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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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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第1篇: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范文

近年来广受非议的双轨制,有望在深圳市率先改革。记者今天从深圳市政府官网了解到,《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提出将研究探索公务员制度改革,建立既与企业制度相统一、又体现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并统筹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像企业职工一样,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深圳今年将力推22个改革项目,其中包括研究探索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但是,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时间还有待公布。

目前,我国养老制度实行“双轨制”,行政序列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其养老金主要由国家财政统筹,而企业员工和社会个体劳动者的养老金主要靠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造成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与企业员工的养老金差距较大。

2008年,国家公务员局将全国唯一的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任务交给深圳。而深圳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亦随着公务员分类管理体制改革而深化,从易到难,分别从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到委任制公务员逐步推进。此次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改革明文写进政府改革计划书中,被认为是破冰之举。

实际上,两年前深圳便已开始探索打破养老双轨制,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和委任制,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社保单独建制。目前,深圳聘任制公务员购买养老保险的标准为每月工资的18%,其中单位缴10%,个人缴8%。而委任制公务员沿袭之前的规定实行退休制。

今年,改革将拓展到事业单位,对2010年7月13日之后新进入事业单位的职员取消退休制度,基本养老和社会养老直接接轨。

许多市民为此叫好。在深圳某港资工作的李小姐告诉记者,希望破冰之举能够早日落实:“早就应该改了,凭什么我们交得多,退休时拿得少?”

也有市民表示担心:“确实是好事,但真的能够落到实处吗?会不会雷声大雨点小?”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深圳委任制公务员,“淡定”地告诉记者,对于此次改革他并不担心:“可能是换汤不换药,我相信会以提高工资或者其他名目补助,真正拿到手的应该不会少。”

有网友则在微博上建议:“制定改革方案的人,应该从自己先改起,改革的步伐才能大。” (记者 何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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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范文

在管理中如何正确看人,理解人的本性制约着管理的实践活动。这种制约首先表现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尤其是如何通过正确的人性观来了解人类的真正需求,从而制定出合理有效的激励制度。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自建立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公务员激励的现状,提出相应的简单建议。

【关键词】

公务员;激励制度;现状分析;薪酬

激励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它表现为对人的需求欲望予以适当满足或限制。激励在提高工作效率、鼓舞士气、提高员工素质、增强组织凝聚力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掌握一定的激励理论才能够有效制定和实施适合的激励制度。要建立健全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需要基于对人性的正确把握。

1 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一系列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已经初步建立了完备的公务员法律体系。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依然显现了一些问题。

1.1 薪酬与激励

《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激励机制包括了考核、晋升、培训及工资福利等内容。但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的普遍特点是:重精神激励、轻物质激励。公务员的薪酬制度一直以来都不能实现激励的效果。同时公务员对薪酬的满意度不仅影响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有时候还会带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额外收益的情况。从而导致公务员腐败现象以及整体风气低下的情况。

1.2 考核方式与激励

绩效考核是激励的重要手段之一,考核结果往往作为奖惩、晋升、培训和辞退的依据。考核的激励机制在我国公务员激励中作用并不明显。首先是因为公务员绩效考核机制自身不完善的问题,缺乏科学的体系和标准。其次是机关部门对于考核流于形式和走过场态度,导致考核难以产生实效。这样的考核评判方式是不科学的,也就不能反映公务员真实的情况。所以很难达到激励员工的效果。

1.3 晋升与激励

晋升是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素质的全面考虑,在晋升方面,我国已经通过推行竞争上岗,吸纳了很多优秀人才。尽管如此,我国晋升机制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委任制仍然是我国公务员晋升的主要方式,虽有其优点,如操作简单,效率高,但也存在很大缺点。委任制的主观性过强,不仅因领导个人局限而难以推能举贤,还可能产生不正之风导致人事腐败。使得职务晋升缺乏公开的民主监督和法律保障。

1.4 职业风险与负激励

当前,公务员的职业特点是保障性强,风险性相对较小。正如人们的普遍观念,考上公务员就相当于有了铁饭碗,又有地位又有保障。长期执此观念会产生公务员缺乏危机意识和不思进取的工作作风。

公务员的负激励除了表现在公务员安逸的工作性质之外,还有行政机关长期法制观念淡薄的因素。不管是在考核、晋升或是奖惩中,都不能严格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实施。监管机关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更多的表现为平均主义和夸大主义。

2 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的启示

2.1 科学分类定级,制定多层次激励机制

我国的行政结构是典型的“金字塔”结构,不仅各层级公务员的需求不同,同一公务员在不同层级的需求也不相同。我国目前缺乏严格系统的职位分类制度,不仅导致工资差距并不能完全反映职位的差别,而且也没有根据现有的分类方式所制定出分类分级的激励制度。采用按层级实施激励方案,有助于满足不同层次工作者的不同需求,更好的从需求的角度激励员工。

2.2 完善薪酬制度,建立合理的增资机制

我国早在1993年工资改革时,就提出了公务员正常晋级加薪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还应该根据需要进行完善,通过细化分类,调整公务员工资职业差异。此外还可以通过取消全国统一的工资管理,允许地方根据其财政状况,灵活制定工资制度。最后还要实现,要让奖金与绩效挂钩。通过上述方式,使得公务员的薪酬能更好的发挥激励作用。

2.3 强化考核制度,推行严明的奖惩机制

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程序。对不同考核类型和层次的公务员,采用不同的考核标准。科学合理的设置考核要素,增加考核等级,细化考核标准。考核要具有操作简单且要真实反映问题。此外还要加强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最后还要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在考核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考核,严肃考核纪律。

考核所带来的激励本就该对公务员有激励作用,而惩罚更应体现其应有的威慑力。只有建立完善的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才能对公务员起到较大的激励作用。严格考核奖惩更有助于考核从实际上体现他的意义,不能让考核工作仅仅流于形式。

2.4 健全晋升制度,贯彻严格的竞争机制

解决我国现行公务员晋升中委任制存在的问题及公务员保障性高带来的负面影响问题,就可以通过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晋升方式来改变。竞争上岗有助于实现公务员系统的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转变传统的“铁饭碗”观念,培养公务员的职位危机意识,这不仅能够给公务员带来压力,达到有效的激励作用,更能警示和遏制公务员谋取私利的行为。

人性假设理论构成了公务员激励制度设计的依据。它提供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的概念,把人看作是一个追求自我实现,能够自我管理的社会人。此外还主张采取因人而异,因地制宜的激励方式。无论是哪种假设,都告诉我们在制定激励方案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人的复杂性,多角度、多维度的满足人们真正的需求。只有这样制定出的激励制度,才能够真正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1]葛玉辉.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6.

[2]舒柏臣.公务员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视界,2012,(32).

[3]赵引秀.浅谈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宜春学院学报,2011,(10).

第3篇: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1、加强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巩固政风建设年成果,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深入开展“迎奥运、树新风、争做先进公务员”活动,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促进公务员道德建设。加强督查考核,完善考核体系和考核手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能力水平。

2、严格落实公务员管理制度。落实公务员录用、调任、考核、任免、奖励和申诉控告等实施办法。坚持公务员录用凡进必考制度,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办法,加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工作,完善表彰奖励机制,规范表彰奖励项目,发挥表彰奖励对于调动积极性、激发创造性的作用。

3、努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强化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培训工作,确保公务员法配套法规落到实处。继续实施公务员“英语人才库”培训计划;继续开展公务员公共行政管理(MPA)核心课程培训,力争年底前完成95%的培训任务,采取多种方式,抓好公务员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突出提高理论素养、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训。

二、加强工资规范管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4、切实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管理制度,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资纪律,切实加强工资监督管理,确保分配秩序有序。加强工资政策培训,建立规范工资收入报告制度。开展工资水平调查,落实国家关于级别与待遇挂钩的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干部工资套改政策。

5、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和做好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规范工资管理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落实岗位工资调整工作。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核定与调整工作。

6、落实离退休政策及休假政策。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政策。认真开展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和延长退休年龄审批工作。

三、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7、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逐步实现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做好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的政策解答和疑难问题的处理。

8、继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按照北京市统一部署,巩固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成果,指导事业单位解决好聘用合同续聘、解聘等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9、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北京市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指导各单位人事干部掌握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转变思想观念。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年申报职称工作,并按时完成*年职称备案工作。指导区教委完成*年中学高级教师系列的评审及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北京市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有关精神,做好我区高校教师的聘任工作。

四、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全面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0、加强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培养选拔和表彰奖励工作。根据《*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区杰出人才的评选表彰工作。做好“首都杰出人才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候选人的推荐,进一步扩大选拔范围,创新培养方式,为各类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11、加强区域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区域内人才市场及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定期开展走访和自查,保障区域人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作用,制定有效措施,完善人才服务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12、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积极开展专家慰问活动。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及《*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产业发展规定》,为入驻金融街、中关村科技园德胜科技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发挥人才引进、工作居住证政策的导向作用,满足区属、区域企业对高端、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五、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安置工作,确保计划落实

13、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严格计划调控,合理引进紧缺急需专业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按照市人事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招聘月等活动,积极开发和挖掘岗位,努力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

14、认真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计划。按照市安置领导小组的要求,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完成年度安置任务。加强自主择业相关问题研究,做好自主择业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做好企业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方式,全力保证北京奥运会良好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我区安置工作稳妥有序的局面。

六、加强人事干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能力素质

第4篇: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范文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沪人[]119号)文的规定和区人事局工作安排,结合信息委实际,我委年度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核范围、对象

1、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全体事业人员。

2、新录用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1、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事业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

1、考核机构。成立由陈大进同志为组长,周金林、周列群、沈宝良为组员的信息委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委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2、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考核人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3、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4、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事业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区人事局。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2、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

(5)获得嘉奖的,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记三等功的,发给一次性奖金1500元。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相关事宜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2、对在考核过程中有、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5篇: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范文

税务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税收法律,税收法律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而是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也不仅仅是带有“税”字的法律构成,而且还包括其他一些不带“税”字的法律。税务行政执法如果离开其他相关法律来理解带“税”字的法律,那是很难贯彻到位的。例如,某税务机关于2005年11月11日对某纳税人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于11月12日上午9时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于11月13日下午3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果按照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是在24小时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那么该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则超出了规定的时间界限。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将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限由24小时改为一日,那该税务机关于11月13日下午3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是否属于立即解除了保全措施呢?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一日”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参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上述税务机关是属于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二、参照司法实践判断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正确性

例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什么是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过去税务实践工作中有三种看法:一是在纳税人不申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必须书面通知其申报;二是税收征管法本身就规定了纳税人只要是发生纳税义务就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法的出台就是通知了;三是认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同时要办理税种登记,告诉纳税人应该缴哪些税,如何缴税等等,这个过程就是一种通知。那么究竟上述哪个观点是正确的呢?目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对上述问题做了具体解释:“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分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即为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二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三是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必须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该司法解释是对刑法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的解释,明显不能作为税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而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又没有做具体规定,那么在税务实践工作中应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理解上述问题。司法解释实际上就是对司法实践标准的统一,司法解释一旦出台,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就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理解上述两个问题的,这就是司法实践。所以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上述司法实践来判断什么是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在司法实践中是站得住脚的。

在税收检查执法过程中,除了要多掌握相关书面的法律知识,多看税收方面的案例之外,还应该多看民事、刑事方面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把握法官、检察官对相关问题是如何理解的。另外,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还应当多与法官、检察官沟通。因为法官、检察官对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并不如税务人员熟悉,税务机关应当多向法官、检察官多介绍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其对涉税案件的理解更准确。

三、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从严把握,对纳税人的义务从宽把握

税收法律体系明确了征纳双方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有些权利和义务明确得不是很具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把握征纳双方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又成了一个重要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原则应当是: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从严把握,对纳税人的义务从宽把握。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从字面理解,“扶养”是指同辈之间的一种帮助关系,而不包含老人和儿童。对老人应当是用赡养,对儿童应该是用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也是这么理解的。那么能据此说明上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就不包含老人和儿童了吗?很明显是不能这么理解的。再有,什么是家属?《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对此做了含糊的解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根据这个规定好象是不共同居住的配偶就不是纳税人的家属了?那么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应如何理解呢?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纳税人的配偶以及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其他人,三个条件是:一是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二是无生活来源;三是由纳税人扶养。只要是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管与纳税人是什么关系都应当是纳税人的家属。

四、合理理解税务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条文是死的,如何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条文这就需要依靠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不同的事实合理理解运用了。那么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对税收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否正确就直接关系到征收权力的落实和纳税人利益的保护。

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这个规定的宗旨是为了保全税款不至流失,即为一种税收保全措施,也就是赋予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的提前征收权力。提前征收毕竟是对纳税人权益的合法侵犯,但如果错误地运用了这个权力则是对纳税人权益的非法侵犯了。提前征收的前提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那么什么是“有根据”认为呢?一种说法是有一定线索,另一种说法是有证据。根据一定的线索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可能会发生什么,那是将来可能会发生的事,也就是说根据一定的线索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可能会发生什么这只能是一种可能,或者说有迹象,但并不一定就会发生,那就更不是行为了。因为行为是正在发生或者过去已经发生过的,将来可能会发生的那是迹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的前提条件是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所以,“有根据”就不能理解为是有线索就可以了,而应当理解为有一定的证据,但也不能理解为要有充分的证据,因为税务机关要掌握充分的证据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提前征收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防止税款流失,如果等到收集到纳税人逃避税款的充分证据后也就失去了提前征收的必要了。

五、正确认识和理解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涉税文件

人无完人,都难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也都是由人制定出来的,所以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可能是出于某种目的有意识地出台的错误的文件,例如有些地方政府违反法律法规出台的擅自减免税的规定等。所以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正确认识和理解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涉税文件,对那些已经出台的税收方面的各种文件应当认真研究其合法性,以避免执行错误的文件导致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导致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甚至于执法犯法。

那么如果税务执法人员发现有关规定是错误的该怎么办呢?对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公务员法》已做了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细节决定成败

细节并不一定就决定成败,但成败关键就在于细节。目前,在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思想中有这么一种普遍的想法,就是:我就这么做了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啊。对的,纳税人不告的确是没有问题,但纳税人把税务机关告上法庭后那些细节就成了决定税务行政诉讼胜败的关键了。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恰恰又有很多方面的细节,如果对这些细节稍不注意就又可能导致税务行政决定的失效,导致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如某税务稽查局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有个数据与事实不符,打印校对时也没有发现,依法送达纳税人后,纳税人发现了这个问题,把税务机关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决该处理决定与事实严重不符,作出撤消该处理决定的判决。再如,某税务所对纳税人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后,纳税人在三个月内既不履行,也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税务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上是加盖该税务所还是该税务所所属的县级税务机关的公章呢?对此很多税务执法人员认同应该加盖县级税务机关的公章,因为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都应该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如果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上加盖的是县以上税务局的印章,则说明这次税收强制执行的执法主体即是该税务局。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可见,强制执行的主体应当是“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谁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由谁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而上述税务行政处罚是由税务所作出的,所以对税务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主体也应当是该税务所。

七、执法程序要合法

作为税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的税收法律体系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各税种的法律法规,税收程序法主要是《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款征收、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在税务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不管税收实体法运用得如何正确,只要是执法程序上发生错误都会导致税务行政诉讼的败诉。以往的事实证明,很多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败就败在执法程序违法方面。

八、行必有法

过去大家都很注意: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还应当注意“行必有法”,也就是说每一项税务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当找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税务行政行为都是越权行政,税务机关不得为之。因为税务行政权力是属于公权力,而公权力的特点即是法无明确规定不得为之。所以衡量某一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是否有法律效力关键就看其是否有法律依据。

除以上八个方面以外,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还应尽量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如税务行政诉讼风险、执法工作难度风险和执法成本风险等。

第6篇: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范文

国家公务员培训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职位要求,对公务员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和训练。但是由于我国的公务员培训起步比较晚,起点比较低,并且长期以来,对国外尤其是西方先进的公务员培训理念、方法学习借鉴不够,因此,整体而言我国的公务员培训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发展阶段,对公务员培训的特征及要求仍然存在认识误区。

这一误区突出表现在公务员培训的“高校化”、“党校化”。

首先,公务员教育培训有别于传统的高校普通学历教育。一般学历教育施教对象的年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等相当,施教的内容以传授知识和技能为主,通过一定的学习需要重点掌握某学科系统完整的知识体系或技能,因而更适应“课程式”的教学模式,管理上也有统一的课程考试和强硬的行政处罚制度进行管理。而公务员培训对象来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他们的年龄、学历、社会背景各不相同,在工作中对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已有一定的思考,因而施教模式上,课题式、讲座式、研讨式不仅能提供给学员知识,而且能引导学员的思考,更受学员的欢迎;施教的内容则应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热点问题来设置,虽然也需要一定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但更有效的还是靠优质的教学质量来吸引人,使之学有所获、学有所长。

其次,公务员教育培训也有别于党校的培训。党校作为培养党政干部的“阵地”和“熔炉”,其培训目标是加强党政干部的党性锻炼,提高其政治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因而课程的设置上以“三基本”、 “五当代”为主要的必修课程,内容涉及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和党性修养等四个方面。而公务员培训,其主要目标是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行政职业能力,应当借鉴MPA核心课程,以提高公务员的公共管理为目标的课程体系。因此公务员培训应把握公务员培训的特色和规律,才能更好地整合资源,有效地发挥其教育培训优势。

问题之二:相关法律保障缺失是加快发展我国公务员培训的基础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接受培训既是公务员的权利,又是公务员的义务。西方国家十分重视公务员培训的法制化建设,美国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通过了《公务员培训法》,把公务员培训正式纳入法制轨道;欧盟总部规定公务员每年要参加10天的脱产培训。由于法规对公务员参加培训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公务员中形成一种理念,即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公务员提出参加培训,领导一般不会拒绝。目前,作为公务员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公务员法》即将出台,应当在此基础上,尽早制定“公务员培训法”或有关法规、政策。在法律法规保障的前提下,在国家统一做出的公务员培训规划部署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分级分类进行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公务员培训制度和实施细则,体现“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公务员培训方针。

问题之三 :经费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培训工作持续发展的“瓶颈”,应当把公务员培训经费明确纳入政府预算,专款专用,并开拓社会融资渠道

美国学者加里・贝克尔认为:“所有资本中最有价值的是对人本身的投资。”法国巴黎政治学院在对法国公务员培训的效果和去向进行分析后,也认为“培训是最好的投资”。培训工作是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让每一个公务员都接受必要的及时的培训,是政府的义务,也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但是在目前,培训经费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培训工作持续发展的“瓶颈”。没有经费保证,培训工作的基础性、战略I生地位就成为一句空话。而按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财政预算实行“人头费”包干制,预算中并没有培训费项目,而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一般还要由其所在单位负担,因此,以增加参训人员所在单位额外的财政支出为代价的培训就很难实现。同时,又由于思想不解放,排斥了其他融资渠道,如吸引企业、社会投资等。

应当将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培训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要通过与有关部门协商,以政策或法规的形式,明确把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他人员也要参照公务员培训的做法,把教育培训费专项列支。此外,要开拓思路,通过种种途径、各种方式引入社会资金来促进公务员培训事业,这里应该会有较大的空间。

问题之四:培训与晋升断裂,是加强公务员培训的体制,要把二者有机的联系起来,建立培训动力机制

公务员培训的落脚点,是为了实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要求。这要求公务员培训必须与对公务员的合理使用尤其是晋升结合起来。经过培训,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了,就要适当地使之晋级升职。一方面,这会鼓舞和激励更多的公务员以饱满的热情参与到培训中去;另一方面,这会将更好的公务员选拔到职位上来,从而使政府中的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并在适才适所的情况下,达到事尽其功。事实上,培训、考核、晋级等工作本来就是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中一个有机的环节。然而,我国公务员培训与晋升却存在很大的“断裂带”,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学习成绩和鉴定存入本人档案,也仅仅只作为考核和晋升的依据之一。这使得许多地方和部门以及公务员对公务员培训热情不高,重视不够,往往流于形式主义、走过场。

建议在《公务员法》和其他人事管理法规中明确规定,培训与年度考核和晋级挂钩。建立培训动力机制,将对培训机制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公务员培训认证制度,凡是国家公务员,必须要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以提高专业化水平。

问题之五:条块分割的培训体制,是影响公务员培训发展的体制,应当确立行政学院在我国公务员培训网络中的主流地位,通过整合资源,强化内功,加强以各级行政学院为主的公务员培训网络建设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们现在的公务员培训,基本上都是由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或政府部门所属的培训中心承担。随着境外培训机构大量涌人和民间培训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培训机构之间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行政学院原有的相对优势逐步丧失。而政府培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合同管理是一种国际趋势,作为公务员培训基地的各级行政学院应积极适应这种趋势,练好内功,提高培训质量,增强竞争实力。

第7篇: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基本情况:

全面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使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是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性工作。人事局学习实践活动主要抓了“三个环节”、“四个方面”的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在人事工作领域全面推行阳光政,扎实推进《公务员法》学习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建设。

(一)我*人才队伍现状

据对我*各类人才队伍调查,目前我*各类人才有**人,占全*总人口的*%,其中民政、劳动保障、司法、计生、卫生、教育、工青妇等系统**人,约占*%;其他**人,约占*%。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约占*%;高中或中专以下**人,约占*%。35周岁以下**人,36周岁以上**人,平均年龄**岁。人才总量不断增加。到去年底,全*共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人,比2007年增加**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

(二)我*人事人才工作现状

1.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一是深化了干部调配职能改革,制定了《干部调配职能调整和工作程序的意见》。二是规范了事业单位人员准入方式,制定了《**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借鉴公务员凡进必考的录用方式,将公平竞争机制从机关扩大到事业单位。三是规范了临时用工聘用行为,制定了《**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按规定标准对市直各部门重新核定临时用工计划。同时,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管理,规范了人员聘用行为,明确了工资保险待遇,使临时工聘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四是加强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制定了《关于加强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意见》。在人事管理上严格控制逆向流动,规定原则上企业人员不得向事业单位流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向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流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流动,并通过组织手段清理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混岗、混编问题,使人事调配工作步入了规范化轨道。

2.人才资源开发取得新成效。一是招才引智工作初见成效。二是坚持“凡进必考”。三是积极参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和加强学科(专业)梯队建设。获批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人、省政府特贴专家*人。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边远地区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

3.人才市场建设取得新飞跃。一是创新体制机制,明确**人才服务中心与**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分工和运行方式,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人才服务中心侧重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人才服务中心侧重市场化服务,一体化人才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二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人才市场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人才市场建设的补充意见》,提出了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企业化运作的人才市场建设新思路,明确了人才市场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政策。同时,积极调整人才市场内部架构,延伸人才市场服务触角。

4.公务员队伍建设水平取得新提升。一是按照既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又实事求是、稳慎处理的原则,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全*各级行政机关2008年共登记公务员**人,完成了公务员登记工作,实现了制度顺利入轨、人员平稳入位。二是依据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要件规定,对全*事业单位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进行了初审,并已上报省厅审批。三是做好公务员日常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公务员及参照管理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存在问题

一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认识程度还不够,鼓励高层次、有专业特长人才投资创业的机制没有形成。我们在科研机构的建设和扶持上做的还很不够。特别是一些高科技项目,尤其是科研转化项目需要一定的风险投资,需要一系列的初始扶持,我们还没有制定针对性的对策。另一方面,我们在思想观念上,对人力资源开发、运用、配置没有真正重视起来,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经济发展的背后依靠的是人才的竞争。我*一些部门、单位和企业对人才这一战略资源的认识程度还不到位,对日趋激烈的人才争夺战还没有切肤之痛。没有一个长远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没有从经济社会发展与事业成败兴衰的高度,认识人才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是人才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相对滞后。我*人才队伍建设已初步形成了领导机制、考核评价机制、使用机制、激励机制、流动机制等多项制度,但机制的建设还是在起步阶段,有些内容还不够健全,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是在人才理念上存在不完全适应问题。在人才评价上,坚持大人才观,打破身份和所有制界限,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职称、不唯身份等方面存在的人才观念狭隘问题;在人才引进上,坚持需求就是需要,鼓励柔性流动,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等方面存在的政策执行僵化问题;在人才使用上,打破编制、职数、结构比例限制,允许先进后出、超职配备等方面存在的引才手段单一问题。

四是人事制度以及育才环境有待改善。

三、解决措施

1.注重发现和挖掘业务精通创业创新人才,发现在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或深得群众信赖和喜爱的舟山普陀海洋地方特设创业创新型工作人才,加强对他们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和学习推广;积极开展全区优秀创新人才评选活动,享受与区优秀专业人才同等的待遇,切实逐步提高社会工作的职业地位和社会工作人才的社会地位,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2.完善奖励机制,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奠定扎实的政策基础。一是出台政策制度,规范人才管理。在现有的管理创新人才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人才队伍建设制度体系,研究制定人才队伍建设的制度保障体系,规范人才队伍管理,确保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有效运行。二是加强激励保障,激发人才活力。完善公共财政支持体系,拓宽社会融资渠道,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对全区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等方面的投入。

第8篇: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税务;行政执法;税收征管法;自我保护

abstract: according to front of the law the everybody principle of equality, the tax revenue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first should be a social person, in the law enforcement process similarly must strictl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rule management, and must learn to protect oneself, so as to avoid presents the phenomenon which enforces the law but break the law oneself.

   key word: tax affair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ax revenue law of levy and management; protecting oneself

前 言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所以目前的税收法律在税收实践工作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例如税收任务问题、法律规定含糊或不明确等等。那么作为税收行政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实践中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办?根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税收执法人员首先应该是一个社会人,在执法的过程中同样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并且要学会自我保护,免得出现执法犯法的现象。所以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也应懂得自我保护,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税收检查工作环境。那么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何实现自我保护呢,笔者认为,税务执法人员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增强对税收执法法律依据的理解

税务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税收法律,税收法律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而是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也不仅仅是带有“税”字的法律构成,而且还包括其他一些不带“税”字的法律。税务行政执法如果离开其他相关法律来理解带“税”字的法律,那是很难贯彻到位的。例如,某税务机关于2005年11月11日对某纳税人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于11月12日上午9时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于11月13日下午3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果按照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是在24小时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那么该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则超出了规定的时间界限。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将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限由24小时改为一日,那该税务机关于11月13日下午3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是否属于立即解除了保全措施呢?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一日”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参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上述税务机关是属于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二、参照司法实践判断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正确性

例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什么是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过去税务实践工作中有三种看法:一是在纳税人不申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必须书面通知其申报;二是税收征管法本身就规定了纳税人只要是发生纳税义务就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法的出台就是通知了;三是认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同时要办理税种登记,告诉纳税人应该缴哪些税,如何缴税等等,这个过程就是一种通知。那么究竟上述哪个观点是正确的呢?目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对上述问题做了具体解释:“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分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即为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二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三是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必须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该司法解释是对刑法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的解释,明显不能作为税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而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又没有做具体规定,那么在税务实践工作中应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理解上述问题。司法解释实际上就是对司法实践标准的统一,司法解释一旦出台,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就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理解上述两个问题的,这就是司法实践。所以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上述司法实践来判断什么是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在司法实践中是站得住脚的。

在税收检查执法过程中,除了要多掌握相关书面的法律知识,多看税收方面的案例之外,还应该多看民事、刑事方面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把握法官、检察官对相关问题是如何理解的。另外,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还应当多与法官、检察官沟通。因为法官、检察官对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并不如税务人员熟悉,税务机关应当多向法官、检察官多介绍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其对涉税案件的理解更准确。

三、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从严把握,对纳税人的义务从宽把握

税收法律体系明确了征纳双方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有些权利和义务明确得不是很具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把握征纳双方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又成了一个重要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原则应当是: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从严把握,对纳税人的义务从宽把握。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从字面理解,“扶养”是指同辈之间的一种帮助关系,而不包含老人和儿童。对老人应当是用赡养,对儿童应该是用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也是这么理解的。那么能据此说明上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就不包含老人和儿童了吗?很明显是不能这么理解的。再有, 什么是家属?《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对此做了含糊的解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根据这个规定好象是不共同居住的配偶就不是纳税人的家属了?那么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应如何理解呢?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纳税人的配偶以及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其他人,三个条件是:一是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二是无生活来源;三是由纳税人扶养。只要是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管与纳税人是什么关系都应当是纳税人的家属。

四、合理理解税务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条文是死的,如何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条文这就需要依靠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不同的事实合理理解运用了。那么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对税收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否正确就直接关系到征收权力的落实和纳税人利益的保护。

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这个规定的宗旨是为了保全税款不至流失,即为一种税收保全措施,也就是赋予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的提前征收权力。提前征收毕竟是对纳税人权益的合法侵犯,但如果错误地运用了这个权力则是对纳税人权益的非法侵犯了。提前征收的前提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那么什么是“有根据”认为呢?一种说法是有一定线索,另一种说法是有证据。根据一定的线索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可能会发生什么,那是将来可能会发生的事,也就是说根据一定的线索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可能会发生什么这只能是一种可能,或者说有迹象,但并不一定就会发生,那就更不是行为了。因为行为是正在发生或者过去已经发生过的,将来可能会发生的那是迹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的前提条件是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所以,“有根据”就不能理解为是有线索就可以了,而应当理解为有一定的证据,但也不能理解为要有充分的证据,因为税务机关要掌握充分的证据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提前征收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防止税款流失,如果等到收集到纳税人逃避税款的充分证据后也就失去了提前征收的必要了。

五、细节决定成败

细节并不一定就决定成败,但成败关键就在于细节。目前,在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思想中有这么一种普遍的想法,就是:我就这么做了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啊。对的,纳税人不告的确是没有问题,但纳税人把税务机关告上法庭后那些细节就成了决定税务行政诉讼胜败的关键了。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恰恰又有很多方面的细节,如果对这些细节稍不注意就又可能导致税务行政决定的失效,导致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如某税务稽查局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有个数据与事实不符,打印校对时也没有发现,依法送达纳税人后,纳税人发现了这个问题,把税务机关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决该处理决定与事实严重不符,作出撤消该处理决定的判决。再如,某税务所对纳税人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后,纳税人在三个月内既不履行,也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税务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上是加盖该税务所还是该税务所所属的县级税务机关的公章呢?对此很多税务执法人员认同应该加盖县级税务机关的公章,因为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都应该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如果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上加盖的是县以上税务局的印章,则说明这次税收强制执行的执法主体即是该税务局。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可见,强制执行的主体应当是“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谁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由谁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而上述税务行政处罚是由税务所作出的,所以对税务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主体也应当是该税务所。

六、正确认识和理解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涉税文件

人无完人,都难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也都是由人制定出来的,所以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可能是出于某种目的有意识地出台的错误的文件,例如有些地方政府违反法律法规出台的擅自减免税的规定等。所以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正确认识和理解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涉税文件,对那些已经出台的税收方面的各种文件应当认真研究其合法性,以避免执行错误的文件导致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导致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甚至于执法犯法。

那么如果税务执法人员发现有关规定是错误的该怎么办呢?对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公务员法》已做了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执法程序要合法

作为税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的税收法律体系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各税种的法律法规,税收程序法主要是《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款征收、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在税务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不管税收实体法运用得如何正确,只要是执法程序上发生错误都会导致税务行政诉讼的败诉。以往的事实证明,很多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败就败在执法程序违法方面。

八、行必有法

第9篇: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范文

1、继续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创新引才思路,改进引才方式,开辟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完善人才柔性引进机制,柔性引进国内各类创新型人才尤其是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积极组团随省和*市赴国内人才密集城市参加大型综合人才招聘活动。进一步加强在外*籍人才联谊会、博士联谊会和留学人员联谊会活动。

2、大力开展校企人才合作。建立人事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学校共同参与、协调推动的工作机制,完善院校人才输送平台、企业人才接收平台、人才信息沟通平台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计划举办20*年*市第二届校企人才合作恳谈会,组织全国近50家大中专院校与我市300多家重点企业就毕业生输送、人才合作培养、毕业生实践基地建设等事宜进行洽谈。

3、加快创新型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认真做好省“151”人才工程和*市“211”人才工程人员和本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推荐、培养和考核工作。在入选人员培养期内,按规定分别资助每人培养费和科研经费。同时,组织*市“21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到国内知名高校参加高级研修班。对本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进行评比和奖励。

4、努力完善人事公共服务体系。一是完善人才市场导向机制。完善市场信息网络,实现与*市、全省乃至长三角各大城市人才市场的信息网络互连和信息资源共享。组织举办*市网上人才交流大会,开通人才服务热线。二是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制度,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举办高校毕业生人才招聘服务周活动,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搭建双向选择平台。三是继续做好人事工作。增加数量,扩大内容,强化功能。

二、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促进人事管理法制化

1、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认真实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及时制定我市贯彻实施办法。严格按政策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积极稳妥做好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上报及人员登记工作。认真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法规,加强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奖惩管理。

2、坚持实行“凡进必考”考录制度。精心组织20*年度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认真组织20*年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一年制度,提高我市新录用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3、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审批工作,做好教育、卫生等系统工资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发放工作。

4、全面完成干部安置任务。坚持实行营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妥善安置好干部,继续实行干部家属安置新办法。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搞好事业单位分类和人员聘用

1、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一是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指导各主管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确保全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全面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认真执行《*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做好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合同签订等工作,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三是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对生产经营类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按照“成熟一家,改制一家”的原则改制转企。四是坚持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认真执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坚持公开公正选人,择优用人,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2、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一是深入开展机构编制的法规宣传。增强机构编制法规意识,营造机构编制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二是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坚持“撤一建一”原则,实行机构编制总量管理。三是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完善财政预算和进人的约束机制。

3、继续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一是继续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开展登记管理工作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各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条例》情况、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和《法人证书》使用情况。二是按照省和*市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登记档案电子化,为实现网上登记做好准备。

4、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数量。二是实行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采取人才(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四、坚持城乡统筹,重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l、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继续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基本实现就业。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加大扶持创业工作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良好环境,将创业培训与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结合起来,为创业者提供周到服务,促进创业成功率的提高,发挥其带动就业的特殊作用。

2、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继续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大一线高技能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利用市技工学校等培训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不断拓宽培训项目和内容,在增强培训针对性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继续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尤其是失地农民的培训,加强与教育、科技及培训基地的合作,选择适应失地农民需求的培训项目和形式,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3、统筹促进城乡各类群体的就业。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和青年见习制度,促进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全市公益性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介机构要为妇女、复退军人和残疾人等各类群体做好就业服务工作。以促进被征地无业农民就业为重点,实行就业和失业统计登记制度,落实扶持优惠政策,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搞好石桥头镇创业富民促进就业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在全市推广。

4、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引导和服务。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工作,有效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全面推进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在继续抓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同时,建立劳务派遣机构,清理整顿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继续为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择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和网络化水平。

五、完善制度,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社会保险体系

1、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全面实行“五费合征”征缴机制,把民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扩覆重点,提高社会保险的征缴率和覆盖面。在继续完成*市下达的养老和失业保险指标任务的同时,积极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60%以上。探索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办法,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加大工作力度,促进高风险行业企业职工整体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实现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2、建立适合更多人群的社会保险制度。及时调整并实施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努力做到被征地人员“即征即保”。探索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对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期为所有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探索建立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确保政策惠及所有参保人员。

3、加强社保基金征缴、稽核和监管工作。争取建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委员会,统筹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控预警机制,真正发挥其作用。加强与地税部门的配合,加大对企业申报工资总额的稽核力度,防止少报瞒报工资总额现象发生。加强对养老金认领资格的认证,减少和杜绝冒领养老金的行为。

4、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社区工作平台,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六、实施《劳动合同法》,全面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1、着力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民营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为重点,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以创建“和谐企业”为载体,大力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年”活动,研究解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完善市、镇(街道)两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明确职能定位,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发挥作用。

2、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注重分配过程的公平,重视对分配结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和岗位、职位工资水平。认真做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工作,重点保障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主要形式,落实职工对工资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决查处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不法行为,建立企业工资预警机制,完善预防拖欠和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3、深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革。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围绕“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工作目标,继续执行市仲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加大办案力度,进一步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认真审理好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通过案件审理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坚持“调裁结合、以调为主”的原则,将调解的时间向庭前和庭后延伸,进一步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功能。积极探索三方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扩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案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继续做好基层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认真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强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检查,完善重点监察的方式方法。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查处程序和办案制度。继续将维护农民工权益列为工作重点,切实有效地维护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工伤赔偿等合法权益。全面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实现劳动保障管理向社区、村居和企业延伸。大力推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加强企业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提高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