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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知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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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知识

第1篇:程序性知识范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能源始终是人类研究的一个主题,各种绿色化学电源研究应用层出不穷。在高中化学教学中,新课程新教材对化学电源提出了更高、更符合时展的要求。在浙江省新课程指导意见中对“化学电源”内容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知道常见化学电源的种类,能根据已知的电池总反应式判断电池的正、负极,书写电极反应式。发展要求:知道银锌纽扣电池、铅蓄电池、燃料电池的工作原理及其应用价值。新课程背景下,书写新型电池的电极反应是学生必须攻破的“堡垒”。

二、困难的出现

新课程标准有了明确要求,社会的发展又需要学生学会从本质上去认识各种新电池,但事实上学生能轻松解决这些问题吗?

案例1.新型电池电极反应方程式的书写

陌生的化学反应,让学生无措

[材料]苏教版化学反应原理教材中的化学电源的“问题解决”版块中。

(1)银锌纽扣电池的电极分别为Ag2O和Zn,电解质溶液为KOH溶液,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后生成Ag和ZnO。

(2)碱性锌锰电池的总反应为:2MnO2+Zn+2H2O=2MnOOH+ Zn(OH)2

[问题]请指出上述电池的正、负极,并写出电池的电极反应式。

[拓展应用]在很多习题中,往往也会出现一些特殊电池的应用。

例:镁/H2O2酸性燃料电池采用海水作电解质(加入一定量的酸),电池总反应为:Mg+H2O2+2H+=Mg2++2H2O,请写出电池的电极反应式。

[反馈]大多数学生能指出电池的正负极,但能完全正确写出电极反应的寥寥无几。下面是一些学生的部分错误答案:2MnO2+ H2O+e-=2MnOOH,2MnO2+2H2O=2MnOOH+2OH-,2MnO2+H2O+4e-=2MnOOH+2OH-,2MnO2+2H++2e-=2MnOOH,Ag2O+H2O+2e-=2Ag+ OH-,Ag2O+2e-=2Ag+H2O+2OH-……从中可以看出,学生错误是比较“丰富”的。

三、困难出现的原因分析

从反馈结果可以看出学生对类似题目基本是无解,有些学生碰到即主动放弃,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陌生、害怕

上述两个电池虽然在生活中应用非常广泛,但是在课堂上学生具体的电池没有看到过,更别说“MnOOH、ZnO、Zn(OH)2”这些陌生的化学式了。所以学生看到这些材料、题目就感到害怕,未战先败,肯定无法顺利完成题目。

2.无法抓住问题的本质

原电池的本质是氧化还原反应知识,对题目已经产生心理阴影的学生当然谈不上去寻找合适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对一些相对优秀的学生来说,他们同样无法冷静地、系统地用氧化还原反应知识去分析。例如上面学生错误答案中的2MnO2+H2O+4e-=2MnOOH+2OH-表明学生无法正确判断元素的化合价,以致无法顺利地写出正确的反应式。

3.学生缺少程序性知识

解决一个问题有一定的方法,那么解决同一类问题这个方法往往也是适用的。生活中、生产中有很多固定的程序,用来顺利地解决问题,提高效率。如果这个程序是一个知识,那么它就是程序性知识,是指怎样做的知识,是关于解决问题的操作过程的知识,即关于如何从已知状态向目标状态转化的知识。在化学中,我们有很多程序性知识,如:如何配平化学方程式,如何判断物质氧化性强弱,如何解决平衡移动问题等。同样,书写电化学方程式也有相对固定的程序性知识,很多学生平时缺少对题目的反思与总结,从而积累的这些知识是非常有限的。

四、解决困难

新教材的设计理念、知识应用更体现了社会性和时代性,不管是书本知识内容、课堂的呈现内容、课外出现的一些习题都有更多与社会实际相关联的内容。随着教学程度的深入和学生接触面的扩展,学生对这些习题的陌生度会减轻,直至变得习以为常,所以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还是积累更多的程序性知识,下面通过案例一中的一个例子呈现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

2MnO2+Zn+2H2O=2MnOOH+Zn(OH)2

[过程]

1.确定电池的正负极和相应的发生氧化还原反应的反应物和产物这是一个氧化还原反应,根据原电池原理负极发生氧化反应,化合价升高;正极发生还原反应,化合价降低。

负极:

正极:

2.利用电荷守衡完善正极的电极反应(负极也可)

判断溶液的酸碱性,往往用H+或OH-配电荷守衡。当然判断电解质溶液的酸碱性也有一定的方法,有些题目中明确说明,如上面列举的例题;有些可以根据产物判断,如甲烷燃料电池的产物如果是CO2,就说明电解质溶液显酸性。从该电池总反应的产物可以明确判断出该电解质溶液显碱性,所以可以用OH-配平电荷。

正极:2MnO2+2e-2MnOOH+2OH-

该式子的电荷已经守衡,但是元素还没有守衡

3.利用元素守衡写出完整的正极反应式(负极也可)

根据元素守衡写出完整的反应式时,往往用到是H2O,配平H、O等元素。

正极:2MnO2+2e-+2H2O=2MnOOH+2OH-

4.利用加减、合并同类项等简单的数学工具写出负极(正极)的反应

总反应:2MnO2+Zn+2H2O=2MnOOH+Zn(OH)2

正极:2MnO2+2e-+2H2O=2MnOOH+2OH-

负极反应=总反应式-正极反应式

负极:Zn-2e-+2OH-=Zn(OH)2

简单总结这个过程:

写出发生氧化还原反应的反应物和生成物构成反应的雏形 根据溶液的酸碱性配平电荷往往利用H2O配平元素检查、完成。事实上,书写这个电池的电极反应时,先写出负极反应会更简单,因为负极反应的书写无需第3步过程。选择正极的原因是为了呈现完整的过程。

五、感受成功

原电池电极反应式书写本质就是氧化还原反应式,只不过是把一个总反应,拆成两半书写,那么,我们可否利用上面的知识书写完整的氧化还原方程式呢?答案是肯定的。

案例2.利用上述程序性知识解决氧化还原方程式的书写

[考题呈现]实验室可由软锰矿(主要成分为MnO2)制备KMnO4,方法如下:软锰矿和过量的固体KOH和KClO3在高温下反应,生成锰酸钾(K2MnO4)和KCl;用水溶解,滤去残渣,滤液酸化后,K2MnO4转变为MnO2和KMnO4;滤去MnO2沉淀,浓缩溶液,结晶得到深紫色的针状KMnO4。试回答:

(1)软锰矿制备K2MnO4的化学方程式是 。

(2)K2MnO4制备KMnO4的离子方程式是 。

(3)若用2.5 g软锰矿(含80%MnO2)进行上述实验,计算KMnO4的理论产量。

(4)KMnO4能与热的经硫酸酸化的Na2C2O4反应,生成Mn2+和CO2,该反应的化学方程是 。

(5)上述制得的KMnO4产品0.165 g,恰好与0.335 g纯Na2C2O4反应。计算该KMnO4的纯度。

该考题中(1)(2)(4)都是氧化还原方程式的书写,(3)(5)则是根据所写方程式的计算题。这里涉及的方程式都是教程中没有的,学无法依靠死记硬背写出答案,特别是(4)题的方程式较难,学生很难得分,有些学生即使得了分也要花较长时间,那么如何顺利写出这些陌生的氧化还原反应的离子方程式或化学方程式呢?在这里我们同样可以应用上述总结的知识来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这是一个完整的氧化还原反应。

1.确定发生氧化还原反应的反应物和对应的产物

很多较复杂的氧化还原反应,题目往往会告知氧化剂和还原剂及其对应的产物,如这个题目就告诉了我们,当然,有一些没有告之产物的靠学生平时的积累如Cl2、Fe3+还原产物分别是Cl-和Fe2+;SO2-3和I-的氧化产物分别是SO2-4和I2等。根据题意写出如下式子:

MnO-4+C2O2-4Mn2++CO2

2.利用电子得失守衡初步配平式子

氧化还原反应的本质是氧化剂、还原剂间转移的电子是守衡,那么电子的转移只发生在氧化剂和还原剂之间,所以我们可以根据电子守衡写出如下式子:

2MnO-4+5C2O2-42Mn2++10CO2

3.利用电荷守衡进一步完善式子

判断溶液的酸碱性,往往用H+或OH-配电荷守衡,而在高中化学中很多氧化剂的环境往往是酸性的,当然很多时候题目都会提供信息给我们,此题明确告诉我们是酸性环境,因此可以写出如下式子:2MnO-4+5C2O2-4+16H+2Mn2++10CO2

4.利用元素守衡写出完整的反应式

根据元素守衡写出完整的反应式时,与电极反应一样,H2O往往就是最终配应式所需的“棋子”,写出如下完整的离子方程式:

2MnO-4+5C2O2-4+16H+=2Mn2++10CO2+8H2O

最后根据离子反应式写出化学方程式应该是水到渠成的。

总结反思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手段,通过反思可以扬弃我们教学中的不足,使教师学会教学,学生学会学习;通过反思可以开阔我们的思路,发现知识的联结点和生长点,将这些知识的联结点进一步整理,使知识集成,生长点延伸,实现知识的嫁接、能力的转换。总之,反思可以使更多的陈述性知识更有效地衍变为程序性知识,从而更有效地帮助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

第2篇:程序性知识范文

关键词:程序性知识学习;大学生创新能力;教学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7-021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哈佛大学前校长陆登庭在北京大学演讲时指出:“在迈向新世纪的过程中,一种最好的教育就是有利于人们具有创新性,使人们变得更善于思考,更有追求的理想和洞察力,成为更完善、更成功的人。”由此可见,创新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实施创新教育成为我国高等学校教育的重要课题之一,特别是针对专业知识的类别和特点进行有目的的教育和学习,显得更为紧迫和必要。

创新能力的关键在于培养创新思维。一个人开展创新性工作的能力,依赖于这个人在既定领域内深厚的知识基础。在国外,大量定性的个案研究发现,在学科内及跨学科的研究中,包括完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杰出人士,都发现了同样的长期发展模式,需要一段重要时期获得足够的知识和技能,以使在他们的领域达到世界级的水平,即“十年规则”。研究发现,知识技能是创新思维的前提和基础,而程序性知识是一种关于“做”和“如何做”的知识,有利于高校大学生能力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发展。

一、高校大学生创新能力的现状研究

大学生对创新的崇尚意识与参与行为之间存在很大反差。造成意识与行为反差的原因,主要是创新能力不足。再加上社会竞争日益激烈,一些高校急功近利的倾向明显,比规模、比指标成为价值取向,忽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此外,随着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的加剧,不少学生热衷于研究生考试和各种业务考证,以另一种方式陷于应试教育,所学专业知识零碎,无法形成完善的知识系统,也无法灵活运用专业知识进行创新活动。

(一)思维固化

在我国,由于实施应试教育,大学生在经过千百次的测验与考试后,形成凡事按照标准答案思考的固化思维。思维固化使他们从小形成一问一答的思维惯性,缺乏一问多答的灵活思考,教育出来的学生是标准化答案的产物,想象力被消磨殆尽,难以进行创新活动。

(二)权威性思维的枷锁

一个人的思维一旦被权威的理论或观点所束缚,就难以突破和创新。由于受到传统思想和传统教学的影响,我国大学生普遍缺乏批判精神和质疑思维,对教师传授的书本知识绝对相信,导致思维的僵化和惰性。

(三)知识僵化吸收

目前,高校教育大多强调知识的传授,很少重视知识的实践和运用,让学校变成输入知识的工厂,学生变成收藏知识的仓库。大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知识被单纯地机械吸收,而不被运用、检验或重新组合,学非所用,学用脱离。

二、程序性知识学习与创新能力

现代认知心理学对知识的分类,使我们不仅能加深对知识本质的理解,而且能初步探知到知识与创新能力的复杂关系。

创新能力在实践上具体表现在,以已有的知识经验为基础,通过一定的思维活动,对经验做重新整合,对事物关系重新组合,从而导致新的意义的能力。创新能力的核心是创新思维。创新思维能力包括知识、逻辑思维能力与非逻辑思维能力。

1926年,英国心理学家沃勒斯提出了创新思维的发展四阶段:准备期、酝酿时期、明朗期和验证期。创新思维的四阶段,实际上是运用逻辑与非逻辑两种思维形式来完成的。逻辑思维主要表现在收集资料、数学推导、逻辑证明等,表现为常规性思维活动;非逻辑思维是产生创新思维的关键,是在长期的逻辑思维的基础上对客观规律的深刻理解和揭示而产生的。所以,培养创新思维,要经过大量严谨、严密的逻辑性知识的训练,才能熟练运用逻辑思维,进而产生非逻辑思维。这种思维以深刻的逻辑思考为铺垫,既有系统性,又有发散性,是真正的创新思维。

从知识的再现看,程序性知识具有快速、独特、灵活迁移等特征,充分体现创造活动的基本特点。由此可见,程序性知识实际上是创新能力的重要成分。程序性知识的发展过程,也是创新能力形成的过程。

1.陈述性知识是创新思维形成的根基,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最能体现一个人的创新思维。在特定领域里,专家和新手在解决问题的速度和正确性不同的关键因素,是专家与新手的专业知识结构在数量和质量上有很大的不同。所谓的知识结构是保存和再现信息材料的能力,即陈述性知识学习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陈述性知识对问题的解决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明程序性知识学习第一阶段的陈述性知识学习,是培养创造思维的重要基础。

2.程序性知识是创新思维进行的推动力。逻辑思维是创新思维的基础,问题的提出和方案的选择是逻辑思维在起主要作用。非逻辑思维是逻辑思维从量变到质变的一种飞跃,是在熟知逻辑规则并超越规则的基础上达到更高境界的思维,是创新思维的突破点。

逻辑思维培养的关键在于程序性知识学习。某一领域的专家不仅要具有大量的专业知识,而且他们的知识结构是“条件化”的,便于熟练地运用。当某一问题需要运用相关知识解决时,他们能够立刻从长时记忆中提取相关陈述性知识,并将陈述性命题转化为程序性的产生式,进而进行复杂程序合成,经过大量的训练,建立相应的逻辑联系,形成提出新颖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创造出新事物的创新思维。

三、程序性知识学习策略的应用

(一)提倡“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提升知识技能创新能力

“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强调的是,学生在学习知识中的主观能动性与发现知识能力的培养,重视培养学生独立自主的学习能力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地学习是主动的,是一个发现过程,这样才能有利于学生创造思维的培养。

目前,我国大学生虽然在应试能力方面强于外国学生,但动手能力与创新能力远远弱于国外学生。经过大量的程序性知识学习,可以提高他们信息加工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经过大量的实践训练,大学生能够高度灵活组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增加运用这些知识技能的变通性,提高知识技能的创新能力。

(二)破除创新思维的枷锁

培养创新人才,要尊重人才成长规律,破除创新思维的枷锁,让学生学会审视权威,敢于挑战权威,强化自我意识。创新思维的枷锁会让学生仅仅停留在陈述性知识的学习上,懂得“是什么”但知识虽然是创新思维的基础,绝非只是知识的单纯积累。破除经验型思维枷锁的关键是,依据一定的理论知识,并将它们系统化、条理化,构成理论知识体系,把握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性,遵循特有的逻辑思维,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活动。只有通过不断的练习,才能将知识从陈述性知识转化为程序性知识,将各个产生式熟练地运用到类似的或新的情境中,通过严密的逻辑思维的思考,达到培养创新专业人才的目的。

(三)加强创新思维训练

在高校教学活动中,教师可采用的策略有:(1)激发好奇心。教师运用一定的教学手段,可激发大学生对本专业知识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好奇心是创新思维中的可贵品质之一。好奇心强的学生,能更积极主动地完成新知识的表征、转化、精加工等心理过程,知识保持得也更为牢固。(2)发散思维训练。教师要引导大学生对某个知识点进行发散型思考,培养他们用不同的角度看问题和组合知识的能力,开阔视野,使新知识利于提取的线索更多、更广泛。(3)引导知识系统化学习。知识系统化是对所学知识再加工和再系统化的过程,是对旧知识的复习和与新知识的融合。只有让学生对专业知识形成有组织、有系统的结构,才能灵活地运用和组织复杂产生式去解决问题与创新。

(4)系统训练和强化。教师在设置练习之初,速度要慢、要精,等简单的动作步骤完全程序化后,再设置较难练习,以增进程序性知识的灵活性和熟练性。

四、小结

在教学中,教师运用相关程序性知识学习策略,能够有效地让高校大学生系统地掌握某一领域内的知识,并在头脑中形成严谨的知识网状体系组织,形成严密的逻辑思维,并具有联想扩展能力、发散思维,进而触类旁通,这都是在培养创新人才中不可缺少的。在高等教育教学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运用程序性知识学习来培养和发展大学生创新思维的方法与策略,促进高校创新人才的培养。这对于解决当下各种疑难惑问,推动我国科技创新、经济创新及军事创新等,也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余华东.大学生创新能力的构成要素探究[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3):120.

[2]余华东.创新思维训练教程[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37.

[3]郝秀刚,葛明贵.程序性知识与高校创新型人才培养[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7,11(6):56-57.

[4]丁辉,贺善侃,张士运.创新思维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A龄出版社,2010:23-39,261.

[5][美]A・J・斯塔科.创造能力教与学[M].刘晓陵,曾守锤,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15-135.

第3篇:程序性知识范文

“只重知识不重能力”是80年代以来人们对作文教学非议的重点之一。反思传统作文教学,我们就可以发现如下问题:一是知识少而老化,教学中长期介绍给学生的都是审题、立意、选材、谋篇等老面孔,综观我国古代的写作理论著作,绝大多数又都是高而玄的写作指导,比较具有操作性也就只有“凤头、猪肚、豹尾”以及元代的“经义”程序和明清的八股;二是在教学中只是教学生“是什么”的知识概念,而不是教“怎么做”的知识。例如说明文写作,教师不是教学生怎样去写,让读者知物明理,而是不厌其烦地讲解什么是事物的特征、有几种说明方法,有几种说明顺序方式,倒像在上阅读课。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言语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序列上展开的,写作作为一种言语的表达行为,它是一种综合的活动,涉及到一系列同时执行的技巧,需要写作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写作活动一般都经过构思、整理思想、写作、检查、订正等步骤,人们在写作实践中总结出的写作理论,就是一种程序性的知识,它告诉我们“写什么”“如何写”,在人们的写作实践活动中起到定向作用。由此可以明确我们过去只是关注写作结果的知识,而不是写作过程的知识,但学生恰恰需要的就是过程的指导。可见在写作教学中最有价值的知识是程序性的知识。

我国作文教学中程序性知识的缺位,是有多种原因的。首先是因为我国传统写作理论对写作行为贵族化的定位,他们认为君子“有德言可不学而能”;二是古代道德圣人的“述而不作”写作观,这是影响我国写作理论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三是我国传统的写作理论对写作行为过于神化,偏于强调文章的气韵、意境、灵感等只可“意会”的理论,长期形成了对“言传”技巧的轻视;四是缺乏交流和创新。首先是缺乏与教学实际的交流,长期以来理论界只是固守在书斋里研究理论,而这些理论对一线的教师来说,简直不知所云。其次是缺乏与国外写作理论界的交流,对于国外的写作教学现状了解甚少,并始终未能引起理论界和教学界的重视。再有在理论创新角度上,只是停留于从理论到理论,严格地说只是局限在言语的层面,缺乏操作的层面。

早在20世纪初,我国现代著名语文教育家夏尊、陈望道、王森然、阮真等在写作教学程序性知识的建构上就已作过研究和实践。夏尊从培养学生作文读者意识的角度提出学生写作须首先考虑:(1)读者的性质,(2)作者与读者的关系,(3)写作此文的动机等。他指出,文章第一步虽当注意于造句用词,求其明了;第二步还须进而求全体的适当。对人适当,对时适当,对地适当,对目的适当。为求适当,他还具体设计了六个问题,让学生作文时思考:(1)为什么做这文?即让学生明确作文的目的,文章应给读者的是实用价值还是审美感受。(2)在文中所要述的是什么?即思考文章中心,使读者明了。(3)谁在做这文?即明确作者的地位、知道自己应以何种身份向读者说话。(4)在什么地方做这文?这思考的是作文的应用环境,以求判定向读者说的话是否适应特定的场合。(5)什么时候做这事?思考的是作文的时代观念,以避免对读者说出不合时宜的话。(6)怎样做这文?探究的是作文的方法,以确定如何表现易为读者所接受。上述主张充分体现了他对程序性知识在写作过程中实践运用的思考。陈望道则在反思的基础上,结合作文教学的现象和实践,设计了一系列具有理论内涵的作文“操作规程”和“动作要领”,在作文动态的程序性和可依循性、可操作性方面作了有益的研究。王森然兼采各家提出了“中学作文教学的程序”教学理念。而阮真则在“作文教学的进程”“作文之拟题”“作文的练习法”“作文的规约和指导”等方面提出了非常具体严密的要求,特别执著于教学具体程序和环节科学化的追求。遗憾的是我们没有深入研究,可以说直至今天我们对历史和传统的思考也是不够的。

西方在20世纪70年代掀起的写作程序教学法是对传统写作教学重语法、形式等僵化教学法的挑战,目前已经占了教学实践的主导地位。如美国的一本写作教学理论专著谈到议论就这样说:人类的重要活动之一就是有效地交流思想,正面影响别人。议论的要求是:①在文章中作者要提出一个主要的观点,可以通过一个句子来表明这个中心。②在论证时要以事实作基础。③写作要采取读者能够接受的方式,文章要合乎逻辑性。进行议论、发表意见有三种形式:①概括。从一系列事实或事件中得出结论。②评价。说明事件的价值是什么。进行推理的思维形式:①归纳推理。从小的、个别的观察开始,最后得出结论。②演绎推理。思维运动从极大的概括开始,进入到典型的例子。又如法国的《初中法语》规定了写作的六个步骤:分析标题,考虑收集思想与整理思想、打草稿、誊抄、仔细检查、最后订正。而德国为指导学生编写“专题性报告”,规定了九个步骤:选题、素材、提纲、准备报告内容、为报告者做准备、为听报告者做准备、报告、讨论、反馈。这些步骤的设计,都体现了对“程序式的教学思想”和写作过程的重视。

第4篇:程序性知识范文

【关键词】:执行程序

执行主体

代位执行

执行难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有着自己独立的诉讼价值,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通过执行程序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的不足。因此,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一个老大难的问题,笔者结合国外有关民事执行程序规定,对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作一粗浅探讨,期望对解决民事执行的难题有所帮助。

一、民事执行程序价值论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理,从而确认民事权利,这是审判程序;第二阶段是实现民事权利的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确定以后,再由法院作为国家执行机关对拒绝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执行措施,进而是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因此,虽然说立法与理论研究以及实践都把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作为重点,但执行程序对于在保证解决民事争议焦点,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有自己独有的诉讼价值和诉讼地位。

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在对比中显示出,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点。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的区别在于,它是相对独立于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诉讼程序,表现为:一是二者的宗旨不同,审判程序着重通过精密、周全的审理和判决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存在与否,强调司法公正的实现。而执行程序是实现已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重点是强调迅速实现结果,以实现诉讼效率和效益。二是二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审判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过民事审判这一程序,而民事执行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只有当诉讼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具有给付的裁判的时候才会发生执行问题,才有可能启动执行程序的发生。三是二者适用的根据不同,民事执行的根据主要是民事审判程序产生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支付令,但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成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根据,主要有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四是二者的实施机构不同。在我国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进行,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专门执行部门行使。

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共同之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两者都服务于共同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诉讼,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往往需要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程序两者共同发挥作用。二是两者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审判权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能力、期间、送达、回避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原则制度对二者也都适用。

然而,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一方面,执行案件数量激增;另一方面,大量的执行案件又得不到实际的执行。现实生活中,相当数量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甚至得不偿失,这种“法院白条”的现象,不仅直接了的稳定,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动摇了当事人对司法界和法学界的严重关注和深刻思考。

二、从中外民事执行立法的比较看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不完善

笔者将结合国外或有些地区的执行立法,比较我国有关执行立法和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将我国的民事诉讼执行制度与国外和有些地区的执行制度作如下比较,以求执行理论之完善,执行立法之改进,“执行难”问题之解决。

第一,从执行主体上比较。执行主体又称为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能够引起执行法律关系生产、变更和消灭的主体,包括执行法院和执行当事人。执行主体是在执行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关和人员,是不可缺少的,虽然在执行程序中往往还涉及了其他的一些主体。如利害关系人、执行人等等。

首先,执行结构。在我国,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能够独立行使执行权。执行结构是人民法院内部专门设立的负责执行工作的部门,《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执行工作是由执行员进行”;“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机构的规定,在,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庭,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了执行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也设立了执行办公室,指导和协调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但在新民主义革命时期和新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中,立法和实践中对是否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有过多次反复,理论上也有过“审执合一”和“审执分立”的长期争论。

“审执合一”是指由法院的审判庭和审判人员兼办案件执行。以笔者之言,从各国立法和实践来看,实行审执分离有利于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从而有利于实现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便于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这样做从而也可以使审判人员专心审判业务。审判和执行是两种截然不同性质的工作,有其各自独有的特点和,而且由于在执行案件中种类多、数量大,执行工作的自身特点和现实状况都要求有专门人员和组织负责。

其次,执行人员。执行员是在执行机构中办理执行业务的,另外还有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协助执行员工作,通常把组成执行机构的这些人员统称执行人员。

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但对执行员的任免,资格缺乏具体规定,对执行员的职权的规定很笼统,使执行员制度的实施面临一些困难,执行员的任免是否应适用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一样的程序,执行员是否要求具备等同于审判员的资格,执行员也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权。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规定,例如,在采取执行措施时的署名问题,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执行措施时都要作出裁定,这作为执行行为,是应该属于执行员的职权,但《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未赋予执行员在裁定书上署名的权力,这给执行工作带来具体操作上的困难。

《民事诉讼法》也并未明确赋予执行员裁决执行中的纠纷的权力,执行员应如何正确行使职权;处理缓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回转,执行承担等事项,缺乏有操作性的规定,这里有关的一个问题是:“人民法院院长在执行工作中职权”《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由院长批准、最近的司法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11日发)规定:“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3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这一司法解释,执行员在具体重大执行事项上并无决定权,院长具有决定权。实际上也成为执行中重要的主体。我们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执行工作由执行人员进行”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合,院长有权监督执行员的工作,但现行立法精神关未赋予其对执行工作中所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第208条对执行异议的处理除外),这一解释实际上是在立法外赋予院长以“批准权”,这与院长的基本职责要求不相符。

国外和我国的地区有关执行人员的规定与我国不同。在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民事执行处置专任推事及书记官,办理执行事务。但在事务较简之法院,得由推事及书记官兼办之。”第3条规定:“强制执行案件,由推事、书记官督同执达员办理之”故民事强制执行事务,是由地院设置专职的推事及书记官组成民事执行处办理。执行员虽然不具有完全独立之执行职权,但仍是执行机关的组成成员。执行事务较简单的法院,其院长可以决定不设专职执行推事而由一般推事和书记官行使执行推事之职权,但在办理执行事务时仍应以执行推事之名义进行。

第5篇:程序性知识范文

 

关键词:执行 程序  监督权

一、执行监督的范围

从广义上看,执行监督应当是监督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内外上下各个监督主体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的监督。在监督主体上,被监督者是执行法院及其从事执行工作的工作人员,而监督者的主体比较广泛,有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党政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但是,在众多的监督主体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具有职权性和权威性,最直接,最有效,因此,《执行规定》只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而执行监督的内容,从广义上看,应当说执行法院的所有执行工作都属于监督范围,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包括宏观和个案、合法和违法,但笔者认为,既然执行监督作为一种上级法院针对下级法院的纠错制度,那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的重点应仅是对执行个案中发生的不当或错误的执行措施和具体执行行为,包括执行中作出的不当或错误的裁定、决定和通知等进行监督。

二、执行监督的原则

从执行监督的性质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来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施执行监督,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合法监督原则。《执行规定》第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示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监督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不当或错误的执行问题,而造成执行错误的主要一方面就是违法执行。在通常情况下,合法的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不会造成执行错误。因而,执行监督所纠正的错误实质上是纠正违法执行问题。执行监督既然为了纠正违法执行问题,就不能推翻下级法院合法的执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必须合法。所以,执行监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必须坚持合法原则,不得依上级的权威或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强令下级改正合法正确的执行行为。

第6篇:程序性知识范文

关键词:程序性知识;产生式;变式训练

信息加工心理学家安德森从知识的获得心理加工过程的角度,提出了知识分类富有启发意义的新特点,提出了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

陈述性知识是关于“是什么”的知识,程序性知识是关于“怎么做”的知识;陈述性知识是程序性知识的基础或起步阶段,程序性知识往往是多个陈述性知识的某种组合方式。程序性知识首先是陈述性知识转化而来的,是陈述性知识的动态成分。与静态的陈述性知识不同,程序性知识以“产生式”这种动态形式来表征。

数学程序性知识表征(representation)产生式中的条件或结论可能不是唯一的,而且产生式往往是一个重叠的系统,一条产生式“如果……那么……”中的“那么”可以是第二条产生式的“如果”。即两条产生式是重叠的。这样这些产生式便建立的相互关系,如果一组产生式有这种相互联系,便形成一个产生式系统。

第7篇:程序性知识范文

    “留置调查”具体表述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法宝代表人、负责人或直接任责任人,有可能恶意逃避债务,不配合调查有关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有权对相对人员采取留置调查措施,留置调查的时间为15日以下,留置的处所由法院决定,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后应当及时解除对有关人员的留置措施,并由院长批准。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的财产难查,是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是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执行的前提和基础,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过于简单,不够完善和具体,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太普遍,执行措施和调查制度滞后,不足以对被执行人产生威慑力。我们以往过分地强调当事人主义,要求当事人举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这是有必要的,但是在执行阶段更要强化职权主义,依职权进行调查,开展执行工作。

    “留置调查”,顾名思义就是要限制其人身自由,将被执行人和相关的人员留置在一定处所,限定时间调查核实其财产状况的法律制度,近似于公安机关实施的“留置盘查”制度一样,公安机关对身份来历不明、有作案嫌疑的行为人有权采取留置盘查,调查核实情况。

    考虑在异地执行调查的需要,所以将留置调查的时间确定为15日以下,留置的处所由法院决定。例如:执行干警在北京找到被执行人,在上海、广州可能有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调查、核实就可以将被执行人予以留置调查,并可以将被执行人带往广州、上海进行调查、核实,留置的处所可以在当地法院或公安机关。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后应当及时解除其留置调查措施。在执行中要严格把握好“留置调查”的适用,严禁扣押人质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应当严格区分“留置调查”与“扣押人质”的本质区别。

第8篇:程序性知识范文

一、诉答程序的功能及三方利益考量

毋庸讳言,诉答程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而形成明确的证明对象和裁判范围。问题在于,在以大陆法系阶段性审理为特色而非采用英美式集中审理模式的我国民事诉讼中,形成证明对象和裁判范围的过程是否必须在诉答程序之内完成,以及诉答程序必须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起这一功能。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诉答程序对于原告——法官——被告三方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利益衡量与协调。(1)诉答程序中所形成的裁判对象既是对当事人自身的拘束,更主要是对法官审判权的行使范围施加的约束;(2)起诉与答辩对于当事人本身是一种权利,而对于对方却可能是一种代价;(3)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等事后救济机制居于覆盖性地位的语境下,从根本解决纠纷、减少事后救济的意义上,答辩不仅对于当事人自身而且对于对方当事人乃至受诉法院都可能创设利益而减少救济成本。

据此笔者认为:(1)如果基于法院单方利益即结案率的考量,建立答辩失权制度仅仅或主要在于通过限制当事人的权利而促使案件的快速审结,那么在诉答阶段了结案件将导致更多“官了民不了”的案件。在当事人尚无承担“自我责任”的心理承受力、整个社会尚未形成司法终局性意识、整个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仍在不断强化各种事后的和程序外的救济途径的背景下,这种暂时性结案的制度设计将会大大增加纠纷最终解决的成本,并进一步削弱司法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和以此为基础的司法公信力。(2)基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程序权利平等的考量,原告有权利从被告那里获得对等的信息或者与被告享有相同的获取信息的机会,当答辩权的行使对原告的程序权利构成经常性、制度性的损害时,答辩权应受到相应限制,设为一种有时效和可丧失的权利,或者因滥用而招致制裁(从而补偿对方损失)。(3)基于原告、被告、法院三方共同利益的考量,亦即在有限的时间内在快速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质性地解决纠纷,鉴于立法已限定法院的审判期限、司法解释已限制原告的举证期限,应当通过对被告的答辩权利实行程度相当的限制,从而刺激被告及时向对方和法庭公开其主张和信息。

因此,我国对于诉答程序的功能的定位应当是,通过一种合理的激励或制裁机制,促使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在尽早的阶段、以最低的成本获得关于纠纷的充分信息。不过,这种获得信息并形成证明和裁判对象的功能不能由诉答程序独立完成。不应诉判决与其说具有督促信息披露方面的功能,不如说是一种程序性结案方式,这种在诉讼早期即断然关门的方式不宜引入我国。

二、程序时效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方式

举证时效制度和正在讨论的答辩失权制度都是审理限制产生的连锁反应,因此,本文将程序时效制度的讨论扩展到审理期限制度。

首先,关于审理期限制度存在一个技术缺陷而使其立法宗旨功亏一篑。这一制度旨在约束法官,却将注意力放在对诉讼全程时间的整体控制上,而没有关注真正对司法行为构成控制的一个细节——从最后一次开庭到做出判决之间的时限。这与一些旨在敦促法官快速审理的国外立法例截然相反。尚未发现从整体上规定审理期限的国外立法例,但有些国家要求法官在最后一次开庭之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如10天或15天)做出判决。究其理由:(1)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强行要求法官或当事人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诉讼和审判,会增加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几率,从而将问题遗留给事后救济程序,使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在职能设置上陷于两难;(2)我国规定超过审理期限的案件作为程序违法案件处理,但在诉答程序和审前程序直至庭审结束之前这一阶段,诉讼的进展程度主要依赖于当事人双方,促进法官审判效率的可行性控制重点是在开庭之后进入评议和裁判的阶段;(3)强制性规定法官在庭审后及时做出判决,有助于强化公开、直接和口头为原则的庭审价值,使裁判者在印象(心证)清晰和直觉(判断)准确的记忆状态下作出裁判,减少对于书面文件的依赖和主观臆断。在我国还可以减少腐败的运作空间,促进法官不受外界干预而独立裁判。

其次,审理期限制度的实施缺乏应有的背景支持,一方面是司法受到来自程序外的种种控制,法官人人自危,另一方面是法官控制着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于具体过程没有选择权和控制力。于是,审理期限对于法官的压力通过两种合法渠道转嫁给了当事人:(1)法官运用程序控制权规避审理期限的控制。比如,通过将简易程序转为有名无实的合议制普通程序即可将审理期限由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2)在实施举证时效制度时通过自由裁量权,缩短诉答和审前准备时间,增加法官自由支配的时间和空间。比如,将六个月法定限期进行分解,留给当事人诉答、审前准备至开庭审理的时间总共不到两个月,而将大部分时间留给法官在开庭之后评议、裁判、制作文书甚至进行非公开性的庭后“补充调查”。就实施效果来看,法官常常要么将指定举证时限绝对化,要么恣意决定和改变时限,使得程序时效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两个相反效果:一方面促进当事人及时提交事实信息和证据,另一方面也妨碍和限制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实证调查表明,在律师的案件中,庭上突然袭击的状况已大为改变;而在基层法院和没有律师的案件中后一种效果更为突出。这把双刃剑也将更加锋利地悬挂在答辩失权制度之上。

再次,现行审理期限制度顾此失彼,未能考虑我国实质性解决纠纷的总体目标。个体或局部阶段的时效制度削弱或破坏了这一阶段应当承担的程序功能,可能从整体上恶化了诉讼机制。表面看来,审理期限制度使我国的审判速度居于世界前茅,然而这一统计未考虑包括各种重复审判(重新起诉、发回重审、再审等)在内的整个纠纷解决的时间。案件常常在一种快速流转中周而复始,整个诉讼程序欲速不达,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司法的信用和权威,增加了法院的压力和困境。因此,在整个诉讼程序并未改变以实体正义为终极目标的背景下,在我国超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未发生基础性变革之前,与其通过审理期限制度、举证时效和答辩失权制度加速审判,毋宁放宽一审程序特别是诉答程序和审前程序,减少和限制事后救济机制,这正是笔者一向主张的“开前门、关后门”良性循环的整体程序设计方案。

三、法律共同体诚信机制的演成:在律师的案件中实行答辩失权制度或滥用答辩权制裁机制

答辩失权制度以当事人主义理念为基础,以律师强制制度为前提,它依赖于并回馈于司法专业化和法律共同体的诚信机制,而且实践中正是律师们有意利用答辩无“失权”限制的空隙,拖延诉讼,突袭制胜。因此,基于促进诚实信用的诉讼机制和实现实体正义的宗旨,兼顾我国的法律文化基础,在有律师的案件中实行答辩失权制度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这样区别对待的政策一方面有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优胜劣汰,建立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法律共同体,另一方面有利于满足亲自诉讼的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纠纷解决成本。美国有大量程序性规范尤其是制裁性规范都是明确针对律师制定的。而我国民事诉讼只有朝着专业化与非专业化的两个相反方向分流,才有可能走出两难困境。

第9篇:程序性知识范文

本文以现代认知心理和语言学的基本理论来观照我国的口语交际教学,探究口语交际教学的最基本的要素,试图以此为抓手,为口语交际教学体系的构建做出贡献。

一、现代认知心理和语言学的基本理论

李海林认为:“口语交际教学面临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教什么’,一个是‘怎么教’,而关键在前者。因为后者即‘怎么教’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由前者即‘教什么’决定的。”

“口语交际”教学究竟应该“教什么”,亦即“口语交际”课程的教学内容应该建构在什么基础之上。这是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作为中小学语文课程一个独立领域的口语交际教学,其旨向是培养学生良好的口语交际素养,而非教会学生某一类型的“口语交际”活动。因此,透过形形、千差万别的各类口语交际活动,发现其内在的、本质的、规律性的要素,就显得格外重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里不妨用现代心理学和语言学的研究理论来观照一下我国的口语交际教学。

1.现代认知心理学对知识的分类

现代认知心理学家根据对人学习的信息加工过程的性质与特点把知识分为三类:陈述性知识、程序性知识和策略性知识。

陈述性知识,是指关于事实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知识,具有静态的性质,可以通过记忆获得。它的基本形式是概念、命题和命题网络。

程序性知识,也叫操作性知识,是指完成某项任务的一系列操作程序的知识,主要用来解决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具有动态的性质。

策略性知识,实质上是关于如何学习和如何思维的知识,是关于如何使用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去学习、记忆、解决问题的一般方法,是学习者如何实现对内调控的策略。

一般地讲,广义知识经过三个阶段:一是新知识习得阶段,即陈述性知识的获得阶段;二是转化阶段或分化阶段,在这一阶段,一部分陈述性知识变为程序性知识;三是运用阶段。即陈述性知识变为解决问题的能力。对知识的认识上,我们经历了这样的过程,最早是强调基础知识(陈述性知识)的重要性,后来又走到另一个极端,认为基础知识的掌握已不那么重要了,重要的是要获得知识的方法,要由知识中心向能力中心转移。这两个偏向都是不对的,二者的关系是:一方面,知识从类型上说,不仅包含了“陈述性知识”,而且也包含了“程序性知识”,程序性知识范畴包含在知识范畴之中,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知识。另一方面,任何知识的获得都要有一定的陈述性知识的掌握为条件,离开了陈述性知识,也就没有程序性知识,对程序性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也必然地包含了对作为其条件的陈述性知识的掌握和了解。所以,孤立地强调任何一种都是不对的,双方必须结合才能真正达到掌握知识的目的。

2.现代语言学习理论

现代语言学奠基人索绪尔对语言和言语有独到的认识。下面我们用图表总结性地说明言语活动、语言和言语之间的关系:

简单地说,语言是由语音、词汇、语法等构成的静态知识体系,言语是语言的运用,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

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1970年提出了交际能力学说,该观点认为只是具备了语言的基础知识及使用能力,掌握词汇、语法不一定就等于掌握了语言。后来的研究者又将其深化,提出了在实际的口语交际过程中,单单具备必要的语言知识是不够的,还要有其他一些能力,比如适应具体语言环境的能力、根据语境的需要组织话语的能力、在交际受阻的情况下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保证交际顺畅进行的策略能力等。概括起来,就是语言能力、语境能力、言语能力和策略能力。进而分析一下,不难发现,语言能力训练大致包括语音能力训练、词汇能力训练和语法能力训练,是一种静态的语言能力。语言能力训练大致包括话语的准确性、话语的得体性、话语的逻辑性、话语的形象性等,是一种动态的语言能力。

综合现代语言学、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口语交际的教学内容至少应该包括这三部分内容:静态的语言知识(陈述性知识),动态的言语知识(程序性知识)和策略性知识(策略)。

二、关于构建我国口语交际教学内容的思考

我国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提出,“具有日常口语交际的基本能力,在各种交际活动中,学会倾听、表达与交流,初步学会文明地进行人际沟通和社会交往,发展合作精神。”与之相应的,我们就要找出“日常口语交际的基本能力”有哪些,“倾听、表达与交流、文明的沟通和交往”需要哪些知识支撑。具体说来,就是需要哪些陈述性知识、程序性知识和策略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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