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企业合同合规管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合同管理体系;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码规则
最新修订版《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建设的历史新阶段。电力企业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是电力企业依法治企的核心环节。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由来已久,但长期以来,国家统一的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问题没有列入日常议程,导致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非规范状态运行。针对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客观问题,在新版《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际,就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的相关事项谈谈笔者的粗浅看法。
1.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主要问题
电力企业系统内部众所周知,电力企业从各自为战走向区域并网,直至现在的国家电网运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为时还不长,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刚刚起步。就笔者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上的工作实践情况看,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目前普遍存在的规范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机构需进一步健全
按照现行体制,电力企业内部没有专门设置合同管理工作机构,配置的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日常合同管理与审核工作人员是由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兼任。从严格意义上而言,电力企业系统内部应有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工作机构和一支较高业务水平的合同管理队伍。
1.2 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内部会签制度与工作流程效率低下
在电力企业系统内部现行的合同会签制度与工作流程中,在每一份合同的最终签定之前,都要经过电力企业内部的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专职、办公室、分管副局长、局长的签章,按照这样的会签工作流程,一份合同会签完毕至少一整天,快则三、五天,慢则不可预计。如果遇到某个部门负责人或局领导外出开会、出差、病事假等特殊情况,甚至几个月还无法会签完毕。在此产生一个规范与效率的极大矛盾。
1.3 电力企业合同规范性文本类型不全,适用文本严重欠缺
目前可供基层电力企业选用的电力企业系统合同文本有国家和地方电力行政部门制订并强制适用的示范文本,还有国家电网公司的统一合同文本。现有的电力企业合同文本,仅局限在电力企业主产品为核心的产前、产中、产后相关的产、供、销等环节。而电力企业资产社会化服务经营(如房地产租赁)、电力企业职工福利后勤保障供给(如劳保服务用品采购)等方面的示范性文本严重欠缺。此外,现有可供选用的强制适用示范文本中,存在很多不需要或不适用的条款,显得过于繁琐,不符合经济合同简洁明确的表述要求。
1.4 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合同编号缺乏科学设计
就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合同编号实际做法而言,普遍存在各自为战、自以为是的严重问题。既没有对各类合同分类设定编码,也没有对合同设定系统编码规则,这给电力企业的日常合同管理工作和档案管理造成了极大的难度和混乱。
2.电力企业合同管理问题形成的基本原因分析
前述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客观存在的若干主要问题,从总体上而言是电力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但就其合同管理工作本身而言,形成这些问题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很多原因。笔者认为前述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问题的形成基本原因为:
2.1 电力企业系统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
长期以来,电力企业系统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仅仅作为电力企业内部一般的日常事务来设计安排,没有将合同管理工作作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枢纽来科学设置专门的组织机构,使得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长期处于非规范状态,就最新修订颁布实施的《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而言,也尚未将合同管理组织机构与合同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提出专门要求,这将使我国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很难快速完成。
2.2 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性制度不健全
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制度,长期来都处于探索与不断修正与完善过程中,至今尚未形成专门的成熟的科学的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纲要,这将使我国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还得再继续探索中前行。
2.3 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专业力量严重不足
在电力企业内部绝大部份职能科室都有一定量的合同承办或会签业务,但承办合同起草、审核、会签、登记管理的人员几乎没有合同管理专业人员配置,这是长期以来电力系统忽视合同管理专业队伍建设的结果。没有合同管理专业队伍,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将成为纸上谈兵。
2.4 电力企业系统“政企合一”的现行模式制约
在电力企业系统,名义上已经列入国家电网公司的现代企业模式运作,但实际上还处于行政管理电力企业。因而,电力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仅仅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工具,而并非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手段。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必须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将合同管理作为核心枢纽来建设。
3.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对策措施
从我国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现状出发,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任务非常艰巨,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但是,按照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对合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和依法治企的发展必然,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尽早尽快地推进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笔者认为,推进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对策措施主要有:
3.1 加快制订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各项制度
针对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按照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对合同管理规范化的内在要求和依法治企的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加快制订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从组织机构、专业人员配置、标准合同文本、会签工作流程、合同分类编码规则、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息传递与保密原则,至规范化工作机制与效率的关系协调方法各环节的具体制度,科学的制度是推进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的基础。
3.2 建立健全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专门工作体系
从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电力企业内部的合同种类繁多,合同数量巨大,客观要求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配足配好合同管理的专业专职人员,建立一支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依法治企要求相适应的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专业队伍。健全的工作体系是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的组织保证。
3.3 科学建立电力企业合同编码规则
合同编码规则是合同签订后有效管理和信息传递利用不可或缺的前提。合同编码规则设计时,应充分体现电力企业的区域、网级及合同的年份、类别、属性、序位等因素,便于对电力企业合同的信息化处理。
3.4 进一步修订完善电力企业合同示范性的标准文本
关键词:企业 规范化 合同管理
0 引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就要签订合同,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由合同体现着,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所以,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现代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1 企业合同管理简介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2 规范化合同管理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2.1 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中,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决定其自身的命运。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企业经营中的风险有许多是在合同的立项、订立和履行中发生的。合同管理首先就是要尽可能的发现签订某宗合同隐藏的风险。通过规范的合同管理,加强合同中立项的审查以慎重决策减少无利益投资;加强合同订立的管理可以减少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个人疏漏产生的风险;加强合同履行中的控制可以保障合同利益得以更为及时、安全的实现;加强合同的备案与存档可以督促有关机构与人员更谨慎执行合同事务,防止风险。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最大范围内确保收益的实现。
2.2 提升企业形象 重合同、守信用是企业最重要的形象。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仅是产品质量、价格竞争,更重要的是企业信用,企业形象竞争。规范的合同管理毫无疑问的将使接触企业的人感受到合同管理中体现出的企业管理的规范与秩序,工作的严谨与守信,较高的法律意识和员工素质。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竞争力,赢得市场,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一个企业是不是重视合同管理工作,重视的程度如何,直接反映了这个企业对自身形象的重视程度。通过在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及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应注意的问题,有助于企业员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严格履行已生效的合同,从而树立企业良好的商业信用及形象。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对一个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的设置、作用发挥情况的分析,可以更加准确的做出对该企业素质的判断。
2.3 创造经济效益 企业的首要目的就是创造经济利益,一次重大的交易失败、频发的交易失误会造成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一蹶不振。防止了这样的损失,就是创造了效益。合同管理通过控制随意的决策,通过对合对方的准确分析判断,通过科学的谈判对策,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的合理设计,通过对履行过程中集体问题的妥善处理,通过合法合理的纠纷解决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提高企业诚信的知名度、信誉度,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加强合同管理是争取企业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
3 加强规范化合同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途径
3.1 强化法律风险意识,规范合同管理,促进企业稳步发展。合同纠纷的大量增加是对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重大考验。要进一步强化合同规范化管理,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就要提高企业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但法律风险事前是可防可控的,要抓紧强化防范工作。以合同管理作为企业防范内部法律风险的重点和突破口,利用“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有效地化解企业经营风险、规范并净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针对合同履行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违约纠纷事件,及时采取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第三人保证、提高客户保证金等多种保全手段,尽量减少因违约造成的企业损失。总之,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这对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3.2 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规范合同管理,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制度是管理的灵魂。建立、健全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活动定型化、条文化、制度化,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使之在合同管理中互相支持和配合,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扯皮或失误,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合同管理体制应当从整体上进行规范,明确管理的范围、管理的部门、管理的人员、管理的职责、管理的程序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处罚奖励标准。
3.2.1 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这些环节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例如,在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对资金数额巨大、工程承包、产权交易等重要的抵押合同和生产经营合同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鉴证手续,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
3.2.2 企业合同管理要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企业应当独立设置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全权负责单位的法律事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制度。例如,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纠纷调处制度、合同归档制度等一整套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配合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起到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和组织仲裁、诉讼的作用。
3.3 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规范合同管理,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合同管理面广线长,法律要求严格,专业性强,因此要求企业要根据自己的规模和需要,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配备一定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目前,大部分企业合同管理由企业法律顾问室负责, 中小型企业一般由财务、审计或供销部门指定专人兼管,由专人分门别类建立档案,集中保管,才能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完整性。这样使企业合同订立、履行整个过程有人专管,并经常进行检查、过问及把关。同时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并定期检查合同管理执行情况,对违反合同管理要求的人员进行处罚,对执行合同好的人员进行奖励。这是保证企业合同管理目标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企业合同管理逐步科学化、法制化的重要保证。
总之,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范化、制度化是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相应要求。完善、规范的合同管理,能够使企业形成一种自然的工作机制,形成程序化的制度管理,各负其责,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艳.关于加强企业对应收帐款管理之思考.中国外资.2008.11.
关键词:行业管理;建设监理;行业发展
工程监理行业是运用监督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投资主体服务的行业,工程监理企业是行业主导力量,监理市场的竞争主体,协会做好双向服务与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全方位支持及有效管理,可以使这股力量继续发展起来,着实为工程建设的发展带来有效的帮助,建设监理隶属于工程咨询行业,它为社会提供了专业化、社会化、高智能的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工程监理在我国工程建设事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把固定资产投资视为崭新的物质技术基础,所谓建筑业的活动就是指形成现实生产力的生产活动。不仅要承包商自觉保证,而且要即时验证,为确保投资者的建造过程的工程质量良好、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达到要求,就要对这一过程中形成的建筑安装工作量以及工程量是不是合规合理、符合实际?这个复杂的过程究竟是不是符合规范规程、工艺要求与技术标准?这些关键问题进行探讨。此时需要一个专业的监督者进行同步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渠道多元化,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制,企业改革经营管理制度。建设监理行业的合法地位由我国颁布的《建筑法》确立了。为建设项目达到预期的目标,对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工程监理制度,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建筑市场三大主体之一包含工程监理单位,当代的建筑市场的发展状况尚未达到理想状态,社会已经普遍认可监督以及管理工程项目所发挥的作用。但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在业内人士不断努力下得到了长足发展。
1 建设监理制和市场经济的关系
为了使投资主体也就是业主认识到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需要专门从事项目管理的专业队伍承担,把原来项目风险承担者、经营管理者、决策者和受益者将四者结合在一个主体身上,改变了其错位,真正形成了其四者的项目法人治的约束条件体制。我国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现在,尤其是既有外资投资,也有国有和私人投资竞争性项目。经营主体法制化以及项目投资多元化一个投资项目,反映在投资体制改革上重要特点之一,股份制组织形式更使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向广度及深度发展,它是一份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制作为现资管理制度之一的体现了每个参与者应得到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风险最小或化解风险这一变化。这样可以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成功带来保障,为了同国际惯例接轨,加强国际竞争的能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就全面推行该制度了。在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工程项目责任事故后,建设行业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而导致了建筑市场的各主体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了共同的意愿:各参与方应对承担其市场经济行为的风险,作为行政管理机构的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时候应从宏观方面开始,而政府不应成为各参与建筑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风险承担者。
2 监理行业的特点
因为其监理工作是具有规律性的。所以建设监理企业的工作流程能够被建立的很规范。监理企业在不同的施工阶段,对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在相应的知识加以支持下会有不同的监理任务,也就是所说的监理工作正规的工作程序。建设监理企业是知识型企业监理人员在建设项目中对施工合同以及施工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和费用进行控制,监理企业的盈利要点对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关系进行协调,是其监理人员在自己拥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拥有向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的条件的资本。所以监理工作是具有代表性的知识型工作。
由于监理行业规范化的工作模式才导致实施知识管理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监理企业管理的中心内容就是在公司内部实现对知识共享、转换和支持的工作,同时为公司监理人员创造良好的知识管理环境,使其有效发挥其专家作用,这也是建设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原因。经常在手工作业中会出现由于疏忽而造成忘记监理的现象,漏监会导致出现弄虚作假现象。为了避免漏监的发生,为更好的实现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监理企业应该采取知识管理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不断的规范工作流程。以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应该支持企业的知识管理。实施知识管理的目标之一实现工作的知识支持。也就是就是要将企业知识整合起来,以支持员工的日常工作。
3 发挥政府及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监理行业仍存在监理市场业主任意压低和不正当竞争或行业独占现象及监理费用不及时归还的等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政府在坚持市场竞争前提下对其有序管理,转变职能,政府行相关的主管部门对监理工作应加大宏观管理力度,促进健康发展。实现竞争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禁止用行政命令直接组织指挥项目建设,严格审批剔除不合格从业的清出制度和从业准人制度提倡有形市场,规范业主行为的同时也保证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利用法规从而明确投资项目参与者的权利、地位、责任;规定业主行为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办法;依靠社会上专业人员的力量积极扶持发展监理专业人员协会,组织项目的实施,为了发挥他们在建筑市场中的管理作用。同时把政府的专业管理职能转交给协会。
工程建设监理制在工程项目管理上的作用一天比一天增大,工程建设监理制需要不断在实施过程中发展完善。但现代经济生活中仍然受到不同的障碍与矛盾的影响,使其并没有达到理想中的作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工程建设监理制难以有效运作与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参与者各种不规范行为有关。例如,投资主体虚置的问题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仍然没有很好地把它解决好。制在实行现代化企业制度下的开始的时间,依旧没有对负责项目的管理者形成正确的约束,与此同时依旧存在着传统的建设单位的监理机构以及基建管理部门重合管理的现象。与主体的经济利益的获取与市场中参所承担的风险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该是对应的。一般工程责任导致的损失与监理单位的酬金如此之低不容易搭配,让业主承担了极大的风险。这些导致监理工作很难继续下去,形成了现在大多数的监理工作仅仅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的貌似虚设的局面。严重的时候,监理工作的权威性受到藐视,但不得不承认,从业人员及监理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也是影响因素之一。
4 建立监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监理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每位从业人员业绩得以正确肯定和评价,能够确保自身价值得以实现而且还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业主在保证自己的利益前提下,以监理工程师为中心,为监理工程师服务,热情的支持监理人员的工作,采用各种有效手段激发监理人员的工作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使监理人员也能意识到肩负的社会责任感,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质量的服务赢得社会信誉,监理工作能否成功的运作,制订现代企业制度是必须的,其一,现代企业制度下,我们应该按照国际的管理制对监理工作进行运作,工程项目的利益以及效率才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投资主体应承担投资风险.责权利风险的统一,为达到想要的目标,使业主避免风险,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所要求的权力真正的体现,也就是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这样对工程的管理有很大的优势,譬如,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权力是监理工程师,他能引导项目向预期目标发展,可以控制施工进度,在严把工程质量方面就占有主动位置,其二,监理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其从业人员应具有扎实的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较丰富的经济管理、专业技术知识、法律及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应用知识。监理单位的生存之本就是培养造就一些不仅懂技术而且还懂管理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监理工程师。在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中,监理单位的市场信誉决定其在市场竞争的优势,所以要把重心放在人员素质上。
5 推行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开展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
为解决监理工程师人证分离、无序流动等问题,推荐实行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把监理企业品牌评价工作做好,开展监理人员与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调研公路监理制度,研究监理制度深层次问题,并着手解决。行业新风建设活动的总结评价阶段。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将通过以往的经验来制定相应的措施,树立行业新风,找出其中的缺陷,加强成果的巩固,特别是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要配合交通运输部,这样可以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使招标投标环境得到净化。交通建设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以监理行业新风建设活动为缘由,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现代工程管理有很大的益处,牢固建立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品牌意识深入研究解决监理工作匿藏的突出问题。为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交通建设监理行业还会探讨建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总监负责制。
6 结语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过去十几年发展的过程中,新一届协会成员的共同辛勤的汗水和有关政府部门的鼓励,让工程监理在我国的建设事业中发挥更加优势性的作用。监理协会工作将会有更大的进步,目前为止,建设部正在加大力度促进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在未来的发展模式,特别是施工在施工设计上实行一体化,倡导设计、因而带动工程总承包,监理的需求将由于工程项目管理的深层次发展进一步增强,对于在工程建设极速发展的时期的中国,工程项目管理形式的深度变革会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进步起到很大作用。投资主体十分担心的问题有,工程总承包这种项目管理模式是不是不太符合设计方案,优化施工图设计是不是都到了技术标准,减少工程量是不是合情合理,因此,业主不得不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监督管理的力度。
现将财政部(92)财会字第09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2)财会字第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级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文件《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的会计处理通知如下: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按规定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但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支付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关于工资核算的有关规定,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支付粮价补贴时,借(减)记“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支付的粮价补贴随同应付工资,按照现行资金渠道进行分配,借(增)记“管理费用”“房屋经营支出”“多种经营支出”等有关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内容,担保纠纷涉及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外部担保主体的法律风险控制,既涉及到我国担保法有关司法解释的适用,还关联我国公司治理与市场管理的边界。本文以案例为起点,通过案例的剖析对我国银行贷款纠纷予以解析,以完善我国银行有关合规制度。
关键词:
银行贷款纠纷;担保;合规
一、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2006年4月30日某银行东港支行(简称东港支行)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496.5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4月30日至2006年6月30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并与某股份公司分别签订两份抵押合同,以该公司的某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作抵押,随后办理抵押登记,该支行成为另一家银行之后的第二抵押权人。同年6月8日,某股份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为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另加2年。某集团公司是某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东港支行如约发放贷款,但某集团公司未能偿还本息、某股份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2008年6月18日东港支行以上述两家公司为被告向某市中院,请求偿还贷款本息,并主张某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经查明,某股份公司的《股东会担保决议》存在瑕疵:参会某股东名称不在我国《公司法》规定范围之内、印章已废弃但仍然盖在《股东会担保决议上》、关联股东没有回避表决等。①
(二)法院观点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抵押合同与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效力无效,理由分别是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存在部分股东名称瑕疵、部分股东的名称变更而印章未变、关联股东没有回避表决等,综合上述因素认定抵押权人存在过错,判决某股份公司即担保人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某集团公司归还本息。东港支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印章瑕疵,需要结合合同签字、抵押登记等综合判断,严苛的审查导致银行责任过重;从公司法律立法目的来看,股东会召开程序的瑕疵受到公司法约束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公司内部人,不能对抗善意交易相对人,有违交易公正与安全。因此,抵押合同与担保书应认定有效,某股份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案件焦点最高院认为应从公司立法目的出发,维护市场效力与公正,履行担保合同,公司内部股东会议瑕疵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交易人未审查出来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担保人责任。上述分歧的产生原因在于:(1)债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最高院依据《公司法》第一条立法目的认为应当维护市场效力与安全,不应加重外部人审查责任认为债权人已经尽到了审查的注意,不存在过错;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债权人没有识别公司决议、非真实印章等诸多瑕疵,存在过错,故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七条,限制担保人承担责任;(2)《公司法》第十六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定性:最高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一般不认定合同无效;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东港支行在担保审查中存在诸多疏漏,故认为其应当知道或知道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与担保书,适用担保法解释第十一条,抵押合同与担保书系无效合同。针对上述分歧,笔者尝试结合本案对我国《公司法》、《担保法》体系中关于过错的规定与公司内部决议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讨论,并对银行在诉讼与合规事务的完善提出建议。
二、法律适用探析
(一)是否应该适用担保法解释有关规定?本案一审依据担保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与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但在最高院的判决中认为适用上述法律有误,应从公司立法本义出发,保护诚信市场主体。尽管尘埃落定,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讨论为什么不应适用担保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完善法律适用。首先,结合本案理解解释第七条中的“过错”。有研究者认为过错是没有达到的注意程度或为一般人所理解的事实②;或认为从民法立法中关于过错的具体规定来看,更多体现在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完全履行应尽义务视为过错。③过错是特定商业背景下对其特定常识的偏离或履行义务并未符合合同约定。本案中,从合同印章、股东会决议判断某股份公司(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权:(1)需要债权人作出法律专业判断(如熟知公司表决程序)或掌握足够公司内部信息(如股东变动情况、公司印章管理),导致信息劣势方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才能识别非正常交易风险(公司内部管理权限分配、人事纠纷或经营策略)、承担风险增加;此外,查实信息本身耗费的成本较高;(2)判断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的主观状态:通过受害方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订立时所处的客观交易环境判断,本案中债权人已获得股东会决议证明其审查股东会决议的存在、发放贷款、办理登记事宜,符合商业交易需要的诚信与一般注意程度。综上,认定债权人存在过错实则加重债权人义务。其次,理解解释第十一条中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关于这一点,应当分为两层。笔者认为:第一层应从一般问题出发,判断标准为特定交易背景下有效信息的直接获取,本案中:(1)债务人、担保人提供的信息并非直接显示越权;(2)债权人所处信息地位、人力安排并没有获得信息的渠道;第二层,如果对方提供信息导致合同存在瑕疵,而在不具备上文所讨论存在过错的前提下,由守约方承担瑕疵导致的损失或降低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将商业信用建立在他人的被动评价而非自身诚信,有失公正。综上,本案不应适用担保法解释有关规定。
(二)公司治理与维护市场公平的边界从最高院对本案的判决来看,公司治理与维护市场公平的边界在于公司会议的瑕疵若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不能对抗交易主体。本案中,担保合同效力认定有两个层次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合同效力的判断依据;第二,合同如果有效,外部交易人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受瑕疵不良影响的公司内部人权益如何救济,公司治理如何维护?首先,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公司对外担保决议非股东会作出(在类似的案件中,由于股东会决议内容存在瑕疵,但会议一旦召开则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④,法院同样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反之,一旦没有召开会议,无论是否存在表决瑕疵,该对外担保决议都是无效的,无论对于外部债权人还是公司内部人,这一点争议不大。其次,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但关于该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立法对公司内部治理的表决制度予以指引(即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学界与实务界持不同观点,且有争议⑤,或追根溯源讨论该条的立法目的与立法背景、如何作出逻辑一致的法律解释;⑥或从结果出发,分析会议效力瑕疵导致公司损失应追究公司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导致公司股东权益损失可以通过撤销股东会决议进行权利救济、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保护为合同的继续履行。⑦就本案而言,公司治理与维护市场公平应当予以区分,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市场公平:(1)普通的债权人合法权利的救济(公司内部救济制度包括董事义务的约束、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等,相比之下债权人救济制度存在举证困难、信息匮乏等问题);(2)银行盈利模式与经营牵涉广大金融消费者利益(不良贷款增加影响银行盈利能力,甚至导致声誉下降);公司治理:(1)对内,是公司管理的科学、透明,内部人合作有效;(2)对外,是树立诚信形象以立足于市场竞争。如果外部人对公司决议进行正确性判断无疑增加市场交易成本,公司治理束之高阁,对公司发展也是不利的。法律上虽然泾渭分明,但裁判结果也许能够推动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作出人事调整、管理优化以恢复自身市场信誉、改善经营状况。
(三)实质审查的路径探索上文分析了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不容忽视的是在此次风波中银行自身贷款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现有制度与理论的分析,笔者发现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银行贷款审查制度。1.企业、合同与政策的契合2008年12月6日,银监会实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上述指引对银行贷款利益的维护主要以现有合同法、公司法基础理论、法律政策作为基础。例如,从并购方式来看,股权认购与资产或债务的承接是以我国《公司法》中股权转让为基础,为之奠定公司内部治理基础与外部转让基本规则,对于外部人银行来说能够降低公司的道德风险,隔离内部纠纷对外部经营的不良影响;债务承担以合同法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作为基本,整体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能够直接导致抗辩权的并存或转移。此种安排缩小了贷款主体与并购方式,利用现有制度安排来降低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风险,实现助力企业走出去的目的。值得借鉴的是此类贷款的商业判断来自企业的发展模式、合同管理、有关政策等,与已有法律规定、经济政策有较高契合度,降低了政策制定成本与操作中的技术、制度障碍。在现有理论与实践基础上对瑕疵问题进行处理,合理分配法律或制度资源,避免将复杂问题的处理纳入立法真空地带进行不合理解释或法律适用导致不公正裁判,这也正是为什么终审裁判在价值取向中选择维护市场公正的隐性因素。2.完善商业判断内容与本文所着重讨论的银行与外部担保人或债务人内部纠纷的隔离类似的是,“指引”中银行的形式审查、以信用状况为基础作出的基本判断,如果完全依靠诉讼解决,则回到上文中提到的诉讼成本与风险的难题上。因此,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始终存在。在公司法中有一个著名的“商业判断规则”,用于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员为了公司利益在对外经营中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通过合理的商业判断避免承担责任。有学者认为银行董事义务主要表现为客观方面的经营行为符合银行监管的有关规则与主观方面的标准。⑧上述制度与判断规则的核心在于公司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与掌握信息处于优势地位(财务信息、人力信息与公司发展战略信息等),赋予管理者较高的义务作出对公司有益的判断。相比之下,外部人难以获得信息,很难对交易相对方作出实质判断,这也再次解释了为什么不应该加重债权人的审查义务。法律诉讼对于银行而言,解决对外契约纠纷,无法完全解决内部自身风险管理或者将诉讼风险于事前进行预防,商业判断规则可以作为银行内部合规管理的有益借鉴。首先,对于贷款的调查应当综合判断企业的经营是否良好。所合的“规”并非完全“成文化”,而是根据商业规律作出实质判断。(1)外部的合同订立者受到来自信息成本的约束或者公司内部人控制无法获得足够信息,使得诉讼中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就合规本身来讲,不了解的交易对手交易会增加风险;(2)商务知识全面培训,帮助业务人员掌握企业管理知识,一方面能够提高员工专业能力,另一方面,从企业文化的孕育来说,员工具有“主人翁”意识,业务人员对贷款、担保对象的判断能力反映其对风险的管理能力,可以实现有效管理、健全问责机制,对员工与企业的发展有益无害。其次,内部合规制度管理应当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培训方式灵活化:(1)针对频发、高危问题应当梳理案例进行问题汇总,制定制度进行有效防御、全面培训,案例汇编结合一线业务风险进行讨论式学习,“隔靴搔痒”的传统培训模式可能使得合规流于形式;(2)团队专业化,同时,会议审查应避免审核时忽略具体贷款项目背景。二是考核思路理性、科学,合规管理覆盖质与量,与银行的业务密切相关,否则“规”与实践脱节,成一纸空文或者僵化概念而没有实质发展。因此,需要提高管理能力与实际效果。
三、对银行合规工作的其他启示
(一)识别担保风险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债权人存在过错,这并非独树一帜,有学者将形式审查的范围扩大到公司章程、决议作出主体与表决程序中,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尽管与最高院判决所依据的法理迥异,但值得思考的如何事前识别瑕疵。对于该问题,银行贷款业务人员或后台支持部门应注意:1.重视非合同管理对合规的重要性:灵活判断公司财务状况、破产风险与未来经营或行业风险(不容忽视的是如果普通债权遇到企业破产,破产债权可能不能完全清偿);加强业务人员对合同风险的识别能力,如初步了解公司的架构、尽职调查应选择对方办公场所、保留必要证据(尤其证明交易真实与自身善意的证据);2.从未来趋势来看,提高商业银行专业审查能力是必然趋势,不仅是诉讼管理、合规管理、适应金融创新与市场创新的需要,也是银行对实体经济支持、利用金融机构优势资源识别市场交易风险的需要,反推市场主体完善公司治理,改善市场环境。
一、合规风险正成为银行主要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会计工作组主席arnoldschilder先生说过,“发展和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挑战不亚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面临的挑战”。20__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合规与银行合规部门”文件;20__年,该机构公布了对21个国家或地区银行业合规原则实施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表明,有20个国家或地区提出了合规要求,一些国家已将合规作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一部分。大部分国家将合规部门作为银行重要风险管控部门,强调“合规从高层做起”以及合规部门的独立性。这表明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可。调查报告指出,引发合规事件最为明显的原因是:不能持续强化全面合规的政策和程序,合规文化、意识和培训不足,不能有效识别或确认已发生的合规风险。报告指出,合规建设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必须从各个方面得到加强。
银行业合规管理工作是一项需要持续进行的重要工作。早在20__年,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从中国银行业经营管理发展角度强调了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他指出,“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暴露重大违规事件,机构业务受到限制,财务损失数量惊人,机构声誉严重受损,危及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大量合规失效的案例足以说明合规风险正成为银行业主要风险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正面临着巨大的合规性挑战。而机构的规模越是庞大、综合化和国际化程度越高,发展和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难度就越大,投入的资源就越多,花费的成本也就越高。”
二、商业银行合规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银行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需根据合规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本行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并报当地银监局备案。从商业银行合规制度梳理的结果分析,因合规制度建设缺乏自上而下的总体安排,导致总体架构混乱现象,这也成为影响合规管理实质效果的重要因素。下面,以笔者调查的多家商业银行合规制度为例,进行简单剖析:
首先,制度体系有待合理化。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繁多笼统现象。有些银行直接套用监管规则,并没有根据本行具体流程和特点进行细化,因而形成“鸡肋”制度,造成制度规章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执行的后果。有些银行的某些制度,在总行层面已经相对细化,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各个分支行依然盲目进行制度重建,仅重述总行相关规章,不仅徒增内部制度数量,也对相关执行人员的工作造成困扰。二是合规制度体例和形式欠缺合理性,某些时效性较强的年度决策性规定也列入制度范畴,不利于制度建设的长期性和持续性。三是个别未列入银监会重点监管范畴的制度更新速度慢,与银行业务发展实践不匹配。
其次,制度建设脱离具体运营环境。在银行组织架构体系有待改进的状态下,某些制度建设任务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也就是说,在银行首先进行组织架构体系建设前提下,才有望设立并出台具有高度执行力的合规制度,否则,将因为制度建设脱离具体运营环境而成为一种徒劳的文字游戏。例如,某商业银行制定了信息管理制度,涉及首席信息官的职能要求,但该商业银行并没有从董事会层面设置专门委员会和首席信息官职位,导致该制度建设形同虚设,也不可能从根本上符合银行监管部门的合规要求。
最后制度执行力不足。例如,根据某商业银行规章制度要求,“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由董事会审批”。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该行内部所有制度普遍由合规部或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制定,并经经营管理层通过之后即进入执行阶段,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这种做法既不符合该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又不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中关于“合规政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合规制度建设建议
上述商业银行合规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映了我国银行业目前合规管理从理念、建设到执行环节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建议银行同业考虑从以下五个方面改善合规管理工作,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一)商业银行应树立全面合规建设理念
首先,合规制度内容不仅应重视专业性,更要兼顾全面性。
根据监管要求,合规的“规”,既包括对现有的外部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自律组织的规定,也包括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属于广义的范畴,相对于合法而言,范围更广,要求更高,既要合“外规”,也应合“内规”。因此,银行同业不仅需立足金融机构的特殊角度,强化专业性的合规制度建设;也要从企业管理角度重视规章制度设置,建立完备的合规制度体系。从合规建设内容角度,商业银行应重视全面性,不仅要涵盖所有业务、各后台部门、各分支机构,更要涵盖全体工作人员;不仅重视专业合规,还应涵盖非专业合规。
据笔者了解,很多商业银行目前普遍偏重银行业务和产品、部门分支机构及岗位职责、日常业务it系统等方面管理制度的清理、梳理、整合和优化工作。即使从日常的合规管理角度,也更侧重业务与机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而在后台支
持部门的合规运作、劳动用工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非金融企业特有的制度建设方面,其合规建设甚至有所欠缺,凸现出商业银行法律意识、合规意识建设深度和广度的不足。
其次,合规管理体系应注重完整性。
合规管理体系从内容角度,表现为商业银行企业管理、日常经营管理合规和员工执业行为合规等多方面内容的有效整合;从执行力角度,合规管理应涉及商业银行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不同工作环节;因此,合规建设及管理应成为商业银行全行的工作,而不仅是合规部门及其高管的任务。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并没有实现自上而下、完全渗透到全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的理想状态。主要表现为:事前决策和事中执行的合规抓得紧,而事中监督和事后反馈环节的合规力度相对较弱;侧重预先的风险防范,但对于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制度、诚信举报制度等需持续改进的后续制度建设体系,相对弱化甚至不完整;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有待深化。
例如,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合规内容,应注意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在履行决策、监督职能时的内容;在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管理的合规制度设置方面,应考虑合规制度贯彻的可行性因素,细化银行的法律部门、合规部门、内部审计等不同部门需要重点负责的相关合规要求,从而实现银行员工立足本职工作,全方位树立自觉防范风险的合规意识,最终提高商业银行全方位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高效执行能力。
(二)商业银行应注意法律与业务人才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的协作
根据银监会监管要求,银行合规管理人才需要具备“多面手”的特点,即法律知识和银行专业知识并重。合规管理人才既要理解法律内涵,也应了解本行业务,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笔者认为,这一要求,也反映了合规与合法的关系,银行合规内含了对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合法是合规管理的基础。银行要做好合规管理工作,就必须重视法律人才与业务人才的相互融合、充分协作。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形成具有高度执行性的全面合理合规管理机制。
目前,某些商业银行依然处于法律与合规部门分设状态。法律部人员主要由法律专业人士组成,一般负责诉讼与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属于银行合规管理的事后处理部分。合规部门的员工基本由风险控制部、业务部门的金融专业人员组成,这些人员普遍具有业务专业知识强,而法律常识相对欠缺的特点。也有的银行虽然部门合设,但法律人才与业务人才的分工也依然过分清晰,与部门分设环境下的工作效果类似。在这种模式下,合规建设与管理人员,既要判断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判断是否符合行业的规则、自律规则和内部制度。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角度,形成对金融专业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高于法律专业人员的不合理状态。
上述工作模式,将“合法”,这一合规管理的基础工作安置在合规建设的后期,导致银行实务工作中,合法性判断与合规性审查难以有效对接,不利于提高银行整体工作效率。
(三)商业银行应优化合规监管机制,实现全行协作合规监管效果
要实现合规管理的最佳执行效果,需要商业银行全行协作,各有侧重,建立合规管理的层层防线,提高合规风险的管控能力。要达到上述效果,要求银行合规监管制度建设细化,实现责任和义务的统一。
据调查,从合规制度建设角度,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其部门业务负责人,普遍被赋予了对其管辖范围内经营活动的首要合规监管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业务主管人员只履行合规监管报告职责而弱化合规监管的初步识别任务。究其原因,从合规监管机制角度,合规部门是负责合规性审查的最终机构,业务主管人员并不是合规监管的主要负责者。业务主管经常因更重视商业机会而从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合规责任的履行。
(四)商业银行应重视合规人才的培育和发展
银行业务创新是银行业摆脱同质化竞争,进行市场拓展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而这也对合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合规管理人员能力不足,导致其对合规风险的判断难以把握:一方面因忽略风险而埋下风控隐患,另一方面又可能因过分夸大风险而影响本行的发展。从这一实务角度,对银行合规人员提出比银行监管机构更高的要求,除具备法律、业务知识以外,还要求其具有很好的学习和领悟能力。合格的合规工作人员,应能够做到及时、正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其内涵,分析其对银行业经营的影响,并及时提出规避风险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据调查,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合规人员水平有很大提高,但依然难以满足上述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应重视在合规人才的吸收、培养方面加大投入。
【关键词】农发行;合规;管理水平;提升
加强合规建设,严格内部管理是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提升银行整体风险防控水平的客观要求。为深入推进农发行合规建设,总行从去年起在省级分行成立了法律合规部,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也相应配备了专兼职的法律合规人员,从根本上增强我行合规管理基础,全面提高了我行合规管理水平,确保我行各项业务稳健经营。
但是,通过一年多来的实践,我行的合规管理也暴露出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员工的合规经营意识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对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没能很好统一起来,没有按照尽职管理的要求和标准去开展工作,存在“顾此失彼”现象;二是个别员工有时依然存在违规操作、逆程序操作行为,操作风险隐患大;三是个别员工责任心不强,低级错误不断,一些同质同类的问题屡查屡犯。四是个别支行和部门抓合规尽职管理不到位,贯彻制度办法留有“尾巴”,对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可能引发的风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日常管理不够深入细致,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等。因此,要进一步做好法律合规工作,全面提升我行法律合规管理水平,应进一步做好一下工作:
一、全面规范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只有规范开展贷款法律审查服务工作,才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法律工作主要是做好贷款法律审查、核押核保、出账前审查和案件管理等相关工作,基层行要根据上级行的要求抓好信贷法律审查和案件管理的规范工作,做到全面规范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1、制定并实施市分行贷款上会前法律审查操作规范,提升贷款法律审查的质量。对照总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信贷担保送审材料目录》及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担保风险防控指引》等文件的要求,按照一般企业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资产抵押担保、物品质押、自然人保证担保等类别,制定每一项担保项目的审查内容。再要求信贷法律审查人员,按照规范的审查内容逐一进行审查,确保审查的项目应审尽审,审查内容清楚、全面、规范。从而为贷审会委员及贷款审批人提供规范的法律审查意见。
2、督促各支行全面做好核押、核保工作,确保担保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书真实、合法、有效。加强对押品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定期检查工作,确保贷款第二还款来源有充足的代偿能力,切实发挥其防控风险的作用。
3、规范做好贷款出帐前的法律审查工作。按照各项制度的要求,认真把好贷款出帐前的法律审查关口。重点审查其贷款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贷款批复的要求,以保证贷款合同签订的合法有效。
4、进一步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案件分析,对新发生案件,发案行在立案同时逐笔开展案件分析,认真查找案件发生的内外原因,及时总结案件发生的经验教训;提高案件胜诉执行率,对新发生及全部未结案件,切实加强诉前、诉中和诉后各环节的跟踪督导,依法及时做好法律维权和执行收回工作,提高我行胜诉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率。
二、深入推进全行合规建设
1、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注重学习成效和应用。在日常管理中,要求各支行、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我行现有的多渠道学习平台和学习方式,认真做好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明确学习要突出重点,以学习“操作规定、流程”为主,以自学为主。通过对支行信贷主管和风险条线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知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要求各人根据自己的情况,缺什么就补什么,特别是加强对一些有具体操作要求的学习和操练,防止出现操作风险。
2、提高政策执行力。加强学习是提高政策执行力的基础,加强检查督导和问责是提高政策执行力的有效手段。提高政策执行力,是合规管理的核心。因此,在加强检查的同时注重问题的整改,有的是边查边改,有的是要求限期整改,区分不同层次、等级的检查和问题性质进行不同的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等问责手段,对于一些同质同类的问题屡查屡犯的要进行问责。从而要杜绝不尽职尽责行为的发生,不断提高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力。
3、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职责。我们要在去年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今年更加完善识别、分类、控制各类风险,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因此,要求各行部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注意检查各岗位人员的相关操作是否符合规定流程,在操作中要注意识别、反馈某些风险点。我认为,风险管理是个动态过程,各风险点的识别、监控是会随着各风险因素变化而变化的。
4、把合规建设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在企业文化建设宣传中要大力宣传“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才能有效发展”和“合规零容忍”的文化理念,监察部门要收集一些违规案件进行教育警示,工会要组织以“合规提高年”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活动,使全体员工都接受合规教育,增强员工“主动合规”和“全面合规”意识,逐步形成“人人自觉遵规守矩”的良好局面。
三、打造专业化的合规条线队伍
在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中,人是风险管理实践活动的主体,需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同时,人又是合规风险管理实践的首要对象,人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要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必须建立和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合规风险管理队伍。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4]郑征平.在保险业全面开发的情况下如何实施保险监管[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5):21-22.
[5]唐运祥.推进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建设提高保险业运行质量和效益[J].中国保险,2005,(6):11-13.
这是保险行业官方第一次明确了本行业的核心价值观,应该说是顺应了当前潮流的走势,也给保险行业以及保险监管部门一个十分清晰的蓝图。无论是保险监管部门还是保险行业的从业者,都应该立足自己的实际地位和角度,领会这一精神的实质,把保险核心价值观贯彻到自己的工作中去。
守信用
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原则,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因为在海上保险中,投保的船舶和货物往往远离保险人,保险人无法对投保的财产作实地查勘,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承保。因此,投保人的陈述是否属实,对于保险人是至关重要,由此确定了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就是讲诚实和讲信用。讲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的、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从理论上来讲,该原则使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但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这是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最为了解,其之所以要求投保,就是意识到危险的存在,欲把标的的危险转嫁给保险人,而对保险人来讲,由于保险标的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对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除了调查所得以外,了解甚少,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适用的保费。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或有意欺骗,将会误导保险人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在实际中主要是通过保险业立法和政府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监管来实现。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立法,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业务范围、保单的内容、保费的厘定、偿付能力的标准、准备金的提取以及破产清算处理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各国政府还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以规范保险人的行为,确保其稳健经营,从而在法律和制度上对保险人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提供了基本保证。
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保险法》强化了对诚信原则的运用和保护,除了总则部分新增条款将其确定为基本原则外,还对投保诚信原则、承保经营原则,索赔诚信原则、理赔诚信原则和对违背诚信原则的惩罚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新修该的《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果社会信用缺失和法则不健全,造成保险领域发生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将不仅会干扰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在保险业大力倡导诚实守信不仅是保险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提升国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也是不无裨益的。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品质。在保险业做到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信守承若,忠实于自己承担的义务。《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的规定无疑有利维护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
保险业务中的很多领域的情况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和掌握,如保费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保险人决定的。这就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在面对客户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将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以免投保人想转嫁危险得不到真正保障,避免客户的利益受到侵害。
《保险法》对保险人诚实守信的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的义务。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有效,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切不可误导客户;相反,有义务向处于劣势的投保人准确披露信息,提供最合适的险种。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目前的保险实务中,诚信原则是通过保险从业人员的各项活动来实现的,所以,在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都要注意规范化,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担风险
是保险的本质属性
《保险法》对“保险”给出的解释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公司是什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解释:“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是经营保险的企业法人。
具体来讲,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由于保险所处的经济条件不同,保险职能在人们的实践中表现得效果也不一样,所以,保险的作用也会不尽相同。保险的作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经济方面,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保险,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失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的分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份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赔偿损失赔偿的是另一方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履行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修经济保障的权利,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保险,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谈了保险的这么多好处,那么保险理论的起源是怎样的呢?根据魏华林、林宝清主编的《保险学》绪论所讲诉的“保险理论产生于保险实践。没有保险实践,就不会有保险理论;保险理论一旦形成,又会对保险实践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保险实践与保险理论的相互关系,构成保险学的全貌。”按照这一说法,保险先产生于保险理论,保险实际操作在保险学之前就有。公元14世纪后半叶,海上保险开始在欧洲的意大利出现,当时的意大利地中海的各个港口是世界贸易中心,各种各样的商业人士云集在这里经营各自的生意,签订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商业合同,由此引起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在所难免。为了不使这些纠纷影响贸易的正常进行,一些有识之士,特别是法官与律师,开始结合保险诉讼进行保险理论问题的探讨,一些研究成果随之问世。16世纪初期,以海上保险条款与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的出版,标志着保险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
保险法学的建立,不仅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理依据,而且为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扫清了障碍,进而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世界贸易中心领域逐步从意大利扩展到英国、法国、荷兰。继海上保险之后,火灾保险、人寿保险相继形成,17世纪后半叶,保险精算人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
从保险的历史进程上不难发现,保险从一开始就与风险发生关系,而且至始至终都是从风险中在获得利益,也从风险中找到乐趣。保险从风险中获利,就是基于被保险人要求对风险的转嫁,保险人在风险转嫁的规程中找到了相应规避风险的能力,对有些风险可以规避,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比如人寿保险对于风险的回避,保险人就发明了“生命周期表”,利用生命周期监控大多数人的身体体征和生命特点,对于财产保险则采用了“大数法则”,不管是人身险还是财产险,都是在精算的基础上实施的。
所谓精算,就是运用数学、统计学、金融学及人口学等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而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而保险精算是运用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及人口等科学的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业务中需要精确计算的项目。
不管怎么说,保险就是在风险转嫁基础上的“游戏”,而游戏一旦有利益就会形成商业目的,保险就是由最初的“游戏”演变成一种商业行为。既然是商业行为应该遵循商业规则,适合各个阶段的商业法则。
重服务
是保险价值额实现途径
保险属于金融服务业,服务是基本手段。保险业要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加大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真诚文明、专业精细、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传达保险关爱,体现保险价值。
重服务就是客户至上。客户至上是指各保险机构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向客户提供热情、周到和优质的专业服务;同时在执业活动中应主动避免可能与客户产生的利益冲突,不能避免时,应向客户或所属机构作出说明,并确保客户和所属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客户至上,有利于保险业的生存发展。保险业属于服务行业,客户至上就要求各类保险机构按照客户需求组织业务活动,在产品开发工作中把客户需求作为出发点;业务流程设计、理赔、保全服务等方面以及方便客户为第一原则;在机构的内部培训中,把客户至上理念贯彻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中。同时在公司强化内部客户的理念,把一线销售人员作为客户,为他们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支持,因为只有销售人员对公司的服务满意,最终才能让客户满意。
唯有将客户至上这一理念贯彻至保险企业经营全部过程中,才能使保险业创造出无限的发展空间,可以在同质的产品之上形成差异化的经营特色,并且为客户和企业创造双重附加值。使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成为保险业的核心价值观,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客户至上有利于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
客户至上还有利于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保险业服务的客体对象是人,提供服务的主体对象也是人。从某种意义上说,客户至上实际是将“人”放在核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思路。保险业中的“以人为本”应当具有双层内涵:首先,要细分出适合公司资源的潜在市场――目标客户;其次,要选择并培育适合公司经营定位的合适的人力资源――专业人才。只有把握好了以上两类“人”,公司的经营才有了外部客户和内部员工的双重保障。客户是企业利润之源,而且员工是挖掘利润之源的人。
客户至上。从根本上说,要落实到最优服务上,最优服务主要表现在两个环节上,一是让客户享受的风险管理服务,二是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关于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从业人员应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户所面临的风险,并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以客户容易理解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建议。以便客户对建议的内容做出明智的决策。要做好最优的风险管理服务,除了保险从业人员为客户着想的动机和态度之外,专业技术水平是个关键。
售后服务同样重要。保险从业人员与客户保持适度的联系,及时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问题,协助客户办理变更保单信息、通知客户续保、办理保单续保事宜。如果客户提出退保,保险人应当提醒客户保单中有关退保的条款、退保可能引致的财务损失以及退保后客户所面临的保单保障范围内的风险。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所属机构的要求协助客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合规范
是保险市场健康运行前提条件
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并在具体工作中时时、处处规范行事。要在全行业大力倡导知法守法、合规经营的道德风尚,培育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合规”,顾名思义就是合乎规范、符合规章。古人云“矩不正,不可以为方,矩不正,不以为园”。任何事物、任何现象都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轨迹,这就是哲学上讲的“没有绝对的自由”。简单的说,合规就是为了保证一个单位、一个团体里所有的成员能够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在单位内、团体里确立合规的理念、倡导合规的风气、加强合规的管理、营造合规的气氛,形成一种良好的软环境。合规经营是一种文化,相对应的是公司进行合规经营。合规经营绝不仅仅是公司的事,也不仅仅是张贴在墙上的规章制度,而应该在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上都符合相应的规章制度。
保险是什么?现在看来保险就是一张单据,一张契约。简单的说,保险就是一张合同,只不过这张合同是带有期限性、特定条件、有一定诺承性,具有相应法律效应的单据。如果抛开这些特定的条件,保险就是一张白纸,而且这张白纸是很贵的。如果在保险经营中不按照规范经营,那么保险就是一个“大陷阱”,保险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我们之前谈的所有一切都是空的。
如何做到合规呢?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简单的来说就是严格按照《保险法》进行操作,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所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来进行日常活动的规范。《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行为准则,它的颁布是规范保险的各种行为的,如果脱离了该法的范围,保险业就失去了应有的市场和作用,也使保险行业处于危险境地。保监会的各种规章、制度、办法也是从整个保险行业的实际所制定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的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