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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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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论文

第1篇:违法建筑论文范文

关键词未经登记;行政执法;纠纷;拆迁

房屋征收补偿关系老百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但在实际行政操作中常因为拆迁方案和老百姓的心理预期有出入而造成行政困难。其中未登记建筑的形成、权属、法律关系等的认定都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当中都是很难解决的。

一、未经登记建筑成因

(一)未经登记建筑学术概念“未经登记”实际上和“登记”是相对来讲的,“未经登记”指的就是未在房屋登记薄上进行房屋产权和相关事项进行依法记载的行为。那么具体的来说“未经登记建筑”应该具有三个关键因素:一是未在产权登记薄上进行法律上的记载,二是“未经登记建筑”是真实存在的,三是“未经登记建筑”在法律上不被认可。(二)未经登记建筑的形成原因未经登记建筑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有经济方面的,有法律制度方面的,也有行政执法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具体的如下:1.法律上的不健全为未经登记建筑出现提供了制度土壤:和刑法学、民法学相比较我国对行政法学的研究时间尚短,还存在很多短板,一方面表现在行政法规的模糊性及操作性差;另外一方面我国行政审批手续也非常复杂,需要较长的期限。制度上的短板使得当行为人的行为未侵害到别人利益的时候,当事人往往不进行举报,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未经登记建筑。2.城乡二元结构为未经登记建筑出现提供了生存空间:一方面大量人群进入城市,住房需求迅速增加,另外一方面相应的制度建设滞后,造成了供需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行政管理失效,房地产业畸形发展,出现了大量的未经登记建筑。3.执法不严所造成的未登记建筑的出现:由于执法不严很多出现未登记建筑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违法成本往往较低,那么在利益的趋势下很多开发商就会铤而走险。笔者经过对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很多涉及到执法不严的案件当事人最初在进行违法行为的时候并未有任何的行政机关进行制止,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样的纵容也使得后期的查处难度加大,而处理的结果往往也是以罚代拆,助长了违法当事人的行为发生。

二、涉诉未经登记建筑案件分析

笔者在研究的过程当中试图在大量的案件当中找到能够说明当前涉诉未经登记建筑所存在的问题,具体的案件情况如下:原告为袁某其对于位于本市开发区建筑面积为100平米的房屋具有所有权,因当地政府征地拆迁,原告拒绝按照政府所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评估。当地政府委托具有自治的评估公司进行实地评估并由公证处进行现场公正,拟被拆迁的建筑评估金额为825412元,政府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给予了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按照评估金额进行补偿,另外一种是进行产权调换,原告对两种方案均不服。经过一审和二审,该房屋属于无争房屋,要求对按照规定对原告进行补偿。(一)涉及面较大、案件量较大对于未经登记建筑案件进行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调查、认定等过程,但在实践当中很多行政相对人并不会对其进行调查和违法程序认定,仅在处理的时候通过未达到预期而提起行政诉讼。例如笔者对所在法院在2001年到2015年间审理的案件当中未经登记建筑的案件占比就超过了200件,在案件总量中占比超过了80%。(二)涉诉主体多元化对于涉诉主体的组成认定上,理解是不同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主体的组成上应该以城乡规划部门所制定的《城乡规划法》来确定,另外一种观点将未经登记建筑的涉诉主体归结为多个职能部门。在未经登记建筑的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包括案件调查、案件处理、认定等各个阶段,而各个阶段所涉及到的主体又有所区别,涉及到规划、房屋征收、国土、城管等各个部门,而多部门联合执法的缺陷就是容易出现权责不清、执法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例如在调查阶段,会涉及到市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及拆迁等部门,而往往调查工作就会落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委会这样的自治组织头上,这样没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肯定存在很大的执法难度,类似的问题同样也存在于处理及认定等过程当中。在未经登记建筑案件当中地方政府的权利往往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危害,会出现披着司法外衣的不公行政,这样就会造成行政相对人难以通过诉讼救济来解决出现的争议。(三)涉诉过程中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分阶段来看,调查阶段中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和程序等过程当中都存在法律上的问题;认定阶段,认定主体、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上也存在一定的难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往往存在着未经登记建筑前期被认定为合法的问题,存在着合理性和合法性并存的问题。(四)现行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政府属于法制政府,那么法制政府就要求行政执法的过程当中要以社会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主,要做到合法行政、要做到权责统一。房屋在征收的过程当中往往还会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另外从当前的案例来看未经登记建筑的存在已经似乎变成了一种拆迁中的常态问题。针对该问题的解决,我国的现行法律是比较多的,并且存在着效力位阶多元的特点,而要真正的从法律依据上找出能够对该问题充分进行解决和规范的法律依据却是非常困难的。例如《征收条例》当中就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并规定了对违法规划行政行为要进行依法处理,另外《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和《征收条例》一起共同组成了对我国未经登记建筑的法律管理基础。虽然相关的法律条款众多,但是却存在着很多问题:1.法律上的规定较为模糊:例如法律上对于调查、处理等阶段的部门规定为“有关部门”,这样的概念是非常模糊的,没有具体指定哪个部门,没有对责任主体进行明确,也没有说明这里的“有关部门”是一个部门还是指的多个部门。再比如在《征收条例》当中也没有对调查的对象、调查范围等具体的内容进行明确。2.法律的设计和实际情况脱轨:在《征收条例》当中这样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应该后于调查、认定及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笔者认为在实际的操作当中未经登记建筑是非常多的,并且存在着权属不清等问题,这样就会导致行政执法力不从心现象的出现,那么政府在追求行政执法效率的时候就无法保证程序的合理和合法性,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制度上的设计未考虑到现实执法的复杂性,自然就造成了未经登记建筑案件数量高、审理难度大等结果。3.过意随意的行政裁量:在涉及到房屋征收当中出现的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等方面的依据主要是以国务院出台的《征收条例》为准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很少见,而随处可见的缺失地方性的红头文件,并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大多数情况是以红头文件作为依据的,而这样粗糙的制度设置实际上并未考虑到现实情况的,操作性也就没有办法保证,就避免不了的会出现行政裁量的随意性,自然没有办法对被征收对象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三、解决涉诉未经登记建筑问题的制度措施

笔者认为当前之所以未经登记建筑问题频发主要的原因还来自于制度建设的滞后,而制度建设和完善应该从下面几点来进行:(一)坚持行政行为的合理、合法性针对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合法进行判断不能仅仅根据征收时的法律规定,还应该根据建造时相关的法律来确定,另外行政机关在对房屋实施征收的过程当中如果对未登记建筑进行强制执行,也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来近进行,也就是说不能够以行为人行政违法为借口去进行拆除,必须要按照合理、合法的途径来实施行政行为。(二)保证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当中要保证调查阶段、认定阶段、处理阶段的正当性,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合法、合理行政的原则、本着充分保护被征收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另外还需要对合法登记的建筑给予拆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对于未经登记采取区别式对待,对于未登记原因归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应该在进行合理审批登记后进行补偿。(三)要保证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化对于有关的行政会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活动、会议精神、会议决定等要及时的、依法的进行公布。笔者认为当前所存在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加入经过认定程序后未经登记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则应该根据相关的制度规定,需要在限期内进行拆除,另外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还应该给予一定的处罚。在这种情形下,认定工作就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实质性的权利和义务的影响,而对那些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来说还应该具备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可诉性以及基本要件,另外还需要告知权利人所具有的申辩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及陈述权,保证其救济权利。

四、总结

本文是从涉诉未经登记建筑的有关实际案件出来开展研究的,我国的城市化建设过程当中不仅要做到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另外一方面还需要保证司法程序和执法程序的有效性,保证诉讼程序能够实现对权益人的合法保护,要尽量的避免因为在迁拆或者是执法的过程当中出现暴力事件。未经登记建筑的行政执法问题是系统性的问题,不仅需要在执法的过程当中保证合理、合法、透明化,更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保证。

参考文献:

[1]窦家应.房屋征收中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法律适用.2011(8).

[2]巫肇胜.定世与治理:违章建筑在拆迁中补偿问题研究.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5).

[3]陈国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巧迁的诉讼救济——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分析.时代法学.2012(4).

[4]方兴业.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违法建筑未按规定处理不予补偿.深圳特区报.2011,12(22).

第2篇:违法建筑论文范文

关键词:项目施工,质量管理,问题,原因,影响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与建筑技术的不断进步,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但一些项目施工片面去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重视事前计划和事中控制,以至于不能实现全面全过程的动态质量管理,建筑质量为百年大计,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长远发展,如何有效的加强质量管理与控制,值得关注与深入研究。通过对某市某几个项目施工的调查,归纳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影响因素,现分析如下:

1.项目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有法不依,市场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标准的颁布实施,既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明确了施工企业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中的操作程序和规范,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建筑主管部门对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行政规定和管理要求贯彻落实不到位,甚至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工程建设管理,招标投标,报健报批,施工监理,质量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中,都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同时,随着建筑市场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竞争的更加激烈,从而导致建筑市场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现象,从过去的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以至于形成了以价格为核心的恶性竞争。

(2)工程质量监督、监理体系不完善

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的高低起着直接的控制作用,工程质量监理制的实行,为我国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制本身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另一方面,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业主对于监理的授权度,也阻碍工程监理的作用的进一步发挥。论文参考网。

(3)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尚未系统地建立

有些项目施工过程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质量管理工作,没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作保障,把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作为企业宣传的名片。内部审核的作用是通过内审,能发现质量体系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但是,许多企业并不重视内审,仅做做表面文章,未认真执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4)一线施工人员素质偏低

在我国建筑业一线施工人员中,大多数是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的农民,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是刚刚放下锄头就上了工地的农民,据统计,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达九成以上。而且,在现在的农民工队伍中大部分未经过任何培训。论文参考网。他们虽然工作热情很高,但是由于缺乏专业指导,经常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多,影响工程质量,在管理人员中,既无学历又无职称的人员,仍占一定比例,专门人才年龄断层,老化的现象,仍然存在。

2.项目施工主要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1)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主要指领导者的素质,操作人员的理论,技术水平,行事粗心大意,违纪违章等,所以一定要选择人员素质较高的分包队伍,依靠质量教育,精神和物质激励的有机结合,实行培训和优选,进行岗位技术训练,都可以提高项目管理的质量。

(2)材料因素

材料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它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没有材料就无法完工。因材料质量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些有名的“豆腐渣”工程,就是因为使用劣质建筑材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论文参考网。所以,一定要加强材料质量的管理,严把材料质量关。

(3) 机械设备因素

施工机械设备是实现施工机械化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现代化工程建设中必要的设施,对项目施工的进度和工程质量都有直接的影响。如电梯.通风设备等它们的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因此,机械设备的购置,管理,检查验收,安装质量等都要符合有关设备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同时,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还一定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方法和环境因素

施工方法和环境对工程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施工方案的正确与否,将对项目施工的质量管理产生很大的影响。环境条件变化万千,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往往前一工序就是后一工序的环境,因此,加强环境管理,改进作业条件,把握技术环境,改进作业方法是控制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对质量影响的重要保证.

第3篇:违法建筑论文范文

【关键词】安全生产 建筑施工 建筑工程 施工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 重要位置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在我国经济体制中,建筑工程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随着建筑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施工难度越来越高,施工安全已成为行业中重要控制和管理因素。在大型建筑的施工建设中,安全事故频发并且前景不容乐观。由于建筑工程施工的特殊性质,各地伤亡事故多发,建筑行业已成为高危行业之一。尽管政府部门通过政策引导和巡查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实生产,但效果都不尽如意。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定义。

建筑工程中安全生产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努力改善建筑施工条件,克服不利于施工安全的各类因素,防止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对象包括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其中人身安全是第一要素,也是最重要的要素。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范围覆盖了是工程施工中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目的是要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并且在不损坏人民和国家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能够顺利生产,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结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施工作业者的健康及生命安全,同时也影响了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影响生产企业的形象。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等力度,但由于近几年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各类建筑物开始以大型、高层及结构复杂的形式出现,施工难度较为复杂,由于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较多,导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依然较多。在各地屡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部分地区还出现了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这给建筑行业造成发展阻碍,给人民财产带来了损失。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无论是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还是从业人员素质,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般都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来进行设备,而专业分包和进行劳务分包的施工单位很少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普遍都是由工程管理部下设安全管理员来实施管理。将安全作为工程管理的一部分内容,而且在实际管理中主要侧重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如此以来,必然导致安全生产管理形同虚设,无法发挥真正的效用。另外,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也不完善,无法合理的配备各类人员。部分施工单位只有依靠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人员来负责工程安全工作,而其他人员对安全生产了解甚少,同时又无法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中来。许多施工单位设置的安全管理人员都没有取得相关岗位资格证书,都是从工程质检人员临时调配过来的,既没有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经验,也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培训。由于管理机构不完善,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人员不专业,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缺少应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相关管理经验及管理能力,因而对施工现场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

(2)单位负责人缺乏安全生产的重视度。

又遇见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人及最高行政管理者)对安全生产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实际上由于施工单位负责人过分的偏向于如何获取工程利益,而忽视了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分施工单位以为通过购买意外保险可以转嫁所有风险,进而违法生产导致安全事故不断。施工单位领导者缺乏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必然造成单位下属对安全管理的忽视,形成恶性循环,扰乱了正常的工程安全管理体制。

(3)工程承包单位的成本因素导致工程中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为了能够取得工程项目的施工权,竞相压低报价,甚至不惜采取低价投标。在实行专业分包和进行劳务分包过程中,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和中间承包单位的都在收取管理费,最终导致工程实际施工单位的利润大打折扣。另外,由于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项较为严重,施工单位为了能保证正常的施工及生产,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导致用于工程安全管理、安全保护、安全防护措施减少,形成了安全隐患。

四.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不同于其他工业产品,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质,导致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建筑工程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体积庞大、形式复杂多样、笨重不易移动及整体难分,同时涉及建筑安全技术包括:电气、运输、高空作业、防火、防尘、防毒、防爆、机械加工等多种多专业的安全技术。此外,建筑工程还具有以下特点:

(1)生产较为流动。施工机构随着构筑物或建筑物的坐落位置变化,而转移施工地点,因而容易造成起重伤害、高出坠落、坍塌、触电及物体打击等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各类电气设备、施工机械都沿着施工对象上下左右流动,需要不断转移操作场所。

(2)产品的形式多样。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物所处自然条件和用途不同,工程结构、造成和使用材料不同,造成施工方法随之变化,因而很难实施通用的标准化安全技术措施。

(3)施工技术复杂。建筑工程施工存在人员流动性和施工季节性,导致施工单位临时工、季节工、劳务人员占据较大比例,工程作业中又需要多工种交叉配合作业,土建、土石方、安装、吊装、运输等多单位交叉作业,投入的物资和设备种类繁多。

(4)高处施工和露天施工多。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高处施工和露天施工较多,施工常常受到自然气候条件的影响,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针对建筑工程的工程特点,在施工管理中,作出针对性管理对策。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要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入手,建立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标准、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设置安全生产奖罚制度,通过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认真查找安全隐患,深入分析,查处隐患根源。对重点隐患进行治理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措施和进行改善后追溯。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排查整改工作档案,对事故隐患等级、类别、原因等要详细记录,并列出整改措施和实施整改后的效果。

五.结束语:

近几年来,虽然建筑市场飞速发展,但建筑市场环境并不规范,导致安全生产存在较多问题。施工单位需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制度规范、人员监管、奖励惩罚等多种手段,不断完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确保无事故发生。参考文献:[1] 何玉红 浅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期刊论文] 《科教文汇》 -2009年7期

[2]曾凡黎 探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期刊论文] 《建材发展导向(下)》 -2011年6期

[3]杨建修 浅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期刊论文] 《中华民居》 -2012年4期

[4]郭东 刍议建筑施工安全控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年21期

[5]赵红平 建筑企业安全文化在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体现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4期

第4篇:违法建筑论文范文

关键词:依法、策略、风险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the bidding activities not regulate their own behavior in accordance with law, finally because these irregularities brings to the enterprise bigger loss. These behaviors some are due to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auses intentionally, some ar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legal awareness of indifference and the lack of knowledge of the law caused. How to make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familiar with the bidding relevant laws, to standardize the bidding behavior and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enterprises

Keywor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strategy, risk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经过几年的招投标工作,使我感受到相当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不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最后由于这些不规范行为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这些行为有些是由于施工企业故意造成的,有些则是施工企业法律意识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匮乏造成的。如何使建筑施工企业熟悉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我一直在思索的问题,现结合法律规定和操作实践发表一些认识,以求在该论文的探讨上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1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1.1低价投标

实践中不少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为了“抢标”,为了能够博得招标人的“良好印象”,在投标时便怀着“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的思路,对工程量重视不够,对招标文件研究不透,盲目编制投标文件,压低投标价,先中上标再说。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不但没有高结算,反而收益低于付出。特别对于本地区最低标中标的方法,这种现场尤其严重。

1.2串通投标 更有一些企业为了能够承接到一个大项目,而不惜重金投入,与招标人串通,事先获得标底等内容,已达到准确投标,或者是“明招暗定”;还有的将精力不是放在对项目的综合衡量上,而是把主要精力投入在其他兄弟单位上,相互串通后,以一个单位为主投标人,而其他单位为“陪标人”,在相差不是过于悬殊或者项目急于开工建设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一般亦不会废除所有投标,让招标人重新招标。这样的情况,后来往往由于内部的泄漏一经被查处,将会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1.3贿赂投标 有些企业在操作招投标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是既不与招标人串通、也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而是采用贿赂评标委员会委员的办法进行。表面上给人的感觉是很有实力,公平获取项目建设资格,看似十拿九稳,但实质上,这样的方式也是比较可怕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不仅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而且依此所获取的中标资格是无效的。

2.建筑施工企业违法投标防范策略2.1树立和增强法治意识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建筑施工企业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当切实树立法治观念,走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护企、依法强企之路。近年来,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的前进步伐,建筑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国家为了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保证工程质量而推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具有重要意义,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在建筑工程等领域规范化建设上具有很强的严肃性。违反法律获取的中标可能只是鲜花下的陷阱,只有依法获取的中标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同时,只要是依法获取的中标就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2.2重视投标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尤其是《工程量清单》,依据《工程量清单》确定总体工程量,这样可以得出总体的支出情况,然后,在考虑相关的其他情况,采用保证质量、综合调整、合理计价的方式,确定出投标价。建筑企业应当知悉的是低报价并不是决定中标与否的唯一标准,质量等级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总体工程量是有相应工期、成本限制的。而且,建筑工程如果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不仅影响到施工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遭到相应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因而,建筑企业对招投标活动应当高度重视,从实际出发,合理取费和报价,而不单单以拿下工程项目为目的。 2.3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关于中标无效的规定

第5篇:违法建筑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高空抛物 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救济方式

一、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概述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含义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从高空或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遭受损害的一种违法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违法行为。所谓违法,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法理论方面来说,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行为人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这一行为本身就对建筑物外的路人存在很大的法益风险,并且高空抛物行为从道德方面来看又违背公序良俗,当然构成违法。

第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到了不利的后果。只要是因抛掷行为,无论是遭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还是其他损害,都属于损害事实。

第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

第四,主观过错。行为人在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时,应当预见且可能遇见这种抛掷行为有可能会伤到路人,在这样的前提下依然向外抛掷物品,放任危险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

通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是有具体的加害人存在的。而我们所谓的加害人不明只是由于证据的缺失等原因导致具体的侵权人无法查明,是在司法查明阶段不能够明确的确定加害人。在这个问题上,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比较容易与共同危险行为混淆。共同危险行为是指由数人实施加害行为,数个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其中数人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被侵权的损害后果,而具体难以查明这损害究竟是数人中的具体某一人所为。在共同危险行为当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是哪位行为人不能确定,而数人的数行为对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都具有危险性;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危险行为只是由一个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也只有一个,只是这个侵权行为具体由谁实施无法查明。共同危险行为和高空抛物侵权当中这两种“加害人不明”的性质完全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显然比高空抛物侵权的危险性更大。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从始至终都只有一个加害人,从侵权法的基本理论方面来看,它只是一个一般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加害人本人承担。

二、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立法不足

(一)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虽然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主体做了一定的规定,即可能实施加害的当时的建筑物使用人,却未对“可能”一词赋予明确的定义。在《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当中,将可能实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定义为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但对于第87条来说,在损害发生之时,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实际上与可能实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因此,将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定义为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很有可能导致真正的侵权人逃脱,有扩张解释之嫌。

(二)没有规定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赔偿以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但是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情况,第87条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本文认为补偿责任人对真正侵权人享有追偿权,因为补偿责任人的赔偿行为是基于真正侵权人的逃避,最终的责任应当由真正的侵权人来负,应当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加以明确规定。

(三)补偿功能不完善

由具体侵权人之外的无辜业主们承担补偿责任有悖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让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业主们承担责任,的确是补偿了受害人的权益,但是这些承担责任的业主实际上也成为了受害人,建筑物内的具体使用人之间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由可能侵权的建筑物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惯用的方式。

在此类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要实现完全的公正似乎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想要摆脱这样的困境,就要着手解决以下问题:首先,如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原告就有很大可能面临败诉。其次,如果由被告举证,那么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物侵权问题上,被告当中必定存在无辜的人,要求无辜的人承担举证责任是非常不合理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但这样的证明对于普通公民来说非常之困难。最后,如果要求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无业主或者说无辜者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那么原告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是他从楼下经过这一行为本身也具有危险性(不从楼下经过就不会出现被砸伤的情况)。但是,让受害人承担责任并无妥当性。显然,第87条的补偿功能并不完善,由无辜者承担责任的规定饱受争议。

(四)预防功能不充分

第87条的规定遵循了民事司法救济的传统目标,它确实能够有效的调整在不能明确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由谁补偿的问题。第87条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它的出发点是让已经发生的损害得到最大的补偿。而在高空抛物侵权当中很难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如果不加强对建筑物使用人的监管,有些素质稍差的业主便会忽视自己物品的管理以及对自己行为的约束,放任危险的发生。由此可见第87条的规定对高空抛物侵权的事先预防作用不够充分。

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有两项——补偿功能与预防功能。其中补偿功能是将救济限额控制在原告所遭受损失的范围之内,补偿功能对于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它可以很大程度上使被侵权人的损害降到最低,但是,学界中越来越多的理论更加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很多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当更加重视对损害的预防。以下,本文将对第87条所涉及的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提出完善建议。

(一) 综合认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上一个长期的棘手的问题

根据第87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如何确定,本文有如下建议: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合理地缩小主体范围。比如可以通过建筑物附近的监控摄像,排除一些没有侵权可能的主体,再如,可以通过抛物线和力的物理知识来进行计算,将可能侵权的主体范围缩小。

其次,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考虑将刑事责任前置,首先考虑该行为是否触犯刑事法律,若构成刑事犯罪则应走先刑后民的程序,这样也更加便于查找真正的侵权人。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却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那么真正的侵权人逍遥法外,很容易造成公安机关的不作为。

(二)明确规定追偿权追偿权的救济对象是对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本文认为,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中,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导致了对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应当依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在明确真正的侵权人之前先由建筑物的使用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一旦发现了真正的侵权人,真正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代为赔偿的主体就享有追偿权,且有权要求侵权主体偿还其代为赔偿的金额孳息。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在现代社会,单一法律制度不足以解决频发的事故问题,为了避免由于事故发生方式的多样化而无法兼顾“个人自由与责任”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很多国家采用混合体制,以达到较为理想的司法目的。我们可以利用社会手段来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使责任承担的主体由转为社会化。

1.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可以在建立一个侵权法之外的、比较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顾名思义,由社会的力量给予被侵权人以一定的救济。国外发达国家制定《社会救济法》作为《侵权法》的配套法律,我国也可以顺应这一重要发展趋势,以配合世界法律的进步。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我们可以考虑制定《社会救济法》,用以衡平《侵权法》中的不足,在该法中,可以明确规定:“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受被侵权人,如果不能确认谁是具体的加害人,可以向国家申请救济”。

2.设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赔偿基金:

可以设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赔偿基金,基金的来源可以是社会捐赠等方式,委托专业的金融机构来进行管理,并规定该基金只能用于高空抛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侵权人不明”的情况,在需要进行赔偿时,由有关部门批准,监管部门发放。在该基金无法完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时,受害人可向国家申请赔偿。

3.加强预防功能:

对损害的赔偿毕竟是针对既成事实进行救济,而事后救济远不如事前预防重要。对此本文认为,我国现今社会,想要人民的生活环境得到保障,首先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使小区的物业管理严格起来,在建筑物的出入口处做好提示和警告,加强业主们的文明意识,高空抛物侵权的案件就会大大减少,国民素质提高起来,国家和社会的安宁就会得到保障。

第6篇:违法建筑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建筑业是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肩负着国家基本建设的重任。建筑农民工是建筑业的主要从业人员,承担着建筑施工一线繁重的建设任务。长期以来,建筑业使用农民工不规范,缺乏针对农民工的有效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农民工权益事件屡屡发生,阻碍了建设行业快速发展,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建立有效的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摆在政府、企业和所有农民工面前的迫切问题。

1建筑业施工企业本民工使用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据《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06年建筑业的就业人员约有540.9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以农民工为基础。广大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的保障,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在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中,客观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严重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带来隐患;3、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给行业管理带来困难;4、工资水平低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5、工作环境恶劣,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6、十余年不变的价格体系,最大限度地去攫取人工费差价,安全、质量等方面很少或者基本不投入,导致部分工程项目施工如履薄冰。

2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性

建筑业农民工的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建筑企业通过招聘、甄选、培训、工资支付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农民工进行有效运用和管理,满足建筑企业当前和未来的发展需要,保证建筑企业目标的实现和建筑农民工发展的最大化的管理过程。

目前,加强建筑业农民的工人力资源管理十分必要,表现在:

第一,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的管理是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建筑业只有通过培训和开发农民工,才能使其掌握、熟悉并提高自己的技能,以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第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的管理是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需要。建筑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适应并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不断充实、更新和提高农民工的知识、技能、素质。而这一切,只有通过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才能实现。

第三,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的管理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建筑企业通过人力资源的管理活动,能够使农民工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水平,工程质量会大大改善,企业的管理水平也会有很大提高,从而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随之提高。

第四,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的管理可以提高凝聚力。建筑企业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对农民工的人力资源管理,可以使企业的理念文化扎根于农民工的心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推动企业向着更高的目标发展。

3强化建筑业农民工管理的对策思考

3.1从政府角度出发

完善并严格执行建筑农民工工资制度。第一,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对有可能转移、隐匿的设备、产品及其他财务,可申请法院对涉案财务依法暂扣。

第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拖欠工资行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惩罚力度较轻,导致建筑企业选择“不守法”策略。为促使建筑企业守法,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三,试行“日薪制”。目前建筑企业实际实行的是“季薪”、“半年薪”,甚至是“年薪”,这为企业最后拖欠工资留下了口子。政府应出台文件,鼓励建筑企业在部分能按日计算工程量的岗位上试行“日薪制”。工资发放时间缩短后,既可应对人员的流动和变化情况,也能更有效地激励农民工提高工作效率。

重视建筑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第一,充分考虑频繁流动与受益的衔接。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该考虑到农民工工作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加强各地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加强要求建筑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的力度,对于未按要求给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制其投标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优化执法环境

第一,明确政府各级部门职责,杜绝行政“不作为”。各级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失职问题,要坚决查处行政“不作为”。

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建筑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对农民工拥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是建筑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制造者。为了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发生争议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从建筑企业角度出发

做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

第一,合理安排培训内容。一方面结合工程进度和工程项目对生产技术的要求确定培训内容;另一方面针对建筑农民工特点,根据农民工实际需要设计课程体系。

第二,完善培训软硬件设施。建筑企业民工业余培训学校可建在工地生活区,与工地食堂或活动室合二为一。企业要为农民工业余学校配备教学必备设施。

第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由企业负责人、项目部经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能水平较高的工长、队长担任。同时企业应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农民工授课。

第四,培训方式灵活多样。由于建筑农民工培训是典型的“工学结合”形式,企业即可利用政府的优惠措施,在工程任务不紧张时,开办农民工业余学校;也可给农民工指派“师傅”,现场指导农民工的操作技能;还可鼓励农民工自学成才,学习相关的技能、知识,提高学历水平。

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劳动保护

建筑企业应加强与农民工的沟通与交流,关心农民工身心健康。同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完善的生活条件,关心其身体状况和就医情况,注重对职业病的防治

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可建造一些低价位的适合农民工居住的住房,制定配套政策出卖给他们,使他们做工有单位,居住有定所。

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建筑企业应该按照《劳动法》或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的主体工资、加班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做到不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资。建筑企业还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争议。

做好农民工绩效考核工作

在工作上应注重对农民工工作业绩的考核,制定科学的考核制度。对于那些工作表现突出、业务精良的农民工应给予褒奖。同时允许建筑农民工可参加企业的劳模评比,对工作业绩出色的农民工,企业要提拔重用,为其他农民工树立榜样。

从建筑业农民工角度出发

提高职业技能。建筑农民工应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根据自己在建筑业所从事的工种和自己的兴趣,选择最适宜自己的各级、各类职业知识和技术,特别是不断涌现的新知识和新技术,夯实职业能力基础,做到将所学的知识技能与实际操作结合起来。有了良好的专业技能,才能有事业的发展。

加强文化学习。当今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不论从事什么工作,都需要具备基本的文化素质。建筑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更加重要。建筑农民工要自觉主动地学好文化知识,做到持之以恒。建筑也农民工要充分利用各种学习机会和学习途径,在日常生活中挤出时间多读书,多看报,多思考。积极参加各地为农民工举办的文化学校和培训班学习。有条件的农民工还可以参加更高层次的学习,如高等自学考试学习,以获得更高学历。

遵守公德、法规。建筑农民工要想获得社会的尊重,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是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建筑业农民工要克服“小农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注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树立牢固的守法意识注意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选择合法的维权渠道。

参考文献

[1].萧鸣政.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

[2].余红,丁.中国农民工考察[M].北京:昆仑出版社,2004

[3].张德.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

第7篇:违法建筑论文范文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建议

Abstract: the public bidding system is wide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purchase way, can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allocation, ensuring the quality of projects and speed up the progress of the projects. In view of present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Keywords: bidding; Problem; suggest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是项目从无形转换为有形的关键环节,这阶段的很多不确定性和风险会显现出来。通过对招投标进行阶段分析,评价招标过程、招标形式和招标文件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运用风险应对的方法,探讨招投标风险应对措施,降低招投标风险,达到事前控制,趋利避害的目的。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1.1 技术及环境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招标人,由于信息掌握的不全面,深化设计不到位而产生的风险。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底都都会对招标的效果和项目的成败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招投标过程中也存在着政治、经济、通货膨胀及自然灾害等风险[1]。

1.2 契约风险。

投标人的中标者和招标人要签署合同,包括相关的中标通知、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这些文件具有优先解决的规定,合同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因此合同的重要性和风险性不言而喻[2]。

1.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3]。

1.4 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4]。

2、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2.1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是必要的。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5]。

2.2 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并根据详细情况,制定图表(请见附)。《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2.3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6]。

2.4 加大对招标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为建设单位提供培训的机会,注重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7]。从思想上规范他们的行为,加强对招标单位机构的道德与法律约束,加快企业良性发展。从法律的角度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约束,对招标文件更要规范管理,严防招标人违反基本的三公原则,对待各种违法行为要严惩不待,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7]。

2.5 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完善建设市场,为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8]。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9]。

3、结束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候立新.工程风险管理的因素及其防范对策[J].建筑施工,2003,(2):145.

[2]向文武.大型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相应策略[J].管理世界,2004,(1):143-144.

[3]刘军; 对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分析和研究[D];四川大学; 2005年.

[4]葛昆; 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 甘肃水利水电技术; 2003年02期.

[5]胡季英,关柯 李忠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3)

[6]杨清云;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J];建筑; 2003年11期:38.

[7]赵晓玲.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学位论文,2003:03.

第8篇:违法建筑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通过实地调查和统计分析方永州市耕地保护现状以及耕地保护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明确了耕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了保护耕地的现实意义,提出了相应的保护耕地对策和建议;粮食安全问题已向人们发出警告,保护耕地刻不容缓,耕地保护的问题不仅存在于永州,还广泛存在于全国各个省市县,因此,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有效的耕地保护体制,将是我国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

一、03年到06年耕地保护状况及面临的困难

首先,耕地保有量稳中有增。一是新增耕地超过建设占用耕地。2006年与2003相比,永州市新增耕地比建设占用耕地多0.3065万亩。二是耕地保有量增加。永州市2006年耕地保有量为513.7382万亩。比与湖南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面积增加0.4343万亩,完成了湖南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其次,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有所加强。一是完成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二是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各项法律制度。及时掌握了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动态情况,确保了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三是开展了耕地保护情况调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区加以整改,增强了县区保护耕地的意识和责任。第三,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内,从源头上保护了耕地。同时,凡经批准的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一律实行了先补后占或按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了耕地开垦费,严格执行了补充耕地与建设用地项目逐一挂钩制度,确保了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第四,认真实施土地开发整理。2006年,永州市全市实施土地整理项目12个,争取国家、湖南省投资6397万元,整理面积3164.19公顷,新增耕地471.12公顷,使2万人受益。第五,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得到严肃查处。2006年,永州市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69宗,其中违法占用耕地29.61公顷,查处率100%。乡镇、村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耕地18宗,面积9.5公顷,100%查处并结案;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357宗,面积15.5公顷,大部分已处理到位。

同时,耕地保护中面临着人均耕地面积少、项目建设占用耕地面积逐年增大、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减少耕地多、乱占滥用耕地现象比较严重、耕地质量下降等困难和问题。

二、对策建议

(一)建设用地要有序规划,力求"少而精"

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显示,除生态退耕外,耕地减少的最大影响因素是建设占用耕地。因此,首先必须要明确用地的用途,若是工厂,一定要远离农田,不能影响农作物产量;其次,在进行用地规划时,尽量少占耕地或做到不占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再者,铁路、公路的修建应尽量避开耕地,如绕道、打隧道或在穿过农田保护区的区域上方架桥,车辆从桥上通过,桥下耕地则不受影响;此外,还应加强旧城区的改建。永州市零陵区是一座古城,对于一些既无文化价值又不能作为居住用途的建筑应该拆除,另行规划重建。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通过增加容积率、开展共同协作的方式以减少辅助设施的占地等方法来节约用地。

(二)补充耕地要“多而广”

1.开垦荒山,增加耕地。荒山不仅可以作为建设用地扩张的考虑对象,也可用于耕地的开垦,如在坡度适宜的荒山上改良土壤,开垦梯田。

2.进行土地整理。有些地方农田并不宽裕,而各类农宅村舍还零散地点缀在农田之中,更将农田挤得支离破碎,既占用了"寸金之地"的良田,也给规模耕作制造了障碍。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就进行土地整理,提高土利用率。

3.回收土地,增加土地储备量。土地的收回对象包括土地使用合同到期的、使用划拨土地单位搬迁的、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以及公路、铁路报废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往往会拖上几年甚至几十年,有的时候收回的土地得不到再利用,导致因建设需求而进一步蚕食耕地。此外,村集体也应加大土地回收的力度,以便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利用、保护耕地。

4.及时复垦。因挖损、塌陷等造成耕地破坏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负责复垦;灾区耕地的恢复,首先安顿好受灾人员,而后对损失面积全面核查、落实责任到乡、村、组和每个灾民,各方协助,及时全力进行复垦和整理,以期重新利用,尽快种上农作物。

(三)严禁占用耕地和随意扩大建筑使用面积。

当前,出现了随意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现象,房产证上规定的是150m2,调查结果却达到了180m2,这种现象多出现在农村,村民们通常会在屋后、农田的旁边、或者干脆就在农田上加盖矮房矮棚。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基层政府所要做的不仅是强制执法,更要进行教育。

(四)加强思想认识,作好基础工作,预防耕地再度损毁。

永州市曾因强降雨而致受灾面积大,灾情严重,损毁的多为基本农田,恢复的难度较大。我们要做的,一是要加强耕地保护的认识,二是完善体制,加强基础建设,由政府牵头组织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农田、塘坝和河道进行勘测和规划,投资建造和加固防护堤、防护坝,清淤河床和塘泥,以便泄洪分流和蓄水;还可以在耕地的周围挖造水沟水渠,便于引流排水和拦劫水源,防止水旱灾害的再度重创,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结语

不仅在永州市,在全国各个省市县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耕地保护问题,但总的来说,就是耕地数量的减少与耕地质量的下降。近十几年,我国已从一个粮食自给自足的国家转变成一个粮食的净进口国。根据我国人口的增长及粮食需求量增加,以及我国粮食单产的增产与耕地复种指数的逐年提高的情况,到2010年,如果我国粮食完全自给,则需要的耕地量为19.2亿亩,若实现95%的自给量,则需要耕地18.24亿亩。而耕地保有量每减少2000万亩,粮食自给率就会下降1个百分点[1],按照目前耕地减少速度,不用几年,18亿亩的耕地保有量将会很快被打破,因此,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耕地保护体制,同时又如何保证所制定的政策体系的有效实施,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必须要做的工作。

第9篇:违法建筑论文范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和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应尽快组织修订环保法,开展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组织制定及修订工作。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加强节能及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颁布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修订高耗水产品限额标准,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加强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单位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查处。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加强节能减排的管理。在“十二五”期间,总量减排指标除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外,可在水污染中增加氨氮、磷,气污染中增加氮氧化物、二氧化碳,并根据东中西部的发展状况、环境承载能力及各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对节能减排实行分类指导。在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应遵循大部门制的思路,对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和减排的管理职能要相对集中,并提高监管能力。

3、完善政策,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发展经济,以最小的社会经济成本保护环境。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对于形成有效竞争的能源产品采取市场定价形成机制,并建立合理的能源价格结构,促进替代能源的发展。应理顺发电价格和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取消电煤计划内价格,加快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垃圾发电的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促使业主主动治污减排;建立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提高排污权的使用效能。

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及早出台燃油税,研究出台环境税,积极研究低碳经济发展特别是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要从投资引导向税收调节转移,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健康的消费品,征收消费附加税,或者提高税率。尽快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完善相关投资政策。在投资项目选择上,国家应向节能环保的方向倾斜。各级政府应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强化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跨流域、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增强流域及相关区域污染减排的能力和主动性,促进流域、区域间的和谐发展。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绿色信贷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

完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增长控制和落后产能的退出政策,形成落后产能适时退出、先进技术及时推广、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的良性循环。

4、强化科技,提高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能力

一是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力度。把节能减排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高校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减排工艺、技术和产品,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技术瓶颈。二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产业化。实施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推广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培育节能服务市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和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鼓励引导消费者使用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相关范文论文:节能减排视角下的车船税改革思考

【摘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日益严峻,给车船税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我国汽车市场和尾气排放的现状入手,对现行车船税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车船税改革的政策建议,旨在增强车船税的调控功能和导向作用,以引导汽车业朝着绿色和环保的方向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