业及招商引资软实力,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目标二:在省内外现有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坚持企业化服务于公共市场的各类商业主体,培育催生该市数据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该市各行业充分运用金融大数据实现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实现社会效益与资信评级服务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并力争形成可复制的诚信泰州建设模式。

目标三:打造政府、企业、各类机构共享的数据系统平台,积极整合各类信息资源,通过加工整理形成政府机构所需的企业经营数据分析、行业发展动态研究等大数据信息产品,为政府机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并促进该市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二)路径建议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以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为依托,进一步吸纳水务、燃气、广电等缴费类单位为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地方资信评级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衔接,共同推进地方资信评级服务公司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

二是打造市场主体。以泰州市金融服务区和泰州医药高新区数据产业园为依托,以国有投资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并以利用人才团队、评级评价模型、企业品牌等为目的,积极与苏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公司等开展合作,在该市注册成立国有控股的资信评级服务有限公司,致力于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招聘本土IT、金融、财务等专业人才,同时着力培养本土资信评级专业人才,为企业顺利运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坚持行政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推动。通过建立地方资信评级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资源供给部门、检查审判机关等单位数据平台有效对接,建立接口兼容各类数据库,消除信息孤岛。另一方面,要坚持市场化运作。新成立的资信评级服务公司既要以国有背景来保证对涉密信息的敏感度,严防道德风险,又要保证公司的商业可持续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及时获取政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的数据信息后,进一步做好数据处理、分析和运用工作,为政府部门经济形势分析、企业经营管理及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提供企业征信报告、风险预警、信息分析、信用评级等材料,再面向金融机构、政府招投标、商业合作、产业投资等各领域提供有偿服务。同时以资信评级服务为纽带,积极为企业、社会大众与金融机构搭建对接平台,推动银行信贷、创业投资等金融资源向评级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及社会大众倾斜,着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是需要协调解决数据采集问题。具有多方面的有效数据来源,尤其是顺利采集企业纳税、财务报表、水电气费缴纳、房产抵押、土地登记及法院诉讼、监管部门处罚等信息,为下一步信息整理分析提供基础素材,是资信评级服务公司顺利运作的根基。特别是在前期数据采集问题上,需要领导重视、地方金融办与人行合力推动、各相关部门(单位)通力配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市领导重视和亲自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是根本保障。

第5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1、管理方面

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信息办负责人为副组长,共有16个部委及国有商业银行参加成立了国务院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专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起草征信法规、编制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提出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还在论证之中,《征信管理条例》(草案)还在广泛征求意见,尚未出台,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也还在讨论中。

政府主管部门尚待进一步明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还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个综合管理部门,或是由其他哪个部委作为总体协调与管理部门负责,目前还不明确。不同的地方其管理部门情况不一样,上海市是由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深圳市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管理。

2、法规建设方面

上海、深圳、北京先后出台了有关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2001年7月4日重新修订《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旨在规范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经营活动。深圳市政府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范围内征集和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及信用评级公司。北京市政府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北京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进行强制披露的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全国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小组”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

3、中介机构方面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先后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公司,一些外资征信机构也在国内开展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兼做征信业务。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有400家左右。我国现有的征信机构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金诚国际信用管理公司、新华征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TRANSUNION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设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4、部门建设情况

人民银行在全国334个地级市建立全国企业信贷信用登记系统和相应的数据中心,1997年下半年开始全国联网,至2002年底归人400万个借款人的资信信息,金融机构查询用户6万个,现已覆盖所有借款人及境内所有金融机构。但是,它所提供的信息只是企业的财务和信贷信息,只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一个方面。2001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尝试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和公布制度,随后原国家经贸委在上海、北京、甘肃和江苏镇江启动了以企业征信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建设部2002年9月宣布全面开通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该系统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和执(从)业人员的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建设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整理建立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

5、地方建设情况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上海市政府核准,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1年5月从同业征信走向联合征信,同年6月开展面向公众的资信服务,向个人开通报告查询服务,2001年11月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启动,2002年3月正式建成开通。

北京的信用体系建设由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为主,市计委、法制办等参加研究,市工商局、市经贸委牵头组织,从实施企业征信起步。2001年2月,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始进行企业信用制度试点,成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主要功能是整合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源,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向指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信用信息。2002年7月成立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征信。2002年北京市工商局开通“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著名商标等企业良好信息和查询,并开通披露负面信息的“警示信息系统”。

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建设工程是从2002年开始的,该年4月成立浙江省建设“信用浙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两位副省长担任副组长。政府为启动“信用浙江”,首先抓先导性、基础性工程建设,专门成立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协调小组,在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内挂牌成立企业信用查询中心,2003年初”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开始正式运行,覆盖范围到全省每个县(市、区),服务对象为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截止2002年底,“信用浙江”网已拥有企业数据43.9万家,系统数据量1800万条,容量500兆,网站访问人数7.35万次,企业信息查询次数17.1万次。在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由省国税局组织专门力量相继完成了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国税子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数据审检、录入、入库工作,查询系统已包含税务登记、重点企业纳税情况、欠税情况和税务违章等37万条数据,并按月更新。2003年初,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自愿公示,以书面授权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中心通过“信用浙江”网,公开由劳保、税务、统计、工商、质检、物价、海关、金融等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所有信用信息。浙江个人信用建设则以各相关部门建立各自的信用数据系统为主要方式,如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自然人的信用建设,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信用行为人的信用建设等。

安徽省自2002年8月建立“安徽省社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办事机构设在省计委,由省计委牵头开展全省信用建设,目前处于研究论证阶段,近期目标是建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交换中心和全省统一的社会征信网络平台,拟在合肥、芜湖试点。

1998年2月,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成守,挂靠市计委,主要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和个人金融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商账管理等信用管理服务,从信用中介业务的下游产品人手,累积建立起拥有5万多人的信用数据库。目前武汉市将以此为基础扩建武汉市个人征信平台。

二、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

1、条块分割问题

由于行政管理的条块分割,也带来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部门建部门的,地方建地方的,部门和地方都按照自己的设想建设信用体系。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由于体制的原因,现在信用信息多掌握在各个部门,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由于条块分割,仅限于部门和地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即原始数据的归集整理,信用产品原材料要么被部门垄断,要么被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导的数据管理公司垄断或优先使用。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必然会造成信用体系的条块分割,到目前为止,面向全国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还很少,条块分割是其原因之

2、信用数据瓶颈问题

首先,信用信息分散在各部门,互相割裂垄断,不能共享,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着较大的消极影响,由于各部门提供的信用档案只是本部门的信息,只是信用的一个方面,而社会需要的信用报告则是全方位的,只有建立在这些部门的综合信息基础之上的信用报告才是有效的有用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真正目的也在于此。其次,部门信用信息垄断造成信用中介机构无原料可加工,信用评级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也不易查询或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人为扩大了交易成本,不利于信用市场主体发展。第三,部门信用信息垄断将延迟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的过渡时间。

3、外资机构管理问题

外资征信机构如邓百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TRANS UNION公司已进入中国征信市场,其中有些公司还与我国国内的信用管理公司合资经营。1994年,邓百氏公司进入中国,在上海设立邓百氏国际信息(上海)公司,1996年又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几年来,邓百氏中国公司采集了50多万家中国企业的数百万条信息,为国内上千家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进出口公司和私营企业提供商业资信调查报告。由于有些经济信用信息带有很强的机密性,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信用信息立法,还没有确定哪些信息不宜对外开放,同时,我们对外资征信机构也没有成熟的法规可以约束。对外资没有任何限制的开放将不利于国家经济安全。另外,我国国内的信用中介机构还处于培育成长阶段,还无力与国外发达的信用中介机构竞争,对外资开放过快,也不利于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的建议

从本质上说,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社会信用体系创造了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上海从1999年初成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小组,同年7月成立上海资信公司,2002年3月建成包括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区域内社会征信体系框架,仅仅用了3年的时间。但是,这种运作模式有着不少弊端,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到加工都有着很强的政府行为色彩,信用市场的效率公平权威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也与加入WTO后减少行政干预的大方向有所违背。浙江的做法则是政府搭建信用数据平台,营造信用环境,对信用信息的加工则没有限制。这种做法既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能在较短时间内奠定本区域信用体系的基础,同时在对信息的加工服务等环节采取市场化方式,从而又不违背市场化方向。

我们认为,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的做法值得借鉴,至于其个人信用建设则要及时向联合征信方向发展,要面向全国鼓励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在政府搭建的信用数据平台上开展信用中介服务,如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以及根据以上信用产品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惟有如此,方能建立起良性循环的信用机制,从而真正改善信用环境,打造“信用浙江”。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下,市场化运作特征叫显,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的民营

中介机构较为活跃,只是政府推动方面显得有些滞后,大量民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苦于没有信用数据原材料而发展困难。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也不同,不可以按统一的模式来发展信用体系,但是,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就是要坚持市场为主导的正确方向,政府不能直接或间接介入商业化过程,以免走以前国有企业的老路。从有些地方的实际经验和健康高效地建设信用体系的原则来看,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应该体现在通过制定政策、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等方面。

由于现阶段信用数据的采集和开放是制约信用市场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障碍,占有这些信用数据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开放这些数据,是无偿地对社会开放还是部分有偿地开放,是全部对社会开放还是只对中介机构开放,亦或是部分对社会开放部分对中介机构开放,是以立法形式强制性开放还是以其它方式开放,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此,我们建议,以全国数据交换中心为基础,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为前提,以信用管理法律为依据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健康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另外,区域信用系统一定要与全国的信用系统对接,互联互通,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政策取向和具体措施

为尽快形成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当前急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需要明确一个具体主管部门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它涉及到政策、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以及金融、法律、税收、工商、海关等很多部门和市场培育,包括一系列软硬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需要全社会的配合,而目前尚没有一个部委在抓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在我国现在急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而又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需要尽快明确一个具体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确定之后,首先要拿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方案应该包括总的原则、政府定位、中介机构发展、信用信息开放,以及联合征信、法律法规、外资准入等涉及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使之成为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我们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行业主管部门,理由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是我国政府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具备综合规划、协调和管理的能力。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建设,信用行业属于一般服务业。三是很多地方区域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由原地方计委牵头和推动,上海市是以原上海市计委为主要组织单位直接推动,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原地方计委,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挂靠原武汉市计委等。四是国家信息中心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单位,有助于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

2、先提出信用管理法律框架

信用的规范管理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信用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规则,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直接影响了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加紧研究制定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从数据开放到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到规范信用管理从业的服务范围和方式等方面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立法需要我们考虑。

(1)数据保护法(或称“数据使用和管理法”)

实现信用信息开放,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在我国信用立法中需要单独对数据的开放、使用和管理立法。立法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是明确信用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二是界定与政府信用信息相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商业秘密以及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相关的个人隐私,并明确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三是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四是对信用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2)信用机构法(即市场准人和中介机构管理法)

我国信用机构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都还远远不够,其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在这样的条件下,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人和管理应该将规范与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的初级阶段结合起来考虑。信用机构法主要是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人和信用管理和服务活动如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级等进行规范。

(3)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信用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大,建设时间长,社会效益明显,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正好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也能缩短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建设时间,还可起到防止各部门和各地方垄断信用信息资源的倾向,便于联合征信。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资料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以及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建立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中心的定位应该是非赢利性机构,可以部分有偿地(少收费)为征信中介机构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这部分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

第6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Abstract] The credit system in the field of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credit system in China.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redit information network construction, at the present stage, finds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system in the field of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in our country, such as the health information platform to be improved, the absence of social and market roles. Meanwhile, the study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s with the perspective of polycentric theory and credit economics. Findings suggest that credit risk management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the disciplinary system should be constructed at the government level. In addition,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the two main bodies of the society and the market should be given, so as to promote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to the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sector credits system.

[Key words] Credit system in the field of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Polycentric theory; Information economics theory

信用是整个市场经济的基石,已成为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信用的发展已深深根植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中[1]。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2]。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全方位、多行业、快速发展的阶段,各行各业正稳定、有序地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卫生计生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深化医改和今后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作为第一批社会信用体系试点单位,已建成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信息网,依托此平台开展卫生计生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1 我国当前卫生计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分析

1.1 政府层面

当前,按照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工作安排,国家卫生计生委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已于2015年底完成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信息管理平台1期项目建设,从国家层面建立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信息网[3];在地方层面上选取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较早,并具有良好的信息化建设基础的北京、辽宁、浙江作为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试点省市。

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信息网投入使用,实现卫生计生委内部各部门间,以及与其他各部委间的信用数据共享,形成了卫生信用记录的数据资源中心。具体内容如下:①信用目录如图1所示,包括基础信息10项、不良信息14项、优良信息1项,信息主要为许可信息、处罚信息和执业信息。其中,涉及到基础信息11 552 775条,黑名单信息122 648条,不良信息104 951条,优良信息3 272 285条,平台所收集的信息量十分庞大,为卫生计生领域信用的持续建设和信用体系机制奠定了数据基础。②设置公众查询。公众查询信用信息记录分为个人和组织两个层面,个人层面为信用目录中的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和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组织层面为信用目录中的各许可等基础信用信息。③开辟信用信息公示专栏。信用信息公示的信息分别来自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医政医管局、综合监督局等,涉及的信息类型分别为不良信息、基础信息,信息性质分别为处罚信息、执业信息、许可信息。

1.2 社会及市场层面

当前,相对于政府层面,社会、市场在卫生计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2015年中??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取得了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的资质,将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信用评价与服务能力星级评审制度[4],但到目前为止还没取得实质性的信用评级进展,行业协会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多处规划或者起步阶段。在市场层面上,卫生计生领域也没有出现信用产品和服务,征信市场还未建成,信用市场规范还没有迈入法制化的轨道。总的来说,当前我国的卫生计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依靠政府推进,未来,社会、市场的潜力作用有待进一步开发。

2 我国卫生计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有待进一步完善

2.1.1 信用信息范围有待拓宽 虽然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收集到的信用信息种类较多,信息量较大,但我国卫生计生事业自身体量也较大,按照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的发展需求,现有的信用数据覆盖范围和应用还不够全面,有待进一步拓展。因此,需要继续拓展卫生计生委内部和部委间的信用信息范围,特别是在开展联合惩戒方面需要共享其他部委的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的应用,不断完善卫生计生信用体系。

2.1.2 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建立 卫生计生信用体系的运行核心为失信惩罚机制。当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从个人和组织两个层面设置了信用信息查询,但在查询内容上仅为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等单一基础信息,没有将孤立的信息归集、整理、分析形成个人和组织信用评估报告,从而很难发挥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相对卫生计生信用体系的建设来说仍显单薄。对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分析不仅可以降低医疗卫生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以此约束相关机构主体的信用行为,而且经过归整后的信用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调控提供详细“情报”,方便“对症下药”精准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2.1.3 信用信息披露作用不明显 信用体系的建设关键在于信用信息共享[5]。信用信息公示一栏主要涉及到公共场所、涉水饮用水、消毒产品等许可信息。首先信息量十分庞大,仅仅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信息的公示就有261 362页,公众要想通过信用信息公示查找到与之相关的信用信息难度非常之大,且耗时耗力;更重要的是按照当前的公示方式无法起到信用信息公示该有的效果,也就无法谈及约束相关主体的信用行为。其次,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尚未制定专门法律、全面规范信用信息的公?_和使用等[6],结合到卫生计生领域,最突出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卫生计生领域信用体系中的公开信用信息与非公开的信用信息区分及使用缺乏法律依据,这也导致相关行政部门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过于谨慎,“摸着石头过河”,延缓了建设进程。

2.2 社会、市场角色“缺位”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较短,全社会信用意识和社会信用环境比较薄弱,卫生计生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并非仅靠政府部门就能建设好,需要在建设过程中运用治理的多中心理念,协调处理好政府、社会、市场三者之间在建设过程中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社会信用体系的“自发展动力”[7]。信用这种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最终性,具有增值属性,这种特殊属性决定了它完全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来进行运作[8]。而当前,我国卫生计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来承担,社会、市场角色“缺位”情况突出,主要表现在全社会信用意识和社会信用环境比较薄弱,信用服务业发展滞后[9],没有发达的健全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作为组织保障。虽然国内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私营的信用评价机构,但规模普遍较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更没有针对卫生计生领域的信用服务机构。另外,卫生计生行业组织没有发挥行业自律的优势,行业协会组织更应积极主动地加入卫生计生信用体系的浪潮中,推动行业信用自律进程。

3 我国卫生计生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3.1 “治理多中心”理论视角

以“治理”理论的多中心思想为支撑――明确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职能。多中心、多元化和网络化是治理理论的基本思想,它不同于以政府为中心的管理思想[7]。当前,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卫生计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十分迫切,但卫生计生领域信用市场优胜劣汰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还不是很强烈,不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普通的就医患者等都没有强烈的信用需求,导致在其进行决策时往往忽略信用因素,给自己的决策带来风险。其次,当前我国卫生计生领域的基础信用信息往往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产生,主要服务于监管,信息零散分散在各个部门,其内容涉及到两个层级,即职业层和社会层,也牵涉到信息隐私、安全等,由此也导致了卫生计生领域信用建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10]。这时,只有依靠政府才能够协调和强制性地要求相关部门和组织将其拥有的信用数据无偿贡献出来,并且利用政府的公信力保证个人隐私不受非法侵犯[7]、机构信息安全。

3.2 信息经济学视角

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信用市场的逆向选择,容易产生信息优势方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信用市场严重的信息制约,从而出现诚信危机[11]。信用信息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没有大量、可靠、安全的信用信息无从谈起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发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指挥棒”作用。当前我国卫生计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失信惩戒机制没有建立,社会、市场“角色”缺位,难以发挥建设、监督作用的根源在于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的不对称。在医疗卫生领域这种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加严重,例如作为消费者的患者对医学知识不了解,因此,无法辨别医疗广告的真伪,在就医选择时出现一些盲目求医的现象。极端的信息弱势是患者受害、医院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12]。

4 政策建议

4.1 加强卫生计生信用信息风险管理

卫生计生信用体系本着解决行业信用问题为目标,在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尤其要重视本身的信用,防范信用危机,规范信用风险。当前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所收集的数据量庞大,未来信用信息源、信息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这就对信用信息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严峻挑战。①信用信息隐私权。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和谐关系的构建在于如何对信用信息的既利用又保护。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正常获取个人和组织的资信调查征信数据,不得涉及或公开商业秘密、行业秘密和个人私生活领域的私密信息,由于卫生计生行业的特殊性,许多信息较为敏感,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建设切勿逾越法律界限,而应维护公众和组织的合法民主权益[13]。当公众和组织对信用信息或信用报告提出异议时,本着“谁收集、谁负责”的工作理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要求信息收集主体调查核实,及时删除不准确的信息,以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公正性。②加强信用立法。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是信用信息能够被合法地公开、收集和处理[14]。随着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及与其他各部委间的信用数据共享,信用数据之间相互关联,数量庞大、涉及面广,如何规范利用信用信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国家层面应加强信用立法,规范和指明信用信息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范围,以免造成因信用信息的泄露而被非法利用;个人层面,对个人的卫生信用信息或信用报告的查询应实名制,形成卫生计生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系统,从而规避信用信息的泄露风险。

4.2 建立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

失信惩罚机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其主要功能是对所有失信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实施实质性打击,让不讲信用的法人和自然人不能方便地生活在社会中,使人们轻易不敢失信。同时,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利益,并在有利条件的情况下对诚实守信者进行物质奖励[15],避免“逆向选择”或者“道德风险”的行为倾向。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是信用制度建设的核心[16],结合到医疗卫生领域实际情况,可先行重点针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医疗机构“号贩子”情况建立“号贩子”黑名单信息库,以省为单位收集信息,并对数据分类归集、整理、分析,例如全国号贩子案件发生地域分布、高发医院分布等,进而有针对性的加以管理和打击,并反馈到医院,一旦出现号贩子信息,在医院挂号系统中予以提醒,不容许号贩子挂专家号等,超过一定次数,扰乱医疗秩序者将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4.3 完善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笔者认为可从三方面着手完善信用信息披露制度:①在国家信用管理法规出台之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研讨出公开的信用信息与非公开的信用信息区分依据,逐步完善各部门的信用信息目录,并按规定进行详细的分类,确定信用信息使用范围,哪些信用信息可以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示,哪些需要条件才能查询等。②重点信用信息突出公示,从个人和组织两个层面按照时间、事件性质等分类重点公开失信行为主体,即公示黑名单。③行政许可等基础信息按照地区、时间等标尺分类,以Excel的形式上传到平台,方便公众及组织下载查询,这样既能起到公示的效果,又能方便公众,此外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界面会显的有序,交互感强,提高公众浏览体验感。

4.4 推动卫生计生领域信用建设重点突破

当前我国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建设重在建立数据库,意在“铺面”,数据范围较广,而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度还有待拓展,未来可在若干重点领域有突破性地开展信用建设工作,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是我国卫生计生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六大主要内容之一[17],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建设可选择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突破口,特别是医保支付、医师信用管理、医疗机构信用评级、非法行医联合惩戒等方面。此外,对于民营医院来说卫生计生信用体系介入将呈现“弯道超车”的机遇,合理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卫生领域,以信用等级为媒介积极参与与公立医院的竞争,为促进民营医院发展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百姓“看病难”的问题提供良好的契机。

4.5 充分发挥社会、市场在卫生计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坚持治理的多中心理念,以市场为导向,要做到充分开放卫生计生信用服务市场,创新信用产品与服务,鼓励有实力、有资源的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参与到卫生计生领域信用服务业中,加快培育卫生计生领域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中介机构的优胜劣汰,提高信用市场的效率和信用机构的市场竞争力[18]。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广泛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19]。发挥行业协会在卫生计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管理作用,特别是医师协会对医师信用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对民营医院信用相关行为的监管等,树立行业信用氛围。开展卫生计生行业内的联合征信活动,建立行业内的失信惩戒机制,合法地对严重失信者施以惩罚,改善行业内信用秩序[20]。

第7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继续进行,诚信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前进中的关键要素之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完全由市场运作一时很难奏效,政府在建构中的作用必不可少。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在于政府应该首先确定好自己的角色,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一个功能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才能够建立起来。

    王良在其主编的《社会诚信论》中提出社会诚信体系可分为个人诚信体系、企业诚信体系和政府诚信体系,并指出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为:“政府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则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或者说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 [1J(P15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极为关键,它不仅影响着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国际认知度,为此,现阶段构建更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义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诚信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本义所在,而且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密切相关。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无法实现。首先,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以道德为支撑的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我国社会诚信水平的要求也越高。诚信缺失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其次,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必要条件。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石。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最重要的是建构一个促进道德体系建设的社会诚信体系,即借助完善的诚信体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通过他律的控制层和自律的屏障层共同促进社会道德的健全完善。

    再次,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形成一种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我国民主法制的健全完善,为社会秩序的规范、民主政治的建设作坚实的铺垫。由此可见,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及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的职能定位

    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结合世界各国政府职能改革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政府必须在社会综合发展方面发挥必要的干预和促进作用。根据我国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紧迫性和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健全有效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很容易形成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就应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主要应该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我国目前在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窘境。“上海在1999年8月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个人诚信的试点以来,接着深圳、温州等城市也进行了社会信用建设,但至今我国仍没一部全国统一的规范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制度框架,致使我国各地在建构方面的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尴尬现象。? [i]}rzz})所以我国政府在今后的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尽快制定宏观的发展计划和全国统一的诚信法规,以引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少走弯路,朝着预定的目标稳步前进。

    2、提供完善的协调服务职能。为社会诚信体系建构提供服务应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首先政府应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得以存在、运作的根本前提和物质保障。包括建立统一的征信、评级和服务标准;集中力量打造不同层次的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诚信管理教育,培养诚信服务专门人才。其次,为中介机构及信用服务企业提供协调服务,创设供其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同时因为个人信息大都分布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他们代表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部门的利益需要政府去协调。最后,政府应加强诚信环境建设,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逐步增强全社会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观念和意识,让“诚信守信”成为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规则。

    3、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监管职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着保障作用。监管职能的缺失将会使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前功尽弃。不管社会诚信法律制度多么健全,如果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规范和有序需要政府部门加强领导和监管,尽快形成行政性惩戒机制,政府各个监管部门要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人、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监管手段,切实保障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效运行,目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市场和社会监管机制,为最终建立一个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管理有序的社会诚信体系作好铺垫。

    三、政府在杜会诚信体系构建中的作用方式

    如前所述,我国诚信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府在其中发挥正确的职能作用。政府在其中正确作用的发挥将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尽早地建立和完善,从而一个和谐诚信的社会才能最终形成。为此,政府可尝试以下方式:

    1、完善制度,健全法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2](P333)首先是政府应努力酿造一个有利于诚信体系形成的制度环境。过去20多年中国经济经历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出现了空前的经济繁荣。但是,经济繁荣并不必然或自动导致社会公平、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中国在进入21世纪由开创“经济建设时代”的第一次转型走向开创“制度建设时代”的第二次转型[’〕。我国目前由于诚信制度的缺失,我国社会已形成严重的诚信危机,不仅破坏了经济秩序,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人终究是环境的产物。因此,诚实守信的重建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个人的道德自律,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强有力的保障。我国政府在保障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中至少应该在以下制度建设中发挥有效作用:第一,规范市场运行的制度,以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二,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信用管理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政府应该尽早成立一个全国范围的信用管理部门,制定符合市场需要的征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以及失信惩罚制度等,以规范各地方政府的诚信体系建设。另外,对民间的行业信用管理也应该以制度加以规范。第三,正确进行政府职能转换,规范行政管理制度。只有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社会诚信才能最终深人到每个人的心中,也就是回归到个人的道德自律。

    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然需要法律规范保障其切实可行。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过程中应该尽快起草信用法规和行业信用规范,使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来支撑,这样就能有效地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用管理和服务有法可依。

    2、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才是关键闭。在社会转型的当代市场经济时代,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政府诚信的建设意义非常大b政府本身所担负的引导、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决定了它是基本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维护的主体。作为社会规则的主要制订者和监督管理者,作为诚信环境最重要的建设和保障力量,政府的许多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因此,建立和健全社会诚信体系,首先要从政府做起,行政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政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诚信原则阁。政府要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真正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必须要做到:第一,切实转变自己的职能做好职能定位。第二,政府摹用法律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现代社会的信任模式已由传统的人格信任转为现在的制度信任模式,人们更相信制度的规范作用。我国政府也应该用法律制度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使政府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第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共信息信誉与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高度统一,是提高政府诚信的要件之一,“政府如果想取信于公众,取悦于民,最省事、最少耗费的途径就是开放政府信息,开放公众参与政府政策制定过程渠道。”

    3、监管保障,协调共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法律制度无论多么完善,如果缺少了监督管理,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我国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之初,必然少不了政府对各种信用制度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成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的信用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其次是监督保障在诚信过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由于我国诚信系统在个人信息保密法上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因此,在诚信途径、诚信信息的公开上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甚至出现损害诚信者利益的行为,政府在此过程中要监督诚信及公开信息严格按程序进行,切实使隐私权在内的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最后,政府要参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与监管,政府应设专门机构监督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这样才能使社会诚信的刚性制度保障真正落实,也才能真正达到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人们行为的目标。

    4、以人为本,重在教育。着名学者茅于轼说:“道德比法律更重要,最明显的原因是道德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而法律则很少介入到生活中来。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他促使人们去关心别人;而法律则是对侵犯别人利益行为的消极制裁。..}})}pz,一’b)茅先生的话不是在否定法律的作用,而是在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开展诚信道德教育非常必要,政府应在公民的道德教育中起引导、设计规划作用。

第8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关键词:政府   社会诚信体系   构建作用

      王良在其主编的《社会诚信论》中提出社会诚信体系可分为个人诚信体系、企业诚信体系和政府诚信体系,并指出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为:“政府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则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或者说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 [1J(P15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极为关键,它不仅影响着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国际认知度,为此,现阶段构建更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义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诚信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本义所在,而且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密切相关。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无法实现。首先,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以道德为支撑的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我国社会诚信水平的要求也越高。诚信缺失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其次,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必要条件。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石。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最重要的是建构一个促进道德体系建设的社会诚信体系,即借助完善的诚信体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通过他律的控制层和自律的屏障层共同促进社会道德的健全完善。

    再次,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形成一种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我国民主法制的健全完善,为社会秩序的规范、民主政治的建设作坚实的铺垫。由此可见,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及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的职能定位

    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结合世界各国政府职能改革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政府必须在社会综合发展方面发挥必要的干预和促进作用。根据我国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紧迫性和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健全有效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很容易形成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就应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主要应该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我国目前在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窘境。“上海在1999年8月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个人诚信的试点以来,接着深圳、温州等城市也进行了社会信用建设,但至今我国仍没一部全国统一的规范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制度框架,致使我国各地在建构方面的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尴尬现象。‑ [i]}rzz})所以我国政府在今后的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尽快制定宏观的发展计划和全国统一的诚信法规,以引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少走弯路,朝着预定的目标稳步前进。

    2、提供完善的协调服务职能。为社会诚信体系建构提供服务应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首先政府应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得以存在、运作的根本前提和物质保障。包括建立统一的征信、评级和服务标准;集中力量打造不同层次的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诚信管理教育,培养诚信服务专门人才。其次,为中介机构及信用服务企业提供协调服务,创设供其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同时因为个人信息大都分布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他们代表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部门的利益需要政府去协调。最后,政府应加强诚信环境建设,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逐步增强全社会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观念和意识,让“诚信守信”成为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规则。

    3、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监管职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着保障作用。监管职能的缺失将会使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前功尽弃。不管社会诚信法律制度多么健全,如果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规范和有序需要政府部门加强领导和监管,尽快形成行政性惩戒机制,政府各个监管部门要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人、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监管手段,切实保障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效运行,目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市场和社会监管机制,为最终建立一个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管理有序的社会诚信体系作好铺垫。

    三、政府在杜会诚信体系构建中的作用方式

第9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 构建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174-02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都强调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对于优化科学发展信用环境、夯实市场经济运行基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一、为什么要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化程度越高、市场规模越大,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越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制关系的单一性,使各个社会主体间的经济交往形式非常简单,整个社会对信用系统的需求有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交换关系日趋复杂,以信用为基础的规范和制度日益成为维系各个市场主体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整个社会对信用系统的需求急剧增长。市场经济,信用为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为前提。

其次,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重要举措。在企业“引进来、走出去”的开放格局中,信用环境对全球范围内资源配置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在国际经济分工中占据有利位置,必须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水平无论是从横向还是从纵向相比,都与国际标准存在巨大差距,必须加快建设步伐;另一方面,入世后各领域的逐步放开,使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范围更大、领域更广,与国外企业之间的信用交往将日趋频繁。如果企业整体信用程度低,就有可能降低整个行业、整个国家的信誉指数,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如果缺失诚信、不讲信用,对商业欺诈、侵权盗版、窃取商业机密等种种失信问题听之任之,还会影响对外开放的质量和进程,牵制社会发展步伐。

第三,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企业、经济细胞和社会成员安身立命的重要条件。“市有信则立,无信则废”。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新旧体制的交替中,新体制框架虽已确立并开始发挥作用,但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再加上市场规范不完备,司法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之间控制失衡、市场主体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认识局限等因素,致使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偷税漏税、走私骗汇屡禁不止,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严重,财务失真、假账假票、违反财经纪律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而且严重扭曲了社会信用关系,背离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扭转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局面,必须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治本之策。

一言以蔽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时期,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信用体系,无论是有效维护经济活动正常秩序,优化我国的投资和贸易坏境,还是扩大信用交易规模,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维度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集聚相关要素,发挥其最大效用,是决定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鉴于此,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特性与市场经济共性相结合、内部思想整合和外部制度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从道德、产权、法律等几个关键维度入手,引导并推动它们在体系建设中的功能实现。

首先,道德是构建社会主义信用体系的精神支撑。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它能通过人们的自律,对经济、社会行为产生一定的柔性约束。一般来说,当前企业和个人诚信的缺失和信用的沉降根源于行为主体道德认知的歪曲和诚信意识的淡漠。解决这些问题要看现象抓本质,从引领正确道德风尚入手。由于道德教化是基于真、善、美等伦理价值层面上的人性状态的理性改造工作,因此,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大格局中,丝毫不能离开对行为审美情趣、意志品质和行为倾向的道德规范和塑造。换言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也是一项基本的道德工程,道德信用理应成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基础。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一个社会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没有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支撑,不可能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