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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容易引起争论和质疑,导致纳税人和公众在社会心理层面上产生抵触情绪,使征税决定在执行上产生困难和障碍。我国税法实施效果不佳,征税决定难以执行,甚至有些抗税案件的发生,与税收程序本身欠缺公正性关系很大。我们坚持税收程序作为一个过程具有独立的价值,就必然会承认和关注税收程序的正义问题,而这也就意味着税收程序的设计和程序主体相关权利的设定,应当体现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主要是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程序自治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合理性、程序效率性。
三、税收法治中的程序问题:理论分析随着正当程序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理论的发展,宪法的程序属性得到了进一步揭示,人们开始强调宪法作为“形成法律的法律”这一程序性特征,“程序性宪法”、“程序”、“程序正义”得到普遍关注。[13]而渊源于社会契约思想的税收债务关系说,昭示了税收的正当性在于建立在被征税者同意基础上的税收立宪契约。为忠实地表达人民的意志,需要为征税权的设立和运行提供符合税收正义要求的根本程序规则。因此,按照代议制的一般原理,构建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税收立宪程序成为各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这表现为有关税收立宪、修宪采用比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更为严格的特别程序,税收法定主义,以及有关税收立法程序等内容在各国宪法上受到普遍重视,以维护税收秩序。值得指出的是,美国更是通过司法解释,赋予正当程序对实体正义的审查职能,这尤其表现在关涉公民财产权的有关税收实体立法的正义性必须符合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要求。为了制定符合正义要求的税收法律,实现税收良法之治,税收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税收立法作为分配税收负担和税收权益的资源配置活动,其程序活动的特点在于各种税收价值的选择和相互竞争的各方利益的权衡,这使得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成为税收立法程序关注的焦点。尤为突出的是,囿于税法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各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授予行政机关委任立法和制定税收法规的职能,而且行政机关在税收法律的制定中扮演着突出的作用,税收法案的提出和立法准备阶段基本上都是由行政机关操作的,形成了较为突出的行政运作机制。[14]为克服间接民主制和行政主导的不利影响,需要突显税收立法过程中参与机制对课税权的制约和规范作用。张扬程序民主性,保证税收立法过程中竞争性的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就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妥协,也更易于对立法结果的接受,实现多元税收民主秩序。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行政程序对参与的排斥性和行政立法对税收活动的巨大实质性影响,在税收行政立法过程中更应强调参与的价值与意义。例如,美国立法机构在起草法律时并不总是举行听证会,但根据联邦和州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机构在制定法规时,必须举行立法性听证,以便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因此,通过公开立法、立法听证、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制度,实现税收意义上的参政权,可以更全面、客观、公正地把握民意,避免或减少征税权对人民权益的侵扰。同时,重视税收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机制无论对议会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是极为重要的,这体现为赋予公众在税收立法中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承认合理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等。在人类进入社会法治国时代,税收成为介入私人经济、供养社会国家、提供福利给付的基本手段,征税行政权的大量、专门、及时和裁量行使不可避免,以现代程序控权模式为特征的新一代税收法治应运而生。“国家命令公民纳税和地方当局让利,与一个持枪强盗逼人留下买路钱之间的区别何在?就在于国家的行为是以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程序、形式和条件为前提的,而不是随心所欲的”。[15]由于税收实体正义标准的不确定性,纳税人只有祈求程序正义,希望通过“看得见的方式”作出实体征税决定。现代税收程序制度通过选择机制、抗辩机制、参与机制、角色分担机制,保证了参与、公平、中立、公开、自治、理性等程序最低限度公正的实现,在税收法治建构中发挥着中心的作用。税法的生命在于运用,而这主要是一个程序问题,税收程序是税收法治建构的起点,是税收法治运行的动脉,正当程序是税收法治效益化的保障。以正当程序理念为核心的现代税收程序是实现法律对征税权控制的最佳角色,以“程序制约权力”的程序控权论是对传统的“权力分立与相互制约”的实体控权论的创新,在中国建构自治型程序控权模式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税收正义的实现仰赖于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纳税人基本权的切实维护,而税收程序性权利则是纳税人基本权的核心内容,[16]税收正当程序成为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本通道。税收程序的法治化、自治性和合理性,使征税过程获得正当化,并且有助于对实体税法疏漏的补充和修正,从而使征税决定的权威性和正统性得以树立。“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征税权的有效监督和纳税人权利的切实保护,需要公正和有效的税收司法保障,税法司法状况是检验一国税收法治的标尺。税收司法程序的核心目标是为纳税人提供权威、公正、多渠道、高效率的司法救济保障。法治发达国家都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对税法规范实行合宪性审查,赋予纳税人宪法诉权,站在的高度解决税收争议。在税收普通救济中,注意扩大救济范围,尊重当事人对救济途径的选择权,增强和保障救济机构的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拓宽争议解决方式,降低救济成本。为了保障对税款使用的民主监督权,确立纳税人诉讼,允许以纳税人身份对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不公平税制和违法支出税金行为向法院提讼,以全面保护纳税人的税收基本权益。
四、中国税收程序法治化:建构思路在进入税收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税收法治成为构建法治社会的突破口。[17]但长期以来,我们忽视了本应成为税收法治建设中心的程序建设,例如,税收立法和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税法实施环节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保障机制,重管理程序轻控权程序,税法实效、税法遵从和纳税人权益保护亟待改进等诸多问题。为因应快速转型的社会变革、日渐提速的税制改革和迅速发展的法治建设,应当在税收法制程序化的理念下,将税收程序作为税收法治建设的关键和切入点,努力推进税收程序法治化进程。通过税收立宪,在宪法中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税收法定主义等宪法原则,明确规定税收立法程序、财税体制、纳税人民主参与权和民主监督权等内容。在税法通则等法律中,确立税收公平、量能课税、合比例等税法基本原则体系。完善税收立法程序,确立立法公开、听证、参与原则,建立税收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制度、起草阶段的职业主义原则、立法草案公告制度、评议和答复制度、审议抗辩制度、审查制度、公布和备案制度。在税收征纳程序中,通过制定和完善税法通则、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行政程序性法律,对凡是涉及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征税行为,都应当为其提供正当程序保障,主要是程序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等征税决定的依据、告知、表明身份、阅览卷宗)、程序公平制度(回避、征税机关的中立和独立、平等对待程序当事人、禁止单方接触、听取意见)、程序理性制度(法定顺序、遵循先例、说明理由)和程序效率制度(简易程序、选择条款)。尤为重要的是,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增强程序抗辩性、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等程序性权利、确立和保障最低限度的公正。在税收救济程序中,开放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制度,增强
宪法税收条款的司法化。拓宽救济渠道,废止税收复议前置和先缴税后救济制度。健全和追究税收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收程序的刚性。在税收行政复议程序中,要增强裁决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增强复议程序的开放性和参与性,提倡辩论、质证等言词审理方式。在税收行政诉讼程序中,要提高管辖级别,实行审理程序的繁简分流,防止地方政府对税收司法审查的干预(“将案件就地消化”),将抽象税收行为和征税行为的合理性纳入审查范围,减少税收行政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增加举证责任和证据失权等规定。扩大税收国家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另外,试行税收调查官制度和调解制度,建立纳税人诉讼,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多样、有效的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1][德]阿图尔·考夫曼等主编,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2]陈清秀著:《税务诉讼之诉讼标的》,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567页。
[3]葛克昌著:《国家学与国家法》,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88—89页。
[4]黄俊杰著:《纳税者权利保护》,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5页。
[5]陈清秀著:《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第2版,第22—62页。
[6]栗劲、李放主编:《中国实用法学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81页。
[7]徐亚文、廖奕:《政治文明与程序》,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
[8]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9]关于税收程序构成、特征、类型的详细研究,参见拙著:《税收程序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1页。
[10]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程序条款包含“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项内容,前者要求任何一项法律都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后者“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1]“权利”是与“特权”相对的概念,前者是指通过个人的劳动而产生和获得的财产以及为权利法案所确立的自由,后者是通过政府而获得或者直接由政府所给予的利益。关于美国正当程序革命的有关情况,参见王锡锌、傅静:《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12]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13]季卫东:《宪法的妥协性》,载《当代中国研究》第55期。
[14]在日本税收法律草案的起草中,日本的政府税制调查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在组成、审议程序、意见被采用上的非民主性,引起一些学者的广泛批评,并主张应从宪法论、人权论的高度来完善税制法案的立案起草过程,引入“正当法律程序”。参见[日]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第四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126页。
[15]季卫东:《宪法的妥协性》,载《当代中国研究》第55期。
关键词: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 S1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开发建设单位“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够。未经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不认真实施已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擅自投产运营,不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等水土保持违法违规现象还大量存在。二是少数地方行政领导干预严重。有些地方行政领导存在错误的政绩观,不惜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以“招商引资、重点扶持”等为旗号,设置“执法零进日”,甚至公开威胁:“不听招呼就摘帽子、换位置”,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和阻碍水土保持执法。三是水土保持“三权”执行力度不大。有些地方存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审批、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不重视,敷衍了事;对于水土保持“两费”征收力度不大等现象。此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素质不齐,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水土保持执法工作深入开展。
二、对策
1、狠抓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
一要成立工作专班。按照上级要求,我市应成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有专门领导负责,专职人员做事,专项经费办公。二要各方密切配合。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协同作战。各有关业务科室要指导和要求所管理的项目的法人认真遵守《水土保持法》,及时编报并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搞好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水政监察队伍的优势,水保队伍要与其联合执法、紧密配合,共同行动。水行政主管部门还要积极争取与同级人大、政协联合执法,取得他们的支持,不断扩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影响力。三是上下联动。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多联系,多沟通,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实施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这次专项行动,务求实现“三个目标”;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同时,还要紧紧依靠上级,对确实查处有难度的案子要及时上交给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由上级组织攻坚,下级密切配合,上下一心,齐心协力,力争一查一个准。
2、狠抓重点难点、确保执法效果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牵涉面广,头绪复杂,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只有集中精力抓住重点,突破重点难点,才能迅速打开局面,收到良好效果。今后,我市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检点是“七未”:一是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二是未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三是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四是未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五是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六是未经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的,七是未经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擅自运营的。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难点是“四个拒不”:即拒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拒不按规定纳缴水土保持规费的,这是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咬住“七未”和“四个拒不”,合力攻坚,要拿出抗洪精神啃“硬骨头”,一块一块地啃,力争不留死角,不留“骨头”,取得全胜。
3、狠抓依法行政、查处违法案件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规执法,文明执法,善于执法,敢于执法;要始终以《水土保持法》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宣传教育在先,严格处理在后,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但对“四个拒不”项目,要根据其违法事实和情节及后果的轻重,依法严肃查处,该通报的通报,该曝光的曝光,该限批的限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该上报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曝光的坚决上报,决不手软,姑息牵就。水土保持执法人员要有敢于碰硬的虎气和胆略,只要违法事实属实,执法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无论谁打招呼、说情,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阻力,都要敢于说不,迎难而上,一查到底,决不退缩。对敷衍应付,厌战畏难,甚至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4、狠抓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水土保持违法项目要及时予以曝光;还要及时向各类媒体提供素材,通报工作情况,鼓励新闻媒体积极投入这次专项行动,不断营造良好的水土保持执法氛围。二是鼓励举报。要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积极鼓励公众举报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凡举报了重大案件的,一经核实即按规定予以奖励,并要注意为举报人保密。三是建立简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简报,通报情况,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推进工作。要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市的工作成果。
参考文献:
[1]高景辉,张宇龙,祁永新,党维勤.关于加强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思考[C].中国水土保持杂志.2012.06
[2]韩旭东,谢芳杰.赣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成效显著[C].中国水土保持杂志,2013.01
论文摘要:面对“收入中心说”给税收管理带来的负面效应、征管质量考核中指标体系不够完善以及纳税中报方式陈旧,税源监控管理弱化,公平原则无法在税务管理中得以体现等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税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专业化环节管理,是税收管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要建立起一个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符合“wto”运行规则,具有
一、完善税收收入任务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机制
“wto”运行规则,要求税收注重体现一种“公平”与“中性”原则,强化依法行政,淡化税收收人指标考核,正确处理好税收收入计划任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增强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在确保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时,要紧密结合 经济 形势的变化,科学预测税源,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gdp增长的相关关系,将gdp指标作 参考 ,运用弹性系数法和税收负担率法,来科学合理地编制税收计划指标。
2.改变现行税收计划考核办法,实现税收计划数量考核逐步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转变,把是否依法治税作为一项主要的考核内容。
3.避免税收任务下达时的层层加码,国家在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时,应考虑了各种相关因素,应将其指标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参考性的指导性指标,尽量避免地方政府脱离实际,层层加码,造成更多的负效应。
二、健全税收质量考核体系,实行全面质量考核
顺应依法治税和信息时代的要求,现阶段必须健全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主要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增加考核指标,扩大考核范围,应制定属于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经过主观努力可以达到的考核指标,如:增设“征管档案管理合格率”“执法程序规范率”“执法准确率”,变“税务登记率”为“税务登记准确率”和“未登记处罚率”,改“申报率”考核为“申报准确率”及“未申报处罚率”考核。
2.简化考核办法,细化指标口径,规范指标台帐。要对各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进一步细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以体现一致与公平,同时根据各指标的不同,设计统一的标准化考核指标明细台帐,便于考核时的人为操作,提高考核刚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记台帐,季度生成指标,年度上级检查的办法。
3.提高各类数据采集与考核指标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术条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的指标考核办法,公平的考核激励机制,制定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质量考核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
三、充分利用 现代 信息技术。推进征管方式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信息化与社会化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方式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还较落后,税收征管大多以手工操作为主,手工操作的缺陷就是成本高、效率低、税收流失严重。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税收管理实际,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加快应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一套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探索推行各级征收单位征管数据库的集中,在市(地)范围内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征管数据库,为税务机关异地征收、纳税人异地申报纳税创造条件,从而便于获取和掌握全面、正确的信息,实现正确决策,提高税收政策实施的水准和质量。同时,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应加快办税和管税手段、方式的改革进程。即与纳税人、 金融 机构进行了三方 计算 机联网并通过互联网和电话中继线,在有条件的 企业 中推行了网上办税并对规模较小、不具备网上办税的企业甚至个体纳税人中推行ic卡申报、软盘申报和电话语音办税等多元化申报方式,使企业和个体户只要上网、通过磁卡或拨打办税电话便完成申报、缴税、政策咨询、涉税举报等项事宜,开展多元化的申报方式,给纳税人办税极大方便,不仅可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办税成本,而且使申报审核、税款征收、受理咨询等大量事务性工作,全部由计算机进行处理,减轻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实现集中征收,极大地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
税收收入增长连年大幅度增长,大大超过GDP增长速度。关于这一现象的成因、合理性及经济影响存在着一定的争论。但是业内学者和相关研究的人员都从理论或实体模型中得到大致一致的观点,中国经济总量的变动决定了税收总量的变动,存在显著的线性相关性。我国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导的复税制税收弹性大致为1。因此税收增长速度一部分是由GDP增长而正常引起的。
税收超常规增长因素
而税收的超高速增长的影响因素剔除掉物价基数不统一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一产业比重下降,第二产业基本持平,第三产业比重上升,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最求政绩和财政收入,低价出让土地从而推动了高税行业如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快速增长发展;
二是外贸进口,进口可以产生税收但却减少GDP;
三是征收管理水平,分税制以来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调动了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据调查研究,税收占GDP比重不超过19.3%的国家,经济增长率达到了最大化。自税制改革简化,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也从较低的10%上升到正常的18%左右的水平,我国实现了在税收能力的征管空间范围内正常增长。
我国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加入WTO之前的8年间税收增长速度不断上升,但是基本与GDP增速保持同步,随着“金税工程”为代表的税源监控体系不断推进,加入WTO后中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填补了“征管空间”的空白差距,因此也致使税收持续超高速增长。
税收征管因素分析
为了更加深入地分析我国税收超高速增长的源泉,本文将把中国税收征管分成3个阶段,建国到94年税制改革,94年税制改革到2002年入世,从加入WTO到现在,以下针对这三个阶段进行不同方面的对比分析:
一、税收征管模式的转变
第一,从50年代开始的“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以专管员为核心“专管员管户”的模式,这种管理手段适应了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历史背景,各税统管能利用各税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不同计税依据之间相互验证,防止税收流失,同时节约纳税人成本,但是各税通管使专管员集各种税收征管职责于一身,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
第二,94年税制改革形成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取消了专管员管理模式,实行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的征管,首次明确了纳税人的纳税主体地位普遍建立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制度,并建立了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但是由于税收征管引入计算机网络,相应的软件开发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仍然没有对税源有较强的监控力度,征收管理水平仍然不高。
第三,加入WTO后我国税收在征管方面所做的努力,“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出发点,“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基本取代了纳税人申报信息查漏补缺的人工操作,监控力度和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同时金税工程第三期突破了之前的信息局限于发票,将系统功能拓展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纳税评估等业务环节,同时建立一个业务覆盖全面,功能强大,监控有效,全国联网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网络互连,极大提过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
二、加强征管队伍的建设,培养纳税服务意识
三、加强税源监控,建立纳税评估稽查制
对税收的全过程实施控制,将其全部信息纳入互联网的管理中,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的收缴和核销,滞纳金的征收,检查对象的筛选以及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等,同时正在逐步建立起中央,省,市,县计算机网络,这样保证了对所有纳税人信息的源泉控制。
2007年全国税务部门探索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全面分析税源,明确思路,逐户全面分析,单户建档,建立连续监控和税负分析机制。如在增值税方面,按月导出重点企业相关数据,逐一登记其销售收入和税负情况,发现纳税异常户,及时进行税收分析,同时根据专用发票,“四小票”核查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在所得税方面,按年建立各成本、费用项目占收入比等财务指标,观察变化趋势,分析评价其合理性,为税负分析、纳税评估提供线索。
论文摘要:税收流失是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也是国内外专家学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税收流失不仅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损害了国家税法的权威性与实施效果,导致政府经济信息失真,误导政府经济决策,增加政府宏观凋控难度,影响市场资源配置,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从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不利的影响。
依法治税与税收流失是与生俱来的一对矛盾,只要存在税收,就必然伴随着税收流失的发生。早在大约2500年前,古希腊圣贤柏拉图就曾讨论过偷逃税等税收流失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加强,税收流失这一现象非但没有被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税收流失的总体规模,白1995年至2000年,每个年度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均在4000亿元以上。虽然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高速增长,但也难掩税收流失的事实,对税收流失的不良效应,还是要引起我们的警醒并加以研究。
一、税收流失的不良效应
(一)税收流失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税收同时具有财政和经济调节两大功能,对宏观经济起“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它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以“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实现其调控功能。然而税收流失的存在,无疑会影响税收正常的宏观调控功能。税收流失对宏观调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税收流失的直接后果是减少了国家财力,减弱了税收对宏观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使“相机抉择”的税收传导机制失灵,弱化了税收宏观调控的效果。而且由于税收流失,该收的税没有收上来,预算内的投资份额越来越少,政府投资的宏观调控功能趋于弱化。这种变化趋势虽然反映了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它的内在合理性,但其后果也是很严峻的,使得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由于其财力的不断下降而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比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各地方政府不顾整体利益,大量重复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政府财力分散化的结果。财力不足也使得国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投资不足,从而减弱了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2.税收流失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税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从税收流失中获得更多利润的地下经济活动“繁荣”起来。地下经济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监控,其增长率、就业人数等指标都没有纳入到政府的经济统计数据之中,这样容易使宏观调控部门对现实经济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对包含公开经济与地下经济两部分的真实经济增长的深度和规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观察到的公开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规模,而忽视了地下经济的影响。除了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规模外,地下经济和税收流失的存在,会对其他各项经济统计指标造成扭曲。例如,由于税收流失的存在,地下经济吸引了不少劳动力就业,使国家过高估计失业率,给宏观调控和决策增加了困难。
3.税收流失对整个经济发展产生侵蚀和破坏作用,干扰经济的正常运行。主要包括:(1)造成税负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出现地方政府对国有、集体经济管理较严,而对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偏松的状况,必然导致两种经济成分间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面临困境、下岗职工增加的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2)导致产业恶性竞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地区利益的考虑,不颐本地区资源劣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盲目实施减税免税,引起产业结构恶化、社会资源浪费和宏观经济严重失控。而对于纳税人而言,由于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未予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破坏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尤其是引起市场价格失真,错误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恶性税收竞争干扰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不正当税收利益的引诱下,纳税人对经营地址的选择不再完全遵循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在正常的税收扭曲之外,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产生“二次扭曲”,最后导致全局性的产业结构比例失调。
(二)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是指税收流失现象对经济体系中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各种资源流动和组合的影响。无论是减免税、避税,还是偷逃税行为,都存在对整个市场经济的扭曲问题。理智的经济人不仅要考虑税收规则,而且还要考虑获取减免税、实施逃避税行为的可能性及相关的税收经济利益的大小,市场选择和资源配置必然因受到上述物质利益的诱惑而产生偏差,部分要素可能长期滞留在低效益但能获取税收流失收益的行为上,因此这种生产要素的扭曲性组合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税收流失会破坏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导致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劣企驱逐良企”的市场效应。
一些质量低劣的逃税商品以价格优势占领市场,迫使那些守法纳税者要么转而仿效,要么被挤出市场,从而形成“劣企驱逐良企”的市场效应。比如走私分子通过偷逃关税及其他税收,把远远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的成品油走私到国内出售,从而引起了国内成品油价洛的大幅下跌,造成国内石油化工行业的全面亏损,给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税收收入带来了巨大损失。
税收流失还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从纳税人来讲,为了达到偷逃税的目的,他们会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研究偷逃税的各种方案,甚至会花费大量的金钱来聘请专业顾问,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进行无谓的调整。同时,他们还会利用偷逃税的资金来囤积一些紧缺的资源。由于市场的变化和时间的迁移,这些囤积的资源就会因自然的原因而耗损和浪费。同时,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为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税务机关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税务征管和稽查,这无形中也就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从全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讲,纯粹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三)税收流失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毫无疑问,税收流失的存在首先直接减少了财政收入,这已经成为导致我国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不断下降,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日益严重的税收流失。虽然2002年以后由于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使得这种局面有所扭转,但税收流失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
而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各税种之间存在比较密切的联系,某税种的流失除了直接减少该税种的税收收入外,还会由于各税税基之间的联系而连带侵蚀其他税种的税基,减少其他税种的税收收入。比如企业偷逃增值税的行为不仅导致增值税收人的减少,同时也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流失。因此,政府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力治理税收流失,这必然导致税收成本增加。总之,税收流失一方面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又导致了财政支出的增加,进而加大了财政赤字的规模,加剧了我国财政困难的局面。
(四)税收流失对税收法制的影响
1.损害税法刚性。大规模的税收流失会导致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因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而形同虚设,从而降低税法的刚性和权威性。例如,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中虽然赋予了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的权力以及对违反税收征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但大范围的税收流失所造成的“法不责众”的结果,使得税务机关对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很少使用,对于所发现的导致税收流失的一般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也只是以追缴税款了事,而很少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即使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大多只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或突破下限进行象征性罚款,而很少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的处罚。这就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法的刚性和权威性,使税收征管法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2.削弱了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在政府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中,往往能够看到其他政府部门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乡镇政府甚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的身影,依法享有征税权的税务机关,有时被迫或自愿地放弃了部分专有权力,税收执法主体地位受到冲击。实践证明,凡是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的地区,其税收征管秩序必定极为混乱,税收行政执法的力度与手段也就难以落实。同时,税收流失还导致了税务工作人员的腐败甚至犯罪。
(五)税收流失对纳税主体的影响
1.税收流失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转嫁和税收不公,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本来,国家的税收任务在所有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是大致公平合理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是其能够承受和愿意承担的。但是税收流失的存在就使得税收流失者逃避了纳税的义务和负担,税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税收任务和负担就势必转嫁到其他愿意负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头上,从而出现了税收转嫁和税负不公,加重了守法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收流失对收入再分配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这种影响的存在会进一步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被严重扭曲,从而使税后分配比税前分配更不公平,结果只能是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
2.税收流失易生示范效应,导致守法纳税人的心理失衡和追随仿效,降低纳税人对国家税法的遵从度,增大税收行政执法的阻力,导致税收流失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如果政府对偷逃税行为处罚力度不强,偷逃税行为必然会由个体发展到群体,进而形成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税收黑洞”。“税收黑洞”的存在将严重破坏依法纳税的社会风气,从而导致纳税人对守法遵从度降低,征管秩序混乱,税务行政执法措施手段难以实现,税收刚性被破坏,甚至形成“逃税——成功——再逃税”的恶性循环,导致更大范围的税收流失。
二、税收流失治理对策
(一)以健全税法体系为根本。实现依法治税税法作为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仅是国家征税的依据,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必要前提。要治理税收流失,根本是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仍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
1.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加强税收立法。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的核心。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法律层次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完善《宪法》中涉税内容的规定,确立、充实税法体系的宪法依据。如将税收法定主义、税权划分的重大原则、规定等写入《宪法》,进一步明确征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范围等。另外,要加紧制定税收基本法,使其充分发挥对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统率作用,推动和保障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
2.严厉打击税收犯罪行为,加强税收执法。依法征税是税务部门最基本的职能。要加大对税收犯罪打击的力度,税务人员必须做到严格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持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制止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违规行为;杜绝人情税、关系税、协商办税和各种形式的包税;杜绝以缓代欠、以欠代免的现象。一旦发现违犯税法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纳税人故意偷逃税还是税务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都一律严惩不贷,绝不允许有包容、姑息的现象发生。要加强税收执法,必须大张旗鼓地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偷税行为。
3.建立税务警察和法庭,加强税法保障。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较为普遍的做法,其成功的治税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首先组建税务警察,由税务警察专门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税务警察特殊的执法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双重权力,人员由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抽调组成,以此提高税务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其次设立税务法院,专门负责税务违法案件和税务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建立梯度纳税监控体系,形成完善的外部约束机制
1.加强重点稽查。一方面,制止税收流失的重点是稽查,这是基层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形势下税收稽查工作的核心应该是建立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相结合的分类稽查制度,借助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监控系统,选择并确定被查对象,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权制约、相互衔接的流程来操作,改变目前普遍查、盲目查的状况,提高打击税收流失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要使税务稽查机构专业化。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让税务稽查机构从税务机关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与税务征收机关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税收执法机关。同时,不仅要赋予税务稽查机关对外(即对纳税人)的稽查监督权,而且还应该赋予税务稽查机关对内(即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权。
2.构建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系统。所谓“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系统”是指由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专门格式的信息报告表,包括收款方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和支付金额等内容,一般一年汇总填报一次,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提交给税务机关。这些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报告表不仅大大丰富了税务机关的税源信息,也确保了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对于提高稽查水平、科学选案都是很有帮助的。
3.逐步完善各项征管制度,建立多层次、多环节、多功能的税源监控体系。要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建立按税种、税目和分地区、行业的税源监控制度,特别是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使其成为税源监控体系的主体。税务机关要全面掌握本地区重点税源户信息以及税源户的分布、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随时监控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包括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要注意从中反馈税收的变化规模,为全面监控税源提供资料和经验。
(三)提高税收遵从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规范公共收入体系。在科学界定各级政府职能和责任的基础上,完善分税制,确保各级政府有稳定的财源;降低政府对非税收入的依存度,积极推进税费改革,遏制、清理乱收费;规范制度外财政,构建以税收为主、以规范的非税收人为辅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
2.科学界定财政支出范围,消除政府的“越位”与“缺位”。首先,以市场为导向,加大财政公共性支出,主要包括基础科研、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支出。其次,控制和缩减不合理的财政支出项目。一方面,要大力压缩各种财政补贴,尤其是企业亏损补贴;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机构改革力度,压缩行政经费支出。
3.提高财政透明度,并建立相应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确保公共财政收入、支出信息的公开,使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有效信息,了解公共资金的去向以及相对应的支出规模,接受大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通过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来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约束,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政府的支出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意愿。
4.加强部门配合,优化税收环境。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税收征管的难度逐渐加大,面对日益增多的税收违法案件,仅仅依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实现综合治理。
论文摘要: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是推进我国依法治税乃至依法治国的关键。而研究纳税与受益之间的内在联系性,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的核心问题之一。
如何通过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进而推进依法治税乃至依法治国的进程,是我国税收理论与实务工作者近年来一直探索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加以论证的文章时常见诸于报刊。在这些著述中,作者们可谓见仁见智,其中独树一帜、已在实践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者,也不在少数。笔者认为,已有的著述在阐释如何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这一问题时大多忽略了纳税与受益之间的内在联系性,而这恰恰是进一步提高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所必须向广大公民晓示的理之要义。那么纳税与受益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理解呢?
一、纳税与受益的先和后
这里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是公民为什么要纳税?对该问题的回答,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及政治家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考虑,有不同的答案。大致说来,主要有互利关系说、隶属关系说、国家政治权力说这样三种学说。存在即合理,这三种学说在不同时期被不同群体的人不同程度地接受,应该说都有其合理成分在内。但从税收向来是国家税收,国家不仅是征税的主体,在税法制定中处于主导一方,而且税收不论在时空、范围、活动方式上怎样地变化,其永远不会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这一属性来看,依附于国家应该说是其存在的永恒特性。然而,国家的职能属性却是变的。譬如,最初的国家称其为“夜警国家”,而现在我们则认为是朝着“福利国家”的方向发展。国家的职能属性变了,依附于国家的税收活动无疑会相应地变动。就各国普遍地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且趋向福利国家而言,解释公民向国家纳税最具现实性、说服力的学说,应该是互利关系说中的交换说。依此学说,公民之所以向国家纳税,是因其在生产、生活中消费了国家提供的诸如国防事务、法律事务、公共工程与公共事业、安定和公平竞争的环境等形式表现的公共产品。公民从公共产品的消费中获得了利益,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即国家其本身却是不创造财富的。国家为维持其存续及有效运作,实现其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通过某种形式回收其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与费用也就势所必然。国家在权衡其可资利用的多种方式后,最终将凭借政治权力,规范地获取收人的方式作为其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个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
在向福利国家迈进并奉行立宪征税原则的情况下,导致国与国之间税收差别的税收的阶级属性可以说是日渐式微。若撇开税收的阶级属性,就税收的本质而言,不同国家的税收是没有差别的,即人们纳税的根本理由,是由于其享用了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带给他们的利益。而且,国家愈是发展,公共物品在一国财富中所占的份额就愈大,受益与纳税之间的这种对应关系也就愈明显。我国之所以在今天着力构建公共财政体制,就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及其财政的公共性更明显,更强调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纳税与受益之间的对接。
从逻辑上讲,政府征税以向公众提供利益(公共产品)为前提,公众是受益在先,纳税在后。但从税制的确立来看,并不一概惜守这一准则。因为有些利益的享用是用缴税来换取或者说是以纳税为前提条件的。譬如社会保障税,就是政府为了筹集支付国民安全、保障所需资金,同时为避免以普通税收的形式把人民的钱集中起来再以财政拨款的方式安排失业、疾病、养老等支付,可能导致的因税负的不断增加而引起国民的不满,实行“专款专用”,强制征收的一种社会缴款制度。再如印花税,表面上看好像纳与不纳对立合同人的利益没有什么影响,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缴纳了印花税的合同因其受保护的程度增强,立合同人会因有关部门的加强控管而从高的合同兑现率与低的合同执行成本中享受到未税合同无法享受的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税收活动蕴含着等价交换的规则,税收关系是一种信用关系,但纳税与受益究竟谁先谁后,却难以定论;或者说其本身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此外,我们讲纳税与受益的交换关系,是站在国家与全体纳税人的角度而言的,因为并不是每个单个税种或是每个纳税人身上都具有这种明显的交换性。这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从纳税人的角度而言,税收是无偿的;但从国家的角度而言,税收是有偿的”这句话的含义。当然,有些税种的这种交换性是比较明显的,譬如我们上面提到的社会保障税以及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车船税、城建税等。
二、纳税与受益的宽和窄
税收活动作为受益人给付费用与供应者以规范方式收取并用于弥补其供给成本的一种交换活动,在横向上表现为二者活动范围的一致性,即:受益的面愈宽,应纳税的人就愈多;受益的面愈窄,应纳税的人就愈少,反之则相反。而且,这种对应关系在各级次的层面上也都是如此
从一国行使征税权的范围看,受益人的范围有多大,该国行使的征税范围相应地就有多宽。譬如美国,由于其实行“福利跟人走”政策,在世界各地的美国人仍可享受到美国政府提供的福利,但这恰恰是以世界各地的美国人都需向美国政府缴税为前提的。
从一国对其管辖下的纳税人征税的限界范围来看,受益的范围宽,征税的范围相应地就大。譬如,居民纳税人之所以承担比非居民纳税人广的纳税义务,是因尽管有国民待遇原则的约束,居民纳税人仍然在补贴、生计扣除方面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较多益处所致。若再进一步地分析不同居民纳税人、不同非居民纳税人之间的纳税义务,情形依然如此。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就是根据纳税义务人是否在我国有住所、在我国停留时间长短等享受我国政府服务及从我国获益的情况将其分为永久居民、非永久居民与一般非居民、特殊非居民四种,而使其相应地分别承担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与无条件的有限纳税义务、有条件的有限纳税义务的。
从具体税种来看,纳税与受益在活动范围上的一致性也很明显。当然,最具有代表性的税种首推前面提到的社会保障税。因为社会保障税实行专款专用,社会保障覆盖的范围是宽还是窄,与其税种的范围选择、征收率直接相关。其一般规律是:征收率的提高与社会保障范围的扩大保持同步(或社会保障范围的扩大与征收率的提高保持同步)。譬如瑞典,其之所以被视为是“福利国家”的代表,是因其向国民提供的福利几乎是“从摇篮到坟墓”,但该国该税纳税人之普遍、纳税人承受税率之高也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少有的。
进一步地讲,如果某人(自然人或法人)没有从某一特定的领域明显地获取收益,那么,政府针对该领域主要受益人所征之税一般是不需要这个人缴纳的。如人人都从政府提供的公路建设支出中受益,但每个人究竟从中受益多少却很难说得清。有鉴于此,各国政府一般都只对公路建设支出中的主要受益者征税。我国现行税种中的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其他国家征收的汽车驾驶执照税、汽油消费税、汽车轮胎税等就属于该种性质的税种。
总之,受益的范围宽,征税的范围就广;征税的范围广,受益的范围也就大。一般说来,在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国民享有比较多的社会福利,但与此相对应,这些国家征收的税种数量也多,而且其税收的覆盖面也广。在发达国家,凡是收人、经营所得、租金、股息、产品、行为等都属于课税范围。事实上,正是这广的征税范围(当然,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普遍较发展中国家高)为发达国家实施宽覆盖面的社会福利奠定了财力基础。
三、纳税与受益的量和质
纳税与受益作为一种交换活动,二者不仅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而且在量上也具有明显的对应关系。纳税与受益的这种对应关系可以通过多个层面来加以验证。
从国家这一层面来看,公民受益多,应纳的税款就多,二者在量上具有一致性。众所周知,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而言,公民普遍地享有较多的社会福利,而这恰恰是以比发展中国家高得多的税收水平作为支撑的(以非税收人为主要收人来源的国家除外)。譬如,北欧国家因向国民提供比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高得多的社会福利而赢得了“福利国家”的美称,但与此相适应,主要借税收来筹集收人的这些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也是世界上最高的。以瑞典为例,其之所以能以“高福利”雄居福利国家之首,是因没有任何一个西方国家的公共部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像瑞典那样大。由于瑞典的公共收人绝大部分来自税收,其成为世界上税负最重的国家也就势所必然。
纳税与受益在具有独立的财政决策权力的地方政府中同样是存在等量关系的,关于这一论断,我们可从公共选择学派论证财政联邦制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的论述中找到答案。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由于每个居民都倾向于选择税收尽可能低而公共物品尽可能多且好的社区居住,所以各社区会竞相满足这些要求,否则会导致居民外流。如果某社区征税太高而公共物品太少或财政现状不令人满意,原居民就会迁出,这又减少了该社区税收收人。这样,财政联邦制与以足投票促成了各地方政府之间或各社区之间的相互竞争,从而迫使其竞相降低公共物品生产成本,生产出更符合居民要求的公共物品。由此可见,社区居民之所以会有以足投票之举,乃是其追求纳税与受益更为一致的原由所致,也正是这一原由最终促进了各地方政府经济效率的提高。
尽管纳税与受益在量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是在政府介人的基础上实现对接的。由于政府在对接过程中发挥了再分配作用,因而单个纳税人或纳税人在单个税种上的付出与受益并不一定存在量上的对等关系。即便如此,在一些目的性税种中,这种对应关系还是相当地明显的。笔者在前面已提到过社会保障税、车船使用税,兹再举一例予以佐证。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现行税种中的目的税之一,其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税额,所征税款专门用于城镇的维护和建设。其征收率之所以依纳税人所在市区、县城和镇、市区与县城或镇以外所在地区的不同,分别采用7%,5%,1%的税率,是因城建税是专款专用性质的税种,是按照城建资金的需要量及纳税人从城建设施中受益多少的客观实际情况来征收的。由于在城市的纳税人比在县城的纳税人多享受了市政建设的好处,因而所在地为城市的纳税人就应比所在地是县城的纳税人缴纳更多的城建税。
此外,我国现行税种中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这一特性也很明显。但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与受益的这种对应性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主要地是表现在二者的总量方面(不同阶层所享受的利益份额极不相同),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财政运行模式,则使纳税与受益在总量与个体上都具有了这种明显的对应性。
纳税多者多受益,受益多者多纳税。从表面上看,纳税与受益好像只是一种量上的对应关系,其实则不然,因为纳税会给纳税人带来质上的改变。北京市地税局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的控管,针对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年收人10万元以上的个人及符合其他条件的个人)所采取的一些做法就是一个较为直观的例子。因为重点纳税人在依法履行其应尽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受到一些一般纳税人暂时无法享受或享受不到的利益,如电子申报、网上办税、与税务机关零距离接触等。
在国外,重点纳税人是被视为对国家做出重要贡献的人,他们因此而倍受社会各方的尊重。重点纳税人会以“纳税人的名义”理直气壮地行事,而政府在利益享受及参政、议政等方面也会格外地关注重点纳税人。在我国,重点纳税人在人们心目中地位也正在发生变化。现在,重点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已在办税通道、获取贷款、参政议政等方面开始享有一定程度的优先权。
如果我们从纳税有利于人类健康这个角度来审视纳税的话,纳税给人类带来的益处就更大了。一方面,社会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大众文化及娱乐的支出依赖于税收;另一方面,税收本身也在维护着人类健康。因为对有害人类健康的物品和危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行为征税已是世界各国的普遍性做法。当然,在这方面,应该说美国是走在最前列的,因为当今还没有一个国家像美国那样对减肥给以减税照顾(因多种疾病与肥胖有关,美国国税局已视肥胖为一种疾病)。
对纳税给纳税人带来的益处远大于税额本身这一问题,我们也可以从反面的角度加以验证,即倘若纳税人没有按税法的要求去履行纳税义务,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也并不仅仅是相当于税额的部分,多数情况卜可能是无法估量的。理由是:纳税人实施逃避税活动,表面上看好像是纳税人占了国家的便宜,实际上真正遭受损失的还是纳税人自己。因为,纳税人逃避税要花费时间、精力及金钱,逃避税未成功会受到惩罚,此其一:为了逃避税,纳税人会把相当的精力用在琢磨国家税法的纸漏上,从而减弱其发展生产的后劲儿,此其二;逃避税行为一旦被揭穿,纳税人会因信用危机而难以立足,此其三;财富可给纳税人带来快乐,但想拥有本属于国家的财富却让纳税人不快乐,此其四。
上述分析表明,税收活动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利益交换,这种交换不仅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而且在量上还具有对应性。纳税与受益之间的这种相互关系,如果广大纳税人能够理喻的话,他们就会清楚纳税是用来购买公共物品和服务了,并且晓得纳税这种给付实则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一种信用活动。即公民之所以纳税,是因其享用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所带来的利益,作为交换,公民向国家缴纳税款,是在履行公法上的一种“金钱债务”。纳税人明确其与国家之间的这种信用关系,对形成纳税人与国家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是极为重要的。
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一方面决定了公民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其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政府在依法享有对公民行使征税权利的同时,必须担负起提供满足公民公共需要的物品和服务的职责。无论是国家还是纳税人,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其相应义务,履行义务就应享有其相应权利,此乃天经地义!
关键词:税收筹划 避税 发展 途径
引言
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纳税人更应该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税务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完善税务筹划工作,提高税务筹划工作的实行力度,解决好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为题,提高税收筹划回报的效益。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虽然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增强,但是税收筹划理论和实务发展相对落后,如概念区分不清、税收政策体制不完善、筹划方法与途径不适应企业发展的环境、缺乏征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等,严重制约了我国税收筹划的深入发展。
一、税收筹划三层次简述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与特征
目前对税收筹划的定义虽然表述上存在差异,但是表达的内涵基本一致。从微观上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行实际纳税义务之前对纳税负担做出的最低选择;从宏观上说,税收筹划指的是经济实体通过合法途径合理筹划经营与财务活动,达到最大限度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操作的,这是税收筹划与逃税、偷税的本质区别,是税收政策应鼓励的行为。第二,策划性。税收筹划工作是需要纳税人进行积极的事前策划、恰当安排的活动。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差别,所征缴的税款也不同,纳税人需要对税收筹划进行策划。第三,低风险,高收益性。低风险高收益性,是税收筹划工作得以被人重视的重要原因,它不仅体现了立法机构的征税的意图,也反映出纳税人的现实收益。
(二)税收筹划三层次的构建
税收筹划的传统划分方法主要从行业、税种、主体等人们普遍认识的范围出发,主要强调狭义税收筹划即中级税收筹划层面出发。税收筹划的三层次从广义的角度将税收筹划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税收筹划阶段。这三个阶段是层层递进的关系。
初级筹划是纳税人认识掌握税收体系的过程,它的投入产出性价比最高,征税机构最赞成推崇。中级筹划是纳税人熟知、理解和运用税收法规的过程,也是纳税人自我调节的一个过程,它的收益最大,是税收筹划的关键一环。高级筹划则要求纳税人不仅仅是作为客体的适应,而是要主动参与到税收改革的活动行列中来,探索适合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体制,操作性最难,一旦成功,风险性最小,收益最大。这三个过程不仅层层递进,还是同时存在的,并没有先后主次的分别,税收筹划三层次的划分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基本思路。
二、税收筹划基本途径探析
(一)税收筹划狭义途径探析
从税收的三个层次来说,中级税收筹划即狭义的税收筹划。因此,税收筹划的狭义途径即中级税收筹划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策略:缩小税基及选用低税率。这两种筹划途径经常一并使用。税基即应缴税额的依据,随计税依据变化而变化,它与产品的生产销售方式密切联系。在税率固定时缩小税基,或税基固定时降低税率,都可实现降低纳税的目的;规避纳税义务及税负转嫁。规避纳税义务是指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的筹划,具有一定的刚性。纳税人通常使用在不改变原来资产的情况下,将部分资产所有权转为公司的做法,以此降低个人的纳税负担,并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税款,通过相关途径如税负前转、后转,税负消转、碾转等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日常生活中企业通过提高原价转嫁消费税的做法就是典型案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延迟纳税。税收政策优惠筹划成本小、操作性强、收益大,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可以通过货币政策,税基、税额、税率式减免实现减免税务的目的。另外可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实行的时间差,延迟纳税,节省利息资金,积累财富。
(二)税收筹划广义途径探析
广义的税收筹划是从三个层次对整体出发。针对目前存在的税收筹划概念不清、纳税人复杂的纳税环境、各机构部门纳税意识不统一现象,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树立科学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加强区分税收筹划、避税、逃漏、漏水等概念和行为,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水平。纳税人也应当提高自身的税收筹划水平,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完善我国税收法制,使纳税人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第三,让国家通过政策优惠大力扶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为更广泛的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必要的客观环境。
三、结束语
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均收入的增值,使得纳税人群体更需要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己的纳税权利与义务,税收筹划作为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沟通的桥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筹划三层次理论的发展是我国税收筹划实践历程的印证。从遵守税法、筹划税务行为到改革税制,纳税人、企业、政府都需要树立科学的筹划观念,不断完善税征体制,创造合法支持性强的客观税收筹划大环境,不断开拓与完善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白芸.税收筹划的博弈分析[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论文摘要]当前,“以票管税”走入了“唯票定税”的误区,造成了核定征收个体工商业户税款的减少,使发票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也严重偏离了对个体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轨道。因此,税务机关应强化发票的凭证功能,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方法,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非常重视个体税收的“以票管税”工作,认为这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个好办法。“以票管税”在实施初期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以票管税”的进一步实施,出现了纳税人想尽一切办法拒绝提供发票的现象,消费者索取发票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以票管税”的做法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关于核定征收税款的规定,而且影响了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给纳税人以可乘之机,致使个体税收收入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仅以虞城县地方税务局所管理的饮食业、旅店业个体税收为例,2007年入该局库个体饮食业、旅店业税收收入为97万元,2008年下降到83万元。通过调查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税”走入了“唯票定税”的误区,使发票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也严重偏离了对个体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轨道。
一、个体税收“以票管税”的现状
多年来,为了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公平,税务部门在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种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使个体税收征管实现查账征收,多年来税务部门一直在推行个体户的建账工作。但是,由于纳税人规模、从业人员素质、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个体工商业户没有建立账簿。对这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当然,税务机关所核定的计税依据越接近纳税人实际的生产经营额(营业额)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税款,其工作量很大,税务部门对具体纳税人核定税款时往往难以取得确凿、直接的依据,核定的税款也往往缺乏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规模较大的宾馆、酒店等公务消费较为集中、消费者索要发票比重较大的服务行业,其发票的使用量与营业额规模较为接近,便以发票载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提出了“以票管税”的办法(后来又针对实践中存在少数消费者不要发票的情况提出了核定不开票率等措施)。经过不断总结、推广,到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在多种行业、多数纳税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税”办法。
实施“以票管税”的初期,税务部门把发票作为核定税款的一个参考工具和辅助手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税款核定的准确性,促进了税收的规范化管理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随着该办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税务机关在核定税款时采取了只靠发票管税的极端做法,“以票管税”已经步入了“唯票管税”的误区,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税”的弊端
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了如下几种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当前,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力量薄弱,加之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源零星分散,难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难度。因此,部分税务机关为了减少核定税款的难度和核定税款的工作量,就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这种核定税款的做法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具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也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
发票用票户数急剧减少。部分税务机关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发票用票户数的急剧减少。依据商丘市地方税务局的资料统计,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税”前,全市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有4500户,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户,减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和税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个体工商业户4365户,这些户数基本上是没有使用发票的业户。
消费者索要发票难。实行“以票管税”之前,纳税人很少有拒开发票的行为,所以发票的使用量对于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的确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在税务部门以发票为主要的征税参考的情况下,纳税人尽量少开发票、不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也就成了他们少缴税款的直接选择。纳税人常常以各种借口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者以打折、赠物等为诱饵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也导致税务机关利用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量来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的做法失去了它应有的参考价值。
假发票增多。实施“以票管税”,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供应发票,发票金额的税负达到了6%~10%。以面额100元的定额发票为例,纳税人到税务部门申购一本发票要缴纳600元一1000元的税,而假发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买到,使用假发票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与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却不高。一方面,普通发票对印刷的技术设备水平要求较低,制假分子能够很轻易地印制出足以乱真的假发票,使消费者和税务机关无法直观地鉴别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贩卖假发票者,要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者,仅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较低造成了假发票的泛滥。这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税款流失。
发票违章举报查处难。随着纳税人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章行为的增多,税务机关对发票违章的查处却显得力不从心。在一些基层单位看来,查处发票违法违章既费时又费力,处罚难,实际执行更难,也不会增加多少税收。在这种错误认识主导下,这些基层单位对举报的案件和其他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不力,使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严重受挫,造成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章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走出“以票管税”的误区,回归发票凭证功能。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须走出“唯票管税”的误区。而走出该误区的关键在于回归发票的凭证功能,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核定征收。强化对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的核定征收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回归发票凭证功能,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足量供应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凭证作用。既然是商事凭证,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为“以票管税”的依据,则只能管住一部分应税收入。因为许多应税收入和支出都用不着发票。人们离开发票,购销行为照样能够实现。纳税人少缴税,可采取不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方法来达到目的。“以票管税”理想化地试图用发票链原理去安排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行为,人为设计发票“天网”意境。这种主观推理实际上难以达到管税的目标。大量不开发票、真票假开、开具假发票等行为的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使发票失去了作为核定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款的主要参考依据的意义,也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因此,税务机关要正确理解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凭证作用,走出“唯票管税”的误区,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坚持日常发票管理与发票检查相结合,管理与检查并重。要通过发票检查来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进一步堵塞发票管理的漏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税法的尊严。税务机关应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严格控制违规票据的入账;要与司法机关搞好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用票环境,以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款核定征收工作。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未建账业户使用适当的方法核定税款,而不是仅凭用票量确定征税数额。发票使用量可以作为核定税款的直观参考,但不应该成为核定税款的唯一依据,特别是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的出现,使发票使用量已经失去了其作为核定纳税人税款的直接参考意义。《征管法》对核定税款的方法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在核定纳税人税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大量关于核定税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纳税户的具体生产经营场所蹲点守候,按照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核定税款,与纳税人座谈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开展典型调查、行业民主评议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不怕麻烦、不怕辛苦,开展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税款时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法足额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应收尽收。如果能做到足额核定税款,应收尽收,纳税人的发票也就应该能够满足其需要。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杜绝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的发生,才能够使发票回归它作为记载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凭证功能。
采用现代化的税源监控手段,加快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是记载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载体,更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以后,消费者在餐饮、商场等消费场所付款后,无论是否索取发票,税控收款机都会自动打印出发票,便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同时,可以通过配套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等竞争。
【论文摘要】《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颁布实施,从政策上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却遇到很多问题。因此,研究中国高校后勤领域税收政策的历史和现状,对于深化高校后勤实体社会化改革,加强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随着高校“教育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3)税收征管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全面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因为高校后勤实体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发,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款征收和缴纳,涉及到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等诸多问题,涉及到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后勤改革,带动高校发展,完善税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自2000年国家出台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政策以来,几经变更,形成了对高校后勤实体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断修改和变化,也加重了税务部门对于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的难度。面对这样的现实,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规范化管理,亟待解决。这不仅关系到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管理,更关系到如何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作用。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今天,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作为国家税收工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