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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会议纪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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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会议纪要

第1篇:选举会议纪要范文

根据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同意,对乡镇(街办)党委书记、乡镇长(街办主任)实行备案管理。乡镇换届时,任免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平时个别调整实行任免后备案。

一、任免前备案管理的程序

乡镇(街办)领导班子换届任免前备案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1、县市区委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书记办公会酝酿、常委会研究后,对拟任或推荐任乡镇党政正职人选与换届领导班子调整方案一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市委组织部召开部长办公会,对备案任免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3、县市区委常委会及全委会议审议表决。

4、乡镇党代会或人代会选举后,将选举结果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二、任免后备案管理的程序

乡镇(街办)党政正职个别调整时,县市区委按规定程序,在办理任免手续或履行法律程序后,将任免文件及相关干部任免材料书面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

乡镇(街办)党政正职任免备案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班子职数和结构。包括班子职数、年龄、性别、学历、专业结构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任职条件和资格。审核拟任或推荐人选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破格提拔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任免程序。审核干部任免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经审核,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任免事项予以纠正。

四、任免备案材料

任免备案采取书面形式,备案材料按一式六份报送。

任免前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请示、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议纪要、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推荐测评情况、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材料、需要说明的学历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备案请示标题为《关于××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换届人事安排方案的备案请示》。内容包括:换届人事安排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换届方案形成情况、党政正职调整方案,原任职人员不再继续提名的应说明原因和安排意向,同时,附党政正职任免名册。

备案请示以县市区委文件报送。

乡镇(街办)换届时,事前备案材料应在党代会、人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内报送;个别调整事后备案材料,应在办理任免手续或履行法律程序后一个星期内报送。

五、有关要求

第2篇:选举会议纪要范文

2.恰当的市场定位是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的前提。《办法》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为以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为目的,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种定位,完善了现行金融体系,承认了信托是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办法》规定可以看出,信托投资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业,是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货币市场上的资金经营机构和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所有财产经营业务,其经营范围远远大于现有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甚至还可以接受银行、证券公司等的委托这些企业经营。可以说,《办法》对信托的业务定位为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

3.合格的经营管理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信托有信任与委托两重含义,有信任才会有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只有树立令客户信赖的信誉,有令客户满意的资金实力、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客户才会有足够的信心来进行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才能发展。要建立良好的信誉,一是要有足够的实力和完善的机制保证能够防范抵御金融风险,使客户的利益有保障;二是要有高超的理财能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客户能够得到满意的收益。要达到以上目的,就需要一批合格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理财专家和金融工程专家。这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信托投资公司人力资本和核心竞争力所在。

由此可见,信托投资公司所处的是一个既是资本密集又是智力密集的行业,其基本职能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所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因此对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需要突破传统治理模式的约束,突出经营决策活动的高效性。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以货币资本(出资人的出资)为基础的、以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其中主要涉及董事会与总经理在公司经营中的权限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设置问题。在这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总经理主要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负责,董事会则主要负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这是国内多数企业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由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多变性,因此对经营者的决策活动提出较高要求。为提高经营效率,客观上需要给予经营管理者以较大的决策权限。为减少决策活动的失误,客观上也需要设置决策咨询机构为经营者提供决策参考。

突出人力资本的地位和作用。信托投资公司是智力密集型的行业。信托投资公司能否发展、能否有信誉、能否有能力来承担社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关键在于“专家理财”。因此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知识才能、有发展远见、有创新意识并用于实践的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立业之本。尽管人力资本的提法与我国现行《公司法》有不尽相同之处,但从发展的眼光和行业特点的角度考虑,应该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划设计中引入人力资本的概念,并确定其地位和作用、激励与约束等内容,尤其是产权构成中的合法地位。

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组织框架

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及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特点,改制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组织结构如下:(1)公司设置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受法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2)公司设置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可按照股东会的决议设立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工作。(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拥有对公司财务上的检查权以及对董事或经理业务执行活动是否得当的监督权。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4)首席执行官(以下简称ceo)及其领导下的执行委员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ceo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工作岗位,以求人岗匹配,人事相宜,共同保证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应设置ceo办公室协助ceo工作。(5)根据《办法》中业务范围的有关规定,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职能工作部门,在信托新业务定位开创初期,可设立信托业务部、托管业务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市场营销部、投资部、基金部、研发部等具体业务部门以及总务部、财务部、稽核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及法律事务部等辅助工作部门。信托投资公司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起来的股份制企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成决策及执行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及运营要求,公司内部设置完善、齐备的工作部门,各部门按其业务关系进行垂直管理,通过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使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充分发挥总体优势。

附图

股东及股东会 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为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在公司内部决定公司战略的机关。股东大会依照“股份多数决定原则”在公司内部形成公司的决议,并由业务执行机关付诸实施,对外不代表公司。股东及股东大会依法律及公司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使职权。

董事及董事会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的权利、义务、任职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集体决定公司业务决议的机关。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实施;(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收集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3)对董事、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ceo及执行委员会 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所处的是一个资本密集、智力密集型行业,所面对的又是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因此灵活、高效的经营决策活动就显得至关重要,对经营的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划分就应考虑到这种行业特点。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负责,总经理对日常经营决策负责。究其实质,董事会与总经理实际上履行的是同一职务。同一职务由两个部门负责,往往因职责不清等因素影响而效率低下,有关案例已屡见不鲜。因此在设计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的职能时必须考虑到以上因素的影响。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应主要表现为选择、评价和制定以ceo为中心的管理层薪酬制度,而公司的经营活动则全部交由以ceo为代表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来独立地进行,从而使董事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实现功能性分工的目的。

ceo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ceo对董事会负责,ceo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委员会是由ceo牵头的公司经营活动领导机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ceo及执行委员会构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责。执行委员会对拟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见分歧时,以主持会议的c

eo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做出,经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实施,ceo办公室督办。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签署后印发。会议纪要应分送公司董事、监事。

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为ceo及执行委员会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咨询意见。

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董事和经理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为满足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制衡的需要,监事会应具备以下职能:

第一,对内监督权,即对公司业务的监督权。具体包括:(1)业务执行监督权。监事有权随时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账册、文件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监事在履行业务执行监督权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审核;(2)会计审核权。监事有权对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所提供的各种会计报表进行审核。监事在执行职责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董事或经理解释有关问题;(3)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请示权。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有权要求董事、经理停止其违法行为;要求无效时,可以代表公司对董事或经理提起诉讼;(4)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力。

第二,对外代表权。监事会一般没有代表公司的业务权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代表公司的权限。具体包括:1)在监事要求董事、经理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无效时,可代表公司向法院对其提起诉讼;2)在监督公司业务执行情况和审核公司会计时,有权代表公司向外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3)在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限。

三、适合信托业务特点的公司部门的设置

第一,根据资金投向不同,将信托业务分为两类部门,一类部门侧重信托资金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另一类部门侧重在非证券市场的应用。

第二,设置投资银行部,负责证券承销及有关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企业购并及项目融资等中介业务。

第三,设置营销部,负责有关客户开发和金融产品的销售及相关服务事宜。

第四,设置研发部为公司有关决策提供论证依据,审议各业务部门的可研报告,根据市场需要开发新的业务品种。

第五,设立托管部,保管信托财产,办理信托财产名下资金往来及项目核算工作。

第六,ceo办公室。ceo办公室是执行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向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包括有关公文处理、会议组织、文件管理等;2)执行委员会指令的落实和督办;3)根据执行委员会指示组织调研,向执行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研究报告;4)提交需执行委员会协调的跨部门综合业务事项提案;5)承担对外联络与指定范围内的公关工作;6)对公司ci制作与管理,公司宣传品、印刷品、对外传媒的归口管理;7)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力资源、计划财务、稽核、总务、法律事务等具体职能部门。

四、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操作程序设计

第3篇:选举会议纪要范文

为推动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期货经纪公司安全、稳健、高效运营,维护股东、期货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现予,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期货经纪公司依法规范、稳健高效地运营,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公司治理是指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经理层等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内部机构有效运作、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与此相关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强化制衡机制。期货经纪公司应进一步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使之更加明确、详尽并具备可操作性,确保上述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

(二)加强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控制。期货经纪公司应在遵循《公司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围绕期货经纪业务这一核心环节,合理细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的职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增强期货经纪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维护所有股东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强调股东的诚信义务。期货经纪公司应为维护非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性保证,强调所有股东的诚信义务,限制控股股东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更加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规范经营、积极进取的企业文化,促进期货经纪公司的高效稳健运营。

第四条 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内部机构的建设,制定、修订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逐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二章 股东与股东会

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相对均衡的股权结构和最终权益持有人结构,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和过度分散。

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鼓励期货经纪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引入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具备良好信誉并有能力支持期货经纪公司规范发展的股东。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和议事规则应保证股东和股东会具备《公司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所有股东应享有平等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合法地位与权利应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大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某些重大事项需由股东会做出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例如超过一定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投资或采购等。与表决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

第九条 股东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意见、整改通知和处罚措施应列入股东会的通报事项。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制定的整改方案应列入股东会的审议范围。

第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审议事项。股东会应对其提出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严格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转移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其他股东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期货经纪服务时,不得放松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并需定期向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报告提供服务的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期货经纪公司的独立性。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和最终权益持有人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接干预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会计、保证金管理和分支机构管理等经营管理事务。期货经纪公司上述职能部门与股东、最终权益持有人及其下属职能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上述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

第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做到资产和财务完全独立于股东。期货交易投资者的保证金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封闭管理。

第十五条 股东有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供其股权结构和最终权益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一)所持期货经纪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的;(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三)拟转让所持有的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四)发生合并、分立或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五)进入清算程序或被接管的;(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期货经纪公司股权或其股东权利发生转移的情况。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知道上述情况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股东及董事直接或间接与期货经纪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同意,股东、董事均应及时告知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要按照议事规则,由董事会科学合理地组织安排,确保股东拥有参与议事、讨论、决策的充足时间。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完整、真实、并由董事会妥善地保管好。

第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在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等原因致使期货经纪公司重大决策无法做出或股东会无法召集的情况下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会应认真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除此之外,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还应规定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并决定经理层拟定的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证金封闭管理的各项要求;(二)审议并决定是否实施有关业务创新活动的计划,保证业务创新活动的合规性及相应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三)审议并决定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如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则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仍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策。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也应明确授权范围、限额等,以有效地控制公司决策风险。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公开、公平的董事选聘程序。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积极参加有关培训。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制定规范明确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形成完整、真实的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追究参与该决议董事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投反对票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下设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规则和工作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保证董事会职能的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机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鼓励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成立审计、风险控制等重要的专门咨询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司经营决策的风险监控,督促公司依法稳健经营。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期货经纪公司的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和保护中小股东和期货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二)单个股东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三)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四)由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股的;(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与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和最终权益持有人不应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期货经纪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或者在期货经纪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三)为期货经纪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四)最近一年内曾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况的人员;(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的任期规定与其他董事相同。

第三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在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的决定作出后10日内,将独立董事选聘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一条 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还可以规定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二)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或监事)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董事会对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提请股东会对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董事、监事进行审计。

(四)就期货经纪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1、期货经纪业务以外的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2、交易额高于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3、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和风险控制情况;4、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创新行为;5、利润分配方案;6、经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7、可能造成期货经纪公司重大损失的事项;8、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9、可能损害期货投资者利益的事项;10、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和激励计划;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应当在董事会记录中载明。如果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或独立意见未被期货经纪公司采纳,独立董事应将有关独立意见的具体情况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报酬和津贴由董事会制定标准、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章程中合理规定独立董事有关制度,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和津贴等,确保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或监事应认真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除此之外,监事会或监事还应对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和业务创新活动的合规性进行重点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开、公平的监事选聘程序或完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及监事提交的专项报告和建议书,要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在控股股东推选的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一定比例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推选监事的限定数量或比例。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具备一定的财务、审计、法律、金融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有效履行职责,监事会或监事可聘用或临时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监事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事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了解重大决策过程,以确保其获得信息的及时性、充分性和便利性。

在重大事项决策未公开之前,监事对所知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监事在知晓期货经纪公司董事、经理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经理层

第四十一条 本准则所指经理层由期货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构成,其任职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二条 经理层应认真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合规,谨慎、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期货经纪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四十四条 经理层应当勤勉尽职,在守法合规经营、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不断追求期货经纪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为股东谋求良好的投资回报。

第四十五条 经理层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层有权抵制股东会或董事会(股东或董事)违反保证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抽逃注册资本的要求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间应合理分工,如分管市场开发和交易业务的经理层成员一般不应同时分管结算或风险控制业务。

第四十七条 经理层应当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报告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保证金安全状况、风险状况、经营前景和业务创新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经理层应当接受监事会或监事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经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经理层召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定期报送监事会或监事。

第五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应明确因紧急情况导致所有经理层人员均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应急措施,以维持期货经纪公司的平稳运转。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公正、公开的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五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的评价、薪酬与激励方式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委员会确定。董事会应当将对经理层成员的绩效评价作为对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结果应当向股东会报告。任何董事、监事和经理层成员都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绩效评价的决定过程。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经理层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经纪公司章程,给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及期货投资者造成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4篇:选举会议纪要范文

企业章程变更请示一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xxx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 万元。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xx 年。

第六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自然人或者企业)

姓名(名称)住址、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由下列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自然人:姓名: xx 出资方式:xx

认缴出资额: xx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资方式:xx

认缴出资额: xx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资方式:xxx

认缴出资额: xxx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资方式:xxx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方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参加股东会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将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

只有两个的,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另一股东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全力机构,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

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 xx 月份召开

第十六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情,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展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本公司因规模较小,所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一名,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监事 xxx 一 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项的方案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规模较大需要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章程的规定,参照本规范章程另行拟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已经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条,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清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工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四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首届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除本章程规范章程载明的事项外,股东还可以另行拟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等。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xxxx 年xx 月 xx 日

企业章程变更请示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20xx年 月 日

企业章程变更请示三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5篇:选举会议纪要范文

2006年5月23日至25日,湖南省吉首市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杨祥云贪污案在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查明,杨祥云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刘清芳和刘国瑞,三人共同贪污公款1495万余元,是湘西自治州成立50年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因案情重大,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第一部曲:违法多征多卖土地扩充集体资产

杨祥云,1956年10月出生在湖南省吉首市一个农民家庭,他当过兵、种过地、担任过村干部,后来不知怎么转了干,当了吉首市万溶江乡国土所所长,后来又当上了吉首市国土局的党委书记、副局长。

1992年,万溶江乡政府决定筹建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万溶江分公司,这年的11月28日该公司注册成立,性质为集体所有制,行政上隶属于万溶江乡政府,业务上受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指导,主要业务是卖地、代征土地和代建工程。公司员工主要由万溶江乡国土所的工作人员组成,所长杨祥云兼任法人代表、经理,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刘国瑞任副经理。公司另外还招聘了一个名叫刘清芳的女出纳。最初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集资和向银行贷款。

万溶江乡政府当时之所以成立这个公司,是为了增加集体收入。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个公司竟成了杨祥云等人中饱私囊的工具。

1998年,万溶江乡政府向吉首市政府提出,在其辖区内建一个溶江开发小区,并提议由万溶江分公司负责开发。市政府表示同意,然而在市政府的决议还未形成之时,万溶江分公司就迫不及待地以吉首市国土局的名义与万溶江乡的小溪桥村签订了征地138.39亩的协议书。1999年7月30日,吉首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听取了万溶江乡关于建设溶江开发小区的汇报,形成了《会议纪要》:“原则同意《溶江开发小区建设方案》,开发小区面积约120亩。”但是,万溶江分公司却在小溪桥村征了141.86亩土地,多征了20余亩。

另外,按照吉首市政府《会议纪要》的要求,万溶江分公司在开发溶江小区时用于主干道、桥梁建设的土地,国土部门只能办理36.13亩的土地出让手续,然而在杨祥云的操控及催办下,却出让了93.78亩,非法多卖土地57.65亩,使得576.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成了万溶江分公司的资产。

第二部曲:重复出卖土地国有资产变成公司资产

2000年,吉首市乾州新区修建世纪大道,按照道路规划,世纪大道与万溶江分公司在小溪桥村的已征地溶江小区有近18亩土地重合,杨祥云明知有重合,却仍然将重合部分的土地卖给乾州新区。之后,杨祥云通过小溪桥村,在2004年4月,为万溶江分公司向乾州新区指挥部要了61.9万余元的补偿款。

2000年下半年,万溶江分公司售给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41.6亩土地,其中有已卖给乾州新区的土地7.35亩,州人民医院预付给了万溶江分公司1200万元。后来医院嫌土地面积小要重新选址购地,但万溶江分公司以对方违约为由未退回这1200万元。2003年12月,万溶江分公司更名为万溶江开发有限公司,并以吉首市国土局的名义又出让了这41.6亩土地给荣昌公司,因其中有乾州新区的7.35亩,使得万溶江分公司因重复卖地而多得262.3万余元。

2002年,湘西自治州外经局办公楼和宿舍楼准备搬迁,州外经局副局长游弘找到杨祥云联系购地事宜,杨表态出让给外经局9.45亩土地,其中又有已卖给乾州新区的8.24亩土地。在此项交易中,杨祥云又重复卖了6.08亩土地,使得万溶江开发有限公司多得款209.76万元。2003年3月,正当州外经局在办理购地手续时,有人发现州外经局等单位占用了乾州新区已征用的土地。此事由刘国瑞汇报后,杨祥云说此事由他出面处理,不要上报给乾州新区指挥部。

至此,仅在和州人民医院和州外经局的土地牵扯中,杨祥云、刘国瑞就重复卖了乾州新区指挥部的13.45亩土地,得款472万余元,成为万溶江分公司的资产。

第三部曲:利用改制买断公司千万赃款打造“夫妻店”

除了重复出卖土地,杨祥云等人还在万溶江分公司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达到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目的。

2001年1月,杨祥云被组织部门任命为吉首市国土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负责国土管理工作。2002年年初,杨祥云主持召开万溶江国土所和万溶江分公司政企分家会议,分家后的万溶江分公司只留下刘国瑞和刘清芳两人,杨祥云安排刘国瑞任公司经理,刘清芳任公司副经理。同时,杨祥云要求刘国瑞、刘清芳两人出面,向乡政府提出买断万溶江分公司的所有权。刘国瑞找了吉首市吉顺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资产作了审计,《审计报告》显示万溶江分公司的资产有739万元。杨祥云担心公司资产过大,乡党委、乡政府不同意买断,便授意刘国瑞、刘清芳少报资产,多报公司困难。

2002年2月,万溶江乡党委书记杨某、乡长彭某听取了刘国瑞、刘清芳关于买断万溶江分公司的汇报,杨祥云也参加会议,并强调公司困难、资金紧张,还就买断价格与乡政府谈价。在此次会上,刘国瑞、刘清芳提供了一份虚假的、由杨祥云亲自修改后打印出来的公司资产债务表。该表写明万溶江分公司负债28.5万元。杨祥云、刘国瑞、刘清芳当时隐瞒的公司资产为:土地38.63亩,经评估价值为818.1738万元;入公司财务账的净资产218.3343万元。

2002年2月6日,万溶江乡政府同意以19万元买断万溶江分公司的所有权,并与刘国瑞、刘清芳签订了买断协议。这19万元买断费,刘国瑞和刘清芳各出了6.5万元,还有6万元由刘清芳从其保管的账外账中拿出来,作为公司其他人员出资。同年4月,杨祥云、刘国瑞、刘清芳三人从万溶江分公司的净资产中拿出755万元,加上刘国瑞、刘清芳出的13万元,合计768万元注册成立了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刘国瑞任公司执行董事,刘清芳任公司总经理。企业经济性质由集体所有制变更为股份制。

作为一名出纳,刘清芳为什么能得到杨祥云的如此器重,一帆风顺地得到提拔?原来,杨祥云早就垂涎于刘清芳的美貌。刘清芳当初被招聘进万溶江分公司任出纳时,还只有17岁,与杨祥云一直保持着较好的上下级关系。后来,杨祥云喜欢上了这位面容娇美的女下属,并处处关照着她。但杨祥云考虑自己有家有室,不可能与刘清芳结婚,只能眼巴巴地看着刘清芳同别人恋爱结婚。然而,杨祥云心有不甘,一直恋念着想与刘清芳搞婚外情。2001年3月,他终于如愿以偿,与已婚的刘清芳在吉首市水电宾馆第一次发生了性关系,以后便成了情人关系。

自从得到了刘清芳的芳心后,杨祥云便开始做起了财色双收的黄粱美梦。2003年初,杨祥云向刘清芳提出结婚要求,并私下和刘清芳商量,让她担任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3年2月16日,杨祥云主持召开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形成了3项决议:一、由刘国瑞代表万溶江分公司,将该公司在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中的755万元股份中的638万元转到刘清芳等人名下,其中转到刘清芳名下570万元;二、将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分配的利润38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同时增作为刘清芳的股本;三、选举刘清芳为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刘国瑞为公司经理。

刘清芳担任了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并成为控股股东后,杨祥云三番五次催促她快点与丈夫离婚,说如果不这样做,公司便成了她与其丈夫的共同财产。2003年5月8日,刘清芳和丈夫离婚。

第6篇:选举会议纪要范文

主席周小川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本交易所的会员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能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四)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五)监督结算银行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第九条、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能;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九)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基本业务规则;

(十一)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十二)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

(十三)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四)章程修改程序;

(十五)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交割和结算制度;

(二)经纪和自营业务规则;

(三)风险控制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四)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标准仓单的生成、流转、管理以及注销等规则;

(六)期货交易信息的办法;

(七)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八)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九)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联网交易等,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二条、期货交易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下列变更事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因《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合并或者分立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各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

(四)拟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

(九)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二)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以授予专门委员会或者总经理行使。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其职责由理事会确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拟定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九)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期货交易所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对会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期货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第三十二条、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条件和程序;

(二)会员资格的变更条件和程序;

(三)对会员的监督管理;

(四)会员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办法;

(五)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六)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席位管理规则。会员不得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第三十七条、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由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

第五章、基本业务规则

第三十八条、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帐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九条、期货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和形式;

(二)专用结算帐户中会员保证金的最低余额;

(三)当会员保证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第四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第四十一条、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十二条、期货交易实行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四十三条、期货交易实行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或者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头寸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由期货交易所审核后确定其套期保值头寸;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头寸的,由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对其提交材料审核后报期货交易所审核。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和投资者在非交割月份和交割月份持有的投机头寸,分别制定最大持仓限制标准。

第四十四条、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四十五条、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投资者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投资者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新仓;

(四)提高保证金比例;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按业务规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五)、(六)项措施,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投资者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投资者,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

第四十六条、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第四十七条、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八条、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下列信息:

(一)即时行情;

(二)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三)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四)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交易情况编制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

第五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对其会员或者投资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期货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单位兼职。

第五十五条、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期货投资者处谋取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期货交易。

第五十六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五十七条、遇有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二)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中国证监会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提示。

第六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督察员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督察员履行职责,期货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交纳期货市场监管费。

第七章、附则

第7篇:选举会议纪要范文

联系县(区)农林局,建设局、园林局,行业协会。

二年来,我强化学习,扎实工作,廉洁自律,团结班子,带好队伍,加大落实力度,不断开拓进取,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实现林业、园林城乡一体化,开创城乡绿化工作新局面。现述职述廉如下:

一、立足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较为满意四项工作

一是积极联系客商,发挥行业优势,切实搞好服务,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始终把招商引资作为第一责任,第一要务,调动多方关系,多次上门造访客商,邀请客商以商引商。在土地选择、项目资金争取、银行贷款联系等方面给客商解决实际问题,深受客商信任。在胡局长等同志的大力支持下,引进竣工和签约项目各1个。

竣工项目:ddd吉星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在市经济开发区投资16000万元建设__博远实业有限公司,一期投资已到位,9月份正式投产,产品已远销海外。

签约项目:经过两年半的洽淡,ddd林木产品有限公司投资定向刨花板(osb)项目,20__年10月中旬,已与宿城区签订投资合同。

二是对内全面规范管理,对上策应扶持支持,对外强化形象宣传,做好分工负责的主体工作。强化制度建设,注重学习提高。坚持每月例会制度,学习重要文件,布置业务工作,提出严格要求,形成局务会议纪要。

选举产生林业(园林)局第三届党支部委员会、第一届团支部委员会、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完善市风景园林协会、花卉园艺协会、木材行业协会和林学会运行机制,通过协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整体运行水平。

定期召开党组会、民主生活会、班子碰头会,组织青年职工座谈会、主题教育演讲比赛、国防教育专题讲座、林业形势报告会、扶贫慰问、书画摄影比赛、论文评比等系列活动,营造班子团结,同事配合,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多次带项目申请赴省进京,并邀请上级领导到__现场办公,争取支持,二年共争取到国家和省各类项目资金逾2500万元。

深入开展“杨树产业年”活动,每年植树1000万株以上,积极引导木材加工企业发展,全市木材加工企业2587家,规模以上369家,产值达105亿元。

完成黄河景观桥及周边造景工程;建成新河滨公园;抓好春秋两季市区绿化工程;完成__省第五届(南通)园博会__工地建设任务;全面接管雪枫公园。

同时,借外省外市林业考察团来我市之际,积极宣传__生态特色,提高__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是高标准严要求,努力争先进位扛牌夺旗争一流,力取创新创优佳绩。常给同志们灌输“有牌就扛,有奖就得”意识,每年度汇总一次局各处室、单位在省市内获奖情况,张榜公布,并分不同档次再予以适当奖励,以激发大家在其位谋其政履其职尽其责创其优。

20__-20__年,局荣获全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单位,__林业产业先进单位,绿色__建设一等奖,省第五届园博会造园艺术奖二等奖、组织工作优秀奖,《绿色__实践与建设》主题生态文化建设唯一最佳组织奖,市二〇〇七年度目标管理先进集体;河滨公园荣获市创建文明风景

旅游区(点)工作先进单位,雪枫公园荣获__市文明风景旅游区(点)称号,创建国家4a级景区已通过省初检。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组建专门班子,配强人员,量化任务目标,责任落实到人,10月中旬,省专家已进行专题调研。

创新公园管理体制。实行“免费开放”和“公园绿地管理人”模式,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并加大园林绿化主体培育,靠大靠强,设立省建筑园林设计院__分院。

创办“中国杨树网”,推出移动农信通“杨树产业”频道,向林农和企业,传播杨树育苗、造林、营林、采伐、运输、加工等产业体系技术、产业动态、产品价格等信息。

四是全面摸清家底,理清旧帐,深入调研,编制规划,做好具有长远效应的打基础工作。林业园林工作分几大块:造林营林、木材加工、林政执法、古树名木、园林工程、绿化管养、风景名胜、湿地野保。

逐项调查摸底,逐类编制规划,近二年已完成《现代林业发展规划》、《木业发展中长期规划》、《骆马湖湿地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骆马湖—三台山、古黄河—运河风光带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古树名木保护总览》;启动《野生动物保护规划》、《有害生物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植物多样性与乡土树种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

就如何进一步理体系、顺体制、建制度、强队伍、上台阶,作了为期一旬的深入调研,制订出台《绿地补偿实施意见》、《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导则》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人员对建市以来,市园林局承担的所有工程124项进行全面清理,请财政审计人员再验收核查,理清帐目,结清欠款。

二、强化理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塑造勤奋好学、明理敏行、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一是坐得住,学得进,在理论学习上取得丰硕成果。20__年3-4月,在省委党校学习,被评为优秀学员;20__年8月参加全国地市级林业局长培训班半个月,被推为学员代表发言受到好评,随后不少地区林业考察团来宿。

20__年2月起,坚持学习南林大森林培育专业研究生课程。

组织人员编写《杨树良种繁育与速生丰产栽培技术》一书,由中国林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组织完成的《__市木材加工产业可持续发展中长期规划》和《__

市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及应用研究》,均荣获“第二届(20__年)__省优秀软科学成果奖”三等奖。

合作撰写的《__市森林资源现状、特点及培育技术措施探讨》在自然科学核心期刊《河北林业科技》20__年第二期发表。

合作撰写的《杨树产业在平原地区现代化林业建设中的作用》在《中国林业》20__年第4期发表,收入《中国林业论坛(论文集)》并获论文二等奖。

撰写的《杨树林地高效复合经营模式研究与初步实践》被收入__科技论坛__分论坛优秀论文集。

二是严要求,常警省,在廉洁自律上做到警钟常鸣。作为局领导班子班长,作为年轻干部,我时刻提醒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受委托行使的公共权力,只是意味着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个人炫耀的资本,更不是谋取个人私利或小集团局部利益的工具。

要求自己政治上不软,经济上不贪,工作上不浮,生活上不奢,纪律上不散,管理上不松;要守住__的绿线,守住自律的底线;要健康而充实,善思而踏实,肯干而廉洁。

平时,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工作纪律、“禁令”等规定,坚持自省自警,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同时,履行监管职能,严格要求教育管理监督好干部职工,努力使集体成为团结进取阳光向上学习型创新型奉献型团队。

第8篇:选举会议纪要范文

为保持公司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自公司成立以来,我工会按照上级工会的有关工作部署,努力构建“行政和工会共同运作、职工参与”的工资协商工作格局,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主要做法

1、民主选举,依法产生协商代表。通过工会职工代表推荐、公司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产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目前,行政方和工会方均为5名代表,人数对等。为了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协商代表除了企业法人与工会主席之外,还包括了来自运营、财务、收费等各工作一线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职工代表,全方位关注影响工资集体协商的各种因素,坚持统一的指导思想,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切实保证职工的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同步增长,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企业发展。

2、规范操作,认真履行协商程序。每年,我工会都会与行政方进行一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我工会认真履行程序,坚持沟通、协商、签约、审核、监督五个程序缺一不可。每次协商前我工会都会充分进行调研,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准确掌握工资增长的幅度和条件,提出调整职工工资的基本目标;主动与公司行政方进行充分的事前沟通,取得理解,达成共识,为顺利开展协商创造良好条件;向行政方发出要约,组织召开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成有效的协商会议纪要,并制定《区热力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同时与公司签订《区热力公司工资集体协议》,协

议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3、把握重点,确保集体协商取得实效。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时,我工会始终坚持把工资分配制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协商重点,认真研究企业经营状况,尽力找准协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在促进公司效益增长的基础上,推动公司逐步建立起正常的工资分配共决机制、调整机制和增长机制,确保工资集体协商为企业和职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二)存在的问题

工资集体协商的长效工作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随着交通置业的快速发展和职工期望要求的不断提高,需从突出协商重点、健全工资协商台账、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提高协商水平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工资集体协商长效机制,巩固、发展和维护好企业与职工的现实和长远利益。

(三)下一步改进措施

1、总结经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持续开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来,我工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照上级工会的检查标准和职工的期望要求,我工会的工作水平还需要进一步创新提高。在“十二五”期间,我工会将全面总结经验,站在更高的角度认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动此项工作持续开展,建立工资协商的长效机制。同时,牢固树立“工资协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动态的过程”这一意识,结合实际,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工资协商,合理确定协商重点,做到每年有目标,每年有重点,不断提高协商的水平和实效。

2、注重质量,不断提高工资协商工作水平。一是提高协商方法和技巧。重点加强对公司职工代表协商方法和技巧的指导和培训,结合实际,在协商中既要敢于谈,又要善于谈,有理有据地提出可协商、能协商的协商要求。二要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在开展工资协商时,协商内容紧密结合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问题,努力提高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工资协议书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区热力公司属公益性企业,隶属于区政府办公室,公司现有在册职工89人,其中女工30人,占33.7%,职工入会率100%。近年来,我公司工会在区总工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的党政的大力支持下,工会紧紧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按照公司总体部署,认真履行职能,主动参政议政,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自觉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育职工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为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及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公司领导重视,工会工作搞得有声有色,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为创建和谐企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因此近几年没有发生劳动争议,为公司创造了稳定、团结、和谐的内部环境。

(一)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1、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为促进公司发展,提高职工技能及素质,公司工会始终坚持把职工学习培训放在首位,每周二坚持组织职工学习,以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重点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以及上级文件精神和供热专业知识等。同时,工会主动配合公司在采暖期开始前对职工进行了上岗前的学习培训,取得明显效果,在采暖期中没有出现大小人为事故。为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公司还专门请来 老师给职工上公共礼仪课、规范文明用语,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另外,公司工会认真组织开展了全市建设系统争先创优活动,为进一步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2、工会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悉心听取职工意见

集体合同到期后,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主动和公司领导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续签了集体合同并认真履行。为了反映职工的意见,维护职工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工会积极动员职工提合理化建议。在党、政、工联系会议上,工会能够如实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公司领导,好的建议已被公司领导采纳。由于工会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利益,公司领导又高度重视,极大的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热情,极大的增强了企业凝聚力、向心力,使公司劳动生产率有了很大提高。

3、关心职工生活、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工会在公司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关怀下,始终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关心职工生活,坚持做到职工有事必访、有病必探、有难必解。每逢职工有婚、丧、嫁娶之事,工会总是带着公司党、政的意愿帮助职工,送去公司的关怀。每逢节日都已工会牵头对热力站进行慰问,在传统节日中秋和春节都会为职工送去温暖和祝福,按照公司领导的指示及时主动做好节日职工福利和分发工作,关心女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每年都要对全体职工作了一次健康检查,表现了公司对职工的关怀。

4、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积极开展文体活动

为职工强身健体,公司工会在公司领导的指示下,每天早上组织职工坚持篮球、排球等体育锻炼并不定期的和自来水公司进行友谊赛。

5、积极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工会始终坚持以职工大会为基本管理方式、紧紧围绕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这一指导思想开展工作,动员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充分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在采暖期前,工会参与制定了《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制定了《厂务公开实施方案》、《民主管理实施方案》,并坚持抓好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大大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今后努力方向

1、继续加大平等协商力度,努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保障。

2、积极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解决好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逐步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培养一支有文化、守纪律、懂技术的职工队伍,为企业发展和地区建设做出贡献。

第9篇:选举会议纪要范文

这次会议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主要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村帐乡代管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我县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村帐乡代管工作。下面,我就村帐乡代管工作,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村帐乡代管工作的重要性

村级财务管理是农村工作的重点、农民关注的热点和民主管理的焦点,也是制约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难点问题。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1996年以来,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我县先后推行了各项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得到了显著加强。

但是,一些村由于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农村财务管理也暴露出不少弊端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村财务制度执行不严,现金管理混乱,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公款私用、挪用借支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村民主理财流于形式,村级收支和重大经济事项不能按规定程序进行,该理财的不理财、该公开的不公开、该上墙的不上墙,群众意见很大,个别村因财务问题不断,给县、乡(镇)、村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被动;有的村管理混乱,村级招待费、办公事务费过高,不仅损坏了党员干部形象,影响了村两委班子的团结,也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从全县看,近年来在农村发生的案件中有近80%是由财务问题造成的,因财务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移交司法处理的案件也为数不少。

推行村帐乡(镇)代管,是中央、省、市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根本上、源头上和机制上彻底解决农村财务管理问题的治本之策。这一措施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有利于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保护干部、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保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热情,有利于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事实证明,推行村帐乡(镇)代管,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高湖镇、珍珠乡自2005年试行乡(镇)集中村级财务会计账务和业务以来,因财务问题而上访的案件明显减少。全县上下一定要从促进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推行村帐乡(镇)代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克服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扎扎实实地做好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推行村帐乡(镇)代管的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明确村帐乡(镇)代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范围

(一)基本原则。“村帐乡(镇)代管”是在保证村级资产的自、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受村民委员会委托,村帐乡(镇)代管中心对村级财务资金、帐簿、凭证、报表等会计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实行“村帐乡(镇)代管”必须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五权不变”原则:以村为基本核算单位不变(自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批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二是坚持村帐乡(镇)代管中心统一开设专户,各村开设基本帐户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的原则。

三是坚持民主理财原则,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加大财务公开透明度,确保村民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

(二)管理范围。“村帐乡(镇)代管”管理的范围是村级集体所有的资产、帐务和资金。具体包括:资产管理、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

1、资产管理。村级资产管理是对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和核算的财务管理方式。包括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土地、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经济林木、农业基础设施及其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相关资产。

2、收入管理。村级收入管理是指对村级集体资金的取得进行资金来源渠道监督管理和核算的财务管理活动。具体范围有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组各项承包收入、“一事一议”资金、租金收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集体积累资金、归还的应收款及欠款、各种捐助资金、变卖资产收入和其它村集体收入等。村级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要全额缴入乡镇“村帐乡(镇)代管”专户。各村向单位和农户收到现金和款项时要手续完备,使用《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收取款项时收据要统一加盖各村财务专用章、乡镇“村帐乡(镇)代管”中心财务专用章、报帐员章,这类收据实行统管核销,收款事项一律由报帐员办理。收到款项后,报帐员要限期上解乡镇“村帐乡(镇)代管”专户,然后持交款回单到乡镇“村帐乡(镇)代管”中心填制一式三联的代管收入入帐单,代管中心返回报帐单位一联。往来结算、上级拨款都要在开收据的同时填制往来报帐单。

3、支出管理。村级支出管理是指对村集体资金和村专项资金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核算的财务管理活动。支出内容包括办公费、村组干部报酬、党员工资、村公益事业支出和村专项资金支出等。实行“代管”后,村级原有的和今后发生的各项现金收支统一由乡镇“村帐乡(镇)代管”中心代管,存入各村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帐户内。

三、瞄准目标,精心组织,确保村帐乡(镇)代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各乡镇、村、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衡东县“村帐乡(镇)代管”实施方案》、《衡东县“村帐乡(镇)代管”管理办法》及2009年第33号《衡东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要求,突出重点,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确保10月底全县24个乡镇561个行政村和20个居委会全部完成村帐乡(镇)代管工作任务。

(一)理清思路,全面启动村帐乡(镇)代管。一是认真清理村级资金和账务。为确保“村帐乡(镇)代管”工作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必须抓好村级财务的清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村帐乡(镇)代管中心负责组织各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各行政村、居委会现有资产和前段尚未清理的帐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完毕后要及时将清理结果张榜公布。二是依法进行委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由村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代管中心受理,实行财务、资金双代管。三是全面接管。乡(镇)代管中心采取“三加一”的模式对村级财务实行代管,实现记帐、代管村级资金、代管会计档案与提供会计服务于一体。代管村级集体资金必须作为村帐乡(镇)代管工作的重点,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需要明确的是,各村集体资金存入村帐乡(镇)代管中心专户下的村级基本帐户中,取款或转账要由代管中心加盖公章才能生效,代管中心不能改变村级资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而是为了更加有效的加强对村级资金的监管,规范村级行为。

(二)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加强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是根本;只有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才能实现管钱、管物、管事与管人的有机结合。一是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审批、票证管理、结算资金管理、财产物资管理、承包合同管理、财会人员管理、民主理财、档案管理等方面,并对村级管理费、招待费和交通费等群众关注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二是严格票据管理。村级各项收入必须使用《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乡(镇)代管中心将对票据的“领、用、存”设立台帐,明确专人管理,实行收款票据的统一领用、核查、销号、归档,坚决禁止白条抵库,切实从源头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的发生。三是严格村帐乡(镇)代管报帐制度。各村要根据经济往来情况,严格报帐时间,业务多的村每月报帐不少于2次,业务少的村每月报帐不少于1次,报帐时间由村帐乡(镇)代管中心根据需要进行时间安排。四是建立财务公开制度。统一制定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间,各村的财务公开表由村帐乡(镇)代管中心统一打印,及时公布公开,增强财务透明度。五是统一建档立卡。乡(镇)代管中心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档案柜,档案柜要做到一村一档,统一对村级财务资料实行建档管理。

(三)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村帐乡(镇)代管工作规范运行。村帐乡(镇)代管能否规范运作并取得实效,强化监督是关键,要把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着力建立一套便利、可行、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加强群众监督。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在报账前对每一笔收入和支出实行认真审核,并签字盖章,确保财务的真实性。二是加强审核监督。代管中心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村级财务进行严格的审核监督,对每一笔村级收支原始凭证在报帐前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相关规章制度,手续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要坚决退回、补办,并向村民理财小组反馈情况,对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三是加强审计监督。县经营管理局、乡镇经管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或检查,确保村帐乡(镇)代管工作规范运行。

在强化监督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推行村帐乡(镇)代管,监督是手段,服务是目的。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农民群众。乡(镇)代管中心既要接受主管部门及村民理财小组的监督,认真听取他们的质询和意见建议,不断改进代管工作,同时又要把工作的重点和注意力放在为村集体、为群众服务上,建立便民服务的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管好、用好、监督好村级财务,最大限度地发挥村级财务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更好地推动集体经济发展,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推行村帐乡(镇)代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尤其是村帐乡(镇)代管中心,作为党和政府连接群众的桥梁,作为直接面向农村基层的“窗口”单位,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意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贯穿于村帐乡(镇)代管工作的始终。要端正思想,摆正位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为民、便民和服务基层的措施落到实处。建立“首问责任制”、“公开承诺制”等制度,保证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要搭建便民平台,将办事程序、内容、要求上墙公布,方便群众办事。代管中心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农村财务进行严格审核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予办理,并向村民理财小组反馈情况,同时要主动接受村民理财小组的监督。

四、加强领导,确保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取得明显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