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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道德风险 医疗保险风险 风险控制
医疗保险机构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导致自身收取的保险的费用难以承担对应的医疗费用,从而引起财务风险。医疗保险收取过程中需要经过许多的环节,比如投资增值、保费收取等等,这些过程中有许多的因素都可能会导致医疗风险,近年来,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医疗费用持续增加,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各地的医疗账户超支额现象十分严重,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埋下了一定的隐患。研究探讨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风险控制方法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概述
道德风险指的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一方对另一方行动的观察、监督不够准确导致的风险,道德风险是社会医疗保险行业中十分常见的风险形式,与医疗保险市场的保险机构、被投保人及医疗机构都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被投保人的疾病发生的频率、严重程度、就医行为以及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等等内容都会影响到社会保险机构最终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数额。这几个因素之中被投保人的疾病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并不受被投保人及保险机构的主观控制,而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及被投保人的就医行为则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被投保人选择及医疗机构提供的就医服务不同,医疗费用自然也有着很大的差别,医疗费用上升必然会导致被投保人及医疗机构效用增加,但当前我国的保险机构大多没有相应的能力有效的监督这医疗机构及被投保人的行为,此时就会引起道德风险。现阶段医疗保险市场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险机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的疾病状况以及医疗机构的具体的诊疗过程并不了解,监督工作存在着困难,加剧了道德风险。
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医疗机构诱导需求及被保险人过度消费,下文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介绍。
(一)医疗机构诱导需求
诱导需求指的是在实际的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利用自身信息的优势以及患者对于各种疾病诊治方法不清晰的问题诱导患者接受过度的医疗服务。诱导需求中,患者的不合理的医疗需求是在医疗机构激发出来的,医疗机构的收入与医疗费用成正相关,再加上医疗服务属于专家服务,具有明显的供方信息垄断性及非同质性,与患者及保险机构相比,医生对于各种疾病的严重程度,不同医疗手段的合理性、医疗服务是否适度等等更加了解,患者及保险机构都缺乏丰富的医疗知识,疾病治疗过程中往往会服从医生的诊疗手段因此,医疗机构具备诱导需求的动机及能力。
(二)被保险人过度消费
被保险人过度消费指的是患者在投保之后,由于自身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因此对于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会有所上升。被保险人过度消费的主要原因是保险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机构只能通过医疗费用单观测到患者的就医行为,并不能够对其整个的就医过程进行分析,因此,难以科学的判断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是否合理,被保险者自主承担的医疗费用降低之后,为了寻求安心、舒适会选择更高标准的医疗服务,导致医疗费用过度增长,为保险机构带来较大的风险。实际生活中,“一卡多用”、“小病大治”都属于典型的过度消费现象。
二、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控制手段
正是由于这种信息的劣势,使得保险机构面临着双重的道德风险,为了有效的控制风险,下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讨论。
(一)诱导需求的控制手段
1、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信息系统
有上文可知,诱导需求主要是因为医疗机构具备明显的医疗信息优势,这种信息优势则是由于医疗机构的专业优势及医院信息不透明产生的,现阶段,保险机构对于患者的诊疗过程并不了解,只是一味地根据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单缴纳各项医疗费用,这也是保险机构监督措施难以实施的重要原因。相比于商业保险机构而言,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于医生的诊疗过程了解更加详细,但依然还存在着和信息不够完整以及利用不充分等等问题,就目前来说,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审核患者的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各项诊疗费用时是从独立的角度出发的,只要各项费用符合基本医保要求即可,但并没有将整体的诊疗过程联系起来,没有对各项诊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因此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单位可以利用现有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信息系统,方便保险机构详细全面的了解患者的诊疗过程,从而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具体来说,该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之中应该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各类疾病的症状、诊疗过程中做的检查、使用的药品的数量、名称等等信息,并能够根据这些信息分析统计各项指标。
2、采用预付制偿付方式
一般来说。保险机构在支付医疗费用时主要通过预付制偿付及后付制偿付两种偿付方式,其中预付制偿付方式指的是,保险机构在医疗服务发生之前,按照相关的标准向医疗机构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后付制偿付指的是医疗服务完成之后,被保险人将实际的费用额提交给保险机构,然后由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后付制偿付制度之下,医疗机构收到的医疗费用与自身的收入正相关,且不需要承担费用风险,这种制度下,他们会鼓励诱导需求行为,增加保险机构的风险。预付制偿付方式下则能够较好的遏制诱导需求行为,从而控制医疗费用,但这种制度之下很容易出现医疗服务质量降低的情况,比如服务量减少等等。因此为了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控制费用,保险机构在实行预付制偿付制度的同时可以通过签订相关的合约对医疗机构需要履行的职责范围、相应的诊疗规程等等进行明确,规范管理。
常见的预付制偿付方式主要有按病种偿付、总额预算以及按人头偿付三种形式,其中按病种偿付指的是按照相关的诊疗手法将各种疾病划分为若干个组,按照疾病的严重程度将每组的不同种类的疾病划分为许多个级别,每一个级别的疾病制定一定的费用标准,保险机构按照患者疾病的组别及级别支付医疗费用。这种支付方法之下必须保证病种分类的详细科学,且实际的诊疗过程中,容易引起新的诱导需求。总额预算指的是保险机构按照相关的合约确定某一段时期比如一年的偿付总额,然后整体支付医疗费用,这种支付手段之下,保险机构在固定时间段内偿付的费用与患者实际的诊疗费用无关,保险机构承担的风险较小,风险控制的力度最大。按人头偿付指的是每一个服务对象的医疗偿付费用固定,实际的费用支付过程中按照接受医疗服务的人数的多少进行计算,这种投保方式适合于服务提供者与投保人之间关系比较固定时使用,即以合约为准,服务提供者为投保人提供诊疗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的费用,这种支付制度之下,保险机构按照服务对象的平均费用进行支付,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超额损失,虽然保险机构面临的道德风险有所降低,但一些身体健康水平较弱的投保人会排斥这种投保方式,带来新的风险。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大多缺乏全科医生,对于各种病症的诊断分类也不够科学合理,医疗数据信息不足,因此总体而言,总额预算支付的方式比较符合现阶段的国情。
(二)过度消费的控制方法
为了有效地控制过度消费,保险机构可以通过签订合约建立一定的费用分担机制,常见的费用分担形式有保单限额、共保比例和设置免赔额三种,其中保单限额顾名思义就是限额以下的费用由保险机构支付,超过限额则由患者自行支付;共保比例与保单限额的方法基本一致,指的是保险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患者自行支付;免赔额与保单限额正好相反,某一确定数额以上的费用由保险机构进行支付,低于该数额则由患者自己支付。总体而言,这三种方法实际上都是提高患者自行支付的比例,从而抑制过度消费的情况,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作为了更好控制过度消费将三种分担机制结合起来效果较好。
结束语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国家的稳定、百姓的生活十分重要,但由于医疗保险行业面临的较大的风险严重限制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本文主要就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出现的原因进行了的分析概述,重点探讨了如何有效的控制道德风险,仅为相关行业的风险控制工作提供简单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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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我国首先在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试点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后,我国农业保险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近五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累计超过了600亿元,总计向7000多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400亿元。但在这些骄人成绩的背后却存在着虚假承保、骗保骗赔、克扣补贴等影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这些问题造成部分地区保费、赔款虚高,阻碍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良好运行,部分农民拿不到或者拿不全应有的赔款,造成商业保险公司巨大损失、打击其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这些现象所反映出的是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严重的道德风险。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及其原因
通常保险中所指道德风险是由于个人的行为不端、不诚实、居心不良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害的风险因素。多指投保人群体中所出现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农保中所出现的道德风险,不仅包括传统的保险中的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也包括保险业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道德风险。
(一)投保人方面出现的道德风险投保人方面所出现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其中又分故意损毁保险标的和受灾后不积极抢救保险标的。前一种主要是因为部分农民认为购买了保险没有获赔是不划算的,所以故意损毁农作物或牲畜来获取赔付,而保险公司理赔时又很难判断是否故意造成。第二种是因为部分农民认为,购买保险后出现灾害,保险公司会赔付,损失是保险公司的不是自己的,没必要去抢救保险标的。这都是因为农保知识的普及还不够。二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谎报受灾数目。例如农户为自养牲畜投保,发生瘟疫后,投保标的损失了一半,为获得更多赔款,将其他农户未投保牲畜作为自己的受灾保险标的要求赔付。保险公司很难判断哪些是承保标的,哪些不是。该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农户的诚信问题。
(二)保险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现阶段从事农保的业务人员大都是“半路出家”,致使其对业务了解不透彻,对许多问题没有解决的经验,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农保近几年才在我国迅猛发展起来,其政策、制度还在摸索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再加上国家为支持农保发展所提供的大量财政资金补贴的诱惑,一些保险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逐渐显现出道德问题。例如,一些农村的业务人员为了简化自己的工作,让投保人自行填制保单,既未认真地履行向投保人说明解释保险条款内容的义务,又未进行认真询问,造成理赔纠纷;又如,一些人员对农保的资金补贴起歹心,开出假保单来骗取保费,使得部分地区保费虚高和财政资金流失;甚至有业务人员伪造发生风险事故并自行领走赔付,使得保险赔付虚高,真正发生保险事故时,农户无法得到赔付。
(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道德风险我国各级政府将补贴拨付给从事农保的保险公司。这部分补贴资金数目较大,且在保费中占比很大,一般为保费的80%。商业保险公司要开展农保业务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宣传和介绍,而一些手中捏着财政补贴资金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就趁机从中收取高额的佣金和手续费,使得补贴资金变相挪用。而一些存在腐败现象的相关部门和机构,甚至公然克扣财政补贴资金,严重影响社会风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户的利益。
三、如何解决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
(一)加强农业保险知识宣传一部分投保农保的农户不了解保险的运作方式和各项原则、条款,误认为投保就有赔付,不知道自己的义务,也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造成理赔难、赔付难。所以,为促进农保的发展,防范道德风险,商业保险公司、保险机构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联合起来加大对农保的宣传,并积极普及保险基本知识,如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义务等,让更多农民认识到农保能为其提供保障,让投保农民知道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保险公司的义务以及怎样获得赔付。
1.1融资决策之中的道德风险
我国股市虽然只有15年的历史,但发展很快,已成为世界第股市。截止2006年10月,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达到1391家,总市值为5.3万亿人民币。许多上市公司没有融资成本的概念,只是想从流通股东那里大肆圈钱,或者透支上市公司的信用,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或者信用从银行大量借贷。股权融资成本大大低于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将直接导致公司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和圈钱冲动,因为外部投资者处于从属性股东,股东权益无法在融资成本上表现出来。在极端的情形下,当公司控制者和决策者仅仅把对货币现金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价值作为其唯一的行为目标的时候,股权融资对他们来说就是零成本的融资渠道。这正是中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进行大规模圈钱运动的原始动力。这里按照实际控制人的不同,将其分成委托人的道德风险和人的道德风险:
(1)委托人的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状况是:“一股独大”,国有上市公司如此,民营上市公司也克隆这一形态,大股东控制了公司的大部分投票权,选举并控制了公司的大多数董事,能够决定公司各项决议的投票结果,也就有了损害小股东的权益而使自己受益的能力。股权高度集中的直接后果是董事会由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内部董事即在上市公司经理层中担任实际职务的执行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数的比例,达到100%的上市公司约占20%,该比例大于50%的上市公司几乎占到了80%。在上市公司的全部董事中,有73.3%的董事具有国有股(占27.9%)和国有法人股(占45.5%)的背景,即董事会中控股大股东成员占了七成三的比例。这些数据表明,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为借助上市公司进行恶意融资提供了可能。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不断攫取上市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2)人道德风险
人的道德风险是指人在最大限度地增加其自身效用时会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人首先要服从于实际委托人的意愿(通常为第一大股东),因为只有大股东才能对他们的任免拥有绝对的发言权。就人自身来说,他们也有内在的融资扩张冲动。一般而言,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越多,可供人支配的资源也就越多。如果人的任免权仅仅控制在大股东手中,而业绩并不是大股东所关注的首要目标,人的灰色收入和在职消费的规模倾向于扩大。由于人基本没有利润压力,股权融资也就成为其融资方式的首选。
1.2投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上市公司随意更改募集资金的投向,近年则达到了,任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上市公司迅速增加,同时变更投向的资金规模也在迅速上升。据统计,2000年来,已有22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变更了募集资金投向,其中近90家上市公司是再融资公司。以2000年上半年上市,增发以及配股的公司为样本,至年底平均只投出了所募资金的46.15%。而2001年上半年有122家上市公司变更了募资投向,其中变更新发,配股的公司比例分别为63%,36%。有数据表明,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司业绩一般要下滑,84家样本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降低20%的有5家,净资产收益率下降10%~20%的有11家,净资产收益率下降10%以内的有35家。总共有51家上市公司(65%)2000年比1999年净资产率有下降,说明募集资金变更后的使用效果较差。
部分公司在募集资金成功后急忙改变投向,显然是有利用原有项目包装招股说明书以达到尽快将资金顺利募集到手的目的。实际上,大部分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都会对募集资金投向做一番描绘,包括前景,回报率等等,当中就出现一些单纯为了得到发行或获取配股资格而进行包装的现象。由于客观上对项目的了解并不深刻,或者主观上另有企图,就会造成一旦资金到手,再谋划新的投向,或出现了目前资金闲置,委托投资及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的现象。
1.3控制权交易中的道德风险
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还有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在控制权的交易上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国有人往往越权转让国有控制权,而市场投机者对控制权进行争夺,一旦有了控制权即按照惯例去侵犯和掠夺中小股民,然后再通过夸张的甚至虚假的资产重组实现再融资,进一步借助证券市场的泡沫实现对财富的再掠夺。
收购方看重的是控制权而非剩余控制权,直接掠夺显然比享有剩余索取权要有利的。因为直接掠夺是真实的财富获得,风险很低,而剩余索取权则还有赖于剩余本身和分享比例,充满风险,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效地行使剩余控制权,需要付出很高的行使成本。此外,通过直接掠夺来获取财富在数量上和速度上也要远大于和远快于通过分享剩余索取权来取得正常回报以获得财富。因此,有理性的新东家不会也无需期盼对企业剩余的分享,剩余索取权亦不再重要。若企业是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才得以上市的,原本“体质”就虚,大股东就更有动力去进行直接掠夺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识到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重组题材或管理层的收购等产权争夺中,财务不透明,会计作假,监管缺位,使道德风险加大。
2上市公司人道德风险治理
弗里德曼曾经说过:任何人,花别人的钱都不会像花自己的钱那样认真仔细,那样负责任。医治道德风险不能靠良心发现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上市公司的控制人在花别人钱的时候,需要建立相应的公司治理机制来制衡。公司治理机制就是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聘用另一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人”。完善企业家的选聘,激励和监督机制,构建一套能把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传导到融资成本上的动力机制,改变融资软约束和投资软约束,是防范上市公司控制人道德风险行为的关键措施。道德风险是一个事后的概念,但要防范道德风险,却必须要从事前和事中入手。
2.1企业家的界定
“企业家”是一个与时间状态相依存的概念,对于今天的中国投资者市场,企业家的最基本特征是:既是所有者,同时又是管理者,同时拥有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国有企业的厂长和经理在逻辑上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企业家。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大多数不是企业家,也非职业经理人。企业家精神至关重要,主要包括“创新精神”,“合作精神”和“敬业精神”。
2.2企业家的选择
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的情况,一方面会导致政府在行政上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过多,管得过死,企业目标政治化,偏离市场经济原则,无法实现企业运作机制的转换;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股股东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有股股东的代表往往就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往往形成总经理自己选自己的情况。这样一来,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作为股东代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后监督也就落空了。进一步而言,由于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然由国家任命,上市公司这种内部人控制状况事实上是把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前筛选和事后监督交给了国家及其代表机构。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不论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还是高级管理层,都没有受到有效市场监督的约束。股权的过度集中不利于经理阶层在更大的范围内接受多元化产权主体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约束,极有可能使小股东的利益受损。
解决国有股的所有者问题,选择的路径之一是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从股权上切断国有资产代表对经理层的话语通道,逐步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让真正的委托人来选择企业家或职业经理。
2.3企业家的监督
为了防止企业家的道德风险,采取事中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监督有两种:①内部监督,即股东,债权人等其他利益关联方,运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股份制公司制度来制衡上市公司内部机构,对企业家的道德风险行为提出异议而予以反对,或通过“用脚投票”,法律诉讼行为来限制其行为;②外部监管,即证券监督机构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媒体等对企业家的道德风险予以监督。
在我国,股东大会虽然是最高权利机构,然而,小股东却很少通过股东大会的机制实施监督。股东对企业家的监督是一种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任何人都有“搭便车”或不劳而获的倾向。在股东大会中对“搭便车”问题找不到最优解的情况下,只能寻求次优解,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如实施累积投票制度,规范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表决权制度,构建网上投票表决系统,建立股东诉讼赔偿制度等。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外部监督最有效的还是来自媒体的监督。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开放证券媒体市场,形成竞争性的财经信息市场,从而建立起对上市公司业绩和企业家综合素质的社会评价体系。但是这种信息披露机制的实施,不仅需要相应的机构来监督,更需要通过新闻,媒体诚实公正的报道来达到。
由于企业家道德风险行为损害中小股东的权利,因此除了依赖公共执法和到媒体上曝光以外,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还应享有民事权。由于上市公司组织活动的复杂性,上市公司侵权行为的诉讼成本很高,多数情况下,单个投资者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不愿意。建立一套“搭便车”的集团诉讼机制有助于维护市场公正和稳定,广大投资者可以通过行使民事诉讼权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参与对市场的监管。民事赔偿制度的跟进可以让投资者因证券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损失依法得到司法上的救济,一旦民事赔偿机制建立,欺诈者就不得不反复权衡道德风险的成本了,从而有利于约束企业家道德风险行为。
结论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风险防范
一、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性金融危机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很多国家都曾出现过严重的金融风险。所以,为了防止风险的出现和发酵,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建立金融安全网,保证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健地运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部分之一是十分重要的,该制度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欢迎,有许多国家在这个方面花了很长的时间,通过一步步的探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该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推广已经成为了进入欧盟组织的必要条件。我们国家也应该逐步建立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对金融体系持续、稳定、安全地发展,增加公众的信心,社会稳定发展有积极的作用。经过许多年的探索,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存款保险条例》被正式推出了,这一条例的顺利推出标志着我国正式迈入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阶段。存款保险制度想要得到顺利实施,首先要找到能有效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办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深刻地探究存款保险制度及其道德风险的形成原因,找出适合我国并有可行性的措施,让存款保险制度积极发挥作用,使金融系统安全运行和稳定发展。
二、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相关概念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各种存款性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了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会向该保险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成为存款保险的保证金,缴纳保险费用的机构由于经营管理不当等原因发生破产或倒闭的情况时,该保险机构会将收取的保证金返还回存款机构,从而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也使银行的信用得到了维护,使金融秩序健康稳定。
(二)道德风险的含义。道德风险是指在一个保险关系里,被保险人为了使自身利益得到保障,会运用有利信息,不惜做出危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在金融经济活动中,理性的当事人会运用得到的有利信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并不顾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可以看出,出现这种道德风险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由于双方当事人得到信息的多少、真假不同,做出的决定不同,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并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不顾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进行高风险的活动,造成大众不关心银行的投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刺激其进行高风险运作经营,使得相关监督管理单位过度依赖保险制度,不注重风险监督和管理。
三、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及成因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1、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当银行或金融机构发生金融危机时,存款人把钱存入之后无法取出,这时存款保险机构会对存款人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由于存款人知道存款有保障,因此存款人只关心哪家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更高,而不关心其他问题,使银行毫无约束地从事高风险的活动,冲击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削弱了存款人对银行的调查监督,降低了存款人对自我保护的重视,产生存款人的道德风险。2、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成以后,投保银行知道如果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危机,存款保险机构会帮助它对存款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甚至银行本身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所以投保银行只追求利益最大化,不考虑经营中存在的风险,不会对产生的风险采取措施。长期来看,这种制度也会诱导稳健运营的银行像其他银行一样只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在乎风险,不约束投资行为。3、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机构虽然会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障投保银行的利益,但是它更要保障自身的利益,所以在投保银行出现问题时,它会拖延处理问题的时间,尽量节约本身的花销,但如果投保银行出现危机很长时间后仍不能自己解决,这会使存款人的利益甚至是金融市场的利益遭受损失。这就是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
(二)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成因分析1、根本原因。曾经有很多学者研究过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普遍认为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这一因素产生的。一般情况下,道德风险存在三个特征:第一,道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存款人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就是说存款人把自身利益放在第一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第二,道德风险的制造者也是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第三,由于信息的来源不同,会分为信息优势方和信息劣势方,信息优势方信息来源多而广,因此会利用信息优势赚取另一方的利益。2、直接原因。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责任与权利之间不恰当的或者错误的分配方式,也就是合约双方在规定责任与权利时,风险规避者支付的费用与风险承担者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等的,换句话就是合约的签订是不公平的,因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了过重的责任,但是合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却相对享有过大的权利。原则上来说,正确恰当的权利义务分配方式应该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应该使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享有积极权益或者消极权益,从而免除责任;第二,应该使因为过错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
四、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影响
目前,由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存在一定的危害,会危及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影响国家经济的运行效率。
(一)削弱存款监督冲击金融系统稳定性。根据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存款人知道存款所在银行出现问题后会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因此存款人只会考虑哪家银行给自己的补偿比例比较高,而不关心存款银行的实际经营状况,对银行的监督程度也随之降低,使银行不顾及高风险而从事有巨大利益的活动。由于缺乏监督,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以及经营状况极差的银行仍然会吸收大量存款并继续经营,不被淘汰。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增加,会使整个银行系统的风险水平提高,出现破产或倒闭的概率也增加。
(二)投保银行道德风险冲击金融系统稳定性。银行的道德风险会表现在资产负债表的恶化上。由于可以获得赔偿,投保银行也会采取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案,如果出现投资失败的现象,就会有坏账产生,资产质量变差,资产负债比例失调。投保银行资产和负债上下浮动的幅度会随着道德风险的增加而逐渐加大,并且这种大幅度的上下浮动会造成银行运行的不稳定,从而使银行财务状况堪忧,进一步使银行走向破产的边缘,冲击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会通过控制整个银行体系的纵向发展和横向发展,从而间接地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保险费率实行单一制,运行不稳定的银行与运行稳定的银行支付的费用相同,本质上是后者对于前者的补助,由于保险费率固定,会减少银行间的有效竞争,阻碍银行部门的快速发展。
(三)审慎监管不足冲击金融系统稳定性。第一,在存款保险条件下,与之前相比较,对银行的制约越来越弱,并且在监管方面也越来越宽松,这种情况也会使银行道德风险逐渐增加,促进银行进行高风险的活动,在整个金融系统中,其他的金融机构也会对该银行的做法进行模仿,使整体风险升高,稳定水平随之下降。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监管部门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会拖延解决银行出现的问题,希望银行可以自己将危机化解,就会错过最优的解决时间,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第三,金融监管部门如果减少了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会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活动,甚至为了利益会产生欺诈投资等行为。
五、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防范建议
(一)推行与通货膨胀挂钩的限额保险。如果存款人和投保银行在投保时投保金额没有一定的限制,这种情况会引起道德风险的产生,所以应该恰当地限制投保保险的额度,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可以根据一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设置保险限额,目前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各个国家中,存款赔付的金额限度是有明确规定的,例如亚洲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4倍,非洲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6.2倍,欧洲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1.6倍。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标准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1~2倍,也可以以确保90%的存款人可以获得所有的赔偿为目标设置保险限额。在金融市场上,由于有通货膨胀或是通货紧缩的现象,所以应该建立通货膨胀调整制度,从而控制通货膨胀进行作用,使得保险限额的真正数量产生变化。综上所述,通过建立通货膨胀调整机制,设置保险额度,既可以使存款人提前预知,也可以使投保银行对保险额度进行提前预知。
关键词:核电;安全;管理;道德风险;防范
核电作为一种清洁、经济的能源,具有巨大的价值,但由于核燃料的放射性,因而核电安全问题一直深受国际社会关注。事实上,核电主要安全隐患,大多来自于核电企业管理中经理人和普通员工的道德因素。故在此引入道德风险概念,分析和思考核电安全管理中蕴含的道德性问题。
一、核电安全管理中道德风险概念的引入
伴随着核电技术的发展和核电设施安全性能的提高,从技术角度而言,核电的安全性是有保证的,在目前,核电安全运营来中的安全问题主要是人因问题。在相关机构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到,人因事件超过核电站事件总数50%,人因失误成为核电站事故最主要的诱因之一。在这里,应当考虑到核电企业安全管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益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企业面临的道德风险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因素为两个方面,即企业外部面临的道德风险和企业内部管理引发的道德风险。其中企业外部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故意提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和服务、转嫁责任和经营风险、逃避债务、不守信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和来自顾客方面的道德风险;企业内部的道德风险主要包括:企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和普通员工的道德风险两个层面。
二、核电安全管理中道德风险的产生
我们论及的核电企业道德风险仅限于企业内部来谈,其道德风险主要产生于经理人和普通员工之中。
(一)由核电企业经理人引发的道德风险
核电企业的经理人管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即最高管理层管理、企业中层管理和基层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每一层次管理人员的道德观念和行为都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的产生,进而对企业安全造成危害。
首先,最高管理层在核电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优先考虑到的是核电企业发展中安全因素。核电企业因其自身存在的特殊地位,获取企业利润最大化已经不能成为企业运作的首要目的。当遇到安全和生产之间出现矛盾时,如果最高管理层对安全管理缺少足够的责任感时,核电安全风险就产生了。最高层管理者支持安全的行为需要在员工中充分表现出来,他们的示范作用可以带动整个核电企业安全工作的发展。如果其安全责任观念不强,则其他员工在操作过程中,也会有意无意地效仿,最终影响核电安全。
其次,企业最高层和中层在用人和对人的态度方面,将对核电企业的安全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这些管理者在选拔人员过程中,为个人非正当私欲的满足,而采取非公正的提拔方式任用人员,就会在整个核电企业内部造成员工的不满和消极情绪,进而将情绪带入工作,使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机率增加。而在对人的态度方面,如果最高层和中层管理者在制定和执行企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以“人性是自私的”为假设前提,认为员工都是不遵守纪律的,采用严厉控制,高压监视的方式来管理企业,就会使员工在精神上没有归属感,从而在操作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责任感,使人因事故的发生机率大大增加。
再次,基层管理员更须有严谨的工作方法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基层管理人员,是整个核电企业的安全运作的中坚,他们的职责是:明确责任分工,安排和管理核电生产,审查和监督操作人员工作。如果他们在工作中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在事故发生前,不认真检查督促工人的工作,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做好应急措施,事故发生后,隐瞒和推卸责任,势必会将整个核电企业的安全风险提高的不可想象的位置。
(二)由核电企业的普通员工引发的道德风险
大量的人因问题分析可以看出,普通员工不按规定的程序操作是导致安全问题的最主要原因。而普通员工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导致安全生产风险增加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员工对于企业安全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大多核电企业都有工作前会议制度,它是工作进行前,员工了解下一步工作的目的、要求和潜在风险及其预防措施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如果员工不能做到认真参与,可能导致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和错漏,而每一项小的操作错漏都可能导致整个核电设备运行的不正常,导致安全风险的提升。
其次,员工操作运行的不保守。核电工作不同于一般性的工程操作,需要采取保守原则。在不确定设备是否能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一定要停止操作,上报检查后才能进行。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节约时间和完成任务指标,员工可能违反既定的操作程序,采用一种较为冒险的方式进行生产,这样对于核电企业来说是极具风险的。
再次,员工情绪因素导致的风险转嫁。各种压力都会影响到员工的情绪,如果员工个人不能很好地调节,将消极的情绪带入工作,就会影响工作效率,增加失误的机率,情绪的把握是体现个人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核电企业员工必须将情绪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三、核电安全管理中道德风险的防范
现代企业管理的相关经验表明,道德风险发生虽然无法完全避免,但通过进一步加强核电企业的职业化管理,可以实现核电企业道德风险的控制防范。对于加强核电企业的职业化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员工自律意识的加强和安全文化的深人开展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来实现。
(一)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监督管理制度的加强是完善核电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职业化管理最为基础的方面。核电企业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必须体现核电企业自身的独特性,即必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企业管理程序的设置、组织机构和运作模式的进一步加强,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的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的各类程序,事故应急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的基础上,核电企业还需要结合现代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加强道德激励制度的建设。道德激励制度是指:允许核电企业人员通过正确的方式方法获得自身和企业的共同利益,使企业的整体安全价值取向一致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努力使企业的整体道德风险转化为员工的个体道德风险;经济学方面对于道德风险的研究表明:道德风险与个体行为成本存在某种正比例函数关系―道德风险越高,败德行为者越多,个体行为成本也就越高。
核电安全方面的道德风险,所涉及的个体行为成本不光包括财产,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和生态环境的因素。因此,员工承担个体道德风险是合理的,相应的道德激励制度就是通过对遵守安全道德义务的给予合理的支持和鼓励,违背道德义务的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处罚,这种明确的调节手段使企业真正形成公正合理的安全道德机制,使核电企业勇于承担个体道德风险,从而降低核电企业道德风险总体发生的机率,进而为核电安全提供科学稳定的内部道德环境。
科学合理的道德激励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维护企业道德观的有效建构,而这一制度的科学制定和健全,实质是针对核电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从“利”入手,通过合理的利益引导,向核电安全价值观这一“义”不断渗透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明确核电安全价值理念,真正提高核电企业人员对于安全方面道德下滑的自我约束能力。
(二)员工自律意识的加强
1981年,日本敦贺核电站的现场操作人员因疏忽大意导致的安全事件。使日本核电株式会社被迫停业,并对社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在此次事件中虽然企业的管理层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主要责任在于进行具体操作的普通员工责任心不强,自律意识淡薄。
自律在伦理学上讲,是指个人对于自身行为的约束,本质上说,自律是对法律无法进行监管的情况下,对违反道德准则的做法或行为进行自我监管,以处理政府或组织无“法”处理的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则精神的行为。核电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虽然能够有效使监管者对于一些员工的行为进行合理的约束,但作为刚性的管理制度本身,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管理的全部问题,过分严格的管理,会使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受到限制,使企业和员工之间形成互补信任的不良后果,因此,对于员工安全操作过程中,除了有效的制度约束,也需要员工的自身道德来支持和维系。
企业自律意识的培养,可通过在借鉴其他成功企业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于安全工作的相关教育来实现。如在安全工作回忆中,强调克服员工在工作中随意性,加强职业自律,树立良好行为习惯表现。出现操作疑问时,及时同其他相关人员沟通,养成科学的工作规范和行为习惯,企业在强化安全意识过程中,要通过定期的培训和教育,靠日积月累的强化和激励,以期最终将自觉安全生产渗透的企业员工的工作中。
(三)核电企业安全文化的深入
现代企业职业化管理经验表明,只有企业真正形成与之相适应的企业理念和企业文化,才能使相关的科学管理制度得到更好的维系,对于核电企业的安全职业化管理而言,安全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事实上只是最基础的方面,因为在制度性规范的压力下,企业某些人员或许是被动的接受企业关于安全方面的道德要求。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在人为或其他因素干预安全制度的正常实施时,企业人员也可能从制度层面逃逸出来,违背核电企业本身良好的道德理念,形成个人或群体性的道德风险。因此,只有通过不断培养核电企业人员自我约束能力,使被动的制度限定,变为主动的自我遵从,将核电安全的道德需求真正的深入到企业人员的内心,才可以将道德风险在核电企业内部控制在最低的程度。这个方面的形成就需要通过构建起核电企业的安全文化来实现。
安全文化的概念,提出于20世纪80年代的国际核工业领域,在1986年切尔诺贝利事故的最后一次审议会上,国际原子能机构首次引入了“安全文化”的术语,旨在强化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核电的安全运行水平。而其基本的内涵就是指一切从事于核电厂安全有关活动的人员的特征以及高度责任心。这种特征和高度责任心表现在:核安全的一切问题都应因其重要程度而获得优先考虑。所谓“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即是安全文化所倡导的安全原则的浓缩。安全文化的实质是建立一套科学而严密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培养全体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良好的工作习惯,在整个核电厂内营造人人自觉关注安全的范围。
真正形成核电企业良好的安全文化需要从精神文化领域里发掘,重点是提升道德意识,统一安全价值观念,激发员工安全工作热情和创造能力,让核电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自觉自愿的为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发展而奋斗,形成企业的道德凝聚力,为企业的安全发展提供不竭的推动力。这首先需要给予核电企业每一位员工以人性化的关怀,尊重人员,关心和爱护人员,使其对企业产生归属感。之后,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学习,引导人员实现对安全生产的道德自觉性,增强人员的荣誉感和道德进步需求。从而把整个核电企业的人员塑造成安全道德观念的自觉维护者和践行者。只有当安全道德观真正渗透到每个核电企业人员的精神层面,核电企业安全方面的职业化管理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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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即具有社会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身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使它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稳定担负着巨大作用,因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医疗保险,政府以各种形式来组建、完善和提供社会医疗保险。在理想的情况下,医疗保险的提供不应改变被保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医疗费用的变化,也就是说,保险当事人的行为不应该影响保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增加医疗费用的支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条件是很难满足的。在医疗保险中,医疗费用并不是完全由个体所患疾病来决定的,它还受个体对医生的选择、就医习惯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等因素的影响。大量的事实表明,由于医疗保险的提供,它为患者提供了过度利用医疗服务的动机和激励机制,也给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创造了更多机会和条件。即通常会引发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医疗保险机构所面临的一个最重要风险,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我国如何减少道德风险,提高对有限资源的利用率,防止对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消耗,却值得我们认真去探讨与研究。
二、道德风险及表现形式
在保险领域里,道德风险是任何一个保险人都必须面对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风险。国家实行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后,使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成为“经济人”,而“经济人”在做决策时就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出发点。我国的基本社会医疗制度推出时间较晚,医疗卫生体制也存在诸多的缺陷,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就更为严重。如何对其加以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显得极为迫切。
(一)道德风险的概念及其影响道德风险最早源自于保险业,现在已经被广泛应用到经济生活中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成为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道德风险亦可称之为“败德行为”,一般是指一种无形的人为损害或危险,是市场失灵的一种形式。泛指市场交易中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外一方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道德风险是指一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经济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相当普遍。获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斯蒂格里茨在研究保险市场时,发现了一个经典的例子:美国一所大学学生自行车被盗比率约为10%,有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发起了一个对自行车的保险,保费为保险标的15%。按常理,这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应获得5%左右的利润。但该保险运作一段时间后,这几个学生发现自行车被盗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这是因为自行车投保后学生们对自行车安全防范措施明显减少。在这个例子中,投保的学生由于不完全承担自行车被盗的风险后果,因而采取了对自行车安全防范的不作为行为。而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就是道德风险。可以说,只要市场经济存在,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
(二)不同角度下的道德风险
1、从时间的角度分析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来自于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机会主义倾向假设以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是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以发生时间上的先后为依据,可以将道德风险分为事前的道德风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事前的道德风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1)事前道德风险。保险可能会影响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措施,改变被保险人的行为,个体通过选择不同预防措施会影响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事前道德风险会对被保险人疾病发生的概率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增加保险人在医疗费用方面的支出,给医疗资源带来更多的消耗。心理风险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一种无形的因素,它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如企业或个人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松对保险财产的保护措施;投保人身保险后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等。逆向选择是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现象。逆向选择是说一个制度的实施非但没有把好的对象选出来,反而使比较差的入选了,逆向选择的存在说明此项制度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有待改进的。利用制度缺陷而获得额外利益的行为肯定是非道德的,或者是道德水平下降的。逆向选择使社会承担的风险随着道德水平的下降而提高。心理风险直接影响个体的逆向选择,也影响事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个体的心理活动必须通过其行动来实现其目的,但心理风险是个体的心理活动,法律无法对其加以控制,只能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具体行动进行约束来减少心理风险。事前道德风险的发生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
(2)事后道德风险。个体在患病后相应的治疗成本不是固定的,患者可以在从便宜到昂贵的各种治疗方案中进行选择。实际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昂贵越好。由于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更大,因此,在医疗保险中,事后道德风险的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道德风险的发生与疾病费用的价格弹性有关,价格弹性大的医疗服务可能产生更大的道德风险。在这种道德风险的作用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对较高的个人可以靠玩弄道德风险来解决不能享受医疗保险或享受待遇较低的家属及亲戚朋友的看病吃药等问题。因此,在经济学中,将道德风险看作是人们医疗保健服务价格的需求弹性造成的经济激励机制的理性反应。
2、从微观的角度分析。根据道德风险中不同主体在微观上的表现,可以将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分为患者的过度消费引起的道德风险和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而引起的道德风险。
(1)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患者在投保之后,其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导致其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上升现象。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提供减免了个体所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造成个体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会比没有医疗保险时的需求量大,从而导致对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利用。
(2)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医疗服务人员利用其信息优势诱导患者接受过度医疗服务的现象。在诱导需求中,患者的不合理的医疗需求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医疗服务人员激发出来的。医生兼具医疗服务的指导者和提供者的双重身份,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又存在严重不对称,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医疗费用的高低成正比,促使医生对诱导需求产生强烈的愿望和动机。他们就会通过增加服务量和提高服务价格来实现自己目的。
三、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分析医疗服务具有准公共性及专业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在提供服务价格和数量时,可能偏离市场的实际需求水平,造成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经济学对医疗服务的观念,在于强调医疗服务的需求是强调医疗服务是消费者用于生产健康的投入要素。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或不受伤害,而且还是生理、心理和社会幸福的完好状态。由于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医疗服务又具有高度专业性,这导致消费者和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疗服务的供给方缺少内在的成本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甚至可以造成供给方的诱导性需求,必然使医疗费用上涨的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确立医疗保险制度,其初衷在于分散疾病风险,减少因医疗费用开支过大而造成的家庭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从而保障公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客观上提高了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水平,加大了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耗。我们必须看到,医疗保险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意识,使得人们对医疗服务产生过度消费,进而导致全社会医疗费用开支不合理的过快上涨。医疗保险领域所涉及的医院(医生)、患者、医疗保险机构三方都非常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并且都会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微妙的博弈关系,于是,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当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都不需要自己掏钱,而是由第三方来支付的,因此造成道德风险的概率就大大增强。
四、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探讨如何防范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必须首先对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进行分析,才能对如何防范道德风险提出有针对性建议。医疗保险市场与普通的市场相比有它的特殊性,医疗保险市场实际上存在三个主体,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也来自这三个方面,即:一是被保险人(患者);二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三是保险人(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能是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而其实质上属于医疗卫生体制范畴。在我国,由于体制原因而给医疗保险带来的道德风险更为严重。
(一)患者的道德风险作为医疗保险的需求方,患者就诊时医药费不需要自己支付,而由第三方(即医疗保险机构)来支付,患者的医疗消费需求可能会无限膨胀,出现小病大养、门诊改为住院等现象。在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人们将面临较低的医疗价格,当消费者只需支付其医疗费用的一小部分,且他们的消费行为又难以观察时,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不可避免。这种因医疗服务的提供使社会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而形成的过度使用医疗服务资源的道德风险与医疗保险的目标相冲突,不利于医疗风险的完全彻底转移。而且会严重破坏医疗保险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医疗保险机构支出增加,甚至亏损,正常运行难以为继,进而导致医疗保险市场萎缩。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膨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预防的忽视从而增加疾病发生概率。众所周知,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的饮食结构、自我保健行为可以预防疾病的发生,减轻疾病造成的危害。参加医疗保险后,被保险人往往认为自己参加了保险,患病时医药费可以报销,不需要自己掏钱,对如何避免风险的工作可能就会较少去做,如吸烟、不太注意饮食和不太注意锻炼身体等等;个人减少了健康预防措施,从而改变疾病发生的概率,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短期内虽然无法观察到,从长期上看却增加了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
2、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患者就诊时不需要自己付费或付费很少,部分患者会提出要求给予过度检查及选择昂贵治疗方案。“过度消费”的心理倾向很普遍,人们普遍存在着一种“多多益善”的消费动机。许多患者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治疗方案的选择可以有多种,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治疗方案都可以使患者恢复健康,而使用何种方案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在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的条件下,患者相互之间存在攀比心理,使用低成本方案治疗的患者会觉得自己吃亏,因此往往会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出现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现象,从而影响医疗保险机构的成本控制。
(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患者对医疗知识的匮乏,使患者缺乏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知识和能力,缺乏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质与量是否符合自己病情的准确信息。国家不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医疗行业具有较高的垄断性,造成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是各类道德风险中最为严重的。
1、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的垄断性。医生在其提供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中,掌握着主动权,对医疗技术又拥有足够多的信息,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不能讨价还价,难以控制卫生消费的种类与数量,加上疾病具有突发性和需求缺乏弹性的特点,患者的被动地位非常明显。病人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通常不能像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购买一般物品那样可以通过比较的方式来进行选择。医生则可以通过抬高医疗费用,或降低收治标准或分解住院套取结算单元等方式增加医疗机构收入。在医疗卫生市场,病人获得的信息是相当不充分和不透明的,如医疗卫生的服务质量,医生的工作资质与技术水平等几乎找不到客观真实的鉴别资料。尤其对要支付的价格具有不可预测性,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更没有选择余地,一直要到医疗服务提供结束后才能知道。医疗卫生市场存在的这些信息障碍使其不能正常而又有效地运转。
2、医疗服务的过度供给创造了需求。较高的专业性使医疗服务常常处于垄断地位,医院具有医疗服务供给的排异特权,不允许外行提供医疗服务。在信息不对称严重存在的情况下,医生要求病人做什么检查,吃什么药,病人只能唯命是从。一方面,医生为了保护自己,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风险,存在着不适当服务现象,医务人员从最大限度减少自身利益损失的角度出发,要求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检查,甚至在病情已确定的情况下,仍然建议患者做这些检查。另一方面,来自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表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度供给”行为,也就是在传统的按服务付费制度的情况下,医疗服务提供方因为其提供服务越多,得到的收益就会越大,医生的收入与其提供服务量的多少是成正比的,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好处往往鼓励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过多的或昂贵的医疗服务,从而诱发了需求。并且医院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时,在利益驱动下,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等就成了一种必然出现的现象。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通过更换不同剂量的药品,提高用药档次,将过去价廉、疗效高、实用的药品变为价格昂贵的药品。这就是所谓的医疗服务领域的“萨伊定律”:医疗供给创造医疗需求。
(三)医疗卫生体制造成的道德风险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医疗卫生体制,也使我国医疗卫生领域道德风险更具有复杂性。实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医疗卫生服务不创造经济效益,为减少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而把医疗卫生事业市场化、产业化,许多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
1、“第三方支付”制度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设计有关,医疗服务的费用不是由被保险人本人直接支付,而是由第三方支付。这种“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和结果是:(1)患者(被保险人)和医生(医疗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的感觉是“免费的”。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尽管医疗费用在交易过程中金额可能很大,但他们双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面临着“零”成本;由于医疗服务的需求者并没有受到其支付能力的限制,其结果必将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背离。(2)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医生事实上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这两个委托人共同的人,在这复杂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医疗机构、保险机构、患者三方之间信息不通畅,加之健康的标准和治疗的效果与其他服务相比很难界定和度量。所以,“健康”这个标准就难以写进合同之中,更何况一种疾病存在着多种治疗方案,不同个体之间在体质上也存在差异,采取哪一种为最佳就更难以明文规定了。由于医、保、患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医务人员和投保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联合起来对付保险机构。
2、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对卫生资源的配置过多地集中在东部地区、大城市、大医院,集中在医疗上,而不是公共卫生和广大农村基层,造成了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合理状况。受市场经济作用的影响,卫生资源的重复配置所形成的闲置和浪费,加上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改造、医疗补偿机制不完善所引发的诱导需求等因素。
表1卫生总费用
年份卫生总费用(亿元)卫生总费用构成(%)城乡卫生费用(亿元)卫生总费用占GDP%
合计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城市农村
1978110.2135.4452.2522.5232.247.420.43.04
1988488.04145.39189.99152.6629.838.931.33.27
19983678.72590.061071.032017.6316.029.154.81906.921771.84.70
19994047.50640.961145.992260.5515.828.355.92193.121854.384.93
20004586.63709.521171.942705.1715.525.659.02621.691964.945.13
20015025.93800.611211.433013.8915.924.160.02792.952232.985.16
20025790.03908.511539.383342.1415.726.657.73448.242341.795.51
在商业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无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现象十分普遍,如企业为职工统一购买的人身保险,自发组织的小团体旅行统一投保的人身保险,大部分的合同附赠保险也设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条款,可很多被保险人都没有在附赠的保险合同上签字。根据旧版《保险法》的规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可以轻易主张合同无效而豁免赔偿责任,一项原本遏制投保人道德风险的规定却纵容了保险人更大的道德风险。
新《保险法》降低了同意权行使的形式要求,删除了“书面”二字,纠正了实践与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的问题。无论是从利益平衡角度还是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角度都显得更加公平,无疑是消费者的一太福音,这也有利于保险业的长远发展。
但对消费者来说,还是应该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尽可能在投保时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做到万无一失。
出游前别忘买保险
自2007年我国首先在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试点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后,我国农业保险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近五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累计超过了600亿元,总计向7000多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400亿元。但在这些骄人成绩的背后却存在着虚假承保、骗保骗赔、克扣补贴等影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这些问题造成部分地区保费、赔款虚高,阻碍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良好运行,部分农民拿不到或者拿不全应有的赔款,造成商业保险公司巨大损失、打击其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这些现象所反映出的是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严重的道德风险。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及其原因
通常保险中所指道德风险是由于个人的行为不端、不诚实、居心不良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害的风险因素。多指投保人群体中所出现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农保中所出现的道德风险,不仅包括传统的保险中的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也包括保险业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道德风险。
(一)投保人方面出现的道德风险
投保人方面所出现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其中又分故意损毁保险标的和受灾后不积极抢救保险标的。前一种主要是因为部分农民认为购买了保险没有获赔是不划算的,所以故意损毁农作物或牲畜来获取赔付,而保险公司理赔时又很难判断是否故意造成。第二种是因为部分农民认为,购买保险后出现灾害,保险公司会赔付,损失是保险公司的不是自己的,没必要去抢救保险标的。这都是因为农保知识的普及还不够。二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谎报受灾数目。例如农户为自养牲畜投保,发生瘟疫后,投保标的损失了一半,为获得更多赔款,将其他农户未投保牲畜作为自己的受灾保险标的要求赔付。保险公司很难判断哪些是承保标的,哪些不是。该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农户的诚信问题。
(二)保险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
现阶段从事农保的业务人员大都是 “半路出家”,致使其对业务了解不透彻,对许多问题没有解决的经验,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农保近几年才在我国迅猛发展起来,其政策、制度还在摸索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再加上国家为支持农保发展所提供的大量财政资金补贴的诱惑,一些保险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逐渐显现出道德问题。例如,一些农村的业务人员为了简化自己的工作,让投保人自行填制保单,既未认真地履行向投保人说明解释保险条款内容的义务,又未进行认真询问,造成理赔纠纷;又如,一些人员对农保的资金补贴起歹心,开出假保单来骗取保费,使得部分地区保费虚高和财政资金流失;甚至有业务人员伪造发生风险事故并自行领走赔付,使得保险赔付虚高,真正发生保险事故时,农户无法得到赔付。
(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道德风险
我国各级政府将补贴拨付给从事农保的保险公司。这部分补贴资金数目较大,且在保费中占比很大,一般为保费的80%。商业保险公司要开展农保业务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宣传和介绍,而一些手中捏着财政补贴资金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就趁机从中收取高额的佣金和手续费,使得补贴资金变相挪用。而一些存在腐败现象的相关部门和机构,甚至公然克扣财政补贴资金,严重影响社会风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户的利益。
三、如何解决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
(一)加强农业保险知识宣传
一部分投保农保的农户不了解保险的运作方式和各项原则、条款,误认为投保就有赔付,不知道自己的义务,也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造成理赔难、赔付难。所以,为促进农保的发展,防范道德风险,商业保险公司、保险机构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联合起来加大对农保的宣传,并积极普及保险基本知识,如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义务等,让更多农民认识到农保能为其提供保障,让投保农民知道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保险公司的义务以及怎样获得赔付。
(二)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制定相关条款,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保险公司应对其业务人员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素质教育,对承保过程中不负责任的行为严肃处理,对由于保险人过失和错误导致的理赔纠纷妥善处理,树立形象。
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除了在合同中清楚列明双方义务外,可以另行规定一定免赔额和赔付的最高限额,有助于督促投保农户保护保险标的,降低承保风险,并与投保农户共同承担风险。
投保农户会出现道德风险,其根本原因在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无法掌握保险标的具体情况,也无法判断农户是否尽力保护保险标的。因此,为避免信息不对称和督促农户保护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与气象、卫生等部门合作,及时了解气候灾害、疫情等容易引发保险事故的情况,并广泛通知投保人加以预防,这样既能切实了解保险标的情况,又能避免投保人对受灾保险标的不作为。
(三)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政府应肃清内部行为,对挪用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保证专款专用;保险监管部门以及民间保险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行业准则,规范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保证农保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保险行业的声誉。
参考文献
[1] 王文帅,高星.我国农业保险五年累计保费收入超600亿元.新华社,2012.
关键词:道德风险;全科医生;剩余索取权;声誉机制
道德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所做出的不利于他人的行动。道德风险与道德本身没什么关系,多存在于委托框架下,具体指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由于医疗市场的复杂性,发生道德风险的现象极为普遍,主要表现为需求方(患者)的过度消费和供给方(医生)的诱导需求。而通常患者的道德风险只有通过医生才能实现,因此医生道德风险更为普遍和严重。如医生利用其处方权和信息优势,开大处方,做不必要的医疗设备检查,延长病人的住院时间或者医生的偷懒行为等等。然而对比英国全科医生制度下的全科医生,他们发生道德风险的现象却并不多见。是他们医生的职业道德高于其他的医生吗?他们究竟是采取哪些途径来规避医生的道德风险呢?是强力监督还是设计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医生的行为?这些是本文提出并探讨的关键问题。
1 医生道德风险的产生的条件
首先,医生和患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是医生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观动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医生在治愈患者的同时有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而患者则无疑只想花费最少的医疗成本使疾病得到治疗。
其次,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是医生道德风险产生的客观条件。由于医疗行业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作为人的医生拥有处方权和医疗技术方面足够多的信息,而委托人患者往往处于医疗信息的劣势地位,医生可能诱导患者去消费更多的医疗服务。同时由于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患者无法判断医生的努力程度,医生也可能发生道德风险。但是这个条件并不是医生道德风险产生的充分条件。因为,如果结果可以确定,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就可能不会发生。这里以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委托关系为例作出验证。假定一个佃农只有两种行为,a1-努力,a2-偷懒。佃农的行为也是不可观测的,或者说观测和监督需要较大的成本。但是结果却是可以观测的。假定产量与劳动的关系为y=f(a),地主完全有可能由产量y倒推出佃农的努力程度。简单的将产量分为高产量和低产量两个标准,则很容易由高产量推出a1,低产量推出a2。那么委托人是否可以根据疾病的治疗结果来推断医生的努力程度呢?答案是否定的。
医疗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成为医生道德风险的防空洞。医疗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包括疾病患者的个体差异性、治疗手段的不确定性和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在医疗保健领域,这些不确定性可能比其他任何重要商品都要严重。疾病的痊愈就像疾病的发生一样不可预测。由于这些不确定性的存在,医生会在诊断界限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医疗技术事故的风险,从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损失的角度出发,往往建议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检查。更有甚者,一些医生在患者疾病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仍然建议患者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同时,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还决定了医疗服务的异质性,使得医疗服务的价格与质量难以比较,评估医疗收费价格与其实际医疗服务价值是否一致变得比较困难,从而抑制了信息的有效传播。
2 英国全科医生制度道德风险规避机制
在英国,一般每个英国公民都有各自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是经过系统培训的初级卫生保健医生,他们通过全科医生协会与地方卫生部门签订医疗服务提供合同,可以单人也可以多人集体联合开设诊所,通常是结成小团体共同开业,为某一特定地区的居民服务,提供日常保健和一般疾病治疗服务。全科医生可自行选择开业地点,全科医生的数量和某一地区全科医生诊所的数量由全科医生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居民人数进行规划和限制。政府规定居民到所在地段的全科医生诊所选择自己满意的全科医生登记注册,患病时首先到全科医生诊所进行诊治,如有必要,全科医生将其介绍到相应的上一级医院或专门医师那里继续治疗。也就是说,在各种非应急情况下,全科医生是第一个并且是唯一与患者个人直接联系的一环,患者进行专门医师(二级)治疗的唯一途径是他们从全科医生那里得到的医疗指导和推荐。同时,地区行政部门将大部分资金按照注册人数分配给全科医生,使全科医生成为资金持有者。全科医生作为资金持有者,可以代表所管辖的居民购买二级或三级医疗服务。这种制度体现了规避医生道德风险的两种途径,具体表现为:
2.1 重复博弈——形成医生个体声誉机制
在医患双方委托关系下,医生道德风险现象普遍且在多数情况下十分严重。但是,这种道德风险更容易发生在一次中。委托人和人之间的重复交易可以促成更有效的契约。全科医生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医患关系通常是长期的并且多数情况下是重复交易。全科医生作为社区的“守门人”,长期居住在社区内,搬迁对医生来说沉没成本很大。此外,虽然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生命是有限的,但没人知道具体的期限是多少。因此,不论某个人已经多老了,只要他在第t期还活着,那么人们就有理由认为他在第t+1期还在。所以我们可以推论全科医生和社区患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无限次的重复博弈关系。医生在作出医疗决策的同时必须要考虑到什么才是自己的最优策略。无论是弗里德曼,弗德博格与马斯金还是阿伯罗,他们发展的无名氏定理中都强调了惩罚力度对约束博弈双方行为的重要作用。对于全科医生来说,可信的惩罚就是居民的选择权和退出权。也就是说,居民有选择某个医生的权力也有不选择某个医生的权力,如果全科医生为了自身利益不顾患者的健康,社区居民对全科医生的惩罚就是在下个时期不再选择这个全科医生,且最大的问题是惩罚并非到此为止。由于社区居民之间也是一个长期稳定的关系,他们之间会互相传递信息。通过信息的交流和传递,形成全科医生的声誉。如果声誉不好,就会不止一个居民不选择注册这个全科医生,这样的损失对全科医生来讲是不可估量的。对全科医生来说,没有居民的注册是一个可信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