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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逃逸责任划分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交通事故认定责任的分类有哪些?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1、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如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3、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4、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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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原告:郭***,男,满族,1986年0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段**,女,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承德市****。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用,交通费、精神损害费、后续治疗费、损坏的摩托车修理费、误工费暂定金额100000.00元(以鉴定结论确定最终金额)。
2、本案诉讼费、伤残鉴定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08月10日16时许,被告段丽华驾驶三轮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乌苏沟路段,左转弯时,遇郭**驾驶的京BFH**号二轮摩托车也行驶至此路段,两车相撞,造成郭**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段**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09月03日出具《公交认字【2021】第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段**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于事故当天入住蒙古族自治县医院,住院期间及后续原告花去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营养费用,交通费等费用二万四千元左右,且原告后续治疗还得需要费用五万元左右,而被告不愿意承担给付责任。
原告认为,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一纸协议
公交公司何以主动赔偿40万元呢?事情得从交通事故说起。
去年11月25日,横穿马路的陈芝(化名)被疾驰而来的某公交车撞倒,经抢救无效,5天之后不幸离开了人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各占一半责任。拿着交通事故认定书,陈芝的子女找到了公交公司,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付了医疗费和火化费后,公交公司代表在死者家里,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便是40万元的赔偿协议。其中约定,死者亲属的奔丧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及死者直接赡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用,共计39.8万元。
但是在签订协议后,公交公司代表立即到派出所报了警,称自己在签协议时受到了胁迫,公司并不愿意赔偿这么多。但是另一方面,公交公司仍然在分两次支付完了39.8万元后,再次支付了1万元赔偿款。这里面到底藏着什么蹊跷呢?
庭审交锋
在庭审中,公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法院撤销协议,要求死者家属返还40万元的赔偿款。公司这时讲出了事情原委。
公交公司代表受到了胁迫,无奈在对方准备好的协议上签字;而后公交公司当然不愿意按照“不平等条约”支付赔偿款,但是此时公交公司领导受到恐吓,公交公司门口也有人闹事。公交公司认为这都是死者家属采取的非常规手段,被迫履行了协议。
原告均对此否认。
法院认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而公交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经验丰富,在签订协议时,死者家属不占优势,更不可能利用优势,因此,显失公平的条件不存在。而公交公司的报案证明以及受威胁的证据,都不能证明受到死者家属胁迫公交公司的事实必然存在。而公交公司分3次支付赔偿款更说明协议是没有受到胁迫的。
再赔14万
法院除此还认定,公交公司根据事故责任,需要承担死亡赔偿金24万多元的一半,加上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费用,公交公司还需要承担近14万元的赔偿。
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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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名称:_______
住所地: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 职务: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职务:_______
住址:_______ 电话:_______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方参诉讼的委托人,委托权限如下:
一、一般授权
二、特别授权:
授权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文书。
2、委托人须写明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3、上述两种授权方式不能同时适用,只能择一使用。
交通事故委托书范本二: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现委托 在我与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人,委托权限如下:
一、一般授权 二、特别授权
授权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1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 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 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其先后程序如下:
(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2)违反"让行"规定的;
关键词:交通事故 法医检验 重要性
交通工具数量的增加和使用率大大超过道路及各种设施的发展,而且相应的管理无法跟上这种趋势,这是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不断上升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中也存在着违章驾驶不遵守交通法规或他杀、自杀伪造交通意外的情况,因此,对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人员的人体损伤性质、损伤程度及死亡机理进行法医病理检验,为确定事故性质、事故发生原因、死者的死亡原因等提供证据起到重要作用。交通事故还需要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技术进行检验、鉴定所涉及的交通事故物证。交通事故物证是指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和法医专业人员依法收集、获取的能够证明事故真实情况的人体组织、器官、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和呕吐物等生物学检材和人体痕迹[1,2]。
一、交通事故的法医病理检验
交通事故一般都是意外或过失造成,但随着犯罪行为手段的日趋复杂,利用交通工具进行犯罪的情况逐渐增多,一是将人杀害后移于道路上或连车带人推下斜坡悬崖伪造成交通意外;二是故意毁坏或拆除汽车零件致使车辆在行驶中失控,车毁人亡;三是利用车辆进行自杀,以企图嫁祸于人等。所以事故发生后,法医到达现场后,除查看现场的情况外还要做到:首先,对伤者或尸体上的损伤进行病理检查;其次,勘查肇事车辆的车胎、车底、车身上的撞、擦痕及遗留在车体上的血痕部位;再次,了解伤亡者与肇事者之间的关系和社会关系。通过以上三点可以判断出事故的性质是意外或是故意伤害杀人。例如,在进行检验时,发现伤者或尸体上有不属于交通工具可形成的伤口,皮肤上遗留的轮胎碾压纹与交通意外遗留的碾压痕不一致,伤痕的生理反应系死后才能构成,肇事车体上无碰撞、刮擦痕但有汽车零件的拆除毁损的痕迹等,这时就要考虑案件是故意杀人或伤害杀人后伪造成交通意外的情况。法医对活体或尸体进行检验,根据撞击痕、损伤部位、损伤类型和损伤形态特点,结合车体上所见的血痕、皮肤、毛发和损坏部位,通过对比可以推断当时车速、车的种类、撞击时两车的行驶方向或行人的行走方向和身体姿势(卧、站、横穿公路、沿路边行走),两车或行人接触部位等。在尸体检验中,若仅凭体表见到损伤,贸然做出交通事故致死的结论,就有可能铸成大错。所以,法医应力求进行全身解剖,注意各处损伤的形态特点和各器官有无病变,判断这些损伤是否车祸造成及对人体危害程度或分析病变与车祸死亡的关系,同时还应检验血及尿中酒精或其他药物或毒物的含量,然后综合全部材料,才能分析确定引发事故和受害者死亡的原因[1]。
二、交通事故的法医物证检验
法医物证作为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不仅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且可以核实其它证握的可靠性,对确定案件性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肇事驾驶员,认定或排除肇事嫌疑车辆,为法庭诉讼提供证据支持等方面具有极其独特而关键的作用。如果肇事车辆滞留在事故现场,法医物证主要是作为其它证据的补充和验证,有助于疑难案件和有争议案件分析处理,并且可通过伤亡人员受伤部位、伤口形态、性质以及车辆碰撞部位的综合分析,为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提供依据。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或交通肇事驾驶员暂时难以确定的案件,法医物证则具有非常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一方面,它可起侦查肇妻逃逸车辆提供侦破方询和线索,可为认定或排除肇事嫌疑车辆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对有争议的疑难案佳则可帮助认定肇事驾驶员,使之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在有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首先可通过对死伤者的伤口形态、受伤部位及致伤机理,并结合现场勘察结果及见证人访问,分析判断肇事逃逸车辆附着人体物质的可能性,为侦查肇事逃逸车辆提供方向和线索,并通过提取嫌疑车辆的法医物证和死伤者的血液作检验对比,如属于同一种类别,可结合事故现场情况,痕迹鉴定和其它证据综合分析,为最终认定肇事车辆提供强有力的依据。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重视伤亡人员的衣着检查,如果其衣着有破损,而在查获的肇事嫌疑车辆又有发现衣物纤维,则可通过检验对比确定是否为同暑物,进而为确定被检验的车辆是否就是肇事车辆提供肯定或否定的证据。总之,交通事故法医物证的价值正逐步被事故处理人员所认识,其应用范围也正逐步拓展,但科学的进步、发展和应用是无止境的,还有待于广大事故处理人员和法医专业人士共同研究、开发和利用,为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2]。
参考文献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当前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总结经验,安排部署年的工作。刚才,大队长通报了我区年及近期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客观的分析了存在问题,并对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我完全同意。
今天,我们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年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状,是我们面对日益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所做的一个新的尝试,希望大家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围绕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道路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交通安全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我区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不仅关系到国家与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关系到全区社会的稳定和政府的形象。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和乌海市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精神上来,并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起来,克服畏难情绪、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消除那种只说不干、纸上谈兵的不良作风,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集中精力抓好交通安全工作,坚决把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压下去,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从年我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来看,事故四项指数三降一升,全年未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从全区各类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绝对数和今年以来我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来看,形势不容乐观,甚至是相当严峻的。年,我区发生交通事故68起,死亡14人,伤22人,死亡和受伤人数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00%和175%,特别是今年年初在世纪大道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死亡3人、伤2人。因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一定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兴一方经济、保一方安全、保一路平安”的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花大力气、下真功夫,坚决把交通事故预防好、控制好,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个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着力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公安交警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动员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联合行动,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我们今天的会议,参加的部门和单位很多,大家的主要工作职责也并不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但也间接或直接地肩负着宣传、教育、监督、审核等各方面的责任。今天,我们以这样的规模和方式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此项工作,就是要把过去由公安交警一家管交通安全向各部门各尽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方向转变,尽快构筑起全社会综合治理交通安全的工作格局。特别是今天会上签订责任状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一定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安全责任,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像抓经济工作一样,抓紧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认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大力开展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努力提高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做好新形势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须准确把握交通安全形势,抓住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逐项整治,逐一突破。当前,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概括地讲,主要集中在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黑点治理、交通违法行为整治、交通安全源头监督管理这四个方面。对此,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同时,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也要加强协调,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组织联合整治。对一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安监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整改措施不到位、隐患没有彻底消除的要责令重新整改;对整改工作不力或工作难度较大的,要组织有关人员蹲点、督办,直至问题解决。
交通事故赔偿能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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