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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处统计,我国控制的船队规模仅居世界第三位,其中五星红旗船仅居世界第九位。我国海运企业承运我国进出口货物的份额仍然较低,其中集装箱占20%、散货占30%,油品占40%。海运贸易逆差已经成为我国服务贸易中的最大逆差项目,这与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是不相匹配的。
海运业作为国家的重要战备力量,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有重要作用。我国是全球海运需求总量最大、集装箱海运需求总量最大的国家和最大的铁矿石进口国、重要的原油进口国,但是我国海运企业的发展仍不能完全适应国家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加快发展海运业,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海运业是服务业,也是先导性产业,有利于带动我国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港口物流、船舶制造、船舶管理、海事仲裁、海事信息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海运业是运能大、成本低、符合循环经济和环保生态要求的“绿色产业”,是最具低碳效应的一种运输方式。
魔鬼无情的手爪在美丽的地球伸展蔓延,烽烟掩盖天空与未来。天使的翅膀还未形成便已夭折。战争中一具具孩童的尸体,谁曾想其昔日蕴着一颗颗温暖的心。
战争,是人类权力与拥有的斗争;战争,是人类愚昧与偏见的争斗!
然而儿童无辜。
当一个女童在尸堆中寻找自己的父母时,那惊恐的眼神怎不令人揪心?
当一个未成年的非洲孩子在大街上紧撰着手中的步枪时,我触目惊心!
当一个刚出世的婴儿被父母遗弃在铁轨上,嘴里仍含着母亲留下的奶瓶时,您可曾为之心灵震撼?……
面对眼前一帧拍自伊拉克的照片,老诗人李瑛怀着心如刀绞的心情写下了《风筝》:
“……主人是个十岁的孩子、十岁坐在断墙下带一副墨镜……他蹦蹦跳跳的小腿呢、他眨动的大眼睛呢、苦难,是人间流动的风、十岁,却比谁都更懂战争。”
还记得在一次大型演唱会上,黄家驹与歌迷一起呼唤的歌声:
“……无助与冰冻的眼睛,流泪看天际带悲愤,是控诉战争到最后伤痛是儿童……我向世界呼叫……再次再次呼叫……”
愿和平化作细雨,洗净大地。
愿和平化作春风,来到人间。
愿和平化作一道道阳光,永远照耀着我们……
关键词: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人;刑法;立法
军队与战争威胁密切相关,但随着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非传统安全威胁上升,呈现安全威胁多元化、军队任务多样化的趋势。国家武装力量的新职能使军队的使命任务不断拓展,非战争军事行动日趋常态化,日益成为国家军事力量运用的重要方式。近年来,我军在抓紧做好军事斗争准备、提高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的同时,承担了大量的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因此,部队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已成为军事活动的重要内容。[1]用法律形式对军事活动进行规范和定位,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对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如何规范、如何依法执行、如何适用刑法都需要积极地探讨和应对。
一、非战争军事行动
“非战争军事行动”来源于美军,其意思为“非同于战争的军事行动”。目前,对于“非战争军事行动”一词我军和国家有关机关都没有权威性和规范性的解释,其内涵和外延均不明确,学界对其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可以从军事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角度多方面进行分析和概括最终得出不同的结论。非战争军事行动是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随着我军职能的拓展,军队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越来越多。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公法也是保障法。在非战争军事行动条件下,刑法要保障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正常组织开展和行动的顺利进行。完善刑法对“军人”的规定,是非战争军事行动对刑法提出的现代化的要求,有利于刑法自身的变革创新,正确适用刑法,满足非战争军事行动对刑法的法治需求。
二、非战争军事行动与现行刑法中的“军人”
刑法第450条规定:“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军人”是广义的军人,指所有执行军事职务的人员,其中包括现役军人和非现役军人。具体而言,“军人”应该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即绝对刑法意义上的军人,指在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中国公民,即狭义上的军人概念。它主要由下列人员构成:现役军(警)官;现役文职干部;现役士兵和士官;已办理入伍手续,不授予军衔,而在军事院校、文艺团体、体工队等单位学习、训练的具有军籍的学员。从整体上看,无论是执行战争任务还是非战争军事任务,现役军人都是执行任务的主体,并且主要是现役军(警)官和现役士兵和士官,其中,现役军(警)官多是策划、领导和指挥者,现役士兵和士官多是具体任务执行者。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现役士兵和士官的比例远远高于现役军(警)官,这也是具体的某种非战争军事任务的性质、内容和其特殊性所决定的。此类人员严重违背现役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时,应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此类人员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要构成人员。
2.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即相对刑法意义上的军人,指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中国公民,包括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上述人员尽管属于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根据我国刑法第450条的规定,其只有在参与军事任务的执行时,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军人”身份。何谓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有关法律和军事法规、规章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执行军事任务是指担任与军事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具体工作,如参战、参训、保障部队日常工作等。执行军事任务包括执行战争军事任务和执行非战争军事任务。在我国,相对于现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在数量上要少,常规状态下是备而不用。但是,在平时和战时情况下,预备役人员经常被赋予较多的军事任务,其中包括非战争军事任务,非战争军事任务形式多种多样、种类繁多、执行次数频繁、规模范围大小、任务有轻有重、任务性质不定、任务特殊性各异、执行区域不定等等,涉及军队、军事和民生的各个方面。执行非战争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严重违反预备役人员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应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
3.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
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即“准军事人员”,主要指除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之外,所有执行军事任务或协助执行军事任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军队(含武警部队)机关、部队、院校、基地、仓库等序列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员、工人;临时征用或者受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等。[3]他们之所以被视作军人,是因他们所执行任务的军事性而决定的。也就是说,只有在参战、参训、随同部队执行任务、保障部队正常工作时,才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军人”。
三、非战争军事行动与“军人”的立法完善
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员
在我军一些特殊军兵种中,都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现役军人。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临时被征用或受委托从事军事职务的非现役军人中,也可能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参加。这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军人犯罪平时极少发生,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非现役军人平时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可能性几乎就不存在,立法似乎没有必要对其作特别关注。但另一方面必须看到,军职罪发生有着很强的时间性,有些犯罪多发于战时,甚至只能发生于战时,在平时极少存在的犯罪在战时可能大量发生,而战时的军职罪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比如劫持军用航空器、战车,盗窃、故意毁坏重要作战装备等行为,都可能导致整个战场的失利,或者造成重大的不良国际影响。[4]随着军队新职能的出现,参与的非战争军事行动也日益增多,上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参与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可能性也在增大,在有的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其具体的行为还促进了非战军事行动的顺利完成,为非战争军事行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造成了非常好的影响。如果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违背自己的职责、义务或者委托实施了只有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才构成的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危害军事利益的行为,而刑法却没有考虑到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殊情况,没有他们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使得罪刑有失均衡,不利于军事利益的维护。因此,此类人员实施的危害军事利益的行为刑法应当予以制止。
2.台湾军事人员
台湾系我国领土已不容质疑,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目前在台湾省并未施行,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也不包括台湾军人。如果台湾某种军队或者台湾军人经批准或邀请在台湾省以外的大陆区域参与了某种非战争军事行动,在这期间其违背职责实施了或者其不作为行为符合大陆刑法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那么我国大陆刑法能否管辖?如果祖国大陆刑法对实施特定行为的台湾军人不予管辖,则可能出现“刑法真空”地带而不利于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利益的维护。因而有必要将军职罪主体的范围扩大到台湾军人及涉台的相关军事人员,其中包括台湾的现役军人,也包括直接从事军事活动的非现役军人。如此规定并不会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只须在属地管辖上灵活处理即可。[4]
3.外籍军事人员
在外国,不少国家的军事刑法都将外籍人作为适用对象,其中包括外国雇佣兵、战俘、间谍等。虽然我国军队中不存在外籍军人,但暂来我军帮助工作的专家或其他人员以及进人我军院校接受培训的外籍学员有之,我国刑法典中所规定的军职犯罪没有明文规定其是否为适用对象,由此,一旦遇到此类人员的“犯罪事件”将无所适从。[5]特别是在当今军队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作用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有些国家还专门立法对军队执行非战争军事任务涉及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立法规定。随着国际社会军事合作的开展和各国军事交流的日益加强,非战争军事行动在国际军事活动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国与国之间非战争军事行动也日益活跃,如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联合军事演习、联合海上救援、协助搜救、联合反恐演习、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当上述外籍人员参与我国的非战争军事行动时,其就负有我国部队人员相应的职责,如果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构成我方人员应构成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时,如果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是否适用我国刑法,那么我国的非战争军事行动就会受到侵犯,我国的军事利益或者非战争军事利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因此,应扩充军人违反职责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将他国军事人员包括参与我国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外籍军人或准军事人员在军人违反职责罪或危害国防利益罪中明确规定为犯罪主体,或者在总则属地管辖或普遍管辖中予以特殊规定适用我国刑法,这样有利于我国非战争军事任务的顺利完成,维护我国的非战争军事利益,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 赵桂民.军队执行非战争军事任务安全问题探讨[J].管理观察,2010,(2):65.
[2] 周楠,赵桂民.非战争军事行动与战时简论[J].法制与经济,2009,(11):13.
[3] 黄林异,王小鸣.军人违反职责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9.
尊敬的布什总统,您好!也许我没有资格在这里同您讲话,因为我只是中国三亿儿童中的一名。但我实在按奈不住内心的悲痛,恳求您停止伊拉克战争。
对,全世界的人都知道,美国是世界第一强国,它可以用武力征服任何国家,任何民族。当然,我相信美国人民也是热爱和平,反对战争的,作为高级首脑,我认为您也是很有领导才华的,因为您发动战争是为了美国永远在世界上有一定的地位。但您想过没有,美国的人民在战争中受到了灾难,因为仗没人打不行,打仗就得死人,人不够了就要再有,凡是去打仗的人就会离开亲人被迫上战场。也许您已经看过这组数字了:战争进行10天的时候已有57名美英联军官兵阵亡,另有10多人失踪;伊拉克平民死亡超过4000人,其中死亡357人。我想随着战争的进行,伤亡人数还会进一步增加的。
我在电视中看到伊拉克的小孩睁大惊恐的眼睛,从他的眼神中可以看出他是多么渴望和平啊!看了这个画面,有许多人流下了悲愤的眼泪。我虽然没有经历过战争,但我知道战争给人类带来多大的痛苦:每天在黑暗中度过、每天在恐怖中度过、吃不上饭、穿不暖衣服,求知就更难了。
尊敬的布什的总统,请您再考虑一下继续战争的危害。全世界人民都在期盼战争早一天结束!
前几天,老师教了《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这篇课文,我看了以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这篇课文主要写了主人公雷利的爸爸是联合国的一名军事观察员,在执行和维护和平的行动之中壮烈牺牲了,他呼吁全世界要和平不要战争的故事。
最近几年,世界战争连续不断,如美国与阿富汗。伊斯兰。美国与伊拉克的战争,以色列与巴勒斯坦的战争等等。几国人民几乎都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可见,战争对人类的危害还是很大的。一颗颗炸弹落在了繁华的街道上,城市立刻变成了一堆废墟。
五十一年前,全世界人民用鲜血和生命赢得了反法西斯的胜利,但和平之神并没有永驻人间。不少地区还弥漫着战争的硝烟,罪恶的子弹还威胁着娇嫩的和平之花。救救孩子们,要和平不要战争,为了母亲不在失去儿子,为了妻子不在失去丈夫,为了孩子不在失去父亲,全世界应该一致行动起来,隔海相望的陆地,都伸出友谊之手,相视一笑,泯灭旧日的怨愁。我希望,明天的家园没有掠夺者的咆哮,也没有反抗者的怒吼,到处充满着和平。阳光。鲜花和爱。
关键词:刑法;战争罪;刑事管辖
一、战争罪概述
国际法委员会于1988年起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指出,战争罪是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违反战争法规、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战争罪主要规制以下三类行为:第一,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即违反《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人或财产的规定的行为;第二,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如杀伤已经放下武器或丧失自卫能力并已无条件投降的战斗员;第三,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行为,即针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包括已经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实施的严重侵害行为。
战争罪主要是国际法上的罪行,但国内法院同样承担着追究战争罪罪犯刑事责任的重要任务。将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里规定的战争罪转化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是我国作为缔约国应当履行的条约义务。为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刑事管辖权,有效地避免我国公民受到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以便享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补充管辖原则提供的益处,我国《刑法》应当专章设立战争罪。
二、《刑法》中关于战争罪规定的瑕疵
第一,我国现行《刑法》只有个别条文规定符合国际刑法关于战争罪的定义。《刑法》仅第446条和第448条符合战争罪的构成要件,如《刑法》第446条规定:“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448条规定:“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所以这两个条文的规定才符合国际刑法关于战争罪的规定,因为战争罪区别于普通犯罪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只有发生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的行为才可能成立战争罪,这就将我国刑法分则的绝大多数章节排除于战争罪之外,因为只有刑法分则第七章和第十章的部分犯罪才有发生于“战时”的要求。同时,战争罪的犯罪对象通常只能是平民或者敌方人员,而不包括本方武装人员。因为那些危害本国军人或者军队利益的罪行,根本就不需要国际法来规制,它们原本就属于国内法调整的范畴。因此,我国《刑法》分则第七章规定的发生于战时的所有危害国防利益罪都不属于战争罪的范畴;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犯罪对象是部属(第443条)、伤病军人(第444条和第445条)、友邻部队(第429条)的犯罪也就不属于战争罪的范畴。这样,唯有第446条规定的“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和第448条规定的“虐待俘虏罪”才属于战争罪。
第二,我国《刑法》规定的普通犯罪,不能将国际公约中战争罪的所有罪行完全囊括。根据国际刑法有关战争罪的理论,战争罪的首要特征是行为发生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并且行为人知道其行为与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之间存在着联系,这也是战争罪与普通犯罪的本质区别。《刑法》中还有很多非常严重的战争罪难以根据我国刑法进行定罪,如,或许可以依据《刑法》将战争罪中的杀人、伤害、等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罪定罪;甚至,也可以非常牵强地将使用毒气作战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但是,《刑法》在给使用违禁武器(比如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作战的行为、宣告决不纳降的行为、不当使用休战旗以及各种特殊标志的行为、强迫在敌国部队服役的行为、非法驱逐出境以及迁移平民的行为等犯罪,无法依照《刑法》进行定罪。而这些行为早已被习惯国际法,也被绝大多数文明国家承认为战争罪行,也被我国缔结的《日内瓦公约》所禁止。
第三,当前《刑法》不利于强化我国的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绝大多数国家都希望自己制定的刑法适用范围越宽越好,因此,仅有属地管辖原则是不够的,还要有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甚至普遍管辖原则等来加以补充。《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正是基于这一点而规定了补充管辖原则,充分尊重了各国的。它规定,如果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或者,国际刑事法院就不能受理该案;但是,如果该国“不愿意或者不能够切实进行调查或者”时,国际刑事法院将行使管辖权。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不能恰当地惩罚战争罪犯,将有可能被国际刑事法院视为“不能够”或者“不愿意”管辖而对相关罪行行使管辖权。为此,许多国家纷纷完善国内立法,尽量将《规约》规定的国际犯罪纳入国内刑法调整的范畴,目的就是要充分利用“补充管辖原则”这一优惠政策,避免本国公民以及发生在本国领域的行为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而我国《刑法》在完善管辖战争罪等国际犯罪立法方面,明显落在了其它国家的后面。
三、在《刑法》中增设”战争罪”专章的初步构想
首先,相比单独立法,在《刑法》中增设“战争罪”专章更符合我国国情。对于绝大部分战争罪行,我国政府早已批准的《日内瓦公约》、《海牙公约》等系列国际公约中,已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法加以禁止。因此,将这些公约规定的犯罪转化为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是我国的义务。目前,国外对战争罪等核心罪行的立法,从法律的形式上讲,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是在刑法典中规定,如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其二是制定单独的法律,如美国联邦《战争罪法》,英国的《国际刑事法院法》,德国的《违反国际法之罪行法典》,荷兰的《国际犯罪治罪法》等。结合我国刑事立法的特点,可以将战争罪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并用单独的一章即“战争罪”作统一规定。这样既有利于维护了刑法典的统一性,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现状,而且我国还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有选择性地规定战争罪行。因为战争罪是一大类罪,包括了许多不同的具体战争罪行,国际法上的某些战争罪,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能暂时不宜规定为犯罪。
禁毒温馨提示语(精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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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吸毒是犯罪的祸根。远离,亲近美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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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宣传标语(最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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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依法禁毒,让我们共同参与;
15. 奥运是展现希望的天堂,是引向死亡的地狱。
16. 学生不吸毒,校园无。
17. 炎黄子孙当自强,拒毒禁毒为中华;
18. 开展禁毒斗争,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19. 拒绝,牵手幸福。
20. 炎黄子孙当自强,拒毒禁毒为中华。
禁毒温馨警示语(热门篇)
1. 铲除,造福人民。
2. 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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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无毒防毒保净土
6. 慎防进你身,生活处处要留心!
7. 大力创建无毒社区,创一方净土,保一方平安
8. 构建和谐社会
9. 发动人民战争,铸造禁毒长城。
10. 吸食,害人害己。
11. 实施综合治理禁毒战略,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安宁。
12. 一沾,悔恨终生。
13. 一吸足成千古恨,万分悲剧在一身。
你们好: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马鞍山市的一名小学生。
我们虽然没见过面,但我在电视上得知你们那里爆发了一场战争,当时硝烟弥漫,罪恶的炮火时刻威胁着你们。在那场战争中,许多无辜的孩子失去了美丽的家园,失去了亲人,成了无家可归的难民,整天过着有今天没有明天的日子。还有些孩子失去了明亮的教室,失去了敬爱的老师,失去了心爱的书包,失去了要好的同学和朋友。
我在我的国家里,天天过着和谐、安康的生活。我们的生活没有苦,没有累,甚至不知什么是苦,什么是累。我们睡的是舒舒服服的床,而你们只能睡僵硬冰冷的木板;我们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上课,看干净完好的书,可你们却只能坐在地上或站着上课,看破烂不堪的课本......比起你们我们不知幸福多少倍。
如今,看到你们国家的遭遇,我十分地惭愧。因为,在我们这么美丽的校园里,有课上,居然有些人在上课时不认真听讲,在老师的眼皮底下讲小话,宝贵的四十分钟就这样地白白浪费了。这时想想看,在这和平的时候,不珍惜现在的美好时光来读书,真是让人痛心。
利比亚的孩子们,战争太可怕了,它对人类的危害太大了,它给你们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悲伤,我能体会到你们失去亲人和家园的悲痛心情。在此我向整个战争地区的孩子们说:“让我们一起呼吁,要和平不要战争,让所有的孩子都生活在和平的人间,让和平永驻人间!”
祝你们平平安安,早日回到校园读书,忘掉战争给你们带来的创伤
假如我是和平鸽,我愿意用我双翅走遍千山万水,走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里。告诫那些昏庸的统治者和人民战争的危害性,战争的可怕性,战争的无情性。它是那样的敲击着爱好光明的人们的心灵。
假如我是和平鸽,我渴望用我的血肉之躯,起唤醒那些不知所谓的悲哀者。即使如此我也都是心甘情愿。这样做至少会让我感到一丝丝的快乐。知道可以让我变成五颜六色的鲜花,奔腾不息的江河,绚丽多彩的彩虹……。
假如我是和平鸽,我将会飞向那湛蓝的天空,去把我的心愿告诉所有的人,为人间铺出一道道金色的光辉,让人间充满了爱,让我的祝福和希望去埋没这个黑暗的世界,迎接美好而又憧憬的生活。
假如我是和平鸽,我会将我的爱传递到每个人的心目中,让人类的心中都树立起和平的概念,虽然赢的机会很少,但我仍然会去做,哪怕是失败了我也无憾了。曾经的努力比一切都重要。
当我死的那一刻我也能够骄傲的说声:“我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