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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一)
**公安局:
本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我于*年*月*日与**市*区居民***(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登记结婚, 结婚后双方都在**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户口由**迁来**,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 年 * 月 * 日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二)
XXX派出所:
本人XXX,XX岁,户籍为贵辖区XX路XX号(与前妻XXX户籍一致)。XXXX年X月XX日,本人因与前妻XXX感情不合而在XXX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或经XX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或按法院判决书的判决),XX路XX号的房屋归前妻XXX所有,为此,本人须搬离该处。现本人在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XXXX年X月X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贵辖区XX路 XX号的本人户口迁移到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XX号。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手写签名)
XXXX年X月XX日
申 请 书
派出所
本人,性别,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县 镇 村,于 年 月 日结婚,现因婚嫁,特申请将配偶 身份证号码的户口从 省 市 县 镇 村迁入本地,望予以批准结婚迁户口)!此致!
我们眼下的社会,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调动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调动申请书1尊敬的__:
您好!
首先感谢您多年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同时感谢上级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
我系本社职工,在上级领导的关怀下我非常热爱本职工作。自1994年参加工作以来,我先后从事了储蓄员、办公室管理员、信贷部营业员、个人金融部业务员等多种岗位,在单位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工作中兢兢业业,与同事和睦相处,并且积极参加联社举办的各类集体活动。
由于现在住家距离单位较远,每天早晨5点多种就起床,要转车3次才能够赶到单位,在途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有时交通堵塞就无法准时上班,下班也是很晚才能够到家,感到非常疲劳,幼小的孩子也得不到应有的照料,给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诸多困难。所以,希望能够在不影响工作性质的情况下,对工作地点进行适当的调整,尽可能距离住家近一点,这样也有利于把更多的精力用于为本系统多做一些贡献。
因此,请求上级领导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同意我从本社调出至____为何。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调动申请书2__年__月__日出生,户口在___,非农业户口,自__年___。根据户口迁移政策相关规定,现申请将户口转入___。
请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___
20__年_月_日
调动申请书31.实行教师职称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与现工作岗位相适应管理制度。
积极鼓励教师到与本人职称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相一致的学校任教。
2.凡中学教师申请到小学任教的,中学应予以同意,小学原则上应予以接收,并根据需要妥善安排其工作,申请教师应服从学校安排。
3.本校同意调进人员原则上应是学校急需专业,应与学校上报需求专业顺序相符;
本校同意调出的人员原则上应是学校不急需或经过调剂可以解决专业的人员。
4.教师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不满3年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各校根据暑后事业发展规模及教师需求情况从严控制教师调进调出(调整比例严格控制在3%左右)。
5.以考促学成绩为本校后5%者,不予调进调出。
6.有关学校对申请调入或公开选聘的教师进行师德和师能考核,凡师德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调入单位认为不符合本单位工作要求或教师“以考代训”成绩在本校后5%之列的,一律退回原单位。
同时对转岗教师进行考核,不能胜任的,学校要安排其任教原专业。
7.学校新提任教干、推荐评选省特级教师、市级骨干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在师资薄弱学校挂职锻炼一年的经历;
8.在我县民办学校工作的原县内学校公办教师(以教育局、人事局审核确定的名册为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照公办教师的标准依法缴齐各种保险(个人和集体部分)后,经本人申请,由教育、人事部门审核,符合退休政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到原公办学校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
9.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教师的调整,必须经调出公民办学校签章同意调出后,调入民办学校才可签章同意接收。
凡没有调出学校签章同意的《东海县20__年调动申请表》,不允许任何学校予以聘用,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10.民办学校不允许私自到其它民办学校聘用教师,要公平竞争,不允许哄抬待遇争聘教师,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如确实需要,要经所在民办学校同意,报教育局统一研究后办理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同时要及时到县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为所聘用的合格教师办理档案工资、保险等调整手续,并报教育局备案。
11.县直学校公开选聘教师具体岗位、数量、条件等以公布的县直学校招聘简章为准。
12.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行人事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做到办事政策公开,办事过程公开,办事结果公开。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营私舞弊者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3.凡乡镇间调整的,必须在8月20日前由调出学校将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均签章同意的《东海县20__年调动申请表》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否则不予研究。
调动申请书4尊敬的领导:
我是章贡区林业局的一名普通职工,我的妻子是全南县中学一位具有高级教师职称的老师,我们于20__年结婚,20__年生有一子,加上我前妻所生的女儿,我们有两个孩子。生活的波折,让我更深的感觉到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孩子的教育与健康成长是多么的重要。
但两地分居的生活让我们失去了原本普通的家庭生活。每天的牵挂,电话是我们一家最重要的情感联系工具,我们成了“电话夫妻”。每天相互通报情况,却不能真正相互照顾与扶持,也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生活环境。我渴望结束这种痛苦的两地分居生活,也为能以更饱满的激情投入工作。
为此,我特向领导提出申请,请求将我的妻子从县中学调入章贡区的中学工作,望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调动申请书5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公司领导这两年来对我的培养、关心、照顾和信任,同时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调岗申请书。
本人是20__年应聘到公司电解车间,工作两年中,我深感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人文关怀。现已较熟悉公司内部管理模式,在工作中,我尽我最大的努力,发挥我的才能,慢慢的我融入到了公司的工作、文化中,对工作也一步步熟悉起来,对公司产品的认知日渐加深,对此本人深为感激公司领导给予我的最大程度的提升发展空间,感谢领导对本人工作学习的关怀与指导,唯有以更为出色的岗位业绩来回报。
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工作锻炼,结合各方因素,慎重考虑之下,今向公司领导提出岗位调换申请。
因为我自身因素,我对电工方面实在是不是很精通,加上在电解车间工作时,温度过高,不利于我的身心健康。出于本人对装备的兴趣,也为了自己的前途发展,以便造就更好的人生道路,希望公司领导考虑我的申请,安排我到装备工作岗位,哪怕是从头开始的岗位,我相信我能胜任,并且能在公司领导班子带领之下,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像赛道上的“赛车”风驰电掣,为公司摘金夺银,尽献全力。
恳请公司领导予以批准,同意我的工作调动,谢谢!冒昧的打扰,给公司领导增添的麻烦,本人诚挚向公司领导表示谦意!
此致
敬礼!
由于国土规划部门的规划,让一个城市或者城市周边地区符合一个现代城市的发展需求,因此对于诸如棚户区的改造,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开发商的开发行为都迫切的需要拆迁。浏览更多2022拆迁补助申请书请点击“拆迁申请”查看。
2022拆迁补助申请书三里街拆迁指挥部:
本人原系三里街粮站职工_,现龄57岁,拆迁序号A12。夫妻下岗失业多年,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经济较困难,这次拆迁更是雪上加霜,为此特申请拆迁指挥部给予一定补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现在不少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始了房屋拆迁,大多数人一看到房屋拆迁首先可能是有拆迁补偿,但是对于房屋拆迁流程具体是怎样的也不太清晰。
房屋拆迁流程主要包括十三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暂停公示。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有关的场合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个步骤——入户调查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规划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备了拆迁的前提和依据。在此之后就可以进行拆迁的工作了。拆迁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户调查,即到现场一户一户的调查。通常入户调查是几个单位同时去,包括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业主单位、拆迁人等。拆迁公司是进行人口、户口调查;而评估公司是评估的现场勘查,按照评估规则进行拍照和记录。
第三个步骤——内业计算。
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第四个步骤——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需要耗资多少,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第五个步骤——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第六个步骤——拆迁公告。
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第七个步骤——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第八个步骤——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第九个步骤——动迁。
动迁是专业名词,实际上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后被拆迁人搬家,把房屋交给拆迁人。动迁的主要工作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报告送达后,由拆迁人(一般拆迁人不亲自出面,而是委托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在现场组成动迁办公室,接待拆迁户主动过来商谈搬迁事宜。拆迁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拆迁评估报告的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第十个步骤——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第十一个步骤——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第十二个步骤——动迁。
动迁是专业名词,实际上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后被拆迁人搬家,把房屋交给拆迁人。动迁的主要工作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报告送达后,由拆迁人(一般拆迁人不亲自出面,而是委托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在现场组成动迁办公室,接待拆迁户主动过来商谈搬迁事宜。拆迁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拆迁评估报告的金额之外,有一些额外的奖励,如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等。
拆迁过程属于双方协议行为,一般不带有强制性。在合同约定补偿金额是多少?钱怎么给?怎么交付房屋?另外动迁有一个奖励期,一般是根据拆迁户的多少,比如说15天、20天、30天等,在奖励期内搬走的,一般是一户给5000块钱的奖励费。但是在实际中也有奖励费远远超过5000块钱的。例如,现在拆迁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是8000元/平米了,但按照政府出台的拆迁补偿规则,评估价是6000元/平米,这样总价可能差10万元,那么拆迁人可能把这10万块钱通过奖励的方式补给你。如果你在奖励期内走,则补给你;如果你不走,就可能得不到这笔奖励。这就是动迁的过程。
最后一步——结案。
最后是拆迁工作结束,项目结案,从拆迁人来讲等所有的人走了以后,他要统计最后花了多少钱?可能和最初上报的拆迁实施方案有一些区别,比如说多给了一些奖励费。另外因为钉子户的存在,费用可能增加了。拆迁人最终需要把实际的拆迁补偿成本报到政府部门备案,这是最后一个过程。一共大概就是这十个阶段。
房屋拆迁流程十分复杂,因为房屋不仅关系到一个城市未来发展规划,更关乎到百姓最基本的问题,即居住问题。十个阶段中有一个阶段处理不好就可能影响民生,所以国家对此十分重视。
房屋强拆怎么处理对于国家赔偿我国多部法律都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表明,在行政机关亦或是司法执行机关的行为出现违法行为时,只要利益因此行为受到侵害那么就有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研究表明,像法国、荷兰、罗马尼亚、原苏联、日本、印度、秘鲁、阿根廷等国家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等相关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
泰国:事后登记制度
泰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即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被注册者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泰国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有详细规定,实行的是事后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6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是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的作用,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
法国:内容详尽 信息丰富
法国的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将发生较大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要本人愿意,到哪儿扎根都没有人拦着。搬家的话,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
印度: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
印度也有民事登记制度,内容包括公民出生年月、性别、死亡、婚姻登记,此外还有其父母职业、经济收入、登记等,但却没有类似中国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根据规定,无论是贫民窟居民还是外来白领工作人员,只要18岁以上、在当地居住满5年以上,都可申请一张新的选民证,从而在政治上融入当地社会。
从印度全国范围看,户籍管理制度可谓十分松散。在日常生活中,选民证、工作证、驾照、学生证、护照就是证明身份的重要证件。对于全国数亿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公民而言,政府颁发的贫困证也等同于身份证明。
美国:出生死亡登记大纲
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但公民迁移和移居某地,其生活状态必须符合该城市卫生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一定的住房面积,有稳定的收入能待在该地。否则,有关部门将出面予以法律制裁,用这种方法维护一个城市的和谐和发展。
在美国,驾照、信用卡和社会安全号扮演了身份证的角色。比如,你在用信用卡购物时,商店通常会让你出示一张带照片的证件,来证明信用卡不是盗用别人的,这个时候驾照就派上了用场。如果你碰巧没考下驾照,可以向驾照发放部门申请一张不能用来开车的证件,上面印有照片,同样可以在某些场合用来证明自己的身份。
除了驾照之外,信用卡也常常可以扮演身份证角色。因为驾照或信用卡的磁条内都存储了个人基本信息。如今,越来越多的美国金融机构在发放信用卡时,也会把持卡人的照片印在卡上,这不仅可以防止信用卡丢失后被盗用,还使得信用卡可以更好地用作身份证。
驾照和信用卡尽管拥有验明正身的功能,但要想申请到它们必须先从社会安全局申请到一个社会安全号。社会安全号是美国政府管理常住人口的法宝。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或在美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都必须拥有一个社会安全号,号码唯一且终生不变,类似中国的身份证号。但每个人并不会有一个像身份证一样的卡片带在身上,只需要在脑子里记住这个9位号码。
日本:户口随人走
日本的户籍,实行的是“户口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根据户籍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国民的有关亲族关系的“私人性身份”,作为国民的“公共性身份”。其户籍制度,有如下特点:
第一,日本的户籍属“变动性登记”式,即国民自己向登记事务掌管者(市、街、村长)提出有关的登记申请书,掌管者将其申请内容转记于登记注册卡上,并记载被登记者今后各方面的变化情况。
第二,日本的户籍采用的是“依人编制”式,即在每个国民出生后立即为其设立登记卡,将其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次重要的有关身份事项及事件都顺次地记载下来。
第三,日本的户籍是“家庭卡片”式,即在每个人的卡片上记载其家庭成员。通过这样的卡片,任何国民的夫妇关系、父母关系、子女间的关系都一目了然。
日本的户籍由于采取“依人编制”式和“家庭卡片”式的结合,很好地起到了登记身份和公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因户籍是以公证和公示为目的的,所以允许公民查阅及核实,比如要想了解自己未婚夫的简历,就可查阅其户籍。
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被征收(用)土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厅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办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被征地组织(单位)应及时提供需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手续的办理
第三条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被征地时具有常住农业户籍并办理了“农转非”人员。参保人员分为被征地劳动力(即男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和被征地养老人员(即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
第四条被征地组织(单位)应及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普查,对于办理“农转非”的,要分年龄结构及时予以统计,并报户籍管理部门按规定尽快办好“农转非”手续。
第五条对已办理“农转非”参保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含所有16周岁以上直系家庭成员),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呈报一式三份《参保申请书》。《参保申请书》由各村(家委会)初审、收集。
第六条各村(家委会)应认真审定参保农户成员资格,并将已审定人员的所有材料报被征地组织(单位)。被征地组织(单位)对《参保申请书》及时审核签章后各自留一份存档,返还一份给各村(家委会)。
第七条各村(家委会)接到已审核的《参保申请书》后,按府厅发号文中的《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标准及相对应的缴费年限表》(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表》)中所列的年龄结构档次顺序,统一填报《参保人员花名册》。
第八条各村(家委会)根据《参保人员花名册》,收齐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暂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薄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连同《参保申请书》等及时报被征地组织(单位)审核整理后,上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九条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由各村(家委会)按《参保人员花名册》负责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征地成本,由征地方承担。
第十一条失地农民参保一次性年缴费标准,以被征地时上年度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以20%为费率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07年度为例:参保人员一次性年缴费额=年度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20%=19380×100%×20%=3876元。
第十二条被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缴费15周年,可不再缴费。也可持《养老保险手册》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正常缴费基数、比例、时间不中断缴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三条被征地劳动力,在《缴费年限表》中按照与本人年龄相对应的缴费年限档次一次性缴费。一次性缴费后,正规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续保;非正规就业或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持《养老保险手册》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续保,续保时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20%。
第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制的《计算表》列出的款额,由村(家委会)组织代扣,代扣的款额统一交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基金收入专户。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和续保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月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参保人员批准退休后,月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到死亡为止。
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第十六条被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费续保人员、被征地养老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以上,按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过渡性养老金之和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月社平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个人帐户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的执行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
凡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期间缴费指数按1计算。
第十八条养老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按市里统一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工资70%的按70%发给。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批准退休后,每年应按指定时间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接受生存状况调查,对逾期不接受调查的,逾期期间,暂时停发养老金。
第二十条退休养老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所在村(家委会)应在30天内携带死亡通知书,殡葬火化证明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费、遗属抚恤金手续(参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同时终止月养老金发放。对逾期隐瞒不报、违法继续冒领养老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相关法规,追回冒领本金并依法对冒领者处于冒领额2—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即公民身份证号码,从被征地农民参保之日起,为每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发给人手一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缴费基数8%记入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入个人的《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进入城镇企业就业后,可将个人《养老保险手册》交给就业单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可由本人携《养老保险手册》直接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续保前后的个人帐户记账额、缴费年限累计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劳动力外出务工在当地参保建立的个人账户,务工结束回原籍前,应要求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回原籍后,及时携带上述资料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账户的前后衔接工作。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累计储存额存额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南昌辖区内迁移户籍或就业的,不改变与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关系,个人账户不作转移;应征入伍的,应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停保,服兵役期间视同缴费;因入学或无能力缴费等原因暂不能缴费的,可办理停保手续;出国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向本人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储存本息,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户籍迁出南昌辖区或在外地就业的,个人账户可办理转移。参保人员停保中断缴费期间,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额,仍不间断计息。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在未享受退休养老金之前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储存额本息;参保人员在享受退休待遇期间死亡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还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并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江西省统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养老保险工作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和指导。
一是《行政许可法》对依法行政已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提出了更严、更高、更具体的要求,三是北京等地已经制定了省级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宁波也有两个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的经验,可以吸收,工作中的教训,可以吸取。作为个人想法,制定了省级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有粗有细。细,是指应当全省统一的事项,应当有具体规定,如: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拆迁人、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拆迁补偿的范围(哪些应当补偿、哪些不可以补偿);安置的方式(宅基地安置、住房安置、货币安置);安置人口计算(哪些计入安置人口、哪些不计入安置人口);拆迁服务工作的原则;拆迁争议的受理范围、调处原则和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粗,是鉴于全省各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不一的实际,对一些事项在省作出控制性规定的同时,允许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如:拆迁补偿价格,由省规定价格下限,允许各市、县提高;宅基地安置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农村私人建房标准,要求各市、县从严;住房安置面积,允许各市、县在省定下限以上具体细化;确定动迁与评估相分离,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工作向社会开放的原则,要求各市、县作出具体规定,等等。
以上个人意见,并附《浙江省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稿),供领导参考。浙江省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稿)第一章总则(1-6条)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行为,保障城市和乡(镇)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范围内,因城市和乡(镇)村建设需要征收、征用、使用、整理、整治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在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中的工作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相关部门及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计划、建设、规划、房管、农业、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计划、规划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的计划立项、规划定点时,对拆迁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按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委员会,应当配合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征地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的含义如下:
(一)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拆迁私有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及其家庭中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得到安置措施的成员。合法所有权人以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记载为准。第六条(基本要求)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措施。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如实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等资料,配合现场查勘、评估等工作,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被拆迁人服从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可给予奖励。奖励费由拆迁人在拆迁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拆迁管理(7-16条)第七条(冻结)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核定建设用地范围后,应依法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应当在拆迁所在地张贴,或者在报刊上刊登。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公布后,冻结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不得改变农业结构改种其他作物,不得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不得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房屋。违反本款规定进行的活动属无效行为,不作为增加拆迁补偿和安置的依据。各职能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冻结范围内的前述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将征地拆迁冻结通告送达有关部门。冻结范围内的住户在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公布后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不作为增加拆迁补偿和安置的依据,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6个月内不申请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征地拆迁冻结通告自行失效,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以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停止事项的审批手续。第八条(申请)因征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具体拆迁行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计划批文;
(二)用地规划文件及用地规划图;(三)用地批准文件或用地批准表达文件;
(四)房屋拆迁动迁服务委托协议、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委托协议;
(五)拆迁方案;
(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
(七)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拆迁方案应载明下述内容:
(一)房屋拆迁的地点和四至范围;
(二)拆迁补偿的政策依据;
(三)拆迁安置的方式、地点、面积、期限和政策依据;
(四)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的标准和政策依据;
(五)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六)拆迁实施步骤;
(七)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用地批准是指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整理、整治集体所有土地,是指整理、整治用地批准。第九条(发证及条件)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申请资料符合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拆迁公告及诉权)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5日内征地房屋拆迁公告(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必须载明下述内容:
(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拆迁人的名称和建设项目名称;
(三)拆迁范围;
(四)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五)登记事项;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完善城市低保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促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在区民政局设立低保科,工作人员采取调配或招聘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成立低保管理中心,由4—6人组成,街道办事处(镇)主管领导任中心主任,街道办事处(镇)民政(低保)专干任副主任,配备2—4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从辖区社区居委会中抽调。街道办事处(镇)的民政(低保)专干以区民政局为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镇)协同管理。社区成立低保管理站,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低保委员、社区低保协管员组成,社区居委会主任任站长。
(二)调整工作程序。将社区居委会接受低保申请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直接受理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将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牵头,社区居委
会低保管理站配合;将社区成立低保评审会调整为在街道办事处(镇)统一设立低保评审会,评审会和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低保协管员)人数根据街道办事处(镇)按照辖区大小、人口数量、低保人数等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区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备案。低保协管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镇)重新公开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报酬由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三、调整后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申报制度。由户主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初步审核后,协助申请人填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核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请人应本着城信原则填写《申报表》。对不如实填写相关栏目和栏目填写不齐全,或不提供在职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调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申报表》。
(三)评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召开评审会,对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经过无记名投票过半数的,社区居委会、低保评审会签署意见,同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给予耐心解释,并按程序报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审核。街道办事处(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经街道办事处(镇)行政会议研究后,认为申请人家庭符合入保条件的,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在各社区张榜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时间为5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汇总后,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行文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上报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原始资料和街道办事处(镇)研究入保对象情况及其结论性意见。群众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责成低保管理中心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重新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再次予以公布。认为申请人家庭不符合入保条件的,要进行备案,并通过相关程序书面通知本人。
(五)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报送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填写《申报表》,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镇),并在保障对象的区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并由社区居委会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发给《*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审批需要,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管理。低保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对*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精神,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分类管理,以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管理为主。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并通过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等办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
四、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和区政府负责调整城市低保管理模式工作的组织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批、低保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低保资金的管理等工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专职人员的考核。
区财政局负责区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并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负责接受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做好登记备案,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配合下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召开低保评审会。对评审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考勤情况,发放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和评审会成员的报酬。做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低保对象档案、微机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协助街道办事处(镇)做好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和低保对象的定期审核工作。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做好低保对象的管理以及低保档案和微机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低保办理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户主本人的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求职登记情况。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出具证明,方可申请和享受低保。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街道办事处(镇)要做好受理申请的登记备案工作,接受申请后要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二)受理时限。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镇)、区民政局必须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解决人户分离问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跨区县以上地区的人户分离家庭,原则上在解决人户分离前,不受理入保申请;因无固定住房不能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持公安机关证明和原户口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申请入保。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部门要根据移地居住居民的要求,向现居住地低保工作部门提供该居民有关情况。个别无法解决人户分离状况,且租住地不稳定,生活十分困难的人员,可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按照程序办理。
(四)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的或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等有效材料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暂停其低保待遇。
5、无正当理由,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入户调查或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
6、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
7、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8、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自行购买商品房(旧城改造拆迁房屋除外)、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或出国留学、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9、因吸毒、赌博、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本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另外,家庭拥有非经营性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的按日常费用计算其家庭收入。
(五)建立社区公益性考勤登记制度。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要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劳动),公益性劳动以治安、环保、卫生等社区服务为主。劳动时间原则上一月不少于两次(或7小时)。禁止无劳动能力的人员顶替家庭其他成员参加公益性劳动。
六、工作要求
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效实施,确保机构健全,管理到位,操作规范,群众满意。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注民生、解决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切实加强对低保管理模式调整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安排,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调整低保管理模式工作。同时,区政府要把低保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镇)的目标考核,对于因错保、漏保、行政不作为等造成群众上访的,经查证核实后,扣除街道办事处(镇)相应的目标考核分。
(二)做好宣传动员。各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的政策和具体规定,使广大低保对象家喻户晓,理解支持此项工作。
(三)做好低保对象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要利用4—5个月的时间按照新的低保工作程序对原有低保对象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并健全低保档案。同时,按照新的工作程序接受城市困难居民的申请并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四)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关于对*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一类家庭每年审核一次,二类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三类家庭每2个月审核一次”的要求做好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低保管理站、低保评审会和低保协管员的作用,及时掌握了解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和收入变化情况,对于发现的不符合低保条件应停发或调整低保金的家庭,由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从批准当月起调整或停发低保金,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本人,并做好登记。同时,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区县民政局低保管理软件上做出相应调整。切实做到随着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真正实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五)落实经费。为确保低保管理模式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区民政局低保科招聘的低保工作人员经费采取区财政负担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抽调的工作人员报酬从原渠道解决。低保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的报酬从低保结余资金中支付,低保协管员报酬原则上按每个工作日10元计发,但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评审会成员会议补贴按每个会议日20元计发。同时既是低保协管员,又是评审会成员的,在领取报酬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高一级的待遇。
关键词:景德镇;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法律保障
信息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民众对社会的了解不再限于传统的方式,政府是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拥有着最为完善的信息资源平台,同时,政府也是社会的服务者,应将与民众密切相关的信息(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符合保密法的前提下)公开以便保证公民的知情权的实现及政府的依法行政。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概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关系要素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政府信息的制作或主体是行政机关,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履行的是管理职能,因此,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容易记录和形成一定的内容,这个内容就是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有两种方式,一是主动公开,二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及依法行政,构建服务型政府,促进社会和谐。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关系中,政府作为信息的制作者理应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在我国政府包括三类: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的组成部门;二类是在管理公共事务方面有专门职能的各类部门,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三类是企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管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资源,如医院、学校、供电、水、气部门等。根据依申请公开原则,任何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包括自身的生产、生活或研究方面),此时,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即权利主体;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即客体是指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了县级、设区的市一级以及乡镇级的重点主动公开内容。此外,《条例》规定了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主要表现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只要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属于这个范畴,此外,未经第三方同意的不得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制度
2003 年 3 月 19 日,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上提出要建立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这一理念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公正透明应是现代政府的新标准。对于什么是透明政府,有学者认为表现在三个方面:1、政府组织的透明,即公众有权知道政府在做什么;2、政府决策的透明,即公众有权知道政府为什么要这样做,政策、法规为什么这样制定;3、行政行为的透明,即政府怎么做的问题。[1]透明政府的构建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志,政府信息公开本是为政府依法行政与公民知情权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的桥梁,但是,政府作为权力的拥有者、信息的制作者,相对于公民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因此,公民信息权利的获取需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监督,在规定公开范围与程序的同时,不应忽视监督的作用,为保障服务型、透明型政府的构建,维护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的内容与程序,《条例》做了专门的规定。制度方面,包括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这些工作的开展是各级人民政府法定职责,当然这也强调了定期性,但是《条例》并没有明确具体时间。由于行政机关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若违反此项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举报权,途径包括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此外,根据行政法的相关理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被侵犯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
二、景德镇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分析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考察
自《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市级各部门及区级各部门、县级各部门、县级市各部门都积极主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本部门的政府信息。
根据《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规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涉及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经信息、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从景德镇政务公开网信息获知的内容看,信息公开内容较为简单,主要体现在部门概况的信息介绍、工作动态、定期公布一些与职能相关的文件等方面,如对“突发公共事件”公开的数量极少,甚至有的部门没有任何这方面的内容。“公共服务”方面非常少,而这方面的内容又与普通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考察
从以上两个表可以看出,我市的主动公开信息工作数量上呈现上升趋势,但是有关公开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与主动公开相比较,依申请公开的数量严重不足,有的地区连续几年“依申请公开”的数量为零,呈现出以“主动公开为主、申请公开为辅”的特点。根据,景德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的统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主要体现在:职称认定事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资格办法、公积金还贷政策、征地事项、领导信息;干部退休安置政策、公积金还贷政策、绩效工资问题、药品限价问题、医保政策、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低保政策等;事业单位改革、社保政策、征地事项、农村办学条件等;财政预决算情况、立功人员工资待遇政策、户口迁移政策等;西瓜洲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景德镇市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医疗卫生医疗卡报销方法和医疗卡使用记录查询等;征求补偿、危旧房管理办法、环保标志委托等。我市依申请公开主要采取当面申请、网上申请、传真申请、信函申请以及电子邮件申请的形式。关于依申请公开的流程,申请人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申请表,受理机关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或其政府信息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书(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与形式要求);而我市在网站上公布的“依法申请公开”申请表另外要求必须提供申请用途,这一硬性规定加大了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难度。此外,在处理“依申请公开”的结果公示方面,过于简单,如:办理状态――已办结,办理意见――已电话回复申请人;甚至有的部门根本没有这方面的任何信息。当然,造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难以开展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是政府的服务理念与公民的参与意识。
三、景德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树立政府的服务理念,构建和谐、法治政府
一个城市的民主程度取决于政府的服务意识,服务型政府的构建离不开对市民民情的了解。由于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各地区民众对政府一直都保有敬畏之情,对民众来说,政府的所有行为具有命令性、约束性,服从政府的决策是民众的义务。但是随着民众文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网络时代的来临,民众对于政府的行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比如:城市发展的规划,社会福利的变化,医疗条件的改善,教育资源的利用等等,这就意味着政府的行政模式应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对于何为服务型政府,有学者把服务型政府界定为:“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3]这一观点强调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界定了政府的服务角色,它明确了服务型政府的“服务”体现在实现公民利益,而不是政府自身利益,也就是说政府的工作以实现公民利益为出发点,以服务公民为宗旨。在信息公开方面,政府也应体现服务意识,将政府信息公开认定为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与职责。首先,工作人员要转变思想,政府的工作不再是“管”他人,而应是“服务”他人。其次,政府要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内容,重视民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最后,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是他们尤为关心的,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应以此类信息为重点内容,比如教育、养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税收等。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体现了政府的服务程度,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反映出握群众的所思所想,真正做到服务于民。
(二)培育我市市民的权利意识,完善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民众的权利意识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在动因,主要表现为自我权利、自我尊严的维护和对他人利益的关注。这种意识一旦形成并发展就会形成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现代法治社会需要这样的权利意识,民主政治也需要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来维护与维持。从某种意义上说,构建服务型政府需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政府的服务理念,二是民众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必须以市民权利意识的形成与法制为前提,没有市民参与的意识,就没有政府信息的需求。因此,我市应当加大提升市民权利意识的培育,积极支持市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给予他们行使权利的便利条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知识的宣传,让公民的基本权利融入市民心中,真正了解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让市民体会到通过参与政治事务,能够保障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市目前依申请公开的情况来看,呈现出“数量少,程序单一”的特点,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民众的参与意识薄弱以及政府及其各部门对依申请公开方面重视不够。笔者认为,除了加大宣传力度之外,还应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进一步完善,比如,明确依申请公开的途径,可以是提交纸质材料也可以是网络提交电子版材料,以提高接收效率;再次,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登记、办理、答复等程序,特别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要说明原因,材料不足的,一次性告知补足;此外,还应重视对依申请公开内容的回复,可以进行分类答复,以便申请者能进一步了解情况。
(三)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救济途径
根据我市市政府及其各部门每年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类别情况;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因政府信息公开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情况、在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及其他事项。此外,《条例》还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应在各级政府逐步建立,且定期对此类公开工作进行考察,评价。根据这一规定,我市建立了“景德镇市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明确了督查机构、督查内容和督促办法。虽然,我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但是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作为评议主体的公众不了解程序,对公开评议的参与度不高;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过程中,重形式轻结果,其结果可能无人知晓;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大多由政府牵头和组织,参与评议的人员的选择和评议规则都是政府自己决定,其客观性会受到质疑。针对以上不足,笔者认为,应充分认识本市市民对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重要作用,建立一个完整合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程序与体系,并使得这一评议结构常态化,具有持续性,对这类评议结果要及时、准确地回复,提高处理效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我市制定了《景德镇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规定的内容比较简单,如“责任追究主体”是行政监察机关、上级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甚至还包括了行为人所在单位,这一主体的确定固然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但由于这种追究责任的制度容易形成“官官相互”的局面,其实际的监督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笔者认为注入强新闻媒体与公众的监督力量,形成独立于政府的责任追究机构,发挥民间组织的监督作用。此外,在责任追究对象方面,目前的规定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其实这是一种模糊对象的表述。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从公平的角度考虑,权利和责任应该统一,因此,明确责任对象,一定要责任到人,才能使得监督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与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必然要依赖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同时政府服务理念的更新也先得尤为重要。理念的变化决定了服务的方式与程序,政府应从单一的“管”转向多角度的”服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民谋利,为民谋福。景德镇市拥有陶瓷特色,在构建文明、旅游城市的主题下,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应依法进行,为我市的发展与市民权利的实现架起沟通的桥梁。
参考文献:
[1] 赵婧.透明性与城市政府治理[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和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和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具体实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土地管理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派,负责本乡(镇)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依照法律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八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集体所有。
村农民使用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其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由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原确认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铁路、公路、机场、堤防、闸坝、测量标志、文物,以及通讯、广播、电力线路等保护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地籍调查,组织土地的分等定级,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监测制度,编制土地统计年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各类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用途,统筹安排各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修订,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开发计划和非农业用地年度计划、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有计划地开发荒地、荒山、水面等土地资源,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开发国有土地,须向土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同时提交土地位置平面图、规划草案、资金证件等,经审核后,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五百亩不足一千亩的,由各行署、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千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吊庄基地使用国有荒地、荒山的,按上款规定办理。
集体的荒地、荒山、水面可按规划承包给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
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风沙前沿的沙荒地禁止开垦耕种;开发土地资源严禁毁坏森林、优质草场、野生中药材基地、水产资源,不得妨碍蓄洪泄洪。
第十六条 因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要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或退耕造林、改牧的,须经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名、特、优农产品基地和城市郊区的蔬菜基地要严格控制征用、占用。
第十八条 各类农、林、牧、渔场和自然保护区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在本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非农业用地范围内充分利用;超越范围用地必须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批自用。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采砂、采石、烧砖瓦、取土用地实行统一管理。从事经营性采矿、采砂、采石、烧砖瓦、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照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土地复垦。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对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造成破坏的,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使用土地,应维护水利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不得荒废耕地。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烧砖瓦、采砂、卖土、建坟。
第二十二条 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法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该土地使用权的原确认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注销或换发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缩小规模的;
(二)土地征(拨)后,建设项目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农场停办或无力经营的;
(四)征(拨)的生产、建设用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而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五)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六)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有关部门核准报废的。
收回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出让,也可暂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许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需要收回时,有青苗的,只补偿青苗费。
第二十四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土地所有权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农业户转为城市户后,原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迁居后腾出的宅基地;
(二)超过复耕期限仍荒芜的承包耕地;
(三)已划拨二年仍未开发利用的荒地;
(四)建新房后腾出的原宅基地;
(五)经批准划拨二年仍未建房的宅基地;
(六)乡(镇)村企业和非种植专业户停业后的经营场地和生产场地。
收回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权单位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用地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和议定征地费用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化整为零,不得先用后征或先征待用。
跨县(市、区)的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气、输水管线等建设征(拨)用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报批。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程序:
(一)建设单位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连同建设地点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用地申请书等,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同时持有关批件:
1、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应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属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给的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
3、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单位核实拟征(拨)土地的权属、面积、类别,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征(拨)用土地协议。
(三)土地管理部门对征(拨)用土地的有关文件材料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用地许可证,并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主动申报,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用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征(拨)用土地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按上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征(拨)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拨)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拨)用耕地超过三亩至五亩的,其他土地超过十亩至二十亩的,由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批准。
(三)征(拨)用银川市规划区内菜地超过三亩至五亩,耕地超过三亩至十亩,其他土地超过十亩至三十亩的,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拨)用土地面积超过以上审批限额至耕地不足一千亩,其他土地不足二千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拨)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按征(拨)用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审批该建设项目用地,但其征(拨)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合计数不得超过该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征用园地、苗圃、人工鱼池和人工草地,按征用耕地对待。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行署批准征(拨)用土地的文件,应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征用旱地、苇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征用垦荒五年以内的耕地和轮歇地、空闲地、撂荒地、湖泊,每亩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按上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作物(含人工种草)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所拆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状况,参照当地房产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2、零星树木补偿费:未成材树木(苗)补偿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成材树木,砍伐的树木归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征地单位补偿树木的砍伐费。果树按该树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倍补偿;未挂果的,按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补偿。
3、迁坟补助费:每坟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补助。
4、水井、排灌沟渠和其他水利设施,按新建费用补偿。
5、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损失协商补偿。
开始协商征地后,抢种的树木,抢建的构筑物以及废弃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被征(拨)地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再提出额外要求,阻挠施工。
第三十一条 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所有附着物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设专户存入银行,由被征地单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使用,只用于发展生产、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土地管理部门和银行、信用社负责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的商品菜地,用地单位除按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 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按自治区规定减免。
第三十五条 县属以上良繁场、农业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生产试验基地,可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用地合同,确需征地的,应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报批。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应与工程项目征地同时报批。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测绘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经施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施工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长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用地期间,用地单位应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向被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抢险、紧急军事行动用地,可先使用,然后办理补偿。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按乡(村)建设规划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需要宅基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耕地、园地、林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农民建住宅用地标准:
(一)引黄灌区:每户不得超过四分。
(二)山区、牧区: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分;使用平川旱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六分;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分。
县级人民政府在上述用地限额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标准。
本办法公布之前农村居民已有的宅基地超过上述标准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农、林、牧、渔场职工建住宅用地参照场部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城市郊区菜地的还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用地面积:建在城镇的,灌区每户不得超过二分,山区每户不得超过三分;建在农村的,执行当地农民建住宅用地标准。归国定居华侨的建住宅用地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四十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并妥善安置被占地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项目,服务于本乡(镇)各村的,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只服务于本村的,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农村各类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的非农业生产经营场地,应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确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须提出书面申请,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定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不得改变用途或私自转让。用地协议期满,继续经营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用地手续。停业的,限期交还场地,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经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要按年度向土地所有权单位缴纳土地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 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和自理口粮进城镇的农民个体工商户建生产经营场所需要使用土地的,须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和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审批权限、补偿标准,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土地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督检查。
乡(镇)土地管理员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督检查。
土地监督检查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监督检查证》,依法行使土地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管理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土地的利用、开发、保护、治理以及土地权属变更、土地费用收缴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监督检查人员可依法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建设工地、土地开发利用现场,对建设用地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涉及国家重要军事、科技等机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违法占地或破坏土地资源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责令停止侵犯,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一至二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规定罚款和给予行政处分: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非法占用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罚款;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七条 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该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转让的土地的权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 对滥垦乱用土地,乱采矿、砂、石、土等人为原因造成土地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罚款。
第五十条 荒芜承包耕地的,限期复耕;逾期不复耕的,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不经批准在承包耕地上建果园、挖鱼池、造林的,限期复耕;逾期不复耕的,责令支付恢复耕地原状所需的费用,并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