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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担保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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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担保

第1篇:资金担保范文

1.客户姓名 :

2.客户身份证编号:

3.客户开立交易账户登记银行帐号: ( )

4.客户在xxx集团公司开立的黄金交易帐户号码是:

5.本公司保证客户汇入汇出的每一笔资金的安全。

6.客户需要结算出交易账户上的资金时,本公司保证客户交易账户上的资金,并协助客户安全转入开户时所登记的银行帐户,如客户要求划入未登记帐户,本公司不予支持。(注:客户资金出入以银行凭证为准。)

7、此保证书共1页一式2份,经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8、 经纪人:xxx(xx编号xxx)身份证号

严正声明:本公司只承担客户资金,在进出黄金现货交易市场过程中 的资金安全责任;客户投资黄金现货交易所产生的盈亏均由客户自行承担,本公司概不负责。

客户签名: 公司签字盖章: 经纪人签名:

第2篇:资金担保范文

一、主要问题

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出发点和发展趋势都好,但其毕竟是新生事物,与之相关的各种制度及操作规程等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问题。

(一)直补资金担保贷款资格确认问题。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是直接对种粮农民的资金补贴,应该由种地农户领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种地农民没有领取到直补资金,造成他们丧失直补资金担保贷款资格。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租土地农户与承租土地农户双方约定直补资金由出租方领取。由于出租方大多数是脱离土地的非种粮农户,这就造成种粮农户无法获得直补担保贷款的权利。另外有的虽然由承租方领取,但流转手续不健全,多数是双方口头协议,有书面协议的少之又少,可操作性差。

2.土地经营权归属问题。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量较大,流转年限不统一,财政所在填写《农户直补资金担保资格确认单》时,不仅要根据直补资金台账,而且还要参照土地经营权证,但是由于二轮土地承包距现在时间较长,许多当时在一个土地经营权证上的家庭成员现在已经分户,而土地经营权证还没有分开,造成一证多户现象,为农户贷款造成诸多不便。

3.目前各村都有机动地,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但个别地方机动地直补资金由村干部领取后上缴三资服务中心,若用这些直补资金申请直补资金担保贷款,从制度、手续上看是符合要求的,但贷款发放出去以后,无法保证贷款的实际用途,而且容易形成风险,造成损失。

4.土地征用问题。借款人的土地被征用后,农户土地面积减少,导致直补资金担保贷款风险加大,尤其是沿路及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用的机率较大。

(二)容易形成借名贷款。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实施,很多农户通过合法流转拥有较多的土地,获得的直补资金也较多,这些农户的直补资金贷款多数能够用于农业生产。但是,有一些人看中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利率低、期限长的特点,利用农民朴实、好面子,个别人贪图蝇头小利等弱点,通过走人情、施薄利等手段进行借名贷款,扩大了贷款风险。

(三)业务部门之间协调问题。办理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的业务流程,涉及多家单位,最为直接的是县乡镇财政、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银行。虽然金融部门和县乡镇财政签订了协议,但由于沟通不及时,有些金融部门的操作细则财政部门不掌握,乡财政所对有关事项了解得不清,制约了此项业务的开展。另外,金融部门之间的征信系统不共享,在发放此项贷款时,无法做到信息共享,容易产生多次放款,形成贷款风险。财政部门担保登记信息更新也不够及时,几家银行同时开办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因担保信息衔接不及时可能会造成重复放贷的现象。

(四)贷款用途偏离要求。《吉林省2011年以直补资金担保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贷款用途重点支持种植、养殖等农户农业生产性、经营性资金需求,避免盲目投资和过度消费行为,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方面。”但有些办理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对此项要求执行不严,出现个别农户将贷款用于购车、购房等过度消费行为,偏离了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要求。还有的金融部门为了盘活不良贷款,引导农户用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偿还陈欠,而许多陈欠并非用于生产经营方面。

二、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的发展前景及建议

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工作开展以来,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由于政府大力支持,财政积极介入,吉林省金融机构之间开始争抢农村金融市场,农民有了选择金融机构的空间。与传统的贷款方式相比,农民还款自由,利率降低,减轻了不少负担。随着金融机构不断向农村注资,农村经济发展有了资金保障,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加强,直补资金会增加,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的发展前景可观。为了做好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机动地及被征用土地直补担保资金贷款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机动地属于集体所有,用机动地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应按照上述条款规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征用土地,金融部门应经常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建设规划,对于将要被征用土地及时登记注册,做到心中有数。如果贷款发放之后土地被征用,金融部门要及时召集贷款人明确还款责任及份额,用其所得补偿款或其他款项偿还贷款,最大限度避免贷款损失。

(二)切实加强贷款管理,确保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真正惠及农户。切实做好贷前调查,明确贷款用途,从源头上堵塞借名贷款的发生。对于已发生的借名贷款,建议将其贷款人及实际用款人列入重点关注对象,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确保直补资金贷款真正惠及农户。

(三)加强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工作需要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金融和财政部门脱节。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要建立一个更新及时的担保信息平台,能够及时查找借款申请人的贷款信息,避免多个金融机构的重复放贷,降低信贷风险。

第3篇:资金担保范文

关键词:企业资金担保链;风险传染;集散性;联接程度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4-0058-008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初,因浙江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而引发了浙江杭州地区的企业资金担保链危机,一时间,杭州众多企业纷纷陷入财务困境,杭州建筑、家具、输配电、化工、纺织等行业的众多企业均未能逃此劫难。此后,危机越过杭州向绍兴、嘉兴、湖州、台州、温州等地进一步蔓延,使得浙江民营企业出现了“火烧连营”式的财务困境。企业资金担保链何以具有如此巨大的风险传染能力?其传染机理何在?显然,对此问题的探寻是我国目前政界、学术界与企业界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电子文献检索表明,到目前为止,国内外有关企业资金担保链风险传染研究的文献仅有两篇文章。一是吴宝、李正卫等(2011)[1]从社会资本角度对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风险传染机制进行了分析。他们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会提高网络平均中心度,降低派系构成的破碎程度,这会增强企业资金担保链的大规模风险传染能力;同时,也会增强网络凝聚系数,使派系内部关系过于密集,造成过多的闭合环路,加剧派系内风险传染。二是张乐才(2011)[2]探究了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风险传染渠道及传染条件。他认为: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风险传染渠道表现为其通过资产负债表渠道、信息传染渠道、投资传染渠道、交叉传染渠道等形式对危机进行传染。当整体经济环境有利时,资金担保链的风险消释机制发挥主导功能;当整体经济环境不利时,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风险传染机制发挥主导功能。

这说明,学术界仅对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风险传染进行了初步探寻。然而,可喜的是,实践部门对企业资金担保链的认识已经迈出了重要一步。为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担保链危机,维护金融稳定,浙江省政府于2012年6月出台了《关于加强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该文件明确指出:“对于与上下游企业和银行关联度高,对当地经济、金融正常运行具有重要影响的龙头企业,如其陷入了资金担保链危机,政府和银行将出手相助。”很显然,如果出现危机的企业为一般企业而不是龙头企业,政府与银行将不会对其进行救助。我们暂且不对政府救助企业的公平性问题进行考量,而主要探究:为什么企业资金担保链危机出现后,政府要对龙头企业进行救助?其原因何在?政府救助危机中的龙头企业能有效防范资金担保链危机吗?显然,只有充分了解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风险传染机理,才能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鉴此,本文决定以无尺度网络理论为分析视角,从企业担保联接的特征来对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风险传染机理进行分析。

二、理论背景与研究假设

(一)理论背景分析

从无尺度网络理论对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风险传染机理进行深入分析,至少有两个问题是不可回避的。首先,企业作为资金担保链的节点,彼此之间存在什么样的联接特征,企业资金担保链所组成的网络是否是一种无尺度网络。其次,如果企业资金担保链具有无尺度网络的特征,这些特征对风险传染具有怎样的影响,如何描述这些影响。为此,我们将对无尺度网络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为论文分析建立必要的理论基础。

1998年,Albert和Eric(2002)[3]在研究万维网的网络结构时发现:万维网基本上是由少数高连续性的页面串联起来的。只占节点总数不到万分之一的极少数节点,却有1000个以上的联接;而80%以上节点的节点联接数不到4个。更多领域的研究发现,大量网络系统普遍存在这种少数但高联接的节点,这种节点可称为“集散节点”。包含集散节点的网络,通常称之为“无尺度网络”。已有研究认为,无尺度网络的形成与节点成长性和优先联接两种现象有关。

首先,节点成长性。在现实中,无尺度网络的节点数量均呈现高增长现象。例如互联网的页面数量,1990年整个互联网只有一个网页,而到今天它的网页数已经是数以亿计,其他大部分网络也都具有类似的发展过程。互联网在起步阶段只有几个路由器,随着新的路由器与网络原有的路由器相联接,如今路由器的数量已经高达百万以上。这些现实中的无尺度网络,均具有不断快速成长的特性。此外,人际网络中新朋友的加入,网络中新论文的发表,航空网络中新机场的建造等等均说明网络节点具有成长性特征。

其次,优先联接性。无尺度网络新增节点在联接过程中,并非所有旧节点与其相联接的机会都是平等的。例如,在选择将网页联接到何处时,尽管人们可以从数十亿个网站中进行选择,然而我们大部分人只熟悉整个互联网的一小部分,这一小部分往往就是那些拥有较多联接的站点,只要联接到这些站点,就等于基本联接了整个网络。这种“优先联接”的过程,也发生在其他网络。例如新加入社群的人会想与社群中的知名人士结识,新的论文倾向于引用已被广泛引用的著名文献,新机场会优先考虑建立与大机场之间的航线,知名公司更容易吸引到同盟者的参与合作等。

在无尺度网络中,由于节点成长和优先联接机制的作用,打破了随机网络的均衡现象,使无尺度网络表现出独特的结构特征。

一是网络节点的集散性。无尺度网络中包含无数节点,但由于节点的成长性与优先联接性,故大部分节点的节点联接数量较少,而某些节点则与大量的节点具有联接关系,有些节点拥有的联接可能高达数百、数千甚至数百万。集散节点的存在说明:无尺度网络中节点的权力和地位是不均匀的,有主次之分。

二是网络的脆弱性。对于无尺度网络而言,如果以随机去除的方式破坏了那些不重要的节点,这不会对网络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如果破外了网络中的中心度很强的节点,网络可能不堪一击,这主要是因为无尺度网络对中心节点的严重依赖所致。已有研究显示,面对蓄意攻击(或称协同攻击)时,只需要移除5%~10%的中心节点,就能使无尺度网络彻底瘫痪,因此,无尺度网络对于风险传播的抵抗性较均匀网络脆弱得多。

(二)研究假设

上述分析表明:无尺度网络具有节点的集散性与网络脆弱性两个特征。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无尺度网络视角下企业资金担保链的联接特征与风险传染。故本文须说明企业资金担保链是否具有节点的集散性、网络脆弱性两个特征。为此,文章提出如下两大假设:

H1:企业资金担保链具有节点的集散性特征

H2:企业资金担保链具有脆弱性,容易传播风险

由于网络节点的集散性缘于网络节点的成长性与优先联接性,故要证明H1是否存在,除了要说明企业资金担保链是否具有集散性特征以外,还须证明融入了资金担保链的企业是否具有成长性与优先联接特征。故假设H1实际上应由以下三个假设所组成:

H11:融入资金担保链的企业具有集散性特征

H12:融入资金担保链的企业数量具有成长性特征

H13:融入资金担保链的企业优先与重点企业相担保

三、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集散性特征

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集散性特征表现为企业的担保联接呈现出一种中心的联接形式。即少量企业处于中心位置,其他众多企业则处于中心企业的,中心企业与所有企业均具有担保关系。本文用图1对企业资金担保链的中心形式进行了描述。图1显示,在资金担保链的第一层次,X为具有中心性特点的企业,A、B、C则为X的企业,X企业与A、B、C三家企业就构成了中心的担保联接形式。根据企业的担保特征,企业资金担保链的中心担保联接形式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首先,企业无担保形式。此种形式的担保特征是,企业除了与中心企业具有担保关系以外,不再与其他企业发生担保关系。如图1所示,在资金担保链的第三层次,C23为具有中心性特点的企业,C31、C32为其企业,这两家企业均只与中心企业C23有担保关系,他们相互之间没有担保关系,也没有与其他企业发生担保关系。绍兴企业资金担保链就存在这种企业无担保的联接形式。以图2派系5中的浙江医药集团资金担保链为例,显然,浙江医药为具有中心性特点的企业,其企业为康恩贝、升华控股、国投高科、昌欣投资4家企业,这四家企业除了与浙江医药具有资金担保关系外,与其他企业均没有资金担保关系,因此,浙江医药资金担保链属于企业无担保形式。又如派系1中的稽山控股为具有中心性特点的企业,其与企业华农财险、绍兴恒信银行、稽山集团的担保链联接也属于企业无担保的联接形式。

其次,企业再担保形式。此种形式的担保特征表现为企业除了与中心企业具有担保关系以外,与其他企业亦具有担保关系。图1显示,在资金担保链的第二层次,A企业为具有中心性特点的企业,其企业为A21、A22、A23三家企业。显然,A21除了与中心企业A具有担保关系外,其与企业A22也具有担保关系;A22除了与A21、A23具有担保关系外,还与A31、A32等企业具有担保关系,故A企业与A21、A22、A23所组成的资金担保链为企业再担保形式。以图2派系1中的华联三鑫企业资金担保链为例,华联三鑫为该担保链的中心企业,与其有担保关系的企业如展望集团、华联控股、加百利集团、华西集团、精工建设、南方控股等企业均为再担保企业。

从上述企业资金担保链企业联接的分类可知,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集散性特征具有相对性与程度不同的区别。

首先,企业资金担保链集散特征的相对性。企业资金担保链集散特征的相对性表现为企业的中心与角色之间具有相对性。图1显示,在资金担保链的第一层次,相对于A企业来说,A21、A22、A23企业属于企业,A企业则属于中心企业;在资金担保链的第二层次,相对于A22企业来说,A、A21、A23、A31、A32等企业均为企业,A22则属于中心企业。从图2的派系1可以看出,当把展望集团看成一个中心企业时,与之具有担保关系的华联三鑫、加百利、华西集团、江龙纺织、天马实业、南宇轻纺、永利精编、光宇集团则为企业;有些企业则又成为新的担保链内的中心企业,以华联三鑫为例,该企业又与华西集团、远东化纤、加百利、精工建设等具有资金担保关系,从而组成了以华联三鑫为中心的企业资金担保链;此外,加百利、华西集团、江龙纺织……等均与其他企业具有资金担保链关系,均组成了以自己为中心企业的企业资金担保链。可见,企业资金担保链的中心角色具有相对性。这说明,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集散相对性主要存在于再担保的企业资金担保链之中。对于再担保的企业而言,每一个企业实际上变成了一个中心企业,因为该企业除了与中心企业具有担保关系外,还与其他企业具有担保关系,故该企业至少会有两个企业,故有再担保关系的企业均属于中心企业。

其次,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集散程度。对于无担保的企业而言,如派系1中的华农财险、绍兴恒信银行、五羊印染等企业,由于其只与1家中心企业具有资金担保关系,故这些企业的分散程度保持不变。可见,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集散程度主要通过中心企业的中心性程度表现出来。企业的中心性程度与企业直接或间接联接的企业数量有关。一般来说,企业与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联接的数量越多,则其中心性程度越强,否则,其中心性程度越弱。因此,对于中心企业而言,其中心性程度可从两个视角进行分析。首先,从直接联系的视角分析。以江龙纺织为例,该企业与五羊印染、南方科技、天马实业、展望集团、浙江雄峰、永隆实业、稽山控股等7家企业具有直接担保关系;以稽山控股为例,该企业与江龙纺织、绍兴恒信银行、华农财险、稽山集团、绍兴农合银行等5家企业具有直接担保关系,故江龙纺织的中心性程度要高于稽山控股的中心性程度。其次,从联接总量的视角分析。以派系7的上风高科为例,该企业仅与春晖集团、国祥制冷、盈峰投资3家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联接关系,以派系1的华联三鑫为例,与该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企业则高达40余家,故华联三鑫的中心性程度要高于上风高科。

上述分析表明:企业资金担保链的企业联接呈现出一种中心的担保联接形式;根据企业的担保特征,中心联接形式可以分为企业无担保、企业再担保两种形式;企业资金担保链的中心企业亦存在中心性程度不同的区别。可见,浙江企业资金担保链联接具有集散性特征。由此,H1得到证明。

四、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风险传染

1.企业与风险传染

关于企业对风险传染的影响,我们只需就无担保企业对风险传染的影响进行分析,因为如果企业与其他企业具有再担保关系,则该企业对风险传染的影响可以归属于中心企业对风险传染的影响。从图3可以看出,无担保企业传染风险的能力相对有限:以A1企业为例,从直接联接角度分析,A1只与R有直接担保联系,故A1发生的风险只会传染给R,如果R能够承担该风险成本,这样该风险传递到R就自动停止了,此时的风险没有引起群体影响;从间接联接角度分析,如果A1发生的风险破坏力很大,R没能力承担此风险成本,该风险致使R崩溃,使得风险又由R传递到其他企业,这时的风险才具有群体影响。可见,对于无担保企业而言,只有当与之具有担保关系的中心企业无力承担风险成本而将风险对外传染时,其引致的风险才具有群体性影响,故无担保企业的风险传染能力相对有限。

2.中心企业与风险传染

如图4所示,从直接联接角度分析:当风险源为A1企业时,其风险会直接传染给A2与R两家企业;当风险源为A2企业时,其风险会直接传染给A1、A3与R三家企业;当风险源为企业R时,该风险会传染给链内所有企业。可见,从直接联接角度分析,中心企业联接企业的数量越多,其传染风险的范围越大。从间接联接角度分析,如果受感染的企业均不能承担风险成本而会将风险再次传染出去,则所有中心企业均会将风险传染给整个链内企业;但由于部分受感染企业能承担风险成本而不会将风险再次传染给其他企业,故平均来说,某企业与其他企业间接联接的数量越多,则其风险传染的范围越广。

以2008年绍兴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风险传染为例,中心企业所起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其风险传染的形成缘于中心性企业成为了风险源。图5显示,在绍兴企业资金担保链风险传染的第一阶段(2008年5月—9月),华联三鑫因期货投资失败,其财务状况迅速恶化,银行决定对其停贷与抽贷,导致该企业迅速破产;在企业资金担保链风险传染的第三阶段(2008年10月—11月),同一派系内的江龙集团也因经营不善而停工破产。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华联三鑫与江龙集团是中心性程度很强的企业,正是由于这两家企业的破产,才导致与其有担保联接的企业出现了财务困境。其次,风险主要由中心性程度很强的企业将其对外传染。在风险传染的第二阶段(2008年9月—10月),华联三鑫出现困境后,与其有担保关系的展望集团和加百利集团迅速陷入财务困境,而赐富集团、远东化纤、华西集团三家企业也受到了很大影响。于是,这5家中心企业进一步将风险传染开来。在风险传染的第三阶段(2008年10月—11月),以江龙纺织为中心的企业将风险传染给了稽山控股、五羊印染、南方科技、天马实业等企业,以加百利为中心的企业则将风险传染给了永禾实业、浙江雄峰、永利精编等企业,以展望集团为中心的企业将风险传染给了光宇集团、南宇轻纺、天马实业等企业,于是,风险传染的分量进一步增殖,传染范围也越来越大。在风险传染的第四阶段(2008年11月—12月),风险由第三阶段受感染的中心企业进一步传染,使得派系1的企业全部受到感染,由此导致了2008年绍兴企业资金担保链“火烧连营”局面的出现,该局面直到地方政府强力介入后才有所改观。

上述分析表明,企业传染风险的能力相对有限,处于中心位置的企业则具有极强的风险传染能力,说明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集散性有利于风险传染。由此,H2得到证明。

五、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以无尺度网络理论为分析视角,就企业资金担保链的联接特征对其风险传染的影响机理进行了分析,得到了以下研究结果。

(1)企业资金担保链联接具有集散性特征。本文的研究表明:首先,融入资金担保链的企业联接呈现出一种中心的担保联接形式,故企业之间的联接具有集散性特征;其次,根据企业的担保特征,企业联接的集散性可以分为企业无担保与企业再担保两种形式;再次,企业资金担保链集散特征具有相对性,故企业资金担保链的中心企业存在中心性程度不同的区别。

(2)企业资金担保链联接的集散性特征对风险传染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对于无担保企业而言,只有当与之具有担保关系的中心企业无力承担风险成本而将风险对外传染时,其引致的风险才具有群体性影响,故无担保企业的风险传染能力相对有限;其次,中心企业由于联接企业的数量较多,故其具有极强的风险传染能力。

(二)相关启示

本研究的结论不仅丰富了关于企业资金担保链风险传染机理的文献,而且对指导我国制定正确的企业资金担保链监管措施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经过两次企业资金担保链危机的重创后,浙江于2012年6月出台了克服资金担保链危机的对策,即政府对危机中的工业龙头企业进行救助。本文的研究表明:企业资金担保链之所以具有很强的风险传染能力,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为中心企业的传染能力极强所致。因此,浙江政府对中心企业进行救助无疑具有学理上的合理性。

既然中心企业是企业资金担保链风险传染的主要力量,因此,为了减轻企业资金担保链危机的危害程度,我们应降低中心企业的中心性程度。为此,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担保数量。一是控制某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直接担保的企业数量,二是控制担保网内的企业总体数量。通过这两个措施来降低中心企业的中心性程度,从而降低其风险传染能力。

参考文献:

[1] 吴宝,李正卫,池仁勇. 社会资本、融资结网与企业间风险传染:浙江案例研究[J].社会学研究,2011,(03):84-105.

第4篇:资金担保范文

【关键词】 政府担保;高速公路;融资模式

从我国物流企业运载方式的选取来看,公路交通已逐步取代铁路交通成为了主要的运输模式。这就意味着,高速公路的修建将直接拉动我国流通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在联动我国内陆经济发展的目标导向下,也须通过高速公路的延伸来实现经济能量的互换。然而,面临着每公里平均1亿元RMB的资金投入,惟有进行融资活动才能满足需求。

对于大型公共工程而言,寻求外源性资金供给已成为国际惯例。就我国目前状况,高速公路的融资途径包括政府财政资金拨款、政府发行国债给予支付,以及借助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功能。而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化的当下,以上融资模式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问题。为此,在政府担保下充分挖掘民间资本则成为市场原则下的最优选择。

鉴于以上所述,笔者将围绕本文主题展开讨论。

一、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投入存在的问题

建立在传统融资模式下的资金筹措,不仅无法适应高速公路大发展的历史需要,也不符合目前经济大环境的内在要求。具体而言,目前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地方资金投入逐渐减少

地方性资金投入包括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自筹资金两部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部分资金大约占总建设资金投入的29%。然而,伴随着“费改税”制度的具体实施,一系列原有规费项目将取消。从而,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对高速公路的投入比例将大大减少。在此背景下,原有高速公路修建原则必然将遭到挑战。这就意味着,高速公路的支线建设将受到影响。

(二)中央资金投入日益困难

在“分灶吃饭”后,中央财政主要为国家级高速公路提供资金支持。在资金筹措方面,一般由中央财政拨款、发行国债,以及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方式来完成。然而,处于后危机时期我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明显下降,这不仅受到民生问题解决资金的需求影响,也受到城市化进程中高速公路大发展的规模影响。尽管国债专项资金对于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将发挥积极作用,但在目前较为复杂的宏观经济环境下仍面临着供给稳定性的挑战。

(三)外资使用成本相对较高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外汇储备国,理应将诸多外部资金投入到高速公路的建设上去。但是在成本比较中发现,外资使用成本仍高于国内资金。从而,在间接融资方面则主要依赖于银行的贷款。在目前金融环境紧缩以及严控通货膨胀的历史时期,寻求银行贷款的难度也与日俱增。

以上三个方面,就为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筹措模式敲响的警钟。为此,充分挖掘民间资本则成为当前的最优选择。

二、政府担保机制在融资中的作用认识

将视角聚焦于资金本身,在资本循环公式G—W—G`下可知:建设资金(G)先后处于公路修建阶段(W)和竣工后的资金回笼阶段(G`)。在资本逐利性的内在冲动下,必然选择建设周期短且资金回笼速度快的项目。这就意味着,高速公路在建设上的长周期、大规模等特征,实则体现为在借助民间资本融通时的困境。为此,若要在利益层面满足民间资本的诉求以及风险规避的要求,则须引入国家公权力的权威性。

政府担保机制在融资中的作用,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信用担保作用

从高速公路这类产品的特质来看,其具有半公共产品的特性。即该类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排他性,但却表现出较强的正外部性。因此,在产权非严格封闭的情况下,民间资本难以精确计算其经济价值,而对其社会价值又不感兴趣。这样一来,惟有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才能促进民间资本的进入。与此同时,在风险规避驱动下必然采取担保抵押贷款形式,但在委托关系下则依赖于政府的信用担保功能。

(二)最后还款作用

高速公路最终将在公司制的组织下开展收费活动,进而来收回所支出的建设资金。考察建设资金的收回形态不难发现,其一般以几十年作为资金回笼期限。这就直接决定了在偿还民间资本上的长周期性。这一结果必然与民间资本的逐利性特征相背离,也同时增大了资金偿还中的风险。由此,政府担保还起到最后还款人的作用。

(三)监管资金作用

建立在责、权、利平衡状态下的政府担保机制,内在含有资金监管的职责。众所周知,近年来出现在高速公路修建领域的腐败事件不在少数。由此,确保资金使用在流向、流量等要件上的合理性,以及提升资金使用的效益性等方面,也就成为了政府担保机制的作用之一。

从现阶段金融创新的反馈来看,政府担保下的资金融通还局限于商业银行贷款领域,而受到民间资本界定模糊的限制还难以显现出优越性。因此,以下的路径构建便带有探究的意味。

三、优化融资模式的路径构建

优化融资模式需要围绕着三个问题展开:政府如何实施担保、民间资本如何借贷,以及未来的偿还形式又是什么。本着探究意图阐述如下:

(一)政府担保的实施路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府不能用自有财政收入作为担保抵押之物。由此,在委托关系下,政府惟有将高速公路本身作为抵押物。具体而言,可将高速公路一定时期的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品。而这种抵押品具有优质性的特点,因此能够满足民间资本的逐利性需求。由于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回笼存在着长周期性特征,这就需要在经营权的时间限度上进行充分概算。

(二)民间资本的借贷路径

这是路径构建中的难点,其归因于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民间资本借贷合法性的认同仍存在盲区。在温州试点正在展开的同时,可采取股份制的形式来规避法律风险。这样一来,政府担保似乎就毫无意义了。实则不然,我们可以分别通过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途径来筹措建设资金。而政府担保则应用于间接融资领域,如向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寻求贷款支持。

(三)未来资金的偿还路径

我国高速公路的分级修建制度意味着,在高速公路的所有权上也存在着分级特点。因此,在法人主体明确的基础上,未来资金的偿还路径也就较为清晰。在委托关系下,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企业需履行还款义务。在规定期限内若无法履行义务时,则要求担保主体扮演最后还款的角色。若受到地方政府资金筹措困难的影响,则将一定时限内的高速公路经营权交由民间金融机构行使。

综上所述,以上便构成了笔者对文章主题的探讨。不难看出,以上阐述中仍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关于政府担保下的融资模式惟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最后优化。

四、小结

就我国目前状况,高速公路的融资途径包括政府财政资金拨款、政府发行国债给予支付,以及借助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功能。而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化的当下,以上融资模式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问题。为此,在政府担保下充分挖掘民间资本则成为市场原则下的最优选择。优化融资模式需要围绕着三个问题展开:政府如何实施担保、民间资本如何借贷,以及未来的偿还形式又是什么。

具体而言,应将高速公路一段时间的经营权作为抵押品;通过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途径来获得民间资本;对于资金偿还而言,政府扮演最后还款人的角色。

参考文献

[1] 章敏.高速公路融资渠道研究[J].会计师,2011(11).

第5篇:资金担保范文

为推动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积极引导个人住房消费,增强个人购房能力,支持住宅建设,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运作,提高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的社会化程度,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再与汇交单位住房公积金余额相联系,住房公积金交存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不需再经所在单位同意。具体规定如下:

1.购买房改价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2.购买市场价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3.自建、大修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同时要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的有关规定。

4.按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时,该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在3000元以上(含)的,按上述第1、2、3条款的规定计算,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在3000元以下的,按3000元计算该申请人委托贷款额度。

5.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均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上述规定夫妇双方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之和,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其中一方不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合并计算额度。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均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申请人一方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配偶一方持购房文件到其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借款申请人持此证明办理合并额度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6.以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委托贷款额度。

7.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根据离退休职工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水平确定,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工资或薪金收入凭单位证明确认,其它收入凭完税证明确认。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共同申请人可以是其配偶,也可以是其子女。

8.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的,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因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共同计算贷款额度而导致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分中心可开具证明,由借款申请人配偶持此证明到借款申请人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人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在计划内须保证安排。

三、借款申请人与购房人须为同一人,当购房人的配偶在其住房公积金交存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在此情况下,各项借款文件中的借款人栏中应填列购房人夫妇双方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四、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共同申请人是其子女的,各项借款文件中的借款人栏中须填列离退休职工及其所有共同申请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已给共同申请人开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的,共同申请人一方不得在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再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开具转移办理证明,分中心资金不能满足需要,需转移到其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办理的。

2.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开具证明,原借款申请人在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没有批准的。

六、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还款日期统一定为借款合同生效日的下月起每月的15日,最后一月的还款日为借款合同到期日。

七、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不予发放委托贷款。

八、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采取质押担保的,质物是银行存款单的,暂限定于此项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的存单,质物是凭证式国债的,暂限定于此项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发行并兑付的国债。

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期限限定于5年(含)期以下。(国有金融机构、具有专业担保职能的国有企业出具保证的除外)。保证担保(含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般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时间不得超过保证单位的有效注册期限。

十、在职职工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离退休职工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配偶、子女。

十一、购买市场价房的借款人,须在其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使用委托贷款。分中心要留存登记后的购房合同。

十二、启用新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各类合同文本。使用新的合同文本时,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的工本费。旧的合同文本可用至1998年12月31日,使用时须加盖骑缝章。

十三、分中心存档文件,须包括所有调查审批文件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十四、对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有关合同、文件,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做到分类准确、放置得当、查找方便、专人负责。要定期检查合同、文件的安全。保管文件不得收费。

十五、要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后期管理,保证按期收回资金。分中心须督促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人和受托银行尽快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分中心和受托银行须随时掌握抵押物楼号房号的变化,并及时修改有关合同及保险单据。

十六、本通知自之日执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原有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一联)|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需查询其共|

|同申请人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你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请尽快回复。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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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二联)|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我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特此证明。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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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证明共两联。第一联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第二联由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转移办理证明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         |

|房担保委托贷款,目前我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计划已全部用完,

  须向其配偶交存住房                                                    |

|公积金分中心申请此项委托贷款,(借款人配偶    同志所在单位:          |

|身份证号:    )请你分中心按照规定在计划内给予办理。借款人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                                                    |

|委托贷款日(    年    月    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    特此证明。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第6篇:资金担保范文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

风险投资担保是指投资担保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初始成立、极具前景或科技前瞻性的新兴企业或项目;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股权投资或间接债权式投资的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担保回报的一种融资服务方式。其中,风险资本是一种过渡式权益资本,其含义是: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再获得资本增值收益。风险投资担保是由资本、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反担保措施和市场机会等要素组成的系统活动综合;一般要对应结合项目的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四个过程来设计或考量。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构成要素。

一般而言,风险投资担保主要由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担保人、投资对象、投资期限、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式等六要素构成。风险资本是指由专业投资人提供给快速成长且具有很大升值潜力的新兴企业或项目的一种资本。风险资本通过投资拥有股权、提供借贷资本(以股权质押)、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以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或既投资拥有股权又提供借贷资本(或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等方式投入风险企业或项目对象。风险投资担保人一般由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资本家及个人、产业附属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组成。风险投资对象主要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服务、文化等领域。就投资期限而言,风险资本从投入企业起到撤出投资为止,所间隔的时间长短被称为风险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依据投资规模、产品科技含量、社会化认同程度、产品替代度等多重因素决定,它是投资项目的管理、技术与运作合成。投资目的是通过投资担保使其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其增信和增值服务,进而把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从投资的性质来判断,风险投资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投资即股权式风险投资;二是提供借贷资本或者予以贷款授信担保,这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一个契机或平台;三是提供一部分借贷资本或者贷款授信担保,同时又投入一部分风险资本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不论采取哪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人一般都附带提供增信和增值服务。

二、风险资本的形成以及风险投资运作的过程与退出

(一)风险资本的形成。

我国的风险资本一般是由境外风险投资者、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以及内陆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别组成。境外风险投资者是目前我国主要的风险资本来源。风险资本进入企业后,通过其投资使之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各项增值服务;然后通过境内外公开上市或其他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介入风险投资主要是出于发展战略目标的考虑,并为企业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甚至是二次创业机遇;而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者主要基于先投资、后退出的高额股权资本或增信禀赋回报的动机。内陆个人投资者主要是具有风险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创业企业家,或曾得到过风险投资支持进而回馈经济社会的投资者,他们以私募基金、先期股权投资或优先股等形式,参与到风险投资的具体业务中。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

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寻求投资项目、项目的筛选、项目评价、投资谈判、投资生效后的监管五个阶段。首先,寻找投资项目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企业可以主动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提交项目投资申请,再由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评审遴选。其次,受资金运用与风险约束的多重因素的制约,风险投资公司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对申请的投资项目进行最初的甄别和筛选。第三,对通过筛选的项目进行更详细的评估与论证。第四,当项目经过评价论证后且判断结果可行时,风险资本家或潜在的风险投资企业就会在投资数量、投资形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商议;确定投资项目的一些具体条款或约束性条件。这一过程在国外被称之为“协议创建”,内容包括协约的数量、保护性契约和投资失利等具体约定。最后,达成各种协议后,风险资本投资担保人作为“股东”、保证人或合作方需要对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进行监管。

(三)风险投资担保的退出。

风险投资或担保人对企业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对接受风险投资企业的占有或控制,而是为了获取高额的资本投资回报。风险投资或担保人会在适当的时机变现退出,其退出时机一般可以等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经营运作成功后。但为了分散风险或快速回笼资金,可以分阶段、分部分退出;即按风险投资的不同实施阶段或时期,将股票(或股权)分部分转出。何时退出取决于投资回报的适时收益率指标因素和未来增值放大预期,也是风险投资或担保人的择时判断极值域点。

三、风险投资中担保公司的介入与运行方式

担保公司如何在风险投资业务中有所作为,这是担保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业务;该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上述规定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法规依据。由上可见,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和混合投资等方式,介入并间接控制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这样,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可操作性规范。

(一)直接风险投资方式。

对一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而言,他们一方面可以承担扶持中小、微型创新型企业成长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该类公司自身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的优势明显,对新兴产业或项目的判断、评价、管理和控制完全有能力驾驭。同时,担保机构的业务品种具有不断创新和谋求超额收益的外在迫切要求,担保公司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置身于风险投资业务之中。一般而言,直接风险投资应选择在项目或产品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时介入为宜。

(二)通过提供担保授信而间接控制介入方式。

风险资本的介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授信方式间接形成,并以股权质押作为提供保证后的反担保措施,有条件地使担保机构间接控制其股权。一般而言,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抵、质押物均不充分或完全无抵、质押物,此时提供担保授信行为比较符合风险投资的特征,即担保授信只能以该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并补充企业其他仅有的抵、质物或第三人保证之复合担保措施;这体现了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双重属性。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恰当选择担保授信方式的介入期。一般而言,种子期要绝对控制,创业期可以谨慎介入,成长期进入比较有利,最佳时机是成熟期。第二个原则是设计最佳的授信品种、期限、额度和费率。授信品种包括银行贷款担保授信、融资租赁担保授信、风险投资基本收益担保、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就授信期限而言,银行贷款担保授信一般为两年或两年以上,最多不得超过五年;融资租赁、基本收益担保和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设定。授信额度以企业或项目的自有资金和授信期内预期权益性融资增加的1:1设计并滚动相匹配,即实行以企业净资产为基数而设定担保授信额度的原则。就费率而言,保费按年度收取,年费率3-5%为优化区间值。第三个原则是股权质押的额度控制:原则上应设定在绝对控股范围内,按拟贷款企业的净资产额乘以60%左右的数值,作为股权总净额与质押率的设计基础。第四个原则是控制信贷资金与代偿股权处置:提供担保授信后,企业的信贷资金支付或回笼,必须立书约定由担保公司和银行双重控制;原则上实施额度审批、阶段性控制划款,并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到期偿还后担保责任正常解除。如果逾期代偿,担保公司应当行使追偿权利,并从法理上剔除“流质条款”之潜在瑕疵;通过债权重组并控股持续经营、变现转让股权或部分转让股份。或者步入风险投资的具体操作框架内继续运作,并适时提供其增值服务,把该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退出,实现其超额投资回报。

(三)混合风险投资方式。

混合风险投资是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的有效结合体,担保公司可以根据上述两种方式的具体操作规范和内容,灵活加以运用并实施创新。(特约编辑:李剑;校对:LJ)于股指基金可以避免国际上的政治风险。我国还可将外汇储备投资于海外股权。股权投资是一种更适合于长期投资的投资工具,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一方面,通过股权投资我国可以优化外汇储备的投资组合,获得较高的收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外汇储备缩水。另一方面,我国还可以配合国内的产业政策,通过海外股权投资向在海外即将上市的中国优质企业进行投资。

(四)提高外汇储备配置于非金融资产的额度,适度拓宽外汇储备在国内的运用渠道。

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外汇储备不是私人资本,其管理不应仅仅追求一般性的投资收益,而应着眼于长期发展战略,并与自身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紧密结合起来,适度安排在国内外的投资比例。非金融资产的投资可以分为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国内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和维持各项经济目标的稳定实现;国外投资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储备的收益率,调节国际收支平衡。首先,我们应将适当的外汇储备配置于战略物资、房地产等有形资产或技术等无形资产,可将一部分外汇资金用于进口先进设备以促进技术的进步、产业结构的升级,一部分外汇资金用于进口重要的工业原料,一部分外汇资金用于公共建设以及改善交通运输和其他基础设施。这些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从而缩小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是十分有利的。其次,我国可用外汇储备购买各种能源、资源储备及有助于培育国内自主创新能力的海外先进设备、技术,以促进国内经济结构的快速调整升级。应当加强对石油、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等战略物资的储备。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很早就已经以立法的形式设定了石油储备目标,并建立了石油储备的长效机制。我国同样需要建立长效机制以保证足够的石油储备。同时,我国还可以借鉴日本等国家的做法,加强对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的储备,这对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我国应增加对外国的直接投资,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外汇储备的收益,而且可以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力。

第7篇:资金担保范文

关键词:融资性 担保公司 财务管理 改进策略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着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贸易融资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我国自金融危机以来,地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潜在金融风险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地方政府对其监管也变得较为严格。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一旦财务监管出现缺失,就会导致一系列融资担保风险,逐渐演变为金融风险,甚至地方财政风险。为此,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现状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财务等资料审查不严

从目前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相对较慢,很多企业存在资金问题,为了使企业得以持续发展,就会向银行申请融资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能够较快的得到资金,就去弄一些虚假担保材料,编造会计数据。将这些材料递交给担保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审查时,由于对各个行业的财务数据、担保物价值不够熟悉,难以对担保材料进行较好的核查,从而造成潜在的担保风险,进而影响担保公司的整体财务质量。

(二)缺乏财务风险控制意识

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对财务管理进行足够重视,或者是对财务风险视而不见,热衷于担保业务之外的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如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高息放贷和高风险投资,导致融资担保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财务问题。

(三)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

担保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财务、法律、审计及金融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也就表示需要多方面的综合性人才。而实际上,我国的融资担保公司大多成立时间不长,专业的担保人员较为匮乏,更别说熟悉担保业务的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目前,对于很多财务管理人员而言,只要能够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能够进行准确判断就可以,对于存在的潜在风险大多没有预见性,导致担保公司往往承受较大的风险。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策略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除了从最基本的财务管理做起,还应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改进:

(一)完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二)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规避财务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构建以资本风险、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委托业务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操作风险等为主要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和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责任、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通过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手段,适时调整和降低财务风险,使风险控制的内容和措施不断适应管理需要。

(三)加强担保公司的成本费用管理

成本管理是所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的成本费用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从目前来看,我国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正处于金融危机中,企业要想在收入不变的条件下,降低资金风险,就必须实现科学的成本控制。这就需要:对成本费用的开支及标准进行严格控制,对于没有经过授权批准的成本费用全部废除;对报销审批程序及标准进行明确及规范;对业务费与办公费进行分类管理;强化预算编制、成本执行及考核等;定期对控制成本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对业务宣传费、对差旅费及维修费进行监控等。

(四)充分发挥地方监管部门、银行的外部监督作用

地方监管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要对担保公司的财务风险及其营运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施财务评价,进行风险警示;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从源头上对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杜绝担保公司发生与担保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同时,防止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三、结束语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社会融资问题、三农健康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并能够得到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为此,对其加强财务管理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财务管理体系、财务风险控制、成本费用管理及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等几方面进行分析,只有通过以上对策才能够确保融资担保公司得到可持续发展,提升市场占有率,最终提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希望对后期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提供一些理论借鉴。

参考文献:

第8篇:资金担保范文

关键词: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农村产权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7.01.011

Abstract: In order to create a broad space for development in the countryside, deepen reform of the rural property right system, solve the difficulty of financing guarantee of the new type of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ain body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availability of peasant household loans, Tianjin had issued policies to promote rural resources or assets mortgage financing. On the basis of the field investigation,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situation and specific features of rural resources or assets mortgage financing in Tianjin. And it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deepening rural resource or assets mortgage financing in Tianjin.

Key words: rural resources assets; mortgage financing; rural property right

橥贫城乡发展一体化,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解决好“三农”问题一直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为此,天津市政府应抓住机遇,在做好农村资源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工作。

1 天津市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概况

1.1 天津市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形式

天津市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形式主要涉及农业(种植业)设施抵押融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林权抵押融资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融资,见表1。

1.2 天津市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政策依据

2011年,天津颁布了《天津市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试行)》(津银监发〔2011〕10号),对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融资业务进行了规范。2013年,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印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及抵押融资工作意见的请示》(津农委报〔2013〕37号),提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和抵押融资工作,形成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及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抵押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林权确权和抵押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农业设施(种植业)确权和抵押管理办法(试行)》系列文件(表2)。

2 天津市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的具体特点

2.1 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数量和金额有限

自2014年开展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以来,截至2015年6月天津市滨海农商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共向8家涉农企业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8笔、贷款金额22 780万元,抵押面积0.05万hm2,详见表3所示。其中农业设施抵押贷款6笔,抵押面积0.007万hm2,贷款金额7 780万元;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业务2笔,抵押面积0.044万hm2,贷款金额15 000万元;林权抵押贷款尚未开展。

目前,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金额虽达到22 780万元,但融资数量仅8项,相对于天津市农村存量资源资产而言,其融资数量和金额仍有限,尚未充分发挥对农业经济发展的“财务杠杆”作用。

2.2 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主体单一

天津市已完成的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主要为滨海新区龙达集团、天津市立达海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农业公司,抵押担保融资主体主要集中于公司法人,农业合作社、农户等经营主体所占比重较低。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的服务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2.3 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的产权形式仍不丰富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村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分布情况,详见图1所示。其中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一并抵押)共计6笔,金额7 780万元,占总额的34.15%;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2笔,金额15 000万元,占总额的65.85%。

目前,已完成的抵押担保融资所涉及的产权形式为农业设施、水域滩涂养殖权两类;林权抵押融资尚未开展。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而言,抵押担保的农村产权形式还较为单一,难以满足农业经济发展的多样化需求,也不利于充分盘活农村现有存量资产。

2.4 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处于起步阶段,推进较为谨慎

调研过程中了解到,天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抵押担保工作刚处于起步阶段。以市农担公司所提供担保的5笔贷款为例,抵押率为18.81%,评估费率为抵押资产的0.45‰。此外,据专家预计农业抵押担保风险一般出现在担保3年以后,而天津市农业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尚未成立,未来可能存在不良资产处置风险。为此,现行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的推进较为谨慎,以尽可能地规避或降低担保风险。

2.5 部分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管理办法呈现雏形

天津市已颁布了部分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管理办法,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天津市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涵盖的主要内容,如表4所示。

天津市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呈现雏形,对基本问题进行了较明确地界定,但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得较为模糊,比如抵押贷款利率问题,并且现行三项文件对抵押担保融资的规定有所差异,都存在一定的未尽事项。

3 基于天津市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现状的几点反思

3.1 充分发挥天津市农村资源资产价值,加快盘活存量资产

根据天津市农林牧渔总产值近十几年的变化发现,如图2所示,农业、渔业增长保持增速态势,牧业近几年也呈上升趋势,林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基本持平。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资源资产急需盘活,借助金融“杠杆”作用,撬动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全面铺开,以促进农业的飞速发展,化解城乡“二元”结构。

3.2 化解畜牧业困境,拓展农业设施抵押担保融资形式

目前,天津市农业设施抵押担保融资仅限定于种植业,农业设施又以温室大棚为主。调查发现,2013年,天津市畜牧业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26.34%,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但是自2015年以来,天津市畜牧生产继续维持低迷,生猪、生鲜乳、活牛、活羊等价格总体持续下滑,养殖业整体处于较困难时期。畜牧产业具有前期投资大、周期长、回报慢等特点,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对大型畜牧场发展建设至关重要,为解决农业公司、农业合作社、养殖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的资金难题,拓展农业设施抵押担保融资业务成为现实需要。

3.3 完善抵押登记服务体系,为推进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保驾护航

设立多层次的涉农产权抵押登记机构,健全农村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服务体系,加快制订农村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相关抵押登记费的减免或最低收取标准,建立健全农村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服务体系,可以保障提高抵押登记效率。此外,要规范农村资产抵押登记档案信息管理,逐步建立其抵押登记管理网络信息系统。

3.4 充分借鉴各地成功经验,尝试创新抵押物形式

由于天津市水果产量已具有一定规模,以2013年为例,水果产量达275 807 t,其中苹果产量47 644 t,梨产量36 911 t,桃产量58 060 t,鲜枣产量22 828 t,葡萄产量92 851 t,柿子产量8 307 t。从天津市实际出发,可考虑借鉴宾川县的水果权证抵押金融产品――“金果贷”,根据园林水果情况,选取经济效益好、见效周期较长的经济林木,颁发水果权证,再用水果权证进行抵押贷款,以解决林权抵押融资问题。

此外,可借鉴重庆市开展的秀山金银花产业链“打包”抵押担保融资形式,天津市考虑与行业协会合作,利用产业集聚优势,创新农业产业链打包抵押担保融资。比如,天津市奶I生产已经成熟,可根据奶业产业链和资金链的完整性、安全性作为评审基础,通过与行业协会合作,尝试开创奶业行业产业链的打包担保融资模式。

参考文献:

[1]刘志国.构建哈尔滨市农村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机制的研究[J].中国林业经济,2014(6):1-6.

[2]赵忠奎.“三权”抵押融资担保法律激励探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4(10):69-73.

[3]胡东生.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试点突破、障碍及深化路径――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J].福建金融,2014(11):61-65.

[4]罗剑朝,杨婷怡.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验典型模式比较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4(6):10-17.

[5]孟光辉.农村产权资产融资担保方式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3,34(8):69-76.

[6]周孝华,喻皓.农村抵押担保融资主体行为分析与路径探索[J].商业研究,2014(7):99-105.

[7]张云.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背景下“三农”金融服务创新的思考[J].当代农村财经,2015(10):56-61.

[8]白昌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路径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5(2):63-67.

[9]刘西川,程恩江.中国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典型案例与理论含义[J].财贸经济,2013(8):47-57.

第9篇:资金担保范文

内容摘要: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可以提高我国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放大倍数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引导基金的持续运行。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虽已具备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一定条件,但在采取融资担保模式之前尚需解决贷款资金的获得与使用问题。

关键词:融资担保 地方政府 创业投资 政府引导基金

融资担保模式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在创业投资企业债项信用评级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的情况下,引导基金以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负债增强投资能力。融资担保的具体做法是,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市场发行证券或者从特定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由引导基金对其融入资金的还本付息予以担保。在创业投资机构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由引导基金代为偿付。为补偿所承担的风险,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收取一定比率的担保管理费。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普遍没有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本文试从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意义与条件入手,分析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适用性。

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意义

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融资担保模式,对提高引导基金的放大倍数、控制投资风险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可以提高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放大倍数且增加园区中小科技企业融资供给

在参股子基金或跟进投资的运作模式下,由于引导基金需直接向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支持的创业企业提供资金,受引导基金自身的资本规模限制,流入地方政府科技园区的民间资本放大倍数有限。如中关村引导基金在过去六年中投入资金5328万元,带动合作机构投资额为22448万元,放大倍数为4.2倍。而融资担保模式不需要直接占用引导基金的资金,这样引导基金就能够为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使流入地方政府科技园区的创业资本以更大的倍数扩张。美国SBIC项目自1994年开始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到2002年止,财政共拨款2.285亿美元,并自2002年开始财政不再对SBIC项目投入资金。但仅在2002财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就批准了313家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注册申请,引入私人直接投资61.66亿美元,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债务资金82.791亿美元,使当年可用于小企业投资的资金高达144.451亿美元,是累计财政拨款总额的63.22倍。

(二)可以有效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

在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模式下,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来说,引导基金的资金为无成本资金,因此个别子基金在引导基金完成出资后迟迟不进行项目投资,导致资金闲置。在融资担保模式下,创业投资企业对引导基金提供的债务担保承诺要支付承诺费,对已发生的担保债务要支付利息、担保费及管理年费等成本,这就会迫使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重视投资项目的选择及资金的使用效率问题,从而提高引导基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三)可以降低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且解决投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问题

在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模式下,为吸引参与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采取较强的让利政策,在承担高的股权投资风险的同时只分享相当于同期国债收益率的回报率。这种低回报率与高风险的严重不匹配不利于引导基金的持续运行。在融资担保模式下,引导基金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仅在创业投资企业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偿付担保债务时才出资代为偿付。担保(债权)人的身份使引导基金能够优先处置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而在创业投资企业发生违约偿付之前收取的承诺费、担保费等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抵补了代为偿付担保债务所发生的损失。

(四)可以解决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资本规模偏小问题

目前我国设立的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在1亿元到20亿元之间,其中由地方政府独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多为5亿元人民币,这些引导基金多采取参股子基金的方式,运行一段时间就会显得资本规模不足,难以持续运行。如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当初设计的总规模为5亿元,到2008年末时已累计投入了3.75亿元,离当初设计的5亿元总规模仅剩1.25亿元。而园区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仍未得到充分满足,在单个创业投资基金规模日益扩大的趋势下,这些资金如果还采取参股子基金的方式的话,将远不能实现引入民间资本解决园区内科技企业融资困难的政策目标。但在融资担保模式下,由于引导基金可以在不直接向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的情况下极大地扩大引入资本的倍数,这些资金作为提供融资担保的保证,就能满足引导基金持续运行的要求,并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

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已具备的条件与不足

(一)目前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已具备的条件

首先,法律制度允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实施融资担保。《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引导基金“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这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提供了制度依据。

其次,融资担保模式给创业投资企业带来较高的杠杆收益,提高了其与引导基金的合作积极性。利用引导基金提供的融资担保,创业投资企业能够较快地获得比引导基金提供参股资金更多的管理资本规模,并且在资金筹集规模及使用上拥有更多的灵活性,因而融资担保模式将会比参股子基金模式更受创业投资企业的欢迎。目前,因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融资环境恶化也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提供了有利机会。

再次,地方政府所在地区有众多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多与地方政府机构及中小企业已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这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时与之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担保资金的融通问题。

最后,部分地方政府早在20世纪末就建立了政府担保机构,这些担保机构在贷款担保、票据担保、融资信托计划担保、公司债券担保等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实施融资担保管理储备了人才。

(二)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存在的不足

在操作层面上,地方政府可以债券融资担保和贷款融资担保两种方式向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但如果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模式,就要考虑贷款资金的获得与使用问题。我国《贷款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创业投资机构而言,其获得担保性贷款的目的就是要扩大对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这与我国《贷款通则》中的规定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引导基金可能难以找到能够提供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或在取得贷款后不能向创业企业提供股本性资金支持。这是融资担保模式能否得以实施的根本性问题,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还需要取得政策的突破点。

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吸引民间资本从事创业投资能否取得成功还会受到自身信用级别的限制。目前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多以国有企业的身份存在,资本规模有限,担保信用级别并不高,对拟发行债券融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吸引力不足。而在提供贷款担保时,由于我国相关政策规定担保机构可以提供保证金贷款倍数为其注册资本的5-10倍,且银行提供的贷款额度与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挂钩,这就使政府引导基金的放大倍数存在许多不确定性。

如何确定担保费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引导基金融资担保模式的成功运行。由于我国担保市场起步晚,相关数据积累少,已形成的数据代表性较低。又因国情差异较大,借鉴其它国家(美国SBIC)的相关费率可能会出现偏误。这些都加大了引导基金确定担保费率的难度。如果在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早期收取过低的相关费率,引导基金融资担保项目就可能在运行一定时期后难以实现收支的自我平衡;而收取的相关费率过高,又会缺乏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吸引力,难以实现引导民间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目的。

综上所述,当前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对政府引导基金的持续运行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但是各地方政府在采取决策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突破政策上对贷款资金使用方向的限制,并科学论证我国当前对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适宜费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