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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协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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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协议

第1篇: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范例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市设立。本协议书签署之时,甲方持有公司股权。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前提:

1、双方确认,本协议所有内容和条款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后制定并签署,不属于格式条款;本协议签署之时,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条款出让目标股权。

2、甲方同意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本协议项下甲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前款甲方出让的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后由乙方承受全部甲方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缴纳义务。

3、由于甲方尚未实际出资,经甲乙双方确认,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元。

4、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经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甲方确认已经收到。

三、甲方的保证: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目标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目标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目标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四、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之后,乙方成为公司股东。自乙方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按照其股权比例享有公司利润,承担经营风险和亏损。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公司债权;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处分。

3、乙方成为公司股东之前(即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之前)公司发生全部债务由甲方以个人资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先行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当立即偿付乙方。

乙方成为公司股东后公司发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前向乙方全面、如实披露公司债务。因甲方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五、变更登记: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由甲方负责办理。甲方应当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完毕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甲方因办理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当配合。

3、办理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而发生的全部开支、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________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若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适当、全面地履行其义务的,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现时,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亦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此等情形下:甲方应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履行违约金直至违约情形消除为止。

(1)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甲方的保证”中以及其它条款中的任何一项保证及/或承诺的;

(2)甲方未依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限办理股权转让的商事登记、更改股东名册、更改目标公司章程等手续的。

3、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限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应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履行违约金直至违约情形消除为止。

4、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拒不受领乙方的款项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七、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

2、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八、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方全部承担。

九、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转让、受让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

十一、其他:

1、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因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文本由双方另行签署,任何文本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范例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 %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 %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 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

(2)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 元。

三、甲方保证与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四、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五、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六、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出让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受让方分享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八、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十、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年 月 日

第2篇: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关键词]股权转让;公司法;合同效力;隐名股东

近年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成为公司纠纷的重点,而股权转让纠纷中以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最为争议之焦点。此类纠纷类型众多,形式多样。我国现行《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诉讼的法条基础及诉讼路径,但面对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和法律内涵。针对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几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试做分析如下:

一、未履行法定程序而引发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类纠纷发生后,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其不同观念主要有:

1.无效说。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程序,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2.可撤销说。该股权转让协议是缔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内容并不违法,虽未履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程序,但该协议在交易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故意不履行该转让协议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其他股东认为损害其自身利益或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可申请撤销。

3.效力待定说。即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在未履行法定的股东会过半数通过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程序之前,不存在协议效力有效或无效问题,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也放弃优先购买权,则转让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股东会不能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三种学说及法律判断似乎各有道理,但是:

1.无效说缺乏法律明确依据且过于严厉,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如违反本规定转让协议无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其中之一就有保障投资人的股权能自由交易,自由转让。虽《公司法》为了保障公司的人合性在转让程序上设置了其他股东表决程序及优先购买权程序,但这不应妨碍股东股权的自由转让。无效说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司法》的方法目的和立法本意,如果过于严厉实际对保护交易安全不利。

2.可撤销说缺乏法理基础及法条基础。我国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可予以撤销的法定事由通常包括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胁迫、欺诈及乘人之危等,这些都是因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引发的法律后果。股权转让协议在交易双方签署时并不存在该些情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所以,该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3.效力待定说应当基本满足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立法意图及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对交易双方而言,该股权转让协议在顺利通过股东表决程序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协议自然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按该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反之,股权转让协议在经过程序过程中遇到实质而致无法履行,这并非任何一方主观故意所造成,以转让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是不妥的。而且作为交易双方来说,在签订转股协议时就应当知晓我国普遍施行的法律规定,撇开法律规定而片面、机械的要求对方排除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并要求对方履行转股协议、承担法律责任,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二、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而引发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在理论上,通常将这一种存在问题而进行的股权转让,称之为瑕疵股权转让。这样的瑕疵或缺陷主要是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或者公司设立后抽逃了出资,但股权转让方隐瞒该瑕疵或缺陷事实,致使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发现公司资产不实或需要补缴注册资本。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瑕疵股权责任承担等问题。司法实践中,股权受让方往往以欺诈或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转让协议,或拒绝支付股权转让金,或要求调整转让金数额,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该转让协议具体的履行阶段提出不同的诉请。如果转让协议签订后股权尚未变动,受让方发现转让方出资不实或未足额出资,而且受让方事先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股权瑕疵,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或变更转让价款。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开始实际履行,股权已变更完毕,或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这时该转让股权已涉到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笔者认为,这时最好不要去否定或改变股权变更及转让的事实。作为受让方应当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足额向公司缴付出资,也即在原转让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范围内负有替代、补缴的责任,由此给受让方带来的额外支出或蒙受的损失,可通过向转让方要求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

三、隐名及名义出资而引发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不一致的案例。造成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不一致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

1.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一些投资主体、投资领域或投资比例作出了限制和禁止,投资者为规避这些限制规定,让他人采取名义投资。

2.出于个人原因考虑。实际出资人不愿让他人知晓自己的投资身份,出于保护隐私及不公开财产状况等原因让他人出面投资。在解决上述纠纷和矛盾过程中,首先必须确认谁到底是股权的拥有者。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对灵活的处理和认定办法。在既保障公司资本投资性质,保障真正投资者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又能维护公司资本的公示性原则和保障股权转让的交易安全,合理、务实处理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和股东资格问题。

在前述具体两类纠纷中,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即转让股权,如果实际出资人不能证明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实际出资情况及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名关系,则应确认名义出资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有关股权转让款的归属及名义出资人是否违反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约定,擅自转让股权对实际出资人造成的损失,实际出资人可另行对名义出资人提起返还和赔偿之诉。如果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情况,受让人非善意受让股权,则法院应当支持实际出资人的请求,撤销转让协议或者根据名义出资人和受让人的过错确定对实际出资人的赔偿责任。在另一类实际出资人对外转让股权而名义出资人不配合或拒绝履行的纠纷中,应当遵循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保护公司外观性和公示性并重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转让协议应当经名义出资人同意和追认,否则不能直接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但受让人有证据能证明名义出资人自认非实际出资人或己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认可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名义出资人合法利益及保护实际出资人股份权益的基础上,应当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转让协议成立并有效。

参考文献

第3篇: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2017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文一

出让方: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持*****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各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二、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未向任何第三人设臵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股权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臵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并不得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目标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及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状况、税收、诉讼与仲裁情况,以及其他纠纷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当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对本次受让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4)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公司的发展。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

2、甲、乙双方同意,待目标公司*%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 日内,由乙方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款之同时,向乙方开具合规的收据。

四、合同生效条件

当下述的两项条件全部成就时,本合同始能生效。该条件为: 1、本合同已由甲、乙双方正式签署;

2、本合同已得到了各方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与批准。

五、股权转让完成的条件

1、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并将所转让的目标公司 *% 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2、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管理登记档案中均已明确载明乙方持有该股权数额。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2、本合同的违约金为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损失仅指一方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七、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合同即告终止:

(1)甲、乙双方依本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已完全实现。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因其他原因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批准。

本合同因上述第(2)、(3)项原因而终止时,甲方应在10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保密

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1)法律要求;(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九、附则

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存档壹份,其余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出让方(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_____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2017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文二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__

兹有_____公司是由出让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投资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为_____万。出让方有意将其拥有的占目标公司_____%的股权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目标股权。故此,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_____ 公司_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____ 元,实缴注册资本__________ 元,协议签订当时__________ 公司基本账户余额:__________ 元)以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转让费_____ 元,人民币__________ 以__________ (备注:现金或转帐)方式分_____次支付给甲方。

二、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_____________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受让股权的所有权正式发生转移。

2、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30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出让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受让方分享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陈述与保证

4.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出让方向受让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4.1.1 出让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4.1.2 出让方在本协议的签订日,合法拥有目标股权及对其进行处置的权利;

4.1.3 目标公司的资产和目标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或质押,目标公司未为第三人提供任何担保;

4.1.4 不存在未了的、针对目标公司的诉讼或仲裁。

4.2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受让方向出让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4.2.1 受让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4.2.2 受让方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五、税费负担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税费根据甲乙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分担。 股权转让登记完成后,受让方于支付转让款之同时,一并向出让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_ 元,含增值税防伪开票税控系统,税控机用的电脑和针式打印机在内)。

六、资产移交

银行存款交接在股权变更登记后、乙方变更前完成。(__________公司基本户银行存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七、风险承担

出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以股权变更登记之日为风险承担之临界日。 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前,_____公司产生的有关债务及纷争或第三人针对出让方股权的纷争均与受让方无关,即使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出让方单独承担。

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所发生的与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有关的纷争均与出让方无关,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未如实告知有关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八、 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或保证,致使另一方遭 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直接损失。

九、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_ 公司存一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方当事人签字之日生效,各页应加盖__________ 公司骑缝章。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2017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文三

转让方:_____________(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丁方)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______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乙方合资经营,注册资金_____万元人民币。投资总人民币_____万元,实际投资人民币_____万元。甲方占_____%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_____万元。乙方占_____%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_____万元。现甲、乙方愿将其占有限公司_____%的股权转让给丙、丁双方,经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并征得股东的同意,现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就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乙方占有限公司_____%的股权,根据原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甲、乙方共投资人民币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出资_____%的股权以人民币_____万元转让给丙方,乙方将其出资_____%的股权以人民币_____万元转让给丙方,乙方将其出资_____%的股权以人民币_____万元转让给丁方。

2.丙、丁双方已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按第一款第一条的价格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给甲、乙方。

二、甲、乙方保证对其以拟转让给丙、丁双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对外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丙、丁双方按股份比例分享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生效,四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适当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丙、丁双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见证,并报审批机关同意变更登记后生效: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四方经过协商同意。

七、 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丙、丁方承担。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四方签订,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见证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变更登记后生效,四方应于见证书出具之日起六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公司、见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

转让方: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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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戴上“红帽子”

1975年,高德康率领同村的11个村民组成缝纫组开展服装业务,并于1991年5月28日成立了集体企业康博工艺时装厂。这是一个典型的“红帽子”模式。

1994年6月30日,康博工艺时装厂、上海大地百乐制衣有限公司、上海大集成服装皮货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信托投资公司常熟市办事处及公司的个人职工共同成立了波司登股份,其中康博工艺时装厂持有其78.9%的股权。

根据当时的公司法,改造中国特色的股份制有限公司,至少五个发起人股东组成,所以才以康博工艺厂为主体,联合其他股东成立了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1月,为符合中国公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根据白茆镇人民政府发出的文件要求,康博工艺时装厂作为波司登股份的主要股东对其集体拥有的资产所有权及股权权益进行明晰和界定,据此,高德康获白茆镇人民政府及常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定为康博工艺时装厂88%股权拥有人,而山泾村村民委员会及常熟市白茆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两者均为独立实体)拥有康博工艺时装厂剩余12%的股权。

在产权界定程序及取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康博工艺时装厂的股东即按其分别于康博工艺时装厂股权相同比例取得原由康博工艺时装厂持有的波司登股份股权。因此,高德康于1997年1月31日成为持有波司登股份69.43%股权的直接股东。

在特殊时期完成了特殊使命,成功摘掉“红帽子”的管理者直接成为企业的主人,使民营企业家实现价值最大化。

再扣“紧箍咒”

1998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作为纺织行业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的试点企业,上市公司与华联发展集团进行资产置换,并向华联发展集团定向配售法人股,同时向社会公众增发社会公众股,不仅注入了华联的资产,同时获得了发展的资金。1998年10月28日,华联发展利用增发所募集的资金11715万元分别向自然人高德康、江苏雪中行制衣有限公司、江苏康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收购波斯等共计51%的股权。高德康在波司登股份中的多数股权减至26.54%。华联控股并无参与波司登股份的日常管理及运作。高德康、梅冬、高妙琴及黄巧莲乃行政管理核心人员,积极参与波司登股份及其经营实体的日常管理及运作。

根据当时国内市场的情况,波司登引进战略投资人,首先考虑到与产业相关联公司,而恰逢华联控股刚刚完成增发获得大笔资金,双方的合作,一拍即合。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只有控股才能获得“合并报表”,双方谈判的焦点在于“控股权”。尽管华联控股并不参与波司登的具体业务经营,但是波司登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这就意味着波司登为自己未来的资本运作设置了“巨大障碍”,波司登再次给自己戴上了“紧箍咒”。

A股折戟

2001年4月26日,根据2001年4月17日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华联控股以人民币1305万元(即较于2000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溢价15%)的代价转让其于波司登股份的3%股权予苏州顺成。紧随股权转让后,华联控股持有波司登股份的股权由51%下降至48%。苏州顺成在本次股权转让时与高德康并无关联。

转让3%的股权,表面上重组的目的是通过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实施管理层持股,优化波司登的股权结构,改进公司激励机制,促进波司登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尽管比例很小,但内藏玄机。3%的比例出让的是上市公司对波司登的控股权,为下一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分拆上市”奠定了基础。

2001年华联控股便与高德康谋划将波司登分拆出去在国内A股上市。波司登已于2001年8月底经中国证监会南京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评估验收通过。经2001年8月10日波司登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波司登拟申请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4000万股A股。无奈时运不佳,当时国内股市已经步入熊市,最后只能放弃国内市场公开发行A股,拟在香港市场首次发行H股并上市,发行规模拟为4000万股。波司登公司聘请了巴黎百富勤作为保荐人,2002年3月向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递交了发行H股的申请。但由于此后波司登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也只好作罢,并于2004年彻底停掉了整个上市工作。

屋漏偏逢连夜雨,波司登的发展遭遇到羽绒行业的“冷冬”,业绩大幅下滑。同时为筹备上市事宜,截至2003年末,波司登公司共发生上市费用1300万元,赔了夫人又折兵。

重夺控制权

2004年4月22日,高德康按评估值人民币1.9亿元将其于波司登股份的26.54%股权注入德州德康投资有限公司(由高德康控制的公司),作为其对德州德康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随后,华联控股将其于波司登股份的35%股权转让予浙江三弘,将其于波司登股份的8%股权转让予济南嘉华(高德康的关联方),5%股权转让予江苏康博实业有限公司(高德康控制的公司),最终华联控股出售其于波司登股份的余下48%股权。

自华联控股出售其于波司登股份的全部股权后,高德康通过江苏康博实业有限公司、德州德康投资有限公司及德州康欣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日成为波司登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

浙江三弘、济南嘉华、德康投资、江苏康博和康欣实业均是高德康可以控制的壳公司,借用壳公司先期受让华联控股的48%股权,为个人直接受让波司登股权奠定了基础。华联控股最初以1.1715亿元代价获得了波司登51%的股权,于2001年转让3%波司登的股权获得1305万元。2004年转让了剩余的48%波司登的股权,获得超过2亿元的股权转让款。再加上每年的分红,华联控股在不到五年的投资中,获得了接近两倍的投资回报。华联控股绝对没有想到当初48%的股权,再回到高德康的手中,几年后却变成了200亿元。

根据2004年6月19日订立的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德州德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314万元(根据于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计算)的总代价向波司登股份若干管理层人员收购3%股权。

根据2004年7月26日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1311万元(根据于2004年5月31日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计算)的总代价向苏州顺成收购3%股权后,德州德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波司登股份股权增至33%。

浙江三弘及济南嘉华于2004年7月26日分别与高德康订立协议,即选择权协议。根据选择权协议,浙江三弘及济南嘉华分别获授予选择权,按浙江三弘及济南嘉华为其于波司登股权支付的相同购买价将其各自持有的波司登股份的股权转让给高德康或其关联方。倘波司登股份的业务及财务状况没有达到由各方同意的若干标准,浙江三弘及济南嘉华可在自2004年7月26日起6个月内行使其各自的选择权并完成交易,将其权益转让予高德康或其关联方。浙江三弘及济南嘉华分别于2005年1月24日及2005年1月28日行使其选择权协议下的选择权并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这些股权转让协议,于2004年6月1日,浙江三弘及济南嘉华将其各自于波司登股份的股权(分别为35%及8%)转让予德州德康投资有限公司,总代价为人民币1.88亿元(根据在浙江三弘、济南嘉华及华联控股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列明的2004年5月31日的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计算,即与浙江三弘及济南嘉华就其于2004年收购波司登股份股权时支付予华联控股相同的价格)。

此外,德州德康投资有限公司根据2005年1月28日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其0.5%的波司登股份股权转让予高德康,代价为人民币219万元(即根据商业条款由双方协议的价格)。根据2005年1月28日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于波司登股份的7.5%股权转让予山东康博实业有限公司(一家由高德康控制的公司),代价为人民币3278万元(即根据商业条款由双方协议的价格)。

高德康通过系列重组,实现了对波司登股份的完全控股权。尽管和最初相比,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是通过“时间换空间”的模式,实现了波司登的快速发展,将波司登打造成为中国羽绒行业的重量级品牌。

乾坤大挪移

2005年,波司登股份及波司登集团其他相关业务作出一项重要策略性决定,将其组织架构予以合理化,使波司登集团专注于管理自身羽绒服品牌组合。为实行其策略性决定并预期本公司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波司登集团开始将有关品牌羽绒服业务的全部资产,归入一个由数个负责研究、设计与开发、原材料采购、外包生产、营销及分销波司登集团的品牌羽绒服产品运营实体组成的业务集团,即“拟海外上市公司”。

A股折戟,H股铩羽,为了“圆上市之梦”,波司登再次启动重组上市之路,而此次的海外上市采用“红筹”模式。为了实现“红筹上市”,波司登进行了一系列重组步骤。

第一步:国内重组

为了配合公司的海外重组上市,自2005年6月-2006年7月,波司登针对国内公司进行了系列重组。具体如表一。

第二步:成立境外公司

完成国内实体股权架构后,2006年6月及7月成立波司登的系列海外公司。2006年7月10日,波司登在开曼群岛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作为波司登的经营附属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2006年7月30日,康博投资拥有本公司99股普通股,康博发展拥有本公司1股普通股。康博投资为高德康及高晓东的控股公司,而康博发展则为梅冬的控股公司。

2006年7月11日公司设立了波司登BVI(作为全资附属公司)。波司登BVI为收购本公司中国境内的经营附属公司的企业实体。

第三步:引进战略投资者

为筹集资本供波司登公司境外实体收购境内经营实体、日后扩展产能和经营及业务发展,2006年7月30日波司登公司与高德康、康博投资和奥林匹克投资(汇丰直接投资100%控股的公司)订立一项投资协议。这项投资协议于2006年9月5日修订。据投资协议(经修订),奥林匹克投资以2000万美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发行的可换股债券。奥林匹克投资还向康博投资提供了一笔金额为5000万美元的贷款,康博投资则于2006年7月30日向本公司提供了这笔贷款。2006年9月22日,上述可换股债券被转换为2135股系列A股份。2006年9月22日,康博投资向奥林匹克投资转让了5336股系列B股份,作为奥林匹克投资放弃要求偿还5000万美元贷款权利的代价。以转换为基准,该等系列A股份和系列B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权的3.54%和8.84%。

第四步:返程收购

波司登海外主体获得汇丰直接投资以后,波司登BVI于2006年7月开始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公司,包括:波司登国际服饰(由上海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06年8月29日及2006年9月1日批准);上海双羽(由上海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06年8月31日及2006年9月1日批准);上海冰洁(由上海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06年8月29日及2006年9月1日批准);江苏波司登(由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06年7月27日及2006年7月28日批准);山东波司登(由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及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8月8日批准)。

波司登BVI从上海波司登控股集团(波司登股份的控股股东,之前称为德州德康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波司登国际服饰的全部股权,代价为人民币5350万元(根据上海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经评估的资产净值计算)。经过一系列股权转让及波司登BVI认购中国的经营实体的注册资本后,江苏波司登、上海冰洁及山东波司登各自转制为中外合资企业,分别由波司登国际服饰拥有51%及波司登BVI拥有49%股权。同样,上海双羽转制为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分别由波司登国际服饰拥有51%、波司登BVI拥有25%、上海康博飞达拥有16.22%及常熟冰旭拥有7.78%股权。

第五步:架构调整备战上市

首先是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2007年6月14日,波司登实行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以激励公司核心人员。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康博投资及奥林匹克投资于2007年9月14日分别向汇丰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依据2007年6月14日订立的信托协议任命的股份计划的受托人)的全资附属公司Gather Wealth Holdings Limited(“Gather Wealth”)注入及转让574股每股面值1美元的本公司普通股(于本公司股本任何拆细前)及87股系列A股份(计划股份)。其后,Gather Wealth Holdings Limited通过其于计划股份的权益成为持有本公司1.15%股份的股东。汇丰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将促使Gather Wealth Holdings Limited按照本公司(通过奖励委员会)作出的指示持有及处置计划股份,奖励委员会将决定股份计划的受益人。

其次,国内股权进一步集中。为进一步精简国内公司的架构,波司登国际服饰于2007年7月11日以人民币2670万元(根据于2006年按商业上同意的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溢价计算)收购常熟冰旭及上海康博飞达分别持有的上海双羽7.78%及16.22%的全部股权,据此,上海双羽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第5篇: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股权转让可以请他人代为办理。工商局一般是要求公司委托具体的人员负责办理。提供相关的手续,和股权转让协议。开户费个人每户30元机构每户100元挂失补办费个人每户30元机构每户100元变更账户资料费个人每户10元机构每户30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关键词:审计;矿业权转让;偷逃税

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飞速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开发利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矿产资源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通常是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达到变相转让矿业权的目的。矿产资源股权转让不仅转让金额大、利润高,而且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数额巨大,交易各方受利益驱动,普遍存在偷逃税问题。下面结合审计情况,分析企业变相转让矿产资源矿业权过程中偷逃税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1 变相转让矿业权的概念

矿业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对探矿权采矿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中,探矿权主体是指《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主体是指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我国对矿业权转让予以严格限制,矿产企业采取通过转让股权进而变相转让矿业权的方式取得矿业权。

1.1 矿权转让与股权转让两者的区别

一是交易标的不同。矿权转让的标的是转让方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股权转让的标的是矿业公司的股权,与矿权并无直接关联;

二是交易主体不同。矿权转让是《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股权转让则是矿业公司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

三是适用的法律不同。矿权转让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而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等有关公司方面的法律法规。

1.2 变相转让矿业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谈判和签订意向书阶段。流转双方初步接触并形成意向后,就转让形式和方式及程序安排达成意向书。

二是前期调查、咨询和现场勘查阶段。在意向书的安排下,双方进行深度接触,就矿业权及受让公司进行法律、财务、工商等方面的调查,就所要转让的矿产进行现场勘查和相关调查。

三是公司内部文件准备阶段。转让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征得法定比例股东同意,并获得书面相关文件。

四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阶段。双方根据前期调查和准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五是工商变更登记阶段。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修改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 变相转让矿业权中偷逃税的原因分析

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矿产资源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程序、计税依据和纳税地点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审计发现,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矿产资源转让普遍存在偷逃税问题,现结合审计工作实践,分析原因如下:

2.1 交易双方故意隐匿或提供虚假转让资料

从审计抽查情况看,矿产资源股权转让给财务制度健全的大中型国有或上市公司时,由于受让方行为比较规范,转让发票、资产评估、转让协议等都需公开、透明,交易双方不便隐匿或造假,税收流失也就相对较少;但当股权转让给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或个人时,则会出现交易双方共同隐匿和伪造转让合同,降低交易价格,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的股权转让合同。审计时发现,2006年,某市一煤矿企业在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煤矿矿业权时,提供给工商部门工商变更合同中转让价款只是该企业最初的注册资金金额6000万元,开始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转让价格是6000万元,经当地税务稽查后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转让价款变为4亿元,审计交易双方财务资料后发现,真实转让价款为7亿元,为此为国家收回了大额税收。

2.2 以股权转让方式达到变相转让矿业权目的

发生矿产资源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并不按规定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仍使用转让方原有的矿业权和企业名称,转让合同不透明公开,转让价款暗箱操作。特别是由于矿业权人变更程序很复杂,限制较多,很多交易根本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则通过转让大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但矿业权人

称不变,矿业权主体企业名称不变,以达到变相转让矿业权的目的,从而轻松绕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如2006年,某市煤矿在获得矿业权不足一年的情况下,由于不符合转让条件,只能通过转让公司100%股权,达到变相转让矿业权的目的,非法盈利数亿元。

2.3 税务国土工商沟通和协调机制尚不完善

税务机关尚未参与工商行政管理的审核程序,国土资源与工商管理部门之间尚未进行信息沟通,税务、国土和工商三部门之间的管理与沟通体制尚不顺畅,使转让方有机可乘,是造成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审计某省矿产资源时,调查某市工商、税务和工商等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座谈,了解到工商部门对矿产企业转让双方提供的转让合同内容、价款真实性几乎未加落实,也未和国土、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由于矿产企业是以转让企业股份的方式转让矿业权,国土部门也就没有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由于部门之间、地域之间沟通协调机制未建立,交税地不明确等原因,造成了大量偷逃税款的案例发生。

3 完善变相转让矿业权中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结合审计时发现的问题,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相关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座谈,在分析造成矿产资源股权转让过程中偷逃税原因的基础上,期望能深挖根源,堵塞制度漏洞,理顺体制问题,确保税收安全完整。

3.1 各部门要严把转让各关口

一是工商部门加强对企业工商登记变更的监督,对变更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二是国土部门要对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变相转让矿业权的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三是税务部门要建立异地联动机制,对企业注册地和其矿产资源所在地税收征管情况,要加强联动,及时了解相关股权变动及股权转让收益情况。

3.2 加强中介参与和社会监督

矿产资源转让税收征管涉及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和评估,只有具备规定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参与评估,才能准确计算出应税所得额。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群众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相关部门应将矿产资源转让情况、评估结果上网公示。

3.3 建立完善的沟通协调体制

矿产资源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离不开税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工商部门的通力协作。税务、国土和工商三部门应出台制度,建立信息联网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沟通顺畅。

参考文献:

[1] 高晋康.经济法.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2] 宋效中,姜铭.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内资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税务研究,2008,2.

第7篇: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公司股权部分转让协议书范本【1】

转让方:

受让方:

目录

前言 2

第一条 某公司现股权结构 2

第二条 乙方收购甲方整体股权的形式 3

第三条 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 3

第四条 价款支付方式 3

第五条 资产交接后续协助事项 4

第六条 清产核资文件 4

第七条 某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4

第八条 权利交割 5

第九条 税收负担 5

第十条 违约责任 5

第十一条 补充、修改 5

第十二条 附件 5

第十三条 附则 6

转让方(下称甲方):

(略)

转让方代表:

受让方(下称乙方):

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前 言

鉴于甲方欲整体转让其投资于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的全部股权,甲、乙双方已于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下称意向合同),并根据该意向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实际履行了有关涂料公司的交接工作。现乙方收购甲方持有涂料公司全部股权的条件基本具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意向合同第十条之规定,就甲方整体转让涂料公司(下称涂料公司)全部股权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股权收购合同书,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 涂料公司现股权结构

1-1涂料公司原是由甲方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省略],注册资本人民币[略]万元。涂料公司的原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见意向合同的附件9。

1-2甲、乙双方根据意向合同之约定,在双方交接涂料公司期间,甲方已自愿进行了变更登记。涂料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朱智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略]万元。涂料公司现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出资比例见附件1。

第二条 乙方收购甲方整体股权的形式

甲方自愿将各自对涂料公司的全部出资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涂料公司,剩余出资额由乙方决定有关受让人,具体受让人以变更后的涂料公司工商档案为准。

第三条 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

3-1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以其所对应的涂料公司的净资产为根据,并最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为准(附件2)。

3-2根据上款所述的评估报告,甲方转让股权的总价款为人民币[略]万元整。其中实物资产价值[略]万元整、注册商标价值[略]万元整。乙方以人民币[略]万元的价格整体受让甲方的全部股权,并以其中的[略]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略]万元,即注册商标由涂料公司享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价款支付方式

根据意向合同的约定,乙方已将总价款的65%给付甲方。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除总价款的15%作为保证金外,乙方将剩余总价款的20%全部给付甲方,由甲方授权的代表共同验收并出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资产交接后续协助事项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涂料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正式接管涂料公司,甲方及其原雇佣的人员应积极移交剩余的相关工作,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涉及原涂料公司的一切事宜合理地履行通知、保密、说明、协助等义务。

第六条 清产核资文件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涂料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在此交接工作期间所形成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涂料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双方认定的资产交接清单作为本股权收购合同的附件3和附件4。

第七条 涂料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7-1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个人及其经营管理涂料公司期间公司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全部归甲方享有,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之日原涂料公司的一切债权及债务已全部结清。

7-2本合同生效之日后,乙方对涂料公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及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 权利交割

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甲方依据《公司法》及涂料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正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及其决定的受让人依法正式对涂料公司享有《公司法》及涂料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有权利。

第九条 税收负担

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应缴纳的税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因各自的债务问题而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及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总价款的5%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补充、修改

未尽事宜,双方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补充、修改。由此所形成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附件

以下附件为此合同必要组成部分(第3项以后为哈尔滨市涂料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证照):

1、双方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

2、哈尔滨涂料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股权转让决议;

3、税务登记证;

4、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最终股权收购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省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公司股权部分转让协议书范本【2】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XX年3月9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与xxx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甲方占50%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50%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25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25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50%的股权以人民币11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三次支付给甲方,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第一期,应在XX年4月1日前支付转让款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第二期,应在XX年8月1日前支付转让款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

第三期,应在XX年12月31日前支付转让款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所有支付的转让款应转账至以下账户,否则视为乙方未支付转让款项:

银行:

账户:

账号: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深圳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第8篇: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由于个人原因,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退股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甲方(退股方)

:

乙方(法人方)

: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甲方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

”股份会。甲方确认与该公司无任何经济及财务纠纷

(包括合并前和退股后的

)。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协商。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享受该公司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包括合并前和退股后的)。

第二条

退款内容

1、此次甲方退出股份,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乙方应付甲方的金额为(人民币计算)

_____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____(大写:)元。

2.甲方要求应以现金的形式得到乙方给予甲方的退股金额_____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元整。时间期限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协议签订后甲方不会作对乙方有害的各项事务并维护公司所有的利益,

并会遵守双方关

于公司运营的相关保密约定。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和亏损、盈利分红(包括合并前和退股后的)

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

3、甲方不会干预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乙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原因对甲方提出法律上和金钱上的所有追偿行为和追责行为。

4、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协议签署地诉讼解决。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立即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

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及中间方各执一份,若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金额退还甲方应得退股金,甲方有权以此协议书上诉法院,请求法院以法律方式强制乙方退还甲方退股金。金额为

_____________(大

)元。

甲方(退股方):

(签字或盖章

):

乙方(法人方):

(签字或盖章

)

:

期:

股东退股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________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_______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XX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100%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6、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转让款的支付

自本协议签订生效时起计算,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前付清全部转让款。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违约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殷祖政府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9篇: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1991年8月,从广东惠州澳大利亚奇胜电器有限公司离职的邓振强,慕名找到顾地公司董事长林伟雄和总经理邱丽娟,要求合作创办一家生产开关、插座的公司。

当时约定,邓振强及伙伴出资150万元,林伟雄夫妇出资150万元,注册成立“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但是邓及伙伴只有1万元,因此另外299万元是林伟雄夫妇以顾地公司以及个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约定待公司产生利润后邓及伙伴再从应得利润中归还149万元。1992年6月8日,合作公司正式成立。林伟雄占50%的股份,邓振强及伙伴占50%的股份。

一场悲喜剧就此拉开帷幕。喜的是双方的合作创造了中国建筑电器行业的一大奇迹,松本电工公司的迅速崛起为世人瞩目;悲的是合作伙伴最终反目成仇,几乎葬送了一个著名的企业、知名的品牌。

顺德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初期,利用顾地公司的销售网络、交通工具、厂房等生产销售产品。起初,出任总经理的邓振强向温州市生产开关、插座的某工厂买回产品,然后印上“松本”商标,包装后销往市场。由于产品质量较差,许多客户纷纷退货。林伟雄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亲赴温州考察,发现这是一家设备落后、厂房简陋的私人工厂。回到顺德后,林伟雄与妻子邱丽娟商量,长此以往公司必将出大问题,到时近300万元投资恐怕难以收回。因此决定自己购买设备生产产品。为了筹集资金,他们以顾地公司的名义再次向银行担保为松本公司贷款400万元购买设备和原材料。

邓振强果然不负众望。在松本公司的发展壮大过程中,他付出了很大的心血,表现出非凡的经营管理才华。到1996年,“松本”商标在全国各地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公司的产品深受国内外行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好评和信赖。

“松本”做大了,邓振强也开始自我膨胀。在对外宣传上,他闭口不提合作伙伴林、邱夫妇,总是对媒体和记者宣称是他向银行贷款创建了顺德松本公司,挑起了挑战洋品牌的大旗。给人的印象是,松本电工完全是邓振强个人的企业。事实上,顺德松本公司的法人代表自始至终都是林伟雄,而邓只是总经理和董事之一。

如果仅仅是宣传上的误导,那倒也算不得什么。但是后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则使邓振强的不良意图暴露无遗。

1996年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邓振强开始利用各种手段先后将原先的伙伴、和他共同享有50%股份的其它股东排挤出公司,将他们的股份全部买下,真正实现拥有了50%的股份。在拥有50%的股权并完全控制松本公司的管理权后,邓曾私下向林伟雄提出要51%的股份,未能实现;加上双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分歧,就此埋下了日后分手的隐患。

自1996年初起,邓振强利用林伟雄对他的信任,擅自以自己和胞弟妻兄的名义先后成立了广州松本公司等五家使用“松本”字号的公司,生产销售同类产品。这五家企业都是邓振强及其胞弟和妻兄策划的广东真善美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控股公司。同时,他还利用职权做出了许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利用顺德松本电工的各办事处及商务人员推广、宣传“真善美”产品,利用各种方式误导客户和消费者误认“真善美”是顺德松本电工的产品;以广州松本公司的名义抢注顺德松本电工公司的商标以及其它公司商标113个;利用职权将顺德松本电工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熟练生产工人安排到“真善美”工作;利用顺德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声称松本电工被“真善美”替代,以欺骗经销商等等。

分道扬镳 了犹未了

1998年3月,林伟雄和妻子邱丽娟从加拿大回公司,听到顾地公司的商务人员反映,邓振强利用顺德松本电工公司的商务代表推销“真善美”的产品,“真善美”的报价表上所印的办事处全都是顺德松本电工公司的办事处,方感到事态严重。经过进一步调查,他们发现邓振强背着他们注册了自己的公司,做了大量的手脚,严重损害了合作公司的利益,如果听之任之,后果不堪设想。既然不能继续合作,分道扬镳,各走其道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其时顺德松本公司已有1000多名员工,松本电工也已经名扬中外,为了社会和全体员工的利益,林伟雄夫妇认为首先是要保住公司,保住“松本”品牌。经过几个月的反复磋商,林、邓决定对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然后由一方买下。

双方经过调查研究一致同意“松本”商标作价1.3亿元人民币,公司50%的股权共作价8276万元人民币。起初邓振强要求出资将“松本”商标所有权买下,并采取3年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但后因邓振强没有能力也无心买下林伟雄的50%股份,提出将自己的50%股份转让给林、邱二人。

邓提出了十分苛刻的附加条件,如公司当时在全国各地的办事处及其财产和所有商务人员全部归邓一方,这等于将产品市场及销售渠道全部带走,据估计,当时的市场销售网络无形价值可达1000万―2000万元。再有要求林、邱在一个月内付清股权转让金等等。尽管如此,林、邱两人还是完全接受了,并于1998年12月1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但是这对善良的夫妇却没有想到,8276万元人民币并未为他们买来一个完整的企业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条件,而是留下了不尽的纠纷和烦恼。

《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林伟雄夫妇分别分三次共支付邓振强股权转让金6500万元,邓振强也按合同约定将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移交给林氏夫妇。根据双方约定,1999年1月15日3人到广州酒家天河分店会面,解决林伟雄一方支付最后一笔股权转让金1776万元,以及邓振强办妥放弃、变更其在广州地区的企业名称、转让商标权,并在有关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公司文件上签字等事宜。林、邱二人按约定早上8时到达约定地点,一直等到下午4点,邓振强才突然派来代表,声明他不能履行“协议”中有关真善美集团下属企业变更松本商标及名称的义务,原因是他已经将股份全部转让给其弟邓振盛,无权代表广州地区的企业履行义务,随后,林、邱两人通过法律顾问致函邓振强,严正指出邓如不完全履行转让股权协议书,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但一年多过去了,毫无回音,林、邱二人为此遭受了重大损失,忍无可忍之下,只得向法院邓振强。

事情走到了极端。

30个“松本”商标是否抢注

如果事情仅至此为止,倒也好办。《股权转让协议书》是有效的法律文书,白纸黑字,不容抵赖,向法院要求执行就是了。但对于林、邱二人来说,更为挠头的事尚在后头。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前,林、邱二人只知道广州松本公司抢注了4个“松本”商标,邓振强利用林、邱两人的忠厚善良和急于解决双方合作关系的心理,只承认注册了这四个“松本”商标,并表示绝对没有其它抢注行为。为了尽快解决股权纠纷,林、邱轻信了邓振强,并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因而《协议书》只对上述四个商标做出了处分约定。

直到1999年6月初,林、邱二人才知道,邓振强利用广州松本公司抢注了与“松本”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达30个,以及抢注了伟雄集团及下属各公司的其它商标“正野”、“GENUIN”、“顾地”、“Goody”等共计80余个。为此,伟雄集团紧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商标注册不当申请,要求撤销广州松本公司抢注的上述商标。

对于“松本”商标当属何方,双方各执己见。邓振强坚持“松本”商标是他创立并带来的,并出示了委托商标设计人后来补的证明材料,认为他应当享有“松本”商标的版权和其它权益。

顺德松本电工公司则认为,“松本”商标是顺德松本公司委托他人设计出来的,有发票为证。邓振强在担任顺德松本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自己的广州松本公司抢注“松本”商标完全是利用职务之便的恶意抢注行为。目的在于利用“松本”的知名度牟取利益。

可以作为旁证的是,在大量抢注伟雄集团的80多件商标的同时,广州松本公司还大量抢注了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商标,如“松田”是顺德市的一家知名电器制造公司的名称字号;“TL王”模仿“TCL王牌”;“施耐德”是施耐德电器公司的名称;以及“F&G”模仿美国宝洁公司“P&G”商标等等。据了解,广州松本电工有限公司是一个一无办公场所,二无从业人员,三无经营活动的“三无公司”,其经营范围是国内贸易、室内电器安装及维修,后增加了电器及附件的开发、设计服务、电器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但是该公司还是超越经营范围注册商标达171个,涉及30类商品和服务,其中113个商标是用他人知名商标或知名企业字号作商标,而所注的又不属于防御商标或联合商标。

广州松本公司的行为已激起了多家企业的愤怒,如TCL、麦科特公司、施耐德公司、松田公司以及伟雄集团下属的几个公司均已向国家工商局投诉,并依法提起异议、争议或注册不当申请。

问题有望妥善解决

林伟雄董事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全社会为名牌的创立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他说,除了与邓振强之间的纠纷,伟雄集团同时面临大量省内外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仅广东、浙江两地,以“松本”作企业名称和字号的企业就达几十家,使伟雄集团不堪其苦。抢注商标和企业名称“傍名牌”的出现,损害的不仅是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人的利益,还损害了广大消费的利益。一个民族品牌不但是企业的财富,还是国家的财富。我们公司不怕国际知名品牌公开的竞争,却担心国内许多企业不正当的竞争。

据了解,“松本”等商标被大量抢注的情况已经引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顺德市人民政府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高度重视。顺德市人民政府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做了《关于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被大量抢注的情况报告》,指出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但影响企业发展,而且涉及生存问题,希望商标局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