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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是对柳林县新型社会养老保险自实施开展以来所取得的成就,以及试点在结合当地情况所出台和制定的具体办法,进行了总结和阐述。
关键词 新农保 试点成效 试点做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事业。具体说,它是通过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渠道,建立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
一、柳林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状
(一)试点概述
柳林县位于山西省中西部边缘,辖8镇7乡,总人口30.12万,农业人口26.34万人。2009年,柳林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3415元。到2010年上半年,新农保已在全县15个乡(镇)全部开展。目前,15个乡镇中,适龄参保覆盖率达到80%以上的有6个,达到90%以上的有7个。
从2006年1月起,中国和日本双方共同在全国选择了8个县市区,启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柳林县成为全国建立的8个中日合作试点之一。2009年11月11日,经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09]140号)批复柳林县列入首批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二)试点成效
经过几年的探索,柳林县新农保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和成效:参保人数和基金积累的增长较快,参保覆盖面扩大迅速,成果显著。
1.参保人数增长较快。柳林县2006年累计参保人数为11391人,新增人数为1629,增长幅度为14%;2007年累计参保人数为20991人,新增人数为9600人,增长幅度为84%;2008年累计参保人数为15548人,新增参保人数为1015人,增长幅度为4.8%。2009-2010上半年累计参保人数达到141000人,增长幅度为800%。
2.覆盖面扩大迅速。2006年参保人数占全县适龄应参保人数的仅为8%;2009只达到10%。自新农保开展以来,2010年4月底,全县已有8万余名适龄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以上。6月底,适龄参保覆盖面达90%以上。全县27万农民中应参保人15万多人,已经参保人为14.1万人。
3.基金积累增长较快。2006年基金积累额为280万元;2007年基金积累额为446.61万元,基金增长164.61万元;2008年基金积累额为490.2万元,基金增长43.59万元;2010年基金积累额为1415.22万元,其中县政府财政补贴1030万元,农民个人缴费额达到1147.5万元。
4.享受情况。目前,全县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从2009年12月份开始全部领上了每月至少65元的基础养老金。截止4月底,领取人数23678人,累计发放762.28万元。
二、试点做法
柳林县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具体情况,依据每年的财政收入,对补贴的对象、标准、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农村的特殊及弱势群体给予了政策的优惠。并依据经济能力,分别提高了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
2006年,县政府积极实行“以工补农,以财扶农”,拨出200万元用于农民参保补贴。并要求各乡镇财政和有条件的村集体也要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同步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
2007年,县政府至少安排100万元用于农民参保补贴。年龄不同,补贴标准也不同;缴费额度不同,补贴也不同。年满20周岁不满35周岁的农民,选择逐年参保缴费者,县财政按其本人当年所缴保费的10%给予补贴;选择一次性缴费者,县财政按其本人所缴保费的15%给予补贴。年满35周岁不满50周岁的农民,15%给予补贴(逐年);20%给予补贴(一次性)。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民,20%给予补贴(逐年);25%给予补贴(一次性)。60岁以上老人参保者,由县、乡、村三级共同承担,其中县财政按其本人所缴保费的25%给予补贴。
2008年,县政府落实补贴100万元。针对完全失地农民实行个人一次性参保缴费、政府一次性补贴的办法。具体区别不同年龄段,确定不同的个人缴费最低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
2009-2010上半年,其中2010年,柳林县财政共投入1030万元,专项用于新农保政府补贴。1.在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55元/人/月的基础上,县财政又配套补贴10元,使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65元/人/月,今年以来共补贴了336万元。2.同时还提高了个人缴费补贴标准,即参保人个人缴100元、政府补40元,缴200元补50元,缴300元补55元,缴400元补60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65元,均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3.对特殊群体的政策倾斜。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结扎父母的个人缴费补贴,对应上述各档次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适龄参保年龄段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和五保户,凭有效证件,由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为一级残疾人缴标准为100%,即100元/人年;为二级残疾人代缴标准为50%,即50元/人年;为五保户代缴标准为20%,即20元/人年。为重度残疾人和五保户代缴的保险费,计入其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项下,不冲抵财政补贴;对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党员、出席省级以上劳模、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复员军人、因公牺牲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对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代缴保费待遇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五保老人,凭有效证件,出口补贴增加5元,即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为70元。对同时具备两个及多重身份的,最多可享受两项优惠政策。即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最多为75元。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武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标志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普惠制养老保障的新时代。然而,新农保还处于试点阶段,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之后再去普及。因此,本文在充分理解《指导意见》内容的基础上,提出试点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2009年9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确定从2009年10月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这一制度是保障9亿农民老后生活的基本制度,必须要有长远考虑和科学计划。《指导意见》确定的新农保政策是在总结我国20多年农保制度探索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在许多方面创新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新农保的《指导意见》毕竟是一个指导意见,它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之后再去普及。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时候,要方向正确、方法合理、手段得当,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坚持新农保的社会保险特征
如图1所示,新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基本模式。这是新农保两大创新之处。它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重要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人的原则和要求,这是与老农保仅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之一。
新农保制度的定位是社会保险,而且试点的基本原则已经明确为“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那么,在制度实施中就要检验是否真正做到了这一点。如果现行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偏离了这个方向,违背了这个原则,就要造成很大的改革成本,付出很大的代价,甚至要重蹈老农保的覆辙。
首先,基础养老金应该无条件发放。这样才真正做到公共财政均等化,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尽量取消个人缴费和子女参保等捆绑式条件,否则就要歪曲新农保的真正性质和价值。地方财政的补贴也应该做到均等化,用于激励机制的部分尽量减少,应保持在所缴保费的10%左右,最多不能超过20%左右,更多用于给全体农民的支出,让农民能共同享受到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成果。通过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解决地区之间和个人之间的差异。
其次,要体现收人再分配和互助共济功能。尤其要重视那些收人低的农民。新农保政策关注重点在于老年农民最基本生活的保障。这对于贫困、家庭结构失衡、生活负担过重的农民最具吸引力。但现实生活的窘迫使他们虽然渴望纳人新农保体系却无力加入。现行农保有偏重有能力缴费群体的倾向。所以,在今后工作中,更注重低收人和没有能力缴费的那部分群体。
最后,由于新农保的最大创新是引入了财政兜底的基础养老金,保证了农民基本生存权利,体现了社会保障的普惠性、公平性和基础性特征。但是由于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制度要先在10%的县试点,造成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之间的不公平。把本来要体现公平和普惠的制度变成了造成地区差异的制度。所以,这种以公平普惠为原则的制度不应该试点,即使试点也不能时间过长。要尽快实现全覆盖,避免造成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之间的不公平,使全体国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养老基金的管理、运营与监督
新农保的《指导意见》对基金管理和运营没有具体规定,在监督方面,也强调政府各机关的功能和责任,归根结底是在基金监督上,自己管自己,自己监督自己。不论怎么管理,怎么监督都跳不出政府的掌控。建议各地在运行中要有一套自己的管理、运营和监督方案,最好是能引用“第三方管理”或“第三方监督”的机制。可以考虑制度统筹在县级,基金管理一次到位实现省级管理。在省一级统一聘请专家组制定运营计划,管理监督运营。
另外,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是新农保制度的最大“软肋”。从表1可以看出,5年中,1年期存款利率平均为2. 74 %,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平均为4. 08 % , 1年期存款利率远远跟不上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幅度。如果在2004年1月存入100元,按1年期存款利率以复利的形式计算,到2009年1月,实际上已经贬值7. 18%,只剩下92. 82元了。
新农保中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会随着制度的普及而扩大,基金额度越大,保值增值的压力就越大。如果不保证保值增值,其亏损部分只有政府财政负担,或者由农民负担。但是不论谁来承担都会减少制度的吸引力,影响制度的可持续性。江苏省把基金的60%用于投资运营,40%用于风险准备金,其收益率达到了4. 5 %,只有这样才能基本上达到基金保值。
另外,考虑目前保值增值方法和手段等问题的困难,可以考虑用地方政府的补助金来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老农保中,政府补贴2. 5%的利息。这种做法在制度建立初期可以先引用。随着制度的成熟,保值增值的问题解决了,地方政府的补贴可以考虑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三、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农保制度从1992年的《基本方案》实施开始,就是社会经办机构中的弱势群体。表现为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足、人员能力差等大问题。现在开始新农保的试点工作,不久就要普及所有农村地区。它将是我国覆盖人口最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由于制度内容不同,农保无法和城保建立同样的运营体系,所以,农保就要首先在机构建设上,有一套适合农保制度实施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这样才能促进制度的普及,实现全覆盖的目标。
农保制度实行县级统筹,县级农保机构能力建设是最重要的。机构能力建设一方面要有硬件建设,另一方面,农保人才培养、普及宣传、管理信息软件开发等都要同时加大投人力度。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农村社保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尽快将人员和工作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尤其要加大人员培训力度。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制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技术支撑。乡和村一级的建设也不能忽视。把每个环节的机构和人才都准备好,才能使制度顺利普及,达到全覆盖的目标。各级政府应该把农村社保机构的人员和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新农保精确的预算办法和动态调整机制
《指导意见》给出了现阶段的缴费标准和给付标准的计算方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立养老金浮动机制。包括保费的浮动和养老金的浮动。如果能用地方财政的补贴来建立本地区基础养老金调整基金是最好的选择。
另外,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精确的计算,年度财政结算和养老金调整机制都需要专门人才和适当的方法来计算,应该有这样的人才机制和技术机制来支撑本地区的农保制度运营。新农保制度本身包含许多需要算清楚的账。现在我们能看到的,并且能够简单计算出来的是中央财政只需拿出财政收人的1. 8%左右,就可以在2020年实现基础养老保险覆盖全国农民。但这还不仅限于财政的问题,还有如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财政困难地区的财政配套、基层社保人员的缺乏等问题。现在对有关养老保险费用的预算只是一个粗略估算,经济增长速度、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补贴标准等任何一方面的变动都可能对测算结果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建立新农保精确的预算办法和动态调整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五、建立对新农保试点的评估和监控制度
虽然国家颁布了《指导意见》,可是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例如,地方政府用于制度运作的经费不足、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化、人才培养、机构体制的改善等。一个制度的完善就是在一步一步解决这些问题过程中逐步完成的。所以各地要及时调查研究试点情况,并及时对制度进行评价分析,并加以改进。同时也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监控机制。保证试点顺利,尽快普及。
六、新农保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又应该是一个具有统一性、协调性和完整性的制度。新农保制度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定位、功能明确之后,要与其他制度更好地衔接。比如与五保户制度、农村低保制度以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其中,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与低保制度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于领取低保的农村居民,是把他们的基础养老金叠加在低保金之上呢,还是只能领取其中之一?如果只能领取其中之一,那么,他们应该领取低保还是养老金?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对策,各地在制定政策过程中需要慎重。对农村居民来说,领低保比领基础养老金合适。一方面低保金的平均额比基础养老金多2元,另一方面,低保户还可以享受其他待遇,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临时救助。而如果放弃低保去领养老金,就会失去各种叠加救助。基础养老金是政府给农民每个人的基本保障,是普惠和公平。由于基础养老金的财源和低保金一样来自税收,所以,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如果基础养老金比低保金高,应该停止低保金,而领取基础养老金。由于现阶段我国低保金比基础养老金高,基础养老金相对较低,建议不退低保,领取低保金,保证低收人者能得到其他救助。当基础养老金达到更高额度,能保证最低生活需求,就要让低保人员强制退保,去享受国家基础养老金。
另外,新农保与城市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衔接也是要尽快做出决策的。最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并于2010年开始实施,这为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提供了可借鉴的方法和经验,但是,由于农保结构和城保结构存在根本区别,衔接起来要有一定难度,衔接的时候要保证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到侵害是最需要关注的内容。
总之,整合农村社会保障资源,合理分工各个子项目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发挥的作用,是新农保制度实施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
七、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建议
【论文摘要】为深层次的研究我国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现况,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多阶段抽样的方法,对温江区各个年龄段拥有农村户籍的群众进行了抽样并结合定性、定量的统计分析,将单因素分析与多因素复合分析相结合,横向分析与纵向分析相结合,对收集的信息进行了全面、深层次的分析,反映我国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的现状,并结合分析结果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出相应的建议。
1.调查报告
本调查于2009年2月21日对成都市温江区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现状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
此次调查通过多阶段抽样的方法,对温江区各个年龄段拥有农村户籍的群众进行了抽样,抽取样本总数为100户。由于采用的是现场登记、现场答疑的回收方法,不仅回收率达到了100 %,确保了调查的质量,还获取了其他相关信息的第一手资料。
(1)为了更好的研究各年龄段的经济情况,我们对年龄段与家庭人均月收人两个变量进行列联表分析,50岁以上的人群人均月收人主要集中在500元以下,占到调查人数的70 %,收人水平低下,在这个年龄段的人群中,人们基本上没有工作,平时的日常费用支出主要来自于政府发放的养老金或者是子女的赡养费用。在22一35与35一50的两个年龄段里,人们的人均月收人水平比较稳定,集中在500到3000元之间,虽然收人差距比较大,但是目前基本的生活水平还是可以通过自己收人得到保障。
(2 )在问题“您对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的信息回馈中,对“年龄段”、“经济状况”与“了解程度”三个变量进行了因果分析与交互表分析,只有10%左右的被调查者对目前实施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比较了解,然而,大多数被调查者都反映对对该项制度并不是很了解,了程度仅为一般或者根本就不清楚。对该项制度比较了解的被调查者主要集中在35岁以上的年龄段中,在35岁以下的被调查者中,仅有一人比较了解,大多数人们都不是很清楚。这一方面反映了年轻人对养老保险的关注程度不够,但同时也折射出目前温江区对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人们的了解程度偏低,只有35岁以上必须购买社保的群体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才有所了解,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更为有效的宣传方式,且对还未参与社保的人群应特别关注。
(3)在问题“您是否担心退休后的养老生活”的信息反馈中有71 %的被调查者担心自己以后的养老生活,这主要集中在低收人者,其中,在“担心养老生活”的被调查者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以下的收人水平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一1500元的收人水平中。1500元以上收人水平的人们基本上不担心自己以后的养老生活,因为这部分高收人者主要在22 - 40这个年龄段中,他们有更多的时间与财力采取购买其他商业保险等措施来保障自己以后的晚年生活。
(4)在问题“以您现在各项养老保险金的总和,退休后您觉得生活水平会是怎样”的信息反馈中,大约一半的被调查者反映目前的养老金金额无法保障自己基本的生活需要。50岁以上的人群中有69%的被调查者反映目前的养老金使自己的保障程度处于中等偏下的状态,有少数人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而其他年龄段的被调查者大多数觉得处于中等水平。可以看出目前的养老金金额对于患有较多疾病的老年人还是有点紧张,保障不够,这为我们以后的改革起到了导向性作用,可以设置合理的机制,不同年龄段的社保金额区别对待,体现相对公平。
(5)在问题“您觉得退休后每月需要多少养老金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信息反馈中,有41%的被调查者认为按照目前的消费水平,每月400一600的养老金才可以基本保障其生活需要,26%的被调查者认为600 - 800元比较合适,29%的被调查者认为800元以上比较合适。如果以比例0.04,0.41 ,0.26,0. 29作为权重对各样本距均值400 , 500 ,700 ,800进行加权平均,由期望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到社会群体对社会养老保险金额的月期望值为635元。
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对社会养老金最低需求的程度与被调查者的年龄段有着密切的关系,在50岁以上的被调查者中,有75%的被调查者对养老金的要求为月400一600元,而更为年轻的调查者则认为月400 - 600的养老金将不能保障目前消费水平下的生活需求,在35 - 50岁的人群中,有65%的人觉得月600元以上才能维持自己的晚年生活需求,而在22一35的人群中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月800元以上养老金才能保障自己退休后的养老生活,这与各年龄段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有着关联性,根据托宾的绝对收人假定的消费理论,人口的老龄化现象与生活必需品范围的扩大都将影响人们长期的消费倾向,而按照目前的费水平,低年龄段比高年龄段的人们在对保障金额的要求数量上有差异是正常的,如何更好地解决这种生命周期跨期赡养的问题是以后如何改革的重点之一。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的构建
基干目前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施行实地问卷调查所反应的具体问题,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对比借鉴,为我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明确的方向。
(1)实行个人帐户管理。该帐户包含三个户头:普通户头、保健户头、特殊户头。普通户头可以用于个人的养老、教育、购房等方面;保健户头用于个人的医疗保健;特殊户头用于养老和紧急开支。
(2)实现全国联网办理业务,由于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现象,通过全国联网办理,简化办理手续。
(4)鼓励私人缴费,在私人缴费上实现缴费多样性、灵活性。
(一)目标定位
从年开始到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步骤安排
1年按照“扩大试点、整体推进”的思路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积极实施新农保“431”工程,即选择在、、、4个县(区)、30个乡镇、100个村中重点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2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力度,继续扩大试点范围。
3至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做好制度完善和扩大覆盖面工作,通过引导帮助广大农民参保,切实有效地解决其老有所养问题。
二、原则要求
(一)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筹资机制,在制度建设上对全市实行分类指导,在我市有条件县(市、区)、乡镇及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率先进行新农保试点,形成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向大多数农民逐步推进的局面。
(二)按照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现行农保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紧密联系、相互衔接的制度框架。
(三)按照重在保障参保人员老年基本生活的要求,确保参保人员进入老年后享有与参保缴费水平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为统筹,自我平衡,规范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制度的可持续运作。
三、覆盖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农村居民,属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
四、方式选择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统帐结合”方式,纯农户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利息和村集体补助及利息;农村各类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利息和用人单位补助总额的30%及利息。统筹帐户包括当地财政给予的补贴及利息、农村各类用人单位补助总额的70%及利息。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五、基金筹集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具体筹资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缴费基数一般以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缴费基数10%以上。当地县(市、区)财政按个人缴费额给予10-20%的补贴,有条件的乡镇财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个人缴费额给予5-10%的补贴。县、乡镇(村)两项相加原则上不低于20%。
六、享受待遇
(一)参保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⑵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
(二)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推迟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也可采取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三)参保人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按照统筹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月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启领养老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余额除以120个月计发。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按月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领取,直至身亡。参保人身亡之后,其个人帐户余额,可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一次性领取。
(五)探索实行老年养老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家庭直系亲属已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老年农民,实行家庭成员联动式老年养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各地必须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养老金待遇增长调整机制。
七、基金管理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二)各地要按照《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农保基金的监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要严肃财经纪律,对贪污、挪用基金或由于渎职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当地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的补贴基金应在每一个缴费年度内安排到位。
(四)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参保人员的基金缴纳、业务核算、待遇支付、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
八、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把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已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扩大覆盖面。尚未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的力度,并稳妥处理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老办法的过渡衔接问题。
(二)各级政府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基金的征缴发放管理;财政部门参与相关政策制定并负责新型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监察、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养老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农村人口达8亿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关系到农民目前和将来的生活安全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一个需要放在重要地位的基本任务。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2003年以后,全国各地开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许多地方通过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积累了不少经验。到2007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的近2000个县(市、区、旗)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50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00多亿元,有300多万参保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新形势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试点的情况表明,要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首先要加大投入力度。我国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够发达,经济实力有限,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到众多农民,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从低水平起步、从保障基本生活入手,先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再解决由低到高的问题。因此,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应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组建一个有权威的农村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要大力提高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组织、协调管理水平。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方面基本缺位的现状。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政府不仅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还需要给予农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
其次要加大覆盖面。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障制度。在贫困型农村,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养老金来进行,建立起以生活救济和生活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温饱型农村,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应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养老和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同时积极推进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富裕型农村主要集中于东南沿海和大城市近郊,农民收入水平高,思想观念新,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这类地区可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试点。同时,在同一地区内部,由于人群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同,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方式、保障水平和需求也是不同的,要分批推进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
第三要加快立法速度。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具有未富先老、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不仅要解决现实中各个群体之间利益差别和历史遗留问题,而且要为应对未来农村人口老年化的高峰做好准备,这就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要具有前瞻性,而且要具有可持续性。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建议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基金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9-0032-0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原有农保试行方案基础上,总结近年来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个人缴费、集体或单位补助、政府补贴三方共同筹资方式和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账户可随人转移、与其他保障方式相配套、适合农民特点和需求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从基金筹集的角度论述制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因素,进而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现状
(一)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许多地方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创新制度模式,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先期试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显示,截至2008年,全国已经有464个县开展了由地方财政支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农民达到1 168万人[1]。
目前,从各地先期试点的情况来看,在基金筹集方面,均增加了地方财政补贴。财政对于农民的补贴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在发放的时候补贴,如《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二是缴费的时候按照定额或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如青岛城阳区、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3%的比例进行补贴,记入统筹基金;三是在领取和发放的时候同时都给予补贴,如山东威海,政府财政对参保缴费期间和领取养老金期间的人员分别按所在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予以补贴。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该制度仅覆盖有条件的村庄,许多农民不能或不愿参保,进而使基金扩大的来源受阻。如山东青岛,从2004年起,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黄岛、崂山、城阳三区已实现农民全覆盖,但五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主要在被征地农民,普通农民的参保率较低。
二是集体补助缺失。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会有一定的集体补助,经济条件差的地区,根本无任何集体补助。如苏南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可达到50%[2]。安徽霍山经济基础较差,基本无任何集体补助。
三是地方财政补贴比例较小。尽管各地政府都加大了对基金的补贴力度,但从基金筹集做法来看,补贴的资金仍然较少,有些地区甚至出现推脱政府责任的状况,如有的地方新出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将原来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筹集改为由区(县)财政负担。
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2009年6月24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该次试点与先期试点的最大不同在于,中央财政将出资补贴农民养老,这也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试点。为更好地推动这一试点工作的展开,有必要对制约基金筹集的因素进行分析。
二、制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因素
(一)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能力弱
农民个人缴费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2008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了4 761元。但是,和城市居民的收入相比,农民的收入增长幅度缓慢,尤其是广大中西部地区。目前,虽然许多收入不高的农民也有加入养老保险的迫切愿望,但按照相关人士透漏的数字――“农村养老保险最低标准不会低于1 800元/年”[3],这个数据看似很小,但分配到农民手里后,累加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一定程度上会给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造成障碍。
(二)集体经济薄弱,基层制度缺乏硬约束
从先期试点的基金筹集现状来看,目前许多地区集体补助很少,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集体经济薄弱。大量的农村集体在林改等一系列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已无经营实体,村集体几乎没有了收入来源,拿出钱来补贴本村农民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此外,基层制度对集体补助缺乏硬约束,也使得集体补助难以实现。如山东威海施行的《新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该规定没有对集体补助的数额以及不予以集体补助的惩罚做出明确规定,这为当地乡村集体逃避集体补助留下了制度空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三)广大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紧缺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新在同以往农保制度相比,在基金筹集上加大了政府财政的补贴力度。中央财政支持是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一环,但不是全部,在中央财政支持的同时,地方财政还要有相应的配套资金。这对经济发达地区而言,问题不大。但在我国地区和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现实境况下,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并不宽裕,涉及上亿农民的财政补贴,虽然比例可能小些,但也会让地方财政“捉襟见肘”。
(四)基金监督不力,农民社会养老信任度低
基金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任度。当前,许多地区农保基金监督不力,基金损失时有发生,国内也曾发生过多起农民养老金被挪用甚至是贪污的事件,致使农民养老资金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这些都将降低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进而制约农保基金的筹集。
三、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对策
(一)增加农民收入,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增加农民收入,尤其是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民收入,对提高缴费能力、推进基金的筹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主要有:构建优质高效农业体系,加快调整农业经济结构;构建农业生产节本体系,减少农民非消费性支出;构建农村劳动力市场体系,加速农民转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扶贫开发力度;进行土地制度创新;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等。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上,要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标准。在目前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下,不能实行统一的标准,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二)壮大集体经济,建立集体补助硬性约束机制
为确保集体补助这一重要资金来源,必须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当前,在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城镇化水平提高的大背景下,必须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总量增长、效益提高、实力增强,逐步形成多元化、特色化的良好发展格局。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同时,各地应根据实际状况,在新出台的相应政策中明确规定集体补助的数额和不予补助的惩罚,建立集体补助的硬性约束机制。如《青岛市城阳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试行)》规定,村集体为本村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费,村集体补助费标准由各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履行一定民主程序后,按照不低于当年缴费基数6%的比例确定。
(三)合理厘定各级财政职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大头”是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这部分被视为农民的基础养老金。按照目前人社部提交的方案,基础养老金底线为55元,按照东、中、西部的区分,中央财政分别提供20%、60%、80%的补贴,地方政府最少要出余下比例的资金,但上不封顶,根据地方财力而定[4]。鉴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紧缺的现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应给予更多的支持。目前,不少地方政府更倾向于把财政资金用于“铁公鸡”等固投项目,对于民生方面的投资主动性仍然欠缺。这就需要研究一套中央财政对地方资金使用和拨付的制约机制,并及时督促地方政府落实配套资金。
(四)加强基金监管,提高农民社会养老信任度
要想使农民真正积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消除对这一制度的顾虑,就必须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为此,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基金内审稽核制度;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和行政部门要将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基金的使用、投资运营等进行定期检查,对事关基金安全的事项及时进行处置;同时还要加强财政、监察、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措施,坚决回收违规基金,妥善解决被重组、撤销、破产的金融机构农保基金的债权清偿问题。
论文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深,农民养老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虽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建设已经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很多问题,要解决广大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问题,就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养老问题也日益凸显。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基本问题就是养老保障方式,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农民社区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目前己有的主要农村养老保障方式。下文将对这三种方式进行分析研究。
一、农村家庭养老保障
1.农村家庭养老保障
家庭养老是我国社会的传统养老习惯,无论我国社会制度如何变迁,_传统的“父母养育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的观点是始终不变的。家庭养老保障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家庭养老保障能够弥补社会养老的不足。虽然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在经济上有一定的替代性,但是就中国的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程度来看,城乡和供养标准都存在差别,并且按照普惠制养老保障模式的选择,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只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目前还达不到满足老年人的全面要求,所以家庭养老对于老年人经济方面的支撑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家庭养老所带给老年人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关怀,这点是农村社会养老所无能为力的。也就是说,单纯的物质保障并不能完全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所以许多国家都曾经将养老方式定为:以家庭养老保障为主,以社会养老保障为辅。
2.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方式的衰退及问题
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衰退主要源自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家庭养老在养老的内容和力度上都有明显的衰落趋势。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农村老年人的抚养比例从1982年的7. 97%上升到2009年的11. 3%,专家预测到2013年,总体抚养比占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会达到最低点38. 8%,随后将因老年抚养比大幅度提高而使社会总体养老负担迅速加重。
这说明养老保障的代际支撑己经出现问题,况且我国目前还未达到人口老龄化的高发期。农民选择家庭养老保险具有必然性。政府在引导和保证家庭养老保障的主要职责有强化家庭养老的道德教育力度,以法律法规来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有老年人的家庭提供所需的帮助,建立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同时建立家庭养老的激励机制,在社会舆论层面给予大力的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所以说我国应当探索出多元化、服务性强、普惠与个性化需求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
二、农民社区型养老保障
1.农民社区型养老保障
农村社区型养老保障模式是一种灵活性强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集体养老保障方式,是对家庭养老保障弱化的有力补充。农村社区是农村老年人生活的村庄,根据农村社区的条件为农村社区内的老人提供必需的养老保障和社区公共服务,社区的组织者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及群众团体组织。 2.农村社区型养老保障的作用
(1)有利于降低养老成本,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把经济责任分散到每一个家庭,减少了养老对国家的过多依赖。而且,家庭收入和养老水平有机的结合到了一起。另外,社区型养老便于各村庄、各社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多变的进行养老服务项目的开展,便于在广大的农村开展。
(2)农村社区型养老保障适应农村管理改革的形势,有利于农村社区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区是老年人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作为社会管理的基层单位社区,努力提高拓展社区内服务范围和管理范围是其应尽的责任。通过社区管理的努力和建设,能以最小的成本完成农村老人的精神文化建设。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概况
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始实行。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我国新农保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评述
我国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在探索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创新了许多可以借鉴的模式,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内容、基本的制度框架还是基本和国务院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方案一致。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农保和老农保的一个根本的区别。
(2)对象的明确和细化。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对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区别在于缴费基数的不同,通过调节缴费基数可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关键词: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审计 理念 内容 手段方法
一、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理念分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民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增长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很多方面还不完善,例如相关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覆盖面小、水平低;相关的管理制度缺失……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如何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审计工作,这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从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知道,对任何一个养老保险制度来讲,公众的信任是这个制度可持续发展和实现长效机制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二,在制度的构建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有效的监管需要从管理体制,从缴费记录的完善以及对基金的有效管理,以及安全审计,这些都是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动态经济的背景之下,如何实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有效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必须实现有效的营运和安全的监管。只有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我们的新农保制度的运行才会在一个安全的制度环境之下。第三,要充分认识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制度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努力把这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好事做的更好。因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监管要远比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复杂,毕竟农村居民居住分散,而且农民的社会保险意识还有待提升,在这样一种条件下,我们需要努力夯实我们审计工作的基础,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只有从制度层面、监督管理、综合分析……我们才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理念进行全方位的解读。
二、 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着最大的国情:人口基数大,分布不均。这项举措既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基本国策,受到亿万农民的拥护的制度,又是一项异常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审计工作运行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敏感性等特点,既要重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初期的组织动员与舆论推动,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自身发展的规律,又必须注意各种内外在的约束限制。第一:必须着力解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各级财政的责任分担问题,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需要我们创新新形势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同时,财政补贴测算的科学性和财政资金实际到位的可能性都应充分考虑。更好实现社会公平,入口补贴有利于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各地应当根据自己的情况因地制宜的进行探索。第二,有效地提高审计管理系统和改进审计管理能力。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在管理上难度很大,我们农村的在组织上分散、管理上不均衡,农民保险系统故障和管理上的问题都有关,所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系统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在完善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的同时,协调处理同各种缴费系统、信息管理与他们账户系统之间的关系。第三,如何最大限度的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农民长期理解和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是一项新的事物,农民对这项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有一个过程,区别于农村的新农合和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因为这是农民有很大现实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界限拉的很长,所以如何实现农村的长期缴费意愿是我们工作当中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的问题,需要我们创新审计机制,强化服务,加强宣传,努力做好这项工作。第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制度如何与其他制度有效衔接,这也是组织实施当中值得重点的一个难点。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在发展中,探索出了不同的形式和制度,如何有效的把这些制度,把新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这是在审计工作当中需要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也有相当的难度。
关键词: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政府责任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2006年2月23日公布了一份《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并且正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2001年到2020年是快速老龄化阶段,这一一阶段我国将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另外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本公在新闻会上说,我国老龄化问题形势非常严峻,其中一点特别引人关注,就是农村老龄化程度要比城镇高出1.24个百分点。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达1.534亿,按60%以上老人居住在农村的比例计算,农村老人的数量至少在9200万,而绝对数量应该在1亿左右。如何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情况
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会议确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人为: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年领取人是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9年11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复部分省区市进行首批新农保试点工作。
2010年的政府报告中指出: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截止到2010年3月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4685.39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共计1569.55万人。
二、政府承担责任的理论分析
1.准公共产品的属性
从现代养老保险的运行实践来看,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均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公共养老保险,则是由政府推行的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在产品属性上属于准公共物品,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的基本手段,故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责任是责无旁贷的,这种制度由政府承担立法、筹资、管理、提供财政支持等责任。、
2.马斯格雷夫和雷托斯的经济发展阶段论
根据该理论可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支出不断增长,其中财政用于科教文卫及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比重将逐步上升;经济建设的投资将逐步下降。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经济的日益成熟,公共财政的不断规范,财政中的建设资金将逐步减少。这样在现行税收规模下,就可以节省出相当一部分资金投入到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身上,为他们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三、政府主要责任的体现
1.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